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同犯罪的形式
共同犯罪及其处罚原则
定义共同犯罪,根据刑法第25条第1款的规定,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同时规定: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
共同犯罪的成立要件传统刑法理论:○行为人为两人以上共同犯罪的主体必须是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或单位○两人以上有共同的犯罪行为共同的犯罪行为,指各行为人的行为都指向同一犯罪,互相联系,互相配合,形成一个统一的犯罪活动整体。
(1)各行为人所实施的行为,指各行为人都指向同一犯罪,互相联系,互相配合,形成一个统一的犯罪活动整体。
(2)①危害行为的基本形式有作为与不作为。
共同犯罪行为表现为三种形式:一是共同的行为;二是共同的不作为;三是作为与不作为的结合。
②按照共同犯罪的分工,共同犯罪行为表现为四种方式:实行行为,组织行为,教唆行为,帮助行为。
③共同犯罪的共同行为,可能是行为人共同实施实行行为,也可能是分担实施不同的行为,即有人实施实行行为,有人实施组织行为,教唆行为或帮助行为,这些都是共同犯罪。
★共谋,是指二人以上为了实施特定的犯罪而进行的谋议,可能是策划实施犯罪,也可能是商讨如何实施犯罪,或者两者兼而有之,可见共谋本身就是共同犯罪行为,所以参与犯罪谋议而未参与犯罪实行,应当认为构成共同犯罪。
(3)★共同实施的犯罪中是结果犯并发生危害后果时,每一共同犯罪人的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都存在因果关系○两人以上有共同的犯罪故意★共同的犯罪故意是指共同犯罪人认识他们的共同犯罪行为和行为会发生的危害后果,并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
包括认识因素和意志因素和共同犯罪人之间具有意思联络(1)共同犯罪故意的认识因素,包括如下内容:第一,共同犯罪人认识到自己与他人互相配合共同实施犯罪;第二,共同犯罪人认识到自己的行为性质,并且认识到共同犯罪行为的性质;第三,共同犯罪人概括地预见到共同犯罪行为与共同危害结果之间的因果联系,即认识到自己的行为会引起的危害结果以及共同犯罪行为会引起的危害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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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章共同犯罪一、概述(一)概念第二十五条 【共同犯罪概念】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
(二)成立要件1、主体要件:行为人为二人以上首先,共同犯罪必须是二人以上共同实施犯罪;其次,二人以上必须是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责任能力的人注意:(1)间接正犯(以他人作为犯罪工具)的问题(2)共同犯罪在犯罪主体方面有时还涉及到犯罪人的身份单位犯罪也可能出现单位共同犯罪,即两个以上的单位共同故意犯罪,同时,也可能出现单位和个人共同犯罪,如甲教唆乙公司生产、销售伪劣产品。
2、客观要件:共同的犯罪行为共同的犯罪行为,是指行为人的行为都指向同一犯罪,互相联系,互相配合,形成一个统一的犯罪活动整体。
(1)都是犯罪行为(2)共同犯罪行为的表现形式①共同的作为,如甲、乙共同动手抢劫丙的财物②共同的不作为,如甲、乙夫妻二人共同遗弃年老有病的父亲丙,致丙走投无路而自杀③作为与不作为的结合,如保安与意图盗窃人按照事前约定,在盗窃时,保安佯装睡觉,不加制止,致盗窃人盗窃大量财物(3)共同犯罪的行为分工①实行行为,即实施符合犯罪构成客观方面要件的行为实行犯≠行为(犯罪行为,包括实行、组织、教唆、帮助行为)人实行行为≠行为②组织行为,即组织、领导、策划、指挥共同犯罪的行为③教唆行为,即故意劝说、收买、威胁或采用其他办法唆使他人故意实施犯罪的行为④帮助行为,即故意提供信息、工具或者排除障碍协助他人故意实施犯罪的行为(4)每一个共同犯罪人的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都存在因果关系。
3、主观要件:共同的犯罪故意指各共同犯罪人通过意思联络,认识到他们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该结果的发生。
(1)共同的认识(认识因素)第一,共同犯罪人认识到自己与他人互相配合共同实施犯罪;第二,共同犯罪人认识到自己的行为性质,并且认识到共同犯罪行为的性质;第三,共同犯罪人概括地预见到共同犯罪行为与共同危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
共同犯罪
2.共犯从属性说与共犯独立性说 共犯是狭义的共犯,指教唆犯和帮助犯 (1)共犯从属性说 认为正犯已经着手实行犯罪,是成立狭义的 共犯的要件。 (2)共犯独立性说 狭义的共犯根据其自身固有的行为而成立, 并不要求有正犯的实行行为。
(三)共犯的处罚依据
共犯指狭义的共犯:教唆犯和帮助犯 1.责任共犯说 共犯者将正犯者引诱至责任与刑罚中,或者说由于共犯使正 犯者堕落,所以共犯者也应受处罚。 Mayer的经典表述是:“正犯实行了杀人行为,教唆犯制造 了杀人犯。” 2.不法共犯说(违法共犯论) 由于共犯者诱使正犯者实施了符合构成要件的违法行为,或 者以某种援助行为促进了违法的正犯行为,因而应受处罚。 3.惹起(因果共犯论)说 共犯的处罚根据在于通过介入正犯的行为引起了法益侵害。
5.教唆犯及其刑事责任
(1)教唆犯的特征 刑法第29条第1款:“教唆他人犯罪的”,是教唆犯。教唆 犯指故意唆使他人犯罪的犯罪分子。 A.客观上具有教唆他人犯罪的行为。 教唆的方式包括建议、劝说、请求、利诱、鼓动、威胁、怂 恿、命令、挑拨、激将、收买等。 B.主观上具有教唆他人犯罪的故意。 认识到他人尚无犯罪决意,预见到自己的教唆行为将引起被 教唆者产生犯罪决意,而希望或者放任教唆行为所产生的结 果。 C.教唆对象必须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
(1)从犯的种类 刑法第27条第1款规定,“在共同犯罪中起次 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因此,从犯 包括两类人员: A.次要的实行犯 B.帮助犯 (2)从犯的刑事责任 A.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B.刑法分则有规定的,径直适用。如120条。
4.胁从犯及其刑事责任
(1)胁从犯的特征 刑法第28条规定,“被胁迫参加犯罪的,是胁从犯。” A. 客观上实施了犯罪行为 B.主观上明知自己实施的行为是犯罪行为 C.因为受他人胁迫而参加犯罪 (2)胁从犯刑事责任 A.认定 ——与紧急避险的界限 ——转化为从犯或主犯 B.处罚 “对于胁从犯,应当按照他的犯罪情节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这里的“犯罪情节”包括被胁迫的程度和参加犯罪后所起作 用的大小。
刑法学(一)02-5.3 共同犯罪的形式_39
第五章共同犯罪1第三节共同犯罪的形式一、任意共同犯罪与必要共同犯罪(一)任意共同犯罪刑法分则规定的一人能够单独实施的犯罪由二人以上共同故意实施时,就是任意共同犯罪。
如故意杀人罪、放火罪等,既可以由一人单独实施,也可以由二人以上共同实施当二人以上共同故意杀人或放火时,就是任意共同犯罪。
刑法总则规定的共同犯罪主要是任意共同犯罪。
对于任意共同犯罪,应当根据分则的有关条文以及总则关于共同犯罪的规定定罪量刑。
(二)必要的共同犯罪刑法分则明文规定必须由二人以上共同故意实施的犯罪,就是必要的共同犯罪。
如《刑法》第317条规定的聚众持械劫狱罪,不可能由一个人单独实施。
对这类犯罪通常直接根据刑法分则的规定定罪量刑。
刑法理论将必要共同犯罪分为两类:对向犯与多众犯。
1.对向犯。
是指以存在二人以上相互对向的行为为要件的犯罪,分三种情况:一是双方的罪名与法定刑相同,如重婚罪;二是双方的罪名与法定刑都不同,如行贿罪与受贿罪;三是只处罚一方的行为,如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只处罚贩卖者,不处罚购买者。
第三种情况并不是共同犯罪,称为“对向犯”并不合适,但这种犯罪以存在购买方的行为为要件,故刑法理论仍然称之为对向犯。
事实上,前两种对向犯也不必然构成共同犯罪,但人们均认为它是对向犯。
在第三种情况下,不能直接根据刑法总则的规定将购买者作为共犯处理。
刑法规定贩卖淫秽物品牟利这类犯罪时,当然预想到了购买者的行为,既然刑法不对购买行为设立处罚规定,就表明刑法认为该行为不构成犯罪,故不能将购买者认定为从犯或者帮助犯。
但是,如果购买者唆使原本没有贩卖淫秽物品意图的人贩卖淫秽物品,则可能成立教唆犯。
2.多众犯。
是指以多数人实施向着同一目标的行为为要件的犯罪。
在我国刑法中包括聚众共同犯罪与集团共同犯罪,前者如《刑法》第317条的聚众持械劫狱罪,后者如第120条的组织、领导、参加恐怖活动组织罪。
其中,有的条文规定了首要分子、积极参加者及其他参加者的法定刑;有的条文只规定了首要分子与积极参加者的法定刑。
共同犯罪
二、共同犯罪成立的条件
4、事后的帮助行为不构成共犯:包括窝藏、 包庇行为,赃物犯罪行为及帮助他人事后 毁灭、伪造证据的行为。但是如果事先通 谋的,以共犯论处。 上例中,黄某与李某构成共同犯罪,黄某 与王某不够成共同犯罪。虽然黄某窝藏王 某,但事前黄某并没有与他们形成共同的 犯罪故意,他的行为单独构成窝藏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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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主犯及其刑事责任
《刑法》第26条1款的规定,主犯是指组织、 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 罪中起主要作用的犯罪分子。根据刑法的规 定,主犯分为三种: 一是在犯罪集团中起组织、策划、指挥作用 的犯罪分子,即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也叫 做组织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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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主犯及其刑事责任
组织犯的犯罪活动表现为建立、领导犯罪集 团、制定犯罪活动计划、指挥其他成员实施 具体罪,有的还亲自动手实施具体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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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共同犯罪的形式
共同犯罪的形式,是指二人以上共同犯罪 的内部结构或者各共同犯罪人之间的结合形 式。 1、任意的共同犯罪和必要的共同犯罪 2、事前通某的共同犯罪和事前无通某的共同 犯罪。 3、简单的共同犯罪和复杂的共同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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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共同犯罪的形式
4、一般的共同犯罪和犯罪集团。 一般的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没有组织 形式的共同犯罪的情况。 它的特点在于,各共同犯罪人之间没有组 织,只是为了实施某一具体犯罪而临时纠合 在一起,当该种犯罪完成以后,这种共同的 犯罪形式就不复存在。
二是在聚众犯罪中起组织、策划、指挥作用 的犯罪分子,是聚众犯罪的首要分子。
三是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犯罪分子, 即可以是实行犯,也可以是教唆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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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主犯及其刑事责任
《刑法》第26条3、4款的规定:对组织、领导 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 罪行处罚。 对其他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 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
共同犯罪的案例
共同犯罪的案例在司法实践中,共同犯罪是一种常见的犯罪形式,它指的是两人或两人以上共同实施犯罪行为的情形。
共同犯罪不仅在我国司法实践中频繁出现,也是国际刑事司法领域的一个重要议题。
下面,我们将通过一些案例来深入探讨共同犯罪的形式、特点及其对社会的影响。
案例一,抢劫案。
在某城市的一个小巷里,两名年轻人A和B合谋抢劫了一名路人。
A持刀威胁路人交出财物,B则在一旁守望。
在抢劫过程中,A和B配合默契,成功地夺走了路人的财物。
后来,两人被警方抓获,被依法追究了刑事责任。
这个案例中,A和B共同实施了抢劫行为,构成了共同犯罪。
他们之间分工明确,相互配合,共同实施了犯罪行为。
这种共同犯罪形式在司法实践中较为常见,也给社会治安带来了一定的威胁。
案例二,贩毒案。
在边境城市,C和D两人合谋走私毒品。
C负责购买毒品,D负责将毒品藏匿并运输。
他们利用地下通道将毒品走私进入国内,并在城市内进行贩卖。
后来,警方侦破了这起贩毒案,将C和D抓获归案。
这个案例中,C和D共同策划并实施了贩毒行为,构成了共同犯罪。
他们之间分工明确,相互配合,共同实施了犯罪行为。
贩毒行为对社会造成了严重的危害,因此司法机关对此类犯罪行为进行了严厉打击。
案例三,诈骗案。
E和F两人合谋实施了一起诈骗案。
E在网上冒充银行客服人员,以“账户异常”为由,诱骗受害人提供银行账号和密码,然后将这些信息转交给F。
F再利用这些信息进行盗取受害人银行账户内的资金。
后来,受害人报警,警方将E和F抓获。
这个案例中,E和F共同策划并实施了诈骗行为,构成了共同犯罪。
他们之间分工明确,相互配合,共同实施了犯罪行为。
诈骗行为严重侵害了受害人的合法权益,因此司法机关对此类犯罪行为进行了严厉打击。
综上所述,共同犯罪是一种常见的犯罪形式,其特点是犯罪主体之间分工明确,相互配合,共同实施犯罪行为。
共同犯罪给社会治安和公共安全带来了严重的威胁,因此司法机关对此类犯罪行为进行了严厉打击。
我们应当加强对共同犯罪形式的认识,提高警惕,共同维护社会的和谐稳定。
共同犯罪的类型有哪些
一、共同犯罪的类型有哪些1、任意共同犯罪和必要共同犯罪这是根据共同犯罪是否能够依据法律的规定任意形成而对共同犯罪形式所作出的划分。
任意共同犯罪,简称任意共犯,指刑法分则规定的可以由一个人单独实施的犯罪,当二人以上共同实施时,所构成的共同犯罪。
其特点是:刑法对犯罪主体的人数没有限制。
如果二人共同实施,则成立共同犯罪。
必要共同犯罪,简称必要共犯,指刑法分则规定的只能以二人以上的共同行为作为犯罪构成要件的犯罪。
其特点是:犯罪主体必须是二人以上,而且具有共同的犯罪行为,一个人不可能单独构成犯罪。
在我国刑法中,必要共同犯罪有两种形式;一是聚合性共同犯罪,如刑法第290条规定的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罪等。
二是集团性共同犯罪,如刑法第294条规定的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等。
2、事前通谋的共同犯罪和事前无通谋的共同犯罪这是根据共同犯罪故意形成的时间而对共同犯罪形式作出的划分。
事前通谋的共同犯罪,简称事前共犯,指共同犯罪人的共同犯罪故意,在着手实行犯罪前形成。
这种形式的共同犯罪在司法实践甚为常见。
需要指出的是,我国刑法分则规定的某些犯罪,便以事前是否具有通谋作为该罪的共同犯罪与他罪的单独犯罪的区分标准,比如,依据刑法第310条规定:明知是犯罪的人而为其提供隐藏处所、财物、帮助其逃匿或者作假证明包庇,事前有通谋的,构成共同犯罪,否则构成窝藏、包庇罪。
事前无通谋的共同犯罪,简称事中共犯,指共同犯罪人的犯罪故意,在着手实行犯罪之时或实行犯罪的过程中形成。
如甲对乙实施抢劫,已奋起抗争,恰甲之友丙经过。
甲请丙帮忙时,共同抢得乙身上钱物若干。
此案中,甲、丙的共同犯罪即为事前无通谋的共同犯罪。
3、简单共同犯罪和复杂共同犯罪这是根据共同犯罪人之间是否有分工所划分的共同犯罪形式。
简单共同犯罪,简称共同正犯(共同实行犯)指二人以上共同直接实行刑法分则规定的某一具体规定犯罪的构成要件的行为。
也即在简单共同犯罪中,只有实行犯,而没有教唆犯、组织犯和帮助犯。
赵秉志《当代刑法学》笔记和课后习题详解(第十三章 共同犯罪)【圣才出品】
第十三章共同犯罪13.1复习笔记一、共同犯罪概述1.基本法理(1)共同犯罪的概念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
(2)共同犯罪的成立条件①共同犯罪的主体要件共同犯罪的主体必须是“二人以上”。
“人”既包括自然人,也包括拟制的人 单位。
共同犯罪的主体结构具体而言有以下三种情形:a.两个以上的自然人构成的共同犯罪;b.两个以上的单位所构成的共同犯罪;c.自然人与单位所构成的共同犯罪。
②共同犯罪的主观要件共同犯罪必须是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共同犯罪故意,是指各行为人通过意思的传递、反馈而形成的,明知自己是和他人配合共同实施犯罪,并且明知共同的犯罪行为会发生某种危害社会的结果,而希望或者放任这种危害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
共同犯罪故意包括以下几个内容:a.必须有意思联络;b.必须有共同认识,即要求各共同犯罪人都明知自己与他人的共同犯罪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c.必须有共同意志,即对某种危害社会的结果的发生,各共同犯罪人采取希望或者放任的态度。
③共同犯罪的客观要件共同犯罪的客观要件,是指各犯罪人必须具有共同行为。
共同犯罪中共同行为的表现形式,可以存在三种情形:a.共同作为,即各共犯人的行为均为作为;b.共同不作为,即各共犯人的行为均为不作为;c.作为与不作为相结合。
共同犯罪行为既可以是同时实施的,也可以是不同时实施的。
(3)不构成共同犯罪的情况①二人共同实施危害行为,但一人是故意,一人是过失的,不构成共同犯罪;②故意犯罪行为与无罪过行为不可能成立共同犯罪;③二人以上同时或者先后实施某种故意犯罪,但主观上缺乏联络的,不构成共同犯罪;④二人以上共同实施没有重合内容的不同犯罪的,不成立共同犯罪;⑤事前无通谋的窝藏、包庇、窝赃、销赃等行为与其指向的犯罪,不构成共同犯罪。
2.疑难问题(1)正确认定共同犯罪中的“身份”①身份有其事实特征和法律特征a.身份是指行为人具有的特定资格或人身状况;b.构成刑法中的身份必须是为刑法所规定的对定罪量刑有影响的关于行为人主体的事实状况,而且这些身份具有法定性;c.构成刑法中的特殊身份,必须是在行为人开始实施危害行为时已经具有的特殊资格或已经形成的特殊地位或状态。
第五章 共同犯罪
第三节共同犯罪人的种类及其刑事责任
大纲要求
一、主犯及其刑事责任 主犯的概念;主犯的种类;主犯的刑事责任。 二、从犯及其刑事责任 从犯的概念;从犯的种类;从犯的刑事责任。 三、胁从犯及其刑事责任 胁从犯的概念;胁从犯的刑事责任。 四、教唆犯及其刑事责任 教唆犯的概念;教唆犯的特点及其成立条件;教唆犯的刑事责任。 五、共同犯罪与犯罪的停止形态 共同犯罪与犯罪预备、未遂;共同犯罪与犯罪中止。
总结:教唆行为按照独立罪名单独定罪情形
刑法分则规定以唆使、煽动作为实行行为的常见情形有: (1)煽动分裂国家罪(第 103 条第 2 款):“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的。” (2)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第 105 条第 2 款):“以造谣、诽谤或者其他方式煽动颠覆国家 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 (3)煽动军人逃离部队罪(第 373 条):“煽动军人逃离部队或者明知是逃离部队的军人而 雇用,情节严重的。” (4)妨害作证罪(第 307 条):“以暴力、威胁、贿买等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他人作 伪证的。” (5)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毒罪与强迫他人吸毒罪(第 353 条):“引诱、教唆、欺骗他 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强迫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 注意:引诱、教唆、欺骗或者强迫未成年人吸毒,不是独立罪名,而是引诱、教唆他人吸毒 罪与强迫吸毒罪的从重处罚情节。 (6)引诱卖淫罪(第 359 条):“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 (7)引诱幼女卖淫罪(第 359 条第 2 款):“引诱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卖淫的。” 注意:引诱幼女卖淫是独立罪名,不是引诱卖淫罪的从重处罚情节。 (8)引诱未成年人聚众淫乱罪(第 301 条第 2 款):“引诱未成年人参加聚众淫乱活动的。” 注意:引诱未成年聚众淫乱是独立罪名,不是聚众淫乱罪的从重处罚情节。但在给行为人定 引诱未成年人聚众淫乱罪后,在量刑时,应比照聚众淫乱罪从重处罚。
刑法总论第九章 共 同 犯 罪
(三)共同的犯罪故意(主观方面) 共同的犯罪故意,包含 两个因素:
一是认识因素,即指共同犯罪人不仅认识到。。。而 且还认识到。。。
二是意志因素,即指共同犯罪人明知共同犯罪行为会 造成某种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
例如,张三看到李四在追杀自己的仇人王五,心中高 兴不已。。。。。。。。
问题: 如何认定张三的行为性质?
答案: 张三的行为不是共犯, 而是片面的共犯。
理由是: 张三和李四在犯罪前没有意思联络,但张三明知李 四在实施故意杀人犯罪,依然暗中提供帮助,表明 他主观上有犯罪的意思。对张三可以按李四的共犯 对待。李四不成立共犯,只对自己的杀人行为负责, 理由在于李四不知道张三帮助自己,没有意思联络
●但是,如果甲乙丙三人在实施盗窃行为前有约定
4、同时犯不成立共犯 指二人以上主观上没有相互联系的共同故意,客观上 表现为在同一时间和同一地点侵害同一对象的情形
共犯与同时犯的重要区别: 责任不同——共犯的罪责是整体罪责,同时犯的行为 人只对…
案例分析 1998年年8月,因为受到百年一遇的洪水的威胁,
就本案而言,如果是共同责任,行为人就得为20 万元的文物价值承担责任; 如果是同时犯。。。。
5、罪过形式不同不成立共犯 故意与过失不可能成立共同犯罪
6、片面共犯问题 是指行为人单方面有与他人共同实施犯罪的故意,并 加功于他人实施犯罪,但他人不知情的情形
因为没有完整的意思联络,只有行为人单方面的意 思,所以是单方的共犯(一方的共犯,片面共犯)。 对于被加功者(犯罪人)而言,不构成共犯。但对 于加功者而言,因为他知道被加功的人在犯罪,还 提供帮助,应按共犯对待
共同犯罪的四种形式
共同犯罪的四种形式共同犯罪有哪些形式?本⽂从法律的⾓度介绍了共同犯罪的四种形式:⼀、必要的共犯和任意的共犯(⼀)必要的共犯所谓必要的共犯,是指法律规定其犯罪主体必须是2⼈以上的犯罪。
聚众性犯罪是常见的必要的共犯,如聚众哄抢罪,聚众持械劫狱罪,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
还有⼀些集团性的犯罪属于必要的共犯,如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罪,组织、领导、参加⿊社会性质组织犯罪。
其特点就是犯罪主体必须是2⼈以上,这是由法律规定的。
换⾔之,法律规定以采取数⼈共同犯罪为必要形式的犯罪,是必要共犯。
⽽这种规定只有在分则会有,所以必要的共犯主要是分则问题,也就是分则条⽂对犯罪主体数量有特别要求的情况。
或者说,以犯罪主体为“复数”,作为构成要件的情况。
(⼆)任意的共犯所谓任意共犯,是刑法分则规定的⼀⼈能够单独实施的犯罪由⼆⼈以上共同故意实施。
从《刑法》来看,⼤部分的犯罪在主体数量上都没有限制,所以通常发⽣共同犯罪的都是任意的共犯,如抢劫、强奸、杀⼈、放⽕、投放危险物质、绑架、诈骗、盗窃、抢夺等罪的共同犯罪均属于任意的共犯。
所谓“任意”,是指法律对犯罪主体的数量没有特别限制。
也就是说从法律规定来看,实⾏这样的犯罪,其犯罪主体是单个的还是2⼈以上的,没有特别的限制,是随便的或任意的。
⼆、事先有通谋的共同犯罪和事先⽆通谋的共同犯罪这是根据通谋的时间,即共同犯罪故意形成的时间作的划分。
这⾥的“事先”,是指着⼿实⾏犯罪之前。
在着⼿实⾏之前就预谋共同犯罪或形成共犯故意的,属于事先通谋;在着⼿实⾏犯罪之后才形成共犯故意的,是事先⽆通谋的共犯。
如果先⾏为⼈已实施⼀部分实⾏⾏为后.后⾏为⼈以共同犯罪的意思参与实⾏或者提供帮助,则叫承继的共同犯罪。
后⾏为⼈就其参与后的⾏为与先⾏为⼈构成共同犯罪。
但对其加⼊前的基本犯罪⾏为也要承担责任,但对加⼊以前的加重⾏为不负责任。
如张三抢劫B的财物⽽对其实施暴⼒,并且造成了B的重伤,此时李四到了现场,并且明知张三要抢劫B的财物,李四与张三⼀起共同劫取了B的财物。
第十章共同犯罪
七、思考题
什么是共同犯罪?为什么共同犯罪的危 害性大于单个人犯罪? 共同犯罪的“共同犯罪行为”与“共同 故意”如何认定? 如何认定主犯? 如何处理教唆犯?
3、主观条件
必须有共同的犯罪故意
都认识到共同犯罪行为会发生危害社 会的结果, 会的结果,并且都希望或者放任该结果 发生
不属于共同犯罪的情况
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 二人以上同时犯 二人以上实施罪过不同的犯罪 实施犯罪时故意内容不同 超出共同故意的犯罪 事后通谋的窝藏、 事后通谋的窝藏、包庇行为
司考真题
2、主犯
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或者 组织、 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犯罪分子
犯罪集团中的首要分子 一般共同犯罪中的起主要作用的犯罪分子
主犯的刑事责任
刑法第26条 刑法第26条 26 对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 对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 对于其他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或者组织、 对于其他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或者组织、 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
司考真题2008
7.甲、乙夫妇因8岁的儿子严重残疾,生活完全不能自理 7.甲 乙夫妇因8岁的儿子严重残疾, 而非常痛苦。一天,甲往儿子要喝的牛奶里放入“毒鼠强” 而非常痛苦。一天,甲往儿子要喝的牛奶里放入“毒鼠强” 时被乙看到,乙说,这是毒药吧,你给他喝呀? 时被乙看到,乙说,这是毒药吧,你给他喝呀?“见甲不 说话,乙叹了口气后就走开了。毒死儿子后, 说话,乙叹了口气后就走开了。毒死儿子后,甲、乙二人 一起掩埋尸体并对外人说儿子因病而死。关于甲、 一起掩埋尸体并对外人说儿子因病而死。关于甲、乙行为 的定性,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的定性,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甲与乙构成故意杀人的共同犯罪 A.甲与乙构成故意杀人的共同犯罪 B.甲构成故意杀人罪 甲构成故意杀人罪, B.甲构成故意杀人罪,乙构成包庇罪 C.甲构成故意杀人罪 甲构成故意杀人罪, C.甲构成故意杀人罪,乙构成遗弃罪 D.甲构成故意杀人罪 甲构成故意杀人罪, D.甲构成故意杀人罪,乙无罪
同犯罪
1.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者 次要正犯 2.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业者 帮助犯 (二)单位犯罪中的主从犯 不区分 (三)处罚
四 胁从犯 第二十八条 【胁从犯】对于被胁迫参加犯罪的, 应当按照他的犯罪情节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一)概念 1.被胁迫 精神上受到一定程度威逼,强制,但并未丧失意志 自由。 如身体完全受强制,丧失意志自由,则主观无罪过。 (不可抗力) 2.参加了犯罪 (二)处罚
丁某构成抢夺罪,肖某构成抢劫罪,二人是否构成共 同犯罪? 部分犯罪共同说:1、抢劫不共同,不是抢劫罪共犯; 2、抢夺范围内重合,共同的部分应成立共同犯罪。 本案还可以从“共犯实行过限”理论得出相同结论。 注意: 是不是教唆未遂?不是,被教唆人已经实施了被教唆 的抢夺罪。 丁某抢夺未遂还是既遂?既遂!
1、犯罪(性质)共同说。 性质完全相同。 2、行为共同说。 共同作案即可,不论性质。
3、部分犯罪共同说。 性质共同部分成立共犯,不共同部分不成立。 司法考试采取“部分犯罪共同说。 2007二60丁某教唆17岁的肖某抢夺他人手机,肖某在抢夺得 手后,为抗拒抓捕将追赶来的被害人打成重伤。关于本案, 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 丁某构成抢夺罪的教唆既遂 B 肖某构成转化型抢劫 C 对丁某教唆肖某犯罪的行为应当从重处罚 D丁某与肖某之间不构成共同犯罪
第五节 共犯论的其它问题
一 共犯中止 (一)预备阶段的中止 1.共谋共同正犯的中止 条件: a脱离共犯意思向对方明确表达; b中止意思被对方接受。 但是,共谋实施重罪的正犯和主要提议者 阻止
2.教唆犯的中止 原则上将意思传递给被教唆者,可成立。 但是,如是重罪或给予报酬的,还须阻止。 3.帮助犯的中止 告知后能消除自己对未来实行行为的积极影响,他 人的着手实行会遇到困难,且得到对方同意,可中 止。 (二)实行阶段的中止 1.共同正犯中,所有人决定停止犯罪,并有效防止 结果发生,中止。
共同犯罪名词解释
共同犯罪名词解释共同犯罪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人共同实施违法犯罪行为,以实现共同的犯罪目的或者各自不同的犯罪目的的一种形式。
共同犯罪通常包括从犯和主犯两个角色,而他们之间的关系一般是互相之间起辅助作用。
共同犯罪有以下几个特点:1. 合谋关系:共同犯罪的实施通常是经过事先协商和计划的,各个参与者在实施犯罪行为之前就会达成一定的共识和合谋关系。
2. 互相关联:共同犯罪的参与者之间存在一定的相互关联,相互之间有特定的分工和协作,以便顺利实施犯罪行为。
3. 共同责任:共同犯罪的每个参与者都对犯罪行为承担责任,无论其在实施过程中扮演的是从犯还是主犯的角色,都需为犯罪行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4. 同罪在身:对于共同犯罪的参与者,无论其在实施过程中扮演的是从犯还是主犯的角色,其犯罪的行为和结果都应当受到同等的法律制裁。
在共同犯罪中,根据参与者的具体角色和作用,可以分为以下几种类型:1. 主犯:主犯是指共同犯罪中对实施犯罪行为起主要或关键作用的人。
主犯通常是有故意、主观恶意的犯罪分子,其行为对犯罪起到决定性的作用。
2. 从犯:从犯是指共同犯罪中对实施犯罪行为起辅助或协助作用的人。
从犯通常是在犯罪行为中充当配角,为主犯提供帮助或实施某些辅助行为。
3. 共同犯:共同犯是指共同犯罪中,多个人在实施犯罪行为中起到共同决策和共同实施的作用,他们共同承担犯罪责任。
需要注意的是,共同犯罪的参与者并不一定需要直接的身体接触或现场参与。
他们也可以通过指使、策划、组织和提供帮助等方式参与其中。
只要具备共同犯罪的行为要件,即使没有亲自实施犯罪行为,仍然可以被认定为共同犯罪。
总之,共同犯罪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人合谋共同实施违法犯罪行为,在犯罪行为中各自扮演不同角色,共同承担犯罪责任。
共同犯罪的关键在于合谋和共同责任,对于每个参与者都需要通过相应的证据来证明其实施犯罪行为的事实和依法进行追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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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任意共犯与必要共犯【知识要点】任意共犯,指一人可以实行的犯罪,由二人以上共同实行的情况。
必要共犯,是指刑法分则明文规定必须由二人以上共同故意实施的犯罪。
对向犯,是指以存在二人以上相互对向的行为为要件的犯罪。
对向犯可分三种情况:一是双方的罪名与法定刑相同,如重婚罪。
二是双方的罪名与法定刑都不同,如贿赂罪中的行贿与受贿。
三是只处罚一方的行为,如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只处罚贩卖者,不处罚购买者;但为了购买而唆使没有犯罪意图的人犯罪,则构成相关犯罪的教唆犯。
注意:对向犯的情形不一定都成立共同犯罪:如果只有一方成立犯罪,就不属于共犯;当双方都成立犯罪时,才成立共犯。
将这种情形认定为共同犯罪的重要影响在于:犯罪分子自首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包括交待同案犯的罪行,故在对向犯双方都成立犯罪的时候,只有交待了对方的行为,才能认定自首。
事后对方再交待该犯罪行为的,属于交待司法机关已经掌握的犯罪事实,不能认定自首。
二、简单共同犯罪与复杂共同犯罪【知识要点】复杂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的共同犯罪存在实行、组织、教唆、帮助等分工。
对这几种共同犯罪人按照其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大小,分别处罚。
简单共同犯罪,又称共同正犯,是指二人以上共同实行犯罪的情况。
简单共犯刑事责任追究原则:部分实行全部责任原则;区别对待原则;罪责自负原则。
【经典考题52】(2002年试卷二第32题)甲、乙共谋伤害丙,进而共同对丙实施伤害行为,导致丙身受一处重伤,但不能查明该重伤由谁的行为引起。
对此,下列哪些说法是错误的?A.由于证据不足,甲、乙均无罪B.由于证据不足,甲、乙成立故意伤害(轻伤)罪的共犯,但都不对丙的重伤负责C.由于证据不足,认定甲、乙成立过失致人重伤罪较为合适D.甲、乙成立故意伤害(重伤)罪的共犯解析:本题主要考核部分实行全部责任的原理。
部分实行全部责任是司法考试中的重要考点,基本上每年的命题都会涉及。
在共同正犯中,由于所有的共同犯罪人都是实行犯,其行为相互联系、相互配合,形成一个有机整体,所以共同犯罪中的因果关系,是讨论作为有机整体的共同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
在共同犯罪中,无论是由所有共同犯罪人的行为还是其中的一部分共同犯罪人的行为导致危害结果,也无论能否查清具体由谁导致,所有的共同犯罪人都要对其承担刑事责任。
这就是部分实行全部责任原则。
1.本案中,甲、乙共谋伤害丙,并且共同对丙实施了伤害行为,甲、乙成立故意伤害罪的共犯。
按照部分实行全部责任,无论重伤结果是甲还是乙导致,也无论能否查清是谁导致的,甲、乙两人都要对对共同犯罪行为导致的结果承担刑事责任,所以甲、乙成立故意伤害(重伤)罪的共犯。
D选项说法正确。
2.ABC三个选项的共同点是都坚持认为“证据不足”,这一说法的前提是被害人“身受一处重伤,但不能查明该重伤由谁的行为引起”,即在证据认定上适用了疑罪从无、疑罪从轻的原则。
但这一原则的应用与共同犯罪中的部分实行全部责任是相互排斥限的,即成立共犯时适用部分实行全部责任,不成立共犯时才分别定罪处罚,在证据和事实的认定上就要坚持存疑时有利于行为人的原则。
所以,在本案中不能适用疑罪从无、疑罪从轻的原则,而应该按照共同犯罪的原则处理。
ABC三选项说法错误。
本题正确答案为ABC.注意部分实行全部责任这一知识点的命题思路包括以下内容:(1)甲、乙二人共同故意杀害丙,甲射出的子弹打死了丙,甲、乙两人的行为与饼的死亡结果之间都有因果关系,两人都成立故意杀人罪(既遂)。
(2)甲、乙二人共同故意伤害丙,不知道谁的行为导致了丙重伤(或者死亡),甲、乙两人的伤害行为与重伤(或者死亡)之间都具有因果关系,两人成立故意伤害罪重伤(或者死亡)。
(3)甲、乙共同故意对丙实施暴力,导致丙死亡,但仅有一个致命伤,查不清是谁导致,而且事后发现甲持杀人故意、乙持伤害故意。
甲、乙在故意伤害罪的范围内成立共犯,甲成立故意杀人罪既遂,乙成立故意伤害(致死)罪。
(4)甲、乙、丙三人共同贪污(或者受贿)100万,甲分得99万,乙分得1万,丙分文未取,三人成立贪污罪(或者受贿罪)的共犯,每人的犯罪数额都为100万。
(5)甲、乙共谋盗窃,甲到里屋盗窃5000元、乙到外屋盗窃1万元,分赃时甲说只盗窃了500元,乙说只盗窃了100元,两人分了600元后离开。
甲、乙两人成立盗窃罪的共犯,盗窃数额都为1.5万元。
(6)甲、乙二人以共同实行抢劫的意思,甲对丙以暴力相威胁,夺走丙身上的现金,其间乙到丙的另一房间取走财物的,都认定为抢劫罪的共犯。
注意几种特殊情形的共犯:1.共谋共同正犯:甲、乙二人共谋杀丙,相约次日晚到丙家共同下手,但届时乙未去,甲一人将丙杀死。
甲、乙二人成立故意杀人罪(既遂)的共犯。
2.附加的共同正犯:为了确保暗杀的成功,10个杀手同时向一名被害人开枪射击,被害人身中数弹,但不能查明哪些杀手射中了被害人。
在这种场合,所有的杀手都是故意杀人罪的共同正犯。
3.择一的共同正犯:多个杀手堵住了被害人房屋的所有出口或者封堵了被害人的所有逃跑线路,即使最终仅由一个杀手杀害了被害人,也应认为所有杀手都是共同正犯。
如果在多个城市分散地理伏一些杀手,被害人出现在哪个城市就由哪个城市的杀手杀害,则只有杀害者是正犯,其他杀手不成立共同正犯。
三、事前通谋的共同犯罪与事前无同谋的共同犯罪【知识要点】(一)事前通谋的共同犯罪,是指在着手实行犯罪之前,各共犯人已经形成共同犯罪故意,就实行犯罪进行了策划和商议。
(二)事前无通谋的共同犯罪,是指在刚着手或实行犯罪的过程中形成共同犯罪故意的情形。
如果在刚着手时形成共同犯罪故意,并共同实施犯罪行为,则各共犯人均应对共同犯罪行为及其结果承担责任。
如果先行为人已实施一部分实行行为,后行为人以共同犯罪的意思参与实行或提供帮助,则叫承继的共同犯罪。
承继的共犯是司法考试中常考的知识点,其要点主要有以下两点:法律敎育网1.当先行为人实施了某犯罪的一部分实行行为之后,后行为人故意参与某犯罪时,成立共同犯罪。
例如,甲已经非法拘禁丙三天,乙从第四天起与甲共同非法拘禁丙的,甲与乙构成非法拘禁罪的共犯。
再如,甲已经向丙实施了欺诈行为,使丙产生了处分财产的认识错误,乙得知真相后参与诈骗,从丙处取得财物时,乙与甲构成诈骗罪的共同犯罪。
注意:除了持续犯,犯罪既遂之后不可能有承继的共犯,可能成立窝藏、包庇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等。
2.后行为人对参与之前的先行为人的行为产生的结果不承担责任。
(1)甲使用暴力抢劫丙,将丙打倒在地,乙此时参与进来帮甲捡起了财物,丙经抢救无效死亡。
事后查明,丙的死亡是甲的暴力造成的。
甲、乙构成抢劫罪承继的共同犯罪,甲构成抢劫罪致人死亡,乙只构成抢劫罪,对丙的死亡结果不承担刑事责任。
(2)甲使用暴力抢劫丙,将丙打倒在地,知情的乙参与进来踢丙心脏一脚,然后捡起财物。
事后查明,丙的死亡是乙踢死的。
乙构成抢劫罪承继的共同犯罪,甲、乙都构成抢劫致人死亡的加重情形。
(3)甲抢劫丙,向丙心脏踢一脚,乙参与进来也向丙心脏踢一脚,后丙死亡。
甲乙构成抢劫罪的承继的共犯。
a.事后查明死亡是由甲的一脚导致的,则甲对死亡结果承担责任,乙不需对死亡结果承担责任。
b.事后查明死亡是由甲、乙共同导致的或者由乙导致的,则甲乙对死亡结果都承担责任。
c.事后无法查明死亡结果是由谁导致的,则只由甲对死亡结果承担责任。
首先,即使查明死亡是乙导致的,乙要承担责任,甲也要对死亡结果承担责任(部分实行全部责任原则);其次,无法查明时,甲对死亡结果负责人(部分实行全部责任原则),但乙不需对死亡结果承担责任(存疑时有利于被告人原则)。
(4)甲乙共同抢劫丙,并同时向丙心脏踢一脚,丙死亡。
即使无法查明死亡由谁造成,甲乙对死亡结果都要承担责任。
【经典考题53】(2007年试卷二第53题)周某为抢劫财物在某昏暗场所将王某打昏。
周某的朋友高某正好经过此地,高某得知真相后应周某的要求提供照明,使周某顺利地将王某钱包拿走。
关于本案,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A.高某与周某构成抢劫罪的共同犯罪B.周某构成抢劫罪,高某构成盗窃罪,属于共同犯罪C.周某是共同犯罪中的主犯D.高某是共同犯罪中的从犯解析:本题考点有两个:承继的共同犯罪的认定以及主犯、从犯的区别。
本案中,周某实施了抢劫的手段行为,高某知道真相以后为周某取得财物的行为提供了帮助,周某、高某成立抢劫罪的共犯,周某属于抢罪的实行犯,高某属于承继的帮助犯,即周某是共同犯罪的主犯、高某是从犯。
ACD三选项说法正确,B选选项说法错误。
注意:如果本案中高某不知道周某抢劫财物,而认为周某只是盗窃王某的财物而提供了帮助的话,按照部分犯罪共同说,则两人在盗窃罪的范围内成立共犯,周某成立抢劫罪,高某成立盗窃罪。
本题正确答案为ACD.【活学活用77】甲单独入室盗窃(既遂)被发现后,为了抗拒抓捕,向被害人腹部猛踢一脚,被害人极力抓捕甲。
经过现场的乙接受甲的援助请求并知道真相后,也向被害人的腹部猛踢一脚,被害人因脾脏破裂流血过多而死亡,但不能查明谁的行为导致其脾脏破裂。
关于本案,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由于乙没有犯盗窃罪,所以甲乙两人不构成抢劫罪共犯,乙成立窝藏罪和故意伤害罪(致死)的想象竞合犯。
B.按照部分实行全部责任,甲的行为成立抢劫致人死亡的加重情形。
C.乙属于承继的共犯,由于对先前行为人导致的加重结果不负责任,而本案证据和事实存在疑问,所以乙对死亡结果不负责任。
D.甲乙两人成立共犯,根据部分实行全部责任,甲乙两人成立抢劫致人死亡。
本题正确答案为BC四、一般共同犯罪与特殊共同犯罪【知识要点】一般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没有组织形式的共同犯罪,包括两种:一是二人以上即可构成,没有组织、没有首要分子、不存在众人可能随时参与状态的共同犯罪;二是由首要分子组织、策划、指挥众人实施的共同犯罪,即聚众共同犯罪特殊共同犯罪,是指指有组织形式的共同犯罪,即集团共同犯罪。
(一)聚众共同犯罪聚众共同犯罪是由首要分子组织、策划、指挥众人所实施的共同犯罪。
聚众犯罪是由首要分子组织策划、聚集纠合多人所实施的犯罪。
聚众犯罪与聚众共同犯罪不是等同的概念,聚众犯罪不一定是共同犯罪。
根据刑法规定,聚众犯罪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是属于共同犯罪的聚众犯罪,如刑法第317条第2款规定的聚众持械劫狱罪。
刑法并不一定处罚所有的参与者,如刑法第292条的聚众斗殴罪。
一类聚众犯罪是否属于共同犯罪,则要依案件的具体情况而定,如刑法第291条规定的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交通秩序罪,只处罚首要分子,而不处罚其他参与人。
附:聚众犯罪的条文归纳在现行刑法典中,共有11个条文规定了聚众犯罪问题,其中有8个是在危害社会管理秩序罪一章中(即289、290、291.292.301.303.309.317条),另外是242条第2款、268条、371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