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章共同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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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章共同犯罪
第一节共同犯罪概述
一、共同犯罪的概念及研究意义
(一)共同犯罪的概念
共同犯罪是单独犯罪的对称,它是犯罪的一种复杂形态。由于几个人共同配合,可以完成单个人难以完成的犯罪;可以采取更巧妙的方法和手段将犯罪进行到底,更容易逃避侦察和审判,因此,共同犯罪比单个犯罪有更大的社会危害性。
1.人多力量大;
2.人多可以集思广益;
3.人多可以取长补短、互相配合
4.可以完成一个人难以完成的犯罪;
5.犯罪容易进行到底;
6.案件侦破困难
《刑法》第25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
(二)研究共同犯罪的意义
研究共同犯罪,分析共同犯罪的构成、特点以及各共犯刑事责任的轻重,对于确定刑法打击的锋芒,贯彻区别对待的刑事政策,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1.共同犯罪比单独犯罪具有更大的危险性和危害性,研究共同犯罪,有助于确定打击重点。
2.研究共同犯罪,有助于贯彻“区别对待”的刑事政策。
3.刑法总则对共同犯罪的规定,是处理共同犯罪案件的一般准则。
二、共同犯罪的构成条件:
(一)共同犯罪的主体要件
除自然人构成共同犯罪外,两个以上的单位以及单位和自然人,也可以构成共同犯罪。
自然人共同犯罪必须是二人或者二人以上达到法定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
案例:青年农民某甲指使其10岁的儿子盗窃他人财物。
有责任能力的人与限制责任能力的人只有共同实施了刑法第17条规定的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才构成共同犯罪。
(二)在客观方面,各个共同犯罪人必须有共同的犯罪行为。
所谓共同犯罪行为,是指各个共同犯罪人的行为都是围绕着同一的、特定的犯罪,互相联系、互相配合,是统一的犯罪活动的整体。
1.各个行为人所实施的行为必须都是犯罪行为。
2.各共同犯罪人的行为尽管具体的分工和表现形式不同,但是,它们彼此之间互相联系,互相配合,是整个犯罪链条中的必要环节和有机组成部分,成为一个统一的犯罪活动的整体,而指向共同的犯罪目标。
共同犯罪行为表现为三种形式和四种方式:
(1) 共同犯罪的三种形式
共同犯罪人的犯罪行为,在多数情况下表现为作为的形式,但是有时也可以表现为不作为的形式,按照共同犯罪的表现,共同犯罪行为主要有三种形式:
①共同的作为;
②共同的不作为;
案例:甲乙夫妇二人共同虐待4四岁的独生女儿丙,见丙生病,他们商议不给其治疗,致使丙病情恶化,造成死亡。
③作为与不作为的结合。一方是作为,另一方是不作为而构成共同犯罪。
例如:仓库保管员与无业人员合谋盗窃仓库财物。
(2) 共同犯罪行为的四种方式
按照共同犯罪的分工,共同犯罪行为表现为四种方式
●实行行为,共同犯罪中的实行行为,是指直接实行刑法分则规定的行为。如果共同犯罪中只有一个实行犯,那么该实行犯的实行行为无异于单独犯罪。而在具有两个以上的实行犯的场合,并不一定要求其中每一个人的行为都独立地完全符合犯罪构成的要件,只要其行为结合在一起而符合某一犯罪的构成要件即可。
●组织行为,是指组织犯所实施的指挥、策划、领导犯罪的行为。这些行为不是刑法分则所规定的犯罪的实行行为,而是由刑法总则加以规定的。当然,刑法分则中有的条文把某些组织行为直接规定为犯罪,例如刑法第120条规定了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罪。在这一犯罪中,包含组织恐怖活动的行为。这一组织行为就是犯罪的实行行为。
●教唆行为,是指能够引起他人实行犯罪的意图的行为。教唆行为不是刑法分则所规定的犯罪的实行行为。只有把教唆行为和实行行为有机地结合起来,才能解决教唆犯的定罪问题。
●帮助行为,是指为其他共同犯罪人实行犯罪创造便利条件,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辅助作用的行为。帮助行为不是刑法分则所规定的犯罪的实行行为,只有把帮助行为和实行行为有机地结合起来,才能解决帮助犯的定罪问题。在共同犯罪中,帮助行为可能表现为各种不同的形式。从帮助行为的性质来分,可以分为狭义帮助和隐匿帮助。前者指通过提供犯罪工具、指示犯罪目标或清除犯罪障碍等方法帮助他人实施犯罪。后者指事前通谋,事后隐匿罪犯、罪证或湮灭罪迹等帮助行为。从帮助行为的形式来分,可以分为物质性帮助和精神性的帮助。
3.各共同犯罪人的行为都与犯罪结果存在着因果关系。
例:甲、乙、丙三人预谋杀丁,甲将丁引诱到预定的地点,乙将丁按住,丙用刀将丁杀死。
(三)在主观方面,各个共同犯罪人必须有共同的犯罪故意。
所谓共同犯罪故意,是指各共同犯罪人通过意思联络,都知道自己是和他人配合实施犯罪,认识到他们的共同犯罪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放任危害结果的发生。
1.各共同犯罪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造成某种危害结果的发生,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
2.各共同犯罪人都互相认识到有其他犯罪人和自己在一起共同配合,实施共同的犯罪。就是说,各个共同犯罪人不仅主观上都有犯罪故意,而且都有犯罪故意的主观联系。
案例:甲男与乙女通奸,为达到成婚的目的,共谋杀害乙的丈夫丙,甲弄来毒药,交乙放在丙的饭碗里将丙毒死。
共同故意必须是犯罪故意的互相联系,而不是单方面的联系。
片面共犯:仓库保管员暗中帮助盗窃。
例:收废品的小贩赵某答应收购某铜厂青工罗某偷盗的工业用紫铜,罗遂偷出价值1500元的铜块交与赵某,二人的行为是:[1994年单选] 答案为:B
A.罗某构成盗窃罪,赵某构成销赃罪
B.赵、罗二人构成共同犯罪
C.赵构成盗窃的教唆罪和销赃罪,罗构成盗窃罪
D.赵构成盗窃罪,罗构成贪污罪
三、不构成共同犯罪的几种情况:
1.在几个人中,只有一人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且有刑事责任能力。
应由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承担全部刑事责任。
2.两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
例:医生开错药方,司药未加审查,造成病人死亡。
3.两人以上的行为虽然在客观上有联系,但是主观上一人是故意,其余是过失而实施犯罪的。包括两种情况:
(1)过失帮助或过失教唆他人实施故意犯罪的。借猎枪杀人
(2)故意教唆或帮助他人实施过失行为。
例如:甲意图杀乙,某天,甲把枪交给丙,欺骗丙说枪里没子弹,朝乙开枪,吓他一下,丙信以为真,便朝乙开枪,结果乙中弹死亡。
4.两人以上都是故意犯罪,但彼此没有犯罪联系;包括两种情况:
(1)两人以上先后故意实施相关的犯罪,造成同一结果的。
如冒充公安人员将强奸犯吓跑后对女青年实施强奸。
(2)同时犯,即两人以上主观上没有共同犯罪的故意而在同时同地侵犯同一客体的。
如某处失火,甲、乙2人不约而同,乘火打劫,同时实施盗窃行为。
5.实施犯罪时故意内容不同的,不是共同犯罪。
6.共同犯罪人超出共同故意之外的行为,不是共同犯罪。
四、在共同犯罪中应如何认定犯罪中止?
讨论案例:某甲和某乙合谋盗窃一电器仓库,由某乙先配制一把“万能钥匙”,数日后,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