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劳务派遣中的处理劳动合同争议
劳务派遣合同纠纷案例及分析(二)
劳务派遣合同纠纷案例及分析(二)近年来,劳动力市场的快速发展和劳动力供需的不平衡,劳务派遣合同纠纷案件也日益增多。
本文将通过一个劳务派遣合同纠纷案例,对其中的争议点进行分析,为广大劳动者和用工单位提供一些借鉴。
案例背景:某公司A为了适应市场的变化和节约用工成本,与劳务派遣公司B签订了一份劳务派遣合同。
根据合同,公司A将部分员工派遣给公司B,由公司B对这些员工进行管理和发放工资。
然而,在执行过程中,公司A与公司B发生了合同纠纷。
争议点一:派遣工人身份认定根据《劳务派遣暂行规定》,劳务派遣是指劳务派遣单位根据用工单位的用工需求,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将人员派遣到用工单位从事劳动,并支付劳动报酬的行为。
然而,在本案中,公司A 认为公司B并未将员工真正派遣到用工单位,而只是将员工视为自己的劳动力资源,由自己来进行管理。
因此,公司A主张劳动关系应该建立在公司B和员工之间,而非公司A和员工之间。
根据劳动争议处理方式的规定,劳务派遣关系应该成立在派遣单位与职工之间。
如果公司A的主张成立,那么公司A与员工之间的劳动关系将不存在,也就不能成立劳务派遣合同。
然而,根据合同签署的内容和实际执行情况,公司A在某种程度上参与了对员工的管理和控制,并支付了一定的劳动报酬给公司B。
因此,应当认定公司A与员工之间存在劳务派遣关系。
争议点二:劳动报酬支付责任在劳务派遣合同中,公司A与公司B明确约定了对员工的劳动报酬支付责任。
然而,在实际执行过程中,公司A未按时向公司B 支付劳动报酬,并且公司B也未能及时支付给员工。
因此,员工要求公司A承担相应的劳动报酬支付责任。
根据《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的规定,劳务派遣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将劳动报酬支付给劳动者。
因为公司A作为用工单位在实际中扮演了一定的角色,应当与公司B承担连带责任,共同支付员工的劳动报酬。
总结及建议:通过对上述案例的分析,可以得出以下结论:首先,劳务派遣合同案件中存在较多的争议点,需要在合同签订之前尽量明确各方的权利和责任,以避免后续的纠纷发生。
劳务派遣合同中的劳务关系
一、劳务派遣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的劳务关系1. 劳务派遣单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是劳务派遣合同中的核心关系。
劳务派遣单位作为用人单位,承担着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支付劳动报酬、缴纳社会保险等义务。
2. 劳务派遣单位应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与劳动者签订两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并在劳动者无工作期间按月支付最低工资标准。
3. 劳务派遣单位与劳动者发生劳动争议时,应通过劳动仲裁或诉讼途径解决。
二、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之间的劳务关系1. 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签订劳务派遣协议,约定派遣岗位、人员数量、派遣期限、劳动报酬、社会保险费数额与支付方式及违约责任等。
2. 劳务派遣协议属于民事劳务派遣服务合同,不确立劳动关系。
双方发生争议时,可通过协商、调解或民事诉讼途径解决。
3. 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在履行劳务派遣协议过程中,应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确保派遣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三、用工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的劳务关系1. 虽然用工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之间不存在劳动法意义上的劳动关系,但双方仍存在一定的权利义务关系。
用工单位应遵守国家劳动标准,保障派遣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2. 用工单位在使用派遣员工前,必须确认其与劳务派遣单位签订有劳动合同,避免形成事实劳动关系。
3. 用工单位不得直接开除和辞退被派遣员工,应将员工退回劳务派遣单位。
同时,用工单位也不能接受被派遣员工辞职,应将其退回劳务派遣单位。
4. 劳务派遣员工与用工单位之间的劳动关系认定,在合同到期后,若劳动者仍在用工单位工作,可视为与用工单位建立事实劳动关系。
总之,劳务派遣合同中的劳务关系涉及三方当事人,即劳务派遣单位、劳动者和用工单位。
在处理劳务派遣关系时,各方应遵循法律法规,确保派遣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维护劳务派遣市场的健康发展。
同时,加强对劳务派遣合同的监管,规范劳务派遣行为,有利于促进我国劳动力市场的健康发展。
《劳动(合同)法》中关于劳务派遣的相关规定
劳动合同法中关于劳务派遣的相关规定1. 引言劳动合同法是的一部法律,旨在保障劳动者的权益,规范劳动关系。
劳务派遣是劳动关系的一种形式,也是近年来劳动市场上的重要特点之一。
本文将就《劳动合同法》中关于劳务派遣的相关规定进行阐述。
2. 劳务派遣的定义劳务派遣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务派遣单位之间订立的劳务派遣协议,通过劳务派遣单位向用工单位派遣劳动者,由用工单位在自己的组织和领导下对派遣劳动者履行用工职责。
3. 劳务派遣的条件和限制《劳动合同法》对劳务派遣设置了一些条件和限制以保护劳动者的权益。
是其中的一些规定:•劳务派遣只能用于临时性、辅助性或替代性工作,不得用于用人单位正常经营活动的核心业务;•劳务派遣期限原则上不得超过两年,但根据用工单位需求的特殊情况,可以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延长;•劳务派遣期满后,劳务派遣工作已经成为用工单位正常用工的,应当与派遣单位解除劳动关系,与用工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劳务派遣单位应当向被派遣劳动者支付与用工单位同等的劳动报酬,确保他们的工资福利不受影响;•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为被派遣劳动者购买社会保险,包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
这些限制和条件旨在避免劳务派遣的滥用和劳动者权益的损害。
4. 劳务派遣的解雇和补偿《劳动合同法》对劳务派遣工人的解雇和补偿也做出了规定。
是其中的一些规定:•用工单位与劳务派遣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按照双方约定支付经济补偿;•用工单位与劳务派遣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未约定经济补偿的,依照用工单位和劳务派遣单位的实际合同履行情况,确定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用工单位与劳务派遣单位解除劳动合同造成劳务派遣工人因此失业的,劳务派遣单位应当对其进行再就业或者失业保险金的支付。
这些规定以保障劳务派遣工人在解雇时能够获得合理的补偿,并提供再就业机会或失业保险金。
5. 劳务派遣的监督与纠纷处理为了确保劳务派遣的合法性和规范性,劳动行政部门会对劳务派遣单位进行监督检查,同时也会接受劳务派遣工人的投诉和举报。
劳务派遣合同案由解析
一、案由概述劳务派遣合同是指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签订的劳动合同,以及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签订的劳务派遣协议。
劳务派遣合同案由是指因劳务派遣合同所引发的争议,主要包括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之间的劳动合同纠纷,以及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之间的劳务派遣协议纠纷。
二、案由类型1. 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之间的劳动合同纠纷(1)未签订劳动合同:劳务派遣单位未与被派遣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违反《劳动合同法》规定。
(2)拖欠工资:劳务派遣单位拖欠被派遣劳动者的工资,侵犯劳动者合法权益。
(3)解除劳动合同:劳务派遣单位违法解除与被派遣劳动者的劳动合同,导致劳动者失业。
(4)社会保险缴纳:劳务派遣单位未按规定为被派遣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侵害劳动者权益。
2. 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之间的劳务派遣协议纠纷(1)派遣岗位和人员数量:劳务派遣单位未按照协议约定派遣岗位和人员数量,影响用工单位的生产经营。
(2)派遣期限:劳务派遣单位未按照协议约定派遣期限,导致用工单位无法按时完成工作任务。
(3)劳动报酬:劳务派遣单位未按照协议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损害用工单位利益。
(4)社会保险缴纳:劳务派遣单位未按照协议约定缴纳社会保险,影响用工单位缴纳社会保险。
三、案由解析1. 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之间的劳动合同纠纷(1)法律依据:《劳动合同法》第10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2)责任承担:劳务派遣单位未签订劳动合同,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包括支付劳动者双倍工资、赔偿金等。
(3)维权途径:劳动者可以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 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之间的劳务派遣协议纠纷(1)法律依据:《劳动合同法》第58条规定,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与用工单位订立劳务派遣协议。
(2)责任承担:劳务派遣单位未履行协议约定,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包括支付违约金、赔偿损失等。
(3)维权途径:用工单位可以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劳务派遣的合同发生劳务关系纠纷怎么处理
劳务派遣的合同发生劳务关系纠纷怎么处理劳务派遣是常见的一种用工方式,劳务派遣一般适用一些有旺季谈季的行业,在生活旺季时,由劳务派遣公司将劳动者派遣到用人单位工作,那么劳务派遣的合同发生劳务关系纠纷如何处理?我整理相关知识,希望对大家有帮助。
一、劳务派遣的合同发生劳务关系纠纷怎么处理劳务派遣中属于劳动关系不是劳务关系,劳务派遣产生争议的,按劳动关系处理,劳动者可以申请劳动仲裁维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五十八条【劳务派遣单位、用工单位及劳动者的权利义务】劳务派遣单位是本法所称用人单位,应当履行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义务。
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除应当载明本法第十七条规定的事项外,还应当载明被派遣劳动者的用工单位以及派遣期限、工作岗位等情况。
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二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按月支付劳动报酬;被派遣劳动者在无工作期间,劳务派遣单位应当按照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向其按月支付报酬。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适用本法:(一)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二)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三)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四)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五)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二、劳务派遣这种用工形式的构成劳务派遣这种用工形式由三方构成,即:劳务派遣单位、用工单位、劳动者。
劳务派遣单位是向用工单位派遣劳动者的单位,双方以劳务派遣协议明确双方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用工单位是接受被派遣劳动者且使用劳动者进行劳动的单位,并为使用被派遣劳动者向派遣单位支付商定的费用。
劳动者是被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当作类似商品加以交换和使用的打工者。
可以看出,劳务派遣这一用工形式有以下特点:1、由三方构成。
如何处理劳动合同中的劳务派遣和外包问题
如何处理劳动合同中的劳务派遣和外包问题标题:劳务派遣与外包问题的法律处理与实践案例分析导言:劳务派遣和外包是在现代劳动关系中普遍存在的现象,然而,由于劳动合同中存在的一些模糊性和争议性条款,这两个问题常常引发法律纠纷。
本文旨在通过案例分析的方法,对劳务派遣和外包问题进行深入研究和探讨,分析法律处理和实践中的困境和挑战,并提出相应的解决方案。
一、案例1:劳动合同中关于劳务派遣的模糊性条款背景:A公司为了减少劳动力成本,将部分员工派遣到B公司工作。
然而,劳动合同中对于派遣工作的内容和条件没有明确说明。
分析:根据《劳动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劳动合同应当明确约定工作内容、工作地点和工作时间。
因此,劳务派遣的具体工作内容和条件应在劳动合同中清晰明确。
在本案例中,由于劳动合同的模糊性条款,派遣员工不清楚自己的具体工作任务和待遇,导致工作时产生了纠纷。
解决方案:为了避免类似问题的发生,劳务派遣的劳动合同应明确约定以下内容:工作内容和任务、工作地点、工作时间、工资待遇及其他福利、津贴和权益,以确保派遣员工和用工单位之间的权益得到保护和落实。
二、案例2:外包服务合同中未明确约定双方权益背景:C公司将一部分业务外包给D公司,但外包服务合同中没有明确约定双方权益和责任。
在业务合作过程中,发生了纠纷。
分析:外包服务合同是劳务外包的基础,其内容应明确约定外包的业务范围、服务品质要求、责任划分、合同终止条件等。
然而,在本案例中,由于合同内容的不明确,双方在业务合作过程中产生了分歧和纠纷。
解决方案:为了规范和保护劳动关系,外包服务合同应明确约定双方的权益和责任。
具体包括:业务范围和工作任务、服务质量要求、报酬和结算方式、责任划分和风险承担、合同终止条件等。
同时,双方应妥善沟通,共同协商解决纠纷,避免长期法律诉讼。
三、案例3:劳务派遣与外包共存的法律纠纷背景:E公司将一部分业务外包给F公司,并采用劳务派遣的方式管理外包员工。
然而,在劳动合同中,劳务派遣和外包之间的关系未明确规定,导致产生了法律纠纷。
浅析争议中的劳务派遣用工
浅析争议中的劳务派遣用工周萍文建在社会对劳务派遣用工一片争议、质疑声中,全国人大常委会2012年12月28日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修正案。
本修正案主要是对劳务派遣作了进一步规定。
为了贯彻《劳动合同法》修正案,国家人社部准备采取三项措施:一是对规范劳务派遣作出部署,主要是对劳务派遣现状进行摸底调查,并对劳务派遣机构进行规范。
二是抓紧制定出台《劳务派遣行政许可管理办法》,对从事劳务派遣业务的机构实施前置行政许可审批。
三是进一步修改完善《劳务派遣管理规定》,主要是对劳务派遣的用工比例、法律责任、监督管理等方面的内容作出具体的规定。
上述《劳务派遣行政许可管理办法》、《劳务派遣管理规定》是具体落实新修改《劳动合同法》的重要体现。
中国经济自上世纪七十年代末开始,逐步由高度计划经济体制向市场经济体制过渡,经过三十多年改革开放,各种资源配置不再由政府行政管控,而是遵循价值规律由市场自行调节。
一、劳动力作为一种特殊商品,中国改革开放后流通于市场各个角落过去,那种劳动力由政府指令性调配、企业直接用工的单一形式早已被劳动力市场的多元化用工取代。
劳动力市场放开后,一方面,作为劳动三要素的劳动者、劳动资料、劳动对象在价格杠杆作用下,依照效律最大化原理自由组合;另一方面,中国企业经历了2007年-2009年环球金融危机风暴的阵痛后,为了在紧张的经济环境中生存和发展,用人单位在绞尽脑汁地盘算如何控制生产资料成本之时,也在千万百计地思考如何盘活人力资源提高劳动生产效率并控制人工成本过快增长,尤其在时下中国人口红利逐渐消失、人工成本大幅攀升、劳动立法不尽完善的今天,因而多种灵活用工形式在企事业单位十分活跃。
作为不同的用工方式,无论直接用工中的劳动合同制、聘用制;还是间接用工中的劳务派遣、劳务承包也罢,本身无可非议,关键用工是否规范,合法。
因此,在我国人力资源管理领域,目前一个最紧迫的任务应是在现行劳动法律法规的基础上,如何尽快补充、调整、完善适应经济发展并规范市场化用工的法律法规及操行细则。
劳动力派遣纠纷案例分析:劳务派遣公司与员工之间的法律纠纷
劳动力派遣纠纷案例分析:劳务派遣公司与员工之间的法律纠纷引言:劳动力派遣是指将劳动者派遣给用工单位从事工作的一种形式。
虽然劳务派遣在提供灵活的用工方式方面具有一定的优势,但也常常引发劳动纠纷。
本文通过分析一起劳动力派遣纠纷的案例,探讨劳务派遣公司与员工之间的法律纠纷。
案例背景:某劳务派遣公司A与一名员工B签订了一份劳动派遣协议,员工B被派遣到一家制造公司C工作。
根据合同约定,员工B在工作期限内享受劳务派遣公司A提供的工资和福利待遇。
然而,在员工B工作的期间,他发现自己的工资明显低于与公司C直接雇佣的员工的工资待遇,并且他得到的福利待遇也远不如其他员工。
员工B对此产生了不满,并向劳务派遣公司A提出了投诉和索赔。
纠纷的起因:员工B认为劳务派遣公司A在付给他的工资和提供的福利方面存在不公平。
他认为自己与公司C的直接雇佣员工在工作岗位和工作内容上没有任何区别,因此他要求与直接雇佣员工享受同样的工资和福利待遇。
法律纠纷分析:员工B的诉求引发了一场法律纠纷,其核心问题是劳务派遣公司A是否违反了相关法律法规。
在劳动力派遣过程中,劳务派遣公司A有义务向员工B提供与直接雇佣员工相同的工资和福利待遇,并满足其他法律规定。
行业标准和劳动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文件对这一点有明确规定。
首先,根据《劳动合同法》第11条,员工B与公司C的劳动合同失效,劳务派遣公司A应承担责任并执行与直接雇佣员工相同的工资标准。
这一条款保证了劳动派遣员工的合法权益。
其次,根据《劳动力派遣规定》第16条,劳务派遣公司A作为派遣单位有义务向员工B提供与被派遣单位一致的工资和福利待遇。
违反这一规定将面临法律制裁。
而在本案中,员工B明确指出他得到的工资和福利待遇远低于直接雇佣员工,这表明劳务派遣公司A存在违规行为。
同时,还需要考虑相关行业的规定和标准。
某些行业可能有特定的工资区间或福利待遇标准,劳务派遣公司A应根据这些标准确定员工B的工资和福利待遇。
解决方案:对于此纠纷案例,员工B可以采取一些措施来解决问题。
劳动合同法关于劳务派遣的规定
劳动合同法关于劳务派遣的规定劳务派遣是指用工单位向劳务派遣单位提出用工需求,在双方协商一致的情况下,由劳务派遣单位派遣劳动者到用工单位从事劳动活动的一种用工模式。
劳务派遣作为一种灵活的用工形式,为用工单位提供了便利,但也存在一些风险和问题。
为了保障劳动者权益,中国有关劳动合同法对劳务派遣进行了明确规定。
1. 劳动派遣的基本要素1.1 用工单位与劳务派遣单位劳动派遣的基本要素之一是用工单位和劳务派遣单位。
用工单位是提出用工需求并接受劳务派遣的单位,劳务派遣单位则是向用工单位提供劳动力的单位。
1.2 劳务派遣的期限劳动派遣的期限是劳动派遣的另一个基本要素。
根据《劳动合同法》,劳务派遣的期限一般不得超过两年。
但在一些特殊情况下,可以经过双方协商一致延长。
劳动派遣的工作岗位是劳动派遣的第三个基本要素。
用工单位和劳务派遣单位应当明确约定被派遣劳动者的工作岗位和工作内容,并在劳动合同中明确约定。
2. 劳动法对劳务派遣的规定2.1 劳动派遣人员的权益保护根据《劳动合同法》,劳务派遣人员享有与用人单位直接聘用员工同等的权益,包括工资待遇、工作时间、休假、社会保险等。
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依法履行对劳务派遣人员的义务,并与用工单位建立稳定的协作关系,共同为劳务派遣人员提供合理保障。
2.2 劳动派遣人员的工资待遇劳动派遣人员的工资待遇应当不低于用工单位同岗位员工的平均工资水平。
劳务派遣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务派遣人员工资,并扣除合法的费用。
2.3 劳动派遣人员的合同解除劳务派遣人员在劳动合同期满之前,如果用工单位与劳务派遣单位解除协议,劳务派遣人员有权依法向用工单位主张经济补偿或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对于劳务派遣争议的解决也进行了规定。
当劳务派遣人员与劳务派遣单位或用工单位发生争议时,双方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
如果协商不成,可以通过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或者诉讼等方式解决争议。
4. 劳务派遣的合法性审查为了防止滥用劳务派遣,劳动合同法规定了对劳务派遣的合法性审查。
劳务派遣争议仲裁纠纷案例
劳务派遣争议仲裁纠纷案例一、案情概述张三是一家制造企业的技术工程师,长期在该企业工作,但由于企业需要进行人员精简,张三被裁员。
在裁员后,张三通过劳务派遣公司找到了一份短期工作,为另一家企业提供技术支持。
然而,在劳务派遣期间,张三发现自己的工资待遇和工作条件并不符合之前的承诺,因此他要求劳务派遣公司给予合理的补偿,并解雇劳务派遣的合同。
二、纠纷原因1.工资待遇不符合承诺张三在劳务派遣公司上班后发现,自己的工资待遇并不如之前承诺的那样,有所减少。
他认为劳务派遣公司违反了合同,要求给予补偿。
2.工作条件不合理劳务派遣公司给张三安排了一项技术支持的工作,但实际上工作任务和条件与之前承诺的不符,张三感到受到了欺骗,要求解雇劳务派遣合同。
3.无法达成协议张三和劳务派遣公司在协商补偿和解雇合同的过程中,无法达成一致意见,最终选择通过仲裁机构解决争议。
三、案件分析1.劳务派遣合同的权利义务《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务派遣公司与受派遣员工签订的劳务派遣合同应当明确约定从事的工作、工资待遇、工作时间以及其他权利和义务。
劳务派遣公司应当保障受派遣员工的合法权益,不得恶意裁减工资待遇或变更工作条件。
2.补偿及解雇合同的条件在本案中,张三的要求主要包括两部分,一是要求劳务派遣公司给予合理的经济补偿,二是要求解雇劳务派遣合同。
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员工有权要求劳务派遣公司给予补偿,但补偿的标准应当合理,并且应当符合双方达成的协议。
解雇合同的条件也应当符合法律规定,并经过双方协商达成一致意见。
3.仲裁申请的条件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务派遣公司与受派遣员工之间的纠纷可以通过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进行调解或仲裁处理。
双方可以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进行纠纷解决。
四、解决方案本案中,张三和劳务派遣公司的争议主要涉及工资待遇、工作条件和解雇合同等方面,双方无法达成一致意见。
因此,建议张三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合理的补偿和解雇劳务派遣合同。
2022年劳务派遣中的处理劳动合同争议
《劳动合同法》的规定为劳动者撑起了保护伞,劳动者能否运用《劳动合同法》这一法律武器维护自己权益呢?下面,笔者向大家介绍一起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争议的案例。
不能商议确定的劳动合同内容,仲裁委和法院应如何处理?在订立无固定期劳动合同争议中,当事人不能商议确定的劳动合同内容,依照《条例》第十一条的规定应依《劳动合同法》第十八条的规定执行。
可见《劳动合同法》第十八条系对当事人就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未能商议确定的作出了处理规定。
在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中,社会保险是强制性规定,不存在商议确定的问题。
劳动保护、劳动条件、职业危害防护、工作时间、歇息休假、劳动报酬等内容普通集体合同有规定且国家也有强制性的劳动标准规定,即使双方商议不成,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十八条规定的原则,也可以确定。
《劳动合同法》第十八条中未明确的劳动合同内容就是劳动者的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简单地说就是劳动者的工作岗位如何确定的问题,依照同工同酬的原则,劳动者工作岗位的确定也直接关系到其薪酬的确定。
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这一劳动合同的主要内容,在双方当事人不能商议确定的情况下如何处理?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合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法释[XX)4号)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与劳动者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而未签订的,人民法院可以视为双方当事人之间存在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关系,并以原劳动合同确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
参照此规定,对劳动者在用人单位工作满十年或者已与用人单位签订了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订立无固定期劳动合同的争议案件中,仲裁委员会和人民法院可以作如下裁决和判决:“当事人应当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对合同期限以外的其他劳动合同条款,当事人可以商议确定,商议不成的,依照当事人原劳动合同内容确定”。
对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形成事实劳动关系满一年,视同已订立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应当补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争议,亦应以以上原则确定劳动合同内容,即双方当事人虽未签订劳动合同,但按照当事人已经实际履行的工作岗位、地点、劳动报酬、劳动条件等内容来确定劳动合同的内容,如双方实际履行劳动报酬、劳动条件低于集体合同规定的标准,按集体合同规定确定。
劳务派遣与用工争议与赔偿责任案例分析
劳务派遣与用工争议与赔偿责任案例分析劳务派遣与用工争议与赔偿责任案例分析案例一:劳务派遣工被用工单位指派从事高风险工作时间:2008年背景:小明是一家劳务派遣公司的员工,受雇于该公司执行劳务派遣工作。
2008年,小明被公司指派到一家建筑公司工地上从事高风险工作。
事件:在小明从事工作期间,不幸发生了一起严重事故,导致其重伤。
经调查发现,该事故是由于工地上的安全措施不完善所致。
小明认为雇主对其未提供充分的安全保护措施负有责任,并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获得赔偿。
法律分析:根据中国《劳动合同法》第42条规定:“用工单位与劳务派遣单位应当共同对劳务派遣劳动者的劳动安全和劳动条件承担责任”。
这意味着用工单位和劳务派遣单位共同对劳务派遣工的安全负有保障责任。
劳务派遣单位应确保向用工单位提供适合的劳动者,并定期检查工作场所的安全环境。
同时,用工单位也有义务为劳务派遣工提供必要的安全保护和培训。
根据现行法律,用工单位应承担主要的赔偿责任,而劳务派遣单位亦应承担部分赔偿责任,具体比例由法院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此案中,劳务派遣公司未履行其保障劳务派遣工安全的责任,没有确保工地环境的安全和提供必要的培训。
因此,劳务派遣公司应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
律师点评:在这个案例中,用工单位和劳务派遣单位都承担了部分责任。
劳务派遣单位应当充分了解和掌握用工单位的工作环境和风险情况,并确保派遣劳动者的人身安全。
用工单位则应提供合适的工作环境和充足的培训。
如果劳务派遣单位未履行其责任,用工单位也应对派遣劳动者的安全负有部分责任。
因此,对于劳动安全问题,双方都应积极采取措施,确保劳动者的人身安全。
案例二:劳务派遣工未按约定工资支付时间:2005年背景:小红是一名劳务派遣公司的员工,该公司与一家企业签订了劳务派遣协议,约定小红在企业工作两年,并按月获得固定的薪资。
事件:小红到企业工作了一年后,劳务派遣公司却拒绝支付她的工资。
小红向劳务派遣公司提出申诉,但未获得回应。
劳务派遣合同纠纷如何处理
Quality is a matter of tutoring, and it has nothing to do with minors.简单易用轻享办公(页眉可删)劳务派遣合同纠纷如何处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规定:“劳动者因履行劳动力派遣合同产生劳动争议而起诉,以派遣单位为被告;争议内容涉及接受单位的,以派遣单位和接受单位为共同被告。
然后按照民事诉讼程序进行审理,在实体上适用相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依法做出裁决。
劳务派遣在劳动关系中已是越来越重要了,因为我国劳务派遣的人员占劳动者已有很大的一部分,所以产生纠纷的概率就会大大增加,那么劳务派遣合同纠纷如何处理,就为大家浅要的分析一下,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一、劳务派遣合同纠纷如何处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规定:“劳动者因履行劳动力派遣合同产生劳动争议而起诉,以派遣单位为被告;争议内容涉及接受单位的,以派遣单位和接受单位为共同被告。
”二、劳务派遣的原则1、雇员租赁劳务派遣的本质是雇员租赁,“派遣”一词并不适用于解释劳务派遣经营活动的法律关系和业务特征。
“租赁”一词却能概括劳务派遣所有业务特征,并合理解读劳务派遣复杂的三方法律关系。
租赁与雇佣一样更适用于解释劳动力与工作单位之间的法律关系。
以生产线承包为特征的劳务外包合作,因为不存在租赁关系而并非劳务派遣,也不适宜签订劳务派遣合同。
2、同工同酬现行法律制度规定劳务派遣用工单位,应当实行同工同酬制度,但人社部相关司局负责人确表示,虽然劳务派遣职工享有与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同工同酬的权利,但同工同酬不包括福利和社会保险。
同工同酬可以简单地理解为,相同岗位、相同等级的员工,应该执行同等工资待遇标准。
但这样就容易被异化为,用工单位应对同工同酬的一种对策。
3、拒绝垫付现行法律制度明确了劳务派遣三方法律关系中,用工单位应当实际承担派遣员工工资和社保费用。
派遣劳务合同仲裁
一、案例背景某劳务派遣公司(以下简称“派遣公司”)与某用工单位(以下简称“用工单位”)签订劳务派遣协议,派遣公司派遣员工至用工单位工作。
派遣员工(以下简称“劳动者”)与派遣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约定派遣至用工单位工作。
后因用工单位经营不善,决定不再与派遣公司续签劳务派遣协议,派遣公司遂以用工单位的名义通知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者不服,认为派遣公司违反了相关法律规定,遂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
二、仲裁请求劳动者请求仲裁委员会裁决如下:1. 撤销派遣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2. 派遣公司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金;3. 派遣公司支付劳动者赔偿金。
三、仲裁过程1. 仲裁委员会受理案件后,依法组成仲裁庭,通知双方当事人参加仲裁。
2. 仲裁庭依法审理案件,查明以下事实:(1)劳动者与派遣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合法有效;(2)派遣公司依据与用工单位的劳务派遣协议,将劳动者派遣至用工单位工作;(3)用工单位因经营不善,决定不再与派遣公司续签劳务派遣协议;(4)派遣公司以用工单位的名义通知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
3. 仲裁庭认为,劳动者与派遣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各自的权利和义务。
用工单位与派遣公司签订的劳务派遣协议,与劳动者无直接关系。
派遣公司以用工单位的名义通知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侵犯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四、仲裁结果1. 仲裁委员会认为,派遣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应予以撤销。
2. 派遣公司应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金,按照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
3. 派遣公司应支付劳动者赔偿金,按照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赔偿金。
五、案例分析本案中,劳动者与派遣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各自的权利和义务。
派遣公司以用工单位的名义通知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侵犯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仲裁委员会依法支持了劳动者的仲裁请求,维护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劳务派遣中的处理劳动合同争议7篇
劳务派遣中的处理劳动合同争议7篇篇1甲方(派遣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被派遣员工):___________________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就劳务派遣中处理劳动合同争议问题达成如下协议:一、协议目的为了规范甲乙双方在劳务派遣中的行为,保护双方合法权益,减少劳动合同争议的发生,特制定本协议。
二、劳务派遣合同的签订1. 甲乙双方应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签订劳务派遣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2. 劳务派遣合同应包括以下内容:工作岗位、工作内容、工作地点、工作时间、劳动报酬、社会保险、福利待遇、违约责任等。
3. 甲乙双方应认真履行劳务派遣合同,确保合同的履行。
1. 甲乙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劳动合同争议,互谅互让,达成共识。
2. 在协商不成的情况下,可以向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
3. 调解不成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4. 对仲裁结果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 因派遣岗位、工作内容、工作地点等引起的争议:甲方应依法履行合同约定,确保乙方的工作岗位、工作内容、工作地点等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如发生争议,甲方应积极与乙方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按照本协议第三条的规定处理。
2. 因劳动报酬、社会保险等引起的争议:甲方应按照合同约定支付乙方的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等费用。
如发生争议,甲方应积极与乙方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乙方有权向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或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调解或仲裁。
3. 因解除劳动合同引起的争议:甲乙双方应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如因解除劳动合同引起争议,应按照本协议第三条的规定处理。
4. 其他争议:对于其他因劳务派遣引起的劳动合同争议,甲乙双方应依据法律法规和合同约定,友好协商解决。
如协商不成,按照本协议第三条的规定处理。
五、违约责任1. 甲乙双方违反本协议约定的,应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对方因此造成的损失。
劳务派遣与外包中的劳动合同问题
劳务派遣与外包中的劳动合同问题一、劳动合同概述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
它是劳动法律关系的基础,对于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用人单位的合法利益具有重要意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劳动合同分为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三种类型。
二、劳动合同签订流程1.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达成就业意向: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在招聘过程中,通过双方沟通,达成就业意向。
2. 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双方达成意向后,应及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
根据法律规定,劳动合同应当自劳动者入职之日起一个月内签订。
以下是劳动合同签订的具体流程:(1)劳动者提供身份证、学历证明、职业资格证书等相关材料。
(2)用人单位提供企业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等相关材料。
(3)双方共同填写劳动合同书,包括以下内容:a. 用人单位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姓名;b. 劳动者姓名、性别、出生日期、身份证号码;c. 劳动合同期限;d. 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e. 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f. 劳动报酬和福利待遇;g. 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h. 劳动合同的变更、解除和终止;i. 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4)双方签字或者盖章。
3. 劳动合同备案:劳动合同签订后,用人单位应当在15日内将劳动合同备案至劳动行政部门。
4. 劳动合同履行:双方按照劳动合同约定的条款履行各自的权利和义务。
三、注意事项1. 劳动合同应当符合法律规定,不得低于法律规定的最低标准。
2. 劳动合同内容应当真实、完整,双方应当如实告知对方有关情况。
3. 劳动合同签订后,双方应当遵守合同约定,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劳动合同。
4. 用人单位应当在劳动者入职后及时为劳动者办理社会保险登记,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5. 劳动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应当积极沟通,解决纠纷,维护和谐劳动关系。
劳务派遣合同劳动争议
一、劳务派遣合同劳动争议的成因1. 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之间责任划分不明确劳务派遣合同中,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之间的责任划分不明确,容易导致双方在劳动合同履行过程中产生争议。
例如,在工资支付、社会保险缴纳、劳动保护等方面,双方可能存在分歧。
2. 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之间的劳动合同签订不规范部分劳务派遣单位在签订劳动合同过程中,存在不签订、迟签、漏签等现象,导致被派遣劳动者权益受损。
同时,合同条款不明确,给双方带来争议。
3. 劳务派遣用工不规范部分用工单位在劳务派遣用工过程中,存在超时加班、拖欠工资、不缴纳社会保险等问题,导致被派遣劳动者权益受损,引发争议。
4. 劳务派遣劳动者权益保护意识不强部分被派遣劳动者对自身权益保护意识不强,缺乏维权意识,导致在劳动合同履行过程中无法有效维护自身权益。
二、劳务派遣合同劳动争议的特点1. 三方关系复杂劳务派遣合同劳动争议涉及劳务派遣单位、用工单位和被派遣劳动者三方,关系复杂,责任划分困难。
2. 争议内容多样劳务派遣合同劳动争议内容丰富,包括工资支付、社会保险、劳动保护、劳动合同解除等方面。
3. 争议处理难度大由于三方关系复杂,争议内容多样,劳务派遣合同劳动争议处理难度较大。
三、劳务派遣合同劳动争议的解决途径1. 协商解决劳务派遣单位、用工单位和被派遣劳动者在发生争议后,应首先尝试协商解决。
通过沟通协商,明确各自的权利和义务,达成一致意见。
2. 劳动仲裁协商不成的情况下,可以申请劳动仲裁。
劳动仲裁机构将依法审理案件,作出公正裁决。
3. 诉讼途径在劳动仲裁无效或双方对仲裁结果不服的情况下,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4. 政府部门调解在争议处理过程中,可以寻求政府部门调解,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等。
总之,劳务派遣合同劳动争议是一个复杂的问题,需要各方共同努力,加强沟通,依法维权,以维护被派遣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同时,用工单位、劳务派遣单位和被派遣劳动者应提高自身法律意识,共同推动劳务派遣制度的健康发展。
劳务派遣中三方的法律关系
劳务派遣中三⽅的法律关系劳务派遣中三⽅法律关系(⼀)派遣单位与劳动者。
1、派遣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签订劳动合同。
⽀付劳动报酬、交纳社会保险、办理⼯伤认定和解除和终⽌劳动关系。
双⽅因履⾏劳动关系发⽣纠纷属于劳动争议纠纷,必须经过劳动仲裁前置程序。
2、劳务派遣单位违法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劳务派遣单位与⽤⼯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3、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与劳动者订⽴两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按⽉⽀付劳动报酬;在被派遣劳动者⽆⼯作期间,劳务派遣单位应当按所在地⼈民政府规定的最低⼯资标准,按⽉⽀付其劳动报酬。
(⼆)派遣单位与⽤⼯单位。
1、派遣单位与⽤⼯单位之间应订⽴劳务派遣协议。
约定派遣岗位和⼈员数量、派遣期限、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费的数额与⽀付⽅式及违约责任。
2、双⽅的劳务派遣协议属于民事劳务派遣服务合同,并不确⽴劳动关系,如双⽅就劳动派遣协议发⽣纠纷,除⾃⾏协商和调解外,只能通过民事诉讼渠道解决。
3、如劳务派遣单位与⽤⼯单位之间不按照法定的要求和程序进⾏劳动派遣,则劳动派遣是⽆效⾏为。
劳动者和实际⽤⼯单位存在事实劳动关系。
(三)⽤⼯单位与劳动者。
虽然⽤⼯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不存在劳动法意义上的劳动关系,不等于双⽅不存在相应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作为实际⽤⼯单位仍要承担⼀定的责任。
1、执⾏国家劳动标准,提供相应的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2、告之劳动者的⼯作要求和劳动报酬;3、⽀付加班费、绩效奖⾦、提供与⼯作岗位相关的福利待遇;4、连续⽤⼯的,实⾏正常的⼯资调整机制。
法律对⽤⼈单位使⽤派遣劳动者作了严格的限制:1、⽤⼯单位应根据⼯作岗位的实际需要与劳务派遣单位确定派遣期限,不得将连续⽤⼯期限分割为数个短期的劳务派遣协议;2、⽤⼯单位不得向劳动者收取费⽤;3、⽤⼯单位不得将被派遣劳动者再派遣到其他⽤⼯单位。
店铺温馨提⽰:《民法典》⾃2021年1⽉1⽇起正式施⾏,《婚姻法》《继承法》《民法通则》《收养法》《担保法》《合同法》《物权法》《侵权责任法》《民法总则》同时废⽌。
2023《劳动标准合同法》中关于劳务派遣的相关规定
劳动合同法中关于劳务派遣的相关规定引言劳务派遣是指用人单位将自己招用的劳动者派遣给其他用人单位从事劳动的一种用工方式。
为了保护劳务派遣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我国《劳动合同法》中明确了关于劳务派遣的一系列规定。
劳务派遣的定义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劳动派遣是指用工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合同关系后,将劳动者派遣给用工单位,由用工单位按照合同的约定支付劳动报酬,并履行相应的劳动条件、劳动保护等义务。
劳务派遣的条件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劳务派遣需要同时满足条件:1.务工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建立了劳动合同关系;2.务工单位派遣劳动者到用工单位从事工作;3.务工单位按照合同约定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4.务工单位和用工单位建立了合作关系。
劳务派遣的权益保护《劳动合同法》对劳务派遣劳动者的权益保护作出了相关规定,主要包括内容:1.合同约定的劳动条件必须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保护劳动派遣劳动者的合法权益;2.劳务派遣劳动者享有与用工单位同类别劳动者相同的待遇;3.劳务派遣劳动者享有与用工单位其他劳动者一样的职业培训和技能鉴定的机会;4.劳动合同解除、终止或者期满,劳务派遣劳动者享有与用工单位员工相同的福利待遇。
双重责任制的实施为了保护劳务派遣劳动者的权益,我国《劳动合同法》明确规定了双重责任制。
根据该规定,劳务派遣劳动者在用工单位发生工伤的情况下,既能要求劳务单位承担相应的责任,也能要求用工单位承担相应的责任。
双重责任制的实施,可以确保劳务派遣劳动者在工作期间能够享受到与用工单位员工相同的工伤保险待遇,保障其合法权益。
劳务派遣的限制尽管劳务派遣在一定程度上方便了用人单位的用工管理,但为了保护劳务派遣劳动者的权益,我国《劳动合同法》也对劳务派遣做出了一些限制。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七十三条的规定,情况不得采用劳务派遣:1.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已经存在劳动争议,未解决或正在解决中;2.劳务派遣已经达到法定期限;3.劳务派遣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职业分类。
劳务派遣合同纠纷赔偿
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劳务派遣作为一种特殊的用工方式,得到了广泛的应用。
然而,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劳务派遣合同纠纷问题也日益凸显。
本文将从劳务派遣合同纠纷的赔偿角度进行分析。
一、劳务派遣合同纠纷的类型1. 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之间的纠纷此类纠纷主要表现为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在劳务派遣协议履行过程中,因对派遣人员的工资、福利、社会保险等权益的约定不明确或者履行不到位而产生的争议。
2. 劳务派遣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的纠纷此类纠纷主要涉及劳务派遣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签订、履行、解除、终止过程中,因工资、福利、社会保险等权益问题产生的争议。
3. 劳动者与用工单位之间的纠纷此类纠纷主要表现为劳动者在用工单位工作期间,因工作条件、劳动保护、工资福利等权益问题与用工单位产生的争议。
二、劳务派遣合同纠纷赔偿的范围1. 工资、奖金、津贴等经济补偿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劳务派遣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工资、奖金、津贴等经济补偿。
如因劳务派遣合同纠纷,劳动者未能获得应有的经济补偿,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予以赔偿。
2. 社会保险、公积金等福利待遇劳务派遣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公积金等福利待遇。
如因劳务派遣合同纠纷,劳动者未能享受应有的福利待遇,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予以赔偿。
3. 劳动者因工伤、疾病等遭受的经济损失劳动者在劳务派遣期间,如因工伤、疾病等遭受经济损失,劳务派遣单位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4. 违反劳动合同约定的违约金劳务派遣单位违反劳动合同约定,给劳动者造成损失的,应当支付违约金。
5. 法律规定的其他赔偿根据《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劳务派遣单位还可能承担其他赔偿责任。
三、劳务派遣合同纠纷赔偿的程序1. 劳动者与劳务派遣单位协商解决劳动者与劳务派遣单位发生纠纷后,应首先通过协商解决。
协商不成,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劳动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仲裁委员会依法对劳务派遣合同纠纷进行审理,并作出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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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劳务派遣中的处理劳动合同
争议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也称不定期的劳动合同,它不会因期限届满而终止,只有当法定的终止劳动合同条件出现,如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或用人单位关闭、撤销等,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才能依法终止。
《劳动合同法》的规定为劳动者撑起了保护伞,劳动者能否运用《劳动合同法》这一法律武器维护自己权益呢?下面,笔者向大家介绍一起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争议的案例。
不能协商确定的劳动合同内容,仲裁委和法院应如何处理?
在订立无固定期劳动合同争议中,当事人不能协商确定的劳动合同内容,依照《条例》第十一条的规定应依《劳动合同法》第十八条的规定执行。
可见《劳动合同法》第十八条系对当事人就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未能协商确定的作出了处理规定。
在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中,社会保险是强制性规定,不存在协商确定的问题。
劳动保护、劳动条件、职业危害防护、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报酬等内容一般集体合同有规定且国家也有强制性的劳动标准规定,即使双方协商不成,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十八条规定的原则,也可以
确定。
《劳动合同法》第十八条中未明确的劳动合同内容就是劳动者的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简单地说就是劳动者的工作岗位如何确定的问题,依照同工同酬的原则,劳动者工作岗位的确定也直接关系到其薪酬的确定。
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这一劳动合同的主要内容,在双方当事人不能协商确定的情况下如何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XX)4号)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与劳动者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而未签订的,人民法院可以视为双方当事人之间存在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关系,并以原劳动合同确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
参照此规定,对劳动者在用人单位工作满十年或已与用人单位签订了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订立无固定期劳动合同的争议案件中,仲裁委员会和人民法院可以作如下裁决和判决:“当事人应当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对合同期限以外的其他劳动合同条款,当事人可以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依照当事人原劳动合同内容确定”。
对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形成事实劳动关系满一年,视同已订立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应当补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争议,亦应以以上原则确定劳动合同内容,即双方当事人虽未签订劳动合同,但按照当事人已经实际履行的工作岗位、地点、劳动报酬、劳动条件等内容来确定劳动合同的内容,如双方实际履行劳动报酬、劳动条件低于集体
合同规定的标准,按集体合同规定确定。
案情简介:申请人李某,1996年5月到被申请人南京某证券公司从事驾驶工作,月薪2400元,双方签订了临时聘用协议,双方最后一期临时聘用协议期限自XX年5月至XX 年5月31日止。
XX年5月31日,双方合同期满后,公司要求李某与劳务派遣公司签订劳动合同,采用劳务派遣方式使用李某,李某不同意,于XX年6月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请仲裁,要求裁决与被申请人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被申请人支付XX年6月起至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止的双倍工资。
仲裁委员会认为申请人已在被申请人处连续工作满十年以上,申请人提出与被申请人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要求,被申请人应当与申请人签订无固定期的劳动合同,被申请人在合同期满后一个月内应与申请人签订无固定期劳动合同而未签订的,应自第二个月起支付申请人双倍工资。
仲裁委员会于XX年8月作出裁决,裁决被申请人与申请人签订无固定期劳动合同,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XX年7月起的双倍工资。
仲裁委员会作出裁决后,双方当事人均未向法院起诉。
仲裁裁决生效后,由于被申请人未与申请人签订无固定期合同,申请人遂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在法院执行过程中,被申请人同意与申请人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但被申请人
要求申请人从事安全保卫岗位,月薪1000元,申请人不同意,故双方最终未能签订劳动合同。
法院遂以仲裁裁决未明确劳动合同内容为由,决定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透过这起案例,我们可以发现以下问题。
问题一:在订立无固定期合同劳动争议中,劳动合同其他内容如何确定?
在处理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争议中,只有劳动合同期限是法律强制性规定的内容,劳动仲裁委或法院可以裁决或判决,那么劳动合同的其他内容应如何确定及仲裁委员会和法院如何裁决或判决?这是处理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争议的法律盲点和难点所在。
XX年9月18日,为了进一步增强《劳动合同法》的可操作性,国务院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条例》对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其他内容作出了进一步规定。
《条例》第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的当日已经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应当立即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
”《条例》十一条规定,“劳动者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与其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对劳动合同的内容,双方应当按照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
的原则协商确定。
对协商不一致的内容,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十八条的规定执行”。
据此,依法订立或补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争议中,当事人对劳动合同除期限外的其他内容,仍应遵循订立劳动合同的原则协商确定。
在协商订立无固定期劳动合同的过程中,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双方都有可能提高或降低原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
一方面,有的劳动者基于用人单位必须与自己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强制规定,从而在工作岗位、工作地点、工资待遇等方面提出高于原劳动合同约定的条件,有的甚至提出明显不公平合理的过高要求; 另一方面,有的用人单位为了逃避义务,恶意地降低原劳动合同的约定条件,采取调整劳动者的工作岗位、降低薪酬等方法,逼迫劳动者知难而退,从而达到规避订立无固定期劳动合同的目的。
如本文案例,申请人原系驾驶员,月薪2400元,在申请人主张订立无固定期劳动合同后,被申请人却只同意安排申请人从事安全保卫工作,月薪1000元。
因此双方无法签订劳动合同。
故在订立无固定期劳动合同争议中,就合同其他内容,双方不能协商一致确定的可能性极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