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实施办法(试行)(苏发改规发[2011]1)
省发展改革委印发《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苏发改规发【2011】1号)
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苏发改规发【2011】1号各市、县发展改革委:为了贯彻实施•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暂行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6号),进一步加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工作,从源头上抓好能源节约,提高能源利用效率,我委制定了•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实施办法(试行)‣,经委办公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印发,望遵照执行。
附件: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实施办法(试行)二○一一年一月二十日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实施办法(试行)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加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工作,从源头上杜绝能源浪费,提高能源利用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国务院关于加强节能工作的决定‣和•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暂行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6号)(以下简称“6号令”),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管理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第三条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工作,按照科学、合理、高效和分类、分级管理的原则进行。
第四条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根据下列情形,分别编制节能评估报告书(报告表)或者填写节能登记表:(一)年综合能源消费量3000吨标准煤以上(含3000吨标准煤,电力折算系数按当量值,下同),或年电力消费量500万千瓦时以上,或年石油消费量1000吨以上,或年天然气消费量100万立方米以上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应当单独编制节能评估报告书;(二)年综合能源消费量1000至3000吨标准煤(不含3000吨,下同),或年电力消费量200万至500万千瓦时,或年石油消费量500至1000吨,或年天然气消费量50万至100万立方米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应当单独编制节能评估报告表;(三)年综合能源消费量在前两项规定以下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应当填写节能登记表。
第五条节能评估报告书(报告表)的编制内容、要求和深度,以及节能登记表的填写内容,分别按照6号令的附件1、附件2和附件3的格式文本执行。
《江苏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实施办法》
江苏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修改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科学合理利用能源,从源头上杜绝能源浪费,提高能源利用效率,加强能源消费总量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江苏省节约能源条例》、《公共机构节能条例》、《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管理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本办法所称节能审查,是指根据节能法律法规、政策标准等,对项目节能情况进行审查并形成审查意见的行为。
第三条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意见是项目开工建设、竣工验收和运营管理的重要依据。
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单位在报送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前,需取得节能审查部门出具的节能审查意见。
企业投资项目,建设单位需在开工建设前取得节能审查部门出具的节能审查意见。
未按本办法规定进行节能审查,或节能审查未通过的项目,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已经建成的不得投入生产、使用。
第二章节能报告第四条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根据下列情形,编制项目节能报告书、报告表或填写节能承诺备案表:(一)年综合能源消费量5000吨标准煤及以上(改扩建项目按照建成投产后年综合能源消费增量计算,电力折算系数按当量值,下同),或化学原料及化学制品制造业、非金属矿物制品业、金属(黑色和有色)冶炼及压延加工业、石油加工炼焦及核燃料加工业、电力热力的生产和供应业新增能耗1000吨标准煤(含)及以上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应当单独编制节能报告书。
(二)年综合能源消费量1000至5000吨标准煤,或年电力消费量500万千瓦时以上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应单独编制节能报告表。
(三)年综合能源消费量不满1000吨标准煤,且年电力消费量不满500万千瓦时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以及用能工艺简单、节能潜力小的行业(具体行业目录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制定并公布)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应按照相关节能标准、规范建设,填写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承诺备案表。
节能评估与审查管理办法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管理,促进科学合理利用能源,从源头上杜绝能源浪费,提高能源利用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和《国务院关于加强节能工作的决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各级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管理的在我国境内建设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节能评估,是指根据节能法规、标准,对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能源利用是否科学合理进行分析评估,并编制节能评估报告书、节能评估报告表(以下统称节能评估文件)或填写节能登记表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节能审查,是指根据节能法规、标准,对项目节能评估文件进行审查并形成审查意见,或对节能登记表进行登记备案的行为。
第四条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文件及其审查意见、节能登记表及其登记备案意见,作为项目审批、核准或开工建设的1前置性条件以及项目设计、施工和竣工验收的重要依据。
未按本办法规定进行节能审查,或节能审查未获通过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项目审批、核准机关不得审批、核准,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已经建成的不得投入生产、使用。
第二章节能评估第五条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按照项目建成投产后年能源消费量实行分类管理。
(一)年综合能源消费量3000吨标准煤以上(含3000吨标准煤,电力折算系数按当量值,下同),或年电力消费量500万千瓦时以上,或年石油消费量1000吨以上,或年天然气消费量100万立方米以上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应单独编制节能评估报告书。
(二)年综合能源消费量1000至3000吨标准煤(不含3000吨,下同),或年电力消费量200万至500万千瓦时,或年石油消费量500至1000吨,或年天然气消费量50万至100万立方米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应单独编制节能评估报告表。
上述条款以外的项目,应填写节能登记表。
第六条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报告书应包括下列内容:(一)评估依据;(二)项目概况;2(三)能源供应情况评估,包括项目所在地能源资源条件以及项目对所在地能源消费的影响评估;(四)项目建设方案节能评估,包括项目选址、总平面布置、生产工艺、用能工艺和用能设备等方面的节能评估;(五)项目能源消耗和能效水平评估,包括能源消费量、能源消费结构、能源利用效率等方面的分析评估;(六)节能措施评估,包括技术措施和管理措施评估;(七)存在问题及建议;(八)结论。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暂行办法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暂行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10.09.17•【文号】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6号•【施行日期】2010.11.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自然资源综合规定,国有资产监管正文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6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和《国务院关于加强节能工作的决定》,为加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管理,特制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暂行办法》,现予发布施行。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任:张平二〇一〇年九月十七日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管理,促进科学合理利用能源,从源头上杜绝能源浪费,提高能源利用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和《国务院关于加强节能工作的决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各级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管理的在我国境内建设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节能评估,是指根据节能法规、标准,对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能源利用是否科学合理进行分析评估,并编制节能评估报告书、节能评估报告表(以下统称节能评估文件)或填写节能登记表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节能审查,是指根据节能法规、标准,对项目节能评估文件进行审查并形成审查意见,或对节能登记表进行登记备案的行为。
第四条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文件及其审查意见、节能登记表及其登记备案意见,作为项目审批、核准或开工建设的前置性条件以及项目设计、施工和竣工验收的重要依据。
未按本办法规定进行节能审查,或节能审查未获通过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项目审批、核准机关不得审批、核准,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已经建成的不得投入生产、使用。
第二章节能评估第五条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按照项目建成投产后年能源消费量实行分类管理。
(一)年综合能源消费量3000吨标准煤以上(含3000吨标准煤,电力折算系数按当量值,下同),或年电力消费量500万千瓦时以上,或年石油消费量1000吨以上,或年天然气消费量100万立方米以上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应单独编制节能评估报告书。
江苏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实施办法
江苏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实施办法第一条为促进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科学合理利用能源,从源头上杜绝能源浪费,提高能源利用效率,加强能源消费总量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江苏省节约能源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本办法所称节能审查,是指节能审查机关根据节能法律法规、政策标准等,对项目节能情况进行审查并形成审查意见的行为。
第三条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意见是项目开工建设、竣工验收和运营管理的重要依据。
未按本办法规定进行节能审查,或节能审查未通过的项目,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已经建成的不得投入生产、使用。
第四条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单位在报送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前,需取得节能审查机关出具的节能审查意见。
企业投资项目,建设单位需在开工建设前取得节能审查机关出具的节能审查意见。
第五条省、市、县(区)节能审查机关按照职能范围和管理权限,分别对管辖范围内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进行节能审查。
第六条建设单位应当自行编制或者委托中介机构编制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报告。
由中介机构编制项目节能报告的,建设单位应当对项目节能报告予以书面确认。
第七条项目节能报告应包括下列内容:(一)分析评价依据;(二)项目基本情况;(三)项目建设方案的节能分析和比选,包括总平面布置、生产工艺、用能工艺、用能设备和能源计量器具等方面;(四)选取节能效果好、技术经济可行的节能技术和管理措施;(五)项目能源消费量、能源消费结构、能源效率等方面的分析;(六)对所在地完成能源消费总量和强度目标、煤炭消费减量替代目标的影响等方面的分析评价。
第八条国家发展改革委核报国务院审批以及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批的政府投资项目,由省发展改革委出具节能审查意见。
国家发展改革委核报国务院核准以及国家发展改革委核准的企业投资项目,由省发展改革委出具节能审查意见。
第九条年综合能源消费量5000吨标准煤及以上(改扩建项目按照建成投产后年综合能源消费量增量计算,电力折算系数按当量值,下同)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其节能审查由省级节能审查机关负责。
江苏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文件委托评审暂行办法》的通知
江苏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文件委托评审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11.03.11•【字号】苏发改规发[2011]7号•【施行日期】2011.06.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商务综合规定正文江苏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文件委托评审暂行办法》的通知(苏发改规发〔2011〕7号)各市、县(市)发展改革委:为提高节能评审工作的科学性和公正性,确保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审工作的质量和效率,根据《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暂行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6号)和《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苏发改规发〔2011〕1号),我委制定了《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文件委托评审暂行办法》,现予印发,请参照执行。
附件:1.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文件委托评审暂行办法2.申请单位基本情况表二○一一年三月十一日附件1: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文件委托评审暂行办法第一条为确保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审工作的质量和效率,提高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的科学性和公正性,根据《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暂行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6号)、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苏发改规发【2011】1号),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省发展改革委审批、核准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文件的评审工作。
第三条经省发展改革委确认的节能评审机构,可以承担本办法第二条规定的评审任务。
第四条省发展改革委确定节能评审机构名单后,向社会公布;省发展改革委对确定的节能评审机构进行监督管理。
第五条申请承担省发展改革委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文件评审任务的节能评审机构,需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在本省行政区域内注册登记的独立法人机构且具有工程咨询乙级及以上资质(非本省区域内注册登记的乙级及以上资质工程咨询机构,需在本省设立分支机构,且开展业务3年以上);本省省辖市以上机构编制管理机构批准设立的具有独立事业法人资格的专业节能服务机构;承担特殊事项评审的机构;(二)从事节能相关工作的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不少于5人;(三)近3年承担年综合能源消费量3000吨标准煤以上(含3000吨标准煤,电力折算系数按当量值,下同)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咨询评估任务不低于10项。
江苏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实施办法
江苏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实施办法第一条为促进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科学合理利用能源,从源头上杜绝能源浪费,提高能源利用效率,加强能源消费总量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江苏省节约能源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本办法所称节能审查,是指节能审查机关根据节能法律法规、政策标准等,对项目节能情况进行审查并形成审查意见的行为。
第三条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意见是项目开工建设、竣工验收和运营管理的重要依据。
未按本办法规定进行节能审查,或节能审查未通过的项目,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已经建成的不得投入生产、使用。
第四条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单位在报送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前,需取得节能审查机关出具的节能审查意见。
企业投资项目,建设单位需在开工建设前取得节能审查机关出具的节能审查意见。
第五条省、市、县(区)节能审查机关按照职能范围和管理权限,分别对管辖范围内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进行节能审查。
第六条建设单位应当自行编制或者委托中介机构编制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报告。
由中介机构编制项目节能报告的,建设单位应当对项目节能报告予以书面确认。
第七条项目节能报告应包括下列内容:(一)分析评价依据;(二)项目基本情况;(三)项目建设方案的节能分析和比选,包括总平面布置、生产工艺、用能工艺、用能设备和能源计量器具等方面;(四)选取节能效果好、技术经济可行的节能技术和管理措施;(五)项目能源消费量、能源消费结构、能源效率等方面的分析;(六)对所在地完成能源消费总量和强度目标、煤炭消费减量替代目标的影响等方面的分析评价。
第八条国家发展改革委核报国务院审批以及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批的政府投资项目,由省发展改革委出具节能审查意见。
国家发展改革委核报国务院核准以及国家发展改革委核准的企业投资项目,由省发展改革委出具节能审查意见。
第九条年综合能源消费量5000吨标准煤及以上(改扩建项目按照建成投产后年综合能源消费量增量计算,电力折算系数按当量值,下同)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其节能审查由省级节能审查机关负责。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实施细则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实施细则本文是关于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实施细则的内容。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实施细则是为了保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在节能方面能够达到一定的标准,从而减少资源浪费和环境污染。
以下是对该实施细则的详细解析和实施流程。
一、背景介绍在当前全球资源紧张和环境问题日益严重的形势下,节能减排已成为各国的重要发展方向。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节能工作需要在项目实施前进行评估和审查,以确保项目在节能方面具有可行性和有效性。
二、评估范围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的范围应包括项目的设计、建设、运营和维护等各个环节。
评估内容主要包括能源消耗预测、节能技术应用、能源管理措施和环境影响等方面。
三、评估指标1. 能源消耗预测:评估项目预计的能源消耗情况,通过建立能源消耗模型和模拟计算,预测项目在不同阶段的能源需求情况。
2. 节能技术应用:评估项目中是否使用了先进的节能技术和装备,以及技术应用的效果和节能潜力。
3. 能源管理措施:评估项目是否建立了科学的能源管理制度,包括能源计量、数据统计和分析、能源消耗监测及评估等措施。
4. 环境影响:评估项目可能对环境造成的影响,包括大气污染、水污染和噪声污染等方面。
四、评估方法1. 数据采集:收集项目的相关数据,包括设计方案、施工图纸、设备参数、用能设备清单等。
2. 模型建立:基于采集到的数据建立能源消耗模型,模拟计算项目的能源消耗情况。
3. 技术评估:对项目中采用的节能技术和装备进行评估,分析其节能效果和节能潜力。
4. 环境评估:评估项目可能对环境造成的影响,采用合适的方法进行定量或定性分析。
5. 综合评估:综合考虑项目的各项指标和评估结果,评估项目的节能水平和可行性,提出合理化建议和改进措施。
五、审查要点1. 能源消耗计划和目标:审查项目的能源消耗计划和目标是否合理,并与国家、地方的节能政策和标准相符合。
2. 技术方案和设计:审查项目的技术方案和设计是否采用了先进的节能技术和装备,是否能够达到设计要求和节能目标。
江苏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江苏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
江苏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江苏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江苏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江苏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暂行规定》的通知【法规类别】节能管理【发文字号】苏发改投资发[2007]1038号【发布部门】江苏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布日期】2007.09.18【实施日期】2007.09.18【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失效依据】江苏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江苏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江苏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暂行规定》的通知(苏发改投资发〔2007〕1038号)省各有关部门,各市发展改革委:为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严格执行《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加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工作的通知》和《省政府关于加强节能工作的意见》,加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用能管理,从源头上提高能源利用效率,现印发《江苏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暂行规定》,请遵照执行。
鉴于国民经济各行业差异较大,耗能类别和节能要求有所不同,为加强各行业节能评估和审查工作的指导,我委将依据本《规定》陆续出台相关行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的具体实施办法。
二○○七年九月十八日江苏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暂行规定第一条为贯彻科学发展观,提高能源利用效率,加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用能管理,从源头上杜绝能源浪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务院关于加强节能工作的决定》、《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加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工作的通知》、《江苏省节约能源条例》和《省政府关于加强节能工作的意见》,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节能评估和审查,是指对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用能的科学性、合理性进行分析、论证和审查,提出提高能源利用效率、降低能源消耗的对策和措施,为项目决策提供科学依据的相关活动。
第三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根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等现行政策规定应报各级发展改革部门审批、核准或者备案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其节能评估和审查适用本办法。
江苏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工作历程回顾
江苏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工作历程回顾摘要:自2006年国务院首次提出建立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制度以来,节能审查工作已开展了16年,历经了节能分析篇(章)评审阶段、节能评估报告书(表)评审阶段和节能报告评审阶段,当前已步入“十四五”阶段。
每个时期都是以国家的新办法发布为起点,江苏省配套出台省内办法,期内国家发布工作指南对相关工作成果形式、内容作出详细规定,指导具体节能评审工作。
关键词:节能审查、节能分析、节能评估、节能报告;一、国家和江苏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工作政策历程第一阶段主要是指十一五阶段,形式表现为“节能分析篇(章)”编制、评审和审查阶段,从2006年国务院28号文发布之后,国家发改委和江苏省发改委陆续发布节能评估和审查工作相关指南、规定、办法、大纲等文件。
江苏省发改委发文规定,节能评估报告或论证结论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审批、核准或者备案工业项目的重要依据。
通过节能评估或者论证的项目,依法办理项目审批、核准或者备案手续。
未通过节能评估或者论证的项目,不予审批、核准或者备案,项目单位(业主)不得开工建设。
同时也规定了工业项目应于审批、核准或者备案之前编制节能分析专章或者专篇,以及编制节能分析专章或者专篇的机构,不得承担同一项目的节能评估工作。
第二阶段主要是指十一五末~十三五初期阶段,始于国家发改委6号令的发布,直到2016年国家发改委44号令发布后才划上句号。
这一阶段的节能管理工作表现形式为节能评估报告书(表)、节能登记表,首次按照项目建成投产后的能源消费水平实行分类管理。
2011年,江苏省发展改革委印发《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苏发改规发[2011]1号)。
在节能审查工作时序上,提出了项目建设单位在提交项目可研、项目申请报告时,未按规定一并提交节能评估报告书(表)或填写节能登记表的,主管部门不予受理。
再编制机构的资质上,要求节能评估报告书应由具有乙级以上相应专业资质的工程咨询机构编制,报国家审批或核准的项目,节能评估报告书(报告表)应由具有甲级以上相应专业资质的工程咨询机构编制,同时对项目申请文件、材料批分、形式审查、节能审查、节能审查意见的印发和归档都做出了具体要求。
江苏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实施办法(试行)
江苏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实施办法(试行)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苏发改规发【2011】1号各市、县发展改革委:为了贯彻实施《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暂行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6号),进一步加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工作,从源头上抓好能源节约,提高能源利用效率,我委制定了《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实施办法(试行)》,经委办公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印发,望遵照执行。
附件: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实施办法(试行)二○一一年一月二十日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实施办法(试行)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加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工作,从源头上杜绝能源浪费,提高能源利用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国务院关于加强节能工作的决定》和《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暂行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6号)(以下简称“6号令”),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管理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第三条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工作,按照科学、合理、高效和分类、分级管理的原则进行。
第四条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根据下列情形,分别编制节能评估报告书(报告表)或者填写节能登记表:(一)年综合能源消费量3000吨标准煤以上(含3000吨标准煤,电力折算系数按当量值,下同),或年电力消费量500万千瓦时以上,或年石油消费量1000吨以上,或年天然气消费量100万立方米以上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应当单独编制节能评估报告书;(二)年综合能源消费量1000至3000吨标准煤(不含3000吨,下同),或年电力消费量200万至500万千瓦时,或年石油消费量500至1000吨,或年天然气消费量50万至100万立方米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应当单独编制节能评估报告表;(三)年综合能源消费量在前两项规定以下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应当填写节能登记表。
国家发改委《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暂行办法》
索引号:GZ02062011000007 分类:其他发布机构:广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文日期: 2011年03月21日名称:关于开展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工作的通知文号:穗发改资环〔2011〕5 号主题词:经济管理投资节能评估关于开展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工作的通知各区(县级市)发展改革局,各项目单位: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暂行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 6 号,见附件,以下简称《办法》)和省发展改革委《关于贯彻实施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暂行办法的通知》要求,为加强我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管理,结合本市实际,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我市各级发展改革部门审批、核准或备案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必须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 6 号,进行节能评估和节能审查工作。
需要审批或核准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其节能评估文件及其审查意见要作为项目审批、核准前置性条件以及项目设计、施工和竣工验收的重要依据;备案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其节能评估文件及其审查意见要作为项目开工建设的前置条件。
二、按照有关规定实行审批、核准或备案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建设单位在报送申请材料时,须一并报送节能材料(包括项目申请材料和节能评估报告书、节能评估报告表或者节能登记表)提请审查或备案。
三、各区(县级市)发展改革部门审批、核准或备案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由区(县级市)发展改革部门负责节能审查,并按季度将项目节能审查情况汇总后报送市发展改革委留档。
需要市综合平衡的项目(年新增综合能源消耗5000吨标准煤以上),由区(县级市)发展改革部门转报市发展改革委进行审查。
二○一一年三月二十一日附件:《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暂行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第6 号令)第 6 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和《国务院关于加强节能工作的决定》,为加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管理,特制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暂行办法》,现予发布施行。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实施办法解读2011年
(三)项目全过程监管 。 在项目审批、规划设计、建设施工以及竣工备案等 环节实施节能监管,充分发挥发展改革部门、规划 部门、建设部门的管理职责,对节能评估相关工作 进行监督管理。同时节能监察机构依法对固定资产
投资项目节能措施落实和能耗指标等落实情况进行
节能监察。
(一)节能评估依据 。
1. 相关法律、法规、规划。 2. 产业政策和准入条件。 3. 工业类相关标准及规范。 管理及设计方面的标准和规范;产品能耗定
(三)是确保节能降耗目标实现、落实节能法规政策 的制度有力支撑。
开展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工作, 建立相关制度和办法是促进“十二五”规划节能 目标实现、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节能工作的决 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等中央重 要战略部署及法规政策中相关规定的重要保障。
(四)是贯彻国务院投资体制改革精神、改进政府宏 观调控方式的具体体现。
查暂行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第6号令)、《河南省节约能 源条例》和《河南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实施
办法》,结合我市具体情况,制定本办法。 《洛阳市固定资
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实施办法》
洛发改环资„2011‟5号
能源是制约我国经济社会可持续、健康发展的重要
因素。解决能源问题的根本出路是坚持开发与节约并举、 节约放在首位的方针,大力推进节能降耗,提高能源利 用效率。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在社会建设和经济发展过程 中占据重要地位,对能源资源消耗也占较高比例。固定
(二)节能评估方法 。
以上评估方法为节能评估通用的主要方法,可
根据项目特点选择使用。在具体的用能方案评估、
能耗数据确定、节能措施评价方面还可以根据需 要选择使用其它评估方法。
节能评估与审查管理办法【最新范本模板】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管理,促进科学合理利用能源,从源头上杜绝能源浪费,提高能源利用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和《国务院关于加强节能工作的决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各级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管理的在我国境内建设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节能评估,是指根据节能法规、标准,对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能源利用是否科学合理进行分析评估,并编制节能评估报告书、节能评估报告表(以下统称节能评估文件)或填写节能登记表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节能审查,是指根据节能法规、标准,对项目节能评估文件进行审查并形成审查意见,或对节能登记表进行登记备案的行为。
第四条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文件及其审查意见、节能登记表及其登记备案意见,作为项目审批、核准或开工建设的1前置性条件以及项目设计、施工和竣工验收的重要依据。
未按本办法规定进行节能审查,或节能审查未获通过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项目审批、核准机关不得审批、核准,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已经建成的不得投入生产、使用。
第二章节能评估第五条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按照项目建成投产后年能源消费量实行分类管理.(一)年综合能源消费量3000吨标准煤以上(含3000吨标准煤,电力折算系数按当量值,下同),或年电力消费量500万千瓦时以上,或年石油消费量1000吨以上,或年天然气消费量100万立方米以上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应单独编制节能评估报告书。
(二)年综合能源消费量1000至3000吨标准煤(不含3000吨,下同),或年电力消费量200万至500万千瓦时,或年石油消费量500至1000吨,或年天然气消费量50万至100万立方米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应单独编制节能评估报告表。
上述条款以外的项目,应填写节能登记表.第六条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报告书应包括下列内容:(一)评估依据;(二)项目概况;2(三)能源供应情况评估,包括项目所在地能源资源条件以及项目对所在地能源消费的影响评估;(四)项目建设方案节能评估,包括项目选址、总平面布置、生产工艺、用能工艺和用能设备等方面的节能评估;(五)项目能源消耗和能效水平评估,包括能源消费量、能源消费结构、能源利用效率等方面的分析评估;(六)节能措施评估,包括技术措施和管理措施评估;(七)存在问题及建议;(八)结论.节能评估文件和节能登记表应按照本办法附件要求的内容深度和格式编制。
关于印发江苏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江苏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关于印发江苏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各市经贸委(经委)、省各有关部门:为认真贯彻执行《省政府关于加强节能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加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工作的通知》,落实《意见》中提出“对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含新建、改建、扩建项目)进行节能评估和审查。
对年综合能源消费总量3000吨标煤以上的投资项目,须由节能主管部门组织专家或专业机构对其合理用能做出评价,达不到行业节能标准和产品能耗定额要求的,有关部门不予核准、备案,从源头杜绝能源浪费。
对擅自批准项目建设的,要依法依规追究责任人的责任”。
结合本省实际,我委组织制定了《江苏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同时将执行的情况反馈我委(环资处)。
附件:江苏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管理暂行办法二〇〇七年三月二日江苏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节能降耗的源头管理,落实科学发展观和节约资源基本国策,促进全省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江苏省节约能源条例》、国务院《关于加强节能工作的决定》和《省政府关于加强节能工作的意见》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本省行政区域内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含新建、扩建和改建项目,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节能篇审查第三条建立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制度。
新增年综合用能三千吨标准煤以下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含新建、扩建和改建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申请报告必须包括节能分析篇(章);咨询评估单位的评估报告必须包括对节能分析篇(章)的评估意见;项目批复文件或请示文件必须包括对节能分析篇(章)的批复或请示内容。
新增年综合用能三千吨标准煤以上的新建、改建,扩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申请报告必须要编制独立节能篇。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暂行办法(2010年11月1日起施行)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暂行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6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和《国务院关于加强节能工作的决定》,为加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管理,特制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暂行办法》,现予发布施行。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任:张平二〇一〇年九月十七日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管理,促进科学合理利用能源,从源头上杜绝能源浪费,提高能源利用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和《国务院关于加强节能工作的决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各级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管理的在我国境内建设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节能评估,是指根据节能法规、标准,对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能源利用是否科学合理进行分析评估,并编制节能评估报告书、节能评估报告表(以下统称节能评估文件)或填写节能登记表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节能审查,是指根据节能法规、标准,对项目节能评估文件进行审查并形成审查意见,或对节能登记表进行登记备案的行为。
第四条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文件及其审查意见、节能登记表及其登记备案意见,作为项目审批、核准或开工建设的前置性条件以及项目设计、施工和竣工验收的重要依据。
未按本办法规定进行节能审查,或节能审查未获通过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项目审批、核准机关不得审批、核准,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已经建成的不得投入生产、使用。
第二章节能评估第五条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按照项目建成投产后年能源消费量实行分类管理。
(一)年综合能源消费量3000吨标准煤以上(含3000吨标准煤,电力折算系数按当量值,下同),或年电力消费量500万千瓦时以上,或年石油消费量1000吨以上,或年天然气消费量100万立方米以上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应单独编制节能评估报告书。
(二)年综合能源消费量1000至3000吨标准煤(不含3000吨,下同),或年电力消费量200万至500万千瓦时,或年石油消费量500至1000吨,或年天然气消费量50万至100万立方米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应单独编制节能评估报告表。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暂行办法》实施细则
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暂行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第一条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6号发布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审查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结合我委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试行)。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省发展改革委审批、核准、备案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第三条地区经济与资源环境处具体负责委内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工作。
第四条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按照项目建成投产后年能源消费量实行分类管理。
(一)年综合能源消费量3000吨标准煤以上(含3000吨标准煤,电力折算系数按当量值,下同),或年电力消费量500万千瓦时以上,或年石油消费量1000吨以上,或年天然气消费量100万立方米以上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应单独编制节能评估报告书。
(二)年综合能源消费量1000至3000吨标准煤(不含3000吨,下同),或年电力消费量200万至500万千瓦时,或年石油消费量500至1000吨,或年天然气消费量50万至100万立方米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应单独编制节能评估报告表。
上述条款以外的项目,应填写节能登记表。
第五条节能评估报告书、节能评估报告表(以下统称节能评估文件)由项目建设单位委托具有乙级以上(含乙级)工程咨询资质的机构编制。
节能登记表可由项目建设单位自行填写。
节能评估文件或节能登记表的具体深度要求及格式内容,按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6号执行。
第六条项目建设单位应在报送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申请报告时,一同报送节能评估文件或节能登记表。
第七条建设单位报送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申请报告以及节能评估文件或节能登记表,由行政审批管理处统一审查、受理,提出分办意见和办结时限,由项目主办处室会同地区经济与资源环境处审核办理。
第八条项目主办处室经初审拟同意审批、核准或备案的建设项目,应将节能评估文件或节能登记表(附可研报告或项目申请报告)及时转地区经济与资源环境处进行节能评审和审查。
第九条地区经济与资源环境处收到项目节能评估文件后,应在2个工作日内填写《山东省发展改革委建设项目节能评审办理单》,经处室负责人签字后送固定资产投资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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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苏发改规发【2011】1号
各市、县发展改革委:
为了贯彻实施《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暂行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6号),进一步加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工作,从源头上抓好能源节约,提高能源利用效率,我委制定了《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实施办法(试行)》,经委办公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印发,望遵照执行。
附件: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实施办法(试行)
二○一一年一月二十日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加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工作,从源头上杜绝能源浪费,提高能源利用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国务院关于加强节能工作的决定》和《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暂行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6号)(以下简称“6号令”),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管理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第三条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工作,按照科学、合理、高效和分类、分级管理的原则进行。
第四条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根据下列情形,分别编制节能评估报告书(报告表)或者填写节能登记表:
(一)年综合能源消费量3000吨标准煤以上(含3000吨标准煤,电力折算系数按当量值,下同),或年电力消费量500万千瓦时以上,或年石油消费量1000吨以上,或年天然气消费量100万立方米以上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应当单独编制节能评估报告书;
(二)年综合能源消费量1000至3000吨标准煤(不含3000吨,下同),或年电力消费量200万至500万千瓦时,或年石油消费量500至1000吨,或年天然气消费量50万至100万立方米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应当单独编制节能评估报告表;
(三)年综合能源消费量在前两项规定以下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应当填写节能登记表。
第五条节能评估报告书(报告表)的编制内容、要求和深度,以及节能登记表的填写内容,分别按照6号令的附件1、附件2和附件3的格式文本执行。
第六条达到本办法第四条第(一)项规定标准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节能评估报告书,应当由具有相应专业和服务范围的乙级及以上工程咨询资格的机构编制,其中:由国家发展改革委核报国务院审批或核准的项目以及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批或核准的项目,其节能评估报告书(报告表)应当由具有相应专业和服务范围的甲级工程咨询资格的机构编制;达到本办法第四条第(二)项规定标准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节能评估报告表,应当由具有相应专业和服务范围的丙级及以上工程咨询资格的机构编制;节能登记表,由项目单位自行填写。
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七条项目建设单位按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管理权限,向有关发展改革部门提交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者项目申请报告(含外商投资项目,下同)时,应当一并提交节能评估报告书(报告表)或节能登记表一式五份,并附电子文档一份。
第八条项目建设单位在提交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申请报告时,未按规定一并提交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报告书(报告表)或者填写节能登记表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不予受理;未依法进行节能审查,或节能审查未获通过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不得审批或核准。
实行备案制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属于市、县级发展改革部门备案权限的,按照项目所在地市级人民政府有关规定进行节能评估和审查。
属于省级发展改革部门备案权限的,其节能评估审查办法另行制定。
第九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收到项目节能评估报告书(报告表)或节能登记表后,应当根据有关规定进行形式审查,并在收到节能评估报告书(报告表)或节能登记表后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项目单位需要补充、更改的内容。
第十条由国家发展改革委核报国务院审批或核准的项目以及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批或核准的项目,省发展改革委在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申请报告进行初审时,一并对其节能评估报告书(报告表)或节能登记表进行初审;由省发展改革委审批或核准的项目,市、县级发展改革委在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申请报告进行初审时,一并对其节能评估报告书(报告表)或节能登记表进行初审。
第十一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受理项目节能评估报告书(报告表)后,应当委托具有相应专业和服务范围的工程咨询资格的机构或者市级及以上具有节能评估能力的专业服务机构进行评审,形成评审意见。
承担评审工作的机构,其资质和专业服务能力不得低于项目节能评估报告书(报告表)的编制机构。
节能评审机构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第十二条受委托的节能评审机构应当在委托评审机关规定的期限内,组织节能评审,提交节能评审意见,并对评审结果承担责任。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审意见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项目概况;
(二)节能评估依据是否正确适当;
(三)节能评估报告书(报告表)的内容和深度是否符合要求;
(四)项目用能分析是否全面客观准确,评估方法是否科学,评估结论是否正确;
(五)项目是否符合国家、地方和行业节能设计标准及规范,项目用能总量、用能种类和结构是否合理,单位能耗指标是否满足国家或地方规定的能耗定额或限额;
(六)项目主要设备和工艺是否采用先进适用技术和节能新技术,耗能结构、主要用能工程节能设计是否合理;
(七)有无采用明令禁止和淘汰的落后工艺、设备;
(八)各项节能措施是否科学、合理、可行;节能措施效果评估是否客观;
(九)节能方面的相关意见和建议;
(十)评审结论。
第十三条根据6号令第十二条“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文件评审费用应由节能审查机关的同级财政安排,标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的规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文件的评审费用,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商同级财政部门解决。
第十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主要依据以下条件对项目节能评估报告书(报告表)进行审查,并出具节能审查意见:
(一)准确适用节能评估所依据的法律、法规、标准、规范、政策等;
(二)节能评估报告书(报告表)的内容和深度符合要求;
(三)项目用能分析客观准确,评估方法科学,评估结论正确;
(四)节能评估报告书(报告表)提出的措施建议合理可行;
(五)有关评审机构出具的节能评审意见。
第十五条实行审批制或核准制的项目,其节能审查工作(包括委托评审和出具审查意见)应当在受理后的15个工作日内完成,其中节能登记表应在收到后的5个工作日内予以登记备案,并出具登记备案意见。
第十六条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节能审查意见(含登记备案意见)单独成篇,并作为项目批准或核准文件的附件。
第十七条用能工艺、设备及能源品种等建设内容发生重大变更,或者年综合能耗总量超过节能审查意见规定的能耗总量15%(含)以上,且由此使得项目建设规模变化幅度超过10%的,项目建设单位应当重新办理有关审批或核准手续以及节能评估和审查手续。
对项目建设规模影响幅度在10%以下的,项目建设单位应重新编制节能评估报告书(报告表)或重新填写节能登记表,并向原节能审查机关重新申请节能审查。
经重新评估和审查并获得通过的,方可继续组织项目实施。
第十八条项目竣工验收时,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可以组织对达到本办法第四条第(一)项规定标准的节能内容进行专项验收。
竣工验收报告中应有专项记录。
未通过节能验收的,要根据验收意见进行整改。
达到整改要求后,方可投入使用。
第十九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应当加强对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报告书(报告表)及其节能审查意见、节能登记表及其登记备案意见的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将检查结果在一定范围内通报。
督促节能评估机构加强行业自律,依法开展节能评估业务,确保节能文件质量。
第二十条对违反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规定的行为,应当按照6号令第四章的有关规定,采取相应措施或者予以处罚。
情形严重的应当予以通报。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2011年3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二条此前印发的《关于印发〈江苏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暂行规定〉的通知》(苏发改投资发〔2007〕1038号)、《关于印发〈江苏省工业类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实施办法〉的通知》(苏发改工业发〔2007〕1137号)和《江苏省
工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分析专章(或者专篇)编制大纲》(苏发改工业发〔2007〕1138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