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共同犯罪的量刑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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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共同犯罪的量刑规定
(一)主犯
《刑法》第26条第4款规定: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
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由于一般主犯虽然在共同犯罪中对其所参与
的犯罪起主要作用,但其毕竟还不能像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一样,
组织、策划、指挥甚至参与犯罪集团的全部活动,因此,对犯罪集
团首要分子以外的其他共同犯罪的主犯,在追究刑事责任时其承担
刑事责任的范围也与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不同。他们只对自己亲自
参与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承担刑事责任,而不像犯罪集团的
首要分子那样要对集团所有的犯罪活动承担刑事责任。
(二)从犯
《刑法》第27条第2款规定,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
或者免除处罚。根据从犯参与犯罪的性质、情节及其在共同犯罪中
所起的作用等具体情况,或者从轻处罚,或者减轻处罚,或者免除
处罚。因为在共同犯罪中,从犯所起的作用和其行为的社会危害性
比主犯小,因此,从犯承担的刑事责任应当比主犯轻,而这也是和
罪刑法定的原则相适应的。
(三)教唆犯
《刑法》都29条对教唆犯的处罚作了详细的规定:“教唆他人
犯罪的,应当按照他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处罚。教唆不满十八
周岁的人犯罪的,应当从重处罚。如果被教唆的人没有犯被教唆的罪,对于教唆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实务中确定教唆犯的刑事责任应当注意:
1、教唆他人犯罪的,应当按照他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处罚。这是对教唆犯处罚的一般原则,因此,教唆犯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
作用的是主犯,起次要作用的是从犯。
2、教唆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的,应当从重处罚。刑法之所以这样规定,主要是为了更好地保护青少年,防止犯罪分子唆使和利用
青少年进行犯罪活动,因为不满18周岁的人,思想不够成熟,社会
经验不足,辨别是非能力不强,容易听信犯罪分子的挑唆而走上歧途。因此,对于教唆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的教唆犯,予以从重处罚,是完全必要的。
3、如果被教唆的人没有犯被教唆的罪,对于教唆犯,可以从轻
或者减轻处罚。这种情况在刑法理论上称为教唆未遂。因为被教唆
的人没有犯所教唆的罪,教唆犯所预期的教唆结果没有发生。这在
主观上表现为教唆没有得逞,在客观上表现为教唆犯的犯罪构成要
件还不完全齐备。而且,教唆犯之所以没有得逞,是由于教唆犯意
志以外的原因。因此,在这种情况下,教唆犯完全符合我国刑法中
犯罪未遂的特征,应视为教唆未遂。
(四)胁迫犯
《刑法》第28条规定,对于被胁迫参加犯罪的,应当按照他的
犯罪情节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实务中,判定胁迫犯的刑事责任,要结合以下两点来作为量刑因素:
1、被胁迫的程度
因为被胁迫的程度与其意志自由程度是成反比例的,当然也与其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程度成反比例。被胁迫的程度轻,说明他参加犯
罪的自觉自愿程度大一些。相应地来说,其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程度
也要严重一些,反之亦然。
2、胁从犯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
由于胁从犯是被胁迫而参加犯罪的,一般来说,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比较小,这也是在对胁从犯处罚时必须考虑的一个因素。
因此,在查明胁从犯的上述两个犯罪情节的基础上,对胁从犯应当
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五)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
《刑法》第26条第3款明文规定:“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
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这意味着,犯罪集团
的首要分子,不仅对自己实施的犯罪行为负刑事责任,而且要对其
他成员实施的犯罪负刑事责任。
《刑法》第97条规定了集团首要分子的界定范围,是指在犯罪
集团或者聚众犯罪中起组织、策划、指挥作用的犯罪分子。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
【法律依据:《刑法》】
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概念】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
第二十六条【主犯】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
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
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
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
第二十七条【从犯】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
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第二十八条【胁从犯】对于被胁迫参加犯罪的,应当按照他的犯罪情节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第二十九条【教唆犯】教唆他人犯罪的,应当按照他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处罚。教唆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应当从重处罚。
如果被教唆的人没有犯被教唆的罪,对于教唆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第九十七条【首要分子的范围】本法所称首要分子,是指在犯罪集团或者聚众犯罪中起组织、策划、指挥作用的犯罪分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