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认真做好收押健康检查工作的通知
看守所规章制度
药房工作制度(试行)一、药房应保持清洁、整齐,室内不准吸烟、吃零食,不得摆放生活用品。
二、调配处方前必须查对在押人员的姓名、年龄、药品名称、计量、服用方法、禁忌症等,审查后方能调配三、各种药品分类放置,标签明显,字迹清楚。
毒、限、剧药,应加锁保管,严格交接班。
四、配方时要精神集中,细心谨慎,不得估计取药,处方调配后,应严格核对方可发出。
五、发药时应耐心向在押人员说明服用方法及注意事项。
六、含有剧毒药品、麻醉药品、限制药品的处方应按国家有关管理制度来执行。
七、对有错误的处方,如药品用量用法不妥或有禁忌时,药房人员应主动与当班医生联系,更正后再发药。
药房人员有责任拒绝给不按规定开出的处方发药。
八、药品必须定期检查、妥善保管,对过期失效的药品应上报所领导,集中销毁。
九、药房每半年盘点一次,平时做到日清月结。
处置室工作制度(试行)一、处置室应保持清洁、整齐,室内不准吸烟、吃零食,不得摆放生活用品,做到一医一患。
二、处置过程中要做到细致、准确,严格执行查对制度。
三、各种注射应按处方或医嘱执行。
对可能有过敏反应的药物必须按规定做过敏试验,实验药液现配现用,一人一液,不重复使用。
密切观察注射后的情况,发生注射反应或意外,应及时处理,并报告当班医生。
四、严格执行无菌操作规定,操作时应戴口罩、帽子。
器械要定期消毒和更换,保证消毒液的有效浓度。
注射液应做到每人一针一管。
器械浸泡液每周更换2次。
五、准备抢救药品器械,放于固定位置,定期检查,及时补充更换。
六、室内坚持每天消毒,严格执行传染病隔离消毒制度,防止交叉感染。
特殊感染不得在处置室内处理。
七、换药时除固定敷料外(绷带等),一切换药物品均需保持无菌,并注明灭菌日期,超过一周者重新灭菌。
无菌溶液超过3日要重新消毒。
治疗室工作制度(试行)一、治疗室应保持清洁、整齐,室内不准吸烟、吃零食,不得摆放生活用品,做到一医一患。
二、严格执行查对制度,密切观察注射反应或意外,出现异常情况应及时进行处理,并报告当班医生。
收押人员实施方案
收押人员实施方案为了确保对收押人员的安全、管理和监管工作,制定并实施收押人员实施方案,是保障社会安全和维护秩序的重要举措。
本方案旨在规范收押人员的管理和监管工作,确保其合法权益,同时保障社会公共利益。
一、收押人员的基本管理。
1. 收押人员的基本生活保障,对收押人员提供基本的生活保障,包括饮食、住宿、医疗等服务,保证其基本的人身权益。
2. 收押人员的心理疏导,对收押人员进行心理疏导和心理辅导工作,帮助其调整心态,保持稳定心理状态。
3. 收押人员的文化娱乐活动,为收押人员提供文化娱乐活动,帮助其充实业余生活,缓解心理压力。
二、收押人员的安全管理。
1. 收押人员的身体安全,严格执行安全检查制度,确保收押人员不携带危险物品,保障监所内的安全。
2. 收押人员的人身安全,加强对收押人员的监控和管控,防止其发生冲突和伤害行为。
3. 收押人员的逃脱风险防范,加强对监所的安全防范工作,防止收押人员逃脱,确保监所的安全稳定。
三、收押人员的法律监管。
1. 收押人员的法律教育,对收押人员进行法律教育,帮助其了解法律法规,增强法制观念,遵纪守法。
2. 收押人员的案件审理,严格按照法律程序对收押人员的案件进行审理,确保其合法权益。
3. 收押人员的社会关系管理,对收押人员的社会关系进行管理和监控,防止其利用关系干扰司法公正。
四、收押人员的社会帮教。
1. 收押人员的职业技能培训,为收押人员提供职业技能培训,帮助其提高就业能力,为重新回归社会做好准备。
2. 收押人员的心理疏导和社会适应,对收押人员进行心理疏导和社会适应培训,帮助其重新融入社会。
3. 收押人员的社会关系重建,帮助收押人员重新建立良好的社会关系,增强其社会融入能力。
五、收押人员的健康管理。
1. 收押人员的身体健康管理,对收押人员进行身体健康检查和疾病防控工作,保障其身体健康。
2. 收押人员的心理健康管理,加强对收押人员的心理健康管理,帮助其保持良好的心理状态。
3. 收押人员的生活环境卫生管理,保障监所内的卫生环境,确保收押人员的生活环境卫生。
公安部关于做好看守所、收审所在押人员防治性病工作的通知-[89]公[审]字89号
公安部关于做好看守所、收审所在押人员防治性病工作的通知
正文:
---------------------------------------------------------------------------------------------------------------------------------------------------- 公安部关于做好看守所、收审所在
押人员防治性病工作的通知
([89]公(审)字89号1989年10月20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
据了解,当前看守所、收审所在押人员患性病的情况较普遍,有些地方还比较严重……。
由于性病易传染,如不及时隔离治疗,会引起蔓延,危害其他在押人员的健康。
为此,特作如下通知:
一、要继续执行公安部、卫生部一九八四年二月十三日《关于在押犯收审人员传染性疾病防治工作的通知》精神。
各地公安机关要以此文件为依据,主动和当地财政部门联系,争取经费,搞好看守所、收审所在押人员的性病防治工作。
二、各级公安机关的领导要深入到看守所和收审所,调查了解在押人员的病情,会同卫生防疫部门制订防治方案,帮助解决困难。
三、请当地卫生防疫部门对看守所、收审所在押人员进行身体检查,把有强奸、卖淫和流氓奸宿等案情的在押人员作为重点检查对象,发现性病患者及时隔离治疗。
凡已发现在押人员有性病的地方,要尽量创造条件,做到对新收押人员及时检查发现性病患者并隔离治疗,以防止性病蔓延。
四、隔离场所和医疗费用等方面有困难的,要及时向当地党政领导和有关部门汇报,争取他们的支持,请他们帮助解决困难。
有条件的也可以让在押人员自交治病费用。
——结束——。
天津滨海新区看守所在押人员健康体检项目需求书
一、项目背景
根据公安部《关于规范和加强看守所管理确保在押人员身体健康的通知》(公监管【2010】214号)要求,在押人员每羁押超过6个月后,看守所应当对其身体进行一次健康检查。故需组织滨海新区第一、第二、第三看守所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罪犯进行体检。
二、商务需求
序号
需求条款
是否为实质性条款
原因说明(实质性条款需列明原因)
无
无
三、技术需求
序号
采购项名称
数量
需求条款
是否为实质性条款
原因说明(实质性条款需列明原因)
天津市滨海新区看守所在押人员健康体检
1920人次
1、血压
2、血常规
3、心电图
4、B超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
5、胸片
否
根据公安部《关于规范和加强看守所管理确保在押人员身体健康的通知》(公监管【2010】214号)要求,在押人员每羁押超过6个月后,看守所应当对其身体进行一次健康检查。
如何做好犯罪嫌疑人羁押前体检的安全保障工作
如何做好犯罪嫌疑人羁押前体检的安全保障工作“安全责任重于泰山”。
2010年5月10日公安部下发的《关于规范和加强看守所管理确保在押人员身体健康的通知》公监管[2010]214号文件明确要求:看守所收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必须由医生进行健康检查;看守所不具备健康检查条件的,要送当地县级以上医院进行健康体检。
羁押前体检工作的意义重大。
第一,出于监管安全的考虑。
羁押前的体检有利于看守所更加细致全面地了解收押人员的个体特征和身体健康状况,防止非正常死亡事件的发生,确保看守所的监管安全。
第二,对犯罪嫌疑人自身健康的负责。
由于社会节奏快、生活无节制、作息无规律等原因引起的各种慢性、隐形疾病以及传染性疾病基数非常大,自侦案件涉案对象这一比例更大。
据某一基层检察院对办案对象的统计中显示近90%的涉案人员都患有不同程度的高血压、糖尿病、冠心病等心脑血管疾病,部分涉案对象甚至患有多个病症。
这些疾病发病率高、隐蔽性强、人身伤害性大,只有通过早预防、早发现、早控制,才能消除安全隐患的发生。
实际工作中,看守所收押前要求带犯罪嫌疑人到医院体检已逐渐成为常态化,这种外出体检的规定也对检察机关的警务保障制度与检察干警的综合业务素质提出了很大的挑战。
实践中遇到的主要问题有:1.现行的法律、法规中没有完整的体检制度。
刑诉法中对立案、侦查、提起公诉以及证据采纳、强制措施执行等都有详细的规定,司法警察也有《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执行职务规则(试行)》中明确规定的九项工作职责,执法人员履职可完全参照相关的规定执行,但是作为刑事拘留环节中的一个重要工作——体检却没有详细完整的制度。
也正由于制度的缺失,办案人员在执行体检任务的实践中没有固定统一的实施方案和确切的操作守则,执法过程中往往仅凭个人感觉、经验,随意性大,容易造成行为不规范、行动不统一、安全保障不到位现象的发生。
2.医院无特定的防护措施,安全隐患多。
医院的特殊性远远不能满足刑事侦查活动中对安全保障工作的要求。
关于规范和加强看守所管理确保在押人员身体健康有关要求
关于规范和加强看守所管理确保在押人员身体健康有关要求背景资料之三关于规范和加强看守所管理确保在押人员身体健康有关要求一、加强在押人员入所健康检查,一,看守所收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必须由医生进行健康检查~看守所不具备健康检查条件的~由公安机关送当地县级以上医院进行健康检查。
,二,健康检查的项目为:血压、血常规、心电图、B超、胸片等,问诊的项目为:目前身体状况、以往病史、药物过敏史、家族病史等。
检查结果必须由医生签名或者医院盖章。
,三,看守所发现具有以下情形的~可以不予收押:患有精神病或者急性传染病的,怀孕或者哺乳自己不满一周岁的婴儿的妇女,具有《保外就医疾病伤残范围》所列疾病或者有严重外伤~在羁押中可能发生生命危险或者生活不能自理的~以及70岁以上的老年人。
其中~因涉黑、涉恶、涉及暴力犯罪等不羁押对社会有危险性而必须羁押的~应当由看守所所属公安机关主要领导书面批准。
二、加强在押人员的日常医疗,一,看守所应当为在押人员逐人建立医疗档案~详细记载其病史、入所健康检查情况、在所期间每次健康检查情况、患病情况、每次服药情况、在所和出所治疗情况、与家属联系情况以及提请办案机关变更强制措施情况等。
,二,看守所医生应当每日上、下午各巡诊一次~逐监室了解在押人员身体健康状况。
看守所应当加强对民警基本医疗知识的培训~使民警懂得常见病的识别和预防~将疾病预防纳入谈话教育和巡视监控等日常管理工作中。
,三,在押人员每羁押超过6个月后~看守所应当按照入所健康检查的标准对其进行一次健康检查。
,四,看守所应当对患病、有伤的在押人员及时给予治疗~病情严重的应当及时送医院治疗。
,五,在押人员因病或因伤不适宜继续羁押的~看守所应当及时提请办案机关依法变更强制措施~或者依法办理保外就医。
公安机关承办的案件不予变更强制措施的~必须经公安机关主要领导批准。
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承办的案件不予变更强制措施的~看守所所属公安机关应当报告当地党委政法委协调解决。
关于认真做好收押健康检查工作的通知
关于认真做好收押健康检查工作的通知尊敬的全体工作人员:为了保障收押人员的健康和安全,落实“以人民为中心”的司法理念,确保收押所的正常运行秩序,特发出本通知。
现就收押健康检查工作提出以下要求:1. 前期准备在收押流程中,请务必做好前期准备工作:•配备充足的体温计、医疗用品等设备和物资;•确保收押场所环境清洁卫生;•做好人员培训,提高工作人员的专业素养。
2. 收押健康检查工作程序收押健康检查工作的程序应遵循以下步骤:2.1 体温检测•在收押人员进入收押所前,对其进行体温检测;•配备专人进行体温检测,确保操作规范、准确;•对于体温异常的收押人员,应及时报告相关部门,并做好隔离准备。
2.2 健康调查和登记•对每位收押人员进行基本健康信息的调查和登记;•包括疾病史、过敏史、用药情况等,以便进行后续的医疗保健工作;•确保信息的真实准确,防止隐瞒疾病情况。
2.3 快速体格检查•对收押人员进行快速体格检查,包括血压、心率、呼吸等指标的测量;•如有异常情况,应及时报告相关医疗人员,并做好记录。
2.4 体检和医疗评估•定期组织收押人员进行全面的体格检查和医疗评估;•包括常规血液检查、X光检查、心电图等,确保及时发现和排除患病风险。
3. 严格的隔离和防护措施为了保护收押人员的健康和安全,必须加强收押所的隔离和防护措施:•严格遵守卫生消毒制度,定期对收押场所进行消毒和清洁;•确保收押人员的个人卫生,提供必要的卫生用品和设施;•收押人员和工作人员必须佩戴口罩,并保持良好的手卫生习惯。
4. 加强宣传和教育为提高全体工作人员和收押人员对健康检查工作的认识和重视,需要加强宣传和教育:•定期开展健康教育活动,提高收押人员的健康知识和自我保护意识;•通过公共广播、通知栏等途径,宣传健康检查工作的重要性和意义;•加强工作人员的培训,提高其专业水平和工作意识。
5. 做好记录和报告严格按照规定,及时做好记录和报告工作:•对每次收押健康检查的结果进行详细记录,包括体温、体检指标等;•对发现的问题和异常情况进行及时报告,确保得到及时处理;•定期向上级部门汇报工作情况,以便统计和分析健康数据。
看守所收押岗位职责
看守所收押岗位职责
看守所收押岗位职责是指在监所内担任收押工作的岗位,主要职责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监视收押人员:通过监视设备和巡查等方式,确保收押人员的安全和秩序,并及时发现和处理可能发生的问题。
2. 执行监所规章制度:严格执行监所的规章制度,保证收押人员的服刑过程中遵守规定并不违反法律。
3. 完成检查任务:每天对收押人员进行体检和日常检查工作,确保收押人员的身体健康状况良好。
4. 维护监所安全:确保监所内部安全,保障收押人员的人身安全。
5. 协助处理紧急事件:在发生紧急事件时,积极进行应急处理,及时采取措施保障监所的安全。
总之,看守所收押岗位的职责是确保监所内部安全和秩序,维护收押人员的人身安全和权益,最终实现收押人员的刑罚执行过程安全、有序和合法。
11陕西省崔家沟监狱新入监罪犯体检工作规定
陕西省崔家沟监狱新入监罪犯体检工作规定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新入监罪犯体检工作,促进罪犯体检工作常态化、规范化,切实维护和保障罪犯健康生命权利,及时了解和掌握新入监罪犯健康基本情况,有的放矢为罪犯做好防病治病工作,防止医疗纠纷,规避执法风险,维护监狱安全稳定,结合我监狱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应范围为新入我监狱服刑的所有罪犯,必须坚持“凡收必检”,新入监当天必须一人不漏的进行体格健康查体,并建立健康档案。
第三条新入监罪犯体检组织机构。
成立以主管生活卫生副监狱长为组长,罪犯医疗防疫站长为副组长,罪犯医疗防疫站相关科室主任为组员的体检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对新入监罪犯体检工作的组织领导。
第四条新入监罪犯体检健康体检项目包括:病史询问、内、外科常规检查(心、肺、肝、脾、头部、颈部、胸部、脊柱、四肢、皮肤、淋巴结、身高、体重、血压),实验室检查(血常规、乙肝、肝功),腹部B超、心电图、胸部透视、艾滋病检测等项目。
第五条新入监罪犯体检流程:收押办开具入监体检通知书—→监狱罪犯医疗防疫站入监体检登记—→填写入监体检表(一式两份)、服刑人员健康档案表—→内、外科常规检查—→胸部透视—→抽血化验—→彩色超声检查、心电图检查—→主检医生填写体检结论及意见—→体检回执单签字盖章—→体检表(一份)及服刑人员健康档案归档保存。
第六条监区在接受新入监狱罪犯时,除按程序查验法律文书外,要严格审查罪犯新入监健康体检表,对符合不予收监法定情形的可以拒收;对收监一周内发现罪犯所患疾病符合或接近保外就医条件的,可以报告监狱收押办公室,按程序退回原遣送看守所。
对患有严重疾病或传染病符合收监条件的立即送罪犯医疗防疫站就医就诊,及时检查、及时诊断和治疗。
第七条入监体检表结论实行三方签字,病犯本人、看守所遣送警察、监狱防疫站总体检医生。
第八条入监体检档案资料长期保存。
第九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解释权归陕西省崔家沟监狱。
卫生部关于对监狱、劳教所羁押、收教人员全面开展艾滋病病毒抗体筛查的通知
卫生部关于对监狱、劳教所羁押、收教人员全面开展艾滋病病毒抗体筛查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卫生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04.11.02•【文号】卫疾控发[2004]369号•【施行日期】2004.11.02•【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艾滋病防控正文卫生部关于对监狱、劳教所羁押、收教人员全面开展艾滋病病毒抗体筛查的通知(卫疾控发[2004]36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司法厅局:我国目前的监测资料表明,在艾滋病流行严重地区,艾滋病病毒已开始从高危人群向一般人群传播,流行形势十分严峻。
党中央、国务院对此高度重视,今年4月,国务院下发了《关于切实加强艾滋病防治工作的通知》(国发〔2004〕7号),要求“加强艾滋病疫情监测,开展高危人群流行病学调查,力求准确掌握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患者数量、疫情变化阶段性情况和流行趋势”。
7月9日,温家宝总理在署名文章中再次指出:“加强疫情监测,及时、准确、全面掌握艾滋病疫情和流行趋势。
这是预防和控制艾滋病的基础和前提,也是对健康人群最好的保护”。
为认真落实国务院通知精神和温家宝总理的重要指示,准确掌握监狱、劳教所羁押、收教人员的艾滋病病毒感染情况,卫生部、司法部决定联合对监狱、劳教所的羁押、收教人员开展一次全面的艾滋病病毒(HIV)抗体筛查(以下简称筛查)。
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司法部门要提高对本次筛查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将做好筛查工作作为落实党中央、国务院艾滋病防治重大决策、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具体体现来抓。
由卫生部门牵头,两个部门共同组成筛查工作组,负责本次筛查工作。
各部门要明确职责分工,制定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筛查工作方案,周密部署,互相配合,妥善安排,确保筛查工作顺利进行。
二、本次筛查采取属地负责的原则,即,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辖区内的所有监狱、劳教所,不论其主管部门是谁,筛查工作均由各地筛查工作组负责统筹协调。
看守所卫生所医疗规章制度
看守所卫生所医疗规章制度篇一:宣城市人民医院驻宣城市看守所卫生所相关规章制度《宣城市人民医院驻宣城市看守所卫生所医疗、卫生工作制度》为保障在押人员就医权,做到在押人员患病能得到及时、有效就治,更好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看守所条例》、《公安部关于看守所基础工作规范(细则)》精神,建立“以医促管,以教助治,医管共赢”的长效管理机制,确保监所安全。
并根据公安部、卫生部下发的《看守所医疗机构设置基本标准》的文件精神,现依据我所具体情况特制定《宣城市人民医院驻宣城市看守所卫生所医疗、卫生工作制度》。
本制度包括:一:《在押人员入所健康检查制度》;二:《巡诊、用药、治疗制度》;三:《卫生防疫制度》;四:《药品、器械采购、检查、保管制度》;五:《在押人员外诊审批、看押、就医制度》;六:《患病在押人员(所内治疗)观察制度》;七:《在押人员突发病应急处置及信息传递制度》;八:《在押人员艾滋病月筛选制度》;九:《与地方卫生职能部门长效协作机制》;一:《在押人员入所健康检查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看守所条例》、《公安部关于看守所基础工作规范(细则)》精神;切实做好在押人员入所健康检查工作,结合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一):送押前由办案单位将被送押人员送往指定医院(宣城市人民医院)进行健康检查,送押时办案单位必须出据合格的《宣城市看守所新入所人员健康检查表》,具体要求:1)检查时间在送押前24小时以内;2)检查内容必须包含有宣城市人民医院进行的内外科、五官、血常规、全胸片、肝功能、B超(肝、胆、胰、脾)、孕检(女性)等项检查3)《宣城市看守所新入所人员健康检查表》填写规范,检查结果明确,有检查医师、送押民警签名,并加盖宣城市人民医院公章。
二)新入所体表检查(女性新入所由女民警进行)1、询问病史(:现病史、既往病史、家族病史、吸毒史、月经史);2、目测身体状况:1)观察犯罪嫌疑人言行举止及表情——了解其精神状况;2)观察犯罪嫌疑人体表——了解其伤残情况;3)观察犯罪嫌疑人体型——了解其营养情况。
重庆市人民检察院、重庆市卫生局关于建立拟羁押职务犯罪嫌疑人身体健康检查绿色通道机制的通知
重庆市人民检察院、重庆市卫生局关于建立拟羁押职务犯罪嫌疑人身体健康检查绿色通道机制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人民检察院,重庆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原重庆市卫生局)•【公布日期】2011.12.02•【字号】•【施行日期】2011.12.02•【效力等级】地方司法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卫生医药、计划生育综合规定正文重庆市人民检察院、重庆市卫生局关于建立拟羁押职务犯罪嫌疑人身体健康检查绿色通道机制的通知重庆市人民检察院各分院、区县(自治县)检察院,各区县(自治县)卫生局、北部新区社会发展局:2010年 2 月,公安部下发了《关于规范和加强看守所管理确保在押人员身体健康的通知》(公监管〔2010〕214号)(下称《通知》),要求对收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进行健康检查。
为落实《通知》精神,保障职务犯罪嫌疑人合法权益,防止办案安全事故发生。
经市人民检察院、市卫生局会商,决定在全市建立检察机关拟羁押职务犯罪嫌疑人身体健康检查绿色通道(下称绿色通道)机制,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1、依照(公监管〔2010〕214号)《通知》要求建立健康检查绿色通道机制,是保障拟羁押职务犯罪嫌疑人合法权益的重要举措,是新形势下职务犯罪侦查工作的需要。
及时掌握职务犯罪嫌疑人身体健康状况,是公正执法的要求,也是防范办案安全事故发生的有效措施,更是检察机关规范文明办案和人性化执法的重要体现。
2、各地检察机关、卫生行政部门和相关医疗机构要充分认识建立健康检查绿色通道机制的重要意义和现实意义。
要形成日常工作联系协调机制,各单位要明确一名领导负责,并落实专人联络,及时沟通联系,积极推进该机制的科学建立和有效运行。
二、明确责任、加强配合1、各地检察机关与卫生行政部门应及时沟通,认真研究,及时确定本辖区一家综合实力较强的二级以上医院承担体检工作。
2、确定为定点体检单位的医院,应与当地检察机关就检查质量、安全、快捷、保密、程序、经费保障以及与办案安全相关的急救抢救等相关事宜积极沟通,并签订相关协议。
监狱收押工作实施方案
监狱收押工作实施方案一、前言。
监狱收押工作是维护社会稳定和保障公共安全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监狱管理和囚犯改造具有至关重要的意义。
为了更好地规范和提高监狱收押工作的质量和效率,制定本实施方案。
二、工作目标。
1. 提高监狱收押工作的专业化水平,确保囚犯合法权益得到保障。
2. 加强对囚犯的管理和教育,促进其健康成长和社会适应能力的提升。
3. 加强监狱内部安全管理,确保监狱内部秩序稳定,防止意外事件发生。
三、工作内容。
1. 制定并完善监狱收押管理制度,明确各项管理规定和程序,确保执行到位。
2. 加强对囚犯的教育和心理疏导工作,提高其法律意识和社会责任感。
3. 加强对囚犯的身体健康管理,定期进行体检和健康宣教,预防传染病和突发疾病的发生。
4. 加强对囚犯的职业技能培训,提高其就业能力和社会适应能力。
5. 加强对监狱内部安全管理,加强对监狱设施和设备的维护和保养,确保监狱内部安全设施的完好性。
四、工作措施。
1. 建立健全监狱收押管理工作的考核评估机制,对监狱收押工作的各项指标进行定期检查和评估,及时发现问题并提出改进措施。
2. 加强对监狱工作人员的培训和教育,提高其专业素质和服务意识。
3. 加强对监狱收押工作的宣传和教育,提高社会公众对监狱收押工作的理解和支持。
4. 加强对监狱收押工作的监督和检查,建立健全监狱收押工作的投诉和监督渠道,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和检查。
五、工作保障。
1. 加大对监狱收押工作的投入力度,提高监狱收押工作的经费保障。
2. 加强对监狱收押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健全监狱收押工作的领导机制和工作协调机制。
3. 加强对监狱收押工作的信息化建设,提高监狱收押工作的信息化水平和管理效率。
六、总结。
监狱收押工作实施方案的制定和实施,对于提高监狱收押工作的质量和效率,促进囚犯的健康成长和社会适应能力的提升,确保监狱内部安全管理具有重要的意义。
我们将按照本实施方案的要求,不断完善和提高监狱收押工作的质量和效率,为社会稳定和公共安全作出更大的贡献。
公安部《关于规范和加强看守所管理确保在押人员身体健康的通知》
公安部《关于规范和加强看守所管理确保在押⼈员⾝体健康的通知》关于规范和加强看守所管理确保在押⼈员⾝体健康的通知 公监管[2010]214号各省、⾃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新疆⽣产建设兵团公安局:为规范和加强看守所在押⼈员⼊所健康检查、⽇常医疗、⽣活卫⽣等各项⼯作,维护看守所在押⼈员⾝体健康,保障在押⼈员合法权益,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加强在押⼈员⼊所健康检查(⼀)看守所收押犯罪嫌疑⼈、被告⼈,必须由医⽣进⾏健康检查,看守所不具备健康检查条件的,由公安机关送当地县级以上医院进⾏健康检查。
健康检查所需经费由各地公安机关保障。
(⼆)健康检查的项⽬为:⾎压、⾎常规、⼼电图、B超、胸⽚等;问诊的项⽬为:⽬前⾝体状况、以往病史、药物过敏史、家族病史等。
检查结果必须由医⽣签名或者医院盖章。
(三)看守所发现具有以下情形的,可以不予收押:患有精神病或者急性传染病的;怀孕或者哺乳⾃⼰不满⼀周岁的婴⼉的妇⼥;具有《保外就医疾病伤残范围》所列疾病或者有严重外伤,在羁押中可能发⽣⽣命危险或者⽣活不能⾃理的,以及70岁以上的⽼年⼈。
其中,因涉⿊、涉恶、涉及暴⼒犯罪等不羁押对社会有危险性⽽必须羁押的,应当由看守所所属公安机关主要领导书⾯批准。
⼆、加强在押⼈员的⽇常医疗(⼀)看守所应当为在押⼈员逐⼈建⽴医疗档案,详细记载其病史、⼊所健康检查情况、在所期间每次健康检查情况、患病情况、每次服药情况、在所和出所治疗情况、与家属联系情况以及提请办案机关变更强制措施情况等。
(⼆)看守所医⽣应当每⽇上、下午各巡诊⼀次,逐监室了解在押⼈员⾝体健康状况。
看守所应当加强对民警基本医疗知识的培训,使民警懂得常见病的识别和预防,将疾病预防纳⼊谈话教育和巡视监控等⽇常管理⼯作中。
(三)在押⼈员每羁押超过6个⽉后,看守所应当按照⼊所健康检查的标准对其进⾏⼀次健康检查。
(四)看守所应当对患病、有伤的在押⼈员及时给予治疗,病情严重的应当及时送医院治疗。
久治县人民检察院加强对看守所的安全防范检查
久治县人民检察院加强对看守所的安全防范检查久治县人民检察院加强对看守所的安全防范检查久治县人民检察院加强对看守所的安全防范检查报告看守所是依法羁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被判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或余刑一年以下罪犯的场所,其任务是依照法律规定对在押人员实行监管,保障在押人员的合法权益,保障刑事诉讼活动的顺利进行。
近年来,看守所在押人员非正常死亡事件屡屡发生,“躲猫猫”、“洗澡死”等一些极为恶劣的在押人员死亡事件经媒体披露后,极大地损害了执法部门的公信力和司法权威。
人民检察院派驻看守所检察室在依法对看守所的执法活动和监管活动的监督过程中,发现事故隐患,督促并配合看守所落实相关安全防范措施,对防止安全事故发生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
一、积极开展日常安全防范检查,及时发现安全隐患,提出检察建议。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留所服刑罪犯在看守所羁押期间,由于其人身自由受到限制,心理、行为状态都会发生较大的变化。
绝大多数人在羁押期间,能认识到自己的行为给社会造成的危害,认罪服法,服从监管。
但是,也有极少数在押人员,尤其是那些“二进宫”、“三进宫”人员,则不易认罪服法,有的甚至企图逃避惩罚。
另外,有的在押人员因失去亲人关怀,心理素质差,存在自杀念头,还有个别死刑犯、重刑犯,自知罪孽深重,被处以极刑和重刑后,思想压力大,也会萌发脱逃等念头。
他们会利用看守所监管设施缺陷或管理漏洞,孤注一掷,挺而走险。
日常工作中,驻所检察人员需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加强检查:1、加大巡视检查力度。
驻所检察人员每天要巡视监区二次以上,每周深入在押人员“劳动、学习、生活”三大场所不少于三次,每月自行或者配合看守所开展安全大检查应不少于一次,检查重点包括:监室门、门锁、窗、铺板、放风场等设施是否牢固和完好无损,监室内和在押人员人身是否藏有可供在押人员行凶、暴狱、脱逃、破坏、自杀的危险物品和违禁物品,通信、照明、电源、电视监控、报警装置等安全设施是否完好有效。
2、检查、督促看守所落实相关安全防范制度。
在押人员身体筛查确保监所安全简报
***看守所为在押人员开展全面身体筛查确保节日期间监所安全为保障在押人员合法权利,切实做到全面掌握在押人员身体状况,确保在押人员身体健康和“两节”期间监所安全,做好十八大顺利召开的后盾安保屏障,9月27日上午,***看守所领导精心组织,合理安排,全体管教民警协助所内医师通过量血压、测体温、听诊、问诊等,为在押人员做了一次全面身体筛查,并制定了所内医疗安保措施。
所内医师还给在押人员进行健康知识教育,对身体情况需要进一步检查的,共有5名在押人员,为高血压、冠心病,已及时送到无极县人民医院进行了仔细检查开取治疗药物。
此次体检筛查,所内医师对每名在押人员的身体情况都做到了心中有数,并均逐个详细记录在册,对医师今后的巡视诊治工作针对不同的身体情况及时采取应对措施提供了依据和有力保障。
为全力做好安保工作,医疗安保措施还包括:全体民警停止一切休假,管教民警认真做好思想教育工作,全面保障在押人员思想稳定、心理健康;医师在保证全天24小时在所、每日早晚两巡诊的基础上,加强巡诊次数,做到诊疗更认真仔细,及时做好巡诊记录,对情况严重者要及时送往医院诊断治疗,切实做到了全面掌握在押人员的身体状况,减少安全隐患,为保障节日期间监所安全奠定了良好基础。
长沙市公安局关于进一步规范监管场所入所健康检查、被监管人员出所就医工作的通知
长沙市公安局关于进一步规范监管场所入所健康检查、被监管人员出所就医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长沙市公安局•【公布日期】2010.05.07•【字号】长公通[2010]128号•【施行日期】2010.05.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卫生医药、计划生育综合规定正文长沙市公安局关于进一步规范监管场所入所健康检查、被监管人员出所就医工作的通知(长公通[2010]128号)各支队、分县市局:为进一步做好全市公安监管场所被监管人员出所就医、入所健康检查等工作,市局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并结合全市公安执法实际,于2010年2月3日印发了《长沙市公安局关于被监管人员出所就医、死亡处理的规定》(长公通[2010]19号)和《长沙市公安局关于监管场所入所健康检查工作的规定》(长公通[2010]20号),对全市公安监管场所收押罪犯、被告人、犯罪嫌疑人和行政拘留、收容教育、强制隔离戒毒人员入所健康检查及被监管人员出所就医等活动进行了规范,提出了具体要求。
近三个月来,全市公安机关严格按照上述两个规定的要求执行,相关工作不断规范。
但是,仍然存在少数单位未按规定执行,将有伤病的被监管人员带至不具有司法鉴定资格的民办医院甚至社区诊所进行健康检查、出所就医等,获取虚假的伤病诊断证明或健康证明,以达到继续关押或逃避处罚的目的,严重影响了执法的严肃性。
为此,市局就进一步规范监管出所入所健康检查、被监管人员出所就医相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进一步明确就诊医院。
《长沙市公安局关于被监管人员出所就医、死亡处理的规定》第八条规定“被监管人员出所就诊就医,必须到指定医院,不得擅自到其他医院(诊所)就诊就医”和《长沙市公安局关于监管场所入所健康检查工作的规定》第六条规定“办案单位在送押前,应当对送押对象健康状况进行询问,对疑似有公安监管场所不宜收押(接收)情况的,应当到县(市)级以上医院进行相关项目的检查” 。
关于开展在押物品自查的通知
关于开展在押物品自查的通知
各位同事:
根据单位的相关规定和管理要求,为了确保在押物品的安全和完整,我们决定在近期内开展在押物品自查活动。
以下是具体的工作内容和要求:
1、对自己管理的在押物品进行全面、详细的自查,包括但不限于在押物品的数量、状态、存放位置等。
2、自查结果以书面报告的形式提交给管理部门,报告中应包括在押物品的具体信息、自查过程中发现的问题以及解决问题的议。
3、严格按照单位的规定和要求进行,确保自查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4、自查工作的截止日期为X月X日,届时请各位同事将自查报告提交给管理部门。
希望大家能够认真、负责地完成这次自查工作,对于在自查过程中发现的问题,我们将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处理,以确保在押物品的安全和完整。
谢谢大家的配合!
XX 管理部门
X年X月X日。
嫌疑人体检服务合同
羁押人员体检协议书甲方(体检机构):地址:联系电话:乙方(羁押单位):联系电话:鉴于乙方作为羁押单位,根据相关法律规定,需要对收押人员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体检,以确保其身体健康状况符合法律规定和人道主义原则。
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的原则,经协商一致,就乙方收押人员体检事宜达成如下协议:第一条体检目的1、确保收押人员在羁押期间的身体健康,预防和及时发现疾病。
2、保障收押人员的合法权益,维护其基本人权。
第二条体检内容1、体检项目包括但不限于内科、外科、眼科、耳鼻喉科、口腔科、心电图、血常规、尿常规、肝功能、肾功能、尿妊娠试验(育龄女性) 等。
2、根据收押人员的健康状况和乙方的要求,甲方可增加或减少体检项目。
第三条体检时间1、由乙方民警押送收押人员到甲方体检室,押送时间不限,并填写《特定人员体格检查表》中健康体检的人员(姓名、性别、年龄)、押送民警签名、警号等信息。
2、在收押人员健康体检期间,由乙方民警全程监督,并负责对收押人员的行为进行约束。
3、乙方民警需携带警官证,并向甲方工作人员主动出示。
4、体检时间为每日上午8:00至11:30,下午14:00至17:30。
第四条体检费用1、体检费用由乙方承担。
2、体检费用包括但不限于体检项目费用、材料费、交通费等。
3、体检价格为元每人次(¥元/人次),育龄女性为元每人次(¥元/人次)。
4、体检费支付方式:。
第五条体检结果1、体检结果由甲方负责记录并通知乙方。
2、乙方有权要求查阅体检报告,并在收到体检报告后三个工作日内提出异议。
3、体检报告应针对每个人体检结果写出结论、意见与建议,体检工作人员须手写签名并加盖体检医院公章。
第六条保密义务1、甲方应对乙方收押人员的体检信息保密,未经乙方书面同意,不得向第三方透露。
2、乙方应遵守保密义务,不得泄露收押人员的体检信息。
3、体检报告仅作为乙方内部使用,不得用于其他商业用途。
第七条双方义务(一)甲方义务1、甲方为乙方收押人员提供健康体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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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认真做好收押健康检查工作的通知
各县公安局、分局:
为进一步推进看守所执法规范化建设,根据公安部监所管理局制定的《看守所执法细则》,现就收押健康检查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看守所新收押人员必须由医生进行健康检查。
健康检查项目为:血压、血常规、心电图、B超、胸片等。
问诊项目为:目前的身体状况、以往病史、药物过敏史、家族病史等,对女性人员还需询问有无怀孕等情况,并进行妊娠检查。
目前没有健康检查所需设备和医务人员的单位要积极争取,尽快落实到位。
在设备和人员没有到位之前,由办案单位将拟关押人员送当地县级以上人民医院进行健康检查。
看守所医生负责问诊,并根据医院出具的检查结果提出收押与否的意见。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看守所可以不予收押:
(一)患有精神疾病或者急性传染病;
(二)具有《保外就医疾病伤残范围》所列疾病,在羁押中可能发生生命危险或者生活不能自理的,以及70岁以上的老年人。
其中,因涉黑、涉恶、涉及暴力犯罪等不羁押对社会有危险性而必须羁押的,应当由看守所所属公安机关主要领导书面批准;
(三)怀孕或者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百色市公安局
二○一○年十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