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南商标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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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与越南的公司法的差异

中国与越南的公司法的差异

中国与越南的公司法的差异中国与越南都属于社会主义国家,都制定了公司法。

随着中国与越南经济、文化等方面的交流更为活跃和频繁,为有利于我国有关单位在越南等东南亚国家实施“走出去”战略,熟悉中、越两国公司法律制度很有必要。

一、关于公司法的立法概况中、越公司法都由两国最高立法机关制定的,其立法体例都是章、节、条、款、项,且第一章都是总则。

越南公司法立法比中国稍早,但中国公司法内容更详实,章节也多八个章节,条款也多173条。

中、越两国虽然都参考了大陆法系的公司立法,但因参考国别不同,越南公司法主要参考《法国商事公司法》,中国则主要参考《德国商法典》,以及本国的国情不同,因而内容也有较大不同。

越南公司法没有对“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一人公司作出规定。

另外,中国的公司章程即是越南的公司条例,中国的注册资金即是越南的条例资金。

二、关于公司的类型中国与越南都将公司分为两种,其对外承担责任的形式基本相似;中国与越南都对两种公司的概念没有具体规定。

越南的责任有限公司与中国的有限责任公司非常相似,越南的股份公司与中国的股份有限公司基本相似,越南与中国的股份公司都可以发行股票和债券。

但是,越南的责任有限公司不能发行任何一种证券,中国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发行企业债券;中国公司法规定了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国有独资公司,而越南公司法则没有此规定。

三、设立公司的主体中国与越南对于自然人投资的年龄限制都是18岁,法人和其他经济组织也可以投资设立公司。

中国公司法对于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有人数的限制,而越南公司法则没有限制;中国公司法对于股份公司的股东人数没有限制,越南公司法对于股份公司的股东有最低人数的限制;中国公司法对于股份公司的发起人有人数的限制,而越南公司法则没有限制。

四、设立公司的程序1、中国与越南在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颁发营业执照之前,要由有关部门审批。

但是,在中国,并非所有公司都要先由有关部门审批,只是法律、法规规定设立公司必须报经审批或者公司经营范围中有法律、法规规定必须报经审批的项目的,才应该在登记设立之前审批;在越南,公司进行“经营登记”之前,都要由人民委员会进行审批。

越南和中国公司法的不同

越南和中国公司法的不同

越南和中国公司法的不同1,公司的立法概况中、越公司法都由两国最高立法机关制定的,其立法体例都是章、节、条、款、项,且第一章都是总则。

越南公司法立法比中国稍早,但中国公司法内容更详实,章节也多五个章节,条款也多184条。

中、越两国虽然都参考了大陆法系的公司立法,但因参考国别不同,以及本国的国情不同,因而内容也有较大不同。

另外,中国的公司章程即是越南的公司条例,中国的注册资金即是越南的条例资金。

2,公司的类型中国与越南都将公司分为两种,都对两种公司的概念没有具体规定。

越南的责任有限公司与中国的有限责任公司非常相似,越南的股份公司与中国的股份有限公司基本相似,越南与中国的股份公司都可以发行股票和债券。

但是,越南的责任有限公司不能发行任何一种证券,而中国可以;中国公司法规定了国有独资公司,而越南公司法则没有。

3,设立公司的主体中国与越南对于自然人投资的年龄限制都是18岁,法人和其他经济组织也可以投资设立公司。

中国公司法对于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有人数没有限制,而越南公司法则没有限制;中国公司法对于股份公司的股东有人数没有限制,而越南公司法则有限制;中国公司法对于股份公司的发起人有人数没有限制,而越南公司法则没有限制。

4,设立公司的程序设立公司的审批中国与越南在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颁发营业执照之前,要由有关部门审批。

但是,在中国,并非所有公司都要先由有关部门审批,只是法律、法规规定设立公司必须报经审批或者公司经营范围中有法律、法规规定必须报经审批的项目的,才应该在登记设立之前审批;在越南,公司进行登记之前,都要由人民委员会进行审批。

设立公司的登记1)公司的公司登记机关不同,中国是各级工商行政管理局,越南是省、中央直辖市经济仲裁组织或相当一级的行政单位;(2)公司的登记事项也不同,中国的登记事项有八项,越南只有三项;(3)公司申请登记期限也不同,中国分别是90天、30天,而越南分别是180天、1年;(4)登记公告与否不同,在越南,从领取经营登记证明书之日起30天内,公司必须就有关公司的事项在地方和中央日报上连续5次登报说明,而中国没有这个程序。

越南企业法

越南企业法

越南企业法越南国会 2005年 11月 9日第 60/2005/QHII号本份资料系中文翻译,如需引用请注明出处;内容如有疑义,则以越南原版为准。

本法律系越南 2005年第 11届国会第 8次会期 11月 9日通过,法律编号为60/2005/QHII,目的为建立企业经营规范。

第一章一般规定第 1条适用范围本法案规范越南境内各种型态经济实体之设立、管理和营运发展;及有关有限责任公司、股份公司、兩合公司、无限公司(以下统称企业)等之规定及公司组别归属性。

第 2条适用对象1.各种型态经济实体。

2.团体组织与企业之设立、管理和营运行为相关者。

第 3条适用企业法、国际条约以及其他相关法案1. 有关各种型态经济实体之企业设立、管理和营运,适用本法案及其他相关规定。

2. 企业之设立、管理和营运,其他法案另有规范时,适用该等法案 .3. 本法律所规定之事项与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所签署之国际条约相关条款不同时,适用该等国际条约规定。

第 4条词汇意释本法案下列词汇意涵解释为:1. 所谓企业系指有名称、资产、固定办公处所以及依法请注册,并实际从事经营活动之经济组织。

2. 所谓营运系指以营利为目,持续从事一个或多个或所有经营流程,从生产制造至产品上市销售或提供服务等。

3. 合格卷宗系指备齐本法案规定之所有手续文件,依法完整列明全部内容者。

4. 资金入股系指将资产过户至公司名下以成为公司单一所有权人或共同所有权人。

入股资金可以是越南钱币、可自由兑换外币、黄金、土地使用权狀、智财权狀、技术、专利权以及其他列明于公司章程条款之资产,由公司董事成员挹注入股成为公司名下资产。

5. 入股资金额乃公司单一有权人或共同所有权人所投入公司章程资本之资金比例。

6. 章程资金乃公司成员董事或股东投入之资金,且确切列入公司章程条款内。

7. 法定资金乃法律规定公司设立最低资本额。

8. 拥有表决权资本乃入股公司资金或公司股份,所有者有权对類属公司董事会或公司股东大会审决权限之问题作意見表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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越南企业法规

越南企业法规

越南企业法规1. 法律体系越南的法律体系以宪法为基础,由宪法法律、民法、刑法、劳动法等组成。

越南的企业法规主要涉及公司法、税法以及劳动法等方面。

2. 公司法在越南,公司法规定了工商注册、股东权益、公司治理等方面的规则。

企业在越南设立公司时需要遵守相关的注册和许可程序,包括提交必要的文件和资料。

- 公司注册:越南公司需要向相关机构提交注册申请,并提供有关公司结构、股东信息和董事会成员等相关资料。

- 公司治理:公司法规定了公司董事会的职责和义务,以及公司股东的权益保护机制。

- 股东权益:公司法确保股东在公司中享有一定的权益和参与决策的机会。

3. 税法越南的税法规定了企业在经营过程中需要遵守的税收规则和义务。

主要税种包括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和劳动力资源税等。

- 增值税:企业在销售商品或提供服务时需要缴纳增值税,税率根据不同的商品和服务有所差异。

- 企业所得税:企业的利润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税率根据企业的利润水平而定。

- 劳动力资源税:企业雇佣外国工人需要缴纳劳动力资源税,税率根据外国工人的数量和工资水平而定。

4. 劳动法越南的劳动法规定了雇主和雇员之间的权利和义务。

企业在雇佣员工时需要遵循相关的劳动法规定,包括工时、休假、工资等方面。

- 工时:劳动法规定了员工的工作时间和加班时间的限制,以保护员工的权益。

- 休假:员工享有带薪假期和法定节假日等休假权利。

- 工资:劳动法规定了工资支付的规则和义务,包括最低工资标准和工资支付周期等。

5. 知识产权法越南的知识产权法规定了企业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的权利和义务。

主要涉及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等方面的保护。

- 专利权:企业在研发新技术和创新产品时可以申请专利保护,以保护其创新成果。

- 商标权:企业可以注册商标保护自己的品牌和商标,以防止他人侵权。

- 著作权:企业的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可以通过著作权保护,防止他人未经授权使用。

以上是关于越南企业法规的简要介绍,企业在越南发展时应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并确保与当地律师合作以获取准确和可靠的法律意见。

越南产品认证制度简介

越南产品认证制度简介

《质量与认证》2018 ·06 79国际认证越南产品认证制度简介文/ 陈谢婷 余洪斌[摘要]本文简要介绍了越南电子电器及通讯设备产品的认证制度及法律法规、认证范围、认证流程和认证机构。

[关键词] 越南 产品认证 法律法规一、电子电器产品认证制度1.法律依据2009年,越南科技部先后发布了《电子电器设备质量控制国家技术法规》(QCVN 4: 2009/B K H C N )和《关于实行电子电器设备安全国家技术法规》(21/2009/T T-B K H C N),要求对《强制性质量控制产品目录》(第50/2006/QD-TTg号决议)中所规定的13种电子电器产品(见表1)实施强制性安全认证。

生产、进口和供应商必须获得由第三方认证机构颁发的合格评定证书,通过认证的产品在越南市场流通之前应加贴合格标志(C R 标志)。

第三方认证机构应由越南国家认可机构、亚太实验室认可合作组织或者国际实验室认可合作组织或者太平洋认可合作组织认可或双边合作互认协议中列出的认可机构认可。

越南科技部2010年发布的《有关Q C V N 4: 2009/B K H C N对电子电器产品认证过程适用性的批示》对电子电器类产品安全认证应该采用的标准和模式进行了进一步规定。

2012年,越南科技部又发布了《电子电器设备电磁兼容国家技术法规》(Q C V N 9: 2012/B K H C N )和《关于实行家用及类似用途电子电器设备电磁兼容国家技术法规》(11/2012/TT-B K H C N)要求对快热式热水器、真空吸尘器、洗衣机、电冰箱、家用空调等7种电子电器产品的电磁兼容实施第三方强制认证。

生产、进口和供应商在产品投放市场前,应进行合格认证,具备由指定的第三方认证机构颁发合格证书,加贴合格标志(C R 标志)。

越南电子电器认证由越南科学与技术部和越南标准质量局监管。

2. 管制范围目前,越南实施强制性安全认证的电子电器产品有13种,实施强制性电磁兼容认证的电子电器产品有7种。

[指南]越南商业法

[指南]越南商业法

越南贸易法越南政府为执行国会去(2005)年6月14日通过的越南贸易法,顷于本年1月23日发布第12/2006/ND-CP号函,公告越南贸易法国际货品买卖、代理外国买卖及加工货品,以及货品过境活动之施行细则全文如下 :第一章共同规定第1条 : 适用范围1. 本公告规定贸易法之国际货品买卖,包括出口、进口、暂进而复运出口、暂出而复运进口、转口 ; 出口及进口之委托及受委、代理买卖、加工货品及货品过境活动之施行细则。

2. 服务于具外交身份个人需求的移动资产及货品,及依法令规定的个人行李,按政府总理另行规定办理。

第2条 : 适用对象越南贸易商(以下简称贸易商);贸易法规定从事贸易活动之其它组织及个人。

第二章货品出口及进口第3条 : 出口及进口之经营权1. 对非属外资的越南贸易商(以下简称为贸易商) :除禁止出口、暂时中止出口、禁止进口、暂时中止进口的货品项目清单外,贸易商可从事非隶属其经营注册产业项目的货品。

贸易商之分支机构可依据贸易商之授权,从事货品进出口之活动。

2. 对在越南的外资贸易商、外国公司及其分支机构:当贸易商、公司及分支机构按本公告规定适用范围内从事贸易活动时,除应执行本公告规定外,尚应执行其它相关法令及越南参与或签署国际公约之规定。

越南贸易部长依据现行法令及国际公约规定,公告本条第2项规定贸易商之经营活动范围及时间表。

第4 条 : 进出口手续1. 对经许可的进出口货品,贸易商进出口时应具备贸易部或专业管理部会核发之许可。

2. 对须确保动植物检疫、食品安全卫生、质量及标准规定的进出口货品,于通关前应接受专业国家管理机关之查验。

3. 对非属禁止出口、暂时中止出口、禁止进口、暂时中止进口及本条第1及2项规定项目清单的货品,仅须向关口海关办理其通关手续。

第5条 : 禁止进口及出口货品项目1. 发布禁止进出口货品项目清单如附录一。

2. 政府按贸易部长建议,作为调整禁止进出口货品项目清单之决定依据。

越南企业法规

越南企业法规

越南企业法规一、概述越南企业法规是指在越南经商开展企业活动所必须遵守的法律法规。

越南的企业法规体系较为完善,对企业的经营行为、劳动关系、税务事务、环境保护等方面有详细的规定。

本文将对越南企业法规的主要内容进行概述。

二、外商投资法规越南对外商投资有一系列的法律法规进行监管。

外商投资法规包括《外商投资法》、《外国投资法执行条例》等。

这些法规明确了外国投资者在越南投资的条件、权益保护、业务经营等方面的规定。

三、劳动法规越南的劳动法规旨在保护劳动者的权益,维护劳动关系的稳定。

劳动法规主要包括《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等。

这些法规对劳动合同的签订与解除、劳动者的权益保护、劳动纠纷的解决等进行了详细规定。

四、税务法规越南的税务法规旨在规范企业的纳税行为,维护税收的公平与稳定。

税务法规主要包括《企业所得税法》、《增值税法》等。

这些法规对企业的税务登记、纳税申报、税金计算等进行了详细规定。

五、环境保护法规越南的环境保护法规旨在保护环境,促进可持续发展。

环境保护法规主要包括《环境保护法》、《自然保护法》等。

这些法规对企业的环境影响评估、废弃物排放管理等进行了详细规定。

六、其他法规除了以上提到的法规外,越南还有一些与企业经营活动相关的其他法规。

例如,商标法、专利法等知识产权法规,商业竞争法规,公司法规等。

以上是对越南企业法规的简要概述,旨在帮助了解越南企业经营所需遵守的法律法规。

根据实际情况,企业在越南开展经营活动时需遵循相应的法律法规,确保合规经营。

越南coo标准 -回复

越南coo标准 -回复

越南coo标准-回复什么是越南COO标准?越南COO标准(Certificate of Origin)是一种证明货物原产地的文件,用于证明货物是在越南生产的。

越南政府和越南商会(Vietnam Chamber of Commerce and Industry, VCCI)联合制定了越南COO标准,以确保越南商品在国际市场上的合法性和可信度。

这个标准详细规定了COO申请流程、申请材料和要求,供越南企业遵循。

越南COO标准的步骤:1. 准备申请材料:越南COO标准的申请材料包括货物的详细描述、生产过程的记录、原材料来源等。

申请材料必须准确、完整,并且符合越南COO 标准的要求。

2. 检查产品资格:申请人需要确认其产品符合越南COO标准的资格。

一些商品可能被限制或排除在COO认证之外,例如特定农产品、化学品或进口受限商品等。

因此,在申请之前,申请人必须仔细研究相关的限制或要求。

3. 向越南商会(VCCI)申请:申请人需要向越南商会(VCCI)递交申请,并缴纳相应的申请费用。

申请人可以直接前往VCCI办公室提交申请,或者通过在线申请系统进行申请。

4. 进行审核:一旦申请被提交,VCCI将进行审核以确认货物的原产地是否符合标准。

审核过程可能需要额外的证明文件和资料。

VCCI可能会进行现场检查以核实申请人提供的信息的真实性。

5. 颁发证书:如果审核通过,VCCI将颁发越南COO标准的证书。

该证书将详细列出产品的原产地和相关信息。

证书通常在15个工作日内发放,申请人可以选择在办理期间自行取证或委托代理机构办理。

6. 实施监督和维护:一旦获得越南COO标准的证书,申请人需要定期进行更新。

此外,VCCI对申请人的生产过程和原料来源进行监督,并可能进行现场检查以确保标准的合规性。

为什么越南COO标准很重要?越南COO标准对越南企业来说具有很高的重要性,主要有以下几点原因:1. 提高产品可信度:COO证书是国际贸易中的通行证之一。

越南标签法规

越南标签法规

越南标签规定2000. 05应用范围包括在越南生产、制造、或装配的供给本地市场或外国市场的商品,以及在外国生产并进口到越南市场销售的商品。

本规定还应用于直接销售给消费者的无包装的新鲜食品。

本规定应用于各商业机构、团体、个体在越南为本国或外国市场生产和贸易,以及以在越南销售为目的的进口商品的情况。

本规定免除了对部分商品的要求:暂时进口到越南,又再出口到外国的商品,以及那些在越南生产再出口外国的商品。

标签规定本规定要求所有有关标示商品的字体、数字、图案、影像、符号/或标志,应当清楚、准确,无歧义,并不会误导消费者。

商品上使用与那些已受法律保护的商品的相接近的标签,可被认为是侵权行为。

在越南销售的商品应该标有越南文字,标签上可以包含有外国文字,但印刷的字体大小应小于越南文字。

根据本规定,销售到外国的商品可以包含有进口国当地语言,包含销售合同上同意的标签内容。

进口到越南并在越南市场销售的商品必须按以下任何一种方式进行:a). 进口商品机构可以要求供货商按越南标签的有关规定对商品提供越南文字标签;b). 进口商品机构必须根据越南标签的有关规定,提供并将有越南文字的“补充”标签附在有原进口国语言的标签上。

根据本规定,“补充”标签只用于进口机构有责任来进口商品而供货商不能达到越南标签规定的要求。

此“补充”标签可在商品完成海关的有关进口手续之前或之后进行张贴。

“补充”标签必须不能以任何方式盖住或隐藏原来的标签,对于那些“复杂难懂”的商品,或者是需要一个安全使用步骤,必须附有使用方法,并且此使用方法必须译成越南文字并附加在外国文字的使用方法上,以提供给购买者。

要求内容本规定列出了在越南的商品的标签内容。

标签必须清楚列出商品名称,制造商或组装商或进口商名称。

商品的数量及组成成分。

标签必须也包括关于商品质量的信息、生产日期、到期日期、保质期以及商品的原产地。

商品名称商品应根据越南标签进行命名。

另外,标识的商品的名称字体高度“应当不小于标签上最高字体的一半”。

越南相关法律法规讲解

越南相关法律法规讲解

越南相关法律法规讲解第一部分签证问题中国公民赴越南,须持外交、公务与因公普通护照免签证。

持因私护照越南旅游、探亲,需向越南驻华大使馆申请签证。

商务签证可通过越南的某个贸易公司提出申请,旅游签证可在驻任何国家的越南大使馆,或者泰国、越南各旅行社办签证(越南已授权国外旅游机构代办赴越旅游签证业务)。

申请赴越南商务考察,而没有越南有关单位邀请或者接待的,及旅游、探亲等的,当事人可委托越南各组织(越南境内工商会、投资咨询劳务公司、有经营国际旅游许可证的公司)或者者在越南常住的亲属(父母、夫妻、子女、亲兄弟),向内务部出入境管理局申请入境许可,至少在入境前15天申请。

到越南旅游的外国人,一定要按照要求与统一式样,填报入境签证申请书3份,并附上3张近照。

1份附有像片的申请书寄到就近的越南驻外国大使馆,其余2份及像片,游客随身携带,人越南境时交给当地的旅游机关。

用传真办签证,要提供姓名、出生日期、地点、籍贯、家庭地址、职业、护照号码、逗留时间与入境地点。

在越南单程或者双程过境者,经申请可获得有效期最多为15天的过境签证。

在越南逗留不超过72小时,不离开过境者住区的过境者,免除过境签证。

签证由发出日起计,有效期为1个月。

由入境日起计,可停留1个月。

在入境后10天,就可申请签证延期,只能延期1次,最多延期1个月。

每位游客最多只能在越南停留两个月就务必离境。

探亲人士可申请单程或者多程签证。

单程入境签证通常停留期不超过3个月,但个别情况可再延期3个月。

多程签证有效期可达1年,并可再延期1年。

第二部分入境须知中国公民入境越南时,需要在入境口岸填写一式两联的入出境申报单(英越文),其内容包含入境、海关、动植物检疫等内容,第一联(白色)由越南边境口岸存留,第二联(黄色)入境者储存,以备出境时检查。

入境越南后,通常须在48小时内向留宿地邻近的公安机关申报居留。

如入住旅店,则由店方负责代为申报。

故旅客入住时,通常应将护照或者其他旅行证件交由店方保管。

越南公司法

越南公司法
第21条 当更改经营登记的经营目标、行业、条例资金和其他内容时,公司必须向经济仲裁组织重新申报,并按本法第19条的规定登报说明。
第22条 在以下情况下公司才能解散:
(1)公司条例中登记的活动期限结束。
(2)完成了既定目标。
(3)公司的目标不能再实现或公司营业不再有盈利。
(2)“企业”是指以实行各种经营活动为主要目的而成立的经营单位。
(3)“法定资金”是指由法律规定对每个部门、行业成立公司应具备最低的资金数额。
(4)“条例资金”是指由各成员出资并载入公司条例的资金。
第4条 国家承认公司的长期存在和发展,公司与其他企业享有同等的法律地位,国家保护公司的合法盈利。
(2)在活动过程中,全体成员可参予下列问题的决定:
a 公司发展的方向和任务。
b 选举或免去公司经理。
C 修改公司条例。
d 通过公司财政年度决算和分配利润。
e 使用储备基金。
f 公司的合并、转换形式、解散或延长活动时间。
对上述问题决定的通过方式要在公司条例中明确规定。
第17条 公司必须在省、中央直辖市经济仲裁组织或相当一级的行政单位进行经营登记。经营登记的内容有:成立公司的许可证、公司条例和公司交易地点证明书。
责任有限公司的经营登记手续必须在领取成立公司许可证之日起180天办理。
股份公司的经营登记必须在领取成立公司许可证之日起一年内办理。
(6)依法纳税和履行其他义务。
(7)从每年的利润中提取5%作为储备基金,直至相当于公司条例资金10%的数额。
第二章 公司的成立、经营、解散、破产登记
第14条 成立公司之前,创办者必须向省、中央直辖市人民委员会或公司设立办公地点所在地相当一级行政单位递交成立公司申请书。

越南法规中文译稿.doc

越南法规中文译稿.doc

非官方译文农业和农村发展部No. 13/2011/TT-BNNPTNT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独立-自由-幸福河内, 2011年3月16日通告关于进口植物源性食品的食品安全控制指南依据2008年1月3日No.01/2008/ND-CP法令定义的农业和农村发展部的功能,任务,权力和组织机构;2009年9月10日No.01/2008/ND-CP法令对前述法令第3节的补充;依据2010年6月17日越南国民大会通过的No.55/2010/QH12食品安全法律。

依据2008年7月18日No.79/2008/ND-CP法令定义的食品卫生和安全的管理体系,检查和测试;下文即是由农业和农村发展部发布的关于进口植物源性食品的食品安全控制指南。

目录第一章总则 (3)第二章出口国的注册程序和现场考核 (5)第三章进口食品的食品安全检验程序 (6)第四章进口食品的食品安全检验程序 (7)第五章职责和权力 (8)第六章实施的组织机构 (9)第七章附则 (11)附件1本通告涉及到的商品名称和对应HS编码 (12)附件2出口国家主管当局职责及其关于植物源性食品的食品安全控制体系信息 (15)附件3在出口国植物源性食品的生产和保存期间使用的农药、植物生长调节剂 (16)和防腐剂列表附件4植物源性进口食品的检疫和食品安全检验的登记信息(进口商填写) (17)附件5检疫、食品安全检验和取样报告 (19)附件6植物源性进口食品的检疫和食品安全检验的证书 (20)附件7不合格通知书 (22)第一章总则第1节适用范围1.本通告适用于为农业和农村发展部监管的进口植物源性食品(以下简称食品)的食品安全控制措施提供指南,并且明确有关各方的责任和管辖权。

2.本通告涉及的食品清单参见附件1.3.本通告不得干预植物检疫措施。

第2节适用对象本通告适用于本国和国外的经营在农业和农村发展部管辖下的进口食品的个人和组织。

第3节免于食品安全检验的进口食品1.个人携带的用于个人消费的免税食品;2.外交邮袋中和领事邮袋中的食品;3.过境和转口的食品;4.免税库中的食品;5.试验和研究用的食品样品。

最新越南食品标签要求

最新越南食品标签要求

Food Labelling Requirements of VietnamJoint circular no.34/2014/TTLT-BYT-BNNPTNT-BCT issued jointly by Ministry of Health, Ministry of Agriculture and Rural Development and Ministry of Industry and Trade outlines the labeling requirements for Foods, Food Additives and Packaged Processing Food aids.This Joint circular stipulates the labeling of goods for processed foods, food additives and packaged food processing aids circulating in Vietnam. It is not applied to genetically modified foods, preliminarily processed foods, fresh foods which are not sold directly to consumers and plainly packaged foods (unclosed packaging). Labels of the products produced for export must ensure no deviation from true nature of the product, no violation of Vietnam law and the importers’ law.This Joint circular is applied to organizations, individuals as producers, traders and importers of processed foods, food additives and packaged food processing aids in VietnamThe mandatory label requirements as per the above circular are:✓Product name✓Composition✓Product quantity✓Date of Manufacture✓Shelf life and preservation instructions✓Usage instruction✓Name and address of organizations, individuals taking responsibility for the product✓Number of certificate of declaration of conformity or Certificate of declaration of conformity with food safety regulations✓Recommendations and warnings on food safety✓Words, images, symbols, marks conveying different information.Nutrition labeling requirements:✓Energy✓Fat✓Saturated fat✓Cholesterol✓Sugar✓Sodium✓Protein✓Vitamins and Minerals✓Fiber越南食品标签要求由卫生部、农业和农村发展部、工业和贸易部联合发布的通告Circular no.34/2014/TTLT-BYT-BNNPTNT-BCT规定了食品、食品添加剂、包装加工食品助剂的标签要求。

越南商标法

越南商标法

越南商标法1. 越南商标法简介商标法制定于1996年7月1日起实行。

越南是 WIPO,巴黎公约及马德里协定成员。

2. 越南商标制度2.1 商标的构成要素单词、字母、数字、图形或照片、徽章、颜色或者颜色组合、商品的容器或外包装的形状(不能仅是为了获得某种功能的形状),以及上述要素的组合等。

2.2 种类商品商标、服务商标。

2.3 主体商标的拥有者,不管是个人、还是合伙或公司都可以申请注册商标。

但欲于越南申请商标注册者须在当地设有营业所或住所。

2.4注册商标的期限自申请日算起,注册商标的有效期为10年。

注册商标有效期满后,需要继续使用的,应当在期满前前六个月申请续展注册,每次续展注册的有效期为10年。

2.5 多类申请及商品分类以自然人或者法人直接向越南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申请,允许多类申请,商品分类实行尼斯协定分为45类。

2.6 商标使用注册商标必须使用。

如果在注册后连续五年未使用,有可能会被申请撤销。

2.7商标转让及许可商标申请或注册商标均可转让。

注册商标的转让必须登记,才有法律效力。

商标申请的转让只有在注册后才能登记。

只有注册商标才能许可。

许可合同必须登记。

2.8 注册优先制越南是“注册优先制”国家, 依据商标在该国的注册纪录确定权利人3. 越南商标注册程序3.1 搜查申请注册的商标,应当有显着特征,有便于识别,并不得与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有鉴于此,搜查及收集资料是第一个必然的步骤,也是重要的第一步,这将有助于避免与他人的专利有相似之嫌。

3.2 申请申请必须提呈指定的文件及申请书,包括委托书,申请注册商标样本,商品及服务分类,优先权文件。

申请资料包括:- 申请人签署的经公证的授权书一份(申请时可先递交委托书复印件,3个月内提交原件);- 商标的描述:商标含义,非英文单词的英文翻译或者音译;- 申请人名义,地址中英文;- 商标图样;- 需要保护的类别和商品/服务名称;- 优先权声明(如需要)。

越南专利制度

越南专利制度

越南专利制度越南专利制度是指越南政府通过立法和管理机构,为了保护发明创造者的知识产权和技术成果而设立的一套法律制度。

随着越南经济的快速发展,专利制度在促进创新、保护知识产权、吸引外资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

本文将从越南专利制度的基本概况、法律框架、申请流程、保护范围等方面进行详细介绍。

一、越南专利制度的基本概况越南的专利制度起源于20世纪80年代,随着越南经济改革的不断推进,越南政府逐步意识到知识产权保护对于经济发展的重要性,于1989年加入《巴黎公约》和《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约》,并逐步制定了相关法律法规,建立了完善的专利保护制度。

二、越南专利制度的法律框架越南的专利法律主要由《专利法》、《执行细则》和其他相关法规构成。

《专利法》规定了专利的申请、审查、授权和保护程序,明确了专利权人的权利和义务,保障了知识产权的合法权益。

越南还参与了《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约》、《巴黎公约》等国际协定,与国际社会保持紧密联系,加强专利合作和交流。

三、越南专利申请流程申请专利在越南需要遵循一定的程序和规定。

申请人需要递交专利申请,通过越南知识产权局进行初步审查。

经初步审查合格后,进入实质审查阶段,由专利审查员对专利的创新性、实用性和工业应用性进行审查。

如果专利符合相关规定,知识产权局将颁发专利证书,专利权人即取得相关专利保护。

四、越南专利的保护范围越南专利保护的范围主要包括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

发明专利保护的是具有创造性和工业应用价值的技术方案;实用新型专利保护的是新型的构造或结构;外观设计专利保护的是商品外观的美观和新颖性。

专利权人在专利期限内,有权对他人未经许可的生产、使用、销售其专利技术的行为提起诉讼,并获得相应的赔偿。

越南的专利制度在促进创新、保护知识产权、加强国际合作等方面取得了显著成绩。

但与之相关的立法、管理机构、执法体系等方面仍然存在一些不足,需要不断完善和改进。

期待越南在未来能够进一步加强专利保护,推动科技创新和经济发展。

越南食品法规管理

越南食品法规管理



工 贸 部
信 新 闻
游 部
化 体 育
员 会
童 保 护
科 技 部



认可局 质量标准局

















贸工


易业


司研



食品法律法规制定和监管
图 1 越南食品安全管理机构

认 证 中 心
试 中 心
量 保 证 和

食品标准制定及认证
1
3. 越南食品安全监管流程
越南政府于 2010 年对本国的食品安全监管体系进行了一系列的改革并颁布 了《食品安全法》。越南的具体监管机构的监管职能(见图 2 及附件 2)如下:
科技部监管科学和技术活动,知识产权,标准,计量和质量控制等。 各级人民委员会集中管理省市一级监管部门的执法,实行食品安全卫生
层级监管制度,并对各自辖区内的食品安全卫生问题负责。
监 管 部 门
环 节 监 管 内 容
图 2 越南食品行政监管路径
2
越南食品法规管理
I
目录
1. 前言 ..................................................................................................................................III 2. 越南食品安全管理机构....................................................................................................1 3. 越南食品安全监管流程....................................................................................................2

211175754_越南汽车法规准入及认证制度探究

211175754_越南汽车法规准入及认证制度探究

越南汽车法规准入及认证制度探究(东风柳州汽车有限公司,柳州 545005)(上汽通用五菱汽车股份有限公司,柳州 545007)摘要:本文简要分析了越南汽车的用车环境,对越南汽车法规和准入流程进行了详细介绍和深入分析。

本文重点关注越南汽车准入的法规要求和登检流程,对越南汽车安全及排放法规进行概况分析并分别对整车进口方式和全散件组装(CKD)进口方式的登检流程进行详细分析,对登检流程中的生产一致性(COP)审核、安全测试和排放测试进行详细描述,同时为企业如何更好的开展越南汽车进口认证业务提供建议和参考。

关键词:越南汽车法规;汽车准入;登检制度;COP审核中图分类号: DF415 文献标识码:A李纪晓、孙卫刚0 引言近年来,越南政局稳定,营商环境不断改善,对外开放程度也不断提高。

而且越南现在正处于人口红利期,15~64岁劳动人口在总人口的占比为69.8%,劳动力资源充足,吸引了越来越多的外商投资。

越南是东盟第4大汽车市场,随着其对东盟自由贸易协定的逐步贯彻落实,外资投资优惠政策不断落地。

据越南海关总局数据,2022年越南汽车进口量达17余万辆,进口总额达38.4亿美元,数量和金额分别同比增加8.5%和5.0%。

越南人口接近1亿,但汽车保有量仅为16辆/1 000人,这个比例远低于其他东盟国家。

如马来西亚为341辆/1 000人,泰国为196辆/1 000人,印尼为55辆/1 000人。

由此可见,越南汽车市场有很大的发展潜力。

本文对越南汽车市场的用车环境、法规准入要求和认证管理制度进行研究,希望能对中国车企进入越南市场提供参考。

1 越南用车环境分析越南地处北回归线以南,属热带季风气候,年平均降雨量为1 500~2 000 mm,年平均气温24℃左右[1]。

越南雨量充沛,南方的一些地区降雨量甚至高达3 000~4 000 mm。

在河内地区,年下雨天数在150天以上。

每年的7—11月,沿海地区经常遭受台风侵袭。

商标法(中英文对照)

商标法(中英文对照)

商标法(中英文对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2001年修正)Trademark Law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2001)English Version 中文版发文日期:2001-10-27有效范围:全国发文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文号:主席令第五十九号时效性:现行有效生效日期:2001-12-01所属分类:商标(知识产权法->商标)Promulgation Date:10-27-2001 Effective Region:NATIONAL Promulgator:Standing Committee of the National People's Congress Document No:Order of the Chairman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No.59Effectiveness:EffectiveEffective Date:12-01-2001 Category:Trademark (Intellectual Property Law->Trademark)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Trademark Law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主席令第五十九号Order of the Chairman of the People'sRepublic of China No. 592001年10月27日October27, 2001(1982年8月23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根据1993年2月22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01年10月27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Adopted at the 24th Meeting of the Standing Committee of the Fifth National People's Congress on August23,1982, amended for the first time in accordance with the Decision on Revising the Trademark Law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adopted at the 30th Meeting of the Standing Committee of the Seventh National People's Congress on February 22, 1993, and amended for the second time in accordance with the Decision on Revising the Trademark Law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adopted at the 24th Meeting of the Standing Committee of the Ninth National People's Congress on October27, 2001) 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商标注册的申请第三章商标注册的审查和核准第四章注册商标的续展、转让和使用许可第五章注册商标争议的裁定第六章商标使用的管理第七章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保护第八章附则ContentsChapter I General ProvisionsChapter II Application for Trademark RegistrationChapter III Examination and Approval of Trademark Registration Trademarks Chapter IV Renewal, Assignment and Licensing of RegisteredChapter V Determination of Disputes Concerning Registered Trademarks Chapter VI Administrative Control of the Use of TrademarksChapter VII Protection of the Right to Exclusive Use of a Registered Trademark Chapter VIII Supplementary Provisions 第一章总则Chapter I General Provisions第一条为了加强商标管理,保护商标专用权,促使生产、经营者保证商品和服务质量,维护商标信誉,以保障消费者和生产、经营者的利益,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特制定本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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越南商标法
1. 越南商标法简介
商标法制定于1996年7月1日起实行。

越南是 WIPO,巴黎公约及马德里协定成员。

2. 越南商标制度
2.1 商标的构成要素
单词、字母、数字、图形或照片、徽章、颜色或者颜色组合、商品的容器或外包装的形状(不能仅是为了获得某种功能的形状),以及上述要素的组合等。

2.2 种类
商品商标、服务商标。

2.3 主体
商标的拥有者,不管是个人、还是合伙或公司都可以申请注册商标。

但欲于越南申请商标注册者须在当地设有营业所或住所。

2.4注册商标的期限
自申请日算起,注册商标的有效期为10年。

注册商标有效期满后,需要继续使用的,应当在期满前前六个月申请续展注册,每次续展注册的有效期为10年。

2.5 多类申请及商品分类
以自然人或者法人直接向越南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申请,允许多类申请,商品分类实行尼斯协定分为45类。

2.6 商标使用
注册商标必须使用。

如果在注册后连续五年未使用,有可能会被申请撤销。

2.7商标转让及许可
商标申请或注册商标均可转让。

注册商标的转让必须登记,才有法律效力。

商标申请的转让只有在注册后才能登记。

只有注册商标才能许可。

许可合同必须登记。

2.8 注册优先制
越南是“注册优先制”国家, 依据商标在该国的注册纪录确定权利人
3. 越南商标注册程序
3.1 搜查
申请注册的商标,应当有显着特征,有便于识别,并不得与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有鉴于此,搜查及收集资料是第一个必然的步骤,也是重要的第一步,这将有助于避免与他人的专利有相似之嫌。

3.2 申请
申请必须提呈指定的文件及申请书,包括委托书,申请注册商标样本,商品及服务分类,优先权文件。

申请资料包括:
- 申请人签署的经公证的授权书一份(申请时可先递交委托书复印件,3个月内提交原件);
- 商标的描述:商标含义,非英文单词的英文翻译或者音译;
- 申请人名义,地址中英文;
- 商标图样;
- 需要保护的类别和商品/服务名称;
- 优先权声明(如需要)。

3.3 审查
进行形式审查(三个月左右)。

合格者发出注册受理通知书,给予申请号,申请日期;不合格者发出驳回通知书要求补正或者更正。

形式审查结束后,进入实质审查阶段(九个月左右),以确定申请商标是否违反商标法有关禁用条款的规定以及是否同他人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在先申请
或注册的商标相同或近似。

不通过,则先发出准备驳回的通知,给申请人两个月的时间做出答复或修改申请。

申请者可要求针对有关的申请文件作出纠正,期限是申请纠正日期的2个月。

如仍不能通过,则发出驳回通知书,申请人可以在三个月内对此向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上诉。

3.4公告
有关商标申请会公布在宪报上。

任何第三人均可以在注册商标有效期内对该商标提出异议。

在公告期间,如果没有遭到他人反对,拿到证书的胜算就很高了。

3.5注册
若完成所有的步骤,有关申请注册商标将核准注册,申请注册时间需至少12个月,并从申请日开始生效。

3.6 保障有效期和续展
注册商标有效期,自申请日起十年,有效期满前可申请续展,每次续展可再获十年有效期,可获无限期续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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