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大法学》注释体例-吴佳铭-01705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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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大法学》注释体例

一、一般规定

1.提倡引用正式出版物,原则上不引用未公开出版物及网上资料。

2.文中注释一律采用脚注,全文连续注码,注码样式为:〔1〕〔2〕〔3〕等。3.非直接引用原文时,注释前加“参见”;非引用原始资料时,应注明“转引自”。4.数个注释引自于同一资料时,注释体例为:见前注×,某某书/文,第×页。5.引文出自于同一资料相邻数页时,注释体例为:第×~×页。

6.引用自己的作品时,请直接标明作者姓名,不要使用“拙文”等自谦词。

7.引用外文的,依从该文种注释习惯。

二、范例

1.著作类〔1〕季卫东:《法治秩序的建构》,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20页。

2.论文类〔2〕朱芒:《行政立法程序基本问题试析》,载《中国法学》2000年第1期,第56~65页。

3.文集类〔3〕顾祝轩:《论不动产物权变动“公信原则”的立法模式———“绝对的公信”与“相对的公信”之选择》,载孙宪忠主编:《制定科学的民法典:中德民法典立法典立法研讨会文集》,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359页。

4.译作类〔4〕[德]海因里希·迈尔:《古今政治哲学中的核心问题》,林国基等译,华夏出版社2004年版。

5.报纸类〔5〕许多奇:《“带头大哥”为何涉嫌非法集资》,载《解放日报》2007年10月15日第13版。

6.古籍类〔6〕《史记·秦始皇本纪》。

7.辞书类〔7〕《新英汉法律词典》,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第24页。

8.港台类〔8〕傅崐成编著:《海洋管理的法律问题》,台湾文笙书局2003年版,第3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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