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同犯罪真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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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甲和某乙合谋盗窃一电器仓库,由某乙先配制一把“万能钥匙”,数日后,某乙将配制的钥匙交给某甲,二人约定当晚12点在仓库门口见面后行窃。

晚上,某乙因害怕案发后受惩,未到现场。

而某甲如约到现场后,因未等到某乙,便用“万能钥匙”打开库房,窃得手提电脑二部,价值人民币2万元,销赃后得赃款13000元。

事后,某甲分300元给某乙,某乙推脱后分文未取。

某乙的行为属于下列哪个选项? 1999年21.
A.不构成犯罪 B.构成盗窃罪,但属于犯罪中止
C.构成盗窃罪,但属于犯罪未遂 D.与某甲一起构成盗窃罪既遂
答案:D.与某甲一起构成盗窃罪既遂
解析:共谋共同正犯的在预备阶段中止,需要消除对实行犯的心理上、物理上帮助的因果性。

要回自己所提供的钥匙。

明确告知对方自己不干了,让对方意识到自己是单打独斗。

帮助犯的中止。

甲、乙共谋伤害丙,进而共同对丙实施伤害行为,导致丙身受一处重伤,但不能查明该重伤由谁的行为引起。

对此,下列哪些说法是错误的? 2002年32.
A.由于证据不足,甲、乙均无罪
B.由于证据不足,甲、乙成立故意伤害(轻伤)罪的共犯,但都不对丙的重伤负责
C.由于证据不足,认定甲、乙成立过失致人重伤罪较为合适
D.甲、乙成立故意伤害(重伤)罪的共犯
答案: ABC
解析:D.甲、乙成立故意伤害(重伤)罪的共犯。

正确。

共同犯罪,无法查明,无需查明,部分实行,全部责任。

不当选。

甲与乙共谋次日共同杀丙,但次日甲因腹泻未能前往犯罪地点,乙独自一人杀死丙。

关于本案,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2002年35.
A.甲与乙构成故意杀人罪的共犯 B.甲与乙不构成故意杀人罪的共犯
C.甲承担故意杀人预备的刑事责任,乙承担故意杀人既遂的刑事责任
D.甲与乙均承担故意杀人既遂的刑事责任
答案:A.甲与乙构成故意杀人罪的共犯 D.甲与乙均承担故意杀人既遂的刑事责任解析:甲乙为共谋共同正犯。

部分实行全部责任,甲预备阶段由于意志意外的原因未能犯罪既遂,构成犯罪预备?不是,要结合乙的情形分析,乙既遂,甲也既遂。

下列有关主犯、从犯、胁从犯的说法,哪些是错误的?2002年 37.
A.胁从犯是指被胁迫、被诱骗参加犯罪的人B.首要分子不一定是主犯
C.在共同犯罪中不可能只有从犯而没有主犯
D.对于从犯,应当比照主犯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答案:A.D
解析A.胁从犯是指被胁迫、被诱骗参加犯罪的人。

不包括被诱骗参加犯罪的人。

现在已经取消胁从犯。

D.对于从犯,应当比照主犯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不比照主犯。

B.首要分子不一定是主犯。

聚众犯罪首要分子有多人,有的首要分子是主犯,有的首要分子是从犯。

C.在共同犯罪中不可能只有从犯而没有主犯。

共同犯罪可以只有主犯,需要至少两个主犯,没有从犯。

但是不可能只有从犯,没有主犯。

这是指客观层面,不是指责任层面。

13岁少男和成年人共同实施盗窃,都是“主犯”。

甲将头痛粉冒充海洛因欺骗乙,让乙出卖“海洛因”,然后二入均分所得款项。

乙出卖后获款4000元,但在未来得及分赃时,被公安机关查获。

关于本案,正确的? 2002年38.A.甲与乙构成贩卖毒品罪的共犯 B.甲的行为构成诈骗罪
C.甲属于间接正犯 D.甲的行为属于犯罪未遂
答案:B.甲的行为构成诈骗罪 C.甲属于间接正犯
甲虚构事实,用头痛粉冒充毒粉,不构成贩卖毒品罪,是诈骗罪的间接正犯,被利用人诈骗钱财到手,即为既遂。

乙被利用,不知道所出售的毒品实为头痛粉,是诈骗的工具;客观上,不构成贩卖毒品罪。

甲乙不是共同犯罪。

下列帮助、教唆行为中,能独立构成犯罪,不按共犯处理的有哪些?2003年 37.
A.协助他人实施组织卖淫犯罪
B.煽动他人颠覆国家政权
C.有查禁犯罪活动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向犯罪分子通风报信、提供便利,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
D.帮助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情节严重
答案ABCD
解析:协助他人实施组织卖淫犯罪的,构成单独的协助组织卖淫罪;煽动他人颠覆国家政权的,构成单独的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有查禁犯罪活动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向犯罪分子通风报信、提供便利,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的,构成单独的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帮助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情节严重的,当事人本身不够成新的犯罪,帮助者单独构
成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

都不按照共犯处理。

下列与犯罪故意和共犯有关的说法哪些是正确的? 2003年48.
A.甲一开始不知道现住自己家的张三是罪犯而收留,但在知道其是杀人犯后仍然加以隐藏的,可以构成窝藏罪
B.乙为发展公司业务而正常申请贷款100万元。

取得贷款不久,公司业务停滞,乙便将贷款转贷牟利,不构成高利转贷罪
C.丙发现李四挪用公款所取得的款项放在家中,尚未使用,就“借用”李四的公款50万元购买毒品,丙属于挪用公款罪共犯
D.丁(非国家工作人员)一开始并不知道丈夫田某多次受贿的事实,但在行贿人王五告知丁其有求于田某时,丁接受了王五提供的财物,丁构成受贿罪
答案ABD
解析A:窝藏罪的主观方面是故意,即明知是犯罪人而故意为其提供隐藏处所。

在甲知道张三是罪犯后仍然加以隐藏,符合窝藏罪的犯罪构成。

B:依据刑法的规定,高利转贷罪是目的犯,即必须是以转贷牟利为目的,套取金融机构资金。

乙是为发展公司业务而正常申请贷款的,所以在贷款时并不具有转贷牟利的目的,所以不构成高利转贷罪。

C: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挪用公款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的规定:挪用公款给他人使用,使用人与挪用人共谋,指使或者参与策划取得挪用款的,以挪用公款罪的共犯定罪处罚。

李四单独挪用公款放在家中,意味着挪用公款的实行行为已经实施完毕,不存在形成共犯的空间。

丙知道李四家中有挪用的公款而“借用”的,既没有与李四共谋挪用,也没有指使或参与策划李四挪用,所以不构成挪用公款罪的共犯。

D:非国家工作人员与国家工作人员相勾结,伙同受贿的,则成立受贿罪的共犯。

丁的丈夫有过受贿的事实,可推知田某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丁以非国家工作人员身份接受了王五的财物后,意图让田某为王五谋取利益,丁构成受贿罪的共犯。

甲、乙共谋杀害在博物馆工作的丙,两人潜入博物馆同时向丙各开一枪,甲击中丙身边的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文物,造成文物毁损的严重后果;乙未击中任何对象。

关于甲、乙的行为,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04年18.
A.甲成立故意毁损文物罪,因为毁损文物的结果是甲故意开枪的行为造成的
B.甲、乙成立故意杀人罪的共犯
C.对甲应以故意杀人罪和过失损毁文物罪实行数罪并罚
D.甲的行为属于一行为触犯数罪名,成立牵连犯
答案:B.甲、乙成立故意杀人罪的共犯
解析:甲乙共同故意杀人,甲过失击中珍贵文物,乙未击中任何对象。

甲故意杀人罪未遂,过失损毁珍贵文物罪,想象竞合犯,择一重罪。

乙故意杀人罪未遂。

乙对甲过失损毁珍贵文物的行为不承担责任,故意犯罪与过失犯罪不会构成共同犯罪。

甲、乙二人系某厂锅炉工。

一天,甲的朋友多次打电话催其赴约,但离交班时间还有15分钟。

甲心想,乙一直以来都是提前15分钟左右来接班,今天也快来了。

于是,在乙到来之前,甲就离开了岗位。

恰巧乙这天也有要事。

乙心想,平时都是我去后甲才离开,今天迟去15分钟左右,甲不会有什么意见的。

于是,乙过了正常交接班时间15分钟左右才赶到岗位。

结果,由于无人看管,致使锅炉发生爆炸,损失惨重。

甲、乙的行为:2004年87.
A.属共同犯罪
B.属共同过失犯罪
C.各自构成故意犯罪
D.应按照甲、乙所犯的罪分别处罚
答案:B.属共同过失犯罪 D.应按照甲、乙所犯的罪分别处罚
解析:刑法规定,共同过失犯罪,不构成共同犯罪,应按照各自的犯罪分别处罚。

根据我国刑法规定,下列关于首要分子的表述哪一项是正确的?(2005年.卷二.8 题)
A.首要分子只能是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人
B.首要分子只能是在聚众犯罪中起组织、策划、指挥作用的犯罪分子
C.首要分子都是主犯
D.首要分子既可以是主犯,也可以不是主犯
答案:D.首要分子既可以是主犯,也可以不是主犯。

解析:共同犯罪分为三种:犯罪集团、聚众犯罪、任意共同犯罪。

首要分子存在于犯罪集团和聚众犯罪。

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一般都是主犯。

但是聚众犯罪的首要分子,可以是多名首要分子,有的首要分子不一定是主犯。

聚众犯罪中的积极参加者也有可能是主犯。

甲为非国家工作人员,是某国有公司控股的股份有限公司主管财务的副总经理;乙为国家工作人员,是该公司财务部主管。

甲与乙勾结,分别利用各自的职务便利,共同侵吞了本单位的财物100万元。

对甲、乙两人应当如何定性?2005年18.
A.甲定职务侵占罪,乙定贪污罪,两人不是共同犯罪
B.甲定职务侵占罪,乙定贪污罪,但两人是共同犯罪
C.甲定职务侵占罪,乙是共犯,也定职务侵占罪
D.乙定贪污罪,甲是共犯,也定贪污罪
答案:C.甲定职务侵占罪,乙是共犯,也定职务侵占罪
解析:都是身份犯,都是实行犯,按照职务高、地位高、作用大的身份犯定罪。

关于共犯,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07年3.
A.为他人组织卖淫提供帮助的,以组织卖淫罪的帮助犯论处
B.以出卖为目的,为拐卖妇女的犯罪分子接送、中转被拐卖的妇女的,以拐卖妇女罪的帮助犯论处
C.应走私罪犯的要求,为其提供资金、账号的,以走私罪的共犯论处
D.为他人偷越国(边)境提供伪造的护照的,以偷越国(边)境罪的共犯论处
答案:C.应走私罪犯的要求,为其提供资金、账号的,以走私罪的共犯论处。

解析:协助组织卖淫罪、拐卖妇女罪、提供伪造的入境证件罪独立的罪名,将帮助行为(共犯行为)正犯化。

C.应走私罪犯的要求,为其提供资金、账号的,以走私罪的共犯论处。

表达不够准确,应该是事前为其提供账号、资金的,构成共犯。

如果事后为其提供资金、账号的,构成洗钱罪。

周某为抢劫财物在某昏暗场所将王某打昏。

周某的朋友高某正好经过此地,高某得知真相后应周某的要求提供照明,使周某顺利地将王某钱包拿走。

关于本案,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2007年53.
A.高某与周某构成抢劫罪的共同犯罪
B.周某构成抢劫罪,高某构成盗窃罪,属于共同犯罪
C.周某是共同犯罪中的主犯 D.高某是共同犯罪中的从犯
答案:A.高某与周某构成抢劫罪的共同犯罪 C.周某是共同犯罪中的主犯 D.高某是共同犯罪中的从犯
解析:高某与周某属于承继的共同犯罪。

周某是主犯,高某是从犯。

但是周某在高某加入之前将受害人打伤,后加入的高某不对没有参与的行为即高某实施的导致受害人重伤害结果承担责任。

丁某教唆17岁的肖某抢夺他人手机,肖某在抢夺得手后,为抗拒抓捕将追赶来的被害人打成重伤。

关于本案,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2007年60.
A.丁某构成抢夺罪的教唆既遂 B.肖某构成转化型抢劫
C.对丁某教唆肖某犯罪的行为应当从重处罚 D.丁某与肖某之间不构成共同犯罪答案:A B C
解析:丁某教唆肖某抢夺,肖某在抢夺既遂后,教唆犯丁某也构成抢夺罪的教唆既遂。

肖某为抗拒抓捕将受害人打成重伤害,转化为抢劫致人重伤害结果加重犯。

由于肖某不满18周岁,属于未成年人,教唆未成年人犯罪,应从重处罚。

教唆犯和实行犯属于共同犯罪。

如果丁某教唆肖某抢夺,肖某抢夺时,直接升级为抢劫,劫取到财物,抢劫既遂。

丁某不对抢劫承担责任,不构成抢劫罪的教唆犯。

但是构成抢夺既遂的教唆犯。

虽然不承担抢劫罪的刑事责任,但是抢劫罪的结果,是要评价的,不是抢夺未遂的教唆犯。

问:如何评价肖某使用暴力的行为?
丁某是否对抢劫承担责任?
丁某对抢劫如果承担责任,是故意还是过失?
如何评价肖某导致被害人重伤害的行为?
丁某对重伤害结果是否承担责任?
答:肖某转化为抢劫。

丁某只对抢劫的结果承担责任,因为教唆抢夺,与抢夺有可能转化为抢劫,二者具有因果关系,但是主观上只教唆抢夺的故意,没有教唆抢劫的故意,抢劫要求主观是故意,对于教唆犯来说,具有抢夺的故意,抢劫是过失。

评价为抢夺既遂(教唆犯)。

肖某构成抢劫结果加重犯。

丁某对重伤害结果不承担责任。


假如,丁某教唆17岁的肖某抢夺他人手机,肖某在抢夺时用力过猛过失导致被害人重伤。

又该如何回答:如何评价肖某使用暴力的行为?
丁某对重伤害结果是否承担责任?
正确解答:
肖某过失导致受害人重伤,与抢夺罪择一重处。

肖某不转化为抢劫罪。

因为不是故意使用暴力,只是过失导致受害人重伤害。

根据新的司法解释,过失导致受害人重伤害,属于抢夺罪的其他情节严重,符合法定刑升格条件。

丁某只承担抢夺罪教唆犯责任,对受害人重伤不承担责任。

抢夺与过失致人重伤害,没有类型化的关系,没有因果关系,不负责任。

甲、乙夫妇因8岁的儿子严重残疾,生活完全不能自理而非常痛苦。

一天,甲往儿子要
喝的牛奶里放入“毒鼠强”时被乙看到,乙说:“这是毒药吧,你给他喝呀?”见甲不说话,乙叹了口气后就走开了。

毒死儿子后,甲、乙二人一起掩埋尸体并对外人说儿子因病而死。

关于甲、乙行为的定性,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2008年7.
A.甲与乙构成故意杀人的共同犯罪
B.甲构成故意杀人罪,乙构成包庇罪
C.甲构成故意杀人罪,乙构成遗弃罪
D.甲构成故意杀人罪,乙无罪
答案:A.甲与乙构成故意杀人的共同犯罪
解析:甲作为的故意杀人罪。

乙是不作为的故意杀人罪(特定关系中母亲对孩子的保护义务)。

甲与乙共谋盗窃汽车,甲将盗车所需的钥匙交给乙。

但甲后来向乙表明放弃犯罪之意,让乙还回钥匙。

乙对甲说:“你等几分钟,我用你的钥匙配制一把钥匙后再还给你”,甲要回了自己原来提供的钥匙。

后乙利用自己配制的钥匙盗窃了汽车(价值5万元)。

关于本案,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08年 19.
A.甲的行为属于盗窃中止
B.甲的行为属于盗窃预备
C.甲的行为属于盗窃未遂
D.甲与乙构成盗窃罪(既遂)的共犯
答案:D.甲与乙构成盗窃罪(既遂)的共犯
解析:甲是帮助犯(为什么不是共谋共同正犯),在预备阶段要中止退出,需要有效消除物理上、心理上的因果性,不但要回所提供的钥匙,而且要彻底消除因果性,不能让乙复制钥匙。

——共谋共同正犯还要明确告知不再干了,让乙意识到是在单打独斗。

甲雇凶手乙杀丙,言明不要造成其他后果。

乙几次杀丙均未成功,后来采取爆炸方法,对丙的住宅(周边没有其他人与物)进行爆炸,结果将丙的妻子丁炸死,但丙安然无恙。

关于本案,下列哪些说法是错误的?2008年 55.
A.甲与乙构成共同犯罪
B.甲成立故意杀人罪(未遂)
C.乙对丙成立故意杀人未遂,对丁成立过失致人死亡罪
D.乙对丙成立爆炸罪,对丁成立过失致人死亡罪
答案:BCD
解析:甲乙构成故意杀人罪的共同犯罪。

乙采用爆炸方式将丙的妻子炸死,丙安然无恙,属于打击错误,按照法定符合说,构成故意杀人罪既遂。

甲也构成故意杀人罪既遂。

乙不构成爆炸罪,因为没有危害公共安全,周围没有其他的人或物。

如果造成周围人员伤亡、财产损失,乙构成爆炸罪。

而甲不构成爆炸罪的教唆犯。

因为甲明确不要造成其他后果。

四位学生在课堂上讨论共同犯罪时先后发表了以下观点,其中正确的选项:2008年91
A.甲:对于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应当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即应当对集团成员所实施的全部犯罪承担刑事责任
B.乙: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对于犯罪集团首要分子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对从犯的处罚应当轻于主犯,所以,对于从犯不得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
C.丙: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都是主犯,但聚众犯罪的首要分子不一定是主犯,因为聚众犯罪不一定成立共同犯罪
D.丁:一开始被犯罪集团胁迫参加犯罪,但在着手实行后,非常积极,成为主要的实行人之一,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应认定为主犯
答案:CD
解析: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不等于集团成员所实施的全部犯罪
对从犯的处罚应当轻于主犯,所以,对于从犯不得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

对从犯的处罚可以轻于而不是应当;也要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

甲、乙上山去打猎,在一茅屋旁的草丛中,见有动静,以为是兔子,于是一起开枪,不料将在此玩耍的小孩打死。

在小孩身上,只有一个弹孔,甲、乙所使用的枪支、弹药型号完全一样,无法区分到底是谁所为。

对于甲、乙的行为,应当如何定性?08年四川6.A.甲、乙分别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B.甲、乙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的共同犯罪C.甲、乙构成故意杀人罪的共同犯罪D.甲、乙不构成犯罪
答案:D.甲、乙不构成犯罪
解析:甲有过失,应该预见到茅屋旁会有人活动,没有预见到,属于疏忽大意的过失,问题是无法证明甲的过失行为与死亡结果有因果关系,过失致人死亡罪是结果犯,无法证明因果关系的存在,只能认定为过失犯不成立。

乙也如此。

甲乙构成共同过失犯罪,但不是共同犯罪。

对比甲乙锅炉工的共同过失,对比重庆宾馆案的共同过失。

根据《刑法》规定,关于教唆犯的表述,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08年四川7.
A.教唆未成年人贩卖毒品的,成立贩卖毒品罪,应当从重处罚 B.教唆犯都是主犯C.教唆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成立引诱他人吸毒罪的教唆犯
D.传授犯罪方法的行为,一律不成立教唆犯
答案:A.教唆未成年人贩卖毒品的,成立贩卖毒品罪,应当从重处罚
解析:B.教唆犯都是主犯,错误。

有可能是从犯。

C.教唆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成立引诱他人吸毒罪。

D.传授犯罪方法的行为,一律不成立教唆犯。

错误,想象竞合犯。

关于实行犯的说法,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08年四川8.
A.按照我国《刑法》总则的规定,有的教唆犯也是实行犯
B.在共同犯罪中,实行犯就是在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犯罪分子
C.在对简单共同犯罪中的各实行犯进行处罚时,要遵循“部分实行全部责任”的原则D.间接正犯是共同犯罪中的一种特殊类型的实行犯
答案:C.共同犯罪,要遵循“部分实行全部责任”的原则。

解析:教唆犯、帮助犯与实行犯对立的概念
实行犯根据作用的大小,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犯罪分子,主犯,次要作用的是从犯。

间接正犯一般不会与被利用的人构成共同犯罪。

甲、乙、丙共谋要“狠狠教训一下”他们共同的仇人丁。

到丁家后,甲在门外望风,乙、丙进屋打丁。

但当时只有丁的好友田某在家,乙、丙误把体貌特征和丁极为相似的田某当作是丁进行殴打,遭到田某强烈抵抗和辱骂,二人分别举起板凳和花瓶向田某头部猛击,将其当场打死。

关于本案的处理,下列哪些判断是正确的?08年四川61.
A.甲、乙、丙构成共同犯罪 B.甲、乙、丙均成立故意杀人罪
C.甲不需要对丁的死亡后果负责 D.甲成立故意伤害罪
答案:A.甲、乙、丙构成共同犯罪 D.甲成立故意伤害罪
解析:“狠狠教训一下”意味着故意重伤害。

甲乙丙在故意伤害罪轻罪平台上,构成共同犯罪。

实行犯乙、丙误把田某当成丁,对象认识错误,用板凳和花瓶等“凶器”朝受害人田某的头部猛击,构成故意杀人罪。

甲在门外望风属于故意伤害罪的帮助犯,对故意杀人罪具有类型化的帮助作用,对可能产生的死亡结果具有过失,要对死亡结果承担过失责任。

甲构成故意伤害过失致人死亡罪帮助犯,乙丙构成故意杀人罪既遂的实行犯。

甲系某股份制电力公司所属某供电所抄表组抄表员。

在一次抄表时,甲与某金属加工厂承包人乙合谋少记载该加工厂用电量,并将电表上的数字回拨,使加工厂少交3万元电费。

事后甲从乙处索取好处费1万元。

关于甲的行为触犯的罪名,正确的?08年四川62.A.贪污罪B.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C.盗窃罪D.诈骗罪
答案:B.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C.盗窃罪
存疑。

诈骗罪。

搭根线,盗窃电力的行为,导致电表数字不显示用电量。

盗窃罪。

诈骗罪,财产性利益。

实际已经用电,电表显示用电量,采用非法手段将已经产生的电表数字回拨数字,以达到减少交纳电费的目的。

甲乙共同犯罪。

诈骗罪共同犯罪。

向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甲、乙经共谋后到丙的住所对其实施了强奸,事后,甲趁丙不注意之机,将丙的钱包拿走。

第二天,甲发现丙的钱包里有一张已经中了5万元的彩票,即兑了奖。

就甲拿走被害人钱包和私自兑奖的行为而言,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08年四川63.
A.甲和乙成立盗窃罪的共同犯罪B.甲单独对自己的行为承担刑事责任
C.甲的行为构成盗窃罪 D.甲的行为构成盗窃罪和诈骗罪,应实行数罪并罚答案:B.甲单独对自己的行为承担刑事责任 C.甲的行为构成盗窃罪
解析:甲乙强奸罪的共同犯罪。

甲的盗窃行为属于质的过剩。

乙不承担责任。

兑奖行为不是诈骗行为。

关于共同犯罪的说法,下列选项正确的是:08年四川91.
A.甲一开始被恐怖组织胁迫参加犯罪,但在着手实行后,其非常积极,成为主要的实行人之一,甲在共同犯罪中可以成为主犯
B.乙是共同贪污犯罪中的实行犯,但其可能不是主犯
C.丙为勒索财物绑架王某,在控制人质之后,丙将真相告诉好友高某,并委托高某去找王某的父母要钱,高某同意并实施了勒索行为。

丙成立绑架罪,高某成立敲诈勒索罪D.丁与成某经共谋后,共同伤害被害人汪某,丁的木棒击中了汪某的腹部,成某的短刀刺中了汪某的肺部,汪某因为成某的致命伤害在送到医院10小时后死亡。

丁需要对死亡结果负责
答案:ABD
解析:高某绑架罪承继的共同犯罪。

关于教唆犯,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09年6.
A.甲唆使不满16周岁的乙强奸妇女丙,但乙只是抢夺了丙的财物一万元后即离开现场,甲应成立强奸罪、抢夺罪的教唆犯
B.教唆犯不可能是实行犯,但可能是帮助犯
C.教唆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成立吸食、注射毒品罪的教唆犯
D.有的教唆犯是主犯,但所有的帮助犯都是从犯
答案: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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