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诉重点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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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诉重点要点

刑诉重点要点

刑诉:立案、侦查、起诉、审判、执行。

刑诉的渊源存在形式:宪法、刑事诉讼法典、有关法律规定和立法解释、有关法律解释和规定、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规定、地方性法规(需要经过地方人大或者常委会通过)、国际公约、条约。

刑事诉讼的程序性条款,构成了各国宪法或宪法性文件中关于人权保障条款的核心。

刑事诉讼法规范和限制了国家权力,保障了公民享有宪法规定的基本人权和自由。

各国刑事诉讼法律规范中有关强制措施的适用权限、条件、程序,羁押期限,辩护,侦查、审判的原则与程序等规定,都直接体现了宪法或宪法性文件关于公民人身、住宅、财产不受非法搜查、逮捕、扣押以及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规定的精神。

宪法的许多规定要通过刑事诉讼法保证刑法的实施来实现,要通过刑事诉讼法本身的实施来实现。

应当重点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辩护权实现。

程序的约束并非指对于违反程序收集证据均应排除。

对于轻微违反程序收集的瑕疵证据,允许进行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

程序的繁简分流可以提高效率,但简易程序或者速裁程序也有严格的适用条件,不会削弱程序的约束作用。

消极实体真实主义既要发现实体真实,又应力求避免处罚无辜者。

效益价值既体现工具价值,也体现独立价值。

公诉人属于国家专门机关人员,不属于当事人,也不属于其他诉讼参与人。

价值影响目的,目的决定构造。

完整的刑事诉讼的构造仅存在于审判阶段。

检察院独立是检察系统整体对外独立,而不是检察院之间的相互独立。

少数民族语言不等于地方话。

提供翻译是应当。

两头尊重,是什么人,说什么话,有翻译。

法律援助只为特定对象提供。

公检法有义务保障辩护权,其他机关没有。

法院专属定罪权原则体现了无罪推定的精神,但与疑罪从无的裁判要求无关。

公诉案件中,被害人没有起诉权(享有控告权),也没有上诉权(享有申请抗诉权)。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适用于所有刑事案件,适用于各个诉讼阶段。

我国只有特赦,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

立案阶段不予立案,侦查阶段撤销案件。

刑诉主观题经典提问,重点法条,答题模板

刑诉主观题经典提问,重点法条,答题模板

刑诉主观题一、管辖经典提问:(级别管辖)xxx应当由哪个法院管辖?本案由基层法院管辖是否正确?重点法条:《刑诉法》第二十条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刑事案件:(一)危害国家安全、恐怖活动案件;(二)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案件。

答题模板:本案中,由于被告人xxx涉嫌xx犯罪(或者可能被判处xx刑罚),应当(不应当)由xx法院管辖。

经典提问:(移送管辖)某县检察院可否直接向某市中级法院提起公诉?某县检察院发现犯罪嫌疑人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该如何处理?重点法条:《高检规则》第362条各级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应当与人民法院审判管辖相适应。

公诉部门收到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后,经审查认为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在五日以内经由案件管理部门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检察院。

认为属于上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案件的,应当报送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同时通知移送审查起诉的公安机关;认为属于同级其他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案件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检察院或者报送共同的上级人民检察院指定管辖,同时通知移送审查起诉的公安机关。

上级人民检察院受理同级公安机关移送审查起诉案件,认为属于下级人民法院管辖的,可以交下级人民检察院审查,由下级人民检察院向同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同时通知移送审查起诉的公安机关。

一人犯数罪、共同犯罪和其他需要并案审理的案件,只要其中一人或者一罪属于上级人民检察院管辖的,全案由上级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需要依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指定审判管辖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在侦查机关移送审查起诉前协商同级人民法院办理指定管辖有关事宜。

答题模板:本案中,某县检察院如果认为犯罪嫌疑人xxx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应当将案件移送某市检察院,由某市检察院向某市中级法院提起公诉。

二、回避经典提问:(回避的对象与理由)xxx是否应当回避?xxx申请xxx回避是否正确?重点法条:《高法解释》第23条审判人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申请其回避:(一)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是当事人的近亲属的;(二)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三)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翻译人员的;(四)与本案的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有近亲属关系的;(五)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

刘玫讲刑事诉讼法重点难点及相关法

刘玫讲刑事诉讼法重点难点及相关法

刑事诉讼法重点难点及相关法条解析大纲第四章立案管辖部分的重点提示立案管辖是刑事诉讼法特有的,因此,属于常规考点。

关于立案管辖的划分,刑事诉讼法具体规定如下:一、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案件范围1. 贪污贿赂犯罪即刑法分则第八章规定的贪污贿赂犯罪及其他章中明确规定依照第八章相关条文定罪处罚的犯罪案件。

注意:(1)贪污贿赂犯罪中的行贿罪与介绍贿赂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其他罪均为特殊主体(国家工作人员),因此,尽管行贿罪与介绍贿赂罪的犯罪主体不属于国家工作人员,也应当由检察机关直接受理。

(2)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刑法》第 163 条)、对公司、企业人员行贿罪(《刑法》第 164 条)、银行或金融机构人员受贿案(《刑法》第 184 条)等商业贿赂犯罪案件除非法律规定按照刑法分则第八章定罪处刑,否则不由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而是由公安机关管辖。

2.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渎职犯罪《刑事诉讼法》第 18 条第 2 款规定,“国家工作人员的渎职犯罪”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修订后的《刑法》已将渎职罪的主体由“国家工作人员”修改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具体指《刑法》分则第 9 章规定的渎职罪,共 34 个罪名。

注意:(1)《刑法》第 398 条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与过失泄露国家秘密罪的犯罪主体虽然包括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但也应当由检察机关直接立案侦查。

(2)下列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所实施的具有渎职性质的犯罪由公安机关管辖:①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刑法》第 165 条);②为亲友非法牟利罪(《刑法》第 166 条);③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刑法》第 167 条);④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失职罪(《刑法修正案》第 2 条);⑤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滥用职权罪(《刑法修正案》第 2 条);⑥徇私舞弊低价折股、出售国有资产罪(《刑法》第 169 条)。

这六个罪名均规定在刑法分则第 3 章第 3 节“妨害对公司、企业的管理秩序罪”中,不属于刑法分则第 9 章规定的渎职罪,因此应由公安机关管辖。

刑事诉讼重点法条之拒绝辩护

刑事诉讼重点法条之拒绝辩护

刑事诉讼重点法条之拒绝辩护重点法条20拒绝辩护第三十九条在审判过程中,被告人可以拒绝辩护人继续为他辩护,也可以另行委托辩护人辩护。

【相关链接】《刑诉解释》第三十八条被告人坚持自己行使辩护权,拒绝人民法院指定的辩护人为其辩护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并记录在案;被告人具有本解释第三十六条规定情形之一,拒绝人民法院指定的辩护人为其辩护,有正当理由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但被告人需另行委托辩护人,或者人民法院应当为其另行指定辩护人。

第一百六十四条对于辩护人依照有关规定当庭拒绝继续为被告人进行辩护的,合议庭应当准许。

如果被告人要求另行委托辩护人,合议庭应当宣布延期审理,由被告人另行委托辩护人或者由人民法院为其另行指定辩护律师。

第一百六十五条被告人当庭拒绝辩护人为其辩护,要求另行委托辩护人的,应当同意,并宣布延期审理。

被告人要求人民法院另行指定辩护律师,合议庭同意的,应当宣布延期审理。

重新开庭后,被告人再次当庭拒绝重新委托的辩护人或者人民法院指定的辩护律师为其辩护的,合议庭应当分别情形作出处理:(一)被告人是成年人的,可以准许。

但被告人不得再另行委托辩护人,人民法院也不再另行指定辩护律师,被告人可以自行辩护;(二)被告人具有本解释第三十六条规定情形之一的,不予准许。

依照本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本条第一、二款规定另行委托、指定辩护人或者辩护律师的,自案件宣布延期审理之日起至第十曰止,准备辩护时间不计入审限。

【配套练习】1.人民法院审理一起刑事案件,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死刑,人民法院依法为其指定了辩护人,但是被告人拒绝人民法院指定的辩护人为其辩护。

对此,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A.人民法院不应当准许B.被告人无权拒绝人民法院为其指定的辩护人C.人民法院应当先审查,被告人有正当理由的应当准许D.人民法院准许后,被告人需另行委托辩护人或者人民法院应当为其另行指定辩护人【答案】 CD【解析】根据《刑诉解释》第38条的规定,拒绝指定辩护须有法定的理由,且人民法院准许后,被告人需另行委托辩护人或者人民法院应当为其另行指定辩护人。

2023年法考《刑诉法》重点知识点归纳笔记

2023年法考《刑诉法》重点知识点归纳笔记

2023年法考《刑诉法》重点知识点归纳笔记一、基本理论1.刑诉法是程序法,是静态的宪法,惩罚犯罪,保障人权。

2.实体公正与程序公正并重,公正优先兼顾效率,公正是核心价值。

3.三个秩序:维护社会秩序,惩罚犯罪本身有序,严格按程序办事。

4.刑诉构造:古代弹劾、纠问,现代当事人、职权、混合式,我国理想的是法官居中,控辩对抗的三角“控辩式”构造。

5.刑诉法的基本原则一定要贯穿刑事诉讼始终,具有法律约束力(二审终审、公开审判、陪审制度是贯穿性的例外)6.检察院的监督权是“建议权”,少有“决定权”。

7.司法独立是对内“去行政化”,对外独立于行政机关。

8.我国法院专属定罪权是吸收“无罪推定”的精神,不承认“无罪推定”反对“有罪推定”9.刑诉法15条(法定不起诉):显时特告死,特殊:a.公安案件,检察院发现犯罪人没有犯罪事二、专门机关和诉讼参与人1.公、检、法是专门机关,侦查机关可以设立鉴定机构。

2.有专门知识的人、见证人、近亲属不是法定的诉讼参与人。

3. 委托诉讼代理人的五类人:a.被害、法代、近亲b.自诉人、法定代理人c.附带民诉的当事人,法定代理人d.财产没收程序中嫌疑人、被告人的近亲属,利害关系人e.精神病强制医疗程序中的被申请人,被告人4.单位当被告人时,诉讼代表人应当是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可以据传到庭,人找不到的应当要求检察院另行确定。

5.单位犯罪:被告死,直接负责,继续审理;被告变,被告列原,罚金限新。

6.刑诉中当事人不能自行委托鉴定人,鉴定人只能是自然人,盖章+签名7.精神病强制医疗程序的被告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

三、管辖1. 检察院管辖的案件:a贪污贿赂b.渎职犯罪c.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法搜查、刑讯逼供、暴力取证、虐待被监管人员、报复陷害、破坏选举d.职权实施的其他重大犯罪案件,经省级以上人民检察院决定2. 公检法管辖权竞合:◆公安和检察院竞合:各管各的,主罪主侦。

◆公安、检察院和法院竞合:①公检竞合法:a.发现亲告罪,告知找法院;b.其他自诉案,可立案侦查,不起诉送法;②法竞合公检:另案移送◆并案处理(职权范围内可并):①一人犯数罪②共同犯罪③共同犯罪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还实施其他犯罪的④多个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施的犯罪存在关联的四、回避1. 可以申请回避:当事人、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对回避决定不服还可以申请复议)2.我国只有有因回避,没有无因回避。

最新刑诉司法考试必考主观题重点知识点总结

最新刑诉司法考试必考主观题重点知识点总结

刑诉司法考试必考主观题重点知识点总结一、管辖经典提问:(级别管辖)xxx应当由哪个法院管辖?本案由基层法院管辖是否正确?重点法条:《刑诉法》第二十条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刑事案件:(一)危害国家安全、恐怖活动案件;(二)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案件。

答题模板:本案中,由于被告人xxx涉嫌xx犯罪(或者可能被判处xx刑罚),应当(不应当)由xx法院管辖。

经典提问:(移送管辖)某县检察院可否直接向某市中级法院提起公诉?某县检察院发现犯罪嫌疑人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该如何处理?重点法条:《高检规则》第362条各级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应当与人民法院审判管辖相适应。

公诉部门收到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后,经审查认为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在五日以内经由案件管理部门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检察院。

认为属于上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案件的,应当报送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同时通知移送审查起诉的公安机关;认为属于同级其他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案件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检察院或者报送共同的上级人民检察院指定管辖,同时通知移送审查起诉的公安机关。

上级人民检察院受理同级公安机关移送审查起诉案件,认为属于下级人民法院管辖的,可以交下级人民检察院审查,由下级人民检察院向同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同时通知移送审查起诉的公安机关。

一人犯数罪、共同犯罪和其他需要并案审理的案件,只要其中一人或者一罪属于上级人民检察院管辖的,全案由上级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需要依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指定审判管辖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在侦查机关移送审查起诉前协商同级人民法院办理指定管辖有关事宜。

答题模板:本案中,某县检察院如果认为犯罪嫌疑人xxx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应当将案件移送某市检察院,由某市检察院向某市中级法院提起公诉。

二、回避经典提问:(回避的对象与理由)xxx是否应当回避?xxx申请xxx回避是否正确?重点法条:《高法解释》第23条审判人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申请其回避:(一)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是当事人的近亲属的;(二)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三)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翻译人员的;(四)与本案的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有近亲属关系的;(五)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

刑诉法条串讲班讲义重点复习笔记

刑诉法条串讲班讲义重点复习笔记

刑诉法条串讲班讲义重点复习笔记总则第一章刑事诉讼法概述一、刑事诉讼法的概念与渊源1、狭义的刑事诉讼法2、广义的刑事诉讼法3、渊源(宪法;刑事诉讼法典;其它有关法律;有关解释;有关行政法规、规定;地方性立法;有关国际条约)4、刑事诉讼法与刑法的关系(工具价值;独立价值)二、刑事诉讼法的制定目的与任务(第1、2条)三、刑事诉讼的基本理念1、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1)保障人权:A、保障社会大众的人权;B、保障其他诉讼人和参与人的权利;C、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权。

2)惩罚犯罪与人权保障的关系:二者并重2、程序公正和实体公正(过程公正与结果公正)程序价值:工具价值,查清事实,保障实体法的正确实施。

独立价值,如控制权力,保障人权。

程序公正与实体公正的关系3、诉讼效率注意:公正与效率的关系四、刑事诉讼的基本范畴(目的;价值;主体;结构;职能;阶段)诉讼主体:国家专门机关和诉讼参与人刑事诉讼三个基本职能:审判、控诉、辩护第二章刑事诉讼法基本原则一、侦查权、检察权、审判权由专门机关依法行使(第3条)1、公安机关:侦查、拘留、执行逮捕、预审2、检察机关:检察、批准逮捕、自侦案件的侦查、提起公诉3、法院:审判权注意:1)权力具有专属性(其他任何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不能行使);2)三机关分别行使;3)依法行使。

二、严格遵守法律程序三、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依法独立行使职权(第5条)1、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没有权力机关)1)法院独立(外部独立;内部独立——整体独立)2)检察独立(外部独立)2、依法行使。

3、与党、与人大的关系。

四、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第7条)五、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1.立案监督。

(检察机关要求公安机关在7天内说明理由,若理由不成立的,应当通知公安机关立案,公安机关在15天内立案。

)(第87条、六机关《规定》第7条)2.侦查监督。

(审查批准逮捕、审查起诉中的监督;补充侦查)3.审判监督。

自考刑事诉讼法重点

自考刑事诉讼法重点

一、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依法独立行使职权1、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没有权力机关)2、独立的程度不同。

(集体独立;人民法院的独立与检察院的独立不同)二、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1.立案监督(要求说明不立案的理由;认为理由不成立的,要求立案,公安机关应当立案)(简易程序审理的公诉案件,检察院监督立案的)2.审判监督。

(有权提出纠正意见,事后监督,而不是庭上监督)三、具有法定情形不予追究刑事责任(重中之重)(第15条)1、法定不追究刑事责任的主要方式(撤销案件、不起诉、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2、法定情形不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六种)(最高检《规则》第262、263条)特殊情形(重点)(1)公安机关侦查的案件,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阶段发现根本没有违法犯罪行为(2)公安机关侦查的案件,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阶段发现犯罪行为并非犯罪嫌疑人处理;(3)检察机关侦查的案件,审查起诉部门发现有上述情形的处理;(4)在审判阶段,发现有刑事诉讼法第15条规定的第1种情形;(5)在审判阶段,被告人死亡的。

第二章管辖(重点)一、立案管辖注意:1、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没有证据证明的处理)(证据不足的,可由公安机关受理的,或者认为有可能判处3年以上有期徒刑)2、公诉转自诉(侵犯的权利;书面决定)3、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其他重大的犯罪案件,需要由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时候,经省级以上人民检察院决定,可以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

4、交叉案件,分别管辖;移送主罪的侦查机关管辖(《六机关、部委48条》第1、2、3、4、6条)5、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案件、涉税案件、伪证罪、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公司企业人员受贿案、向公司、企业人员行贿案,(非国有)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人员受贿案由公安机关管辖。

下列国家工作人员实施的渎职犯罪由公安机关管辖: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为亲友非法牟利罪;签订、履行合同失职罪;玩忽职守或滥用职权造成破产、严重失职罪;徇私舞弊造成破产、严重失职罪;徇私舞弊、低价折股、出售国有资产案。

刑事诉讼法重点法条第28条意思分解

刑事诉讼法重点法条第28条意思分解

重点法条:第28条。

相关法条:本法第29条、第31条、第82条第6款;《刑诉解释》第23和、第27条、第31条;《⾼检刑诉规则》第29条。

意思分解;1、本条规定的是刑事司法⼯作⼈员应当回避的法定情形。

这晨的刑事司法⼯作⼈员是拽刑事案件的审判⼈员、检察⼈员和侦查⼈员。

民时根据第31条的规定,书记员、翻译⼈员以及鉴定⼈员也适⽤此规定。

本条所规定的⼏种情形相对于第29条⽽⾔属于法院回避事由,这些回避事由都属于因与本案有⼀定的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本案的公正处理。

2、注意这⾥的"近亲属"的范围具有特定性,根据本法第82条第6款的规定,是拽夫、妻、⽗、母、⼦、⼥、同胞兄弟姐妹。

可见这显然不同于民事诉讼中的近亲属范围,后者的范围还包括祖⽗母、外祖⽗母、孙⼦⼥、外孙⼦⼥,⽽且兄弟姐妹也不仅公限于同胞的兄弟姐妹。

3、与本条规定的法定回避事由密切相关的是第29条规定的回避情形。

所谓"请求回避事由",好当事⼈有权请求回避的情形,主要是指由于审判⼈员、检察⼈员、侦查⼈员接受了当事⼈及其委托⼈的请客送礼、违反规定会见当事⼈及其委托的⼈,其他当事⼈及其法院代理⼈有权要求他们回避。

根据第31条的规定,书记员、翻译⼈员以及鉴定售货员也适⽤此种规定。

根据《刑诉解释》第27条的规定,在这种情形之下的回避申请,申请⼈应当提供证明材料。

4、根据《刑诉解释》第31条的规定,凡是参加过本案的侦查、审查起诉的侦查、检察⼈员,如果调到⼈民法院⼯作,不得担任本案的审判⼈员,即也属于应当回避的情形。

该条还规定,凡是在⼀个审判程序中参加过本案审判⼯作的合议庭组成⼈员,不得再参加本案其他程序的审判。

根据《⾼检刑诉规则》第29条的规定,参加过本案侦查的侦查⼈员,如果设⾄⼈民检察院⼯作,不得担任本案的检察⼈员。

可见这两个重要司法解释在这⽅⾯的规定具有⼀致性。

5、注意,基于评价的不可替代性、不可选择性与优先适⽤性等特征,证⼈是不适⽤回避制度的。

刑事诉讼法重点法条第51条意思分解

刑事诉讼法重点法条第51条意思分解

重点法条第51条相关法条;本法第58条、第60条;《刑诉48条》第21条:《刑诉解释》第66条、第72条,第75条;《⾼检刑诉规则》第37条;⼈民法院,⼈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1999年8⽉4⽇制定的《关于取保候审若⼲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取保候审的规定》)第22条。

意思分解:1.公安机关、⼈民检察院以及⼈民法院都有权决定适⽤取保候审与监视居住的强制措施。

本条规定的是呆以适⽤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的⼀般情形,本法第60条第⼆款规定了本应逮捕但因具有特定情形⽽可以采取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刑诉解释》第66条对此规定作了重复性的规定,⽽《⾼检刑诉规则》第37条则对此⼜有扩⼤性解释。

根据这些规定,依法可以采取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的法定情形总结如下:(1)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适⽤附加刑的;(2)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不予逮捕不致发⽣社会危险性的;(3)对被拘留的⼈虽然需要逮捕但尚不符合逮捕条件的;(4)应当逮捕但患有严重疾病的;(5)应当逮捕但属于正在怀孕或者正在哺乳⾃已婴⼉的妇⼥的;(6)被羁的犯罪嫌疑⼈不能在法定侦查羁押、审查起诉期限内结束,需要继续侦查或者审查起诉的;(7)持有有效护照或者其他有效证件,可能出境逃避侦查,但不要逮捕的。

2.对于取保候审与监视居住的强制措施,虽然公安机关,⼈民检察院以及⼈民法院都权决定适⽤,但只能有公安机关执⾏。

在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间,不得中断对案件的侦查,起诉和审理。

3.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期限是有严格的法律要求的,本法第58和规定,对犯罪嫌疑⼈,被告⼈的取保候审最长不得超过⼗⼆个⽉、监视居住最长不得超过六个⽉。

根据《刑诉解释》第75条第2款的规定精神,对同⼀犯罪嫌疑⼈、被告⼈原则上不得重复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措施。

但根据《取保候审的规定》第22条第2款的规定,对于前⼀诉讼阶段已经取保候审的,后⼀阶段的受案机关决定继续取保候审的,应当重新作出取保候审的决定,⽽且《刑诉解释》第75条第1款还规定对于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已适⽤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法院受理案件后也应重新办理取⼈候审、监视居住⼿续,并且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期限重新计算。

刑诉重点

刑诉重点

一,名词解释1,不起诉:指人民检察院对公安机关侦查终结移送起诉的案件和自行侦查终结的案件进行审查后,认为犯罪嫌疑人的行为不符合起诉条件或者没有必要起诉的,依法作出不将犯罪嫌疑人提交人民法院进行审判、追究刑事责任的一种处理决定。

2,抗诉:指人民检察院认为或者发现判决和裁定确有错误,提请人民法院重新审判并予以纠正的审判监督行为。

3,两审终审制:指一个案件经过两级人民法院审判即告终结的制度。

对于第二审人民法院作出的终审判决、裁定,当事人不得再提上诉,人民检察院不得按照上诉审判程序提出抗诉。

4,证明责任:刑事证明责任是指在诉讼中,就控告方和当事人的诉讼主张,由谁来承担提供证据和就争议的事实进行说服责任,并在证明不利时,承担相应的不利后果。

5,管辖:指国家专门机关依法在受理刑事案件方面的职权范围上的分工。

具体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等依照法律规定立案受理刑事案件以及人民法院系统内审判第一审刑事案件的分工制度。

6,提起公诉:是人民检察院代表国家将犯罪嫌疑人提交人民法院,要求人民法院通过审判追究其刑事责任的一种诉讼活动。

7,拘留: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在侦查过程中,在紧急情况下,依法临时剥夺某些现行犯或者重大犯罪嫌疑人的人身自由的一种强制措施。

8,简易程序:指基层人民法院审理某些简单轻微刑事案件时所适用的相对简单的审判程序。

9,死刑复核程序:指人民法院对判处死刑的案件进行复审核准所遵循的特别审判程序。

二,简答题。

1,刑事诉讼有哪些特点?(1),刑事诉讼是由国家专门机关主持进行,使属于国家的司法活动。

(2),刑事诉讼是公安机关行使国家刑罚权的活动。

(3),在刑事诉讼中,国家权力的运用具有主动性、普遍性、深刻性。

(4),刑事诉讼是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的活动。

(5),刑事诉讼是在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进行的活动。

2,简述上诉不加刑原则的内容及其在适用上的限制。

(1),上诉不加刑原则指,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只有被告人一方提出上诉的案件,不得以任何理由加重被告人刑罚的审判原则。

刑事诉讼法重点法条第147条意思分解

刑事诉讼法重点法条第147条意思分解

重点法条第147条相关法条:本法第148条、第149条、第202条;《刑诉解释》第111条,第114条。

意思分解:1.本条以及相关法条规定的是审判组织制度。

审判组织具体包括三种形式;独任制、合议庭和审判委员会。

独任制只适⽤基层⼈民法院适⽤简易程序的案件,独任制只能由审判员进⾏;合议庭是数名审判⼈员(可能有⼈民陪审员)集体审判案件的组织形式,是⼈民法院审判案件的基本组织形式;审判委员会是⼈民法院内部对审判⼯作实⾏集体领导的组织形式,在审判活动⽅⾯主要针对的是重⼤、复杂、疑难案件的审判。

2.合议庭的组织情况因审理案件的审级不同⽽不同,⼤致可分为以下⼏种情形:(1)基层法院、中级法院审判第⼀审案件的,应由审判员三⼈或者审判员与陪审员共三⼈组成;(2)⾼级法院、法院审判第⼀是案件的,应由审判员三⼈⾄七⼈或者审判员与陪审员共三⼈⾄七⼈组成。

(3)各级法院审判上诉案件和抗诉案件,应由审判员三⼈⾄五⼈组成;(4)法院复核死刑案件,⾼级法院复核死刑缓期执⾏的案件,应由审判员三⼈组成,可见对于审判组织制度,有这样两个基本认识:⼀是⽆论哪⼀咱情况,合议庭的组成⼈数应当是单数,在合议庭中,⼈民陪审员享有与审判员同样的权利;⼆是⼈民陪审员仅在每审程序中出现,⽽且即使是第⼀审程序也并⾮必须有陪审员参加。

3.合议庭的审判长应当有法院院长或者法庭庭长指定审判员⼀⼈担任,如果院长或者庭长⾃⼰参加案件审判的时候,由⾃⼰担任审判长。

可见,审判长原则上只能由审判员担任,⽽不能是助理审判嗣⽀委会民陪审员,但《刑诉解释》第111条规定,如果审判员不能参加合议庭的,助理审判员也可以临时代⾏审判员职务并可以担任审判长,但必须经过本院院长提出并经审判委员会通过。

4.合议庭的评议实⾏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故此,其组成⼈数必须是单数)对于疑难,重⼤,复杂的案件可以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但提交审判委员会的必须⾸先提请院长决定,或者通过院长决定应否提交审判的案件,必要时也可以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但同样应提请院长决定。

刑事诉讼法重点法条第36条意思分解

刑事诉讼法重点法条第36条意思分解

重点法条
第36条
相关法条:第96条;《刑诉解释》第40条;《⾼检刑诉规则》第319条。

意思分解:
1.在检察机关审查起诉阶段,辩护⼈有权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诉讼⽂书、技术性鉴定材料,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会见和通信。

这⾥需要注意的问题有⼆;⼀是虽然都为辩护⼈,但⾮律师的辩护⼈⾏使这些诉讼权利时要征得检察机关的许可,⽽辩护律师则不需要;⼆是关于诉讼⽂书、技术性鉴定材料的范围,《⾼检刑诉规则》第319条作出了规定。

2.在⼈民法院受理案件后的审判阶段,辩护⼈有权查阅、摘抄、复制本案所指控的犯罪事实的材料,可以同在押的被告⼈会见和通信。

这⾥需要注意的问题仍有⼆个⽅⾯:⼀是虽然都是辩护⼈,但⾮律师的辩护⼈⾏使这些诉讼权利时要征得法院的许,⽽辩护辩律师则不需要;⼆是关于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材料的范围,《刑诉解释》第40条作出了限定,即属于审判委员会和合议庭的讨论记录及有关其他案件的线索材料,辩护律师和其他辩护⼈不得查阅、摘抄和复制。

3.注意本条规定的辩护律师的诉讼权利属于审查起诉、审判阶段,⽽不属于第96条规定的侦查阶段的诉讼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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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刑事诉讼法一、刑事诉讼法概述: ㈠刑事诉讼法的概念:指国家制定的规范法院、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参加刑事诉讼的法律。

㈡刑事诉讼法的任务:1.首要任务是保证准确、及时地查明犯罪事实,正确运用法律惩罚犯罪分子。

2.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

3.教育公民遵守法律,同犯罪行为作斗争。

4.维护国家法制,保护公民权利,保障社会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

㈢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1.国家专门机关行使职权的原则。

(考点)%1公安机关:侦查、拘留、执行逮捕、预审;②法院:审判;%1检察院:检察、批准逮捕、提起公诉、检察机关直接受理案件的侦查。

2.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基本原则。

3.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的原则。

4.有权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的原则。

5.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的原则。

公诉案件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自诉案件的被告人有权随时委托辩护人。

6.未经法院依法判决不得确定有罪的原则。

7.具有法定情形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原则。

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告诉或撤回告诉的。

二、管辖与回避:㈠管辖:管辖指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和审判机关等在直接受理刑事案件上的权限划分以及审判机关系统内部在审理第一审刑事案件上的权限划分。

1.立案管辖:立案管辖又称职能管辖或部门管辖;指法院、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在直接受理刑事案件范围上的权限划分。

⑴公安机关直接受理:刑事案件的侦查一般由公安机关进行。

⑵检察院直接受理:%1贪污贿赂犯罪;②渎职犯罪;③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侵犯公民人身权利和民主权利的犯罪。

犯危害国家安全罪的,由国家安全机关管辖,检察院予以配合。

法条竞合原则:指择一重罪处罚。

⑶法院直接受理:自诉案件:%1告诉才处理的案件:侮辱、诽谤案;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案;虐待案;侵占案。

%1检察院没有提起公诉,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故意伤害案(轻伤);非法入侵住宅案;侵犯通信自由案;重婚案;遗弃案;生产销售伪劣商品案;侵犯知识产权案;可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其他案件。

刑事诉讼法重点法条第34条意思分解

刑事诉讼法重点法条第34条意思分解

重点法条第34条相关法条:本法第33条;《刑诉解释》第36条、第37条、第38条。

意思分解:1.本条规定的是司法机关应当依法保障犯罪嫌疑⼈,被告⼈获得辩护权利的要求。

注意⼈民法院"可以"指定辩护律师与"应当"指定辩护律师的含义是不同的,⼆者具有不同的法律效⼒,具有不同的法定情形,不能混淆。

但有⼀点是相同的,即⼈民法院为其指定的辩护⼈都是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其他辩护⼈。

2. "应当"为被告⼈指定辩护⼈的法定情形是本制度中最核⼼的内容。

根据本条以及《刑诉解释》第36条的规定,⼈民法院"应当"为被告⼈指定辩护⼈的法定情形是被告⼈没有委托辩护⼈⽽具有下列情形之⼀的:(1)被告⼈是盲、聋、哑⼈;(2)被告⼈是限制⾏为能⼒的⼈;(3)被告⼈在开庭时属于尚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4)被告⼈可能被判处死刑。

注意,第(1)项中"盲、聋、?quot;三种情形被告⼈只要具备其中之⼀的即可,⽽不要求其同时满⾜。

第(3)项被告⼈是否属于未成年是、是否满18周岁的标准应当以开庭时为准,⽽不是以犯罪时、也不是以被追究刑事责任时为准。

第(4)项中仅仅指可能被判处死刑⽽不包括⽆期徒刑时,此外,这四种情形都具有⼀个共同的基本特征即被告⼈均没有委托辩护⼈。

3.对于依法属于"应当"指定辩护⼈的情形的,必须有⼈为被告⼈辩护是这⼀制度设⽴的基本准则,即所谓"强⾏辩护"原则,这⼀点《刑诉解释》第38条规定得⼗分明确:如果被告⼈拒绝⼈民法院指定的辩护⼈为其辩护,有正当理由的,⼈民法院应当准许,但被告⼈需另⾏委托辩护⼈,或者⼈民法院应当为其另⾏指定辩护⼈。

这⼀点是"可以"指定辩护⼈制度所没有的。

4. "可以"指定辩护⼈的法定情形基本上属于公诉⼈出庭⽽被告⼈没有委托辩护⼈的,具体应参照《刑诉解释》第37条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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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对刑事案件的侦查、拘留、执行逮捕、预审,由公安机关负责。

检察、批准逮捕、检察机关直接受理的案件的侦查、提起公诉,由人民检察院负责。

审判由人民法院负责。

除法律特别规定的以外,其他任何机关、团体和个人都无权行使这些权力。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必须严格遵守本法和其他法律的有关规定。

第四条国家安全机关依照法律规定,办理危害国家安全的刑事案件,行使与公安机关相同的职权。

第二百二十七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发现第一审人民法院的审理有下列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的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一)违反本法有关公开审判的规定的;(二)违反回避制度的;(三)剥夺或者限制了当事人的法定诉讼权利,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四)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的;(五)其他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

第三十条因符合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或者第二十九条规定的情形之一而回避的检察人员,在回避决定作出以前所取得的证据和进行的诉讼行为是否有效,由检察委员会或者检察长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决定。

第五条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检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第三条基层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对于已经受理的下列第一审案件,必要时可以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书面报请上一级人民法院审理:(1)重大、疑难、复杂案件;(2)新类型案件;(3)具有普遍法律适用意义的案件;(4)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不宜行使审判权的案件。

第六条第一审人民法院已经查清事实的案件,第二审人民法院原则上不得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发回重审。

第二审人民法院作出发回重审裁定时,应当在裁定书中详细阐明发回重审的理由及法律依据。

第七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因原审判决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将案件发回重审的,原则上只能发回重审一次。

第八条最高人民法院通过审理案件、制定司法解释或者规范性文件、发布指导性案例、召开审判业务会议、组织法官培训等形式,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专门人民法院的审判业务工作进行指导。

第九条高级人民法院通过审理案件、制定审判业务文件、发布参考性案例、召开审判业务会议、组织法官培训等形式,对辖区内各级人民法院和专门人民法院的审判业务工作进行指导。

高级人民法院制定审判业务文件,应当经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

最高人民法院发现高级人民法院制定的审判业务文件与现行法律、司法解释相抵触的,应当责令其纠正。

第十条中级人民法院通过审理案件、总结审判经验、组织法官培训等形式,对基层人民法院的审判业务工作进行指导。

第八条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第一百八十五条人民检察院认为人民法院审理案件过程中,有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的情况,在庭审后提出书面纠正意见的,人民法院认为正确的,应当采纳。

第十二条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

第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一)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二)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三)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四)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六)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十四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依法享有的辩护权和其他诉讼权利。

诉讼参与人对于审判人员、检察人员和侦查人员侵犯公民诉讼权利和人身侮辱的行为,有权提出控告。

第九条各民族公民都有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的权利。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于不通晓当地通用的语言文字的诉讼参与人,应当为他们翻译。

在少数民族聚居或者多民族杂居的地区,应当用当地通用的语言进行审讯,用当地通用的文字发布判决书、布告和其他文件。

第二十八条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也有权要求他们回避:(一)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是当事人的近亲属的;(二)本人或者他的近亲属和本案有利害关系的;(三)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四)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案件的。

第五十六条法庭审理过程中,审判人员认为可能存在本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的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情形的,应当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进行法庭调查。

当事人及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有权申请人民法院对以非法方法收集的证据依法予以排除。

申请排除以非法方法收集的证据的,应当提供相关线索或者材料。

第一百一十五条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利害关系人对于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有权向该机关申诉或者控告:(一)采取强制措施法定期限届满,不予以释放、解除或者变更的;(二)应当退还取保候审保证金不退还的;(三)对与案件无关的财物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措施的;(四)应当解除查封、扣押、冻结不解除的;(五)贪污、挪用、私分、调换、违反规定使用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的。

受理申诉或者控告的机关应当及时处理。

对处理不服的,可以向同级人民检察院申诉;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案件,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

人民检察院对申诉应当及时进行审查,情况属实的,通知有关机关予以纠正。

第二百七十七条下列公诉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真诚悔罪,通过向被害人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方式获得被害人谅解,被害人自愿和解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和解:(一)因民间纠纷引起,涉嫌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规定的犯罪案件,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二)除渎职犯罪以外的可能判处七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过失犯罪案件。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五年以内曾经故意犯罪的,不适用本章规定的程序。

第八条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贪污贿赂犯罪、国家工作人员的渎职犯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报复陷害、非法搜查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犯罪以及侵犯公民民主权利的犯罪案件。

贪污贿赂犯罪是指刑法分则第八章规定的贪污贿赂犯罪及其他章中明确规定依照第八章相关条文定罪处罚的犯罪案件。

国家工作人员的渎职犯罪是指刑法分则第九章规定的渎职犯罪案件。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和民主权利的犯罪案件包括:1、非法拘禁案(刑法第238条);2、非法搜查案(刑法第245条);3、刑讯逼供案(刑法第247条);4、暴力取证案(刑法第247条);5、体罚、虐待被监管人案(刑法第248条);6、报复陷害案(刑法第254条);7、破坏选举案(刑法第256条)。

第一条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自诉案件包括:(一)告诉才处理的案件:1、侮辱、诽谤案(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规定的,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2、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案(刑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3、虐待案(刑法第二百六十条第一款规定的);4、侵占案(刑法第二百七十条规定的)。

(二)人民检察院没有提起公诉,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1、故意伤害案(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2、非法侵入住宅案(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的);3、侵犯通信自由案(刑法第二百五十二条规定的);4、重婚案(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规定的);5、遗弃案(刑法第二百六十一条规定的);6、生产、销售伪劣商品案(刑法分则第三章第一节规定的,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7、侵犯知识产权案(刑法分则第三章第七节规定的,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8、属于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规定的,对被告人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案件。

对上列八项案件,被害人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对于其中证据不足、可由公安机关受理的,或者认为对被告人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应当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三)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已经作出不予追究的书面决定的案件。

1.按照刑事诉讼法对刑事案件管辖的分工的规定,人民检察院管辖“贪污贿赂犯罪,国家工作人员的渎职犯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报复陷害、非法搜查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犯罪以及侵犯公民民主权利的犯罪”。

对于涉税等案件由公安机关管辖,公安机关应当立案侦查,人民检察院不再受理。

任何不符合刑事诉讼法关于案件管辖分工规定的文件一律无效。

对于人民检察院已经立案侦查的依法应由公安机关管辖的涉税等案件,可由人民检察院继续办理完毕,或由人民检察院移交公安机关办理。

2.刑事诉讼法规定人民检察院管辖“国家工作人员的渎职犯罪”案件,修订后的刑法已将渎职罪的主体修改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根据这一修改,人民检察院管辖的“渎职犯罪”,是指刑法分则第九章规定的渎职罪。

另外,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二百四十八条规定的监管人员殴打、体罚、虐待被监管人罪,由人民检察院管辖。

刑法分则第三章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中规定的犯罪由公安机关管辖。

3.修订后的刑法已将贪污贿赂罪明确在分则第八章中作了规定,根据这一修改,人民检察院管辖“贪污贿赂犯罪”案件,是指修订后刑法分则第八章规定的贪污贿赂罪和其他章节中明确规定按照刑法分则第八章贪污贿赂罪的规定定罪处罚的犯罪。

第一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一百八十四条第一款和第一百六十四条规定的犯罪由公安机关管辖。

4.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项规定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是指下列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刑事案件:(一)故意伤害案(轻伤);(二)重婚案;(三)遗弃案;(四)妨害通信自由案;(五)非法侵入他人住宅案;(六)生产、销售伪劣商品案件(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七)侵犯知识产权案件(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八)属于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规定的,对被告人可以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其他轻微刑事案件。

上述所列八项案件中,被害人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对于其中证据不足、可由公安机关受理的,应当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被害人向公安机关控告的,公安机关应当受理。

伪证罪、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由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第一百七十八条人民法院在审理中发现新的事实,可能影响定罪的,应当建议人民检察院补充或者变更起诉;人民检察院不同意的,人民法院应当就起诉指控的犯罪事实,依照本解释第一百七十六条的有关规定依法作出裁判。

第十九条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普通刑事案件,但是依照本法由上级人民法院管辖的除外。

第二十条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刑事案件:(一)危害国家安全、恐怖活动案件;(二)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案件。

第二十一条高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是全省(自治区、直辖市)性的重大刑事案件。

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是全国性的重大刑事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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