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程序的意义-季卫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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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序辨义-《法律程序的意义》一文之解读

程序辨义-《法律程序的意义》一文之解读

“ 民社会 一经济 一国家关 系 ” 三 元模 型也 得 到不 断 发展 。在 此模 型 下 ,传统 社会 国 市 ② 家 权 力 的 相 当重 要 一 部 分 转 化 为 公 共 权 力 。市 民社 会 成 为 一 个 独 立 的 生 活 空 间 ,其 所 行
使 的权 利 整 体 也 在 一 定 程 度 上 体 现 为 公 共 权 力 。在 此 种 情 形 下 ,权 力 本 身 不 再 是 单 向 的 不 负 义 务 的 存 在 形 式 ,而 是 权 力 与 义 务 的 结 合 体 。 程 序 应 是 权 利 行 使 的体 现 。无 权 利 就 无 选 择 。 无 选 择 就 无所 谓 程 序 。 当权 利 赋 予 行 使 者 时 ,其 所 得 到 的 并 非 是 任 意 作 为 和一 切 遂 愿 ,因 为 程 序 既是 开 放 性 的 结 构 又 是 紧 缩 的过 程 。 “ 序 开 始 于 高 度 不 确 定 状 态 ,但 其 结 果 却 使 程 序 参 加 者 难 以 抵 制 。 ③ 对 于 程 程 ” 序 参 加 者 来 说 ,程 序 是 对 恣 意 的 限制 ,是 ‘ 茧 自缚 ” 作 ,是 理 性 选 择 的 保 证 ;对 于 程 序
程 序更是一 个近现代 意义上 的概念 ,并伴 随着 近代 以来权 利观念 的突起和公共 领域
范 畴 的 发 展 而 不 断 赋 予 其 新 的 含 义 。在 “ 国家 主义 ” 盛 行 的 以 “ 国家 一 社 会 ” 二 元 单 向 型 为 模 式 的 传 统 社 会 中 ,严 格 的 直 线 模 型 有 利 于 集 权 。 可 是 , 附 随 工 业 社 会 的 成 熟 ,
本身来 讲 ,它是 中立 、中性 的程序 ,是 交涉过程 的制度化 。 ④

法律程序的意义读后感

法律程序的意义读后感

在理想与现实的鸿沟之间——读季卫东老师《法律程序的意义》有感有幸拜读季卫东老师《法律程序的意义》一文。

本文通过对“现代程序”概念的实证分析,系统地论述了程序对于保证个人乃至社会理性的巨大意义,并阐明了现代文明体制与制度的内在联系。

在另一方面,本文指出我国在法律程序建设方面存在着的种种问题,例如重实体轻程序的法制传统(例如法律细则化),再如由社会变动带来的法律制度相对的不稳定,影响了程序的权威性1。

综合以上两个方面,季老师提出了中国程序的“再铸”,把中国特有的无原则的“交涉”纳入到程序的轨道中,并逐步促进程序本身的完善与再完善,从而在中国实现程序正义2。

在我看来,《法律程序的意义》的逻辑结构大体如下:1、提出两个问题,即“何谓现代程序”和“现代程序是什么”。

并从实证主义角度上进行了分析。

2、在上述问题的角度上继续分析现代程序的功能和结构。

从这些功能和结构出发,分析出程序与现代社会的内在联系,并指出(在序言部分点了一下)程序对于维系现代社会的重要意义。

3、而后分析了法律程序的发展与中国现实的矛盾,提出了一系列的解决问题的方法。

下面我将针对本文的逻辑结构,就某些问题谈一下自己的看法:问题一:程序、程序法与实体法和现实之间的关系问题。

对于现代社会的公民而言,程序是与我们生活息息相关的。

任何一个现代公民在社会生活中所涉及到几乎所有的法律权益都应当由程序保护,然而这必须建立在一个前提下,那就是我们所处的社会是一个理想的法治社会。

但即便是在一个成熟的大陆法系国家,实体法与社会也永远存在一个理想与现实的鸿沟,因此需要一些中间性的过渡事物,防止“法与社会短路结合。

”3而最合适的桥梁莫过于程序。

季老师据此认为,“实体法是通过一环扣一环的程序行为链而逐步充实、发展的。

”“程序法不应当被视为一个单纯的手段和形式。

”4诚然,程序法具有一定的实体意义,例如在表现方式上相对于实体法而言它有很强的技术性,但是程序仅仅是作为连接社会与实体法的桥梁的存在,若无实体法作为支撑其将失去存在的意义。

季卫东-法制重构的新程序主义之路

季卫东-法制重构的新程序主义之路
8

不同制度设计的公正体验

关于新程序主义的价值的若干说明

独立于实体评价的程序评价

现代程序正义的四项基本原则

正当过程 判断者中立性 决定的条件优势 行为和结构互动关系的合理化

扬弃形式理性和实质理性的反思理性 作为法律内在的道德的程序正义--富勒的八条判断标准
当事人在法律武装上的平等 决定的参与 问责和说明义务 程序结果的执行力 对违背行为的威慑效果 异议的容纳和适当处理 中国传统法制的道德色彩和实质正义指向过于浓厚,所以法制改革的目标不得不反其道行之 应该通过中立性的程序来重建社会共识或者共同体道德 权力行使的任意性需要通过符合程序正义的制度安排来限制

拆迁纠纷中的价值处理
城市化的效益--功利主义思维 个人自由保障--财产权神圣不可侵犯的话语 承认的政治伦理--新条例草案中关于危房改造的被拆迁人90%以上同意条款以 及补偿协议生效的三分之二多数要件 不同利益集团的博弈和价值兑换--听证会模式的程序指向


特定价值/目的优于程序正义的后果

秩序良好的社会(well-ordered society) 不偏不倚(impartiality) 首尾一贯不恣意(consistency) 公正就是自由而平等的个人就社会制度的基本规则进行互相承认 “初始状态”--排除力量对比关系影响的公正缔约环境 经过全体一致合理选择的正义原理的自我正当性
机会平等与结果平等达成社会所接受的均衡 网络社会的非对称化引起的平等悖论与对策 社会的不同发展阶段具有不同的调整方式 与产业社会需求对应:自由竞争的市场+长期雇用的企业+温情干预的政府 与后产业社会需求对应:事后确定责任+最低限度保障 再分配的重要性

程序是实现法治的基石_季卫东

程序是实现法治的基石_季卫东

法学精粹7Legal Information // 2010.9-10■ 程序是实现法治的基石中国正处在社会转型的关键时刻,要走出转型期法治的陷阱,我们首先必须在没有共识的地方寻找出可以达成共识的途径,然后循此形成某种具有正当性的强制执行机制。

这条途径就是程序。

更准确地说,就是确保决策不偏不倚、合情合理的正当程序。

通过对“怎样作出决定”的程序共识来实现对“共同承认这样作出的决定”的实体共识,并使这种作为决定之结果的共识具有强制执行的力量,不容许混淆黑白的妥协,不容许反复翻案的缠讼,不容许以暗盘交易取代普遍合意——这就是“程序治国”的基本思路。

正当程序的宗旨,是要在公开透明的话语空间里确立新的、真正具有公共性的、可以在同样条件下不断再现的共识,以及相应的可以统一适用的规则体系。

因而程序一方面可以限制行政官员以及司法者的裁量权,从而有效地保障个人权利,另一方面却容许选择的自由,并通过沟通和理由论证来收敛不同的意志,造成非常确定的效应。

对“程序治国”思路的质疑主要有两点:其一,在社会转型时期,所谓“日常”已经剧变,所谓“例外”层出不穷,正当程序的原理不能应急,主权者的政治决断成为必然;其二,正当程序的那个“正当”也是以价值共识为基础的,因此程序自身的正当化并不能通过程序来自我实现。

显而易见,这些质疑并不能否定程序的重要性。

恰恰相反,这类质疑的不断出现只是证实了共识的裂变以及价值多元化,同时也证实了执政正当化日益成为关注的焦点,更证实了要不要把正当程序作为中国法治建设的突破口这个问题,的确是个值得反复探讨的真问题。

另外,正当程序的设计固然以一定的价值评估为前提,但关于正当程序的承认却完全可以基于常识和公理作出。

例如公共事务的处理必须公开进行、不同意见应该享有同等的表达权、任何结论必须以充分的信息和论证为基础、少数服从多数、在公共事务之外的问题上尽量保护个人的思想自由。

在这里,程序生产结构,这些程序性原则正是决策机制进一步科学化、民主化的基本内容。

季卫东 法律程序的意义

季卫东 法律程序的意义

法律程序的意义季卫东目录:一、序言:作为制度化基石的程序二、现代程序的概念与特征1. 对于恣意的限制2. 理性选择的保证3. "作茧自缚"的效应4. 反思性整合三、现代程序的结构与功能1. 基本的构成因素2. 类型分析3. 功能要件四、程序与现代社会1. 程序与资本主义市场经济的兴起2. 程序与言论自由3. 程序与民主4. 程序与权威五、中国法律程序的缺陷1. 传统程序与现实问题2. 变动期的非程序化倾向及其批判3. 与程序有关的法律形式上的弱点六、结语∶程序建设的程序1. 程序与正统性问题2. 中国法制的程序化3. 程序再铸的若干设想权利法案的大多数规定都是程序性条款. 这一事实决不是无意义的.正是程序决定了法治与恣意的人治之间的基本区别.--威廉姆.道格拉斯(1)夫听讼者,或从其情,或从其辞. 辞不可从,必断以情.其大法也三焉,治必以宽,宽之之术归于察,察之之术归于义.--<孔丛子.刑论>一、序言:作为制度化基石的程序英国,1687年,牛顿发现万有引力法则,其结果导致了以力学为基础的产业革命。

两年后,议会颁布《权利法案》和信教自由令,限制王权、规定王权继承程序、确立立法的至高无上性。

与产业发展相配合的组织和制度也陆续完备起来,例如,英格兰银行成立于1694年,又过了四年,股票交易所在伦敦创设。

而在中国,1687这一年,孟子庙落成于邹县,主张民贵君轻的“亚圣”被置于治道的守护神的地位。

也是两年后,《大清会典》完成,重新认可强化君权的非常申诉(“登闻鼓”)之制。

与宫廷体面相配合的大规模土木工程也不一而足,例如,1695年,金碧辉煌的紫禁城太和殿甫告竣工,不久又开始营造极尽奢华的圆明园。

至1709年宁波、绍兴等地的商船贩米活动才终于得到官府的许可,不言而喻,在这种情形下工商业发展的组织、制度条件当然极其匮乏。

一个多世纪之后,中英第一次鸦片战争爆发。

其结果是我国惨败,被迫签订丧权辱国的南京条约。

法律程序的意义季卫东读后感

法律程序的意义季卫东读后感

法律程序的意义季卫东读后感读了季卫东关于法律程序意义的论述,真的是像被打通了任督二脉一样,对法律程序有了全新的认识。

以前我觉得法律嘛,不就是那些条文规定谁对谁错,该怎么惩罚就好了。

但读完之后才发现,法律程序就像是一场精心编排的舞蹈,每个动作(步骤)都有着深刻的意义。

从最接地气的角度来说,法律程序就像是一个超级公平的游戏规则。

你想啊,要是没有这个规则,大家在解决纠纷的时候那不就乱套了?就像踢球没有裁判和比赛规则,那场面简直不敢想象。

法律程序让大家都站在同一起跑线上,不管你是有权有势还是普通老百姓,在程序面前都得按照规定来。

比如说打官司,从起诉、受理、审理到判决,这一套流程下来,就像是给双方都设定了明确的游戏关卡。

谁先出牌(举证),怎么出牌,什么时候出牌,都有个准儿。

这就避免了一方毫无节制地耍赖或者欺负另一方。

而且法律程序还特别像一个保护罩。

它保护着我们的权利不被随意侵犯。

比如说,在刑事诉讼里的那些程序,警察要抓人的时候得有合法的手续,不能随便就把人给拘了。

这就好比是给每个公民的人身自由上了一把锁,只有按照程序才能打开这把锁。

如果没有这些程序的保护,那我们随时都可能被莫名其妙地抓走,这社会得多恐怖啊。

还有啊,法律程序对于真相的挖掘也有着神奇的功效。

它就像一个侦探手里的放大镜,一点点地把事情的真相给找出来。

在法庭上,双方你来我往地举证、质证,就像是一场真相的拼图游戏。

法官呢,就根据这些程序里呈现出来的碎片,把整个事件的全貌拼凑出来。

这个过程虽然有时候很漫长,但是它能最大程度地保证我们看到的是最接近真实的情况。

不像那种一拍脑袋就下结论的做法,往往会冤枉好人或者放过坏人。

季卫东的观点还让我觉得法律程序是个特别有智慧的东西。

它就像是一个社会的稳定器,把各种矛盾和冲突都放在这个程序的框架里去解决。

就像一个专门处理垃圾(纠纷)的大机器,只要按照程序把垃圾(纠纷)放进去,出来的就是相对公平合理的结果。

这样整个社会就不会因为各种矛盾的积压而爆炸,而是能够有条不紊地运转下去。

季卫东法律程序意义(2篇)

季卫东法律程序意义(2篇)

第1篇一、引言法律程序作为法律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法治国家的重要标志。

我国著名法学家季卫东在其著作中,对法律程序的意义进行了深入探讨。

本文将从季卫东的视角出发,阐述法律程序的意义,以期对法治建设提供有益的启示。

二、法律程序的定义法律程序,是指在法律实践中,为实现法律目的,对法律关系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进行规范和调整的一系列法律规范、法律行为和法律关系。

法律程序包括立法程序、执法程序、司法程序等。

三、季卫东对法律程序意义的阐述1.保障公民权利季卫东认为,法律程序是保障公民权利的重要手段。

在法治国家,公民的权利受到法律的严格保护。

而法律程序作为法律实践的重要环节,能够确保公民在法律关系中的权利得到充分尊重和保障。

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程序公正:法律程序要求在处理案件时,必须遵循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确保当事人各方在法律程序中的平等地位。

(2)权利救济:法律程序为公民提供了权利救济的途径,当公民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可以通过法律程序寻求救济。

(3)程序透明:法律程序要求法律关系主体在法律实践中公开、透明地进行,使公民能够了解法律关系的发展变化,增强公民对法律的信任。

2.维护法律权威季卫东指出,法律程序是维护法律权威的重要保障。

在法治国家,法律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具有至高无上的权威。

而法律程序作为法律实践的重要环节,能够确保法律的权威得到充分尊重和执行。

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程序合法性:法律程序要求在处理案件时,必须遵循法律规定,确保法律程序的合法性。

(2)程序规范性:法律程序要求法律关系主体在法律实践中遵守法律规范,使法律权威得到有效维护。

(3)程序权威性:法律程序具有权威性,能够对违法行为进行制裁,维护法律的权威。

3.促进社会和谐季卫东认为,法律程序是促进社会和谐的重要途径。

在法治国家,社会和谐需要法律作为保障。

而法律程序作为法律实践的重要环节,能够有效化解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和谐。

论法律程序范本一份

论法律程序范本一份

论法律程序范本一份论法律程序 1什么是法律程序?季卫东是这样界定的:“程序,从法律学的角度来看,主要体现为按照一定的顺序、方式和手续来做出决定的相互关系。

其普遍形态是:按照某种标准和条件整理争论点,公平地听取各方意见,在使当事人可以理解或认可的情况下做出决定。

程序通过促进意见疏通、加强理性思考、扩大选择范围、排除外部干扰来保障决定的成立和正确性。

”孙笑侠则强调:“法律程序是指人们进行法律行为所必须遵循或履行的法定的时间与空间上的步骤和方式,它是对人们行为的抑制,是实现实体权利和义务的合法方式和必要条件。

”事实上,诚如谷口安平所总结的那样,法律程序可以分为实体中心主义的和形式中心主义的两种。

前者是站在实体正义的立场上,强调法律程序不过是用以实现法律实体规定的手段。

因此,法律程序自身并不具有实体性价值,它只是实现法律实体规定的辅助性手段。

我们以往经常借用__关于实体和程序的主张,说实体是树干,而程序是树皮;实体是动物,而程序是动物的皮毛等,在很大程度上就是这种程序观。

孟德斯鸠所讲的把司法程序当作无所不包的实体法律的自动售货机看待的那种程序,也是该种程序观的典型表现。

后者则强调,程序本身记载、表达和反映着实体,因为程序作为人们公共交往行为的准则,它预设了人们公共交往的前提、阶段、过程、环节乃至目的。

所以,法律程序绝不仅仅是象征着时间过程的步骤,而且其间还有更为重要的因素,这就是任何实体性的追求,只有在过程或程序中才真正具有可能。

从这层意义上讲,在法律的世界,只存在着某种程序中的实体,而没有游离于程序之外的实体。

这种结论,可能会引发的是人们法律程序观念的根本性变革。

即程序不惟是和诉讼活动相关联的,它同时还深入到主体公共交往的一切领域。

即人们公共交往的一切都是程序性的活动,离开程序性的公共交往是不存在的。

纯粹的实体享验只存在于同样纯粹的私人活动中。

所以,从合同签订的具有公共性质的私人行为,到为了公共利益而进行活动的立法、行政和司法过程等等,都是一个程序性的过程。

关于中国法制建设的几点思考——读季卫东《法律程序的意义》有感

关于中国法制建设的几点思考——读季卫东《法律程序的意义》有感

关于中国法制建设的几点思考——读季卫东《法律程序的意
义》有感
张晨阳
【期刊名称】《《成功:教育》》
【年(卷),期】2017(000)024
【摘要】有幸拜读季卫东老师《法律程序的意义》,感觉其不论对于我国法制建设的发展,还是高校法学学生的程序法学习都有着指导意义。

本文从现代程序概念结构开始分析,系统阐述了其对于现代社会制度的内在联系,另一方面,本文也指出了我国法制建设过程中遇到的问题,提倡通过对程序法的完善,来实现中国的程序正义。

【总页数】1页(P45-45)
【作者】张晨阳
【作者单位】贵州民族大学贵州贵阳550025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G4
【相关文献】
1.传统法律文化的当代意义——读《情理法与中国人》有感 [J], 毕巍明
2.法治程序主义话语的逻辑——对季卫东教授程序论法学思想的初步探讨 [J], 魏敦友
3.法律程序的意义——对中国法制建设的另一种思考 [J], 王颖颖
4.法律程序的意义——对中国法制建设的另一种思考 [J], 王颖颖
5.程序理性反抗价值虚无主义的徒劳——就“新程序主义法学范式及其对中国法学发展之意义”和季卫东教授商榷 [J], 季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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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程序的意义季卫东读后感

法律程序的意义季卫东读后感

法律程序的意义季卫东读后感读了季卫东老师关于法律程序意义的论述,真的就像是在法律知识的大森林里,被人点亮了一盏盏小灯,让我看到了以前没太在意的那些弯弯绕绕背后的大道理。

一、法律程序像一场有序的游戏规则。

以前我觉得法律程序有点麻烦,就像玩游戏的时候有一堆繁文缛节。

但现在明白了,这程序就像游戏规则一样,要是没有明确的规则,大家就乱套了。

比如说打官司,从起诉、受理、审理到判决,每个环节都有规定,就像游戏里不同的关卡有不同的任务和要求。

这规则保证了大家都在一个公平的框架里活动,不管是原告、被告还是法官,都得按照这个程序来。

就好比下棋,你不能乱走棋子,得按照象棋或者围棋的规则走,这样棋局才有意义,结果也才让人信服。

二、对权力的制衡就像驯兽师的皮鞭。

法律程序对权力有着很重要的制衡作用。

权力就像一头有点野性的大象,如果没有缰绳拉着,它就可能横冲直撞。

这缰绳就是法律程序啦。

政府的权力很大,要是没有程序约束着,那它可能就会做出不合理的事情。

比如说,警察抓人的时候,如果没有程序规定他们什么时候能搜查、怎么搜查,那可能就会随便侵犯公民的权利。

而法律程序要求有搜查证之类的东西,这就像给权力这头大象划了一个圈,让它不能随便越界。

这也是保护咱们普通老百姓的一个大法宝啊。

要是没有这个制衡,那有权的人想干嘛就干嘛,我们小老百姓可就惨咯,就像小羊羔在大灰狼面前没有任何保护一样。

三、保证结果的可接受性像魔法咒语。

还有哦,按照法律程序走,最后的结果更容易被大家接受。

就像你在做蛋糕,按照食谱上的步骤一步一步来,最后做出来的蛋糕,哪怕有点小瑕疵,大家也觉得这是合理的成果。

要是你乱做一气,就算最后蛋糕味道还可以,别人也会觉得不靠谱。

法律判决也是这样,经过严格的程序,双方都有机会陈述自己的观点,证据也经过合法的质证等环节,那最后的判决结果就像被施了魔法咒语一样,大家心里就算有点不愿意,也会觉得“嗯,这个结果是按照规定来的,我得接受”。

这就避免了很多不必要的争吵和不服气。

季卫东:法律程序的形式性与实质性——以对程序理论的批判和批判理论的程序化为线索

季卫东:法律程序的形式性与实质性——以对程序理论的批判和批判理论的程序化为线索

法律程序的形式性与实质性以对程序理论的批判和批判理论的程序化为线索季卫东上海交通大学凯原法学院教授本文通过对1990年代初期之后欧美政法思潮的重大转折以及中国法制改革经验的综合性考察,进一步探讨了在价值观日益多元化的背景下法律程序对于公共选择以及社会秩序正统化的深远意义。

针对国内部分学者对强调程序性正义的疑虑,作者指出:现实中滥用形式和程序要件的弊端其实正是缺乏正当程序观念的结果,为此我们的确有必要对照公开、对等、透明以及公平等程序价值来检验和完善现行的程序规范。

一绪言在现代法学理论中,程序正义是一个恒言题目,并非什么新发明。

然而,中国的传统文化以及其他社会条件却并不利于法律程序观念的形成和发展。

众所周知,作为儒学核心价值的道德观重视的是人的主观动机而不是行为方式,强调的是崇高而不是普遍性,既不同于社会正义的理念,更难以把公正与形式性、结构性结合起来考虑。

对于民间的有序化机制,人际互动关系起着关键性的作用,促进非正式讨价还价的倾向,使决策过程具有情境思维的特征并且缺乏透明性和外部监督。

就国家制度的范畴而言,集中化、绝对化的权力以及自上而下的逐级个人承包责任构成维持规范效力的两大支柱。

凡此种种都与程序正义的制度设计形同圆凿方枘,因而怎样以适当的创新方式把程序话语引入中国并使之周流不息、渗透实践就是法学研究者的首要任务之一,也是应做的最大贡献之一。

笔者在1993年初发表长篇论文《法律程序的意义》,初衷不外乎就秩序的建构和规范的运作等问题正本清源、拾遗补阙,以便把重新诠释和发展了的程序正义论与既有的人际互动关系结合起来。

但并没有充分预料到新程序主义论会在国内学界产生这么巨大的反响,甚至引起某些持续性发酵的效果。

在拙稿问世之际,有关专攻分野的诸位先进以及广大读者在不同程度上给予了理解、声援以及引伸。

然而,与此同时批评和质疑的言论也很强劲,历经十余年之后仍然余波荡漾。

由此亦可见,无论立场和判断的差异有多大,要不要把公正程序作为中国法制改革的突破口,这的确是个值得反复探讨的真问题。

季卫东_法律程序的意义(2篇)

季卫东_法律程序的意义(2篇)

第1篇摘要:法律程序是法治社会的基础,是保障公民权利和实现社会正义的重要手段。

本文从法律程序的定义、意义、价值以及在我国的应用等方面进行探讨,旨在强调法律程序在法治建设中的重要作用。

一、引言法律程序作为法治社会的重要基石,对于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公民权利、实现社会正义具有重要意义。

在我国,随着法治建设的不断推进,法律程序的作用日益凸显。

本文将围绕法律程序的意义展开论述,以期提高人们对法律程序的认识,为我国法治建设提供有益借鉴。

二、法律程序的定义法律程序,是指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公民在处理法律事务时,依照法定方式和步骤进行活动的规则和规范。

法律程序包括立法程序、执法程序、司法程序等,其核心是保障公民权利,实现社会正义。

三、法律程序的意义1. 维护社会秩序法律程序是维护社会秩序的重要手段。

通过法律程序,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公民在处理法律事务时,必须遵循法定方式和步骤,确保法律实施的有效性和公正性。

这样,既可以防止滥用权力,又可以避免因程序不公而引发的社会矛盾和冲突。

2. 保障公民权利法律程序是保障公民权利的重要途径。

在法律程序中,公民享有陈述、辩护、上诉等权利,这些权利有助于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

同时,法律程序要求国家机关在处理法律事务时,必须尊重和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防止滥用权力侵犯公民权利。

3. 实现社会正义法律程序是实现社会正义的重要保障。

在法律程序中,各方当事人都有机会表达自己的观点和诉求,有利于查明事实、分清是非、实现公正。

此外,法律程序还具有透明度、公开性等特点,有助于消除公众对司法不公的疑虑,提高司法公信力。

4. 促进法治建设法律程序是法治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

一个健全的法律程序体系,有助于提高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水平。

通过完善法律程序,可以促进国家机关依法行政,加强司法监督,推动全社会法治观念的形成。

四、法律程序的价值1. 保障人权价值法律程序是保障人权的重要价值体现。

在法律程序中,公民的合法权益得到尊重和保护,有利于实现人权的普遍性和平等性。

法律程序意义读后感

法律程序意义读后感

刑律不善不足以害良民,刑事诉讼律不备,即良民亦罹其害。

可见程序在社会法制法制中的重要性。

季卫东老师在《法律程序的意义》一文中,通过对现代程序概念的实证分析,系统地论述了程序对于保证公民自身乃至社会理性的巨大意义,并阐明了现代文明体制与制度的内在联系。

当然,更为重要的是指出了当代中国在法律程序方面的建设问题。

给我国法制建设敲响了警钟并提出了意见。

缺乏程序要件的法制是难以协调运作的,硬要推行之,则极易与古代法家的严刑峻法同构比。

所以说程序的正当过程,在一个国家的法制运转过程中显得意为重要。

我国在法制建设过程中法律程序的建设一直是不被倚重的,重实体轻程序的法制传统,使法律细则化。

再如由社会变动带来的法律制度相对不稳定,影响了程序的权威性。

综合以上两个问题,季老师提出了中国程序的再铸,把中国特有的无原则的交涉,纳入到程序的轨道中来,而且逐步促进程序本身的完善与再完善,从而在中国实现程序正义。

季老师在其论文中主要阐述了三个方面,即何谓现代程序和现代程序是什么;现代程序的功能和结构;还有法律程序的发展与中国现实的矛盾。

程序从法律学的角度来说,主要体现为按着一定的顺序,方式和手续来作出的决定的相互关系。

用季老师的话来说就是按照某种普遍标准和条件整理争论点,公平的听取各方意见,使当事人可以理解或认可的情况下作出决定。

通常说的法律程序,主要包括选举、立法、审判、行政这几种主要类型。

程序法呢,在成文体系中被称为形式法。

传统的法律解释学一般把它看作是为了实现权利,义务或法律关系的实质内容的手段和方法。

实体法则是规定和确认权利和义务以及职权和责任为主要内容的法律如宪法、行政法、民法、商法、刑法等。

同一实质问题可以采取不同的程序,反之,同一程序也可以用于不同实质的问题,按季老师的说法,程序并不与特定的实质内容固定在一起。

不同的国家对待实体法和程序法有不同的态度。

在以英国和美国为代表的普通法系,比较注重程序法规;而在以法国、德国等为代表的大陆法系,则更加强调实体法,认为实体法居于主导地位,是主法。

季卫东法律程序的意义读后感

季卫东法律程序的意义读后感

季卫东法律程序的意义读后感《季卫东<法律程序的意义>读后感》在阅读季卫东先生的《法律程序的意义》这本书时,我仿佛被带入了一个充满思考与探索的法律世界。

一开始,我以为这会是一本充满晦涩理论、让人昏昏欲睡的学术著作,但真正读进去之后,却发现其中的观点和论述犹如一盏明灯,照亮了我对法律程序认知的一些角落。

书中对于法律程序的阐述,细致且深入。

季卫东先生通过各种案例和分析,让我明白了法律程序并非只是一种形式上的流程,而是具有实实在在的重要意义。

它就像是一座桥梁,连接着法律的理想与现实,保障着公平与正义的实现。

给我印象特别深刻的是书中提到的法律程序对于限制权力滥用的作用。

以前,我对于权力的理解比较模糊,总觉得那是一种高高在上、遥不可及的东西。

但通过这本书,我看到了一个个具体而真实的例子,让我明白了权力如果没有受到约束,就可能像脱缰的野马一样肆意践踏公平和正义。

比如说,在一个小小的基层执法场景中,有一位自以为手握大权的执法人员,在处理一起普通的纠纷时,完全不顾程序,凭自己的主观意愿行事。

本来只是邻里之间因为一点小事产生的矛盾,这位执法人员却没有按照规定的程序去调查、听取双方的陈述,而是想当然地判定一方有错,进行了不公正的处罚。

结果呢,不仅没有解决问题,反而让矛盾进一步激化,双方都对执法结果极度不满,四处申诉。

这个例子让我真切地感受到,法律程序就像是给权力戴上了缰绳。

如果没有这些程序的约束,权力很容易被滥用,导致无辜的人受到伤害,社会的公平正义也会受到严重的损害。

还有一个例子也让我感触颇深。

那是一起刑事案件的审理过程,嫌疑人的辩护律师在法庭上据理力争,指出警方在调查取证过程中存在程序违法的问题。

按照正常的程序,某些关键证据的获取方式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应该予以排除。

刚开始,检察官还试图反驳,强调案件的严重性以及嫌疑人的“明显罪行”。

但法官最终还是依据法律程序,排除了那些不合法的证据。

尽管嫌疑人可能真的犯了罪,但因为法律程序的严格执行,确保了审判的公正性,也保障了嫌疑人的合法权益。

程序比较论季卫东读后感

程序比较论季卫东读后感

程序比较论季卫东读后感在阅读季卫东先生的《程序比较论》一书后,我深受启发,对于程序在社会运行中的作用和价值有了更为深刻的认识。

季卫东先生以其深邃的洞察力和广泛的比较研究,为我们展现了程序在不同国家和文化背景下的多样形态和共同本质。

书中通过对多个国家法律程序的详细分析,让我明白了程序并非是孤立存在的,而是与社会的政治、经济、文化等诸多因素紧密相连。

在书中,季卫东先生强调了程序的公正性。

程序的公正不仅是结果公正的重要保障,更是现代社会治理的基石。

一个公正的程序能够给予当事人平等的参与机会,使其在过程中感受到公平对待,从而增强对最终结果的接受度和认可度。

这让我联想到日常生活中的种种场景,比如在一场比赛中,如果比赛的规则不明确或者执行不公平,即使最终产生了获胜者,也难以让所有参与者心服口服。

而在法律领域,如果司法程序存在不公,那么法律的权威和公信力必然会受到损害。

同时,书中还指出了程序的合理性。

合理的程序应当是高效的,能够在保证公正的前提下,最大程度地节约社会资源,提高解决问题的效率。

这使我反思我们现有的一些行政程序和办事流程,是否存在繁琐、冗长的问题,导致民众办事难、成本高。

如果能够对这些程序进行优化和改进,提高其合理性,无疑将大大提升社会的运行效率,增强民众的满意度。

季卫东先生对于程序的确定性也进行了深入的探讨。

程序的确定性意味着人们能够对自己的行为后果有一个相对明确的预期。

这对于维护社会秩序的稳定至关重要。

当人们知道自己的行为会遵循怎样的程序以及可能产生怎样的结果时,他们在行动时就会更加谨慎和理性,从而减少不确定性带来的风险和混乱。

此外,通过阅读《程序比较论》,我还认识到不同文化背景下程序的差异和相似之处。

在一些西方国家,程序的严格性和规范性可能更为突出,而在某些东方国家,可能会更加注重程序中的人情因素。

然而,随着全球化的发展和交流的加深,不同文化之间也在相互借鉴和融合,寻求一种更加平衡和有效的程序模式。

法律程序的意义笔记

法律程序的意义笔记

一、引言作为制度化的法律基石作者从“建立什么样的社会主义法制以及怎样去实现这一重大目标等重大问题“出发,首先阐释当前在我国对此类问题的关注方向以及解决方案存在问题,如”考虑法制建设时中国法律家更侧重于强调令行禁止,正名定分的实体法合法性,而对程序问题则语焉不详”。

虽然中国程序建设方面的确有长足进步,权力行使、民事诉讼、行政诉讼、政治性问题等方面开始强调运用程序和权限来抵制各种错误,但是未建立的程序的领域还亟待建立,已有程序还有待进一步完善。

接着,作者从以上问题出发,给出自己观点----即关注和解决程序合理性和程序正义问题,把价值问题转换为程序问题处理,让法律程序作为制度化的法律基石是解决中国现存问题的解决之道。

给出观点的同时作者阐述了自己的理由:其一是提出程序问题的时间合乎时宜。

在继续保持国家主导型的变革模式前提下,信息和思想已实现一定程度的自由交流,契约关系和市场组织条件发育给经济带来空前活力,此时关注和解决程序问题既是及时也是必要的;其二,从列举程序的作用方面来阐释。

程序一方面具有开放的结构,能够限制官员自由裁量权、维持法的稳定性和自我完结性,另一方面又容许选择自由,使法律系统具有更大的可塑性和适应能力。

两者结合,使其形成一种高度确定化效应。

二、现代法律程序的含义和基本特性第二部分,作者首先阐述了程序分析中一些基本术语的含义,进而又从对恣意的限制、理性选择的保证、“作茧自缚”效应和反思性整合四个方面系统分析了现代程序的基本特性,加深读者对于现代法律程序的认识。

在术语含义介绍部分,作者给出了程序的基本定义:按照某种标准和条件整理争论点,公平听取各方意见,在使当事人可以理解或认可的情况下作出决定。

同时指出程序不等同于决定过程,它是对决定的成立和正确性的保障。

接着作者给出法律程序的实体意义:其一是程序法是实体法的充实、发展,考虑到程序法修改后仍对审结的过去案件适用的溯及既往效力,程序法对实体法还有一定的补救效果;其二,程序的实体意义还表现在程序性正义和程序的合理性两个方面。

法律程序逇意义

法律程序逇意义

法律程序的意义法学1308班胡松季卫东先生发表于1993年的《法律程序的意义——对中国法制建设的另一种思考》,可谓是针对中国悠久的人治传统以及借鉴历史上的重大转型时期的教训提出的治国理政之方,引用作者自己的话来说就是“程序法治主义的良方,既推荐给国家作为治理沉珂重疾的良方,亦建议每天服食以治疗自身陋习”。

在这本不算太厚的小书中,季卫东将现代程序的特征概括为“对于恣意的限制”、对“理性选择的保障”、作茧自缚的效应、反思性整合,以此他批判了中国传统程序中的僵化倾向、人治属性。

中国传统程序量刑机械化和细则化不仅没有起到对理性选择的保障,反而限制了理性的选择,而当事人的翻案权和上级的无限复审权又助长了人治的氛围。

季卫东老师认为,防止规范需要需要规范,解决纠纷需要制度,而制度的操作需要依赖于程序,程序解决纠纷的机制是对于恣意的限制,即通过设置对立面来达到分化和独立的目的,同时程序可以抑制决策过程和外部环境的关系,制造一个“隔音空间”,从而达到对理性选择的保障,同时程序在运行过程中有可以不断的修正自己的不足,我觉得季老师所描述的程序是实现法治的必要条件,如果我们的社会真能建立起一种这样的程序,那么延续几千年的人治传统或可得到极大的抑制,季老师在开篇列举的晚清与日本的对比中所体现出来的对制度导致的国家衰弱的忧虑也不会成真,但其实季老师是从纯粹的工具价值角度在讨论法律程序的意义,即通过程序所能达到的结果的好坏,来评价程序的优劣,强调的是程序的实效。

季老师认为程序本身不应该带有价值倾向,而应该是完全中立的,其实就是一种程序工具主义理论,但我对于程序本身是否应该无价值倾向持怀疑态度,就像法律本身是有其价值倾向的一样,一种由人来制定的程序是否能够真正做到剔除价值倾向做到中立我不得而知。

我觉得程序本身也是带有一定的价值倾向和追求的,比如对公平、正义的追求,对诚实信用的保护,对于某一个民族内部的程序而言,更不可能背离其悠久的历史传统而独立存在,我觉得完全不带有价值的程序系统是不存在的,即使存在也如空中楼阁,难以存在下去。

《法律程序的意义》读后感言(5篇材料)

《法律程序的意义》读后感言(5篇材料)

《法律程序的意义》读后感言(5篇材料)第一篇:《法律程序的意义》读后感言程序的意义细读现代程序的概念与特征在这一章里,季卫东老师对现代程序做了比较简单的定义和比较深入的特征讨论。

将现代程序的特征十分详尽地呈现出来。

这种方式让原本比较单调的概念变得活泼起来。

季卫东老师在本章中给人的感觉是讲了我们耳熟能详的一些概念,但是却让我有种耳目一新,座如春风的感觉。

概述本章关于程序的定义,“从法律学的角度来讲,主要体现为按照一定的顺序、方式和手续来做出决定的相互关系。

”但是,这显然仅仅是表面上的,形式上的概念。

接下来,他深入地讲到程序并非如此简单,程序也不仅仅只是决定过程。

因为“程序还包含着决定成立的前提、存在着左右当事人在程序完成之后的行为态度的契机,并且保留着客观评价决定过程的可能性。

程序同时还没有预设的真理标准。

程序通过促进意见的疏通、加强理性思考、扩大选择范围、排除外部干扰来保证决定的成立和正确”、、、、、、、、、(后面的四个现代程序的特征就是对这段话的具体展开)。

此外,在这个“程序法不只是形式法,不只是单纯手段和形式”的论证过程中,季卫东老师——提出程序法和实质法之间存在双向选择的关系(同一程序适用不同的实质问题,同一问题可选不同的程序),在程序合成中,程序在某些情况下有补救效果,由此得出程序不仅仅是形式。

季卫东老师还增加了程序具有的实体意义的论点(即对程序不仅仅是形式的补充论证)——1、西方的“正当过程条款”对公民的保护;2、“程序性正义”保证决定的客观性、合理性。

值得一提的是,其中讲到的程序性正义的分类很精彩:“J.罗尔斯将程序正义分为纯粹的正义、完全的程序正义和不完全的程序正义”“纯粹正义场合,一切取决于程序要件的满足,不存在关结果正当与否的任何标准”“在完全正义的程序场合,存在结果是否正当与否的标准,但是几乎不需参照该标准,因为程序总是导致正当的结果”“在不完全正义程序的场合,程序不必然导致正当的结果,所以存在程序外的重要的评价标准。

季卫东 法制重构的新程序主义进路

季卫东 法制重构的新程序主义进路

季卫东法制重构的新程序主义进路——怎样在价值冲突中实现共和?2010年9月9日上海交通大学闵行校区切入点:价值的多元化与冲突国内背景:在中国1990年代中期,朱镕基总理首次提出了强势群体和弱势群体的划分,认为中国已出现利益集团,继而因不同的利益需要,而会产生不同的价值取向,在这种背景下,我们不能仍要求价值统一单一化,因而需要以多元化为前提重新进行制度设计。

而我理解的和谐社会就是价值主张的多元,并能使其主张得以公开,得已表达,而去意识形态化。

国际背景:在苏联东欧巨变后,虽然有学者提出历史终结论,认为重此进入世界大同论,自由主义的价值将成为普适价值,但是,美国著名哈佛教授亨廷顿于1993年提出了文明冲突论,虽当时并没有引起重视,但在911、伊拉克、阿富汗等事件冲突中不断证明文明冲突的存在。

在这种冲突下,曾经有一种价值同盟主张,在1991年以后曾经盛行。

因而在“私法”领域多元,在“公法”领域采用大家都能接受的决策方式,任何单一的价值国际秩序难以存继,如果各个国家强调单一价值,则易形成规范秩序的碎片化,并将使各国走向“封建格局”的回归,这种趋势曾在欧洲出现过,因而才有今天的欧盟的迅速出现。

价值单一化,在国家框架的层面上,将助长围绕价值的战争的倾向以及保守性,朝鲜就是一个很好的例子。

在普世价值的层面上,就可能诱发新型的全能主义。

处理价值问题的三种基本方式第一种:功利主义;当今以波斯纳为代表。

主要观点:以社会整体的财富最大化为价值尺度;通过成本-效益分析来测定财富;万能市场;评:评价体系具有争议性;市场并非万能;孙志刚案的功利分析;波以逻辑演绎进行的功利分析第二种:自由至上论--诺齐克。

主要观点:注重个体价值:不能成为增进社会整体福利的目标的牺牲品;强制劳动(征税)和强制再分配(最低层保障)是危险的决定;第三种:公德主张--桑德尔。

方要观点:以道德为价值尺度推动共同体的复兴;通过参与政治克服“失重的自我”现象;共同体之间的理解和尊重如何实现?--多元与公共的关系评:“中庸”,其主张提出有其美国的特殊背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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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制度,从生业选择到土地的买卖、租赁,经济活动的广大领域至少在形式上取决于个人间
的自愿的契约关系。然而,由于一直不具备适应市场自由竞争的组织-制度条件,不能形成
均衡的、可预测的机制、这种无规范的讨价还价只能产生类似韦伯所说的那种既缺乏伦理自 觉、又缺乏职业尊严、且极具铤而走险之心的“贱民资本主义”。为了减轻竞争的残酷性和 风险性,商贾在获利之后往往倾向于购田置产、变成地主,或者捐官买爵、混淆仕商。基于 经济竞争不安定性的危机感与传统的伦理观结合在一起,形成、进而强化了重农抑商的国家 政策及意识形态。在投机性营利的乱局之中,庶民为求安全保障,便通过血缘或地缘的社会 团体形成了连环保证的“承包秩序”。其结果,我国历史上尽管“封建性”身分关系比较薄 弱,但相互扶助、连带责任的“封建性”利益共同体关系却无所不在;尽管早就有自由竞争 的经济活动,但自由主义的经济思想体系却得不到发展,合理性的资本经营方式更无从生根。 现在我们要推行市场体制,当然决不是要回归到上述经济模式。 但是不能不指出,198 0年代以来的中国经济体制改革却是以个人承包责任制为特征的,尚未摆脱传统的经济秩序 的窠臼。首先当然要肯定,承包责任制打破了指令性计划经济的“条条专政”,激发了基层 的活力,在农村和企业都取得了显著的成效。同时也要看到,一个“包”字遮盖了事物的发 展过程,只问结果、不计手段和方式,并不具备制度建设的优势,更何谈“包医百病”呢?! 目前引起广泛讨论的所谓“诸侯经济”、“一统就死、一放就乱”等问题正好表明∶承包责任 制的局限已经显然,该适时提出合理的制度创新的课题了。否则,我们将无从走出四十年来 放权与收权循环不已的动态迷宫。 实际上,许多改革的实际工作者、经济学家、政治学家、 历史学家乃至哲学家都已经或多或少地意识到目前存在的问题,特别是法律体系合理化的关 键意义。但是迄今为止,对于建立什么样的法制以及怎样去实现这一目标等重大问题,意见 仍然很不一致,有些场合甚至连问题之所在也如坠五里雾中。对于社会变革时期推行法治的 深刻两难,例如法律的规范强制性与认知调适性、法律关系的组织化与自由化、守法与变法、 法律的效用期待与负荷能力等一系列的矛盾,也缺乏必要的剖析处置。基于现实的急切需求 而正在大力移植或创制的新法规,只有在具备了一定的功能前提条件之后才能顺利运作,其 实际效果还将取决于各种法律措施之间及其与外部环境的协调整合。立法技术的改进也迫在 眉睫。民事诉讼第一审受理案件数逐年递增,法院在现有条件下已感觉力难从心。律师供不 应求,但在资格授予上采取“放低门槛”的政策又不免滥竽充数之忧。法制建设的确是百端 待举、头绪纷纭。那么、从何处着手才能纲举目张呢? 在发展中国家,推动社会改革的权势 精英(power elite)集团一般都把立宪工作放在首位. 因为这既是自英国大宪章(Magna Carta) 以来西方诸国建立资本主义法治秩序的传统路数,也比较适合自上而下贯彻国家意志的现实 需要. 但是有两点必须注意: 第一、西方是在有城邦自治(political- military autonomy)、教会抗衡、商人造反(the merchant as rebel)(2)等历史条件下签订城下之盟,宪法原则是市民社会与国家主权妥协的结果. 但是 在非西方社会,所谓"民主化"的政治改革中其实存在着一种暗默的前提:被变革的对象不是国 家行使权威的机会结构,而是民众的传统行为方式. 无怪乎,尽管"开发行政(developmental administration)"的病态扩张长驱直入,而许多颇具自由主义激进色彩的知识分子也能宽恕为 怀;其原因概由此而起. 所以,在这里宪法的基础不是社会契约的精神,而只能是国家机关自我 限制的统治良心和反思理性. 因此,怎样才能使国家机关确定一套公正合理的办事程序的问 题就显得尤其重要. 第二、宪法被认为是国家的根本大法,是规范效力的金字塔型体系中的顶端. 但是就其实质意 义而言,宪法也不妨理解为关于制定规范的规范形态. 因此其重点可以移到确立关于法律变 更的选择方式上来,而不必成为法规序列中的特定典章.(3) 换言之,立宪不等于起草一份最高 纲领,而是建立一个可变而又可控的法律再生产的有机结构(constitution). 正是由于这个道理, 现代西方立宪主义的核心是"正当过程"条款(the due process clauses).按照 W.道格拉斯的有权 解释,"公正程序乃是'正当过程'的首要含义."(4) 美国宪法最突出的特征体现在互相监督制衡 (checks and balances)的分权体制上,(5) 各个权力之间的关系的协调更主要是通过程序进行
商船贩米活动才终于得到官府的许可,不言而喻,在这种情形下工商业发展的组织、制度条 件当然极其匮乏。 一个多世纪之后,中英第一次鸦片战争爆发。其结果是我国惨败,被迫签订丧权辱国的南京 条约。此后,居庙堂之高的大人们不能不从兵工文化的角度来认真考虑西方的挑战。但是对 于保障器物技术发展的法律制度的重要性,依然普遍认识不足。比较中日两国在面临西方文 明的冲击时的应对措施及其效果可以清楚地看到∶与当时的我国同样,日本也力求保持政治 上的安定和连续性;但又与我国不同,日本自始至终非常注意适时建立与经济发展配套的新 型组织和制度。两国的差距固然取决于很多原因,但无论如何,我国一味强调经济技术先行 而轻视制度层面的革故鼎新的偏向,以及后来革命时期一味追求“毕其功于一役”的激变而 轻视点点滴滴的制度建设的偏向,可以说是问题的症结所在。 对照表1所罗列的产业化和制度化的重大事件可以发现,在兴产殖业方面我国与日本可以说 是同时起步,重要的经济发展进程先后差距不过数年之内而已。然则在制度建设方面,我国 一般比日本落后大约三十年上下。况且1898年以后清政府所颁布的“奖励工艺”的各种 章程措施也多流于形式、了无实效。 现在又到了一个世纪之交的关口。1992年底召开的中国共产党第十四届全国代表大会提 出建立新型市场经济体制的构想,这是顺应时势和民意的重大决断。然而,我们能否避免重 犯历史的错误呢?在有了长期政治动荡的惨痛教训之后,我们能否把握时机建立起一整 表1-a 中日经济产业化初期过程的比较
法律程序的意义 季卫东
目录: 一、序言:作为制度化基石的程序 二、现代程序的概念与特征 1. 对于恣意的限制 2. 理性选择的保证 3. "作茧自缚"的效应 4. 反思性整合 三、现代程序的结构与功能 1. 基本的构成因素 2. 类型分析 3. 功能要件 四、程序与现代社会 1. 程序与资本主义市场经济的兴起 2. 程序与言论自由 3. 程序与民主 4. 程序与权威 五、中国法律程序的缺陷 1. 传统程序与现实问题 2. 变动期的非程序化倾向及其批判 3. 与程序有关的法律形式上的弱点 六、结语∶程序建设的程序 1. 程序与正统性问题 2. 中国法制的程序化 3. 程序再铸的若干设想 权利法案的大多数规定都是程序性条款. 这一事实决不是无意义的. 正是程序决定了法治与恣意的人治之间的基本区别. --威廉姆.道格拉斯(1) 夫听讼者,或从其情,或从其辞. 辞不可从,必断以情. 其大法也三焉,治必以宽,宽之之术归于察,察之之术归于义. --<孔丛子.刑论> 一、序言:作为制度化基石的程序 英国,1687年,牛顿发现万有引力法则,其结果导致了以力学为基础的产业革命。两年 后,议会颁布《权利法案》和信教自由令,限制王权、规定王权继承程序、确立立法的至高 无上性。与产业发展相配合的组织和制度也陆续完备起来,例如,英格兰银行成立于169 4年,又过了四年,股票交易所在伦敦创设。 而在中国,1687这一年,孟子庙落成于邹县,主张民贵君轻的“亚圣”被置于治道的守 护神的地位。也是两年后,《大清会典》完成,重新认可强化君权的非常申诉(“登闻鼓”) 之制。与宫廷体面相配合的大规模土木工程也不一而足,例如,1695年,金碧辉煌的紫 禁城太和殿甫告竣工,不久又开始营造极尽奢华的圆明园。至1709年宁波、绍兴等地的
1878 株式交易所建立
1920 证券交易所建立
1886 不动产登记法制定
1930 土地法制定
1890 商法公布
1903 商人通例·公司律公布
1898 民法典公布
1930 民法典公布完毕
套合理而公正的制度呢?事关国运,不可不做亡羊补牢或者未雨绸缪的研析应对。
我国并非没有市场经济和契约精神的传统。实际上,在帝制之下肃机器毡呢厂创立
1887 东京电灯株式会社开业
1888 广州电灯公司开业
表1-b 中日制度现代化初期过程的比较
日本
中国
1872 派遣使节团赴欧美考查法制 1905 派遣五大臣赴欧美考查法制
1874 司法省法学校开讲
1906 京师法律学堂开讲
1877 共同法律事务所出现
1912 律师组合出现
日本
中国
1865 横滨制铁所横须贺造船所开工 1865 江南制造机器总局开工
1872 富冈缫丝工厂开工
1872 继昌隆缫丝工厂开工
1872 新桥横滨间铁道通车
1876 上海吴淞间铁道通车
1874 高岛矿山采掘
1875 湖北兴国矿山采掘
1878 东京中央电信局开业
1882 上海电气公司开业
1879 千住制绒所创立
的. 如果把美国宪法发展史看作"自由的行进过程"的话,那么著名大法官 F.福兰克弗特的这一 命题十分值得记取:"自由的历史基本上是奉行程序保障的历史."(6) 比较而言,中国宪政研究多注重国体政体、权利义务等实体部分,而于程序问题则不免有轻视 之嫌. 从中国现行宪法条文上看,需要改进之处的确不在少数,但关于公民基本权利的原则性 宣言倒未见得与西方的章句相去多远. 问题在于,这些权利义务根据什么标准和由谁来确定、 对于侵权行为在什么场合以及按照什么方式进行追究的程序规定(包括程序法的各项具体内 容和实体法中的程序性配件,以下笼而统之简称“程序要件”)却一直残缺不全。至于超法 的政治问题这里姑且存而不论。仅就个人权利的尊重和保护而言,其实既不必强求在我国传 统文化中从来无本无源的自然法信仰,也不必援引某种特定的意识形态,甚至毋须正当化的 复杂论证,只要宪法和法律中规定的权利(哪怕它们只是差强人意而已)得到切实施行也就 可以额手称庆、进而可以“俟河清之有日”了。正是在这一意义上,对于宪法精神以及权利 的实现和保障来说,程序问题确系致命的所在。 很难断定中国法学家中不曾有人对程序的意义有充分的认识. 早在本世纪初,沈家本等人就 引用"西人之言"指出过:"刑律不善不足以害良民,刑事诉讼律不备,即良民亦罹其害."(7) 他们 还强调:"刑事诉讼虽无专书,然其规程尚互见于刑律. 独至民事诉讼因无整齐划一之规,易为 百弊丛生之府. 若不速定专律,曲防事制,政平讼理,未必可期司法前途不无阻碍."(8) 程序法 当然远不能涵盖本文所考虑的程序之内容. 不过,沈家本们关于程序法的见解与传统观念相 比已有革命性的变化,并且触及了中国法制的症结. 当今法学的进步与那个时代显然不可同 日而语了. 程序法的重要性已经不言而喻. 关于程序法的解释学研究也已有一定的积累. 尽 管如此,还是不能不遗憾地指出,在近几十年已经发表的著述文献中,我们看不出对程序正义 和程序合理性的特殊关注。更惶论有体系的思考和阐发。 从1980年代初期开始的人治与法治讨论到最近的权利与义务争议都反映了一种倾向,即 在考虑法制建设时,我国的法律家更多地强调令行禁止、正名定分的实体合法性方面,而对 在现代政治、法律系统中理应占据枢纽位置的程序问题则语焉不详。 偶有论及者,也并未把 程序看作一个具有独立价值的要素。1987 年以来有借鉴判例制度一议,本来理应诱发对于程 序问题的深入探讨. 但是,实际上主流的观点多侧重于法院的规范创制功能、判决的比重及其 强制性方面. 后来,一些地方法院的官员和青年研究者发表文章,更把加大审判在解纷方式中 的比重与提高办案效率进行"短路"联系. 仅此一端,足见他们无非将判决与有强制力的命令 等量齐观,对判例制度的精华和审判程序的原理却并无透彻的理解. 然而,缺乏程序要件的法制是难以协调运作的,硬要推行之,则极易与古代法家的严刑峻法同 构化. 其结果,往往是"治法"存、法治亡. 因此,程序应当成为中国法制建设乃至社会发展的一 个真正的焦点. 概而言之,现代化的社会变革需要通过意识形态、货币流通和权力机构这三大媒介系统来促 进其实现. 从国情出发,有必要特别强调的与上述媒介机制相对应的操作杠杆是:1)言论自由、 2)证券市场、3)公正程序. 至今为止,信息和思想的一定程度的自由交流已经引起了社会价值 体系的深刻变化,契约关系和市场组织条件的发育给经济带来了空前的活力;在这种情形下提 出程序问题是合乎时宜的. 通过中立性的程序来重建社会共识、整顿竞争秩序,既是过去实践 发展的必然结果,又是今后改革深化的重要前提. 只要中国仍坚持国家主导型的变革模式、同 时又希望避免剧烈的社会动荡,那么突出程序合理性和程序正义问题就具有特殊的和紧迫的 意义. 现代市场经济的中心课题是优化选择机制的形成,而公正合理的法律程序正是改善选择的条 件和效果的有力工具。 在一定条件下,把价值问题转换为程序问题来处理也是打破政治僵局 的一个明智的选择. 程序一方面可以限制行政官吏的裁量权、维持法的稳定性和自我完结性, 另一方面却容许选择的自由,使法律系统具有更大的可塑性和适应能力. 换言之,程序具有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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