舱单管理系统出口海运切换后-海关总署
中国海关进出境公路运输工具货运舱单海关总署.doc
附件2中国海关进出境公路运输工具货运舱单报文格式V1.0制定说明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境运输工具舱单管理办法》和《海关总署关于公布进出境公路运输工具货运舱单电子数据格式的公告》,并参考世界海关组织数据模型(WCO Data Model)3.0的要求,结合中国海关通关监管要求,制定进出境公路运输工具货运舱单报文格式。
二、报文定义要求1、报文采用<Manifest>作为根节点, 下面定义(<Head>、<Declaration>)或(<Head>、<Response>)两组子节点中的一个。
其中(<Head>、< Declaration>)适用于海关进出境运输工具舱单报文,(<Head>、<Response>)适用于报文回执。
2、报文编码统一采用UTF-8格式。
3、报文在<Manifest>部分定义名命空间为urn:Declaration:datamodel:standard:CN: [name]:1,其中[name]部分标注报文的类型,具体请参考《中国海关进出境舱单报文类型编码表》,“1”代表主版本号。
4、报文文件名称规则如下:CN_[name]_1p0_[sender_code]_[send_time].xml,其中CN代表中国,[sender_code]代表发送方代码,[send_time]代表发送时间,精确到毫秒,采用yyyyMMddhhmmssfff格式,“1p0”中的“1”代表报文格式的主版本号、“0”代表副版本号,具体[name]名称详见《中国海关进出境舱单报文类型编码表》。
5、中国海关的回执中包括对报文接收情况的说明。
反馈信息详见《中国海关进出境舱单报文反馈编码表》。
四、进出境公路运输工具货运舱单报文结构定义五、报文中必填、选填数据元要求、填制规范及舱单等电子数据涉及的业务代码表,请参考海关总署制定的相关参考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申报管理规定-海关总署
附件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申报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进出口货物的申报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以下简称《海关法》)及国家进出口管理的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中的“申报”是指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受委托的报关企业,依照《海关法》以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的要求,在规定的期限、地点,采用电子数据报关单和纸质报关单形式,向海关报告实际进出口货物的情况,并且接受海关审核的行为。
第三条除另有规定外,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或者其委托的报关企业向海关办理各类进出口货物的申报手续,均适用本规定。
第四条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可以自行向海关申报,也可以委托报关企业向海关申报。
向海关办理申报手续的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受委托的报关企业应当预先在海关依法办理登记注册。
第五条申报采用电子数据报关单申报形式和纸质报关单申报形式。
电子数据报关单和纸质报关单均具有法律效力。
电子数据报关单申报形式是指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受委托的报关企业通过计算机系统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填制规范》的要求向海关传送报关单电子数据并且备齐随附单证的申报方式。
纸质报关单申报形式是指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受委托的报关企业,按照海关的规定填制纸质报关单,备齐随附单证,向海关当面递交的申报方式。
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受委托的报关企业应当以电子数据报关单形式向海关申报,与随附单证一并递交的纸质报关单的内容应当与电子数据报关单一致;特殊情况下经海关同意,允许先采用纸质报关单形式申报,电子数据事后补报,补报的电子数据应当与纸质报关单内容一致。
在向未使用海关信息化管理系统作业的海关申报时可以采用纸质报关单申报形式。
第六条为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受委托的报关企业办理申报手续的人员,应当是在海关备案的报关人员。
第二章申报要求第七条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受委托的报关企业应当依法如实向海关申报,对申报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规范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新舱单系统操作手册
鹏海运新舱单软件操作手册深圳市鹏海运电子数据交换有限公司1.新舱单业务简介1.1.新舱单产生的背景及原因2008年3月,海关总署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境运输工具舱单管理办法》,新办法从2009年1月1日起开始施行。
在该管理办法中,海关制定了新的海运舱单申报规程。
随后海关又公布了新的舱单电子传输报文格式。
舱单电子数据的传输包括两部分,一部分是舱单电子数据,另一部分是与舱单相关的其他电子数据,如理货报告等。
因此,《办法》将传输上述舱单电子数据的主体相应分为两类:一类是舱单传输人(主要包括运输工具负责人、无船承运业务经营人等义务主体);另一类是相关数据传输人(包括理货部门、监管场所经营人及出口货物发货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的规定,上述两类主体有义务按照规定期限向海关传输舱单及相关电子数据,否则被视为违反海关监管规定。
同时,《办法》明确规定上述两类传输主体应当向海关备案,这主要基于两方面的考虑,一是通过备案,海关可以充分了解舱单传输人及相关数据传输人的有关信息,便于海关开展风险管理工作;二是通过备案,方便企业通过海关建立的“进出境舱单管理系统”进行舱单等电子数据的传输,并有利于海关对企业的分类管理。
1.2.新舱单的申报主体介绍进出境运输工具负责人,无船承运业务经营人,货运代理企业,船舶代理企业, 邮政企业以及快件经营人等舱单电子数据义务人应当按照海关备案的范围在规定时限向海关传输舱单电子数据.在实际业务操作中现行新舱单的数据大部分由船舶代理企业(简称:船代)负责做数据申报, 同时在出口预配舱单的业务场景,报关行会负责预配舱单数据录入的步骤。
1.3.新舱单的作用及单证内容进出境运输工具舱单(简称舱单):反映进出境运输工具所载货物、物品及旅客信息的载体,包括原始舱单、预配舱单、装载舱单。
舱单是记录货物流动的基础数据, 是海关对进出境货物实施监管的有效依据。
舱单数据的及时性、真实性、准确性能够直接影响通关效率和监管的有效性。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运输工具管理系统
供飞机物品申报单 运输工具物料
退飞机物品申报单
申报
下港开往国内 是 电子关封
运输工具动态 电子示意图
境内港海关
核心业务功能
运输工具动态管理系统(海运部分)的核心业务功能包括:
• 备案管理 • 动态管理 • 单据审核 • 转港管理 • 删改申请 • 数据归档 • 系统支持
一、备案管理
基本内容
• 备案管理包括全国性和地方性备案两部分,全国 性备案包括船舶备案、船舶运营企业备案;地方 性备案包括船舶代理企业备案、船舶服务企业备 案。
《海关总署关于公布进出境和境内承运海 关监管货物的水运、空运运输工具传输数
据项的公告》
核心内容 –数据格式
海关总署公告2008年 第88号
《海关总署关于公布进出境及境内承运海关监 管货物的水运和空运运输工具电子传输报文 格式的公告》
录入 申报
报文 中转
静态管理
功能模块
电
子
H200
口
0
岸
物流
运输工具动态管理
要点三
• 添加船舶备案数据,系统自动校验录入数据是否符合 数据项定义要求,若不符则系统自动提示;如有漏填, 系统也会自动提示。所有数据项填制时都应符合相应 数据类型定义。备案数据分为必填项和选填项,添加 备案数据时,必填项不能为空,否则系统会进行提示, 并不能进行后续操作;对选填项系统只做是否符合数 据项目类型、定义校验,不符的,进行提示。对不同 监管类型的船舶,在船舶备案时需要选择相应的监管 类型,监管类型不同,则系统在船舶进/出口申报环节 以及海关审单时的要求不同,比如:选择内支线监管 类型,则在单据审核中只需提供总申报单和货物申报 单,否则需提供完整单证。
系统对外服务于运输工具动态申报企业,实现 运输工具相关申报的电子信息化;对内面向海 关运输工具监管关员和所有相关的工作人员, 规范了运输工具监管工作,加强了海关对运输 工具的监管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144号——关于调整水空运舱单管理相关事项的公告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144号——关于调整水空运舱单管理相关事项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公布日期】2019.09.12•【文号】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144号•【施行日期】2019.11.1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运输工具监管正文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144号关于调整水空运舱单管理相关事项的公告为确保"两步申报"业务改革顺利推进,切实加强海关对水运和空运进出境舱单的管理,规范数据申报,简化数据填制要求,保证数据准确,有效实施安全准入和风险防控机制,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相关物流企业应当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境运输工具舱单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第172号公布,根据海关总署令第235、240号修改)以及关于进出境舱单电子数据传输时限相关公告的规定,向海关传输舱单及相关电子数据。
已具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企业,经海关备案后使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向海关传输舱单电子数据。
二、海关对舱单电子数据传输时限进行严格检查,对超过时限传输舱单电子数据的物流企业,按照相关规定予以处罚。
三、部分水运、空运舱单数据项传输要求作如下调整:(一)《原始舱单数据项》(填制条件和填制规范见附件1、附件14、附件15)。
1."运输工具抵达关境内第一个目的港代码"" 运输工具抵达关境内第一个目的港的日期和时间""货物托运的地点或者国家代码""货物海关状态代码"调整为"主要数据"的"必填项","其他数据"的"{75}"项。
2."收货人联系号码"对应的"通讯方式类别代码"、" 通知人联系号码"对应的"通讯方式类别代码"调整为"主要数据"的"条件项".3."更改原因代码"的数据项名称调整为"变更原因代码",填制条件调整为"主要数据"和"其他数据"的"条件项".4."收货人地址(街道、邮箱)""发货人地址(街道、邮箱)""通知人地址(街道、邮箱)"的数据项名称分别调整为"收货人地址""发货人地址""通知人地址".5."国家代码"的数据项名称调整为"国家(地区)代码".6.删除"货物体积"、"托运货物价值"、"金额类型代码"、"途经的国家代码"、"前一海关单证类型代码"、"前一海关单证号"、"码头作业指令代码"、"中间承运人标识"、"中间承运人联系号码"、第40项"通讯方式类别代码"、"收货人代码"、第44项"城市名称"、第45项"省份代码"、第46项"省份名称"、第47项"邮政编码"、"收货人具体联系人名称"、"收货人具体联系人联系号码"、第53项"通讯方式类别代码"、"发货人代码"、第57项"城市名称"、第58项"省份代码"、第59项"省份名称"、第60项"邮政编码"、"拆箱人代码"、"货物交付目的地地址(街道,邮箱)"、第66项"城市名称"、第67项"省份代码"、第68项"省份名称"、第69项"邮政编码"、第70项"国家代码"、"通知人代码"、第74项"城市名称"、第75项"省份代码"、第76项"省份名称"、第77项"邮政编码"、"货物描述补充信息"、"海关手续代码"、"原产地代码"、"唯一托运编号"等数据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舱单电子数据传输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舱单电子数据传输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公布日期】1999.02.01•【文号】海关总署令[第70号]•【施行日期】1999.03.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关税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境运输工具舱单管理办法》(发布日期:2008年3月28日实施日期:2009年1月1日)废止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令(第70号)现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舱单电子数据传输管理办法》,自1999年3月1日起施行。
署长钱冠林一九九九年二月一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舱单电子数据传输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海关对舱单电子数据传输的管理,提高通关效率,便利企业办理海关手续,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是:舱单电子数据指运输工具代理人按照海关要求的格式,以电子数据交换的方式向海关传输的海运和空运载货清单数据。
运输工具代理人指经海关批准向海关传输单电子数据的船舶运输公司、航空公司或者他们的代理公司。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海关对海运和空运舱单电子数据交换的管理,但来往港澳小型船舶除外。
第四条除不可抗力外,进境船舶的代理人应当在船舶抵港后24小时内,出境船舶的代理人应当在船舶离港后72小时内,按照海关的要求将舱单电子数据传送到海关。
第五条进出境船舶代理人应当按照规定的数据格式向海关传输以下舱单电子数据:运输工具名称、运输工具编号、国籍、装货港、指运港、提(运)单号、收货人或者发货人、货物名称、货物件数和重量、集装箱号、集装箱尺寸等。
第六条进境航空器的代理人应当在到港前将舱单电子数据传输到海关。
出境航空器的代理人应当在航空器离港后24小时内将舱单电子数据传输到海关。
第七条进出境航空器的代理人应当按照规定的格式向海关传输以下舱单电子数据:航班号、进出口日期、装货港、指运港、运单号、收货人或者发货人、货物名称、货物件数和重量等。
第八条海关收到舱单电子数据后方予接受进口货物的申报和办理出口退税等有关手续。
舱单管理系统出口海运切换后-海关总署
附件2新舱单管理系统海运转关、过境出口非集装箱货类业务指导一、关于新舱单系统海运转关过境出口非集装货物运抵报告从事天津作为出境地的海运转关过境出口非集装箱货业务的监管场所,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境运输工具舱单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第172号)以及相关法规、规章的规定,向海关传输转关过境出口非集装箱货物运抵报告。
二、关于出口非集装箱货物溢短装的操作要求(一)对于出口转关货物须按以下方式办理:1、理货部门向现场海关舱单管理部门报告并且暂时不传输该票货物的理货报告电子数据,同时通知船舶代理企业对预配舱单及其相关电子数据进行修改,船舶代理企业须通知发货人或其代理人进行转关单相应的修改。
2、发货人或其代理人向现场通关部门申请反核销转关单,由现场通关部门进行相应操作,同时根据转关业务的相关规定,对转关单相关数据进行相应修改、调整;发货人或其代理人须同时提交理货部门签发的理货报告(样式见附件)。
3、由发货人或其代理人通知监管场所删除该票货物运抵报告电子数据,由监管场所经营人按实际货物实际出运情况重新发送新的运抵报告;由船舶代理企业按货物实际出运情况删改出口预配舱单电子数据。
船舶代理企业、监管场所经营人凭理货部门签发的理货报告办理相关手续。
4、预配舱单及运抵报告电子数据修正后,发货人或其代理人按货物实际出运情况向现场通关部门申请重新核销转关单,对于转关货物短装需提离监管场所或重新发送运抵报告的,现场通关部门应参照天津海关公告(2011年第3号)制发《出口货物退关通知单》;发货人或其代理人须同时提交理货部门签发的理货报告;5、发货人或其代理人通知理货部门按照实际出运情况发送理货报告,预配舱单理货正常;同时根据转关业务的相关规定,办理相关结关手续。
6、监管场所经营人凭《出口货物退关通知单》,方可准予短装转关货物提离海关监管场所或重新发送运抵报告。
(二)对于过境货物须按以下方式办理:1、理货部门向现场海关舱单管理部门报告并且暂时不传输该票货物的理货报告电子数据,同时通知船舶代理企业对预配舱单及其相关电子数据进行修改,船舶代理企业须通知过境经营人进行过境申报单相应的修改。
西部平台新舱单系统切换及使用说明(报关行)
注:具体时间表以海关正式通知为准。
报关行用户统一登录西部平台 使用系统。
新旧舱单双轨并行操作说明
新舱单正式运行操作说明
பைடு நூலகம்舱单登录使用地址
新旧舱单双轨并行测试地址: http://61.141.194.178:9080/ 用户名:用户登录门户的用户名 密码统一为:chlink123
新舱单正式运行地址: 用户名和密码为用户登录门户的用户名和密码。
咨询可统一联系CMHIT罗丽荣,电话/26858532,邮箱/lrluo@;
说明/答疑
装船单号生成时间提前到预配舱单提交船代审核时生成; 拼箱在新舱单中,码头能否收到拼箱的放行---核实码头在场,海关放行信息就会 发码头; 导入箱信息,可否在页面挂导入格式以便下载。---可以,放在平台网站下载区 导入箱信息功能使用。---需要向平台申请开通; 转关单号,可否打印在装船单上,后续查询是否可以允许查看到该信息。---可以 查询 报关预处理中的条码打印,在新舱单中是否提供,以什么字段来打印?---需要向 平台申请开通; 加、减、修改箱号,在新舱单中是如何操作的。---海关不允许加减柜。 箱来源,是否是相对必填项。---有箱号时必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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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1、使用说明 2、新旧舱单并行操作说明 3、新舱单正式运行操作说明 4、说明 5、新舱单登录使用地址
使用说明
新舱单系统分两次进行切换; <1> 新旧并行阶段:报关行在报关预处理系统的【新旧并行】主
菜单进行录单等业务操作;
<2>新舱单正式运行阶段:报关行在舱单传输系统的【出口业务】 主菜单进行录单等业务操作;
海运出口新舱单操作指引
海运出口新舱单操作指引1.概述海运出口新舱单是指对外交货时,根据海关要求填写的一份文件,用于申报货物的详细信息及相关数据,以便海关进行审核和监管。
新舱单在海关监管、安全防范、物流运输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
下面将介绍海运出口新舱单的操作指引。
2.准备工作在填写海运出口新舱单之前,需要事先准备以下文件和信息:-货物信息:包括货物名称、数量、尺寸、毛重、净重等。
-运输方式:选择适合的运输方式,如整箱、拼箱等。
-装货港口和目的港口:准确填写装货港和目的港的名称。
-装货时间和船期:选择合适的装货时间和船期。
3.填写海运出口新舱单首先打开海关官方网站或所在地海关局的网站,找到海运出口新舱单的在线填报系统,按照指引填写相关信息,包括:-运输方式:根据实际情况选择适合的运输方式。
-货物信息:填写货物名称、数量、尺寸、重量等详细信息。
-港口信息:填写装货港口和目的港口的名称。
-装货时间和船期:选择合适的装货时间和船期。
4.核对和提交5.保存和备份在提交新舱单之后,建议保存一份电子文件,并备份在本地硬盘或云端存储中,以便随时查验或修改。
6.海关审批与监管提交新舱单后,海关将进行审查和监管。
海关可以根据新舱单的信息进行税费计算、风险评估、安全防范等,并可能要求补充或修改相关信息。
7.物流运输安排在通过海关审核之后,根据新舱单的内容和要求,对货物进行包装、配载、运输等操作。
同时,根据填写的装货时间和船期,与船运公司或物流代理商进行协调和安排货物的运输工作。
8.报关手续和付款在货物运输的过程中,可能需要对货物进行报关手续,包括向海关提供相关证明文件、缴纳进出口税费等。
同时,根据合同约定,付款也需要按时进行。
以上即是海运出口新舱单操作的指引。
通过详细了解新舱单的填写内容和注意事项,可以更加顺利地进行海运出口业务,确保货物的安全和准时交付。
同时,也需要密切关注海关和物流的政策变化,及时调整和适应新的要求。
舱单管理办法
舱单管理办法舱单管理办法一、引言舱单是海关监管的重要工具之一。
为便于海关进行有效监管,加强对海关物品入出境的控制,规范化管理航运市场,并提高海关数据采集的准确性和时效性,特制定本舱单管理办法。
二、适用范围本舱单管理办法适用于所有从进出口岸口出境或入境的货物,包括但不限于集装箱、散货、机动车、船舶等。
三、提前申报1.货物发运前24小时内,承运人应准确、完整地向海关申报货物的舱单信息。
2.承运人须向海关申报的舱单信息,应当包括以下内容:货物名称、货物数量、货物规格、货物单价、总价、托运人、收货人、承运人、包装种类等。
3.承运人必须确保向海关申报的舱单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并按时提交舱单,以确保海关对货物进行有效的监管和控制。
4.在舱单信息发生变化时,承运人应及时更新舱单信息,并重新报关。
四、备案管理1.承运人应当向海关备案其航线、舱单申报方式、运输工具、运输路线等信息。
2.备案材料包括但不限于:承运人营业执照、船舶营运资质证书、船舶类型、货物品名、规格、数量、价格、托运人、收货人等相关信息。
3.承运人需定期对备案信息进行更新、修改、变更,并及时向海关报备。
五、船舶离港管理1.船舶离港30分钟前,应向海关报送舱单信息。
2.船舶离港后,如需变更舱单信息,船舶必须立即返回码头,并重新向海关报送舱单。
3.如船舶离港时未报送舱单信息或舱单信息与实际情况不符,海关将视情况对承运人进行处罚。
六、附件所涉及的附件如下:1.承运人备案材料2.舱单申报样板3.监管运输合同七、法律名词及注释1.舱单:指承运人向海关提供的货物船舶装卸清单。
2.承运人:指从事海洋运输业务并与货主订立海洋运输合同的人或机构。
3.海关:指出入境海关、海关总署及其授权的海关。
4.海关监管:指海关依法对货物进出境进行监管和管理的行为。
5.备案:指承运人向海关报备相关海运信息。
八、可能遇到的困难及解决办法1.舱单信息漏报或填报有误可能会导致货物无法顺利进出境,造成损失。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境运输工具舱单管理办法
中华⼈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境运输⼯具舱单管理办法⽬录第⼀章总则第⼆章进境舱单的管理第三章出境舱单的管理第四章舱单变更的管理第五章附则第⼀章总则第⼀条为了规范海关对进出境运输⼯具舱单的管理,促进国际贸易便利,保障国际贸易安全,根据《中华⼈民共和国海关法》(以下简称《海关法》)以及有关法律、⾏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条本办法所称进出境运输⼯具舱单(以下简称舱单)是指反映进出境运输⼯具所载货物、物品及旅客信息的载体,包括原始舱单、预配舱单、装(乘)载舱单。
进出境运输⼯具载有货物、物品的,舱单内容应当包括总提(运)单及其项下的分提(运)单信息。
第三条海关对进出境船舶、航空器、铁路列车以及公路车辆舱单的管理适⽤本办法。
第四条进出境运输⼯具负责⼈、⽆船承运业务经营⼈、货运代理企业、船舶代理企业、邮政企业以及快件经营⼈等舱单电⼦数据传输义务⼈(以下统称“舱单传输⼈”)应当按照海关备案的范围在规定时限向海关传输舱单电⼦数据。
海关监管场所经营⼈、理货部门、出⼝货物发货⼈等舱单相关电⼦数据传输义务⼈应当在规定时限向海关传输舱单相关电⼦数据。
对未按照本办法规定传输舱单及相关电⼦数据的,海关可以暂不予办理运输⼯具进出境申报⼿续。
因计算机故障等特殊情况⽆法向海关传输舱单及相关电⼦数据的,经海关同意,可以采⽤纸质形式在规定时限向海关递交有关单证。
第五条海关以接受原始舱单主要数据传输的时间为进⼝舱单电⼦数据传输时间;海关以接受预配舱单主要数据传输的时间为出⼝舱单电⼦数据传输的时间。
第六条舱单传输⼈、监管场所经营⼈、理货部门、出⼝货物发货⼈应当向其经营业务所在地直属海关或者经授权的⾪属海关备案。
舱单传输⼈办理备案⼿续时,应当向海关提交下列⽂件:(⼀)《备案登记表》(附件1);(⼆)提(运)单和装货单的样本;(三)企业印章以及相关业务印章的印模;(四)⾏政主管部门核发的许可证件或者资格证件的复印件;(五)海关需要的其他⽂件。
出口新舱单切换测试的总结——供货代操作备忘
出口新舱单切换测试的总结——供货代操作备忘为进一步加强水运出境舱单管理,严格落实海关总署《监管司科技司关于全面开展水运、空运、公路舱单管理系统及运输工具管理系统切换上线工作的通知》(监管函〔2014〕37号),海关决定自6月9日起在镇海、梅山海关切换启用水运出境舱单管理系统,结合之前的测试,现将新舱单的一些功能和在新舱单系统运行时可能会出现的一些问题告知如下,请各家订舱货代在实际操作中注意防范。
一、新预配舱单1.预配舱单必须符合新舱单电子数据格式及报文格式,详见《海关总署公告2010年第70号》(网址:)和《海关总署公告2010年第77号》(网址:。
2.正式切换后,报关就以新预配舱单相关联,若是由于预配舱单问题无法报关,请先查询预配舱单是否有错误,包括格式错误,功能错误,修改及删除原因代码错误等。
预配舱单是否发送成功及错误原因,查询地址不同于老预配舱单,查询请登陆我司班轮在线——出口管理——新舱单查询,报文状态处可按生成出错进行筛选。
也可查询电子口岸,使用企业管理员账号登录八达通--海关新舱单查询---预配舱单查询。
3.不明错误原因请见文件“目前外围系统货代报文直接转海关新舱单预配报文特殊处理”,各数据项填写错误和各项代码请参照第一条海关总署公告。
4. 预配舱单的修改,只需发送舱单修改报文。
修改报文必须有修改功能和修改原因的代码。
如果货物未报关,可以直接发送舱单修改报文;如果货物已报关,需要报关员先对报关单删单后,再发送舱单修改报文。
修改数据项仅适用于件数,毛重,品名等次要数据的修改,若涉及船名航次,提单号,箱号不能修改舱单,必须发送舱单删除报文,删除原预配舱单后再发送新的新增报文。
涉及拼箱分票的修改,发送需要修改的单票修改报文即可,无需修改所有分票。
需要注意的是,由于海关新舱单系统还不完善,箱封号的修改报文(只要是指箱数变更,即多箱号改为少箱号或少箱号改为多箱号)系统也会自动审核通过,但海关系统实际并不更新,请务必注意这点,切勿发送有关箱号的修改报文。
海关总署关于调整公路进出境运输工具及货运舱单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
海关总署关于调整公路进出境运输工具及货运舱单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公布日期】2020.09.30•【文号】海关总署公告2020年第113号•【施行日期】2020.12.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运输工具监管正文海关总署公告2020年第113号关于调整公路进出境运输工具及货运舱单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为切实加强公路进出境运输工具及货运舱单管理,进一步规范相关电子数据申报传输要求,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关于数据项、填制规范相关企业应当严格按照有关规定,以及本公告关于公路进出境运输工具及货运舱单电子数据的数据项、填制规范(见附件1至13)的要求,向海关申报传输公路进出境运输工具和货运舱单电子数据。
二、关于货物运输批次号货物运输批次号是公路运输工具载运货物、物品进出境的标识号。
同一公路运输工具一次进出境时可对应多份总运单,并使用同一货物运输批次号;同一总运单项下的货物、物品,需多辆公路运输工具载运时,应当使用同一货物运输批次号,并同时进出境。
三、关于舱单传输单元舱单及相关电子数据传输人应当以总运单为单元,一次性传输原始舱单或预配舱单的主要电子数据和其他电子数据。
四、关于进境承运确报进境承运确报增加“途经国或途经地区”“司乘人员人数”“司乘人员健康状况”“是否有预防接种”数据项。
运输工具负责人应当以进境承运确报电子数据方式一次性传输运输工具预、确报及公路车辆进境申报单电子数据。
运输工具进境承运确报电子数据需删除时,应当以货物运输批次号为单元进行删除。
五、关于出境承运确报运输工具负责人应当以出境承运确报电子数据方式一次性传输装载舱单电子数据、运输工具出境确报、公路车辆出境申报单电子数据。
运输工具出境承运确报电子数据需删除时,应当以货物运输批次号为单元进行删除。
六、关于过境货物舱单及相关电子数据传输人应当按照有关规章规定传输过境货物舱单及相关电子数据。
海关总署关于水空运进出境运输工具及其载运货物、物品舱单申报传输时限的规定
海关总署关于水空运进出境运输工具及其载运货物、物品舱单申报传输时限的规定一、进出境船舶(包括来往香港、澳门小型船舶)及其载运货物、物品舱单(一)进出境船舶负责人应当在下列时限,以电子数据形式向海关申报运输工具动态:1. 预报动态。
载有货物、物品的进出境船舶,应当在原始舱单或预配舱单主要数据传输以前;未载有货物、物品的进出境船舶,应当在抵、离港之前。
2. 确报动态。
进境确报动态应当在进境船舶抵港以前;出境确报动态应当在出境船舶驶离时。
3. 抵港报。
进境船舶抵达锚地或直接靠泊时;出境船舶不设置(无)抵港报。
4.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船舶进境(港)申报单》电子数据,在进境船舶驶达锚地或直接靠泊时;《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船舶出境(港)申报单》电子数据,在出境船舶驶离锚地或直接离泊时。
(二)舱单传输人应当在下列时限,以电子数据形式向海关传输进出口货物、物品舱单电子数据:1. 进境集装箱船舶,在货物、物品开始装船的24小时以前;经境外港口转运的集装箱货物、物品,在最后一个境外转运港装船的24小时以前。
出境集装箱船舶,在货物、物品装船的24小时以前。
2. 进境非集装箱船舶,在抵达境内第一目的港的24小时以前;航程24小时以内的,抵达境内第一目的港前。
出境非集装箱船舶,在开始装载货物、物品的2小时以前。
3. 进境船舶同时装载集装箱、非集装箱货物和物品的,应当按照第1、2项分别传输;出境船舶同时装载集装箱、非集装箱货物和物品的,应当按照第1、2项分别传输。
4. 进境客货班轮(航程24小时以下),在开始装载货物、物品的2小时以前;出境客货班轮,在开始装载货物、物品的2小时以前。
5. 进境的其他短途船舶(航程24小时以下),在开始装载货物、物品的4小时以前;出境的其他短途船舶(航程24小时以下),在开始装载货物、物品的4小时以前。
6. 调拨进境的空箱,在船舶抵达目的港以前;调拨出境的空箱,在空箱装船的2小时以前。
7. 货物、物品在境内港口转运时,应当在进境船舶抵达卸货港前;转运出境的货物、物品,在转运出境装船2小时以前。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境运输工具舱单管理办法(2018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境运输工具舱单管理办法(2018修正)【法规类别】进出境货物监管【发文字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第240号令【发布部门】海关总署【发布日期】2018.05.29【实施日期】2018.07.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部门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境运输工具舱单管理办法(二○○八年三月二十八日海关总署令第172号发布根据2017年12月20日海关总署令第235号公布的《海关总署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8年5月29日海关总署第240号令《海关总署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海关对进出境运输工具舱单的管理,促进国际贸易便利,保障国际贸易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以下简称《海关法》)以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进出境运输工具舱单(以下简称舱单)是指反映进出境运输工具所载货物、物品及旅客信息的载体,包括原始舱单、预配舱单、装(乘)载舱单。
进出境运输工具载有货物、物品的,舱单内容应当包括总提(运)单及其项下的分提(运)单信息。
第三条海关对进出境船舶、航空器、铁路列车以及公路车辆舱单的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进出境运输工具负责人、无船承运业务经营人、货运代理企业、船舶代理企业、邮政企业以及快件经营人等舱单电子数据传输义务人(以下统称“舱单传输人”)应当按照海关备案的范围在规定时限向海关传输舱单电子数据。
海关监管作业场所经营人、理货部门、出口货物发货人等舱单相关电子数据传输义务人应当在规定时限向海关传输舱单相关电子数据。
对未按照本办法规定传输舱单及相关电子数据的,海关可以暂不予办理运输工具进出境申报手续。
因计算机故障等特殊情况无法向海关传输舱单及相关电子数据的,经海关同意,可以采用纸质形式在规定时限向海关递交有关单证。
第五条海关以接受原始舱单主要数据传输的时间为进口舱单电子数据传输时间;海关以接受预配舱单主要数据传输的时间为出口舱单电子数据传输的时间。
舱单管理办法
舱单管理办法概述船舶进出口货物必须提交舱单,对进出口货物进行监管和管理。
舱单管理办法是指商务部、海关总署制定的对进出口货物的舱单内容和提交材料要求的严格管理办法,也是保障海关缉查工作,提高口岸通关效率的重要手段。
本文将从舱单的定义、功能、内容、提交和制作等方面,详细介绍舱单管理办法。
舱单的定义和功能舱单,即船舶货物装载清单,是进出口货物在相关海事管理机构中逐一列举后登记的清单。
它的主要功能是为海关监管、统计、评估货物信息和满足海上保险、解决海上争议提供重要依据。
舱单是进出口货物直接与海关对接的窗口,是海关进出口管理、海关缉私、口岸安全等工作的重要依据。
舱单内容舱单内容包括:货物基本信息•货物名称•原产国/地区•数量、重量、体积、包装方式或规格型号•值(货价)•箱量、尺寸和代码•货物状态、货物存放的船舱和位置信息•航行方向和航行轨迹•船名、期开航次、起运港和目的港报关单信息•报关单号•录入时间其他信息•装卸船日志、海运单证等舱单提交必须提交的舱单进出口现场办理船舶载货进出口时,必须提交的舱单有:•进口的货物由境外出口公司提交舱单•出口的货物由境内出口公司和货主提交舱单提交舱单的时间和用途•出口货物:装船前48小时内提交舱单;舱单用途为海关监管核销和海关缉私查验等;•进口货物:提前向船东缴纳费用的货物在提单核发后3天内提交舱单;义务不属于提前向船东缴纳费用的货物在离岸24小时内提交舱单。
舱单制作舱单制作单位舱单的制作单位可以是货物承运人或其代表、船舶代理等单位。
境外几乎所有口岸的码头管理部门都为船舶企业服务,提供了舱单制作及自动化处理等服务。
舱单的制作要求舱单的制作要求如下:•准确无误、真实、完整、清晰•舱单内容全部英文•舱单版式符合外贸(海关)法规要求结论舱单是海关缉私、海关统计货物信息和文书审核不可或缺的工具,负责督导承运人、船东等执行有关船舶装卸和货物进出口的海关法规,并监督作业过程中的安全问题,是海洋运输业中重要的管理手段。
海运出口新舱单操作指引
海运出口新舱单操作指引一、新舱单切换后出口通关模式新舱单系统切换后出口模式发生的最大变化表现为:原来凭报关单电子放行数据装船改为凭装载舱单电子数据装船,也就是说,报关行刷卡申报并放行报关单后,须及时查询预配舱单是否放行,装载舱单是否发送,以保证货物顺利出运。
这就要求报关行及时扭转观念,把装载舱单放行作为货物的实际放行依据,密切关注装载舱单状态。
出口货物报关申报流程如下:第一步:舱单传输人传输预配舱单;第二步:监管场所传输运抵报告;第三步:报关单刷卡申报(双A、A类企业可在有预配无运抵情况下提前申报);第四步:报关单放行后预配舱单提单放行;第五步:舱单传输人传输装载舱单;第六步:码头凭装载舱单电子放行信息装船;第七步:理货部门传输理货报告;第八步:报关单结关。
出口申报整体流程中需要注意的问题:通过物流信息平台(/用户名密码均为sdeport)1、“综合查询-舱单数据查询”模块,输入IMO号(船舶编号)或船名、航次、提单号,查询该预配舱单提单号项下集装箱数是否完整,集装箱号是否准确;2、“综合查询-舱单数据查询”模块,输入IMO号或船名、航次、集装箱号,查询该集装箱项下预配舱单是否完整准确,有无垃圾预配舱单,如果有因故不能申报的预配舱单或者垃圾预配舱单,请在刷卡申报报关单前及时联系舱单传输人删除;3、“综合查询-运抵报告查询”模块,输入IMO号或船名、航次、集装箱号,查询运抵报告状态。
4、“综合查询-出口舱单信息查询”模块,输入IMO号、提单号,可查询该提单项下的总分单信息、船舶信息、预配舱单、运抵报告、提单放行、出口装载、出口理货等数据。
在报关行申报过程中,应充分使用该网站,查询自己需要的信息,如有异常,请及时联系数据传输人核查。
二、预配舱单的传输、修改和删除(一)预配舱单的传输。
传输时间:预配舱单应在装船前24小时向海关发送;传输人:船舶运输企业传输预配舱单总提单电子数据、装载舱单电子数据;无船承运人可以传输预配舱单分提单电子数据;受委托的船舶代理企业可以传输预配舱单总提单、分提单和装载舱单电子数据。
海关总署公告2008年第54号--关于公布进出境水运和空运运输工具货运舱单等电子数据格式
海关总署公告2008年第54号--关于公布进出境水运和空运运输工具货运舱单等电子数据格式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公布日期】2008.08.15•【文号】海关总署公告2008年第54号•【施行日期】2008.08.1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海关综合规定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海关总署公告2010年第70号--调整进出境水运和空运运输工具货运舱单等电子数据格式(发布日期:2010年11月23日,实施日期:2011年1月1日)废止海关总署公告(2008年第54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境运输工具舱单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第172号)的规定,海关总署制定了进出境水运和空运运输工具货运舱单等电子数据格式,包括《原始舱单数据项》(见附件1)、《理货报告数据项》和《分拨货物、物品理货报告数据项》(见附件2)、《分拨货物、物品申请数据项》和《疏港分流申请数据项》(见附件3)、《运抵报告数据项》和《疏港分流货物、物品运抵报告数据项》(见附件4)、《装箱清单数据项》(见附件5)、《预配舱单数据项》(见附件6)、《装载舱单数据项》(见附件7),现予以公布。
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二○○八年八月十五日附件1注:1、“必填”=必须填报;2、“选填”=可以填报;3、“条件”=根据是否符合要求填报;4、“--”=可以不填报;5、“*”=可以根据对应的其他数据相关栏目的填报要求,在主要数据项填报时一并提前填报。
附件2附件3附件4附件5装箱清单数据项附件6"注:1、“必填”=必须填报;2、“选填”=可以填报;3、“条件”=根据是否符合要求填报;4、“--”=可以不填报;5、“*”=可以根据对应的其他数据相关栏目的填报要求,在主要数据项填报时一并提前填报。
"附件7。
海关总署2017 56
海关总署公告2017年第56号(关于调整水空运进出境运输工具、舱单监管相关事项的公告)为确保全国通关一体化改革的顺利推进,切实加强海关对水运和空运进出境运输工具及其所载货物、物品的管理,规范数据申报传输,保证数据完整准确,有效实施安全准入和风险防控机制,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相关物流企业应当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境运输工具监管办法》(海关总署令第196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境运输工具舱单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第172号)以及本公告关于进出境运输工具和舱单电子数据申报传输时限、数据项、填制规范的规定,向海关申报传输进出境运输工具和舱单电子数据。
已具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企业,经海关备案后使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向海关传输进出境运输工具和舱单电子数据。
二、进出境航空器地面代理企业应当按照海关总署令第196号、海关总署公告2008年101号有关规定办理海关备案手续,并填写《进出境航空器地面代理企业备案表》(见附件38)。
进出境运输工具负责人、服务企业、地面代理企业的相关信息在海关备案后发生变动的,应当在发生变动后10个工作日内,凭《备案变更表》(详见海关总署公告2010年79号附件7)及相关资料,向海关办理相关备案信息变更手续。
三、开启水空舱单管理系统传输时限开关,检验舱单电子数据传输入库时间与装船时间(水运)、抵达境内第一目的港(空运)的时间差,是否在海关规定的时限范围内。
四、《空运运输工具备案数据项》中增加“共享航班号”作为选填项(填制条件和填制规范见附件24及附件36)。
五、部分水运、空运舱单数据项传输要求调整如下:(一)《原始舱单数据项》中“装货地代码”、“发货人代码”、“收货人名称”、第61项“国家代码”、“发货人联系号码”、第63项“通讯方式类别代码”调整为“主要数据”的“必填项”,“其他数据”的“--”项;“收货人代码”、第48项“国家代码”、“收货人联系号码”、“收货人具体联系人名称”、“收货人具体联系人联系号码”、“通知人联系号码”、调整为“主要数据”的“条件”项,“其他数据”的“--”项(填制条件和填制规范见附件1、附件35及附件37)。
公路舱单规程
精心整理中国电子口岸预录入4.0改进版公路舱单系统操作手册中国电子口岸数据中心目录第一篇前言公路舱单系统是H2010工程重点项目,属于物流监控系统的组成部分之一,是继海运、空运新舱单系统之后总署组织建设的又一大型口岸物流信息综合管理系统。
海关希望通过该系统的实施,实现对公路舱单数据的规范管理,建立全国统一的公路进出口舱单管理平台,实现公路进出口舱单及相关单证的企业规范化申报,实现海关的接3第二篇具体操作流程第一章如何进入公路舱单子系统作员申报的数据自动电子签名、加密。
另外,在登陆中国电子口岸预录入系统时,如果连续三次密码输入错误,则企业的IC 卡或IKEY卡会被锁死,企业需联系当地数据分中心进行解锁。
所以连续两次密码输入错误后,最好先退出本系统然后重新进入登陆页面再输入密码,以防IC卡或IKEY卡被锁死。
第二章系统使用说明2.1业务概要电子口岸公路舱单申报系统包括如下单证的录入申报功能:原始舱单、预配舱单、理货报告、车辆进出境确报、装箱清单、运抵报告、落装申请、落装改配等。
其中:告知海关确切的抵达时间。
(3)理货报告已向海关备案的公路理货部门或者海关监管场所经营人(舱单相关传输人应向其经营业务所在地直属海关或者经授权的隶属海关备案)应当在公路进境车辆卸载货物、物品完毕后的6小时以内以电子数据方式向海关提交理货报告。
对于货到报关的货物,理货报告审批通过后,可以进行进口报关单的申报。
(4)落装申请5进境某票提运单的货物因特殊原因未能装载到原车辆上进境,舱单传输人应当向海关提交落装申请。
(5)落装改配申请对于已办理落装手续的货物,如需改装其他车辆进境,舱单传输人应当向海关提交改配申请,经海关审批通过后再办理其他后续手续。
出口业务流程描述:(1)装箱清单(仅限于经公路运输的集装箱货物,根据当地海关要求申报)(6)落装申请出境某票提运单的货物因特殊原因未能装载到原车辆上出境,舱单传输人应当向海关提交落装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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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舱单管理系统海运转关、过境出口非集
装箱货类业务指导
一、关于新舱单系统海运转关过境出口非集装货物运抵报告
从事天津作为出境地的海运转关过境出口非集装箱货业务的监管场所,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境运输工具舱单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第172号)以及相关法规、规章的规定,向海关传输转关过境出口非集装箱货物运抵报告。
二、关于出口非集装箱货物溢短装的操作要求
(一)对于出口转关货物
须按以下方式办理:
1、理货部门向现场海关舱单管理部门报告并且暂时不传输该票货物的理货报告电子数据,同时通知船舶代理企业对预配舱单及其相关电子数据进行修改,船舶代理企业须通知发货人或其代理人进行转关单相应的修改。
2、发货人或其代理人向现场通关部门申请反核销转关单,由现场通关部门进行相应操作,同时根据转关业务的相关规定,对转关单相关数据进行相应修改、调整;发货人或其代理人须同时提交理货部门签发的理货报告(样式见附
3、由发货人或其代理人通知监管场所删除该票货物运抵报告电子数据,由监管场所经营人按实际货物实际出运情况重新发送新的运抵报告;由船舶代理企业按货物实际出运情况删改出口预配舱单电子数据。
船舶代理企业、监管场所经营人凭理货部门签发的理货报告办理相关手续。
4、预配舱单及运抵报告电子数据修正后,发货人或其代理人按货物实际出运情况向现场通关部门申请重新核销转
关单,对于转关货物短装需提离监管场所或重新发送运抵报告的,现场通关部门应参照天津海关公告(2011年第3号)制发《出口货物退关通知单》;发货人或其代理人须同时提交理货部门签发的理货报告;
5、发货人或其代理人通知理货部门按照实际出运情况发送理货报告,预配舱单理货正常;同时根据转关业务的相关规定,办理相关结关手续。
6、监管场所经营人凭《出口货物退关通知单》,方可准予短装转关货物提离海关监管场所或重新发送运抵报告。
(二)对于过境货物
须按以下方式办理:
1、理货部门向现场海关舱单管理部门报告并且暂时不传输该票货物的理货报告电子数据,同时通知船舶代理企业对预配舱单及其相关电子数据进行修改,船舶代理企业须通知
过境经营人进行过境申报单相应的修改。
2、过境经营人向现场通关部门申请反核销过境申报单对应的预配舱单,由现场通关部门进行相应操作,同时根据过境业务的相关规定,对溢短装货物进行相应处置;经办人或其代理人须同时提交理货部门签发的理货报告。
(过境申报单无修改功能,只能作废。
需联系进境地海关是否同意按实际重量重新申报)
3、由过境经营人通知监管场所删除该票货物运抵报告电子数据,由监管场所经营人按实际货物实际出运情况重新发送新的运抵报告;由船舶代理企业按货物实际出运情况删改出口预配舱单电子数据。
船舶代理企业、监管场所经营人凭理货部门签发的理货报告办理相关手续。
4、预配舱单及运抵报告电子数据修正后,过境经营人按货物实际出运情况向现场通关部门申请重新核销过境申报单对应的预配舱单。
5、过境经营人通知理货部门按照实际出运情况发送理货报告,预配舱单理货正常。
三、出口非集装箱货物退关业务办理
(一)对于已到货核销转关货物
须按以下方式办理:
1、发货人或其代理人应向现场通关部门申请办理转关退运手续,现场通关部门应根据转关业务的相关规定,同时参
照天津海关公告(2011年第3号),凭《出口货物在库/港证明》办理转关退运手续,同时制发《出口货物退关通知单》。
2、监管场所经营人凭《出口货物退关通知单》,方可准予退关转关货物提离海关监管场所或重新发送运抵报告。
3、如果相关货物已发送预配舱单、运抵报告的,船舶代理人、监管场所经营人须及时删除相关货物的预配舱单、运抵报告。
(二)对于未到货核销转关货物
可按以下两种方式办理:
1、可先办理到货核销手续,然后按照上款规定内容办理相应手续。
2、由发货人或其代理人向启运地海关提出申请,由启运地海关作废转关单,删除报关单,并正式函告出境地隶属海关,由出境地隶属海关转关货物到货实际核查部门参照天津海关公告(2011年第3号),凭《出口货物在库/港证明》办理转关退关手续,制发《出口货物退关通知单》;监管场所经营人凭《出口货物退关通知单》,方可准予退关转关货物提离海关监管场所或重新发送运抵报告;如果相关货物已发送预配舱单、运抵报告的,船舶代理人、监管场所经营人须及时删除相关货物的预配舱单、运抵报告。
(三)对于过境货物
须按以下方式办理:
1、过境经营人应向现场通关部门申请办理相关手续,现场通关部门应根据过境业务相关规定,同时参照天津海关公告(2011年第3号),凭《出口货物在库/港证明》办理相关手续;对于已核销预配舱单的,现场通关部门应同时反核销预配舱单。
2、如果相关货物已发送预配舱单、运抵报告的,船舶代理人、监管场所经营人须及时删除相关货物的预配舱单、运抵报告。
四、出口非集装箱货物转船改配业务办理
(一)对于已到货核销转关货物
可按以下方式办理改配手续:
1.船舶代理企业须申报货物拟改配船舶的出口预配舱单(整船或部分提单皆可,不得申报拟改配的预配舱单),使系统中存在拟改配的船舶信息(在一条船只有一条预配舱单的情况下,企业船舶代理须先发一条新船的虚拟预配舱单,待改配工作完成后再行删除)。
然后船舶代理企业发送水运出口直接改配报文,如申报数据无误,系统自动接受改配并将原船舶项下的预配舱单转移到新船项下;
2.新舱单系统完成舱单改配后,船舶代理企业须制发《舱单变更申请表》(见附件),交由发货人或其代理人办理相关转关单的改单手续时使用。
3.发货人或其代理人须及时办理相关转关单的改单手续,现场通关部门凭《舱单变更申请表》办理相关转关单的“更改提运单”操作,操作中运输工具名称需要填写运输工具
编号,即UN+IMO号(七位数字)。
4.上述改配货物需要变更监管场所的,应参照天津海关公告(2011年第3号)的相关规定,在办理海关手续所应提交的单证中,增加随附《出口货物转船通知单》。
(二)对于未到货核销转关货物
可按以下方式办理改配手续:
1、如果相关货物尚未发送预配舱单、运抵报告,由发货人或其代理人联系船代公司、监管场所按改配后的船舶信息发送预配舱单、运抵报告,之后由海关现场通关部门正常办理转关到货核销及后续相关手续。
2、如果相关货物已发送预配舱单、运抵报告,由发货人或其代理人联系船代公司、监管场所按改配后的船舶信息删改预配舱单、运抵报告,之后由海关现场通关部门正常办理转关到货核销及后续相关手续。
(三)对于已核销预配舱单的过境货物
按以下方式办理改配手续:
1、过境经营人向现场通关部门申请反核销过境转关单对应的预配舱单,由现场通关部门照天津海关公告(2011年第3号),凭《出口货物在库/港证明》办理相关手续;改配货物需要变更监管场所的,现场通关部门应参照天津海关公告(2011年第3号)的相关规定,同时制发《出口货物转船通知单》。
2、由过境经营人通知监管场所删除该票货物运抵报告电子数据,由监管场所经营人按实际货物实际出运情况重新发
送新的运抵报告;由船舶代理企业按货物实际出运情况删改出口预配舱单电子数据。
4、预配舱单及运抵报告电子数据修正后,过境经营人按货物实际出运情况向现场通关部门申请重新核销过境申报
单对应的预配舱单。
(四)对于未核销预配舱单的过境货物
按以下方式办理改配手续:
1、如果相关货物尚未发送预配舱单、运抵报告,由过境经营人联系船代公司、监管场所按改配后的船舶信息发送预配舱单、运抵报告,之后由海关现场通关部门正常办理预配舱单核销及后续相关手续。
2、如果相关货物已发送预配舱单、运抵报告,由过境经营人联系船代公司、监管场所按改配后的船舶信息删改预配舱单、运抵报告,之后由海关现场通关部门正常办理预配舱单核销及后续相关手续。
五、有关说明
(一)转关、过境监管场所经营人须加强对转关、过境货物的实际监管,删除原运抵报告,收到删除成功回执后,方可根据《出口货物退关通知单》准予相关货物提离海关监管场所或重新发送运抵报告,《出口货物退关通知单》、运抵报告删除回执监管场所须保存三年;对于改配货物需要变更监管场所的,监管场所应参照天津海关公告(2011年第3号)的相关规定,凭《出口货物转船通知单》办理货物相关监管手续,《出口货物转船通知单》监管场所须保存三年。
(二)本业务指导中的理货部门,目前是指天津外轮理货有限公司与天津中联理货有限公司。
(三)本业务指导与天津海关公告(2011年第3号、2014年第14号)及其他相关公告、规定不符之处,须按本业务指导内容操作。
附件:1、《理货报告》
2、《舱单变更申请表》
舱单变更申请表
海关编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