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乡镇卫生院医疗设备配置与管理

合集下载

《甘肃省乡镇卫生院绩效考核实施意见(试行)》、《甘肃省村卫生院绩效考核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

《甘肃省乡镇卫生院绩效考核实施意见(试行)》、《甘肃省村卫生院绩效考核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

转发省卫生厅关于下发《甘肃省乡镇卫生院绩效考核实施意见(试行)》、《甘肃省村卫生院绩效考核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各县(市、区)卫生局:为了加强乡镇卫生院、村卫生所管理,充分发挥乡镇卫生院三级服务网络枢纽作用和村卫生所网底服务功能,调动乡、村两级农村基层卫生人员的积极性,保障广大农民群众健康需求,现将省卫生厅《关于下发甘肃省乡镇卫生院绩效考核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甘卫农卫发[2007]197号)、《关于下发甘肃省村卫生室绩效考核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甘卫农卫发[2007]198号)转发给你们。

请各县(市、区)加强管理,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〇七年十月十九日甘肃省卫生厅文件甘卫农卫发[2007]197号关于下发甘肃省乡镇卫生院绩效考核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各市、州卫生局,甘肃矿区卫生局::现将《甘肃省乡镇卫生院绩效考核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各地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OO七年九月六日甘肃省乡镇卫生院绩效考核实施意见(试行)为加强全省乡镇卫生院管理,充分发挥乡镇卫生院三级卫生服务网络枢纽作用,调动基层医疗卫生人员的积极性,为农民群众提供便捷、高效、价廉的公共卫生和基本医疗服务,实现人人享有基本卫生保健目标。

根据省委、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卫生工作的意见》(省委发〔2006〕11号)等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按照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和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要求,充分发挥乡镇卫生院基本医疗和公共卫生服务等综合职能,不断提高农民群众的健康水平和生活质量。

二、工作目标乡镇卫生院绩效考核坚持公平、公正、综合评价考核、注重社会效益的原则。

具体目标是:(一)建立四个机制。

逐步建立良好的政府投入补偿机制,岗位竞争、能上能下的用人机制,奖优罚劣、优质多酬的分配机制和社会监督、民主评议机制。

(二)实现五个转变。

乡镇卫生院的工作重点由重医疗服务向重视公共卫生服务职能转变,由被动服务向主动服务转变,由单一部门评价向多部门及社会公众共同评价转变,由追求经济效益向注重社会效益转变,由按人员补助向按服务结果付费转变。

甘肃省大型医用设备配置与使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甘肃省大型医用设备配置与使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附件1甘肃省大型医用设备配置与使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合理配置和有效使用大型医用设备,根据卫生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大型医用设备配置与使用管理办法‣(卫规财发…2004‟474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及•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对大型医用设备配置实行网上审批的通知‣(卫办规财发…2004‟59号)、•关于印发†全国乙类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规划指导意见‡的通知‣(卫办规财发…2005‟64号)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所称大型医用设备是指列入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管理品目的医用设备,以及尚未列入管理品目、我省区域内首次配置的整套单价在5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医用设备。

大型医用设备管理品目(附件2)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确定、调整和公布。

第三条大型医用设备管理品目分为甲、乙两类,管理实行配置规划和配置证制度。

甲类大型医用设备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划、审批并颁发配置许可证。

乙类大型医用设备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在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权限内规划、审批并颁发配置许可证。

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同时负责甲、乙两类大型医用设备的使用及日常监督检查。

第四条乙类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规划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发展改革部门根据卫生部、国家发展改革委下发的•全国乙类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规划指导意见‣,结合本地区卫生资源配置标准制定,报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核准后实施。

甘肃省境内各部门、各行业医疗机构的大型医用设备均纳入规划范围;非营利性和营利性医疗机构配置乙类大型医用设备,都必须服从省级规划的总体要求(军队医疗机构配置规划由中国人民解放军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制定)。

第五条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对区域内所有大型医用设备实行全行业和属地化管理,统筹规划、总量控制、合理配置。

第六条配置大型医用设备必须适合我省省情、符合区域卫生规划原则,充分兼顾技术的先进性、适宜性和可及性,实现区域卫生资源共享,不断提高设备使用率。

第七条医疗机构要加强大型医用设备使用管理,严格操作规范,保证设备使用安全、有效。

卫生院医疗设备管理制度

卫生院医疗设备管理制度

卫生院医疗设备管理制度引言随着医疗技术的日新月异,医疗设备的种类也日益增多。

对于卫生院而言,正确管理医疗设备变得愈发重要。

因此有必要建立科学、规范的卫生院医疗设备管理制度,保障医疗设备的正常运行,提高卫生院服务质量。

总则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卫生院内所有医疗设备的选购、验收、安装、调整、保养、维修、报废等环节的管理。

目的本制度的目的在于规范卫生院医疗设备管理工作,确保医疗设备的安全、有效、精准使用,提高医疗服务质量,切实保障患者的生命健康。

基本原则•安全第一:坚持保障医疗设备的安全,确保医护人员和患者的人身安全。

•售前侧重:格外注重培训、考察、选择和前期准备工作,以保证购买的仪器设备与需要相符合,具备高性能、高稳定性、适用性强、品质可靠等特点。

•售后服务:对于新购的医疗设备,必须签订售后服务协议,并在保修期内开展维护。

•质量管理:设备管理的各个环节均须按照质量管理的要求执行,做到规范化、标准化和制度化。

医疗设备管理流程选购•设备选购前必须根据临床需求和科学可行性确定型号、规格、型数等。

•选购流程需严格遵循学科考察、组织招标和技术评审等步骤。

•选购标准需符合国家法规和相关标准。

选购的设备必须具备合格证明和质量检验报告等资料。

验收•设备到货前要对验货,查验设备外观、品牌等基本信息,保证设备无损坏、未错漏等情况。

•到货后要进行初验,将设备运行模式和性能质量进行测试,同时检验设备外观与样品确认一致。

安装和调整•设备安装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技术要求和制造商的标准,并做好施工记录和整改措施。

•安装完毕后,需对设备进行调整、检验、试运行等环节的测试。

保养和维修•要采取正确保养措施,确保设备处于良好状态。

•维修工作必须按照厂家或者国家规定进行,保证维修过程中不影响设备的正常运行和安全性。

•维修应当按照相关制度规定,如设备维修管理系统。

质量控制•设备使用前要检验标准,确保符合质量要求。

•需加强日常工作中对于设备使用记录、运行数据、故障情况的记录管理,便于进行数据分析和设备问题处理。

甘肃省卫生厅关于印发《甘肃省乡镇卫生院医疗设备配置与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甘肃省卫生厅关于印发《甘肃省乡镇卫生院医疗设备配置与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甘肃省卫生厅关于印发《甘肃省乡镇卫生院医疗设备配置与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甘肃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原甘肃省卫生厅)•【公布日期】2008.01.09•【字号】•【施行日期】2008.01.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医疗管理正文甘肃省卫生厅关于印发《甘肃省乡镇卫生院医疗设备配置与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为加强全省乡镇卫生院医疗设备配置与管理,科学、合理地配置设备,避免投资浪费,提高设备使用效益和乡镇卫生院综合服务能力,保证国有资产不流失,更好地为广大农村群众服务,省卫生厅制定了《甘肃省乡镇卫生院医疗设备配置与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甘肃省乡镇卫生院医疗设备配置与管理暂行办法二○○八年一月九日附件:甘肃省乡镇卫生院医疗设备配置与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全省乡镇卫生院医疗设备配置与管理,科学、合理地配置设备,避免投资浪费,提高设备使用效益和乡镇卫生院综合服务能力,保证国有资产不流失,更好地为广大农村群众服务,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乡镇卫生院医疗设备管理应遵循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责任到人,管理与服务相结合的原则。

第三条县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辖区内乡镇卫生院医疗设备的配置规划和管理工作。

第四条凡属乡镇卫生院医疗设备,不论资金来源、购置渠道,均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规划管理第五条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应成立乡镇卫生院医疗设备管理领导小组,明确责任部门和人员,并有一名局长分管此项工作。

乡镇卫生院根据现有规模和业务量,确定专职或兼职设备管理人员,院长或分管院长负责医疗设备管理工作。

第六条乡镇卫生院应结合本单位的建设规模、业务量、技术人员、发展规划和经济状况,根据当地区域卫生规划和卫生资源配置标准,充分考虑设备的可利用性、适用性和先进性,制定切实可行的设备装备规划和年度计划,优先装备《乡镇卫生院建设指导意见》确定的配置范围内的常规设备。

甘肃省乡镇卫生院机构及编制标准

甘肃省乡镇卫生院机构及编制标准

甘肃省乡镇卫生院机构及编制标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乡(镇)卫生院机构及人员编制管理,充分发挥乡(镇)卫生院在农村三级卫生服务网络中的作用,促进农村卫生事业发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政府举办的乡(镇)卫生院为公益性质事业单位,按其公益性质核定的编制为事业编制。

第三条乡(镇)卫生院以公共卫生服务为主,综合提供预防、保健和基本医疗等服务,不向医院模式发展。

第四条乡(镇)卫生院的设立要坚持政府主导,深化内部改革,完善服务功能的原则,积极有效地整合现有农村卫生资源,逐步缩小城乡卫生差距;要符合事业单位改革和医疗卫生体制改革的方向以及区域卫生规划的要求,提倡社会投资和捐资举办农村卫生机构;要积极推进乡(镇)卫生院运行机制改革,探索搞活卫生院的多种运营形式,实行全员聘用制,形成有生机活力的用人机制和分配激励机制,提高乡(镇)卫生院效率。

乡(镇)卫生院人员编制的核定要符合精简效能、分步到位的要求,保证乡(镇)卫生院最基本的工作需要。

第二章机构设置第五条乡(镇)卫生院按照区域卫生资源规划设置,每个乡(镇)设立1所政府举办的公益性卫生院。

按照服务半径、服务人口的数量及密度,乡(镇)卫生院分为一般卫生院和中心卫生院。

第六条除乡(镇)卫生院所在地外,原则上每个行政村设立1个卫生室。

村卫生室的建设以市县投入为主,也可以引入市场机制,采取多渠道筹资,引导乡(镇)卫生院领办、乡村联办、社会力量举办、有执业资格的个体医务人员竞争承办等多种形式。

第七条乡(镇)行政区划调整后,撤并的乡(镇)卫生院,要在妥善安置人员和确保国有资产不流失的前提下,实行资源重组和改制。

第三章职能配置第八条乡(镇)卫生院以农村社区、家庭、学校为服务对象,主要提供预防保健等公共卫生服务和一般常见病、地方病、多发病的基本医疗服务。

对危重病、疑难病症治疗等,应交由综合性医院或专科医院承担。

第九条乡(镇)卫生院主要职责:(一)预防控制:坚持预防为主的方针,处理农村重大疫情和公共卫生突发事件,重点控制严重危害农民身体健康的结核病、艾滋病等传染病和地方病、职业病、寄生虫病等重大疾病;实施免疫接种;慢性非传染性疾病的防治;为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患者提供预防保健咨询服务等。

甘肃省卫生资源配置标准

甘肃省卫生资源配置标准

第十七条 张。
医院床位数量配置标准:
(一) 全省医疗机构总床位数为 5. 41 万张至 6. 34 万张, 平均每千人口 2. 13 张至 2. 49 (二)地(市、自治州)医疗机构床位数量配置: 一类地区每千人口床位:4.44 张至 5.51 张; 二类地区每千人口床位:3.28 张至 4.08 张; 三类地区每千人口床位:2.40 张至 2.80 张; 四类地区每千人口床位:1.56 张至 1.77 张; 五类地区每千人口床位:1.65 张至 2.06 张。
康教育中心、医学考试中心、人才交流培训中心及其他的卫生机构,上述机构可独立设置亦 可设在某个卫生机构内。 第十五条 有条件的地(市、自治州)可根据需要比照省级的办法设置第十三
条、第十四条所列的部分卫生机构。
第三章 医疗机构床位的配置
第十六条
医院床位质量配置标准:
(一)省级医院平均每床建筑面积(业务用房)60-80 平方米,占病房面积 8-10 平 方米,平均拥有医疗设备价值不少于 12 万元。 (二)地(市、自治州)级医院平均每床建筑面积(业务用房)50-60 平方米,占病 房面积 6-8 平方米,平均拥有医疗设备价值不少于 8 万元。 (三)县级医院平均每床建筑面积(业务用房)40-50 平方米,占病房面积 6-8 平方 米,平均拥有医疗设备价值不少于 5 万元。 (四)卫生院平均每床建筑面积 30 平方米,占病房面积 4 平方米,平均拥有医疗设备 不少于 1 万元。
规划,检查、监督和评价各地(市、自治州)卫生事业发展的依据。 第三条 本标准所指卫生资源,包括各级、各行业、各种所有制性质以及军队
对地方开放的各类卫生机构、床位、人员、设备和经费等。 第四条 本标准遵循分类指导的原则,根据各地(市、自治州)社会、经济、

甘肃省卫生厅关于组织实施全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管理信息系统及基本药物集中采购使用系统项目的通知

甘肃省卫生厅关于组织实施全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管理信息系统及基本药物集中采购使用系统项目的通知

甘肃省卫生厅文件甘卫办发[2012]272号关于组织实施全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管理信息系统及基本药物集中采购使用系统项目的通知各市州卫生局:2011年中央补助我省8600万元资金用于建设全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管理信息系统(以下简称“基层项目”),其中7100万元用于基层项目(一期)35个试点县(区)数据中心建设及基层终端配置(见附件1)。

同时中央补助我省1010万元资金用于全省86个县区基本药物集中采购使用系统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终端配置(以下简称“药招项目”)。

基层项目和药招项目同为基层医疗卫生信息化建设项目,为节约建设成本,整合信息资源,省卫生厅决定将两项目进行整合,并制定了《甘肃省基层项目和药招项目实施方案(见附件2)》,根据实施方案要求,基层项目和药招项目公开招标工作已完成。

为保证两项目建设顺利实施,现将有关情况通知如下。

一、项目中标情况为加快项目建设进度,本次招标按区域划分为东、西、中三个片区,并分别对应1、2、3包进行招标。

具体中标情况如下:一包(东片区:陇南市、天水市、平凉市、庆阳市),中标企业是甘肃万维信息技术有限责任公司。

二包(西片区:嘉峪关、酒泉市、张掖市、金昌市、武威市),中标企业是山东浪潮齐鲁软件产业股份有限公司。

三包(中片涉及区域:兰州市、白银市、定西市、甘南州、临夏州),中标企业是西安天网软件股份有限公司。

二、建设内容(一)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管理信息系统在现有资源基础上,以省为单位统一规划,统筹管理,统一设计,统一组织实施,建设涵盖基本药物使用、居民健康档案管理、基本医疗服务、绩效考核等基本功能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管理信息系统。

在建设模式上采用分级模式,即在县(市、区)级卫生局建设数据中心和信息系统,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和相关政府部门提供服务,并给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配置应用终端,由县区卫生局统一配发(县区数据中心建设设备列表及基层应用终端配置见附件3);在省卫生厅建立省级平台。

(二)基本药物集中采购使用系统应用终端配置为全省86个县区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等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各配置1套计算机设备,1套条码扫描器设备。

乡镇卫生院医疗设备采购流程及标准

乡镇卫生院医疗设备采购流程及标准

乡镇卫生院医疗设备采购流程及标准乡镇卫生院是乡镇一级的医疗机构,其医疗设备的采购流程及标准对于提升乡镇卫生院的医疗服务质量和水平至关重要。

下面将从需求分析、设备选型、招标采购、验收安装等方面,详细介绍乡镇卫生院医疗设备采购的流程及标准。

1.需求分析首先,乡镇卫生院需要进行医疗设备采购时,必须明确自身的医疗服务项目和规模,并根据实际需求进行设备的选型和配置。

通过对现有设备的清查和使用情况的分析,结合医疗服务的需求和升级改造的需求,编制医疗设备采购计划,明确所需设备的种类、规格、性能等主要技术指标。

2.设备选型在确定需求后,乡镇卫生院需要进行设备的选型。

在选型过程中,应充分考虑设备的适用性、性能稳定性、质量可靠性、维修保养便捷性以及售后服务等因素。

同时,还要关注国家相关医疗设备的法律法规标准和行业标准,确保采购的设备符合国家标准和规定。

3.招标采购根据设备选型结果,乡镇卫生院可以选择通过公开招标、邀请招标或询价的方式进行医疗设备采购。

在招标文件编制过程中,需明确设备的基本要求、技术规格、数量、质量标准、验收标准等内容,确保供应商在投标时了解乡镇卫生院的具体需求和要求。

同时,要求供应商提供相关产品的注册证书、合格证书、质量检测报告等证明材料,保证设备的质量。

4.合同签订在确定中标供应商后,乡镇卫生院需要与供应商签订正式的采购合同。

合同内容应包括设备的名称、规格、数量、价格、支付方式、交货期限、保修条款、售后服务要求等具体内容,以及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在合同签订前,乡镇卫生院需要对合同内容进行认真审查,确保合同条款符合乡镇卫生院的实际需求,如有需要可以进行适当的修改和补充。

5.设备验收设备交付后,乡镇卫生院需要进行设备的验收工作。

验收工作应由乡镇卫生院相关负责人组成验收组,根据合同约定和实际采购需求进行验收。

验收应以设备的技术性能、外观质量、配件齐全性等为依据,确保设备的质量和数量与合同约定一致。

如发现设备存在质量问题或损坏情况,需及时与供应商进行沟通协商,保障乡镇卫生院的合法权益。

乡镇卫生院建设和设备配备标准

乡镇卫生院建设和设备配备标准

乡镇卫生院建设和设备配备标准一、设置原则县(市、区)制定乡镇卫生院设置规划,以农村居民健康需求为导向,依据服务人口、服务半径、行政区划等综合因素设置。

每个建制乡镇设立一所政府举办的卫生院。

二、机构设置科室设置应坚持精简效能、因地制宜、便于管理的原则。

乡镇卫生院一般可设置以下科室:(一)办公室:负责人员、财务、信息、设备、后勤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管理。

(二)门诊部:负责常见病、多发病的诊疗、康复医疗和建立健康档案,下设急诊(抢救)室,内、外、妇(计生)、儿、中医等诊室(也可根据需要设置综合诊室),慢病门诊、感染性门诊、治疗观察室、换药室、输液室、日间病房、康复治疗室、X光室、检验室、B 超室、心电图室、中西药房、消毒供应室、健康档案室等。

可根据需要设置少量床位。

(三)住院部:负责常见病、多发病的住院治疗。

按照每千服务人口0.6-1.2张标准配备住院床位,总数原则上不超过100张,根据需求及规划设置康复床位。

设置手术室和产房。

设有专用的传染病隔离观察室。

(四)预防保健部:负责公共卫生服务有关工作,设立健康教育室、疾病控制室、接种登记室、免疫接种室、接种留观室、妇女保健室、儿童保健室、健康档案室、疫情与卫生应急值班室。

三、基础设施乡镇卫生院的业务用房建筑规模以适度、实用为原则,使用面积不少于1500 M2,建筑要求功能分区合理,流程科学,环境温馨,符合国家卫生学标准。

建筑宜采用砖混或框架结构,建筑层数宜为1—3层,主要业务用房建筑结构的安全等级不应低于,室内净高应符合:诊查室2.8—3.0 M,病房3.0—3.2 M。

地面平整光洁,儿童保健室、免疫门诊、康复室等采用pvc或板材非刚性材料铺垫,手术间、产房墙面采用易清洗、消毒的材料。

有各类科室分布示意图和醒目的路标,洁污路线清楚,建有规范的废弃物处置场所。

设置方便残疾人的无障碍通道,门诊和住院区域设有扶手,厕所设有方便残疾人、老年人的设施和紧急呼叫装置。

绿化面积不少于占地面积的30%。

甘肃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印发甘肃省乙类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许可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甘肃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印发甘肃省乙类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许可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甘肃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印发甘肃省乙类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许可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甘肃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公布日期】2019.08.05•【字号】甘卫财务函〔2019〕423号•【施行日期】2019.08.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卫生医药、计划生育综合规定正文甘肃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印发甘肃省乙类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许可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各市州、兰州新区、甘肃矿区卫生健康委,委属各单位,兰州大学第一、二医院,甘肃中医药大学附属医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号)、《国务院关于修改﹤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的决定》(国务院令680号)、《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许可管理目录(2018年)》(国卫规划发〔2018〕5号)及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印发大型医用设备配置与使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卫规划发〔2018〕12号)和《甲类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许可管理实施细则》(国卫规划发〔2018〕14号)等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为规范和加强大型医用设备管理,省卫生健康委制定了《甘肃省乙类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许可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甘肃省卫生健康委员会2019年8月5日甘肃省乙类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许可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入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进一步规范全省乙类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许可管理,促进大型医用设备合理配置和有效使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号)、《国务院关于修改〈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的决定》(国务院令第680号)、《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许可管理目录(2018年)》(国卫规划发〔2018〕5号)、《大型医用设备配置与使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卫规划发〔2018〕12号)和《甲类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许可管理实施细则》(国卫规划发〔2018〕14号)等相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甘肃省卫生厅关于认真做好村卫生室设备配置发放工作的通知

甘肃省卫生厅关于认真做好村卫生室设备配置发放工作的通知

甘肃省卫生厅关于认真做好村卫生室设备配置发放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甘肃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原甘肃省卫生厅)•【公布日期】2010.01.27•【字号】甘卫农卫函[2010]11号•【施行日期】2010.01.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卫生医药、计划生育综合规定正文甘肃省卫生厅关于认真做好村卫生室设备配置发放工作的通知(甘卫农卫函[2010]11号)各市、州卫生局:为了进一步提高农村基层卫生机构设备装备水平和服务能力,推进村级卫生机构规范化建设,切实减轻农民医疗负担,使广大农村居民得到安全、有效、方便、价廉的公共卫生和基本医疗服务,省卫生厅利用“2008-2009年中央财政补助地方基层医疗设备采购村卫生室设备配置项目”为全省尚未配置设备的村卫生室统一配置价值5000元的出诊急救箱、药品柜、资料柜、检查床、器械盘(套)、便携式高压消毒锅、身高体重计、观察床、输液架、疫苗冷藏小冰箱(十小件)等基本医疗设备,为部分中医诊疗基础较好的村卫生室配置中药柜等设备。

现就设备分配、使用、管理等事宜通知如下:一、设备分配此次分配按各市(州)县(区)行政村设置情况配置,每个行政村卫生室配置出诊急救箱、药品柜、资料柜、检查床、器械盘、便携式高压消毒锅、身高体重计、观察床、输液架、疫苗冷藏小冰箱等十件设备一套(每台设备配各1台),省卫生厅已经配置过设备的村卫生室不再配置。

本次有配置名单的村卫生室直接配置到位,尚未建立村卫生室的行政村的设备全部分配至各县(市、区)、由县(市、区)卫生局进行分配,将分配结果报省卫生厅备查。

各市(州)、县(市、区)配置设备数量见《甘肃省2009年村卫生室设备配置分配表》(附件1)。

二、设备配送按照村卫生室设备招标工作有关要求,供货商在兰州交货,由省卫生厅农卫处委托省医疗器械维修站组织专家验收、保管和配发。

由各市(州)卫生局组织所辖县(区)卫生局在兰州统一领取,并由各县(市、区)卫生局配送至村卫生室。

甘肃省卫生厅关于报送全省乙类大型医用设备配置情况的紧急通知

甘肃省卫生厅关于报送全省乙类大型医用设备配置情况的紧急通知

甘肃省卫生厅关于报送全省乙类大型医用设备配置情况的紧急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甘肃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原甘肃省卫生厅)•【公布日期】2010.12.08•【字号】甘卫规财便函[2010]96号•【施行日期】2010.12.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卫生医药、计划生育综合规定正文甘肃省卫生厅关于报送全省乙类大型医用设备配置情况的紧急通知(甘卫规财便函〔2010〕96号)各市、州卫生局,厅直各医疗单位,兰州大学第一、二医院,甘肃中医学院附属医院:根据《卫生部规划财务司关于请报送乙类大型医用设备配置情况的通知》(卫规财基便函〔2010〕320号)要求,为了解全省乙类大型医用设备配置具体情况,及早准备“十二五”期间乙类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规划编制工作,现要求各地、各单位报送乙类大型医用设备配置情况。

请各地、各单位认真核实当地和本单位乙类大型医用设备信息登记表(附件1),确保相关信息完整、准确;并整理、填报乙类大型医用设备配置基本情况(附件2)。

请务必于12月13日之前将附件1和附件2纸质和电子版材料报送省卫生厅规财处。

除省级医疗机构直接报送外,各地以市州为单位统一汇总报送。

附件1和附件2电子版请在省卫生厅网站“规划财务/基本建设”栏目下载。

联系人:周宏斌电话:************传真:************电子邮箱:***************附件:1.乙类大型医用设备信息登记表2.乙类大型医用设备配置基本情况二0一0年十二月八日附件1:乙类大型医用设备信息登记表(截至2010年10月)填表人:填表日期盖章:填表说明:1、本表包括市/州(或单位)内的所有乙类大型医用设备(包括CT、MRI、DSA、SPECT、LA)。

2、序号请以市州为单位,依次编号。

3、医疗机构全称:请按《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登记的名称规范填写。

4、卫生技术人员数:包括执业(助理)医师、注册护士、药剂人员、检验和影像人员等卫生专业人员。

卫生院医疗设备管理制度范文

卫生院医疗设备管理制度范文

卫生院医疗设备管理制度范文卫生院医疗设备管理制度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卫生院医疗设备的管理,提高设备的使用效益,确保医疗服务的质量和安全,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卫生院内所有的医疗设备,包括但不限于医疗器械、医疗仪器、诊断设备、治疗设备等。

第三条卫生院医疗设备的管理原则是质量第一、安全第一、科学合理、规范化、便捷高效。

第四条卫生院设立医疗设备管理委员会,负责全院医疗设备的安全监管与管理。

第二章设备采购管理第五条卫生院设备采购应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进行招标或询价,确保设备的质量和性能符合要求,并严格控制成本。

第六条设备采购需编制采购计划,并根据需要广泛听取意见,制定合理的采购标准和技术规范。

第七条设备采购需经过严格的评审,确保所选设备的技术性能、质量可靠且价格合理。

第八条设备供应商应提供设备的使用说明书、维修保养手册、质量证明等相关文件,以便于设备的正常使用和维护。

第三章设备验收管理第九条新购设备在到达卫生院后,应进行验收,必须符合国家和相关行业标准的要求,同时验收记录将纳入卫生院设备管理系统。

第十条设备验收应由专业人员负责,验收过程中应对设备的外观、功能、技术性能进行全面检查。

第十一条验收不合格的设备应退回供应商,并在送交后续处理之前,将退回事项记入设备管理系统。

第十二条验收合格的设备应及时编制设备清单,做好设备编码和标识,确保设备的追溯和管理。

第四章设备使用管理第十三条设备使用人员应具备相应的资质,并经过培训合格方可上岗。

第十四条设备使用应按照设备使用说明书进行操作,严禁使用过程中擅自修改参数和调整设备的工作模式。

第十五条设备使用人员应定期对设备进行检查和维护,确保设备的正常运行和安全使用。

第十六条设备损坏或出现故障时,应立即停止使用,并及时上报维修部门。

第十七条设备维护部门应定期进行巡检,及时发现和处理设备的故障和隐患,确保设备的正常运行。

第五章设备维修管理第十八条设备维修应由专业人员进行,维修过程中应注意安全,确保设备维修的质量和效果。

卫生院大型设备管理制度

卫生院大型设备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卫生院大型设备的规范化管理,确保设备安全、高效、稳定运行,提高卫生院医疗服务质量,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卫生院所有大型设备的采购、安装、使用、维护、保养、报废等各个环节。

第三条卫生院大型设备的管理应遵循科学、规范、高效、节约的原则。

第二章设备采购第四条设备采购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透明的原则,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采购程序。

第五条设备采购前,应进行充分的市场调研,确定设备的技术参数、性能、价格、售后服务等,确保设备满足卫生院的使用需求。

第六条设备采购应通过公开招标或邀请招标的方式进行,招标文件应明确设备的技术指标、质量要求、价格范围、售后服务等内容。

第七条设备采购合同签订前,应由采购部门组织专业人员对设备供应商进行考察,确保供应商具备良好的信誉和供货能力。

第八条设备采购合同签订后,应及时将合同文本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章设备安装与验收第九条设备安装应由具有相应资质的专业人员进行,确保设备安装质量。

第十条设备安装前,应进行现场勘查,了解设备安装环境,制定详细的安装方案。

第十一条设备安装过程中,应严格按照设备说明书和技术规范进行操作,确保设备安装正确、牢固。

第十二条设备安装完成后,应由使用部门组织专业人员对设备进行验收,验收内容包括设备外观、性能、功能、配件等。

第十三条验收合格的设备,由使用部门填写验收报告,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

第四章设备使用与维护第十四条设备使用人员应经过专业培训,熟悉设备操作规程,掌握设备性能和保养知识。

第十五条设备使用人员应严格按照操作规程使用设备,不得违规操作,确保设备安全运行。

第十六条设备使用过程中,应做好设备运行记录,记录设备使用时间、状态、故障等情况。

第十七条设备维护保养应由专业人员进行,定期对设备进行清洁、润滑、检查、调整等保养工作。

第十八条设备出现故障时,应及时报修,由专业人员负责维修,维修过程中应做好记录。

第十九条设备维修完成后,应由使用部门组织验收,确保设备恢复正常运行。

甘肃省卫生厅关于对乡镇卫生院配置设备使用情况进行调查的通知

甘肃省卫生厅关于对乡镇卫生院配置设备使用情况进行调查的通知

甘肃省卫生厅关于对乡镇卫生院配置设备使用情况进行调查的通知【法规类别】卫生综合规定【发文字号】甘卫农卫函[2009]15号【发布部门】甘肃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原甘肃省卫生厅)【发布日期】2009.07.16【实施日期】2009.07.16【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甘肃省卫生厅关于对乡镇卫生院配置设备使用情况进行调查的通知(甘卫农卫函[2009]15号)各市(州)卫生局:近年来,为加快我省乡镇卫生院建设,不断提高乡镇卫生院综合服务能力,更好地解决农民群众“看病难、看病贵”的问题,省卫生厅利用中央财政转移支付资金和省财政专项资金,按照国家出台的《乡镇卫生院主要医疗设备配置品目参照表》,为全省乡镇中心卫生院和一般卫生院配置了常规医疗设备,大大提高了常见病和地方病诊断的正确性和治疗的有效性,乡镇卫生院的医疗服务水平明显提高,有效推动了全省农村卫生事业的发展。

但从目前掌握的情况看,部分乡镇卫生院因操作技术人员缺乏、无设备装置房屋等原因,致使配置的设备闲置,有的甚至未打包装直接搁置库房,造成投资浪费。

为准确掌握已配置设备的使用情况,进一步做好乡镇卫生院基础设施建设和医疗设备操作人员培训工作,决定对乡镇卫生院配置设备使用情况进行调查,重点对闲置设备情况进行调查。

各市(州)、县(市、区)卫生局要高度重视,认真组织安排自查,对调查表调查内容进行认真核实并填表(附件),不要弄虚作假,确保填报数据的准确性和真实性,为乡镇卫生院基础设施建设和医疗设备操作人员培训工作提供真实依据。

市(州)自查结束后,省卫生厅安排进行抽查,对于应付差事,所报数据缺乏真实性和不按时填报调查表的市(州)卫生局,在卫生厅工作通报中予以通报批评。

此次调查由各市(州)卫生局组织进行自查并填报调查表(附件1),市(州)卫生局核实汇总后将县(区)调查表和市州汇总表(附件2)一并于7月25日前将纸制和电子版调查表报送省卫生厅农卫处(Enail :gswstnwc@ ,联系电话(传真)0931-*******)。

乡镇卫生院医疗服务设备清单

乡镇卫生院医疗服务设备清单
89
直接数字化X线摄影系统
(DR)
90
床旁X光机
91
计算机X线断层扫描(CT)
92
核磁共振(MRI)
93
彩色B超(心脏)
94
彩色B超(腹部、血管)
95
动态心电图机
96
心电图机
97
脑电图仪
98
肌电图仪
99
X线数字胃肠机
100
X线数字乳腺机
101
经颅多普勒超声(TCD)
102
快速冰冻切片机
103
病理石蜡切片机
55
过敏源测定仪
56
红外线治疗仪
57
洗胃机
58
肌力训练设备
59
电动起立床
60
平衡训练设备
61
运动控制能力训练设备
62
功能性电刺激设备
63
直流电治疗设备
64
低/中/高频电治疗设备
65
传导热治疗设备
66
牵引治疗设备
67
日常生活活动作业设备
68
语言治疗/吞咽治疗设备
69
血凝仪
70
电解质分析仪
71
血流变仪
72
104
自动组织包埋机
105
自动组织脱水处理机
106
免疫组化仪
107
光学显微镜
108
其他设备:
109
其他设备:
110
其他设备:
111
其他设备:
电生理记录仪
13
射频消融仪
14
心脏多普勒超声仪
15
心脏临时起搏器
16
经食道心脏电生理刺激仪
17

乡镇卫生院基本医疗设备配置和推荐装备

乡镇卫生院基本医疗设备配置和推荐装备

乡镇卫生院主要医疗设备配置品目
(2008年讨论稿)
一、基本配置品目
心电图机、心脏除颤器、呼吸器\机、洗胃机、诊查床、半自动生化分析仪、血球计数仪、尿分析仪、电解质分析仪、生物显微镜、离心机、干燥箱、恒温培养箱、X线机、超声诊断仪、手术床、无影灯、产床、常用产科器械、高压消毒锅、救护车、毁形器、多普勒胎儿听诊器、氧气瓶、急诊抢救箱、新生儿保温箱、抢救车、胎头吸引器、观片灯、冰箱。

二、推荐配置品目
抢救床、妇科检查床、妇科检查器械、妊娠高血压检测仪、耳鼻喉综合治疗台、检眼镜、口腔综合治疗台、紫外可见分光光度计、超净工作台、洗片机、电动吸引器、麻醉机、新生儿床、交流稳压器。

医学装备配置具体方案

医学装备配置具体方案

医学装备配置具体方案
第一条通用设备配置方案
1.以卫生部临床重点专科设备配置目录为前提,按照医院经济实际情况,使用科室地方、环境及人员配备状况,病人需求等,按年逐步配备。

2.购置申报和审批按医院设备购置程序办理。

3.应急和急救设备按应急审批程序购置。

4.医院临时决定的项目按院办会决议预算购置。

第二条大型设备配置方案
1.必须具备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开设的相应诊疗科目。

2.使用大型医用设备的医师、操作人员、工程技术人员及其他相关专业技术人员必须接受相应的岗位培训,取得与所使用大型医用设备相关的资质,方可上岗。

3.医院的业务用房、水电、防护、环保等基础设施条件应满足相关要求。

4.设备选型要注重经济、适用。

医院应依据阶梯配置原则配置适宜机型,提高设备功能利用率。

配置研究型机型,应具备较高水平的相应重点学科和人才队伍。

5.严格遵守操作规范和诊疗指南,具备完善的医疗质量控制和保障体系。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附件:
甘肃省乡镇卫生院医疗设备配置与管理
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全省乡镇卫生院医疗设备配置与管理,科学、合理地配置设备,避免投资浪费,提高设备使用效益和乡镇卫生院综合服务能力,保证国有资产不流失,更好地为广大农村群众服务,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乡镇卫生院医疗设备管理应遵循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责任到人,管理与服务相结合的原则。

第三条县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辖区内乡镇卫生院医疗设备的配置规划和管理工作。

第四条凡属乡镇卫生院医疗设备,不论资金来源、购置渠道,均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规划管理
第五条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应成立乡镇卫生院医疗设备管理领导小组,明确责任部门和人员,并有一名局长分管此项工作。

乡镇卫生院根据现有规模和业务量,确定专职或兼职设备管理人员,院长或分管院长负责医疗设备管理工作。

第六条乡镇卫生院应结合本单位的建设规模、业务量、技术人员、发展规划和经济状况,根据当地区域卫生规划和卫生资源配置标准,充分考虑设备的可利用性、适用性和先进性,制定切实可行的设备装备规划和年度计划,优先装备《乡镇卫生院建设指导意见》确定的配置范围内的常规设备。

市、县卫生主管部门申请国家和省上配置的设备时须将表1作为文件附件。

第三章设备配置
第七条设备配置应本着满足公共卫生、基本医疗服务需要为主和适用、先进、合理的原则,一般选择国内能够生产,质量能满足需要的整机、零配件、消耗品等。

购置进口医疗设备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八条乡镇卫生院设备配置以政府投资为主,设备配置主要通过国家、省、市、县财政投资解决。

不允许通过职工集资、与厂商合作融资等途径购置医疗设备。

第九条医疗设备到货前,乡镇卫生院应做好安装使用条件准备和验收准备工作。

自行购置的医疗设备到货后,要组织专业人员按要求进行验收,并填写验收报告单。

发现有损坏或缺漏等情况,要及时与供货商联系,及时解决问题。

第十条国家和省、市无偿调拨或接受捐赠的医疗设备,要按照医疗设备验收程序进行严格检查、验收,验收合格要出具加盖单位公章的货物验收报告单。

要求签订《货物维修合同》的医疗设备,要及时与供货厂商签订维修合同。

第十一条设备验收合格后,要及时办理固定资产登记入账手续,建立设备档案,包括:
㈠、购置资料:申请报告(表)、论证资料、订货卡片、供货合同、验收记录等;
㈡、医疗设备资料:产品样本,使用和维修手册、线路图及其他有关资料;
㈢、管理资料:操作规程、维护保养制度、应用质量检测、计量、使用维修记录及调剂、报废情况记载等;
㈣、对国家和省上统一调拨或捐赠的医疗设备,除上述资料外,还应建立调拨或捐赠设备的文件(调拨单)或资料、到货日期、验收记录等,填写表2-6相关内容。

第十二条利用世界银行、外国政府贷款或其他贷款引进医疗设备,按相关规定办理。

第四章使用保管
第十三条乡镇卫生院按照《全国卫生系统医疗器械仪器设备(商品、物资)分类与代码》(部颁标准WZB01—90)建立医疗设备总账和明细账,进行固定资产登记,并逐步实行计算机信息化管理。

省卫生厅建立全省乡镇卫生院医疗设备信息管理系统,动态管理乡镇卫生院设备。

县卫生局全面负责乡镇卫生院设备管理,建立乡镇卫生院设备辅助账。

乡镇卫生院按照固定资产核算管理并建立台账和卡片。

设备上要系挂或粘贴与固定资产卡片信息一致的标识牌(贴)。

固定资产台账和卡片包括:医疗设备品名(品牌)、规格型号、价格、附属配件、购置时间、生产厂家、使用科室、责任人等。

(见表7)
第十四条医疗设备要指定专人管理,制定操作规定。

X光机、B
超等主要设备使用人员必须参加省级专业培训,经考试取得合格证后,方可上岗操作。

全省逐步实行乡镇卫生院主要设备持证操作制度。

医疗设备使用要有使用记录,年终进行统计汇总、分析。

(见表8-1、8-3)第十五条设备管理人员每年必须进行账物核对,保证账实相符,账帐相符。

发现缺损应及时记录,查明原因,按照国有资产管理办法,进行账面调整,并追究责任。

第十六条各类医疗设备零配件、消耗品,应根据不同要求妥善保管。

第十七条国家和省上统一配置的设备,县卫生局不得擅自调整,如确需调整,县卫生局需要做出说明,并报请省、市卫生厅、局设备管理部门批准后调整相应数据。

乡镇卫生院医疗设备不得外借。

设备保管人员变动时,应办理移交手续。

第五章设备维修
第十八条加强医疗设备的日常维护保养工作,加强设备使用人员技术培训。

第十九条维护保养的主要任务:
㈠、切实可行的医疗设备维修、保养制度;
㈡、定期对医疗设备进行维护、校验;
㈢、拟定维修备品、备件的购置计划;
㈣、对拟报废的医疗设备,提出技术鉴定意见,供管理部门参考;
㈤、定期对医疗设备的安全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并提出意见或建议。

第二十条做好维修登记制度,医疗设备在保养和维修后,必须进行登记,记录相关的故障原因、排除方法。

(见表8-2)
第二十一条乡镇卫生院应保证一定数额的医疗设备维修费用。

具体办法按照国家制定的“医院财务制度”的规定办理实行专款专用。

第六章调剂报废
第二十二条因乡镇卫生院撤并或工作任务变更,累计停止使用半年以上的医疗设备,应调剂使用。

调剂设备应办理产权变更或转让手续,保证国有资产不流失,并妥善保管档案资料。

第二十三条医疗设备因技术指标下降,但未达到报废程度的,可调剂使用。

第二十四条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予以报废:
㈠、国家卫生行政部门发布淘汰的医疗设备品目及种类;
㈡、未达到国家计量标准,又无法校正修复者;
㈢、严重污染环境,不能安全运转或可能危及人身安全和健康,又无法维修或无改造价值者;
㈣、超过使用寿命,性能指标明显下降又无法修复者;
㈤、粗制滥造,质量低劣,不能正常运转,又无法改造利用者。

第二十五条医疗设备报废,由使用科室提出书面申请,说明报废原因、数量,经技术鉴定确认并报县卫生局和县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批准后,方可办理报废手续,并报市(州)卫生局和省卫生厅备案,对未办理报废手续的设备省卫生厅不再更新补充。

(见表9)
第二十六条医疗设备报废的相关收入,包括出售收入,残值变价收入,要纳入单位财务账户核算,用于乡镇卫生院医疗设备维修、更新。

应加强对可供家庭使用的医疗设备的报废管理和控制。

第七章设备管理报表
第二十七条医疗设备管理报表是各级卫生行政部门了解情况、制定规划、指导工作的依据,务求清晰、及时、准确。

第二十八条根据甘肃省乡镇卫生院设备管理信息系统要求,按照乡镇卫生院、县卫生局、市(州)卫生局、省卫生厅逐级上报的办法,每年第一季度对乡镇卫生院医疗设备情况进行更新(表10)。

第二十九条乡镇卫生院应根据国家卫生行政部门发布的技术评估标准及规范,加强仪器设备的检测,进行科学管理。

第三十条县卫生局对乡镇卫生院医疗设备的质量、使用效益、维护保养等情况进行检查、评估,加强管理。

市(州)卫生局对乡镇卫生院设备进行重点督查。

省卫生厅对全省乡镇卫生院医疗设备配置、使用管理情况进行重点抽查。

第八章奖励与处罚
第三十一条凡在医疗设备管理、使用维修工作中取得明显成绩的单位与个人,省、市卫生主管部门给予奖励,并记入个人档案,作为职务晋升参考。

第三十二条凡违反本办法规定,变卖、因管理不善丢失、损坏医疗设备,给国家和集体造成财产损失者,经查证落实,追究当事人及相关领导的责任,情节严重者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十三条对医疗设备管理、使用、维修工作中出现的事故,由医疗设备管理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应及时处理。

对造成人身伤残、死亡或经济损失的特大事故,应在12小时之内报上级卫生行政部门。

对事故隐瞒不报者,将严肃处理,并追究领导责任。

第九章附则
第三十五条本办法所称医疗设备是指应用于医学领域,具有明显专业技术特征的医疗器械、科学仪器、卫生装备、实验室装置、辅助设备等。

第三十六条医用X光机等放射诊疗设备要严格执行卫生部《放射诊疗管理办法》,同时按本办法进行管理。

第三十七条本办法作为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加强乡镇卫生院医疗设备管理和进行考核、评价的依据。

第三十八条本办法由甘肃省卫生厅负责解释。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