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青岛市市直部门(单位)行政审批取消、下放事项目录(44项)
(国发〔2015〕11号)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
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
等事项的决定
国发〔2015〕1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经研究论证,国务院决定,取消和下放90项行政审批项目,取消67项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事项,取消10项评比达标表彰项目,将21项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改为后置审批,保留34项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
同时,建议取消和下放18项依据有关法律设立的行政审批和职业资格许可认定事项,将5项依据有关法律设立的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改为后置审批,国务院将依照法定程序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修订相关法律规定。
《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4〕5号)中提出的涉及修改法律的行政审批事项,有4项国务院已按照法定程序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修改了相关法律,现一并予以公布。
各地区、各部门要继续坚定不移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加大简政放权力度,健全监督制约机制,加强对行政审批权运行的监督,不断提高政府管理科学化规范化水平。
要认真落实工商登记改革成果,除法律另有规定和国务院决定保留的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外,其他事项一律不得作为工商登记前置审批。
企业设立后进行变更登记、注销登记,依法需要前置审批的,继续按有关规定执行。
附件:1.国务院决定取消和下放管理层级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共计94项)
2.国务院决定取消的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事项目录(共计67项)
3.国务院决定取消的评比达标表彰项目目录(共计10项)
4.国务院决定改为后置审批的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目录(共计21项)
5.国务院决定保留的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目录(共计34项)
国务院
2015年2月24日。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15年青岛市人民政府规章制定计划的通知-青政办字〔2015〕16号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15年青岛市人民政府规章制定计划的通知正文:----------------------------------------------------------------------------------------------------------------------------------------------------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15年青岛市人民政府规章制定计划的通知青政办字〔2015〕16号各区、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2015年青岛市人民政府规章制定计划》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5年2月12日2015年青岛市人民政府规章制定计划一、送审项目1.青岛市校车安全管理办法责任单位:市教育局送审时间:已送审2.青岛市行业消防安全实施办法责任单位:市公安局送审时间:已送审3.青岛市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办法责任单位:市安全监管局送审时间:已送审4.有关法定机构管理方面的规定责任单位:市编委办会同试点单位送审时间:2015年6月5.青岛市民用机场净空保护管理办法责任单位:市交通运输委送审时间:2015年6月6.青岛市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责任单位:市卫生计生委送审时间:2015年6月7.修订《青岛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责任单位:市城市管理局送审时间:2015年9月二、调研项目1.青岛市废旧轮胎管理办法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2.青岛市碳排放权交易管理暂行办法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3.青岛市教育成果奖励办法责任单位:市教育局4.青岛市预防中小学生溺水管理办法责任单位:市教育局5.青岛市专职消防队伍管理办法责任单位:市公安局6.青岛市劳务派遣管理暂行办法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7.青岛市职业培训管理办法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8.青岛市房地产开发项目综合验收管理办法责任单位:市城乡建设委9.青岛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办法责任单位:市城乡建设委10.青岛市促进散装水泥发展规定责任单位:市城乡建设委11.青岛市建筑企业社会保险资金管理办法责任单位:市城乡建设委12.青岛市无障碍设施建设使用管理规定责任单位:市城乡建设委13.青岛市地下空间管理办法责任单位:市国土资源房管局14.修订《青岛市城市公有房产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责任单位:市国土资源房管局15.青岛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拍卖、挂牌出让网上交易办法责任单位:市国土资源房管局16.青岛市城市公共厕所管理办法责任单位:市城市管理局17.青岛市城市公共交通基础设施规划建设使用管理办法责任单位:市交通运输委18.青岛市农民教育培训办法责任单位:市农委19.修订《青岛市人口和计划生育管理办法》责任单位:市卫生计生委20.修订《青岛市社会急救医疗管理规定》责任单位:市卫生计生委21.青岛市导游人员管理办法责任单位:市旅游局22.青岛市流通领域商品质量抽查检验办法责任单位:市工商局23.青岛市合同示范文本管理办法责任单位:市工商局24.青岛市市场主体信用信息资源共享管理办法责任单位:市工商局25.青岛市气瓶安全监督管理办法责任单位:市质监局26.青岛市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办法责任单位:市人防办27.青岛市游览参观点价格管理办法责任单位:市物价局28.青岛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办法责任单位:市地铁指挥部办公室29.青岛市轨道交通建设资金管理办法责任单位:市地铁指挥部办公室30.青岛市轨道交通综合开发管理办法责任单位:市地铁指挥部办公室31.青岛市公共信用信息管理办法责任单位:市电政信息办32.青岛市活动断层探测成果应用管理规定责任单位:市地震局33.青岛市新农村气象服务管理办法责任单位:市气象局——结束——。
2014-50号政府取消、下放行政审批事项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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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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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 序 号
项目名称
原实施 机关
设定依据
处理决定
备注
10 市科技成果鉴定
《科学技术成果鉴定办法》(国 市科技 家科技委员会第19号令) 取消 局 《软科学研究成果评审办法》 (国科发政字〔1995〕249号)
《社会团体登记管 理条例》(国务院 令250号)第十七 条规定,法律规定 市民政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国 11 自批准之日起即具 取消 局 务院令第250号) 有法人资格的社会 团体及其设立分支 机构、代表机构备 案 12 对劳动教养人员所 市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教养试行 取消 外就医批准 局 办法》(国发〔1982〕17号)
取消
取消
取消
取消
取消
1
由区市县 《辽宁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 老年证(优待证) 市民政 、先导区 《大连市老年人优待规定》(大 审批管理权限 局 老龄工作 政发〔2011〕50号) 机构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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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 序 号
项目名称
原实施 机关
设定依据
处理决定
备注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 对办理税务登记 法》 市地税 28 (开业、变更、验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 取消 局 证和换证)核准 法实施细则》(国务院令第362 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 市地税 29 扣缴税款登记核准 法实施细则》(国务院令第362 取消 局 号) 对公路、内河货运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货物运 市地税 30 业自开票纳税人的 输业税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 取消 局 认定 〔2003〕121号)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印发〈服 服务贸易等项目对 市地税 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出具税务 31 外支付出具税务证 取消 局 证明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 明管理审核 发〔2008〕122号)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外汇管理 外国公司船舶运输 局关于加强外国公司船舶运输收 收入税收管理及国 市地税 32 入税收管理及国际海运业对外支 取消 际海运业对外支付 局 付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01 管理确认 〕139号 ) 世行贷款粮食流通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世 项目建筑安装工程 市地税 行贷款粮食流通项目建筑安装工 33 取消 和服务收入免征营 局 程和服务收入免征营业税的通知 业税确认 》 (财税〔1998〕第087号)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 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的 支持和促进就业减 市地税 通知》(中发〔2002〕12号)、 34 取消 免税审批 局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 持和促进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 知》(财税〔2010〕84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自 自主择业的军队转 市地税 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有关税收 35 业干部就业减免税 取消 局 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 审批 〕26号)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岛市行政审批监督管理若干规定》的通知-青政办发[2011]6号
第三十三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审批依法实行公开。
行政机关应当将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有关行政审批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在办公场所公示。
第三十四条 行政机关做出的准予行政审批决定,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应当予以公开,公众有权依法查阅。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岛市行政审批监督管理若干规定》的通知
(青政办发〔2011〕6号)
各区、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为规范行政审批的设定和实施,加强行政审批监督管理,保障本市经济社会健康发展,现将《青岛市行政审批监督管理若干规定》印发给你们,望认真遵照执行。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第五条 设定和实施行政审批,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便民的原则,并依照规定的权限、范围、条件和程序进行,提高办事效率,提供优质服务。
能够通过行政指导、行政合同等方式有效规范的事项,不设定行政审批。
第六条 有关行政审批的规定应当公布;未经公布的,不得作为实施行政审批的依据(涉密事项除外)。行政审批的实施和结果,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外,应当公开。
法律、法规和规章对行政审批监督管理已有规定的,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执行。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的行政审批包括行政许可和非行政许可审批。
本规定所称的行政许可,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调整的行政审批事项。
本规定所称的非行政许可审批,是指由行政机关及具有行政执法权的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以下统称行政机关)实施的,除行政许可外的行政审批事项。
(一)属于新增行政审批事项的,应当做好条件、程序、期限等有关办事流程的设计工作;
行政管理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下放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
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下放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2012年12月4日青岛市第十五届人民政府令第1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2012年12月21日青岛市人民政府令第223号公布自2013年2月1日起施行)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精神,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优化发展环境,提高审批效率,增强区域经济发展竞争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市政府决定,向市南、市北、李沧区下放市级行政审批等事项75项,向崂山、黄岛、城阳区下放市级行政审批等事项132项,向即墨、胶州、平度、莱西市下放市级行政审批等事项107项。
一、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和具体事项审批体制,将本次行政审批事项下放方式分为委托、归还、界定三种。
属于市本级的行政审批事项,相应的上下级实施机关没有隶属关系的,采取委托方式下放,签署委托协议,明确权利义务;属于市本级的行政审批事项,区、市相应实施机关为市本级实施机关分局或直属机构的,采取内部界定方式下放;属于设定依据为县级以上、由市有关机关统一实施的,采取归还方式下放。
二、凡向市南、市北、李沧、崂山、黄岛、城阳区和即墨、胶州、平度、莱西市全部下放的行政审批事项,不再保留为市级行政审批事项;部分下放的,按照公布的具体范围予以保留。
三、建立行政审批专用章制度。
本决定发布后30日内,凡采取委托、界定形式下放的,市级行政审批主管机关应当针对不同行政区域刻制行政审批专用章,授予各行政区域对应的行政审批机关。
属于委托下放的,应当签订委托协议,由受委托机关按照委托协议在下放的行政区域内行使行政审批权限。
有关协议、专用章印模报市政府法制办备案。
各区、市要加强行政审批专用章的管理,行政审批专用章仅用于委托事项,严禁超出委托事项范围使用。
对超范围使用的,市级行政审批主管机关可以取消相应审批事项的委托,收回行政审批专用章,并将处理结果报市政府法制办、市监察局备案。
四、行政审批权限下放后,凡原属于市级审批权限的事项,其审批条件、申报材料、申报程序、办理期限,由市级审批机关统一梳理明确并公布执行;凡属于委托审批的事项,应当自批准之日起3日内,由下级审批机关报原市级审批机关备案;需要全市统筹规划但确定下放的审批事项以及在本市有数量限制的审批事项,由青岛市有关审批主管机关编制规划或者制定数量指标公布后实施,各区、市审批主管机关必须执行。
国发【2015】11号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
国发【2015】11号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2015年2月24日(此件公开发布)附件1国务院决定取消和下放管理层级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共计94项)序号项目名称审批部门其他共同审批部门设定依据处理决定备注1物业管理师注册执业资格认定住房城乡建设部无《物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04号)《物业管理师制度暂行规定》(国人部发〔2005〕95号) 取消2期货交易场所上市、修改或者终止合约审批 证监会 无《期货交易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27号)取消3期货交易场所变更住所或者营业场所审批 证监会 无 《期货交易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27号)取消4期货交易场所合并、分立或者解散审批 证监会 无 《期货交易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27号)取消5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公司新增股东或原股东转让所持股份审批证监会无《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第89号)取消6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收费审批证监会无《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证券交易所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号)《证券登记结算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65号)取消7 证券交易所风险基金、证券结算风险基金使用审批证监会无《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证券交易所风险基金管理暂行办法》(证监发〔2000〕22号)取消《证券结算风险基金管理办法》(证监发〔2006〕65号)8证券交易所上市新的交易品种审批 证监会 无《证券交易所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号)取消9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上市新的交易品种审批证监会 无《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第89号) 取消10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审核 证监会 无《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取消11保险公司股权转让及改变组织形式审批 保监会无《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取消12 保险公司从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审批 保监会无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630号) 取消13 投资连结保险的投资账户设立、合并、分立、关闭、清算等事项审批 保监会无《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取消14保险公司资本保证金处置审批 保监会无《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保险公司资本保证金管理办法》(保监发〔2011〕39号) 取消15 保险公司可投资企业债券的信用评级机构核准保监会 无《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取消16外资保险公司再保险关联交易审批 保监会 无《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保险公司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36号) 取消17保险机构经营农业保险业务审批保监会 无 《农业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629号)取消18铬化合物生产建设项目审批工业和信息化部无《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铬化合物生产建设许可管理办法》(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15号) 下放至省级人民政府工业和信息化行政主管部门19 软件企业和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认定及产品的登记备案工业和信息化部无《国务院关于印发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国发〔2000〕18号)《软件产品管理办法》(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9号)《软件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工信部联软〔2013〕64号)《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取消(工信部联电子〔2013〕487号)20对财政有影响的临时特案减免税审批财政部税务总局《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留部分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的通知》(国办发〔2004〕62号)取消21 中央财政农业综合开发有偿资金呆账核销和延期还款审批财政部无《农业综合开发财政有偿资金管理办法》(财发〔2008〕4号) 《农业综合开发财政有偿资金呆账核销和延期还款办法》(财发〔2008〕61号)取消22豁免国有创业投资机构和国有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国有股转持义务审核财政部无《财政部 国资委 证监会 社保基金会关于豁免国有创业投资机构和国有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国有股转持义务有关问题的通知》(财企〔2010〕278号)取消23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甲级资格认定 财政部无《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 《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财政部令第61号)取消24 境外(包括港澳台)会计师事务所在境内设立常驻代表处审批财政部无 《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 取消25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审批税务总局无《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538号)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留部分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的通知》(国办发〔2004〕62号)取消26申请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审核税务总局无《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全国开展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征收管理问题的公告》(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39号)取消27 对承担粮食收储任务的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免征增值税审核 税务总局 同级财政、粮食部门《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粮食企业增值税征免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9〕198号)取消28对承担粮食收储任务的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和经营免税项目的粮食经营企业以及有政府储备食用植物油销售业务的企业增值税税务总局无《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粮食企业增值税征免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9〕198号)取消免税资格审核 29拍卖行拍卖免征增值税货物审批税务总局无《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拍卖行取得的拍卖收入征收增值税、营业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40号) 取消30营改增后随军家属优惠政策审批税务总局无《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3〕106号)取消31营改增后军队转业干部优惠政策审批税务总局无《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3〕106号)取消32营改增后城镇退役士兵优惠政策审批税务总局民政部门《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3〕106号)取消33 消费税税款抵扣审核税务总局无《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消费税纳税申报及税款抵扣管理的通知》(国税函〔2006〕769号) 取消34成品油消费税征税范围认定 税务总局无《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消费税有关政策问题的公告》(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47号)取消35 主管税务机关对非居民企业适用行业及所适用的利润率审核 税务总局无 《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国税发〔2010〕19号) 取消36 非境内注册居民企业选择主管税务机关批准税务总局无《境外注册中资控股居民企业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45号)取消37 境外注册中资控股居民企业主管税务机关变更审批税务总局 无《境外注册中资控股居民企业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45号)取消38国防专利申请权、专利权转让及实施审批 国家国防科工局无《国防专利条例》(国务院、中央军委令第418号)取消39全国性社会团体筹备审批民政部需要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0号) 取消40社会福利基金资助项目审批民政部无《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留部分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的通知》(国办发取消〔2004〕62号)《社会福利基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财社字〔1998〕124号)41 兽药生产许可证核发农业部无《兽药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04号) 下放至省级人民政府兽医行政主管部门42水文、水资源调查评价机构资质认定 水利部无《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文条例》(国务院令第496号)取消43病险水库除险加固项目年度计划审批水利部无《关于进一步加强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工程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办农经〔2005〕806号) 取消44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年度计划审批水利部无《关于加强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和运行管理工作的通知》(发改农经〔2007〕1752号)取消45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交易流通审批中国人民银行无《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交易流通审核规则》(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04〕19号)取消46 国家重点工程建设或重大自然灾害临时增加采伐限额审批 国家林业局无《国务院批转林业局关于全国“十二五”期间年森林采伐限额审核意见的通知》(国发〔2011〕3号)取消47 进入林业部门管理的国家级自然保护区从事教学实习、参观考察、拍摄影片、登山等活动审批国家林业局无《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1985年6月21日国务院批准,1985年7月6日林业部发布)下放至省级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48 启动实施一级突发林业有害生物事件应急预案审批国家林业局 无《突发林业有害生物事件处置办法》(国家林业局令第13号) 取消49天保工程公益林建设任务调整审批国家林业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林业局关于下达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二期2011年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的通知》(发改投资〔2011〕1620号)取消50天保工程森林培育建设任务调整审批国家林业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林业局关于下达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二期2011年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的通知》(发取消改投资〔2011〕1620号)51跨区域重点推广示范项目审批国家林业局 无《中央财政林业科技推广示范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农〔2009〕289号)取消52省级退耕还林年度实施方案审核国家林业局无 《退耕还林条例》(国务院令第367号)取消53巩固退耕还林成果专项规划审批国家林业局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农业部、水利部《国务院关于完善退耕还林政策的通知》(国发〔2007〕25号)《巩固退耕还林成果专项规划建设项目管理办法》(发改西部〔2010〕1382号)《巩固退耕还林成果专项资金使用和管理办法》(财农〔2007〕327号) 取消54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生态旅游规划审批国家林业局无《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1985年6月21日国务院批准,1985年7月6日林业部发布)《自然保护区生态旅游规划技术规程》(GB/T20416-2006)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自然保护区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0〕63号)《国家林业局关于加强自然保护区建设管理工作的意见》(林护发〔2005〕55号)取消55 海域海岸带整治修复项目(海域类)审批国家海洋局 无《国务院关于全国海洋功能区划(2011-2020年)的批复》(国函〔2012〕13号)取消56 国务院批准的用岛项目建筑物和设施登记核准国家海洋局无《无居民海岛使用权登记办法》(国海岛字〔2010〕775号) 《无居民海岛使用申请审批试行办法》(国海岛字〔2011〕225号) 取消57海岛整治修复项目实施方案审批国家海洋局 无《海域使用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财建〔2009〕491号) 《无居民海岛使用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财综〔2010〕44号) 取消58 海岛整治修复项目验收 国家海洋局 无《海域使用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财建〔2009〕491号) 取消59教育部科技查新机构认定教育部无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教育部科技查新机构工作的意见》(教取消技发厅〔2004〕1号)60 地质资料延期汇交审批国土资源部 无《地质资料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9号)取消61 土地调查实施方案核准国土资源部无 《土地调查条例》(国务院令第518号)取消62矿产地储备区域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审批国土资源部无《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土资源部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国办发〔2008〕71号) 《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关于开展矿产地储备试点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国土资发〔2011〕128号)取消63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查阅保护期内的地质资料审查国土资源部无《地质资料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9号)《地质资料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16号)取消64 省、自治区、直辖市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划审核国土资源部 无《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国土资源部令第44号)取消65重点保护古生物化石产地名录审批国土资源部无《古生物化石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580号)《古生物化石保护条例实施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57号)取消66国土资源部科技平台建设审批国土资源部无《国务院关于加强地质工作的决定》(国发〔2006〕4号)《关于组织开展国土资源部野外科学观测研究基地命名和建设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213号) 《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加强科技创新工作的意见》(国土资发〔2013〕72号)取消67 整装勘查区设置审批 国土资源部无《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国土资源部等部门找矿突破战略行动纲要(2011—2020年)的通知》(国办发〔2011〕57号)《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快推进整装勘查实现找矿重大突破的通知》(国土资发〔2012〕140号)取消68调整矿产勘查风险分类审批国土资源部无《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完善矿业权管理促进整装勘查的通知》(国土资发〔2011〕55号)取消69船舶污染物清除作业单位资质认定 交通运输部 无《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61号)取消70 船舶油污损害民事责任保险证书或者财务保证证书核发交通运输部 无 《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61号)下放至省级及以下海事机构 71水运工程监理甲级企业资质认定交通运输部无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 《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交通部令2004年第5号)下放至省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72 外资企业、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经营中华人民共和国沿海、江河、湖泊及其他通航水域水路运输审批交通运输部无《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25号) 下放至省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73危险化学品水路运输人员资格认可交通运输部无《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子项“装卸管理人员资格认可”下放至省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
青海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已取消下放行政审批事项目录的通知
青海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已取消下放行政审
批事项目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青海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公布日期】2021.08.23
•【字号】青发改法规〔2021〕524号
•【施行日期】2021.08.23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行政法总类其他规定,行政许可,国有资产监管其他规定
正文
青海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已取消下放行政审批事项
目录的通知
各市、州发展改革委,机关各处室、委属各单位:
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推进“放管服”改革的决策部署,根据近年来国务院、省政府关于取消和下放行政审批事项的相关决定,我委共取消和下放了132项行政审批事项,现梳理形成《省发展改革委取消下放的行政审批事项目录》印发你们,请抓好贯彻落实。
附件:省发展改革委取消下放的行政审批事项目录(共132项)
青海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1年8月23日附件
省发展改革委取消下放的行政审批事项目录
(共132项)。
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3]19号
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正文:---------------------------------------------------------------------------------------------------------------------------------------------------- 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3〕1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批准的《国务院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方案》明确提出,要减少和下放投资审批事项,减少和下放生产经营活动审批事项,减少资质资格许可和认定,取消不合法不合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项目。
经研究论证,国务院决定,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共计117项。
其中,取消行政审批项目71项,下放管理层级行政审批项目20项,取消评比达标表彰项目10项,取消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3项;取消或下放管理层级的机关内部事项和涉密事项13项(按规定另行通知)。
另有16项拟取消或下放的行政审批项目是依据有关法律设立的,国务院将依照法定程序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修订相关法律规定。
各地区、各部门要认真做好取消和下放管理层级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落实和衔接工作,切实加强后续监管。
要按照深化行政体制改革、加快转变政府职能的要求,继续坚定不移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清理行政审批等事项,加大简政放权力度。
要健全监督制约机制,加强对行政审批权运行的监督,不断提高政府管理科学化、规范化水平。
附件:1.国务院决定取消和下放管理层级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共计91项)2.国务院决定取消的评比、达标、表彰项目目录(共计10项)3.国务院决定取消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共计3项)国务院2013年5月15日附件1国务院决定取消和下放管理层级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共计91项,其中取消71项、下放20项)序号项目名称实施机关设定依据处理决定备注1企业投资扩建民用机场项目核准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取消对取消的投资审批项目,国土资源、环保、安全生产监管等有关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加强监管,投资主管部门通过备案发现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划和产业政策要求的投资项目,要通知有关部门和机构,在职责范围内依法采取措施,予以制止。
关于取消第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
关于取消第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发布部门:发布文号: 国发[2002]2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国务院决定开展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以来,各部门、各地区按照《国务院批转关于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国发(2001)33号)和国务院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的要求,在国务院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积极认真地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目前取得了阶段性成果。
经过广泛深入地审核论证,国务院决定取消第一批行政审批项目。
各部门、各地区要研究并及时处理行政审批项目取消后可能出现的情况和问题,认真做好有关工作的后续监管和衔接,防止出现管理脱节。
要按照完善社会主义市场体制的目标和建立“廉洁、勤政、务实、高效”政府的要求,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继续深入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
要将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与政府机构改革、实行政务公开和“收支两条线”管理以及其他有关工作紧密结合起来,努力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体制要求的行政管理体制。
附件:国务院决定取消的第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目录(789项)二○○二年十一月一日附:国务院决定取消的第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目录(789项)部门序号项目名称设定依据备注国家计委1不需政府投资、除国家明令限制之外的农业项目的开工报告审批《国务院关于继续严格控制固定资产投资新开工项目的通知》(国发(1991)43号)2不需政府投资、除国家明令限制之外的林业项目的开工报告审批《国务院关于继续严格控制固定资产投资新开工项目的通知》(国发(1991)43号)3不需政府投资、除国家明令限制之外的水利项目的开工报告审批《国务院关于继续严格控制固定资产投资新开工项目的通知》(国发(1991)43号)4不需政府投资、除国家明令限制之外的气象项目的开工报告审批《国务院关于继续严格控制固定资产投资新开工项目的通知》(国发(1991)43号)5不需政府投资、除重大项目和国家明令限制之外的交通项目的开工报告审批《国务院关于继续严格控制固定资产投资新开工项目的通知》(国发(1991)43号)6不需政府投资、除重大项目和国家明令限制之外的能源项目的开工报告审批《国务院关于继续严格控制固定资产投资新开工项目的通知》(国发(1991)43号)7不需政府投资、除重大项目和国家明令限制之外的原材料项目的开工报告审批《国务院关于继续严格控制固定资产投资新开工项目的通知》(国发(1991)43号)部门序号项目名称设定依据备注国家计委8不需政府投资、除重大项目和国家明令限制之外的机械电子项目的开工报告审批《国务院关于继续严格控制固定资产投资新开工项目的通知》(国发(1991)43号)9不需政府投资、除重大项目和国家明令限制之外的轻工项目的开工报告审批《国务院关于继续严格控制固定资产投资新开工项目的通知》(国发(1991)43号)10不需政府投资、除重大项目和国家明令限制之外的纺织项目的开工报告审批《国务院关于继续严格控制固定资产投资新开工项目的通知》(国发(1991)43号)11不需政府投资、除重大项目和国家明令限制之外的高技术项目的开工报告审批《国务院关于继续严格控制固定资产投资新开工项目的通知》(国发(1991)43号)12特许权项目试点审批《国家计委、电力工业部、交通部关于试办特许权项目审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计外资(1995)1208号)13中央管理的厂丝定价《国家物价局关于颁布〈国家物价局及国家有关部门分工管理价格的轻工商品目录(1992年修订本)〉的通知》((1992)价工字541号)14边销茶定价《国家物价局关于颁布〈国家物价局及国家有关部门管理价格的农产品目录(1992年本)〉的通知》((1992)价农字390号)15食糖定价《国家计委关于加强食糖价格管理的通知》(计价格(1994)1116号)16大型发电设备主机定价《国家物价局关于颁布〈国家物价局及国家有关部门分工管理价格的重工商品和交通运输目录(1992年本)〉的通知》((1992)价工字474号)部门序号项目名称设定依据备注国家计委17国产农膜原料定价《国家物价局关于颁布〈国家物价局及国家有关部门分工管理价格的轻工商品目录(1992年修订本)〉的通知》((1992)价工字541号)18人民日报、解放军报定价《国家物价局关于颁布〈国家物价局及国家有关部门分工管理价格的轻工商品目录(1992年修订本)〉的通知》((1992)价工字541号)19足金饰品定价《国家物价局关于颁布〈国家物价局及国家有关部门分工管理价格的轻工商品目录(1992年修订本)〉的通知》((1992)价工字541号)20天然橡胶定价《国家物价局关于颁布〈国家物价局及国家有关部门分工管理价格的重工商品和交通运输目录(1992年本)〉的通知》((1992)价工字474号)21发电用煤定价《国家计委关于对电煤实行国家指导价格的通知》(计价管(1996)249号) 22中央国家机关宾馆招待所普通客房定价《国家计委、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修订中央国家机关宾馆招待所价格管理办法的通知》(计价格(2001)1168号)国家经贸委23重点铁矿和有色矿山维持简单再生产补助费管理《财政部关于提高重点矿山维持简单再生产费用标准的通知》(财工(1990)第234号)24轮胎企业增资扩股的核准《化学工业部、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关于加强轮胎行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化计发(1997)668号)部门序号项目名称设定依据备注国家经贸委25化工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审查认可《化学工业部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管理办法》(化督发(1994)493号)26经国家批准定点生产企业申报轿车国产化率核准《海关总署、国家计划委员会、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实施〈关于运用税收优惠促进小轿车国产化的暂行规定〉的通知》((1990)署税字第495号)27经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批准立项的企业生产的轻型客车的国产化率审核《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国家计划委员会、机械工业部、海关总署关于印发〈关于运用关税手段促进轻型客车国产化的暂行规定〉的通知》(税委会(1997)19号)28对利用外资项目增资行业审查《指导方向暂行规定》(国家计委令第5号)29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预审《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3号)30化纤行业主要生产能力核准《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纺织部、国家计委、国务院生产办关于严格控制棉纺、毛纺生产能力和加强化纤生产能力管理意见的通知》(国办发(1992)4号) 31工程勘察设计评优初审《建设部关于开展2000年度优秀勘察设计评选活动的通知》(建设(2000)123号)32工程设计咨询资质审查《建设部关于工程勘察、工程设计单位资质换证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建设(2001)18号)33建筑装饰资质审查《建设部印发〈关于加强建筑装饰设计市场管理的意见〉和〈建筑装饰设计资质分级标准〉的通知》(建设(2001)9号)部门序号项目名称设定依据备注国家经贸委34轮胎生产企业成立审核《化学工业部、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关于加强轮胎行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化计发(1997)668号)35直属二级以下建筑业企业施工资质审批《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48号) 36直属施工企业项目经理审批《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施工企业项目经理资质管理办法〉的通知》(建建(1995)1号)37直属工程建设单位行业监理资质审批《工程建设监理单位资质管理试行办法》(建设部令第16号)38甲乙级环境工程专项设计资格初审《国家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防治工程专项设计资格证书评审办法〉的通知》(环计(1996)176号)39乙级造价咨询资质审批《建设部关于印发〈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资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建标(1996)133号)40直属工程咨询单位项目年检《工程咨询单位资格认定暂行办法》(国家计委令第3号) 41直属勘察设计咨询单位资质审核《建设部办公厅关于明确国务院有关部门勘察设计咨询行业管理工作联系单位的通知》(建办设(2001)5号)42直属勘察设计、咨询单位项目年检《建设部关于印发〈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年检管理办法〉的通知》(建设(1999)17号)部门序号项目名称设定依据备注国家经贸委43直属施工企业资质审批《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48号)44建筑智能化系统工程设计和系统集成专项资质审批《建设部关于建立建筑智能化系统工程设计和系统集成专项资质及开展试点工作的通知》(建设(1998)194号)45有色金属经营企业资格审查《国务院关于加强有色金属管理的决定》(国发(1989)30号) 46部分实行“双限”管理的工业原材料商品的管理《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办公室关于下达2001年限定用途、限定数量进口暂定税率商品及第一批数量的通知》(税委办(2001)2号)47赋予商业、物资企业进出口经营权《国务院批转国家经贸委、外经贸部、内贸部关于赋予商业、物资企业进出口经营权试点意见的通知》(国发(1993)76号)48劳务项目审批《对外贸易合作部关于下放劳务项目审批权有关事宜的通知》((1999)外经贸合发第333号)49《用电检查资格证书》的监制《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国务院令第196号)50黄金企业引进外资合作开发国内黄金资源项目建议书审查《国家经贸委黄金管理局关于黄金行业引进外资有关政策及审批程序的通知》(国经贸金规(2000)63 号)51审批黄金工业基本建设项目《国家黄金管理局关于颁发〈黄金矿山设计若干原则规定(试行)〉的通知》(国金基字(1989)第004号)部门序号项目名称设定依据备注国家经贸委52黄金企业技术改造项目的可行性研究及初步设计审批《冶金工业部黄金管理局关于颁发〈黄金企业技术改造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冶黄生(1996)38号)53黄金工业工程建设施工企业或施工队伍资格登记《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48号)54工业工程建设监理单位资质管理审批《建设部、国家计委关于印发〈工程建设监理规定〉的通知》(建监(1995)737号)55首饰印记的发放《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印发〈金银饰品质量检验暂行规定〉的通知》(计价格(1998)1821号)56室内装饰行业企业资质审查《国家经贸委关于转发国家轻工业局〈关于加强全国室内装饰行业管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国经贸产业(1999)177号)57罐头厂出口代号的审批《中国轻工总会、国家进出口商品检验局关于重申审批出口罐头厂代号有关事项的通知》(轻总食纸(1995)2号)58硅酮结构密封胶生产、销售与进口检测核准《国家经贸委、国家建材工业局、国家技术监督局、建设部、国家工商局、国家进出口商品检验局关于加强硅酮结构密封胶管理的通知》(国经贸贸(1997)354号)59重要矿产资源开发的审核(开发黄金矿产除外)《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41号)60军工配套生产许可证《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关于印发〈民用部门军品配套科研生产许可证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科工法字(2000)481号)部门序号项目名称设定依据备注国家经贸委61限制类(乙)项目建议书批复《指导方向暂行规定》(国家计委令第5号)62开办煤矿企业审批《开办煤矿企业审批办法》(煤炭工业部令第3号)63开办旧货企业和旧货市场的审批《国内贸易部、公安部关于发布〈旧货流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内贸行一联字(1998)第6号)64(全国性)非贸易展览会《商品展销会管理办法》(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77号)65外国牌号碳酸饮料浓缩液进口登记《国家经贸委、海关总署关于碳酸饮料取消进口许可证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经贸贸(1997)294号)66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资格认证《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307号)67散装水泥专项资金预、决算审核备案《国家经贸委关于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对进一步加快发展散装水泥意见的批复〉的通知》(国经贸内贸(1999)185号)68进出口金精矿审批《国家经贸委黄金管理局关于印发〈含金物料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经贸金生(1999)61号)教育部69高等学校聘请其他国家或地区的政要、知名人士、高级公务员以外的人士为名誉教授、客座教授的审批、备案《国家教委办公厅关于当前聘请名誉教授问题的通知》((87)教师管厅字008号)部门序号项目名称设定依据备注教育部70中小学校长培训机构资格认定《中小学校长培训规定》(教育部令第8号)71直属企业设立、合并、变更、终止等事项的审核《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号)72全国劳动模范免试进入成人高校学习的审批《教育部关于印发〈2000年全国各类成人高校招生规定〉的通知》(教学(2000)4号)73具有招收保送生资格的高等学校的审批《国家教委关于印发〈普通高校招收保送生的暂行规定〉的通知》((88)教学字002号)74具有招收艺术特长生资格的高校的确定《国家教委高校学生司关于同意清华大学等六校招收艺术特长生的通知》(教学司(1996)43号)75高等学校招收高水平运动员和着名运动员免试入学的审批《国家教育委员会关于部分普通高等学校试行招收高水平运动员工作的通知》((87)教学字008号)76可招收小语种(非通用语种)的高等学校的确定《国家教委高校学生管理司同意外国语学院非通用语种单独招生的复函》((89)教学司字003号)77公费培养的大专以上在校生、未达到服务期的毕业生申请自费出国留学的核准《国家教委印发关于自费出国留学有关问题的通知》(教留(1993)81号)78各省(区、市)考试机构申请在本地区独立开办面向社会的非学历考试的审批《国家教委办公厅关于全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指导委员会办公室(国家教委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办公室)与国家教委考试中心合并及有关问题的通知》(教人厅(1994)23号)部门序号项目名称设定依据备注科技部79常设技术交易场所的审批《国家科委关于加强技术交易会管理的通知》(国科发市字(1997)193号)80农村技术市场工作试点单位的审批《国家科委关于印发〈“九五”全国技术市场发展纲要〉的通知》(国科发市字(1996)470号)81全国科技成果展览会及技术交易会的审批《技术交易会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令第10号)82技术经纪人资格认定《国家科委关于印发〈技术经纪资格认定暂行办法〉和〈全国技术经纪人培训大纲〉的通知》(国科发市字(1997)433号)83全国技术市场金桥奖的评奖《国家科委关于开展第四届全国技术市场金桥奖评奖工作的通知》(国科发市字(1997)229号)国防科工委84射性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定点审批《放射性药品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5号)85核建设(含改扩建)工程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行业预审《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3号)86民爆器材临时调拨审批《国家物资局、兵器工业部、公安部印发〈统配民用爆破器材购销管理规定〉的通知》((84)物化字225号)87民爆器材专用生产设备企业凭照审批《民用爆破器材生产流通管理暂行规定》(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令第2号)88民爆生产企业改建、扩建及验收(不扩大生产能力、不增加品种)审批《国务院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的通知》(国发(1984)5号)部门序号项目名称设定依据备注国防科工委89民爆器材技术转让(含向境外技术转让)审批《民用爆破器材生产流通管理暂行规定》(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令第2号);《中国兵器工业总关于下发〈民用爆破器材技术转让管理办法〉的通知》(兵总爆(1994)85号)90民爆器材科研项目立项审批《中国兵器工业总关于印发〈民用爆破器材科研项目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兵爆(1996)73号)91民爆器材新产品设计定型审批《中国兵器工业总关于印发〈民用爆破器材新产品定型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兵总爆(1996)705号)92民爆器材新产品准产证审批《民用爆破器材生产流通管理暂行规定》(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令第2号)93民爆器材产品生产定型、试生产及生产线验收审批《民用爆破器材生产流通管理暂行规定》(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令第2号);《中国兵器工业总关于印发〈民用爆破器材新产品定型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兵总爆(1996)705号)94爆破工程现场混制炸药审批《民用爆破器材生产流通管理暂行规定》(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令第2号)国家民委95民族地区改革开放试验区的审定《国务院批转国家体改委关于1993年体制改革要点的通知》(国发(1993)16号)96民族地区改革扶贫开发试验区、联系点的审定《国务院批转国家体改委关于1993年体制改革要点的通知》(国发(1993)16号)部门序号项目名称设定依据备注国家民委97少数民族贫困地区温饱基金项目审批《国务院批转国家民委、国务院贫困地区开发领导小组关于少数民族地区扶贫工作有关政策问题请示的通知》(国发(1989)62号);《国家民委、财政部关于国家财政安排“少数民族贫困地区温饱基金”有关事项的通知》(民委(经)字(1990)第317号);《国家民委、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少数民族贫困地区温饱基金人民银行专项贷款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民委(经)字(1990)第508号)98国家民委科技进步奖评审《省、部级科学技术奖励管理办法》(科技部令第2号)99民族贸易和民族用品生产试点企业审批《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国办发(1998)70号);《国家民委、国家经贸委、国家体改委、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强民族贸易和民族用品生产工作的通知》(民委(经)字(1997)269号)100少数民族特需白银分配指标审核《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国办发(1998)70号);《国务院批转国家民委等部门关于加强民族贸易和民族用品生产供应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发(1991)16号)101跨省(市)用工计划审批《劳动部关于颁布〈农村劳动力跨省流动就业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劳部发(1994)458号)部门序号项目名称设定依据备注公安部102娱乐场所经营单位设立治安审核《娱乐场所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61号)103按摩服务场所的设立审批《公安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卫生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清理整顿按摩服务场所严厉打击非法经营活动的通知》(公通字(1998)85号)104特种刀具生产许可证核发《公安部关于执行〈对部分刀具实行管制的暂行规定〉的通知》((83)公发(治)31号)105匕首佩带证核发《公安部关于执行〈对部分刀具实行管制的暂行规定〉的通知》((83)公发(治)31号)106管制刀具经销审批《公安部关于执行〈对部分刀具实行管制的暂行规定〉的通知》((83)公发(治)31号)107特种刀具购买证核发《公安部关于执行〈对部分刀具实行管制的暂行规定〉的通知》((83)公发(治)31号)108自行车分合式牌照登记发牌《公安部关于加强自行车治安管理和启用分合式牌照工作的通知》(公通字(1997)68号)109进口彩色复印机审批《国家贸易委员会、公安部、海关总署关于加强多色复印机进口管理的通知》(国经贸机(1995)898号)110设立旧货企业、旧货市场及个体工商户经营旧货特种行业许可《国内贸易部、公安部关于发布〈旧货流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内贸行一联字(1998)第6号)111设立生产性废旧金属收购企业特种行业许可《废旧金属收购业治安管理办法》(公安部令第16号)112设立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特种行业许可《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307号)部门序号项目名称设定依据备注公安部113设立印刷企业特种行业许可《印刷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15号)114守库押运人员的审查培训和资格审批《邮电部、公安部关于印发〈邮电局(所)安全防范规定〉的通知》(邮部联(1997)794号)115国有企业保卫人员上岗合格证审批和保卫机构负责人任免的备案《公安部、国家经贸委关于印发〈国有企业治安保卫工作暂行规定〉的通知》(公通字(1997)55号)116军工产品公路运输安全免检审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三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科工委办公厅、中国人民解放军总装备部政治部保卫部关于印发1999年国防科研大型任务安全保卫工作协调会会议纪要的通知》(公治(1999)656号)117民警服装定点生产企业审批《公安部、财政部关于印发〈民警着装规定〉和〈企业事业单位专职消防人员着装规定〉的通知》(公通字(1990)11号)118运钞车运营免检通行证核发《公安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停止使用121免检通行证的通知》(公通字(1997)37号)119民警队伍的组建、撤销审批《国务院转发公安部等六个部门关于建立民警的实施方案》(国发(1980)310号)120氯酸盐类混合炸药生产审批《国务院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的通知》(国发(1984)5号)121苏蒙朝探亲邀请书核发《公安部出入境管理局关于苏、蒙、朝公民来华探亲事》((87)公六(1)第333号)122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机构资格认定《国务院关于加强出入境中介活动管理的通知》(国发(2000)25号)部门序号项目名称设定依据备注公安部123消防设施专项工程设计证书消防专业审核《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93号);《公安部、建设部关于印发〈消防设施专项工程设计证书管理办法〉和〈消防设施专项工程设计资格分级标准〉的通知》(公通字(1997)60号)124消防设施工程专业承包企业资质消防专业审核《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87号);《公安部、建设部关于消防设施工程专业承包企业资质管理工作若干问题的通知》(公通字(2001)67号)125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储存、经营消防安全许可证核发《易燃易爆化学物品消防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公安部令第18号)(按照《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4号)规定,经贸、交通等部门将从不同环节,采用新的管理手段实施监管)126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准运证核发《易燃易爆化学物品消防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公安部令第18号)(按照《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4号)规定,经贸、交通等部门将从不同环节,采用新的管理手段实施监管)127建筑消防设施检测和维修保养资格许可证《建筑工程消防监督审核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30号)128消防产品备案《公安部关于改进和加强消防产品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公通字(1997)67号)部门序号项目名称设定依据备注公安部129消防产品生产、维修立项审批《消防监督程序规定》(公安部令第7号);《公安部、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加强消防器材生产管理的通知》((80)公发(消)字第203号,(80)工商总字第169号)130灭火器维修许可证核发《公安部消防器材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关于对灭火器维修产品实行维修许可证制度的通知》((1988)公消许发字第024号)131进口消防产品登记注册和安装使用前的质量复检《消防监督程序规定》(公安部令第7号)132消防产品审核发证《公安部关于对消防产品逐步实施认证的通知》(公消(1993)29号);《公安部关于对部分消防产品实施型式认可管理制度的通知》(公消(2001)174号)133邮政车辆特许通行核准《国务院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的通知》(国发(1988)19号)134个人从事印刷活动特种行业许可《印刷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15号)135摩托车乘员头盔生产许可证换(取)证核发《国务院关于发布〈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试。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取消有关行政审批事项公告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取消有关行政审批事项公
告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公布日期】2013.07.22
•【文号】
•【施行日期】2013.07.22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机关工作
正文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取消有关行政审批事项公告
《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3〕19号)取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1项行政审批,即:举办全国性人才交流会审批;取消3项评比、达标、表彰项目,即:全国农村优秀人才评选(并入全国杰出创业技术人才评选)、留学人员创业园评估、劳动保障监察“两网化”管理标准执行情况评估。
现予以公告。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2013年7月22日。
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
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省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改为后置审批国土资源部煤炭开采审批国土资源部或省级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41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关闭整顿小煤矿和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1〕68号)《国土资源部关于规范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权限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05〕200号)改为后置审批环境保护部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许可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51号)改为后置审批交通运输部国际海上运输业务及海运辅助业务经营审批交通运输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国务院令第335号)改为后置审批交通运输部国际船舶管理业务经营审批省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国务院令第335号)改为后置审批交通运输部国内水路运输、水路运输业务经营审批交通运输部及流域管理机构和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水路运输管理的部门《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25号)《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4〕5号)改为后置审批交通运输部港口经营许可港口行政管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改为后置审批兽药生产许可证核发农业部《兽药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04号)改为后置审批拖拉机驾驶培训学校、驾驶培训班资格认定省级人民政府农业(农业机械)行政主管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国务院令第406号)改为后置审批兽药经营许可证核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兽药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04号)改为后置审批农业机械维修技术合格证书核发县级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行政主管部门《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63号)改为后置审批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演出经纪机构设立审批文化部《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28号)改为后置审批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演出场所经营单位设立审批文化部《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28号)改为后置审批港、澳投资者在内地投资设立合资、合作、独资经营的演出经纪机构审批省级人民政府文化行政主管部门《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28号)《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3〕44号)改为后置审批港、澳投资者在内地投资设立合资、合作、独资经营的演出场所经营单位审批省级人民政府文化行政主管部门《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28号)《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3〕44号)改为后置审批台湾地区投资者在内地投资设立合资、合作经营的演出经纪机构审批省级人民政府文化行政主管部门《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28号)《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3〕44号)改为后置审批台湾地区投资者在内地投资设立合资、合作经营的演出场所经营单位审批省级人民政府文化行政主管部门《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28号)《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3〕44号)改为后置审批省级人民政府文化行政主管部门《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28号)改为后置审批设立中外合资、合作经营的娱乐场所审批省级人民政府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娱乐场所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58号)改为后置审批县级人民政府文化行政主管部门《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28号)改为后置审批设立内资娱乐场所审批县级人民政府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娱乐场所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58号)改为后置审批设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审批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文化行政主管部门《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63号)改为后置审批国家卫生计生委公共场所卫生许可(不含公园、体育场馆、公共交通工具卫生许可)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国务院关于发布〈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的通知》(国发〔1987〕24号)《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改为后置审批工商总局外商投资广告企业设立分支机构审批省级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及符合规定的有外商投资企业核准登记权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外商投资广告企业管理规定》(工商总局、商务部令第35号)改为后置审批质检总局口岸卫生许可证核发质检总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实施细则》(国务院令第574号)改为后置审批质检总局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业务的检验许可质检总局《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447号)改为后置审批新闻出版广电总局电影发行单位设立、变更业务范围或者兼并、合并、分立审批新闻出版广电总局或省级人民政府新闻出版广电行政主管部门《电影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2号)改为后置审批新闻出版广电总局电影放映单位设立、变更业务范围或者兼并、合并、分立审批县级人民政府广播电影电视行政主管部门《电影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2号)《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改为后置审批国家旅游局旅行社经营出境旅游业务资格审批国家旅游局或者其委托的省级人民政府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旅行社条例》(国务院令第550号)改为后置审批国家旅游局外商投资旅行社业务许可省级人民政府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旅行社条例》(国务院令第550号)改为后置审批国家旅游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核发省级人民政府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旅行社条例》(国务院令第550号)改为后置审批。
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保留和取消市级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青岛市人民政府令第175号
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保留和取消市级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正文:---------------------------------------------------------------------------------------------------------------------------------------------------- 青岛市人民政府令(第175号)《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保留和取消市级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已于2004年12月14日经市人民政府第13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市长夏耕二00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保留和取消市级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国务院和省政府的统一部署,我市对市一级行政审批事项进行了全面清理。
现决定保留行政许可349项,取消行政许可128项。
对保留的行政许可事项,各有关行政机关和组织应当依法规范行政许可行为,对实施行政许可的依据、条件、程序、期限等向社会公示,并严格依法实施。
对于取消的行政许可事项,各有关行政机关和组织不得再予实施,但要根据实际情况,制定相应措施,切实加强后续监督和管理。
本决定公布之日后由法律法规新设定的行政许可事项,市政府不再另行公布,各有关行政机关和组织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实施。
附件:保留和取消的行政许可事项目录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一、保留事项(5项)1.地方企业债券发行2.权限内固定资产投资(企业投资、外商投资、境外投资)项目核准3.废金属回收企业登记4.新增、更新或改造锅炉等大型用能设备扩大容量5.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及股本变更登记审核二、取消事项(2项)1.非银行IC卡生产与发行2.调(迁)入市内四区及高新区人员(含应届大中专毕业生)落户市盐务局一、保留事项(1项)食盐零售许可二、取消事项(1项)经营食盐批发企业、制盐企业审核市粮食局保留事项(1项)粮食收购许可市教育局一、保留事项(7项)1.市管民办学校的设立、变更、解散及分立、合并2.高中阶段学校、市区初中学校教师资格认定3.市内四区初中学校学生免学、缓学4.利用互联网实施远程学历教育的教育网校审批5.专科以下(不含专科)中外合作办学项目审批6.市辖区范围举办国际教育展览审批7.市管民办学校聘任校长核准二、取消事项(2项)1.市属高校第二专业专科学历教育学员入学资格2.市管民办学校人员待遇和印章式样市科学技术局取消事项(4项)1.主办国际科技会议或展览2.民营科技企业认定3.市属科研机构及中外合资研究开发机构设立、变更4.技术贸易机构认定登记市公安局一、保留事项(16项)1.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安全审查2.使用、运输、购买爆炸物品安全许可3.举行集会、游行、示威许可4.大型群众文化体育活动安全许可5.旅馆业特种行业许可证核发6.金融机构安全防范设施建设方案审批及工程验收7.公章刻制业特种行业许可证核发8.烟花爆竹临时销售许可9.易制毒化学品购用证明核发10.设立临时停车场审批11.邮政局(所)安全防范设施设计审核及工程验收12.办理剧毒化学品购买证、运输证13.典当业特种行业审核(包括典当业变更、注销)14.市区燃放烟花爆竹审核15.边境管理区通行证核发16.公共安全技术防范产品生产、销售审批二、取消事项(8项)1.拍卖业特种行业许可证核发2.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专用产品经销许可3.因私出入境中介服务机构资格认定4.技防工程三级及临时设计、施工资质审批5.刻字业从业人员培训6.旅馆业店簿登记员培训7.保安员资格证书核发8.聘请外国文教专家单位资格审核市公安边防支队保留事项(4项)1.出海船民证、船舶户口簿、船舶边防登记簿核发2.合资船船员登轮证、登陆证核发3.台湾居民登陆证核发4.对台劳务人员登轮作业证核发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一、保留事项(4项)1.机动车临时通行许可2.机动车驾驶许可3.机动车临时入境登记4.机动车延缓报废审批二、取消事项(3项)1.占用、挖掘道路和跨越、穿越道路架设、增设管线设施许可2.公共停车场开办许可3.停车场设计方案审核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处一、保留事项(2项)1.外国人、台港澳居民通行、居留、准迁、出入境、旅行、暂住证核发2.公民因私出国护照及内地居民往来台、港、澳通行证核发二、取消事项(1项)开办涉外宾馆许可市公安消防局一、保留事项(3项)1.具有火灾危险的大型集会、焰火晚会、灯会等群众性活动及公众聚集场所消防安全审查2.自动消防系统操作人员资格3.建筑工程消防设计防火审核、建筑工程消防验收审核二、取消事项(4项)1.电、气焊等具有火灾危险作业人员资格认定2.企业专(兼)职消防人员资格培训3.易燃易爆特种岗位人员资格认定4.消防设施设计、安装、维修、操作人员资格认定市民政局保留事项(4项)1.设立社会福利机构审核2.建设殡仪馆、经营性公墓审核3.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4.社会团体登记市司法局一、保留事项(2项)1.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核准2.设立面向社会服务的司法鉴定机构审核二、取消事项(2项)1.基层法律服务所设立、变更、注册、年检登记2.律师事务所(分所)设立及律师执业证申领审核市财政局一、保留事项(1项)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核准二、取消事项(1项)即开型彩票销售方案市人事局保留事项(2项)1.组织人才交流会2.人才市场中介服务审核市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保留事项(1项)事业单位登记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1.职业介绍机构资格认定2.民办职业培训机构资格认定3.职业技能鉴定机构资格认定4.企业实行特殊工时制度许可5.境外就业职业介绍机构资格认定审核6.设立技工学校审核7.外国人、台港澳人员在青就业审核二、取消事项(5项)1.用人单位接纳实习生2.职业介绍机构介绍外来劳动者3.职业培训机构发布招生广告4.劳动合同管理员资格认定5.社会职业介绍机构组织职业招聘洽谈会市建设委员会一、保留事项(10项)1.建筑工程施工许可2.房屋拆迁许可3.房屋拆迁资格证书核发4.户外广告设置(含临时性户外广告设置)5.户外灯饰设置、拆除和移动6.二、三、四级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及暂定资质7.规定范围内的建筑业企业资质审核8.工程监理企业资质审核9.工程勘察乙级资质、工程勘察劳务资质、建筑工程设计乙、丙级资质和其他建筑工程勘察、设计丙级及以下资质审核10.规定范围内的城建行业资质审核二、取消事项(1项)建筑业企业安全资格备案市规划局1.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2.建设用地规划许可3.建设工程规划许可4.变更建筑物使用性质、用途5.建设工程设计方案6.建设工程规划管理验收7.测量标志使用许可8.建设工程开工前的“查验灰线”9.拆除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10.城市规划编制单位资质认定11.国家基础测绘成果资料提供、使用审批12.永久性测量标志的拆迁审核二、取消事项(2项)1.限额内的测绘项目登记2.乙、丙、丁级测绘资格审核市市政公用局一、保留事项(25项)1.占用、挖掘城市道路2.依附于道路建设各种管线杆线等设施3.市政工程建设开工许可4.履带车、铁轮车或超重、超高、超长车辆在城市道路上行驶或通过桥涵5.紧急抢修掘路6.雨水、污水设施接入城市排水管网7.城市排水许可8.在城区河道、排洪道上架设桥梁、立杆架线、埋设管道9.改装、拆除、迁移城市公共供水设施10.供水经营许可11.燃气经营单位停业、歇业12.燃气经营单位在规定的经营场所范围外或者单位为内部生产设立燃气供应站点13.燃气经营许可14.改动燃气设施15.城市桥梁架设各类管线16.公共环卫设施拆除及迁移17.一、二类公共厕所实行有偿使用18.环境卫生设施的设计、竣工验收19.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20.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理服务审批21.燃气工程项目建设审核(含项目建议书和设计方案)22.市政工程施工企业一级资质审核及二、三级资质审批23.取用城市规划区地下水审核24.燃气器具安装维修单位审核25.城市新建燃气企业审核二、取消事项(10项)1.跨越、穿过桥涵施工2.城市供水工程设计方案3.城市二次供水设计方案4.城市节水工程设计方案5.城市中水设计方案6.城市二次供水保洁维修单位资质核准7.自建供水管网系统与城市公共供水管网系统连接8.燃气器具准销9.供气企业资质审核10.供热企业资质审核市供热办公室保留事项(1项)新建、改建、扩建锅炉或其他热源及城市供热设施的设计方案市城市节约用水办公室保留事项(1项)用水计划及调整市供水管理处保留事项(1项)供水企业因工程施工、设备维修等原因停止供水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一、保留事项(12项)1.采矿许可2.建设项目用地预审3.国有土地使用权划拨4.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出让、租赁、作价入股)5.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6.改变土地用途7.商品房预售登记8.新建物业投入使用许可9.设立物业管理企业10.物业管理企业三级资质11.开发未确定使用权的国有荒山、荒地、荒滩用地审核12.农村集体建设项目用地审核二、取消事项(8项)1.矿产资源勘察许可2.选(洗)矿生产登记3.需要省地矿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采矿申请审核4.外商投资进行成片土地开发及外资企业用地使用权终止审核5.物业管理企业二级资质审核6.房地产开发企业设立审核7.占用基本农田审核8.设立住房置业担保公司审核市环境保护局一、保留事项(10项)1.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环境影响登记表2.污染物排放许可3.危险废物经营许可4.拆除、闲置、关闭污染防治设施、场所5.环保设施和污染防治设施竣工验收6.入海排污口设置许可7.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登记表)自批准之日起满五年开工建设项目8.利用处置过的尾矿或其设施9.延期完成水污染限期治理任务10.夜间连续施工作业证明二、取消事项(1项)进口废物批准证书审核市交通委员会取消事项(3项)1.联运业务经营资格2.汽车综合性能检测站分级认定审核3.外商投资道路运输业审核市道路运输管理局一、保留事项(10项)1.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2.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许可(含道路客运线路变更)3.道路运输服务经营许可4.非经营性危险货物运输许可5.出租车经营许可6.出租汽车经营权证(牌)7.道路运输站(场)经营许可8.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从业人员上岗资格9.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许可10.客运出租汽车驾驶员服务资格二、取消事项(2项)1.车辆道路运输证2.规定范围内的机动车维修、配件销售从业人员业务合格证市机动车维修行业管理处一、保留事项(1项)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二、取消事项(1项)机动车配件销售经营许可市公路管理局市高速公路管理处一、保留事项(6项)1.占用、挖掘公路、公路改线、穿(跨)越公路和在公路用地、公路建筑控制区内修建、埋设设施2.增设公路平交道口3.公路建筑控制区内设置广告牌及其他非公路标志4.公路用地内设置非公路标志5.道路超限运输许可(跨市的为审核)6.可能损坏公路路面的机具行驶许可二、取消事项(1项)在重要交通设施两侧安全距离内因防汛、抢险构筑设施审核市港航管理局一、保留事项(10项)1.水路旅客、货物运输经营许可2.水路运输服务经营许可3.船舶营业运输证4.固定班次水路旅客运输经营者取消、变更航线、班次、站点5.港口经营许可(港口理货除外)6.权限内使用非深水岸线建设港口设施7.港口危险货物作业(包括在港口装卸、过驳、储存、包装危险货物或者对危险货物集装箱进行装拆箱等)8.建设港口的危险货物作业场所、实施卫生除害处理的专用场所9.在港口内进行可能危及港口安全的采掘、爆破等活动10.新增客船、危险品船投入运营二、取消事项(2项)1.外国水运企业代表机构的设立、终止业务活动审核2.国际船舶代理审核市信息产业局取消事项(1项)信息工程单位资质认定市农业委员会一、保留事项(3项)1.农业转基因生物标识审查认可2.主要农作物常规种大田用种和非主要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3.农药广告审批二、取消事项(3项)1.二级食用菌菌种生产和菌种经销许可2.农药经营许可3.肥料、种子广告审批市植物保护工作站保留事项(1项)国内农业植物产地检疫、调运检疫市畜牧局一、保留事项(5项)1.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2.动物诊疗许可3.兽药经营许可4.动物及动物产品检疫5.兽药及饲料及饲料添加剂生产审核二、取消事项(2项)1.偶蹄动物及其产品调入准运2.兽药制剂生产许可市农业机械管理局一、保留事项(4项)1.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等农业机械号牌、行驶证核发2.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等农业机械驾驶证、操作证核发3.农业机械维修技术合格证书核发4.农业机械驾驶培训学校资格认定二、取消事项(2项)1.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农用运输车等农业机械教练员证、教练车号牌核发2.农机维修点定级及年审市水利局一、保留事项(8项)1.取水许可2.以河道为界的市、区在河道两侧一定范围内单方面修建排水、阻水、引水、蓄水工程以及河道整治工程3.在河道及水工程保护与管理范围内从事开发利用生产建设4.小(一)型水库大坝的兴建、改建、扩建及大修的审批、验收5.填堵、占用或废弃河道、水工程6.在跨区(市)河道上新建、改建或者扩大排污口7.从事生产开发建设项目的水土保持方案、水土保持措施和进行采矿、取土、挖沙、采石、筑路、修渠、烧窑及其他生产建设活动破坏地形、地貌、植被的水土保持措施8.乡(镇)集中供水许可二、取消事项(4项)1.占用大中型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2.乡(镇)供水经营资质3.建设跨市(区)集中供水工程审核4.小城镇建设排水工程设施的规划、设计方案市林业局(市城市园林局)一、保留事项(20项)1.林木采伐许可2.猎捕国家和省非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经营利用国家和省非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或产品3.临时占用林地、城市绿地4.森林植物检疫合格证核发5.从林区运出木材6.在林区经营(含加工)木材7.运输、邮寄、携带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产品出县境8.非主要林木良种的种子生产许可、种子经营许可9.城市园林绿化企业三级、四级资质10.城市树木砍伐、迁移(4株以上20株以下或胸径10厘米以上)11.集体或个人所有古树名木的买卖、转让12.建设项目涉及古树名木迁移及城区树木砍伐、迁移审核(21株以上)13.改变现有城市绿地性质审核14.建设项目绿化用地面积不达标审核15.建设项目配套的绿化工程设计方案审核16.占用征用林地审核17.城市绿地内的建筑工程审核18.国家及省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驯养繁殖审核19.权限内濒危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进出口审核20.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特许猎捕审核二、取消事项(5项)1.城区公共绿地设置临时性商业摊点2.权限内城市绿地设计方案3.游乐园运营登记4.独立的园林工程开工许可5.城市园林绿化企业一、二级资质审核市海洋与渔业局一、保留事项(10项)1.海域使用许可(含海域使用权变更登记)2.水域(滩涂)养殖使用许可3.水产苗种生产许可4.海洋工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及海洋工程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设立、验收、变更核准5.海洋渔船捕捞许可6.国家和省非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的猎捕、经营利用或其产品的经营利用7.海岸工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核8.水生野生保护动物的猎捕审核9.捕捞专项资源品种(含亲虾)审核10.远洋渔业项目审核二、取消事项(4项)1.贝类净化或暂养许可2.使用船舶钓鱼许可3.国际鲜销业务许可4.远洋渔业企业资格审核青岛渔港监督局保留事项(3项)1.船舶在渔港内装卸危险货物许可2.在渔港内新(改、扩)建各种设施和进行水上、水下施工作业许可3.渔业船员职务证书签发山东渔业船舶检验局青岛检验处保留事项(1项)渔业船舶检验市渔业无线电管理总站保留事项(1项)渔业无线电台(站)的设置许可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一、保留事项(4项)1.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认可2.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审查验收3.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设立及改建、扩建4.设立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审核二、取消事项(3项)1.矿山企业安全资格核准2.采掘(剥)工程施工单位安全资格核准3.监控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审核市经济贸易委员会一、保留事项(9项)1.市级屠宰厂定点2.市内七区城区集贸市场开办、变更、注销3.典当行经营企业资格4.旧机动车鉴定评估机构设立5.进网作业电工和承修单位资格审查6.设立煤炭经营企业审核7.设立成品油经营企业审核8.民用爆破器材的生产经营审核9.设立拍卖经营企业审核二、取消事项(1项)设立旧机动车市场审核市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一、保留事项(9项)1.权限内外商投资企业合同章程审批及批准证书的发放2.国内企业在境外开办企业(金融企业除外)核准3.境内举办对外经济技术展览会办展项目核准4.加工贸易审批5.权限外外商投资企业合同章程审核6.外国非企业、台湾非企业经济组织在华设立常驻代表机构审核7.对外工程承包经营资格审核8.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审核9.援外项目实施企业资格认定审核二、取消事项(4项)1.出国(境)举办经贸展览会组办单位资格审核2.外国企业驻青机构设立审核3.国际货运代理企业经营资格审核4.进出口企业(外贸流通企业、生产企业、边境小额贸易企业)经营资格审核市文化局一、保留事项(6项)1.设立电影放映单位和改建、拆除电影院和放映设施2.营业性组台演出3.音像制品批发经营单位审核4.设立营业性文艺表演团体审核5.设立演出经纪机构审核6.涉外(含港澳台)文化交流审核二、取消事项(1项)设立美术品经营单位、文化娱乐经纪机构经营许可市文物局一、保留事项(5项)1.政府出资帮助修缮的市级非国有不可移动文物的转让、抵押或改变用途2.非国有文物收藏单位和其他单位举办展览需借用国有馆藏文物3.文物保护单位的修缮审核4.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内建设工程审核5.国有文物保护单位改变用途审核二、取消事项(1项)文物经营许可市卫生局一、保留事项(16项)1.医疗机构设置及执业许可2.医师资格及执业注册许可3.母婴保健机构服务人员资格许可4.食品卫生许可5.供水单位卫生许可6.公共场所卫生许可7.母婴保健技术服务许可8.医疗保健机构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许可9.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职业卫生安全许可证10.外籍医师在华短期执业许可11.医疗机构开展医疗气功活动审批和从事医疗气功人员资格认定12.有害作业建设项目设计审查及竣工验收13.新、改、扩建有粉尘作业工程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查及防尘设施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14.涉外中医活动许可15.医疗广告审核16.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新建、扩建、改建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预评价报告审核二、取消事项(7项)1.船舶、干洗店卫生许可2.病媒生物消杀专业人员合格证核发3.病媒生物消杀服务机构、病媒生物消杀药品器械经营机构备案4.放射性同位素及射线装置的生产、使用、销售审核5.放射工作人员从业资格审核6.保健食品、涉及饮用水产品、消毒产品、化妆品卫生许可审核7.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职业健康检查机构资质认证审核市广播电视局一、保留事项(11项)1.单位设置卫星地面接收设施接收境内电视节目2.建立城市社区有线电视系统3.单位设置卫星地面接收设施接收境外电视节目审核4.乡镇设立广播电视站和机关、部队、团体、企业事业单位设立有线广播电视站审核5.开办视频点播业务审核6.付费频道开办、终止节目设置调整及播出区域、呼号、标识、识别号审核7.省级行政区域内或跨省经营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审核8.迁建广播电视设施审核9.网上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核发10.设立、终止广播电台、电视台(含分台、教育台)及变更台名、台标、节目设置范围或节目套数和跨地区经营审核11.广播电视专用频段频率指配审核二、取消事项(1项)播放影视节目和视频点播(宾馆饭店视频点播业务、有线电视视频点播业务)市体育局一、保留事项(3项)1.举办健身气功活动及设立站点2.开办武术学校3.开办少年儿童体育学校二、取消事项(4项)1.体育经营、临时性体育经营许可2.体育经纪人资格3.社会力量办体育教育机构许可4.体育竞赛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保留事项(2项)1.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执业许可2.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合格证市统计局保留事项(1项)跨系统、跨部门统计调查项目市民族事务局、市宗教事务局保留事项(6项)1.成立宗教团体2.宗教性培训3.设立、变更、终止宗教活动场所4.宗教团体和宗教活动场所管理组织经销宗教用品、宗教艺术品、宗教出版物5.新建、重建、拆除、迁移寺观教堂及因城市规划建设需要拆迁宗教房产审核6.组织跨县级以上行政区域宗教活动审核市旅游局一、保留事项(2项)1.省属国内旅行社审批2.核发导游证二、取消事项(4项)1.A级旅游景区(点)质量等级评定2.一、二、三星级饭店的评定3.旅行社设立分支机构4.四、五星级饭店评定审核市地震局保留事项(1项)确认抗震设防要求市新闻出版局(市版权局)一、保留事项(9项)1.设立电子出版物零售单位(含电子出版物零售单位变更名称、业务范围、地址或者兼并、合并、分立)2.单位内部设立印刷厂(所)登记3.内部资料性出版物准印4.地方单位报纸创办审核(含报纸变更名称、业务范围、主办单位或者主管机关)5.设立出版物批发单位审核(含出版物批发单位变更名称、业务范围、地址或者兼并、合并、分立)6.设立电子出版物批发单位审核(含电子出版物批发单位变更名称、业务范围、地址或者兼并、合并、分立)7.设立省内出版物连锁经营企业审核(含出版物连锁经营企业变更名称、业务范围、地址或者兼并、合并、分立)8.报刊记者站设立审核9.新闻记者证审核二、取消事项(2项)1.批量寄送、提取或发运图书报刊准运准提2.本市内的报刊增版市档案局一、保留事项(1项)向国家档案馆以外的境内组织或个人出卖、转让、赠送非国有档案二、取消事项(1项)携带、运输、邮寄档案及其档案复制件出境审核市国家安全局保留事项(1项)。
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青岛市第一轮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清理方案》的决定
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青岛市第一轮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清理方案》的决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岛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08.11•【字号】青岛市人民政府令第202号•【施行日期】2009.08.1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许可正文青岛市人民政府令(第202号)《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青岛市第一轮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清理方案〉的决定》已于2009年7月31日经市人民政府第9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市长夏耕二○○九年八月十一日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青岛市第一轮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清理方案》的决定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优化发展环境,提高办事效率,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市政府对我市市级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进行了全面清理。
现将清理方案予以公布。
各级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公布的清理方案,认真组织实施。
对决定保留继续实施的事项,要按照相对集中行政审批权的要求,能够纳入市行政审批服务大厅集中办理的统一纳入大厅办理。
对决定取消或停止实施的事项,要加强后续监管,并不得再以任何形式实施审批。
对决定改变管理方式的事项,要制定配套措施,加强事中检查和事后稽查,防止出现管理真空。
对决定下放区市实施的事项,要改造流程,做好衔接,提高效率。
今后,凡未经市政府公布的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内部审批事项除外),各级各有关部门均不得组织实施;拟新设及变更的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实施机关应事前向市政府法制部门提出调整说明,经市政府法制部门依法确认,报市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附件:青岛市第一轮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清理方案。
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行政审批有关工作的意见
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行政审批有关工作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岛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5.06.10•【字号】青政发〔2015〕13号•【施行日期】2015.06.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法总类综合规定正文关于推进行政审批有关工作的意见青政发〔2015〕13号各区、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规范国务院部门行政审批行为改进行政审批有关工作的通知》(国发〔2015〕6号)和《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发〔2015〕6号文件进一步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意见》(鲁政发〔2015〕6号)精神,加快政府职能转变简政放权,现就推进我市行政审批有关工作提出以下意见:一、总体要求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和国家、省决策部署,加快推进政府职能转变简政放权,进一步提高政府工作效率和为民服务水平。
规范行政审批行为,确保行政审批全过程依法有序进行;减少审批环节,优化审批流程,缩短办理时限,推进网上审批,提高审批效率;通过放管结合,营造公平竞争市场环境,建设法治政府、服务政府和责任政府。
二、规范行政审批行为(一)推行行政审批标准化。
推动部门理顺内部运行机制,规范审批权限和裁量权,对正在实施的行政审批事项逐项编制业务手册、服务指南,并报同级机构编制部门备案,确保要素完整、内容真实、名称准确、格式规范。
2015年8月底前,市政府有关部门、市直有关单位完成编制工作;10月底前,区(市)完成编制工作。
市政府有关部门、市直有关单位要主动与上级部门对接,并加强对区(市)行政审批事项业务手册、服务指南编写工作的指导,确保系统(行业)内同一审批事项的申报材料、审批要件、审批流程等在不同层级、不同地区相对统一。
行政审批工作人员要遵守行政审批规定,按业务手册办事,不得擅自增设或减少审批条件,随意抬高或降低审批门槛。
(责任单位:市编委办、市政务服务管理办,市政府有关部门,市直有关单位,各区、市政府)(二)实行公开透明审批。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清理规范行政审批中介服务的通知-青政办发〔2015〕10号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清理规范行政审批中介服务的通知正文:---------------------------------------------------------------------------------------------------------------------------------------------------- 关于清理规范行政审批中介服务的通知青政办发〔2015〕10号各区、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根据《国务院关于规范国务院部门行政审批行为改进行政审批有关工作的通知》(国发〔2015〕6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规范国务院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的通知》(国办发〔2015〕31号)和《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发〔2015〕6号文件进一步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意见》(鲁政发〔2015〕6号)等要求,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清理规范市政府部门、市直单位(以下简称审批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清理规范范围审批部门开展行政审批时,要求申请人委托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机构(以下统称中介服务机构)开展的作为行政审批受理条件的有偿服务(以下称中介服务),包括各类技术审查、论证、评估、评价、检验、检测、鉴证、鉴定、证明、咨询、试验等。
二、清理规范措施(一)清理中介服务事项。
对行政审批涉及的中介服务事项进行全面清理。
除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中介服务事项外,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委托中介服务机构开展服务,也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供相关中介服务材料。
审批部门能够通过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加强事中事后监管解决,以及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完成的事项,一律不得设定中介服务。
现有或已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一律不得转为中介服务。
严禁将一项中介服务拆分为多个环节。
依照规定应由审批部门委托相关机构为其审批提供的技术性服务,纳入行政审批程序,一律由审批部门委托开展,不得增加或变相增加申请人的义务。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公共信息资源向社会开放的通知-青政办字〔2015〕4号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公共信息资源向社会开放的通知正文:----------------------------------------------------------------------------------------------------------------------------------------------------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公共信息资源向社会开放的通知青政办字〔2015〕4号各区、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为深化政务公开,推进公共信息资源社会化开发利用,促进信息惠民和社会创新,根据国家、省、市的部署要求,经市政府同意,现就加快推进公共信息资源向社会开放工作(以下简称“公共信息资源开放”)通知如下:一、指导原则(一)开放为常态,不开放为例外。
各级政务部门和承担公共事务管理服务职能的企事业单位,在履职过程中产生、收集和整理的信息资源,凡不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原则上都要以公众可获取、易加工的方式,原始、整体地向社会开放。
(二)集中发布,一站式服务。
依托政务云公共服务平台,建设全市集中统一的公共信息资源管理系统和公共信息资源开放网站,为社会提供一站式综合服务,充分发挥公共信息资源的整体开发利用价值。
各级各部门各单位不得另行建设公共信息资源管理系统和公共信息资源开放网站。
(三)统一标准,规范开放。
各级各部门各单位要按统一标准规范进行公共信息资源的编目、汇聚、管理和发布,确保信息资源的一致性、完整性、可用性。
(四)严格审查,确保安全。
正确处理开放与安全保密的关系,建立健全公共信息资源开放保密审查机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公开条例》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的相关规定,对拟开放的信息资源进行严格审查,未经保密审查的信息资源不得开放。
二、主要任务(一)建设公共信息资源管理系统。
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2015年度全市政府系统创新工作案例的通报-青政字〔2016〕18号
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2015年度全市政府系统创新工作案例的通报正文:----------------------------------------------------------------------------------------------------------------------------------------------------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2015年度全市政府系统创新工作案例的通报青政字〔2016〕18号各区、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2015年,各级各部门各单位按照市委总体工作安排,主动适应经济发展新常态,凝心聚力,攻坚克难,统筹稳增长、促改革、调结构、惠民生和防风险,全市经济呈现稳中有进、民生持续改善、社会和谐稳定的良好态势。
为鼓励改革创新,推动政府工作再上台阶,市政府组织开展了全市政府系统创新工作案例评选活动。
经第三方评审,市政府决定,“创新推行混合用地模式,提高土地集约高效利用水平”等10个案例为区、市政府创新工作案例,“全面落实国家生态文明建设理念,积极探索国家级新区绿色低碳发展新模式”等5个案例为功能区管理机构和重点项目协调推进机构创新工作案例,“创新体制机制,加快构建普惠性学前教育公共服务体系”等22个案例为市政府部门创新工作案例。
全市政府系统要认真学习借鉴创新工作案例,按照市委工作部署,树立和落实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抓好去产能、去库存、去杠杆、降成本、补短板工作,增强持续增长动力,推动各项工作实现新提升、迈出新步伐,为努力实现“十三五”时期经济社会发展的良好开局作出更大贡献。
附件:2015年度全市政府系统创新工作案例青岛市人民政府2016年2月17日附件2015年度全市政府系统创新工作案例一、区、市政府创新工作案例1.创新推行混合用地模式提高土地集约高效利用水平(青岛西海岸新区管委、黄岛区政府)2.扎实开展生存教育助力青少年健康成长(李沧区政府)3.创新机制组建科创委高标准打造青岛“中央创新区”(崂山区政府)4.推行“三化三进”工程打造市北区社会治理体系“升级版”(市北区政府)5.加快智慧城区建设推动城区治理模式升级(市南区政府)6.开展新型合作金融试点完善农村金融服务体系(平度市政府)7.建立第三方评估机制促进社会救助工作公平与公正(莱西市政府)8.开展贫困残疾人“个需关爱”行动打造精准化助残服务模式(即墨市政府)9.整合资源加快融合推动卫生计生综合监督执法工作再上新水平(城阳区政府)10.实施依法阳光和谐征迁全力助推胶东国际机场建设(胶州市政府、市机场指挥部办公室)二、功能区管理机构和重点项目协调推进机构创新工作案例1.全面落实国家生态文明建设理念积极探索国家级新区绿色低碳发展新模式(青岛中德生态园管委)2.创新人才管理体制机制激发释放“三创”活力(青岛高新区管委)3.创新拓展投融资渠道打造青岛特色轨道交通PPP模式(市地铁指挥部办公室)4.构建大部制管理扁平化加快推进审监分离行政管理体制改革(青岛开发区管委)5.建立“三三”量化管理体系项目推进纳入“大数据”管理(青岛董家口经济区管委)三、市政府部门创新工作案例1.创新体制机制加快构建普惠性学前教育公共服务体系(市教育局)2.青岛市市民五王才艺大赛——创新公共文化活动模式的探索与实践(市文广新局)3.坚持民生为本服务先行打造全国一流交通公共服务平台(市交通运输委)4.全面开启基金市场化运作模式助推产业发展和城市建设(市财政局)5.顺应“大数据”时代全面构建“互联网+”统计服务新体系(市统计局)6. 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中国·青岛”号帆船航行暨北冰洋(东北航线)创纪录航行活动(市体育局)7.创新思路模式大力推进互联网工业发展(市经济信息化委)8.深入调研提出关于进一步支持平度改革创新突破发展的若干政策建议(市政府研究室)9.创专利权质押保险贷款新模式助力科技型中小微企业创新发展(市科技局)10.“互联网+安全节能”智控平台(市地税局)11.实现全市城乡环卫一体化全覆盖(市城乡建设委)12.全面深化农村产权改革赋予农民更多财产权利(市农委)13.率先创建大数据关联分析联动审计模式提升全市预算执行审计工作水平(市审计局)14.深化行政审批全流程改革探索实施“互联网+行政审批”(市政务服务管理办)15.青岛市级部门进入社区工作实行准入制度和清单管理(市民政局)16.推动财富管理金融综合改革试验区建设打造面向国际的财富管理中心城市(市金融工作办)17.建立青岛市污染源自动监控设备运营新模式(市环保局)18.农村规模化供水工程建设与管理(市水利局)19.大力实施大众创业工程打造经济发展全新动力(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20.实施“标准化+”发展战略全面推进青岛标准建设的里程碑(市质监局)21.实施“实名制”监管推动安全生产形势持续平稳向好(市安全监管局)22.我市在全国率先建立国家自由贸易区战略地方经贸合作推进机制(市商务局)——结束——。
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市级行政审批事项目录的通知
1 / 1 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市级行政审批事项目录的通知
【法规类别】行政机关
【发文字号】青政字[2015]49号
【发布部门】青岛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5.04.24
【实施日期】2015.04.24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市级行政审批事项目录的通知
(青政字〔2015〕49号)
各区、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有关单位:
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2014年第三批取消下放行政审批项目和承接国务院下放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通知》(鲁政字〔2014〕223号)、《山东省人民政府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办公室关于印发市县安全地税盐务部门单位行政审批事项目录的通知》(鲁审改〔2015〕3号)、《。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入推进商事登记制度改革的意见-青政办发〔2015〕19号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入推进商事登记制度改革的意见正文:----------------------------------------------------------------------------------------------------------------------------------------------------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入推进商事登记制度改革的意见青政办发〔2015〕19号各区、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为深入推进我市商事登记制度改革,鼓励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建设“创新之城、创业之都、创客之岛”,根据《国务院关于促进市场公平竞争维护市场正常秩序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20号)、《国务院关于印发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2014〕7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的意见》(国办发〔2015〕50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发〔2014〕7号文件推进工商注册制度便利化加强市场监管的实施意见》(鲁政发〔2014〕5号)等文件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经市政府同意,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以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为指导,以深入推进简政放权、“三证合一”、登记注册全程电子化等商事登记制度改革为重点,强化部门监管职责,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完善市场监管体系,改进行政服务,加快建设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市场环境,激发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市场主体活力,为全市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提供有力的支撑和保障。
二、基本原则(一)简政放权。
根据我市实际,改革商事登记及相关领域行政审批制度,进一步放宽对商事主体的准入管制,努力激发商事主体发展活力。
(二)宽进严管。
降低准入门槛,促进就业创业,激发市场主体活力;创新行政管理模式,提高监管效能。
(三)长效联动。
厘清部门职责,通过实施分工监管、行业监管、协作监管,实现部门间的信息实时传递和对接,完善社会诚信体系和长效监管机制,严厉打击违法、失信行为,形成“一处违法、处处受限”的严管格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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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地震局
省外地震安全性评价资质单位开展业务登记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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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项)
备注
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
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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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市直部门(单位)行政审批取消、下放事项目录(44项)
序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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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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