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孕产妇保健分类管理工作方案(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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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危孕产妇管理规范方案

高危孕产妇管理规范方案

高危孕产妇管理规范方案一、背景和目的高危孕产妇是指在孕期、分娩期和产褥期具有各种危险因素,可能导致母婴死亡或严重并发症的孕妇。

为了降低孕产妇和婴儿的死亡率,提高孕产期保健质量,制定本规范方案。

二、管理原则1. 早期识别、早期评估、早期干预。

2. 以孕妇为中心,尊重孕妇意愿,提供个性化的健康管理服务。

3. 加强多学科合作,提高高危孕产妇的救治水平。

4. 建立健全高危孕产妇管理机制,确保母婴安全。

三、管理对象和内容1. 管理对象:所有高危孕产妇。

2. 管理内容:(1)基本情况:年龄、体重、身高、既往病史、家族史等。

(2)异常孕产史:流产、早产、围产儿死亡、先天异常等。

(3)妊娠合并症:高血压、糖尿病、心脏病等。

(4)妊娠并发症:胎盘异常、胎儿生长受限等。

(5)环境和社会因素:生活环境、工作环境、经济状况等。

四、管理流程1. 筛查和评估:通过产前检查、孕妇自我评估等方式,筛查高危孕产妇,并进行风险评估。

2. 追踪和管理:根据风险评估结果,对高危孕产妇进行分类管理,提供相应的保健服务。

3. 干预和救治:对出现并发症或紧急情况的高危孕产妇,及时采取干预措施,进行救治。

4. 转诊和急救:对于需要更高水平医疗服务的高危孕产妇,及时转诊至有条件的医疗机构,并建立急救绿色通道。

5. 随访和结局评估:对高危孕产妇进行定期随访,评估管理效果,不断完善管理方案。

五、管理措施1. 建立高危孕产妇管理档案,记录孕妇的基本信息、健康状况、管理过程和结局等。

2. 加强孕妇学校建设,提供孕期保健知识培训,提高孕妇自我管理能力。

3. 加强医疗保健人员的培训,提高高危孕产妇的识别、评估和救治能力。

4. 加强多学科合作,建立高危孕产妇救治团队,提供全方位的医疗服务。

5. 加强宣传教育,提高社会对高危孕产妇管理的重视程度,促进母婴健康。

六、组织实施1.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加强对高危孕产妇管理工作的领导,确保方案的落实。

2. 各级医疗保健机构要建立健全高危孕产妇管理制度,明确工作职责和流程。

广州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服务和管理规定

广州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服务和管理规定

广州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服务和管理规定第一条为了实现本市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的协调、可持续发展,提高出生人口素质,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促进人口均衡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市户籍居民和居住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非本市户籍中国公民,以及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群众自治组织和其他组织,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全市各级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实行计划生育工作目标管理责任制。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编制本行政区域的人口发展规划,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制定人口与计划生育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推动生育政策和相关经济社会政策的配套衔接。

第四条市卫生计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的计划生育和与计划生育有关的人口工作,并组织实施本规定。

区卫生计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计划生育和与计划生育有关的人口工作。

全市各级人民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有关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第五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计划生育工作机构负责本辖区内计划生育和与计划生育有关的人口工作的具体实施。

村民委员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居民委员会应当依法做好其成员的计划生育工作。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依法做好本系统、本单位职工的计划生育工作。

第六条全市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人口与计划生育经费列入财政预算,保障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必要的经费,并根据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状况逐年提高人口与计划生育经费投入的总体水平。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群众自治组织和其他组织应当保证本单位开展计划生育工作所需的经费。

第七条本市实行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综合治理责任单位制度,责任单位应当主动履行人口与计划生育职责,大力推进人口问题综合治理。

责任单位履行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职责列入主要领导工作实绩考核。

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第三版) - 孕产妇保健

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第三版) - 孕产妇保健

孕产妇健康管理服务规范一、服务对象:辖区内常住的孕产妇。

二、服务内容(一)孕早期健康管理孕13周前为孕妇建立《母子健康手册》,并进行第1次产前检查。

1.进行孕早期健康教育和指导。

2.孕13周前由孕妇居住地的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建立《母子健康手册》。

3.孕妇健康状况评估:询问既往史、家族史、个人史等,观察体态、精神等,并进行一般体检、妇科检查和血常规、尿常规、血型、肝功能、肾功能、乙型肝炎,有条件的地区建议进行血糖、阴道分泌物、梅毒血清学试验、HIV抗体检测等实验室检查。

4.开展孕早期生活方式、心理和营养保健指导,特别要强调避免致畸因素和疾病对胚胎的不良影响,同时告知和督促孕妇进行产前筛查和产前诊断。

5.根据检查结果填写第1次产前检查服务记录表,对具有妊娠危险因素和可能有妊娠禁忌症或严重并发症的孕妇,及时转诊到上级医疗卫生机构,并在2周内随访转诊结果。

(二)孕中期健康管理1.进行孕中期(孕16~20周、21~24周各一次)健康教育和指导。

2.孕妇健康状况评估:通过询问、观察、一般体格检查、产科检查、实验室检查对孕妇健康和胎儿的生长发育状况进行评估,识别需要做产前诊断和需要转诊的高危重点孕妇。

3.对未发现异常的孕妇,除了进行孕期的生活方式、心理、运动和营养指导外,还应告知和督促孕妇进行预防出生缺陷的产前筛查和产前诊断。

4.对发现有异常的孕妇,要及时转至上级医疗卫生机构。

出现危急征象的孕妇,要立即转上级医疗卫生机构,并在2周内随访转诊结果。

(三)孕晚期健康管理1.进行孕晚期(孕28~36周、37~40周各一次)健康教育和指导。

2.开展孕产妇自我监护方法、促进自然分娩、母乳喂养以及孕期并发症、合并症防治指导。

3.对随访中发现的高危孕妇应根据就诊医疗卫生机构的建议督促其酌情增加随访次数。

随访中若发现有高危情况,建议其及时转诊。

(四)产后访视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在收到分娩医院转来的产妇分娩信息后应于产妇出院后1周内到产妇家中进行产后访视,进行产褥期健康管理,加强母乳喂养和新生儿护理指导,同时进行新生儿访视。

《广东省卫生厅产前诊断技术管理实施细则》

《广东省卫生厅产前诊断技术管理实施细则》

关于印发《广东省卫生厅产前诊断技术管理实施细则》相关配套文件的通知各地级以上市卫生局、各有关单位:《广东省卫生厅产前诊断技术管理实施细则》已于2006年5月印发,2006年9月1日起将正式实施。

为做好配套实施,我厅组织制定了《地中海贫血产前诊断技术规范》、《产科超声检查技术指南(试行)》、《产前咨询技术指南(试行)》、《产前诊断技术服务伦理指导原则》等4个相关配套文件。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1.地中海贫血产前诊断技术规范2.产科超声检查技术指南(试行)3。

产前咨询技术指南(试行)4。

产前诊断技术服务伦理指导原则二○○六年八月八日附件1地中海贫血产前诊断技术规范地中海贫血(以下简称地贫)是一种由珠蛋白基因缺失或突变导致肽链合成障碍而引起的溶血性贫血,是我省发病率最高的人类单基因遗传病之一。

为规范我省地贫产前诊断技术的应用,特制定本技术规范。

一、地贫产前筛查(一)基本要求。

1、开展地贫产前筛查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以下简称产前筛查机构)应符合《广东省开展产前筛查技术服务的基本条件》;2、地贫产前筛查机构应与具有产前诊断技术服务资质的医疗保健机构(以下简称产前诊断机构)建立工作联系,并纳入产前诊断质量控制体系.产前诊断机构应对产前筛查机构进行技术指导和质量管理。

(二)技术规范。

1、地贫产前初筛。

在地贫高发地区,凡未做过地贫筛查的孕妇应建议其进行地贫筛查。

地贫的初步筛查应推广使用血液红细胞指数(MCV,MCH)等适宜技术。

对红细胞指数下降的,应书面建议进一步做地贫产前筛查,并按规定转诊。

不具备红细胞指数检查条件的医疗保健机构,应书面建议当事人到有条件的医疗保健机构进行该项目检查,或采用其他方法进行筛查.2、地贫产前筛查。

对产前检查和血液红细胞指数初筛发现的地贫可疑孕妇,应采用血红蛋白(Hb)电泳技术或/和高效液相色谱(HPLC)技术作进一步筛查,对检测结果为HbA2降低或临界值的,则再作血清铁测定。

孕产妇风险筛查和评估制度

孕产妇风险筛查和评估制度

县孕产妇风险筛查和评估制度一、辖区所有孕期保健服务机构,对首次就诊的孕妇严格按《州孕产妇妊娠风险评估与高危管理工作方案(试行)》要求进行妊娠风险筛查评估,并将筛查评估结果记录在《母子健康手册》、《孕期保健手册》或门诊病历中,并在两个手册封面标识妊娠风险颜色及评估日期。

二、所有评估为高危的孕妇均应登记在高危孕产妇管理登记本上,并将评估为“橙色、红色、紫色”的孕妇进行专案管理。

三、对评估为“橙色”“红色”的孕妇应填写《孕产妇妊娠风险分级报告单》,“橙色”3日内,“红色”24小时内向区妇幼保健院保健科报送信息。

县保健院将“红色”风险上报至州级保健院。

四、各孕期保健服务机构对就诊孕产妇应进行动态评估,首次评估后应常规在孕20-28周、孕28-34周、孕37周后进行再次评估;如孕期保健中发现孕产妇健康状况有变化时,立即进行动态评估,根据病情变化及时调整风险等级和相应管理措施,并在《母子健康手册》及《孕期保健手册》上标注评估结果和评估日期。

五、各医疗机构应根据妊娠风险分级和本医疗机构级别对高危孕妇进行分类管理。

“黄色”风险孕产妇应在二级及以上医疗机构孕期保健及住院分娩;“橙色”风险孕产妇应在县级及以上危重孕产妇救治中心(以下简称救治中心)孕期保健及住院分娩;“红色”风险孕产妇应在三级医疗机构接受评估确定适宜继续妊娠者,应在县级及以上救治中心孕期保健,在三级医院住院分娩。

六、凡有不适宜继续妊娠者,经三级医院副主任以上任职资格的医师确诊后,应及时报告辖区妇幼保健院。

七、筛查机构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应在2周内将筛查阳性孕妇转诊至上级机构接受风险评估。

评估机构发现“橙色”风险的孕产妇要在2周内转诊至县级及以上救治中心孕期保健及住院分娩。

发现“红色”风险孕产妇应在一周内转诊至三级医疗机构确诊,病情危重者应在24小时内及时转诊。

八、高危孕产妇转诊实行逐级转诊,上级医疗机构有责任承担高危孕产妇转会诊要求,不得推诿、拒绝和延误高危孕产妇救治。

高危孕产妇管理办法

高危孕产妇管理办法

高危孕产妇分级管理办法(试行)为提高围产期保健水平,降低高危孕产妇、围产儿死亡率,规范高危孕产妇保健服务及网络建设,保障母婴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妇幼保健机构管理办法》等国家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一、高危妊娠的定义、范围及分类(一)高危妊娠的定义凡妊娠时具有各种危险因素,可能危害孕妇、胎儿及新生儿健康,或导致难产者称为高危妊娠。

(二)高危妊娠的范围1、基本情况:年龄<18岁或≥35岁;体重<40公斤或>85公斤或过度肥胖(超标准体重20%);身高<145公分;先天异常或遗传性疾病家族史。

2、不利环境、社会因素:文盲,经济困难,无产前检查,计划外妊娠,有吸烟(每天10支以上),酗酒等不良习惯。

3、异常妊娠及分娩史:不孕症、流产>2次、早产、死胎、死产、畸形儿、阴道难产、剖宫产及产后出血史、新生儿死亡、新生儿溶血病.4、孕早期有病毒感染,服用过对胎儿有影响的药物,有射线接触史,可疑致畸物质接触史及职业毒物接触史。

5、妊娠合并症:妊娠合并心脏病、肝病、高血压、肾脏病、红斑狼疮、糖尿病、甲状腺功能亢进或低下、血液病、严重贫血、肺结核、胸廓畸形、精神病、性病及其他感染等.6、妊娠并发症:妊娠高血压综合征、前置胎盘、胎盘早期剥离、羊水过少或过多、胎儿宫内生长迟缓、先兆早产、胎膜早破、母儿血型不合、过期妊娠等。

7、可能发生分娩异常的因素:胎位异常、巨大胎儿、骨盆异常、软产道异常、多胎妊娠、多产妇(≥3产次)、盆腔肿瘤等。

(三)高危妊娠分类高危妊娠可分为一般高危妊娠与严重高危妊娠两大类.凡有下列情况者属严重高危妊娠:1、异常产史2、畸胎史3、死胎史4、疤痕子宫5、妊娠合并内科疾病:心脏病、肝病、慢性高血压、肾脏病、红斑狼疮、糖尿病、甲亢或甲低、血液病、重度贫血、肺结核、胸廓畸形、精神病、性病及其他严重感染等。

6、妊娠合并妇科肿瘤7、(中)重度妊高征8、产前出血9、≤34周先兆早产10、过期妊娠11、胎儿宫内发育迟缓12、羊水过少13、羊水过多14、骨盆狭小15、胎位异常16、多胎妊娠二、管理程序(一)筛查与评定1、初筛:孕妇初诊由首诊单位建孕管册时,通过详细询问病史、体格检查、常规化验等进行高危妊娠评定,及早发现高危孕妇.2、复评:对初筛后来各级医疗保健机构产前检查的孕妇应进行评定,以后在每次产前检查时发现新的高危因素及时评定。

孕产妇风险筛查、评估与管理工作制度

孕产妇风险筛查、评估与管理工作制度

孕产妇风险筛查、评估与管理工作制度为加强孕产妇妊娠风险评估与管理工作,保障母婴安全,根据国家卫生计生委《孕产妇妊娠风险评估与管理工作规范》(国卫办妇幼发〔2017〕35号)和卫计委《孕产妇妊娠风险评估与管理工作实施方案》(xxx〔xx〕xx号)文件精神,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本制度:一、组织领导成立孕产妇风险评估与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组长:xxxx副组长:xx成员:xx、xx、xx、xx、xxx办公室设在孕产妇保健部,具体负责孕产妇风险筛查、评估与管理工作日常事务.二、工作制度(一)妊娠风险筛查.首次建立《母子健康手册》(以下简称《手册》)的孕产妇进行妊娠风险筛查。

建册医生按照《孕产妇妊娠风险筛查表》所列条目逐项核对,孕产妇符合《孕产妇妊娠风险筛查表》中1项及以上情形的即认为筛查阳性。

1、筛查内容.筛查项目:①确定孕周;②询问孕妇基本情况、现病史、既往史、生育史、手术史、药物过敏史、夫妇双方家族史和遗传病史等;③体格检查:测量身高、体重、血压,进行常规体检及妇科检查等;④血常规、血型、尿常规、血糖测定、心电图检查、肝功能、肾功能;艾滋病、梅毒和乙肝筛查等。

错误!注意孕妇需要关注的表现特征及病史。

2、筛查结果处置。

(1)对于筛查未见异常的孕妇,应当在其《母子健康手册》上标注绿色标识,按照要求进行管理。

(2)对于筛查结果阳性的孕妇,应当在其《母子健康手册》上标注筛查阳性。

对乡镇卫生院、民营医院筛查阳性的孕妇,孕产妇保健科完成风险评估,并依据风险评估分级填写《转诊单》,反馈给筛查机构。

(3)孕产妇保健科每月负责对全县医疗机构风险评估与管理信息收集、登记和统计、上报工作。

(二)妊娠风险评估分级1、首次评估对妊娠风险筛查阳性的孕妇,对照《孕产妇妊娠风险评估表》,进行首次妊娠风险评估。

按照风险严重程度分别以“绿(低风险)、黄(一般风险)、橙(较高风险)、红(高风险)、紫(传染病)"5种颜色进行分级标识。

孕产妇健康管理服务规范与实施要求

孕产妇健康管理服务规范与实施要求

+ 信息的收集,管理,分析是健康管理的重要环节 + 准确性,完整性,科学性 + 台账
– 孕产妇健康档案 – 孕产妇保健手册 – 孕产妇保健服务登记本 – 高危妊娠登记本
+ 报表:早孕建册率,孕妇健康管理率,产后访视 率
+ 早孕建册率=辖区内孕12周之前建册的人数/该地 该时间段内活产数×100%。
+ 发现有问题的妇女除上述处理外转至上级医院
– 早孕门诊 – 遗传咨询门诊 – 有关专科门诊
+ 不宜妊娠者
– 尽早终止妊娠,异常者留上级医院 – 排除异常转回
+ 2周内随访转诊结果
+ 本表由医生在第一次接诊孕妇(尽量在孕12周前) 时填写。若未建立居民健康档案,需同时建立。 随访时填写各项目对应情况的数字。
产后42天
询问 观察 身体检查 妇科检查 其他检查
恢复正常者
发现异常者 产后康复欠佳 合并症症状仍明显者 产后抑郁等心理问题
孕期保健指导 落实分娩地点 填写孕产妇保健手册和第1次产前随 访服务记录 孕期保健指导 将孕妇转诊或抽血样送到有资质承担 产前筛查、产前诊断的医院 填写有关记录 转上级医疗卫生机构明确诊断、落实 治疗 2周内随访转诊结果 产褥期保健指导和相关问题的处理 填写产后访视记录表
+ 随访医生签名:检查完毕,核查无误后检查医生 签名。
增加孕早期保健免费检查项目
孕12周前
询问
未发现异常的孕 妇
孕16~20周
观察 一般体检
孕21~24周
产科检查 实验室检查
相关筛查知情选 择者
孕28~36周
宣传告知做产前筛 查和产前诊断
孕37~40周
评估孕妇整体状况

广州市卫生局关于印发《广州市孕妇学校管理规定》的通知

广州市卫生局关于印发《广州市孕妇学校管理规定》的通知

广州市卫生局关于印发《广州市孕妇学校管理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州市卫生局•【公布日期】2006.08.15•【字号】穗卫基[2006]13号•【施行日期】2006.08.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正文广州市卫生局关于印发《广州市孕妇学校管理规定》的通知(穗卫基〔2006〕13号)各区(县级市)卫生局,市妇幼保健院:为加强我市各级医疗保健机构孕妇学校的规范化管理,进一步提高孕妇学校的健康教育水平,贯彻落实《中国儿童发展纲要(2001-2010年)》家庭教育工作职责和确保孕妇学校教育工作质量,使孕产妇及其家人能得到优质高效的健康知识宣教服务,达到优生优育和提高出生人口素质的目的,我局组织制定了《广州市孕妇学校管理规定》。

现印发给你们,请组织辖区各级设有产科的医疗保健机构和负责地段防保工作的医疗机构认真学习和贯彻落实。

在实施过程中遇到问题,请及时与我局基层卫生和妇幼保健处联系(联系人:夏海晖,联系电话:81082382)。

二OO六年八月十五日广州市孕妇学校管理规定孕妇学校教育是家庭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准父母和新父母孕育新生命的重要课堂,是构建和谐家庭与和谐社会的基础性工作。

为加强我市各级医疗保健机构孕妇学校的规范化管理,进一步提高孕妇学校的健康教育水平,贯彻落实《中国儿童发展纲要(2001-2010年)》家庭教育工作职责和确保孕妇学校教育工作质量,使孕产妇及其家人能得到优质高效的健康知识宣教服务,达到优生优育和提高出生人口素质的目的,制定本规定。

一、科室设置及管理(一)各级设产科的医疗保健机构均应成立孕妇学校。

承担地段防保任务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可根据实际情况,开办各种形式的孕妇学校进行孕产期保健知识宣教。

(二)综合性医院的孕妇学校隶属于产科,由产科主任主管;妇幼保健机构的孕妇学校隶属于保健部,由保健部主任主管。

医疗保健机构要保障孕妇学校经费、人员、设施及教学质量达到标准要求。

孕产妇风险筛查、评估与管理工作制度

孕产妇风险筛查、评估与管理工作制度

孕产妇风险筛查、评估与管理工作制度为加强孕产妇妊娠风险评估与管理工作,保障母婴安全,根据国家卫生计生委《孕产妇妊娠风险评估与管理工作规范》(国卫办妇幼发〔2017〕35号)和卫计委《孕产妇妊娠风险评估与管理工作实施方案》(xxx〔xx〕xx号)文件精神,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本制度:一、组织领导成立孕产妇风险评估与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组长:xxxx副组长:xx成员:xx、xx、xx、xx、xxx办公室设在孕产妇保健部,具体负责孕产妇风险筛查、评估与管理工作日常事务。

二、工作制度(一)妊娠风险筛查。

首次建立《母子健康手册》(以下简称《手册》)的孕产妇进行妊娠风险筛查。

建册医生按照《孕产妇妊娠风险筛查表》所列条目逐项核对,孕产妇符合《孕产妇妊娠风险筛查表》中1项及以上情形的即认为筛查阳性。

1、筛查内容。

筛查项目:①确定孕周;②询问孕妇基本情况、现病史、既往史、生育史、手术史、药物过敏史、夫妇双方家族史和遗传病史等;③体格检查:测量身高、体重、血压,进行常规体检及妇科检查等;④血常规、血型、尿常规、血糖测定、心电图检查、肝功能、肾功能;艾滋病、梅毒和乙肝筛查等。

○5注意孕妇需要关注的表现特征及病史。

2、筛查结果处置。

(1)对于筛查未见异常的孕妇,应当在其《母子健康手册》上标注绿色标识,按照要求进行管理。

(2)对于筛查结果阳性的孕妇,应当在其《母子健康手册》上标注筛查阳性。

对乡镇卫生院、民营医院筛查阳性的孕妇,孕产妇保健科完成风险评估,并依据风险评估分级填写《转诊单》,反馈给筛查机构。

(3)孕产妇保健科每月负责对全县医疗机构风险评估与管理信息收集、登记和统计、上报工作。

(二)妊娠风险评估分级1、首次评估对妊娠风险筛查阳性的孕妇,对照《孕产妇妊娠风险评估表》,进行首次妊娠风险评估。

按照风险严重程度分别以“绿(低风险)、黄(一般风险)、橙(较高风险)、红(高风险)、紫(传染病)”5种颜色进行分级标识。

(1)绿色标识:妊娠风险低。

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55号——广州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服务和管理规定

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55号——广州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服务和管理规定

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55号——广州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服务和管理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7.12.15•【字号】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55号•【施行日期】2018.02.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计划生育正文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55号《广州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服务和管理规定》已经2017年8月18日市政府第15届19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以公布,自2018年2月1日起施行。

市长:温国辉2017年12月15日广州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服务和管理规定第一条为了实现本市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的协调、可持续发展,提高出生人口素质,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促进人口均衡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市户籍居民和居住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非本市户籍中国公民,以及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群众自治组织和其他组织,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全市各级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实行计划生育工作目标管理责任制。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编制本行政区域的人口发展规划,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制定人口与计划生育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推动生育政策和相关经济社会政策的配套衔接。

第四条市卫生计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的计划生育和与计划生育有关的人口工作,并组织实施本规定。

区卫生计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计划生育和与计划生育有关的人口工作。

全市各级人民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有关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第五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计划生育工作机构负责本辖区内计划生育和与计划生育有关的人口工作的具体实施。

村民委员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居民委员会应当依法做好其成员的计划生育工作。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依法做好本系统、本单位职工的计划生育工作。

广州市卫生健康委关于印发广州市孕产妇妊娠风险评估与管理实施办

广州市卫生健康委关于印发广州市孕产妇妊娠风险评估与管理实施办

GZ0320190093广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文件穗卫规字〔2019〕2号广州市卫生健康委关于印发广州市孕产妇妊娠风险评估与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各区卫生健康局,市妇女儿童医疗中心:为规范我市孕产妇妊娠风险评估与管理工作,进一步加强高危妊娠管理,保障母婴安全,根据‘孕产妇妊娠风险评估与管理工作规范“(国卫办妇幼发〔2017〕35号),结合我市实际,我委制定了‘广州市孕产妇妊娠风险评估与管理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㊂广州市卫生健康委2019年5月24日广州市孕产妇妊娠风险评估与管理实施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强化孕产妇保健系统管理,提高高危妊娠管理水平,保障母婴安全,51(本文与正式文件同等效力)根据‘中国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㊁‘广州市妇女发展规划(2011 2020年)“(穗府办〔2012〕27号)等有关法律㊁法规规定,按照‘关于加强母婴安全保障工作的通知“(国卫妇幼发〔2017〕42号)㊁‘孕产妇妊娠风险评估与管理工作规范“(国卫办妇幼发〔2017〕35号)要求,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㊂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孕产妇妊娠风险评估与管理,是指相关医疗机构对怀孕至产后42天的妇女进行妊娠相关风险的筛查㊁评估分级和管理,及时发现㊁干预影响妊娠的风险因素,防范不良妊娠结局,保障母婴安全㊂第三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所有依法提供助产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以下简称助产机构)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包括社区卫生服务中心㊁镇卫生院等,下同)及其人员应当依据法律法规及本办法的相关规定进行妊娠风险的评估和管理㊂第二章 孕产妇风险评估与管理第四条 孕产妇妊娠风险评估与管理根据孕产期不同阶段分为妊娠期风险评估与管理㊁产时风险评估与管理㊁产后风险评估与管理㊂第五条 妊娠期风险分类㊂根据孕妇相关情况(包括基本情况㊁既往史㊁本次妊娠情况等),按照风险严重程度分别以 绿(低风险)㊁黄(一般风险)㊁橙(较高风险)㊁粉红(高风险)㊁红(极高风险)㊁紫(传染病)”6种颜色进行分级标识,详见‘广州市孕产妇妊娠风险评估表 妊娠期“(附件2 1)㊂评估为绿色的孕妇为普通妊娠;黄色㊁橙色㊁粉红色㊁红色㊁紫色的孕妇为合并高危因素的妊娠,其中粉红色和红色属于严重高危妊娠㊂同时符合两个级别及以上情形,以级别高的情形为分级标准,紫色标识孕妇可同时伴有其他颜色的风险标识㊂具体如下:(一)绿色标识:妊娠风险低㊂孕妇基本情况良好,除足月妊娠胎膜早破外,未发现妊娠合并症㊁并发症㊂(二)黄色标识:妊娠风险一般㊂孕妇基本情况存在一定危险因素,或患有孕产期合并症㊁并发症,但病情较轻且稳定㊂(三)橙色标识:妊娠风险较高㊂孕妇基本情况存在一定危险因素,或患有孕产期合并症㊁并发症,对母婴安全有一定威胁㊂(四)粉红色标识:妊娠风险高㊂患有较严重的妊娠合并症㊁并发症,对母婴安全有较大威胁㊂61(本文与正式文件同等效力)(五)红色标识:妊娠风险极高㊂孕妇患有严重的妊娠合并症㊁并发症,继续妊娠可能危及孕妇生命㊂(六)紫色标识:妊娠合并传染性疾病,如病毒性肝炎㊁梅毒㊁HIV感染及艾滋病㊁结核病㊁重症感染性肺炎㊁特殊病毒感染(H1N7/寨卡等)等㊂第六条 助产机构妊娠监护类别㊂根据助产机构的人力配备㊁人员资质㊁年分娩量等情况,将助产机构妊娠风险监护能力由低到高划分为Ⅰ㊁Ⅱ㊁Ⅲ㊁Ⅳ㊁Ⅴ五类(详见附件3),分别对应监护最高妊娠风险为绿色㊁黄色㊁橙色㊁粉红色㊁红色类别的孕妇;紫色对应患有传染病的孕妇,应当按照传染病防治要求由相关医疗机构管理㊂第七条 妊娠期风险评估㊂(一)首次评估㊂强化首诊筛查责任㊂助产机构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应当通过详细询问病史㊁体格检查㊁有关辅助检查等手段对照‘孕产妇妊娠风险筛查评估表“(附件1)对首次建档的孕妇实施妊娠风险因素筛查,符合筛查评估表中1项及以上情形的即认为筛查阳性㊂对妊娠风险筛查阳性的孕妇,助产机构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对照‘广州市孕产妇妊娠风险评估表 妊娠期“(附件2 1)进行首次妊娠风险评估㊂医疗机构应当根据孕妇妊娠风险评估结果,在产科病历(含纸质病历㊁广州市妇幼保健信息系统或医院信息系统,下同)和‘广州市母子健康手册 孕产期篇“的首页按颜色分级标记㊂(二)动态评估㊂助产机构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应当结合每次孕产期保健服务对妊娠风险进行动态评估,根据病情变化及时调整妊娠风险分级和相应管理措施,并在产科病历和‘广州市母子健康手册 孕产期篇“的首页顺序标注评估结果和评估日期㊂第八条 高危妊娠的监护与转诊㊂(一)助产机构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应当根据孕妇妊娠风险评估情况,按照机构妊娠监护类别对应颜色标识风险级别及以下的孕妇,提供全程规范化孕产期保健服务㊂对于超出本机构监护能力的高危妊娠孕妇,助产机构应当给予转诊指导,不应超范围监护㊂对妊娠风险分级为 粉红色”和 红色”的孕产妇,要及时向辖区妇幼保健机构报送相关信息㊂(二)Ⅳ㊁Ⅴ类助产机构应将妊娠风险分级为严重高危妊娠( 粉红色”和 红71(本文与正式文件同等效力)色”)的孕妇作为孕产妇保健管理重点人群,纳入高危孕妇专案管理,合理调配资源,保证专人专案㊁全程管理㊁动态监管㊂原则上Ⅳ类助产机构监护 粉红色”孕产妇占其监护全部孕产妇比例应不低于25%,Ⅴ类助产机构监护 红色”孕产妇比例不低于2%㊂(三)对妊娠风险分级为 红色”的孕妇,应当建议其尽快到Ⅴ类助产机构评估以明确是否适宜继续妊娠㊂如适宜继续妊娠,应当建议其在Ⅴ类助产机构接受孕产期保健服务;如妊娠风险因素为妊娠合并内外科疾病,原则上建议其至Ⅴ类综合性医院接受孕产期保健服务㊂对于可能危及生命而不宜继续妊娠的孕产妇,应当由高级职称的医师进行评估和确诊,告知本人继续妊娠风险,提出科学严谨的医学建议㊂(四)对妊娠风险分级为 紫色”的孕妇,接诊助产机构应同时评估其是否伴有其他颜色的风险标识,并将其纳入高危孕妇专案管理㊂助产机构应按照传染病防治相关要求与诊疗常规㊁技术指南等进行管理,落实预防艾滋病㊁梅毒和乙肝母婴传播综合干预措施,注意信息安全和孕产妇隐私保护㊂(五)对超出本机构监护级别的高危妊娠孕妇,助产机构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应当明确强调风险㊁及时做好知情告知,建议其转诊至适宜监护类别的助产机构,相关助产机构要做好转诊㊁接诊工作㊂对于经反复告知仍拒绝转诊的孕妇,应由本人签字确认㊂Ⅳ类及以下助产机构监护超出本机构监护范围的妊娠风险分级为严重高危妊娠( 粉红色”和 红色”)的孕妇,应反复充分知情告知,如孕妇拒绝转诊,每次均应签字确认并填写‘广州市严重高危妊娠孕产妇监测报告表“(附件4)进行个案上报, 粉红色”和 红色”的孕妇分别在3日内㊁24小时内报送辖区妇幼保健机构,区妇幼保健机构纳入重点人群管理㊂第九条 高危妊娠孕妇管理㊂(一)助产机构高危妊娠管理㊂Ⅲ类以上及有条件的助产机构应设立高危妊娠专科门诊,并做到门诊㊁病房管理一贯制㊂Ⅱ类及以下机构由具备主治医师职称以上或从事妇产科临床工作至少3年以上的医师专人负责,Ⅲ类及以上机构由具备高级医师职称的医师或从事妇产科临床工作至少5年以上的中级职称医师专人负责㊂高危妊娠孕妇应由专科门诊及时落实追踪与随访,或收入高危妊娠病房进行严密监护和处理㊂鼓励通过医院信息系统建立高危妊娠管理档案,记录高危妊娠的发生㊁转81(本文与正式文件同等效力)归和妊娠结局的全过程及转诊情况㊂(二)助产机构高危妊娠随访㊂各助产机构应建立高危妊娠孕妇个案追踪㊁随访及召回工作机制,通过电话㊁短信㊁微信等方式对未按约定时间来复诊的高危妊娠孕妇进行召回及追踪随访,保障母婴安全㊂对于妊娠风险分级为 红色”的孕妇,或经产科主任评定可能引起母婴严重不良后果的妊娠风险分级为 粉红色”的孕妇,如超过预约复诊日期2周未复诊并确认失访者,助产机构应在3天内填写‘广州市严重高危妊娠孕产妇监测报告表“(见附件4)报送辖区妇幼保健机构㊂对于病情严重㊁自动放弃治疗出院或拒绝住院治疗的孕产妇,助产机构应在当日填写‘广州市严重高危妊娠孕产妇监测报告表“(见附件4),及时报辖区妇幼保健机构㊂区妇幼保健机构纳入重点人群管理,会同镇街(村)居委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等进行追踪,做到 发现一例㊁登记一例㊁报告一例㊁管理一例㊁救治一例”㊂(三)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高危妊娠随访㊂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应将高危妊娠孕妇管理作为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孕产期保健管理)重点内容,开展孕期健康教育,指导高危妊娠孕妇按照评估结果在对应类别及以上的助产机构就医,并追踪随访高危妊娠结局㊂在区妇幼保健机构的指导下,对重点高危孕妇进行追踪随访,主动提供孕期保健管理服务,并指导其到具备条件的助产机构规范产检与分娩㊂第十条 产时风险评估与管理㊂根据产时并发症及对产妇㊁围产儿的危害程度评估,以下属于产时高风险疾病:严重产后出血(出血量>1000ml)㊁羊水栓塞㊁胎盘早剥㊁子宫破裂㊁脐带脱垂㊁头位难产需阴道助产者㊁肩难产㊁会阴裂伤Ⅲ度以上㊁子宫内翻㊁产时宫内感染㊁茧状腹或盆腔严重粘连的剖宫产㊁第二产程紧急剖宫产㊁有催引产指征分娩者等严重的产时并发症,详见‘广州市孕产妇妊娠风险评估表 产时与产后“(附件2 2)㊂助产机构应积极就地救治,其中危重症孕产妇应按要求做好报告㊁会诊㊁抢救等重症救治工作㊂严重的产时并发症的孕产妇应参照严重高危妊娠做好产时及产后的孕产妇保健管理㊂第十一条 产后风险评估与管理㊂从分娩到产后42天,助产机构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应当落实孕产妇健康管理服务规范有关要求,再次对产妇进行风险评估,如发现阳性症状或体征,应当及时进行干预㊂产褥期中暑㊁产褥感染㊁晚期产后出血㊁血栓栓塞性疾病㊁产后抑郁症等属于产后高风险疾病,详见‘广州市孕产妇妊娠风险评估表 产时与产后“(附件2 2),经积极治疗后病情无明显改善者,应及时转91(本文与正式文件同等效力)诊至有相应救治能力的医疗机构㊂第十二条 孕产妇风险管理结案㊂(一)孕产妇风险因素经处理后痊愈,可结案;(二)分娩或终止妊娠后妊娠风险因素对产妇身体健康不再产生危害作用,出院前结案;(三)分娩后仍存在可能危害产妇身体健康的风险因素,应追踪其专科治疗情况,并随访至产后42天结案;(四)确定孕产妇转诊到上级机构后,转出机构的孕产妇风险管理工作视为结案;(五)孕产妇死亡,可结案㊂第三章 组织与职责第十三条 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职责㊂(一)市卫生健康委负责全市助产机构的监督㊁管理,组织实施全市孕产妇风险评估与管理工作,组织孕产妇妊娠风险评估与管理工作的质量控制㊁评价和监督,定期公布全市助产机构监护类别信息㊂(二)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负责辖区助产机构的监督㊁管理,组织落实辖区孕产妇风险评估与管理工作,掌握辖区内孕产妇妊娠风险状况,明确重点人群㊁关键环节,及时采取干预措施㊂负责将孕产妇风险评估与管理工作纳入绩效评价和助产技术管理的年度督查,按要求组织年度辖区助产机构妊娠监护类别评估,加强质量控制㊁评价和监督,每年定期将辖区助产机构监护类别评估意见与年度督导情况报市卫生健康委㊂第十四条 妇幼保健机构职责㊂(一)市妇女儿童医疗中心负责全市孕产妇风险评估与管理工作,掌握全市孕产妇风险评估与管理整体状况,定期分析,提出干预措施和建议;每年开展孕产妇风险评估与管理工作业务培训㊁技术指导㊁质量控制和评价,对区级助产机构妊娠监护类别管理工作进行复核督导;组织对妊娠风险分级与助产机构监护类别评估等宣传;负责孕产妇风险评估与管理相关信息的统计㊁分析及反馈;每年向市卫生健康委汇报并向助产机构通报孕产妇风险评估与管理工作情况及发现的问题㊂02(本文与正式文件同等效力)(二)区妇幼保健机构负责辖区孕产妇风险评估与管理工作,掌握辖区孕产妇风险评估与管理整体状况,定期分析,提出干预措施和建议;定期开展辖区孕产妇风险评估与管理工作㊁业务培训㊁技术指导㊁质量控制与评价;组织辖区助产机构妊娠监护类别管理工作督导,区级质控督导至少每半年开展一次;负责辖区孕产妇风险评估与管理相关信息的收集㊁整理㊁统计㊁分析㊁上报及反馈,掌握高危妊娠情况及转归;负责组织对辖区医疗机构上报的超范围监护㊁失访㊁自动放弃治疗出院或拒绝住院治疗的严重高危妊娠孕产妇进行追踪;组织对妊娠风险分级与助产机构监护类别评估等宣传;定期向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和市妇女儿童医疗中心报告发现的问题,并提出改进措施㊂第十五条 医疗机构职责㊂(一)助产机构应遵照本办法和相关诊疗规范㊁技术指南等,建立本机构的孕产妇妊娠风险评估与高危妊娠管理制度及流程,作为本机构医疗质量管理与控制的工作制度,纳入相关科室医疗质量管理重点,对完成情况予以内部公示㊂加强本院孕产妇保健管理质控,建立孕产妇妊娠风险评估与管理工作自查制度,每季度对本院的高危妊娠管理工作进行质控,对出现的每一例超范围监护案例进行分析并提出相应的改进措施㊂按要求做好孕产妇风险评估与管理相关信息的采集㊁登记和统计,并及时报送区妇幼保健机构㊂(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对首次建册的孕妇进行妊娠风险筛查与评估,并结合基本公共卫生项目开展孕产期健康管理,同步做好妊娠风险排查㊂在区妇幼保健机构的指导下,对重点高危孕妇进行追踪随访㊂按要求做好孕产妇风险评估与管理相关信息的采集㊁登记和统计,并及时报送区妇幼保健机构㊂第四章 监督管理第十六条 根据‘医疗质量管理办法“,市㊁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当将孕产妇妊娠风险评估与管理工作纳入医疗机构医疗质量管理和助产技术管理的年度督查,建立医疗质量管理评估制度,定期在行业内发布评估结果;建立医疗机构医疗质量管理激励机制,积极推广先进经验和做法㊂第十七条 市㊁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将医疗机构孕产妇妊娠风险与评估管理情况和监督检查结果纳入医疗机构和其主要责任人考核的关键指标,并与医疗机构校12(本文与正式文件同等效力)验㊁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校验㊁医院评审和评价等相结合㊂医疗机构未建立医疗质量管理相关规章制度,医疗质量管理制度不落实或落实不到位㊁未按照规定报送医疗质量安全相关信息等情况,按照‘医疗质量管理办法“予以处理㊂第十八条 因超范围监护导致不良妊娠结局(包括孕产妇死亡㊁危重孕产妇)的医疗保健机构,市㊁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将予以通报㊂第十九条 经孕产妇死亡三级评审,结论为可避免死亡且第一位影响因素为医疗机构因素或死亡原因与医疗机构超范围监护直接相关的,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组织对医疗机构负责人进行约谈,原则上该机构监护类别降低一个类别,三年内不得申请提高监护类别㊂第五章 附 则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19年6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㊂附件:1.孕产妇妊娠风险筛查评估表(略,详见/gfxwj)2 1.广州市孕产妇妊娠风险评估表 妊娠期(略,详见http:///gfxwj)2 2.广州市孕产妇妊娠风险评估表 产时与产后(略,详见http:///gfxwj)3.广州市助产机构监护类别条件(略,详见/gfxwj)4.广州市严重高危妊娠孕产妇监测报告表(略,详见http:///gfxwj)公开方式:主动公开22(本文与正式文件同等效力)。

孕产妇分级管理工作实施方案

孕产妇分级管理工作实施方案

孕产妇分级管理工作实施方案一、背景在孕产妇管理工作中,为了提高孕产妇的健康水平和生育率,确保孕期安全和产后康复,需要进行科学合理的分级管理。

本方案旨在建立一套孕产妇分级管理体系,实施有效的管控措施,保障孕产妇的权益和安全。

二、目标1.建立科学合理的孕产妇分级管理体系,根据孕妇的身体状况、妊娠情况和产后恢复条件进行分类管理。

2.实施有效的健康教育和宣传工作,提高孕产妇的健康意识和健康行为。

3.加强医疗机构对孕产妇的监测、评估和治疗,提高孕产妇的医疗服务质量。

4.建立孕产妇管理的追踪与评估机制,持续改进管理工作。

三、管理流程1.孕妇分级1.1孕妇的分级将根据孕妇的健康状况、妊娠情况和产后恢复情况进行评估。

1.2对孕妇的分级将采用定期的体格检查、妊娠初期筛查、妊娠分娩情况的监控等手段进行。

1.3孕妇将分为高风险、中风险和低风险三个级别进行管理。

2.健康教育与宣传2.1建立科学合理的孕产妇健康教育体系,包括孕前保健、孕期营养、生育知识等内容。

2.2通过各种渠道宣传健康意识和行为,如定期扩音、宣传册、宣传栏等。

2.3进行孕前孕后检查的健康宣教,提供相关的宣传资料和指导。

3.医疗服务3.1医疗机构将根据孕产妇的分级,提供相应水平的医疗服务。

3.2高风险孕产妇将得到高级医院的专家团队的关注和治疗。

3.3中、低风险孕产妇可以选择就近的社区医疗机构接受基本的妇产保健服务。

4.追踪与评估4.1建立孕产妇分级管理的跟踪和评估机制,对孕期和产后的管理效果进行评估。

4.2对孕期和产后的重症病例进行分析和总结,提出改进意见和措施。

4.3通过建立孕产妇管理档案,实现全程信息管理和跟踪。

四、实施措施1.建立工作小组,负责制定和推动孕产妇分级管理工作的实施。

2.制定分级标准和评估方法,确保科学合理地对孕产妇进行分级。

3.加强对民众的宣传和教育,提高孕产妇健康管理的意识和行动。

4.加强医疗机构的妇产科医护人员培训,提高服务质量和水平。

广州市卫生局关于印发广州市加强急危重症孕产妇救治工作方案(试行)的通知

广州市卫生局关于印发广州市加强急危重症孕产妇救治工作方案(试行)的通知

广州市卫生局关于印发广州市加强急危重症孕产妇救治工作方案(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州市卫生局•【公布日期】2012.04.20•【字号】穗卫妇社[2012]12号•【施行日期】2012.04.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妇幼健康正文广州市卫生局关于印发广州市加强急危重症孕产妇救治工作方案(试行)的通知(穗卫妇社〔2012〕12号)各区(县级市)卫生局,各有关医疗卫生机构:为贯彻落实《广州市妇女儿童发展规划(2011-2020年)》精神,有效控制和降低孕产妇死亡率,进一步提高急危重症孕产妇救治能力和救治水平,我局组织制定《广州市加强急危重症孕产妇救治工作方案(试行)》,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在执行过程中,如遇问题请迳向我局反映。

二○一二年四月二十日广州市加强急危重症孕产妇救治工作方案(试行)为贯彻落实《广州市妇女儿童发展规划(2011-2020年)》精神,有效控制和降低孕产妇死亡率,进一步提高急危重症孕产妇救治能力和救治水平,特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工作背景目前我市已初步形成1所市级、5所区域(白云、花都、番禺、从化和增城)重症孕产妇救治机构网络,为降低广州地区孕产妇死亡率发挥了重要作用。

但是,随着分娩量的逐年上升,妊娠合并内外科疾病发病率的增高,现有重症孕产妇救治服务已不能满足保障母亲安全的需要,主要表现为重症救治机构布局不合理、服务可及性不足、综合救治能力不强、急救转诊“绿色通道”有待进一步通畅等问题,我市控制和降低孕产妇死亡工作形势严峻。

如不加强管理,要实现2011-2015年孕产妇死亡率持续控制在14/10万以下的目标仍将面临很大困难。

二、工作目标完善急危重症孕产妇救治机构布点,建立和完善急危重症孕产妇急救转诊“绿色通道”,提高急危重症孕产妇救治水平。

三、工作任务(一)合理布局承担急危重症孕产妇救治任务的医疗机构(以下简称重症孕产妇救治机构)。

孕产妇分色管理制度

孕产妇分色管理制度

孕产妇分色管理制度一、制度背景孕产妇是国家重点保护对象,保障孕产妇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是社会责任的体现。

为了更好地管理孕产妇,将其分为不同等级进行管理是一种有效的方式。

因此,制定孕产妇分色管理制度,对保障孕产妇的健康和生命安全具有重要意义。

二、制度目的为了规范孕产妇分色管理工作,保障孕产妇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制定本制度的目的是:1.明确孕产妇分色管理的原则和要求,规范管理流程,提高管理水平和效率;2.分类管理孕产妇,根据不同等级的孕产妇给予不同的关怀和照顾,保障孕产妇的生理和心理健康;3.全面提升孕产妇保健服务质量,促进孕产妇和新生儿的健康成长。

三、管理原则1.人道原则:以孕产妇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为第一原则,尊重孕产妇的选择权和个人隐私。

2.公平原则:根据孕产妇的身体状况和心理需求,合理分配资源,进行分类管理。

3.科学原则:依据科学依据和临床经验,对孕产妇进行科学评估和定级管理。

4.综合原则:综合考虑孕产妇的身体状况、心理状态、社会背景等因素,进行综合评估和管理。

四、管理内容1.分级管理:根据孕产妇的身体状况和心理需求,将其分为高风险孕产妇、普通孕产妇和低风险孕产妇三个等级进行管理。

2.定级评估:根据孕产妇的孕周、年龄、孕产史、身体状况、心理状态等因素,进行综合评估,确定其管理等级。

3.分类护理:根据不同等级的孕产妇给予不同的关怀和照顾,包括生理保健、心理护理、饮食指导、康复训练等方面的服务。

4.定期检查:对孕产妇进行定期体检和孕检,及时发现和处理孕产妇的健康问题,确保孕产妇和胎儿的健康。

5.危急救援:对高危孕产妇进行重点关注和全程护理,提高生产救护能力,确保孕产妇的生命安全。

五、管理流程1.孕产妇登记:孕产妇在怀孕初期进行登记,填写相关资料,确定管理等级。

2.定级评估:对孕产妇进行综合评估,确定其管理等级。

3.制定护理方案:根据不同等级的孕产妇确定护理方案,明确服务内容和工作计划。

4.实施护理服务:按照护理方案,为孕产妇提供相应的护理服务。

孕产妇保健管理与质量控制

孕产妇保健管理与质量控制

1 背景与现状2 孕产妇妊娠风险评估与管理3 孕期保健服务质量控制目录WHO总结影响母亲安全有 “三大延误” (Three Delays):个人家庭延误、转运延误和卫生服务延误。

•需方障碍:•供方障碍:•缺乏对疾病的规范化诊治和流程,更重要的是医疗保健服务者缺乏对高危妊娠的评估、预警和及时有效反应。

•高危妊娠定义:凡在妊娠期有某种病理或致病因素可能危害孕产妇、胎儿与新生儿或导致难产的都称为高危妊娠。

•常见的高危因素有孕妇本人的基本情况、不良孕产史、内外科合并症、产科并发症及环境社会因素等5个方面。

•不健康生活方式、孕期虐待、感染、抑郁、贫困、残疾等问题也应在高危管理中给予关注!•妊娠的危险性、时限性、不可预见性、可治疗性:所有妊娠都有危险,15%发展为严重合并症,1/3危及生命。

多数产科并发症无法预见和避免,在任何时刻合并症和并发症都会显露出来。

快速识别、及时预警、正确治疗、安全转诊,绝大部分可以痊愈。

• “高危”与“正常”:“高危”孕妇正常、平稳分娩;“正常”孕妇发生危及生命并发症。

关键在于提供高质量的产科服务、转诊、 急救!保障高危孕产妇正确及时有效的治疗!①部分乡镇卫生院对辖区内育龄妇女的情况底数不清,孕情情况掌握上报不及时,存在孕产妇漏管现象。

②部分医疗机构孕期保健服务和管理不规范。

部分基层医生专业知识技能较弱,不熟悉妊娠风险筛查标准,导致未能早期识别、筛查出高危孕产妇;部分综合医院对高危孕产妇管理重视度不够,高危孕产妇管理不规范。

③高危孕产妇未进行有效管理和干预。

部分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对发现的高危孕产妇未及时进行追踪随访,对未接受产检及不配合治疗的高危孕产妇未及时追访并上报县级妇幼保健机构。

孕产期保健管理不规范产前检查现状:不恰当的产前检查项目;筛查结果不能很好地解释,也不能给出相应的处理建议;同一家医院,产科门诊检查的方案都五花八门,让孕妇不知所从。

高危妊娠管理存在的主要问题:高危妊娠筛查:不及时、不全面;高危妊娠管理:未及时准确告知风险、未落实规范诊治、未追踪评估; 高危孕产妇转会诊:不及时、不到位、转诊前/中处理缺陷。

孕产妇管理制度

孕产妇管理制度

孕产妇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孕产妇的身心健康,提高孕产妇医疗保健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各级医疗机构、妇幼保健机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等从事孕产妇医疗保健工作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孕产妇医疗保健工作应当遵循科学、规范、安全、便捷的原则,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为孕产妇提供全程、全方位的医疗保健服务。

第四条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孕产妇医疗保健工作的监督管理,提高孕产妇医疗保健服务质量和水平,保障母婴安全。

第二章孕产妇健康管理第五条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孕产妇健康档案,对孕产妇进行妊娠风险筛查和评估,实行分类管理。

第六条医疗机构应当对孕产妇进行定期产检,根据孕产妇的实际情况,制定个性化的产检计划。

第七条医疗机构应当加强对孕产妇的心理关爱,提供心理辅导服务,帮助孕产妇度过孕期和分娩期。

第八条医疗机构应当开展孕产妇健康教育,提高孕产妇自我保健意识和能力。

第九条医疗机构应当加强孕产妇并发症的预防和诊治,提高孕产妇的医疗服务水平。

第十条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孕产妇急救绿色通道,确保孕产妇在紧急情况下的救治。

第三章孕产妇医疗保健服务第十一条医疗机构应当根据孕产妇的医疗需求,提供包括孕前保健、孕期保健、分娩服务、产后康复等在内的全方位、全过程医疗保健服务。

人员培训,提高医疗服务质量。

第十三条医疗机构应当加强孕产妇医疗保健服务设备设施建设,确保医疗服务安全。

第十四条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孕产妇医疗保健服务制度,规范医疗服务行为。

第十五条医疗机构应当加强孕产妇医疗保健服务的质量控制,提高医疗服务效果。

第四章孕产妇医疗保健权益保障第十六条医疗机构应当尊重孕产妇的医疗保健权益,保护孕产妇的隐私。

第十七条医疗机构应当为孕产妇提供安全、舒适的医疗环境,确保孕产妇的身心健康。

第十八条医疗机构应当加强对孕产妇医疗保健服务的宣传,提高孕产妇的医疗保健知识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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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孕产妇保健分类管理工作方案(试行)
为贯彻落实《广州市妇女儿童发展规划(2011-2020年)》精神,有效控制和降低孕产妇死亡率,进一步提高孕产妇保健管理质量和水平,在《广州市高危妊娠管理办法(修订)》(穗卫基〔2009〕8号)的基础上,特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工作背景
我市自1996年实施《广州市高危妊娠管理办法(修订)》以来,孕产妇保健工作取得了显著成绩,对降低孕产妇死亡率发挥了一定的作用。

但是,孕产妇保健管理工作已不能满足母婴安全的需要,主要表现为高危妊娠分为两类进行管理有待进一步完善,全市150余间助产机构服务能力和技术水平参差不齐,医疗机构级别与妊娠监护能力不相适应,部分助产机构存在超范围收治等问题,我市控制和降低孕产妇死亡率工作形势严峻。

如不加强管理,要实现2011-2015年孕产妇死亡率持续控制在14/10万以下的目标仍将面临很大困难。

二、工作目标
强化孕产妇保健系统管理,提高孕产妇保健管理质量,有效控制和降低孕产妇死亡率。

三、工作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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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进一步细化孕产妇保健管理类别。

在《广州市高危妊娠管理办法(修订)》对孕产妇保健管理分为正常妊娠、一般高危妊娠、严重高危妊娠三类的基础上,进一步细化孕产妇保健管理类别,即根据孕产妇基本情况、妊娠合并症及并发症病情发展的不同阶段,将孕产妇保健管理分为Ⅰ、Ⅱ、Ⅲ、Ⅳ、Ⅴ等五类(见附件1);如孕产妇同时符合两个类别及以上情形,以类别高的为分类标准。

(二)进一步细化助产机构监护类别。

在《广州市高危妊娠管理办法(修订)》对助产机构监护类别按照一、二、三级医疗机构级别分类的基础上,进一步细化助产机构监护类别,即根据助产机构的人力配置、人员资质、科室设置、年分娩量等情况,将助产机构监护类别划分为Ⅰ、Ⅱ、Ⅲ、Ⅳ、Ⅴ等五类(见附件2)。

(三)实行孕产妇保健分类管理。

相应类别的助产机构监护对应类别及以下类别的孕产妇,即Ⅰ类助产机构监护Ⅰ类孕产妇,Ⅱ类助产机构监护Ⅰ、Ⅱ类孕产妇,Ⅲ类助产机构监护Ⅰ、Ⅱ、Ⅲ类孕产妇,Ⅳ类助产机构监护Ⅰ、Ⅱ、Ⅲ、Ⅳ孕产妇,Ⅴ类助产机构监护所有孕产妇。

(四)建立助产机构监护类别信息公开制度。

每年年初,市卫生局根据各区(县级市)卫生局上报的辖区助产机构监护类别评估意见,在市卫生局信息网站和以文件形式公布全市助产机- 2 -
构监护类别信息。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辖区孕产妇保健分类管理工作的领导与组织。

区(县级市)卫生局要按照属地化管理原则,根据本工作方案,并结合《广州市高危妊娠管理办法(修订)》组织做好助产机构监护类别评估与孕产妇保健管理工作。

各级妇幼保健机构负责具体组织实施。

(二)加大宣传力度。

市妇幼保健院要统一制作全市宣传折页,逐级发放到提供妇幼保健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

各区(县级市)要利用各种媒体和各种宣传阵地加大该项工作的宣传力度,切实提高孕产妇保健意识和对保健管理的依从性;切实提高助产机构依法服务意识和水平,正确引导孕产妇合理就诊。

(三)加强督导评估。

孕产妇保健分类管理纳入母婴保健技术服务督导内容。

各区(县级市)妇幼保健院每季度、市妇幼保健院每半年组织专家对实施情况进行调研、督导、质控及评估,并及时将实施情况以书面形式报告同级卫生行政部门。

区(县级市)妇幼保健院要同时将实施情况报告市妇幼保健院。

五、工作要求
(一)认真组织助产机构监护类别评估工作。

原则上各区(县级市)每年组织专家对辖区助产机构监护类别进行评估,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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估工作要在每年(不包括2012年)的11月底前完成,12月10日前将辖区助产机构监护类别评估意见上报市卫生局。

实行助产机构监护类别动态管理,在日常监管中,如发现助产机构监护能力发生变化,应及时调整其监护类别。

2012年助产机构监护类别评估工作具体安排为:各区(县级市)卫生局要在2012年5月底前完成辖区助产机构评估工作,6月10日上报市卫生局;市卫生局在6月底公布全市助产机构监护类别信息,市妇幼保健院完成宣传折页制作与逐级发放工作。

(二)认真组织实施孕产妇保健分类管理工作。

各级妇幼保健机构要加强该项工作业务指导、人员培训、统计分析等工作,及时发现问题,提出可行性改进意见,及时向同级卫生行政部门反映。

各助产机构认真落实首诊负责制,对属于本机构监护范围的孕妇,要提供全程规范化孕产期保健服务;对需转诊的孕妇,转诊机构和接诊机构要按照本工作方案和《广州市高危妊娠管理办法》(穗卫基〔2009〕18号)做好转诊和接诊工作。

加强本院孕产妇保健管理质控,医务部门要定期组织对本院所有产检病例及住院病例进行质控,及早发现、及早转诊超出本机构监护范围的孕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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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 广州市孕产妇保健管理分类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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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 广州市助产机构监护类别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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