护士条例(5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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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普通全日制3年以上的护理、助产专
业课 程学习,包括在教学、综合医院完成8 个月 以上护理临床实习,并取得相应学历证
书
护士执业管理-注册条件(二)
-学校:全日制中等职业学校、普通高等学校 -专业:护理、助产(课程要求) -学历:中专、大专、大学本科及以上 -学制:3年以上全日制 -临床实习:教学医院或者综合医院; 8个月以上
护士执业管理-延续注册
六、护士执业注册的延续 护士执业注册有效期为5年。 注册有效期届满前30日向执业地省、 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主管 部门申请延续注册,延续执业注册 有效期为5年。
护士执业管理-延续注册
护理延续注册提交的材料:
1、《护士再次注册申请表》(原件) ; 2、《护士执业证书》(副本原件); 3、本地区二级以上医院健康体检证明 (体检单位盖章); 4、继续教育学分证明(与原件符合, 单位盖章);
护士执业管理-注册条件(三) ….
3.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民法通则》规定:18周岁以上 的公民是成年人,具有完全民事行 为能力,可以独立进行民事活动, 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16周岁以 上不满18周岁的公民,以自己的劳 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 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护士执业管理-注册条件(四)
护士执业管理-注册注销(二)
护士执业注册注销的主要情形: 护士执业注册有效期届满未延续的 护士死亡或者因身体健康等原因丧 失行为能力的 护士执业注册被依法撤销、撤回, 或者依法被吊销的
护士执业管理-重新注册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拟在医疗卫生 机构执业时,应当重新申请注册:
1.注册有效期届满未延续注册 的;
护士执业管理-执业条件
一、护士执业条件 1、通过护士执业资格考试 2、进行执业注册,取得护士执业证书。 护士执业注册制度是《护士条例》确定 的一项重要法律制度。 护士经执业注册后取得的护士执业证书, 是护士从事护理活动唯一合法的法律文 书。
护士执业管理-注册条件(一)
1. 通过卫生部组织的护士执业资格考 试 特点:卫生部组织;
4. 符合卫生部规定的健康标准 影响护理工作方面的疾病: -精神疾病方面 -色盲、色弱、双耳听力障碍 -影响履行护理职责的疾病、残疾或 者功能障碍。
护士执业管理-注册条件(四)
4. 符合卫生部规定的健康标准 影响护理工作方面的疾病: -精神疾病方面 -色盲、色弱、双耳听力障碍 -影响履行护理职责的疾病、残疾或 者功能障碍。
护士执业管理-变更注册
五、护士执业注册的变更 变更的情形-变更执业地点 变更的申请机构-拟执业地的省级卫生主 管部门 变更的通报-省级卫生主管部门之间
护士执业管理-注册变更
注意:护士变更执业注册是依申请的行 为,其启动权在护士。护士在执业注册 地点有变化时,应当主动向省、自治区、 直辖市卫生厅(局)报告。如果未办理 执业地点变更,卫生行政部门对聘用护 士的医疗卫生机构将依照本条例第28条 的规定给予处罚。(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 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护士条例》
护士条例
为了维护护士的合法权益,规范护理 行为,促进护理事业发展,保障医疗安 全和人体健康,制定本条例。
护士
本条例所称护士,是指经执业注 册取得护士执业证书,依照本条 例规定从事护理活动,履行保护 生命、减轻痛苦、增进健康职责 的卫生技术人员。
主要内容
护士执业管理 护士的权利义务 医疗卫生机构的职责
护士执业管理-首次注册
三、护士执业注册申请期限 自通过护士执业资格考试之日起3 年内提出-----首次注册
逾期提出申请的,应当在符合卫 生部规定条件的医疗卫生机构接 受3个月临床护理培训并考核合格。
护士执业管理-注册机构
四、护士执业注册机构 ◆拟执业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 卫生主管部门 。 ◆收到申请的卫生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 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做出决定,对具 备本条例规定条件的,准予注册,并发 给护士执业证书;对不具备本条例规定 条件的,不予注册,并书面说明理由。
2.受吊销《护士执业证书》处罚,自 吊销之日起满2年的。
护士执业管理-重新注册
重新注册应按“首次注册”提交材料提交: 1、《护士执业注册申请审核表》原件;(1份) 2、申请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1份) 3、申请人学历证书原件及复印件;(1份) 4、护理、助产专业学习中的临床实习证明;(1份) 5、护士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1份) 6、拟聘用单位所在地一级及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申请人6个 月内的健康体检证明;(1份) 7、《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原件及复印件;(1份) 8、申请人近期小二寸免冠正面白底彩色半身照一张(照片 背面注明单位、姓名,附审核表右上角上); 9、材料真实有效的保证书;(1份) 10、委托他人办理的还应提交授权委托书;(1份) 注:以上材料应逐页加盖公章,原件核对后退回。护士执业 中断3年的,还应当提交在省卫生厅指定的医院接受3个月临床护 理培训并考核合格的证明。
护士执业资格考试的报考条件
在中等职业学校、高等学校完成教育和 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普通全日制3年以 上的护理、助产专业课程学习,包括在 教学、综合医院完成8个月以上护理临 床实习,并取得相应学历证书。 肄业、结业、休学不可以报考
护士执业管理-注册条件(二)
2. 在中等职业学校、高等学校完成国务院 教育主管部门和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规定
护士执业管理-不予注册
பைடு நூலகம்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护士执业证不予延 续注册: (一)不符合《护士执业注册管理办法 》第六条规定的健康标准的; (二)被处暂停执业活动处罚期限未满 的。
护士执业管理-注册注销(一)
七、执业注册的注销 行政许可法规定的注销行政许可的情形是: 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未延续的;赋予公 民特定资格的行政许可,该公民死亡或 者丧失行为能力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依法终止的;行政许可依法被撤销、撤 回,或者行政许可证件依法被吊销的; 因不可抗力导致行政许可事项无法实施 的;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注销行政许 可的其他情形等六种。
业课 程学习,包括在教学、综合医院完成8 个月 以上护理临床实习,并取得相应学历证
书
护士执业管理-注册条件(二)
-学校:全日制中等职业学校、普通高等学校 -专业:护理、助产(课程要求) -学历:中专、大专、大学本科及以上 -学制:3年以上全日制 -临床实习:教学医院或者综合医院; 8个月以上
护士执业管理-延续注册
六、护士执业注册的延续 护士执业注册有效期为5年。 注册有效期届满前30日向执业地省、 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主管 部门申请延续注册,延续执业注册 有效期为5年。
护士执业管理-延续注册
护理延续注册提交的材料:
1、《护士再次注册申请表》(原件) ; 2、《护士执业证书》(副本原件); 3、本地区二级以上医院健康体检证明 (体检单位盖章); 4、继续教育学分证明(与原件符合, 单位盖章);
护士执业管理-注册条件(三) ….
3.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民法通则》规定:18周岁以上 的公民是成年人,具有完全民事行 为能力,可以独立进行民事活动, 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16周岁以 上不满18周岁的公民,以自己的劳 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 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护士执业管理-注册条件(四)
护士执业管理-注册注销(二)
护士执业注册注销的主要情形: 护士执业注册有效期届满未延续的 护士死亡或者因身体健康等原因丧 失行为能力的 护士执业注册被依法撤销、撤回, 或者依法被吊销的
护士执业管理-重新注册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拟在医疗卫生 机构执业时,应当重新申请注册:
1.注册有效期届满未延续注册 的;
护士执业管理-执业条件
一、护士执业条件 1、通过护士执业资格考试 2、进行执业注册,取得护士执业证书。 护士执业注册制度是《护士条例》确定 的一项重要法律制度。 护士经执业注册后取得的护士执业证书, 是护士从事护理活动唯一合法的法律文 书。
护士执业管理-注册条件(一)
1. 通过卫生部组织的护士执业资格考 试 特点:卫生部组织;
4. 符合卫生部规定的健康标准 影响护理工作方面的疾病: -精神疾病方面 -色盲、色弱、双耳听力障碍 -影响履行护理职责的疾病、残疾或 者功能障碍。
护士执业管理-注册条件(四)
4. 符合卫生部规定的健康标准 影响护理工作方面的疾病: -精神疾病方面 -色盲、色弱、双耳听力障碍 -影响履行护理职责的疾病、残疾或 者功能障碍。
护士执业管理-变更注册
五、护士执业注册的变更 变更的情形-变更执业地点 变更的申请机构-拟执业地的省级卫生主 管部门 变更的通报-省级卫生主管部门之间
护士执业管理-注册变更
注意:护士变更执业注册是依申请的行 为,其启动权在护士。护士在执业注册 地点有变化时,应当主动向省、自治区、 直辖市卫生厅(局)报告。如果未办理 执业地点变更,卫生行政部门对聘用护 士的医疗卫生机构将依照本条例第28条 的规定给予处罚。(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 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护士条例》
护士条例
为了维护护士的合法权益,规范护理 行为,促进护理事业发展,保障医疗安 全和人体健康,制定本条例。
护士
本条例所称护士,是指经执业注 册取得护士执业证书,依照本条 例规定从事护理活动,履行保护 生命、减轻痛苦、增进健康职责 的卫生技术人员。
主要内容
护士执业管理 护士的权利义务 医疗卫生机构的职责
护士执业管理-首次注册
三、护士执业注册申请期限 自通过护士执业资格考试之日起3 年内提出-----首次注册
逾期提出申请的,应当在符合卫 生部规定条件的医疗卫生机构接 受3个月临床护理培训并考核合格。
护士执业管理-注册机构
四、护士执业注册机构 ◆拟执业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 卫生主管部门 。 ◆收到申请的卫生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 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做出决定,对具 备本条例规定条件的,准予注册,并发 给护士执业证书;对不具备本条例规定 条件的,不予注册,并书面说明理由。
2.受吊销《护士执业证书》处罚,自 吊销之日起满2年的。
护士执业管理-重新注册
重新注册应按“首次注册”提交材料提交: 1、《护士执业注册申请审核表》原件;(1份) 2、申请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1份) 3、申请人学历证书原件及复印件;(1份) 4、护理、助产专业学习中的临床实习证明;(1份) 5、护士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1份) 6、拟聘用单位所在地一级及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申请人6个 月内的健康体检证明;(1份) 7、《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原件及复印件;(1份) 8、申请人近期小二寸免冠正面白底彩色半身照一张(照片 背面注明单位、姓名,附审核表右上角上); 9、材料真实有效的保证书;(1份) 10、委托他人办理的还应提交授权委托书;(1份) 注:以上材料应逐页加盖公章,原件核对后退回。护士执业 中断3年的,还应当提交在省卫生厅指定的医院接受3个月临床护 理培训并考核合格的证明。
护士执业资格考试的报考条件
在中等职业学校、高等学校完成教育和 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普通全日制3年以 上的护理、助产专业课程学习,包括在 教学、综合医院完成8个月以上护理临 床实习,并取得相应学历证书。 肄业、结业、休学不可以报考
护士执业管理-注册条件(二)
2. 在中等职业学校、高等学校完成国务院 教育主管部门和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规定
护士执业管理-不予注册
பைடு நூலகம்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护士执业证不予延 续注册: (一)不符合《护士执业注册管理办法 》第六条规定的健康标准的; (二)被处暂停执业活动处罚期限未满 的。
护士执业管理-注册注销(一)
七、执业注册的注销 行政许可法规定的注销行政许可的情形是: 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未延续的;赋予公 民特定资格的行政许可,该公民死亡或 者丧失行为能力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依法终止的;行政许可依法被撤销、撤 回,或者行政许可证件依法被吊销的; 因不可抗力导致行政许可事项无法实施 的;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注销行政许 可的其他情形等六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