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价房服[2008]2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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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建筑安装工程费用定额2008完全版

湖北省建筑安装工程费用定额2008完全版

鄂建文2008216号关于发布《湖北省建筑安装工程费用定额》的通知各市、州、省直管市、神农架林区建委(建设局),各有关建设、设计、施工、造价咨询等单位,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根据国家标准《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8)和建设部《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建标2003206 号)《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及使用管理规定》(建办200589号)等文件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我厅组织编制了《湖北省建筑安装工程费用定额》(以下简称“本定额” )。

现予发布,并就执行中有关规定通知如下:一、本定额作为编制建设工程招标控制价以及工程预、结算的依据,适用于我省境内建筑、装饰装修、安装、市政、大型土石方工程发包与承包的工程造价计价活动。

二、本定额适用于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和定额计价两种计价办法。

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时,招标控制价的编制执行本定额,并供投标人投标报价时参考;采用定额计价时,招标控制价和工程预、结算的编制均按本定额执行。

三、本定额与2008 年《湖北省建筑工程消耗量定额及统一基价表》、《湖北省安装工程消耗量定额及单位估价表》、《湖北省市政工程消耗量定额及统一基价表》、《湖北省土石方工程消耗量定额及统一基价表》配套使用。

四、园林绿化工程仍执行2003 年《湖北省建筑安装工程费用定额》(鄂建2003 44 号)的有关规定,待颁发了新的《湖北省园林绿化工程消耗量定额及统一基价表》时,再配套执行本定额。

五、2006 年《全国仿古建筑工程预算定额湖北省统一基价表》、2006 年《湖北省建筑工程概算定额统一基价表》、2003 年《全国统一房屋修缮工程预算定额湖北省统一基价表》仍分别按鄂建文2006 123号、鄂建文2006 122 号、鄂建2002 89 号文有关规定执行。

六、费用定额全省统一管理,各市如需增加费用项目,应送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审查,并报省建设厅及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后施行。

关于发布《湖北省建筑安装工程费用定额》的通知2008

关于发布《湖北省建筑安装工程费用定额》的通知2008

关于发布《湖北省建筑安装工程费用定额》的通知各市、州、省直管市、神农架林区建委(建设局),各有关建设、设计、施工、造价咨询等单位,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根据国家标准《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8)和建设部《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建标【2003】206号)、《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及使用管理规定》(建办【2005】89号)等文件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我厅组织编制了《湖北省建筑安装工程费用定额》(以下简称“本定额”)。

现予发布,并就执行中有关规定通知如下:一、本定额作为编制建设工程招标控制价以及工程预、结算的依据,适用于我省境内建筑、装饰装修、安装、市政、大型土石方工程发包与承包的工程造价计价活动。

二、本定额适用于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和定额计价两种计价办法。

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时,招标控制价的编制执行本定额,并供投标人投标报价时参考;采用定额计价时,招标控制价和工程预、结算的编制均按本定额执行。

三、本定额与2008年《湖北省建筑工程消耗量定额及统一基价表》、《湖北省安装工程消耗量定额及单位估价表》、《湖北省市政工程消耗量定额及统一基价表》、《湖北省土石方工程消耗量定额及统一基价表》配套使用。

四、园林绿化工程仍执行2003年《湖北省建筑安装工程费用定额》(鄂建【2003】44号)的有关规定,待颁发了新的《湖北省园林绿化工程消耗量定额及统一基价表》时,再配套执行本定额。

五、2006年《全国仿古建筑工程预算定额湖北省统一基价表》、2006年《湖北省建筑工程概算定额统一基价表》、2003年《全国统一房屋修缮工程预算定额湖北省统一基价表》仍分别按鄂建文【2006】123号、鄂建文【2006】122号、鄂建【2002】89号文有关规定执行。

六、费用定额全省统一管理,各市如需增加费用项目,应送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审查,并报省建设厅及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后施行。

七、本定额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

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对建设项目实行“一表制”收费的通知-

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对建设项目实行“一表制”收费的通知-

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对建设项目实行“一表制”收费的通知正文:---------------------------------------------------------------------------------------------------------------------------------------------------- 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对建设项目实行“一表制”收费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经济开发区、大洪山风景名胜区管理委员会,市政府各部门:为进一步规范建设项目收费行为,统一收费标准,确保项目联合审批工作顺利实施和基本建设收费事项公开、公平、公正,切实优化项目建设环境,现就我市建设项目实行行政事业性收费(含政府性基金,下同)和经营服务性收费“一表制”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项目分类按照建设项目的性质和用途,将建设项目分为以下三类:一类:社会事业发展用房。

包括教育、卫生、文化事业发展用房,城市市政及旅游公用基础设施,行政事业单位业务用房,3000㎡以内的社区办公用房。

二类:工业企业生产、科研、仓储用房,以及“保障性住房”。

三类:房地产开发项目和经营性用房。

以上三类未列入的重大项目和一类中的重点项目收费实行“一事一议”。

二、收费标准“一表制”主要是规范建设项目在建过程中或企业投产前的各项收费,不包括项目正式运行期间国家规定的各项收费。

建设项目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经营服务性收费一律按上述三种基本建设项目类型分别确定不同的执行标准(详见附件)。

鼓励中介性收费在此标准基础上继续下浮。

保障性住房执行标准对照随价文46号文件执行。

三、收费方式(一)凡建设工程项目,在报建环节应缴纳的所有收费项目实行“一表制”告知,采取“统一范围、统一标准、单位开票、银行代收、统一划转”的征收管理方式。

(二)基本建设审批项目各环节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相关的经营性服务收费由中心投资代办窗口负责按表中所列类别及标准审核,通过进驻市政务服务中心的银行代收,缴入市财政局专户,然后分解至各执收单位。

湖北省检验试验费收费实用标准

湖北省检验试验费收费实用标准

关于规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试验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鄂价房服[2008]20号各市、州、省直管市及神农架林区物价局、建委(建设局):为进一步规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试验收费行为,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现就我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试验收费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在我省围持有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资质证书的检测机构,接受委托从事检测服务时,收费按本通知规定执行。

二、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的检测收费为经营服务性收费,实行政府定价。

检测机构与委托方应根据自愿互利、有偿服务的原则,签订检测服务合同。

《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试验收费项目和标准》(附件二)中没有收费标准的新检测项目,其检测收费标准由当地价格主管部门制定。

三、为保证建设工程质量,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偏远贫困地区(见附件一)见证取样的检测收费可以按工程总造价(结构主体)计取,其中框架结构按0.7%,砖混结构按0.5%计取。

四、检测机构收费前须到当地物价部门申领《省服务价格(收费)监审证》,并实行明码标价,公布收费依据、收费项目、收费标准。

五、检测机构的检测收费,必须使用税务发票,依法纳税,并自觉接收物价部门的监督检查。

六、本通知自2008年3月1日起施行。

《关于印发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试验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鄂价房服[2004]254号)同时废止。

附件一: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试验收费标准编制说明.doc附件二:省建设工程检测试验收费项目和收费基准价.doc省物价局省建设厅..下载可编辑..二○○八年一月九日附件一: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试验收费标准编制说明一、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试验收费标准包括材料费、水电燃料费、仪器设备检定折旧维修费、检测用房维修费、人工工资、管理费、人员培训费、办公费、税费等项目(不包括重型设备进出场费)。

二、本收费标准的收入中含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接受委托收取的1%的质量检测技术咨询服务费。

三、检测项目中带★的为国家规定强制检验项目。

四、偏远贫困地区:市、建始县、巴东县、利川市、宣恩县、咸丰县、来凤县、鹤峰县、丹江口市、郧西县、竹山县、郧县、竹溪县、房县、秭归县、长阳县、五峰县、通山县、阳新县、红安县、麻城市、罗田县、团风县、英山县、蕲春县、保康县、大悟县、孝昌县、神农架林区。

湖北省造价政策性调整文件

湖北省造价政策性调整文件

摘要双击打开北京等124个城市(具体名单见附件)城区从2003年12月31日起禁止现场搅拌混凝土,其他省(自治区)辖市从2005年12月31日起禁止现场搅拌混凝土。

1 1000万元以下(含1000万元) M=1.2%2 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内(含5000万元) 0.8%≤M∠1.2%3 5000万元以上10000万元以内(含10000万元) 0.4%≤M∠0.8%4 10000万元以上 M=0.4%注:不同的工程价格可采用插入法计算费用计取比例。

一、实行定额计价的工程 ,检验试验费按材料的定额消耗量乘材料单价之和(含未计价材料)的0.2%计取,计入材料费;实行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工程,检验试验费按清单项目的材料消耗量乘材料单价之和的0.2%计取,计入综合单价的材料费。

二、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工程项目,施工组织措施费中的各项费用项发布GBT50353-2005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附条文说明)发布2005补充定额发布2006年《全国仿古建筑及园林工程预算定额湖北省统一基价表》各类定额工日不分工种、类别和级别,按以下标准调整:建筑、装饰装修、市政、园林绿化、仿古建筑、房屋修缮、包工不包料和计时工等的综合工日单价调整为44元/工日;安装工程(包括市政定额中的以人工费为计费基础的部分和房屋修缮定额中的安装部分)的综合工日调整为45元/工日;建筑概算综合工日调整为44元/工日。

1 房屋建筑工程 直接工程费+施工技术措施项目直接工程费 2.17%2 市政工程 按市建委《关于市政工程文明施工费暂行控制标准的通知》(武建基建字[2003]272号)执行 1.2%~0.4%在全市停止征收平抑副食品价格基金建筑市政工程安全防护费2/2/2/1文明施工与环境保护费1/0.65/0.85/1.35部分主要建设工程材料价格大幅上涨,已经大大超过发、承包人的正常风险预测范围,由此引发工程结算纠纷增多……工程施工合同价格计取了风险包干费用,但未明确材料价格风险包干幅度的,其材料价差调整原则:材料上涨幅度10%(含10%)以内的风险由承包方承担,超过10%的部分,由发、承包双方本着相互协商、风险共担双击打开双击打开双击打开双击打开双击打开双击打开双击打开双击打开双击打开GBT50353-2005.chm双击打开2008清单发布《湖北省建筑工程消耗量定额及统一基价表》、《湖北省安装工程消耗量定额及单位估价表》、《湖北省市政工程消耗量定额及统一基价表》、《湖北省土石方工程消耗量定额及统一基价表》(人工42/48/60)2008定额发布补充Ф850SMW工法搅拌桩定额补充旋挖钻孔灌注桩定额2008定额解释补充金属地板定额1、人工单价调整为:普工52元/工日;技工 60元/工日;高级技工 75元/工日。

湖北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试验收费实用标准(鄂价房服[2008]20号)

湖北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试验收费实用标准(鄂价房服[2008]20号)

实用文案文案大全关于规范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试验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鄂价房服[2008]20号 2008-1-9 0:00:00各市、州、省直管市及神农架林区物价局、建委(建设局):为进一步规范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试验收费行为,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现就我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试验收费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在我省范围内持有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资质证书的检测机构,接受委托从事检测服务时,收费按本通知规定执行。

二、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的检测收费为经营服务性收费,实行政府定价。

检测机构与委托方应根据自愿互利、有偿服务的原则,签订检测服务合同。

《湖北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试验收费项目和标准》(附件二)中没有收费标准的新检测项目,其检测收费标准由当地价格主管部门制定。

三、为保证建设工程质量,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偏远贫困地区(见附件一)见证取样的检测收费可以按工程总造价(结构主体)计取,其中框架结构按0.7%,砖混结构按0.5%计取。

四、检测机构收费前须到当地物价部门申领《湖北省服务价格(收费)监审证》,并实行明码标价,公布收费依据、收费项目、收费标准。

五、检测机构的检测收费,必须使用税务发票,依法纳税,并自觉接收物价部门的监督检查。

六、本通知自2008年3月1日起施行。

《关于印发湖北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试验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鄂价房服[2004]254号)同时废止。

附件一:湖北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试验收费标准编制说明.doc附件二:湖北省建设工程检测试验收费项目和收费基准价.doc湖北省物价局湖北省建设厅二○○八年一月九日附件一:湖北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试验收费标准编制说明一、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试验收费标准包括材料费、水电燃料费、仪器设备检定折旧维修费、检测用房维修费、人工工资、管理费、人员培训费、办公费、税费等项目(不包括重型设备进出场费)。

二、本收费标准的收入中含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接受委托收取的1%的质量检测技术咨询服务费。

转发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取消项涉及企业行政事业性收费的精修订

转发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取消项涉及企业行政事业性收费的精修订

转发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取消项涉及企业行政事业性收费的 SANY标准化小组 #QS8QHH-HHGX8Q8-GNHHJ8-HHMHGN#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取消253项涉及企业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财综[2011]127号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发展改革委、物价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发展改革委,有关中央管理企业:为切实减轻企业和社会负担,优化企业生产经营环境,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发展,按照国务院有关要求,我们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涉及企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进行了全面清理,决定取消部分涉及企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自2012年2月1日起,取消253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的涉及企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具体项目见附件)。

此前,按照《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取消部分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财综[2011]9号)规定取消的运营车辆二级维护检测收费、运营车辆综合性能技术等级评定(检测)收费,有关地方仍作为经营服务性收费收取的,应一律取消。

二、取消上述行政事业性收费后,有关部门和单位依法履行管理职能所需相关经费,由同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

其中,财政补助事业单位的经费支出,通过部门预算予以安排;自收自支事业单位的经费支出,通过安排其上级主管部门项目支出予以解决。

各级财政部门要按照上述要求,妥善安排有关部门和单位预算,确保其工作正常开展。

三、有关执收部门和单位应按规定到原核发《收费许可证》的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注销手续,并到原核发财政票据的财政部门办理票据缴销手续。

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的清欠收入,应按照财政部门规定渠道全额上缴国库。

四、各地区和有关部门及单位要严格执行本通知规定,对公布取消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或拒绝执行,不得以其他名目或转为经营服务性收费方式变相继续收费。

各级财政、价格主管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对落实本通知情况的监督检查,对不按规定取消收费项目的,按有关规定给予处罚,并追究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

湖北省物价局关于做好省管收费单位2008年度收费审验和09式《收费许可证》换发工作的通知

湖北省物价局关于做好省管收费单位2008年度收费审验和09式《收费许可证》换发工作的通知

湖北省物价局关于做好省管收费单位2008年度收费审验和09式《收费许可证》换发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物价局•【公布日期】2008.12.24•【字号】鄂价费[2008]309号•【施行日期】2008.12.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湖北省物价局关于做好省管收费单位2008年度收费审验和09式《收费许可证》换发工作的通知(鄂价费[2008]309号)省管各收费单位:根据原国家计委、原国家经贸委、监察部、财政部、审计署、国务院纠风办印发的《收费许可证管理办法》(计价格[1998]2084号)、《湖北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办法》(省政府第52号令)、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北省行政事业性收费年度审验办法>通知》(鄂价费[2007]1号)的有关规定,为加强收费管理,规范收费行为,做好省管收费单位2008年度收费审验和09式《收费许可证》的换发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省管各收费单位2008年度的收费审验与09式《收费许可证》换发原则上同步进行。

全省09式《收费许可证》于2009年1月开始启用,原06式《收费许可证》自换证起停止使用。

对此,各省管收费单位要根据年审与换证工作的安排,做好计划,提前准备,指定专人负责,确保年审和换证的如期完成。

二、年审与换证的范围、时间安排及方法步骤。

中央在鄂和省级国家机关及所属事业单位、非企业组织与各级各类学校等有收费行为并在省物价局办理了《收费许可证》的均纳入年度审验和换证的范围。

中央在鄂单位、省直各部门及所属事业单位、非企业组织的年审与换证从2009年1月20日开始,5月31日全部结束。

同时06式《收费许可证》废止。

各高校和中专的年审与换证实行分步实施。

即2009年的1月20日至5月31日为2008年度收费情况的审验阶段,6月1 日至8月31日为2009年收费项目与收费标准的审核换证阶段。

湖北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试验收费标准(鄂价房服[2008]20号)要点

湖北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试验收费标准(鄂价房服[2008]20号)要点

附件一:湖北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试验收费标准编制说明.doc
附件二:湖北省建设工程检测试验收费项目和收费基准价.doc
湖北省物价局湖北省建设厅
二○○八年一月九日
附件一:
湖北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试验收费标准编制说明
一、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试验收费标准包括材料费、水电燃料费、仪器设备检定折旧维修费、检测用房维修费、人工工资、管理费、人员培训费、办公费、税费等项目(不包括重型设备进出场费)。

二、本收费标准的收入中含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接受委托收取的1%的质量检测技术咨询服务费。

三、检测项目中带★的为国家规定强制检验项目。

四、偏远贫困地区名单:恩施市、建始县、巴东县、利川市、宣恩县、咸丰县、来凤县、鹤峰县、丹江口市、郧西县、竹山县、郧县、竹溪县、房县、秭归县、长阳县、五峰县、通山县、阳新县、红安县、麻城市、罗田县、团风县、英山县、蕲春县、保康县、大悟县、孝昌县、神农架林区。

附件二:
湖北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试验收费项目和收费基准价
一、见证取样检测。

房屋安全鉴定取费

房屋安全鉴定取费

房屋安全鉴定费、房屋检测与鉴定费收费标准
一、房屋安全鉴定综合单价
一般,按建筑面积计算,10~20元/m2。

(每次收费总额起步价不低于1万元),
对于A级、B级或D级房屋,可取较低值;
对于C级或D级较复杂的、较重要的房屋,或要加固加层、超层、超高等房屋,应另外增加房屋试验检测项目。

二、房屋安全性检测与鉴定综合单价
对于C级或较难判定为C、D级较复杂的、较重要的房屋,或有特殊要求,如加层改造、加固设计、超层、超高等情况应进行进一步的现场检测,特别是针对结构(构件)承载力、材料强度、整体或局部倾斜等应另外增加进行现场试验检测工作。

综合单价收费:按建筑面积计算,20~70元/m2。

(若包括楼板、梁、墙体承载力试验时取高值,具体参考所增加的房屋试验检测项目)
三、房屋检测单项收费标准
单项收费标准依据2002版《工程勘察收费标准》和《湖北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试验收费标准》(鄂价房服[2008]20号)有关规定综合制定。

根据房屋实际情况,可选做以下各单项检测试验。

(1)楼板承载力堆载试验:6000~8000元/点(单间),至少3个点为一组;
(2)墙体(砖墙)承载力试验:4000~6000元/点,至少6个点为一组;
(3)混凝土回弹仪法检测:200~300元/点(测区),每100m2约测3个点,至少测30个点;
(4)整体倾斜观测:1100元/(点·次),不少于8个点/栋;
(5)混凝土材料钻芯取样强度测试:1600元/点,6个点为一组;
(6)混凝土构件受力主筋检查:500元/点,6个点为一组;
(7)基础开挖及地基承载力检测:5000~8000元/点,3个点为一组。

湖北省建筑安装工程费用定额(2008)

湖北省建筑安装工程费用定额(2008)

关于发布《湖北省建筑安装工程费用定额》的通知各市、州、省直管市、神农架林区建委(建设局),各有关建设、设计、施工、造价咨询等单位,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根据国家标准《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8)和建设部《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建标【2003】206号)、《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及使用管理规定》(建办【2005】89号)等文件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我厅组织编制了《湖北省建筑安装工程费用定额》(以下简称“本定额”)。

现予发布,并就执行中有关规定通知如下:一、本定额作为编制建设工程招标控制价以及工程预、结算的依据,适用于我省境内建筑、装饰装修、安装、市政、大型土石方工程发包与承包的工程造价计价活动。

二、本定额适用于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和定额计价两种计价办法。

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时,招标控制价的编制执行本定额,并供投标人投标报价时参考;采用定额计价时,招标控制价和工程预、结算的编制均按本定额执行。

三、本定额与2008年《湖北省建筑工程消耗量定额及统一基价表》、《湖北省安装工程消耗量定额及单位估价表》、《湖北省市政工程消耗量定额及统一基价表》、《湖北省土石方工程消耗量定额及统一基价表》配套使用。

四、园林绿化工程仍执行2003年《湖北省建筑安装工程费用定额》(鄂建【2003】44号)的有关规定,待颁发了新的《湖北省园林绿化工程消耗量定额及统一基价表》时,再配套执行本定额。

五、2006年《全国仿古建筑工程预算定额湖北省统一基价表》、2006年《湖北省建筑工程概算定额统一基价表》、2003年《全国统一房屋修缮工程预算定额湖北省统一基价表》仍分别按鄂建文【2006】123号、鄂建文【2006】122号、鄂建【2002】89号文有关规定执行。

六、费用定额全省统一管理,各市如需增加费用项目,应送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审查,并报省建设厅及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后施行。

七、本定额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

解读-黄冈市2013清单贯彻实施意见

解读-黄冈市2013清单贯彻实施意见

黄冈黄建文[2013]112号文《市建委关于2013版工程计价规范和计价定额的实施意见》的解读---成如刚一、13规范的执行要点1、13规范认真总结了工程量清单计价改革成果,充分吸收了近年来工程建设管理法律、法规的相关内容,是对工程量清单计价全过程进行规范的国家标准。

13规范的出台对进一步推进工程量清单计价改革有着重要意义。

各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统筹安排,结合本地实际,认真组织宣贯,切实按本意见抓好贯彻执行。

2、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国有资金投资为主的建筑、装饰、市政、安装、园林工程建设项目,必须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

实行招标发包的非国有资金投资的建设工程项目,应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

对于没有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的建设工程项目,除不执行工程量清单计价的专门性规定外,13规范规定的合同价款约定与调整、工程计量、结算与支付、争议的解决以及工程造价鉴定等条文仍应执行。

3、建设工程投资估算、设计概算、施工图预算、投标报价、竣工结算工程造价文件的编制与核对,应当由造价工程师签名并加盖执业专用章,无造价工程师的单位可以由造价员签名并加盖造价员专用章;招标控制价、工程量清单、工程结算审查和工程造价鉴定文件必须由造价工程师签名并加盖执业专用章。

4、建设工程计价活动应遵循客观、公正、公平的原则,遵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维护发包人、承包人的合法权益。

工程造价咨询人和从业人员在编制、审查工程造价成果文件时,不得弄虚作假、抬价、压价,或者附加其他不合理条件。

招标人要公平地对待所有投标人。

投标人要从本企业的实际情况出发,不得弄虚作假,不得串通报价;不得低于成本价报价。

5、工程量清单是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基础,应作为编制招标控制价、投标报价、计算工程量、支付工程款、调整合同价款、办理竣工结算以及工程索赔等的重要依据,其准确性和完整性由招标人负责。

如招标人委托工程造价咨询人编制,责任仍应由招标人承担,至于工程造价咨询人应承担的具体责任则应由招标人与工程造价咨询人通过合同约定处理或协商解决。

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取消253项涉及企业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取消253项涉及企业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取消253项涉及企业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公布日期】2011.12.30•【文号】财综[2011]127号•【施行日期】2012.02.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价格,财政其他规定正文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取消253项涉及企业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财综[2011]127号)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发展改革委、物价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发展改革委,有关中央管理企业:为切实减轻企业和社会负担,优化企业生产经营环境,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发展,按照国务院有关要求,我们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涉及企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进行了全面清理,决定取消部分涉及企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自2012年2月1日起,取消253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的涉及企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具体项目见附件)。

此前,按照《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取消部分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财综[2011]9号)规定取消的运营车辆二级维护检测收费、运营车辆综合性能技术等级评定(检测)收费,有关地方仍作为经营服务性收费收取的,应一律取消。

二、取消上述行政事业性收费后,有关部门和单位依法履行管理职能所需相关经费,由同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

其中,财政补助事业单位的经费支出,通过部门预算予以安排;自收自支事业单位的经费支出,通过安排其上级主管部门项目支出予以解决。

各级财政部门要按照上述要求,妥善安排有关部门和单位预算,确保其工作正常开展。

三、有关执收部门和单位应按规定到原核发《收费许可证》的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注销手续,并到原核发财政票据的财政部门办理票据缴销手续。

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的清欠收入,应按照财政部门规定渠道全额上缴国库。

四、各地区和有关部门及单位要严格执行本通知规定,对公布取消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或拒绝执行,不得以其他名目或转为经营服务性收费方式变相继续收费。

公共租赁房屋招标文件范本

公共租赁房屋招标文件范本

猇亭公共租赁房屋(一期)工程一标段(5#-7#楼、12#-15#楼)二次招标施工招标文件项目编号:YCJS(2011)258项目名称:猇亭公共租赁房屋(一期)工程一标段招标人:宜昌市都市投资建设开发有限公司(盖章)法定代表人或其托付人:(签字或盖章)招标代理机构:湖北兴焱工程咨询有限公司(盖章)法定代表人或其托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日期:二〇一一年七月目录第一章投标须知前附表一、总则二、招标文件三、投标报价、工程量清单及拦标价四、投标文件的编制与递交五、开标六、评标七、授予合同第二章投标文件详细评审细则第三章合同一、合同协议书二、通用条款三、专用条款第四章工程技术要求及工程技术规范第五章图纸(另册)第六章投标函格式一、投标函及附件二、资格审查资料第七章商务标部分格式一、投标总价二、总讲明三、工程项目投标报价汇总表四、单项工程投标报价汇总表五、单位工程投标报价汇总表六、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计价表七、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分析表八、措施项目清单与计价表(一)九、措施项目清单与计价表(二)十、其他项目清单与计价汇总表十一、暂列金额明细表十二、材料暂估单价表十三、专业工程暂估价表十四、规费、税金项目清单与计价十五、材料价格表十六、投标报价需要的其他资料第八章技术标部分格式第九章工程量清单第一章投标须知前附表一、总则1.工程讲明1.1工程概况:猇亭公共租赁房屋(一期)工程一标段(5#-7#楼、12#-15#楼)总建筑面积22141.12m2,其中:5号楼建筑面积4354.86 m2;6号楼建筑面积4350.65 m2;7号楼建筑面积3465.93 m2;12号楼建筑面积4350.65 m2;13号楼建筑面积3465.93 m2;14号楼建筑面积1133.10 m2;15号楼建筑面积1020 m2。

结构形式均为砖混结构,六层,其中14#、15#楼为二层。

1.2本工程承包方式:施工总承包。

1.3质量标准:符合《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01合格等级标准(本标段5#、6#楼必须达到宜昌市优质结构工程,创“夷陵杯”)。

湖北省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规定鄂价检规〔2011〕36号

湖北省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规定鄂价检规〔2011〕36号

附件1:湖北省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规定实施细则(试行)(鄂价检规〔2011〕36号)第一条为规范商品房销售价格行为,建立公开、公平、透明的房地产市场价格秩序,保护消费者和经营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原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省境内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和中介服务机构(以下统称商品房经营者)销售新建商品房和二手房,应当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及本细则实行明码标价。

经济适用房的销售,参照本细则实行明码标价。

第三条本细则所称明码标价,是指商品房经营者在销售商品房时按照本细则的要求公开标示商品房价格、相关收费以及影响商品房价格的其他因素。

第四条各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是商品房明码标价的管理机关,其价格监督检查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

明码标价的标价方式由省物价局统一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价格监督检查机构对标价方式进行监制。

第五条商品房经营者在销(预)售新建商品房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县以上价格主管部门申报价格,在规定的时间内一次性公开全部销售房源,并严格按照申报价格明码标价对外销售。

商品房在销售中,降价、打折的,应标明优惠幅度和折扣率,上调价格应重新申报。

第六条商品房经营者应当在商品房交易场所的醒目位置放置标价牌、价目表或者价格手册,有条件的可同时采取电子信息屏、多媒体终端或电脑查询等方式明码标价。

采取上述多种方式明码标价的,标示内容应当保持一致。

第七条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应当做到价目齐全,标价内容真实明确、字迹清晰、标示醒目,商品房的销售价格及各项税费一律使用阿拉伯数字标明人民币金额,并标示价格主管部门投诉举报电话。

第八条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实行一套一标。

商品房经营者应当对每套商品房进行明码标价。

按照建筑面积或者套内建筑面积计价的,应当标示建筑面积单价或者套内建筑面积单价。

武汉市经营服务性收费目录及减免承诺一览表(建设工程项目) 2012

武汉市经营服务性收费目录及减免承诺一览表(建设工程项目) 2012

理服务费最高限额分别为 350 万元、300 万元和 450 万元,并按各
发改价格〔2011〕 标段中标金额比例计算各标段招标代理服务费。100 万元及以下的,
不高于基准价的 70%收取
对建筑物电气设施检测:歌舞剧院、夜总会及类似娱乐场所和易燃
4
安全消防 监测机
构)
市公安 消防局
△电气消 防设施安 全检测服
务费
鄂价房服〔2010〕 76 号
易爆化学物品场所,按建筑面积 2 元/平方米;宾馆、饭店、商场、 写字楼、集贸市场等,按建筑面积 1.5 元/平方米;其他场所,按建 筑面积 1 元/平方米收取;对变(发)配电等设备,按检测内容分项 目收费;静电接地装置(不含避雷针)测试费,按 60 元/支次收取; 对变(发)配电等设备进行检测时,同一检测项目收取了测试费的,
米、Ⅱ: 2.03 元/平方米、Ⅲ:2.26 元/平方米;管线竣工测量
Ⅰ:4206.88 元/公里、Ⅱ: 5757.97 元/公里、Ⅲ:7896.38 元/公里; 带状地形图测量Ⅰ:9201.32 元/
程测量)
制测量按有关收费标准计费
幅、Ⅱ: 12733.56 元/幅、
Ⅲ:16976.61 元/幅; 控制测量
武汉市国
土资源与
规划信息 市国土 ★建设工
9
中心、武汉 市土地利
资源和
程规划报 建方案论
鄂价房服〔2002〕 146 号
按建筑面积计收,收费标准为
1.2
元/平方米
用和城市 规划局 证咨询费
空间规划
研究中心
免收廉租住房建设、军事设施、 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等项目,中小 学教育用房,大学、中专学校教 育用房、学生宿舍以及经济适用 住房减半计收,市国土资源和规 划信息中心:对经营性建设项目 降低现行收费标准,按建筑面积

荆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房地产、土地、建设、环境评价、会计等中介机构收费标准》的通知

荆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房地产、土地、建设、环境评价、会计等中介机构收费标准》的通知

荆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房地产、土地、建设、环境评价、会计等中介机构收费标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荆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01.08•【字号】荆政办发[2009]3号•【施行日期】2009.01.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已被修订•【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荆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房地产、土地、建设、环境评价、会计等中介机构收费标准》的通知(荆政办发〔2009〕3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荆州开发区,市政府各部门:为了进一步优化经济发展环境,完善和规范中介机构的收费行为,根据《荆州市委、市人民政府关于创建优良经济发展环境促进荆州经济又好又快发展的意见》(荆发〔2008〕9号)精神,市政府相关部门对涉及房地产、土地、建设、环境评价、会计等中介机构的收费标准进行了认真清理,现将清理后的标准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九年一月八日房地产、土地、建设、环境评价、会计等中介机构收费标准一、房地产中介服务收费(一)房屋交易手续费按《省物价局省建设厅关于规范房屋交易手续费有关问题的通知》(鄂价房服〔2002〕77号)执行。

房屋交易手续费包括房屋转让手续费和房屋租赁手续费。

1、房屋交易手续费按房屋建筑面积计收。

(1)住房转让手续费:新建商品住房为每平方米3元,经济适用住房按上述标准减半计收。

存量住房为每平方米6元。

(2)住房以外其他房屋转让手续费为每平方米11元。

(3)转让中属赠与、继承的,由受赠方、继承方按上述标准减半缴纳手续费。

2、房屋租赁手续费。

(1)住房租赁收费标准为每套每次80元。

(2)非住宅房屋租赁建筑面积在1000平方米以下(含1000平方米)的收费标准为每件每次200元,1000平方米以上的收费标准为每件每次300元。

3、按国家房改政策出售的公有住房一次性向购房户收取手续费每户60元。

4、企业实施改革、改组、改造过程中涉及到房屋交易的,免收交易手续费。

湖北省建设厅关于开展2007年度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年检的通知-鄂建文[2008]96号

湖北省建设厅关于开展2007年度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年检的通知-鄂建文[2008]96号

湖北省建设厅关于开展2007年度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年检的通知正文:---------------------------------------------------------------------------------------------------------------------------------------------------- 湖北省建设厅关于开展2007年度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年检的通知(鄂建文[2008]96号)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房产局,宜昌、荆州、黄冈市建委(建设局),武汉市开发办,有关房地产开发企业:依据《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第77号令)和《湖北省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实施细则》(鄂建[2000]135号)的有关要求,决定从即日起开展全省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年检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年检时间5月15日-6月30日,省建设厅直接办理资质的开发企业报送年检材料,网上年检信息填报截止时间为6月10日;6月20日-7月31日,市、州、直管市、扩权县市报送材料,网上年检信息填报截止时间为7月10日;7月20日-8月31日,省建设厅审查、审批,并根据年检材料对有关城市、企业和项目进行实地抽查。

二、年检范围2007年12月31日前经省、市(州)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批准颁发资质证书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参加2007年度资质年检。

2007年新设立的暂定资质企业应当在《暂定资质证书》有效期满1个月内向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申请核定相应的资质等级。

三、年检方式资质年检按分级管理的方式进行。

已通过建设部审批的一级房地产开发企业由省建设厅代检,报国家建设部备案抽查;二、三级资质房地产开发企业由各市(州)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初审,报省建设厅审核;四级资质及暂定资质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年检由各市(州)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或扩权县市审核,报省建设厅备案;省建设厅直接办理资质的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年检由省建设厅办理。

湖北省物价局关于招投标交易服务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鄂价房服[2007]123号

湖北省物价局关于招投标交易服务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鄂价房服[2007]123号

湖北省物价局关于招投标交易服务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正文:---------------------------------------------------------------------------------------------------------------------------------------------------- 湖北省物价局关于招投标交易服务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鄂价房服[2007]123号2007年6月14号)各市、州、省直管市及神农架林区物价局:为加强收费管理,规范招投标交易服务收费行为,根据《湖北省经营性服务价格管理办法》(省政府第108号令)等文件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现就我省招投标交易服务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全省经批准设立的各类招投标交易中心(综合招投标交易中心、工程招投标交易中心等,以下简称“交易中心”)为招投标交易活动提供服务并收取费用的,收费项目及标准按本通知执行。

二、招投标交易服务费属重要的经营服务性收费,实行政府定价。

三、根据我省招投标交易市场的实际情况,招投标交易服务按交易项目收取服务费,服务费以招投标中标金额为基数,采取超额定率分档累进计收。

具体收费标准如下:档次成交额(万元)累进计费率(‰)1100及以下 2 2100-500(含500,下同) 1.8 3500-1000 1.6 41000-5000 1.4 55000-10000 0.8 610000以上0.4以上收费标准为最高限额,各市、州、省直管市、神农架林区价格主管部门根据招投标交易服务机构提供的服务质量,结合当地交易量及经济发展状况确定具体收费标准,并报省局备案。

没有标的金额的服务类招投标交易项目,交易服务费由各地价格主管部门核定。

四、招投标交易服务费原则上由招标人、中标人各承担一半,招标人及中标人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五、经济适用住房建设涉及的招投标交易服务费按经批准的收费标准的70%计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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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规范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试验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鄂价房服[2008]20号
各市、州、省直管市及神农架林区物价局、建委(建设局):
为进一步规范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试验收费行为,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现就我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试验收费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在我省范围内持有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资质证书的检测机构,接受委托从事检测服务时,收费按本通知规定执行。

二、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的检测收费为经营服务性收费,实行政府定价。

检测机构与委托方应根据自愿互利、有偿服务的原则,签订检测服务合同。

《湖北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试验收费项目和标准》(附件二)中没有收费标准的新检测项目,其检测收费标准由当地价格主管部门制定。

三、为保证建设工程质量,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偏远贫困地区(见附件一)见证取样的检测收费可以按工程总造价(结构主体)计取,其中框架结构按0.7%,砖混结构按0.5%计取。

四、检测机构收费前须到当地物价部门申领《湖北省服务价格(收费)监审证》,并实行明码标价,公布收费依据、收费项目、收费标准。

五、检测机构的检测收费,必须使用税务发票,依法纳税,并自觉接收物价部门的监督检查。

六、本通知自2008年3月1日起施行。

《关于印发湖北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试验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鄂价房服[2004]254号)同时废止。

附件一:湖北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试验收费标准编制说明.doc
附件二:湖北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试验收费项目和收费基准价.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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