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价服[2007]68号
成都市物价局办公室关于我市建筑垃圾处置费收费标准的复函
成都市物价局办公室关于我市建筑垃圾处置费收费标
准的复函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成都市物价局
•【公布日期】2007.07.03
•【字号】成价函[2007]68号
•【施行日期】2007.07.08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价格
正文
成都市物价局办公室关于我市建筑垃圾处置费收费标准的复
函
(成价函〔2007〕68号)
市城市管理局:
你局《关于成都市中心城区建筑垃圾处置费收费标准的函》(成城函[2007]116号)收悉。
根据四川省物价局川价费[2003]126号文件精神,现对我市建筑垃圾处置费收费标准及有关事项函复如下:
一、建筑垃圾处置费按处置垃圾量征收。
二、锦江区、青羊区、金牛区、武侯区、成华区及高新区收费标准为每立方米2元。
其它区(市)县由当地物价局按不高于中心城区收费标准的原则核定具体收费标准。
三、根据原国家计委、财政部、建设部和国家环保总局《关于实行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促进垃圾处理产业化的通知》(计价格[2002]872号)精神,建筑垃圾处置费属于经营服务性收费,收费时应使用税务发票。
事业单位须办理《收
费许可证》。
四、本文从2007年7月8日起执行。
二○○七年七月三日。
陕西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国有企业政策性关闭破产管理工作的通知-陕财办企[2007]68号
陕西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国有企业政策性关闭破产管理工作的通知正文:---------------------------------------------------------------------------------------------------------------------------------------------------- 陕西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国有企业政策性关闭破产管理工作的通知(陕财办企〔2007〕68号)各设区市、杨凌示范区财政局,省级各有关部门,有关破产企业:对长期资不抵债、亏损严重、扭亏无望的大中型国有企业,以及资源枯竭型煤炭、有色金属矿山实施政策性关闭破产,是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国有企业改革,调整和优化国有经济结构的一项重要措施。
从1997年至2006年底,经全国企业兼并破产和职工再就业工作领导小组批准,我省实施关闭破产项目105户,其中:中央在陕企业33户、省属企业31户、市属企业41户。
共涉及职工33.16万人,其中在职21.33万人、离退休职工11.83万人。
十多年来,各级财政部门认真贯彻中央精神,积极参与组织本地区国有企业政策性关闭破产工作,通过调整支出结构,不断加大资金支持力度,有力地保证了政策性关闭破产工作的顺利进行。
1999年以来,中央财政不断加大支持力度,至2006年底,中央财政共拨付破产补助资金1184亿元。
这是中央财政投入资金最多、实施力度最大的一项支持国有企业改革和结构调整的政策措施。
其中中央财政拨付我省关闭破产补助资金53.29亿元,省级财政预算安排关闭破产补助资金约20亿元。
为切实改进和加强关闭破产补助资金的管理,认真落实国有企业关闭破产工作的各项政策性措施,根据财政部《关于切实加强国有企业政策性关闭破产管理工作的通知》(财企〔2007〕30号)精神,结合我省政策性关闭破产工作的实际,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提高加快推进我省国有企业政策性关闭破产工作的认识。
《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建造函【2007】8号文
《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建标造函[2007]8号第一条为规范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行为,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建设工程造价咨询行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发生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的收费行为,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是指工程造价咨询单位面向社会接受委托,从事建设工程项目投资估算的编制、审核及项目经济评价;工程概算、工程量清单、工程预的编制、工程结算审查、竣工决算的编制;工程实施各阶段造价控制,工程造价纠纷鉴证;工程造价信息、技术经济咨询以及与工程造价业务有关的咨询服务,出具工程造价成果文件等业务活动所收取的费用。
第四条凡依法设立取得《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资质证书》,具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单位,方可从事工程造价咨询业务工作,并依据本办法向委托方收取工程造价咨询服务费。
第五条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
具体收费标准由工程造价咨询单位与委托方根据工程具体情况依据本办法规定的指导性收费标准协商确定,上下浮动幅度在20%范围内。
第六条工程造价咨询收费根据不同咨询项目的性质、内容采取差额定率分档累进方法计算工程造价咨询服务费(附件一)。
采用上述办法不便计算的,可以参照本办法规定的工日费用标准(附件二)由工程造价咨向单位与委托方另行约定。
第七条工程造价咨询服务应当遵循“公开、公正、诚实信用、公平竞争、自愿有偿、委托人付费”的原则。
严禁任何单位和部门为委托方强制指定工程造价咨询单位或指定没有工程造价咨询资质证书的机构承接业务并收取费用。
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行业行为准则,按照《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示范文本)》与委托方签订咨询服务台同,明确服务内容、收费标准及交付方式,并严格按照业务规程提供质量合格的服务。
第八条委托方应按合同约定及时向工程造价咨询单位提供开展咨询业务所必颂的工作条件和资料。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开展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建设和厂务公开民主管理工作督导检查的通知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开展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建设和厂务公开民主管理工作督导检查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07.07.27•【文号】国资厅发群工[2007]68号•【施行日期】2007.07.2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会,国有资产监管正文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开展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建设和厂务公开民主管理工作督导检查的通知(国资厅发群工〔2007〕68号)各中央企业:为认真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全心全意依靠职工群众办好企业的方针,加强企业基层民主政治建设,在中央企业深入推行厂务公开,完善民主管理,坚持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推进现代企业制度建设步伐,促进中央企业又好又快发展。
按照国资委党委、国资委工作部署和《国资委党委国资委关于建立和完善中央企业职工代表大会制度的指导意见》(国资党委群工〔2007〕120号)的要求,定于2007年下半年开展中央企业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建设和厂务公开民主管理工作督导检查,现将督导检查的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督导检查的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精神,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建立和完善中央企业职代会制度,推进中央企业厂务公开民主管理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建设,切实做到真实、有效、持久。
二、督导检查的主要依据国家有关厂务公开民主管理的法律法规,国资委成立以来,国资委党委、国资委在推进企业改革、加强管理等一系列规范性文件中涉及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加强民主管理、推进厂务公开的有关规定。
三、督导检查的主要内容和方法本次督导检查的重点是各中央企业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及国资委党委、国资委和有关部委对中央企业推进改革、加强管理、廉政建设等方面关于加强民主管理的有关规定的落实情况,中央企业的职代会建设情况和厂务公开工作情况(具体内容见附件1)。
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中央国家机关2010年高级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中央国家机关2010年高级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已更名)•【公布日期】2010.05.05•【文号】国管财[2010]207号•【施行日期】2010.05.0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会计正文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中央国家机关2010年高级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管财〔2010〕207号)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中央在京企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会计人员继续教育规定》(财会〔2006〕19号)和《中央国家机关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管理实施办法》(国管财〔2007〕68号)的有关规定,结合当前形势和中央国家机关实际,现将2010年高级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继续教育对象(一)中央国家机关行政事业单位具有高级会计师职称的人员、会计机构负责人(处级以上)、取得或受聘中级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职称)5年以上并担任处级以上职务的人员;(二)中央在京企业具有高级会计师职称人员、担任企业总会计师或财务总监职务的人员以及会计机构负责人。
二、继续教育内容根据中央国家机关高级会计人员的特点和需求,结合当前形势,2010年高级会计人员继续教育重点围绕我国当前经济形势与财政政策、企业内部控制规范及指引、企业会计准则和税制改革等方面内容,共安排了18期培训班,每期培训班开设3-5个专题讲座(具体课程和安排见附件1),学员可根据实际需求选择不同的班次参加培训。
三、继续教育时间和地点2010年高级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从7月13日开始,到12月1日结束。
分别由财政部财政科学研究所财会培训中心、国家行政学院、北京交通大学培训中心、中央国家机关后勤干部培训中心在北京国家会计学院、国家行政学院、十三陵石油培训中心、厦门国家会计学院、上海国家会计学院承办。
四、其他事项(一)参加培训的高级会计人员在报名时必须提交2006年版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持《中央国家机关高级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报名表》(附件3)、一寸免冠照片(1张),根据所选课程到报名地点交费报名(报名地点及联系方式见附件2)。
四川造价预算重要文件汇总
目录关于建设工程实施“优质优价”的指导意见(川建发〔2015〕9号) (3)成都市城区土石方外运处置价格补贴执行标准的说明(成建价〔2013〕6号) (8)关于发布成都市房屋建筑工程建安造价最低控制指标的通知(成建价[2015]12号) (10)关于我市城区建设工程土(石)方外运处置实行价格补贴的指导意见成建价[2013]04号 (13)关于转发《四川省物价局、四川省建设厅关于<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的通知(川建价师协[2008]17号) (15)关于印发《四川省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费计价管理办法》的通知(川建发[2011]6号) (22)关于印发2009年《四川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定额》人工费调整系数公式的通知(川建价发〔2009〕11号) (43)关于明确计日工人工单价计算方法的通知(川建价发〔2011〕17号) (44)关于印发《规范建设工程造价风险分担行为的规定》的通知(川建造价发[2009]75号) (45)关于印发《四川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工程量清单招标投标报价评审办法》的通知(川建造价发(2014)648号) (49)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建筑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四川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调整办法》的通知(川建造价发〔2016〕349号) (83)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明确实施《建筑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四川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调整办法》有关事项的通知(川建造价发〔2016〕481号) (95)国家计委、建设部关于发布《工程勘察设计收费管理规定》的通知(计价格[2002]10号). 104 关于天府新区成都直管区城区建设工程土(石)方外运处置实行价格补贴的指导意见 (106)关于贯彻实施2015年《四川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定额》的通知(川建造价发〔2014〕439号) (108)关于印发《四川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工程量清单招标投标报价评审办法》的通知(川建造价发[2014]648号) (109)关于建设工程实施“优质优价”的指导意见(川建发〔2015〕9号)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建设工程实施“优质优价”的指导意见(川建发〔2015〕9号)各市(州)及扩权试点县(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展改革局(委),各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建筑业转型升级加快发展的意见》(川府发〔2014〕30号)中“提倡优质优价”的要求,把推动建筑业发展的立足点转到以质量和效益为中心上来,积极弘扬“质量成就未来”的质量文化,使“优质为荣,劣质为耻”的理念深入人心,努力营造政府重视质量、企业追求质量、社会崇尚质量、人人关注质量的良好社会氛围,增强工程参建各方质量创优意识和争优创优的积极性,进一步提高我省建设工程质量水平,现就建设工程实施“优质优价”提出以下指导意见:一、本指导意见适用于我省行政区域内的各类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发改价格[2007]670号关于印发《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管理规定》的通知
国家发展改革委、建设部关于印发《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管理规定》的通知发改价格[2007]670号国务院有关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建设厅(委):为规范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行为,维护委托双方合法权益,促进我国工程监理行业的健康发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建设部组织国务院有关部门和有关行业组织,制定了《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管理规定》,自2007年5月1日开始施行。
原国家物价局、建设部下发的《关于发布工程建设监理费有关规定的通知》([1 992]价费字479号)自本规定生效之日起废止。
附: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管理规定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管理规定第一条为规范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行为,维护发包人和监理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建设项目的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
第三条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的发包与承包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自愿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法律法规,发包人有权自主选择监理人,监理人自主决定是否接受委托。
第四条发包人和监理人应当遵守国家有关价格法律、法规的规定,维护正常的价格秩序,接受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根据建设项目投资额的不同情况,分别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
建设项目总投资额3000万元及以上的建设工程施工阶段的监理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建设项目总投资额3000万元以下的建设工程施工阶段的监理收费和其它阶段的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第六条实行政府指导价的建设工程施工阶段监理收费,其基准价根据《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标准》计算,浮动幅度为上下20%。
发包人和监理人应当根据建设项目的实际情况在规定的浮动幅度内协商确定收费额。
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由发包人和监理人协商确定收费额。
主席令第68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八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于2007年8月30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年8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胡锦涛2007年8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2007年8月30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垄断协议第三章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第四章经营者集中第五章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第六章对涉嫌垄断行为的调查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预防和制止垄断行为,保护市场公平竞争,提高经济运行效率,维护消费者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经济活动中的垄断行为,适用本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垄断行为,对境内市场竞争产生排除、限制影响的,适用本法。
第三条本法规定的垄断行为包括:(一)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二)经营者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三)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经营者集中。
第四条国家制定和实施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竞争规则,完善宏观调控,健全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市场体系。
第五条经营者可以通过公平竞争、自愿联合,依法实施集中,扩大经营规模,提高市场竞争能力。
第六条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不得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排除、限制竞争。
第七条国有经济占控制地位的关系国民经济命脉和国家安全的行业以及依法实行专营专卖的行业,国家对其经营者的合法经营活动予以保护,并对经营者的经营行为及其商品和服务的价格依法实施监管和调控,维护消费者利益,促进技术进步。
前款规定行业的经营者应当依法经营,诚实守信,严格自律,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不得利用其控制地位或者专营专卖地位损害消费者利益。
第八条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不得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
第九条国务院设立反垄断委员会,负责组织、协调、指导反垄断工作,履行下列职责:(一)研究拟订有关竞争政策;(二)组织调查、评估市场总体竞争状况,发布评估报告;(三)制定、发布反垄断指南;(四)协调反垄断行政执法工作;(五)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职责。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 [2009]9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 [2009]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 (国务院令 538号, 以下简称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令 50号的规定和国务院的有关精神, 为做好相关增值税政策规定的衔接, 加强征收管理, 现将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税率和实行增值税简易征收办法的有关事项明确如下:一、下列货物继续适用 13%的增值税税率:(一农产品。
农产品,是指种植业、养殖业、林业、牧业、水产业生产的各种植物、动物的初级产品。
具体征税范围暂继续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财税字 [1995]52号及现行相关规定执行。
(二音像制品。
音像制品,是指正式出版的录有内容的录音带、录像带、唱片、激光唱盘和激光视盘。
(三电子出版物。
电子出版物, 是指以数字代码方式, 使用计算机应用程序, 将图文声像等内容信息编辑加工后存储在具有确定的物理形态的磁、光、电等介质上, 通过内嵌在计算机、手机、电子阅读设备、电子显示设备、数字音/视频播放设备、电子游戏机、导航仪以及其他具有类似功能的设备上读取使用, 具有交互功能, 用以表达思想、普及知识和积累文化的大众传播媒体。
载体形态和格式主要包括只读光盘(CD只读光盘 CD-ROM 、交互式光盘 CD-I 、照片光盘 Photo-CD 、高密度只读光盘 DVD-ROM 、蓝光只读光盘 HD-DVD ROM和 BD ROM、一次写入式光盘 (一次写入 CD 光盘 CD-R、一次写入高密度光盘 DVD-R 、一次写入蓝光光盘 HD-DVD /R , BD-R 、可擦写光盘 (可擦写 CD 光盘 CD-RW 、可擦写高密度光盘 DVD-RW、可擦写蓝光光盘 HDDVD-RW 和 BD-RW 、磁光盘 M0 、软磁盘 (FD、硬磁盘(HD、集成电路卡 (CF卡、 MD 卡、 SM 卡、 MMC 卡、 RS-MMC卡、 MS 卡、SD 卡、 XD 卡、 T-F1ash 卡、记忆棒和各种存储芯片。
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中央国家机关2007年中、初级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中央国家机关2007年中、初级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已更名)•【公布日期】2007.04.25•【文号】国管财[2007]117号•【施行日期】2007.04.2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会计正文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中央国家机关2007年中、初级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管财[2007]117号)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中央管理的在京企业(集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会计人员继续教育规定》(财会〔2006〕19号)和《中央国家机关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管理实施办法》(国管财〔2007〕68号)的有关规定,按照财政部关于2007年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总体要求,现将中央国家机关2007年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培训对象凡持有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颁发的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人员,除按规定应参加高级会计人员继续教育者(高级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具体事项另行通知),均须按其所在单位性质、行业特点和本人需求分别参加行政事业类、企业类的中、初级会计人员培训。
二、培训时间和内容(一)培训时间2007年6月至10月。
(二)培训内容根据财政部的有关要求,并考虑到中央国家机关会计人员的不同需要,2007年继续教育培训行政事业类和企业类设置如下内容:1.行政事业类(1)政府收支分类改革(2)行政事业单位会计制度(3)根据学员需求和办学特点确定的其它培训内容2.企业类(1)企业会计准则讲解(2)企业内部控制与财务风险防范(3)企业所得税与税制改革(4)根据学员需求和办学特点确定的其它培训内容三、培训单位为了规范培训市场,确保培训质量,经对申报备案登记的培训单位资质和条件进行审核,决定2007年继续由北京交通大学培训中心等27个单位(见附件)作为中央国家机关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承办单位。
江苏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明确城市道路清障施救收费政策问题的通知
江苏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明确城市道路清障施救收费政策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物价局,江苏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07.02.27•【字号】苏价费[2007]68号、苏财综[2007]8号•【施行日期】2007.02.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江苏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明确城市道路清障施救收费政策问题的通知(苏价费[2007]68号、苏财综[2007]8号)各市及常熟市物价局、财政局:近期部分地区相关部门和当事人来电来函,要求明确城市道路(以下简称“道路”)清障施救收费问题。
经研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细则》、《江苏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现就我省城市道路清障施救收费政策进一步明确如下:一、关于道路交通事故的清障收费问题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车辆损坏或在道路上散落物品,堵塞道路或妨碍其他车辆正常通行的,当事人能够按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以下简称“交管部门”)的要求,及时自行清除障碍车(物)的,不得另行通知清障单位进行清障。
如当事人无法及时清除的,交管部门可以按照就近、就便、就简的原则,通知清障单位予以清除,清障费用由当事责任人支付。
二、关于事故车辆及所载货物看管收费问题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的机动车辆已不能继续行驶并承载货物,车辆、货物经拖拉到指定停车场分别存放的,应分别计收停车费和保管费,具体收费额执行所在地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
三、道路交通事故车的护送车收费问题道路交通事故车辆经交通警察勘验后认为可以继续行驶的,护送该车到指定停车场的车辆,不得收取费用。
四、拖送依法查扣的不能继续行驶的车辆收费问题未实行清障社会化的地方,拖送依法查扣不能继续行驶的车辆(不包括违章停放的车辆)的收费标准,按苏价费[2002]224号、苏财综[2002]90号文件规定执行。
已实行清障社会化的地方,其交管部门、交通运政管理部门将依法查扣的不能继续行驶的车辆,集中送往指定的停车场。
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常州市2007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政府采购限额标准和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通知
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常州市2007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政府采购限额标准和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常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6.12.11•【字号】常政发[2006]159号•【施行日期】2006.12.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政府采购正文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常州市2007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政府采购限额标准和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通知(常政发〔2006〕159号)各辖市、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公司、直属单位:根据《政府采购法》和省政府授权规定,经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将《常州市2007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政府采购限额标准和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予以公布,请遵照执行。
附件:2007年度常州市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政府采购限额标准和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二○○六年十二月十一日2007年度常州市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政府采购限额标准和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一、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序号│目录│备注│├──────┼─────────────┼───────────────────┤│A│货物类││├──────┼─────────────┼───────────────────┤│A03│一般设备││├──────┼─────────────┼───────────────────┤│A0301│电器设备││├──────┼─────────────┼───────────────────┤│A030101│电视机│包括监视器,背投电视机等。
│├──────┼─────────────┼───────────────────┤│A030105│摄影、摄像器材│包括照相机、摄像机、摄录一体机、数码一││││体机等。
│├──────┼─────────────┼───────────────────┤│A030106│家用空调器│包括窗式、分体式、柜式空调、除湿设备等││││。
西政〔2007〕 68 号(兵役登记工作通知)
西政〔2007〕68号殷都区西郊乡人民政府关于二00七年兵役登记工作的通知各村委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和国务院、中央军委《征兵工作条例》及有关规定和上级有关指示精神,现将二00七年兵役登记工作,专业特长摸底工作从9月5日开始至30日结束,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兵役登记的时间和对象兵役登记的时间:2007年兵役登记时间从9月5日至9月24日结束。
兵役登记的对象:2007年12月31日前年满18周岁的男性公民,必须具备国家承认学历的各类公办、民办职业技术院(校),职业高中的毕业生,取得国家统一颁发的职业资格证书或专业水平考试等级证书的专职职工和社会青年。
二、兵役登记的方法(一)村委会要组织适龄公民到指定的兵役登记站进行登记,兵役登记一般应由适龄公民本人携带户口本、身份证、毕业证到登记站登记。
如因特殊情况本人不能前往登记的,应由其亲属或委托他人代为登记,对在规定时间内未参加登记的应查明原因予以补登。
对有服兵役义务的公民,拒绝、逃避兵役登记的视情节轻重,依法予以处罚。
(二)负责兵役登记的人员,应对前来登记的青年,按照有关规定和要求,认真进行目测、询问和身份审查,弄清本人、家庭及主要社会关系的基本情况。
(三)根据审查和目测掌握的情况,进行综合研究,依法确定其应服兵役、缓服兵役、免服兵役和不得服兵役,要填好《兵役登记表》。
(四)确定预征对象的条件:具体条件是:农业户口为当年年满18至20岁,具有初中毕业以上文化程度的男性公民,参照2006年征兵数的3-3.5倍,确定预征对象。
非农业户口为当年年满18至20岁的高中毕业(含职高)文化程度的男性公民,参照2006年征兵数的3倍确定预征对象。
厂矿、企、事业单位具有高中毕业以上文化程度的在职职工,年龄可放宽到21岁,大学专科以上文化程度的公民,年龄可放宽到22岁,预征对象的选定实行村、乡、区三级把关责任制。
各级在选定预征对象工作中,要坚持原则,防止不正之风的干扰。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落实国有企业办中小学退休教师待遇的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落实国有企业办中小学退休教师待遇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7.12.26•【字号】新政办发[2007]234号•【施行日期】2007.12.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离退休人员管理正文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落实国有企业办中小学退休教师待遇的通知(新政办发〔2007〕234号)根据自治区党委《第四次常委会议纪要(二)--研究解决国有企业办中小学退休教师待遇问题》(新党常〔2007〕40号)精神,为认真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妥善解决国有企业办中小学退休教师待遇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04〕9号)、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妥善解决国有企业办中小学退休教师待遇问题实施办法的通知》(新政办发〔2004〕173号)和《关于国有企业办中小学退休教师移交地方政府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新政办发〔2007〕68号)的规定,进一步落实好国有企业办中小学退休教师待遇,现就国有企业办中小学退休教师移交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关于国有企业办中小学退休教师移交(一)移交范围。
凡符合新政办发〔2004〕173号、新政办发〔2006〕215号和新政办发〔2007〕68号文件有关规定,未移交的国有企业办中小学退休教师(含未到退休年龄的内退教师),从2008年1月1日起,全部移交地方政府管理;今后,在企业办中小学移交地方政府管理时,其退休教师随在职人员一并移交地方政府管理。
(二)移交方式。
按照企业办中小学在职人员的移交程序移交退休教师。
由企业(集团公司)与接收企业办中小学的地方政府办理退休教师的交接手续。
破产企业原中小学的退休教师,由原主管部门与接收企业办中小学的地方政府办理交接手续。
(三)移交后的管理。
地方政府接收的企业办中小学退休教师,按照政府办中小学退休教师的管理方式由移交后的学校管理;移交后撤并或停办的学校,其退休教师移交属地教育行政部门统一管理。
陕西保监局关于实施《保险许可证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
陕西保监局关于实施《保险许可证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陕西监管局•【公布日期】2007.08.30•【字号】陕保监发[2007]68号•【施行日期】2007.08.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保险正文陕西保监局关于实施《保险许可证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陕保监发〔2007〕68号)各保险公司、保险中介机构:中国保监会已于2007年6月22日以保监会令的形式对外发布了《保险许可证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并决定自2007年9月1日起施行。
为了确保《办法》的顺利实施,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保险许可证管理的有关规定(一)保险许可证种类《办法》规定保险许可证有九种类型:保险公司法人许可证和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保险营销服务许可证、经营保险代理业务许可证、经营保险经纪业务许可证、经营保险公估业务许可证、保险兼业代理业务许可证、保险资产管理公司法人许可证和经营保险资产管理业务许可证。
除保险公司法人许可证和保险资产管理公司法人许可证由保监会机构负责管理外,陕西保监局负责管理的保险许可证种类有: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保险营销服务许可证、经营保险代理业务许可证、经营保险经纪业务许可证、经营保险公估业务许可证、保险兼业代理业务许可证和经营保险资产管理业务许可证。
(二)保险许可证的送达陕西保监局负责辖区内保险公司分支机构、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分支机构、保险代理机构及其分支机构、保险经纪机构及其分支机构、保险公估机构及其分支机构以及保险兼业代理机构保险许可证的送达和更换。
陕西保监局将在行政许可决定作出起10日内,将行政许可决定与保险许可证同时送达行政许可申请人。
若无法联系到行政许可申请人,可公告送达。
行政许可申请人应当自准予行政许可决定公告送达之日起2个月内,向陕西保监局领取保险许可证。
逾期不领取的,行政许可决定和保险许可证自动失效。
广电总局人事司关于颁发中央国家机关《会计人员荣誉证书》有关问题的通知
广电总局人事司关于颁发中央国家机关《会计人员荣誉证书》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09.06.09•【文号】•【施行日期】2009.06.0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会计正文广电总局人事司关于颁发中央国家机关《会计人员荣誉证书》有关问题的通知(2009年6月9日)直属各单位、机关各司局:为鼓励广大会计人员热爱本职工作,增强会计人员的职业荣誉感、责任感和使命感,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颁发会计人员荣誉证书试行规定〉的通知》(财会字[1988]38号)和《中央国家机关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管理实施办法》(国管财[2007]68号)的有关规定,国管局决定颁发中央国家机关《会计人员荣誉证书》。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申报人员范围及条件总局机关有关司局、在京直属企、事业单位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会计人员,由所在单位向总局人事司报送申报会计人员荣誉证书的相关材料。
(一)从事财务会计工作满30年的现职和退休会计人员。
(二)持有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以下简称为国管局)颁发的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并按规定参加继续教育的会计人员。
二、需要提供的材料(一)《会计人员荣誉证书申报表》(可从广电总局网站广电职业栏目下载)。
(二)会计从业资格证书首页和继续教育记录页的复印件。
(三)退休人员的退休证书复印件。
(四)近期免冠两寸照一张。
三、审核颁发程序符合条件的会计人员,本人提供所需材料,由所在单位填报《会计人员荣誉证书申报表》,并加盖本单位财务和人事部门公章,经总局人事司审批盖章后,报国管局。
会计人员荣誉证书由财政部统一印制。
四、有关说明(一)财会工作年限,系指从事财会专业工作时起至2008年12月31日止的累计周年数。
(二)会计人员从事财会工作因以下情况曾离开财会工作岗位,累计时间不超过10年可连续计算财会工作年限,但需出具相关证明:1.经批准脱产学习的;2.组织分配从事审计、财政、税务、金融、计划、统计、物价等与会计相近专业工作的。
国土资源部关于全面实施新标准规范的通知(国土资发[007]68号文)
国土资源部关于全面实施《固体矿产资源/储量分类》国家标准和勘查规范有关事项的通知法规号:国土资发[2007]68号发布日期: 2007-03-28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和房屋管局、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固体矿产资源/储量分类》(GB/T17766-1999)、《固体矿产地质勘查规范总则》(GB/T13908-2002)国家标准和各矿类(种)地质勘查规范行业标准(以下统称新标准规范)发布实施以来,对指导和规范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和管理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但实际工作中仍存在新旧标准混用、不能正确理解和运用新标准规范等一些问题。
为进一步规范矿产资源储量管理,为国家经济建设提供统一的基础数据,方便社会各界正确使用地质勘查成果和矿产资源储量信息,现就实施新标准规范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自2007年5月1日起,编写、提交、填报各类资源评价报告、地质勘查报告、矿山生产勘探报告、资源储量核实报告、储量动态检测报告、闭坑(停采)地质报告、可行性评价报告、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矿山设计、矿产资源登记统计书(表)等,须符合新标准规范及本通知。
矿产资源储量评审、矿业权评估,须依据新标准规范及本通知。
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进行矿业权审批管理、资源储量管理、资源规划与评价及矿山开发利用监督管理等,须符合新标准规范及本通知。
二、矿产资源勘查执行单矿类(种)规范。
尚无对应单矿种规范的矿产地质勘查,可根据《固体矿产地质勘查规范总则》并参考产出特征、加工选冶性能相近的矿种规范要求,编写勘查工作设计和矿产资源储量报告。
凡无法类比或单矿类(种)规范没有具体规定的,遵循《固体矿产地质勘查规范总则》的原则规定。
三、探矿权人应在新标准规范要求的基础上,合理确定矿产勘查工作程度和要求,并在勘查合同或委托书中加以明确。
在矿床(井田)勘探工作进行前,应根据已有地质勘查成果,由矿山设计部门提出先期开采地段(或首采区、第一水平)范围,先期开采地段要有保障一定服务年限的资源量,主要由探明的、控制的资源量组成。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彭文德期货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的批复-证监期货字[2007]68号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彭文德期货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的批
复
正文: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彭文德期货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的批复
(证监期货字[2007]68号)
中信建投期货经纪有限公司:
你公司报送的《高管人员任职资格申请》(华夏期字[2007]第037号)及相关文件收悉。
根据《期货经纪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办法(修订)》(证监发[2002]6号)和《关于期货经纪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核准有关问题的通知》(证监期货字[2004]67号)的有关规定,经审核,现批复如下:
一、对你公司彭文德(身份证号:******************)拟任董事长的任职资格无异议。
二、你公司应当自收到本批复之日起6个月内办理有关任职手续,并自任职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重庆证监局备案。
二○○七年五月十五日
——结束——。
邯郸市人民政府关于继续执行市政府〔2007〕68号文件有关问题的通知
邯郸市人民政府关于继续执行市政府〔2007〕68号文
件有关问题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邯郸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18.01.16
•【字号】邯政字〔2018〕8号
•【施行日期】2018.01.16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企业改革
正文
邯郸市人民政府关于继续执行市政府〔2007〕68号文件有关
问题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对口有关单位,市政府有关部门,冀南新区、邯郸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
2007年,市政府印发了《关于印发〈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有关政策补充规定〉的通知》(〔2007〕68号),进一步完善了我市国企改革政策。
2009年以来,为继续大力推进我市国企改革,市政府先后印发了《关于执行市政府〔2007〕68号文件有关问题的通知》(〔2008〕127号)、《关于继续执行市政府〔2007〕68号和邯政〔2009〕13号文件的通知》(〔2012〕99号)、《关于公布现行有效市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2013〕9号),将〔2007〕68号文件有效期延长至2018年1月。
2017年,市政府明确提出了国企改革“两年攻坚、三年扫尾”的目标要求,市国资委、市商务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农牧局、市供销社、市物资总会六大系统制定了改革总体方案,全面启动实施了国企改革。
为确保改革目标任务全面完成,保持政策的统一性、连续性和严肃性,经研究,市政府〔2007〕68号文件
有效期延长至2020年12月31日。
特此通知。
邯郸市人民政府
2018年1月16日。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关于公布常德市征地拆迁有关设施补偿标
准的通知
常价服[2007]68号
各区县(市)发展改革物价局、国土资源局,市直各有关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常德市征地拆迁管理办法》和《常德市征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常德市价格成本调查队伍对征地拆迁有关设施的成本进行调查监审,本着合理补偿、依法保护群众利益的原则,结合我市具体实际,现将征地拆迁有关设施补偿标准予以公布,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常德市征收农用地有关设施的补偿标准(见附表一)。
二、常德市征地房屋拆迁有关设施的补偿标准(见附表二)。
三、常德市征地拆迁有关零星树木的补偿标准(见附表三)。
四、本通知公布的补偿标准均为征地拆迁时的征收(除设备搬迁外)补偿标准,只适用于常德市城市规划区内集体土地、农转非土地以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征地拆迁有关设施的补偿。
各区、县(市)可参照本通知公布的补偿标准,结合本地实际,由各地发展改革物价局、国土资源局共同制定本地的补偿标准,并报市物价局、市国土资源局备案。
五、本通知从2007年10月1日起实行。
原市物价局、市国土资源局常价服[2003]22号文件《关于公布常德市征用土地部分拆迁补偿价格标准的通知》和市物价局常价服函[2005]5号《关于〈常德市征用土地部分拆迁补偿价格标准〉有关问题的批复》同时废止。
附表一:《常德市征收农用地有关设施的补偿标准》
附表二:《常德市征地房屋拆迁有关设施的补偿经标准》
附表三:《常德市征地拆迁有关零星树木的补偿标准》
附:常价服[2007]68号附表
常德市物价局常德市国土资源局
二00七年九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