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许可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法考《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复习题集(第3613篇)
2019年国家法考《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职业资格考前练习一、单选题1.关于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的说法,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行政诉讼的生效判决撤销某行政机关所作的决定,即应给予该机关的负责人张某行政处分B、工商局干部李某主动交代自己的违法行为,即应减轻处分C、某环保局科长王某因涉嫌违纪被立案调查,即应暂停其履行职务D、财政局干部田某因涉嫌违纪被立案调查,即不应允许其挂职锻炼>>>点击展开答案与解析【知识点】:第2章>第5节>对公务员的基本管理制度【答案】:D【解析】:①本题中,依据《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16条规定:“行政机关经人民法院、监察机关、行政复议机关或者上级行政机关依法认定有行政违法行为或者其他违法违纪行为,需要追究纪律责任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
”据此可知:a.需要追究纪律责任的,才给予处分;b.处分的对象是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而非机关的负责人。
A项并没有交代追究张某的纪律责任,且对责任承担人认定错误。
故A 项错误,不当选。
②依据《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14条第1款规定:“行政机关公务员主动交代违法违纪行为,2.李某是一个年近七旬的老太太。
一日,她出门忘记带钥匙,被困在门外,遂打“110”要求公安机关出警为其开锁。
“110”告知她这不属于其职责后,并未出动。
李某遂起诉被告不作为,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并无法定职责,应作出何种判决?( )A、驳回原告诉讼请求判决B、撤销判决C、确认判决D、维持判决>>>点击展开答案与解析【知识点】:第17章>第1节>行政诉讼判决【答案】:A【解析】:考查行政诉讼的判决。
《行政诉讼法》第69条规定,行政行为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的,或者原告申请被告履行法定职责或者给付义务理由不成立的,人民法院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3.下列有关行政许可的监督检查的说法哪一项是正确的?( )A、取得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特定行业的市场准入行政许可的被许可人,如停业应经作出许可决定的上级行政机关批准B、直接关系公共安全的重要设备的使用单位应建立相应的自检制度C、对行政机关监督检查行政许可的记录的查阅权,限于行政许可的利害关系人D、行政机关必须保证实现被许可人、其他有关行政机关的计算机档案系统互联>>>点击展开答案与解析【知识点】:第5章>第6节>监督检查【答案】:B【解析】:考查行政许可的监督检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许可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许可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09]20号(2009年11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76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许可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已于2009年11月9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76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于2010年1月4日起施行。
二OO九年十二月十四日为规范行政许可案件的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以下简称行政许可)、《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规定,结合行政审判实际,对有关问题作如下规定:第一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许可决定以及相应的不作为,或者行政机关就行政许可的变更、延续、撤回、注销、撤销等事项作出的有关具体行政行为及其相应的不作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提起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第二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未公开行政许可决定或者未提供行政许可监督检查记录侵犯其合法权益,提起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第三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仅就行政许可过程中的告知补正申请材料、听证等通知行为提起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导致许可程序对上述主体事实上终止的除外。
第四条当事人不服行政许可决定提起诉讼的,以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机关为被告;行政许可依法须经上级行政机关批准,当事人对批准或者不批准行为不服一并提起诉讼的,以上级行政机关为共同被告;行政许可依法须经下级行政机关或者管理公共事务的组织初步审查并上报,当事人对不予初步审查或者不予上报不服提起诉讼的,以下级行政机关或者管理公共事务的组织为被告。
第五条行政机关依据行政许可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统一办理行政许可的,当事人对行政许可行为不服提起诉讼,以对当事人作出具有实质影响的不利行为的机关为被告。
第六条行政机关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后,在法定期限内不予答复,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行政案件审理的法律依据(3篇)
第1篇一、引言行政案件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与行政机关之间因行政行为发生的争议,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案件。
在我国,行政案件审理的法律依据主要包括宪法、行政诉讼法、行政法律法规、司法解释等。
以下将从这些方面对行政案件审理的法律依据进行详细阐述。
二、宪法依据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
宪法为行政案件审理提供了基本法律依据,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公民权利与义务:宪法规定,公民有依法向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
同时,公民有遵守宪法和法律、尊重社会公德的义务。
2. 依法治国:宪法规定,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坚持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
这为行政案件审理提供了依法保障人权的原则。
3. 行政机关职权:宪法规定,行政机关行使职权,应当依照法律、法规,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
这为行政案件审理提供了行政机关行使职权的法律依据。
三、行政诉讼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是我国行政案件审理的基本法律依据,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行政诉讼范围:行政诉讼法规定了人民法院受理行政案件的范围,包括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提起诉讼、对侵犯其合法权益的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等。
2. 行政诉讼程序:行政诉讼法规定了行政诉讼的立案、审理、判决等程序,明确了当事人、诉讼代理人、证人等在行政诉讼中的权利和义务。
3. 行政诉讼原则:行政诉讼法规定了行政诉讼的基本原则,如当事人平等原则、辩论原则、回避原则等。
四、行政法律法规依据行政法律法规是行政案件审理的重要法律依据,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行政法规:行政法规是国家行政机关依法制定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如《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
2. 行政规章:行政规章是国务院部门或者地方政府依法制定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等。
3. 地方性法规:地方性法规是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依法制定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如《北京市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等。
司法考试行政法--多项选择题(有答案)
多项选择题:(2011年)76.权责一致是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要求,也是行政法的基本原则。
下列哪些做法是权责一致的直接体现?()(2011年卷二多选第76题)A.某建设局发现所作出的行政决定违法后,主动纠正错误并赔偿当事人损失B.某镇政府定期向公众公布本镇公款接待费用情况C.某国土资源局局长因违规征地受到行政记过处分D.某政府召开座谈会听取群众对政府的意见【答案】AC【考点】权责一致原则【解析】权责一致原则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是行政效能原则;二是行政责任原则,即行政机关违法或不当行使职权,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选项A正确。
该项属于权责一致中的行政责任原则的表现。
选项B错误。
该项属于程序正当原则中的行政公开原则。
该原则的含义为:除涉及国家秘密和依法受到保护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外,行政机关实施行政活动应当公开,以实现公民的知情权。
镇政府定期向公众公开本镇公款接待费用正是政务公开,实现公民知情权的表现。
选项C正确。
该项也属于权责统一原则中的行政责任原则。
选项D错误。
该项属于程序正当原则中的公众参与原则。
公众参与原则是指,行政机关作出重要规定或决定,应当听取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意见。
特别是作出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不利的决定,要听取他们的陈述和申辩。
77.高效便民是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要求,也是行政法的基本原则。
关于高效便民,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2011年卷二多选第77题)A.是依法行政的重要补充B.要求行政机关积极履行法定职责C.要求行政机关提高办事效率D.要求行政机关在实施行政管理时排除不相关因素的干扰【答案】BC【考点】高效便民原则【解析】高效便民原则分为两个方面:第一是行政效率原则。
基本内容有二:首先是积极履行法定职责,禁止不作为或者不完全作为;其次是遵守法定时限,禁止超越法定时限或不合理延迟。
第二是便利当事人原则。
在行政活动中增加当事人程序负担,是法律禁止的行政侵权行为。
选项A错误。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22〕10号)
《最⾼⼈民法院关于审理⾏政赔偿案件若⼲问题的规定》(法释〔2022〕10号)《最⾼⼈民法院关于审理⾏政赔偿案件若⼲问题的规定》已于2021年12⽉6⽇由最⾼⼈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55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2022年5⽉1⽇起施⾏。
最⾼⼈民法院2022年3⽉20⽇法释〔2022〕10号最⾼⼈民法院关于审理⾏政赔偿案件若⼲问题的规定(2021年12⽉6⽇最⾼⼈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55次会议通过,⾃2022年5⽉1⽇起施⾏)为保护公民、法⼈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监督⾏政机关依法履⾏⾏政赔偿义务,确保⼈民法院公正、及时审理⾏政赔偿案件,实质化解⾏政赔偿争议,根据《中华⼈民共和国⾏政诉讼法》(以下简称⾏政诉讼法)《中华⼈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以下简称国家赔偿法)等法律规定,结合⾏政审判⼯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受案范围第⼀条国家赔偿法第三条、第四条规定的“其他违法⾏为”包括以下情形:(⼀)不履⾏法定职责⾏为;(⼆)⾏政机关及其⼯作⼈员在履⾏⾏政职责过程中作出的不产⽣法律效果,但事实上损害公民、法⼈或者其他组织⼈⾝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为。
第⼆条依据⾏政诉讼法第⼀条、第⼗⼆条第⼀款第⼗⼆项和国家赔偿法第⼆条规定,公民、法⼈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政机关及其⼯作⼈员违法⾏使⾏政职权对其劳动权、相邻权等合法权益造成⼈⾝、财产损害的,可以依法提起⾏政赔偿诉讼。
第三条赔偿请求⼈不服赔偿义务机关下列⾏为的,可以依法提起⾏政赔偿诉讼:(⼀)确定赔偿⽅式、项⽬、数额的⾏政赔偿决定;(⼆)不予赔偿决定;(三)逾期不作出赔偿决定;(四)其他有关⾏政赔偿的⾏为。
第四条法律规定由⾏政机关最终裁决的⾏政⾏为被确认违法后,赔偿请求⼈可以单独提起⾏政赔偿诉讼。
第五条公民、法⼈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国防、外交等国家⾏为或者⾏政机关制定发布⾏政法规、规章或者具有普遍约束⼒的决定、命令侵犯其合法权益造成损害,向⼈民法院提起⾏政赔偿诉讼的,不属于⼈民法院⾏政赔偿诉讼的受案范围。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许可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许可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许可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09]20号(2009年11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76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许可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已于2009年11月9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76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于2010年1月4日起施行。
二OO九年十二月十四日为规范行政许可案件的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以下简称行政许可)、《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规定,结合行政审判实际,对有关问题作如下规定:第一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许可决定以及相应的不作为,或者行政机关就行政许可的变更、延续、撤回、注销、撤销等事项作出的有关具体行政行为及其相应的不作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提起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第二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未公开行政许可决定或者未提供行政许可监督检查记录侵犯其合法权益,提起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第三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仅就行政许可过程中的告知补正申请材料、听证等通知行为提起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导致许可程序对上述主体事实上终止的除外。
第四条当事人不服行政许可决定提起诉讼的,以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机关为被告;行政许可依法须经上级行政机关批准,当事人对批准或者不批准行为不服一并提起诉讼的,以上级行政机关为共同被告;行政许可依法须经下级行政机关或者管理公共事务的组织初步审查并上报,当事人对不予初步审查或者不予上报不服提起诉讼的,以下级行政机关或者管理公共事务的组织为被告。
第五条行政机关依据行政许可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统一办理行政许可的,当事人对行政许可行为不服提起诉讼,以对当事人作出具有实质影响的不利行为的机关为被告。
第六条行政机关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后,在法定期限内不予答复,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第二部分 《行政许可案件规定》试题和解析
第二部分《行政许可案件规定》试题和解析1.答案:B解析: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许可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3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仅就行政许可过程中的告知补正申请材料、听证等通知行为提起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导致许可程序对上述主体事实上终止的除外。
在本题,县建设局告知甲补正申请材料、通知举行听证、通知延长期限,都没有实际影响当事人的权益,都不属于具体行政行为,故都不可诉。
故本题应选B。
2.答案:A、B、D解析: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许可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4条,当事人不服行政许可决定提起诉讼的,以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机关为被告;行政许可依法须经上级行政机关批准,当事人对批准或者不批准行为不服一并提起诉讼的,以上级行政机关为共同被告。
根据该规定,对于“下级决定、上级批准”的行政许可决定,可以单独起诉下级机关,也可以一并起诉下级和上级机关,但不得单独起诉上级机关。
在本题,不予许可决定由县地质矿产局作出,但事先经市地质矿产局批准,故选项AB正确,而选项C错误。
注意:在判断选项A、B、C正确性时,不能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9条,因为本案为行政许可案件,应当优先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许可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4条(参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许可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7条)。
根据《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13条,下级行政机关依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经上级行政机关批准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批准机关为被申请人。
据此,本案申请复议的,复议机关必须是上级批准机关——市地质矿产局。
故选项D正确。
3.答案:A、B、D解析:对于“下级审核、上级决定”的行政许可案件,上级机关的决定才对当事人的权益发生实际影响,该决定属于行政许可决定,当事人不服可以申请复议或者起诉。
下级机关的审核对当事人权益不发生影响,不属于具体行政行为,不可申请复议或者起诉。
《关于审理行政许可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的理解与适用(赵大光 杨临萍 王振宇)
《关于审理行政许可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的理解与适用[赵大光杨临萍王振宇]发表时间:2010-1-7 15:25:00 阅读次数:162 所属分类:规范适用为规范行政许可案件的审理,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于2009年11月9日审议通过了《关于审理行政许可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
为正确理解适用《解释》,对其主要内容说明如下:一、《解释》的适用范围《解释》第一条规定了行政许可案件的范围,也就是《解释》的适用范围。
行政许可是一个动态的过程,其从产生到消亡会出现一系列形态的行政行为。
按照行政许可法,行政许可行为主要包括两类:一是行政机关对申请人作出的是否准予许可的决定;二是就行政许可的变更、延续、撤回、注销、撤销等事项作出的行政行为。
保障行政许可法的实施是《解释》的主要旨趣之一,相应地,《解释》的适用范围亦应包括当事人针对以上两类行为及相应不作为提起诉讼的案件。
《解释》第一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许可决定以及相应的不作为,或者行政机关就行政许可的变更、延续、撤回、注销、撤销等事项作出的有关具体行政行为及其相应的不作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提起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二、过程行为的可诉性行政许可实施过程中存在大量的程序行为,多为通知或者告知,比如受理行政许可申请通知、准予或不准予听证的通知、补正材料的通知、告知申辩权、行政许可有关信息的告知、公示、说明、解释等等。
这些行为是否具有可诉性?实践中占据主流的观点是,这些行为不具有最终性,当事人起诉这些行为的时机不成熟。
我们认为,这种观点在传统理论(即成熟性理论)上有着深厚的根基,可以作为一般标准。
但是很多行政法官都已注意到,有时过程行为也可以具有事实上的最终性,并影响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如果坚持让其等待行政机关作出最终决定后再起诉,则可能使司法救济丧失有利时机,甚至失去意义。
我们认为,为了及时有效地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政,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此时应当承认过程行为的可诉性,作为通常标准的一个例外。
国家司法考试卷二(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模拟试卷50(题后含答案及解析)
国家司法考试卷二(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模拟试卷50(题后含答案及解析)题型有:1. 单项选择题 2. 多项选择题 3. 不定项选择题单项选择题每题所给的选项中只有一个正确答案。
本部分1-50题,每题1分,共50分。
1.部委规章可以创设行政处罚的范围是下列哪个选项?( )A.警告与罚金B.警告与一定数额的罚款C.警告、罚款与没收财产D.限制人身自由、吊销营业执照以外的行政处罚正确答案:B解析:罚金与没收财产都是刑罚方法,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由法律规定,地方性法规可以设定限制人身自由,吊销企业营业执照以外的行政处罚。
知识模块:行政处罚多项选择题每题所给的选项中有两个或两个以上正确答案,少答或多答均不得分。
本部分51-90题,每题2分,共80分。
2.下列事项不属于行政许可法调整的是:( )A.县建设局颁发建设许可证B.司法部向通过司法考试的考生颁发司考考试资格证C.民政部办理结婚登记D.教育部批准北京大学校长的任命正确答案:C,D解析:A选项属于对从事特定活动的批准属于典型的行政许可。
B选项中颁发司法考试资格证的行为属于行政确认,包含在第12条第3项规定的范围内。
C选项中结婚登记也属于行政确认,但是行政许可法没有将其纳入调整范围。
D 选项是行政机关对其直接管理的事业单位人事的审批。
根据《行政许可法》第3条第2款的规定:有关行政机关对其他机关或者对其直接管理的事业单位的人事、财务、外事等事项的审批,不适用本法。
因此,D选项不属于行政许可法调整的范围。
知识模块:行政许可3.下列哪些地方性法规的规定违反《行政许可法》?( )A.某直辖市制定法规,规定公民、法人申请餐饮服务许可证,须到当地餐饮行业协会办理认证手续B.某省会市地方法规规定,申请娱乐场所表演许可证需缴纳许可费,由文化主管部门统一收取,收取的费用由财政部门按一定比例返还C.某自治区法规规定,外地人员从事本区品牌之外的啤酒销售的,应当到本地工商部门注册并缴纳特别管理费D.某省为达到国家规定的环保目标,制定法规规定,开发区新工程需采用环保材料,申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需购买建设主管部门指定品牌的环保产品正确答案:A,B,C,D解析:根据《行政许可法》第15条规定,地方性法规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章,不得设定应当由国家统一确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资格、资质的行政许可;不得设定企业或者其他组织的设立登记及其前置性行政许可。
行政复习效果检测题(一)【答案】
2011行政与行政诉讼法复习效果检测题(一)【答案】助考网秘书班一、单选题(5分/道,共10道)1.答案:A解析:本题考查行政法的基本原则,行政法有合法性、合理性、正当程序、高效便民、诚实守信和权责统一等基本原则。
其中正当程序原则是指行政活动所要遵循的最低限度的程序要求,包括公开、参与和回避三个原则。
本题中A选项表达的是诚实守信原则的内容,不属于正当程序原则的要求。
2.答案:D解析:本题考查行政机构的设置编制管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68条第2款规定,县、自治县的人民政府在必要的时候,经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设立若干区公所,作为它的派出机关。
A项中张家港是县级市,其要设立区公所需要由江苏省人民政府批准决定,而不是苏州市人民政府。
因此A项是错误的,不选。
根据《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条例》第9条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行政机构的设立、撤销、合并或者变更规格、名称,由本级人民政府提出方案,经上一级人民政府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审核后,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其中,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行政机构的设立、撤销或者合并,还应当依法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所以,甲市乙县设立教育局由乙县人民政府提出方案,甲市编制管理机关审核,甲市人民政府批准,依法还应当报乙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备案,因此,B选项的表述是错误的。
国务院各组成部门的设立、撤销、合并由国务院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提出方案,经国务院常委会讨论通过后,由国务院总理提请全国人大或其常委会决定。
因此审计署作为国务院基本组成部门最后由全国人大或其常委会决定,并非由国务院决定,因此C选项是错误的。
县级以上政府工作部门内设机构的设立、撤销、合并或变更规格、名称由该部门报本级政府编制管理机关审批,因此D项正确。
3.答案:C解析:本题考查行政机关的职责和编制。
《宪法》第89条第(4)款规定,国务院行使下列职权:(四)统一领导全国地方各级国家行政机关的工作,规定中央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国家行政机关的职权的具体划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的理解与适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的理解与适用孔祥俊最高人民法院民三庭副庭长《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证据规定》)比较系统全面地规定了行政诉讼中的举证、调取证据、质证和认证等诉讼证据规则,这在20年来的行政审判历史上还是第一次,毋庸置疑具有里程碑意义。
本文拟结合起草过程,就《证据规定》的指导思想、逻辑结构和主要内容作一粗线条的介绍,有些观点纯属一孔之见,仅供理解和适用该规定时参考。
一、起草《证据规定》的指导思想《证据规定》的指导思想是起草、理解和适用该规定的灵魂。
在起草过程中确立的主要指导思想如下:(一)突出改革精神制定行政诉讼证据规则不仅是行政审判改革的一项重要内容,也是当前法院改革的一项重点内容。
改革的重点是“完善行政诉讼的举证、质证、认证规则,建立符合行政诉讼特点的举证、质证、认证规则”。
《证据规定》就是为贯彻落实最高人民法院改革规划而制订的,力图反映改革实际、适应改革需要、体现改革精神和推动改革深化。
例如,许多规定反映而不脱离审判实际,但又不简单地迁就现实,保持必要的前瞻性。
《证据规定》的许多具体规则都很灵活,其目的是适应纷繁复杂的审判实际需要。
对证人出庭作证的规定既照顾现实,又体现发展方向。
(二)体现“案卷复审”的属性行政诉讼程序是一种复审程序,即此前一般已经历了完整的法律程序(如行政处罚程序、行政裁决程序、行政许可程序等),行政审判是一种由法院对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复审,类似于上诉审(国外一般直接认定为向法院上诉)。
在证据规则上的突出体现是,行政审判的事实认定是以行政程序搜集的证据为基础,对其在获取和处理证据及得出事实结论上是否符合法律要求,进行审查(对事实的合法性审查,与此相类似者如《民事诉讼法》第151条有关“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对上诉请求的有关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审查”的规定)。
这就决定了我们必须从复审程序的视角确定具体的证据规则,因而也必然具有一些特殊的规则。
2021年法考《卷二》模拟试题及答案(卷四)
2021年法考《卷二》模拟试题及答案(卷四)1. 某环保局对甲厂作出罚款1万元的决定,后因甲厂逾期不缴纳罚款,又对甲厂每日加处300元罚款。
请问下列哪些说法正确?A.1万元罚款和300罚款均属于行政处罚B.某环保局对甲厂加处300元罚款属违法行为C.某环保局对甲厂的1万元罚款属行政处罚行为D.300元罚款属于执行罚参考答案:D答案解析:《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二)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或者将冻结的存款划拨抵缴罚款;(三)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因此,D选项根据10000*3%=300元,属于执行罚。
2. 某县地税局以某企业抗税为由决定对其罚款3万元。
该企业不服提起行政诉讼。
据此,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若该企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的,必须以市地税局为复议机关B.在诉讼期间,县地税局不可以执行该罚款决定C.县地税局强制执行该罚款决定的,须经受诉人民法院准许D.在诉讼期间,县地税局申请受诉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该罚款决定的,法院不予执行参考答案:D答案解析:《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24条规定:“申请人对经国务院批准实行省以下垂直领导的部门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选择向该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省、自治区、直辖市另有规定的,依照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办理。
”在没有例外规定的情形下,该企业可以市地税局或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
选项A错误。
根据《行政诉讼法》第44条规定,诉讼期间,原则上不停止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
故选项B错误。
《行政诉讼法解释》第87条规定:“法律、法规没有赋予行政机关强制执行权,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法律、法规规定既可以由行政机关依法强制执行,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受理。
行政许可撤回补偿的主体是谁
一、行政许可撤回补偿的主体是谁《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八条第二款规定:“行政许可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修改或者废止,或者准予行政许可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变更或者撤回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
由此给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财产损失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给予补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许可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四条规定:“行政机关依据行政许可法第八条第二款规定变更或者撤回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仅主张行政补偿的,应当先向行政机关提出申请;行政机关在法定期限或者合理期限内不予答复或者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据此,在没有其他明确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况下,撤回行政许可的补偿主体,一般应认定为撤回行政许可的行政机关。
行政许可撤回补偿的主体是谁二、行政许可有哪些种类1、普通许可普通许可指的是准许符合法定条件的相对人行驶某种权利的行为。
一般来讲,凡是与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的活动有直接关系,基于高度社会信用的行业市场准入和法定经营活动,这些直接关系到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的产品、物品的生产及销售活动,都适用于普通许可。
比如:销售烟花爆竹就必须要普通许可证。
2、特许特许是行政机关代表国家向被许可人授予某种权力或者对有限资源进行有效配置的管理方式。
主要适用于有限自然资源的开发利用、有限公共资源的配置、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垄断性企业的市场准入。
如出租车经营许可、排污许可等。
3、认可认可是对相对人是否具有某种资格、资质的认定,通常采取向取得资格的人员颁发资格、资质证书的方式,如会计师、医师的资质。
4、核准核准是行政机关按照技术标准、经济技术规范,对申请人是否具备特定标准、规范的判断和确定。
主要适用于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设备、设施的设计、建造、安装和使用,以及直接关系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的特定产品、物品的检验、检疫,如电梯安装的核准,食用油的检验。
对撤销行政许可补偿标准
一、对撤销行政许可补偿标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许可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的规定,法律、法规、规章或者规范性文件对变更或者撤回行政许可的补偿标准未作规定的,一般在实际损失范围内确定补偿数额;行政许可属于行政许可法第十二条第(二)项规定情形的,一般按照实际投入的损失确定补偿数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关闭矿山的予合理的补偿。
因此,行政机关基于公共利益关闭矿山的,补偿范围一般限于实际投入的损失。
对撤销行政许可补偿标准二、行政许可与行政处罚的区别行政许可,是指行政机关根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经依法审查,准予其从事特定活动的行政管理行为。
行政处罚,是指行政机关或其他行政主体依法定职权和程序,对违反行政法规的相对人给予行政制裁的具体行政行为。
三、撤销行政许可是行政处罚吗1.适用的情形不同。
行政许可的撤销适用于行政机关或其工作人员、被许可人单方或双方有过错的情形。
行政机关或其工作人员有过错的可以撤销行政许可,被许可人以贿赂、欺骗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的行政许可应当撤销。
《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一款对行政机关或其工作人员有过错的情形作出了具体规定:(一)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二)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三)违反法定程序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四)对不具备申请资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的;(五)依法可以撤销行政许可的其他情形。
行政许可的撤回仅适用于行政许可所依据的法律、法规或规章修改或者废止,或者准予行政许可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这两种情形。
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行政机关可以依法撤回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使其失效。
2.溯及力不同。
撤回的行政许可本身是合法的,行政许可自撤回时起失效,不具有溯及力。
撤销的行政许可本身是不合法的,所以被撤销的行政许可从一开始就没有法律效力,具有溯及力。
3.产生的后果不同。
行政案件法律依据(3篇)
第1篇一、引言行政案件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案件。
在我国,行政案件的法律依据主要包括宪法、行政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以及司法解释等。
以下将详细阐述行政案件的法律依据。
二、宪法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
宪法对行政案件的法律依据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 宪法规定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行政机关的权力来源于人民,必须接受人民的监督。
2. 宪法规定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行政机关在行使职权时,不得侵犯公民的上述权利。
3. 宪法规定公民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行政机关不得侵犯公民的合法权益。
三、行政法律行政法律是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关于行政管理的法律。
行政案件的法律依据主要包括以下法律:1.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规定了行政诉讼的范围、程序、管辖、判决等事项。
2.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规定了行政复议的范围、程序、管辖、决定等事项。
3.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规定了行政处罚的种类、程序、执行等事项。
4.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规定了行政许可的种类、程序、条件、期限等事项。
5.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规定了行政强制措施的种类、程序、执行等事项。
四、行政法规行政法规是指国务院根据宪法和法律制定的关于行政管理的规范性文件。
行政案件的法律依据主要包括以下行政法规:1.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实施条例》:对行政复议程序进行了详细规定。
2.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实施条例》:对行政处罚程序进行了详细规定。
3.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实施条例》:对行政许可程序进行了详细规定。
4.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实施条例》:对行政强制措施程序进行了详细规定。
五、地方性法规地方性法规是指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根据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制定的关于行政管理的规范性文件。
行政许可
行政许可[单项选择题]1、下列有关行政许可的变更和延续的说法哪项是正确的?()A.被许可人要求变更行政许可事项的,可以向作出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提出申请,也可以向其上一级提出申请B.被许可人需要延续其取得的行政许可有效期的,可以向作出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提出申请,也可以向其上一级提出申请C.被许可人对行政机关作出变更许可事项的决定不服,不能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D.被许可人对行政机关拒绝延续许可有效期的决定,可以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参考答案:D参考解析:考查行政许可的变更和延续。
选项D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许可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条,而选项C不符合。
选项A和B与《行政许可法》第49条、第50条不符。
[单项选择题]2、发生下面所说的哪种情况,由此给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财产损失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予以补偿?()A.李某依法取得了在江边某处采砂的许可,后为了防洪筑坝的需要,行政机关撤回了该许可B.猎户赵某违反规定滥杀动物,其持枪证被行政机关吊销C.丙申请食品生产许可,行政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未经实地检查其场地条件就批准了该申请,后该许可被撤销D.王某在不符合条件的情况下,为了取得生猪屠宰许可证而贿赂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后王某的许可证被上级机关吊销参考答案:A参考解析:考查行政许可的基本原则。
《行政许可法》第8条规定,行政许可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修改或者废止,或者准予行政许可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变更或者撤回已生效的行政许可。
由此给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财产损失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给予补偿。
本题中A项即属此类。
B项中,赵某的行为构成权利的滥用,行政机关为了公共利益吊销其持枪证是合法的职权行为,不符合第8条规定的补偿条件,故不予补偿。
根据《行政许可法》第69条的规定,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被撤销,被许可人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给予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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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人民法院审理行政许可案件,应当以申请人提出行政许可申请后实施的新的法律规范为依据;行政机关在旧的法律规范实施期间,无正当理由拖延审查行政许可申请至新的法律规范实施,适用新的法律规范不利于申请人的,以旧的法律规范为依据。
第三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仅就行政许可过程中的告知补正申请材料、听证等通知行为提起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导致许可程序对上述主体事实上终止的除外。
第四条当事人不服行政许可决定提起诉讼的,以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机关为被告;行政许可依法须经上级行政机关批准,当事人对批准或者不批准行为不服一并提起诉讼的,以上级行政机关为共同被告;行政许可依法须经下级行政机关或者管理公共事务的组织初步审查并上报,当事人对不予初步审查或者不予上报不服提起诉讼的,以下级行政机关或者管理公共事务的组织为被告。
另外我们注意到本条文采用了“行为人”的表述,这里我们通过本法的审议讨论摘录注意到的是,立法者的意图为“行为人”既包括积极作为的行为人,也包括消极不作为的行为人。
第七条 行为人损害他人民事权益,不论行为人有无过错,法律规定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依照其规定。
解读:此条规定了侵权责任归责的无过错原则。即是指没有过错造成他人损害的,依法律规定由造成损害原因有关的人承担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我国规定采取无过错原则的侵权行为相关的法律规范有民法通则第121条、第122条、第123条、第124条、第125条、第127条、第133条;卫生法第39条、第40条;药品管理法第56条;兽药管理法第47条;环境保护法第23条;水污染防治法第41条、第42条;产品质量法第29条、第30条、第31条等。即机关或其工作人员执行职务中的侵权行为、无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侵权行为、法人工作人员的侵权行为、缺陷产品的侵权行为、高度危险作业的侵权行为、污染环境的侵权行为、因地面施工引起的侵权行为、因饲养的动物引起的侵权行为等,但以上各种特殊侵权行为的免责事由是不同的,在本法分则部分或者其他法律详细规定。
本条第二款规定了特殊侵权的情况下,采用过错推定,这实际上并非实体法原理,而是程序法中的证据法则,即在损害事实发生后,基于某种客观事实或条件而推定行为人具有过错,从而减轻或者免除受害人对过错的证明责任,并由被推定者负担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规则。目前我国立法中采用过错推定的,最为明确的就是《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六条建筑物等致人损害的侵权行为。
本法所称民事权益,包括生命权、健康权、姓名权、名誉权、荣誉权、肖像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监护权、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著作权、专利权、商标专用权、发现权、股权、继承权等人身、财产权益。
解读:列举了此法所保护的法益对象。但此法中所针对的主要对象只有前6项,只有一条涉及第7项隐私权。对所列举的其他权利的保护多在其他法规中体现,在此法中是否须一一列举在立法讨论过程中有过争议,对外公布版依然如数列举,可能是对以后修正或者民法典的编撰留下伏笔或者说是立法空间。
第一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许可决定以及相应的不作为,或者行政机关就行政许可的变更、延续、撤回、注销、撤销等事项作出的有关具体行政行为及其相应的不作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提起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第二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未公开行政许可决定或者未提供行政许可监督检查记录侵犯其合法权益,提起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第十二条被告无正当理由拒绝原告查阅行政许可决定及有关档案材料或者监督检查记录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被告在法定或者合理期限内准予原告查阅。
第十三条被告在实施行政许可过程中,与他人恶意串通共同违法侵犯原告合法权益的,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被告与他人违法侵犯原告合法权益的,应当根据其违法行为在损害发生过程和结果中所起作用等因素,确定被告的行政赔偿责任;被告已经依照法定程序履行审慎合理的审查职责,因他人行为导致行政许可决定违法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条 其他法律对侵权责任另有特别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解读:此条文解决的是与其他法律规定冲突时的适用的问题。根据本条文的表述,对于其他涉及侵权责任的法律规范来说,本法属于一般法,《产品质量法》、《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法律则属于特别法。按照立法法的规定,新法优于旧法、特别法优于一般法,前述两原则相冲突时即新的一般与旧的特别法有冲突时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裁决。因此此次立法中直接规定了与其他特别法有冲突时适用其他特别法,这一作法可视为立法机关为节约立法资源而在法律条文中先行裁决。而《民法通则》虽亦同属于一般法,在其中关于侵权的规定与本法有冲突时,则应当严格按照新法优于旧法原则选择适用。
第十条被诉准予行政许可决定违反当时的法律规范但符合新的法律规范的,判决确认该决定违法;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不损害公共利益和利害关系人合法权益的,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第十一条人民法院审理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案件,认为原告请求准予许可的理由成立,且被告没有裁量余地的,可以在判决理由写明,并判决撤销不予许可决定,责令被告重新作出决定。
在行政许可案件中,当事人请求一并解决有关民事赔偿问题的,人民法院可以合并审理。
第十四条行政机关依据行政许可法第八条第二款规定变更或者撤回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仅主张行政补偿的,应当先向行政机关提出申请;行政机关在法定期限或者合理期限内不予答复或者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第十五条法律、法规、规章或者规范性文件对变更或者撤回行政许可的补偿标准未作规定的,一般在实际损失范围内确定补偿数额;行政许可属于行政许可法第十二条第(二)项规定情形的,一般按照实际投入的损失确定补偿数额。
第十六条行政许可补偿案件的调解,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七条作为被诉行政许可行为基础的其他行政决定或者文书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不予认可:
(一)明显缺乏事实根据;
(二)明显缺乏法律依据;
(三)超越职权;
(四)其他重大明显违法情形。
第八条被告不提供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提供证据的,与被诉行政许可行为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供;第三人对无法提供的证据,可以申请人民法院调取;人民法院在当事人无争议,但涉及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情况下,也可以依职权调取证据。
亮点在于首次在我国成文法中列举了隐私权这一概念。隐私权是自然人享有的对其个人的与公共利益无关的个人信息、私人活动和私有领域进行支配的一种人格权。而在此法出台之前,我国并无事实上的隐私权利的规定,故而学界仅冠以隐私利益,而实践中则根据最高院的司法解释,对隐私利益的保护是参照名誉权的形式来加以保护。
第三条 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
侵权责任法全文逐条解读
第一章一般规定
第一条 为保护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明确侵权责任,预防并制裁侵权行为,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制定本法。
解读:此条明确了本法的立法目的,即明确、预防、制裁侵权行为。首次在法律条文中规定侵权损害赔偿具有制裁、惩罚性。
第二条 侵害民事权益,应当依照本法承担侵权责任。
第四条 侵权人因同一行为应当承担行政责任或者刑事责任的,不影响依法承担侵权责任。
因同一行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和行政责任、刑事责任,侵权人的财产不足以支付的,先承担侵权责任。
解读:根据侵权责任的承担方式来看,行政责任、刑事责任的承担方式与之可能存在先后履行问题的,仅仅只有赔偿损失一项。因此以往会出现因侵权行为人被判处罚金、没收财产或者依法被给予行政处罚后无力承担民事责任,致使被侵权人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无法实际履行的情况。由于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是由公权力机关依法予以追究的,而侵权责任是基于民事行为由民事主体予以主张,二者间权利行使的主体并不对等。因而造成“绝对的平等即是不平等”的状况,使得私权利往往难以得到实现。因此此处规定的“先民后刑(行)”的原则,更为体现了私权、公权平等保护的立法原则。
第二章 责任构成和责任方式
第六条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根据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行为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解读:规定了一般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为过错责任原则,即只有行为人对侵权后果具有法定的过错的时候才应承担侵权责任,无过错时只有在法定条件下才承担适当的补偿责任而没有赔偿的义务。这一原则《民法通则》以来我国立法对一般侵权所采取的规则原则是一致的,这里只不过是重申。
解读:此条规定了按照本法行使权利的主体和承担责任的主体。我们注意到这里对行使权利主体的限定并没有按照以前民法通则的规定定义为受害人,而是用了一个新的概念即被侵权人。按照我们通常的理解,受害人与被侵权人的概念几乎是等同的,但事实并非如此。如构成侵权责任应符合三大要件,即有侵权行为的发生、有损害后果的事实、侵权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要有因果关系,抛开其一均不可能构成侵权责任。因此,仅仅强调受害人的权利并不符合本法的立法意图,人们即使受到伤害成为受害人也应首先考虑是否有侵权行为、造成侵权行为的人是谁才能按照本法来维护其合法权益。否则一人完全因自身原因受到伤害是否一定能找到承担侵权责任的对象呢?因此我个人认为,此法使用被侵权人这一法律概念更为科学、合理。
第五条行政机关依据行政许可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统一办理行政许可的,当事人对行政许可行为不服提起诉讼,以对当事人作出具有实质影响的不利行为的机关为被告。
第六条行政机关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后,在法定期限内不予答复,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前款“法定期限”自行政许可申请受理之日起计算;以数据电文方式受理的,自数据电文进入行政机关指定的特定系统之日起计算;数据电文需要确认收讫的,自申请人收到行政机关的收讫确认之日起责任。
解读:此条本为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条的重申,但在文字表述上有所区别。原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条表述为二人以上共同侵权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按照法理,共同侵权行为是指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行为人,由于共同的过错导致他人合法权益损害,应当承担连带责任的侵权行为,如教唆、帮助他人实施侵权行为的,教唆人和行为人构成共同侵权人。但本法条文表述为共同实施侵权行为的人才承担连带责任,而将教唆、帮助他人实施侵权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的规定列入第九条,大概是属于立法技术性调整。这里我们需要注意的是共同侵权与共同危险行为以及无意思联络的数人侵权间的区别。共同危险行为,又称准共同侵权行为,是指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行为人,共同实施可能造成他人权利受损的危险行为,造成损害后果,但不能准确判定加害人的情况。由于无法确定加害人,法律推定各行为人对损害的发生具有过错,其行为与损害后果都存在因果关系。因此,行为人都是加害人,并承担连带责任。无意思联络的数人侵权,是指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行为人事先并无共同的意思联络,但其行为的偶然结合致人损害,此种侵权行为又区分为直接结合和间接结合,其中间接结合即“多因一果”徒有“数人”的外衣,本质仍为单独侵权行为,故加害人承担与各自的过错程度相适应的按份责任,即各自承担各自责任,而非连带责任。如:甲、乙两人共同将一台电视机从5楼扔下,砸中路人丙,则对于丙来说,甲乙二人为共同侵权人;又如:甲、乙二人相约比赛谁弹的烟头远,二人同时将烟头弹出,结果一烟头弹入丙家中,并引起火灾,但无法确定是谁的烟头所造成,则甲乙二人构成共同危险行为;还如:甲、乙两人分别开车从南北两个方向对向闯红灯,将在路中央过斑马线的且躲闪不及的丙夹击撞成重伤,则甲乙二人构成无意思联络的数人侵权的直接结合,二人对丙的重伤结果承担连带责任;再如:甲市政工程公司在路中央维修下水管道且未设置任何警示标志,乙开车欲闯红灯超速经过该路段,丙在此时按交通指示信号横穿马路,见乙车开来急忙往旁躲闪,不慎掉入甲公司维修之下水道中,则甲乙对丙的损害结果构成无意思联络的数人侵权的间接结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