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黎公约》及WIPO管理的其他条约的

合集下载

了解知识产权保护的国际条约和协定

了解知识产权保护的国际条约和协定

了解知识产权保护的国际条约和协定知识产权的保护对于创新和经济的发展至关重要。

国际上有许多条约和协定旨在强化和保护知识产权,这些法律框架旨在确保创造者和发明家的利益得到公平的回报,并鼓励创意和创新的发展。

本文将简要介绍几个主要的国际条约和协定,以帮助读者更好地了解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要性和国际标准。

一、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是全球最重要的知识产权保护和促进组织之一。

该组织设立了多个条约和协定,以推动国际知识产权保护的发展。

1.《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约》(WIPO公约)WIPO公约于1967年成立,旨在推动全球知识产权制度实施的标准化和协调化。

该公约设立了WIPO作为全球知识产权保护和促进的中枢机构,并通过协调成员国之间的合作,促进国际知识产权的保护和使用。

2.《版权公约》(WIPO版权公约)和《表演和录音制品公约》(WIPO表演和录音制品公约)这两个公约旨在保护音乐、文学、艺术等创造性内容的版权。

WIPO版权公约于1971年成立,而WIPO表演和录音制品公约于1971年成立。

3.《商标法公约》(WIPO商标法公约)WIPO商标法公约于1974年成立,旨在保护商标所有人的权益,并促进国际商标的注册和保护。

二、巴黎公约(Paris Convention)巴黎公约于1883年成立,是世界上第一个保护工业产权的国际条约。

它为发明家和工业设计师提供了创新和设计的全球保护,为其在各个成员国申请专利和注册设计提供了便利。

巴黎公约的核心原则是“国民待遇原则”,即成员国应对其他成员国的申请提供与本国申请相同的待遇。

该公约还提供了一套共同申请的制度,使得在多个成员国同时申请专利或设计变得更加简化和便利。

三、伯尔尼公约(Berne Convention)伯尔尼公约于1886年成立,旨在保护文学和艺术作品的版权。

该公约确立了保护版权的最低标准,并提供了一套国际版权的保护机制,使得创作者的作品在多个成员国都能享有相同的保护。

保护知识产权的国际公约

保护知识产权的国际公约

保护知识产权的国际公约知识产权是指人们为其创造的智力劳动所获得的权益,包括专利、商标、版权和工业设计等。

为了促进全球知识产权的保护和合作,国际社会积极推动制定了一系列国际公约。

下面将介绍几个重要的国际公约及其保护知识产权的主要内容。

一、《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约》(WIPO公约)这是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的基础公约,旨在促进知识产权的国际保护和合作。

该公约确认知识产权的重要性和经济价值,提倡保护和尊重创新者的权益,鼓励各国之间的合作和知识产权的国际交流。

此外,WIPO公约还设立了一个专门的机构,即世界知识产权组织,负责协调和推动全球知识产权事务。

二、《巴黎公约》该公约于1883年签署,是国际商标法的重要法律框架。

巴黎公约的目标是促进各国商标保护的国际一致性和相互认可。

公约规定了各国商标的基本保护原则,如商标的注册程序、商标所有人的权益以及商标的国际注册等。

三、《伯尔尼公约》该公约由国际文学与艺术版权联盟(BIPO)于1886年倡议制定,旨在保护文学和艺术作品的版权。

伯尔尼公约设立了一系列保护措施,旨在确保创作者享有其作品的独占权利,同时也提供了相互国家之间的版权保护认可机制。

公约要求各成员国在国内法中采纳国际标准,保护外国作品和本国作品的版权。

四、《世界贸易组织协议相关方面知识产权的商定规则》(TRIPS协议)该协议是1994年世界贸易组织(WTO)设立后制定的重要法律文件,旨在确保国际贸易中知识产权的保护和落实。

TRIPS协议规定了知识产权的最低保护标准,包括专利、商标、版权、工业设计和地理标志等。

各成员国必须在国内法中采纳并执行这些标准,以确保知识产权在国际贸易中的保护。

总的来说,国际公约在保护知识产权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它们确立了基本的知识产权保护原则和机制,促进各国之间的合作和执法协作,为创新者和知识产权持有人提供了有效的法律保护。

通过国际公约的制定和执行,全球知识产权的保护得到了明显提升,促进了各国创新能力和经济发展。

关于知识产权保护的主要国际条约和公约

关于知识产权保护的主要国际条约和公约

关于知识产权保护的主要国际条约和公约知识产权保护是国际社会关注的重要议题。

为了确保创新和知识的保护,许多国家和国际组织制定了一系列的国际条约和公约。

这些条约和公约的目的是确保知识产权的合理使用和保护,促进创新和经济发展。

本文将介绍几个主要的国际知识产权保护条约和公约。

一、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下的条约和公约1.《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约》《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约》是WIPO的基本法律文件,旨在推广和保护知识产权。

该公约确立了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的地位和职能,规定了知识产权的保护范围和相关规则。

2.《专利合作条约》《专利合作条约》是WIPO下的一项重要知识产权条约,旨在简化和协调专利申请程序,促进国际专利保护。

通过该条约,申请人可以在多个签约国提交一份国际专利申请,简化了申请流程。

3.《版权公约》《版权公约》是对文学和艺术作品版权的国际保护提供了基本框架。

该公约规定了版权的保护范围、权利和义务等内容,并为签约国之间的版权合作提供了基础。

二、世贸组织下的相关协议1.《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TRIPS协议)TRIPS协议是世界贸易组织旗下的一个重要协定,旨在将知识产权保护纳入国际贸易规则体系。

该协议规定了知识产权的保护标准、实施措施和争端解决机制,要求世贸组织成员国采取措施确保知识产权的有效保护。

三、其他重要国际条约和公约1.《巴黎公约》《巴黎公约》是国际商标注册的重要依据,旨在简化和统一商标注册程序。

该公约规定了商标的保护原则、注册程序和国际商标注册的效力等内容,促进了国际商标的保护和管理。

2.《伯尔尼公约》《伯尔尼公约》是版权保护的重要国际公约,旨在促进版权的国际保护和合作。

该公约规定了版权的保护期限、权利归属和国际版权登记等内容,为作家、艺术家和音乐人等提供了版权的保护。

综上所述,上述几个国际条约和公约确立了知识产权保护的基本原则和规则,促进了国际知识产权的保护和合作。

随着全球经济一体化的发展,国际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要性日益凸显,各国应积极参与和遵守相关国际条约和公约,建立起全球性的知识产权保护体系,为创新和经济发展提供良好的法律保障和环境。

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

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

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知识产权(Intellectual Property,简称IP),是指人们的智力创造活动所创造的各种智力财富,包括专利、商标、著作权、商业秘密等。

在全球化时代,贸易与知识产权之间的关系显得尤为密切。

为了保护知识产权并促进贸易自由化,各国间制定了许多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

本文将对这些协定进行分析。

一、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orld Intellectual Property Organization,简称WIPO)是一个专门负责国际知识产权事务的机构,成立于1967年。

WIPO的主要目标是促进世界上的创新和创作活动,并帮助各国就知识产权问题进行协商和合作。

WIPO的成员国达到了192个,几乎覆盖了世界上的所有国家。

二、世界贸易组织(WTO)世界贸易组织(World Trade Organization,简称WTO)是一个负责管理全球贸易规则的国际组织。

WTO的目标是促进贸易自由化,解决贸易争端,并通过国际贸易规则维护成员国的利益。

WTO成立于1995年,目前拥有164个成员国。

三、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为了保护和推动知识产权的发展,WIPO和WTO同联合制定了一系列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

这些协定的目标是确保知识产权的国际保护和有效执行,并促进贸易的自由流动。

1. 《世界贸易组织协定关于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TRIPS协定)TRIPS协定是WTO最重要和最具影响力的协定之一。

它于1994年在乌拉圭回合谈判中通过,并于2005年与其他WTO协定一同生效。

TRIPS协定规定了关于知识产权的国际最低标准,包括专利、商标、著作权、工业设计以及半导体制造等方面的保护。

这些标准必须在所有WTO成员国中得以实施,以保护知识产权并促进贸易的自由化。

2. 《巴黎公约》(Paris Convention)巴黎公约是针对工业产权的国际协定,于1883年签署。

列举四个与知识产权有关的国际公约

列举四个与知识产权有关的国际公约

国际公约是指由各国政府或国际组织签署和批准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协议。

在知识产权领域,国际公约扮演着重要的角色,旨在保护创新和创意成果,鼓励知识的创造和传播。

在这篇文章中,我们将探讨四个与知识产权有关的国际公约,并分析它们的重要性和影响。

1.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约》作为全球范围内保护知识产权的主要公约之一,《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约》于1970年通过,并于1974年生效。

该公约旨在促进和保护各种形式的知识产权,包括专利、商标、版权和工业设计等。

通过该公约,各成员国承诺加强知识产权的保护,并建立统一的知识产权体系,以便更好地保护创新和创意。

2. 《巴黎公约》《巴黎公约》是一项保护工业产权的国际公约,于1883年通过,并于1884年生效。

该公约涵盖了专利、商标、工业设计和地理标志等领域,并要求各成员国在国内法律中提供对外国申请人与本国申请人享有相同的待遇。

该公约还规定了一系列的最低保护标准和程序规定,促进了各国之间的知识产权保护和合作。

3. 《伯尔尼公约》《伯尔尼公约》是一项保护文学和艺术作品版权的国际公约,于1886年通过,并于1887年生效。

该公约规定了各成员国对他国作品享有与本国作品同等的保护,并要求各成员国保护外国作者的作品不低于本国作者的作品。

公约还规定了版权保护的最低标准和期限,并建立了版权作品的国际登记制度,便于知识产权的管理和保护。

4. 《罗马公约》《罗马公约》是一项关于表演者、制作者和广播组织权利的国际公约,于1961年通过,并于1964年生效。

该公约旨在保护表演者、制作者和广播组织人在音乐、舞蹈、演唱、录音和广播等领域的权利,包括表演权、录音权和广播权等。

通过该公约,各成员国承诺保护这些权利,并尊重他国的权利。

总结回顾通过以上对四个与知识产权有关的国际公约的介绍,我们可以看到这些公约在全球范围内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

它们促进了不同国家之间知识产权的保护和合作,为创新和创意的发展提供了法律保障和信心。

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专利合作条约简介

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专利合作条约简介
19条修改的权利要求, 国际检索报告,发明名称等
– 由国际局送达所有指定局
39
专利合作条约(PCT)
国际公布的效力
– PCT国际公布自公布日起成为现有技术的一部分 (细则 34.1(b)(ii)) – 国际公布使申请人在指定国获得临时保护 (条约 29),但该临时保护可能是有条件的: 以提交译文为准 以收到PCT国际公布副本为准,或 在提前公布时,以18个月期限届满为准
主要内容
– 工业产权的范围 – 国民待遇原则( 1883年 ) – 优先权制度( 1883 年) – 专利的独立性(1900年) – 发明人的署名权 – 法律禁止销售的产品的可专利性 – 国际展览会的临时保护 – 强制许可 – 临时过境 – 在商品上标明专利 – 缴纳专利维持费的宽限期
6
巴黎公约
28
专利合作条约(PCT)
受理局 – 任何PCT成员国的国民或者居民都可以提交PCT申 请; – 大多数情况下,各成员国的专利局是其国民或居民 提交PCT申请的受理局; – 依据一些地区性专利公约设立的专利局也可以受理 其成员国的国民或居民提交的申请,如欧洲专利局、 欧亚专利局、非洲地区工业产权局等; – 国际局作为受理局可以受理所有PCT成员国国民或 居民的申请。
截至2008年12月31日
– PCT成员国数量达到139个
20
21
专利合作条约(PCT)
我国于1994年1月1日加入PCT,国家知识产权局(时为 中国专利局)成为PCT受理局、国际检索单位和国际初步 审查单位,中文为国际公布语言 – 我国申请人可以用中文或者英文提交国际申请 – 自1997年7月1日起,PCT适用于中国香港特别行政 区
26
专利合作条约(PCT)
PCT体系的机构名称 –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 – PCT国际局(IB) – PCT受理局(RO) – PCT国际检索单位(ISA) – PCT国际初步审查单位(IPEA) – PCT指定局(DO) – PCT选定局(EO)

了解知识产权保护的国际条约

了解知识产权保护的国际条约

了解知识产权保护的国际条约知识产权是指人们的智力劳动和创造性活动所产生的成果,在现代社会中扮演着至关重要的角色。

为了保护创新和创造力,国际社会制定了一系列的条约和公约,旨在加强知识产权的保护和相关国际合作。

本文将介绍几个重要的国际条约,探讨它们对知识产权保护的贡献。

一、《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约》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约(WIPO公约)是全球知识产权保护的主要国际法律文书,于1970年成立,并于1974年生效。

该公约的目标是促进和协调知识产权的保护,以及支持成员国的创新和技术发展。

通过WIPO公约,成员国可以分享彼此的专利、商标和版权信息,进一步推动知识产权保护的国际合作。

二、《伯尔尼公约》伯尔尼公约是专门针对著作权的国际条约,旨在保护作者对其作品的权益。

该公约于1886年签署,并至今仍为全球范围内著作权保护的重要基石。

伯尔尼公约规定了国际著作权的最低标准,要求成员国对来自其他成员国的作品予以同等的保护,保护期限不得少于最低要求。

伯尔尼公约的实施促进了不同国家之间的文化交流和知识共享。

三、《巴黎公约》巴黎公约是专门针对工商界的国际条约,于1883年签署,旨在保护商标的权益。

该公约要求成员国互相承认来自其他成员国的商标,并为其提供一定程度的保护。

巴黎公约的签署和实施使得商标在跨国经营和国际贸易中变得更加有力和可靠,有助于促进公平竞争和消费者利益的保护。

四、《国际专利合作条约》国际专利合作条约(PCT条约)于1970年签署,旨在简化和加速专利申请程序,并提供国际合作的机会。

根据PCT条约,申请人可以通过一次专利申请获得在多个成员国范围内的保护。

PCT条约的实施大大降低了申请人的成本和工作量,并促进了全球范围内的专利合作与创新。

五、《TRIPS协定》《TRIPS协定》是世界贸易组织(WTO)下的一项协定,旨在将知识产权保护纳入全球贸易体系中。

TRIPS协定于1995年生效,要求成员国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制定和实施严格的法律措施。

知识产权的国际保护国际条约和协定

知识产权的国际保护国际条约和协定

知识产权的国际保护国际条约和协定知识产权在全球范围内的保护与合作已成为各国之间的重要议题。

为了促进跨国知识产权保护以及加强国际间的合作,国际社会陆续签署并实施了多项国际条约和协定。

本文将介绍一些重要的国际知识产权保护条约和协定,探讨其对知识产权领域的影响。

一、《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约》作为最重要的知识产权保护国际条约之一,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约(简称WIPO公约)于1970年通过,并于1974年生效。

WIPO公约的目标是推动并促进各国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的合作,为知识产权的国际保护提供法律基础和政策指导。

该公约还设立了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作为全球最主要的知识产权保护组织。

二、《伯尔尼公约》和《日内瓦公约》《伯尔尼公约》和《日内瓦公约》是国际版权保护方面的两项重要条约。

《伯尔尼公约》于1886年通过,旨在为国际间的著作权提供保护,并规定了各国应该采取的最低保护标准。

该公约对参与国之间的著作权互认、著作权使用和维权提供了重要框架。

《日内瓦公约》则是国际表演和录音制品保护方面的条约,它规定了国际间对表演者和录音制品制作人的权利保护和互认。

这两个公约的重要性在于为国际版权保护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促进了文化和创意产业的发展。

三、《巴黎公约》《巴黎公约》旨在保护工商权益,尤其是商标权利。

该公约通过创立“巴黎公约国际商标注册制度”,使商标在多个国家范围内受到保护。

通过该公约,商标注册人可以在巴黎公约缔约国范围内申请国际商标注册,简化了注册流程并提高了商标权益的保护水平。

四、《世界贸易组织协定》世界贸易组织协定(简称WTO协定)涵盖了包括知识产权在内的多个领域的贸易规则和协定。

WTO协定中的《贸易相关知识产权协议》(TRIPS协议)是知识产权保护领域的重要法律文件之一。

TRIPS协议规定了成员国在知识产权保护和执法方面的最低标准,并在跨国知识产权保护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五、其他知识产权保护协定除上述条约外,国际社会还签署和实施了许多其他知识产权保护协定,例如《罗马公约》(关于艺术家和表演者的权利)、《华盛顿条约》(关于林特种动物和植物保护)、《海牙协定》(关于工业设计保护)等等。

专利与知识产权保护的国际规则和条约

专利与知识产权保护的国际规则和条约

专利与知识产权保护的国际规则和条约在全球化的背景下,知识产权保护成为了国际社会共同关注的问题。

专利作为知识产权的一种形式,其在促进科技创新和保护创新成果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

为了确保专利和知识产权的有效保护,各国间制定了一系列的国际规则和条约。

本文将介绍一些重要的国际规则和条约,并分析其对专利与知识产权保护的影响。

一、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是联合国的一个专门机构,致力于推动全球知识产权保护的国际合作。

其重要的国际条约包括《专利合作条约》(PCT)、《商标法律体系化条约》(MPL)和《版权法律体系化条约》(CPL)等。

这些条约的签署和执行,为专利和知识产权的国际保护提供了重要的法律依据。

《专利合作条约》是专利国际合作的核心文件,其目的是简化专利申请程序,降低成本,并提高专利保护的国际标准。

通过该条约,申请人可以凭一份国际申请同时申请多个国家或地区的专利,并且在国际阶段获得专利审查报告,从而可以更好地决定是否继续在特定国家或地区展开专利申请。

二、巴黎公约和经合组织(OECD)巴黎公约是1883年成立的第一个涉及知识产权保护的国际组织,旨在协调和统一各国对于工业产权的保护。

该公约的最重要内容是建立了巴黎公约局,负责协助各国间实施公约规定。

根据公约规定,申请人只需在一个巴黎公约国家申请专利,就可以在其他巴黎公约国家享受同等的优先权。

经合组织(OECD)的成员国基于对知识经济的共同关注,制定了一系列的合作机制和规则,致力于保护知识产权并促进创新。

这些合作机制和规则为知识产权的国际保护提供了重要指导,并加强了各国间的合作与交流。

三、TRIPS协定TRIPS协定是1994年成立的世界贸易组织(WTO)的一部分,也是全球最重要的知识产权协定之一。

该协定的核心目标是促进知识产权的保护和推动知识产权在全球范围内的自由交易。

根据TRIPS协定,各成员国应制定适当的法律措施,保护专利权利人的权益,并确保知识产权的有效执行和保护。

知识产权保护的国际条约

知识产权保护的国际条约

知识产权保护的国际条约知识产权是现代社会中重要的资产,对于促进创新、保护创造者权益、促进文化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由于知识产权跨越国界,需要国际间的合作与协商来实现有效的保护。

为此,国际社会制定了一系列的国际条约,旨在加强知识产权保护,促进知识产权的国际交流与合作。

一、巴黎公约与专利保护巴黎公约成立于1883年,是全球范围内最早的专利国际条约。

该公约的主要目的是推动专利的国际保护,减少在多国提出、审查和授权专利的程序上所需的时间和费用。

巴黎公约通过设立统一的专利申请程序,为发明者提供了在多个国家提交专利申请的便利。

二、伯尔尼公约与版权保护伯尔尼公约是1886年成立的一个国际版权保护机构,旨在促进版权的国际保护和文化交流。

该公约规定了承认在缔约国获得版权保护的作品,以及授予作者的权利和保护期限。

伯尔尼公约为版权持有人提供了一套国际上广泛接受的规则,从而帮助他们更好地保护自己的知识产权。

三、世界贸易组织与TRIPS协议世界贸易组织(WTO)是一个致力于促进全球贸易和经济合作的国际组织。

TRIPS(Trade-Related Aspects of 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s)协议是WTO框架下的一个重要协议,旨在确保知识产权保护成为国际贸易的一部分。

TRIPS协议规定了全球范围内对知识产权的保护标准,并要求各成员国在自己的国内法中实施这些标准,包括专利、版权、商标等方面。

四、万国商标注册制度万国商标注册制度是由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创立的国际商标保护机构。

该制度通过国际化的商标注册程序,帮助企业在多个国家注册和保护商标。

万国商标注册制度简化了商标注册程序,提高了商标的国际保护效力,并降低了围绕商标保护的成本和复杂性。

五、国际专利合作条约和专利合作条约国际专利合作条约和专利合作条约是为了简化和加强国际专利申请程序而设立的国际条约。

这些条约的目的是促进国际间的合作和信息交流,使专利申请人能够用更简单和有效的方式在多个国家提交专利申请。

知识产权保护法律的国际条约与公约

知识产权保护法律的国际条约与公约

知识产权保护法律的国际条约与公约知识产权的保护对于促进创新、推动经济发展以及维护社会公平具有重要意义。

为了确保知识产权在全球范围内得到充分的保护与执行,国际社会制定了一系列的国际条约与公约。

本文将就知识产权保护法律的国际条约与公约进行探讨。

一、知识产权的定义与重要性知识产权是指人们在创作发明过程中所获得的某种权利。

它包括专利权、著作权、商标权、工业设计权等。

知识产权的保护不仅可以鼓励创新,还可以促进技术交流与技术转让,推动经济发展并提高国家的竞争力。

二、《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约》《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约》(简称《WIPO公约》)是全球最重要的知识产权保护公约之一。

该公约于1970年成立的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orld Intellectual Property Organization,简称WIPO)下设立,旨在推动知识产权保护的全球化发展。

《WIPO公约》设立了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总部,并规定了该组织的职能与工作方式。

该公约还强调了知识产权在经济、社会和文化发展中的作用,并倡导加强国际合作,推动创新和创造力的保护与发展。

三、《巴黎公约》《巴黎公约》是全球最早的商标保护公约,于1883年在法国首都巴黎签署。

该公约为商标的国际注册提供了便利,促进了不同国家间商标的保护与合作。

《巴黎公约》规定了一系列商标登记的原则和程序,并确立了国际商标注册局。

该公约的重要性在于为商标注册提供了国际化的保护机制,方便了跨国企业的商标注册与管理。

四、《伯尔尼公约》《伯尔尼公约》是著作权领域最具影响力的国际公约,于1886年在瑞士首府伯尔尼签署。

该公约旨在推动著作权的国际保护与合作。

《伯尔尼公约》规定了著作权的范围、保护期限以及权利人的权益等重要内容。

该公约的签署国需遵守公约规定,并提供相应的法律保护措施,以保护著作权人的权益。

五、其他国际知识产权条约与公约除了上述提到的《WIPO公约》、《巴黎公约》和《伯尔尼公约》,国际社会还签署了众多的知识产权保护法律的国际条约与公约。

wipo的七个列举

wipo的七个列举

wipo的七个列举
WIPO(世界知识产权组织)七个列举是指WIPO所管理的七个国际条约和协定,它们包括:
1. 《巴黎公约》(Paris Convention for the Protection of Industrial Property):该公约于1883年签署,旨在保护工业产权,如专利、商标和工业设计。

2. 《伯尔尼公约》(Berne Convention for the Protection of Literary and Artistic Works):该公约于1886年签署,旨在保护文学和艺术作品的版权。

3. 《万国著作权公约》(Universal Copyright Convention):该公约于1952年签署,是对《伯尔尼公约》的补充,旨在保护作品的版权。

4. 《马德里协定》(Madrid Agreement Concerning the International Registration of Marks):该协定于1891年签署,旨在简化商标的国际注册和管理。

5. 《马德里议定书》(Protocol Relating to the Madrid Agreement Concerning the International Registration of Marks):该议定书于1989年签署,是对《马德里协定》的修订和更新。

6. 《专利合作条约》(Patent Cooperation Treaty):该条约于1970年签署,旨在简化国际专利申请程序。

7. 《多边专利合作协议》(Patent Law Treaty):该协议于2000年签署,旨在协调和统一各国专利审查程序的要求和规范。

解读知识产权保护的国际条约

解读知识产权保护的国际条约

解读知识产权保护的国际条约随着全球经济一体化的加速发展,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要性日益凸显。

为了在国际范围内保护知识产权,各国之间签署了多项重要的国际条约。

本文通过解读知识产权保护的国际条约,旨在更好地了解和理解知识产权保护的国际机制。

一、《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约》《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约》是全球范围内最为重要的知识产权保护条约之一。

该公约成立于1970年,旨在促进知识产权在全球范围内的保护与利用。

公约涵盖了各类知识产权,包括专利、商标、版权和工业设计等。

该公约设立了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作为全球范围内知识产权保护和管理的中心机构。

WIPO推动知识产权国际合作,帮助各成员国制定和完善知识产权保护的政策和法律框架。

同时,在公约下成立的知识产权法院也为各成员国提供了争议解决的渠道。

二、《巴黎公约》《巴黎公约》是世界上首个商标保护的国际条约,于1883年在巴黎签署。

公约的目标是为商标在国际贸易中提供更有效的保护。

根据公约的规定,申请商标者在任意一个加入公约的国家获得商标登记后,即可享有在其他成员国的同等权益。

在公约的框架下,成员国同意不歧视其他成员国的商标申请人,提供公平、公正、有效的商标保护。

这为国际贸易提供了稳定的商标权益保障,并促进了跨国经济的发展。

三、《世界贸易组织协议》中的知识产权相关规定世界贸易组织(WTO)下的《世界贸易组织协议》中也包含了关于知识产权的重要规定。

其中,TRIPS协议(专利权、商标权和著作权的相关方面协议)是最具代表性的知识产权相关规定之一。

TRIPS协议要求WTO成员国在国内立法上确保对知识产权的保护,并为知识产权权利人提供有效的法律保护措施。

该协议旨在平衡知识产权保护和技术进步之间的关系,鼓励创新,并促进技术转移。

此外,在WTO旗下还成立了知识产权争端解决机构,用于解决各成员国在知识产权领域的争端和纠纷。

这一机构的建立进一步加强了全球知识产权保护的有效性和可执行性。

四、其他国际知识产权保护条约除了上述几个重要的国际条约外,还有一些其他的国际知识产权保护条约也具有重要意义。

专利权国际保护的体系

专利权国际保护的体系

专利权国际保护的体系
专利权国际保护的体系是指在国际层面上保护专利权的一系列法律、条约和机构。

这个体系的目的是确保专利权在不同国家和地区得到平等和有效的保护,促进技术创新和国际贸易的发展。

专利权国际保护的体系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国际专利条约:如《巴黎公约》、《专利合作条约》(PCT)等。

这些条约规定了专利权的基本原则、申请和审查程序、优先权等,为各国提供了一个统一的框架。

2.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作为联合国的一个专门机构,WIPO 负责管理和协调专利权的国际保护。

它提供了专利信息、培训和技术援助,促进各国之间的合作。

3. 地区专利组织:如欧洲专利局(EPO)、非洲知识产权组织(OAPI)等。

这些组织负责受理和审查地区范围内的专利申请,为成员国提供了一种集中化的专利保护机制。

4. 国家专利法:各国都有自己的专利法,规定了专利权的授予、范围、期限和保护措施等。

这些法律通常与国际专利条约相一致,但也可能存在一些差异。

5. 国际专利申请和审查程序:通过 PCT 等国际专利申请程序,申请人可以在多个国家同时申请专利,并在一定程度上简化和统一了申请和审查的过程。

总之,专利权国际保护的体系旨在为专利权人提供更广泛、平等和有效的保护,促进国际技术创新和贸易的发展。

这个体系不断发展和完善,以适应不断变化的全球经济和技术环境。

知识产权保护的国际标准

知识产权保护的国际标准

知识产权保护的国际标准知识产权(Intellectual Property,简称IP)是指人们对于创造的智力产品所享有的权益。

随着全球化的发展,知识产权的保护成为了各国之间的重要议题。

国际上有一系列的标准和协议,旨在加强知识产权的保护和促进创新活动。

本文将介绍知识产权保护的国际标准,包括国际知识产权组织(World Intellectual Property Organization,简称WIPO)的相关公约和其他国际协议。

一、WIPO的相关公约介绍1. 《版权公约》《版权公约》是WIPO最重要的公约之一,于1971年生效。

该公约旨在保护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的著作权。

它确保了作者对其作品享有的权益,包括复制权、发行权和翻译权等。

2. 《专利合作公约》《专利合作公约》于1970年生效,旨在促进国际专利合作和知识产权的保护。

根据该公约,一项在一个成员国申请的专利可以在其他成员国获得相应的保护。

这促进了国际专利申请的便利和统一。

3. 《商标法公约》《商标法公约》于1970年生效,为商标的注册和保护提供了国际标准。

根据该公约,商标的申请人通过在一个成员国注册商标,可以在其他成员国获得相应的保护。

这增强了跨国经营者对其商标权益的保护意识。

二、TRIPS协议TRIPS(Trade-Related Aspects of 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s)协议是世界贸易组织(World Trade Organization,简称WTO)的一项国际协议,于1995年生效。

该协议将知识产权保护纳入了国际贸易规则的范畴,并对知识产权的保护提出了一系列具体要求。

TRIPS协议明确了成员国之间对知识产权的保护和执行机制,以及知识产权纠纷解决的程序等。

TRIPS协议要求各成员国将知识产权纳入其国内法律体系,并保证合理有效的知识产权保护。

此外,协议还规定了一些强制性的保护要求,如专利保护期限、版权保护标准和商标注册要求等。

知识产权的国际保护

知识产权的国际保护

知识产权的国际保护在当今全球化的时代,知识产权的国际保护已经成为了一个至关重要的议题。

随着科技的飞速发展和国际贸易的日益频繁,知识产权的价值愈发凸显,其保护范围也在不断扩大。

从专利、商标到版权,从传统的发明创造到新兴的数字内容,知识产权涵盖了众多领域,对创新和经济发展起着关键的推动作用。

知识产权的国际保护旨在确保创造者和所有者在全球范围内能够获得其智力成果应有的回报和保护。

这不仅激励了创新和创作,也促进了技术和文化的传播与交流。

想象一下,如果一个发明家的专利在国外得不到保护,其创新成果被随意复制和使用,那么他将失去创新的动力,整个社会也可能因此失去更多有价值的发明。

同样,如果一位作家的作品在国际上被未经授权地传播和复制,那么他的创作热情可能会受到极大的打击,文化产业的发展也会受到阻碍。

国际公约和协议在知识产权的国际保护中发挥着基础性的作用。

其中,最具影响力的当属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管理的一系列公约,如《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和《保护文学和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

这些公约为各国提供了一个共同的框架和原则,以保护知识产权。

例如,《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确立了国民待遇原则、优先权原则和独立性原则等重要原则。

国民待遇原则意味着在某个公约成员国申请知识产权保护的申请人,应当享有与该国国民相同的待遇。

优先权原则则为申请人在一定期限内保留在其他成员国申请的优先权,这极大地便利了申请人在多个国家寻求保护。

然而,知识产权的国际保护并非一帆风顺,存在着诸多挑战。

各国在知识产权法律制度、保护水平和执法力度等方面存在着差异。

一些发展中国家可能由于经济和技术发展水平的限制,难以提供与发达国家相同水平的知识产权保护。

这就可能导致在国际贸易中出现知识产权纠纷,例如,一些国家可能被指责对知识产权保护不力,从而引发贸易摩擦和争端。

此外,技术的快速发展也给知识产权的国际保护带来了新的难题。

互联网的普及使得知识产权的侵权行为更加容易和隐蔽。

专利权保护的国际协议

专利权保护的国际协议

专利权保护的国际协议专利权是一项重要的知识产权,能够授予创造者在发明或创意方面的独特权利。

为了促进全球创新和发展,国际社会积极推动专利权的保护,并达成了一系列的国际协议。

本文将介绍专利权保护的国际协议及其对创新和经济发展的重要性。

一、巴黎公约巴黎公约是世界上最重要的关于专利权的国际公约之一,于1883年签订。

该公约规定了各成员国对外国专利申请的特权,即在指定的时间内提出自己国家的专利申请,并享有与当地申请人同等的权利。

这极大地方便了专利申请人,在国际范围内保护其创新发明的权益。

巴黎公约的签署国还同意彼此提供技术援助,包括专利信息交流、技术咨询和专利检索等服务。

这有助于加强各国之间的合作,促进技术创新和知识共享。

二、世界贸易组织(WTO)与《TRIPS协议》世界贸易组织是国际经济领域最重要的多边组织之一,其成员国约占全球经济总量的97%。

《TRIPS协议》(贸易相关知识产权协议)作为WTO的一部分,于1995年生效。

《TRIPS协议》旨在确保知识产权的有效保护,并促进技术创新和技术转移。

协议要求成员国为专利权提供充分的保护,并为发明提供合理的期限。

此外,协议还规定了知识产权的执法措施和争端解决机制,以确保专利权的有效实施和保护。

通过WTO与《TRIPS协议》的推动,全球各国在专利权保护方面取得了显著进展。

越来越多的国家制定了专利法律和制度,并加强了知识产权的执法力度,有效保护了技术创新者的权益。

三、欧洲专利公约欧洲专利公约于1973年签署,旨在在欧洲范围内建立统一的专利制度。

根据公约的规定,申请人可以通过在欧洲专利局提出一项申请,获得在公约成员国范围内的专利保护。

欧洲专利公约的成立简化了欧洲区域内的专利申请流程,并加强了各国之间的专利合作与技术交流。

此外,欧洲专利公约还设立了专门的法院体系,负责处理专利争议和纠纷,确保专利权的有效实施和保护。

四、国际专利合作条约国际专利合作条约,也称为PCT公约,于1970年签署,为世界范围内的专利申请提供了便利。

了解知识产权保护的国际组织和协定

了解知识产权保护的国际组织和协定

了解知识产权保护的国际组织和协定知识产权保护是现代社会重要的法律概念之一,旨在保护创造者的独立权利,鼓励创新和促进经济发展。

为了在全球范围内加强知识产权保护,许多国家和国际组织都制定了相关的法律和协定。

本文将介绍一些重要的国际组织和协定,以帮助读者更好地了解知识产权保护的国际机制。

一、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orld Intellectual Property Organization,简称WIPO)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是联合国系统中专门负责知识产权保护的国际组织。

成立于1967年,总部位于瑞士日内瓦。

WIPO的目标是促进知识产权的保护和利用,以推动经济、社会和文化的发展。

该组织致力于通过制定国际知识产权法规和提供相关服务来促进国际间的合作与交流。

WIPO管理着许多重要的知识产权国际公约,其中最为著名的是《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约》(WIPO Convention)。

该公约规定了WIPO的组织结构和职能,并为成员国提供了一种合作机制来加强知识产权的保护。

二、世界贸易组织(World Trade Organization,简称WTO)世界贸易组织是负责全球贸易规则的制定和监督的国际组织。

WTO 的目标是通过贸易自由化和公平竞争来促进全球经济的繁荣。

知识产权保护是WTO的重要议题之一,有关知识产权的规定被纳入了WTO的协议之中。

WTO的《知识产权协定》(Agreement on Trade-Related Aspects of 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s,简称TRIPS协定)是全球最重要的知识产权保护协议之一。

该协定规定了知识产权保护的最低标准,包括专利、商标、版权、工业设计等方面。

所有WTO成员国都必须遵守该协定,并为外国人在自己国家的知识产权提供保护。

三、巴黎公约(Paris Convention)巴黎公约是国际知识产权保护的最早的多边协定之一,于1883年签署。

该公约旨在促进各国之间的知识产权保护的合作和协商。

与专利权相关的国际条约有哪几个

与专利权相关的国际条约有哪几个

与专利权相关的国际条约有哪⼏个与专利权有关的国际公约是⽐较多的,主要的公约包括《与贸易(包括假冒商品贸易在内)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专利法条约》、《保护⼯业产权巴黎公约》等。

关于与专利权相关的国际条约有哪⼏个的问题,下⾯由店铺⼩编为您详细解答。

⼀、与专利权相关的国际条约有哪⼏个(⼀)《建⽴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约》《建⽴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约》(简称WIPO公约)于1967年7⽉14⽇在斯德哥尔摩签署,1970年⽣效。

缔约⽅总数为181个国家(1980年6⽉3⽇中国成为该公约成员国)。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管理的⼯业产权领域条约1.《保护⼯业产权巴黎公约》(简称《巴黎公约》),1883年缔结,缔约⽅总数为168个国家(1985年3⽉19⽇中国成为该公约成员国)。

2.《专利合作条约》(简称《PCT条约》)1970年缔结,条约缔约⽅总数为124个国家(1994年1⽉1⽇中国成为该条约成员国)。

3.《商标国际注册马德⾥协定》(简称《马德⾥协定》)1891年签署,和《商标国际注册马德⾥协定有关议定书》(简称《马德⾥议定书》)1989年签署,称为商标国际注册马德⾥体系。

《马德⾥协定》的缔约⽅总数为56个国家(1989年10⽉4⽇中国成为该协定成员国);《马德⾥议定书》的缔约⽅总数为66个国家。

4.《制⽌商品产地虚假或欺骗性标记马德⾥协定》(简称(产地标记)《马德⾥协定》),1891年缔结。

缔约⽅总数为34个国家。

5.《商标法条约》(简称TLT条约)缔结于1994年,缔约⽅总数为33个国家。

6.《商标注册⽤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尼斯协定》(简称《尼斯协定》)1957年缔结,缔约⽅总数为74个国家(1994年8⽉9⽇中国成为该协定成员国)。

7.《建⽴商标图形要素国际分类维也纳协定》(简称《维也纳协定》缔结于1973年,缔约⽅总数为20个国家。

⼆、专利权的保护范围是什么1、发明或者实⽤新型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其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说明书及附图可以⽤于解释其权利要求。

与保密有关的法律法规

与保密有关的法律法规

引言概述:在当今社会的信息化时代,保密问题备受关注。

各个领域的组织和机构都面临着保护机密信息和保护知识产权的挑战。

为了确保国家安全、经济利益和个人隐私的保护,各国纷纷建立了与保密有关的法律法规。

本文将对与保密有关的法律法规进行详细阐述,包括国内和国际层面的法规。

正文内容:一. 国内法律法规1.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该法律法规是中国保密制度的基本法律,旨在保护国家秘密。

法律明确了国家秘密的范围和分类,规定了保密的责任和义务,以及违法行为的处罚。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秘密保护法》该法律旨在保护商业秘密,确保企业的核心竞争力。

法律对商业秘密的定义和保护范围进行了明确规定,并规定了商业秘密的获取、使用和公开披露的违法行为的处罚。

3.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专利法保护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和外观设计专利。

它规定了专利的申请和审查程序,保护发明人的权益,解决专利侵权纠纷。

4.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著作权法保护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的著作权。

它规定了著作权的范围和权益,明确了著作权的获取、行使和保护措施。

5. 《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网络安全法旨在维护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发展。

它规定了网络基础设施的安全保护、个人信息的收集和使用、网络安全事件的处理等方面的要求,以及违法行为的处罚。

二. 国际法律法规1.《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公约》该公约是最高国际知识产权机构WIPO的组织法律基础,旨在促进世界各国的知识产权保护和合作。

公约规定了知识产权的范围和权益,以及知识产权的国际保护和纠纷解决机制。

2. 《欧洲专利公约》该公约是欧洲专利组织(EPO)的法律基础,旨在统一欧洲各国的专利制度。

公约规定了欧洲专利的申请和审查程序,以及专利的保护和权益。

3. 《巴黎公约》巴黎公约是世界上最重要的商标相关国际条约之一,旨在推动商标的国际保护和合作。

公约规定了商标的注册和管理制度,保护商标的权益,以及商标的国际优先权等。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附件《巴黎公约》及WIPO管理的其他条约的未标明改动内容的拟议修正案案文目录《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 (3)第13条 (3)本联盟大会 (3)第16条 (6)财务 (6)《保护文学和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 (8)第22条 (8)大会 (8)第25条 (11)财务 (11)《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 (13)第10条 (13)本特别联盟大会 (13)第12条 (15)财务 (15)《工业品外观设计国际保存海牙协定》──1967年7月14日斯德哥尔摩补充文本: (17)第2条 (17)大会 (17)第4条 (19)财务 (19)《商标注册用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尼斯协定》: (21)Article 5 (21)Assembly (21)Article 7 (24)Finances (24)《保护原产地名称及其国际注册里斯本协定》: (27)Article 9 (27)Assembly of the Special Union (27)Article 11 (30)Finances (30)《建立工业品外观设计国际分类洛迦诺协定》: (33)第5条 (33)本专门联盟大会 (33)第7条 (35)财务 (35)《专利合作条约》: (37)第53条 (37)大会 (37)第57条 (39)财务 (39)《国际专利分类斯特拉斯堡协定》: (41)第7条 (41)本专门联盟大会 (41)第9条 (43)财务 (43)《建立商标图形要素国际分类维也纳协定》: (45)Article 7 (45)Assembly of the Special Union (45)Article 9 (48)Finances (48)《国际承认用于专利程序的微生物保存布达佩斯条约》: (51)第10条 (51)大会 (51)《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第13条本联盟大会(1) (a) 本联盟设大会,由本联盟中受第十三条至第十七条约束的国家组成。

(b) 每一国政府应有一名代表,该代表可以由副代表、顾问和专家辅助。

(c) 各代表团的费用由委派该代表团的政府负担。

(2) (a) 大会的职权如下:(i) 处理有关维持和发展本联盟及执行本公约的一切事项;(ii) 对建立世界知识产权组织(以下简称“本组织”)公约中所述的知识产权国际局(以下简称“国际局”作关于筹备修订会议的指示,但应适当考虑本联盟国家中不受第十三条至第十七条约束的国家所提的意见;(iii) 审查和批准本组织总干事有关本联盟的报告和活动,并就本联盟权限内的事项对总干事作一切必要的指示;(iv) 选举大会执行委员会的委员;(v) 审查和批准执行委员会的报告和活动,并对该委员会作指示;(vi) 决定本联盟计划和通过二年预算,并批准决算;(vii) 通过本联盟的财务规则;(viii) 为实现本联盟的目的,成立适当的专家委员会和工作组;[第13条待续](ix) 决定接受哪些非本联盟成员国的国家以及哪些政府间组织和非政府间国际组织以观察员身份参加本联盟会议;(x) 通过第十三条至第十七条的修改;(xi) 采取旨在促进实现本联盟目标的任何其他的适当行动;(xii) 履行按照本公约是适当的其他职责;(xiii) 行使建立本组织公约中授予并经本联盟接受的权利。

(b) 关于对本组织管理的其他联盟也有利害关系的事项,大会在昕取本组织协调委员会的意见后作出决议。

(3) (a) 除适用(b)项规定的情况外,一名代表仅能代表一个国家。

(b) 本联盟一些国家根据一项专门协定的条款组成一个共同的、对各该国家具有第十二条所述的国家工业产权专门机构性质的机构的,在讨论时,可以由这些国家中的一国作为共同代表。

(4) (a) 大会每一成员国应有一个投票权。

(b) 大会成员国的半数构成开会的法定人数。

(c) 尽管有(b)项的规定,如任何一次会议出席的国家不足大会成员国的半数,但达到三分之一或三分之一以上时,大会可以作出决议,但是,除有关其本身的议事程序的决议外,所有其他决议只有符合下述条件才能生效。

国际局应将这些决议通知未出席的大会成员国,请其在通知之日起三个月的期间内以书面表示其投票或弃权。

在该期间届满时,如这些表示投票或弃权的国家数目,达到会议本身开会的法定人数所缺少的国家数目,只要同时也取得了规定的多数票,这些决议应有效。

(d) 除适用第十七条第(2)款规定的情况外,大会决议需有所投票数的三分之二票。

[第13条待续](e) 弃权不应认为是投票。

(5) (a) 除适用(b)项规定的情况外,一名代表只能以一国名义投票。

(b) 第(3)款(b)项所指的本联盟国家,一般应尽量派遣本国的代表国出席大会的会议。

然而,如其中任何国家由于特殊原因不能派出本国代表团时,可以授权上述国家由于特殊原因不能派出本国代表团时,可以授权上述国家中其他国家代表团以其名义投票,但每一代表团只能为一个国家代理投票。

代理投票的权限应由国家元首或主管部长签署的文件授予。

(6) 非大会成员国的本联盟国家应被允许作为观察员出席大会的会议。

(7) (a) 大会通常会议每一历年召开一次,由总干事召集,如无特殊情况,和本组织的大会同时间同地点召开。

(b) 大会临时会议由总干事应执行委员会或占四分之一的大会成员国的要求召开。

(8) 大会应通过其本身的议事规程。

[第13条完]第16条财务(1) 本联盟的收入和支出,应以公正和透明的方式反映在本组织的预算中。

(2) 本联盟收入的来源如下:(i) 本联盟国家的会费;(ii) 国际局提供的服务所得到的费用或收款;(iii) 国际局出版物的售款或版税;(iv) 赠款、遗赠和补助金;(v) 租金、利息和其他杂项收入。

(3) (a) 为了确定应缴的会费,本联盟每一个国家应属于一个等级,并以分配给所属等级的单位数为基础缴纳年度会费。

(b) 可适用于本联盟各国的等级数以及分配给各该等级的单位,应由大会与组织条约中规定须缴纳会费的其他联盟的大会举行联席会议确定。

(c) 除已经指定等级外,在满足关于任何等级的成员资格方面的任何条件的前提下,每一国家应在交存批准书或加入书的同时,表明自己愿属哪一等级。

在满足关于任何等级的成员资格方面的任何条件的前提下,任何国家都可以改变其等级。

如果选择较低的等级,必须在大会的一届通常会议上声明。

这种改变应在该届会议的下一历年开始时生效。

(d) 每一国家的年度会费的数额在所有国家向本组织预算缴纳的会费总额中所占的比例,应与该国的单位数额在所有缴纳会费国家的单位总数中所占的比例相同。

(e) 会费应于每年一月一日缴纳。

[第16条待续][第16条续](f) 一个国家欠缴的会费数额等于或超过其前两个整年的会费数额的,不得在本联盟的任何机构(该国为其成员)内行使投票权。

但是如果证实该国延迟缴费系由于特殊的和不可避免的情况,则在这样的期间内本联盟的任何机构可以允许该国在该机构继续行使其投票权。

(g) 如本组织预算在新的财政年度开始前尚未通过,按财务规则的规定,本联盟的收入和支出应与上一年度的水平相同。

(4) 国际局提供有关本联盟的服务应得的费用或收款的数额由总干事确定,并报告大会和执行委员会。

(5) (a) 本联盟应设工作基金,由本联盟每一国家一次缴纳的款项组成,如基金不足,大会应决定予以增加。

(b) 每一国家向上述基金初次缴纳的数额或在基金增加时分担的数额,应与建立基金或决定增加基金的一年该国缴纳的会费成比例。

(c) 缴款的比例和条件应由大会根据总干事的建议,并听取本组织协调委员会的建议后规定。

(6) (a) 在本组织与其总部所在地国家缔结的总部协定中应规定,工作基金不足时该国应给予垫款。

每次垫款的数额和条件应由本组织和该国签订单独的协定。

该国在承担垫款义务期间,应在执行委员会中有当然席位。

(b) (a)项所指的国家和本组织都各自有权以书面通知废除垫款的义务。

废除应于发出通知当年年底起三年后生效。

(7) 帐目的会计检查工作应按财务规则的规定,由本联盟一个或一个以上国家或由外界审计师进行。

他们应由大会在征得其同意后予以指定。

[第16条和《巴黎公约》完]《伯尔尼保护文学和艺术作品公约》第22条大会(1) (a) 本同盟设一大会,由受第二十二至二十六条约束的本同盟成员国组成。

(b) 每一国家的政府由一名代表作为其代表,并可由若干名副代表、顾问及专家协助之。

(c) 每个代表团的费用由指派它的政府负担。

(2) (a) 大会:(i) 处理有关维持及发展本同盟以及实施本公约的一切问题;(ii) 在适当考虑到不受第二十二至二十六条约束的本同盟成员国的意见的情况下,向成立世界知识产权组织(以下称“产权组织”) 的公约中提到的国际知识产权局(以下称“国际局”) 发出有关筹备修订会议的指示;(iii) 审查和批准产权组织总干事有关本同盟的报告及活动,向其发出有关本同盟主管问题的必要指示;(iv) 选举大会执行委员会成员;(v) 审查和批准执行委员会的报告及活动,并向它发出指示;(vi) 制订计划,通过本同盟二年期预算和批准其决算;(vii) 通过本同盟财务条例;(viii) 设立为实现同盟目标而需要的专家委员会和工作组;(ix) 决定哪些非本同盟成员国和政府间组织及非政府间国际性组织以观察员身份参加它的会议;[第22条待续](x) 通过对第二十二至二十六条的修改;(xi) 为实现本同盟目标而采取其他适宜行动;(xii) 履行本公约所包含的其他所有任务;(xiii) 行使成立产权组织的公约所赋予它的并为它所接受的权利。

(b) 对于还涉及产权组织管理的其他同盟的问题,大会在了解到产权组织协调委员会的意见后作出决定。

(3) (a) 大会每一成员国有一票。

(b) 大会成员国的半数构成法定人数。

(c) 尽管有(b)项的规定,如开会时出席国家不足半数,但相当或多于大会成员国三分之一,则可作出决定;除有关大会程序之决定外,大会的决定须具备下列条件方可执行:国际局将上述决定通知未出席大会的成员国,请它们在上述通知之日起三个月内用书面投票或弃权。

如果在期满时,用这样方式投票或弃权的国家的数目达到开会时法定人数的欠缺数目,同时已获得必要的多数,上述决定即可执行。

(d) 除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情况外,大会的决定以投票数三分之二的多数通过。

(e) 弃权不视为投票。

(f) 一名代表只能代表一国,也只能以该国名义投票。

(g) 非大会成员国的本同盟成员国以观察员身份参加会议。

(4) (a) 大会每一年举行一届常会,由总干事召集,除特殊情况外,与产权组织的全体大会在同时同地举行。

[第22条待续](b) 大会在执行委员会的要求下或大会成员国四分之一的国家的要求下,应由总干事召集举行特别会议。

(5) 大会通过其议事规则。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