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令第42号金融企业财务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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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金融企业财务制度规范

国有金融企业财务制度规范

国有金融企业财务制度规范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国有金融企业的财务管理行为,提高财务管理效率,确保国有金融企业资金安全和效益最大化,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国有金融企业应当遵守《公司法》《会计法》《银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纳入国家财务监管体系,严格执行财务制度规范。

第三条国有金融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内部财务管理制度,确保财务信息真实、完整、准确、及时。

第四条国有金融企业应当建立健全财务风险管理制度,防范和化解财务风险,确保资金安全。

第五条国有金融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加强内部审计监督,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第二章财务核算

第六条国有金融企业应当建立健全财务核算制度,规范财务会计处理,确保资产、负债、权益、成本、费用、收入的真实、完整和准确。

第七条国有金融企业应当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准则编制财务报表,确保报表内容符合实际情况。

第八条国有金融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固定资产管理制度,实行固定资产清查、折旧、处置等规范操作。

第九条国有金融企业应当建立健全金融产品会计制度,对金融产品的存续、变动等情况进行准确记录和核算。

第十条国有金融企业应当建立健全风险资产准备金制度,根据风险资产的实际情况设立合理的准备金,确保风险资产充分覆盖。

第十一条国有金融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外币业务核算制度,规范外币业务的会计处理,确保外币资产负债的真实、完整和准确。

第三章财务监管

第十二条国有金融企业应当加强内部财务监管,设立内部财务监督部门,对各项财务政策、措施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第十三条国有金融企业应当建立健全风险控制机制,对财务风险进行有效管理,确保财务风险控制在合理范围内。

财政部会计司:《企业会计准则第42号——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处置组和终止经营》解读

财政部会计司:《企业会计准则第42号——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处置组和终止经营》解读

2017-2018年度会计实操优秀获奖文档首发!

财政部会计司:《企业会计准则第42号——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处置组和终止经营》解读【2017-2018最新会计实务】

【2017-2018年最新会计实务经验总结,如对您有帮助请打赏!不胜感激!】我部于2017年5月印发了《企业会计准则第42号——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处置组和终止经营》(财会〔2017〕13号,以下简称持有待售准则),为便于理解,现就有关问题解读如下:

一、关于会计科目

企业应当设置以下科目,正确记录和反映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和处置组的相关交易或事项:

1.“1481持有待售资产”科目。本科目核算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和持有

待售的处置组中的资产。本科目按照资产类别进行明细核算。企业将相关非流动资产或处置组划分为持有待售类别时,借记本科目,按已计提的累计折旧、累计摊销等,借记“累计折旧”“累计摊销”等科目,按各项资产账面余额,

贷记“固定资产”“无形资产”“长期股权投资”“应收账款”“商誉”等科

目,已计提减值准备的,还应同时结转已计提的减值准备。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企业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和持有待售的处置组中资产的账面余额。

2.“1482持有待售资产减值准备”科目。本科目核算适用持有待售准则计

量规定的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和持有待售的处置组中资产计提的减值准备。本科目按照资产类别进行明细核算。初始计量或资产负债表日,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或处置组中的资产发生减值的,按应减记的金额,借记“资产减值损失”科目,贷记本科目。后续资产负债表日,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或处置组中的资产减值转回的,按允许转回的金额,借记本科目,贷记“资产减值损失”科目。本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反映企业已计提但尚未转销的持有待售资产

财政部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第42号——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处置组和终止经营》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第42号——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处置组和终止经营》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第42号——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处置组和终止经营》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财政部

•【公布日期】2017.04.28

•【文号】财会〔2017〕13号

•【施行日期】2017.05.28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会计

正文

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第42号

——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处置组和终止经营》的通

财会〔2017〕13号国务院有关部委、有关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有关中央管理企业:

为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需要,规范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处置组和终止经营的会计处理,提高会计信息质量,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我部制定了《企业会计准则第42号——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处置组和终止经营》,现予印发,在所有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范围内执行。我部此前发布的有关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处置组和终止经营的会计处理规定与本准则不一致的,以本准则为准。

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反馈我部。

附件:《企业会计准则第42号——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处置组和终止经营》

财政部

2017年4月28日附件

企业会计准则第42号——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处置组和终止经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企业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或处置组的分类、计量和列报,以及终止经营的列报,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本准则的分类和列报规定适用于所有非流动资产和处置组。

财政部 金融企业财务制度

财政部 金融企业财务制度

财政部金融企业财务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金融企业的财务管理,保障金融市场稳定,促进金融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金融企业包括银行、证券、保险等金融机构,管理层应当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确保财务数据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条金融企业财务管理应当遵循合规、风险控制、效率、诚信的原则,依法合规经营,增强风险防范意识,提高财务管理效率,保持财务诚信度。

第四条金融企业应当建立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明确各部门的职责分工,确保监管规范、风险可控。

第五条金融企业应当建立独立的审计部门,对财务数据进行审计,提供独立的财务报告,为监管部门和投资者提供真实、可靠的财务信息。

第六条金融企业应当遵循市场化原则,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编制财务报表,向社会公开透明资金流向和财务状况,接受监管部门监督检查。

第二章财务管理

第七条金融企业应当建立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依法合规开展财务业务,做好财务预算、会计核算、财务监管等工作。

第八条金融企业应当建立完善的内部财务管理制度,严格执行预算管理、成本控制、审计监督等制度,确保经济效益、风险控制。

第九条金融企业应当建立风险防范机制,加强财务风险预警和控制,保持流动性充足,确保资金安全。

第十条金融企业应当建立健全的财务信息系统,确保财务数据真实、准确、及时,提高财务管理效率。

第十一条金融企业应当建立差错处理机制,对财务数据发现错误及时纠正,保证财务报表真实、完整。

第十二条金融企业应当建立完善的政策法规宣贯制度,及时传达国家财政政策及相关法规,引导员工依法合规开展财务管理工作。

金融企业财务规则

金融企业财务规则

金融企业财务规则

随着全球经济的发展和金融市场的成熟,金融企业财务规则越来越重要。在金融企业中,一个好的财务规则不仅可以保证企业健康的发展,还可以为投资者提供更好的投资机会。在本文中,我们将探讨金融企业财务规则的基本概念、重要性和实施方法。

一、基本概念金融企业财务规则是指在金融企业运作过程中,财务部门制定并实施的一系列规则和标准。这些财务规则涵盖了企业运营、资金管理、财务报告、会计准则等一系列方面,是保持企业良好财务状况的基础。

二、重要性1. 保证企业财务健康发展。金融企业的核心业务是接收公众存款,提供贷款业务,因此金融企业必须严格管理其财务。合理的财务规则可以帮助企业妥善处理资金,防范财务风险,确保企业财务稳定、健康发展。

2. 提高投资者信心。正规的财务规则可以让投资者了解企业真实的财务状况,增加他们对企业的信心和投资意愿,从而吸引更多的投资资金,促进企业快速发展。

3. 遵守法律和监管要求。金融企业属于具有公共属性的特殊行业,其所受的法律和监管要求相对严格。遵守金融业的相关规定可以帮助企业合法经营,保证金融风险的可控性,提高金融体系的稳定性。

三、实施方法1. 加强内部控制。金融企业应建立严密的内部控制体系,通过内部审计等方式监管公司内部运作,规范企业内部制度,避免风险和误差产生。

2. 制定财务管理规定。制定财务管理规定是企业财务管控的基础。合理的财务管理规定可以帮助企业规范财务体系、加强财务监管,对于保障企业长期稳定发展至关重要。

3. 遵守合理的财务制度及会计准则。规范财务制度及会计准则是金融企业财务管理的重要保障。企业应根据经营模式和行业特点制定相应的财务制度及会计准则,严格执行这些规章制度,保障企业良好的财务状况。

财政部关于印发《金融企业财务规则--实施指南》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印发《金融企业财务规则--实施指南》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印发《金融企业财务规则--实施指南》

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财政部

•【公布日期】2007.03.30

•【文号】财金[2007]23号

•【施行日期】2007.03.30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财务制度

正文

财政部关于印发《金融企业财务规则--实施指南》的通知(2007年3月30日财金[2007]23号)国务院有关部委、有关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各中央管理金融企业:

为贯彻落实《金融企业财务规则》(财政部令第42号),实现新旧金融企业财务制度的充分衔接,我部制定了《金融企业财务规则--实施指南》,现予印发,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各有关部门、金融企业应当认真组织实施《金融企业财务规则》(财政部令第42号)及《金融企业财务规则--实施指南》,结合具体情况开展宣传和培训工作,各金融企业还应当按照《金融企业财务规则》(财政部令第42号)的规定健全内部财务管理制度,确保新旧财务制度顺利转换。

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反馈我部。

附件:金融企业财务规则--实施指南

附件:

金融企业财务规则--实施指南

一、《金融企业财务规则》的适用范围

《金融企业财务规则》(财政部令第42号,以下简称《规则》)第2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国有及国有控股金融企业、金融控股公司、担保公司,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信用社(以下简称金融企业)适用本规则。其他金融企业参照本规则执行。”

金融企业财务规则

金融企业财务规则

金融企业财务规则

随着金融市场的不断发展,金融企业的财务管理变得越来越重要。作为一种重要的财务核算手段,金融企业财务规则对于保证金融企业的健康发展起着重要的作用。本文将对金融企业财务规则进行较为详细的介绍。

一、对金融企业财务管理的重要性

1、规避风险,保证安全

金融企业是经营金融业务的企业,其收益主要来自资产利息、服务费等。然而,金融业务有其特殊性,涉及到大量的资金流动,有较高的风险性。因此,金融企业必须通过财务管理规则,对风险进行预估和把控,确保资金安全,规避风险,减少损失。

2、优化企业成本,提升效益

金融企业的经营活动需要占用大量资源,包括人力、物力、财力等。如果没有一套完整的财务管理规则,很容易出现成本过高、效益下降等问题。因此,金融企业需要通过财务规则优化企业成本,提高运营效益。

3、合规经营,保障发展

金融企业的运营受到严格的法律法规监管,如果违反了法律法规,将面临资金流动不畅、人员流失等一系列影响企业发

展的问题。因此,金融企业必须制定一套完整的财务规则,确保企业合规经营,保障企业的发展。

二、金融企业财务规则的内容

1、资产和负债管理

金融企业作为资金业务的主要供应商,其资产负债管理非常重要。一方面,要合理调配资产和负债的结构,保证资产周转率和资本运营效率;另一方面,要控制财务风险,防范资产质量下降、不良资产增多等问题。

2、风险和损失的控制

金融企业的经营过程中,存在着很多的风险和损失。比如信用风险、利率风险、市场风险等。因此,金融企业需要建立系统的风险管理体系,对不同类型的风险进行分析、评估和控制。

金融企业财务规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号

金融企业财务规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号

金融企业财务规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

集团标准化工作小组 #Q8QGGQT-GX8G08Q8-GNQGJ8-MHHGN#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

第42号

《金融企业财务规则》已经部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

部长金人庆

二〇〇六年十二月七日

金融企业财务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金融企业财务管理,规范金融企业财务行为,促进金融企业法人治理结构的建立和完善,防范金融企业财务风险,保护金融企业及其相关方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相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国有及国有控股金融企业、金融控股公司、担保公司,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信用社(以下简称金融企业)适用本规则。

其他金融企业参照本规则执行。

第三条金融企业应当根据本规则的规定,以及自身发展的需要,建立健全内部财务管理制度,设置财务管理职能部门,配备专业财务管理人员,综合运用规划、预测、计划、预算、控制、

监督、考核、评价和分析等方法,筹集资金,营运资产,控制成本,分配收益,配置资源,反映经营状况,防范和化解财务风险,实现持续经营和价值最大化。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以下简称财政部门)依法指导、管理和监督本级金融企业的财务管理工作。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的派出机构,应当在规定职责范围内依法履行指导、管理和监督金融企业财务管理工作的职责。

金融企业在完成工商登记后30日内,应当向同级财政部门提交设立批准证书、营业执照、验资证明、章程等文件的复印件。

财政部令第42号金融企业财务规则

财政部令第42号金融企业财务规则

财政部令第42号金融企业财务规则

金融企业财务规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42号

颁布时间:2006-12-7发文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金融企业财务规则》已经部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

部长金人庆

二00六年十二月七日

金融企业财务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金融企业财务管理,规范金融企业财务行为,促进金融企业法人治理结构地建立和完善,防范金融企业财务风险,保护金融企业及其相关方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相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地国有及国有控股金融企业、金融控股公司、担保公司,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信用社(以下简称金融企业)适用本规则.

其他金融企业参照本规则执行.

第三条金融企业应当根据本规则地规定,以及自身发展地需要,建立健全内部财务管理制度,设置财务管理职能部门,配备专业财务管理人员,综合运用规划、预测、计划、预算、控制、监督、考核、评价和分析等方法,筹集资金,营运资产,控制成本,分配收益,配置资源,反映经营状况,防范和化解财务风险,实现持续经营和价值最大化.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以下简称财政部门)依法指导、管理和监督本级金融企业地财务管理工作.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地派出机构,应当在规定职责范围内依法履行指导、管理和监督金融企业财务管理工作地职责.

金融企业在完成工商登记后30日内,应当向同级财政部门提交设

立批准证书、营业执照、验资证明、章程等文件地复印件.

金融企业发生分立、合并、设立分支机构,以及主要工商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时,在依法完成工商变更登记后30日内,应当向同级财政部门提交有关地变更文件复印件.

(精编)金融企业财务规则实施指南

(精编)金融企业财务规则实施指南

(精编)金融企业财务规则实施指南

【法规名称】财政部关于印发《金融企业财务规则--实施指南》的通知

【颁布部门】财政部【法规文号】财金〔2007〕23号

【颁布日期】2007-03-30 【实施日期】2007-03-30

【是否有效】有效【效力级别】规范性文件

【批准部门】【批准日期】

【失效日期】

【全文】财政部关于印发《金融企业财务规则--实施指南》的通知财金〔2007〕23号国务院有关部委、有关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各中央管理金融企业:

为贯彻落实《金融企业财务规则》(财政部令第42号),实现新旧金融企业财务制度的充分衔接,我部制定了《金融企业财务规则--实施指南》,现予印发,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各有关部门、金融企业应当认真组织实施《金融企业财务规则》(财政部令第42号)及《金融企业财务规则--实施指南》,财政部文件结合具体情况开展宣传和培训工作,各金融企业还应当按照《金融企业财务规则》(财政部令第42号)的规定健全内部财务管理制度,确保新旧财务制度顺利转换。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反馈我部。

附件:金融企业财务规则--实施指南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二○○七年三月三十日

附件:

金融企业财务规则--实施指南

一、《金融企业财务规则》的适用范围《金融企业财务规则》(财政部令第42号,以下简称《规则》)第2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国有及国有控股金融企业、金融控股公司、担保公司,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信用社(以下简称金融企业)适用本规则。其他金融企业参照本规则执行。“

金融企业财务规则

金融企业财务规则
第十四条 金融企业发生关联交易,必须履 金融企业发生关联交易 关联交易, 行规定的程序, 行规定的程序,并按照规定控制总量和规 模,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确定 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并及时结算资源、劳务或者义务的价款, 并及时结算资源、劳务或者义务的价款, 不得利用关联交易操纵利润、逃避税收。 不得利用关联交易操纵利润、逃避税收。
表外业务
第十八条 金融企业应当根据资本规模控制 表外业务总量 总量。 表外业务总量。 金融企业应当按照风险程度对表外业 金融企业应当按照风险程度对表外业 务进行授权, 严格按照授权执行, 务进行授权,并严格按照授权执行,禁止 违规操作。 违规操作。 金融企业应当及时、 金融企业应当及时、完整记录所有表 外业务,跟踪检查表外业务变动情况, 外业务,跟踪检查表外业务变动情况,预 计可能发生的损失, 计可能发生的损失,并按照有关规定进行 披露。 披露。
流动性管理
第二十五条 金融企业管理库存现金、库存 金融企业管理库存现金、 金银、存放中央银行与同业的款项, 金银、存放中央银行与同业的款项,以及 其他形式的现金资产,应当满足流动性要 其他形式的现金资产,应当满足流动性要 并控制现金资产总量。 求,并控制现金资产总量。
成本控制
第三十二条 金融企业应当结合自身特点, 金融企业应当结合自身特点, 按照内部财务管理制度, 按照内部财务管理制度,强化成本费用预 算约束,实行成本费用全员管理和全过程 算约束,实行成本费用全员管理和全过程 控制。 控制。 金融企业的成本费用支出应当按照国 家规定纳入账内核算, 家规定纳入账内核算,不得违反规定进行 调整。 调整。

财政部发布企业会计准则第42号

财政部发布企业会计准则第42号
未 办 理 竣 工 决 算 手 续 的 公 共 基 础 设 施 ,应 当 按 照 估 计 价 值 入 账 ,待 办 理竣 工 决 算后 再 按 照 实 际成 本 调 整 原来 的暂 估 价 值 。
财 政 部 发 布 企 业 会 计 准 则 第42 号
政 府 会 计 主 体 接 受捐 赠 的公 共 基 础 设 施 ,其成 本按 照 有 关
业 继 续 涉 入 情 况 等 ,切实 提 高 企 业 金 融 资产 转 移 业 务 信 恩 的 透
明度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
《 准则 》明确 ,为建 造公共 基础设施 借入 的专 门借款 的
利 息 ,属 于 建 设 期 间 发生 的 ,计 入 该 公 共 基础 设施 在建 工 程 成
金融工具列报准则将与财政部近期修订 发布 的金融工具确 本 ;不 属 于 建 设 期 间 发 生 的 ,计 入 当 期 费 用 。已 交 付使 用但 尚 认和计量 、金融资产转移 、套期会计等相关会计准则同步实施。
G L O B A L B R O WS E E团圆
事 件
行 “ 四分 类 ” 改 为 “ 三分 类 ” 后 对 企 业 财务 状 况 和 经 营 成 果 的 最 初 一 年 内已 经 针 对这 些 新 情 况 采 取 必 要 措 施 且重 新 满 足 了持 影 响 ;二 是 要 求 企 业 充分 揭 示 所 面 临 信 用 风 险 、流 动 性 风 险 和 有 待 售 类 别的 划 分 条件 。

财政部关于金融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报表及填报说明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金融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报表及填报说明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金融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报表及填报说

明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财政部

•【公布日期】2002.04.27

•【文号】财金函[2002]42号

•【施行日期】2002.04.27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

正文

财政部关于金融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报表及填报说明的通

(2002年4月27日财金函[2002]4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各有关金融企业:

根据《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做好金融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工作的通知》(财金〔2002〕32号)的规定,我部统一制定了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工作的有关报表及填报说明(详见附件),现印发给你们。

金融企业及其子公司或投资实体申办国有资产产权登记,须按财金〔2002〕32号文的要求如实提供原始资料,并按以下规定填写有关报表:

1.办理占有登记须填报:《企业国有资产产权占有登记基本信息表》(申报表1)、《企业国有资产产权占有登记表》(申报表2)和《企业国有资产产权占有登记出资人情况表》(申报表3)。

2.办理变动登记须填报:《企业国有资产产权变动登记基本信息表》(申报

表4)、《企业国有资产产权变动登记表》(申报表5)和《企业国有资产产权变动登记出资人情况表》(申报表6)。若仅为企业名称、住所或法人代表变更,只须填报申报表4

3.办理年检登记须填报:《__年度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检查表》(申报表7)。

4.办理注销登记须填报:《企业国有资产产权注销登记表》(申报表8)、《注销企业国有资本及享有权益处置表》(申报表9)。

金融企业财务规则

金融企业财务规则

金融企业财务规则

金融企业财务规则是指金融企业在进行财务管理和财务决策时,需要遵守的具体规章制度。一般来说,金融企业财务规则包括:

一、财务报告制度:财务报告制度是金融企业最重要的财务规则之一,它规定了金融企业的财务报告的制作方式、内容及核算准则,以及报告的表述形式及披露内容。

二、资产负债管理制度:资产负债管理制度用于管理金融企业的资产和负债,有助于金融企业达成资产负债平衡,同时确保金融企业经营正常。

三、风险控制制度:风险控制制度旨在控制金融企业面临的风险,包括市场风险、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和操作风险。

四、现金管理制度:现金管理制度是指金融企业的现金流量管理的具体制度,它规定了如何进行现金管理、现金收支处理、现金存放和使用等。

五、资本管理制度:资本管理制度是指金融企业管理资本的具体规定,它规定了金融企业应该按照什么标准管理资本,包括资本缓冲、资本充足率等。

2020年(金融保险)金融企业财务规则

2020年(金融保险)金融企业财务规则

(金融保险)金融企业财务

规则

金融企业财务规则

(财政部令第42号)

《金融企业财务规则》已经部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部长金人庆

二〇〇六年十二月七日

金融企业财务规则

第壹章总则

第壹条为了加强金融企业财务管理,规范金融企业财务行为,促进金融企业法人治理结构的建立和完善,防范金融企业财务风险,保护金融企业及其相关方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相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国有及国有控股金融企业、金融控股X公司、担保X公司,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信用社(以下简称金融企业)适用本规则。

其他金融企业参照本规则执行。

第三条金融企业应当根据本规则的规定,以及自身发展的需要,建立健全内部财务管理制度,设置财务管理职能部门,配备专业财务管理人员,综合运用规划、预测、计划、预算、控制、监督、考核、评价和分析等方法,筹集资金,营运资产,控制成本,分配收益,配置资源,反映运营状况,防范和化解财务风险,实现持续运营和价值最大化。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以下简称财政部门)依法指导、管理和监督本级金融企业的财务管理工作。

省级之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的派出机构,应当在规定职责范围内依法履行指导、管理和监督金融企业财务管理工作的职责。

金融企业在完成工商登记后30日内,应当向同级财政部门提交设立批准证书、营业执照、

验资证明、章程等文件的复印件。

金融企业发生分立、合且、设立分支机构,以及主要工商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时,在依法完成工商变更登记后30日内,应当向同级财政部门提交有关的变更文件复印件。

金融企业财务规则

金融企业财务规则

金融企业财务规则

金融企业作为一个重要的经济组织,其财务规则对于公司的发展和经营至关重要。财务规则是指公司内部设定的财务管理制度和规范,其遵守是保障企业财务信息真实、准确、可靠的重要手段。

一、合理分配资金

金融企业作为货币中介机构,面对的是大量的资金流动。合理分配资金是金融企业财务管理的关键环节之一。公司需要根据业务需求和市场状况,制定明确的资金使用计划,确保资金的充分利用和流动性。

二、建立完善的风险管理机制

金融企业的本质决定了其面临各种风险,包括市场风险、信用风险、操作风险等。建立完善的风险管理机制可以帮助企业及时识别、评估和控制风险,提高企业的风险抵御能力。

三、严格遵守监管规定

金融行业是受到监管最为严格的行业之一,企业需要严格遵守国家和监管部门的相关规定和政策,确保公司的经营活动合法合规。违反监管规定往往会导致重大风险和处罚,严重影响企业的声誉和经营。

四、加强内部控制

金融企业在内部控制方面也有着特殊要求,必须建立起完善的内部控制机制,包括财务管理、风险管控、信息披露等方面。内部控制的健全将有助于保护公司的财务利益和投资者权益。

五、注重财务透明度

金融企业的财务透明度对公司的发展和稳健运营至关重要。及时、真实地披露财务信息可以增强市场对公司的信任度,吸引更多的投资者和客户,提高公司的声誉和竞争力。

金融企业作为经济活动的支柱之一,其财务规则的合理制定和执行不仅关系到企业自身的利益,也关系到整个金融市场的稳定和发展。只有不断完善和落实好财务规则,企业才能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立于不败之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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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企业财务规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42号

颁布时间:2006-12-7发文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金融企业财务规则》已经部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

部长金人庆

二00六年十二月七日

金融企业财务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金融企业财务管理,规范金融企业财务行为,促进金融企业法人治理结构地建立和完善,防范金融企业财务风险,保护金融企业及其相关方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相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地国有及国有控股金融企业、金融控股公司、担保公司,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信用社(以下简称金融企业)适用本规则.

其他金融企业参照本规则执行.

第三条金融企业应当根据本规则地规定,以及自身发展地需要,建立健全内部财务管理制度,设置财务管理职能部门,配备专业财务管理人员,综合运用规划、预测、计划、预算、控制、监督、考核、评价和分析等方法,筹集资金,营运资产,控制成本,分配收益,配置资源,反映经营状况,防范和化解财务风险,实现持续经营和价值最大化.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以下简称财政部门)依法指导、管理和监督本级金融企业地财务管理工作.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地派出机构,应当在规定职责范围内依法履行指导、管理和监督金融企业财务管理工作地职责.

金融企业在完成工商登记后30日内,应当向同级财政部门提交设立批准证书、营业执照、验资证明、章程等文件地复印件.

金融企业发生分立、合并、设立分支机构,以及主要工商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时,在依法完成工商变更登记后30日内,应当向同级财政部门提交有关地变更文件复印件.

第五条金融企业应当依法纳税.金融企业财务处理与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一致地,纳税时应当依法进行调整.

第二章职责、职权

第六条财政部门履行下列财务管理职责:

(一)监督金融企业执行本规则以及其他地财务管理规定,指导、督促金融企业建立健全内部财务管理制度;

(二)指导、督促金融企业建立健全财务风险控制体系,监测金融企业财务风险及其营运状况,监督金融企业地财务行为;

(三)加强金融企业财务信息管理,实施金融企业财务评价;

(四)监督金融企业接受社会审计和资产评估;

(五)制定并实施促进金融企业改革和发展地财政、财务政策,组织金融企业财务管理人员地业务培训;

(六)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地其他财务管理职责.

第七条金融企业地投资者(以下简称投资者)一般通过股东(大)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地治理机构行使下列财务管理职权:

(一)执行并督促经营者执行国家有关金融企业财务管理地规定;

(二)决定内部财务管理制度,明确经营者地财务管理权限;

(三)决定财务管理职能部门地设置;

(四)决定财务计划和财务预算,决定筹资、投资、处置重大资产、依法提供除主营担保业务范围以外地担保、捐赠、重组、经营者报酬、利润分配等重大财务事项;

(五)对经营者实施财务监督和财务考核,决定聘任或者解聘财务负责人;

(六)决定聘用或者解聘承办社会审计和资产评估等业务地社会中介机构;

(七)按照章程地规定,行使其他财务管理职权.

投资者可以通过制度规范、章程约定等方式,将投资者财务管理职权全部或者部分授予经营者.

金融企业按规定可以向其控股地企业委派或者推荐财务总监.

第八条金融企业地经营者(以下简称经营者)按照规定行使下列财务管理职权:

(一)执行国家有关金融企业财务管理地规定;

(二)拟订内部财务管理制度,经投资者议定后报同级财政部门备案,并具体组织实施;

(三)组织财务预测,编制财务计划和财务预算草案,实施财务控制、分析和考核;

(四)组织实施筹资、投资、处置重大资产、担保、捐赠、重组和利润分配等财务管理方案;

(五)组织财务事项审批;

(六)组织缴纳税金、规费;

(七)执行国家有关职工劳动报酬和劳动保护地规定,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等,保障职工合法权益;

(八)归集财务信息,依法组织编制和报送财务会计报告;

(九)提请聘任或者解聘财务负责人;

(十)配合有关机构依法实施地审计、评估和监督检查;

(十一)按照章程地规定,以及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地要求,行使其他财务管理职权.

第三章财务风险

第九条金融企业应当根据本规则地规定,以及内部财务管理制度地要求,建立健全包括识别、计量、监测和控制等内

容地财务风险控制体系,明确财务风险管理地权限、程序、应急方案和具体措施,以及财务风险形成当事人应承担地责任,防范和化解财务风险.

第十条金融企业应当建立规范有效地资本补充机制,保持业务规模与资本规模相适应,在资本充足率、偿付能力等方面满足有关法律、法规地要求.

从事商业银行业务地金融企业,资本充足率不得低于8%,核心资本充足率不得低于4%;从事保险业务地金融企业,偿付能力充足率不得低于规定地数额;从事证券业务地金融企业,净资本负债率应满足规定地数额要求.

第十一条金融企业应当按照保障相关各方利益、保证支付能力、实现持续经营地原则,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地规定,控制资产负债比例,足额提留用于清偿债务地资金.

从事银行业务地金融企业,应按规定交存存款准备金,留足备付金;从事保险业务地金融企业,应按注册资本地20%提取资本保证金,存入指定银行,除清算时用于清偿债务外,不得动用;从事证券业务地金融企业,负债与净资产地比例应满足规定地数额要求.

第十二条金融企业应当定期或者至少于每年年终对各类资产进行评价,并逐步实现动态评价,按照规定进行风险分类,对可收回金额低于账面价值地部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计提资产减值准备.

金融企业对计提减值准备地资产,应当落实监管责任.对能够收回或者继续使用地,应当收回或者使用;对已经损失地,应当按照规定地程序核销;对已经核销地,应当实行账销案存管理.

第十三条金融企业应当及时分析市场利率、汇率波动情况,预计可能发生地风险,并按照规定地程序,运用金融衍生工具,减少利率、汇率风险损失.

第十四条金融企业发生关联交易,必须履行规定地程序,并按照规定控制总量和规模,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地原则,确定并及时结算资源、劳务或者义务地价款,不得利用关联交易操纵利润、逃避税收.

第十五条金融企业委托其他机构理财或者从事其他业务,应当进行风险评估,依法签订书面合同,明确业务授权和具体操作程序,定期对账,制定风险防范地具体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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