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同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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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犯罪既遂问题研究
张旭升
摘要:共同犯罪在我国刑法中规定为:“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即为共同犯罪。”该法条对共同犯罪的主体及主观要件作了明确的规定,而这也正是共同犯罪区别于个人单独犯罪的主要方面所在。共同犯罪既遂是共同犯罪的完成形态,是指共同犯罪从整体上而言达到的一种圆满的完成形态。而对共同犯罪既遂的认定以及共同犯罪既遂与其他未完成形态的区分认定至今在刑法中尚未作出明确的规定,同时它又是刑法学界争议比较大的问题,还对刑法司法实践中对共同犯罪的定罪及量刑具有非常重要的指导意义。因此,对犯罪既遂的认定便成为了刑法学界一个比较热门的研究课题。
关键词:共同犯罪、犯罪既遂、共同正犯、教唆犯、帮助犯
一、共同犯罪既遂概述
(一) 共同犯罪既遂的概念
共同犯罪既遂是共同犯罪中一个极为复杂的问题,它牵涉到共同犯罪与犯罪既遂两个方面的问题,即实质上包含着对共同犯罪这一罪的认定和对犯罪既遂这一犯罪形态的认定.因此,要探索共同犯罪既遂的有关问题,首先我们要对共同犯罪和犯罪既遂这两个概念有一个较为准确的理解和把握。
共同犯罪在我国刑法中的规定为:二人以上故意犯罪即为共同犯罪.这个看似简单的规定里面却蕴涵着较为复杂的内容。这一定义概括了共同犯罪的内在属性,体现了主客观相统一的原则,为有效的惩治共同犯罪提供了法律标准,为理论上研究共同犯罪指明了方向[1]。对于共同犯罪的这一定义我们应该着重从以下几点进行把握:一是共同犯罪的主体以及主观要件的特殊性,以区别于个人单独犯罪.共同犯罪的主体人数只能是二人以上,这是限制性规定,又是特殊性规定.共同犯罪的主观要件只能是故意,对于二人以上的过失犯罪不构成共同犯罪;二是共同犯罪也要求主客观的统一性,即要求二人以上既有共同故意,还要有共同行为;三是共同犯罪的整体性,即共同犯罪是二人以上在共同故意支配下实施犯罪行为形成的一个有机整体,而非个人行为的简单相加;四是共同犯罪类、共犯人的差异性、各共犯人的行为出现分工,各自所起作用也不尽相同,这就决定了我们要对共同犯
罪人区别对待,而不是搞一刀切。
犯罪既遂作为犯罪的完成形态,是指某一犯罪完全具备了刑法分则所规定的构成某一犯罪所必须的全部主观和客观要件[2]。这是犯罪既遂构成要件具备说的一般观点,即以行为完全具备犯罪的全部构成要件作为犯罪既遂的标准.当然刑法学界关于此问题还有别的观点,诸如结果说、目的说等等。总之,犯罪既遂作为犯罪的完成形态,决定了行为人要对其行为承担相应的全部责任.与犯罪既遂相对应的则是犯罪的未完成形态,包括犯罪未遂、预备和中止,这里就不再详加论述。
基于上述对共同犯罪和犯罪既遂的论述,对于共同犯罪既遂,笔者认为,应该是指共同犯罪作为一个有机的统一整体,具备了共同犯罪的全部构成要件而达到的一种圆满的犯罪完成形态.即对于共同犯罪而言,只有共同犯罪人基于共同的故意,实施了共同的行为并且达到共同的对共同犯罪客体的损害程度时,才构成共同犯罪的既遂。
(二) 共同犯罪既遂的种类
依据共同犯罪人种类的不同,可以将共同犯罪既遂分为共同正犯的犯罪既遂、组织犯的犯罪既遂、教唆犯的犯罪既遂和帮助犯的犯罪既遂。
1、共同正犯的犯罪既遂
共同正犯,又名共同实行犯,是指直接实施导致危害结果发生的人,它对共同犯罪故意内容的实现起着关键的作用。共同正犯既遂则是指共同正犯所实施的行为全部符合共同犯罪的构成要件从而达到的一种完成形态。共同正犯的既遂要求其所有的行为人在共同故意的支配下所实施的共同行为全部达到完成形态的一种圆满状态。
2、组织犯的犯罪既遂
组织犯的概念是相对于集团犯罪和聚众共同犯罪而言的,它是指在以上两种犯罪中起组织、策划、指挥作用的核心人物,它一般包括犯罪集团中的首要分子和聚众共同犯罪中的首要分子。对于组织犯刑法也规定了较重的刑事责任。
组织犯的犯罪既遂,作为共同犯罪的完成形态,它主要是指在组织犯的组织、策划和指挥下,实行犯实施了组织犯所预谋的犯罪并达到完成形态的一种圆满状态。当然,组织犯的犯罪既遂是一种要求极为严格、相对比较苛刻的犯罪形态,因为组织犯可能因实行犯的未实行或者实行犯的预备、中止、未遂而导致共同犯罪未遂;也可能因组织犯自身的中止行为或意志以外的原因而导致共同犯罪的中止或未遂。
3、教唆犯的犯罪既遂
教唆犯是指以授权、怂恿、劝说、利诱或者其他方法故意教唆他人犯罪的人[3]。对于教唆犯,它可能存在于共同犯罪中,也可能存在于非共同犯罪中.如果教唆
犯对被教唆人实施了教唆行为,被教唆人又实施了被教唆的犯罪行为,此时教唆行为预备教唆人实施犯罪行为之间就具有因果关系则教唆行为与被教唆人实施的犯罪行为就构成共同犯罪;如果教唆犯对被教唆人实施了教唆行为,但被教唆人没有实施被教唆的罪,此时就无共同犯罪可言,该教唆犯就只能是单独教唆犯.那么,对于教唆犯的既遂问题,对于共同犯罪的教唆犯而言,教唆犯的犯罪既遂是指行为人故意实施了教唆行为,被教唆人实施了被教唆的犯罪行为并达到完成形态的一种圆满状态。
4、帮助犯的犯罪既遂
帮助犯是指帮助实行犯实行犯罪的人,其在共同犯罪中起的是辅助作用。帮助犯既遂是指在行为人的故意帮助下,被帮助者得以顺利实施犯罪行为并达到完成形态的一种状态。
二、共同犯罪既遂的认定
共同犯罪既遂的认定是一个比较复杂的问题,同时它又是一个具有重要现实意义的问题.因此,对于该问题的正确判定,有利于促进共同犯罪理论问题的研究,还有利于正确地指导刑事司法实践中对共同犯罪的定罪和量刑。
对于共同犯罪既遂的认定,我们也可以从不同的共同犯罪类型出发,分别地从共同正犯、教唆犯和帮助犯的犯罪既遂方面来探讨共同犯罪既遂的认定标准问题。
1、共同正犯的犯罪既遂的认定
在共同正犯犯罪的情况下大多数学者持共同既遂说的观点,这也是我国刑法理论界的通说.该观点所依据的是共同正犯的“部分行为全部责任”的原则。该观点认为:本来,当各行为人只实施了部分实行行为时,就应当只承担一部分责任。但在共同正犯场合,由于各行为人相互利用、补充他人的行为,便使自己的行为与其他人的行为成为一体导致了构成要件结果的发生,因此,即使只是分担了一部分实行行为的行为人,也要对共同的实行行为所导致的全部结果承担责任。共同正犯犯罪是各共同犯罪人的行为相互配合、互相补充结合为一个共同犯罪行为的整体,其中每个人的行为都是共同犯罪的一部分,因而对他们每个人的行为不能孤立地加以考察,所以在简共同正犯犯罪的场合,就其中某一个人的行为看,似乎是未遂;但从共同犯罪人全体的行为看,犯罪达到既遂时,即使其行为似乎是未遂的人,同样构成犯罪既遂,负既遂的刑事责任[4]。据此,在共同正犯场合,不会出现一部分共犯人犯罪既遂,另一部分共犯人犯罪未遂的现象。所以,只有当共犯人已经着手实施犯罪的实行行为,但都没有使结果发生时,才构成共同正犯的未遂。
但对共同正犯为何实行“部分行为全部责任”的原则,持该主张的学者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