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论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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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加黑社会性质的组织是犯罪吗

参加黑社会性质的组织是犯罪吗

参加⿊社会性质的组织是犯罪吗

参加⿊社会性质的组织罪是指组织、领导和参加以暴⼒、威胁或者其他⼿段,有组织地进⾏违法犯罪活动,称霸⼀⽅,为⾮作恶,欺压、残害群众,严重破坏经济、社会⽣活秩序的⿊社会性质的组织的⾏为。那么参加⿊社会性质的组织是犯罪吗?接下来就跟店铺⼩编⼀起来看看吧。

参加⿊社会性质的组织是犯罪吗

参加⿊社会性质的组织会触犯《刑法》的参加⿊社会性质组织罪,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或者没收财产;其他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可以并处罚⾦。

法律依据

《刑法》

第⼆百九⼗四条组织、领导⿊社会性质的组织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或者没收财产;其他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可以并处罚⾦。

境外的⿊社会组织的⼈员到中华⼈民共和国境内发展组织成员的,处三年以上⼗年以下有期徒刑。

国家机关⼯作⼈员包庇⿊社会性质的组织,或者纵容⿊社会性质的组织进⾏违法犯罪活动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犯前三款罪⼜有其他犯罪⾏为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社会性质的组织应当同时具备以下特征:

(⼀)形成较稳定的犯罪组织,⼈数较多,有明确的组织者、领导者,⾻⼲成员基本固定;

(⼆)有组织地通过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其他⼿段获取经济利益,具有⼀定的经济实⼒,以⽀持该组织的活动;

(三)以暴⼒、威胁或者其他⼿段,有组织地多次进⾏违法犯罪活动,为⾮作恶,欺压、残害群众;

黑社会性质组织罪

黑社会性质组织罪

组织、领导、发展、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

一、概念

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罪(刑法第294条第1款),是指组织、领导和参加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有组织地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称霸一方,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的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的行为。

二、犯罪构成

(一)客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为社会公共秩序。黑社会性质的组织是社会危害性极为严重的主体要件,它的产生和存在对社会秩序和公众安全构成极大威胁。黑社会性质的组织为了达到罪恶目的而干的非法勾当带来了贩卖武器、增长暴力、城乡失去安全,甚至干预政治事务,构成对国家当局的正面攻击,引起社会情况恶化、社会秩序的扰乱。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的价值取向是企图在以刑罚等国家强制力为后盾的法律秩序中建立以暴力等犯罪手段为后盾的反社会秩序,因此黑社会组织的存在是对以宪法为基础的法治秩序的极大威胁,它对社会的破坏是自觉的、全方位的。不同于具体犯罪对社会关系某一部分或具体某一成员的权利的侵害。它动摇的是社会的根基,是社会群体的信念,给人民心理上造成一种邪恶当道、正义不存,善良的人们只能向邪恶低头的错觉。因此,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的客体要件是社会秩序。

黑社会性质组织,既不同于黑社会的有组织犯罪,也不同于我国刑法规定的"犯罪集团"。它的主要特点为:一是由三人以上组成,其中有组织者、领导者和积极参加者;二是组织严密,分工明确,形成核心、中心、外圈三个层次;三是纪律森严,违者格杀勿论;四是通过各种违法犯罪手段,疯狂地聚敛社会财富,经济实力雄厚,五是建立势力范围,以获取非法的政治、经济利益为目的;六是向政府和政法机关进行腐蚀和渗透,贿赂党、政、司法官员,寻找政治靠山,建立保护伞。

李某某、李某、崔某等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故意杀人、寻衅滋事、绑架、抢劫、包庇黑社会性质组

李某某、李某、崔某等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故意杀人、寻衅滋事、绑架、抢劫、包庇黑社会性质组

李某某、李某、崔某等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故意杀人、寻衅滋事、绑架、抢劫、包庇黑社会性质组织聚众赌博、私藏枪支、弹药案

文章属性

•【案由】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赌博罪,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

•【审理法院】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二审

•【裁判时间】2002.06.06

裁判规则

行为人积极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并实施了杀人、抢劫、绑架、寻衅滋事的犯罪行为,其行为构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故意杀人罪、抢劫罪、绑架罪,应当数罪并罚。

正文

李某某、李某、崔某等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故意杀人、寻衅滋事、绑架、抢劫、包庇黑社会性质组织聚众赌博、私藏枪支、弹药案被告人李某某。1984年5月因犯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1997年9月因犯流氓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1998年2月23日刑满释放。

被告人李某。

被告人崔某。1986年8月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年;1995年9月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1998年1月17日刑满释放。

被告人马某。

被告人郑某。

被告人马某1。

被告人常某。1997年9月因犯流氓罪被判处拘役六个月。

被告人丁某。1997年8月因犯流氓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1997年9月13日刑满释放。

被告人宋某。1990年2月因犯盗窃罪、窝赃罪被判处拘役八个月,1996年7月24日因犯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1997年12月12日刑满释放,2000年11月2日因犯非法持有枪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被告人刘某。

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概述

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概述

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概述

广东广强律师事务所朱洁清

一、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的概念

(一)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的概念

黑社会性质组织,是指由多人组成、具有一定层级结构,主要从事违法犯罪活动的组织群体,或者该组织具有形式合法的生产、经营活动,但仍是以有组织地实施违法犯罪活动为基本行为方式,欺压、残害群众的组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五款之规定,黑社会性质的组织应当同时具备以下特征:1.形成较稳定的犯罪组织,人数较多,有明确的组织者、领导者,骨干成员基本固定;2.有组织地通过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其他手段获取经济利益,具有一定的经济实力,以支持该组织的活动;3.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有组织地多次进行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4.通过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的包庇或者纵容,称霸一方,在一定区域或者行业内,形成非法控制或者重大影响,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

(二)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的概念

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是指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应受刑罚的行为。结合本罪的处罚标准可以看出,本罪包括组织、领导行为、积极参加行为与其他参加行为。

二、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的犯罪构成

(一)客体方面

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侵犯的直接客体系社会管理秩序。由于黑社会性质组织成立后必然会实施一系列诸如抢劫、敲诈勒索、伤害、杀人等传统型犯罪甚至走私、贩卖军火、贩毒等现代型犯罪,这些犯罪行为属于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后续犯罪行为,故其所侵犯的客体(包括公民的人身权利、经济秩序和社会生活秩序等)属于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后续犯罪客体。

大陆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相关问题之浅见——以“罪、责、刑”为视角

大陆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相关问题之浅见——以“罪、责、刑”为视角
更深 入 的了解 , 这也 为 国 内人 员 参 加 国外 黑 社 会 犯 罪 团伙提供 了可能 。
2 内因分 析 .
黑社 会 ( 质 ) 罪 是 国 际社 会 普 遍 存 在 的严 性 犯 重危 害社 会 的一种 有 组 织犯 罪 , 困扰 当今 世 界各 是 国政 坛 的一种 最 高形态 的有组 织犯 罪 。我 国 自改革
成 员 基本 固定 , 较为 严格 的组 织 纪律 ; 有 通过 违法 犯 罪 活 动或 者其 他手 段 获 取 经 济 利 益 , 一 定 的经 济 有 实力 ; 通过 贿赂 、 胁 等手段 , 威 引诱 、 逼迫 国家 工作 人
员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活动 , 或者为其提供非法保
护 ; 一定 区域 或者 行业 范 围 内 , 在 以暴 力 、 威胁 、 拢 滋
— —
以“ 、 、 ” 罪 责 刑 为视角
பைடு நூலகம்


( 西南 大学 法学 院, 重庆 4 12 ) 0 10
摘 要: 黑社会性质组织犯 罪是一种具有严重社会危 害性的有组 织犯 罪, 该犯 罪具有犯罪活动
的组 织性 、 罪 目的 的特 定性 、 罪活动 的 腐蚀 性 、 罪行 为的破 坏性 等特征 , 会危 害性极 大 。我 犯 犯 犯 社 国的黑社 会性 质组 织是 黑社 会发 展 的初 级 阶段 , 由于经验 不足 , 立 法和 司法 实践 中尚存 在许 多缺 在

浅析黑社会犯罪

浅析黑社会犯罪
浅析黑社会犯罪
政 治 与法 律
浅 析 黑 社会 犯 罪
景 艳
( 陕西教 育学院
陕西西安
706) 10 1
【 摘
要】 本 文通过探讨黑社会组织犯罪的概 念、 定义、 类和 中国刑法 中的有 关规定 , 分 为人们 更直观的 了解这一犯 罪的性质及危 害提
供 了认 识 视 角 。
【 关键词】 黑社会 ; 织犯 罪; 组 黑社会 性质 流氓 尽管黑社会犯罪已经成为 个 国际 问题 , 但是 直到现在 , 国际上 对 打文件中就提到 : 团伙分子是新的历史条件下产生的新的社会渣滓 , 黑社会分子。后来 , 我国法学专家又认为 :在 我国, 明显 的、 典型的黑社 于黑社会犯罪到底 是什么 , 还是 没有给 出一个确切 的定义 。比较 一 致的是 , 绝大多数国际组 织都认为黑社会犯罪是有组织的犯罪。 。 会犯罪还没有出现 , 但带有黑社会性质的有组织犯罪 时有出现。加 世纪 黑社会性质组织或带黑社会性质的犯罪团伙已经成为通说 。 因此 , 我们要理解什 么是 黑社会 犯罪 , 先要明 确什 么是黑社会 。 9 年代后, 首 o 后来 , 为了坚 决 、 有效 、 彻底 的打击 这一类犯罪 ,97年 3月 , 19 新的 可 以看出 , 由于国家和 地区的不 同 , 对黑社会 的理解 和定义 也就不 同 ,
有较为严格的组织纪律。第二 , 通过违 法犯罪活动 大利刑法规定 : 黑社会类 型的非法结社 , 是指参与 者意图使 自己或 者他 骨干成员基本固定 , 具有 一定的经 济实力 。第三 , 通过贿 赂 、 人获得非法利润或者利益 , 利用该 结社的 胁迫力 量, 以实施 犯罪 行为 , 或者其他手段获 取经济 利益 , 引诱 、 迫国家工作人 员参加黑社 会性质组 织活动 , 逼 或者 致使他人屈从或者保持缄默 , 以直接或者 间接的控制 所有权 让与授 权 威胁等手段 , 在一定区域或者行业 范围内 , 以暴力、 威胁 、 公共契约或者服务等经济活动 , 或意图选 举期间妨 害或 限制他人 投案 为其提供非法保护。第四, 滋扰等手段 , 大肆进 行敲诈勒索 , 行霸市 , 欺 聚众斗殴 , 寻衅滋 事, 故意 自首之 自由, 以为他人或自己争取选 票者 。 严重破坏经济 , 社会生活秩序 。 2 世纪初, 0 黑手党开始向美国转移, 由于意大利墨索里尼上台, 意大利 伤害等违法犯罪活动 , 黑手党开始把美国作为最后的归宿。由此美国的犯罪学家也开始注重对黑 这个司法解 释是对认识黑社会的一个总结和补充。 手党的6究 , 月 美国的犯罪学家在 11 年的牡蛎湾会议上指出: 95 黑社会足衍生 不断的犯罪通谋 , 不择手段的从社会攫取超额利润的产物 , 它在恐吓和腐败

涉黑涉恶的标准

涉黑涉恶的标准

涉黑涉恶的标准

涉黑涉恶是指一些组织或个人涉及黑社会性质的犯罪活动,或

者参与恶势力的违法犯罪行为。针对涉黑涉恶的标准,我国法律法

规有明确规定,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涉黑涉恶的标准在于行为的性质。具体来说,就是指参

与黑社会性质的犯罪活动,或者参与恶势力的违法犯罪行为。这些

行为可能包括但不限于敲诈勒索、暴力恐吓、非法拘禁、寻衅滋事、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等。这些行为的性质属于违法犯

罪行为,涉及社会安全和公共利益,对社会秩序和人民群众的生命

财产安全造成严重危害。

其次,涉黑涉恶的标准在于行为的目的。这些行为往往是出于

谋取不正当利益或者达到非法目的而进行的。比如,利用黑社会性

质组织进行敲诈勒索,以获取不义之财;或者利用恶势力进行打压

排挤,达到非法控制地盘或者市场的目的。这些行为的目的是违法

犯罪的,是对正常社会秩序和公平竞争的破坏。

再次,涉黑涉恶的标准在于行为的手段。这些行为往往是通过

暴力、威胁、恐吓等手段来实施的。比如,通过暴力手段逼迫他人

交纳保护费;或者通过威胁恐吓手段进行打击报复。这些手段是违

法犯罪的,是对人身和财产安全的侵害。

最后,涉黑涉恶的标准在于行为的社会危害性。这些行为对社

会秩序和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造成严重危害,是对社会稳定和

安宁的威胁。因此,对涉黑涉恶行为必须予以严厉打击,绝不容忍。

综上所述,涉黑涉恶的标准主要包括行为的性质、目的、手段

和社会危害性。只有明确了这些标准,才能更好地加强对涉黑涉恶

行为的打击,维护社会的和谐稳定,保障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希

望全社会都能共同努力,共同维护社会的和谐稳定,共同营造一个

涉黑涉恶的标准

涉黑涉恶的标准

涉黑涉恶的标准

涉黑涉恶是指涉及黑社会性质的犯罪活动和恶势力犯罪活动。对于这样的犯罪行为,社会和法律都予以严厉打击和惩治。那么,涉黑涉恶的标准是什么呢?

首先,涉黑涉恶的标准在于其犯罪性质。黑社会性质的犯罪活动是指以非法经营为手段,通过暴力、恐吓等手段,控制、破坏经济、政治、文化、社会领域,对社会秩序和人民生活造成严重危害的犯罪活动。而恶势力犯罪活动是指通过非法手段,以暴力、恐吓等手段,对社会秩序和人民生活造成严重危害的犯罪活动。因此,犯罪性质是涉黑涉恶的重要标准之一。

其次,涉黑涉恶的标准还在于其危害程度。涉黑涉恶犯罪活动往往对社会秩序和人民生活造成严重危害,给人民群众带来严重的安全隐患和心理压力。这些犯罪活动不仅破坏了社会的和谐稳定,还损害了人民群众的利益和权益。因此,危害程度也是涉黑涉恶的重要标准之一。

再次,涉黑涉恶的标准还在于其社会影响。涉黑涉恶犯罪活动会对社会产生恶劣的影响,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风气,影响社

会的正常运转。这些犯罪活动不仅损害了社会的整体利益,还损害

了社会的公共利益。因此,社会影响也是涉黑涉恶的重要标准之一。

最后,涉黑涉恶的标准还在于其法律性质。涉黑涉恶犯罪活动

违反了国家的法律法规,侵犯了公民的合法权益,破坏了社会的正

常秩序。这些犯罪活动不仅触犯了刑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还触

犯了社会公德和职业道德。因此,法律性质也是涉黑涉恶的重要标

准之一。

综上所述,涉黑涉恶的标准主要包括犯罪性质、危害程度、社

会影响和法律性质。只有当一个犯罪活动同时符合这些标准时,才

能被认定为涉黑涉恶,才能受到严厉的打击和惩治。对于涉黑涉恶

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的司法认定

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的司法认定

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的司法认定

刘振会+

摘要: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是黑社会性质组织的本体犯罪之一。司法实践中,对于参加 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的认定,特别是本罪犯罪构成的基本要件与标准存在模糊认识,

对此,应当根据四要件犯罪构成理论和三阶层犯罪评价体系,从入罪与出罪两个方

面综合进行分析评价。一方面,从参加者身份、参加行为、主观罪过等方面进行入

罪要素与标准分析;另一方面,从违法性与有责性两个视角进行出罪分析,违法性

有四项出罪事由,有责性有四项出罪事由。

关键词: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司法认定入罪出罪

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是我国刑法规定的专门罪名,该罪的成立与否,应当遵循刑 法学犯罪构成的基本原理,结合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特定要求,从基本犯罪构成、违 法阻却、责任阻却等方面综合分析评价。

一、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犯罪构成的基本要求

根据我国犯罪构成的四要件要求,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的犯罪构成应当具备主体、客体、主观方面和客观方面四个基本要件,因客体要件与客观方面要件紧密联系,本文将客体要件置于客观方面一并分析论证。

(一)客观方面。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侵犯的客体是我国的社会公共秩序,客观 方面表现为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行为。参加,顾名思义,指参与加人某种组织或者活 动。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2018年1月印发的《关于 办理黑恶势力犯罪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两高两部《2018年指导意见》)等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中的参加行为包括加人和接受领导、管理两 个要素,而且两个要素必须同时具备。加人的方式既可以是举办仪式,也可以是参加违 法犯罪活动,还可以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开办的公司、企业的经营活动,如担任财务

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决书

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决书

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

(2011)衡中法刑一初字第58号公诉机关湖南省衡阳市人民检察院。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曾X华,男,1964年7月23日出生于湖南省衡阳县,汉族,农民,住衡阳县西渡镇赤水村新塘冲组605号。

诉讼代理人周帮辉,男,1983年9月5日出生于湖南省衡阳市,汉族,农民,住衡阳市石鼓区角山乡茅茶亭村樟木塘组。系曾X华女婿。

被告人傅X威,绰号“猩猩”,男,1972年7月27曰出生于江西省清江县,汉族,中技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衡阳市蒸湘区衡祁路24号1栋303室,捕前住衡阳市雁峰区永兴阁2807室。因犯聚众斗殴罪,于2000年4月26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2003年12月25日减刑释放。因涉嫌非法经营犯罪,于2010年8月7日被刑事拘留。因涉嫌非法拘禁犯罪.同年9月8日经衡阳市蒸湘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曰由衡阳市公安局蒸湘分局依法执行逮捕。现押衡南县看守所。

辩护人杨章保,北京市德恒律师事务所长沙分所律师。

被告人刘X,绰号“子弹”,男,1978年8月12日出生于湖南省衡阳县,汉族,中技文化,无业,住衡阳市雁峰区南郊新村13号404户。因犯聚众斗殴罪,于2000年4月26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四个月,2001年4月25曰刑满释放。因涉嫌抢劫犯罪,于2010年9月2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30 曰经衡阳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衡阳市公安局依法执行逮捕。现押衡阳县看守所。

辩护人康青青,湖南居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朱X军,曾用名朱X毛、朱S毛,绰号“朱老五”、“三毛”,男,1975年7月26日出生于湖南省衡阳县,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衡阳市蒸湘区衡祁路73号。因犯聚众斗殴罪,于2000年4月26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2001年12 月26日刑满释放。因涉嫌抢劫犯罪,于2010年9月21日被刑事拘留,同月30日经衡阳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衡阳市公安局依法执行逮捕。现押衡阳县看守所。

涉黑涉恶的标准

涉黑涉恶的标准

涉黑涉恶的标准

涉黑涉恶是指涉及黑社会、恶势力的违法犯罪行为。对于这类

行为,社会和法律都有着明确的标准和界定。首先,涉黑涉恶的标

准是建立在法律法规之上的,任何行为都必须符合国家法律的规定。其次,涉黑涉恶的标准也包括了对社会秩序和公共安全的威胁程度

的评判。最后,对于涉黑涉恶行为,社会应该保持高度的警惕和零

容忍的态度。

在法律的界定中,涉黑涉恶的标准主要是指涉及黑社会性质组织、恶势力犯罪集团等违法犯罪行为。这些行为通常包括非法拘禁、故意伤害、敲诈勒索、非法占有、非法经营等严重危害社会公共利

益和人民群众权益的违法犯罪活动。在法律的眼中,这些行为都是

严重违反法律的行为,必须受到法律的制裁和惩处。

除了法律的界定外,涉黑涉恶的标准还包括了对社会秩序和公

共安全的威胁程度的评判。涉黑涉恶的行为往往会给社会秩序和公

共安全带来严重的威胁,对社会的稳定和人民群众的生活造成严重

的影响。因此,对于这类行为,社会和公安机关都必须高度重视,

采取果断的行动予以打击和取缔。

针对涉黑涉恶行为,社会应该保持高度的警惕和零容忍的态度。对于任何违法犯罪行为都不能姑息和纵容,必须依法予以严惩。只

有通过严厉的法律制裁和社会的共同努力,才能有效地遏制和打击

涉黑涉恶行为,维护社会的和谐稳定。

总之,涉黑涉恶的标准是建立在法律法规之上的,对于涉及黑

社会、恶势力的违法犯罪行为,社会和法律都有着明确的标准和界定。我们应该保持高度的警惕和零容忍的态度,共同努力,维护社

会的和谐稳定。

丁某甲等人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案

丁某甲等人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案

丁某甲等人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案

文章属性

•【案由】故意杀人罪,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行贿罪,强迫交易罪

•【审理法院】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二审

•【裁判时间】2021.06.28

裁判规则

组织、领导和参加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有组织地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称霸一方,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的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的,构成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

正文

丁某甲等人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案【关键词】

黑社会性质组织行刑衔接垄断协议行业治理

【基本案情】

2007年起,被告人丁某甲纠集多人,以串通投标、行贿、非法拘禁等多种非法手段插手江西省丰城市老城区拆迁。2010年,丁某甲成立丰城市闽邑建材有限公司,利用有关国家工作人员的纵容,通过暴力、威胁方法有组织地实施寻衅滋事、强迫交易、故意毁坏财物等违法犯罪,攫取巨额经济利益,称霸一方,严重破坏当地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逐渐形成了以丁某甲为组织、领导者,以丁某乙、游某某、邹某某为骨干成员的黑社会性质组织。

为实现非法垄断丰城市商品混凝土市场目的,2012年7月,闽邑建材有限公

司与丰城市另外几家商品混凝土企业联合成立丰城市商品混凝土企业行业自律小组(2013年9月更名为丰城市预拌混凝土协会,以下简称“混凝土协会”)。丁某甲作为该协会会长,一方面通过统一提高协会成员公司商品混凝土销售价格,统一降低销售垫资额度的方式,操纵混凝土市场价格;另一方面,在市容监察大队有关工作人员的纵容下,利用其领导的黑社会性质组织实施寻衅滋事、强迫交易、故意毁坏财物等违法犯罪活动,对非混凝土协会会员的混凝土搅拌站及建筑商自建搅拌站进行强势打压,迫使建筑商不得不接受协会成员公司提供的高价商品混凝土。2012年至2018年间,该黑社会性质组织以混凝土协会名义强揽混凝土业务,强迫交易犯罪金额高达4000余万元,并收取混凝土协会会员公司会费1700余万元。混凝土协会会员公司因该黑社会性质组织非法控制丰城城区及周边商品混凝土市场,获取经济利益共计2.57亿余元。

论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之“参加”

论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之“参加”

定 的主体身份 , 行为 的侵害 结果与危 险结果 , 为与 行 结果 的因果关 系 等等 。因此 , 要成 立 参 加黑 社会 若
性 质 组 织 罪 , 为 人 对 于 “ 社 会 性 质 的 组 织 ” 有 行 黑 要
明知 。
案件 中常 见的罪 名 之一 。在 认 定 本罪 过 程 中 , 加 参 是关 键 。而对于 支配参加 的罪过 、 参加 的形式 、 加 参 的 中止 、 加后又 退 出黑 社 会性 质 组织 的时效 等 问 参 题, 均存 在广泛争 议 , 且在 法规及 司法解 释 中也 未见 明确规定 。本文 拟根据刑 法原理 对上述 问题提 出 自
故 意犯罪 , 过失不构 成本 罪 。结 合我 国《 刑法 》 1 第 4
条 关 于 故 意 犯 罪 的 规 定 , 配 参 加 的 故 意 可 做 如 下 支 表 述 : 意 是 行 为 人 明 知 自 己 参 加 黑 社 会 性 质 组 织 故
国《 刑事诉 讼法 》 1 第 2条规 定 : 未经 人 民法 院 依法 “
判 决 , 任何人 都不 得 确 定有 罪 。 这 当然也 意 味着 对 ”
任 何组织 未经法 院 审判 , 不 得 被确 定 为黑 社会 性 均 质 组织 。在 中国大 陆 , 一个 犯 罪 集 团被认 定 为 黑社
的行 为会发 生危害 社 会 的结 果 , 并且 希 望或 者 放任

试论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的几个问题

试论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的几个问题

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是当前司法机关开展的严打整治斗争重点惩治的犯罪。本文拟就本罪客观方面和司法认定的几个问题进行探讨,以期抛砖引玉,就教于同仁。

一、关于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客观方面特征

1、组织黑社会性质组织行为与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行为的区别

所谓组织黑社会性质组织,是指倡导、发起、策划、组建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行为,具体表现为创建组织,确定其名称、宗旨、人员安排、活动方式、组织纪律和行为规则,发展组织成员等。组织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行为是整个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源头行为,使黑社会性质组织从无到有,各成员之间形成协调一致的犯罪“合力”,是形成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关键行为。在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中,组织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尤烈。

所谓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是指在黑社会性质组织中处于领导地位,对组织的犯罪活动进行谋划、决策、指挥、协调的行为,以及协调处理组织内部重大问题等行为。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行为在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行为中处于中心地位,统摄组织的整体犯罪计划和具体犯罪的实施。

组织黑社会性质组织行为与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区别在于,前者的行为内容一般只涉及组织内部事务,其性质是组建、完善、扩大黑社会性质组织;而后者的行为内容主要涉及组织所实施的犯罪行为,其行为性质是策划、指挥、协调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犯罪行为。

2、积极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与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区别

积极参加和参加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行为的两种方式,由于刑法第294条第1款对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积极参加者和其他参加者规定的法定刑不同,因此,在司法实践中,区分积极参加和参加十分必要。

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的司法认定

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的司法认定

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的司法认定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的司法认定

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的司法

判定

【关键词】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

非政府、领导、出席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就是指非政府、领导或者出席以暴力、威胁

或者其他手段,存有非政府地展开违法犯罪活动,称霸一方,为非作恶,残害、欺压群众,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的黑社会性质非政府的犯罪行为。本罪为选择性罪名,包含

非政府黑社会性质组织罪,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非政府、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和出

席黑社会性质组织罪。

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订时新增加的罪名,在197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没有此罪的规定。新中国成立后,旧社会残存下来

的黑社会势力在人民民主专政的强力打击下已经销声匿迹。但是,随着国门的打开,近年

来我国大陆受到境外黑社会组织的影响,黑社会性质组织也逐步产生、发展。黑社会性质

组织这一有组织性共同犯罪在犯罪规模、有组织化程度方面已经无法被1979年《中华人

民共和国刑法》所涵盖。对这些犯罪单靠197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的“集团犯罪”、“共同犯罪”的规定,或者仅仅采用数罪并罚的办法,已经不能反映此类犯罪的本

质特征,不足以有效地打击此类有组织性共同犯罪,亦不足以有

效遏止此类存有组织性共同犯罪。为此,在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时,立法机

关成立了本罪。

由于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是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行为,在性质上必须有众人形成的一个黑社会性质组织。因此,本罪的主体应当是一群有组织的人,本罪是必要的共同犯罪中的一种,即有组织性共同犯罪。所谓众人,必须有与有组织

涉黑涉恶的标准

涉黑涉恶的标准

涉黑涉恶的标准

涉黑涉恶是指涉及黑社会性质的犯罪活动和恶势力犯罪活动。

对于涉黑涉恶的标准,我国法律法规做出了明确规定,主要包括以

下几个方面。

首先,涉黑涉恶的标准在于其犯罪行为的性质。涉黑涉恶犯罪

行为主要包括非法拘禁、敲诈勒索、寻衅滋事、暴力袭击等,这些

行为严重侵犯了公民的生命财产安全,具有极其恶劣的社会影响。

因此,对于这些具有黑社会性质的犯罪行为,法律必须予以严厉打

击和惩处。

其次,涉黑涉恶的标准在于其组织形态和组织规模。涉黑涉恶

犯罪活动往往以组织形式存在,具有明显的组织纪律性和组织规模性。这些犯罪组织通常由一名或多名首脑领导,下设多个分支机构,通过一系列的组织活动实施犯罪行为。因此,对于这些具有组织性

质和规模性质的犯罪活动,法律也必须予以严厉打击和惩处。

再次,涉黑涉恶的标准在于其社会影响和危害程度。涉黑涉恶

犯罪活动具有极其严重的社会影响和危害程度,不仅严重破坏了社

会治安秩序,还给人民群众的生活、学习和工作带来了严重影响。

因此,对于这些具有严重社会影响和危害程度的犯罪活动,法律也

必须予以严厉打击和惩处。

最后,涉黑涉恶的标准在于其犯罪分子的主观恶性和人身危险性。涉黑涉恶犯罪分子通常具有极其严重的主观恶性和人身危险性,其犯罪行为往往具有极端残忍性和危害性。因此,对于这些具有极

端主观恶性和人身危险性的犯罪分子,法律也必须予以严厉打击和

惩处。

综上所述,涉黑涉恶的标准主要包括犯罪行为的性质、组织形

态和组织规模、社会影响和危害程度,以及犯罪分子的主观恶性和

人身危险性。对于符合这些标准的涉黑涉恶犯罪活动,法律必须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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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的概念、特征以及和其它共同犯罪的区别

首先通过简约案例,我了解了什么是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是指参加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有组织地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称霸一方,为非作歹,欺压、残害群众,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的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行为。那么在这个罪名中,很重要的一点就是什么样的组织才能算的上是黑社会性质组织?因为不管是在实践中,还是理论里,只有首先确定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特征标准,才能有效的对其进行罪名、刑罚等进行等级详细的划分和运用。如果说连当事人参与的组织是否是黑社会性质组织都无法确定,那这项罪名中其他构成要件就更加不需要适用在当事人身上了。

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的特征根据最新的2011年5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应当同时具备以下特征:(1)形成较稳定的犯罪组织,人数较多,有明确的组织者、领导者,骨干成员基本固定;(2)有组织地通过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其他手段获取经济利益,具有一定的经济实力,以支持该组织的活动;(3)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有组织地多次进行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4)通过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的包庇或者纵容,称霸一方,在一定区域或者行业内,形成非法控制或者重大影响,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而在此前还有一条比较有争议的特征是:非法保护(俗称“保护伞”)是否黑社会性质组织成立条件。此前公布的2000年12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案件具体应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解释》第一条的司法解释中将“保护伞"规定为必要条件,而在2002年4月28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94条第1款的解释》的立法解释则规定“保护伞”为或然性条件。在2011年5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公布以后我们应当根据修正案认定黑社会性质组织,所以我就暂时不深入的去思考这个问题了。

在本案材料的记录看来,就“铜锣湾夜总会是否属于黑社会性质组织”这一问题,个人猜想公诉方和辩护律师可能曾经有过比较精彩的对抗。公辩双方都围绕着其特征下手。至于到底是不是黑社会性质组织,因为仅仅只有口供,所以我也就不给予

评论。但是通过这个案件的辩论,我觉得区分黑社会性质组织与其他类型的组织犯罪是至关重要的,所以我就查阅了一下关于它与其它类型犯罪的区别:

1、黑社会性质组织与普通犯罪集团的界限:黑社会性质组织,具有犯罪集团的所有特征,同时又具有决定、反映其自身本质的、其他普通犯罪集团所没有的特征,主要是:①犯罪目的复杂性不同。普通犯罪集团的目的比较单纯,一般是为了追求经济利益,没有控制、影响社会的政治化倾向;而黑社会性质组织虽然以追求经济利益为主要目的,但是企图通过控制、影响社会某一区域、某一行业来实现,从而具有欲与国家、政府依法调控的社会分庭抗礼的政治化色彩。②实现犯罪目的所采取的手段方法不同。普通犯罪集团与之比较单纯的目的相适应,一般是实行一类犯罪,或以一种或数种犯罪为重点,进行的犯罪较为单一、固定,如走私集团、贩毒集团、抢劫集团、盗窃集团、贪污集团等,都以一类或一种、数种犯罪为主要行为,且通过这些具中的犯罪行为直接获取经济利益;而黑社会性质组织,为实现其攫取经济利益和控制、影响一定区域、行业的意图,实施的违法犯罪活动如走私、贩毒、强迫交易,等等,极为广泛,并且伴有欺压、残害群众的杀人、伤害、绑架、聚众斗殴、寻衅滋事等等各种各样的暴力违法犯罪行为。有的还以个人或单位的名义进行一些单独看来并不违法的经营,掩盖其黑社会性质,或者采用贿赂、美色诱惑等手段拉拢腐蚀国家工作人员,向党政机关不断渗透,求得保护、包庇和纵容,违法犯罪活动的多样性、复杂性远非普通犯罪所能比。其所实施的行为,有的是为了直接凭之获取经济利益,有的则是借此树立自己的威信、地位,借以形成控制、影响社会的一种非法地下秩序,进而通过这种不法秩序坐收渔利,不劳而获,危害性自然更大。③有无公开的相对固定的势力范围不同。黑社会性质组织为了极大限度地攫取经济利益,不仅直接通过一些违法犯罪的活动进行,而且通过控制、影响一定区域、一定行业即建立一定的势力范围来进行。在势力范围内,其称王称霸,为非作歹,按已意志为所欲为,群众迫于其淫威,无奈服从其控制、影响,在一定程度上已经形成另一种排斥、否定正常的秩序,从而与国家、政府分庭抗礼的非法地下黑秩序,具有公然性、相对稳定性;普通犯罪集团则不具有这一特征,其犯罪一般具有隐蔽性、流动性。

2、黑社会性质组织与犯罪单位的界限:在司法实践中,一些黑社会性质组织常常以单位的名义进行各种违法犯罪活动。单位犯罪,是指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为单位谋取不正当利益,经单位集体研究决定或者由其负责人决定实施的,触犯刑律应受刑罚惩治的危害社会的行为。作为单位犯罪主体的犯罪单位与黑社会性质组织,具有以下主要区别:①非法性质不同。犯罪单位在设立时应当有合法性,即必依法经过批准,具有正常的目的,以依法进行活动为其存在的基础,如果为了进行违法犯罪活动而设立公司、企业等单位,或者单位设立后以实施犯罪为主要活动,其所实施的犯罪,就不应以单位犯罪论。另外,单位基于合法意图设立后,即使实施了单位犯罪,并不必然产生整个单位即属非法的后果,有的只是依法处罚,更换其中人员、仍然承担其原有职能,有的则依法撤销、解散;而黑社会性质组织一成立就具有非法性,其目的是为了进行违法犯罪,从而不可能成为位犯罪的主体,即不能以犯罪单位论。不论是否实行具体犯罪,都应彻底铲除,加以取缔。②犯罪主体不同。犯罪单位进行单位犯罪需以单位名义进行,构成该单位犯罪的主体乃为整个单位,具有主体的整体性、单一性;而黑社会性质组织则是较多的人员为了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具有法定特征的犯罪组织,是共同犯罪的一种组织形式,为共同犯罪人的集合,因此,其所实施的犯罪乃为该组织成员的共同所为,犯罪主体并不是黑社会性质组织,而是其中的成员即组织者、领导者和参加者,具有分散性、复合性。③实施的犯罪范围不同。黑社会性质组织实施犯罪乃为自然人共同实施犯罪,因此,从理论上来说,其可以进行除了只有单位犯罪才能构成的犯罪之外的其他可由自然人实施的所有犯罪,犯罪范围极为广泛;其犯罪单位则只能构成刑法分则明文规定可以由单位进行的犯罪。刑法规定只有自然人才能构成的,单位就不能成立其罪。④刑事责任的方式不同。黑社会性质组织作为共同犯罪的集合体,除本罪外,都应依照刑法有关共同犯罪的规定承担刑事责任,即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其他主犯,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而犯罪单位作为犯罪主体则应依照单位犯罪的有关规定依法承担刑事责任,或者实行双罚制,既处罚单位,又处罚直接责任人员,或者实行。单罚制,即只处罚直接责任人员,而不处罚单位。在司法实践中,有的黑社会性质组织也通过非法途径建立公司、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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