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管理办法(人行令2009第10号)
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操作指引
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操作指引1. 引言随着全球经济的快速发展和国际贸易的日益频繁,人民币跨境贸易结算的需求不断增加。
为了方便和促进跨境贸易的发展,中国政府决定开展人民币跨境贸易结算试点工作。
本文档旨在为参与人民币跨境贸易结算试点的相关主体提供操作指引,以帮助其顺利进行人民币结算。
2. 试点范围人民币跨境贸易结算试点适用于以下范围:•跨境贸易进出口货物的结算;•跨境服务贸易的结算;•跨境直接投资的结算。
3. 参与主体人民币跨境贸易结算试点涉及以下主体:1.企业:包括跨境贸易企业、服务贸易企业、直接投资企业等;2.银行:包括境内商业银行和境外机构的分行。
4. 操作指引4.1 银行申请银行作为参与人民币跨境贸易结算试点的重要主体,需要在试点前向相关监管机构申请,获得相应的资质和许可。
申请流程如下:1.准备申请资料:包括营业执照、资信证明、金融监管机构许可证等;2.向相关金融监管机构递交申请;3.监管机构审核并发放许可证。
4.2 企业申请企业作为试点的主要参与者,需要进行以下操作:1.准备资料:包括企业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相关授权文件等;2.在跨境贸易结算试点管理系统中注册并提交申请;3.等待银行审核;4.完成注册后,企业可以通过系统提交外汇结算申请。
4.3 外汇结算申请企业完成注册后,可以通过跨境贸易结算试点管理系统提交外汇结算申请。
1.登录系统并选择外汇结算申请;2.填写相应信息,包括买卖双方的基本信息、交易货物/服务的详细信息等;3.提交申请后,等待银行审核。
4.4 银行审核银行收到企业的外汇结算申请后,将进行审核。
1.银行审核申请的真实性和合法性;2.银行审核买卖双方的信用状况和资信证明;3.银行审核交易货物/服务的合规性。
4.5 结算支付和报关通过银行审核后,企业和银行确认结算金额后,进行结算支付。
同时,企业需要进行报关手续。
1.企业向银行支付结算款项;2.银行确认收到款项后,将款项核销到企业的跨境贸易结算账户或外汇账户;3.企业按照相关规定进行报关手续。
跨境人民币贴现-业务流程
跨境人民币信用证境外贴现产品业务背景:海外代付是指银行根据进口商资信状况,在其出具信托收据(一般是存入保证金或人民币定期存单质押)并承担融资费用的前提下,由境内银行指示其海外代理行,代进口商运用信用证等结算方式支付进口货款所提供的短期融资方式。
此前由于境内美元紧张和成本飙升,美元的海外代付是银行业的一种常见操作,但代付规模受银行外债额度限制,并且现在外汇局已规定,各行的外汇债权(包括:国内外汇贷款、外债、贸易融资、担保、信用证等),也不得接受人民币形式的保证金。
因此海外代付业务受到监管当局严堵。
今年上半年截至6月底,香港人民币存款达5500亿,上半年内地企业在香港贷款增加了2880亿港元,同时在香港地区,人民币贷款利率一般在3%多,内地人民币贷款利率一年期基准为6.56%,汇票贴现利率已高达12%-13%左右,如果企业以银行承兑汇票贴现获得融资,则综合成本高达约18%-20%。
随着境外特别是香港沉淀人民币规模增加及成本优势,人民币海外融资业务开始出现快速增长,境外客户在境外机构申请贷款,成本比内地便宜。
如果企业不占用境内银行授信额度,而先通过在境内存入100%比例保证金,则收益为利差及境内存款利息之和。
如果企业占用授信额度,则除可套利之外,还可达到低成本融资效果。
在上述业务背景下,对有进出口贸易背景的客户而言,跨境人民币远期信用证境外贴现产品是企业获得低成本融资的一项途径。
业务流程:1、进出口双方签订购销合同,规定使用信用证方式结算;2、购货方向我行申请开立人民币远期信用证,期限可超过90天;3、我行开立人民币远期信用证,期限一年,保证金比例100%或50%;4、我行收到单据和信用证后,先验单,单据和信用证条款核对无误后,我行即对信用证承兑,则购货方境外关联公司可凭承兑后的信用证向境外银行(或深发离岸部)申请贷款,贷款资金进入离岸账户,通过离岸账户支付境外供应商货款;5、通过金融产品锁定了汇率及利率风险,通过境外金融机构期权、远期(如NDF)等外汇产品及利率互换等利率产品,锁定汇率和利率风险。
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政策介绍
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政策介绍一、贸易投资便利化试点政策介绍1、受国际金融危机影响,美元、欧元为主要结算货币汇率大幅波动2、中国经济稳定增长,综合国力不断增强3、中国与6个国家和地区签订了6500亿元双边货币互换协议4、多年边贸业务已累计了一定的经验试点政策——基本概念《实施细则》第二条:试点地区的企业以人民币报关并以人民币结算的进出口贸易结算。
(特例外币报关、人民币结算)1、跨境贸易可用人民币结算,人民币支付结算功能由境内交易扩大到跨境交易2、境贸易的人民币与境内结算的人民币等质等价,不属于外汇试点政策——参与主体试点企业(境外企业)以人民币进行跨境贸易结算商业银行:提供人民币资金结(清)算业务服务人民银行有关部门:负责审核、备案、监督试点政策---相关法规1、2009.7.01《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商务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09〕第10号)2、2009.7.03《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管理办法实施细则》(银发[2009]212号)。
3、2009.7.06 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出台《关于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中国际收支统计申报有关事宜的通知》(汇综发[2009]90号)。
4、2009.8.25 国家税务总局出台《关于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出口货物退(免)税有关事项的通知》(国税函 [2009]470号)。
5、2009.8.27 海关总署监管司出台《关于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有关问题的通知》(监管函 [2009]255号)。
6、2010.3.8 中国人民银行发布《人民币跨境收付信息管理系统(RCPMIS)管理暂行办法》(银发[2010]79号)。
7、2010.6.22 《关于扩大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有关问题的通知》(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商务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银发〔2010〕第186号)二、扩大试点政策1、试点地区扩大n境内:五个城市扩大到20个试点省(自治区、直辖市)n境外:港澳、东盟扩大到所有的境外国家和地区2、业务范围扩大货物贸易、服务贸易、其他经常项目三、试点企业概念变化n进口业务项下,无试点企业概念n出口货物贸易项下,实行试点企业管理制度试点业务发展特点:前慢后快、进口快于出口全国及我省业务发生:1、截至2010年5月末,结算金额累计为445.52亿元。
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出口货物退(免)税政策
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出口货物退(免)税政策国务院常务会议2022年4月8日正式决定,在上海和广州、深圳、珠海、东莞等城市开展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
同年7月,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商务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银监会等6部委共同制定了《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国家税务总局随即下发《关于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出口货物退(免)税有关事项的通知》(国税函〔2022〕470号),对试点地区开展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有关出口退税问题予以明确。
经国务院批准,2022年6月,6部委又联合下发了《关于扩大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22〕186号),增加18个省(自治区、直辖市)为试点地区。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商务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银监会关于扩大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地区的通知》(银发〔2022〕203号)文件规定,2022年9月我省被列为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地区。
我省正式启动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工作,对于全省出口企业规避汇率风险、节省结汇成本、加快结算速度、方便贸易往来,提升出口商品竞争力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江西省国家税务局下发关于推进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赣国税函〔2022〕260号)。
江西省国家税务局以赣国税函〔2022〕296号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企业评审以及出口货物退(免)税有关事项的通知》(国税函〔2022〕494号)。
一、试点企业评审工作(一)按照《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商务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22第10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有关规定,试点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1.财务会计制度健全,且未发生欠税的;3.近2年未发现企业从事“四自三不见”等不规范业务;4.近2年未发生偷税、逃避追缴欠税、抗税、骗取出口退税等涉税违法行为;5.近2年未发现虚开发票(含农产品收购发票)和使用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申报出口退税等问题;6.评审期间未涉及有关税务违法案件检查。
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商务部等关于扩大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地区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商务部等关于扩大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地区的通知正文:---------------------------------------------------------------------------------------------------------------------------------------------------- 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商务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和银监会关于扩大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地区的通知为满足企业对跨境人民币业务的实际需求,进一步发挥人民币结算对贸易和投资便利化的促进作用,现就扩大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地区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地区增加河北、山西、安徽、江西、河南、湖南、贵州、陕西、甘肃、宁夏、青海省(自治区),地区范围扩大至全国。
二、上述新增11个省(自治区)的企业可按照《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商务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09]第10号)规定,以人民币进行进口货物贸易、跨境服务贸易和其他经常项目结算。
三、吉林省、黑龙江省、西藏自治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的试点企业可按照《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管理办法》与境外国家和地区的企业开展出口货物贸易人民币结算业务。
四、按照《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管理办法》第四条有关规定,上述新增11个省(自治区)和吉林省、黑龙江省、西藏自治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的人民政府应协调当地有关部门推荐出口货物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企业,并报送人民银行、财政部、商务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银监会审核。
经审定后的试点企业使用人民币结算的出口货物贸易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出口报关手续,享受出口货物退(免)税政策。
请开展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的省(自治区)有关部门,按照《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管理办法》等有关文件要求积极做好相关工作,保证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工作顺利进行。
银办函〔2012〕381号 关于出口货物贸易人民币结算企业重点监管名单的函
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商务部办公厅海关总署办公厅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出口货物贸易人民币结算企业重点监管名单的函银办函〔2012〕38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根据《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商务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09〕第10号)和《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商务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出口货物贸易人民币结算企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12〕23号,以下简称《通知》),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上报的重点监管企业名单的基础上,人民银行会同财政部、商务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银监会(以下统称六部委)审核确定了出口货物贸易人民币结算重点监管企业共计9502家,现就有关事项函告如下:一、自本函印发之日起,中国境内具有进出口经营资格的企业均可按照《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管理办法》开展出口货物贸易人民币结算。
二、六部委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对重点监管企业开展出口货物贸易人民币结算业务加强管理。
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采取适当方式告知重点监管企业已纳入出口货物贸易人民币结算重点监管。
三、重点监管企业开展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业务所获得的人民币资金不得存放境外。
重点监管企业违反规定将人民币资金存放境外的,人民银行将相关信息提供给相关部委,与相关部委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进行处理,并采取进一步监管措施。
四、银行业金融机构在办理各项跨境人民币业务时,应按照《通知》要求和有关审慎监管规定,依托人民币跨境收付信息管理系统加强审核,查询重点监管企业名单,切实防范风险。
银行业金融机构违反规定的,人民银行根据《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管理办法》及《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管理办法实施细则》(银发〔2009〕212号文印发)采取相应监管措施。
五、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依托人民币跨境收付信息管理系统,对重点监管企业开展跨境人民币业务的情况进行非现场检查,每年对银行业金融机构为重点监管企业提供跨境人民币结算服务的情况进行现场检查。
银行跨境人民币业务考试题库
银行跨境人民币业务考试题库、单选题1、试点地区内具备国际结算业务能力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境内代理银行),代理境外参加银行进行跨境贸易人民币支付。
境内代理银行应当按照规定将 _________ 报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备案。
(C)A、人民币代理结算协议 B.人民币同业往来账户C、人民币代理结算协议和人民币同业往来账户 C.试点企业的结算账户2、人民币跨境收支应当具有 ____ 的交易基础。
境内结算银行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对交易单证的真实性及其与人民币收支的一致性进行合理审查。
(D)A、合法B、真实C、有效、真实D、真实、合法3、使用人民币结算的出口贸易,按照有关规定享受出口货物退(免)税政策。
具体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办法由 _____ 制定。
(B)A、商务部门B、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C、中国人民银行D、海关总署4、经中国人民银行和香港金融管理局、澳门金融管理局认可,已加入中国人民银行_________ 并进行港澳人民币清算业务的商业银行,可以作为港澳人民币清算行,提供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和清算服务。
(A)A、大额支付系统B、国际收支申报系统C、跨境收付信息管理系统D、信息基础数据库5、试点企业有关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的违法违规信息,应当准确、完整、及时地录入中国人民银行 ____ 并与海关、税务等部门共享。
(A)A、企业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B、大额支付系统C国际收支系统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银发〔2009〕212号6、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开始执行。
答:BA. 2009 年2 月B .2009 年7 月C .2009 年9 月D .2009 年10 月7、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是根据()制定的。
答:DA.境外直接投资人民币结算试点管理办法B.境外机构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C.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业务规定D.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管理办法&境内代理银行对境外参加银行的账户融资总余额不得超过其人民币各项存款(),融资期限不得超过()答:AA.上年末余额的1% ; 1个月B.上年末余额的8%; 3个月C.上月末余额的1%; 1个月D.上月末余额的8% ; 3个月9、港澳人民币清算行通过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拆入和拆出资金的余额均不得超过该清算银行所吸收人民币存款(),期限不得超过()答:BA •上年末余额的1% ; 1个月B •上年末余额的8%; 3个月C •上月末余额的1% ; 1个月D •上月末余额的8%; 3个月10、试点企业预收、预付人民币资金超过合同金额()的,应当向境内结算银行提供贸易合同答:CA .35%B .30%C .25%D .20%11、境内结算银行向民币跨境收付信息管理系统报送内容不含:答:CA .同业往来账户的收支和余额、拆借及人民币购售业务B .当日拆借发生额、余额等C .居民对非居民的人民币负债D .人民币跨境收支信息、进出口日期或报关单号和人民币贸易融资等信息《境外直接投资人民币结算试点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11〕第1号12、自汇出人民币前期费用之日起( C )个月内仍未获得境外直接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的,境内机构应当将剩余资金调回原汇出资金的境内人民币账户。
资本项目及跨境人民币业务知识点(吐血整理)
跨境人民币业务知识点(2018年)1.境内金融机构应在中国人民银行核准其债券发行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开始在香港特别行政区发行人民币债券,并在规定期限内完成发行。
(﹝2007﹞第12号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关于境内金融机构赴香港特别行政区发行人民币债券管理暂行办法)2.境内非金融机构自核准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须开始启动实质性发债工作。
核准文件有效期1年,有效期内须完成债券发行。
(发改外资〔2012〕1162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境内非金融机构赴香港特别行政区发行人民币债券有关事项的通知)3.境内金融机构应当在人民币债券发行工作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将人民币债券发行情况书面报告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和国家外汇管理局,并按有关规定向所在地国家外汇管理局分局申请办理债券资金登记。
﹝2007﹞第12号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关于境内金融机构赴香港特别行政区发行人民币债券管理暂行办法)4.境内非金融机构应当在人民币债券发行工作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将人民币债券发行情况书面报告我委。
(发改外资〔2012〕1162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境内非金融机构赴香港特别行政区发行人民币债券有关事项的通知)5.境内金融机构应在发行人民币债券所筹集资金到位的30个工作日内,将扣除相关发行费用后的资金调回境内,资金应严格按照募集说明书所披露的用途使用。
﹝2007﹞第12号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关于境内金融机构赴香港特别行政区发行人民币债券管理暂行办法)6.境内金融机构兑付人民币债券本息,应当提前5个工作日向所在地国家外汇管理局分局申请。
银行应当凭所在地国家外汇管理局分局核发的核准件为境内金融机构办理兑付人民币债券本息的对外支付手续。
﹝2007﹞第12号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关于境内金融机构赴香港特别行政区发行人民币债券管理暂行办法)7.境内非金融机构境外分支机构在香港特别行政区发行人民币债券由境内机构提供担保的,境内非金融机构应在其分支机构人民币债券发行前20个工作日内,将发债规模、期限及募集资金用途等材料向我委备案。
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相关政策解读
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相关政策解读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业务是指企业在自愿的基础上以人民币进行跨境贸易的结算,支持商业银行为企业提供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服务。
通俗地讲,就是企业对外贸易可用人民币直接进行结算,而不用再通过兑换成美元、欧元等币种结算了。
开展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有利于企业财务管理,容易锁定贸易的收益和成本;有利于避免汇率风险和减少汇兑成本;有利于企业简化结算手续,提高效率;从长远来看,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更有利于我国的总体利益。
政策要点解读一、江苏省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主要政策内容现在企业进行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业务的主要依据为由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商务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局、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六部委分别于2022年7月1日、2022年5月8日印发的《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管理办法》和《关于出口货物贸易人民币结算企业重点监管名单的函》。
1、企业可以直接以人民币进行进口货物贸易、跨境服务贸易和其他经常项目结算。
2、出口货物贸易人民币结算实行企业重点监管名单管理制度。
原则上非重点监管名单企业都可以顺利开展出口货物贸易人民币结算业务。
3、企业使用人民币结算的出口货物贸易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出口报关手续,享受出口货物退(免)税政策4、企业应当依法诚信经营,遵守人民银行关于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的相关规定,并对其开展的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的交易真实性及交易与人民币收支的一致性负责。
企业应当建立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台账,准确记录进出口报关信息和人民币资金收付信息。
5、企业的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不纳入外汇核销管理,办理报关和出口货物退(免)税时无需提供外汇核销单。
6、企业根据实际需要可以选择多家境内结算银行办理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业务,但必须明确一家主报告行。
7、企业首次办理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业务时,应当向境内结算银行提供下列材料(对材料没有特殊说明的,均可提供加盖单位公章的复印件):《企业信息情况表》;《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企业营业执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收入发货人报关注册登记证书》(进出口企业提供);《税务登记证》;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有效身份证明。
商业银行跨境人民币结算业务操作指引
银行跨境人民币结算业务操作指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障我行跨境人民币结算业务健康快速发展,根据《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管理办法》(人行财政部商务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09〕第10号)、《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管理办法实施细则》(银发〔2009〕212号)、《关于扩大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10〕186号),以及《人行关于明确跨境人民币业务相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11]145号)等,结合我行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跨境人民币结算业务是指用人民币结算的各类跨境业务。
跨境业务包括跨境贸易、其他经常项目、境外直接投资、境外贷款业务和经中国人民银行同意的其他跨境投融资人民币结算业务。
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是指试点地区有进出口经营权的企业以人民币结算的进出口贸易结算业务。
第三条国际业务部负责全行跨境人民币结算业务工作,负责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及其他相关部门的规定,办理跨境人民币结算业务和跨境收付信息管理系统(RCPMIS)的数据报送工作;科技管理部负责跨境收付信息管理系统的接入和管理维护工作。
第二章跨境人民币结算业务管理
- 1 -。
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
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促进贸易便利化,保障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工作的顺利进行,规范试点企业和商业银行的行为,防范相关业务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家允许指定的、有条件的企业在自愿的基础上以人民币进行跨境贸易的结算,支持商业银行为企业提供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服务。
第三条国务院批准试点地区的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试点地区的省级人民政府负责协调当地有关部门推荐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的试点企业,由中国人民银行会同财政部、商务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银监会等有关部门进行审核,最终确定试点企业名单。
在推荐试点企业时,要核实试点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的真实身份,确保试点企业登记注册实名制,并遵守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的各项规定。
试点企业违反国家有关规定的,依法处罚,取消其试点资格。
第五条中国人民银行可根据宏观调控、防范系统性风险的需要,对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进行总量调控。
第六条试点企业与境外企业以人民币结算的进出口贸易,可以通过香港、澳门地区人民币业务清算行进行人民币资金的跨境结算和清算,也可以通过境内商业银行代理境外商业银行进行人民币资金的跨境结算和清算。
第七条经中国人民银行和香港金融管理局、澳门金融管理局认可,已加入中国人民银行大额支付系统并进行港澳人民币清算业务的商业银行,可以作为港澳人民币清算行,提供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和清算服务。
第八条试点地区内具备国际结算业务能力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境内结算银行,遵守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的有关规定,可以为试点企业提供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服务。
第九条试点地区内具备国际结算业务能力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境内代理银行,可以与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境外参加银行(以下简称境外参加银行签订人民币代理结算协议,为其开立人民币同业往来账户,代理境外参加银行进行跨境贸易人民币支付。
境内代理银行应当按照规定将人民币代理结算协议和人民币同业往来账户报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备案。
人民币国际化——法规整理
人民币国际化法规整理一、经常项目序号法规时间文号备注1.《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管理办法》2009年7月六部委公告[2009]第10号2.《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管理办法实施细则》2009年7月银发[2009]212号3.《关于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中国际收支统计申报有关事宜的通知》2009年7月汇综发[2009]90号4.《关于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出口货物退(免)税有关事项的通知》2009年8月国税函[2009]470号5.《海关总署监管司关于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有关问题的通知》2009年9月监管函[2009]255号6.《跨境人民币收付信息管理系统管理办法》2010年3月银发[2010]79号7.《关于扩大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的通知》2010年6月银发[2010]186号8.《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将人民币购售业务纳入结售汇统计有关问题的通知》2010年7月汇综发[2010]99号9.《境外机构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2010年8月31日银发[2010]249号10.《关于明确跨境人民币业务相关问题的通知》2011年6月银发[2011]145号文11.《关于扩大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地区的通知》2011年7月银发[2011]203号12.《关于出口货物贸易人民币结算企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2012年2月银发[2012]23号13.《关于出口货物贸易人民币结算企业重点监管名单的函》2012年2月银办函[2012]381号二、资本项目序号法规时间文号备注1.《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境外人民币清算行等三类机构运用人民币投资银行间债券市场试点有关事宜的通知》2010年8月银发[2010]217号2.《境外机构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2010年8月银发[2010]249号3.《境外直接投资人民币结算试点管理办法》2011年1月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11]第1号4.《关于外商投资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2011年2月商资函[2011]72号5.《关于规范跨境人民币资本项目业务操作有关问题的通知》2011年4月汇综发[2011]38号6.《关于明确跨境人民币业务相关问题的通知》2011年6月银发[2011]145号文7.《关于跨境人民币直接投资有关问题的通知》2011年10月1商资函[2011]第889号8.《外商直接投资人民币结算业务管理办法》2011年10月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11]第23号9.《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商务系统实施跨境人民币直接投资管理相关问题的通知》2011年11月商办资函[2011]1171号10.《关于明确外商直接投资人民币结算业务操作细则的通知》2012年6月银发[2012]165号11.《关于境外机构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开立和使用有关问题的通知》2012年7月银发[2012]183号12.《关于基金公司、证券公司人民币合格境外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试点有关问题的通知》2011年12月汇发[2011]50号13.《基金管理公司、证券公司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试点办法》2011年12月16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第76号令14.《关于实施<基金管理公司、证券公司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试点办法>的规定》2011年12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1]37号15.《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实施<基金管理公司、证券公司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试点办法>有关事项的通知》2012年1月银发[2011]321号。
银行跨境人民币结算业务操作规程(试行)
银行跨境人民币结算业务操作规程(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行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业务管理,促进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有序、合规开展,根据《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管理办法》(人民银行公告〔2009〕第10号)、《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管理办法实施细则》(银发〔2009〕212号)、《关于出口货物贸易人民币结算企业重点监管名单的函》(南银办发[2012]74号)、《银行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业务管理办法(试行)》等相关规定,特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本规程适用于我行开办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业务的各级机构。
办理跨境人民币业务的境外地域包括所有国家和地区。
第三条经办行应遵守贸易背景真实性审查原则,按照现有规定对每笔跨境贸易人民币收付相应贸易真实性及其与人民币收支的一致性进行审查,并将相关信息及时报送人民币跨境收付信息管理系统(以下简称RCPMIS)。
第四条经办行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和《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中国人民银行令〔2006〕)第1号发布)、《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6〕第2号发布)、《金融机构报告涉嫌恐怖融资的可疑交易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7〕第1号发布)、《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7〕第2号发布)等规定,切实履行反洗钱和反恐融资义务。
第五条经办行办理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业务及其项下人民币贸易融资业务时,业务的审查、审批、操作及贸易融资授信等参照我行国际结算及国际贸易融资现行规章制度执行。
第二章基本规定第六条中国境内具有进出口经营资格的企业,可以按照本规程直接以人民币进行进、出口货物贸易、跨境服务贸易和其他经常项目结算。
办理出口货物贸易人民币应在人民币跨境收付信息管理系统中先查询重点监管企业名单,在重点监管企业名单中的不得为其办理业务。
第七条涉及预收货款和延期付款业务的,企业应登录贸易信贷登记管理系统办理外债登记,但不纳入现行外汇预收延付比例管理。
办理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应注意哪些细节【会计实务经验之谈】
办理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应注意哪些细节【会计实务经验之谈】首先,试点企业有明确的资信要求,并非所有试点地区的进出口企业均能试点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业务。
根据《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商务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09]第10号,以下称《办法》)规定,试点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一是企业的财务会计制度健全,且未发生欠税的。
要是企业的财务会计制度不健全,或者发生欠税行为,试点企业的资格评审将很难通过。
二是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必须在2年以上,且日常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正常、规范,能按税务机关要求保管出口退税档案资料。
三是近两年来,申请试点企业没有被发现曾经从事过不规范业务;企业未曾发生过偷税、逃避追缴欠税、抗税、骗取出口退税等涉税违法行为;企业未被发现虚开发票(含农产品收购发票)和使用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申报出口退税等问题。
同时,申请试点企业在评审期间不能有涉及有关税务违法案件检查。
其次,试点企业人民币结算无需经过外汇核销环节,同样享受出口货物退(免)税政策。
根据《办法》规定,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不纳入外汇核销管理,试点企业无需办理进出口收付汇核销手续。
也就是说,试点企业在办理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业务时,不用到外汇局办理收付汇核销的环节,更加便捷,而且不会影响企业的出口退税。
根据规定,试点企业使用人民币结算的出口贸易,按照规定享受出口货物退(免)税政策。
这里需要提醒注意三个问题:一是试点企业应单独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如与其他出口货物一并申报的,应在申报表中对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出口货物报关单进行标注。
二是试点企业如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不仅要被依法处罚,还有被取消试点资格的风险。
三是试点企业有关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的违法违规信息,将录入有关部门共享的人民币跨境收付信息管理系统和人民银行企业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建议企业本着诚信经营的理念,以免得不偿失。
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关于印发《上海市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操作规程》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关于印发《上海市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操作规程》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公布日期】2009.07.16•【字号】银总部发[2009]35号•【施行日期】2009.07.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货币政策,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关于印发《上海市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操作规程》的通知(银总部发[2009]35号)各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上海(市)分行,交通银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上海银行、上海农村商业银行,在沪各外资商业银行:为保证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国人民银行《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结合上海市实际,我总部制定了《上海市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操作规程》,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上海市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操作规程》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二00九年七月十六日附件:上海市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操作规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国人民银行《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结合上海市实际,制定本操作规程。
第二条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成立跨部门试点工作组。
工作组负责试点工作的推进,及时总结分析试点情况并向总行汇报。
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分行负责对上海市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工作的具体监管。
第二章试点企业第三条在上海市依法注册成立并获得进出口资格的企业,经上海市政府推荐及中国人民银行等相关部委确认后,可以参与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
第四条试点企业在向境内结算银行首次办理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时,需向境内结算银行提供企业名称、企业组织机构代码、海关编码、税务登记号码及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身份证件编号、信息主报告银行名称等有关信息。
境内结算银行应通过联网核查公民身份信息系统或其他有效方式,对试点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或实际受益人等自然人的身份进行核查后,填制《企业信息情况表》(附表1)并及时报送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分行。
跨境人民币监管政策文件汇集2015
一、前言——跨境人民币综述二、人民币跨境综合(11部)1、关于中央政府在香港发行人民币国债的联合公告2、香港人民币业务的监管原则及操作安排的诠释3、关于明确跨境人民币业务相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11]145号)4、关于跨境人民币业务管理职责分工的通知(银发[2012]103号)5、关于明确人民币融资性担保是否占用融资性对外担保余额指标的通知6、关于简化跨境人民币业务流程和完善有关政策的通知(银发[2013]168号)7、支持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扩大人民币跨境使用的通知(银总部发[2014]22号)8、支持外贸稳定增长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4]19号)9、《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支持外贸稳定增长的若干意见》(银发[2014]168号)10、关于跨国企业集团开展跨境人民币资金集中运营业务有关事宜的通知(银发[2014]324号)11、进一步推进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金融开放创新试点加快上海国际金融中心建设方案(一)综合(10部)1、香港清算银行调运人民币现钞进出境通关业务管理办法(银发[2004]10号)2、《澳门清算银行调运人民币现钞进出境通关业务管理办法》(银发[2004]247号)3、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商务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09年第10号)4、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管理办法实施细则(银发[2009]212号)5、人行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业务相关政策问题解答6、关于将人民币购售业务纳入结售汇统计有关问题的通知(汇综发[2010]99号)7、关于跨境人民币结算再保险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保监发[2011]49号)8、关于跨境人民币结算再保险业务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保监厅发[2013]58号)9、关于调整人民币购售业务管理的通知(银发[2013]321号)10、关于拓宽人民币购售业务范围的通知(银发[2015]250号)(二)货物及服务贸易结算(7部)1、关于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有关问题的通知(监管函[2009]255号)2、关于扩大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10]186号)3、关于服务外包企业人民币跨境贸易结算有关问题的通知(商办财函[2010]1439号)4、关于扩大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地区的通知(银发[2011]203号)5、关于出口货物贸易人民币结算企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12]23号)6、关于出口货物贸易人民币结算企业重点监管名单的函(银办函[2012]381号)7、关于简化出口货物贸易人民币结算企业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银发[2014]80号)31、关于边境贸易人民币结算业务中有关问题的批复(汇复[2003]246号)2、关于边境地区受理和使用人民币银行卡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04]219号)3、关于中缅边境旅客携带人民币进出境采取应急处置措施的通知(银发[2009]349号)71、关于在香港办理个人人民币存款、兑换、银行卡和汇款业务的有关银行清算安排事宜(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03]第16号)2、关于为澳门银行办理个人人民币业务提供清算安排的公告(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04]第8号)3、关于内地银行与香港、澳门银行办理个人人民币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04]254号)4、关于决定扩大为香港银行办理人民币业务提供平盘及清算安排的范围的公告(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05]第26号)5、关于内地银行与香港银行办理人民币业务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银发[2005]359号)6、香港人民币支票业务管理办法(银发[2006]44号)7、台湾个人跨境人民币政策(一)综合(4部)1、关于规范跨境人民币资本项目业务操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汇综发[2011]38号)2、关于加强远期售汇宏观审慎管理的通知(银发[2015]273号)3、关于远期售汇宏观审慎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银办发[2015]203号)4、关于进一步便利跨国企业集团开展跨境双向人民币资金池业务的通知(银发[2015]279号)(二)外商投资管理(4部)1、外商直接投资人民币结算业务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11]第23号)2、关于明确外商直接投资人民币结算业务操作细则的通知(银发[2012]165号)3、关于境外投资者投资境内金融机构人民币结算有关事项的通知(银发[2013]225号)4、关于跨境人民币直接投资有关问题的公告(商务部公告2013年第87号)11、境外直接投资人民币结算试点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11]第1号)41、境内金融机构赴香港特别行政区发行人民币债券管理暂行办法(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告2007年第12号)2、关于境内非金融机构赴香港特别行政区发行人民币债券有关事项的通知(发改外资[2012]1162号)3、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分账核算业务境外融资与跨境资金流动宏观审慎管理实施细则(试行)(银总部发[2015]8号)4、关于推进企业发行外债备案登记制管理改革的通知(发改外资[2015]2044号)51、关于境外加工贸易企业周转外汇贷款贴息和人民币中长期贷款贴息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商规发[2003]364号)2、关于政策性银行为合格境外机构办理人民币贷款业务和货币互换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07]81号)3、国际开发机构人民币债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0]第10号)4、关于境内银行业金融机构境外项目人民币贷款的指导意见(银发[2011]255号)5、关于境外机构在境内发行人民币债务融资工具跨境人民币结算有关事宜的通知191、关于境外人民币清算行等三类机构运用人民币投资银行间债券市场试点有关事宜的通知(银发[2010]217号)2、基金管理公司、证券公司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登记结算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3、修订《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的通知4、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试点办法(证监会、人民银行、国家外汇局令第90号)5、关于实施《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试点办法》的规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3]14号)6、关于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投资银行间债券市场有关事项的通知(银发[2013]69号)7、关于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试点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13]9号)8、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试点办法(银发[2013]105号)9、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境外证券投资外汇管理规定(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告2013年第1号)10、加强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证券交易行为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上证函[2014]19号)11、上海证券交易所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证券交易实施细则(上证发[2014]12号)12、深圳证券交易所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证券交易实施细则(深证会[2014]36号)13、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额度管理操作指引(汇资函[2014]2号)14、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若干规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101号)15、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14]336号)16、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香港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联合公告17、人民币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境外证券投资有关事项的通知(银发[2014]331号)18、关于境外人民币业务清算行、境外参加银行开展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回购交易的通知19、关于境外央行、国际金融组织、主权财富基金运用人民币投资银行间市场有关事宜的通知(银发[2015]220号)21、跨境担保外汇管理规定(汇发[2014]29号)2、跨境担保外汇管理操作指引(汇发[2014]29号)(一)跨境人民币系统及信息报送(13部)1、关于大额支付系统升级换版的通知(银办发[2009]165号)2、关于印发《人民币跨境收付信息管理系统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银发[2010]79号)3、关于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扩大后商业银行RCPMIS系统接入等有关事宜的通知(银管发[2010]159号)4、关于采集人民币跨境债券融资、人民币跨境间接投资以及非居民个人境内人民币账户余额等信息的通知5、关于非居民个人境内人民币账户余额信息报送事项的补充通知6、关于进一步明确RCPMIS信息报送有关问题的通知7、关于人民币跨境收付信息管理系统升级的通知(银科技[2012]71号)8、关于使用大额支付系统专用报文办理深圳前海跨境人民币贷款资金划转的批复(银支付[2013]77号)9、关于优化人民币跨境收付信息管理系统信息报送流程的通知(银办发[2013]188号)10、转发中国人民银行科技司关于发布人民币跨境收付信息管理系统接口报文规范1.5.2版文件的通知(银管科[2014]23号)11、关于明确跨境双向人民币资金池等业务RCPMIS信息报送的通知12、人民币跨境支付系统业务暂行规则(银办发[2015]210号)13、人民币跨境支付系统业务操作指引(CIPS函[2015]7号)61、关于A股上市公司外资股东减持股份及分红所涉账户开立与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办发[2009]178号)2、关于做好北京地区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同业往来账户备案工作的通知(银管发[2010]137号)3、境外机构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银发[2010]249号)4、关于境外机构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存款利率有关事宜的通知(银办发[2010]221号)5、基金管理公司、证券公司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开立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账户有关事项的通知(中债字[2012]16号)6、关于境外机构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开立和使用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12]183号)61、关于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出口货物退(免)税有关事项的通知(国税函[2009]470号)2、关于边境地区一般贸易和边境小额贸易出口货物以人民币结算准予退(免)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0]26号)3、关于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企业评审以及出口货物退(免)税有关事项的通知(国税函[2010]303号)4、关于第二批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企业出口货物退(免)税有关事项的通知(货便函[2010]208号)5、关于边境地区一般贸易和边境小额贸易出口货物以人民币结算准予退(免)税试点的补充通知(财税[2011]8号)6、境内机构向我国银行的境外分行支付利息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7号)(一)上海(12部)1、上海市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操作规程(银总部发[2009]35号)2、上海市境外机构境内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暂行办法(上海银发[2009]219号)3、关于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企业办理退(免)税申报有关事项的通知(沪国税进[2010]2号)4、上海市企业开展人民币境外直接投资暂行办法(上海银发[2010]73号)5、关于政府采购国际招标项目使用人民币结算事项通知(沪财库[2010]20号)6、转发市金融办等关于促进本市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及相关业务发展意见的通知(沪府办发[2010]33号)7、境外机构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上海银发[2010]203号)8、商务部办公厅、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服务外包企业人民币跨境贸易结算有关问题的通知9、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境内银行业金融机构境外项目人民币贷款的指导意见(上海银发[2011]257号)10、关于上海市支付机构开展跨境人民币支付业务的实施意见(银总部发[2014]20号)11、人民币跨境收付信息管理系统试验区功能模块接口报文规范的补充说明(上海银发[2014]49号)12、人民币跨境收付信息管理系统试验区功能模块接口规范V2.0(上海银发[2015]67号)311、深圳市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操作指引(试行)(深人银发[2009]98号)2、广东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操作指引(试行)(广州银发[2009]75号)3、境外机构广东省内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操作指引(试行)4、关于出口延期收款及存放境外、新增边贸专户账号)事项的通知5、关于进一步完善《境外机构广东省内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操作指引(试行)》有关问题的通知6、关于外商投资企业以人民币资金汇出外方利润业务信息备案问题的通知(粤汇发[2010]57号)7、有关跨境人民币结算业务问题解答(一)8、关于调整报送跨境人民币结算业务信息的通知9、关于进一步加强跨境人民币结算业务真实性审核的通知10、广东省转口贸易跨境人民币结算管理暂行办法11、关于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业务涉及进出口报关与结算币种不一致的处理办法12、境外直接投资人民币结算试点政策解答13、关于RCPMIS数据报送有关问题的通知14、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项下进出口报关与结算币种不一致问题处理操作指引(粤汇综字[2011]24号)15、关于进一步推进跨境人民币结算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16、关于明确外商直接投资等跨境人民币结算业务处理问题的通知17、关于进一步明确跨境贸易融资信息报送问题的通知18、关于资本项目跨境人民币结算业务处理问题的通知19、关于银行办理外商直接投资人民币结算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20、关于转发《外商直接投资人民币结算业务管理办法》的通知(广银发[2011]140号)21、关于明确跨境人民币结算退款业务处理的通知(广州银跨函[2012]003号)22、广东省个人跨境人民币汇款业务操作指引(修订版)(广州银跨函[2012]071号)23、关于进一步简化货物贸易跨境人民币结算业务操作的通知(广州银跨函[2012]077号)24、关于印发《前海跨境人民币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深人银发[2012]173号)25、前海跨境人民币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深人银发[2013]2号)26、优化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审核流程及加强信息报送工作的通知(深人银发[2013]24号)27、关于加强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业务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广州银跨函[2013]006号)28、关于明确跨境人民币结算相关业务操作的通知(广州银跨函[2013]012号)29、关于明确有关资本项目跨境人民币业务操作的通知(广州银跨函[2014]018号)30、关于开展个人跨境贸易人民币业务的通知31、广东南沙、横琴新区跨境人民币贷款业务试点管理暂行办法(广州银发[2015]180号)211、福建省办理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福银[2010]125号)2、转发人行福州中心支行等单位关于促进福建省人民币跨境试点业务发展实施意见的通知(闽政办[2010]291号)3、关于转发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扩大后商业银行RCPMIS系统接入等有关事宜的通知(福银办[2010]219号)4、关于规范福建省银行人民币跨境收付信息管理系统有关操作的通知(福银办[2010]233号)5、福建省人民币跨境业务试点操作指引(暂行)(福银办[2010]282号)6、明确结算项下人民币境外债权债务信息报送要求的通知(福银办[2010]334号)7、关于境内机构借用人民币外债有关问题的通知(闽汇[2010]228号)8、关于成立福建省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工作联席会议的通知(闽政办[2011]25号)9、关于印发进一步推进福建省出口货物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福银[2011]52号)10、转发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明确跨境人民币业务相关问题的通知(福银[2011]143号)11、转发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明确跨境人民币业务相关问题的通知(厦门银[2011]120号)12、厦门辖区转口贸易项下跨境人民币结算业务操作指引(试行)(厦门银[2011]124号)13、开展经常项下跨境人民币结算银行审核流程优化试点工作的通知(厦门银办[2012]125号)14、开展跨境贸易人民币业务流程简化试点有关事项的通知(福银[2012]247号)15、开展台湾个人人民币汇款业务的通知(福银办[2013]46号)16、关于推进2014年福建省跨境人民币业务发展的若干意见(福银[2014]70号)17、中国-东盟海产品跨境交易人民币结算管理规定(试行)(福银[2015]52号)18、进一步规范全省跨境人民币业务管理的通知(福银[2015]148号)19、关于转发《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支持外贸稳定增长的若干意见〉的指导意见》的通知(福银[2014]166号)20、关于印发《泉州金融服务实体经济综合改革试验区开展泉台跨境人民币贷款业务试点管理办法》的通知(福银[2015]217号)21、厦门跨境人民币贷款业务试点暂行管理办法111、关于印发《山东省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操作规程(试行)》的通知(济银发[2010]99号)2、关于地方性法人金融机构人民币跨境收付信息管理系统接人等有关事宜的通知(济银办发[2010]183号)3、转发《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明确跨境人民币业务相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济银发[2011]140号)4、转发《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境内银行业金融机构境外项目人民币贷款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济银发[2011]267号)5、转发《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明确外商直接投资人民币结算业务操作细则的通知》的通知济银发[2012]131号)6、转发《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境外机构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开立和使用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济银发[2012]169号)7、转发《中国人民银行关于简化跨境人民币业务流程和完善有关政策的通知》的通知(济银发[2013]170号)8、转发《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支持外贸稳定增长的若干意见〉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济银发[2014]188号)9、转发《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跨国企业集团开展跨境人民币资金集中运营业务有关事宜的通知》的通知(济银发[2014]339号)10、印发《青岛市财富管理金融综合改革试验区跨境人民币贷款业务试点管理办法》的通知(青银发[2015]149号)11、中国人民银行济南分行关于完善跨境人民币业务政策的通知(济银发[2015]300号)41、转发人行杭州中心支行等部门关于做好我省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工作意见的通知(浙政办发[2010]91号)2、关于印发《浙江省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项下报关币别与结算币别不一致业务操作指引(试行)》的通知(杭银发[2010]279号)3、关于在义乌市开展个人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的通知(杭银发[2013]11号)4、关于规范浙江省转口贸易跨境人民币结算业务的通知(杭银发[2013]103号)81、关于印发《江苏省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企业与境内区外企业货物贸易项下人民币结算试行办法》的通知(苏汇发[2009]62号)2、关于推荐我市企业赴港发行人民币债券的通知3、昆山深化两岸产业合作试验区跨境人民币业务试点暂行办法4、昆山深化两岸产业合作试验区跨境人民币业务试点暂行办法实施细则(昆银发[2013]34号)5、苏州工业园区跨境人民币创新业务试点管理暂行办法6、苏州工业园区跨境人民币创新业务试点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7、关于发布苏州工业园区跨境人民币贷款负面行业清单的通知8、关于在昆山深化两岸产业合作试验区开展跨境人民币贷款业务试点的通知(南银发[2015]83号)291、关于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与税务登记互相采集信息有关事项的通知(长银发[2005]46号)2、关于做好省级外经贸企业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出口试点申请工作的通知(浙商务办发财[2010]47号)3、关于开展雅安市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工作的通知4、关于申报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企业的紧急通知(鄂商外[2010]19号)5、新疆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业务操作指引(试行)(乌银发[2010]159号)6、新疆跨境直接投资人民币结算试点暂行办法(乌银发[2010]187号)7、进一步明确跨境人民币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津银办发[2010]339号)8、安徽省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业务操作规程(合银发[2011]287号)9、跨境人民币结算真实性审核操作指引(渝银发[2011]107号)10、吉林省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业务操作指引11、贵州省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操作指引(试行)(贵银发[2011]173号)12、江西省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业务操作暂行办法(南银发[2011]218号)13、关于建立黑龙江省跨境人民币结算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的通知(黑政办发[2012]25号)14、规范河南省跨境人民币业务报关币种与收付款币种不一致情况操作的通知(郑银发[2012]108号)15、转发人民银行海东地区中心支行关于促进海东地区跨境人民币结算业务发展的意见的通知(东署办[2012]91号)16、大连市跨境货物贸易人民币结算银行审核流程优化试点工作方案(大银发[2013]11号)17、江西省简化货物贸易跨境人民币结算业务流程试点方案18、转发商务部关于跨境人民币直接投资有关问题公告的通知(津商务资管[2014]1号)19、关于推进中哈霍尔果斯国际边境合作中心跨境人民币创新业务试点工作的意见(伊州政办发[2014]25号)20、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转中国人民银行银川中心支行关于加快跨境人民币业务发展助推我区向西开放意见的通知(宁政发[2014]60号)21、天津生态城跨境人民币创新业务试点管理暂行办法(津银办发[2014]242号)22、天津生态城跨境人民币创新业务试点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津银办发[2014]244号)23、关于发布天津生态城2014年度跨境人民币贷款负面行业清单的通知(津银发[2014]156号)24、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人民币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境外证券有关事项的通知(渝银发[2014]113号)25、广西沿边金融综合改革试验区跨境人民币贷款业务试点管理办法(南宁银发[2014]38号)26、云南省沿边金融综合改革试验区跨境人民币贷款管理暂行办法(昆银发[2014]243号)27、关于亿顺一号)(天津)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借用人民币国际商业贷款批复的通知(津发改外资[2015]61号)28、中哈霍尔果斯国际边境合作中心跨境人民币创新业务试点管理办法(乌银发[2013]119号)29、中哈霍尔果斯国际边境合作中心跨境人民币创新业务试点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乌银发[2015]132号)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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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管理办法
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一条根据《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试点地区的企业以人民币报关并以人民币结算的进出口贸易结算,适用《办法》及本细则。
第三条为境外参加银行开立人民币同业往来账户,境内代理银行应当与境外参加银行签订代理结算协议,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账户开立的条件、账户变更撤销的处理手续、信息报送授权等内容。
境内代理银行在为境外参加银行开立人民币同业往来账户时,应当要求境外参加银行提供其在本国或本地区的登记注册文件或者本国监管部门批准其成立的证明、法定代表人或指定签字人的有效身份证件等作为开户证明文件,并对上述文件的真实性、完整性及合规性进行认真审查。
境内代理银行为境外参加银行开立人民币同业往来账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应当填制《开立人民币同业往来账户备案表》(备案表格式和内容由试点地区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确定),连同人民币代理结算协议复印件、境外参加银行的开户证明文件复印件及其他开户资料报送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备案。
境外参加银行的同业往来账户只能用于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该类账户暂不纳入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系统。
但境内代理银行应在本行管理系统中对该类账户做特殊标记。
第四条境外参加银行开户资料信息发生变更的,应当及时以书面方式通知境内代理银行,并按开户时签订的代理结算协议办理变更手续。
境内代理银行接到变更通知后,应当及时办理变更手续,并于2个工作日内通过人民币跨境收付信息管理系统向中国人民银行报送变更信息。
第五条因业务变化、机构撤并等原因,境外参加银行需撤销在境内代理银行开立的人民币同业往来账户的,应当向境内代理银行提出撤销人民币同业往来账户的书面申请。
境内代理银行应与境外参加银行终止人民币代理结算协议,并为其办理销户手续,同时于撤销账户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通过人民币跨境收付信息管理系统向中国人民银行报送销户信息。
第六条中国人民银行对境内代理银行与境外参加银行之间的人民币购售业务实行年度人民币购售日终累计净额双向规模管理,境内代理银行可以按照境外参加银行的要求在限额以内办理购售人民币业务,境内代理银行购售限额由中国人民银行根据具体情况确定。
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管理办法
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商务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09〕第10号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商务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银监会共同制定了《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管理办法》,现予以公布实施。
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商务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银监会二〇〇九年七月一日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促进贸易便利化,保障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工作的顺利进行,规范试点企业和商业银行的行为,防范相关业务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家允许指定的、有条件的企业在自愿的基础上以人民币进行跨境贸易的结算,支持商业银行为企业提供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服务。
第三条国务院批准试点地区的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试点地区的省级人民政府负责协调当地有关部门推荐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的试点企业,由中国人民银行会同财政部、商务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银监会等有关部门进行审核,最终确定试点企业名单。
在推荐试点企业时,要核实试点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的真实身份,确保试点企业登记注册实名制,并遵守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的各项规定。
试点企业违反国家有关规定的,依法处罚,取消其试点资格。
第五条中国人民银行可根据宏观调控、防范系统性风险的需要,对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进行总量调控。
第六条试点企业与境外企业以人民币结算的进出口贸易,可以通过香港、澳门地区人民币业务清算行进行人民币资金的跨境结算和清算,也可以通过境内商业银行代理境外商业银行进行人民币资金的跨境结算和清算。
第七条经中国人民银行和香港金融管理局、澳门金融管理局认可,已加入中国人民银行大额支付系统并进行港澳人民币清算业务的商业银行,可以作为港澳人民币清算行,提供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和清算服务。
第八条试点地区内具备国际结算业务能力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境内结算银行),遵守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的有关规定,可以为试点企业提供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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潍坊分行人民币国际化职业技能竞赛赛前模拟考试1.来料加工贸易项下出口收取人民币资金超过合同金额30%的,企业应当自收到境外人民币货款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银行补交企业超比例情况说明、出口报关单、企业加工贸易合同或加工贸易业务资质证明。
[判断题] *对错(正确答案)答案解析:《跨境人民币业务展业原则-货物贸易展业规范》P22货物贸易汇入业务审核要点:10个工作日内。
2.使用人民币结算的出口贸易,不享受出口货物退(免)税政策。
[判断题] *对错(正确答案)答案解析:《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管理办法》(六部委公告[2009]第10号)第十七条,按照有关规定享受出口货物退(免)税政策。
3.境内机构因境外承包工程在我国境内采购的物资出口,应按照服务贸易相关规定办理。
[判断题] *对错(正确答案)答案解析:《跨境人民币业务展业原则-服务贸易及其他经常项目展业规范》服务贸易汇出/入业务审核规范,对外劳务合作或对外承包工程项下。
境内机构因境外承包工程在我国境内采购的物资出口,应按照货物贸易相关规定办理。
4.具有关联关系的境内外机构代垫或分摊的服务贸易费用项下资金汇出/入,代垫或分摊期限原则上不得超过24个月。
[判断题] *对错(正确答案)答案解析:跨境人民币业务展业原则-服务贸易及其他经常项目展业规范》服务贸易汇出/入业务审核规范,具有关联关系的境内外机构代垫或分摊的服务贸易费用项下资金汇出/入。
应为12个月。
5.预付货款项下,对于关注客户和预付资金超过合同金额25%的可信客户,银行应要求企业提供贸易合同,并根据进口合同的预付条款,核对进出口双方与预付款汇出方/收入方是否一致,预付款金额是否在合同约定的金额之内。
对于单笔预付业务,提示企业在货到后尽早报关。
[判断题] *对(正确答案)错答案解析:《跨境人民币业务展业原则-货物贸易展业规范》P15货物贸易汇出业务审核要点。
6. 便利个人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接收港澳同名汇款,境内银行可为香港、澳门及台湾居民开立个人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用于接收香港、澳门及台湾居民每人每日8万元额度内的同名账户汇入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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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商务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09〕第10号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商务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银监会共同制定了《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管理办法》,现予以公布实施。
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商务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银监会二〇〇九年七月一日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促进贸易便利化,保障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工作的顺利进行,规范试点企业和商业银行的行为,防范相关业务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家允许指定的、有条件的企业在自愿的基础上以人民币进行跨境贸易的结算,支持商业银行为企业提供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服务。
第三条国务院批准试点地区的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试点地区的省级人民政府负责协调当地有关部门推荐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的试点企业,由中国人民银行会同财政部、商务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银监会等有关部门进行审核,最终确定试点企业名单。
在推荐试点企业时,要核实试点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的真实身份,确保试点企业登记注册实名制,并遵守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的各项规定。
试点企业违反国家有关规定的,依法处罚,取消其试点资格。
第五条中国人民银行可根据宏观调控、防范系统性风险的需要,对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进行总量调控。
第六条试点企业与境外企业以人民币结算的进出口贸易,可以通过香港、澳门地区人民币业务清算行进行人民币资金的跨境结算和清算,也可以通过境内商业银行代理境外商业银行进行人民币资金的跨境结算和清算。
第七条经中国人民银行和香港金融管理局、澳门金融管理局认可,已加入中国人民银行大额支付系统并进行港澳人民币清算业务的商业银行,可以作为港澳人民币清算行,提供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和清算服务。
第八条试点地区内具备国际结算业务能力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境内结算银行),遵守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的有关规定,可以为试点企业提供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服务。
第九条试点地区内具备国际结算业务能力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境内代理银行),可以与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境外参加银行(以下简称境外参加银行)签订人民币代理结算协议,为其开立人民币同业往来账户,代理境外参加银行进行跨境贸易人民币支付。
境内代理银行应当按照规定将人民币代理结算协议和人民币同业往来账户报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备案。
第十条境内代理银行可以对境外参加银行开立的账户设定铺底资金要求,并可以为境外参加银行提供铺底资金兑换服务。
第十一条境内代理银行可以依境外参加银行的要求在限额内购售人民币,购售限额由中国人民银行确定。
第十二条境内代理银行可以为在其开有人民币同业往来账户的境外参加银行提供人民币账户融资,用于满足账户头寸临时性需求,融资额度与期限由中国人民银行确定。
第十三条港澳人民币清算行可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从境内银行间外汇市场、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兑换人民币和拆借资金,兑换人民币和拆借限额、期限等由中国人民银行确定。
第十四条境内结算银行可以按照有关规定逐步提供人民币贸易融资服务。
第十五条人民币跨境收支应当具有真实、合法的交易基础。
境内结算银行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对交易单证的真实性及其与人民币收支的一致性进行合理审查。
第十六条境内结算银行和境内代理银行应当按照反洗钱和反恐融资的有关规定,采取有效措施,了解客户及其交易目的和交易性质,了解实际控制客户的自然人和交易的实际受益人,妥善保存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确保能足以重现每项交易的具体情况。
第十七条使用人民币结算的出口贸易,按照有关规定享受出口货物退(免)税政策。
具体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办法由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制定。
第十八条试点企业的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不纳入外汇核销管理,办理报关和出口货物退(免)税时不需要提供外汇核销单。
境内结算银行和境内代理银行应当按照税务部门的要求,依法向税务部门提供试点企业有关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的数据、资料。
第十九条试点企业应当确保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的贸易真实性,应当建立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台账,准确记录进出口报关信息和人民币资金收付信息。
第二十条对于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项下涉及的国际收支交易,试点企业和境内结算银行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国际收支统计申报。
境内代理银行办理购售人民币业务,应当按照规定进行购售人民币统计。
第二十一条跨境贸易项下涉及的居民对非居民的人民币负债,暂按外债统计监测的有关规定办理登记。
第二十二条中国人民银行建立人民币跨境收付信息管理系统,逐笔收集并长期保存试点企业与人民币跨境贸易结算有关的各类信息,按日总量匹配核对,对人民币跨境收付情况进行统计、分析、监测。
境内结算银行和境内代理银行应当按中国人民银行的相关要求接入人民币跨境收付信息管理系统并报送人民币跨境收付信息。
第二十三条至货物出口后210天时,试点企业仍未将人民币货款收回境内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通过其境内结算银行向人民币跨境收付信息管理系统报送该笔货物的未收回货款的金额及对应的出口报关单号,并向其境内结算银行提供相关资料。
试点企业拟将出口人民币收入存放境外的,应通过其境内结算银行向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备案,并向人民币跨境收付信息管理系统报送存放境外的人民币资金金额、开户银行、账号、用途及对应的出口报关单号等信息。
试点企业应当选择一家境内结算银行作为其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的主报告银行。
试点企业的主报告银行负责提示该试点企业履行上述信息报送和备案义务。
第二十四条中国人民银行对境内结算银行、境内代理银行、试点企业开展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业务的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发现境内结算银行、境内代理银行、试点企业违反有关规定的,依法进行处罚。
试点企业有关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的违法违规信息,应当准确、完整、及时地录入中国人民银行企业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并与海关、税务等部门共享。
第二十五条中国人民银行与港澳人民币清算行协商修改《关于人民币业务的清算协议》,明确港澳人民币清算行提供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和清算服务的有关内容。
中国人民银行可以与香港金融管理局、澳门金融管理局签订合作备忘录,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港澳人民币清算行办理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和清算业务进行监管。
第二十六条中国人民银行与财政部、商务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银监会、外汇局等相关部门建立必要的信息共享和管理机制,加大事后检查力度,以形成对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工作的有效监管。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上网时间:2009-7-2 15:00:00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负责人就《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答记者问1、问:当前出台《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管理办法》的背景是什么?答:当前,受国际金融危机影响,美元、欧元等主要国际结算货币汇率大幅波动,我国及周边国家和地区的企业在使用第三国货币进行贸易结算时面临较大的汇率波动风险。
同时,随着我国与东盟国家及内地与港澳地区的贸易、投资和人员往来关系迅速发展,以人民币作为支付手段的呼声越来越高。
在当前全球金融危机的影响不断扩散的情况下,为顺应国内外市场和企业的要求,保持我国与周边国家和地区的贸易正常发展、为企业提供更多便利,国务院于2009年4月8日决定在上海市和广东省广州、深圳、珠海、东莞4城市先行开展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工作,境外地域范围暂定为港澳地区和东盟国家,并要求人民银行会同有关部门尽快制定出台《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2、问:试点管理的指导思想是什么?答:试点管理的指导思想是在保证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尽可能按照国际惯例制定《办法》,减少制度障碍,适当提供便利,严格贸易真实性审核,实行总量控制,稳步推进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
试点过程中,人民银行一方面通过现有的反洗钱及人民币存款账户管理制度对商业银行和试点企业加强监管,另一方面建立人民币跨境收付信息管理系统,逐笔收集并长期保存与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有关的各类信息,对人民币跨境收付情况进行统计、分析、监测。
3、问:试点的地区是如何确定的?答:2008年,上海市和广东省政府先后向国务院提出希望在当地开展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
鉴于上海市和广东省在企业选择和政策配套等方面准备比较充分,国务院批准了上海市和广东省内的广州、深圳、珠海和东莞四城市率先进行试点工作。
同时,明确境外试点地域范围暂定为港澳地区和东盟国家。
4、问:试点企业是如何选取的?答:根据《办法》要求,试点地区的省级人民政府负责协调当地有关部门推荐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的试点企业,然后由人民银行会同财政部、商务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银监会等有关部门进行审核,选择国际结算业务经验丰富,遵守财税、商务、海关和外汇管理各项规定,资信良好的企业参加试点。
试点企业须如实注册、真实出资并在所在省市具有实际的营业场所,遵守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的各项具体规定。
5、问:试点企业使用人民币进行跨境贸易结算能享受出口退税吗?企业在办理海关报关和出口退税方面应遵守什么规定?答:使用人民币结算的出口贸易,按照有关规定享受出口货物退(免)税政策。
试点企业在办理以人民币结算的跨境贸易报关和出口货物退(免)税时不需提供外汇核销单。
具体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办法由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制定。
试点企业如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将依法处罚,并取消其试点资格。
试点企业有关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的违法违规信息,将录入有关部门共享的人民币跨境收付信息管理系统和人民银行企业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
6、问:试点企业在开办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业务中还应遵守哪些具体规定?答:试点企业应当确保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的贸易真实性,建立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台账,准确记录进出口报关信息和人民币资金收付信息。
对于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项下涉及的国际收支交易,试点企业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国际收支统计申报。
7、问:符合什么条件的境内商业银行可以提供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服务?答:境内具有国际结算能力、为试点企业开户或为境外商业银行开立同业往来账户的境内商业银行可以为试点企业提供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服务。
试点初期,由于准备情况存在差异,会出现部分银行不能马上开办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业务的情况。
8、问:什么是境内结算银行?境内结算银行办理什么业务?履行什么职责?答:境内具有国际结算能力、为试点企业开户的银行称为“境内结算银行”。
境内结算银行应遵守人民币贸易结算的有关规定,为试点企业提供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服务。
主要规定包括:(1)按照人民银行规定,对交易单证的真实性及其与人民币收支的一致性进行合理审查。
境内结算银行应当按照反洗钱的有关规定,采取有效措施,了解客户及其交易目的和交易性质,了解实际控制客户的自然人和交易的实际受益人,妥善保存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确保能足以重现每项交易的具体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