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法律的渊源、形式、分类及效力·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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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渊源

法律渊源

• 3.保护主义原则,即以维护本国利益作 为是否适用本国法律的依据;任何侵害 了本国利益的人,不论其国籍和所在地 域,都要受到本国法律的追究。 • 4.以属地主义为主,与属人主义、保护 主义相结合的原则。
• (二)法律的事项效力范围 • 法律的事项效力范围指法律对什么样的行为、 事项、社会关系有效力。法律的事项效力应该 关涉到下列原则: • 1.事项法定性原则。即法律对哪些事项有效 一般以“是否有法律明文规定”为限。 • 2.一事不再理原则。即同一个机关不得两次 或者两次以上受理同一当事人就同一法律关系 所作的同一请求。 • 3.一事不二罚原则。即对同一行为,不得处 以两次或者两次以上性质相同或者同一刑名的 处罚。
• • • • •
※※:相关概念 1、立法体制 立法权限的划分 2、法律形式 法律的存在状态、外部形态或者表现形 式,比如法律规范的载体是什么,它以 什么形式表现出来以便为人们所了解。
• 二、法律渊源的分类 • 法律渊源意味着法院和行政机关可以从哪里寻找根据 以做出有法律效力的决定。这里,我们以这些根据的 来源的不同或者效力的大小为标准,把法律渊源分为 两类,即正式的法律渊源和非正式的法律渊源。 • (一)正式的法律渊源 • 正式的法律渊源是指对于国家机关、公民和社会组织 具有约束力的渊源主要有以下四种形式: • 1.制定法 • 制定法是立法机关和行政机关有意识制定的以法律条 文形式表达的规定,例如立法机关和行政机关制定的 规范性法律文件。

法的渊源形式与效力.

法的渊源形式与效力.
(一)概念
“法源”、“法律渊源” 一般有历史渊源、理论渊源、政治渊源等 法学尤其是立法学上指法的效力来源,包 括法的创制方式和法律规范的外部表现形式。
(二)对法的渊源的认识(资源、进路、 动因)
1、历史渊源; 2、本质渊源; 3、思想渊源; 4、效力渊源; 5、文件渊源; 6、形式渊源☆。
(三)总结 我们所说的法的渊源主要指向于法的效力渊源, 即主要指向于法的外部表现形式即法律形式。 法律形式是指享有不同立法权限的国家机关创 制的具有不同的法的效力的法律规范的外在形式。 这一概念表明:其一,法律形式反映立法的权限, 即享有不同立法权限的国家机关创制的法律规范 的法的效力不同;其二,法律形式表现不同的法 律规范之间的关系。
(二)法典编纂 亦称法律编纂,是指在对某一部门法全部现 行法规范进行审查、整理、补充、修改的基础上, 制定新的系统化的规范性法律文件——部门法典 的活动。 特点: 1、法典编纂是法的创制的形式之一 ; 2、法典编纂具有较强的系统性和科学性,必须 讲求高度的立法技术 。
(三)法规清理 法规清理又称法规整理,是指有关国家机关 按照一定程序,对一定时期和范围的规范性法律 文件进行审查,并重新确定其法律效力的活动。 特点: 1、对象是已经颁布生效的规范性法律文件; 2、是法律、法规创制机关的专有活动; 3、不制定新的法律规范,不修改原有规范的内 容,而是依据一定标准对现行法律规范进行审查, 以便重新确定其法律效力; 4、法规清理的结果具有法律意义。

法的渊源分类效力

法的渊源分类效力

法的理论渊源,指法律原则或法律制度的理论基础,或只法的立、改、废所依据的原理;

法的历史渊源,指形成法律的历史材料,或专职历史上产生某一法律原则或规则的行为和事件;

法的文献渊源,专职法律文件的原始记录、综述和汇编;

法的文化渊源,又称法的文学渊源,指有关法律的百科全书、教材、专着及法学参考资料;

法的本质渊源,指法的本质的根源;

法的效力渊源,又称法的形势渊源或直接渊源,指具有法律效力的表现形式;

立法中心主义说与司法中心主义说

前者把法的渊源看成是立法机关制定法律所依据的材料,主张把法的渊源与法的形式分开;后者却认为法源之法特指法官用于裁判的法律;

法的渊源的科学内涵

法律渊源包括两个不可分割的要素,一是其与法的效力的直接联系,二是指现行的法律文件须有一定的法律表现形式;首先,法的渊源必须与法的效力相联系,即只有产生法的效力的法律文本或条款,才有可能成为法的渊源;其次,要求任何具有法律效力的规范性文件或非规范性文件,都必须有一定的法律表现形式;

法的渊源的重大意义

法的渊源表明法律的外部结构是否合理,有利于该国法律体系的完善;法的渊源反映国家权力配置的状况和立法的特点,对促进该国立法体制的完善和弄清其立法特色有重大作用;有利于维护法制的统一;有利于维护法治秩序,促进经济社会的

法的渊源的类别

根据:法的渊源是与法的效力相联系的法的形式

成文法

规范性法律文件,指一定的国家机关按照法定权力范围,依据法定程序制定出来的、以权利义务为主要内容的、有约束力的、要求人们普遍遵守的行为规则的总称;

特征:

规范性,即规定行动模式,明确权利义务,确定行为后果;

法理学分析、思考题

法理学分析、思考题

法理学作业

第一章导论

分析

案情:张某在开车上班途中,发现赵某被汽车撞伤,倒在地上。张某将张某扶进自己的汽车,闯过六个红灯,将赵某送到医院。后张某由于违反交通管理条例的规定被交通警察罚款200元。

问题分析:

(1)交通警察对张某罚款200元,体现了自然法理论的基本立场,还是法律实证主义的基本立场?

(2)假如你为张某的行为辩护,那么应当站在什么样的法学立场上?

第二章法的概念

思考

请运用法的形式特征分析如下案件:一对夫妻在自家的房子中观看黄碟,是否应当受到法律的制裁?为什么?

(提示:这里关键要分析“在自家的房子中观看黄碟”是关系行为,还是个体行为

第三章法的渊源、形式与效力

1.讨论:2002年,某省人大制定了一个有关本省未婚女性可以通过试管婴儿的方式生育后代的地方性法规,同时,国务院卫生部向全国医院系统下发了有关禁止通过试管婴儿的方式生育后代的规定。假设某女A要求B医院为其实施通过试管婴儿生育后代的某些医学措施,B医院拒不接受,后诉至C法院。

问题讨论:C法院的法官D如何对此案做出判决?为什么?

(提示:可以根据第10章的事例10-1来一并讨论此案)

2.分析

假设某家族存在如下习惯——“未按时参加家族祭祀祖先的活动者,视为藐视祖先,因而剥夺其继承权”,假设家族成员A因为未能按时参加当年的祭祀活动而被剥夺了遗产继承权。后A诉至法院。他所持的理由有二:其一,A本身既缺乏劳动收入、又缺乏生活来源;其二,我国《继承法》13条第2款规定:“对生活有特殊困难的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

问题分析:如果你是一个法官,对于这个案件如何处理,请说明理由。

3第三章法律的渊源与分类

3第三章法律的渊源与分类

(一)正式渊源
1.制定法
制定法一般是指由国家立法机关或经立法机关授权的国家 机关根据立法程序制定,并以条文或法律文件方式表现的 规范性法律文件。根据制定机关的不同,制定法可分为议 会制定法和授权立法;根据效力高低可分为宪法、法律、 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等。在西方,制定法是大陆法系国 家的最重要的法源;在英美法系,以往“制定法只有在被 应用到判决中才被视为法的渊源” 。
(二)非正式法源
3.公共政策
由法律渊源的司法适用性而言,司法与公共政策的关系同样是复杂的问题。 一方面,作为重要的政治部门之一,“法院势必在制定政策方面起到作用。” 并且,“通过适时地提供判决,并且因此通过参加该制度政策产品的创制,司 法机构维持了自身的存在和它在社会中的持久作用。”在这种场合,司法机关 主要通过两种方式来实施其政策功能:一种是消极否定式的,即通过宣布一项 法律、法令、规则或政策无效来干预公共政策。另一种方式则是积极主动式的, 即直接地主动地制定规则和政策。 但另外一方面,法院又不是主要的政策制定者而多以政策执行者的面目出现, 它必须受制于法治社会下的政治结构,执行立法机关与行政机关的政策决定。 司法的特性决定了这种政策执行的合法性与依附性,因此,在涉及到某一个的 场合,司法机关必须以包括法律在内的公共政策作为衡量的根据,通过公共政 策的贯彻实施,来保证法院与政治结构和社会的合拍。
新中国成立以来,先后制定了四部宪法,即1954年宪法、1975年宪法、1978年宪法和1982年宪法

法理学 第三章 法律渊源和分类

法理学 第三章 法律渊源和分类
法律渊源
一、法律渊源的概念
1、渊源,水的源头,泛指事物的源头。 • 法律渊源,又称法的渊源、法源,有多种
含义 • 如历史渊源、理论渊源、本质渊源、效力
渊源、文件(文献)渊源等。 2、法律渊源通常指法的效力渊源,又称法的
形式,形式渊源等。
• 法的效力的来源,指法的产生方式,即规 范的产生是否具有合法的权力(如立法权) 来源。
——成文的ຫໍສະໝຸດ Baidu也有指文字的,即用文字表 达的法,对应的不成文法有习惯法、自 然法等。
——另外,英国的不成文宪法。 2、法的特殊分类 • 公法和私法 ——社会法 • 普通法和衡平法 • 联邦法和联邦成员法
四、法律渊源的优化
• 规范性法律文件和非规范性法律文件
• 法律渊源的优化,即规范性法律文件的规 范化和系统化。
• 主要方式有:法律汇编、法律编纂、法律 清理。
五、法的分类
• 从不同的角度认识和理解法。 • 这种分类属于法学上,即学术上的分类,
是法学上的方法,
• 是法学研究传统上习惯的分类方式。 1、法的一般分类 • 国内法和国际法 ——外国法? • 根本法和普通法 ——又称母法和子法,母法指宪法,子法
• 钱伯春因此向法院起诉,要求继承钱定 安的上述遗产。
• 玉佛寺则认为根据佛教传统交规:“凡 出家的僧人,色身交于常住,性命交于 龙天”,和尚从出家开始,生养死葬, 皆由寺庙负责,与俗家无关,死后一切 财物,统统归寺庙所有,俗家亲属无权 干预。

第二-三章 法的概念、渊源、分类和效力

第二-三章  法的概念、渊源、分类和效力

法的渊源司考题



《民法通则》第7条规定:“民事活动应当尊重社会公德。” 《合同法》第7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履行合同,应当遵守 法律、行政法规,尊重社会公德。”某县法院的法官在审理一 起合同纠纷时认为该合同内容违反了社会公德,因此判定该合 同无效。关于本案,下列哪些选项正确?(2008-1-54) A、法律、行政法规、社会公德都是法律的渊源 B、在本案审判中,法官的解释具有一定的价值取向性 C、判决的可接受性是法官在判案过程所考量的因素 D、违反公共道德的民事行为也可能被法院判为无效,这说明 在司法审判中,道德规范具有和法律规则同等的法律效力。
一、法的渊源
(四)当代中国法的非正式渊源 1、习惯 2、政策 3、判例
法的渊源案例:习惯作为法的渊源


一个妇女结过两次婚,第一次结婚生育了子女,丈夫去世后改 嫁,同后夫生育了子女,后夫去世后,这位母亲好不容易把子 女养大成人,后来自己死了。这位母亲一死,马上发生了前夫 和后夫所生双方子女争夺母亲遗体的纠纷,双方都想将母体的 遗体与自己的父亲合葬在一起。双方互不相让,起诉到了法 院。法院受理案件后,发现我国现行法律关于遗体的继承没 有具体规定,即关于本案我国法律存在漏洞。 应当怎样解决这个案件呢?法官考虑到了民间的习惯。如果 按照当地的习惯,妇女的遗体应该与前夫合葬或者应该与后夫 合葬,就可以按照这个规则对本案作出判决。法院经过调查, 发现当地的习惯是妇女的遗体与后夫合葬,于是依照这个习惯 作出了相应判决。

第三章法的渊源与分类

第三章法的渊源与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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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法的渊源在西方国家的发展
1、从习惯法到成文法
2、古罗马时期的十二铜表法
3、英美法系的判例法和大陆法系的制定法
4、法的渊源种类众多:制定法(包括宪法、法 律、行政法规、条约等),判例、习惯、学说、正 义公平的理念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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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当代中国法的渊源
一、当代中国法的渊源的一般特点
(一)当代中国法的渊源主要由以宪法为核心的各 种制定法构成 (二)法律规范制定机关和规范性文件的多样性 (三)在“一国两制”的格局下,特别行政区法的 渊源将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法的渊源体系中的特殊法 源形式在特别行政区长期存在。
(二)法律
在我国,“法律”这个概念具有两种含义:(1) 广义的法律:是指所有由具有立法权的立法机关依据 立法程序产生的规范性法律文件。(2)狭义的法律: 是指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员会制定的规范性法律文件。此处的法律是指狭义的 法律。在我国正式的法律渊源之中,法律的地位仅次 于宪法。
(四)研究法的渊源可以有助于立法者针对不 同的社会关系选择 不同的法的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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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法的渊源的历史发展
(一)法的渊源在中国的历史发展
1、从习惯法到成文法 从秘密法到公开法 子产铸刑鼎,邓析制竹刑 2、中国的制定法传统 李悝作《法经》
制定法的形式:律、令、格、式、典、敕、科
判例法的形式:廷行事、比(或者决事比)、例

03-民法的法源 -.

03-民法的法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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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有权解释(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
➢ 包括立法解释和司法解释 ➢ 全国人大常委会;最高检、最高法 ➢ 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
(JUDICIAL INTERPRETATION)
包括最高院的批复、解答、意见等。如,最高人民法院关 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 (试行)
➢ 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在我国司法实践中的特 殊重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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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国家认可的民事习惯 1、习惯,是指当事人所知悉或实践的生活和交易习
惯。 2、习惯与习惯法
习惯法是民法的最初形式 习惯法:制定法的补充完善、进步动力 3、我国民法上的习惯
1)是指习惯法; 2)其作为法律渊源受限制:须经国家认可。 4、民法上的习惯法成立的要件
1) 须有习惯存在并经长期反复适用; 2) 须具有对其法律效力的内心确信; 5、合同法第61条规定合同约定不明可依交易习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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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判例
1、 判例的优点与缺点 (1)优点
〖1〗 判例可以促进法律的发达 〖2〗 判例法直接运用于案件 〖3〗 有助于人民理解和学习 〖4〗 保护法律的安定性 (2)缺点 〖1〗 相似案件相同处理可能导致适用的勉强 〖2〗 浩瀚繁杂导致法律不透明 2、《最高人民法院公报》公布一些典型判例,实 际上对下级法院具有指导作用。 〖1〗逐步建立判例制度 〖2〗补充渊源
第三章 民法的法源

法律渊源分类和效力新

法律渊源分类和效力新






三、当代中国的法律渊源 1、宪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有权修改宪和监督宪法的 实施——《宪法》第62条第1项和第2项 2、法律 (1)基本法律:全国人大——《立法法》第7条第2款、 第88条第1项 (2)基本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全国人大常委会制 定——《立法法》第7条第3款、第88条第2项 3、行政法规:国务院——《立法法》第56条



3、联邦法和联邦成员法——联邦制国家的法 的分类方法 在联邦制国家有联邦法与联邦成员法的区分, 单一制国家则不存在这种划分。 联邦政府的立法权力和联邦成员国政府的立法 权力往往由宪法予以划分,它们在不同的领域 拥有立法权力。联邦法适用所有联邦成员国, 而联邦成员国法仅仅适用该联邦成员国。



二、分类 法律渊源以不同的标准可以作不同的分类,但在法律 实践中,其最主要的分类为正式渊源和非正式渊源。 法律的正式渊源是指那些可以从体现与国家制定的规 范性法律文件中的明确条文形式中得到的渊源。一般 说来,法律的正式渊源通常包括制定法、习惯法、判 例法和国际条约等。 法律的非正式渊源是指那些具有法律意义的准则和观 念,而这些准则和观念尚未在正式法律中得到权威性 的明文体现,如正义标准、理性原则、公共政策、道 德信念、社会思潮、习惯和学说等。


7、规章: (1)部门规章:国务院所属机关—— 《立法法》第71条 (2)地方政府规章:省、自治区、直辖 市和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立法法》 第73条

第三章 宪法的形式

第三章  宪法的形式

• (3)效力不同。宪法惯例作为一种政 治习惯规则,不具有国家强制力保障 其实施的法律效力,其普遍约束力来 自社会公众的普遍承认和国家政权的 默许;宪法判例的约束力主要来自于 遵循先例的原则。 • (4)稳定性程度不同。宪法惯例的稳 定性程度较高, 而宪法判例的稳定性 程度较低,新的判例经常否定、代替 旧的宪法判例。
• 根据调整对象不同,宪法典的内容更可以 划分为制宪的目的(一般在宪法序言部分 );国家的根本制度(一般在总纲部分) ;公民的基本权利与义务;国家机关的组 织、权限和活动原则;宪法的保障、解释 及修改;国家的标志等等。 • 按照调整对象的方式不同,宪法典的内容 可分为目的性条款、纲领性条款(基本国 策条款)、基本原则条款、规则条款、效 力条款、修订条款和过渡性条款等。
• 宪法惯例和宪法判例的内容可以在修 改宪法时吸收到成文宪法中来,但宪 法惯例和宪法判例并不都适合吸收到 成文宪法或成文的宪法性法律中来, 甚至不将其吸收到成文宪法或成文的 宪法性法律中,能更好地发挥其作用 。
二、宪法典结构
• 含义。宪法典结构是指宪法典内容的 相互关系及其外在的表现形式。宏观 地看,宪法典可以由序言、正文和附 则三部分构成。 • 在一定意义上,宪法典的结构能够比 较准确地反映一个国家中起主导作用 的宪法思想的特点。 • 宪法典结构一般分为形式结构和内容 结构。
• (三)宪法关系的特点

法理学003法律渊源、分类与效力

法理学003法律渊源、分类与效力

正式法律渊源
一、正式法源的含义 正式法律渊源,简称为“正式法源”,是那些 具有明文规定的法律效力并且直接作为法官审 理案件之依据的规范来源,如宪法、法律、法 规等,主要为制定法,即不同国家机关根据具 体职权和程序制定的各种规范性文件。
二、正式法律渊源所遵循的一般原则 法制统一性原则
法制统一性原则是正式法律渊源所必须遵守的基本 原则。所谓的法制统一性原则,是指不同效力等级 的法律渊源之间能够形成一个内部一致的统一体。 具体而言,这个原则包括以下三个部分:第一,合 宪性原则,所有的法律渊源必须与宪法保持一致, 不能与宪法相违背。第二,由于同一等级的法律渊 源之中存在评价目标的差异,因此同一等级的法律 规定之间允许存在差异。第三,遵循法律位阶原则 的一般要求,即不同效力等级的法律之间不得存在 冲突。如果下位法与上位法冲突,下位法将会丧失 法律效力。
所谓“禁止拒绝裁判”的原则,是指法院或者法官 有义务在对于不存在相应明文法律规定的情况下, 对属于其管辖范围的待决案件进行裁决。在出现法 律漏洞的情形之下,法官应发现非正式法律渊源。
原因在于:虽然在出现法律漏洞的时候,法官无法寻找正式 法律渊源作为判决直接的合法性基础,但是法官的行为同样 需要与整个法律秩序或者法律原则保持一致,因此必须在利 用自身所掌握的法律知识的基础上,将判决理由与法律秩序 及原则的要求联系起来,进而为判决结果寻找间接的合法性 基础。 之所以说这些法律渊源是非正式法律渊源,原因在于其不具 有直接的、必然的法律效力,而是有法律意义、为法官裁判 应予考虑的依据。

第三章法的渊源、分类、效力

第三章法的渊源、分类、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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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思考题】
• 1、当代中国法的渊源有哪些? • 2、简述法的一般分类。 • 3、如何理解法的对人行为的效力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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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法的渊源、分类、效力
3.3 法的效力
3.3.1 法的效力的含义 3.3.2 法的效力范围 3.3.3 法的效力的冲突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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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法的效力
3.3.1 法的效力的含义 1、法的效力的含义 法的效力指法的约束力。可以分为一般的法的效 力和具体的法的效力。一般的法的效力指由适用对象、 适用时间和适用空间三要素构成的法的约束力。具体 的法的效力指每一具体法律文件所规定的具体事项具 有的约束力。 2、概念对比:法的效力与法的实效 法的实效指法产生的实际效果,是法实现的客观 结果和状态,属于实然的范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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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法的渊源
3.1.3 当代中国法的渊源
(4)地方性法规。地方性法规是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 会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制定的适用于本地 区的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总称。如《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5)自治法规。民族自治地方的权力机关制定的自治条例和 单行条例的总称。如《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民族团结条例》 (6)行政规章。有关行政机关依法制定的事关行政管理的规 范性法律文件的总称。包括部委规章与政府规章。如《河南省 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实施细则》 (7)国际条约和协定。指我国缔结或参加的国际条约和协定 (8)其他法的形式: ①中央军事委员会制定的军事规章;② 特别行政区的规范性法律文件;③被授权机关制定的规范性法 律文件。如,《中国人民解放军队列条令》、《香港特别行政 区基本法》《深圳经济特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等

初级法理学3-法的渊源、形式和效力

初级法理学3-法的渊源、形式和效力

4,法规清理的结果具有法律意义.应该 法规清理的结果具有法律意义. 法规清理的结果具有法律意义 废止的法律,法规,条例,规章等由创 Baidu Nhomakorabea机关明令废止;需要修改或补充的加 以修改或补充;对确认为应该继续有效 的,以默认的方式重新确定其法律效力 .
二,法的汇编
也可以称为法律汇编和法规汇编. 是指不改变内容的前提下,将现行规范 性法律文件按照一定标准(如制定时间 顺序,涉及问题性质等)加以系统排列 ,汇编成册.
特点如下: 1,法规清理的对象是已经颁
布生效的规范性法律文件, 尽管有的规范性文件可能在 实践中已经不再援用,但是 只要未明令废止,均应该作 为法规清理的对象.
2,法规清理是法律,法规创制机关的专 有活动.我国法规清理权能归属的一般原则 是"谁制定谁清理 谁制定谁清理". 谁制定谁清理 3,法规清理活动不制定新的法律规范, 法规清理活动不制定新的法律规范, 法规清理活动不制定新的法律规范 也不修改原有规范的内容, 也不修改原有规范的内容,而是依据一定标 准对现行法律规范进行审查,以便重新确定 准对现行法律规范进行审查, 其法律效力. 其法律效力.审查的标准主要是已经生效的 规范性文件是否与宪法和高层次的法律,法 规相抵触,是否符合国家现阶段的基本政策 和已经变化了的客观情况等.
非正式渊源
1,习惯 2,道德规范和正义观念 3,社团规章和民间合约 4,外国法 5,理论学说特别是法律学说

法理学 法律渊源、分类、效力

法理学 法律渊源、分类、效力
特定人的法,如《警察法》和《教师法》。 特定事的法,如《国籍法》或《教育法》。 特定地区的法,如《中国公民往来台湾地区管理办法》、《民族区 域自治法》。 特定时间的法,如《戒严法》。
特别法优于一般法的原则也有例外,在什么情况下一般法 特别法优于一般法的原则也有例外, 优于特别法? 优于特别法?
5、实体法和程序法 。 根据 法所规定的内容 划分为实体法 、 实体法和程序法。根据法所规定的内容 法所规定的内容划分为实体法 和程序法。 和程序法。
3、根本法和普通法 。 根据法的内容 、 法律效力和制定程 、 根本法和普通法。根据法的内容、 划分为根本法和普通法。这适用于成文宪法制国家, 序划分为根本法和普通法。这适用于成文宪法制国家,在 不成文宪法制国家, 不成文宪法制国家,具有宪法性内容的法律同普通法法律 在效力上是相同的。 在效力上是相同的。 根本法,即宪法,是指在一个国家中, 根本法,即宪法,是指在一个国家中,规定国家的最根本 的经济、政治和社会制度, 的经济、政治和社会制度,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以及国 家机构组织和活动的基本原则, 家机构组织和活动的基本原则,具有最高的法律地位和效 制定修改需要特别的程序。 力,制定修改需要特别的程序。 普通法, 其内容一般是调整某一或者某些社会关系, 普通法 , 其内容一般是调整某一或者某些社会关系 , 效力低于根本法, 制定和修改必须符合根本法, 效力低于根本法 , 制定和修改必须符合根本法 , 程序 较根本法要简单。 较根本法要简单。

第三讲——法的渊源与形式

第三讲——法的渊源与形式

“玉兴8号”上有7名中国船员,6人遇难,1人失踪。 Q、根据法的对人效力,该案可以由谁来管辖?
2、法的空间效力
(1)在全国范围内有效
(2)在一定区域内有效 (3)具有域外效力
Q、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的空间效力如何?
3、法的时间效力
(1)概念:指法律何时开始生效、何时终止效力,以及
法律对于其生效前的事件或行为是否具有溯及力的问题。
2、非正式渊源:非出自法律创设机关,一般不能作为处
理法律问题的必要和充分根据,但对法律活动具有一定影 响力的法的渊源。 (四)当代中国主要的法的渊源 1、正式渊源 (1)宪法 第五条:“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同 宪法相抵触。” (2)法律 ①基本法律 ②基本法律以外的法律 (3)行政法规——条例、规定、办法
二、法的形式
(一)概念:即法的具体的外部表现形态,主要指法 的创设机关及其表现形式。
(二)法的形式的历史发展
1、中国 律、令、廷行事、科、比、例 2、西方国家 (1)古罗马:平民大会通过的法律、元老院的决议 皇帝敕令、高级长官的告示、法学家的解答 (2)中世纪:教会法、习惯法、罗马法、国王敕令
(3)近现代:宪法、法律、法规、判例、习惯等 判例:指能够作为审理后来类似案件依据的法院判决 判例法:指由不同具有约束力的先例所内含的法律原则
(4)法的溯及力
基本原则:①从旧原则 ②从新原则 ③从轻原则 ④从新兼从轻原则 ⑤从旧兼从轻原则 (三)法的效力等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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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法律的渊源、形式、分类及效力

第五周

教学目的:理解法律渊源与法律形式之间的区别;熟练掌握当代中国法律渊源及形式、法律效力的分类;了解法律的分类。

教学重点:熟练掌握当代中国法律渊源及形式、法律效力的分类。

教学难点:理解法律渊源与法律形式之间的区别。

教学步骤:

一、复习

1.法有那些基本特征?

2.“法”与“法律”的本质内涵分别是什么?

二、导入

法来自哪里?它的表现形式如何?

三、新授

(一)法律渊源、法律形式(第一节)

1.法律渊源、法律形式的概念

1)法律渊源(Sources of la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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