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如何优化检察权配置
浅谈我国检察权性质及配置
浅谈我国检察权性质及配置[摘要]当前,对检察权的性质学术界有着行政权、司法权说,双重属性说,法律监督权说等观点。
从我国立法实践、政治体制与各国的情况来看,检察权兼具行政权、司法权、法律监督权等多重性质,是一种具有自身独立性的自体性权力即检察权。
当前我国检察权配置存在诸多问题,因此,我们有必要通过优化检察权的纵向和横向配置、强化民事行政监督权、增设民事行政公诉权等措施予以完善。
[关键词]检察权;性质;优化配置检察权是检察机关依法履行的职权,是国家权力的重要组成部分,对维护国家社会政治稳定、保护人民利益具有重要作用。
优化检察权的配置,对于充分发挥检察机关检察职能,强化国家法律监督,保障法律统一正确实施,具有重要意义。
优化检察权的配置,也是以加强权力制约和监督为重点的司法体制改革的主要内容之一。
一、关于我国检察权的性质分析对于检察权的性质在学术界主要有四种观点:①行政权说。
此说认为检察权就是行政权;②司法权说,即认为检察权是具有司法性质的权利,检察官如同法官一样执行司法领域内的权力;③行政、司法双重属性说。
此说认为检察权和检察官兼具行政与司法的双重属性;④法律监督权说。
这种观点认为法律监督才是检察权的本质特点,司法属性和行政属性都只是检察权的局部特征,其依据在于我国《宪法》第一百二十九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
”所以很多人把检察权也称为法律监督权,并且因此提出应当取消检察机关现有的职务犯罪侦查权。
目前,虽然作为一个法律事实,我国检察机关定位于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检察权定位于司法权,已得到宪法之确认。
但笔者认为将检察权定性为具有独立性的自体性权力能更好地反映检察权的属性,也更有利于检察权的优化配置。
首先,我们从检察机关在西方国家机关中的地位看检察权的性质。
现代检察制度确立以来,各国检察机关的设置和职权并不完全相同,这是由各国国情的不同决定的。
现代西方国家的检察制度及其发展,反映了三个基本事实:第一,检察机关具有独立性。
对检察权配置内在要求的初步理解
对检察权配置内在要求的初步理解科学总结和正确阐述检察权配置的内在要求,是研究和解决检察权优化配置问题的理论基础。
符合法律监督性质是检察权配置的根本要求,有效履行职责使命是检察权配置的直接目的,保证接受监督制约是检察权配置必须考虑的控制措施。
检察权的配置是国家立法的结果,也受到检察工作发展的影响。
在我国,配置检察权是国家权力机关的专属权力,是全国人民意志的集中体现,也受到国家机关和社会各界的影响。
检察权配置的内在要求,就是在探索我国检察权演变的历史进程,总结检察权配置经验的基础上,从检察权运行的角度反映检察权优化配置的基本规律。
理解检察权配置的内在要求,才能把握检察权演变的方向,自觉地推动检察权的优化配置。
(一)符合法律监督性质检察权是一种国家职能,是检察机关在国家机构中的角色和分工的体现。
检察权的配置首先必须反映和符合检察机关的性质和定位。
我国《宪法》第129条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
”所谓法律监督,是指为了维护国家法制的统一、尊严和权威,检察机关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通过侦查、公诉、诉讼监督等方式和手段,对法律实施活动进行的具有法律效力的监督。
我国检察权的配置必须符合法律监督性质:首先,各项检察权都具有法律监督性质。
检察权是法律监督的实现方式和途径,从属于法律监督。
因为检察权渊源于国家权力机关的监督权,是由人大监督权派生的一项专门性的法律监督权,这是由检察机关在国家机构中的定位所决定的。
检察权和检察机关都以法律监督为本质属性和基本定位。
其次,只有具有法律监督性质的权力才适合纳入检察权。
对于检察机关来说,并不是拥有的权力越多越大就越好,不具有法律监督性质的权力原则上不应当配置给检察机关。
将不具有法律监督性质的权力纳入检察权,至少有两个消极后果:一是导致权力冲突,影响各项权力的正确行使;二是导致权力滥用和误用,影响检察机关的公信力。
最后,具有法律监督性质的权力并不都归属于检察权。
检察队伍建设方案
检察队伍建设方案随着社会的发展和进步,法治建设也得到了越来越多的重视,而检察队伍作为法治建设的重要力量,更是被寄予了厚望。
然而,当前我国的检察队伍在一些方面仍存在不足,需要加强建设和提升。
本文提出了一系列的建议,以进一步推动我国检察队伍建设。
首先,深化改革是促进检察队伍建设的关键。
改革要以问题为导向,摸清检察队伍内部存在的问题,解放思想,打破陈规陋习。
在制度设计上,要注重激发检察人员的工作热情和创造力,形成竞争激励机制。
此外,对人员配置也需要进行优化,完善选拔机制,确保优秀人才进入检察队伍。
其次,加强队伍的业务培训与学习。
检察工作的特点决定了检察人员需要有深厚的法律知识和业务水平。
因此,必须加强队伍的业务培训与学习。
一方面,建立健全定期培训制度,确保每位检察人员都能定期接受专业培训。
另一方面,要提供丰富多样的学习资源,包括法律案例、经典论著等,帮助检察人员提升专业素养。
第三,加强队伍的理论研究和学术交流。
理论研究是检察队伍建设的重要环节。
通过加强理论研究,可以提高检察人员的综合素质和创新能力。
因此,要鼓励检察人员积极开展理论研究,并为其提供相应的支持和条件。
同时,加强学术交流,促进检察队伍内外的学术互动和合作,推动检察队伍的学术水平得到提升。
第四,加强队伍的法治意识和职业道德建设。
法治意识和职业道德是检察队伍建设的重要基础。
在培养检察人员的同时,要注重培养他们的法治意识,让每位检察人员都能成为法律的忠诚执行者。
此外,要强化职业道德建设,加强培训,确保每位检察人员都能始终保持高尚的职业操守。
最后,加强队伍的组织纪律建设。
组织纪律是保障检察队伍正常运行的重要保障。
要加强队伍纪律建设,强化组织纪律的约束力度,严格执行各项规章制度。
同时,要完善检察队伍的监督机制,加强对队伍的日常管理和考核。
综上所述,检察队伍建设是推动法治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
当前,我国的检察队伍建设还存在一些不足之处,需要深化改革、加强业务培训与学习、推进理论研究和学术交流、加强法治意识和职业道德建设以及加强组织纪律建设。
检察机关抗诉权及其优化配置
明特 色 , 但从现代法 治的要求 以及 司法 实践 中存 在的 问题来看 , 我国检察机关 的抗诉 权配置 并不完 善, 还存 在诸 多
缺 陷 , 必 要进 行 优 化 配 置 。 有
关键 词 : 检察机 关; 抗诉权 ; 优化配置
中 图分 类 号 : 9 1 D 2 文献标识码 : A 文章 编 号 :0 3 - 7 1 2 1 )3 0 7 —0 10 -- 5 (0 2 0 — o 9 6 0
公 诉权 中分 离 出去 , 产 生 专 门 的抗 诉 部 门与 检察 会
机 关其 他 内设 机构 ( 如侦 查 监 督 、 告 申诉 部 门 ) 控 的 交叉 重 叠 , 打乱 人 民检察 院现 有 的机构 设置 。第 三 ,
笔 者无 意否 认抗 诉权 的诉 讼监 督 属性 。抗 诉是 人 民
21 02年 5月
中 州 学 刊
Ac d mi o m ̄ o h n z o a e cJ u fZ o g h u
第 3期 ( 总第 19期 ) 8
Ma 2 2 y, 01 No 3 .
【 学研究 】 法
检察机关抗诉权及 其优化 配置 术
韩 成 军
摘
要: 抗诉权是检察机 关公诉权 的一项 重要权 能, 该项权 力体 现着检察机关对 法院审判 活动 的监督 , 具有 诉讼监
抗诉 权 , 其实 都 属于诉 权 的范 畴 , 二者 最终 都要 体现 在 法庭 审判 中 , 察 官 最 终 都 要 面 对 被 告 人及 其 辩 检
护 律师 , 行使 国家所 赋予 的控诉 权 , 控诉 、 护 、 辩 审判
所 检察 、 职务 犯 罪侦 查等 均是 围绕 法律 监督 展 开 的 ,
浅析监察委员会的权力配置
浅析监察委员会的权力配置摘要:如果权利不明确,权力滥用就可能发生,一旦发生权力滥用,难免会导致腐败。
本文通过分析目前监察委员会的权力配置的情况,发现存在着缺乏独立性、没有完善的运行机制、法治化程度低等问题。
在此基础上,提出了提高监察委员会行使监察权的独立性、对监察委员会权力运行机制进行完善等建议,以有效解决监察委员会权力配置中存在的问题。
关键词:浅析;监察委员会;权力配置2018年3月20日,举行了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以下简称《监察法》),《监察法》,使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的成果进一步巩固,在法治轨道上保证了反腐败工作的规范运行,推进了国家治理体系、治理能力的现代化。
最新成立的监察委员会对五大部门:政府监察厅(局)、预防腐败局,及检察院查处贪污贿赂、失职渎职以及预防职务犯罪等进行了整合,和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共同进行。
这样一来,不仅加强了党的领导,还整合了曾经分派到每个部门的监察力量。
长期以来,全体党员作为党内监督的对象,而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则是行政监察的对象,这两个监督的范围还有很大的盲区,导致大量非政府组织工作人员的监管趋于虚化、弱化。
调整监察委员会的监察对象,能够更为完善我国的监察体系,巩固党内监督的作用一、监察委员会权力配置的现状分析(一)监察委员会权力配置的独立性不足首先,我国对于监督权的规定在宪法中描述的比较少。
它仅仅规定了管理和监督的部门只有国务院以及县级以上的地方人民政府单位。
却没有给单独的监察机关设立、权力和职责。
相较而言,在中国宪法的第91条和第109条中就单独规定了审计机构的设立、职责和权利。
并且,在第109条详细规定:“地方各级审计机关依法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因此,我国宪法中对于审计监督权的具体性和独立性缺少严格的规定。
这一规定的缺少使得监察机关的地位、权威的强度以及独立性的缺少了严谨的决定。
在《宪法》规定中,国务院总理直接领导审计署,而国务院监察部的设立只是为了联系国务委员和国务院秘书长。
如何优化检察权配置
如何优化检察权配置随着社会的进步和法治建设的不断推进,检察机关在保障司法公正、维护社会稳定等方面起着重要的作用。
为了更好地发挥检察权的职能作用,优化检察权配置显得尤为重要。
本文将探讨如何优化检察权配置,从建立健全的机制、加强监督与协作、提升执法能力等方面入手,以期为现实中的检察工作提供参考。
一、建立健全的机制优化检察权配置的第一步是建立健全的机制。
首先,要完善检察人员选拔任用制度,确保选任人员的素质和能力。
其次,应该建立健全的内部激励机制,通过薪酬、职级晋升等激励手段,提高检察人员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此外,还应该加强对检察决定的评估与监督,避免滥用职权和失职渎职的情况发生。
二、加强监督与协作优化检察权配置的第二步是加强监督与协作。
首先,要健全检察人员的监督制度,建立严格的责任追究机制,对滥用职权、违反纪律、侵害公民权益等行为进行打击。
其次,应该加强与公安机关、法院等相关部门的协作,形成合力,共同推进执法工作。
此外,还应该加强对检察机关的外部监督,通过建立投诉渠道和举报机制,接受社会监督与评价,提高工作透明度和公信力。
三、提升执法能力优化检察权配置的第三步是提升执法能力。
首先,要加强检察人员的培训和学习,提高工作水平和业务能力。
其次,应该加强对法律法规的研究和解读,及时了解最新的法律动态,保持良好的法律素养。
此外,还应该运用现代科技手段,提升执法效率,比如建立信息化平台,实现信息共享和快速办案。
四、加强社会宣传与教育优化检察权配置的第四步是加强社会宣传与教育。
通过广泛开展宣传活动,提高公众对检察工作的认知和理解。
同时,要开展法制教育,加强公民的法律意识和诚信意识。
通过增加公众的参与度,推动社会各界共同参与到检察工作中,形成社会共治的局面。
总结起来,优化检察权配置是一个系统工程,需要从多个方面入手。
通过建立健全的机制、加强监督与协作、提升执法能力以及加强社会宣传与教育等方式,可以不断提高检察工作的质量和效果。
优化职权配置:我国司法体制改革的重任
优化职权配置:我国司法体制改革的重任作者:李正新《光明日报》(2016年05月29日06版)司法体制是社会治理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国家根据社会治理的需要,为确保法律的正确实施而形成的有机统一的组织体系、制度体系,是国家法律制度、政治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
司法体制的形成离不开国家的历史传统、文化信仰、政治诉求等,它是一个动态的平衡体,好的司法体制总是在不断改革中发展完善的。
司法体制改革是国家为了进一步完善社会治理体系,对现有司法组织体系和制度体系进行改进和完善的社会实践活动。
即国家从社会对司法的现实需求出发,以实现司法公正、高效为目标,以实现社会公平、正义为根本,以优化司法职权配置为重点,着力解决影响司法体制、机制建设中存在的各种矛盾,加快权威、公正、高效司法制度的建构。
当前,我国社会正在经历着深刻变革和巨大转型,司法体制也将面临一系列的改革。
从外部看,长期以来形成的依附于地方的司法人事管理与财物保障体制尚未完全破除,新的体制机制尚未有效建立。
从内部看,公检法的司法职权配置存在一定的交叉重叠,多头司法等问题在一定范围内存在;不同层级的司法机关行政隶属色彩深厚,等等。
这些问题的存在,显然不利于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深入推进,司法体制改革就是要直面和破解这些难题。
到目前为止,我国先后进行了三轮司法体制改革,这些改革层层推进、环环相扣,成效显著,充分体现了“加快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的司法体制改革目标要求。
但司法体制改革是一个复杂的系统工程,它涉及社会的方方面面,涉及所有的司法机构,不可能一蹴而就。
现阶段,我国仍存在司法机关职权不明确、办案互相推诿、司法不公平、执法效率低等一些不尽如人意的地方,其中最为关键的就是没有解决好司法职权配置的问题。
强调优化司法职权配置一直是我国司法体制改革的重点,也一直为我们党高度重视。
党的十七大报告提出,要“深化司法体制改革,优化司法职权配置,规范司法行为,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保证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依法独立公正地行使审判权、检察权”。
检察改革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检察改革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问题:
1. 检察机关权力过大,缺乏监督和制衡,容易出现滥用职权、侵犯公
民权利等问题;
2. 检察机关人力资源短缺,司法能力和专业素质参差不齐,制约检察
工作质量和效率;
3. 检察与其他司法机关的协作不够,案件办理效率低,处理过程中存
在信息沟通不畅、指责相互扯皮等问题;
4. 科技手段应用不足,信息化程度低,落后于社会发展的要求。
建议:
1. 严格规范检察机关权力,建立健全监督和制衡机制,防止滥用职权,确保公民权利不被侵犯;
2. 加大人才引进和培养力度,提高全员素质和专业水平,增强司法能
力和办案效率;
3. 加强对协作机制的建设,明确各方职责和权力,加强信息共享和沟
通合作,提高案件处理效率和质量;
4. 推进信息化建设,注重信息化技术的应用,优化办案流程,提高办
案效率,满足社会发展的需要。
上下级检察机关间检察业务职杈优化配置探讨
察机 关 作 为统 一 的 整体 执 行 检察 职 能 。
检察一体化作 为检察机关的一项重要组 织原则 , 虽 然 在 我 国 目前 尚不 是 一 个 正 式 的立 法 上 的 表 述 . 但 我 国法 律 对 其 核 心 内容 已有 所 规 定 , 《 法 》 1 2 如 宪 第 3、 1 3条 、 人 民检 察 院 组织 法 》 3条 和 第 1 3 《 第 0条 、 检 察 《
上 下 级 检 察 机 关 间 检 察 业 务 职 杈 优 化 配. 探讨 置
文 天 津 市 人 民检 察 院 第 一 分 院 课 题 组 ◎
检
察 职权 的优 化 配置 , 指 在 现有 宪 政 框 架 内 , 是 根 据 司 法规 律 和 实践 的要 求 ,重组 或 微 调 各 项 检
一
与 同梯 次 的省 、 自治 区分 院相 比 . 辖 市分 院有 其 直 定 的特 殊性 。其 一 , 据 法律 规 定 , 方 各级 人 民检 根 地 察 院对 本 级人 民代 表 大 会 和 本级 人 民代 表 大会 常务 委
员 会 负 责 并报 告 工 作 。由 于 直辖 市 在 行 政 设 置 上 的特 殊 性 而 导 致在 机 构 的级 别 属性 上 ,分 院没 有 单 独 的一
地 方 各级 人 民检 察 院 和专 门人 民检 察 院 的 工 作 ,上级 人 民检 察 院领 导 下级 人 民 检察 院 的 工 作 ” “ 方 各 级 ,地 人 民检察 院对 产 生 它 的 国家 权 力机 关 和上 级 人 民 检察 院负 责 ” 。
我 国检 察 机 关 是法 律 监 督 机 关 ,检 察 权 是 法 律监
一
、
坚持 检 察一 体 化原 则
体 化 正 逐 步从 理 念 转 化 为 现 实 的操 作 ,各 级 检察 机
人民检察院组织法修改背景下民行检察监督职能之优化配置——兼论构建检察权一般监督机制的必要性
我国传统上属于大陆法系国家 , 检察机关是国家
改, 进 一 步 拓 展 了监 督 范 围 , 丰富了监督手段 , 为 民 的法 律 监督 机 关 。 一般认为 , 现行 的 民事 检 察 监督 制 事 检 察 监 督 的发 展 提 供 了广 阔 的 空 间 。 在 人 民检 察 度起 源 于前 苏 联 的 总检 察 长 制度 , 该 制 度规 定 , 苏 联 院 组 织 法 的修 改 再 次 被 提 上 议 事 1 3程 的 背 景 下 , 如 总检 察长 对在 民事诉 讼 中是 否准 确执行 苏联 、 各加 盟 何 将 民行 检 察 监 督 职 能 写入 人 民 检 察 院 组 织 法 , 并 共 和 国和 自治 共和 国的法律 实行 监督 。 如果 总检察 长 在 实 践 中进 一 步 进 行 优 化 配 置 , 是 当前 亟需 解 决 的 认为保护 国家利益或社会利益, 或保护公民合法权益
作者简介 : 高文军( 1 9 6 6 一 ) , 男, 山东 临朐人 , 山东 省青州市人 民检察院院党组 书记 、 检察长 , 硕士研究生。
7 7
2 0 1 3 年第 5期
高文军 , 杨保森 , 刘来艳 : 人 民检察院组织法修改背景下 民行检察监督职能之优化配置
行 政诉讼 法的 即将修 改 , 民行检 察监督 职 能将 更加 完善 。 如何 使 “ 纸 面上 的监督 权 力” 转化 为 司法 实践 中可供
操 作 的 实际职 能 , 还 需要在 将 来的检 察 院组 织法 中对这 项权 能进 行优 化 配置 , 使 其 充分发挥 应有 的作 用 。
关键词 : 民行检 察 ; 优 化 配置 ; 一般监 督 ; 组 织法 中 图分 类 号 : D 9 1 6 . 3 文献 标 志码 : A 文章编 号 : 1 0 0 9 — 2 0 8 0 ( 2 0 1 3 ) 0 5 — 0 0 7 7 — 0 4
优化司法职权配置措施
优化司法职权配置措施随着社会的发展和进步,司法职权的配置也需要不断进行优化和改进,以提高司法效率和公正性。
本文将探讨优化司法职权配置的措施和方法。
一、完善司法机构设置司法机构是司法职权的执行主体,其设置合理与否直接影响司法工作的效率和质量。
因此,完善司法机构设置是优化司法职权配置的首要任务。
应加强中级法院和基层法院的建设。
中级法院应设立在每个地区,以便更好地履行对下级法院的监督职责。
同时,基层法院也应根据地区人口和案件负荷情况进行合理设置,以便更好地服务于群众。
应加强对特殊领域的专门法院的建设。
例如,知识产权法院、环境资源法院等,这些专门法院可以更好地适应特殊领域的司法需求,提高司法效率和专业化水平。
应加强对地方性法规制定机构的建设。
地方性法规对于维护地方社会秩序和发展具有重要作用,因此,应建立健全地方性法规制定机构,加强对地方性法规的审核和监督,确保其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
二、健全司法人员队伍建设司法人员是司法职权的执法者,其素质和能力直接关系到司法工作的质量和效果。
因此,健全司法人员队伍建设是优化司法职权配置的关键。
应加强司法人员的培训和教育。
通过开展各类培训和学习活动,提高司法人员的专业知识和实践能力,增强其对司法职权执行的理解和把握能力,以更好地履行职责。
应改革司法人员的考核和晋升机制。
建立科学合理的考核评价体系,以能力和业绩为导向,激励司法人员积极向上,提高工作积极性和主动性。
应加强司法人员的交流和合作。
通过组织司法人员之间的交流和合作活动,促进经验和信息的共享,提高司法工作的协调性和一致性。
三、推进信息化建设信息化建设是优化司法职权配置的重要手段和途径。
通过推进信息化建设,可以提高司法工作的效率,减少人为错误和疏漏。
应建立健全司法信息化系统。
通过建设完善的法律数据库和案例检索系统,提供全面、准确的法律信息和判例指引,为司法人员提供便捷的查询和参考工具,提高司法决策的科学性和准确性。
应推进电子诉讼系统的建设。
检察监督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检察监督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检察监督存在的问题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职权过度集中。
当前的检察监督体制中,权力过度集中在检察院的高层领导手中,地方检察院的监督力度较弱,容易导致监督不到位。
2.监督手段和方法单一。
目前的监督手段主要是法律手段,缺乏其他形式的监督手段,比如公众参与、媒体监督等,使得监督手段较为单一,容易形成“一言堂”。
3.监督效果不明显。
由于一些原因,检察监督在一些重要的案件中监督不力,导致监督效果不明显,不能很好地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
对于上述问题,可以采取以下对策:
1.改革监督体制。
建立健全地方检察院的监督机制,实现权力分散和监督的全覆盖,确保监督力度得以加强。
2.多元化监督手段。
除了法律手段外,应该加强其他形式的监督手段,比如建立公众参与机制、加强外部媒体监督等,实现监督方式的多元化。
3.加强内外部合作。
检察机关应与其他相关机构进行合作,共同参与监督工作,提高监督效果。
同时,加强内部监督机制建设,确保内部监督的有效性。
4.加强监督能力建设。
加强对检察监督人员的培训和教育,提
高其监督能力和水平。
同时,建立监督评估机制,对监督工作进行评估和改进,提高监督效果。
总之,改革检察监督体制、多元化监督手段、加强内外部合作以及加强监督能力建设,是解决检察监督存在问题的关键对策。
浅析我国职务犯罪侦查权优化配置
系。 宪法确 定 的检察机 关 的这种领 导体制 是科学 的 , 由于相 关 但 的具 体制度 安排的不 合理 , 造成这 一领导体 制在实 践中不 能落实 到位 , 察机关 人事管 理权 的缺 失直接影 响到职务犯 罪侦 查权的 检 2 国家机 关工作人 员的渎职犯 罪 、 . 国家机关工 作人员利 用职 独立 行使 。 其次 , 上级检察 机关对 下级检察机 关的业务领 导缺乏 制度保 权实施 的侵犯公 民人身权 利和 民主 权利 的犯罪案件 , 由检 察机关 的反渎 职侵 权局负 责侦 查。渎职 犯罪 案件 是指 《 法》 刑 分则 第九 障 。从实 践来看 , 目前上 级检 察机关主要 通过 统计报 表 、 法律 文 章规 定的 3 5种渎职 犯罪 , 包括 滥用 职权 、 忽职 守、 玩 徇私舞 弊和 书备 案、 查研 究 以及下级检 察机关的书面 报告等途 径来 掌握下 调 泄露 国家秘 密 四类犯 罪案件 。侵 权类 犯罪案 件 是指 由国家 机关 级 检察机 关的 工作情 况 。 对下级检 察机 关的业 务领 导, 主要 采用 督 目标 考核等 方式 。 实践证 明 , 仅依 靠这些 仅 工作 人员侵 犯公 民人身权 利和 民主权 利 的犯罪 案件 , 7种 , 共 分 宏 观指 导、 办案件 、 既不 能保证上 级检察 机关全面掌握 下级检察 机关 的工作情 别为 : 法拘禁 罪, 非 非法搜 查罪 , 讯逼供 罪, 刑 暴力 取证罪 , 虐待被 方 式 , 况, 更不能 充分保证 上级检 察机关对下 级检察机 关实行有 效的工 监管 人罪 , 复 陷害罪 , 坏选 举罪 。 报 破 3 国家工作人 员利 用职权 实施 的其 他重大 的犯罪 案件 , . 根据 作 领 导。 最 后 , 察机关 的经 费保障也缺 乏独 立性 。当前 , 察机 关 检 检 案件 性质 由相应各部 门侦 查 。这 类 犯罪 如果需 要检 察机 关直接 上级检察 机关 的拨 受理 的 , 需经 省级 以上检 察机关 决定 , 可 以由检 察机关 立案侦 的经 费基 本上都 是由 同级政 府财政 部门供给 , 才 款 很 少, 国法 律对地 方财 政每年 拨给检 察机关 的经 费项 目、 我 标 查。 准 等 等, 未做 出 明确 规定 。地方政 府控制 了检 察机 关的经 费 , 都 此外 , 检察机 关 内部的监所 检察 部 门、 民事行 政检察 部 门以 及控 告 申诉 检察部 门也享有 一定的职 务犯罪侦 查职 能 , 主要 是对 检察 机关 的职 务犯罪 侦查 权的 行使也 在一定 程度 上受 到地方 政 这些 部 门在其检察监 督工作 中发现 的监所部 门发生 的职务犯罪 、 府 的影响 。 2侦 查部 门多头 设置 , 查力量 分散 。 . 侦 目前在 我 国检察机 关 民事行政 审 判中法官 的职 务犯罪 等案件 进行 侦 查。 内部 行使 职 务犯罪 侦查权 的主 要是 反贪污 贿赂部 门和 反渎职 侵 二 、 国职 务犯 罪侦查 权配 置的现 实 困境 我 权 部 门, 且是 从中央 到基层 , 层设 置。最 高人 民检 察 院设有 而 层 ( ) 国职务犯 罪侦 查权 的横 向配置 一 我 省级检 察院 、 分州 市检 察院 我 国的职 务犯罪侦 查权 配置于 各级人 民检察 院, 检察机 关即 反贪 污贿 赂总 局和渎 职侵权 检察 厅: 区基 层检 察院 分别 设有 反贪 污贿赂 局和反 渎职侵 权局 。 只 为职 务犯 罪侦查 机关 。检察 机关 的 设置在我 国 国家机 构 中属 于 和 县 、 如重 庆市检 察院 , 这两 个部 门是合 为一 体的 。 与行政 平 行的模式 , 有独 立的 系统 , 并对 产生它 的 国家权 力机关 是 在个 别检察 院 , 各级检 察院 的反 贪污 贿赂 部门和 反滨职侵 权 部门分别 负 责各 自 负责 , 受其监 督 。 检察 机关相 对独 立的 、 方面 , 察机关接 受上级 院的领 导, 检 主要 体现在业 务方面 , 管 辖范 围 内的职务 犯罪案 件的侦 查工作 。 分 限 其依据 除 了《 法》 《 民检察 院组织法》 , 有《 宪 和 人 外 还 刑事诉 讼法》 小而全 的侦 查机构 设置 , 散 了检 察机关 的以 务犯罪侦 查权 ,
四大检察力量不均衡 整改措施
四大检察力量不均衡整改措施
四大检察力量通常指的是检察机关内部的侦查监督、公诉、法律监督和案件管理等职能。
如果存在不均衡的问题,整改措施可能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优化资源配置:对现有的人力、物力资源进行合理分配,确保各个检察职能都能得到足够的支持和资源。
2. 加强培训和人才引进:通过专业培训和引进专业人才,提升各个检察职能的专业能力和工作效率。
3. 制定明确的工作指标:为每个检察职能设定明确的工作目标和评价标准,确保工作的量化和可评估性。
4. 加强内部协调机制:建立和完善内部协调机制,促进各个检察职能之间的信息共享和协同工作。
5. 强化案件管理:通过案件管理系统的建设和优化,提高案件处理的效率和质量,确保各个检察职能在案件管理上的均衡发展。
6. 提升法律监督效能:加强对侦查活动的法律监督,确保侦查活动的合法性和有效性,防止滥用职权和违法行为。
7. 完善考核激励机制:建立公正合理的考核激励机制,对于表现优秀的个人或团队给予奖励,激发工作积极性。
8. 增加公众参与和透明度:提高检察工作的透明度,让公众能够更好地了解和监督检察工作,增强公众对检察机关的信任。
9. 定期进行自我评估和外部审计:定期对检察工作进行自我评估,并邀请外部专家进行审计,以发现问题并进行改进。
10. 加强与其他司法机关的协作:与法院、公安等其他司法机关建立良好的协作关系,共同维护司法公正和法治秩序。
通过上述措施的实施,可以逐步解决四大检察力量不均衡的问题,提升检察机关的整体工作效能和社会公信力。
优化检察机关职权配置研究(最新)
优化检察机关职权配置研究(最新)功能与结构理论是研究事物特征的基本方法,对检察权功能的分析,能够明确检察权对社会整体所发挥的作用;从检察权与检察职权概念的辨析可以看出,检察权的结构外化于检察职权的制度设计,即各种检察职权的形式及其配置,因而,检察权功能对优化检察职权配置具有重要的指导作用。
一、检察权的功能与结构功能与结构是唯物辩证法中一组对应的范畴,结构是表征事物内各要素的组合方式、结合方式的范畴;功能是事物作用于他物的能力,即系统作用于环境的能力。
从另一个角度看,“所谓结构,是从系统的内部描述系统的整体性质,所谓功能,是从系统的外部描述系统的整体性质,”结构和功能的关系是对立统一的关系,事物的结构决定功能,功能反作用于结构。
从社会学领域来看,结构决定功能是指事物的结构决定着事物功能的发挥程度,功能反作用于结构主要体现在功能指导着结构的构建,即正是基于结构的决定作用,要想使制度设计的功能得到发挥,必须在功能的指导下设计事物的结构,使结构向更有序的方向发展,符合事物功能的需要。
在我国权力结构体系中,检察权的基本功能是维护国家法制的统一,这是根据我国“议行合一”宪政体制的需要预先设计的,这一功能能够得到发挥,取决于检察权结构的制度设计。
反过来思考,我们就认为,检察权的结构要在检察权功能的指导下进行构建,才能够确保检察权功能的实现。
检察权与检察职权是两个相互联系又有区别的概念。
首先,二者内涵不同。
根据我国的政体结构,检察权是国家权力的组成部分,是一项独立的国家权力,作为一项国家治权,具有抽象性和概括性,宪法从宪政层面确定了其根本属性,说明了其宪法地位;检察职权是检察机关依法拥有的实施国家法律监督活动的资格,是检察机关为了履行其职能,在其职责范围内依法具体行使的权力,范围由各种具体法律加以规定,解决的是检察权在各种诉讼活动和非诉讼活动中如何行使权力的问题,它既是因职务上的需要被赋予的从事某种行为的权力,同时又是因职务上的原因必须承担的责任。
检察职权的合理区分和内部优化配置
一
般 而 言 , 代刑 事 诉 讼程 序 是 同 时沿 着 两条 现
既相互 独立 又 相互 联 系 的 主线 而 展 开 的 , 分别 体现 了现代 刑事 诉讼 的两 种价 值追 求 。
一
使 的形态 上来 看 , 像 是 监督 的职 能 。批 捕 权 在 国 更 外 称 之为 羁 押 权 的 审查 , 一 种 司 法 审 查 的权 力 。 是
统 一而 实施 的重 大犯 罪案 件 , 行使 检察 权 。( ) 于 2对
直 接受 理 的刑 事案件 , 进行 侦查 。( ) 3 对于 公安机 关
侦查 的案件 , 进行 审查 , 决定 是 否 逮捕 、 起诉 或 者 不
起 诉 ; 于公 安 机 关 的 侦查 活 动 是 否 合 法 , 行 监 对 实
迄 今 仍无 定 论 。 _ ”2
由 此 可 知 , 于 我 国 检 察 权 的 性 质 问 题 , 想 对 要
根据 我 国《 民检察 院组 织 法 》 5条 的 规定 , 人 第 检察 权 的具体 内容是 明确 的 , 包括 : 1 对 于叛 国案 、 () 分裂
国家 案 以及 严重 破 坏 国家 的 政 策 、 法律 、 法令 、 令 政
一
、
检 察 机 关 职 权 的 一 般 构 成
虽 然 学界 对 于 检察 权 的性 质存 在 诸 多争 议 , 但
优化机构设置,促进检察工作新发展
待遇 外 ,其 内设 机构 一 般仅 享有 同级政府 一个 普通 职 能局 的地 督 的核 心职 能 , 也不利 于检 察 宣传 。 当前 , 百姓对 检察 机关 的 老
位 , 至还 不 如 们 的机 构设 置 、 能划 分过 于细化 有一定 这 职
的关系 。 二 、 察机 关机构 设 置应 遵循 的 原则 检
( ) 置 不统 一 , 利于检 察机 关规 范化建 设 二 设 不 就全 国范 围而 言 , 察机 关 内设 机构 设置是 混乱 的 , 现在 检 表 两方 面 : 是机 构 设置 不统 一 。最突 出 的是预 防部 门, 一 有些 检 察
( ) 法 设 置 原 则 一 依
人 民检 察 院 内设机 构 的设置 必须 依据 《 民检察 院组织 法》 人
副处 级 。 些机 构 设置 混乱 的 问题 , 这 既不利 于检察 机关 的规 范 化 及 相 关法 律规 定 。但现 行 检 察院 组织 法对 检 察机关 机构 设置 的 已不 能适 应 当前检 察工 作 发展 的需 要 , 重新修 订 。 应 同时 , 建设 , 也不 利于 上下 级之 间开展 工作 , 甚至有 损检察 机关 的形象 。 规 定 ,
公益 诉讼 权 、 一般 法律监 督权等 , 可 关 管辖 。其 次 , “ 像 民事行 政检 察科 ” 如果从字 面 上理解 , 行外 人 存争 议 的职 权如违 宪 审查权 、
可 能会认 为检察 机 关可 以对 民事纠 纷和行 政行 为行 使检 察权 , 而
暂不 予考 虑 。
( ) 业 化 原 则 二 职
以上机 构设 置 存在 的 问题 ,从整 体上 制约 了检 察工 作的发
院 比如广州 市两 级检 察 院将其 归入 反贪 污贿赂 局 , 有些 检 察院包 展 。因此 , 察机 构 改革应 作 为今 后 司法改 革 的重要 内容 , 检 以更 括高 检 院、 东省 检 察院则 将其 并列 于其 他业 务部 门 。 广 二是 级 别 好 的保 证法 律监 督职 能 的发挥 。 者认 为 , 察机 关重新 设置科 笔 检 不统 一 。有 些 省份 的地 级市 检 察 院和 县 级检 察院 其 内设机 构 为 同级 政府 的副 局级 , 些则 不是 , 有 比如 广东 省 的地 级市 检 察院其 内设 机构 为正科 级 , 有 些省份 的地级 市检 察院其 内设机 构则 为 而 学合 理的 内设机 构 , 应当遵 循 以下 几 个原 则 :
检察权配置的现状分析
和程 序 不 够 明确 。2例 如 , 立 案 监 督 方 面 , 国 _ 在 我
《 刑事诉 讼法 》 8 第 7条 规定 了检察 机 关 对公 安 部 门
收 稿 日期 :0 0— 7—1 21 0 1
作者简介 : 张昱 泉( 94一) 男 , 18 , 浙江省杭 州市西湖 区人 民检察院助理检察员 。
21 0 0年 9月
山 西 省政 法管 理 干 部 学 院学 报
J u a f h n iP l isa d L w I si t o miit t r o r lo a x o i c n a n t u e frAd n sr os n S t t a
Se ., 01 pt 2 0 Vo . No. 123 3
在 具体 的法律 规范 中却 只规定 了对死 刑执 行进行 临
场 监督 和对 刑 罚 执 行 变 更 的 监 督 , 财 产 刑 ( 金 对 罚 和没收 财产 ) 剥 夺 政 治权 利 ( 驱 逐 出境 ) 自由 、 及 和
刑 中在社 会 上执行 的刑 罚 ( 管制 、 刑 、 缓 暂予 监 外 执
存 在不 尽如人 意 的地 方 , 最 大 的 问题 就 是 法律 对 而 检 察权 监督 范 围和 内容 的 规定 不 够 清 晰 , 监督 方 式
或 者违 法行 为人是 否 受 到 责任 追 究 , 际上 取 决 于 实
被 监督 机关 是否接 受监督 。如 果对 方拒不 接受 和纠 正, 检察 机关 也没 有进 一 步 的纠正 手 段 和后 续 处 理 措 施 。这种 把 监 督 效 果 完 全 建 立 在监 督 对 象 自觉 性、 自发性上 的监督 方 式 , 显然 缺乏 应有 的刚性 和实 效, 以致 检 察 机 关 的监 督 职 能 处 于 尴 尬 的境 地 。 例
司法工作总结:优化司法资源配置,提升人民满意度
司法工作总结:优化司法资源配置,提升人民满意度提升人民满意度2023年,司法改革进入新的阶段,我们迎来了一个更加高效、公正的司法体系。
经过多年的努力,各级法院以及相关部门在优化司法资源配置,提升人民满意度方面取得了显著成果。
本文将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总结。
一、推动智能化技术在司法工作中的应用随着科技的迅速发展,智能化技术在司法工作中的应用已经取得了可喜的进展。
在2023年,各级法院普遍采用了先进的司法信息化系统,实现了案件信息的全程电子化管理。
通过这一系统,法院可以更加高效地安排庭审时间,减少办案时间,提高办案效率。
此外,智能化技术还能在司法裁判中提供辅助决策,以减少人为失误和主观因素的影响,从而提高司法公正性。
二、深化司法改革,优化人力资源配置司法改革是提升司法效能和人民满意度的重要保障。
在过去的几年里,我们对司法体制进行了深化改革,优化了人力资源配置。
一方面,通过改革和创新,我们扩大了法院的职权,提高了审判人员的数量,为人民提供更加便利、高效的司法服务。
另一方面,我们积极推动司法改革,改进了法官和检察官的选聘标准,确保了人才的优化配置。
这些改革为司法工作提供了更加充足和优质的人力资源,有效推进了案件的审理和审判。
三、加强司法公正,保障公平正义司法公正是法治社会的重要基石,关系到人民的切身利益。
2023年,我们在司法公正方面取得了显著进展。
我们加强了对法官和检察官的职业道德和执业素养培养,确保他们在办案过程中遵守职业操守,坚守法律原则。
我们加大了对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打造了更加坚实的司法打击力量,有效维护了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
此外,我们还积极推动公平审判,提升了审判质量和效率,确保每个案件都能得到公正的审判。
四、加强与社会各界的沟通与合作,提升人民满意度司法工作的本质是为人民服务,人民的满意度是衡量司法工作成效的重要标准。
2023年,我们积极加强与社会各界的沟通与合作,搭建了各种平台,促进了人民对司法工作的参与和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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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如何优化检察权配置杨敏我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
”这就明确了我国检察机关的宪法地位,即法律监督机关。
对检察机关的宪法定位及其理解,将决定检察权(法律监督权)的内容和配置,而如何进行检察权的优化配置,使法律监督权按照法定的原则和规范运作,保持整个法律监督体系最优化和动态平衡,是检察工作面临的难题,我国检察权的配置在理论上还有争议,在立法上也存在许多不足,这些都在一定程度上抑制了检察职能的有效发挥。
本文拟从我国检察权的配置现状、检察权配置存在的弊端及优化检察权配置的几点建议等几个方面谈一些个人粗浅的看法。
一、我国检察权的配置现状一般而言,我国检察权的配置,包括不同级别检察院之间的权力配置、检察院内设机构之间的权力配置和检察人员之间的权力配置。
从检察权权能划分来看,检察机关行使的检察权主要包括:对职务犯罪进行立案侦查的权力;对各类案件批准和决定逮捕权;对刑事案件提起公诉的权力;对刑事诉讼、民事审判活动和行政诉讼监督权、控告申诉权等。
这些职权分别由反贪(渎检)、侦查监督、公诉、民行、控申等部门行使;从检察权运行程序来划分,检察权可分为诉讼检察权和非诉讼检察权。
所谓诉讼检察权是指侦查机关立案侦查进入刑事诉讼程序后,检察机关对一切执法活动、审判机关诉讼活动、裁判执法活动监督的监督;而非诉讼检察权则是指对诉讼程序以外司法行政、司法执法活动(如强制收容、教育、戒毒等)的监督,当然也包括对特定主体群(主要指国家工作人员)违法犯罪预防等专项检察职能。
综上所述,我国检察机关的检察权配置基本上涵盖了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检察权的全部内容,初步形成了一个分工相对明确、上下统一协调的运行机制,规范了上下级之间的领导关系体制,并能够在执法过程中,基本上实现独立行使检察权。
二、我国检察权配置的弊端及其影响因素(一)行政化管理模式制约检察权的优化配置,影响检察权的独立行使。
目前,我国的检察机关是在地方党政机关和上级检察机关的双重领导下开展工作的,在这种双重领导体制下,上级院只能对下级院进行业务上的领导,而人事权和财权受制于地方党政机关,检察机关自己不能按照需要和要求自行招录人员,也无权决定检察人员的工资标准和福利待遇,检察人员的职务职级晋升更由有关人事管理部门进行考核和决定。
这种处处受制于行政机关的状况,使检察机关的内部管理呈现出浓厚的行政化色彩,检察机关的独立性和法律监督的公正性难免要打折扣,有的地方领导随意摊派工作任务,甚至干涉检察院的业务工作,制约了检察权的依法独立行使,严重影响了检察权的内部配置和运作,使任何优化检察权配置的构想都难以实现。
(二)检察权能划分不科学,缺乏整体规划性,限制了检察权整体效能的发挥。
1、检察权配置上过于强调业务归口管理,分散了检察权。
现行的检察体制上,侦查权的行使主要集中在自侦部门,审查逮捕和提起公诉在刑检部门,对公安机关的监督主要由侦查监督部门行使,民事行政诉讼活动的监督由民行部门行使,这在某种程度上削弱了检察权的威力,分散了检察权,也人为地增大了诉讼成本投入。
例如,检察机关对公安机关执法行为的监督,主要体现在侦查监督部门的立案监督和反渎职侵权部门查办职务犯罪上。
但是,在实际工作中,反渎职侵权部门与侦查监督部门的联系和配合存在不足。
侦查监督部门在行使立案监督职能时,会对一些刑事案件的执法行为进行监督,主要表现在应当立案的而不立案、不应当立案的而立案。
而这些不正常的案件中,往往隐藏着枉法办案的一些情况,可是却没有依法得到查处,立案监督工作也仅仅停留在监督公安机关立案或不立案上。
2、存在部分领域检察权配置不到位的现象,削弱了检察权。
从现行法律中有关检察权的规定来看,现行的人民检察院组织法削弱了检察权的一些基本内容。
表现在:对涉及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重大民事案件,没有明确规定检察机关参与民事、行政诉讼的权力。
虽然在民事诉讼法及行政诉讼法中写进了检察机关对民事、行政案件具有事后抗诉权等程序性条款,但由于没有明确的实体性职权条款,加之民事、行政检察监督的规定过于模糊,可操作性差,导致人民检察院对民事行政司法的参与及监督工作难以开展。
(三)法律授权的监督手段不能适应法律监督的需要,影响检察权的有效运行。
1、立案监督权软弱无力,监督工作难以到位。
《刑事诉讼法》中虽然规定了公安机关必须接受检察机关的立案监督,如第八十七条规定人民检察院有“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理由”和“通知公安机关立案,公安机关接到通知后应当立案”的职权,但公安机关如果坚持不说明立案理由或者以虚假理由、不充分理由加以长期搁置、立而不侦、拖延立案时间,检察机关在法律程序上就没有进一步的措施了。
这种监督方式的效果,在实践中几乎完全取决于公安机关对立案监督的认可程度。
2、审查批捕监督权缺乏权威性,监督工作苍白无力。
一是对公安机关随意变更检察机关批准逮捕或不批准逮捕决定的行为没有监督措施。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134条规定,公安机关在对批捕的犯罪嫌疑人变更强制措施时,应当通知原批捕的人民检察院。
但在实践中,经常出现将逮捕变更为取保候审后不通知或不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的情况。
二是对公安机关不切实执行检察机关不批准逮捕决定的行为没有制止手段。
实践中,公安机关对不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准备作劳动教养、治安处罚的,往往不会立即释放,而是继续关押在看守所直至行政处理决定作出。
针对这些情况,检察机关虽然可以提出纠正意见,但至于公安机关是否纠正,也缺乏后续手段。
3、刑事审判监督权有弱化的趋势,难以纠正。
在刑事诉讼中,检察机关对审判活动中违反诉讼程序的情况,有权向法院提出纠正意见,并对确有错误的判决、裁定有提起抗诉的权力。
但是纠正违法通知在实践中效果微弱,抗诉也只是启动程序,最后的决定权仍在法院,而多层级的反复抗诉又带来司法资源的浪费和诉讼效率迟延,不利于化解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和谐。
(四)检察机关内设机构不合理,人员分类不明确,影响检察权的有效运行。
一是检察机关内设机构业务部门仍然按照诉讼环节和受案范围进行设置,科室之间关系没有理顺,分工过细,环节过多,职能交叉而又重叠,不利于检察工作高效运转。
如对于职务犯罪预防机构,有的检察院将之作为反贪局的内设科室,有的则将其并列于其他业务部门。
机构设置上的这种混乱,既不利于上下级之间开展工作,也有损检察机关的形象;行政部门过多、行政人员的比例过高的现象也不容忽视。
在人员配置不变的情况下,提升了党政和服务的功能之后,相对而言就削弱、降低了业务属性和司法职能。
二是检察院内部由检察官、司法行政人员、书记员和法警组成,除行使检察权的检察长外,还有一些不行使检察权的司法行政人员,也具有检察官职位。
对于所有人员不加区分地都统一采用行政化模式进行管理,没有建立检察官的分类管理制度,不符合检察官的养成规律,影响了检察权的优化配置,妨碍了检察官素质的提高和办案效率。
三、关于优化检察权配置几点建议(一)改革现行人事管理体制和司法经费管理体制,确保检察权独立行使。
现行检察机关行政化管理模式对检察工作的制约日益明显,要实现检察权的优化配置,确保检察权的独立行使,就必须改革检察机关现行的行政化管理模式,但在目前的体制下,检察机关完全独立的垂直管理是不现实的(如果能当然最好),但财政经费权和重要人事权一定要独立,这是检察权独立行使的基本保障因素。
一是在经费管理体制方面,要实行司法经费单列,由地方各级检察院编制预算,逐级上报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核查后编制全国检察系统财政预算方案,报全国人大审议并批准,由中央政府从中央财政中统一下拨;或者采取检察官按国家规定所享有的薪金、补贴由地方财政足额按时拨付,其他经费由中央财政拨付的办法,对地方财政无故不拨或延期拨付检察官所享有的薪金、补贴行为应作出规定,明确相应的处罚措施。
二是在人事管理体制方面,下级院检察长由上级院检察长向同级人大提名任命;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和检察员由本院检察长提名,同级人大常委会批准、任命;各级检察机关在各自的干部管理职权范围内依法任免干部,报上级院和地方党委备案。
这样,在管理模式上,就形成以上级院领导为主、地方领导为辅的体制,即由上级院负责业务领导、人事调配和划拨业务经费,地方负责行政开支和班子协管等,从而为检察权的独立行使提供必要的外部保障。
(二)改革和完善现有的检察权运行机制,强化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权。
要进一步强化侦查权、诉讼权、逮捕权等职能作用,充实和完善检察机关的监督职能,让检察权更好地发挥其法律监督职能作用。
1、完善检察机关的刑事立案监督权。
为了加强检察机关对立案工作的监督,有必要规定检察机关对公安机关不立案的案件可以直接立案。
为了防止滥用此项职权,可以同时规定地市级以下检察院行使这项权力,应当报经省级检察院批准,但对案件的范围不宜作限制。
2、赋予检察机关民事行政公诉权。
从世界范围看,扩大对公共利益的保护,是民事行政诉讼制度的发展趋势。
我国也应当建立这一制度,赋予检察机关民事起诉权,以解决存在的危害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违背公序良俗而又无人起诉的案件。
一是明确检察机关有权代表公共利益提起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有权对公民个人、社会团体等提起的公益诉讼支持起诉。
二是在案件来源方面,法院在审理案件时发现侵害国家利益或社会公益现象,通知检察机关予以立案调查;其他机关、个人发现相关线索时有权向检察机关控告,检察机关也可以主动立案。
三是赋予检察机关相应的调查权,以便于查明案件事实,确保案件质量。
3、充实检察机关的侦查监督权。
为了防止滥用强制性侦查措施,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对公安机关采取限制或剥夺公民人身自由、财产权利的强制性侦查措施,建议通过赋予当事人等申诉权,建立检察机关事后审查机制,以解决对公安机关采取其他强制性侦查措施的监督制约问题。
与此相应,对检察机关直接侦查的职务犯罪案件所采取的上述措施,犯罪嫌疑人及其聘请的律师有异议的,可以向上级人民检察院申诉。
4、扩大检察机关的起诉裁量权。
扩大相对不起诉的适用范围,建立暂缓起诉制度。
在决定直接起诉和直接不起诉之间设置了一个缓冲地带,对不起诉的适用附加考察期限和考察条件,既体现了检察机关对于具体案件处理的慎重性,又赋予了检察机关一定的起诉裁量权,可以促使刑事追诉更加符合刑事诉讼的目的。
(三)按照精简高效的原则,合理设置检察机关内部机构,明确检察权配置中的人员分类管理。
一是检察机关内部机构的设置方面,应当既要有利于检察权的全局,又要有利于检察资源的有效配置和法律监督职能的充分发挥,在机构安排上要考虑到检察机关经费不足、人员不够的现实,实事求是地设置内部机构,要遵循精简高效的原则,不宜贪大求全、过多设置;要围绕法律监督职能即公诉权、职务犯罪侦查权、批捕权、诉讼监督权的行使来安排,调整职能,理顺关系,根据工作需要按业务性质重新配置,最大程度上解决职能相近、工作交叉、任务重叠的问题;应着力精简非业务部门,充实业务部门,尽是向业务部门倾斜,加强一线力量,充分发挥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职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