反垄断法中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规制浅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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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反垄断规制研究

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反垄断规制研究

谋而像一个 企业那样行动 , 则它们就联合拥有垄断力量。 ② ” 日本 《 止垄 断法 》 禁 采用 了“ 垄断状态 的” 的提法 , 用以表示企业在相
实施 的《 中华人 民共 和国反垄断法》 以下简称 《 ( 反垄 断法 》 , )对 关市场上 占有较高 的市场份额 , 而对市场竞争产生 明显不利 从 滥用 市场支配地位进行 了法 律规制。尽管如此 , 我们应借鉴 国 影响的状态 。③ 而德国的《 对限制竞争法》 反 中将市场支配地位 外关于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些立法规定 , 不断完善与反垄断 定义为“ 控制市场的企业”Ma e— eer hn e ne eme ) ( r tB h r ee ds tn h n 。 k s U r 法相关的法律规范 , 为正 确 界 定 、 定 滥 用 市 场 支 配 地 位 的 行 “ 制市场企业有 以下几种情况 :一 家企业在市场上没有竞争 认 控 为提 供 保 障 。 者的独家 垄断市场结 构 , 也称独 占; 一家企业 在在市场 上没有 实质上的竞争者称 为准独 占 ;一 家企业具有突 出的市场地位 , 市场 支 配地位 的认 定模 式 、 准分 析 标 相对于其他企业具有 明显 的优势 ; 个或 者两个以上的企业不 两 ( ) 场 支 配 地 位 概 念 的 分 析 一 市 法律推定的独 占。 欧共体竞争法 ④ 分析判断经营者是否具有市 场支配地位 , 是我们 规制经营 存 在实质上竞争 的寡 占地位 ; Mooo 、 y O i p l 之类 的经 济 g y 者滥 用 市 场 支 配地 位 的前 提 。 如果 经 营 者 根 本 就 不 具 有 市 场 支 中没有使 用垄 断 ( npl)寡 头垄断 ( l oo ) 而是采用 了与我国《 反垄 断法》 中相 同的“ 场 支 配 地 市 配地位 ,则其实施 的反竞争行 为可能 违反了其他的市场规则 , 学 术语 , ( o nn oio tn) 市 ( o ia c f 则与《 反垄断法》 规制的滥用市场支配 的行 为无关 。 关于市场支 位 ” D miatPsi 和 相 近 的 “ 场 支 配 ” D m nneo re) “ 的含义是指经营者具有相当的支 配 地 位 ,是德 国及 其 它 一 些 欧 盟 国家 反 垄 断法 律 制 度 的 概 念 。 Makt称谓 。 市场支配地位 ” 能 在我 国《 反垄断法》 颁布之前 , 国内不 同的学者对于市场支 配地 配 市场 的势力 , 够为其采取垄断市场 的行为提供基础 。经济 产业组 织经济学 和竞争 法律术语解 位 的 称 谓 与 定 义 也 不 相 同 。关 于 市 场 支 配 地 位 的称 谓 主 要 有 合作 与发展组织 编写 的 《 中将市场势力定义 为 :企业或者企业集 团将价格提高并维 “ “ 市场势力” “ 、市场优势地位 ” “ 、垄断力量” “ 断状 态” 。在 释》 、垄 等

中国反垄断法中的垄断协议和滥用市场支配地位

中国反垄断法中的垄断协议和滥用市场支配地位

中国反垄断法中的垄断协议和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中国反垄断法自2008年起实施以来,逐渐成为监管市场秩序的重要法律工具。

其中,反对垄断协议和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成为重要的法律规定。

本文将从理论与实践两个方面,对中国反垄断法中的垄断协议与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进行探讨。

一、垄断协议垄断协议是指市场竞争主体之间达成并实施的限制竞争的协议。

中国反垄断法严禁垄断协议的存在与实施,旨在维护市场竞争的公平与自由。

对于垄断协议的定义、判定以及制裁,中国反垄断法规定了相应的法律标准与程序。

根据中国反垄断法的规定,垄断协议可包括价格垄断协议、限制生产与销售协议、分割市场协议以及其他排除、限制竞争的协议等。

这些协议的实施往往导致市场的扭曲和消费者利益的受损。

对于垄断协议的判定,中国反垄断法主要采用了效果主义的方法。

也就是说,法律主要关注协议的实际效果是否对市场竞争造成了实质性的限制。

而不仅仅关注协议的形式与意图。

在实践中,中国反垄断法实施机构对垄断协议的调查与制裁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

首先,发起调查并搜集相关证据。

其次,根据中国反垄断法的规定,依法对垄断协议进行处罚。

最后,加强对垄断协议的监管与监督,维护市场竞争的公平与效率。

二、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是指市场主体利用其在市场上的支配地位,对其他市场主体进行不合理的限制或排斥。

中国反垄断法对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进行了严格的规定与制约,以保护市场竞争的秩序与公平。

根据中国反垄断法的规定,市场支配地位是指在某一市场上存在的市场主体具备能够单独或者结合地对市场价格、产量、销售等其他因素施加重大影响的能力。

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包括垄断定价、限制交易条件、拒绝交易等不正当的行为。

对于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判定,中国反垄断法同样采用了效果主义的方法。

即法律主要关注市场主体的行为是否对市场竞争造成了实质性的限制,而不仅仅关注行为的形式与意图。

在实践中,中国反垄断法实施机构对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进行的调查与制裁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

反垄断法之滥用市场支配地位

反垄断法之滥用市场支配地位

反垄断法之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一、相关市场界定《反垄断法》第十二条本法所称相关市场,是指经营者在一定时期内就特定商品或者服务(以下统称商品)进行竞争的商品范围和地域范围。

分析:相关市场界定需要充分、综合地考虑1.定性分析1)需求替代(主要分析法)2)供给替代(补充分析法)例如,从供应商的角度看,乘用车生产商和商用车生产生容易转化,因此乘用车和商用车可能会构成同一相关市场。

2.定量分析——假定垄断者测试(SSNIP)方法:一个被假定的垄断者,在持续一段时间适度提高价格(小幅5-10%),结果消费者转向了其他替代品,那么替代品与诉争产品则属于同一市场,有竞争关系;反之,则不属于。

评价:来源于经济学,现实中应用受限。

因为随着价格提升到垄断的最高限,最终可能导致消费者对该产品彻底丧失信心,转向其他商品。

二、市场支配地位是一种状态,经营者不顾竞争对手和交易相对人的反应从事经营行为。

1.支配地位的推定《反垄断法》第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推定经营者具有市场支配地位:(一)一个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达到二分之一的;(二)两个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合计达到三分之二的;(三)三个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合计达到四分之三的。

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情形,其中有的经营者市场份额不足十分之一的,不应当推定该经营者具有市场支配地位。

被推定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有证据证明不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不应当认定其具有市场支配地位。

分析:单个2/1;两个2/3;三个3/4(单独不足1/10不符合推定)2.综合考虑因素《反垄断法》第十八条认定经营者具有市场支配地位,应当依据下列因素:(一)该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以及相关市场的竞争状况;(二)该经营者控制销售市场或者原材料采购市场的能力;(三)该经营者的财力和技术条件;(四)其他经营者对该经营者在交易上的依赖程度;(五)其他经营者进入相关市场的难易程度;(六)与认定该经营者市场支配地位有关的其他因素。

对我国《反垄断法》中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的法律分析

对我国《反垄断法》中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的法律分析
为 。 ”
我 国的 《 垄断法 》 反 中也没 有对 “ 用” 滥 的概 念作 出明确 的解
释 , 界 定了 “ 仅 市场 支配 地位 ” 的涵义 。根据 《 反垄 断法》 1 条 挤竞 争对手 的 行 为, 认 为违 反 了反垄 断 的规 则 , 当受 到限制 第 7 被 应 的规定 , 市场支配 地位 是指经 营者在 相关 市场 内具有能够控 制商 或制 裁。 具 有市 场支配 地位 企业 的违法 性 问题的认 定 , 对 在实践
殊主 体的责任 制度 , 市场 支配地位 是决 定企业 是否应 当承} 反垄 日
企 业滥 用市 场支 配地 位 的主要 目的是为 了维 护和扩 大 自身 的市场 支配地位 , 除或阻止潜 在竞争 者进入 其所 占市场进 行公 排 平 竞 争。世 界 各国 反垄断 法对 于滥用 市场 支 配地 位舶 行为 一般
亍 反垄 断法》第 l 7条的规 断 法 上的法律 责任 的前 提” 。 此, 非任 何 一股的 企业都 订资 采 取 列举 的方式 进 f 规定 。根据 我 国 《 二 并 具有 市场 支配地 位的经营 者从事 的滥用 市场 支配地位 的行 为 格成 为滥 } 市场支 配地 位的 , 为主 体, } ] 亍 只有 那些{ 有 市场支 配地 定 , ) j 】
位 的经 营者 不能 再肆意 行事 , 滥用 其市场 支 配地位 。

何一个拥 有市场 支配 地位 的企业都 具有滥 用其支配 地位 的倾 向。 其行 为的主观 目的在于 , 坏其他 竞争地位概 述
( ) 用 市场 支 配 地 位 的 涵 义 一 滥
人利 益 的行为 。 ( ) 二 滥用 市场 支配地 位的特 征
害 市场 相对 人 的合 同 自由权及 公平交 易权 ,破 坏 公平竞 争 的秩

浅谈滥用市场支配地位

浅谈滥用市场支配地位

浅谈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摘要]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由于资金占有、技术水平、管理水平、经营策略、市场条件等方面存在差异,众多经营者在相关市场中的地位明显不同,其中,少数经营者由于经济实力强大、产品具有特色等原因在相关市场中占有较为突出的地位,其对市场的控制能力明显强于其他经营者,甚至能完全控制市场。

如果他们滥用其支配地位,就可能妨碍、限制相关市场的竞争和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

为了维护自由、公平的竞争秩序,反垄断法特别关注拥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的市场行为,禁止经营者滥用其市场支配地位,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控制制度因此成为各国反垄断法中的一项基本制度。

[关键词]市场支配;滥用;法律完善一、市场支配地位的界定我国法律规定市场支配地位,是指一个或者几个经营者在特定市场内拥有控制价格或者排除、限制竞争的能力。

经营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认定其具有市场支配地位:1.在特定市场内独家经营的;2.在特定市场内居于优势(压倒性)地位,其他经营者难以进入的;3.在特定市场内虽然存在两个以上的经营者,但他们之间无实质竞争的。

其中的特定市场也就是特定的相关市场,具体包括:产品市场、地区市场和时间市场。

其中前两个是最基本的,确定产品市场的基本原则是,只有相似的产品才属于相关的市场,是指产品对于消费者的交叉可替代性。

确定地区市场范围的方法以企业的销售范围为主要依据。

时间市场是指某些产品有季节性、时尚性或过多为技术发展所左右,其相关市场只是暂时存在。

而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简而言之,就是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企业不正当地利用其市场支配地位,并实质性地排斥或限制竞争,损害消费者利益的行为。

①二、我国法律对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规制我国《反垄断法》第十七条规定了七种禁止具有支配地位的经营者从事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具体体现在:(一)垄断价格,即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利用其支配地位将商品或服务的价格定在超出竞争状态下的市场价格水平之上进行销售或者以不公平的低价购买商品的行为。

简析滥用市场支配地位

简析滥用市场支配地位

2019年第04期作者简介:伍海挺(1994-),男,浙江台州人,在读硕士,研究方向:经济法学。

收稿日期:2018年12月16日。

1我国关于市场支配地位的概念在介绍相关内容之前,我们首先要明确的是市场支配地位的概念。

欧共体委员会对此的定义是:“一个企业如果有能力独立地进行经济决策,即在决策时不用考虑其他市场参与者的情况,那么它就是一个有市场支配地位的企业。

同时如果一个企业通过技术秘密、取得原材料和资金的渠道以及其他重大的优势如商标权等,能够决定相关市场大部分的价格,或控制生产和销售,这个企业就处于市场支配地位。

”[1]美国反托拉斯法原则上不使用“市场支配地位”这一词,而是使用垄断势力或者市场势力[2]。

而根据我国《反垄断法》17条第二款的内容,所谓市场支配地位,是指经营者在相关市场内具有能够控制商品价格、数量或者其他交易条件,或者能够阻碍、影响其他经营者进入相关市场能力的市场地位。

由此可见,市场支配地位是指市场经营者的一种能力,这种能力是指经营者在市场中对交易条件和市场进入的控制和影响能力[3]。

2市场支配地位以及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认定与不足2.1市场支配地位的认定标准及不足我们已经知道,市场支配地位它并不是一个所谓地位的概念,它其实是一种能力的概念。

而在介绍市场支配地位的相关认定标准之前,我们同样必须树立一个正确的意识,即:如果经营者具有市场支配地位,这本身并没有任何违法性,但是滥用了这一地位的行为就具备了违法性。

我国《反垄断法》第18条规定了认定经营者是否具有市场支配地位应当考虑的因素例如进入相关市场的难易等,但该条规定的认定标准是十分抽象的,在实践操作中会受到强烈的主观方面因素的影响,进而在19条中给出了更加具体的认定标准。

根据19条的内容,一个经营者市场份额达1/2,两个达2/3,三个达3/4的就可以认定,其中后两者如果有满足不足1/10的,可以不认定。

同样的,如果有经营者被推定,但其有足够、令人确信的反证能推翻该认定的,也不会被认定。

国有企业的反垄断法规制问题浅析

国有企业的反垄断法规制问题浅析

国有企业的反垄断法规制问题浅析我国反垄断法的正式实施已经有三年了,其制定和实施对于我国的法治进程和市场经济体制建设无疑是个进步,然而法律的实施并不一定能够实行预期的法律效果,其中第七条专门就国有企业的反垄断法作出规定,文章试就这一条作出解读分析,结合现实中出现的国有企业垄断的问题,提出一些建议对策。

垄断在当今社会广泛存在,在现实的经济生活中,垄断的积极作用也是不言而喻,有时适度的垄断甚至是必要的。

但是,它也对自由竞争构成严重威胁,垄断的负面性决定了反垄断的必要性。

鉴于此,各国反垄断法在对垄断予以原则禁止的同时,与一定限度内承认某些垄断行为的合法性,以在自由竞争与效率之间达成一种平衡。

一、我国《反垄断法》对国有垄断企业的相关规定“国有经济占控制地位的关系国民经济命脉和国家安全的行业以及我国反垄断法第七条规定:依法实行专营专卖的行业,国家对其经营者的合法经营活动予以保护,并对经营者的经营行为及其商品和服务的价格依法实施监管和调控,维护消费者利益,促进技术进步。

”根据我国《反垄断法》第七条的规定,我国社会对于国有经济控制的一些重要的行业是持保护态度的,是基本经济制度的必然要求,一定程度上为我国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提供了重要保障,对于经营者合法取得是市场支配地位是不予禁止的。

但是,如果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滥用支配地位,实施垄断价格、掠夺性定价等其他的垄断市场,影响正常经济秩序的行为笔者认为应当受到制止,应当为反垄断法的规制。

在我国,具有特殊地位的重要行业滥用控制地位或者专营专卖地位的现象大量存在。

例如,电信行业强行为宽带用户绑定固定电话;中国电信、中国移动、中国联通三家企业对于国家信息系统的垄断;自来水公司强迫用户购买其指定的给水设备;煤气公司强迫用户购买其指定的煤气灶和热水器;对消费者或用户索取不合理的垄断高价,这其中最令人反感的是中石化、中石油对于国家石油的控制,长期与国际油价脱轨,赚取高额的利润,榨取普通民众的资金,他们的这种定价行为严重影响社会经济秩序。

反垄断案例分析之一北京市供电公司滥用市场支配地位

反垄断案例分析之一北京市供电公司滥用市场支配地位

反垄断案例分析之一北京市供电公司滥用市场支配地位
北京市供电公司作为北京市城区的唯一供电服务提供商,具有市场支配地位。

然而,
近年来该公司涉嫌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侵害了其他电力企业以及消费者的利益。

北京市供电公司通过制定不公平的供电价格和条件,打压其他电力企业的发展。

例如,该公司将自身的电价设置得非常低,并对其他电力企业采取高企业接入费等不合理手段,
导致其他电力企业难以与其竞争,从而严重扭曲了市场竞争环境。

此外,北京市供电公司
还限制消费者选择自己的供电商,为自己的垄断地位谋私利。

此类行为显然违反了中国《反垄断法》和《供电服务条例》。

中国监管机构已对其进
行了多次处罚,如2010年,北京市经济信息化委员会曾对北京市供电公司罚款500万元,并要求其停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等不正当行为。

此外,北京市供电公司还被要求公开自己
的收费标准和资费构成,以便消费者进行选择和比价。

但是,这些处罚并没有起到遏制北京市供电公司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效果。

一方面,
处罚金额相对较低,未能对该公司造成足够的打击;另一方面,北京市供电公司面对的监
管比较宽松,容易出现监管漏洞。

因此,需要出台更加严格的监管措施,遏制北京市供电公司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

一方面,应该加大处罚金额和力度,以及延长追诉期限,也可以考虑将处罚金额与该公司
的收入挂钩,同时注重公众监督和曝光;另一方面,加强监管机构之间的协作,实现信息
共享,同时建立更为严格的行业准入门槛,防止垄断企业趁机扩大自己的地盘。

总之,北京市供电公司滥用市场支配地位问题长期存在,需要政府和监管机构加大力
度打击,促进市场竞争和公平。

论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法律规制

论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法律规制

量或者其他交易条件 , 或者能够阻碍、 影响其他经营 者进入相关市场能力的市场地位” 。 尽管以上各国反垄断法对市场支配地位含义的 措词都不尽相同, 但他们所指 的市场支配经济现象 都大致相同, 即当某企业在特定市场上的市场力量 强 大到 能够对产 品 的 质 量 、 价格 和 销 售 等方 面进 行 控制时 , 该企业也就具有了市场支配地位。因此 , 构 成 法律 意义上 的市场 支 配地 位 要具 备 以下 特 征 : 一 是市场支配地位要达 到一定的程度; 二是市场支配 地位的存在要持续一段 时间 , 只有长期存在 的市场 支配地位才会受到法律的规制和反垄断执法机构 的 关注; 三是市场支配地位要存在于一定 的范围 , 即特 定的市场 。
能够影响市场结构 , 破坏市场竞 争秩序 的行为和措 施。德国的立法及司法 实践 为我们理解 “ 滥用” 提 上 提 出进一 步完 善 的建 议 。 供 了参 考 。 、 市 场 支 配 地 位 的 认 定 德 国《 反限制竞争法》 1 条第 4 第 9 款规定 :滥 “ 即如一个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企业作为某种商 所谓市场支配地位就是在市场竞争关系中占统 用 , 品或服务的供应者或需求者 , 1 以对市场上 的竞 () 治地 位 , 同业 竞争 相 比 占明显 优势 地位 , 与 处于控 制 争产生重大影响的方式 , 并无实质上合理的理 由, 损 市场 的地 位 。外 国一 些 国家 常用独 占、 断力 、 断 垄 垄 害其他企业 的竞争可能性 ;2 提 出与在有效竞争 () 状态 等来 表 示 。美 国反 托 拉 斯 将 “ 场 支 配 地 位 ” 市 条件下理应存在的报酬和其他条件相悖的报酬或其 表述为“ 垄断化” 日本《 , 禁止垄断法》 则使用了“ 垄 他条件 ; 在此 , 特别应当考虑企业在存在有效竞争的 断状 态 ” 的概念 。 类似市场上 的行为方式 ; 3 提出的报酬或其他交 () 我国的《 反垄断法》 中规定市场支配地位, 是 “ 易条件差于该支配市场的企业本身在类似市场上向 指经营者在相关市场 内具有能够控制商品价格 、 数 同类购买人所要求 的报酬或其他交易条件 , 但该差 异在实质上是合理的除外 . …・ . ” . 收稿 日期 :0 0・ 9—2 21 o 0 欧共体法院在“ 霍夫曼一拉罗赫案” 对于滥 中, 作者简介 : 瑜(96 )女 ( )广西桂林 , 蒋 18一 , 汉 , 硕士 主要研究 民商法 。 用 的解释为 : 滥用是一种关于优势地位企业行为 “

反垄断法中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规制制度的基本分析框架

反垄断法中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规制制度的基本分析框架

反垄断法中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规制制度的基本分析框架【摘要】腾讯qq与奇虎360之间的争斗所引发的反垄断诉讼案引起了广泛关注,案件所涉及的“双边市场”理论显示出了目前我国反垄断立法中的不足,其中关于“相关市场”的界定更是引发多方争议。

这就需要我们深入理解“双边市场”的性质,并对传统的反垄断法理论进行改进和完善,才能有效解决由此引发的新问题。

【关键词】双边市场相关市场界定市场支配地位2010年11月3日,腾讯公司发布公告,声称在装有360软件的电脑上停止运行qq软件。

360随即推出了webqq的客户端,但腾讯随即关闭webqq服务使客户端失效,事件持续紧张发展。

10日下午,在工信部等三部委的积极干预下,腾讯与360又再次实现了兼容。

2011年4月26日,“腾讯起诉360隐私保护器不正当竞争案”做出判决,奇虎被判停止发行360隐私保护器并赔偿腾讯40万。

但在2012年4月中旬,腾讯360之争再次升级,双方闹上法庭,互相诉讼索赔过亿元,案件于2012年4月18日一审开庭。

由此,“3q大战”引发了各界关于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激烈讨论,而其中所涉及的“双边市场”问题也显现出了我国目前在相关立法中的缺陷。

应该说,”双边市场”理论自21世纪初逐步发展以来,给反垄断法领域的研究带来新的分析视角的同时,也对其提出了新的挑战。

因为这类市场是由一个平台商通过其提供的产品或服务来促成位于其两侧的交易主体完成交易,与传统单边市场相比较而言,双边市场更为复杂,二者的差异性就决定了它们在相关市场界定等问题上的重大不同。

“3q”案件中所涉及的互联网信息市场属于典型的双边市场领域,因此相关产品市场及地域市场的界定相较于单边市场而言,就变得更加复杂。

针对互联网双边市场领域下的相关市场界定,我认为应该充分考虑到“双边市场”本身的特点,最显著的便是其“交叉网络外部性”的特征。

“网络外部性”,是指某个产品或服务的价值随着消费该产品或服务的用户数量的增加而增加,如使用qq的用户越多,某一用户可以通过qq和更多的人交流,腾讯公司提供的即时通讯服务对其价值也就越大,其因此获得的利益也就越大。

高通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案的法律评析

高通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案的法律评析

高通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案的法律评析中文摘要反垄断法,从理论上讲属于经济法学当中市场竞争法的重要组成部分。

它在国外又有“反托拉斯法”之称,是指在国内外经济活动当中,用以规范和控制垄断行为的立法、行政法规、规章及司法判例乃至延伸到国际条约的一系列制度。

反垄断法最早诞生于有“反垄断法之父”之称的美国,在十九世纪末二十世纪初,各主要资本主义国家由自由竞争主义进入到了垄断资本主义;与此同时,随着美国1929至1933年的经济大危机的爆发,自由竞争的资本主义的弊端逐渐显现,为了消除经济危机的影响,国家干预开始出现,而反垄断法就恰恰产生于这样的背景之下。

我国在反垄断法领域是后进者,自2008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生效以来,从立法到执法等各个环节都经历了不懈的探索与实践,而在此期间也暴露出一系列无法避免的问题,但随着市场经济的深入和全面发展,特别是十八届三中全会中提出的市场在资源配置中决定性作用和相关方面积累的经验,正如本文将要研究的高通案的成功解决,这些都反映出我国的反垄断执法水平并非处在“婴儿”阶段。

我国的反垄断法规制以下四种垄断行为,分别是垄断协议(包括横向垄断协议和纵向垄断协议)、经营者集中、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以及行政性垄断。

高通案涉及的就是有关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问题。

本文以高通案为研究对象,从相关市场、市场支配地位的认定以及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具体行为三个角度对该案进行深入和全面地分析;此外,由于本案还涉及到其他法学类学科如专利法、以及经济学的分析方法等等,因此文章在分析时采用了有关方法进行了辅助性分析。

在行文的最后,是对相关法律问题进行的思考与有关法律完善的建议。

关键词:相关市场,市场支配地位,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The Legal Analysis of Qualcomm's Abuse of DominantMarket PositionAbstractAntitrust law,in theory,is an important part of market competition law in economic law.It is in a foreign country and"antitrust law",which refers to the domestic and foreign economic activities,in order to standardize and control monopoly legislation,administrative regulations and rules and judicial precedent and extends to a series of international treaty system.Antitrust law was originated in the"anti monopoly law"the father of the United States,at the end of nineteenth Century and early twentieth Century,the doctrine of free competition in major capitalist countries into monopoly capitalism;at the same time,with the economic crisis in the United States in19331929to burst,abuse of free competition capitalism appears gradually.In order to eliminate the influence of the economic crisis,the state intervention began to appear,the anti-monopoly law is produced in this context.China is a latecomer in the field of anti-monopoly law,since2008since the entry into force of the"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anti-monopoly law", have gone through unremitting exploration and practice from legislation to law enforcement and other aspects,but also exposed a series of questions can not be avoided,but with the all-round development and the deepening of the market economy,especially the decisive in the third Plenary Session of the18th CPC Central Committee the market in the allocation of resources and related experience,as this will be the case of Qualcomm case successfully solved,these are reflected in China's anti-monopoly law enforcement level and not in its infancy.China's anti-monopoly law regulation of the following four kinds of monopolistic behavior, namely,the monopoly agreements(including horizontal and vertical monopoly agreements),the concentration of operators,abuse of dominant market position and administrative monopoly. Qualcomm is related to the issue of abuse of dominant market position.This paper is to Qualcomm case as the research object,from the three angles that the relevant market,the dominant market status and the specific acts of abusing the dominant market status of in-depth and comprehensive analysis of the case;in addition,the case also involves other disciplines such as law,patent law and economics analysis method and so on,so based on the analysis of the relevant methods of auxiliary analysis.At the end of the article,it is the consideration of the legal issuesrelated to the analysis of the case and the improvement of relevant laws.Key words:Related Market,Market Dominance,Abuse of Dominant Market Position目录中文摘要 (I)Abstract (II)绪论 (1)第一节选题背景及意义 (1)第二节研究方法与研究综述 (1)第一章高通案案情及焦点问题概述 (3)第一节基本案情介绍 (3)第二节主要焦点问题归纳 (5)第二章高通案焦点及相关问题的法理分析 (7)第一节高通公司所处相关市场的研究 (7)一、相关市场的规定 (7)二、界定相关市场的影响因素 (7)三、本案相关市场的界定 (8)第二节高通公司市场支配地位的认定 (10)一、有关市场支配地位的规定 (10)二、市场支配地位的界定标准 (11)三、本案市场支配地位的认定 (12)第三节高通公司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的判定 (14)一、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的规定 (14)二、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种类 (15)三、本案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分析 (16)第四节行政处罚决定与罚款的合法性 (18)一、发改委整改决定的分析 (18)二、罚款的合法性分析 (19)第三章高通案相关法律思考 (21)第一节细化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的规定 (21)第二节完善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法律责任 (21)第三节加速出台相关执法细则 (22)结语 (24)参考文献 (25)致谢 (27)绪论第一节选题背景及意义禁止垄断和贸易限制是对反垄断这一概念的基本解释。

浅谈反垄断法对知识产权滥用的规制

浅谈反垄断法对知识产权滥用的规制

浅谈反垄断法对知识产权滥用的规制靳加强重庆市电力公司市区供电局二十一世纪以来,随着经济全球化进程加快和科学技术的快速发展,作为激励和鼓励技术创新、促进人类社会进步和经济发展的基本法律制度,知识产权制度在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地位得到历史性提升,知识产权保护日益受到国际和国内的高度重视。

在尊重和保护知识产权的同时,应该确保它的行使在一个合理的范围之内,而在限制知识产权滥用的方面,反垄断法的作用尤为重要。

我国《反垄断法》在第五十五条对知识产权领域反垄断做了如下规定:“经营者依照有关知识产权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行使知识产权的行为,不适用本法;但是,经营者滥用知识产权,排除、限制竞争的行为,适用本法。

”这一亮点使人们对知识产权的保护和限制有了明确的法律依据,但仅仅有这一条的规定又显得过于简单。

如何理解知识产权与反垄断法的关系,如何解析滥用知识产权的行为,如何整合现有的法律资源和创新法律制度规范知识产权领域中的滥用知识产权行为,这些都是我们在实施《反垄断法》之际需要进一步思考的问题。

一、反垄断法与知识产权的关系1.反垄断法与知识产权的一致性。

知识产权是一种私权,通过对智力成果的保护,提高权利人进行创新的积极性,有利于鼓励社会创新,维护公平竞争,最终促进经济社会的发展,有利于整个社会的公共利益。

反垄断法对垄断行为进行规制,排除危害公平竞争的因素,保护合法的竞争,为经济社会的良性发展创造良好的环境,其权利本位也是社会公共利益。

因此,反垄断法与知识产权在一定程度上达到了和谐。

从宏观角度和长远利益上审视,二者都能促进经济社会的发展,保护整个社会的公共利益。

2.反垄断法与知识产权的冲突。

反垄断法以反垄断为目的,它对违法的垄断行为进行规制,从而使被破坏的市场竞争秩序恢复到正常状态。

知识产权是一种排他性的私权利,它的本质是一种垄断,是由法律赋予的合法的垄断权利。

在知识经济的环境下,知识产权的使用会带来巨大的经济效益,权利人利用其知识产权的排他性和独占性会实施许多滥用知识产权的行为以排挤竞争对手,导致对公平竞争机制的破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的法律规制探析

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的法律规制探析
位, 在一 定 的交 易领域 内实质 性地 限 制竞争 , 背公 共 利益 , 违 明显 损 害交 易相 对人 的利 益 , 而 为反垄 断 从 法所 禁止 的行 为 [ 。也 有学 者认 为 , 1 ] 滥用 市 场支 配地 位 , 就是 占据 市场 支 配地 位的 企业 为维 持或增 强 市
同时 , 分别列 举若 干典 型的表 现形式 , 并设置 兜底 条款来 囊括法 律未 加列举 的行 为 。我 国《 垄断法 》 反 遵
循 了此 体 例 , 第 1 其 7条 规 定 , 止 具 有 市 场 支 配 地 位 的 经 营 者 从 事 下 列 滥 用 市 场 支 配 地 位 的 行 为 。 ( ) 禁 1
滥用 市场 支 配地位 的情形 极其 复杂 , 国《 我 反垄 断 法 》 6条 笼 统规 定 为 排 除 、 第 限制 竞 争 , 在现 实 生
[ 稿 日期 ] 2 1 ~ 92 收 0 00 — 7
[ 者 简 介] 郑 瑞 琨 ( 9 9 ) 男 , 南 儋 州 人 , 授 , 究 方 向 为 知 识 产 权 制 度 、 代 企 业 法 律 制 度 和 房 地 产 制 度 ; 作 16一 , 海 教 研 现 汪 正 明 ( 9 7 ) 男 , 苏 句 容 人 , 读 硕 士 研 究 生 , 究 方 向 为知 识 产 权 制 度 和 反 垄 断 法 ; 克 拜 尔 ・ 不 拉 ( 9 3 ) 18一 , 江 在 研 艾 阿 18 一 , 男 ( 吾 尔 族 ) 新 疆 库 车人 , 读 硕 士研 究 生 , 究 方 向 为 公 司 法 。 维 , 在 研
滥 用 市场 支 配 地 位 行 为 的 法律 规 制 探析
郑 瑞琨 , 正 明 , 克 拜 尔 ・阿 不 拉 汪 艾

我国反垄断法中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条款论文

我国反垄断法中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条款论文

我国反垄断法中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条款的简析【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自实施以来,引起了学术界与实务界的广泛关注。

我国反垄断法的第二大支柱是禁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

反垄断法并不禁止企业具有市场支配地位,而是禁止企业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来限制竞争、排挤竞争的行为。

本文从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若干条款作简要的分析,为下一步《反垄断法》需要注意的问题和发展路向做铺垫。

【关键词】相关市场;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法律责任一、相关市场的界定我国反垄断法第12条第2款规定,“相关市场是指经营者一定时期内就特定商品或服务进行竞争的商品范围和地域范围”。

我们从该条文分析出相关市场要考虑的三要素:相关产品;相关地域;相关时间。

相关产品市场是根据产品(服务)的特性、价格和用途。

消费者认为具有相互可替代性的所有产品,不仅考虑需求替代,还要考虑市场上潜在的竞争力。

相关地域市场指具有可替代性的相关产品所活动的地理范围,即在同一地理范围相关产品的竞争条件是相同的。

因此可以区别不同竞争条件的其他地域市场。

从反垄断执法机构根据案件,可以把一个地方性市场视为相关地域市场,也可以将整个国内市场视为相关地域市场。

在微软公司涉嫌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案件中,反垄断执法机构就是将世界市场视为相关地域市场。

相关时间市场是指某一产品与其同类产品或替代产品在一定相关地域市场进行竞争的时间,可见相关时间市场要求产品具有可替代性并不受地理区域的隔离等条件。

二、市场与支配地位的认定根据反垄断法第17条第2款规定,市场支配地位是指经营者在相关市场上能够控制商品的价格、数量、或者其他条件,或者能够阻碍、影响其他经营者进入市场的一种能力。

该条文说明,在实践中人们主要以市场结构标准以及其他相关因素来认定市场支配地位,可以不考虑其他竞争者而自由定价或作出相关经营决策。

反垄断法低18条也列举了认定“市场支配地位”的相关因素:经营者的市场份额和相关市场竞争的状况;经营者的财力和技术优势;经营者控制市场的能力;其他经营者在对该经营者交易上的依赖性;其他经营者进入相关市场的难易度;其他相关因素。

对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的法律规制

对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的法律规制

对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的法律规制【摘要】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是指市场主体利用垄断地位对其他市场参与方进行不正当限制或排斥的行为。

针对这种行为,法律规制是必要的。

反垄断法规是对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的重要规范,其中包括禁止垄断协议和限制价格垄断等措施。

对于违法行为,需要进行严厉处罚以维护市场秩序。

建立监督和管理机制也是必不可少的,以确保法律规定的有效执行。

最终,法律规制可以有效减少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的发生,维护市场公平竞争环境。

在未来,随着经济的发展和市场监管机制的完善,法律规制将更加严格,促进市场健康发展,保护消费者利益。

【关键词】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法律规制、反垄断法规、垄断协议、价格垄断、处罚机制、监督管理、效果、发展趋势。

1. 引言1.1 什么是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是指市场主体在市场竞争中通过其市场地位获取不正当利益,限制其他市场主体进入市场、扩大市场份额或提高商品价格的行为。

通常情况下,拥有市场支配地位的企业往往能够控制市场供给、需求和价格,从而对市场产生重大影响。

这种行为不仅有可能造成市场竞争减少,消费者利益受损,还可能给整个市场经济秩序带来负面影响。

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可能表现为垄断定价、拒绝交易、限制生产、限制技术、不正当价格差别待遇等形式。

这些行为会导致市场资源配置不合理、效率降低、阻碍技术和创新的发展,从而损害消费者福利,扭曲市场公平竞争环境。

对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的法律规制至关重要。

通过反垄断法规、禁止垄断协议、限制价格垄断等措施,可以有效遏制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的发生,维护市场竞争秩序,保障消费者权益,促进经济健康发展。

中关于的内容。

1.2 为什么需要法律规制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市场经济的发展是现代社会的主要特征之一,而市场支配地位行为是市场经济中的一种常见现象。

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是指某一企业或者少数几家企业在某一特定市场中具有垄断地位,通过各种手段阻碍其他竞争者进入市场或者限制其竞争,从而获取不正当的利润。

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法律规制问题探讨

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法律规制问题探讨

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法律规制问题探讨作者:孙怡来源:《商业经济研究》2017年第14期内容摘要:我国反垄断行政执法制度采用了“双层多级”模式,与世界主流的反垄断执法体制不同,给我国反垄断执法实践带来了很多问题。

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法律规制在立法和实践中出现的问题,仍需不断研究、探索。

关键词:市场支配地位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反垄断法中图分类号:D922 文献标识码:A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认定(一)市场支配地位的认定认定市场支配地位是反垄断实践中的一个重点,也是困扰各国反垄断司法执行的难题。

我国《反垄断法》第17条第2款给市场支配地位做了一个原则性的定义。

我国《反垄断法》只规定经营者具有控制交易条件或制造市场准入壁垒的能力就可以认定具有市场支配地位,但是没有规定经营者的控制能力达到什么样的标准,或者制造的市场准入壁垒对其他竞争者达到什么样的影响程度。

法条的规定看似具体,实则抽象、笼统,在实践中缺乏可操作性,正因如此,我国的反垄断法民事诉讼不同法院、法官对市场支配地位的认定各有不同,同时我国学界不同学者对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也有不同的认识。

王晓晔(2008)认为根据反垄断法第17条第2款,市场支配地位是指经营者具有在相关市场上能够控制商品的价格、数量等其他交易条件的能力或排除、限制其他经营者进入市场的能力,笔者比较赞同她的观点,认为市场支配地位是经营者拥有优势经济地位的经济现象,控制相关市场中的交易条件,排除、限制其他经营者进入市场,最终损害他人甚至国家的利益。

基于《反垄断法》第17条对市场支配地位定义的高度抽象性,《反垄断法》在第18条列举了认定经营者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5个因素和一个兜底条款,但该条没有规定六项影响因素的具体操作指南,实践中仍存在着操作困难的问题。

为了解决上述问题,《反垄断法》第19条规定了三种推定经营者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情况,使得实践中对市场支配地位的认定有一个明确具体的直接标准。

我国在推定经营者拥有市场支配地位时,采用了数字化标准,即市场份额标准。

浅析《反垄断法》对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的认定

浅析《反垄断法》对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的认定

浅析《反垄断法》对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的认定[摘要]市场规则的核心是竞争,市场通过竞争达到优胜劣汰和资源的最佳配置。

然而社会经济发展的实践证明若听任市场自由运行,那么必定会由于过度的市场竞争使得经济力量过分集中,从而产生企业的市场支配地位,进而由于其市场支配地位的滥用导致市场配置资源的低效率。

文章从探讨市场支配地位的界定出发,分析滥用行为,浅析《反垄断法》对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的认定。

[关键词]市场支配地位;滥用;法律规制《反垄断法》以保护竞争机制和促进市场竞争为其重要任务和价值目标,是市场经济的基石,被誉为市场经济国家的“经济宪法”。

随着中国经济迅猛发展,国内外客观环境对于提高资源配置效率、增进企业生产经营效率和促进经济快速健康增长提出了越来越高的要求,而这些都依赖于市场竞争的增强。

国际经验表明,有效的竞争政策是维护和保证公平竞争、保持市场活力的前提条件。

而反垄断法对于各种破坏市场公平有序竞争行为的规制是各国竞争政策的重要内容。

其中,大企业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排斥竞争对手,进而损害消费者福利的行为日益成为国际社会关注的焦点。

因此,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制度是反垄断法实体制度中的一个非常重要的组成部分。

本文从探讨市场支配地位的界定出发,分析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从而浅析我国《反垄断法》对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的认定。

一、市场支配地位的界定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主体是占市场支配地位的企业,故界定市场支配地位是界定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的前提。

市场支配地位在美国反托拉斯法里被称为市场力量,按照美国司法部和联邦贸易委员会在其联合发布的《知识产权许可的反托拉斯指南》中的界定,“市场力量是指为营利而在相当长的期限内将价格保持在竞争水平以上或将产量保持在竞争水平以下的能力。

”欧洲法院在United Brands一案中对“市场支配地位”界定为“一个企业所享有一个经济力量的地位,即通过给予其在相当程度上不受其竞争对手、客户以及最终消费者影响而自行其是的能力,能够使行为人防止或至少阻碍在相关市场上保持有效的竞争。

网络环境中反垄断法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之浅析

网络环境中反垄断法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之浅析

网络环境中反垄断法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之浅析摘要:本文以360和腾讯之间的纠纷上升为垄断案为视角,考察腾讯在此案中是否滥用市场支配地位,通过分析其所在的相关市场,对市场支配的认定以及实施了滥用行为,认定腾讯qq腾讯的行为构成了滥用市场支配地位。

关键字:360和qq案件相关市场滥用市场支配地位2010 年,腾讯与奇虎360 之间爆发了一场关于安全软件的战争。

腾讯qq软件在经过一系列”自卫”行动后以360不正当竞争为由将其告上法庭。

10月29日,360公司推出一款名为”扣扣保镖”的隐私保护软件,使得腾讯qq迷你首页、手机生活等许多功能被”扣扣保镖”所禁用。

随后,腾讯发布公告称在装有360软件的电脑上停止运行qq,逼迫用户做出”二选一”的选择。

在相关部门协调下,腾讯与360兼容。

2012年,双方又以对方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提起诉讼。

至此,该案升级为垄断案。

在此案中腾讯是否涉嫌滥用市场支配地位需要分析其所在的相关市场,是否具有市场支配地位认定及是否实施了滥用行为。

一、腾讯所处相关市场相关市场既包括相关产品市场的认定,也包括相关地域市场的认定。

相关产品市场可以简单描述为具有替代关系产品的范围。

即时通讯是基于互联网通过即时通讯软件实现实时视频、文字、图像交流的综合通讯平台。

关于相关产品市场,即时通讯业务是腾讯公司的主营业务,腾讯是我国最早开发即时通讯业务的公司,在即时通讯行业一直遥遥领先。

把腾讯公司竞争的相关产品市场,界定为即时通讯市场是正确的。

另外,对于有说法认为根据合理的可替代规则或需求交叉弹性规则来界定腾讯产品的产品市场为通讯市场,并认为替代品有两类:一是传统的语音电话、电子邮件和有通讯功能的电信增值服务;二是新兴的ip 电话、网络电话等[1]。

这个说法是不合理的,网络经济效应会导致传统的ssnip测试法在网络经济中失去效力。

腾讯盈利模式属于企业付费市场,因此传统的通讯方式无法替代即时通讯方式,腾讯产品市场只能定位于即时通讯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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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地位 的 动 因 ,以获取 普 通企 业 无法 达
对 市场 支配地位进 行界定 ,是反垄断法 的工作。
De i i he m a k tdom i an os t s ai po t n fn ng t r e n tp ii i m on ra t a om pl x t sk f n im onop y L w o r gul t nd c e a orA t- ol a t e ae o erm ius ngt a k td v s i hem r e om ian n tposton. ii
到的超 额 利润 ,如 果 完全 禁止 企业 的市 场支 配地 位 ,很 多企业 会 在一 定 规模 后 丧失继 续 创新 和经 营 的动 力 。反 垄断 法
的三项 基本 制 度 :禁 止滥 用市 场 支配 地
以 及其 他重 大 的优 势 能够 决 定相关 市 场
大 部分 的价 格 ,或 者 能够 控 制生 产和 销 售 ,这 个企 业就 处 于市 场 支配 地 位 。市 场 支配 地位 不 是说 这 个势 力必 然 剥夺 市 场上 全 体参 与者 的经 营 自由 ,而 是强 大
竞争 ”的一 种力量 。
止 滥 用市 场支 配地 位 ,构 成一 个 较为 完 整 的法 律体 系 的结 构要 素包 括 :市场 支
配地位 的含 义 、界 定 市场 支配 地位 的 要
是 垄断 企业 。也 就 是说 ,垄 断 企业 和 占 市场 支 配地 位 的企 业有 区别 ,垄断 企业 从经 济 学上 讲是 一 种产 品 或者 服务 的唯
条 第3 规 定 , “ 导 的 电信 业 务 经 营 款 主 者 ,是指 控 制必 要 的基 础 电信设 施 并 且
企 业 的市场 支配 地位 可能 会通 过政 府 的保 护产 生 ;或 者企 业通 过创 新 ,提 高 自身在 市 场竞 争 中的 优势 占据 市 场支 配地 位 ;又 或者 通过 违法 行 为 , 比如 订 立 卡 特尔 的方 式或 合 并来 取得 市场 支 配
维普资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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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垄 断法 中 滥 用市场 支配地位规 制浅析
经 济 学 研 究 表 明 ,市 场 支 配地 位
对 市 场 和 竞 争 可 能 产 生 严 重 的 负 面 影 响 ,但 也 可能 起 到积 极 的促进 作 用 。实 际上 ,每 一个 企业 都 有成 为具 有 市场 支
且 ,市 场 支配 地位 可 由一 个企 业单 独拥 有 或少 数 几个 企业 共 同拥有 ,并且 通 常
外化 为一 定的表 现形式 。
项 重要 和复 杂 的基础 性 工作 。市场 支
配地 位 ,从 经 济学 的 角度 来说 ,是指 一 个 企业 享有 经 济上 的 力量 ,足 以使 该 企
项裁 决 中指 出 : “ 个 企业 如果 有 能 力 一
在 电信业 务 市场 中 占有 较大 份额 ,能够 对 其 他 电信业 务 经 营者 进 入电信 业 务市
场 构成实 质性 影响 的经营 者 ”
我 国反垄 断法 第 1条规 定 : “ 7 本法 所 称市 场支 配 地位 ,是指 经 营者 在相 关 市 场 内具有 能 够控 制 商品 价格 、数量 或 者 其他交 易 条件 ,或 者能 够阻 碍 、影 响 其他 经 营者 进入 相 关市 场 能力 的市 场地

素 、滥 用 市场 支配 地位 的情 形 、对 滥 用 市 场支配 地位 的处置措 施等 等
市场支配地位
对 市 场 支 配 地 位 进 行 界 定 ,是 反 垄 断 法 中禁止 滥用 市 场支 配地 位 制度 的

联 合 国贸易 与发 展会 议 《 范竞 争 模
法 》第 二 章第 1 条将 “市场 支 配地 位 ” 界 定为 一个 企业 单 独或 连 同少 数 其他 企
自主 、 自愿交易 。 作 为 反 垄 断 法 有 机 组 成 部 分 的 禁
市 场竞 争 的关 系 。拥有 这 种地 位 的企业 不 受竞 争 的制 约 ,从而 不 必被 迫考 虑竞 争 耆或 交 易相 对人 的反 应 就可 以 自由定 价 或 自由地 做 出其 他经 营 决策 。也 就是 这些 企 业 支配 了市 场 的竞 争 。另外 ,垄 断企 业 肯 定是 一个 占市 场 支配 地位 的企
地 位 。反 垄断 法并 不 否定 市场 支 配地 位 的存 在 。在前述 三 种 支配 地位 产生 情 形
业 能够 凭借 自身 的力量 来妨 碍 他 的竞 争
者 、客 户 以及 最后 是它 的 消费 者在 相 关 市场 上进行 实质竞 争 的地 位 。 从 法律层 面 ,欧共 体在 17年 的一 92
业 ,但 占市场 支配 地位 的 企业 不一 定就
到 总体 上可 保证 这 个企 业 市场 行 为 的独 立性 ,即便 这个 势 力对 市 场 的不 同部 分 有着强 度不 同 的影 响 。” 美 国反 托拉 斯法 通 常不 使用 “ 场 市 支 配地 位” 这一 概 念 ,而 是使 用 “ 断 垄 势力 ” 或 “ 市场 势 力 ” 。垄断 势 力一 般 被理 解 为相 关市 场 上 “ 制价 格 或排 除 控
业一 起 控制 某一 种 或某 一 类 商品 或服 务 的相 关市场 的情形 我 国 《电信 条 例 》 ( 0 0)第 1 20 7
供 货 商 ,它 所生 产 的产 品或 者服 务在
市 场上 没有 替 代品 。在 这 种情 况下 ,垄
断 企业 达 到 了完全 支配 市 场 的程度 。而
位 。”
对 以上 不 同表述 进行 分析 ,我 们可
以看出 “ 市场 支配 地位 ” 反映 了企 业与
位 、企业集 中控制 制度 和 禁止 卡 特尔 行 为都是 对 竞争 自由的 保护 。其 中禁止 滥 用 市 场支 配地 位 ,是 为 了保护 竞 争者 受 市 场势 力 的强制 ,维护 的是 竞 争者 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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