肥料标签管理办法
肥料标签管理办法
农药标签和说明书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农药标签和说明书管理,完善农药登记制度,根据《农药管理条例》、《农药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的农药产品,其标签和说明书应当符合本办法的规定。
章”。
第二章?标注内容第七条标签应当注明农药名称、有效成分及含量、剂型、农药登记证号或农药临时登记证号、农药生产许可证号或者农药生产批准文件号、产品标准号、企业名称及联系方式、生产日期、产品批号、有效期、重量、产品性能、用途、使用技术和使用方法、毒性及标识、注意事项、中毒急救措施、贮存和运输方法、农药类别、像形图及其他经农业部核准要求标注的内容。
第十条企业名称是指生产企业的名称,联系方式包括地址、邮政编码、联系电话等。
进口农药产品应当用中文注明原产国(或地区)名称、生产者名称以及在我国办事机构或代理机构的名称、地址、邮政编码、联系电话等。
除本办法规定的机构名称外,标签不得标注其他任何机构的名称。
第十一条生产日期应当按照年、月、日的顺序标注,年份用四位数字表示,月、日分别用两位数表示。
第十二条有效期以产品质量保证期限、有效日期或失效日期表示。
第十三条重量应当使用国家法定计量单位表示。
液体农药产品也可以体积表示;特殊农药产品,可根据其特性以适当方式表示。
第十四条产品性能主要包括产品的基本性质、主要功能、作用特点等,对农药”“”标识、“微毒”字样标注。
标识应当为黑色,描述文字应当为红色。
(一)大田用农药1. 产品使用需要明确安全间隔期的,应当标注使用安全间隔期及农作物每个生产周期的最多施用次数;2. 对后茬作物生产有影响的,应当标注其影响以及后茬仅能种植的作物或后茬不能种植的作物、间隔时间;3. 对农作物容易产生药害,或者对病虫容易产生抗性的,应当标明主要原因和预防方法;4.对有益生物(如蜜蜂、鸟、蚕、蚯蚓、天敌及鱼、水蚤等水生生物)和环境容易产生不利影响的,应当明确说明,并标注使用时的预防措施、施用器械的清洗要求、残剩药剂和废旧包装物的处理方法;5. 已知与其他农药等物质不能混合使用的,应当标明;带表示。
肥料包装标签管理制度
肥料包装标签管理制度一、总则为了规范肥料包装标签管理工作,保障产品质量和消费者权益,维护市场秩序,特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生产、销售肥料产品的企业及其相关部门。
三、肥料包装标签内容1. 包装标签应当真实、准确地标明产品的名称、成分、净重、厂名、厂址、生产日期、保质期等必要信息。
2. 包装标签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定,不得夸大功效、虚假宣传。
3. 包装标签应当使用清晰、易识别的字体和图标,确保消费者能够准确了解产品信息。
4. 包装标签应当采用防伪技术,防止伪造和篡改。
四、肥料包装标签管理责任1. 生产企业负责人应当对肥料包装标签管理工作负总责,确保产品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2. 生产企业应当设立专门机构或部门负责肥料包装标签管理,明确工作职责和流程。
3. 销售企业应当加强对供应商的监督,确保所售产品的包装标签符合要求。
五、肥料包装标签管理流程1. 生产企业按照国家标准和规定确定肥料包装标签内容,制定包装标签设计方案。
2. 生产企业委托专业设计机构设计包装标签,确保字体清晰、排版合理。
3. 生产企业经过内部审核后,委托有资质的印刷厂印制包装标签。
4. 印制完成的包装标签经过质检,确保无误后,方可投入使用。
5. 销售企业在收到肥料产品后,应当对包装标签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向生产企业报告处理。
六、肥料包装标签管理监督检查1. 国家质检机构应当定期对生产企业和销售企业进行肥料包装标签管理的监督检查。
2. 对于发现问题的企业,应当要求其立即整改,并对其进行追踪检查。
3. 对于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企业,应当依法进行处理,对违规行为进行严肃处罚。
七、肥料包装标签管理制度的执行1. 所有生产企业和销售企业必须严格执行本制度,确保产品标签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2. 对于违反本制度的企业,将依法追究责任,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3. 生产企业和销售企业应当加强员工的培训,提高包装标签管理意识和能力。
八、附则本制度经企业负责人批准后正式执行,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遵守并执行。
肥料标签管理办法
欢迎阅读农药标签和说明书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农药标签和说明书管理,完善农药登记制度,根据《农药管理条例》、《农药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的农药产品,其标签和说明书应当符合本办章”。
或其他文字。
其他文字表述的含义应当与汉字一致。
第二章?标注内容第七条标签应当注明农药名称、有效成分及含量、剂型、农药登记证号或农药临时登记证号、农药生产许可证号或者农药生产批准文件号、产品标准号、企业名称及联系方式、生产日期、产品批号、有效期、重量、产品性能、用途、使用技术和使用方法、毒性及标识、注意事项、中毒急救措施、贮存和运输方法、农药类别、像形图及其他经农业部核准要求标注的内容。
第十条企业名称是指生产企业的名称,联系方式包括地址、邮政编码、联系电话等。
进口农药产品应当用中文注明原产国(或地区)名称、生产者名称以及在我国办事机构或代理机构的名称、地址、邮政编码、联系电话等。
除本办法规定的机构名称外,标签不得标注其他任何机构的名称。
第十一条生产日期应当按照年、月、日的顺序标注,年份用四位数字表示,月、日分别用两位数表示。
第十二条有效期以产品质量保证期限、有效日期或失效日期表示。
第十三条重量应当使用国家法定计量单位表示。
液体农药产品也可以体积表示;特殊农药产品,可根据其特性以适当方式表示。
第十四条产品性能主要包括产品的基本性质、主要功能、作用特点等,对农药产品性能的描述不得与农药登记核准的使用范围和防治对象不符。
第十五条?用途、使用技术和使用方法主要包括适用作物或使用范围、防治对象”标识和“剧毒”字样、““”标识、“微毒”字样标注。
标识应当为黑色,描述文字应当为红色。
由剧毒、高毒农药原药加工的制剂产品,其毒性级别与原药的最高毒性级别不1.2.对后茬作物生产有影响的,应当标注其影响以及后茬仅能种植的作物或后茬不能种植的作物、间隔时间;3.对农作物容易产生药害,或者对病虫容易产生抗性的,应当标明主要原因和预防方法;4.对有益生物(如蜜蜂、鸟、蚕、蚯蚓、天敌及鱼、水蚤等水生生物)和环境容易产生不利影响的,应当明确说明,并标注使用时的预防措施、施用器械的清洗要求、残剩药剂和废旧包装物的处理方法;5.已知与其他农药等物质不能混合使用的,应当标明;6.开启包装物时容易出现药剂撒漏或人身伤害的,应当标明正确的开启方法;7.施用时应当采取的安全防护措施;8.该农药国家规定的禁止使用的作物或范围等。
农药标签管理规定范本
农药标签管理规定范本一、概述农药标签作为农药产品的重要信息传递工具,对保障农民的安全使用和保护环境起着关键的作用。
为规范农药标签管理工作,维护农药市场秩序,确保农药标签信息的准确性和完整性,制定本管理规定。
二、标签内容要求1. 产品名称:明确农药产品的名称,必须与农业农村部批准的产品名称一致。
2. 成分含量:准确标注产品主要活性成分的含量百分比,不能有欺诈成分含量的情况。
3. 用途范围:明确标注农药适用的作物、有害生物种类以及使用方法。
4. 剂型规格:标明农药的剂型,如水剂、粉剂、悬浮剂等,并注明产品包装规格。
5. 批准文号:标注农业农村部颁发的农药注册证书的批准文号,确保产品合法注册。
6. 生产日期和有效期:标明产品的生产日期和有效期限,提醒用户注意产品的保质期限。
7. 生产企业信息:明确标注农药产品的生产企业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
8. 使用注意事项:提醒用户注意农药的正确使用方法和注意事项,包括服用、储存、违禁作物等内容。
9. 危险物质标志:标明农药产品可能含有的危险物质标志,如易燃、易爆等。
10. 禁用期限:标明农药施用后,禁止收割作物的期限,以确保食品安全。
三、标签设计要求1. 字体和大小:标签上的文字应采用清晰易读的字体和适当的字号,确保用户能够清晰识别。
2. 颜色和对比度:标签上的文字和图案应使用鲜明对比的颜色,以便辨认和辨别。
3. 图案和图标:标签上的图案和图标应与农药产品的性质和特点相符,便于用户理解和识别。
4. 标签材料:标签应采用耐久、耐腐蚀、防水的材料,确保产品在储存和使用过程中标签不易损坏。
5. 标签附件:标签应加强粘附力和固定性,确保在农药包装过程中不易脱落或损坏。
四、标签质量控制1. 内容准确性:生产企业要确保农药标签信息的准确性和完整性,不得有虚假、夸大宣传的内容。
2. 印刷质量:生产企业要确保标签上的信息清晰可辨,不得有印刷模糊、污染等影响识别的情况。
3. 标签完好性:生产企业要确保农药包装在储存和运输过程中不易损坏,标签应保持完好状态。
肥料标签管理规定
肥料标签管理规定公司标准化编码 [QQX96QT-XQQB89Q8-NQQJ6Q8-MQM9N]农药标签和说明书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农药标签和说明书管理,完善农药登记制度,根据《农药管理条例》、《农药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的农药产品,其标签和说明书应当符合本办法的规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标签和说明书,是指农药包装物上或附于农药包装物的,以文字、图形、符号说明农药内容的一切说明物。
农药产品应当在包装物表面印制或贴有标签。
产品包装尺寸过小、标签无法标注本办法规定内容的,应当附具相应的说明书。
第四条农药标签和说明书由农业部在农药登记时审查核准。
申请农药登记应当提交农药产品的标签样张。
说明书与标签内容不一致的,应当同时提交说明书样张。
申请者应当对标签和说明书内容的真实性、科学性、准确性负责。
农业部在作出准予农药登记决定的同时,公布该农药的标签和说明书内容。
标签和说明书样张上标注核准日期,加盖“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农药登记审批专用章”。
第五条标签和说明书的内容应当真实、规范、准确,其文字、符号、图案应当易于辨认和阅读,不得擅自以粘贴、剪切、涂改等方式进行修改或者补充。
第六条标签和说明书应当使用国家公布的规范化汉字,可以同时使用汉语拼音或其他文字。
其他文字表述的含义应当与汉字一致。
第二章?标注内容第七条标签应当注明农药名称、有效成分及含量、剂型、农药登记证号或农药临时登记证号、农药生产许可证号或者农药生产批准文件号、产品标准号、企业名称及联系方式、生产日期、产品批号、有效期、重量、产品性能、用途、使用技术和使用方法、毒性及标识、注意事项、中毒急救措施、贮存和运输方法、农药类别、像形图及其他经农业部核准要求标注的内容。
产品附具说明书的,说明书应当标注前款规定的全部内容;标签至少应当标注农药名称、剂型、农药登记证号或农药临时登记证号、农药生产许可证号或者农药生产批准文件号、产品标准号、重量、生产日期、产品批号、有效期、企业名称及联系方式、毒性及标识,并注明“详见说明书”字样。
肥料登记管理办法
肥料登记管理办法最新肥料登记管理办法全文内容是什么呢?下文是收集的最新肥料登记管理办法,欢迎阅读!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肥料管理,保护生态环境,保障人畜安全,促进农业生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经营、使用和宣传肥料产品,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肥料,是指用于提供、保持或改善植物营养和土壤物理、化学性能以及生物活性,能提高农产品产量,或改善农产品品质,或增强植物抗逆性的有机、无机、微生物及其混合物料。
第四条国家鼓励研制、生产和使用安全、高效、经济的肥料产品。
第五条实行肥料产品登记管理制度,未经登记的肥料产品不得进口、生产、销售和使用,不得进行广告宣传。
第六条肥料登记分为临时登记和正式登记两个阶段:(一)临时登记:经田间试验后,需要进行田间示范试验、试销的肥料产品,生产者应当申请临时登记。
(二)正式登记:经田间示范试验、试销可以作为正式商品流通的肥料产品,生产者应当申请正式登记。
第七条农业部负责全国肥料登记和监督管理工作。
省、**、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协助农业部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的肥料登记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肥料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登记申请第八条凡经工商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肥料生产者均可提出肥料登记申请。
第九条农业部制定并发布《肥料登记资料要求》。
肥料生产者申请肥料登记,应按照《肥料登记资料要求》提供产品化学、肥效、安全性、标签等方面资料和有代表性的肥料样品。
第十条农业部种植业管理司负责或委托办理肥料登记受理手续,并审查登记申请资料是否齐全。
境内生产者申请肥料临时登记,其申请登记资料应经其所在地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初审后,向农业部种植业管理司或其委托的单位提出申请。
第十一条生产者申请肥料临时登记前,须在中国境内进行规范的田间试验。
生产者申请肥料正式登记前,须在中国境内进行规范的田间示范试验。
肥料管理办法
(五) 质量不符合标明的质量状况的;
(六) 国家、省规定禁止经营的其他肥料。
第二十三条 肥料经营单位向使用者销售肥料时,须提供肥料使用技术和说明安全使用注意事项等服务。
监督与服务
第二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必须按照各自的职责对辖区内的肥料生产企业、经营单位进行监督检查,受检单位和个人不得隐瞒真实情况或者拒绝监督检查。
第二十二条 肥料经营单位不得经营下列肥料:
(一) 无肥料生产许可证(准产证)、肥料登记证或者肥料临时登记证的(国家规定免于登记的肥料除外)
(二) 无质量合格证或者检验不合格的;
(三) 包装上未印制标签或者未附具使用说明的;
(四) 国家明令淘汰或者禁止销售的;
(五) 省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试验单位出具的产品在三个不同类型的生态区域就不同作物或者土壤进行的田间肥料应用的试验报告。
第七条 符合国家标准、地方标准或者企业标准和肥料登记评审委员会建议省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产品种类,可适当减免田间试验。
第八条 肥料登记分正式登记和临时登记。
(四) 产品有效成份的名称、含量及其净重量(或容量)和剂型。
(五) 适宜作物和区域、安全用量、使用方法和注意事项;
(六) 生产日期、产品批号和有效期。
分装的肥料产品还应当标明分装单位的名称及其地址。
产品标签或者使用说明书内容应当清晰、准确,与肥料登记证、肥料临时登记证、生产许可证(准产证)的内容相符。
中华人民共和国肥料管理办法
发布者:管理员 发布时间:2010年2月25日 作者: 来源:本委法制科
中华人民共和国肥料管理办法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肥料管理,维护肥料生产者、经营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保障人畜安全,促进农业生产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肥料登记管理办法
肥料登记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第32号)《肥料登记管理办法》,已于2000年6月12日经农业部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部长陈耀邦二○○○年六月二十三日肥料登记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肥料管理,保护生态环境,保障人畜安全,促进农业生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经营、使用和宣传肥料产品,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肥料,&127;是指用于提供、保持或改善植物营养和土壤物理、化学性能以及生物活性,能提高农产品产量,或改善农产品品质,或增强植物抗逆性的有机、无机、微生物及其混合物料。
第四条国家鼓励研制、生产和使用安全、高效、经济的肥料产品。
第五条实行肥料产品登记管理制度,未经登记的肥料产品不得进口、生产、销售和使用,不得进行广告宣传。
第六条肥料登记分为临时登记和正式登记两个阶段:(一)临时登记:经田间试验后,需要进行田间示范试验、试销的肥料产品,生产者应当申请临时登记。
(二)正式登记:经田间示范试验、试销可以作为正式商品流通的肥料产品,生产者应当申请正式登记。
第七条农业部负责全国肥料登记和监督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协助农业部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的肥料登记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肥料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登记申请第八条凡经工商注册,&127;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肥料生产者均可提出肥料登记申请。
第九条农业部制定并发布《肥料登记资料要求》&127;。
肥料生产者申请肥料登记,应按照《肥料登记资料要求》提供产品化学、肥效、安全性、标签等方面资料和有代表性的肥料样品。
第十条农业部种植业管理司负责或委托办理肥料登记受理手续,并审查登记申请资料是否齐全。
境内生产者申请肥料临时登记,其申请登记资料应经其所在地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初审后,向农业部种植业管理司或其委托的单位提出申请。
中华人民共和国肥料登记管理办法(2017年修正本)
中华人民共和国肥料登记管理办法(2017年修正本)第一条为了加强肥料管理,保护生态环境,保障人畜安全,促进农业生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经营、使用和宣传肥料产品,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肥料,是指用于提供、保持或改善植物营养和土壤物理、化学性能以及生物活性,能提高农产品产量,或改善农产品品质,或增强植物抗逆性的有机、无机、微生物及其混合物料。
第四条国家鼓励研制、生产和使用安全、高效、经济的肥料产品。
第五条实行肥料产品登记管理制度,未经登记的肥料产品不得进口、生产、销售和使用,不得进行广告宣传。
第六条农业部负责全国肥料登记和监督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协助农业部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的肥料登记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肥料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登记申请第七条凡经工商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肥料生产者均可提出肥料登记申请。
第八条农业部制定并发布《肥料登记资料要求》。
肥料生产者申请肥料登记,应按照《肥料登记资料要求》提供产品化学、肥效、安全性、标签等方面资料和有代表性的肥料样品。
第九条农业部负责办理肥料登记受理手续,并审查登记申请资料是否齐全。
境内生产者申请肥料登记,其申请登记资料应经其所在地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初审后,向农业部提出申请。
第十条生产者申请肥料登记前,须在中国境内进行规范的田间试验。
对有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或肥料登记评审委员会建议经农业部认定的产品类型,可相应减免田间试验。
第十一条生产者可按要求自行开展肥料田间试验,也可委托有关单位开展;生产者和试验单位应当对所出具试验报告的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
第十二条有下列情形的肥料产品,登记申请不予受理:(一)没有生产国使用证明(登记注册)的国外产品;(二)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产品;(三)知识产权有争议的产品;(四)不符合国家有关安全、卫生、环保等国家或行业标准要求的产品。
肥料标签管理办法
肥料标签管理办法肥料标签管理办法一、背景介绍肥料在农业生产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不同种类的肥料对作物生长有着不同的影响。
为了方便生产者正确选择和使用肥料,针对肥料的标签管理办法至关重要。
二、肥料标签的重要性1. 指导作用:肥料标签中包含了肥料的成分、适用作物、使用方法等重要信息,可以指导生产者正确使用肥料。
2. 安全警示:部分肥料含有毒害成分,标签中的安全警示可以提醒操作人员注意安全防护措施。
3. 保障质量:具备标签管理的肥料更有可能是经过严格审核和检测的,保障了肥料的质量。
三、肥料标签管理的内容肥料标签管理办法主要包括以下内容:1. 标签内容:肥料标签应包括肥料的产品名称、厂家信息、成分含量、适用作物、使用方法和注意事项等信息。
2. 规范制作:标签制作应按照相关标准规范进行,文字清晰易读,信息完整准确。
3. 保管与更新:生产者应妥善保管肥料标签,及时更新标签信息。
4. 使用说明:标签中应明确肥料的适用作物、使用剂量和使用方法,避免误用。
四、肥料标签管理的意义1. 提高生产效率:正确使用肥料可以提高农作物的产量和质量,从而提高生产效率。
2. 促进农业持续发展:规范的肥料标签管理可以保障农业生产的可持续性发展。
3. 保障生态环境:准确使用肥料可以减少对环境的污染,保护生态环境。
五、肥料标签管理的执行1. 政府监管:政府应建立健全肥料标签管理相关法规和标准,并加强监管。
2. 企业责任:肥料生产企业应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制作和提供肥料标签。
3. 农户教育:农业技术服务机构应加强对农户的肥料标签使用教育,提高农户正确使用肥料的意识。
六、总结肥料标签管理办法是农业生产中不可或缺的一环,正确使用肥料可以提高农作物产量、保障质量,促进农业持续发展。
各方应共同努力,加强肥料标签管理,实现农业生产的安全、高效、可持续发展。
肥料登记的管理办法
肥料登记的管理办法关于《肥料登记的管理办法》,是我们特意为大家整理的,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加强肥料登记管理,是解决复混肥发展中多种错误倾向的根本手段。
下文是肥料登记管理办法,欢迎阅读!肥料登记管理办法最新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肥料管理,保护生态环境,保障人畜安全,促进农业生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经营、使用和宣传肥料产品,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肥料,是指用于提供、保持或改善植物营养和土壤物理、化学性能以及生物活性,能提高农产品产量,或改善农产品品质,或增强植物抗逆性的有机、无机、微生物及其混合物料。
第四条国家鼓励研制、生产和使用安全、高效、经济的肥料产品。
第五条实行肥料产品登记管理制度,未经登记的肥料产品不得进口、生产、销售和使用,不得进行广告宣传。
第六条肥料登记分为临时登记和正式登记两个阶段:(一)临时登记:经田间试验后,需要进行田间示范试验、试销的肥料产品,生产者应当申请临时登记。
(二)正式登记:经田间示范试验、试销可以作为正式商品流通的肥料产品,生产者应当申请正式登记。
第七条农业部负责全国肥料登记和监督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协助农业部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的肥料登记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肥料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登记申请第八条凡经工商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肥料生产者均可提出肥料登记申请。
第九条农业部制定并发布《肥料登记资料要求》。
肥料生产者申请肥料登记,应按照《肥料登记资料要求》提供产品化学、肥效、安全性、标签等方面资料和有代表性的肥料样品。
第十条农业部种植业管理司负责或委托办理肥料登记受理手续,并审查登记申请资料是否齐全。
境内生产者申请肥料临时登记,其申请登记资料应经其所在地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初审后,向农业部种植业管理司或其委托的单位提出申请。
第十一条生产者申请肥料临时登记前,须在中国境内进行规范的田间试验。
肥料登记的管理办法
肥料登记的管理办法加强肥料登记管理,是解决复混肥发展中多种错误倾向的根本手段。
下文是肥料登记管理办法,欢迎阅读!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肥料管理,保护生态环境,保障人畜安全,促进农业生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经营、使用和宣传肥料产品,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肥料,是指用于提供、保持或改善植物营养和土壤物理、化学性能以及生物活性,能提高农产品产量,或改善农产品品质,或增强植物抗逆性的有机、无机、微生物及其混合物料。
第四条国家鼓励研制、生产和使用安全、高效、经济的肥料产品。
第五条实行肥料产品登记管理制度,未经登记的肥料产品不得进口、生产、销售和使用,不得进行广告宣传。
第六条肥料登记分为临时登记和正式登记两个阶段:(一)临时登记:经田间试验后,需要进行田间示范试验、试销的肥料产品,生产者应当申请临时登记。
(二)正式登记:经田间示范试验、试销可以作为正式商品流通的肥料产品,生产者应当申请正式登记。
第七条农业部负责全国肥料登记和监督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协助农业部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的肥料登记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肥料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登记申请第八条凡经工商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肥料生产者均可提出肥料登记申请。
第九条农业部制定并发布《肥料登记资料要求》。
肥料生产者申请肥料登记,应按照《肥料登记资料要求》提供产品化学、肥效、安全性、标签等方面资料和有代表性的肥料样品。
第十条农业部种植业管理司负责或委托办理肥料登记受理手续,并审查登记申请资料是否齐全。
境内生产者申请肥料临时登记,其申请登记资料应经其所在地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初审后,向农业部种植业管理司或其委托的单位提出申请。
第十一条生产者申请肥料临时登记前,须在中国境内进行规范的田间试验。
生产者申请肥料正式登记前,须在中国境内进行规范的田间示范试验。
肥料登记管理办法(2022年修订)-农业农村部令2022年第1号
肥料登记管理办法(2022年修订)正文:----------------------------------------------------------------------------------------------------------------------------------------------------肥料登记管理办法(2006月23日农业部令第32号公布,2004年7月日农业部令第38号、2017年11月30日农业部令2017年第8号、2022年1月7日农业农村部令2022年第1号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肥料管理,保护生态环境,保障人畜安全,促进农业生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经营、使用和宣传肥料产品,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肥料,是指用于提供、保持或改善植物营养和土壤物理、化学性能以及生物活性,能提高农产品产量,或改善农产品品质,或增强植物抗逆性的有机、无机、微生物及其混合物料。
第四条国家鼓励研制、生产和使用安全、高效、经济的肥料产品。
第五条实行肥料产品登记管理制度,未经登记的肥料产品不得进口、生产、销售和使用,不得进行广告宣传。
肥料生产者生产大量元素水溶肥料、中量元素水溶肥料、微量元素水溶肥料、农用氯化钾镁、农用硫酸钾镁的,应当向农业农村部备案。
第六条农业农村部负责全国肥料登记、备案和监督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协助农业农村部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的肥料登记、备案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肥料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登记申请第七条凡经工商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肥料生产者均可提出肥料登记申请。
第八条农业农村部制定并发布《肥料登记资料要求》。
肥料生产者申请肥料登记,应按照《肥料登记资料要求》提供产品化学、肥效、安全性、标签等方面资料和有代表性的肥料样品。
肥料标签管理办法
.农药标签和说明书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农药标签和说明书管理,完善农药登记制度,根据《农药管理条例》、《农药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人民国境销售的农药产品,其标签和说明书应当符合本办法的规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标签和说明书,是指农药包装物上或附于农药包装物的,以文字、图形、符号说明农药容的一切说明物。
农药产品应当在包装物表面印制或贴有标签。
产品包装尺寸过小、标签无法标注本办法规定容的,应当附具相应的说明书。
第四条农药标签和说明书由农业部在农药登记时审查核准。
申请农药登记应当提交农药产品的标签样。
说明书与标签容不一致的,应当同时提交说明书样。
申请者应当对标签和说明书容的真实性、科学性、准确性负责。
农业部在作出准予农药登记决定的同时,公布该农药的标签和说明书容。
标签和说明书样上标注核准日期,加盖“人民国农业部农药登记审批专用章”。
第五条标签和说明书的容应当真实、规、准确,其文字、符号、图案应当易于辨认和阅读,不得擅自以粘贴、剪切、涂改等式进行修改或者补充。
第六条标签和说明书应当使用公布的规化汉字,可以同时使用汉语拼音或其他文字。
其他文字表述的含义应当与汉字一致。
第二章标注容第七条标签应当注明农药名称、有效成分及含量、剂型、农药登记证号或农药临时登记证号、农药生产可证号或者农药生产批准文件号、产品标准号、企业名称及联系式、生产日期、产品批号、有效期、重量、产品性能、用途、使用技术和使用法、毒性及标识、注意事项、中毒急救措施、贮存和运输法、农药类别、像形图及其他经农业部核准要求标注的容。
产品附具说明书的,说明书应当标注前款规定的全部容;标签至少应当标注农药名称、剂型、农药登记证号或农药临时登记证号、农药生产可证号或者农药生产批准文件号、产品标准号、重量、生产日期、产品批号、有效期、企业名称及联系式、毒性及标识,并注明“详见说明书”字样。
杀鼠剂产品标签还应当印有或贴有规定的杀鼠剂图案和防伪标识。
农药标签管理规定范本
农药标签管理规定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农药标签的管理,保护农业生产环境和农产品质量安全,根据《农药管理法》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农药标签管理是指对农药标签的内容、样式、制作、使用等进行统一管理的活动。
第三条农药标签管理适用于所有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经营、使用、储存农药的单位和个人。
第四条农药标签的内容应真实、准确、清晰,不得有虚假、误导性的内容。
第二章农药标签的基本要求第五条农药标签应包括以下信息:(一)商品名和产品编码:标示农药的名称和产品编码,以便用户识别农药品种和区分不同规格、不同批次的产品。
(二)农药成分:标示农药的有效成分及其含量,和各种辅助成分的含量和功能。
(三)用途范围:标示农药适用的作物、病虫害名称及其控制效果,明确农药的主要作用目标。
(四)使用方法:包括施用方法、用药量、用药时间等详细使用说明,以及针对特殊情况的注意事项,确保用户正确使用农药。
(五)安全措施:标明农药的毒害性、毒性类别,明确使用前的安全预防措施,如佩戴个人防护用品、避免接触皮肤等。
(六)储存条件:明确农药的储存温度、湿度以及包装容器的要求,保证农药的保存期限。
(七)生产企业信息:标示农药的生产企业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方便用户与企业进行联系。
第六条农药标签应采用易于编码、标示和识别的方式制作。
第七条农药标签应具备耐用、粘贴牢固、不易破损的特性,确保在常态使用、运输过程中不易脱落、模糊。
第三章农药标签的管理第八条农药生产企业应按照国家标准和相关要求制作农药标签,确保标签内容的真实、准确、清晰。
第九条农药生产企业应对所生产的农药进行批次管理,将批次信息与农药标签相对应,并妥善保存。
第十条农药销售企业应严格按照农药标签的要求销售农药,并确保农药标签的完整、清晰可辨。
第十一条农药使用单位在使用农药前应仔细阅读农药标签,按照标签上的要求正确进行使用,并严禁修改、涂改农药标签。
第十二条农药使用单位应保存农药标签,以备查验,并确保标签的完整和存档。
肥料生产日期和批号标识管理规范(含表格)
肥料生产日期和批号标识管理规范第一条目的为了统一公司各生产单位出厂产品的生产日期和批号标识,保证产品质量的可追溯性,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范围(一)本办法所称出厂产品包括公司自产产品和委托加工产品,不适用于被委托加工产品和使用过期包装袋的产品。
(二)本办法所称过期包装袋,是指因更换厂址、厂名、生产许可证号、驰名商标等原因造成标识不合规的包装袋。
第三条单位代码单位代码为区别生产单位,用于批号标注的各单位代码由公司质量管理部统一规定。
未经质量管理部批准,不得自行决定本单位的代码。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使用非本单位的代码。
(一)已有代码现有生产单位的代码如下:广东公司:16;云南公司:18;贵州公司:26;驻马店公司:28;郸城公司:36;安徽公司:88;菏泽公司:56;德州公司:58;临沭公司:66;辽宁公司:68;诺贝丰:19;新疆公司:29。
(二)备用代码后续新建生产单位使用如下备用代码:9字尾的代码:39、59、69、79、89、99。
7字尾的代码:17、27、37、57、67、77、87、97。
第四条标识要求(一)概述生产批号是实现的质量可追溯性重要途径。
未经公司质量管理部批准,任何单位必须按下列标注生产日期和批号,不得省去任何代码,不得标注错误日期,不得使用其他车间班组的代码,不得使用他人的其他代码。
(二)标注方式格式:年份(4位)、月份(2位)、日期(2位)、空格(1位)、车间代码(最多2位)、班组代码(1位)、公司代码(2位)、其他代码(由单位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其中,日期、月份不足2位的前面加0补齐。
(三)标注位置1、标注在合格证上对于带有单独合格证的产品,生产批号标注在合格证上。
2、标注在包装容器上对于不带有单独合格证的产品,生产批号标注在用户可直接触碰的包装容器上(外袋、塑料瓶、塑料桶、包装箱)。
(四)其他要求对于不带有单独合格证的产品,应在批号后面打上“合格”二字或在包装容器上使用合格印章。
农药标签管理规定范文
农药标签管理规定范文一、概述农药标签是包装在农药产品上的重要信息载体,它既是农民购买和使用农药的重要依据,也是农药安全管理部门监管农药市场的重要手段。
因此,规范农药标签管理对于保障农民安全使用农药、提升农药行业的整体安全水平具有重要意义。
二、农药标签内容规定1. 农药名称:标明农药的通用名称和商品名称,以便农户准确辨识。
2. 成分含量:准确标明有效成分含量和配方比例,确保使用农药时按照正确比例配制和使用。
3. 使用对象:明确农药适用的作物、目标有害生物或使用场所,以指导农民正确使用。
4. 使用方法:提供详细使用方法和注意事项,包括施用方式、用量、施用时间等,以确保农民安全使用农药。
5. 安全期限:标明农药的安全期限,避免农民使用过期农药。
6. 农药注册信息:包括农药产品注册证书编号、生产厂家等信息,确保农民购买到合法注册并符合标准的农药产品。
7. 储存条件:提供农药储存的条件和要求,以确保农药的保存和使用安全。
8. 防护措施:提供使用农药时应采取的防护措施,包括穿戴防护服装、佩戴防护手套等,确保农民的人身安全。
三、农药标签管理要求1. 标签完整清晰:农药标签应完整清晰地展示以上内容,确保农民能够准确获取使用农药的相关信息。
2. 标签一体化设计:农药标签应整体设计,内容布局清晰合理,避免冗余信息和混淆指导。
3. 字体规范统一:农药标签上的字体应为常用字体,大小适宜,字迹清晰可辨。
标签上的字体颜色可以根据需要适当运用,但要确保清晰易读。
4. 条形码标识:农药标签上应标明农药的条形码,为了方便农户购买和管理,标识条形码可以通过扫码等方式获取农药的详细信息。
5. 标签原样保真:农药生产企业在生产过程中要严格按照要求设计和制作农药标签,确保标签的完整性和真实性。
任何个人和单位不得擅自更改、涂抹、盖章、粘贴或拆除农药标签。
四、农药标签审核与监管1. 标签审核要求:农药产品在注册前,农药注册单位应提交农药标签设计样稿,并经农药管理部门审核通过后方可注册。
肥料登记管理办法
肥料登记管理办法一、审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第25条,《肥料登记管理办法》(农业部令第32号、第38号),《肥料登记资料要求》(农业部公告第161号)。
二、审批条件(一)取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有效营业执照,经营范围应当覆盖申请登记产品;(二)产品必须符合法律、法规及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的相关要求;(三)产品质量必须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或经质监部门备案通过的企业标准;(四)申请资料必须真实、合法、齐全、有效.三、审批内容(一)省级登记的肥料种类为:复混肥料类、有机-无机复混肥料类、有机肥料类和床土调酸剂类四类,其中复混肥料类包括执行GB15063-2001的复混肥料、GB21633-2008的掺混肥料,有机-无机复混肥料类是执行GB18877-2002的有机-无机复混肥料,有机肥料类是执行NY525-2002的有机肥料,床土调酸剂类是执行NY526-2002的水稻苗床调理剂。
除此之外的产品一律到农业部登记。
(二)经检测合格需进入市场销售的产品(床土调酸剂类产品还须进行适宜土壤区域田间试验报告),生产者应当申请办理临时登记,临时登记证有效期一年,最多可以两次续展。
(三)在获得临时登记证后,经试销可作为正式商品流通的肥料产品,生产者应当申请正式登记,正式登记证有效期五年。
(四)登记证有效期满,需继续生产、销售该产品的,生产者应当申请续展登记。
临时登记须在失效前2个月内申请续展,临时登记续展有效期一年;正式登记须在失效前6个月内申请续展,正式登记续展有效期五年.(五)在登记证有效期内,改变产品使用范围、产品名称和企业名称等不涉及产品质量的产品,生产者应当申请变更登记,有效期至原有效期满。
四、审批程序及审批时限(一)审批程序1.申请人自行或者委托代理人向省农业厅行政许可办公室申请。
2.省农业厅行政许可办公室受理后进行审查及生产企业考核后作出决定。
3。
省农业厅行政许可办公室将办理结果通知申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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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药标签和说明书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农药标签和说明书管理,完善农药登记制度,根据《农药管理条例》、《农药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的农药产品,其标签和说明书应当符合本办法的规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标签和说明书,是指农药包装物上或附于农药包装物的,以文字、图形、符号说明农药内容的一切说明物。
农药产品应当在包装物表面印制或贴有标签。
产品包装尺寸过小、标签无法标注本办法规定内容的,应当附具相应的说明书。
第四条农药标签和说明书由农业部在农药登记时审查核准。
申请农药登记应当提交农药产品的标签样张。
说明书与标签内容不一致的,应当同时提交说明书样张。
申请者应当对标签和说明书内容的真实性、科学性、准确性负责。
农业部在作出准予农药登记决定的同时,公布该农药的标签和说明书内容。
标签和说明书样张上标注核准日期,加盖“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农药登记审批专用章”。
第五条标签和说明书的内容应当真实、规范、准确,其文字、符号、图案应当易于辨认和阅读,不得擅自以粘贴、剪切、涂改等方式进行修改或者补充。
第六条标签和说明书应当使用国家公布的规范化汉字,可以同时使用汉语拼音或其他文字。
其他文字表述的含义应当与汉字一致。
第二章标注内容第七条标签应当注明农药名称、有效成分及含量、剂型、农药登记证号或农药临时登记证号、农药生产许可证号或者农药生产批准文件号、产品标准号、企业名称及联系方式、生产日期、产品批号、有效期、重量、产品性能、用途、使用技术和使用方法、毒性及标识、注意事项、中毒急救措施、贮存和运输方法、农药类别、像形图及其他经农业部核准要求标注的内容。
产品附具说明书的,说明书应当标注前款规定的全部内容;标签至少应当标注农药名称、剂型、农药登记证号或农药临时登记证号、农药生产许可证号或者农药生产批准文件号、产品标准号、重量、生产日期、产品批号、有效期、企业名称及联系方式、毒性及标识,并注明“详见说明书”字样。
杀鼠剂产品标签还应当印有或贴有规定的杀鼠剂图案和防伪标识。
分装的农药产品,其标签应当与生产企业所使用的标签一致,并同时标注分装企业名称及联系方式、分装登记证号、分装农药的生产许可证号或者农药生产批准文件号、分装日期,有效期自生产日期起计算。
第八条农药名称应当使用通用名称或简化通用名称,直接使用的卫生农药以功能描述词语和剂型作为产品名称。
农药名称命名规范和名录另行规定。
对尚未列入名录的农药制剂,申请者应当按照农药名称命名规范向农业部提出农药名称的建议,经农业部核准后方可使用。
第九条进口农药产品直接销售的,可以不标注农药生产许可证号或者农药生产批准文件号、产品标准号。
第十条企业名称是指生产企业的名称,联系方式包括地址、邮政编码、联系电话等。
进口农药产品应当用中文注明原产国(或地区)名称、生产者名称以及在我国办事机构或代理机构的名称、地址、邮政编码、联系电话等。
除本办法规定的机构名称外,标签不得标注其他任何机构的名称。
第十一条生产日期应当按照年、月、日的顺序标注,年份用四位数字表示,月、日分别用两位数表示。
第十二条有效期以产品质量保证期限、有效日期或失效日期表示。
第十三条重量应当使用国家法定计量单位表示。
液体农药产品也可以体积表示;特殊农药产品,可根据其特性以适当方式表示。
第十四条产品性能主要包括产品的基本性质、主要功能、作用特点等,对农药产品性能的描述不得与农药登记核准的使用范围和防治对象不符。
第十五条用途、使用技术和使用方法主要包括适用作物或使用范围、防治对象以及施用时期、剂量、次数和方法等。
用于大田作物时,使用剂量采用每公顷使用该产品的制剂量表示,并以括号注明亩用制剂量或稀释倍数。
用于树木等作物时,使用剂量采用总有效成分量的浓度值表示,并以括号注明制剂稀释倍数;种子处理剂的使用剂量采用农药与种子质量比表示。
特殊用途的农药,使用剂量的表述应与农药登记批准的内容一致。
第十六条毒性分为剧毒、高毒、中等毒、低毒、微毒五个级别,分别用“”标识和“剧毒”字样、“”标识和“高毒”字样、“”标识和“中等毒”字样、“”标识、“微毒”字样标注。
标识应当为黑色,描述文字应当为红色。
由剧毒、高毒农药原药加工的制剂产品,其毒性级别与原药的最高毒性级别不一致时,应当同时以括号标明其所使用的原药的最高毒性级别。
第十七条注意事项应当标注以下内容:(一)大田用农药1. 产品使用需要明确安全间隔期的,应当标注使用安全间隔期及农作物每个生产周期的最多施用次数;2. 对后茬作物生产有影响的,应当标注其影响以及后茬仅能种植的作物或后茬不能种植的作物、间隔时间;3. 对农作物容易产生药害,或者对病虫容易产生抗性的,应当标明主要原因和预防方法;4.对有益生物(如蜜蜂、鸟、蚕、蚯蚓、天敌及鱼、水蚤等水生生物)和环境容易产生不利影响的,应当明确说明,并标注使用时的预防措施、施用器械的清洗要求、残剩药剂和废旧包装物的处理方法;5. 已知与其他农药等物质不能混合使用的,应当标明;6. 开启包装物时容易出现药剂撒漏或人身伤害的,应当标明正确的开启方法;7. 施用时应当采取的安全防护措施;8. 该农药国家规定的禁止使用的作物或范围等。
(二)卫生用农药对人畜、环境容易产生危害的,应当说明并标注预防措施。
第十八条中毒急救措施应当包括中毒症状及误食、吸入、眼睛溅入、皮肤沾附农药后的急救和治疗措施等内容。
有专用解毒剂的,应当标明,并标注医疗建议。
具备条件的,可以标明中毒急救咨询电话。
第十九条贮存和运输方法应当包括贮存时的光照、温度、湿度、通风等环境条件要求及装卸、运输时的注意事项,并醒目标明“远离儿童”、“不能与食品、饮料、粮食、饲料等混合贮存”等警示内容。
第二十条农药类别应当采用相应的文字和特征颜色标志带表示。
不同类别的农药采用在标签底部加一条与底边平行的、不褪色的特征颜色标志带表示。
除草剂用“除草剂”字样和绿色带表示;杀虫(螨、软体动物)剂用“杀虫剂”或“杀螨剂”、“杀软体动物剂”字样和红色带表示;杀菌(线虫)剂用“杀菌剂”或“杀线虫剂”字样和黑色带表示;植物生长调节剂用“植物生长调节剂”字样和深黄色带表示;杀鼠剂用“杀鼠剂”字样和蓝色带表示;杀虫/杀菌剂用“杀虫/杀菌剂”字样、红色和黑色带表示。
农药种类的描述文字应当镶嵌在标志带上,颜色与其形成明显反差。
第二十一条像形图应当根据产品安全使用措施的需要选择,但不得代替标签中必要的文字说明。
像形图应当根据产品实际使用的操作要求和顺序排列,包括贮存像形图、操作像形图、忠告像形图、警告像形图。
像形图应当用黑白两种颜色印刷,一般位于标签底部,其尺寸应当与标签的尺寸相协调。
第二十二条原药产品标签可以不标注使用技术和使用方法。
第二十三条直接使用的卫生用农药可以不标注特征颜色标志带和像形图。
第二十四条标签不得标注任何带有宣传、广告色彩的文字、符号、图案,不得标注企业获奖和荣誉称号。
法律、法规或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章制作、使用和管理第二十五条剧毒、高毒农药产品,不得使用与医药产品(如口服液)相似的包装,其他农药产品使用与医药产品相似包装的,标签应当标注明显的警示内容或像形图。
第二十六条标签上汉字的字体高度不得小于1.8毫米,毒性标识应当醒目。
第二十七条农药名称应当显著、突出,字体、字号、颜色应当一致,并符合以下要求:(一)对于横版标签,应当在标签上部三分之一范围内中间位置显著标出;对于竖版标签,应当在标签右部三分之一范围内中间位置显著标出;(二)不得使用草书、篆书等不易识别的字体,不得使用斜体、中空、阴影等形式对字体进行修饰;(三)字体颜色应当与背景颜色形成强烈反差;(四)除因包装尺寸的限制无法同行书写外,不得分行书写。
第二十八条有效成分含量和剂型应当醒目标注在农药名称的正下方(横版标签)或正左方(竖版标签)相邻位置(直接使用的卫生用农药可以不再标注剂型名称),字体高度不得小于农药名称的二分之一。
混配制剂应当标注总有效成分含量以及各种有效成分的通用名称和含量。
各有效成分的通用名称及含量应当醒目标注在农药名称的正下方(横版标签)或正左方(竖版标签),字体、字号、颜色应当一致,字体高度不得小于农药名称的二分之一。
第二十九条标签使用商标或本规定允许使用的企业获奖和荣誉称号的,应当标注在标签的边或角;含文字的,其单字面积不得大于农药名称的单字面积。
第三十条标签和说明书上不得出现未经登记的使用范围和防治对象的图案、符号、文字。
第三十一条经核准的标签和说明书,农药生产、经营者不得擅自改变标注内容。
需要对标签和说明书进行修改的,应当报农业部重新核准。
农业部根据农药产品使用中出现的安全性和有效性问题,可以要求农药生产企业修改标签和说明书,并重新核准。
第三十二条申请变更标签或说明书内容的,应当书面说明变更理由,并提交修改后的标签和说明书样张。
农业部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审查通过的予以核准公布。
申请者在领取重新核准的标签和说明书样张时,应当交回原标签和说明书样张。
第三十三条标签和说明书重新核准三个月后,农药生产企业不得继续使用原标签和说明书。
第三十四条违反本办法的,按照《农药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处罚。
第四章附则第三十五条本办法自2008年1月8日起施行。
已登记的标签或说明书与本办法不符的,应当向农业部申请重新核准。
自2008年7月1日起,农药生产企业生产的农药产品一律不得使用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标签和说明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