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3排污申报登记及排污种类
排污申报登记管理制度
排污申报登记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排污行为的管理和监督,维护环境卫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所有具有排污行为的单位,包括工业企业、生活污水处理厂、排水企业等。
第三条排污申报登记管理制度是指对排污单位进行排污行为的申报登记和监督管理的行为规范。
第四条排污申报登记管理制度的目的是加强对排污单位的管理和监督,保护环境,达到减少污染、改善环境的目的。
第二章申报登记要求第五条排污单位应当依法向当地环保部门进行排污申报登记,提交排污许可证等相关证件。
第六条排污单位应当如实提供排污信息,包括排放的污染物种类、排放浓度、排放量等。
第七条排污单位应当根据环保部门的要求,安装并使用在线监测设备,定期报送监测数据。
第八条排污单位应当配合环保部门进行定期的监督检查,接受环保部门的现场核查。
第三章监督管理第九条环保部门应当对排污单位的排污行为进行监督管理,加强对排污单位的排污信息核实和排污设施的检验。
第十条环保部门应当建立完善的排污信息库,对排污单位的排污信息进行记录和管理。
第十一条环保部门应当依法对违反排污管理规定的单位进行处罚,并公开违法违规情况。
第十二条环保部门应当加强与其他相关部门的协作,形成合力,共同推进排污管理工作。
第四章法律责任第十三条排污单位在进行排污申报登记时,如提供虚假信息,将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第十四条排污单位违反排污管理规定,污染环境的,将依法承担法律责任,并承担相关的环境修复费用。
第十五条环保部门在履行排污管理职责时,如有渎职行为,将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第五章附则第十六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第十七条其他排污管理相关制度与本制度不符合,以本制度为准。
第十八条对本制度的解释权归环保部门所有。
以上就是排污申报登记管理制度的相关内容,希望对排污单位和相关部门能够有所帮助,共同推进排污管理工作,保护环境,维护我们共同的家园。
2024年排污申报登记管理规定
2024年排污申报登记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排污行为的管理,促进环境保护和可持续发展,根据《环境保护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各类企事业单位的排放污染物的申报登记管理,以及相关执法检查和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条排污申报登记管理的目的是保护环境、维护生态平衡,促进经济可持续发展。
第二章申报登记和监督管理第四条企事业单位排放生产废气、废水、固体废物等污染物,应当按照本规定的要求进行申报登记。
第五条企事业单位排放污染物的申报登记应当按照统一的报告格式和报告周期进行,其中包括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排放标准等。
第六条企事业单位排放污染物的申报登记信息应当及时、真实、准确地上报给相关管理部门,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七条相关管理部门应当建立排污申报登记的信息数据库,及时发布企事业单位的排污数据和信息,方便社会公众了解。
第八条相关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排污申报信息的监督管理,建立定期抽查和不定期检查的制度,并对申报不实的企事业单位进行处罚。
第九条企事业单位应当配合相关管理部门的执法检查,提供真实、准确的排污申报信息,如实回答相关问题。
第十条相关管理部门对违反排污申报登记管理规定的企事业单位,将依法进行处罚,并可能采取停产停业、吊销执照等措施,直至责令关闭。
第三章技术支持和宣传教育第十一条相关管理部门应当积极推动科学技术的应用,为企事业单位提供相关技术支持,帮助其减少排放污染物和提高生产效率。
第十二条相关管理部门应当开展环境保护宣传教育活动,提高社会公众的环保意识,加强对排污申报登记管理规定的宣传,增强企事业单位的环保责任感。
第十三条企事业单位应当积极参与相关管理部门组织的环境保护培训和技术交流活动,提高自身的环保能力和管理水平。
第十四条相关管理部门应当建立环境保护技术咨询热线和举报投诉渠道,及时受理公众的咨询和投诉,并依法进行处理。
第四章法律责任第十五条对于故意提供虚假排污申报信息的企事业单位,相关管理部门将依法给予处罚并追究法律责任。
排污申报登记程序
排污申报登记程序随着环境保护意识的提高,排污申报登记程序已成为每一家企业必须遵守的法律规定。
为了让广大企业更好地掌握相关程序,现将排污申报登记程序做如下介绍:一、什么是排污申报登记?排污申报登记是指企业对自己污染物的种类、排放量以及治理设施等情况进行申报登记,以便于监管部门对企业环保情况进行全面监管和管理。
企业必须提交排污申报表,并缴纳相应的排污费用,以满足国家、地方环境法规的要求。
二、排污申报登记所需材料企业申报排污登记,需提供以下材料:1. 公司营业执照副本;2. 环保负责人或环保部门负责人的身份证明;3. 排污许可证或者环评文件和验收文件;4. 厂区的平面布局图,包括排污口位置、主要设施的位置以及污染物排放的流量和浓度;5. 污水、废气、废渣的污染物成分和排放量等参数数据。
三、须遵守的法律法规企业在申报排污登记时,必须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包括: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2.《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3.《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4.《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四、排污申报登记流程企业申请排污登记,需要按照以下流程进行:1. 企业向环保部门提交排污申报表;2. 环保部门组织专家对企业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3. 审核通过后,企业会收到一份排污许可证件,证明其已成功登记并缴纳排污费用;4. 企业需按照许可证规定的标准排放废气、废水及垃圾,同时需要定期向环保部门提交污染物排放数据、监测数据等相关材料。
五、登记后的监督管理企业申请成功并获得排污许可证之后,环保部门将对企业定期进行现场检查,对其排放的废气、废水等进行监督管理,确保企业遵守排放标准和污染物生态环境质量达标。
六、结语排污申报登记本身是企业环保意识的体现,与环保部门的配合和合作都是非常重要的。
企业必须秉承“绿色发展”的理念,通过申报排污登记和减少排放,为打造更加美好的环境贡献自己的一份力量。
排污许可登记管理填报指南
插件并按照压缩包中
文档按步骤设置自己的浏览器。
平台网址与注册准备
2.安装并设置完成后,点击平台首页“网上申报”,进入注册页面。
注册信息填报
1.点击“注册”,进入企业注册信息填报界面。注册时,需上传企业“统一社会信用 代码证”或“组织机构代码证”图片,请提前准备好清晰完整的图片。
注册信息填报
2. 注册信息填报。 填报时请仔细阅读红色 字体的填报说明,规范 填写。其中我区企业辖 区及流域选择已在右图 中标注,各注册企业参 照选择填报即可。
2.涉及多种产品可添加多行填写。
登记信息填报
“燃料使用信息”:
使用固体和液体燃料10吨/年以上,气体燃料1万立方米/年以上的排污单位填写,其余不填写。
“涉VOCs辅料使用信息”:
使用涉VOCs辅料1吨/年以上的排污单位填写,其余不填写。涉VOCs辅料包括涂料、油漆、胶粘剂、 油墨、有机溶剂和其他含挥发性有机物的辅料,分为水性辅料和油性辅料,使用量应包含稀释剂、固化剂等 添加剂的量。
填报登记信息
基本信息
主要产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信息
燃料使用信息
涉VOCs辅料 使用信息
废气排放信息
废水排放信息
工业固体废物信息
其他需要说明 的信息
保存、提交 生成回执下载备查
平台网址与注册准备
1.登录平台网址:/(推荐使用IE9及以上版本浏览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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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营业执照一致
与营业执照一致 实际生产经营地址
注册信息填报
3.注意事项: a.所有信息必须真实,红色* 的为必填项; b.密码必须有大写字母、小 写字母及数字组成; c.信息填写确认无误后提交, 建议提交前记录或拷屏留存注册 信息。
排污申报登记管理规定
排污申报登记管理规定
根据国家相关的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以及地方性的环境保护政策,针对企业和工业单位的排污申报登记管理进行了规定。
以下是一般的排污申报登记管理规定:
1. 排污申报登记的范围:适用于产生废水、废气、废渣等各种污染物的企业和工业单位。
2. 排污申报登记的内容:包括企业或工业单位的基本信息、污染物种类与排放量、排放方式与设备信息等。
3. 排污申报登记的时间:通常要求企业或工业单位每年定期进行排污申报,具体的时间由地方环保部门根据情况确定。
4. 排污申报登记的方式:可以通过在线申报系统或者实地检查的方式进行登记,具体方式由地方环保部门规定。
5. 排污申报登记的责任:企业或工业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相关负责人负责进行排污申报登记,并及时更新相关信息。
6. 排污申报登记的审核:地方环保部门有权对企业或工业单位的排污申报进行审核,并根据审核结果给予必要的指导和监督。
7. 排污申报登记的违规处理:对于未按规定进行排污申报登记或提供虚假信息的企业或工业单位,将依法给予相应的处罚并采取必要的环境保护措施。
以上是一般的排污申报登记管理规定,具体的管理细则可能会有所不同,需根据地方环保部门的规定进行操作。
同时,企业
或工业单位也应根据实际情况积极落实环保措施,减少污染排放,保护环境。
排污申报登记及排污种类
33. 排污申报登记及排污种类、数量核定、排污费征收制度一、责任单位哈尔滨市环境监察支队、哈尔滨市环境保护局局属各分局二、责任人支队长、副支队长,局属各分局局长、分管局长,承办人(主办人A 角,协办人B 角)。
三、权力行使依据(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四)《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五)《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六)《排污费征收标准管理办法》(七)《黑龙江省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四、工作程序(一)排污申报登记1. 排污者应当与每年12 月15 日前填报《全国排放污染物申报登记报表》或《第三产业排污申报登记见表》、《畜禽养殖场排污申报登记见表》、《建筑施工场所排污申报登记简表》(以下统称《全国排放污染物申报登记报表》)。
申报下一年度正常作业条件下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浓度等情况,并提供与污染物排放有关资料。
排污者申报下一年度污染物情况,应当以本年度污染物排放实际情况和下一年度生产计划所需排放污染物情况为依据。
2. 新建、扩建、改建项目应当于项目试生产前三个月内办理排污申报手续。
在城市市区范围内,建筑施工过程忠使用机械设备、可能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施工单位应当于工程开工15 日前办理排污申报手续。
3. 排放污染物需作重大改变或者发生紧急重大改变的,排污者应当分别于变更前15 个工作日内或者改变后3 个工作日内履行变更申报手续,填报《排污变更申报登记表》4. 排污者可采取书面填表、网上申报等方式进行排污申报。
(二)排污核定1. 环境监察机构应当依据《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按照下列规定顺序对排污者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进行核定。
⑴排污者按照规定正常使用国家强制检定并经依法定期校验的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控仪器监测所得的监测数据。
⑵具备监测条件的,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总局规定的监测方法监测所得的监督监测数据。
⑶不具备监测条件的,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总局规定的物料横算办法计算所得的物料衡算数据。
排污申报登记管理规定
排污申报登记管理规定排污申报登记管理规定为了加强对企事业单位的排污行为的监管,维护环境安全和健康发展,特制定本排污申报登记管理规定。
一、申报登记的对象企事业单位在进行生产经营活动中涉及排污行为的,包括工业企业、饭店、宾馆、商场、写字楼等。
二、申报登记的内容1. 排污单位的基本信息,包括企事业单位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联系电话等。
2. 排污单位的排污项目信息,包括废水、废气、固体废物等排污项目的种类、数量、浓度等指标。
3. 排污单位的排放情况,包括排放的时间、频率、排放口位置等信息。
4. 排污单位的排污处理设施情况,包括污水处理设备、废气处理设备等的设备名称、规模、处理能力等。
三、申报登记的程序1. 排污单位应在开展生产经营活动之前,到所在地环保部门进行申报登记。
2. 排污单位需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包括营业执照、环评报告、环保设施验收报告等。
3. 环保部门将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并对排污单位进行现场审查。
4. 审查合格的排污单位,将发放排污许可证,并在公示系统上公布相关信息。
四、申报登记的监督与管理1. 环保部门将对排污单位进行定期检查,核实其排污行为是否符合申报登记内容。
2. 对于超标排污的排污单位,环保部门将责令立即停止排污行为,并处以罚款、吊销排污许可证等行政处罚。
3. 排污单位需定期向环保部门报送污染物排放报告,确保排污行为的监控与管理。
五、违规排污的处罚措施1. 对于未进行申报登记的排污单位,环保部门将责令立即停止排污行为,并处以罚款。
2. 对于申报登记信息不真实的排污单位,环保部门将责令改正,并处以罚款。
3. 对于超标排污的排污单位,环保部门将立即停止排污行为,并处以罚款,并吊销排污许可证。
4. 对于恶意排污、造成严重环境污染的排污单位,环保部门将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本排污申报登记管理规定将于发布之日起生效,各排污单位应认真遵守,主动履行申报登记义务,确保环境安全和健康发展。
排污申报登记制度
排污申报登记制度排污申报登记制度,是指向环境排放污染物的单位,按照环境保护法的规定,向所在地环境保护⾏政主管部门申报登记在各种活动中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和浓度,污染物排放设施、处理设施运⾏和其它防治污染的有关情况,以及排放污染物发⽣重⼤变化时及时申报的制度。
排污申报登记制度主要是为使环境保护部门掌握本地区的环境污染状况和变化情况,以及排污单位的污染物排放情况,为环境监督管理提供基本依据。
排污申报登记制度是环境管理的基础⼯作,直接关系到环境保护的决策、管理和其他各项法律制度的实施。
我国《环境保护法》第⼆⼗七条规定,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必须依照国务院环境保护⾏政主管部门的规定申报登记。
第三⼗五条规定,拒报或者谎报国务院环境保护⾏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有关污染物排放申报登记事项的,根据情节给予警告或者处以罚款。
《⼤⽓污染防治法》第⼗⼀、第三⼗九条,其实施细则第⼋条,《⽔污染防治法》第⼗四条,《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三⼗⼀条、第五⼗九条,《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四条,《防治陆源污染物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管理条例》第六条、第⼆⼗六条,《对外经济开放地区环境管理暂⾏规定》第九条等,都对排污申报登记制度作出了规定。
排污单位必须按照法律法规和环境保护部门规定的时间进⾏排污申报登记。
排污情况没有变化的,可以定期申报登记;排污情况如有重⼤变化,应当按规定提前进⾏申报或事后及时申报。
排污单位在进⾏排污申报登记时,所报内容必须真实,不得瞒报或谎报,更不得拒报。
申报登记污染物的种类,是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以及地⽅环境保护部门根据本地区的情况确定的。
‘主要包括⼤⽓污染物、⽔污染物、固体废物、噪声源等。
⼤⽓污染物主要是颗粒物、⼆氧化硫和⼯艺过程中排放的有毒有害⽓体等;⽔污染物以污⽔综合排放标准中规定的⽔污染物以及对当地环境影响较⼤的污染物为重点;固体废物主要是有毒有害废物;噪声源重点是排放噪声强度⼤的设施。
进⾏排污申报登记,要由排污单位向当地环境保护部门提出申请并如实填写《排污申报登记表》,经排污单位主管部门对申报登记的内容进⾏认真审核后,由环境保护部门办理登记⼿续。
排放污染物申报登记管理规定(三篇)
排放污染物申报登记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排放污染物的申报登记工作,保护环境、促进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全国范围内所有单位、个人在经营活动中产生的排放污染物的申报登记工作。
第三条排放污染物申报登记管理按照“谁排放,谁申报”的原则,由排放污染物的单位和个人负责申报登记。
第四条省级环境保护部门负责指导、监督和管理本辖区内的排放污染物申报登记工作。
第五条基层环境保护部门负责承担本规定的具体执行工作,并向省级环境保护部门报送相关信息。
第二章排放污染物的申报登记第六条排放污染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和地方的相关排放指标和要求,对其产生的排放污染物进行申报登记。
第七条排放污染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编辑排放清单,明确列出排放源、污染物种类、排放量等信息,并将其报送给所在地的基层环境保护部门。
第八条排放污染物的单位和个人在申报登记前,应当进行合理减排措施,尽力减少污染物的排放量,并保证排放水平符合国家和地方的相关要求。
第九条排放污染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间和要求定期进行申报登记,不得拖延或者违规注册。
第十条省级环境保护部门应当将排放污染物的申报登记工作纳入绩效考核体系,对单位和个人的申报登记情况进行评估和排名,并将排名靠前的单位和个人进行奖励。
第三章监督检查和处罚第十一条对于未按照规定进行排放污染物的申报登记的单位和个人,省级环境保护部门有权利进行监督检查,并要求其限期整改。
第十二条对于故意隐瞒或虚假申报排放污染物的单位和个人,省级环境保护部门有权利给予相应的处罚,包括但不限于罚款、停产整治等措施。
第十三条对于严重污染环境或者破坏生态的单位和个人,省级环境保护部门有权利采取强制措施,包括但不限于停产整治、关闭施工等措施,并向有关部门报告,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四条对于排放污染物的单位和个人,省级环境保护部门应当对其进行定期检查和监测,对污染情况进行评估,并将结果向社会公布。
排污申报登记管理规定
排污申报登记管理规定
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以下是常见的排污申报登记管理规定:
1. 排污申报登记的主体和范围:排污单位,包括工业企业、建筑工地、生活性排污单位等,必须按照规定进行排污申报登记。
2. 排污申报登记的时限:排污单位应在开展排污活动前进行申报登记,并按照规定的时限进行更新和报备。
3. 排污申报登记的内容:包括排污单位的基本信息、排污活动情况、排污方式和量等。
4. 排污申报登记的方式:可以通过在线申报平台、邮寄、办公现场等方式进行排污申报登记。
5. 排污申报登记的责任主体:排污单位应当负责履行排污申报登记的责任,并确保所申报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
6. 排污申报登记的管理机构:一般由环保部门或其他有关部门负责排污申报登记的管理工作。
7. 排污申报登记的监督和检查:相关部门会对排污申报登记的信息进行监督和检查,确保排污单位按照规定履行申报登记的义务。
8. 排污申报登记的违法和处罚:对于未按时、不实、不全申报排污信息的单位,相关部门可以采取罚款、责令停产停业等处罚措施。
以上是一些常见的排污申报登记管理规定,具体规定可能会因地区和政策的不同而有所差异,具体应以当地法律法规为准。
排污申报登记与排
二、制度实施的主要意义
排污许可证制度是为了强化环境管理而提 出来的,起其作用主要表现在: 能够促进老污染源的改造并部门自身 的建设 有利于环境保护目标的实现。
三、排污许可制度实施中的存在问题分析
(一)制度的实施程度太低
尽管排污许可证并未要求适用于所有的排污者,其实 施程度距离法律的要求仍然太低。在已经进行了污染 物申报登记的企业中,只有30%左右获颁了排污许可 证,如果以排污企业为基数的话,比例还会低得多; 很多地方根本没有真正落实过这项制度。
排污许可制度以及监督下级政府的实施方面的权 威和能力,建立有效的政府监督检查机制 ,建立 政府实施许可证制度的行政责任追究制 。 对企业而言,要完善企业自我监测的制度。目前 来看,这种制度仍有许多缺陷。借鉴外国的经验, 中国可以从以下几方面进行改善:(1)清晰地在 每一个许可证中确定自我监测、自我报告和维持 记录的义务;(2)在政府网站上公布报告和记录 的主要内容,使公众可以获知;(3)对自我披露 和纠正违反许可证的行为提供的效的刺激;(4) 对未能依法提供信息或提供虚假信息的人进行严 厉惩罚。
这么大一家企业扩大生产规模3年,排 污许可证过期两年,河流的污染物清晰可 见,环保部门为什么没有发现问题?
四、完善制度
(一)重新确定排污许可证制度的法律地位 ,应当 在《环境保护法》中明确其基本制度的地位,尽 快推行实施《排污许可证管理条例》。可以考虑 将地区的污染状况、污染物减排数量纳入政绩考 核的指标,督促地方政府采取切实行动。
三、排污许可制度实施中的存在问题分析
(三)许可的程序存在严重的缺陷
首先,是发证的公开性不够。环境行政主管机关 未公开各企业的排污情况和排污许可证的发放情 况,难以避免“暗箱操作”和显示公平的情况发 生。
排污申报登记程序简介---成都环保局
成都市排污申报登记及审核程序简介根据国务院颁布的《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和国家环保总局《关于排污费征收核定有关工作的通知》的规定,排污费征收程序一般分为排污申报登记、排污申报登记审核、排污申报登记核定、排污收费计算、排污费征收与缴纳等五个阶段。
其中,排污申报登记、排污申报登记审核、排污申报登记核定是整个排污费征收程序中重要组成部分。
一、排污申报登记(一)排污申报登记概念和特性排污申报登记制度,是指向环境排放污染物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简称排污者),按照国家规定向所在地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环境监察机构申报登记生产、经营、作业过程中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浓度(强度)和与排污情况有关的生产、经营、治污设施等情况,以及排放污染物有重大改变时及时进行申报的一项法律制度。
排污申报登记具有四个特性:(1)基础性。
它是为环境监督管理提供事实情况的基础性事实依据。
(2)时间性。
分别规定了正常生产作业、新扩改工程、闲置与拆除污染防治设施、排污发生重大改变等情况下应遵守的排污申报登记和办理手续的时限要求,及时记录了排污者的动态变化情况。
(3)真实性。
要求排污者如实申报,不得谎报和拒报。
(4)强制性。
法律法规规定拒报或谎报的,可给予警告或处以罚款,并责令限期改正。
(二)排污申报登记法律规定及依据排污申报登记制度是在1982年国务院颁布的《征收排污费暂行办法》中首先确定的。
以后在1984年的《水污染防治法》、1987年的《大气污染防治法》、1989年的《环境保护法》、1993年的《噪声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中都规定了这一制度。
2003年国务院发布的《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及国家环保总局发布的相配套的《关于排污费征收核定有关工作的通知》等,对这一制度又作了全面、具体、系统的规定。
具体法律依据条款归纳如下:《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三十二条和第五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九条和第四十二条《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第六条《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实施办法》第八条《四川省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办法》第十一条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排污费征收核定有关问题的通知》(环发[2003]187号)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排污费征收核定有关工作的通知》(环发[2003]64号)(三)排污申报登记对象和内容1、申报登记对象申报登记的对象为辖区内所有排放废水、废气、固体废物、噪声的企业、事业、个体工商户、部队、社会团体、党政群机关等一切排污者。
排污申报登记管理规定范本
排污申报登记管理规定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排污申报登记工作,规范排污企业的排污行为,保护环境资源,根据《环境保护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所有排污企业及其相关管理部门。
第三条排污申报登记是指排污企业根据环境保护法规定,向相关管理部门提交排污申报材料,登记排污行为并取得相应的排污许可证。
第四条排污申报登记的目的是为了保护生态环境,促进可持续发展。
第二章排污申报登记的程序第五条排污企业应在排污前向相关管理部门申报登记。
申报材料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一)企业基本情况:包括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注册资本、企业类型等;(二)排污项目情况:包括排污种类、排污量、排口位置等;(三)污染防治措施:包括污染防治设施的安装、运行情况等;(四)其他相关资料:包括排污许可证、环境监测报告等。
第六条排污企业应当通过电子排污申报系统在线提交申报材料,并在申报时如实填报相关信息。
第七条相关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受理排污企业的申报材料,对其申报情况进行审核。
第八条相关管理部门应当在收到排污企业申报材料后,按照审核程序进行审核,包括资料的真实性、合规性等。
第九条相关管理部门在审核过程中发现问题或需要补充材料时,应及时通知排污企业,并要求其整改、补充材料。
第十条相关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完成审核工作,并向排污企业出具排污申报登记证明。
第三章排污申报登记的管理第十一条所有排污企业必须按照排污申报登记证明上所列的排污信息进行排污。
未经排污申报登记的企业不得排污。
第十二条排污企业须按时向相关管理部门提交环境监测报告和排污情况报告,确保排污情况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第十三条相关管理部门应当定期对排污企业进行监督检查,并可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监测和评估工作。
第十四条排污企业不得擅自改变排污种类、排口位置等排污信息。
如有变更需要,须经相关管理部门批准并重新申报登记。
第四章法律责任第十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违反本规定的规定,损害环境资源的,相关管理部门有权责令其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以罚款,并可以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排污申报登记制度
②为环境统计提供污染源数据
③为排污总量控制(许可证管理)
提供动态污染源数据 ④为环境统计提供地区污染物排
放情况数据分析比
第七页,编辑于星期一:十八点 二十八分。
二、报表来源
◆ 《排污费申报表》
◆《全国排放污染物申报登记变更与年审
表》 ◆ 《环境统计报表制度 /环境统计基层报表》
第九页,编辑于星期一:十八点 二十八分。
三、填报对象
①一般排污者 :除建设施工单位、污水处理单位、固体废物专 业处置单位外的其他排污单位(填报《排放污染物申报登
记统计表)。 ★一般排污单位中非环境重点管理的部分小型企业、第三产业、
畜禽养殖场、机关、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和其他水污染 物排放无法监测的排污单位按照实际情况进行简化处理。 ② 建设施工单位 :建设施工单位对建设施工场所的以噪声为主 的污染排放情况进行申报。 ③污水处理单位 :所有污水处理单位,包括城镇污水处理厂及
清晰,填报数据一律用阿拉伯数字,文字说明 一律用汉字,涂改后必须签章有效。
⑤须按“填表说明”如实规范填写,若填报表页
数不够,可复印加页填报。各项栏目不得空缺,
如属于“无”、“零”、“未检出”、“未 测”、“不明”等,应用文字注明;《单位平
面示意图》、《生产工艺示意图》、《主要污 染治理工艺示意图》内容没有变化的,图中可 注明“同上年”。
基本信息及上年
污染物排放情况
上年主要产品、原辅材料年产(用)量(表
1-3)
上年主要产品年排污量(表 1-4 )
上年能源消耗情况(表 1-5 )
上年用水情况(表 1-6)
上年污水及污染物排放汇总情况(表
1-7 )
上年废气及污染物排放汇总情况(表 1-8)
环境法第三节排污申报登记制度
水污染防治法
拒报或者谎报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规定 的有关水污染物排放申报登记事项的,由县 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 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 以下的罚款。
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不按照国家规定申报登记危险废物,或者在 申报登记时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 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排污申报登记的要求
排污单位必须按所在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指定 的时间,填报《排污申报登记表》,并按要求提供 必要的资料。对于新建、改建、扩建项目的排污申 报登记,应当在项目的污染防治设施竣工并经验收 合格后一个月内办理。经其行业主管部门审核后向 所在地环境保护部门登记注册,领取《排污申报登 记注册证》。排污单位终止营业的,也必须办理注 销登记 ,并同时交回该《排污申报登记注册证》。
对于排污单位在申报登记后要对上述内容作出重大改变的,应当 在变更前15日内向所在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履行变更申报手 续。如果发生突发性重大事件和事故导致申报事项的重大改变的, 必须在改变后的3天内向所在地环保部门提交《排污变更申报登记 表》,因重大改变而未履行变更手续的,视为拒报。
对于排放污染物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 准的排污单位,在向所在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报 登记时,应当写明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原因及限期治 理措施。
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
拒报或者谎报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申报事项的,县级以上 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不同情节, 给予警告或者处以罚款。
《江苏省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规定,拒报或者谎报规 定的环境噪声排放申报事项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给予警告,或者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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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排污申报登记及排污种类
排污费征收制度
一、责任单位
哈尔滨市环境监察支队、哈尔滨市环境爱护局局属各分局
二、责任人
支队长、副支队长,局属各分局局长、分管局长,承办人(主办人A 角,协办人B角)。
三、权力行使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五)《排污费征收使用治理条例》
(六)《排污费征收标准治理方法》
(七)《黑龙江省排污费征收使用治理方法》
四、工作程序
(一)排污申报登记
1.排污者应当与每年12月15日前填报《全国排放污染物申报登记报表》或《第三产业排污申报登记见表》、《畜禽养殖场排污申报登记见表》、《建筑施工场所排污申报登记简表》(以下统称《全国排放污染物申报登记报表》)。
申报下一年度正常作业条件下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浓度等情形,并提供与污染物排放有关资料。
排污者申报下一年度污染物情形,应当以本年度污染物排放实际情形和下一年度生产打算所需排放污染物情形为依据。
2.新建、扩建、改建项目应当于项目试生产前三个月内办理排污申报手续。
在都市市区范畴内,建筑施工过程忠使用机械设备、可能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施工单位应当于工程开工15日前办理排污申报手续。
3.排放污染物需作重大改变或者发生紧急重大改变的,排污者应当分不于变更前15个工作日内或者改变后3个工作日内履行变更申报手续,填报《排污变更申报登记表》。
4.排污者可采取书面填表、网上申报等方式进行排污申报。
(二)排污核定
1.环境监察机构应当依据《排污费征收使用治理条例》,按照下列规定顺序对排污者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进行核定。
⑴排污者按照规定正常使用国家强制检定并经依法定期校验的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控仪器监测所得的监测数据。
⑵具备监测条件的,按照国务院环境爱护总局规定的监测方法监测所得的监督监测数据。
⑶不具备监测条件的,按照国务院环境爱护总局规定的物料横算方法运算所得的物料衡算数据。
⑷对餐饮、娱乐、服务等难以监测的第三产业小型排污者,按照省环保厅或者市环保局规定的抽样测算方法运算所得的抽样测算数据。
2.环境监察机构应当于每月或者每季终了后10日内,依据经审核的《全国排放污染物申报登记报表》、《排污变更申报登记表》,并结合当月或当季的实际排污情形,核定排污者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据,并向排污者送达《排污核定通知书》。
3.对拒报和谎报的,由环境监察机构直截了当确定其排污污染物的种类、数量、并向排污者送达《排污核定通知书》。
(三)排污费收缴
1.排污费数额确定后,由环境监察机构在7个工作日内,向排污者送达《排污费缴费通知单》。
3.排污者逾期未缴纳或未足额缴纳排污费的,由承办单位自逾期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向排污者送达《排污费限期缴纳通知书》并从滞纳之日起每日加收未缴纳排污费数额千分之二的滞纳金。
五、监督检查
(一)建立完善的例会制度,内部分工实行AB角,每个办事环节经办人都要签名,本单位全程记录办理过程,并归档储存。
(二)本单位对本制度的执行情形进行经常性的自检自查。
(三)局机关有关监督检查职能的部门对本制度执行情形进行监督检查,每半年许多于一次。
(四)同意局纪检监察部门的监督检查。
(五)同意行政治理相对人的监督。
(六)同意人大、政协等方面的监督检查。
六、责任追究
(一)过错责任内容
工作人员在工作中显现下列咨询题之一的,必须追究责任:
1.擅自提升或者降低标准乱收费;
2、违法批准减缴、免缴、缓缴排污费的。
3.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将收缴的罚款、排污费或者其他财物据为己有的,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
4.其他过错行为的。
(二)责任主体认定
工作人员在工作中,有意违规、违法办理或者因过失造成严峻后果的,按下列条款确定责任:
1.承办人有意违规、违法的,由承办人承担责任。
2.两人以上共同行使职权造成过错的,主办人承担要紧责任,协办人承担次要责任,共同主办共同承担全部责任。
3.本单位班子集体讨论决定的行为显现过错的,本单位要紧负责人承担要紧责任。
4.行政行为经有关领导审批显现过错的,应追究批准人的领导责任。
(三)追究形式
1.本单位科以下(含科级)有关责任人违反本制度规定,情节较轻的,由本单位责令改正,进行诫勉谈话或通报批判;情节较重的,依有关规定给
予相应处分,并调离现有工作岗位,一年内不得从事与该岗位性质相同或相近的工作。
2.本单位班子成员违反本制度规定,情节较轻的,由局纪检监察部门责令改正,由局纪检书记进行诫勉谈话或通报批判;情节较重的,依有关规定给予处分,并调离现有工作岗位,一年内不得从事与该岗位性质相同或相近的工作。
3.副局级以上有关责任人违反本制度的,按照干部治理权限,由有关部门依据有关规定处理。
4.上述责任人违反本制度规定,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七、排污申报登记及排污种类、数量核定、排污费征收工作流程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