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华润爆炸材料和井下放炮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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井下爆破作业及爆炸材料安全管理制度(三篇)

井下爆破作业及爆炸材料安全管理制度(三篇)

井下爆破作业及爆炸材料安全管理制度一、总则为了保障井下爆破作业及爆炸材料的安全性,提高作业效率,制定本管理制度。

本管理制度适用于所有从事井下爆破作业及爆炸材料管理工作人员,并应进行相应的培训和考核。

二、职责和权限1. 井下爆破作业负责人负责井下爆破作业的组织、安排和监督,确保作业过程中的安全生产。

2. 爆破材料管理人员负责爆炸材料的采购、储存、配送和回收等工作,确保材料的安全和合理使用。

3. 现场作业人员应遵守本管理制度的规定,严格遵守作业程序和安全规范,确保作业过程的安全。

三、爆破作业前准备1. 爆破作业前应制定详细的爆破方案,包括爆破点位、钻孔布置、装药方式等内容,并报批安全主管部门。

2. 爆破作业前应对现场进行安全检查,确保作业场地和设备的安全性。

3. 准备爆破材料时,应检查材料的包装、标识和保装情况,确保材料的质量和完整性。

四、爆破作业过程管理要求1. 爆炸点的布置应符合设计要求,钻孔的位置、直径和深度应根据方案严格执行。

2. 钻孔、充填装药和引爆等作业过程应在井下爆破作业负责人的指导下进行,确保操作的正确性和安全性。

3. 在作业过程中,应使用防爆设备和工具,避免火花、静电等引起的火灾和爆炸危险。

4. 爆破作业前应对周围区域进行安全警示,确保人员和设备的安全,禁止非作业人员靠近爆破区域。

五、爆炸材料管理要求1. 爆炸材料的采购应符合相关安全规定,由专人进行,确保材料的质量和正常供应。

2. 爆炸材料的储存应符合安全要求,材料应分类贮存,避免与易燃、易爆物质接触。

3. 爆炸材料的配送和回收应有专人负责,确保材料的安全和合理使用。

4. 爆炸材料的包装、标识和保装应符合安全要求,避免因装填不当导致的事故。

六、应急预案1. 制定井下爆破作业和爆炸材料管理的应急预案,明确逃生路线和安全疏散场所。

2. 确定应急处理人员和联系方式,及时处理紧急情况,最大限度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3. 定期组织应急演练,提高人员的应急处理能力和危机处理能力。

井下爆破管理规定

井下爆破管理规定

许厂煤矿关于进一步加强爆炸材料和井下爆破的管理规定为进一步加强爆炸材料及井下爆破的管理,杜绝各种爆炸材料及爆破事故的发生,确保矿井安全生产,特制定本规定。

一、爆炸材料的贮存管理1、井上下接触爆炸材料的人员,必须穿棉布或抗静电衣服。

2、井下爆炸材料库的最大贮存量,不得超过该矿井3天的炸药需要量和10天的电雷管需要量,井下爆炸材料库的炸药和电雷管必须分开贮存。

3、每个硐室贮存的炸药量不得超过2吨,电雷管不得超过10天的需要量;每个壁槽贮存的炸药量不得超过400Kg,电雷管不得超过2天的需要量。

库房的发放爆破材料硐室允许存放当班的炸药,但其最大存放量不得超过3箱。

4、井下爆炸材料库必须采用矿用防爆型(矿用增安型除外)的照明设备,照明线必须使用阻燃性电缆,电压不得超过127V,严禁在贮存爆炸材料的硐室或壁槽内装灯。

5、不设固定式照明设备的爆炸材料库,可使用带绝缘套的矿灯。

任何人员不得携带矿灯进入井下爆炸材料库房内。

库房内照明设备或线路出现故障时,在库房管理人员的监护下检修人员可使用带绝缘套的矿灯进入库内工作。

6、必须建立爆炸材料领退制度、电雷管编号制度和爆炸材料销毁制度。

7、电雷管在发给爆破工前,必须用电雷管检测设备逐个做全电阻检查,并将脚线扭结成短路。

严禁发放电阻不合格的电雷管。

爆破工必须按照本人的编号领取电雷管。

二、爆炸材料运输管理1、爆炸材料运送人员必须持证上岗。

2、电雷管和炸药必须分开运送,运送前必须事先通知井上、下把钩工。

3、在装有爆炸材料的罐笼内,除爆破工或护送人员外,不得有其他人员。

4、罐笼升降速度,运送硝化甘油类炸药或电雷管时,不得超过2m/s;运送其他类炸药时,不得超过4m/s,司机在启动和停绞车时应保证罐笼不震动。

5、禁止将爆炸材料存放在井口房、井底车场或其他巷道内。

6、炸药和电雷管不得在同一列车内运输,如用同一列车运输,装有炸药与装有电雷管的车辆之间,以及装有炸药或电雷管的车辆与机车之间,必须用空车分别隔开,隔开长度不小于3m。

煤矿井下放炮管理规定

煤矿井下放炮管理规定

煤矿井下放炮管理规定煤矿井下放炮是煤矿开采作业中的一种常见方法。

为了确保人员和设备的安全,必须对煤矿井下放炮进行规范管理。

下面是关于煤矿井下放炮管理的一份规定,共计____字。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确保煤矿开采作业的安全和高效进行,规范煤矿井下放炮管理,保护矿工的生命财产安全,根据《煤矿安全规程》等相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发生爆炸、火灾等特殊情况需要井下放炮的煤矿。

第三条煤矿井下放炮应当符合国家矿产资源开发和安全生产管理的要求,并经过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批准。

第二章井下放炮管理人员第四条每个煤矿井下放炮管理人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具备熟悉煤矿井下放炮工艺技术的专业知识,并取得相关专业技术资格证书;(二)具备井下安全作业的经验,了解煤矿安全生产和应急管理的相关法规和规章制度;(三)具备组织、协调和指挥能力,能够应对突发情况并做出正确的决策。

第五条井下放炮管理人员应当进行岗前培训,并定期进行安全教育和职业技能培训,提高其安全和技术素质。

第六条井下放炮管理人员应当严格遵守国家和地方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严格执行上级的工作指示和命令。

第三章井下放炮设备和材料管理第七条煤矿井下放炮设备和材料应当符合国家矿业资源开发的相关标准和规范。

第八条煤矿井下放炮设备和材料应当每年进行定期检验和维护,如发现故障应及时修复或更换。

第九条煤矿井下放炮设备应当设置在安全距离之外的特定位置,以防止放炮时的危险。

第四章井下放炮的组织与实施第十条煤矿井下放炮应当按照矿井瓦斯浓度、煤层条件、停产时间等因素进行合理设置和安排。

第十一条煤矿井下放炮前,应当制定详细的放炮方案,并交由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核批准。

第十二条放炮人员应当具备熟悉和掌握放炮工艺技术的专业知识和操作经验,并按照方案的要求进行操作。

第十三条放炮人员在放炮前应当进行相应的安全检查,确保放炮点周围的人员和设备安全。

第十四条井下放炮应当设置专门的安全警示标志,并采取有效的措施,防止放炮产生的冲击波和火焰蔓延到其他区域。

井下爆破作业及爆炸材料安全管理制度

井下爆破作业及爆炸材料安全管理制度

井下爆破作业及爆炸材料安全管理制度井下爆破作业及爆炸材料安全管理制度 制定部门:某某单位时间:202X 年X 月X 日封面页井下爆破作业及爆炸材料安全管理制度为规范本单位生产生活及工作次序,确保本单位相关工作有序正常运转,根据单位发展需要,结合单位工作实际情况,特制定《井下爆破作业及爆炸材料安全管理制度》,望本单位职工严格执行!为加强井下爆破作业及爆炸材料安全管理工作,现特拟定井下爆破作业及爆炸材料安全管理制度。

一、井下爆破作业安全管理制度(一)井下所有爆破作业务必严格落实煤矿安全规程、作业规程及安全技术措施,并严格落实一炮三检与三人连锁爆破制度;(二)爆破器材、引爆雷管炸药务必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的规定,井下爆破工作务必由专职爆破工担任,爆破工务必持证上岗;(三)务必认真仔细落实一炮三检制度,在装药前、爆破前、爆破后对爆破地点及附近20米的瓦斯情况进行检查,在风流中瓦斯浓度不超过1、0%,并无局部瓦斯积聚(体积超过0、5m3瓦斯浓度达到2、0%以上)时进行爆破作业;(四)石门揭煤、巷道贯通等重点环节爆破作业务必拟定专项安全措施,并根据规定报批,由带班领导现场监管与督查实施,禁止不经过审批情况下爆破;(五)井下爆破作业,务必使用煤矿许用炸药与煤矿许用雷管。

同一工作面不可使用2种不同品种的炸药;(六)井下爆破务必使用发爆器,发爆器务必使用矿用防爆型。

发爆器由通风区承担统一管理、发放。

务必按期校验发爆器的有关性能参数,并进行防爆性检查,不符合规定的禁止使用。

发爆器的把手、钥匙或电力起爆器链接与的钥匙,务必由爆破工随身携带,禁止转交他人;(七)务必严格落实探放水措施,禁止在突水预兆情况下进行爆破作业;(八)务必使用水炮泥与炮泥封堵炮眼,禁止裸露爆破或明炮、糊炮,炮眼深度与炮眼的封泥长度应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三百二十九条的要求;(九)爆破工务必把炸药、电雷管分开存放在专用的爆炸材料箱内并加锁,禁止乱扔、乱放,爆炸材料箱务必放在顶板完好、支架完整,避开机械、电气设备的地点。

井下放炮管理制度

井下放炮管理制度

井下放炮治理制度为了加强井下放炮治理,防止炸药、雷管丧失,杜绝炮烟熏人、放炮崩人、爆燃、引起瓦斯、煤尘事故,严格标准放炮员操作,明确涉及放炮的有关人员的职责,保障矿井安全生产,依据《煤矿安全规程》及上级有关放炮治理的规定,特制定鑫隆煤矿井下放炮治理制度(一)、雷管、炸药的领取、运送1、入井前由跟班矿长或当班班长填制雷管、炸药专用领单,填清需要的数量、地点、日期、班次。

2、放炮员持雷管、炸药专用领单及放炮合格证到炸药库领取当班需要的雷管、炸药。

使用后专用领单必需交还炸药库并登记。

3、雷管必需由放炮员亲自运送。

炸药由放炮员或在其监护下的生疏《煤矿安全规程》规定的人员运送。

雷管和炸药应分别装在不同的容器内。

严禁将爆破材料装在衣袋内。

领到爆破材料后,直接送到工作地点,严禁中途逗留。

4、放炮员必需把送到工作地点的雷管、炸药分别存在专用的炸药箱内并加锁。

药箱必需避开机械、电气设备的地点存放,严禁乱扔、乱放。

(二)、装药前的预备工作1、由放炮员负责依据工作面炮眼数量做好引药,做引药必需遵守以下规定:1)、做引药必需在顶板完好,支架完整,避开电气设备和导电体的放炮工作地点四周进展,严禁坐在药箱上装配引药,引药数量以当时需要量为限。

2)、做引药时,必需防止雷管受震惊或冲击,以及防止折断雷管脚线和损坏脚线绝缘层。

3)、雷管只许由药卷的顶部装入,装入前用自制的尖形竹木棍扎出雷管孔,不得用雷管代替竹木棍扎眼,严禁将雷管斜插在药卷的中部或捆在药卷上。

4)、雷管插入药卷后,应用脚线将药卷缠住,以便把雷管固定在药卷内,同时必需把雷管脚线末端扭结短路。

5)、从成束的雷管中抽取单个雷管时,不得手拉脚线硬拽管体,也不得手拉管体硬拽脚线,应将成束的雷管顺好,拉住前端脚线将雷管取出。

2、由班长负责预备好足够的粘土炮泥,并运送到工作地点待用,炮泥质量必需符合要求,不得过硬或过软。

3、由班长负责组织人员在装药前对爆破点四周20m 内巷道四周洒水防尘。

煤矿井下放炮安全管理规定

煤矿井下放炮安全管理规定

煤矿井下放炮安全管理规定煤矿井下放炮是煤矿开采中的一项紧要工作,可以提高采煤效率、改善煤质,但也是一个不安全的工作环节。

为了防止煤矿井下放炮事故的发生,保障矿工的生命安全,必需严格订立煤矿井下放炮安全管理规定。

本文旨在提出一份可供参考的煤矿井下放炮安全管理规定。

一、放炮前的准备1.订立作业方案:在放炮前必需订立相应的作业方案,包括洞眼布置、炮孔钻孔参数、装药数量和位置、装药方式等。

煤矿井下放炮方案的订立是必需具备丰富的阅历的,必需经过煤矿管理部门审核、批准后实施。

2.检查安全设施:在放炮前必需检查全部安全设施是否完好,包括通风设备、防爆设备、神经药等,假如发觉问题必需适时予以排出,确保安全设施处于有效状态。

3.明确炮区范围:在放炮前必需明确炮区范围和巷道大小,划分好安全分区和炮区。

4.维护炮孔:在放炮前必需维护炮孔,确保孔壁光滑,避开孔壁贯穿,同时要清洁孔口和炮膛。

二、装药操作1.依据炮孔直径和炮孔深度,依照规定的装药量,将装药填充好炮孔内。

2.装药时注意在炮孔内翻转、平整填料,确保装药充实、紧密、均匀,避开药柱开裂,产生峰压。

3.煤矿井下放炮时必需严格依照规定的装药方式操作,如充填式、连接式、分层式、预分卸药等。

4.装药后,必需在孔口处喷射矿泉水冷却孔口和炮膛壁面,加强降不冷不热保护孔壁。

同时要将炮孔口和炮膛用砂浆、木板等材料封口。

三、防爆管理1.严格依照“防爆规定”履行防爆管理职责。

2.检查所选药品的防爆性能,确保药品的安全性。

3.在爆炸前,必需停止在炮区内的一切作业,炮区范围内不能有人员自由进出,防止矿工无意中触发炸药。

4.放炮前必需对炮区进行探风检测和观测,检查是否存在附带矿层漏出和矿杆穿孔等异物,确保安全炮基。

四、放炮操作1.放炮是一项不安全性极高的操作,需要由有相关资质的矿工负责。

2.放炮前必需再次确认炮区内是否有人员,是否存在异常情况,确保炮区内空旷、无人员存在。

3.放炮前必需依照规定调整短路电容,达到预设参数,确保放炮成功率。

煤矿井下放炮管理规定

煤矿井下放炮管理规定

煤矿井下放炮管理规定根据《煤矿安全规程》及有关安全管理的要求,制定了煤矿井下放炮的相关管理规定,下面店铺给大家介绍关于煤矿井下放炮管理规定的相关资料,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煤矿井下放炮管理条例第一条井下放炮工作必须由专职放炮员担任,放炮员必须是经过专门培训,有2年以上采掘工龄的人员担任,并持有主管部门发给的放炮合格证。

第二条每个放炮员使用的雷管不得转借,不得在工作地点存放,必须是当班领用,用不完的当班交回库房。

第三条放炮员在工作地点使用的炸药、雷管要分别存放在专用炮药箱内,并加锁。

第四条井下放炮必须使用放炮器。

放炮母线必须是绝缘良好的铜芯导线,不允许有破口或明线头。

放炮器钥匙要有放炮员随身携带。

第五条放炮员领取炸药、雷管必须办理三联单手续。

火药雷管的领取由爆破工持爆破证、操作资格证和信息卡,凭采掘单位开出的火药雷管领用单领取,领取的火药雷管数量要当面点清,填写火药手册和爆炸物品现场使用登记表,做到账物相符,装箱上锁。

变质硬化炸药不得出库,也不得使用。

第六条装配引药必须在顶板完好,支架完整,避开电器设备和导电体的地点进行,不得坐在炮药箱上装配引药。

电雷管脚线必须扭结。

严禁斜插管、半腰管和雷管绑在引药外面。

第七条装药时,首先必须用掏勺掏净煤粉,用木质炮棍将药卷轻轻推入,不得冲撞或捣实,眼内各药卷必须彼此密接;用炮泥封实炮眼。

放炮必须使用水炮泥。

严禁无炮泥、封泥不足或不实放炮。

第八条放炮母线、连接线和电雷管脚线必须相互扭紧并悬挂,不得同轨道、金属管、钢丝绳、刮板输送机等导电体相接触。

放炮母线随用随挂,严禁使用固定放炮母线。

放炮母线应采用铜芯绝缘线,严禁使用裸线和铝心线。

严禁明火、普通导爆索或非电导爆管放炮和放糊炮。

第九条放炮母线长度的规定:(一)采煤工作面煤层厚度低于1m时,母线拉够30m放炮。

(二)采煤工作面煤层厚度低于2m大于1m时,母线拉够50m放炮。

(三)掘进工作面采用远距离爆破时,放炮地点必须设在进风侧反向风门之外的全风压通风的新鲜风流中或避难所内,放炮地点距工作面的距离由矿技术负责人根据曾经发生的最大突出强度等具体情况确定,但不得小于300m;采煤工作面放炮地点到工作面的距离由矿技术负责人根据具体情况确定,但不得小于100m。

煤矿安全管理制度之井下爆炸材料管理制度

煤矿安全管理制度之井下爆炸材料管理制度
在低瓦斯矿井和高瓦斯矿井的低瓦斯区域,“三人连锁放炮”为:班组长、安全员和爆破员;高、突矿井和低瓦斯矿井的高瓦斯区域,“三人连锁放炮”为:班组长、瓦斯检查员和爆破员。
高突矿井和低瓦斯矿井的高瓦斯区域,在一名瓦斯检查员负责两个以上炮采工作面时,经矿业公司技术负责人批准,可以由安全员代替瓦斯检查员参加“三人连锁放炮”。
严禁爆破员或其他人员代替现场班组长在爆炸材料消耗单上签字。
42、剩余爆炸材料退库时,雷管必须由爆破员携带;背药工必须和爆破员同行;库工必须核对退库的爆破员和背药工,发现人证不符交公安部门处理;严禁一人代替多人退库。
43、爆炸材料消耗单上有改动消耗数量的地方,必须经现场班组长签字。
44、爆破员和库工要经常检查爆炸材料箱,对箱盖盖不严和损坏等情况,要及时进行修理,煤矿安全管理制度之井下爆炸材料管理制度
1、井下建立爆炸材料库时必须遵守如下规定:
⑴、选址。必须事先制定选址方案,绘制平面图,标明四邻距离报集团公司及有关部室,待集团公司审查合格后报市公安局批准,再行设计。
⑵、设计。依据市公安局批准的选址方案进行设计,完成后将设计说明书、药库(临时发放点)平面图、结构图、供电线路图、通风系统图等报集团公司及有关部室审核合格后,报市公安局批准,按设计要求组织施工。
一个回采工作面只准使用一台发爆器爆破。
32、直线距离小于20m的两个煤(岩)巷道掘进工作面禁止同时装药爆破。其中一个工作面爆破时,另一个工作面的人员也必须撤到安全地点。
33、煤与瓦斯突出矿井的爆破作业必须遵守《煤矿安全规程》的有关规定。
34、有瓦斯、煤尘爆炸危险的掘进工作面都应装设牢固的声控水幕,做到爆破时自动喷雾。尚未安装自动声控水幕的,可先由人工控制的水幕代替。爆破前,人员撤出后打开水幕。

放炮管理制度

放炮管理制度

为坚决遏制放炮事故的发生,确保井下放炮安全,现特制定新大地公司井下放炮管理制度,具体制度内容如下:1、经过区、矿审查,有2 年以上采掘工龄,初中以上文化程度。

2、按规定接受专业技能培训,经考核合格,同时不少于2 个月的现场实习操作,经过通风区、队现场操作鉴定后,并同时持有《特殊工种资格证》、《一通三防资格证》、《爆破作业证》、《爆破合格证》方可上岗。

(1)、发爆器①、每一个放炮员配备一部发爆器,专人专号,定期交回安全仪器房检修,发爆器不合格,严禁发放使用.②、发爆器的钥匙必须由放炮员随身携带,不得转交他人,不到放炮时不得将钥匙插入发爆器。

③、数字式发爆器既能导通单个雷管电阻,又能检测爆破网络电阻,是有效检测电爆网络的先进手段, 因此全部使用数字式发爆器.(2)、放炮母线①、母线必须使用铜芯绝缘线,严禁使用裸线和铝线,不得用两根材质规格不同的导线做放炮母线,不得有破口或者明接头。

②、母线长度不得小于最小撤人距离,通风队建立放炮员母线发放管理制度,母线及时补充,满足使用要求。

③、每一个放炮员、每一个工作面只允许配备一趟母线和一台发爆器。

严禁一个工作面使用2 趟母线.严禁生产队组私自备用发爆器和放炮母线。

④、每次放炮前首先对电爆网络进行导通。

严禁用发爆器打火放电检测电爆网络是否导通。

⑤、严禁将雷管脚线取下当做连接线使用。

煤巷放炮母线必须直接与脚线相连,半煤岩和岩巷放炮可使用专用连接线连接。

⑥、放炮母线放炮前必须扭结短路,放炮后也必须扭结短路。

(1)、放炮员的雷管必须是专人专号,不得转借.(2)、爆炸物品申领、实发、实耗、退库各环节记录必须有放炮员、操作人员签字盖章。

(3)、雷管、炸药必须分装分运.背药工负责背运炸药,放炮员背运雷管,分别装在硬质绝缘的专用箱内并上锁。

严禁将雷管揣在衣袋内,严禁用背饭包等软质工具背运乳化炸药。

严禁放炮员或者背药工同时背运炸药和雷管。

(4)、井上、下运送雷管炸药的车辆及人力运送分别按有关规定执行。

井下炸药库各项爆炸物品管理制度(6篇)

井下炸药库各项爆炸物品管理制度(6篇)

井下炸药库各项爆炸物品管理制度一、由于管理不当,储存条件不好或储存时间过长,致使爆炸材料安全性能不合格或失效变质时,必须及时销毁。

二、爆破材料的销毁不能根据出厂有效期作为唯一标准,必须经过检验。

三、电雷管出现电阻增大,拒爆、不导通、封口塞脱落、穿孔直径小、延期秒量不准等现象,可视为失效进行销毁。

四、硝铵类炸药出现硬化、受潮淋水,含水炸药出现利淅出水硬化等现象,可视为失效进行销毁。

五、报废的爆炸材料应分别放在专用箱里,达到规定的数量后,向有关领导汇报,申请销毁。

六、报废的爆炸材料必须登记造册,并编写书面报告,说明销毁爆炸材料的名称和数量。

七、已经确认失效报废的爆炸材料,达到一定数量后统一送民爆公司,经有关部门批准后,集中实施销毁。

八、严禁各单位及个人私自处理和销毁爆炸材料,严禁随地散失。

爆破器材装卸运输制度一、严格执行爆破物品管理规定,爆炸物品到矿后有押运员和库管员到场负责验收签字,装完车后由调度室协调车辆入井。

爆炸物品入井后,有治安队押运员负责押送至炸药库,库管员接收签字。

二、爆破器材装卸时严禁抛掷、拖拉、推送、敲打、撞击,要轻拿轻放;炸药和雷管分开储放,严禁混放。

装卸时,必须指定专人负责看管。

三、在井筒内运送爆炸材料时应遵守以下规定:运送电雷管和炸药必须事先通知绞车司机和井上、下把钩工;电雷管和炸药必须分开运送;炸药材料箱堆放的高度不得超过提升容器的2/3,车辆必须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312条第一款第____项的规定;运送爆炸材料时,除库管员、押运员或护送人员外,不得有其他人员;提升速度严格按煤矿安全规程第311条第5款规定执行;交接班人员上、下井的时间内,严禁运送爆炸材料;禁止爆炸材料存放在井口房、井底车场或其他巷道内。

四、井下用机车运送爆炸材料时,应遵守以下规定:炸药和电雷管不得在同一列车内运输,如用同一列车运输,炸药与电雷管的车辆之间,以及炸药或电雷管的车辆与机车之间,必须用空车分别隔开,隔开长度不得小于3m;炸药和电雷管必须装在带盖的专用车厢内,车厢内部应铺有胶皮或麻袋等软质垫层,堆放高度不得超过矿车上缘;爆炸材料必须由井下爆炸材料库负责人或经过专门训练的专人护送,跟车人员、护送人员和装卸人员应坐在尾车内,严禁其它人员乘车;列车的行驶速度不得超过2m/s;装有爆炸材料的列车不得同时运送其它物品或工具。

井下放炮一般规定

井下放炮一般规定

井下放炮一般规定随着矿井深度的逐渐加深,井下工作环境越来越复杂。

在矿井中,井下放炮是非常普遍的一种爆破方式,但是各个矿井对于井下放炮的规定也各不相同。

本文将对井下放炮的一般规定进行介绍。

一、井下放炮的定义井下放炮是指在矿井下进行爆炸行为,包括爆炸之前的设计、准备和爆炸之后的清理工作。

二、井下放炮的主要危害井下放炮是一项危险的工作,不当处理会带来以下危害:1.对井下作业人员的威胁:井下放炮会带来爆炸、火灾等危险,对井下作业人员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构成威胁。

2.破坏井下设施:爆炸会对井下设施造成不同程度的损坏,需要进行维修和更换。

3.破坏井下结构:井下爆炸会对井下构造造成影响,使井下的岩石、土壤等结构发生变化。

三、井下放炮的一般规定为了保障井下作业人员的生命安全、保护井下设施和结构的完整性,各个矿井对井下放炮都有一定的规定。

下面对一般规定进行介绍:1.爆破设计:设计方案必须符合国家和地方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定,要进行合理的爆破设计和计算,并得到相关部门批准。

2.安全措施:在做好爆炸设计、准备之后,需要采取安全措施,包括设置封闭区域、警告标志和安全线等,尽可能减少人员和设施的损失。

3.爆炸管理:爆炸管理指对爆破的实施过程进行管理,包括现场警戒、监控行为和质量检查等。

同时,需要制定爆炸实施过程中的紧急预案,以备不时之需。

4.爆炸清理:爆炸之后,需要对井下残留物进行清理,恢复井下环境。

同时,需要对爆破效果进行检查、评估,进一步优化爆破设计。

四、井下放炮的要求为了保证井下放炮的安全和有效性,有以下要求:1.爆破人员要求:爆破人员必须经过专业的培训和考试,具有某些需要的执照或证书才能从事井下放炮的工作。

2.爆破材料:爆破材料必须符合国家和地方的标准要求,严格执行产品标准和质量控制管理。

3.爆破设备:爆破设备应具备安全可靠、操作便捷等特点,并定期进行检查、维修和保养,保证设备处于良好的工作状态。

4.爆破时间:在爆破时间方面,应在低频段进行,以减少对井下设施和结构造成的影响。

井下炸药库各项爆炸物品管理制度模版(二篇)

井下炸药库各项爆炸物品管理制度模版(二篇)

井下炸药库各项爆炸物品管理制度模版一、引言井下炸药库是煤矿等高危行业中储存爆炸物品的重要场所,为了确保矿井的安全运营以及员工的生命财产安全,必须建立科学合理的爆炸物品管理制度。

本制度旨在规范井下炸药库爆炸物品的存储、使用和处理,提高矿井的安全级别。

二、定义和缩写词解释1. 井下炸药库:指用于储存爆炸物品的地下仓库。

2. 爆炸物品:指炸药及其他爆炸性能符合国家标准的品种。

(在后续的内容中,对于特定的缩写词或专业名词,应在第一次出现时进行解释说明,随后可直接使用缩写词)三、爆炸物品管理责任1. 井下炸药库管理员负责爆炸物品的接收、储存、保管和发放,确保库内爆炸物品的管理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

2. 井下炸药库管理员应具备相应的安全培训和资质,熟悉爆炸物品的性能、储存要求和应急处理措施。

四、爆炸物品的接收1. 井下炸药库管理员在接收爆炸物品时,应仔细核对物品种类、数量和包装完好性,并记录到相关登记簿中。

2. 接收到的爆炸物品应立即安全存放,禁止将其长时间暴露在阳光、热源和潮湿环境下。

五、爆炸物品的储存1. 爆炸物品应存放在专门的储物柜或仓库中,柜门应配备可靠的锁具,并在柜门上进行醒目标识,指示存放物品的名称和数量。

2. 不同种类的爆炸物品应分开存储,以避免相互引发事故。

3. 爆炸物品柜或仓库应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和维护,确保设施完好,并清除可能引发事故的物品或杂物。

六、爆炸物品的保管1. 爆炸物品的保管由井下炸药库管理员负责,其他人员禁止擅自进入或触碰储存区域。

2. 爆炸物品的保管过程中,应严格遵守相关安全操作规程,禁止抛掷、撞击或以任何方式损坏或过度震动爆炸物品。

3. 爆炸物品发生泄露、破损或其他异常情况时,应立即采取相应的应急处理措施,包括报告上级主管部门和其他相关人员。

七、爆炸物品的发放1. 爆炸物品的发放必须经过严格授权和登记手续,由井下炸药库管理员负责。

发放记录应详细记录物品种类、数量、接收人等重要信息。

井下安全规程管理规定

井下安全规程管理规定

井下安全放炮管理规定为切实加强井下放炮的安全管理工作,严防放炮事故的发生,实现安全放炮,特制定本安全放炮管理规定,望各矿严格遵照执行。

1、各矿采掘工作面放炮必须采取远距离放炮措施,并遵守以下规定:(1)突出煤层(含石门揭突出煤层)掘进工作面放炮必须在防突反向风门以外的进风流中,放炮地点距工作面的距离不得小于300米,放炮必须关好防突反向风门。

掘进工作面掘进距离超过500米的巷道内必须设置工作面避灾硐室,硐室内设有压风自救装置、自救器、供水系统和通讯电话。

在避灾硐室内放炮距工作面的距离不得小于300米。

突出煤层采煤工作面放炮地点设在距工作面不小于100米的进风流中且放炮地点设置压风自救装置。

突出煤层采掘工作面放炮时,回风系统必须停电撤人。

(2)无突出危险煤层工作面或经采取区域防突措施后经验证为无突出危险的采掘工作面按以下要求执行:煤巷掘进工作面放炮地点设在防突反向风门以外的进风流中或避灾硐室内,放炮时关好防突反向风门。

,采煤工作面放炮地点距工作面不小于40米的进风流中。

2、加强炸药和雷管的管理,放炮员必须的把炸药、雷管分开存放在专用的爆炸材料箱内,并加锁,锁匙由放炮员管理,炸药、雷管严禁乱扔乱放。

炸药箱和雷管箱必须放在警戒线以外的新鲜风流中,相互间距不小于5m,并放在顶板完好,支架完整,避开机械和电气设备的安全地点。

3、装配引药由专职放炮员负责,按作业规程要求装配引药,所装配的引药以当时当地需要的数量为限。

插入药卷的雷管孔必须的用竹制或木制工具进行,严禁用电雷管代替竹木扎眼。

电雷管由药卷顶部插入并必须用脚线将药卷缠住并扭结成短路。

4、装药前必须清除炮眼内的煤粉或岩粉,再用竹制或木制炮棍将药卷轻轻推入眼内,炮眼内各药卷必须彼此密接,不得冲撞或捣实,以免造成改变炸药密度而影响爆破效果。

5、炮眼封泥要用水炮泥,水炮泥外剩余的炮眼部份用粘土炮泥封实。

严禁用煤粉、块状材料、炸药纸或其他可燃性材料作炮眼封泥。

煤矿井下放炮管理规定

煤矿井下放炮管理规定

煤矿井下放炮管理规定为进一步加强井下现场放炮管理,杜绝因放炮而引起的各类事故,确保安全生产,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章一般管理规定第一条井下爆破工作必须由专职爆破工担任。

在突出煤层中,专职爆破工的工作,必须固定在一个工作面。

第二条在有瓦斯或煤尘爆炸危险的采掘面,应采用毫秒爆破;在掘进工作面必须全断面一次起爆,不能全断面一次起爆的,必须采取安全措施。

严禁在一个采煤工作面使用2台爆破器同时爆破。

第三条在高瓦斯矿井中采用毫秒爆破时,若采用反向起爆,必须制定安全技术措施。

第四条炮眼封泥应用水炮泥,水炮泥外剩余部分的炮眼应用粘土炮泥填满封实。

严禁用煤粉、块状材料或其它可燃性材料作炮眼封泥。

工作面残眼及其他非爆破眼,必须用炮泥填满封实。

施工炮眼时严禁套残眼。

第五条炮眼深度小于0.6m,最小低抗线:煤层小于0.5m、岩层小于0.3m,均不得装药爆破。

严禁打残眼或在残眼内装药爆破。

特殊情况下,确需浅眼爆破,必须制定专门的安全技术措施,报矿总工程师批准。

第六条使用专用炮器爆破,爆破只准采用绝缘母线单回路爆破,严禁用轨道,金属管、水或大地等作回路;爆破前,母线必须扭结成短路;严禁放明炮、糊炮。

第七条高瓦斯及突出区域的采掘面爆破作业,爆破工、测气员、班组长都必须在现场执行“一炮三检”和“三人联锁”制度。

第八条协助爆破工送药、装药人员必须熟悉爆破材料的性能和规程有关规定。

第九条采用爆破方法贯通巷道时,当两工作面相距20m时,地测部门必须事先下达贯通通知书,且只准一个工作面向前施工。

贯通爆破时测气员必须检查贯通对方瓦斯,并给爆破中签字。

迎头班组长亲自安排专人警戒,专人联系。

如果需要电话联系,警戒人到指定位置后必须向调度所汇报,爆破前,爆破工向调度所询问对方警戒落实情况,经调度所同意后方可爆破。

第十条处理拒爆必须在班长直接指导下进行,并应在当班处理完毕。

如果当班未能处理完毕,爆破工、打眼工、班长必须在现场交接班。

第十一条处理卡在溜煤眼中的煤矸时,如果确无爆破以外的方法,可爆破处理,但必须制定安全技术措施。

煤矿井下爆炸物品管理制度

煤矿井下爆炸物品管理制度

煤矿井下爆炸物品管理制度煤矿爆炸物品管理制度第一节爆炸物品管理奖惩制度第一条加强爆炸物品管理的领导(一)成立爆炸物品管理领导机构,定期召开专业会,遇期不召开追究领导的责任。

(二)定期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解决,遇期不检查追究分管领导的责任(对责任人罚款100元),因检查不及时造成事故,取消分管领导的安全奖励。

(三)完善各项管理制度,落实领导分工责任制,业务部门保安制和岗位责任制,责任到人,在谁的分管范围内发生问题追究谁的责任。

第二条加强爆炸物品帐卡、火药管理(一)火药库的发放、领退库存、台帐要做到日清点、旬清点、月总结,要帐卡物相符。

如帐物不符对责任人罚款100元。

(二)严格领退签字手续。

领退火药雷管无记录和签字者对责任者罚款100元,当班剩余炸药雷管、放炮员如不当班退回罚款100元。

(三)做好出入库房、发放室人员登记,如发现一人不登记罚管理人员100元。

(四)管理人员对炸药发雷管要严格交接。

如发现缺少要追查有罪,取消责任者月底奖励,并按其缺少数额价格的二至四倍进行赔偿。

(五)火药库的雷管、火药存放严格按核定贮存量贮存,不得超量存放,超量存放对责任人罚款500元。

第三条加强火药管理(一)火药库发放室内不得待客会友,停留无关人员,违者罚款100元。

(二)库房门窗要严密牢固、警卫人员要加强守护,如因责任心不强或失职造成事故,取消责任者当月资金,并按事故轻重罚款100元。

(三)雷管发放前,严格执行区队分班编号规定,对号领取,如随意乱发放,罚款100元。

(四)药库发放室要清洁卫生,库内火药、雷管分存整齐,各项制度齐全。

如因管理不善检查验收不合格,取消责任单位领导与爆炸物品当月奖金并罚款50元。

第四条加强放炮管理(一)放炮员要必须持证上岗,否则发现一次罚款50元,雷管要进箱上锁,随身携带,有锁不锁者罚款50元,违犯放炮“三级信号或三保险”制度罚款50元。

(二)装药放炮要按规定,放炮不使水炮泥罚款50元,装炮后脚线不扭挡或露出炮眼外罚款50元。

井下炸药库各项爆炸物品管理制度(四篇)

井下炸药库各项爆炸物品管理制度(四篇)

井下炸药库各项爆炸物品管理制度一、爆炸物品的贮存必须按新《民爆条例》、政府主管监管部门的规范规定、行业规范规定及《煤矿安全规程》的规定执行。

爆炸物品的贮存设施必须达标才能使用,不合规范要求的必须整合格。

爆炸物品的贮存量不得超过政府主管监管部门核准的最大贮存量。

二、井下爆炸物品发放点的设置,安生技术上必须按照《煤矿安全规程》规定执行。

同时按照政府主管监管部门规范相关规定执行,并按规定程序申报、审查、批准。

三、仓库安全要求:井下发放点照明线路必须使用防爆线缆、灯具;要严格防潮,炸药、雷管箱下要有木板和阻燃性胶板与底板隔离。

四、炸药、雷管必须分库存放。

按规定堆码整齐,标识清楚。

堆垛与墙面必须保持一定距离,地板必须有垫木或阻燃性胶板。

空箱不得存放库内,必须及时存入空箱室;井下必须分硐存放,堆码整齐,标识清楚。

空箱及杂物必须及时清除。

五、凡入、出库的爆炸物品必须先人工严格验收,交接清楚数量、质量,经清点无误,然后用手持机扫描读卡,确认无误后,才能办理入、出库的记账工作,并做好台帐记录,完清相关手续。

如发现或发生问题及时汇报处理。

六、库管人员要严格交接制度,入、出库物资要做到认真-1爆炸物品仓库保管员职责一、坚守工作岗位,严格执行爆炸物品仓库各项管理规章制度。

二、做好爆炸物品的入库验收工作,先人工凭证、单据及时验收,数量、质量准确无误。

然后用手持扫描读卡,全部录入,并及时入帐和做好入库记录。

三、做好爆炸物品的保管发放工作,发放时必须按公司开具的有效证件单据调拨,证件、单据不符或无效不予发放。

四、库内物品堆码整齐、堆垛标牌、记录清楚,发货到先进先出。

严格按规定储存,不超储。

五、帐目单据准确、日清月结、定期盘点、永续盘存。

做到帐、卡、物、资金、手持机“五对口”六、随时检查库房设施、电器、线路开关,发现异常情况,及时汇报。

七、做好库内防火、防盗、防潮、防静电、防鼠蛇害等工作及库内通风、温湿度的调节工作,确保库内爆炸物品的储存安全。

煤矿工作面放炮管理制度

煤矿工作面放炮管理制度

煤矿工作面放炮管理制度1、井下爆破作业,必须使用煤矿许用炸药和煤矿许用电雷管。

2、在有瓦斯或有煤尘爆炸危险的采掘工作面,应采用毫秒爆破。

在掘进工作面应全断面一次起爆,不能全断面一次起爆的,必须采取安全措施;在采煤工作面,可分组装药,但一组装药必须一次起爆。

3、爆破工必须把炸药、电雷管分开存放在专用的爆炸材料箱内,并加锁。

4、装配起爆药卷时,电雷管必须由药卷的顶部装入,严禁用电雷管代替竹、木棍扎眼。

电雷管必须全部插入药卷内。

严禁将电雷管斜插在药卷的中部或捆在药卷上。

电雷管插入药卷后,必须用脚线将药卷缠住,并将电雷管脚线扭结成短路。

5、装药前必须清除炮眼内的煤粉或岩粉,再用木质和竹质炮棍将药卷轻轻推入,不得冲撞或捣实。

炮眼内的各药卷必须彼此密接。

6、炮眼封泥应用水炮泥,水炮泥外剩余的炮眼部分应用粘土炮泥或用不燃性的、可塑性松散材料制成的炮泥封实。

无封泥、封泥不足或不实的炮眼严禁爆破。

7、炮眼深度和炮眼的封泥长度应符合下列要求:(1)、炮眼深度小于0.6米时,不得装药、爆破。

在特殊条件下,必须制定安全措施,炮眼深度可以小于0.6米,但必须封满炮泥。

(2)、炮眼深度为0.6米—1米时,封泥长度不得小于炮眼深度的1/2。

(3)、炮眼深度超过1米时,封泥长度不得小于0.5米。

(4)、炮眼深度超过2.5米时,封泥长度不得小于1米。

8、装药前和爆破前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严禁装药、爆破:(1)、采掘工作面的控顶距离不符合作业规程的规定,或者支架有损坏,或者伞檐超过规定。

(2)、爆破地点附近20米以内风流中瓦斯浓度达到1.0%。

(3)、在爆破地点20米以内,矿车、未清除的煤、矸或其他物体堵塞巷道断面1/3以上。

9、井下爆破必须使用发爆器,发爆器必须采用矿用防爆型。

发爆器的把手,钥匙必须由爆破工随身携带,严禁转交他人。

10、爆破工必须最后离开爆破地点,并必须在安全地点起爆。

起爆地点到爆破地点的距离必须在作业规程中具体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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爆炸材料和井下放炮管理(讨论稿)第一节一般规定第1条煤矿爆炸材料是易爆易燃品,对它的管理与使用是煤矿安全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不但对煤矿本身的安全有着举足轻重的地位,而且对社会治安也有着重要的影响,并列入了公安系统管理工作的范畴。

为了搞好爆炸材料及井下放炮管理,必须建立健全各单位齐抓共管责任制;1、公司经理、矿长、采掘工区区长对本单位爆炸材料管理以及井下放炮管理负全面领导责任。

2、分司生产副经,生产矿长对本单位爆炸材料使用及开下放炮工作负分管领导责任。

3、公司经管副经理、经管副矿长对本单位爆炸材料采购、保管、友放等工作负分管领导责任。

4、公司、矿总工程师(分管副总)对爆炸材料及井下放炮工作负技术领导责任。

5、公司、矿生产技术科(总调度室)是井下放炮管理职能部门,生产科长负有分管业务领导责任。

为搞好此项工作,生产科应设立专门“炮管组”或设立专职人员进行管理。

6、公司、矿经管科负责采购、保管、导通、发放、防火等项工作,公司、矿经管科长(经理)负有分管业务领导责任。

7、公司保卫处、矿保卫科负责治安保卫、防止火工材料流失、配合处理失效火工材料、防灭火等项工作,保卫处长、科长负有分管业务领导责任。

8、公司、矿劳动工资科负责对“四员”(放炮员、押运员、保管员、安全员以下同),进行技术业务培训,培训结束后及时向有关部门申请领取“合格证”,劳资科长负有分管业务领导责任。

9、公司及矿安全监察部门负责对爆炸材料及井下爆破工作进行安全监督,安全部主任、矿安全监察站长对分管业务工作负有领导责任。

10、采煤、掘进工区副区长、班组长对本班组爆炸材料及放炮工作负有直接现场领导责任。

11,“四员”对本职本岗位爆炸材料及放炮工作负有直接业务责任。

12、瓦斯检查员对本班本人分管的采掘头面按照“规程”进行瓦斯含量、风量、煤岩尘情况进行检查、监督,按照“三人连锁放炮制”的要求,只有当以上检查结果全部符合规定时,才允许发放放炮许可证。

13、公司、矿各级分管人员、采掘工程技术人员下井检查工作时,对井下爆炸材料及放炮工作均负有管理和监督检查的责任。

第二节管理制度第2条加强公司的火工品管理,使之制度化、规范化,明确责任,堵塞漏洞,完善监督制约机制,确保火工品管理安全可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爆炸物品的管理条例》和《煤矿安全规程》,结合公司火工品管理的实际情况,每个矿必须建立以下火工品管理制度。

1、爆炸材料装卸、运输管理制度;2、爆破器材贮存、保管制度;3、爆破器材发放、清退制度;4、雷管全电阻检查、编号制度;5、爆破器材防火、警卫制度;6、失效爆破器材销毁处理制度;7、爆破器材管理人员的岗位责任制度;8、爆破器材管理工作奖罚制度。

第3条各使用火工品单位,应设立火工品管理领导小组,负责领导管理爆炸材料和井下放炮工作。

领导小组按照上级有关规定每月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或者开展一次活动,检查总结上月火工品管理与放炮工作,布臵本月份工作。

生产科(总调)火工品管理小组或专职管理人员,每周至少召开一次放炮员会议,总结布臵工作并深人井下检查爆炸材料使用和放炮工作,同时要加强对“四员”的培训。

不断提高其技术业务素质。

第4条对放炮事故,必须按照“三不放过”的原则,及时认真追查,找出原因,吸取教训,提出措施,事故报告及时上报公司备查。

凡违反法律的,必须追究其刑事责任。

对优秀“四员”应及时进行表彰奖励。

第5条放炮员对违反《煤矿安全规程》的规定而指挥放炮的任何人,有权拒绝放炮并向上级反映。

第三节爆破材料第5条爆炸材料的贮存,是保证煤矿连续生产的需要,是发放和清退方便的需要,是加强管理,防止丢失、被盗、损坏、自燃、变质等安全的需要。

第7条地面爆炸材料库按照其性质可分为地面爆炸材料总库和地面爆炸材料分库及地面临时爆炸材料库。

第8条井上下爆破材料库都必须执行下列管理规定:1、要保持电话畅通、照明齐全。

2、有足够数量且完好的消防器材。

3、必须备有管理人员岗位安全责任制、人员和爆炸材料出入库检查和登记制度、发放和清退管理制度并张帖上墙。

4、其他人员需要进入爆炸材料库时必须持有入库许可证并进行登记,进入时必须有爆炸材料管理人员陪同。

5、爆炸材料库必须建立爆炸材料发放台账和库存台账,做到日清点、旬盘结,账、物相符,按时报主管部门。

6、经检查不合格和爆破工交回的报废雷管、炸药要单独存放,并建立台账。

7、爆炸材料库存放的报废雷管不得多于500发,存放的报废炸药不得多于100kg。

报废的爆炸材料应存放在专用库房或硐室(或壁槽)内并应及时向主管部门申请销毁。

8、爆炸材料管理工要经常检查以下内容:(1)库房内的温度、湿度是否符合规定。

(2)爆炸材料是否受潮、受热或分解变质。

(3)库房内的电路、照明、防灭火器材等是否符合规定。

9、爆炸材料管理工必须在工作地点交接班,交接班时必须清点库存,并将交、接爆炸材料的数量记入交接班记录簿。

10、井上下接触爆炸材料的人员,必须穿棉布或抗静电工作服。

11.所有进入爆炸材料库(包括井下发放嗣室)的人员严禁携带烟草、点火物品、手机、传呼机。

12、任何人不得携带普通矿灯进入爆炸材料库。

不设照明设备的爆炸材料库,进入库房人员必须使用带绝缘套的矿灯。

第9条地面爆炸材料库(包括地面临时爆炸材料库)的管理,除了必须执行第8条中的各项规定外,还必须执行下列规定。

1、库房周围40m内和防爆土堤内无杂草。

库房周围排水沟畅通。

2、库房必须有避雷设施、消防水池、消防泵、水枪、灭火器等防灭火设备。

消防水池中的水量必须充足,冬天要有防冻结措施。

3、库房内的照明应采用外照式,如果采用室内光源,必须采用防爆设备。

4、必须设有发放爆炸材料的专用套间或单独房间。

5、库房应有通风、防潮、降温的设施和措施。

6、存放爆炸材料的数量不得超过核定的存放量。

内部(或外部)安全距离不符合要求时,要采取限量存放措施。

7、不同性质爆炸材料的每一品种都应专库贮存,但当条件限制时,可按国家有关同库贮存的规定贮存。

出厂日期不同的同类炸药不得混放。

存放爆炸材料的木架每格只准放一层爆炸材料箱。

8.使用年限在2年以下的地面临时性爆炸材料库贮存的炸药不得超过3t,雷管不得超过1万发,并不得超过该库所供应单位lOd的需要量。

地面临时性爆炸材料库周围,必须设围墙或铁刺网,其高度不得低于2m,围墙或铁刺网距库房的距离不应小于5m。

第10条在地面临时存放当天使用的爆炸材料时,必须执行下列规定:1、可存放在棚子、账蓬或其他可防止日晒、雨淋的地点。

2、存放的炸药量不得超过3t,雷管不得超过1万发。

不成箱的雷管必须放在加锁的专用箱子内。

雷管必须存放在距炸药25m以外的地点。

3、爆炸材料箱下必须垫有厚度在20 cm以上的垫木。

4、存放爆炸材料的地点距有人的建筑物、公路、铁路等的安全距离必须符合国家规定,且存放地点周围必须围有栅栏或铁刺网,并有警卫昼夜看守。

第11条对地面各类爆炸材料库的贮存量规定按照《煤矿安全规程》第296条、第297条、第299条、第300条、第301条规定执行。

第12条地面爆炸材料库供电照明和避雷1、为了防止电器设备和供电线路引起爆炸材料库火灾和爆炸事故。

按《爆破安全规程》的规定对爆炸材料库进行供电照明。

2、爆炸材料库及覆盖岩石层厚度小于10m的硐室式库房,必须设有防雷电感应装臵、防静电积聚装臵和电气设备保护接地装臵。

应采用装设避雷器,安装雷电报警仪等;在贮存电雷管、黑索金、TNI,、炸药的库房必须设臵二次防雷装臵。

第13条地面爆炸材料库的消防符合下列规定:1、爆炸材料库应备有足够量的防冻高位水池、水塔和事故用水管路。

2、消防水池的容量和消火栓的配臵都要根据贮药量的多少确定。

库内存药量小于l00t时,贮水池容量为50m3,库内存药量为100~500t时,贮水池容量为100m3。

库内存药量大于500t时,设消防管路。

消防水池距离库房的距离不应大于100m,消防管路距库房不大于50m。

3、草原和森林地区的库区周围应修筑防火沟渠,沟渠边缘墙不小于10m。

,沟宽1-3m ,沟深3m,并有足够的水量。

第14条地面爆炸材料库必须设有一定名额的保卫人员,同时应设有以下几项安全保卫设施。

1、设立库区安全值班室。

库区值班室是进人库区支领爆破材料人员的验证、登记、检查、核实的检查处,应设在库区出入口处附近,距库区由墙外侧50m 处。

2、库区围墙。

库区周围应设密实<或双层铁丝刺网)围墙,高度不低于2m,设臵电网时,必须经上级公安部门批准,刺网必须设臵三层,除中间的一层带电外,内外两层不能带电,并设有危险报警信号装臵,直通值班室。

3、在库区的周围没臵岗哨缭望台。

保卫人员必须安排昼夜值班,负责瞪望库区,保卫库区,其内设通讯设施,并保持正常使.用。

4、在库区周围及运输车辆行驶的道路两侧,根据需要按一定距离装设安全照明灯、以监视库区的安全。

5、设立库区消防火道。

由库房墙脚到围墙之间的杂草必须消除,消防火道的宽度不小于25m,以确保库区安全。

第15条井下爆炸材料库的管理,除了必须执行第8条中的各项规定外,还必须执行下列规定:1.井下爆炸材料库不得有渗水,并应采取防潮措施。

2.井下爆炸材料库的最大贮存量不得超过该矿井3d的炸药需要量和lOd的电雷管需要量。

炸药和电雷管必须分开贮存。

每个碉室贮存的炸药量不得超过2t,电雷管不得超过lOd的需要量;每个壁槽贮存的炸药量不得超过400kg,电雷管不得超过2d的需要量。

3,在多水平生产的矿井、井下爆炸材料库距工作地点超过2.5km的矿井和井下无爆炸材料库的矿井井下适当位臵可设立爆炸材料发放酮室。

发放酮室的管理必须执行以下规定:(1)爆炸材料的贮存量不得超过1d的供应量,其中炸药量不得超过400kg。

(2)在发放碉室中,炸药和电雷管必须分开贮存,并用不小于240mm厚的砖墙或混凝土墙隔开。

(3)发放碉室应设有单独的发放间。

(4)发放铜室必须按照爆炸材料库的管理制度进行管理。

第16条发放爆炸材料前必须对其质量进行检查。

爆炸材料的检查必须遵守下列规定:1、对炸药检查包括药卷外观是否完整,防潮剂是否剥落,封口是否严密等。

对雷管检查包括金属壳是否有裂缝、砂眼和锈蚀(对纸壳雷管应查看纸壳是否松裂,管底起爆药是否碎裂)、脚线是否良好,有无生锈。

电雷管发放前还必须逐个做全电阻检查并进行编号。

2、检测电雷管全电阻必须在专用的嗣室(或房间)内进行,严格按规定操作。

一次只准开启一箱电雷管,开箱工作必须在雷管存放酮室(或库房)外进行。

雷管的检查、编号工作必须分批进行,每次带入专用检查酮室(或房间)的电雷管数量最多不得超过100发。

3、使用雷管搓码机(打号机)之前,应认真阅读使用说明书,使用中必须严格按规定操作。

严禁用硬物在在雷管上刻划编号。

4、每只电雷管经全电阻检查后,必须立即将其脚线扭结成短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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