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设全省小微企业名录促进小微企业加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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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助力市场主体纾困解难十条举措的通知

辽宁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助力市场主体纾困解难十条举措的通知

辽宁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助力市场主体纾困解难十条举措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辽宁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22.01.04•【字号】辽市监发〔2022〕1号•【施行日期】2022.01.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市场规范管理正文辽宁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助力市场主体纾困解难十条举措的通知辽市监发〔2022〕1号各市、沈抚示范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省局机关各处(室、局)、省市场监管事务服务中心:现将《辽宁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助力市场主体纾困解难十条举措》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辽宁省市场监督管理局2022年1月4日辽宁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助力市场主体纾困解难十条举措市场主体是经济发展的底气、韧性所在,是稳住经济基本盘的重要基础。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大对中小企业纾困帮扶力度的通知》(国办发〔2021〕45号),助力市场主体缓解受原材料价格上涨、新冠肺炎疫情散发等影响带来的成本压力加大、经营困难加剧问题,现就立足市场监管职能减轻市场主体负担、帮助市场主体渡过难关,制定如下纾困解难措施。

一、加强涉企领域收费监管加强燃煤发电上网电价价格监管,密切关注煤炭、电力市场动态和价格变化,依法查处不执行政府定价指导价、价格串通、哄抬价格等违法行为,推进价费政策落实落地,切实减轻企业负担,缓解成本上涨压力。

二、助力缓解融资难问题深化政银合作,依托辽宁小微企业名录系统数据共享交换平台,建立省市场监管局与金融机构的市场主体共享推送通道,发挥全省小微企业库大数据优势,根据融资产品构建相关数据模型,为金融机构向市场主体融资提供全方位精准信息服务,支持金融机构提高普惠金融贷款可得性。

发挥市场监管部门职能优势,通过举办恳谈会、对接会等多种形式,搭建线下政银企对接平台,畅通市场主体融资渠道,促进融资供需对称,优化融资环境。

三、推动降低制度性成本深化“证照分离”改革,破解企业“准入不准营”难题。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综合实施方案的通知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综合实施方案的通知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综合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9.04.25•【字号】辽政办发〔2019〕14号•【施行日期】2019.04.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社会保险其他规定正文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综合实施方案的通知辽政办发〔2019〕14号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辽宁省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综合实施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采取有效措施,确保企业特别是小微企业社会保险缴费负担有实质性下降,确保职工各项社会保险待遇不受影响,按时足额支付。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9年4月25日辽宁省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综合实施方案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综合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9〕13号)精神,改革完善社会保险(以下简称社保)制度,确保企业社保缴费实际负担有实质性下降,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降低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自2019年5月1日起,全省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包括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以下简称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降至16%。

全省执行统一的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

二、继续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自2019年9月1日起,全省失业保险继续执行总费率为1%的阶段性降低费率政策,期限延长至2020年8月31日。

三、调整社保缴费基数政策调整就业人员平均工资计算口径。

自2019年7月1日起,以全省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和城镇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加权计算的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以下简称全口径平均工资),核定社保个人缴费基数上下限,合理降低部分参保人员和企业的社保缴费基数。

全口径平均工资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税务局依据省统计局、省市场监管局提供的数据计算,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每年公布一次,作为社保专用指标。

本溪市关于建设小微企业名录促进小微企业加快发展的意见(2016年)

本溪市关于建设小微企业名录促进小微企业加快发展的意见(2016年)

本溪市关于建设小微企业名录促进小微企业加快发展的意见(2016年)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扶持小型微型企业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发〔2014〕52号)、《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设全省小微企业名录促进小微企业加快发展的意见》(辽政办发〔2016〕12号),推动扶持小微企业政策落实,切实解决小微企业发展中面临的困难和问题,经市政府同意,现就全市建设小微企业名录、促进小微企业加快发展提出如下意见:一、指导思想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认真落实国务院、省政府决策部署,着眼支持小微企业加快发展,提高小微企业“成活率”和生存质量,巩固商事制度改革成果,有效解决政策落地“最后一公里”问题,突出小微企业名录整合功能和便民特点,扩大小微企业扶持政策宣传,推动实现对小微企业精准扶持,进一步促进社会创业、扩大就业和改善民生,努力营造有利于经济结构优化调整宏观环境,推动全面深化改革和经济长期可持续发展。

二、主要目标依托全省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全省小微企业名录系统,为全市广大小微企业提供了解、申请、查询相关政策措施的便捷通道,提高扶持政策的知晓度、透明度及实施精准度。

三、主要任务(一)集中公示扶持政策。

对涉及小微企业的各类现行扶持政策进行梳理归纳,在全省小微企业名录系统“扶持政策集中公示”本溪市板块全面及时向社会公示,提高扶持政策知晓度。

(二)建立扶持政策申请导航。

对涉及小微企业的各类扶持政策,按照财政资金支持、税收优惠、金融支持等进行分类,在全省小微企业名录系统设立“申请扶持导航”本溪市板块,简明展示其核心内容及办理流程,方便小微企业知晓、享受相关扶持政策,提高政策实施精准度。

(三)集中公示扶持政策实施信息。

将享受扶持政策的小微企业名称、享受扶持政策内容、实施扶持政策部门、实施扶持政策日期等,在全省小微企业名录系统“企业享受扶持信息公示”本溪市板块向社会公示,接受社会公众监督,提高扶持政策实施透明度。

辽宁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2019)

辽宁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2019)

辽宁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2019)第一条为了优化营商环境,保护各类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促进本省经济和社会全面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各级机关和有关部门、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履行优化营商环境职责及其相关活动,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省、市、县(含县级市、区,下同)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协调机制,坚持问题导向,研究解决营商环境建设存在的问题。

省、市、县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是本行政区域优化营商环境的第一责任人。

第四条省、市、县人民政府营商环境建设主管部门(以下简称营商环境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营商环境建设的组织指导、统筹协调、监督检查工作。

各级机关和有关部门、单位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优化营商环境工作。

第五条优化营商环境工作,应当遵循法治化、国际化、便利化的要求,坚持公开透明、公平公正、诚实守信、廉洁高效的原则。

第六条省、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将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纳入政府绩效考核。

省、市营商环境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完善营商环境评价指标体系,开展第三方评估,定期对下一级人民政府的营商环境状况进行综合评价,并向社会公布。

建立优化营商环境工作激励机制,对在优化营商环境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或者奖励。

第七条新闻媒体应当按照客观、准确、及时的原则加强舆论监督,宣传优化营商环境的政策措施和先进典型,曝光营商环境的反面典型案例,使人人都是营商环境、人人建设营商环境成为全社会的自觉行动。

第二章公平竞争市场环境第八条依法平等保护各类市场主体,禁止颁布、施行歧视市场主体的政策措施,禁止在市场准入、融资信贷、招标投标、政府采购等领域设置不合理的限制或者排斥条件,保障各类市场主体平等参与市场竞争。

第九条市场准入应当实施负面清单制度。

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未禁止和限制的行业和领域,各类市场主体均可进入。

第十条政府有关部门应当简化企业开办程序,除国家法律、法规等另有规定的,自受理企业设立申请起到办结,不得超过3个工作日。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分离企业办中小学有关问题的通知-辽政办发[1999]2号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分离企业办中小学有关问题的通知-辽政办发[1999]2号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分离企业办中小学有关问题的通知正文:----------------------------------------------------------------------------------------------------------------------------------------------------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分离企业办中小学有关问题的通知(辽政办发[1999]2号1999年1月13日)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为了减轻企业负担,深化教育改革,实现国有企业3年脱困目标,做好分离企业自办的中小学校工作,根据《关于国有企业深化改革优化结构若干问题的通知》(辽政发(1995)38号)精神,经省政府同意,现将分离企业办中小学工作中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按照逐步分离,稳步推进,成熟一个分离一个的原则,各市办学企业可与所在地市政府协商分离事宜。

分离工作的重点是8个优化资本结构试点城市、135户现代企业制度试点企业、省重点扶持的60户大企业和经批准宣布破产或濒临破产的企业。

分离企业办学的范围是企业办的义务教育阶段的中小学和普通高中。

企业办的电大、职高、技校、成人教育等非义务教育学校暂不移交。

二、办学企业按照属地办学的原则,将所办学校移交给所在地区政府,由教育部门归口管理,校产资源(包括现有使用的土地、房屋、设施、设备及由学校占有和使用的其他资产)按有关规定在清产核资的基础上,实行总体无偿移交,保证国有资产不流失。

三、企业办中小学校要按照辽政发(1995)38号文件下达之前的在册实有人数,核定人员编制,在职专任教师经所在地区教育、人事部门审核确认合格后接收,非教学人员按当地同类学校编制标准和同类人员任职标准,经当地教育、人事部门审核确认后划转。

超编人员由原企业负责安排,离退休人员由原企业负责管理。

被分离学校的教职员工工资标准,原则上按当地同类学校工资标准进行套改,具体办法由各市政府自行确定。

国家工商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小微企业名录建设有关工作的意见

国家工商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小微企业名录建设有关工作的意见

国家工商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小微企业名录建设有关工作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15.10.20•【文号】工商个字〔2015〕172号•【施行日期】2015.10.2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市场规范管理正文工商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小微企业名录建设有关工作的意见工商个字〔2015〕17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扶持小型微型企业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发〔2014〕52号,以下简称国发52号文件),工商总局会同有关部门依托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建立小微企业名录,2015年6月30日部分功能已正式上线运行。

目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市场监管)部门正按照《工商总局关于抓紧建设小微企业名录的通知》(工商个字〔2015〕118号)要求抓紧建设本地小微企业名录系统。

为进一步做好小微企业名录建设工作,现提出如下意见: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增强建好小微企业名录的责任感。

小型微型企业(含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小微企业)是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力量,是吸纳就业的重要渠道。

做好扶持小微企业发展工作,对于促进经济稳定发展、扩大就业、改善民生,营造有利于调整经济结构的宏观环境都具有重要意义。

近年来,国务院出台了一系列扶持小微企业发展的政策措施,特别是商事制度改革极大激发了市场活力,促进了小微企业的发展。

但是小微企业发展仍存在巨大空间,需要政府部门加大扶持力度,提高政策实施效果。

根据国发52号文件要求建立小微企业名录,实现扶持政策集中公示、申请扶持导航、企业享受扶持信息公示、小微企业查询等功能,向社会公众免费查询、免费服务,就是为了提高政策的知晓度、透明度及政策实施精准度,推进相关扶持政策有效实施。

各地要站在推动扶持政策落实、促进小微企业发展的高度,站在深化商事制度改革、巩固改革成果的高度,站在提供优质服务、促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高度,按照工商个字〔2015〕118号和本《意见》的要求,切实做好小微企业名录建设工作。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促进服务业领域困难行业恢复发展的若干举措的通知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促进服务业领域困难行业恢复发展的若干举措的通知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促进服务业领域困难行业恢复发展的若干举措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2.04.10•【字号】辽政办〔2022〕14号•【施行日期】2022.04.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服务贸易正文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促进服务业领域困难行业恢复发展的若干举措的通知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辽宁省促进服务业领域困难行业恢复发展的若干举措》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22年4月10日辽宁省促进服务业领域困难行业恢复发展的若干举措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促进服务业领域困难行业恢复发展的若干政策》(发改财金〔2022〕271号)精神,按照省委、省政府工作要求,统筹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最大限度减少疫情对服务业的影响,促进服务业领域困难行业加快恢复发展,现提出以下助企纾困扶持政策措施。

一、服务业普惠性纾困扶持措施 1.进一步加大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实施力度。

在政策规定期限内,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按月全额退还给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含个体工商户)以及“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生态保护和环境治理业”“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等4个行业,存量留抵税额一次性退还。

(责任单位:省税务局、省财政厅,人民银行沈阳分行,各市政府,省沈抚示范区管委会) 2.实施增值税和所得税优惠政策。

在政策优惠期限内,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未超过15万元(季度销售额未超过45万元)的,免征增值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暂停预缴增值税。

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并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辽宁省财政厅、省中小企业厅、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辽宁省创新型中小企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辽宁省财政厅、省中小企业厅、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辽宁省创新型中小企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辽宁省财政厅、省中小企业厅、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辽宁省创新型中小企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辽宁省财政厅,辽宁省中小企业厅,辽宁省科学技术厅•【公布日期】2013.06.08•【字号】辽财企[2013]409号•【施行日期】2013.06.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辽宁省财政厅、省中小企业厅、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辽宁省创新型中小企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辽财企〔2013〕409号)各市、绥中县、昌图县财政局、中小企业管理部门、科技局:现将《辽宁省创新型中小企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3年6月8日辽宁省创新型中小企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我省中小企业健康发展,规范省创新型中小企业专项资金的管理,根据《中共辽宁省委、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科技创新的若干意见》(辽委发〔2012〕16号)和财政预算管理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省创新型中小企业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省本级财政预算安排的,主要用于支持我省创新型中小企业快速发展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专项资金的管理遵循公开透明、择优支持、科学管理、加强监督的原则,确保资金使用规范、安全和高效。

第二章申报条件第四条申报专项资金的企业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依法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具有健全的财务会计管理制度,无不良信用记录,并能及时向同级财政部门报送财务信息。

(二)企业经济效益良好,按照有关规定足额提取年度技术研究与开发经费,足额缴纳各项税金及保险费,不拖欠企业职工工资薪酬。

(三)具有核心技术并具有自主知识产权或拥有专利技术,主要技术工艺水平居国内同行业领先地位。

(四)创新能力较强,建有研发机构或与国内外高校、科研机构建立了长期稳定的技术合作关系。

(五)企业主导产品及发展方向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技术政策,在行业发展中具有较强的影响力牵动力,主导产品市场占有率在全国同行业位居前列,拥有省级以上名牌产品或著名商标。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省政府规章和文件的通知-辽政发[1994]19号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省政府规章和文件的通知-辽政发[1994]19号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省政府规章和文件的通知正文:----------------------------------------------------------------------------------------------------------------------------------------------------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省政府规章和文件的通知(辽政发〔1994〕19号)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为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省政府决定,将《辽宁省新产品投产技术鉴定管理办法(试行)》等21件省政府规章,《关于恢复饮食服务业技术津贴的通知》等84件省政府文件和《转发沈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妥善安置刑满和劳动教养期满释放人员的通知〉》等22件省政府办公厅文件予以废止。

附件1:废止的省政府规章目录;2:废止的省政府文件目录;3:废止的省政府办公厅文件目录。

附件1:废止的省政府规章目录┌──┬────────────┬──────────┬─────────┐│序号│规章名称│发布文号│废止理由│├──┼────────────┼──────────┼─────────┤││││已被省政府1998年发││1│辽宁省新产品投产技术鉴定│辽政发[1980]38号│布的《辽宁省新产品│││管理办法(试行)││开发管理办法》所代│││││替。

│├──┼────────────┼──────────┼─────────┤│2│关于改革地方基本建设计划│辽政发[1980]160号│已不适用。

│││管理体制的意见│││├──┼────────────┼──────────┼─────────┤│3│辽宁省药政管理实施办法│辽政发[1982]16号│制定的依据废止。

│├──┼────────────┼──────────┼─────────┤││││已被省政府1986年发││4│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企│辽政发[1982]113号│布的《国营企业辞退│││业劳动纪律的暂行规定││违纪职工实施细则》│││││所代替。

【人社意见】锦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构建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支撑平台的实施意见

【人社意见】锦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构建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支撑平台的实施意见

【人社意见】锦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构建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支撑平台的实施意见关于加快构建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支撑平台的实施意见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各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构建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支撑平台的指导意见》(国发〔2018〕53号)和《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构建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支撑平台的实施意见》(辽政发〔2018〕14号)精神,为加快我市构建众创、众包、众扶、众筹(以下统称四众)等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支撑平台,推进平台持续健康发展,培育“互联网+”新业态新模式,促进创业创新,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立足我市实际,按照“坚持市场主导、包容创业创新、公平有序发展、优化治理方式、深化开放合作”的原则,推动线上与线下相结合、传统与新兴相结合、引导与规范相结合。

大力发展专业空间众创,鼓励推进网络平台众创,培育壮大企业内部众创,释放创业创新能量;广泛应用研发创意众包,大力实施制造运维众包,加快推广知识内容众包,鼓励发展生活服务众包,激发创业创新活力;积极推广社会公共众扶,鼓励倡导企业分享众扶,大力支持公众互助众扶,集聚创业创新活力;积极开展实物众筹,稳步推进股权众筹,规范发展网络借贷,拓展创业创新融资。

营造四众发展良好环境,提高资源配置效率,在更大范围、更高层次、更深程度上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加快构建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支撑平台。

二、主要任务(一)完善市场准入制度。

1.加大金融政策支持力度。

落实创业担保贷款政策,扶持政策对象创业就业。

(中国人民银行锦州市中心支行牵头,市金融办配合)2.优化经营环境。

按“先照后证”的原则,将“道路运输站(场)经营”、“机动车维修经营”、“水路运输服务经营”、“港口经营”等前置审批事项改为后置审批。

提高行政审批效率,将公路水运监理企业监理资质等级评定,办理时限由60天压缩至30天;将企业监理人员、检测人员的网上注册、注销、信息变更审核办理时限由20个工作日压缩至15个工作日。

小微企业园提质扩规双十行动实施方案

小微企业园提质扩规双十行动实施方案

小微企业园提质扩规双十行动实施方案为深入贯彻《小微园办关于进一步加强小微企业园建设和管理的指导意见》等文件精神,深化推进小微企业园建设和管理,将小微企业园打造成为“小而专、小而高、小而好”的企业成长、产业培育平台,结合全区实际,特提出如下实施方案。

一、工作思路认真落实全省制造业高质量发展大会、全省小微企业园现场推进会等省委、省政府有关会议要求,紧抓全区列入省小微企业园建设提升工作实施主体、“标准房”制度改革走在全省全列等契机,锚定“园区提质、企业扩规、承载升级”三大目标,落实十大举措,创新十条政策,着力将小微企业园打造成为小微企业转型升级、集群化发展的重要承载地和“小升规”企业培育的主平台,为全省小微企业园建设和管理贡献更多力量。

二、工作目标(一)园区提质。

2021年,新增省级“四星级”、“五星级”园区2个以上,市级“三星级”园区2个以上,省“数字化”园区1个以上;力争新增国家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或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等平台1个。

(二)企业扩规。

2021年,全年确保培育“小升规”企业30家,力争50家,亩均税收增长15%以上;引导入园企业强化产品、技术创新,新增发明专利数60个,申报市级及以上首台(套)2个以上,力争市级及以上“隐形冠军”企业、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实现零的突破。

(三)承载升级。

实施园区基础设施配套提升工程,坚持准公共属性,按照“生产、生活、生态”融合理念,将小微企业园打造成为基础设施配套齐全、公共服务便捷优化、社会服务高效集成的现代产业社区。

三、工作举措(一)严控园区建设标准。

按照全省小微企业园建设导则,严格执行不同产业小微企业园厂房层高、开间进深、结构承重、物流通道等方面的标准和要求,严格执行消防、安全、环保、信息网络以及集约化仓储物流快递等基础设施配套建设要求,严格执行合理配备园区生产、生活公共服务配套设施等基本要求。

新建生产制造类小微企业园原则上应在1亩以上,大力提升容积率,集约利用土地。

关于促进城乡小微企业发展的意见

关于促进城乡小微企业发展的意见

关于促进城乡小微企业发展的意见市、县(区)xx、省直xx部门: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支持小微企业发展的财政金融政策,引导和帮助小微企业稳健经营,增强盈利能力和发展后劲,促进全省小微企业加快发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一、加强金融信贷支持1.增加信贷增量。

全省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加大对小微企业的信贷支持力度,坚持保存量与增增量相结合,确保全年小微企业贷款总额增量不低于xx贷款总额的1/3,小微企业贷款增速不低于全部贷款平均增速,增量高于上年同期。

Xx 金融办会同人民银行南昌xx支行、银监局等部门,将信贷增量分解落实到全省所有金融机构,并将其落实情况纳入xx省金融机构年度考核。

2.建立绿色通道。

全省所有银行业金融机构应设立小微企业贷款专营窗口,开辟小微企业贷款“绿色通道”,为小微企业提供快捷便利的金融服务。

在企业正常生产经营的情况下,保证贷款不被压、不被收回。

符合条件的续贷项目7个工作日内放款,xx贷款增加项目1个月内审批完毕,有效加快审批速度,提高放款效率。

3.下放审批权限。

全省各有关银行业金融机构要按照有关规定,将小微企业贷款审批权适当下放至市、县两级分行。

单笔贷款金额低于300万元的贷款原则上由市级分行审批,单笔贷款金额低于100万元的贷款由县级分行审批。

4.创建xx金融服务。

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推广仓单质押、出口信用保险保单质押、出口退税质押、出口信用证质押、应收账款质押、使用权质押、无形资产质押和股权质押等贷款品种,简化手续,提高质押比例,持续推出符合小微企业需求的xx产品。

建立小微企业信用报告机制,建立诚信小微企业数据库,鼓励金融机构向诚信企业发放100万元以下信用贷款。

推动政策性信用担保机构与银行业金融机构合作,对小微企业实行无反担保的信用担保。

5.清理纠正不合理收费项目。

全省商业银行不得向小微企业贷款收取承诺费、资金管理费,严格限制小微企业贷款财务咨询费、咨询费收费标准。

商业银行不得将理财产品与xx附加贷款捆绑,不得以xx附加贷款作为全额担保,通过出具承兑汇票的方式向企业发放融资贷款。

辽宁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关于落实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的通知

辽宁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关于落实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的通知

辽宁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关于落实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辽宁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22.03.25•【字号】辽财税〔2022〕59号•【施行日期】2022.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企业管理正文辽宁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关于落实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的通知各市及沈抚示范区财政局、税务局: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发展,按照《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2 年第10 号)要求,经省政府同意,现就落实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对全省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减按50%征收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二、全省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已依法享受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耕地占用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其他优惠政策的,可叠加享受本通知第一条规定的优惠政策。

三、本通知执行期限为2022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

四、各级财税部门要切实提高政治站位,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

切实承担起抓落实的主体责任,加强组织领导,深化财税部门协作,确保政策落实到位。

加强宣传辅导,通过多渠道进行政策解读,确保纳税人和缴费人享受到减税降费的政策红利。

密切跟踪政策执行情况,并加强监督检查,对政策执行中各方反映的突出问题及时处理和上报。

辽宁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2022年3月25日。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大力发展装配式建筑的实施意见-辽政办发〔2017〕93号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大力发展装配式建筑的实施意见-辽政办发〔2017〕93号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大力发展装配式建筑的实施意见正文:----------------------------------------------------------------------------------------------------------------------------------------------------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大力发展装配式建筑的实施意见辽政办发〔2017〕93号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为全面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大力发展装配式建筑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6〕71号)精神,落实国家关于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和新型城镇化发展的工作部署,加快推进全省装配式建筑发展,促进建筑业与信息化工业化深度融合、培育新产业新动能、推动化解过剩产能,经省政府同意,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以及中央城镇化工作会议、中央城市工作会议精神,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按照“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牢固树立和贯彻落实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按照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的发展要求,依据新型城镇化、新型工业化的发展方向,以推进建筑业结构调整、生产方式转变和产业转型升级为契机,以提高技术水平和工程质量、促进建筑业可持续发展为目标,发挥市场作用,注重政府引导,培育建筑产业集群,使装配式建筑发展成为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优化经济结构的重要途径,促进全省经济社会与资源环境协调发展。

(二)基本原则。

——市场主导、政府推动。

适应市场需求,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更好发挥政府规划引导和政策支持作用,形成有利的体制机制和市场环境,促进市场主体积极参与、协同配合,有序发展装配式建筑。

——因地制宜、分类实施。

统筹考虑各地区经济发展状况和产业技术条件,根据多层次、多样化的建筑需求,以及差异化的发展模式,结合不同建筑类型的具体特点,相应建设混凝土、钢、木结构装配式建筑。

工商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小微企业名录建设有关工作的意见

工商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小微企业名录建设有关工作的意见

是 吸纳就业 的重 要渠道 。做好 扶持小微 企业 发展工 述 要求 进行规 范 、统一 。系统 中属 于总局规 定 的内 作 ,对 于 促 进 经济 稳 定 发 展 、扩 大 就 业 、改 善 民 容和项 目 ,各省要 严格执 行 ,确 保数据格 式 、界面 生 ,营造 有利干 调整 经济结构 的宏观 环境都具 有 重 风格统 一 ,以便于识 别和使 用 ,在此基础 上 ,各省 要 意义 。近年 来 ,国务院 出台 了一 系列扶 持小微 企 也可根据本地实际情 况附加其他相关功能和栏 目。 业发展 的政策措 施 ,特 另 U 是 商事制 度改 革极大激 发 四 、全面 及时 ,清晰 分类 ,集 中公示 各类扶持
二 、依 托公示 系统 ,坚持集 中原则 ,突 出小 微 的 方式展 示政策 的核心 内容 、办理流 程 、办 理机构
企业名 录的 整合功 能和便 民特点 。各地要 深刻理 解 等 信息 ,方便小 微企业 知晓 、读懂 、享受相 关扶 持
国发5 2 号文 件第九 条的要 求 ,充分 借助企 业信用 信 政 策 。 申请扶持导 航要 力争全 面准 确 ,简 洁 明了 , 息公示 系统权 威的企 业基础信 息源 和 巨大 访问量 优 应 导尽导 ,友好 周到 ,可以 网上办理 的直接 提供链
功能 ,向社 会公 众免费 查询 、免 费服 务 ,就是 为 了 委、人大、政府和各委( 办 、厅 、局) 颁 布的扶 持小微
提高 政策 的知晓 度 、透 明度及政 策 实施精准 度 ,推 企业 的地方 法规 、规 章及规 范性文 件 。各地要抓 紧
进相 关扶 持政策 有效 实施 。各地 要站 在推 动扶持政 汇总 梳理 ,尽快全 面公示 ,实现 小微企 业名录 的基
市工商( 市场监管) 部 门正按 照 ( ( 工商总局关于抓 紧建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辽政发〔2014〕30号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辽政发〔2014〕30号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制定机关公布日期2014.11.24施行日期2014.11.24文号辽政发〔2014〕30号主题类别机关工作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正文:----------------------------------------------------------------------------------------------------------------------------------------------------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辽政发〔2014〕30号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经研究论证,省政府决定,取消和下放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325项。

其中:取消171项,下放115项,前置改后置等改变管理方式39项。

各地区、各部门要全面落实《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转变职能简政放权的意见》(辽政发〔2014〕24号)各项要求,持续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加大简政放权力度,认真做好取消和下放事项的衔接落实工作,切实加强后续监管和规范管理。

市、县级政府要加快配套改革和相关制度建设,确保权力放得下、接得住、落得实,为推进新一轮辽宁老工业基地全面振兴营造良好环境。

附件:1.省政府决定取消和下放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2.省政府决定取消和下放的其他行政职权项目目录3.省政府决定改为后置审批的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目录4.省政府决定取消和调整的行政审批要件事项目录辽宁省人民政府2014年11月21日附件1省政府决定取消和下放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共计155项,其中:取消64项,下放88项,暂停3项)一、省发展改革委(下放市级和绥中、昌图县投资行政主管部门管理1项)申请中央预算内资金的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项目审批二、省经济和信息化委(5项)(一)取消4项1.省级医药储备动用审批2.民用爆炸物品生产销售企业新建、改建、扩建生产线及现场混装作业设备、设施审核审批3.政府出资的技术改造项目核准4.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资质暂定级审批(二)下放至市级经济和信息化行政主管部门管理1项电工进网作业许可证核发三、省教育厅(6项)(一)取消4项1.民办学校以捐赠者姓名或名称作为校名审批2.高等学校成人高等学历教育校外辅助教学机构审核3.高等学校博士学科点专项科研基金审批4.高等学校新农村发展研究院审批(二)下放至市、县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管理2项1.民办非学历高等教育机构的设立,分立,合并,变更名称、层次、类别、举办终止2.由地市人民政府管理的中等专业学校、自学考试助学、文化补习、学前教育机构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和项目审批四、省民委(2项)(一)取消1项宗教院校聘用外籍专业人员计划审批(二)下放至市级民族宗教事务行政主管部门管理1项在宗教活动场所内改建或者新建建筑物审批五、省公安厅(2项)(一)取消1项500万元以上建设工程的安全技术防范工程设计方案审批(二)下放至各市公安局交警支队管理1项高速公路占道施工审批六、省民政厅(下放4项)1.假肢和矫形器(辅助器具)生产装配企业资格认定(下放至市级民政行政主管部门管理)2.涉外、涉港澳台及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投资兴办的发挥实训、示范功能的养老机构的设立许可(委托下放至市级民政行政主管部门管理)3.非公募基金会的设立、变更、注销登记(下放至市级民政行政主管部门管理)4.因战伤残人员等级调整、退出现役或向政府移交的残疾军人换发证件、60岁以上或患重病行动不便以及其他特殊情况(具体由省厅界定范围)的因公伤残人员等级调整的残疾情况鉴定(下放至市级民政行政主管部门管理)七、省司法厅(4项)(一)取消1项强制隔离戒毒人员提前、延长强制隔离戒毒期限的审核(二)下放至市级司法行政主管部门管理3项1.基层法律工作者年度注册2.司法鉴定机构名称预先核准3.律师本市执业变更八、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取消2项)1.介绍外国文教专家来华工作的境外组织资格认可2.企业裁减人员方案审查九、省国土资源厅(9项)(一)取消4项1.土地使用权处置方案审批2.建立化石博物馆审批3.增减挂钩土地复垦项目备案4.工矿废弃地土地复垦项目备案(二)下放4项1.分批次农转用征地项目审批(委托下放至沈阳市、大连市管理,试行期1年)2.单独选址项目审批(委托下放至沈阳市、大连市管理,试行期1年)3.城市基准地价和标定地价审批(下放至市级人民政府管理)4.土地开垦区内开发未确定使用权的国有土地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审查(下放至市级人民政府管理)(三)暂停1项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减免审批十、省环保厅(2项)(一)取消1项环境保护(污染防治)设施运营单位乙级、临时资质认定(二)下放至市级(含昌图、绥中县)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管理1项装机容量30万千瓦以上的电力企业脱硫设施闲置或者拆除的审批十一、省交通厅(下放4项)1.内河散化船船员特殊适任许可(下放至市级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管理)2.除省管港口、航道设施外的港口工程设计审批(下放至市级航道行政主管部门管理)3.通航河道内挖去沙石泥土、开采砂金、堆放材料的许可(下放至市级航道行政主管部门管理)4.地方人民政府审批或核准的港口设施和航道及其设施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省级立项项目除外)(下放至市级航道行政主管部门管理)十二、省农委(3项)(一)下放2项1.农业部门管理的采集国家二级保护野生植物审批(下放至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管理)2.农药广告内容审查(下放至市、县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管理)(二)暂停1项相邻省间引种审批十三、省水利厅(8项)(一)取消4项1.专业水文站设立、撤销审批2.江河故道、旧堤、原有水利工程设施等填堵、占用、拆毁审批3.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机构资质认定4.权限内设置旅游项目审批(二)下放4项1.蓄滞洪区避洪设施建设审批(下放至市级和昌图县、绥中县水利行政主管部门管理)2.省管理权限范围内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审批(下放至市级和昌图县、绥中县水利行政主管部门管理)3.除省直管水库大坝外,坝顶兼做公路批准(按水库大坝管理权限,由市或县水利行政主管部门审批)4.除省直管水库大坝外,在大坝管理范围内修建码头、渔塘许可(按水库大坝管理权限,由市或县水利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十四、省林业厅(5项)(一)取消3项1.建设工程征占用林地预审2.重点国有林区森林采伐限额审核3.营造林工程监理员执业资格审核(二)下放至市级(含昌图、绥中县)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管理2项1.林业部门管理的采集国家二级保护野生植物审批2.新建扩建消耗林木资源10万立方米以上加工企业的行政许可十五、省海洋渔业厅(16项)(一)取消4项1.海岸工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审核(由省环保厅管理)2.渔业船舶设计单位资格认可3.渔业船舶修造工厂资格认可(初审)4.渔船承造许可(二)下放12项1.水产苗种生产许可证发放(下放至市级和昌图、绥中县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管理)2.捕捞国家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审批(下放至市级和昌图、绥中县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管理)3.装载有毒害货物、粉尘飞扬散装货物船舶在渔港内冲洗甲板和舱室的批准(下放至渔港所在地县级渔港监督机构管理)4.拆船时排放未经处理的洗舱水、压舱水和舱底水的批准(下放至渔港所在地县级渔港监督机构管理)5.船舶在渔港水域内进行洗舱作业的许可(下放至渔港所在地县级渔港监督机构管理)6.船舶在渔港内使用化学消油剂的批准(下放至渔港所在地县级渔港监督机构管理)7.因教学、科研需要在无居民海岛采集生物和非生物样本的许可(下放至渔港所在地县级渔港监督机构管理)8.船舶在渔港内装卸易燃、易爆、有毒等危险货物的批准(下放至渔港所在地县级渔港监督机构管理)9.船舶进出渔港签证(下放至渔港所在地县级渔港监督机构管理)10.渔港内从事捕捞、养殖等生产活动的批准(下放至渔港所在地县级渔港监督机构管理)11.国内441KW(含)以上非捕捞渔船(不含公务船)、中外合资(合作)、独资的国内渔业船舶、境外购进的国内渔业船舶,以及大连湾渔港监督处辖区内的国内渔业船舶船名审批及登记(下放至渔港所在地县级渔港监督机构管理)12.水域滩涂养殖使用证审核(省属水库除外)(下放至县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管理)十六、省外经贸厅(2项)(一)取消1项鼓励类外商投资企业项目确认审批(二)下放至市级外经贸行政主管部门管理1项限额以下外商投资股份公司的设立及变更事项审批十七、省文化厅(8项)(一)取消5项1.由当地人民政府出资帮助修缮的非国有省级文物保护单位转让、抵押或者改变用途的审批2.已经文化部批准的本地区涉外非商业性文化艺术表演及展览项目20天以内的延期审批3.省内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连锁企业认定(省内连锁网吧认定)4.拍摄省级文物保护单位审批5.省文物收藏单位处理不够入藏标准、无保存价值的文物或标本审批(二)下放至市级文化行政主管部门管理3项1.港、澳投资者在内地投资设立合资、合作、独资经营的演出场所经营单位审批2.台湾地区投资者在内地投资设立合资、合作经营的演出场所经营单位审批3.文物保护单位的属于国家所有的纪念建筑物或者古建筑改变用途的审批十八、省卫生计生委(9项)(一)取消6项1.开展医疗美容新技术临床研究批准2.重大中医药科研成果的推广、转让、对外交流和中外合作研究中医药技术审批3.《传统医学师承出师证书》核发4.特殊血型的血液从外省调配和因科研或者特殊需要而进行血液调配的审批5.血站工作人员执业资格认定6.省属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执业许可(二)下放至市级卫生计生行政主管部门管理3项1.省管医疗机构的医师执业注册(含港澳台医师来内地短期行医核准、外籍医师来华短期行医核准)(下放至沈阳市、大连市、锦州市、铁岭市卫生计生行政主管部门管理)2.省管医疗机构的护士执业注册(下放至沈阳市、大连市、锦州市、铁岭市卫生计生行政主管部门管理)3.医疗广告发布审查下放至市级卫生计生行政主管部门管理十九、省地税局(4项)(一)取消2项1.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的核准2.对吸纳下岗失业人员达到规定条件的服务型、商贸型企业和对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减免税的审批(二)下放2项1.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性减免审批(下放至市级和绥中、昌图县地方税务机关管理)2.房产税困难减免审批(下放至市级人民政府,由市级人民政府授权市地税局审批)二十、省质监局(2项)(一)取消1项信息网络建设标准化审查(二)下放至市级(含绥中、昌图县)质量技术监督部门1项国家、省登记注册企业产品标准备案二十一、省新闻出版广电局(8项)(一)取消5项1.电子出版物出版单位与境外机构合作出版电子出版物审批2.组建省内院线公司审批3.被关闭光盘厂生产线处理审批4.可录光盘生产设备引进审核5.举办省内广播电视节目交流、交易活动审批(二)下放至市级新闻出版广电行政主管部门管理3项1.县级广播电视台变更台标审批(需报省局备案)2.非省(中)直企事业单位设立开办图书、报纸、期刊、音像制品批发企业或者非省(中)直企事业单位申请从事图书、报纸、期刊、音像制品批发业务的审批3.非省(中)直企事业单位获准设立开办图书、报纸、期刊、音像制品批发企业或者获准从事图书、报纸、期刊、音像制品批发业务的非省(中)直企事业单位申请变更《出版物经营许可证》登记事项的审批二十二、省安全生产监管局(11项)(一)取消5项1.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除煤矿外)职业卫生安全许可2.矿山救护队三级资质认定3.特种劳动防护用品销售单位认证4.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5.非煤矿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二)下放6项1.烟花爆竹经营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下放至市级安全生产监管部门管理)2.烟花爆竹经营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下放至市级安全生产监管部门管理)3.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核发(委托下放,市县两级国土部门颁发采矿许可证的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委托市级安全监管部门审查,省发证)4.非煤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委托下放,市县两级国土部门颁发采矿许可证的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委托市级安全监管部门审查)5.非煤矿矿山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备案(委托下放,市县两级国土部门颁发采矿许可证的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预评价备案委托市级安全监管部门备案)6.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核发(中、省直企业、剧毒化学品企业除外)(委托下放至市级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审查,省发证)二十三、省食品药品监管局(下放至市级和绥中、昌图县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和食品药品监督部门管理14项)1.食用油、油脂及其制品类生产许可2.肉制品生产许可3.饮料生产许可4.方便食品生产许可5.罐头生产许可6.冷冻饮品生产许可7.速冻食品生产许可8.酒类生产许可9.水产制品生产许可10.淀粉及淀粉制品生产许可11.蜂产品生产许可12.特殊膳食食品生产许可13.乳制品生产许可14.其他食品生产许可二十四、省体育局(6项)(一)取消3项1.全省性和跨省的体育竞赛审批2.一级社会体育指导员资格认定3.一级运动员、裁判员资格认定(二)下放至市级体育行政主管部门管理3项1.临时占用体育设施(含全民健身设施)批准2.拆除公共体育设施或改变其功能、用途审批3.市级体育类社会团体登记、变更、注销前审批二十五、省统计局(取消1项)公布相关统计资料审批二十六、省人防办(2项)(一)取消1项新建民用建筑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减、免、缓审批(二)下放至市级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管理1项城市及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民用建筑确因地质等条件限制不能修建防空地下室,易地修建防空地下室审二十七、省物价局(暂停1项)价格评估机构资质认定工商注册前置二十八、省知识产权局(取消2项)1.专利广告认定2.向国外申请专利专项资金资助中第三方检索机构认定二十九、省畜牧局(4项)(一)取消2项1.动物源性饲料产品生产企业安全卫生合格证审批2.饲料生产企业审查合格证审批(二)下放至市、县级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管理2项1.非跨省引入动物隔离场和无害化处理场的防疫条件审查与合格证的核发2.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审批三十、省煤管局(取消1项)煤炭运输计划审批三十一、省辽河保护区管理局(下放至相关市级辽河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管理1项)在辽河保护区内排放未经处理的洗舱水、压舱水、舱底水审批三十二、省凌河保护区管理局(下放至相关市级凌河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管理6项)1.在凌河保护区内排放未经处理的洗舱水、压舱水、舱底水审批2.在凌河保护区内利用堤顶或戗台兼做公路的审批3.在凌河保护区内修建挖筑鱼池(塘),从事捕捞和水产品养殖的审批4.在凌河保护区内采集国家二级保护野生植物的审核、审批5.在凌河保护区内海域滩涂使用审核、登记6.在凌河保护区内临时占用林地的审批附件2省政府决定取消和下放的其他行政职权项目目录(共计71项,其中:取消37项,下放27项,其他7项)一、省经济和信息化委(5项)(一)取消4项1.非国有企业法律顾问职业资格注册备案(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相关项目同时取消)2.民爆科研立项备案(民用爆炸物品技术科研成果验收的子项)3.民爆科技成果鉴定(民用爆炸物品技术科研成果验收的子项)4.镁硼滑石岫玉行业矿山企业申办安全生产许可证核准(二)转移至省轻工联合会、省城镇集体工业联社会同省工艺美术协会管理1项对传统工艺美术大师的认定二、省教育厅(2项)(一)取消1项省研究生课程进修班备案(二)下放市、县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管理1项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招生简章和广告备案三、省民委(7项)(一)取消1项加入中国国籍的外国人的民族成份认定(二)调整为日常管理6项1.省宗教团体认定的宗教教职人员备案2.省宗教团体认定的宗教教职人员备案注销3.宗教教职人员跨省主持宗教活动备案4.宗教教职人员担任宗教活动场所主要教职备案5.宗教教职人员离任宗教活动场所主要教职备案6.省外宗教教职人员来我省担任宗教活动场所主要教职备案四、省民政厅(下放3项)1.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证书登记(下放至市级民政行政主管部门管理)2.民政行业特有工种(包括殡仪服务员、遗体搬运工、遗体防腐师、遗体整容师、遗体火化师、墓地管理员、灾害信息员、孤残儿童护理员和养老护理员)职业技能鉴定(下放至市级民政行政主管部门管理)3.除涉韩、涉台以外的大连市管辖范围的涉外婚姻登记(下放至大连市民政行政主管部门管理)五、省财政厅(取消1项)注册资产评估师职业资格认定(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相关项目同时取消)六、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取消1项)品牌管理师职业资格认定七、省国土资源厅(取消4项)1.跨省、自治区、直辖市销售的矿泉水的注册登记2.土地登记代理人登记(备案)(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相关项目同时取消)3.矿业评估师职业资格认定(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相关项目同时取消)4.土地复垦方案审核八、省住房城乡建设厅(5项)(一)取消3项1.房地产经纪人职业资格认可(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相关项目同时取消)2.建筑业企业项目经理职业资格认可(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相关项目同时取消)3.工程勘察设计外埠企业入辽备案(二)下放2项1.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动态核查(下放至市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管理)2.城建监察(下放至县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管理)九、省交通厅(下放5项)1.专用航标设置、撤除、位置移动和其他状况改变的认可(下放至市级航道行政主管部门管理)2.通航水域及跨河建筑物净空尺度和技术要求许可(下放至市级航道行政主管部门管理)3.水运工程(港口、航道)开工备案(下放至市级航道行政主管部门管理)4.道路旅客运输(包括班车客运、包车客运)车辆类型划分及等级评定(下放至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管理)5.营运车辆技术等级评定(下放至市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机构管理)十、省农委(取消2项)1.种子生产技术人员考核2.蚕种检验机构认定十一、省水利厅(取消1项)水利工程质量与安全监督员职业资格认定(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相关项目同时取消)十二、省林业厅(取消1项)营造林工程监理员执业资格审核十三、省服务业委(下放至市级服务业行政主管部门管理1项)对特许人未按规定说明费用情况行为的处罚十四、省外经贸厅(2项)(一)取消1项国际商务专业人员职业资格认定(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相关项目同时取消)(二)下放至市级外经贸行政主管部门管理1项外派劳务人员招收备案审查十五、省国资委(取消1项)企业法律顾问职业资格认可(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相关项目同时取消)十六、省地税局(取消1项)注册税务师职业资格认定(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相关项目同时取消)十七、省质监局(5项)(一)取消3项1.质量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认定(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相关项目同时取消)2.棉花收购加工单位质量保证能力资格认定3.采用国际标准验收合格证书管理(二)下放2项1.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初审(委托下放至市级和绥中、昌图县质监行政主管部门管理)2.市及市以下质检机构授权(下放至市级和绥中、昌图县质监行政主管部门管理)十八、省新闻出版广电局(3项)(一)取消1项只读类光盘设备投产验收(二)下放2项1.对农村电影放映工程中出现放映未经审查通过的、走私或无版权影片的,放映无《电影片公映许可证》影片等行为的处理(下放至县区新闻出版行政主管部门管理)2.市、县级新闻出版行政部门主办地方性出版物展销活动的事前备案(省级出版、发行行业协会主办地方性出版物展销活动的备案职权除外)(下放市级新闻出版广电行政主管部门管理)十九、省安全生产监管局(6项)(一)取消5项1.阻隔防爆材料的生产单位和施工单位备案2.省外烟花爆竹供货企业备案3.投资额度在2000万元以上的非高危行业企业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评审4.投资额度在2000万元以上的非高危行业企业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5.投资额度在2000万元以上的非高危行业企业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二)下放至市级安全生产监管行政主管部门管理1项三级标准化评审组织单位、评审单位和评审人员条件确定二十、省体育局(取消2项)1.对全省体育传统项目学校的审查管理2.对体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超出其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进行活动等行为的处理二十一、省物价局(8项)(一)取消2项1.房地产咨询服务收费定价2.房地产经纪服务收费定价(二)下放至市级物价行政主管部门管理6项1.污水处理费定价2.交通部门的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上岗培训费定价3.民爆器材仓储、运杂费等流通费率或销售价格定价4.危险废弃物处置费定价5.查档费定价6.室内煤气管道改装费定价二十二、省中小企业局(下放至各市中小企业行政主管部门管理1项)省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备案。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发展产业金融的若干意见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发展产业金融的若干意见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发展产业金融的若干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辽宁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5.09.29•【字号】辽政发〔2015〕43号•【施行日期】2015.09.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金融综合规定正文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发展产业金融的若干意见辽政发〔2015〕43号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全面振兴东北地区等老工业基地的战略部署,未来五年,全省金融业要以改革和体制机制创新为动力,以支持产业结构调整与转型升级为目的,以建立产业金融服务体系为目标,通过创造良好的金融生态与政策环境,争取国家金融管理部门先行先试政策,组织动员全社会力量,全面推动产业金融发展,特制订本意见。

一、总体要求和工作目标(一)总体要求。

未来五年,全省金融业要在继续全面服务经济社会发展,推动信贷、非信贷以及其他业已成熟的金融服务基础上,通过改革驱动、创新驱动、市场驱动和开放驱动,将产业金融服务体系建设作为主导发展方向,主动适应现代金融综合化、专业化发展趋势,本着产业为本、金融为用的指导方针,结合全省现代农业、现代制造业和现代服务业发展规划,依据产业结构深度调整需求,提供专业化、综合性金融服务,为产业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提供适用的金融解决方案。

(二)工作目标。

通过持续的金融创新和先行先试,在全省范围内逐步发展创新活跃、多样化、专业化、综合性的产业金融服务体系,实现产业与金融深度融合、相互促进、共同发展。

各类金融机构要突出重视传统产业转型升级、战略性新兴产业快速发展、促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解决中小微企业融资难融资贵四个重点领域,努力提供不断扩大的特色化、专业化服务。

沈阳、大连要率先推进产业金融发展并建成产业金融服务体系。

重点支持现代农业示范区、农产品深加工、设施农业和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建设和发展,推动农业现代化;重点支持冶金、石化、装备制造等传统优势产业转型升级,围绕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商业模式,开发新市场和促进“两化”深度融合,提升竞争能力和品牌价值,提供全过程、个性化深度服务;重点支持现代物流、研发设计、技术服务等生产性服务业,以及新型金融业态、电子商务、市场体系升级、新型商务服务等,促进现代服务业加快发展。

辽宁省小微企业成长及相关政策分析①

辽宁省小微企业成长及相关政策分析①

辽宁省小微企业成长及相关政策分析1. 引言随着中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小微企业在经济中的地位和作用日益凸显。

作为辽宁省的经济支柱,小微企业在促进就业、推动经济增长和社会稳定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

本文将对辽宁省小微企业成长状况及相关政策进行分析和探讨。

2. 辽宁省小微企业的发展现状辽宁省小微企业是辽宁省经济中最主要的组成部分之一。

据统计数据显示,截至目前,辽宁省小微企业数量已超过100万家,占辽宁省所有企业的90%以上。

辽宁省小微企业在就业方面起到了重要的推动作用,为辽宁省创造了大量就业机会,促进了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

然而,辽宁省小微企业面临着许多问题和挑战。

首先,小微企业在资金、人才和市场准入等方面存在困难。

其次,由于缺乏创新能力和核心竞争力,小微企业的发展受到了限制。

最后,小微企业在市场竞争中往往受到大型企业的压制,难以获得更好的发展机会。

3. 政府相关政策支持为了促进辽宁省小微企业的发展,政府出台了一系列相关政策。

这些政策旨在提供资金支持、优化营商环境、加强培训与技术支持、扶持创新等方面。

3.1 资金支持政策政府通过设立专项资金、降低小微企业融资成本等方式提供资金支持。

其中包括小微企业发展基金、创业担保贷款、小微企业债券等。

这些资金政策为小微企业提供了更多的融资渠道和便利条件。

3.2 优化营商环境政策政府积极推动优化营商环境,降低小微企业的办理手续和成本。

简化审批程序、提高办理效率、推进电子政务等举措有助于提高小微企业的生产效率和竞争力。

3.3 培训与技术支持政策政府加大对小微企业的培训和技术支持力度。

通过组织培训班、提供技术咨询等方式,帮助小微企业提升管理水平和技术能力,促进企业的可持续发展。

3.4 创新扶持政策政府鼓励小微企业进行创新,并提供相应的扶持政策。

包括设立科技创新基金、加大研发投入、推进产学研合作等。

这些政策有助于小微企业提升自身创新能力,不断适应市场需求。

4. 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尽管政府出台了一系列支持小微企业的政策,但在实施过程中仍然存在一些问题。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第一批取消调整涉及企业和群众办事创业的证明目录》的通知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第一批取消调整涉及企业和群众办事创业的证明目录》的通知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第一批取消调整涉及企业和群众办事创业的证明目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公布日期】2018.07.27
•【字号】辽政办发〔2018〕31号
•【施行日期】2018.07.27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机关工作
正文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
《辽宁省第一批取消调整涉及企业和群众办事创业的证
明目录》的通知
辽政办发〔2018〕31号
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直属机构、各有关单位:
《辽宁省第一批取消调整涉及企业和群众办事创业的证明目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

其中,永久性取消75项,取消后规范调整办理方式178项。

各地区、各部门要认真贯彻执行,及时修改办事指南,优化办事流程,推广网上核验、主动调查、告知承诺等政务服务方式,建立健全政府职能部门信息共享机制,同时加强事中事后监督,确保监管责任落实到位。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8年7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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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设全省小微企业名录促进小微
企业加快发展的意见
【法规类别】工商管理综合规定119
【发文字号】辽政办发[2016]12号
【发布部门】辽宁省政府
【发布日期】2016.01.14
【实施日期】2016.01.14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设全省小微企业名录促进小微企业加快发展的意见
(辽政办发〔2016〕12号)
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为加快建设全省小微企业名录,进一步推动小微企业政策扶持的全面落实,切实解决小微企业发展中面临的困难和问题,促进小微企业加快发展,经省政府同意,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支持小微企业加快发展,提高小微企业“成活率”和生存质量,巩固商事制度改革成果,有效解决政策落地“最
后一公里”问题,突出小微企业名录的整合功能和便民特点,扩大小微企业扶持政策宣传,实现对小微企业精准扶持,进一步促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扩大就业和改善民生。

(二)基本原则。

集中公示、全面及时。

对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出台的各类扶持政策,要全面及时集中归集、统一分类、集中公示。

统一标准、规范建设。

按照国家小微企业名录建设技术方案和标准规范,统一数据格式、界面风格。

精准扶持、公开透明。

对申请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扶持政策进行精准导航,有效归集、公示各类扶持政策的实施信息。

政府组织、部门联动。

在各级政府统一领导下,各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推动小微企业名录建设工作。

(三)主要目标。

依托全省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借助其权威的企业基础信息源和巨大访问量优势,把全省小微企业名录系统建成集中宣传、公示扶持政策及实施信息的窗口和平台,为广大小微企业提供了解、申请、查询相关政策措施的便捷通道,提高扶持政策的知晓度、透明度及实施的精准度。

二、主要任务
(一)集中公示扶持政策。

对涉及小微企业的各类现行扶持政策进行梳理归纳,在全省小微企业名录系统“扶持政策集中公示”板块,全面及时向社会公示,提高扶持政策的知晓度。

(省发展改革委、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商务厅、省地税局、省工商局、省质监局、省政府金融办、省中小企业局、省知识产权局、省残联、省国税局、人民银行沈阳分行、辽宁银监局、辽宁证监局、大连海关、沈阳海
关等部门负责)
(二)建立扶持政策申请导航。

对涉及小微企业的各类扶持政策,按照财政资金支持、税收优惠、金融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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