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名牌产品标志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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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法规批复大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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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法规批复大全(食品加工管理)【2009-1-26】QS和标准审查有关规定和用表汇总【2008-10-4】关于进一步抓好食品农产品认证信息数据质量的通知(认办注函[2012]75号) 【2012-3-31】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注册管理规定(质检总局令第145号)【2012-3-31】浙江省白酒产品生产许可工作补充意见(暂行)(2011.11.23)【2012-3-30】关于开展食品及相关产品生产许可审查员培训考核的通知(浙食质协〔2012〕6号)【2012-3-30】质检总局:并未要求QS编号必须标在QS标志下面【2012-3-30】河北省质监局重审杏仁露核桃露“准生证”【2012-3-30】关于印发《2012年天津市质量管理工作要点》的通知(津质技监局质管〔2012〕161【2012-3-29】号)HACCP在纯生啤酒中的应用【2012-3-29】HACCP体系在酵母生产线上的应用【2012-3-29】商务部发布关于《速冻食品生产管理规范》等60项国内贸易行业标准的公告(2012.3.23) 【2012-3-28】关于婴儿配方食品中乳清蛋白比例的说明(2012.3.27) 【2012-3-28】质检总局:瓶坯不需要办理食品用塑料包装容器工具等制品生产许可证【2012-3-27】关于印发《2012年福建省质监系统法制工作要点》的通知 (闽质监政〔2012〕92号 ) 【2012-3-27】关于通报白酒包装相关情况的函(质检食监函〔2012〕28号【2012-3-27】关于CQC有机产品认证标志和销售证书相关事宜的通知(2012.3.1) 【2012-3-24】关于做好2012年食品农产品认证监管工作的通知(2012.2.3) 【2012-3-24】关于印发《2012年天津市标准化工作要点》的通知(津质技监局标[2012]146号) 【2012-3-23】质检总局:目前实施生产许可管理的瓶盖是与食品直接接触的塑料防盗瓶盖和其它类塑料瓶盖(含铝塑复合盖)陕西省粮食局关于进一步提高农村粮油质量安全保障水平的通知(陕粮展发【2012-3-23】[2012] 10 号)国家发改委印发《2012年食品工业企业诚信体系建设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工信部【2012-3-22】消费[2012]110号)工信部印发《2012年食品安全重点工作实施方案》(工信部消费[2012]111号)【2012-3-22】关于印发《2012年度食品生产加工环节风险监测计划》的通知(天津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2012-3-21】吉林省名牌产品认定通则【2012-3-21】关于公布《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工作质量分类监管办法》的公告(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2012-3-21】总局2012年第26号公告)质检总局:受他人委托加工食品添加剂的,受委托生产者应当具有委托生产范围内的【2012-3-20】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证关于执行海南省食用盐碘含量新标准的通知(2012。

2024年食品标志管理规定(2篇)

2024年食品标志管理规定(2篇)

2024年食品标志管理规定____年食品标志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食品标志的真实、准确和可靠,明确食品标志的管理原则和措施,依法加强对食品标志的监管,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促进食品产业的健康发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加工、流通的食品标志的管理。

第三条食品标志的管理应坚持“真实准确、显著明示、便于理解、不误导消费”的原则。

第四条食品标志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按照本规定的要求进行设计、使用与监督管理。

第五条食品标志的设计、制作和使用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技术标准的规定。

第六条食品标志的管理依法由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负责。

第七条食品标志的监督检查由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质量监督部门和行业自律组织等相关部门共同承担。

第八条违反本规定的行为,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章食品标志的设计与要求第九条食品标志的设计应当体现食品的真实特征,不得伪造、虚假、夸大或者有其他误导性的内容。

第十条食品标志的文字、图形、颜色及其组合应当明确、清晰、易于识别和理解。

第十一条食品标志的主要信息要能够表达食品的名称、品牌、产地、许可证号、保质期、净含量、生产日期、贮存条件等相关信息。

第十二条食品标志应当以中文为主,并可以使用外文等其他文字补充说明。

第十三条食品标志的字体、字号、颜色应当与食品名称、特征相适应,以确保信息的清晰易读。

第十四条食品标志中的数字应当与实际情况相符合,避免虚假宣传和误导消费。

第十五条食品标志的图形、图像等应当与实际食品特征相符合,不得产生误导。

第十六条食品标志的标识、图案、图形等应当与食品的分类、等级相适应,不得欺骗消费。

第十七条食品标志应当在食品包装上以明显、显著的方式展示,不得隐蔽、模糊或者容易被忽视。

第十八条食品标志的包装材料应当符合食品安全和环境保护的要求。

第三章食品标志的管理与使用第十九条食品生产企业应当按照规定使用统一的食品标志,不得独立设计、制作和使用食品标志。

吉林省商品条码管理办法-吉林省人民政府令第152号

吉林省商品条码管理办法-吉林省人民政府令第152号

吉林省商品条码管理办法正文:---------------------------------------------------------------------------------------------------------------------------------------------------- 吉林省人民政府令(第152号)《吉林省商品条码管理办法》已经2003年12月25日省政府第9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2004年2月1日起施行。

省长洪虎二00四年一月七日吉林省商品条码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商品条码管理,保证商品条码质量,促进商品条码在商贸流通领域信息化建设中的应用和经济发展,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商品条码是由一组规则排列的条、空及其对应字符组成的商品标识。

本办法所称商品条码包括标准版商品条码、缩短版商品条码、商品储运单元条码和物流单元条码。

其中标准版商品条码、商品储运单元条码和物流单元条码主要由厂商识别代码、商品项目代码和校验码组成;缩短版商品条码由商品项目识别代码和校验码组成。

第三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商品条码的注册、编码、设计、印刷、应用、续展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省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负责全省商品条码的监督管理工作,可以委托其所属的物品编码管理机构(以下简称编码管理机构)负责商品条码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市州、县(市)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商品条码监督检查工作。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鼓励和引导商品生产者、销售者使用商品条码,提高商品生产者、销售者在生产、储运、配送、销售中的信息技术标准化管理水平。

商品条码管理部门和机构应当为商品生产者、销售者使用商品条码提供技术咨询和服务。

第六条单位和个人使用商品条码应当在申请注册厂商识别代码后,按照国家标准编制、设计商品条码。

单位和个人申请注册厂商识别代码,应当向编码管理机构提交下列材料:(一)厂商识别代码注册申请书;(二)营业执照及其复印件;(三)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四)产品执行标准;(五)国家、省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相关材料。

产品标识管理办法

产品标识管理办法

产品标识管理办法一、目的:确保对原材料、半成品和成品进行标识,确保产品的用途得到保证。

同时在必要的时候进行追溯。

二、适用范围:适用于生产底座和绞车加工过程中的原材料、半成品和成品的标识。

三、职责:1、质检部和生产部负责办法的归口管理,并负责原材料、半成品和成品的现场标识。

2、供销部负责销售底座和绞车的可追溯记录。

四、工作程序:1、标识的分类标识的类别主要有标牌、铭牌、区域、书面文件或记录以及颜色。

2、标识的对象标识的对象包括主要原材料和外协件/外包产品(无法存放到库房内),库房内各类材料以及半成品和成品。

3、检验状态分类按检验状态分类有合格、不合格、待检、待处理、报废五项。

4、标识及具体的编号方法①对各类原材料的标识供销部负责通知生产部做好材料入库准备,并将其放在指定的待检区域内,质量部配合对材料进行验收,生产部负责标识—主要原材料(底座和绞车的A类材料)以区域划分合格或不合格,并在主要原材料上用红色油漆进行标识。

②对外协外包产品的标识外协、外包产品经检验合格后应在其表面醒目位置用红色油漆进行标注,并与合格的外包产品隔离开,防止混用;其他库存物资用标牌进行表示和可追溯。

标牌内容包括:名称、型号、规格、材质、批号等;无法存放到库房的原材料和外协/外包产品应按规定进行存放,《原材料检验单》和《入库单》上应记录供方名称、产品、材质、规格、数量、批号、日期等内容作为标识的可追溯。

③对半成品的标识生产现场应按规定设置合格区、不合格区和待检区以及成品区和半成品区,并在各工序相应的位置粘贴不合格标识和待检表示,合格的半成品可不作标识,各类记录需进行标识时,应在相应的《焊接操作记录》、《工序流转卡》上填写材质、生产编号、加工日期、操作者等作为标识和可追溯;报废的产品用红色油漆在其醒目位置打“×”标识并放置到不合格区,避免混用;生产现场各设备、工装夹具、检验状态区域应按《定置管理图》的规定进行设置并标识。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省政府规章、省政府及其各部门文件中保留、取消和暂缓执行的行政管理项目的决定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省政府规章、省政府及其各部门文件中保留、取消和暂缓执行的行政管理项目的决定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省政府规章、省政府及其各部门文件中保留、取消和暂缓执行的行政管理项目的决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吉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0.11.23•【字号】吉林省人民政府令第120号•【施行日期】2000.11.23•【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吉林省人民政府令(第120号)《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省政府规章、省政府及其各部门文件中保留、取消和暂缓执行的行政管理项目的决定》已经2000年11月21日省政府第39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省长洪虎二000年十一月二十三日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省政府规章、省政府及其各部门文件中保留、取消和暂缓执行的行政管理项目的决定改革开放以来,省政府及其各部门曾经制定过大量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

这些文件对于有效地实施行政管理、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促进改革开放和经济建设起了重要的作用。

但是,随着社会的进步和政府职能的转变,这些文件中的某些行政管理项目已经不适应现实的要求,为了给我省的经济发展创造一个有利的环境,更好地推动经济发展,按照省委和省政府的要求,省政府各部门对于由本部门负责执行的省政府规章、省政府及其办公厅文件以及本部门的文件进行了全面的清理。

经过省政府研究决定,对于这些文件中适应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在我省的经济和社会发展中仍然具有积极作用的567项行政管理项目予以保留;对于不适应经济发展需要的,给企事业单位和群众增加不合理负担的、管理程序繁杂的以及过时的295项行政管理项目,予以取消和暂缓执行。

为了便于全社会的了解和掌握,现将保留的以及取消和暂缓执行的省政府规章、省政府及其各部门文件中的行政管理项目予以公布。

自本决定公布之日起,省政府及其各部门的文件以及2000年以前公布的省政府规章中规定的以公民、法人和行政机关以外的组织为行政管理对象的审批发证类、培训备案类、强制措施类、行政处罚类行政管理项目,凡是未列入本决定中保留的行政管理项目目录中的,一律停止执行;未经省政府批准,今后任何单位均不得擅自发文恢复执行。

产品标签标识规定及实施办法

产品标签标识规定及实施办法

产品标签标识规定及实施办法产品标识是在产品或包装上标示的信息和内容,其内容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产品标识标注管理规定》和其它的相关要求。

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关于产品标签标识方法,仅供参考!产品标签标识规定一、产品标识应当有生产者的名称和地址。

生产者的名称和地址应当是依法登记注册的,能承担产品质量责任的生产者名称和地址。

进口产品可以不标原生产者的名称、地址,但应当标明该产品的原产地(国家/地区,下同),以及代理商或者进口商或者销售商在中国依法登记注册的名称和地址。

进口产品的原产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货物原产地条例》予以确定。

二、产品标识中使用的计量单位,应当是法定计量单位。

三、限期使用的产品,应当标明生产日期和安全使用期或者失效期。

日期的表示方法应当符合国家标准规定或者采用"年、月、日"表示。

生产日期和安全使用期或者失效日期应当印制在产品或者产品的销售包装上。

四、根据产品的特点和使用要求,需要标明产品的规格、等级、数量、净含量所含主要成份的名称和含量以及其它技术要求的,应当相应予以标明。

净含量的标注应当符合《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规定》的要求。

五、使用不当,容易造成产品本身损坏或者可能危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应当有警示标志或者中文警示说明剧毒、放射性、危险、易碎、怕压、需要防潮、不能倒置以及有其它特殊要求的产品,其包装应当标注警示标志或者中文警示说明,标明储运注意事项。

六、获得质量认证的产品,可以在认证有效期内生产的该种产品上标注认证标志。

七、获得国家认可的名优称号或者名优标志的产品,可以标注名优称号或者名优标志。

标注名优称号或者名优标志时,应明确标明获得时间和有效时间。

八、产品标识标注的产品条码,应当是有效的产品条码。

产品标签标识方法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规范产品标识,引导企业正确地标注产品的标识,明示产品质量信息,保护企业、用户、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产品标识管理规定

产品标识管理规定

产品标识管理规定一、目的为了规范产品标识,确保产品标识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可追溯性,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提高企业的质量管理水平,特制定本规定。

二、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本企业生产、销售的所有产品的标识管理。

三、职责分工1、生产部门负责在产品上标注产品名称、型号、规格、生产日期、批次等基本信息,并确保标识的清晰、准确、完整。

2、质量部门负责监督产品标识的标注情况,对不符合规定的标识进行纠正和处理。

同时,负责对产品标识的内容进行审核,确保其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的要求。

3、销售部门负责在产品包装和销售资料上标注产品的相关标识,如产品说明书、标签等。

并向客户提供准确的产品标识信息,解答客户关于产品标识的疑问。

4、仓库管理部门负责对产品标识进行验收和保管,确保入库和出库的产品标识清晰、完整。

四、产品标识的基本要求1、真实性产品标识所提供的信息必须真实可靠,不得虚假标注或误导消费者。

2、准确性产品标识的内容必须准确无误,与产品的实际情况相符。

3、完整性产品标识应包含必要的信息,如产品名称、型号、规格、生产日期、保质期、生产厂家、执行标准等。

4、清晰性产品标识的字迹应清晰可辨,不易脱落或模糊。

5、可追溯性产品标识应能够追溯到产品的生产批次、原材料来源等相关信息,以便在出现质量问题时能够及时召回和处理。

五、产品标识的标注内容1、产品名称应使用规范的汉字,清晰准确地标明产品的通用名称。

2、产品型号和规格标注产品的型号和规格,以便消费者选择和使用。

3、生产日期和保质期生产日期应标注为年、月、日,保质期应标注为具体的时长或截止日期。

4、生产厂家标明产品的生产企业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

5、执行标准标注产品所执行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企业标准的编号。

6、产品成分和含量对于需要标明成分和含量的产品,应如实标注。

7、警示标识和使用说明对于存在安全隐患或特殊使用要求的产品,应标注相应的警示标识和使用说明。

8、认证标志和质量标志如产品获得相关认证或质量标志,应在产品标识上予以标注。

关于品牌标识使用的管理规定(完整版)

关于品牌标识使用的管理规定(完整版)

关于品牌标识使用的管理规定(完整版)关于品牌标识使用的管理规定1.引言为了确保公司品牌标识的一致性和有效性,提高品牌形象和知名度,特制定本管理规定。

本规定适用于公司内所有人员和合作伙伴,包括但不限于员工、供应商、代理商、合作机构等。

2.品牌标识定义品牌标识是指公司标识、商标、名称、标志等代表公司整体形象和价值的形式,包括但不限于文字、图形、图标、徽标等。

3.品牌标识使用原则公司品牌标识的使用必须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

禁止在未经授权的情况下以任何形式使用公司品牌标识。

品牌标识的使用应具有准确性、诚信性和合法性。

严禁歪曲、篡改、复制、盗用公司品牌标识,以及搭配不当或引起混淆的组合。

公司品牌标识的使用应注重版权保护和知识产权意识。

禁止滥用他人的品牌标识,并在使用过程中要保护自己的品牌标识不被侵权。

4.品牌标识使用权限公司内部人员:公司内部人员包括所有在职员工和兼职人员。

他们可以在公司指定场合和范围内合法使用公司品牌标识。

合作伙伴:合作伙伴需要根据与公司的合作协议约定使用公司品牌标识,且必须经过公司的书面授权。

外部机构和个人:未经公司书面授权,任何外部机构和个人都不得使用公司品牌标识。

5.品牌标识使用管理措施公司将建立品牌标识管理委员会,负责制定具体实施事项,并对品牌标识的使用进行监督和管理。

公司将建立品牌标识使用守则,包括品牌标识的色彩、大小、比例、位置等要求,以确保使用的一致性。

公司将组织培训和教育活动,提高员工和合作伙伴对品牌标识的使用和管理意识,加强品牌标识保护的能力。

6.违规处理违反本管理规定的,公司将依据相应章程和规定进行处理,包括但不限于警告、罚款、解除合同关系等措施。

同时,公司保留追究法律责任的权利。

7.附则本管理规定自发布之日起生效,并逐级上报执行。

对本规定的解释权归公司所有,并保留对规定的修改和解释权。

(产品管理)强制性产品认证标志管理办法

(产品管理)强制性产品认证标志管理办法

(产品管理)强制性产品认证标志管理办法强制性产品认证标志管理办法根据《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5号),国家认监委制定了《强制性产品认证标志管理办法》,自2002年5月1日起施行。

第壹章总则第壹条为加强对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标志(以下简称认证标志)的统壹监督管理,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的产品目录》(以下简称《目录》)中产品的认证标志的制定、发布、使用和管理。

第三条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统壹制定、发布认证标志,对认证标志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条列入《目录》的产品,必须获得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的认证机构(以下简称指定认证机构)颁发的认证证书,且于认证有效期内,符合认证要求,方可使用认证标志。

第二章认证标志的式样第五条列入《目录》的产品必须经认证合格、加施认证标志后,方可出厂、进口、销售和于运营活动中使用。

第二章认证标志的式样第六条认证标志的名称为“中国强制认证”(英文缩写“CCC”)。

第七条认证标志的图案由基本图案、认证种类标注组成。

(壹)基本图案基本图案如图壹所示。

图壹:认证标志基本图案(二)认证种类标注认证种类标注如图二所示。

于认证标志基本图案的右部印制认证种类标注,证明产品所获得的认证种类,认证种类标注由代表认证种类的英文单词的缩写字母组成,如图二中的“S”代表安全认证。

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根据认证工作需要制定和发布有关认证种类标注。

图二认证标志图案(三)对超过认证有效期的产品,不得使用认证标志;(四)于广告、产品介绍等宣传材料中正确地使用认证标志,不得利用认证标志误导、欺诈消费者;(五)接受国家认证认可监督委员会、各地质检行政部门和指定认证机构对认证标志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八条于认证合格的特殊产品(如电线、电缆)上适用“中国强制认证”标志的特殊式样:“中国强制认证”的英文缩写“CCC”字样。

产品标识管理规定

产品标识管理规定

产品标识管理规定一、总则为了规范公司产品的标识管理,确保产品在生产、销售、使用等过程中能够准确识别和追溯,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提高公司的产品质量和市场竞争力,特制定本规定。

二、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公司所有产品的标识,包括原材料、半成品、成品以及包装材料等。

三、职责分工1、研发部门负责制定产品标识的技术要求和规范,确保标识的科学性和合理性。

2、生产部门按照规定的要求进行产品标识的标注和打印,保证标识的清晰、准确、完整。

3、质量部门对产品标识进行检验和监督,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4、销售部门向客户传达产品标识的相关信息,解答客户的疑问。

四、标识的内容1、产品名称应使用规范的中文名称,清晰准确地反映产品的属性和特点。

2、产品型号明确产品的型号规格,以便区分不同的产品类型。

3、生产日期标注产品的生产具体日期,格式为年/月/日。

4、保质期或有效期对于有保质期或有效期要求的产品,应清晰标注。

5、生产批次便于产品的追溯和管理。

6、执行标准标明产品所执行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企业标准。

7、质量等级如产品有质量等级划分,应予以标注。

8、生产企业名称和地址提供完整的生产企业名称和详细地址。

9、产品成分或配料表清楚列出产品的主要成分或配料。

10、使用说明和注意事项告知消费者正确的使用方法和需要注意的事项。

11、认证标志如产品获得相关认证,应标注相应的认证标志。

五、标识的形式1、标签可以采用纸质标签、塑料标签等形式,粘贴在产品或包装上。

2、印刷直接在产品或包装上进行印刷标识。

3、喷码通过喷码设备将标识信息喷印在产品或包装上。

六、标识的位置1、产品本体在产品表面显著位置进行标识。

2、包装在产品的外包装上,正面、侧面或顶部等易于观察的位置进行标识。

七、标识的清晰性和耐久性1、标识的文字、图案应清晰可辨,不得模糊、残缺。

2、标识应具有一定的耐久性,在产品的使用期限内保持清晰可读。

八、标识的变更管理1、如因产品改进、标准更新等原因需要变更标识内容,应经过相关部门的审批和备案。

品牌标识管理制度

品牌标识管理制度

品牌标识管理制度为规范品牌标识管理,确保品牌形象的一致性和规范性,提升品牌价值和影响力,特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内所有品牌标识的管理,包括但不限于公司商标、企业标识、产品标识等。

三、品牌标识的定义1. 商标:商标是企业在市场竞争中的象征,是企业产品质量、声誉和知名度的保证。

商标通常以文字、标识、图形等形式呈现。

2. 企业标识:企业标识是企业的身份识别标志,可以包括企业名称、标志、字体等元素。

3. 产品标识:产品标识是产品的标志,用于区分不同品牌、不同系列或不同型号的产品。

四、品牌标识管理的原则1. 一致性原则:品牌标识应当在各种场合和媒体中保持一致,确保品牌形象的统一性。

2. 规范性原则:品牌标识的设计、使用和管理应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规定,不得违反社会公德和商业道德。

3. 保护原则:公司品牌标识是公司的重要资产,必须加强保护,防止被篡改、盗用或滥用。

五、品牌标识的设计1. 设计原则:品牌标识设计应当简洁、易识别、具有辨识度和感知度,符合品牌定位和形象。

2. 设计流程:品牌标识设计应当经过公司内部审核和相关部门审批,确保设计合理、合法、符合标准。

3. 设计保护:公司所有品牌标识的设计稿件、原始文件等资料应当保存在专门的资料库中,加强保密和防止泄露。

六、品牌标识的使用1. 符合规范:品牌标识的使用应当符合公司相关规定,不得随意修改、变形或篡改。

2. 合法合规:品牌标识的使用必须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行业规范,不得侵犯他人知识产权。

3. 使用管理:公司内部各部门使用品牌标识时,应当经过审批和登记,确保使用规范、统一。

七、品牌标识的维护1. 品牌标识的维护:公司应当建立定期的品牌标识维护机制,保障品牌标识的清晰和完整。

2. 合作方管理:与外部合作方合作时,要求对方遵守公司品牌标识管理规定,不得擅自使用品牌标识。

3. 品牌标识监测:定期对市场上使用的品牌标识进行监测,确保公司品牌标识未被滥用或侵权。

产品标识管理规定

产品标识管理规定

产品标识管理规定近年来,产品质量问题的频发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

针对这一现实,中国政府加大了对产品质量安全的监管力度,发布了一系列管理规定和标准,其中就包括了产品标识管理规定。

产品标识是指产品外包装上或者内标产品的标示,它是企业对产品进行标识、管理、溯源和质量追溯的重要依据。

产品标识的规范管理对于保障消费者权益、促进企业可持续发展、推进整个行业质量水平提升具有不可忽视的重要意义。

一、产品标识的基本要求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企业在进行产品标识时,应当遵守以下基本要求:1.准确、真实、完整:产品标识应当准确、真实、完整地反映产品的基本信息和质量状况。

2.易于识别、辨认:产品标识应该包括产品名称、规格型号、生产日期、保质期、厂家名称等信息,明确、易于消费者识别、辨认、比较。

3.标识位置明显:产品标识应在产品外包装的显著位置标识,并且不易被擦拭、删除、更改、转移。

4.不得误导、欺骗:产品标识的内容不得夸大、虚假、误导,不得欺骗消费者,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和标准。

5.不得重复:一个产品只能使用一种标识,同一批次的产品标识不能重复使用。

二、产品标识的分类和标准根据中国标准化委员会颁布的《产品标识通则》规定,产品标识可分为一般标识和强制标识两种。

1.一般标识一般标识是指为了反映产品基本信息、企业品牌等而设置的标识。

如企业标识、品牌标识、产品名称、规格型号、生产日期、保质期等。

一般标识的设置应该符合以下标准:(1)企业标识应符合国家规定,在品牌代号、字体、颜色、样式等方面注意统一和标准化。

(2)品牌标识应由企业经过注册和认证后在消费品上使用,不允许冒用或侵犯其他企业的知识产权。

(3)产品名称和规格型号应简明、准确、易于识别,以中文为主,国家标准规定的专业术语应优先使用。

(4)生产日期和保质期应使用格式清晰的标识方式,避免被仿制、篡改。

2.强制标识强制标识是指根据法律法规设立的,必须使用的标识,其目的是保障人身安全、健康和消费者权益。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吉林省中国名牌地理标志(原产地域)产品保护工作推进方案的通知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吉林省中国名牌地理标志(原产地域)产品保护工作推进方案的通知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吉林省中国名牌地理标志(原产地域)产品保护工作推进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吉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5.12.12•【字号】吉政办发[2005]52号•【施行日期】2005.12.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商标与相关标识正文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吉林省中国名牌地理标志(原产地域)产品保护工作推进方案的通知(吉政办发[2005]52号)各市(州)、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吉林省中国名牌、地理标志(原产地域)产品保护工作推进组制定的《吉林省中国名牌、地理标志(原产地域)产品保护工作推进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00五年十二月十二日吉林省中国名牌地理标志(原产地域)产品保护工作推进方案(吉林省中国名牌、地理标志(原产地域)产品保护工作推进组二00五年十一月三十日)为了深入贯彻落实省委八届八次全会精神,进一步推进我省中国名牌、地理标志(原产地域)产品保护工作,根据《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成立吉林省水利重点工程建设等五个工作推进组的通知》(吉政办函[2005]158号)精神,制定本方案。

一、推进目标在现有8个中国名牌的基础上,每年增加4—5个,通过5年的努力,使我省中国名牌达到30个,其中汽车零部件和精细化工领域中国名牌6—8个、农产品加工行业中国名牌15个,我省中国名牌数量达到全国中等水平。

在现有5个地理标志(原产地域)保护产品的基础上,每年增加4个左右,5年内巩固开发25个市场认知度较高的地理标志(原产地域)保护产品,培育地理标志(原产地域)保护产品生产加工企业100户,依托长白山地区优势资源建立10个地理标志 (原产地域)保护产品生产示范基地。

在新建项目和招商引资过程中,引进嫁接一批国内外有影响力的名牌产品,努力扩大名牌群体和品牌效应。

二、主要任务(一)编制两个规划。

强制性产品认证标志管理办法(全文)

强制性产品认证标志管理办法(全文)

强制性产品认证标志管理办法(全文)中国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01年第丨号根据《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5号),我委制定了〈〈强制性产品认证标志管理办法》,现予以公告,自2002年5月1日起施行。

二0 0—年十二月三日强制性产品认证标志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标志(以下简称认证标志)的统一监督管理,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的产品目录》(以下简称《目录》)中产品的认证标志的制定、发布、使用和管理。

第三条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统一制定、发布认证标志,对认证标志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条列入《目录》的产品,必须获得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的认证机构(以下简称指定认证机构)颁发的认证证书,并在认证有效期内,符合认证要求,方可使用认证标志。

第五条列入《目录》的产品必须经认证合格、加施认证标志后,方可出厂、进口、销售和在经营活动中使用。

第二章认证标志的式样第六条认证标志的名称为中国强制认证”(英文缩写CCC”。

第七条认证标志的图案由基本图案、认证种类标注组成(一)基本图案基本图案如图一所示。

图一:认证标志基本图案(二)认证种类标注认证种类标注如图二所示。

在认证标志基本图案的右部印制认证种类标注,证明产品所获得的认证种类,认证种类标注由代表认证种类的英文单词的缩写字母组成,如图二中的S”代表安全认证。

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根据认证工作需要制定和发布有关认证种类标注。

图二认证标志图案第八条在认证合格的特殊产品(如电线、电缆)上适用中国强制认证”标志的特殊式样:中国强制认证”的英文缩写CCC”字样。

第九条认证标志的规格认证标志分为标准规格认证标志和非标准规格认证标志。

(一)标准规格认证标志分为五种,其规格标准见表一和图三。

图三认证标志图案比例图(二)非标准规格认证标志的规格与表一的规定不同,但必须与标准规格认证标志的尺寸成线性比例。

产品标识管理规定

产品标识管理规定

产品标识管理规定一、目的为了规范公司产品标识的管理,确保产品标识的准确性、清晰性和可追溯性,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提高公司产品的市场竞争力,特制定本规定。

二、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公司所有产品的标识管理,包括原材料、半成品、成品以及包装材料等。

三、职责分工1、生产部门负责在生产过程中按照规定对产品进行标识。

确保标识的内容准确、清晰、完整。

2、质量部门监督产品标识的执行情况。

对标识不符合要求的产品进行处理。

3、仓储部门做好产品标识的保管工作。

按照标识进行产品的出入库管理。

4、销售部门向客户传递产品标识的相关信息。

四、产品标识的内容1、产品名称应使用标准的产品名称,不得使用易产生混淆或误导的名称。

2、产品规格型号明确产品的规格、型号等参数,以便于区分不同的产品。

3、生产日期采用清晰、易读的格式标注产品的生产日期。

4、保质期对于有保质期要求的产品,准确标注保质期。

5、生产批次便于追溯产品的生产过程和质量控制情况。

6、质量等级标注产品的质量等级,如合格品、一等品等。

7、成分或配料表对于食品、化妆品等产品,详细列出成分或配料。

8、执行标准标注产品所执行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企业标准。

9、生产许可证编号依法需要取得生产许可证的产品,标注相应的许可证编号。

10、警示标识对于可能存在危险或需要特殊注意的产品,标注警示标识和说明。

11、认证标识如产品获得相关认证,标注认证标识。

12、制造商名称和地址提供准确的制造商名称和地址,以便消费者联系和投诉。

13、售后服务信息包括售后服务电话、网址等。

五、产品标识的要求1、标识应清晰、易读、不易磨损。

2、标识所用的文字、符号、数字等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法规的要求。

3、标识的颜色应醒目,与产品包装或本体形成明显对比。

4、标识的位置应明显,便于消费者在购买和使用过程中查看。

5、对于需要在特定条件下保存或使用的产品,应在标识中注明相关要求。

六、产品标识的制作和使用1、标识的设计应由相关部门根据产品特点和法规要求进行,经审核批准后方可使用。

标签标识管理办法

标签标识管理办法

标签标识管理办法在当今的商业社会中,标签标识作为产品信息的重要载体,对于保障消费者权益、确保产品质量安全以及维护市场秩序都具有至关重要的作用。

为了规范标签标识的使用,保障公众利益,特制定本标签标识管理办法。

一、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在市场上流通的各类产品的标签标识,包括但不限于食品、药品、化妆品、医疗器械、电子产品、服装、玩具等。

二、标签标识的基本要求1、真实性标签标识所提供的信息必须真实、准确,不得虚假宣传、夸大产品性能或功效。

2、完整性应包含产品名称、规格、型号、生产日期、保质期、成分、生产厂家、生产地址、联系方式等必要信息。

3、清晰易读文字、图形、符号等应清晰可辨,易于消费者理解和阅读。

4、准确性使用的语言应规范、准确,不得使用模糊、含混或易产生歧义的表述。

三、标签标识的内容规定1、产品名称应使用规范的通用名称,不得使用易误导消费者的奇特名称。

2、生产日期和保质期生产日期应明确标注具体的年、月、日,保质期应按照相关标准和规定准确标注。

3、成分表应列出产品所含的所有成分,按照含量从高到低的顺序排列。

4、执行标准标注产品所执行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企业标准的编号。

5、警示标识对于可能存在危险或需要特殊注意的产品,应标注相应的警示标识和说明。

6、认证标识如果产品获得了相关的质量认证、环保认证等,应在标签上予以标注。

四、标签标识的审核与监督1、生产企业应建立内部审核机制,对标签标识的内容进行审核,确保其符合法律法规和相关标准的要求。

2、市场监管部门应加强对标签标识的监督检查,对不符合要求的产品依法进行处理。

3、鼓励消费者对标签标识不符合要求的产品进行举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五、违规处理1、对于标签标识不符合要求的产品,生产企业应立即停止生产、销售,并召回已上市的产品,进行整改。

2、对故意违反标签标识管理办法的生产企业和销售商,依法予以行政处罚,情节严重的,追究刑事责任。

六、特殊产品的标签标识要求1、食品标签除了满足上述基本要求外,还应标注食品添加剂的使用情况、营养成分表、过敏原信息等。

国家技术监督局关于发送《采用国际标准产品标志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国家技术监督局关于发送《采用国际标准产品标志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国家技术监督局关于发送《采用国际标准产品标志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技术监督局(已撤销)•【公布日期】1993.12.03•【文号】技监局标函[1993]502号•【施行日期】1993.12.03•【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标准化正文国家技术监督局关于发送《采用国际标准产品标志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技监局标函〔1993〕502号1993年12月3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技术监督(标准计量、标准)局,国务院有关部门、总公司:为了鼓励企业积极采用国际标准,提高采用国际标准产品的市场信誉和社会知名度,加快采用国际标准步伐,我国将对采用国际标准产品实行标志制度。

现将《采用国际标准产品标志管理办法》(试行)发送给你们,请认真研究,组织落实。

附件采用国际标准产品标志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了鼓励企业积极采用国际标准,引导企业将产品推向国内外市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国家鼓励积极采用国际标准”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采用国际标准产品标志(以下简称采标标志),是我国产品采用国际标准的一种专用证明标志,是企业对产品质量达到国际标准的一种专用证明标志,是企业对产品质量达到国际标准的自我声明形式。

企业自愿采用,并对采标产品的质量承担相应责任。

第三条国家技术监督局统一设计采标标志图样。

第四条国家技术监督局分期、分批公布实施采标标志的产品目录及相应的我国采标标准和国际标准,以便企业采用。

第五条凡符合下列条件的采用国际标准的产品,企业可以使用采标标志,并依照采标标志图样,在采标产品的包装、标识、标签或产品说明书上自行印制:(一)产品按照等同、等效采用国际标准的我国标准组织生产;(二)采标产品的各项质量要求稳定地达到所采用标准的规定,并达到批量生产能力;(三)纳入国家技术监督局公布的实施采标标志产品目录。

第六条对使用采标标志的企业实行备案审查制度。

企业在使用采标标志后3日内,应向受理备案的部门一式三份报送以下材料:(一)备案报告。

企业logo管理制度

企业logo管理制度

企业logo管理制度一、概述企业Logo是企业的重要标识和品牌代言,对企业形象和声誉具有重要的影响。

因此,为了规范和管理企业Logo的使用和保护,特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公司管理层、员工、合作伙伴、供应商等与公司有业务往来的所有人员,包括公司内外的所有办公场所和活动。

三、Logo标识及版权1、公司Logo是公司的商标,其版权属于公司所有。

未经公司许可,任何第三方不得擅自使用公司的Logo。

2、公司Logo包括文字标识和图形标识,严禁将Logo进行任何变形、篡改或组合,保持原有的完整性和稳定性。

3、公司Logo的使用范围应受到严格的控制,不得随意将Logo应用于未经许可的场合。

4、任何公司内外的人员,一经发现有未经许可擅自使用公司Logo的行为,公司将追究其法律责任。

四、Logo的使用1、公司内部使用:公司内部各部门应妥善管理和使用Logo,不得擅自更改Logo的颜色、大小、比例等。

及时清理陈旧的Logo,确保公司内部使用的Logo都是最新版本。

2、公司对外合作伙伴使用:对外合作伙伴如供应商、代理商等的Logo使用需经过专门审批,确保Logo使用的一致性和标准化。

3、公司对外宣传使用:公司对外各种宣传资料、广告、展览布置等,使用Logo需经过专门设计和审核,将Logo使用的一致性融入到公司的宣传中。

五、Logo的保护1、公司Logo的保护包括保护Logo的知识产权和财产权。

任何未经授权的Logo使用都将受到法律的打击和处罚。

2、公司Logo的保护也包括保护Logo的品牌价值和企业形象。

一旦Logo被滥用或损害,公司将采取一切必要的措施进行维权和赔偿。

六、Logo的管理1、公司设立专门的Logo管理部门,负责公司Logo的设计、管理、推广等工作。

2、Logo管理部门应定期组织对公司Logo的使用和保护进行专业培训,提高员工对Logo管理的意识和重视程度。

3、公司各部门应配合Logo管理部门的工作,积极推广公司的Logo,并确保Logo的使用符合相关规范。

吉林省名牌产品标志管理办法

吉林省名牌产品标志管理办法

吉林省名牌产品标志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推进名牌战略的实施,统一规范吉林省名牌产品标志的使用管理,维护吉林省名牌产品信誉,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根据《吉林省名牌产品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吉林省名牌产品标志适用于《吉林省名牌产品管理办法》规定的获得吉林省名牌产品称号的产品.吉林省名牌产品标志是质量标志。

第三条获得吉林省名牌产品称号的产品在有效期内,可以在其包装、装潢、说明书、广告宣传以及有关材料中使用统一规定的吉林省名牌产品标志,并注明有效期限。

第二章标志及标志使用第四条吉林省名牌产品标志由标准图形(含标准字体)及标准色(四色)构成,共有二种四色标志供企业选用。

吉林省名牌产品标志及标准色、吉林省名牌产品标志尺寸、吉林省名牌产品标志标准字体见附件。

第五条获得吉林省名牌产品称号的生产企业可自行负责制作、印刷在其包装、装潢、说明书、广告宣传以及有关材料中使用的吉林省名牌产品标志。

第六条企业使用吉林省名牌产品标志,图形必须准确,并根据规定的式样,按比例放大或缩小,不得更改图形的比例关系和色相。

第七条吉林省名牌产品标志,一般应印刷在白色或浅色物体上,其底色不得影响标志的标准色相,不得透叠其他色彩和图案.第八条吉林省名牌产品推进委员会统一制作、印刷和管理具有防伪功能的吉林省名牌产品标志,供吉林省名牌产品生产企业选用,并收取制作成本费。

第三章标志的监督管理第九条吉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对吉林省名牌产品标志的使用实施监督管理.各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对所辖区域内吉林省名牌产品标志的使用实施监督管理。

第十条吉林省名牌产品标志只能使用在与获得吉林省名牌产品称号相一致的产品规格、型号或品种上,不得扩大使用范围。

第十一条吉林省名牌产品应在有效期满的当年,重新申请复评吉林省名牌产品并获得通过,方能继续使用吉林省名牌产品标志。

第十二条获得吉林省名牌产品称号的产品发生以下情形之一的,由省名推委视情节暂停或撤销该产品的吉林省名牌产品称号.1、产品质量发生较大波动;2、消费者(用户)负面反映强烈;3、企业发生重大质量事故和产品质量问题;4、企业生产经营严重滑坡、企业违法违规等问题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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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名牌产品标志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推进名牌战略的实施,统一规范吉林省名牌产品标志的使用管理,维护吉林省名牌产品信誉,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根据《吉林省名牌产品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吉林省名牌产品标志适用于《吉林省名牌产品管理办法》规定的获得吉林省名牌产品称号的产品。

吉林省名牌产品标志是质量标志。

第三条获得吉林省名牌产品称号的产品在有效期内,可以在其包装、装潢、说明书、广告宣传以及有关材料中使用统一规定的吉林省名牌产品标志,并注明有效期限。

第二章标志及标志使用
第四条吉林省名牌产品标志由标准图形(含标准字体)及标准色(四色)构成,共有二种四色标志供企业选用。

吉林省名牌产品标志及标准色、吉林省名牌产品标志尺寸、吉林省名牌产品标志标准字体见附件。

第五条获得吉林省名牌产品称号的生产企业可自行负责制作、印刷在其包装、装潢、说明书、广告宣传以及有关材料中使用的吉林省名牌产品标志。

第六条企业使用吉林省名牌产品标志,图形必须准确,并根据规定的式样,按比例放大或缩小,不得更改图形的比例关系和色相。

第七条吉林省名牌产品标志,一般应印刷在白色或浅色物体上,其底色不得影响标志的标准色相,不得透叠其他色彩和图案。

第八条吉林省名牌产品推进委员会统一制作、印刷和管理具有防伪功能的吉林省名牌产品标志,供吉林省名牌产品生产企业选用,并收取制作成本费。

第三章标志的监督管理
第九条吉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对吉林省名牌产品标志的使用实施监督管理。

各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对所辖区域内吉林省名牌产品标志的使用实施监督管
理。

第十条吉林省名牌产品标志只能使用在与获得吉林省名牌产品称号相一致的产品规格、型号或品种上,不得扩大使用范围。

第十一条吉林省名牌产品应在有效期满的当年,重新申请复评吉林省名牌产品并获得通过,方能继续使用吉林省名牌产品标志。

第十二条获得吉林省名牌产品称号的产品发生以下情形之一的,由省名推委视情节暂停或撤销该产品的吉林省名牌产品称号。

1、产品质量发生较大波动;
2、消费者(用户)负面反映强烈;
3、企业发生重大质量事故和产品质量问题;
4、企业生产经营严重滑坡、企业违法违规等问题等。

暂停期间或撤销称号的产品,停止使用吉林省名牌产品标志。

第十三条未获得吉林省名牌产品称号的产品,不得冒用吉林省名牌产品标志;被暂停或撤销吉林省名牌产品称号的产品、超过有效期未重新申请或重新申请未获通过的产品,不得继续使用吉林省名牌产品标志;禁止转让、伪造吉林省名牌产品标志。

违反上述规定的,由有关部门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冒用质量标志的规定进行处理。

第四章附则
第十四条本办法由吉林省名牌产品推进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吉林省名牌”标识方案
二O一一年一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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