季卫东:法律程序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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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程序的意义读后感

法律程序的意义读后感

在理想与现实的鸿沟之间——读季卫东老师《法律程序的意义》有感有幸拜读季卫东老师《法律程序的意义》一文。

本文通过对“现代程序”概念的实证分析,系统地论述了程序对于保证个人乃至社会理性的巨大意义,并阐明了现代文明体制与制度的内在联系。

在另一方面,本文指出我国在法律程序建设方面存在着的种种问题,例如重实体轻程序的法制传统(例如法律细则化),再如由社会变动带来的法律制度相对的不稳定,影响了程序的权威性1。

综合以上两个方面,季老师提出了中国程序的“再铸”,把中国特有的无原则的“交涉”纳入到程序的轨道中,并逐步促进程序本身的完善与再完善,从而在中国实现程序正义2。

在我看来,《法律程序的意义》的逻辑结构大体如下:1、提出两个问题,即“何谓现代程序”和“现代程序是什么”。

并从实证主义角度上进行了分析。

2、在上述问题的角度上继续分析现代程序的功能和结构。

从这些功能和结构出发,分析出程序与现代社会的内在联系,并指出(在序言部分点了一下)程序对于维系现代社会的重要意义。

3、而后分析了法律程序的发展与中国现实的矛盾,提出了一系列的解决问题的方法。

下面我将针对本文的逻辑结构,就某些问题谈一下自己的看法:问题一:程序、程序法与实体法和现实之间的关系问题。

对于现代社会的公民而言,程序是与我们生活息息相关的。

任何一个现代公民在社会生活中所涉及到几乎所有的法律权益都应当由程序保护,然而这必须建立在一个前提下,那就是我们所处的社会是一个理想的法治社会。

但即便是在一个成熟的大陆法系国家,实体法与社会也永远存在一个理想与现实的鸿沟,因此需要一些中间性的过渡事物,防止“法与社会短路结合。

”3而最合适的桥梁莫过于程序。

季老师据此认为,“实体法是通过一环扣一环的程序行为链而逐步充实、发展的。

”“程序法不应当被视为一个单纯的手段和形式。

”4诚然,程序法具有一定的实体意义,例如在表现方式上相对于实体法而言它有很强的技术性,但是程序仅仅是作为连接社会与实体法的桥梁的存在,若无实体法作为支撑其将失去存在的意义。

法学专业推荐阅读书目

法学专业推荐阅读书目

阅读书目一、说明1、本书目侧重于诉讼法专业学生跨学科知识背景的培养。

2、这是一份关注理论训练和学术研究的书目,它假定进入研究生阶段的学生基本上掌握了诉讼法的基本规则、制度和理论——这方面的文献和教材基本不予推荐,但这并非不重要。

3、学生能用以读书的时间不是太多,故所荐书目从学术研究而言相对较为实用和功利。

当然也建议,学生根据自己的兴趣,选择阅读与研究课题有关的经典作品,如所谓影响世界历史100名著排行榜,以及100名候补作品,见/justice/in dex.aspx?blogid=22721。

4、本书目的重点在于基础阅读和基础性进阶阅读二部分。

请个人根据自己的兴趣,选择阅读与研究课题有关的书籍,特别是阅读相关部分。

5、阅读方法,包括精读、粗读、选择性阅读等方式,如刊物上的文章,与本人课题无关的作品,可选择性阅读或粗读,或只阅读内容摘要和目录。

6、本书目的列举不全面,未纳入外文文献,也非阅读书目的正式建议,仅供参考。

一、基础阅读1、费孝通:《乡土中国》,北京大学出版社1998年。

费孝通先生1947年的《乡土中国》,可以说是中国一百多年来最有代表性的社会学著作,虽然不是一部严格意义上的学术作品,而是一部随笔集。

该书语言朴实,但不乏真知灼见,对中国社会透视深刻,是了解中国社会的必读之作。

2、季卫东:“法律程序的意义”,《法治秩序的建构》,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 99年。

季卫东的代表作,系统介绍和分析了通过程序建构法治秩序的理论,推动了中国有关程序的话语、研究和实践,是十多年来中国引证率最高的法学论文。

3、苏力:《送法下乡——中国基层司法制度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

国内较早以社会科学方法研究中国基层司法制度的重要作品。

4、朱晓阳:《罪过与惩罚:小村故事(1931—1997)》,天津古籍出版社2003。

一个惩罚社会学的深度个案研究,讲述了滇池东岸的小村六十多年的故事,通过“重现“小村中发生的越轨和惩罚活动,阐释了惩罚活动在时间流中的动态过程及种种社会因素,解释了惩罚在特定社会背景中的文化意蕴,对于理解当代中国乡村社会的社会控制机制有重大的启示。

法律程序的意义读后感

法律程序的意义读后感

法律程序的意义读后感《法律程序的意义》是一本关于法律程序的重要性和意义的书籍。

通过阅读这本书,我深刻认识到了法律程序对于维护公正、保障权利和促进社会稳定的重要性。

本书通过对法律程序的深入探讨,让我对法律程序有了更加清晰的认识,也让我对法律程序的重要性有了更加深刻的理解。

在这本书中,作者首先介绍了法律程序的概念和基本原则。

法律程序是指法律对于诉讼过程中的一系列规定和程序,包括起诉、举证、辩护、审理和执行等环节。

法律程序的基本原则包括公平公正、程序正义、法律适用和法官独立等。

这些原则确保了法律程序的公正性和有效性,保障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也保障了社会的稳定和秩序。

通过对法律程序的基本概念和原则的介绍,我对法律程序有了更加清晰的认识,也对法律程序的重要性有了更加深刻的理解。

在书中,作者还详细介绍了法律程序在不同领域的应用和意义。

法律程序在刑事诉讼、民事诉讼、行政诉讼等领域都有着重要的意义。

在刑事诉讼中,法律程序的严格执行可以有效保障被告人的合法权益,确保审判的公正和公平;在民事诉讼中,法律程序的规范执行可以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民事纠纷的及时解决;在行政诉讼中,法律程序的适用可以保障公民对政府行为的监督和申诉权利。

通过对法律程序在不同领域的应用和意义的介绍,我更加清晰地认识到了法律程序对于维护公正、保障权利和促进社会稳定的重要性。

通过阅读这本书,我还深刻认识到了法律程序对于法治社会的重要性。

法治社会是一个以法律为基础,以法律为准绳,以法律为保障的社会。

法律程序是法治社会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法治社会的保障和基石。

只有严格执行法律程序,才能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的稳定和发展。

通过对法律程序对于法治社会的重要性的认识,我更加清晰地认识到了法律程序对于社会的重要性和意义。

在这本书中,作者还介绍了法律程序在国际社会中的意义和作用。

国际社会是一个多元化、多样化的社会,不同国家之间存在着不同的法律制度和法律程序。

程序是实现法治的基石_季卫东

程序是实现法治的基石_季卫东

法学精粹7Legal Information // 2010.9-10■ 程序是实现法治的基石中国正处在社会转型的关键时刻,要走出转型期法治的陷阱,我们首先必须在没有共识的地方寻找出可以达成共识的途径,然后循此形成某种具有正当性的强制执行机制。

这条途径就是程序。

更准确地说,就是确保决策不偏不倚、合情合理的正当程序。

通过对“怎样作出决定”的程序共识来实现对“共同承认这样作出的决定”的实体共识,并使这种作为决定之结果的共识具有强制执行的力量,不容许混淆黑白的妥协,不容许反复翻案的缠讼,不容许以暗盘交易取代普遍合意——这就是“程序治国”的基本思路。

正当程序的宗旨,是要在公开透明的话语空间里确立新的、真正具有公共性的、可以在同样条件下不断再现的共识,以及相应的可以统一适用的规则体系。

因而程序一方面可以限制行政官员以及司法者的裁量权,从而有效地保障个人权利,另一方面却容许选择的自由,并通过沟通和理由论证来收敛不同的意志,造成非常确定的效应。

对“程序治国”思路的质疑主要有两点:其一,在社会转型时期,所谓“日常”已经剧变,所谓“例外”层出不穷,正当程序的原理不能应急,主权者的政治决断成为必然;其二,正当程序的那个“正当”也是以价值共识为基础的,因此程序自身的正当化并不能通过程序来自我实现。

显而易见,这些质疑并不能否定程序的重要性。

恰恰相反,这类质疑的不断出现只是证实了共识的裂变以及价值多元化,同时也证实了执政正当化日益成为关注的焦点,更证实了要不要把正当程序作为中国法治建设的突破口这个问题,的确是个值得反复探讨的真问题。

另外,正当程序的设计固然以一定的价值评估为前提,但关于正当程序的承认却完全可以基于常识和公理作出。

例如公共事务的处理必须公开进行、不同意见应该享有同等的表达权、任何结论必须以充分的信息和论证为基础、少数服从多数、在公共事务之外的问题上尽量保护个人的思想自由。

在这里,程序生产结构,这些程序性原则正是决策机制进一步科学化、民主化的基本内容。

法律程序的意义——对中国法制建设的另一种思考

法律程序的意义——对中国法制建设的另一种思考

法律程序的意义——对中国法制建设的另一种思考近年来,中国法制建设取得了长足的进步,但与此同时,我们也需要对其进行反思和进一步提升。

在这个过程中,理解和重视法律程序的意义变得尤为重要。

法律程序是确保公平正义实施的重要环节,它不仅仅是为了维护法治的尊严和公正性,更是保证司法体系的高效运作和法律实施的可信性。

本文将探讨法律程序在中国法制建设中的重要性,并提出一些建议以进一步完善。

首先,法律程序的意义体现在它对权力的约束和平衡上。

权力是必不可少的,但如果没有约束和平衡,它就可能滥用和扩张,对公民的权益造成损害。

法律程序通过提供合法的监督机制和审查程序,将权力制度化,以确保公正和公正地行使权力。

例如,一些重要的程序性规定,如排除非法证据、受害人的陈述等,能够有效地保护被告人的权益,限制刑事打击措施的滥用。

这样的过程以公开、透明和有效的方式管理权力,确保司法程序的公正性和可信度。

其次,法律程序的意义在于其对合法权益的保护上。

法律是一种公共秩序的制度,通过确立权利与义务之间的平衡关系,保护了公民的合法权益。

法律程序保证了公民在面临法律问题时能够公正地获得维护权益的机会。

它为每个人提供了平等的法律地位,无论他们的财富、权利还是社会地位如何,法律程序都可确保公正的结果。

法律程序的推行确保了公民对法律的信仰和依赖,并使其对司法体系产生信心,增强了法治社会的稳定和发展。

再次,法律程序的意义还体现在其能够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的方面。

合理有效的法律程序提供了一种和平解决争议的机制,使社会成员能够理性解决纠纷和冲突。

这为社会带来了稳定和谐,有效地预防和减少矛盾和冲突的发生。

同时,通过公正的法律程序,对弱势群体的保护也得到了加强,为建立和谐社会提供了坚实的基础。

然而,目前在中国的法律程序中还存在一些问题,需要进一步完善。

首先,司法程序的透明度有待提高。

尽管中国已经在加强司法公信力方面取得了很大进展,但在某些领域仍存在不透明和不公正的现象。

法律程序的意义

法律程序的意义

法律程序的意义法律程序的意义法律程序是指在司法领域中所进行的一系列具有特殊性的程序活动,包括审判、起诉、辩护、证据收集、判决等过程。

它的意义在于确保公正、维护法治、保障公民权益、促进社会稳定。

以下分析了法律程序的意义。

首先,法律程序是确保公正的重要保证。

在司法活动中,法律程序是实现公正正义的基石。

它要求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审判,遵守法律规定,不依个人意志或政治力量进行任意执法。

法律程序的每一步都体现了公开、平等、公正的原则,保护了诉讼参与各方的合法权益,确保案件的独立、公正的审理。

只有通过公正的法律程序,才能保证司法判决的公正性和合法性,让每一个人在司法中享有平等的权利和受到公正的对待。

其次,法律程序是维护法治的重要手段。

法治是一切行为和权力的规范和约束,法律程序是法治的具体化和实践,是法治原则得以落实的途径。

法律程序通过落实法治原则,将行为规范化、权力限制化,使司法活动在法定的框架内进行,避免了滥用权力和违法行为的发生。

法律程序的规范性、透明性和可预见性,对司法决策进行制约和约束,使司法权力得到规范行使,保证司法活动与法律相一致。

法律程序的有效实施是法治建设的重要环节。

再次,法律程序是保障公民权益的重要保障。

法律程序为当事人提供了有效的维权途径,保护了其合法权益的实现。

它确保了每个人在法律面前的平等地位和受到合法的保护。

不论是被告还是原告,每个人都有权利在法庭上陈述自己的立场、提供证据、进行辩护。

法律程序规定了法官和法庭人员的行为准则和权力边界,以保护当事人免受不当对待。

法律程序还规定了上诉和监督机制,确保当事人对司法判决进行上诉,反映司法过程和结果的合法性。

通过这些程序性保障,法律程序为公民权益的实现提供了有效保障。

最后,法律程序是促进社会稳定的重要手段。

法律程序不仅提供了解决争议和冲突的机制,还保证了社会秩序的稳定。

当人们发生争议或有违法行为时,通过法律程序解决,有助于以和平和协商的方式解决问题,减少冲突和纠纷的发生。

关于中国法制建设的几点思考——读季卫东《法律程序的意义》有感

关于中国法制建设的几点思考——读季卫东《法律程序的意义》有感

关于中国法制建设的几点思考——读季卫东《法律程序的意
义》有感
张晨阳
【期刊名称】《《成功:教育》》
【年(卷),期】2017(000)024
【摘要】有幸拜读季卫东老师《法律程序的意义》,感觉其不论对于我国法制建设的发展,还是高校法学学生的程序法学习都有着指导意义。

本文从现代程序概念结构开始分析,系统阐述了其对于现代社会制度的内在联系,另一方面,本文也指出了我国法制建设过程中遇到的问题,提倡通过对程序法的完善,来实现中国的程序正义。

【总页数】1页(P45-45)
【作者】张晨阳
【作者单位】贵州民族大学贵州贵阳550025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G4
【相关文献】
1.传统法律文化的当代意义——读《情理法与中国人》有感 [J], 毕巍明
2.法治程序主义话语的逻辑——对季卫东教授程序论法学思想的初步探讨 [J], 魏敦友
3.法律程序的意义——对中国法制建设的另一种思考 [J], 王颖颖
4.法律程序的意义——对中国法制建设的另一种思考 [J], 王颖颖
5.程序理性反抗价值虚无主义的徒劳——就“新程序主义法学范式及其对中国法学发展之意义”和季卫东教授商榷 [J], 季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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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程序的意义——对中国法制建设的另一种思考

法律程序的意义——对中国法制建设的另一种思考

法律程序的意义——对中国法制建设的另一种思考法律程序的意义——对中国法制建设的另一种思考引言:中国的法律体系一直在不断完善与推进中,为实现社会有序和公正正义起到了不可替代的作用。

而在这个过程中,法律程序的重要性往往被忽略或低估。

本文旨在探讨法律程序的意义,并提出其在中国法制建设中所扮演的角色。

一、法律程序概述法律程序是一个集中体现和规定诉讼步骤、方法和程序的体系。

通过法律程序,当事人可以通过法庭或司法机关来解决争议。

它不仅仅是解决争议的手段,更是维护公正和保护法律权益的重要机制。

二、法律程序的意义1. 实现公正与公平法律程序可以确保各方在争议解决中受到公正、平等和公平的对待。

它通过依法审理案件,保障各方的诉讼权益,预防滥用权力、偏见和腐败行为。

法律程序的公正性和公平性对于维护社会稳定和公共秩序至关重要。

2. 保护个人权益法律程序为个人提供了一种通过法律手段来解决争议和维护权益的机会。

它确保了人民在争议中享有“日日”权益,即“根据法律与大家交往、根据法律保护自己”。

法律程序的存在有助于确保人民的基本权益得到保护,防止个人权利受到滥用或侵害。

3. 维护社会秩序法律程序对于社会秩序的维护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只有在遵循一定的法律程序和法治原则下,才能实现社会的稳定和有序。

通过法律程序,可以确保罪犯受到合法审判,刑法的有效实施,从而维护社会的和谐与安全。

4. 实现法律的权威性法律程序是法律的实施和执行过程,通过严密的程序标准确保法律的权威性和效力。

只有依法进行的诉讼和判决才能使法律具有约束力,让人们自觉遵守法律,增加法律的可信度。

三、法律程序在中国法制建设中的角色1. 加强司法独立和公正法律程序的健全性和严谨性可以加强司法独立和公正。

在中国,加强法律程序建设可以进一步提高司法机关的公正性,保障公民的诉讼权益,打击腐败和不当干预司法的行为。

2. 提升法治意识和法律素养通过加强法律程序的宣传和推广,可以提高人民的法治意识和法律素养。

季卫东:法律程序的形式性与实质性——以对程序理论的批判和批判理论的程序化为线索

季卫东:法律程序的形式性与实质性——以对程序理论的批判和批判理论的程序化为线索

法律程序的形式性与实质性以对程序理论的批判和批判理论的程序化为线索季卫东上海交通大学凯原法学院教授本文通过对1990年代初期之后欧美政法思潮的重大转折以及中国法制改革经验的综合性考察,进一步探讨了在价值观日益多元化的背景下法律程序对于公共选择以及社会秩序正统化的深远意义。

针对国内部分学者对强调程序性正义的疑虑,作者指出:现实中滥用形式和程序要件的弊端其实正是缺乏正当程序观念的结果,为此我们的确有必要对照公开、对等、透明以及公平等程序价值来检验和完善现行的程序规范。

一绪言在现代法学理论中,程序正义是一个恒言题目,并非什么新发明。

然而,中国的传统文化以及其他社会条件却并不利于法律程序观念的形成和发展。

众所周知,作为儒学核心价值的道德观重视的是人的主观动机而不是行为方式,强调的是崇高而不是普遍性,既不同于社会正义的理念,更难以把公正与形式性、结构性结合起来考虑。

对于民间的有序化机制,人际互动关系起着关键性的作用,促进非正式讨价还价的倾向,使决策过程具有情境思维的特征并且缺乏透明性和外部监督。

就国家制度的范畴而言,集中化、绝对化的权力以及自上而下的逐级个人承包责任构成维持规范效力的两大支柱。

凡此种种都与程序正义的制度设计形同圆凿方枘,因而怎样以适当的创新方式把程序话语引入中国并使之周流不息、渗透实践就是法学研究者的首要任务之一,也是应做的最大贡献之一。

笔者在1993年初发表长篇论文《法律程序的意义》,初衷不外乎就秩序的建构和规范的运作等问题正本清源、拾遗补阙,以便把重新诠释和发展了的程序正义论与既有的人际互动关系结合起来。

但并没有充分预料到新程序主义论会在国内学界产生这么巨大的反响,甚至引起某些持续性发酵的效果。

在拙稿问世之际,有关专攻分野的诸位先进以及广大读者在不同程度上给予了理解、声援以及引伸。

然而,与此同时批评和质疑的言论也很强劲,历经十余年之后仍然余波荡漾。

由此亦可见,无论立场和判断的差异有多大,要不要把公正程序作为中国法制改革的突破口,这的确是个值得反复探讨的真问题。

法律程序的意义读后感

法律程序的意义读后感

法律程序的意义读后感《法律程序的意义》一书,通过对法律程序的深入探讨,从不同的角度阐述了法律程序的重要性和意义。

通过阅读这本书,我对法律程序有了更深刻的理解,并意识到了法律程序对于维护公平正义、保障人权和促进社会稳定的重要意义。

首先,法律程序的意义在于保障公平正义。

法律程序作为法治的重要组成部分,其最基本的功能就是保障公平正义的实现。

在法律程序中,法官、律师和当事人都有权利和义务参与其中,通过证据的充分呈现、辩护的充分发挥和裁决的公正执行,最终实现对案件的公正审理和公平裁决。

只有通过严格的法律程序,才能有效防止滥用权力、打击腐败行为,确保司法公正的实现。

其次,法律程序的意义在于保障人权。

在法律程序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到充分尊重和保障。

法律程序规定了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和义务,保障了当事人的辩护权和申诉权,确保了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的合法权益得到充分保障。

通过法律程序的实施,可以避免司法机关滥用权力或者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进行侵害,保障了人权的尊严和平等。

再次,法律程序的意义在于促进社会稳定。

法律程序的实施,可以有效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秩序和稳定。

通过公开公正的法律程序,可以有效解决纠纷和争端,化解矛盾,促进社会和谐。

同时,法律程序的实施也可以提高人们对法治的信任和依赖,增强社会的法治意识,减少社会不稳定因素的存在,促进社会的稳定和发展。

总的来说,通过对《法律程序的意义》的阅读,我深刻认识到了法律程序对于维护公平正义、保障人权和促进社会稳定的重要意义。

法律程序不仅仅是一种程序性的要求,更是一种法治理念的体现,是一种社会公平正义和人权保障的实现方式。

只有通过严格的法律程序,才能够维护公平正义,保障人权,促进社会稳定,实现法治社会的目标。

希望通过不断深入学习和理解法律程序的意义,能够更好地推动法治建设,促进社会的和谐稳定。

法律程序逇意义

法律程序逇意义

法律程序的意义法学1308班胡松季卫东先生发表于1993年的《法律程序的意义——对中国法制建设的另一种思考》,可谓是针对中国悠久的人治传统以及借鉴历史上的重大转型时期的教训提出的治国理政之方,引用作者自己的话来说就是“程序法治主义的良方,既推荐给国家作为治理沉珂重疾的良方,亦建议每天服食以治疗自身陋习”。

在这本不算太厚的小书中,季卫东将现代程序的特征概括为“对于恣意的限制”、对“理性选择的保障”、作茧自缚的效应、反思性整合,以此他批判了中国传统程序中的僵化倾向、人治属性。

中国传统程序量刑机械化和细则化不仅没有起到对理性选择的保障,反而限制了理性的选择,而当事人的翻案权和上级的无限复审权又助长了人治的氛围。

季卫东老师认为,防止规范需要需要规范,解决纠纷需要制度,而制度的操作需要依赖于程序,程序解决纠纷的机制是对于恣意的限制,即通过设置对立面来达到分化和独立的目的,同时程序可以抑制决策过程和外部环境的关系,制造一个“隔音空间”,从而达到对理性选择的保障,同时程序在运行过程中有可以不断的修正自己的不足,我觉得季老师所描述的程序是实现法治的必要条件,如果我们的社会真能建立起一种这样的程序,那么延续几千年的人治传统或可得到极大的抑制,季老师在开篇列举的晚清与日本的对比中所体现出来的对制度导致的国家衰弱的忧虑也不会成真,但其实季老师是从纯粹的工具价值角度在讨论法律程序的意义,即通过程序所能达到的结果的好坏,来评价程序的优劣,强调的是程序的实效。

季老师认为程序本身不应该带有价值倾向,而应该是完全中立的,其实就是一种程序工具主义理论,但我对于程序本身是否应该无价值倾向持怀疑态度,就像法律本身是有其价值倾向的一样,一种由人来制定的程序是否能够真正做到剔除价值倾向做到中立我不得而知。

我觉得程序本身也是带有一定的价值倾向和追求的,比如对公平、正义的追求,对诚实信用的保护,对于某一个民族内部的程序而言,更不可能背离其悠久的历史传统而独立存在,我觉得完全不带有价值的程序系统是不存在的,即使存在也如空中楼阁,难以存在下去。

浅谈程序保障第三波的理论解析与制度安排论文

浅谈程序保障第三波的理论解析与制度安排论文

浅谈程序保障第三波的理论解析与制度安排论文“亚里士多德以降,通过一定程序实现何种结果才符合正义的问题一直都是正义理论的中心。

”换言之,长期以来备受关注的是实体正义或实质正义。

直到1971 年,罗尔斯《正义论》之后,标准正义论的复权才开始引起关注。

罗尔斯认为,不管是在导出实质正义原理的过程,还是在正义原理适用于政治、经济与法等制度的过程中,程序正义的观念都发挥了极为重要的作用。

作为国家机关强制解决民事纠纷的程序,民事诉讼同样需要满足程序正义的要求。

首先,其必须保持对于当事人以及社会一般人的正统性,所以当事人必须作为程序过程的主体参加诉讼。

其次,在程序中所实现的实体正义必须得到当事人在内的利害关系人以及社会一般人的认可和信赖。

随着时代的开展,民事诉讼中程序正义的内容表现得更为多元化和立体化。

自当事人主义民事诉讼模式逐渐确立以来,诉讼的实施与其说是实现以职权运营为主轴解明以精细逻辑为背景的客观真实,毋宁说是重点关注如何通过当事人之间的配合与协动自主解明真相。

以程序正义为内容的程序保障业已成为审度我国民事诉讼制度和理论的一个崭新视角。

与面向过去和结果的传统诉讼理论不同,程序保障的思维方式面向程序过程中当事人之间以及当事人与法官之间的关系,属于过程志向型思维。

虽说在程序保障的概念、意义和机能等方面存在诸多细微差异,但程序保障论者在理论方向上大体一致。

“某种意义上,何谓现代民事诉讼程序中的程序正义以及程序保障等问题业已成为整个学界的课题。

”我国民事程序保障论起步较晚,直到1993 年,季卫东先生发表了《法律程序的意义——对中国法制建立的另一种思考》与《程序比较论》,吹响了程序正义论的号角,随后千余篇以程序正义和程序保障为题的文章相继问世。

学界从程序的根本配置入手,提炼出程序正义,进而倡导程序保障,并试图落实民事诉讼某些详细领域中的程序建构。

① 这些研究丰富了民事诉讼法学理论,同时提升了民事诉讼法学的地位,但对于程序保障概念以及开展经纬的理论梳理缺乏,也未能提醒其对于民事诉讼制度整体宏观架构的照顾。

法律程序的意义

法律程序的意义

法律程序的意义作者:刘佩格来源:《西部论丛》2020年第01期摘要:本文首先介绍现代法律程序的基本特点,其次阐述法律程序的重要意义,最后提出我国法律程序存在的问题,希望可以促使人们可以更好的遵守法律程序,最大化发挥自身作用,促进社会的长久治安。

关键词:法律程序;法治建设;中国引言法律程序是法律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从某种角度来讲,法律程序与法律实体均是法律的动态形式,也是法律世界与现实生活相联系的重要枢纽。

法律程序价值不仅与法律决定结果的程序工具价值相关,自身也存在一定的独立价值。

为保障我国法制建设的顺利完成,则需要大力研究法律程序制度。

一、现代法律程序的基本特点1.1对随意的约束。

在我国程序功能的自治性是约束随意的重要前提条件。

在这个复杂多变的社会变化中,法律的提出和落实都会受到社会各界的压力。

所以,需要运用法律创造一个相对稳定的环境空间。

尤为需要注意的是,程序并不是约束每个决策与外界联系的屏障,而是需要采用合理的方法控制这种联系,进而保障决策的科学合理性,从而最大化发挥法律程序的作用。

实际上,程序是各个角色分配的制度。

程序在每个角色定位之后,就需要各司其职,最大化发挥自身作用,实现相互牵制和配合,进而才可以有效的约束随意。

程序是每个角色参与拥有平等的机会和自由的选择,同时也可以明确自身的责任,这样在一定程度上才可以使得随意受到约束。

1.2理性选择的保障。

约束随意的归责制度是以平等和自由为前提条件,而若只是单纯的归责制度则无法全面保障自由选择是否理性合理[1]。

所以,首当其要需要考慮人们是如何进行选择的。

在当前,政府部门主要是通过调整的方式保障程序的合理平等。

在这个色彩缤纷的社会中,法是可以发生变化,是可以选择的,但这种选择是有限的,不存在盲目性。

程序虽然摒弃随意但却宽容对待选择,程序使得法的变更更加合理,使人的选择更加规范。

1.3“裹足不前”的效应。

程序拥有操作过去的可能性。

但随着程序的不断深入,人们的可操作越来越少。

论法律程序范本一份

论法律程序范本一份

论法律程序范本一份论法律程序 1什么是法律程序?季卫东是这样界定的:“程序,从法律学的角度来看,主要体现为按照一定的顺序、方式和手续来做出决定的相互关系。

其普遍形态是:按照某种标准和条件整理争论点,公平地听取各方意见,在使当事人可以理解或认可的情况下做出决定。

程序通过促进意见疏通、加强理性思考、扩大选择范围、排除外部干扰来保障决定的成立和正确性。

”孙笑侠则强调:“法律程序是指人们进行法律行为所必须遵循或履行的法定的时间与空间上的步骤和方式,它是对人们行为的抑制,是实现实体权利和义务的合法方式和必要条件。

”事实上,诚如谷口安平所总结的那样,法律程序可以分为实体中心主义的和形式中心主义的两种。

前者是站在实体正义的立场上,强调法律程序不过是用以实现法律实体规定的手段。

因此,法律程序自身并不具有实体性价值,它只是实现法律实体规定的辅助性手段。

我们以往经常借用__关于实体和程序的主张,说实体是树干,而程序是树皮;实体是动物,而程序是动物的皮毛等,在很大程度上就是这种程序观。

孟德斯鸠所讲的把司法程序当作无所不包的实体法律的自动售货机看待的那种程序,也是该种程序观的典型表现。

后者则强调,程序本身记载、表达和反映着实体,因为程序作为人们公共交往行为的准则,它预设了人们公共交往的前提、阶段、过程、环节乃至目的。

所以,法律程序绝不仅仅是象征着时间过程的步骤,而且其间还有更为重要的因素,这就是任何实体性的追求,只有在过程或程序中才真正具有可能。

从这层意义上讲,在法律的世界,只存在着某种程序中的实体,而没有游离于程序之外的实体。

这种结论,可能会引发的是人们法律程序观念的根本性变革。

即程序不惟是和诉讼活动相关联的,它同时还深入到主体公共交往的一切领域。

即人们公共交往的一切都是程序性的活动,离开程序性的公共交往是不存在的。

纯粹的实体享验只存在于同样纯粹的私人活动中。

所以,从合同签订的具有公共性质的私人行为,到为了公共利益而进行活动的立法、行政和司法过程等等,都是一个程序性的过程。

程序比较论季卫东读后感

程序比较论季卫东读后感

程序比较论季卫东读后感在繁忙的生活中,偶然间读到了季卫东先生的《程序比较论》,仿佛在混沌中找到了一丝清明。

这感觉就像是在闷热的夏日午后,突然吹来一阵凉风,让人精神为之一振。

季卫东先生在书中对不同国家和地区的程序制度进行了深入的比较和剖析。

他的论述不仅仅停留在理论的层面,更是通过丰富的实例和细致的分析,让那些看似枯燥的法律程序变得生动而具体。

就拿书中提到的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在审判程序上的差异来说吧。

在英美法系中,陪审团制度是其一大特色。

想象一下那个场景,一群来自社会各个阶层的普通人,被召集在一起,他们要凭借自己的常识和良知来判断被告是否有罪。

这可不是一件简单的事儿!他们要在法庭上聆听双方律师激烈的辩论,要面对各种复杂的证据和证词。

有时候,一个小小的细节,比如证人说话时的眼神或者语气,都可能影响到陪审团成员的判断。

我记得书中有一个案例,讲的是一起盗窃案的审判。

被告被指控从一家商店偷走了价值不菲的珠宝。

在法庭上,检察官出示了一系列证据,包括监控录像、目击证人的证词等等,看起来证据确凿,被告似乎难逃罪责。

但是,被告的律师却敏锐地抓住了一个细节。

原来,其中一位目击证人在作证时,眼神总是飘忽不定,而且回答问题时有些迟疑。

律师抓住这一点,对证人进行了深入的盘问,最终让陪审团对证人的证词产生了怀疑。

结果,被告被无罪释放。

这个案例让我深刻地感受到,在英美法系的审判程序中,细节和辩论的技巧是多么的重要。

而在大陆法系中,法官在审判中扮演着更为主动的角色。

他们不仅仅是裁判者,更是案件事实的调查者。

这就要求法官具备丰富的专业知识和经验,能够从纷繁复杂的证据中抽丝剥茧,还原事实的真相。

比如说,在一个民事赔偿案件中,原告声称因为被告的过错导致自己遭受了巨大的经济损失。

法官不仅要审查双方提供的证据,还要亲自去调查相关的市场行情、行业标准等,以确定赔偿的数额。

这种主动调查的方式,虽然能够更加准确地查明事实,但也对法官的能力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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季卫东:法律程序的意义目录:一、序言:作为制度化基石的程序二、现代程序的概念与特征1. 对于恣意的限制2. 理性选择的保证3. “作茧自缚”的效应4. 反思性整合三、现代程序的结构与功能1. 基本的构成因素2. 类型分析3. 功能要件四、程序与现代社会1. 程序与资本主义市场经济的兴起2. 程序与言论自由3. 程序与民主4. 程序与权威五、中国法律程序的缺陷1. 传统程序与现实问题2. 变动期的非程序化倾向及其批判3. 与程序有关的法律形式上的弱点六、结语∶程序建设的程序1. 程序与正统性问题2. 中国法制的程序化3. 程序再铸的若干设想权利法案的大多数规定都是程序性条款。

这一事实决不是无意义的。

正是程序决定了法治与恣意的人治之间的基本区别。

——威廉姆?道格拉斯[1]夫听讼者,或从其情,或从其辞。

辞不可从,必断以情。

其大法也三焉,治必以宽,宽之之术归于察,察之之术归于义。

——《孔丛子?刑论》一、序言:作为制度化基石的程序英国,1687年,牛顿发现万有引力法则,其结果导致了以力学为基础的产业革命。

两年后,议会颁布《权利法案》和信教自由令,限制王权、规定王权继承程序、确立立法的至高无上性。

与产业发展相配合的组织和制度也陆续完备起来,例如,英格兰银行成立于1694年,又过了四年,股票交易所在伦敦创设。

而在中国,1687这一年,孟子庙落成于邹县,主张民贵君轻的“亚圣”被置于治道的守护神的地位。

也是两年后,《大清会典》完成,重新认可强化君权的非常申诉(“登闻鼓”)之制。

与宫廷体面相配合的大规模土木工程也不一而足,例如,1695年,金碧辉煌的紫禁城太和殿甫告竣工,不久又开始营造极尽奢华的圆明园。

至1709年宁波、绍兴等地的商船贩米活动才终于得到官府的许可,不言而喻,在这种情形下工商业发展的组织、制度条件当然极其匮乏。

一个多世纪之后,中英第一次鸦片战争爆发。

其结果是我国惨败,被迫签订丧权辱国的南京条约。

此后,居庙堂之高的大人们不能不从兵工文化的角度来认真考虑西方的挑战。

但是对于保障器物技术发展的法律制度的重要性,依然普遍认识不足。

比较中日两国在面临西方文明的冲击时的应对措施及其效果可以清楚地看到:与当时的我国同样,日本也力求保持政治上的安定和连续性;但又与我国不同,日本自始至终非常注意适时建立与经济发展配套的新型组织和制度。

两国的差距固然取决于很多原因,但无论如何,我国一味强调经济技术先行而轻视制度层面的革故鼎新的偏向,以及后来革命时期一味追求“毕其功于一役”的激变而轻视点点滴滴的制度建设的偏向,可以说是问题的症结所在。

对照表1所罗列的产业化和制度化的重大事件可以发现,在兴产殖业方面我国与日本可以说是同时起步,重要的经济发展进程先后差距不过数年之内而已。

然则在制度建设方面,我国一般比日本落后大约三十年上下。

况且1898年以后清政府所颁布的“奖励工艺”的各种章程措施也多流于形式、了无实效。

现在又到了一个世纪之交的关口。

1992年底召开的中国共产党第十四届全国代表大会提出建立新型市场经济体制的构想,这是顺应时势和民意的重大决断。

然而,我们能否避免重犯历史的错误呢?在有了长期政治动荡的惨痛教训之后,我们能否把握时机建立起一整套合理而公正的制度呢?事关国运,不可不做亡羊补牢或者未雨绸缪的研析应对。

表1-a中日经济产业化初期过程的比较日本中国1865横滨制铁所横须贺造船所开工1865江南制造机器总局开工1872富冈缫丝工厂开工1872继昌隆缫丝工厂开工1872新桥横滨间铁道通车1876上海吴淞间铁道通车1874高岛矿山采掘1875湖北兴国矿山采掘1878东京中央电信局开业1882上海电气公司开业1879千住制绒所创立1878甘肃机器毡呢厂创立1887东京电灯株式会社开业1888广州电灯公司开业表1-b中日制度现代化初期过程的比较日本中国1872派遣使节团赴欧美考查法制1905派遣五大臣赴欧美考查法制1874司法省法学校开讲1906京师法律学堂开讲1877共同法律事务所出现1912律师组合出现1878株式交易所建立1920证券交易所建立1886不动产登记法制定1930土地法制定1890商法公布1903商人通例?公司律公布1898民法典公布1930民法典公布完毕我国并非没有市场经济和契约精神的传统。

实际上,在帝制之下基本不存在世袭的固定的身分制度,从生业选择到土地的买卖、租赁,经济活动的广大领域至少在形式上取决于个人间的自愿的契约关系。

然而,由于一直不具备适应市场自由竞争的组织-制度条件,不能形成均衡的、可预测的机制、这种无规范的讨价还价只能产生类似韦伯所说的那种既缺乏伦理自觉、又缺乏职业尊严、且极具铤而走险之心的“贱民资本主义”。

为了减轻竞争的残酷性和风险性,商贾在获利之后往往倾向于购田置产、变成地主,或者捐官买爵、混淆仕商。

基于经济竞争不安定性的危机感与传统的伦理观结合在一起,形成、进而强化了重农抑商的国家政策及意识形态。

在投机性营利的乱局之中,庶民为求安全保障,便通过血缘或地缘的社会团体形成了连环保证的“承包秩序”。

其结果,我国历史上尽管“封建性”身分关系比较薄弱,但相互扶助、连带责任的“封建性”利益共同体关系却无所不在;尽管早就有自由竞争的经济活动,但自由主义的经济思想体系却得不到发展,合理性的资本经营方式更无从生根。

现在我们要推行市场体制,当然决不是要回归到上述经济模式。

但是不能不指出,1980年代以来的中国经济体制改革却是以个人承包责任制为特征的,尚未摆脱传统的经济秩序的窠臼。

首先当然要肯定,承包责任制打破了指令性计划经济的“条条专政”,激发了基层的活力,在农村和企业都取得了显著的成效。

同时也要看到,一个“包”字遮盖了事物的发展过程,只问结果、不计手段和方式,并不具备制度建设的优势,更何谈“包医百病”呢?!目前引起广泛讨论的所谓“诸侯经济”、“一统就死、一放就乱”等问题正好表明:承包责任制的局限已经显然,该适时提出合理的制度创新的课题了。

否则,我们将无从走出四十年来放权与收权循环不已的动态迷宫。

实际上,许多改革的实际工作者、经济学家、政治学家、历史学家乃至哲学家都已经或多或少地意识到目前存在的问题,特别是法律体系合理化的关键意义。

但是迄今为止,对于建立什么样的法制以及怎样去实现这一目标等重大问题,意见仍然很不一致,有些场合甚至连问题之所在也如坠五里雾中。

对于社会变革时期推行法治的深刻两难,例如法律的规范强制性与认知调适性、法律关系的组织化与自由化、守法与变法、法律的效用期待与负荷能力等一系列的矛盾,也缺乏必要的剖析处置。

基于现实的急切需求而正在大力移植或创制的新法规,只有在具备了一定的功能前提条件之后才能顺利运作,其实际效果还将取决于各种法律措施之间及其与外部环境的协调整合。

立法技术的改进也迫在眉睫。

民事诉讼第一审受理案件数逐年递增,法院在现有条件下已感觉力难从心。

律师供不应求,但在资格授予上采取“放低门槛”的政策又不免滥竽充数之忧。

法制建设的确是百端待举、头绪纷纭。

那么、从何处着手才能纲举目张呢?在发展中国家,推动社会改革的权势精英(power elite)集团一般都把立宪工作放在首位。

因为这既是自英国大宪章(Magna Carta)以来西方诸国建立资本主义法治秩序的传统路数,也比较适合自上而下贯彻国家意志的现实需要。

但是有两点必须注意:第一、西方是在有城邦自治(political- military autonomy)、教会抗衡、商人造反(the merchant as rebel)[2]等历史条件下签订城下之盟,宪法原则是市民社会与国家主权妥协的结果。

但是在非西方社会,所谓“民主化”的政治改革中其实存在着一种暗默的前提:被变革的对象不是国家行使权威的机会结构,而是民众的传统行为方式。

无怪乎,尽管“开发行政(developmental administration)”的病态扩张长驱直入,而许多颇具自由主义激进色彩的知识分子也能宽恕为怀;其原因概由此而起。

所以,在这里宪法的基础不是社会契约的精神,而只能是国家机关自我限制的统治良心和反思理性。

因此,怎样才能使国家机关确定一套公正合理的办事程序的问题就显得尤其重要。

第二、宪法被认为是国家的根本大法,是规范效力的金字塔型体系中的顶端。

但是就其实质意义而言,宪法也不妨理解为关于制定规范的规范形态。

因此其重点可以移到确立关于法律变更的选择方式上来,而不必成为法规序列中的特定典章。

[3]换言之,立宪不等于起草一份最高纲领,而是建立一个可变而又可控的法律再生产的有机结构(constitution)。

正是由于这个道理,现代西方立宪主义的核心是“正当过程”条款(the due process clauses)。

按照W?道格拉斯的有权解释,“公正程序乃是…正当过程‟的首要含义。

”[4]美国宪法最突出的特征体现在互相监督制衡(checks and balances)的分权体制上,[5]各个权力之间的关系的协调更主要是通过程序进行的。

如果把美国宪法发展史看作“自由的行进过程”的话,那么著名大法官F?福兰克弗特的这一命题十分值得记取:“自由的历史基本上是奉行程序保障的历史。

”[6]比较而言,中国宪政研究多注重国体政体、权利义务等实体部分,而于程序问题则不免有轻视之嫌。

从中国现行宪法条文上看,需要改进之处的确不在少数,但关于公民基本权利的原则性宣言倒未见得与西方的章句相去多远。

问题在于,这些权利义务根据什么标准和由谁来确定、对于侵权行为在什么场合以及按照什么方式进行追究的程序规定(包括程序法的各项具体内容和实体法中的程序性配件,以下笼而统之简称“程序要件”)却一直残缺不全。

至于超法的政治问题这里姑且存而不论。

仅就个人权利的尊重和保护而言,其实既不必强求在我国传统文化中从来无本无源的自然法信仰,也不必援引某种特定的意识形态,甚至毋须正当化的复杂论证,只要宪法和法律中规定的权利(哪怕它们只是差强人意而已)得到切实施行也就可以额手称庆、进而可以“俟河清之有日”了。

正是在这一意义上,对于宪法精神以及权利的实现和保障来说,程序问题确系致命的所在。

很难断定中国法学家中不曾有人对程序的意义有充分的认识。

早在本世纪初,沈家本等人就引用“西人之言”指出过:“刑律不善不足以害良民,刑事诉讼律不备,即良民亦罹其害。

”[7]他们还强调:“刑事诉讼虽无专书,然其规程尚互见于刑律。

独至民事诉讼因无整齐划一之规,易为百弊丛生之府。

若不速定专律,曲防事制,政平讼理,未必可期司法前途不无阻碍。

”[8]程序法当然远不能涵盖本文所考虑的程序之内容。

不过,沈家本们关于程序法的见解与传统观念相比已有革命性的变化,并且触及了中国法制的症结。

当今法学的进步与那个时代显然不可同日而语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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