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国专利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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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专利法的起源与发展

日本专利法的起源与发展

日本专利制度的起源与发展众所周知,二战以后日本的强大在很大程度上得益于其技术立国的国策。

在这种思想指导下,日本的"科技六法"较为完备,而专利法是其核心部分。

在专利法的推动下,日本企业的技术改良与创新意识强烈,其专利申请量居世界第一。

作为一种武器,专利制度不仅为日本企业带来了巨大的活力和广阔的发展空间,而且也为日本战后经济的繁荣提供了坚实而有力的保障。

一、日本专利制度的缘起古代日本是在中国文化影响下发展起来的后进国家。

一般来说,先进的文明古国都先经历青铜器时代,然后才可能进入铁器时代;但日本却借助中国大陆文化,从原始渔猎采集时代直接发展到铁器时代,进入农耕文明。

同时,也正是由于中国文化的影响,"日本人的人生观表现在他们的忠、孝、情义、仁、人情等德行规定之中。

"[①]这样,日本人"一贯重视非物质资源",并认为"精神就是一切,是永存的。

物质当然也是不可缺少的,但那却是次要的,瞬间的。

"[②]在这种文化下,尽管有一些悬赏征集发明的事例,但整个文化氛围是抑制技术创新,甚至有时会出现禁止创新与改进的现象。

例如,德川时期就实行锁国政策,1721年(享保6年)公布的《新规法度》布告曰:"总而言之,新型者,如器体、织品之类,均不得制造。

"又有云:"诸商品本应依据传统古风,近年却改变花色品种,制造新奇之物,此类均予以禁止,切记。

"改变这种局面的,首先是"兰学"[③]在日本的兴起;其次是"明治维新"的全面改革。

前者为西学在日本发展作了一些铺垫;后者则为日本确立西方"科学、产业、教育三位一体的国家政策"[④]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在这种基础上,为促进产业经济发展,最初将欧美专利制度介绍到日本的,是明治时代的启蒙思想家福泽谕吉(1834-1901年)。

日本专利法的历史发展(代序)

日本专利法的历史发展(代序)

日本专利法的历史发展(代序)一、日本专利度的缘起古代日本是在化下发展起来的后国家。

一般来说,先进文明古国都先经历青器,然后才可能进入铁器时代;日本却借助中国大陆文化,原始渔猎采集时代直接发到铁器时代,进入耕文明。

同时,也正是由中国文化的影响,”日本人的生观表现在他们的忠、孝、义、仁、人情等德行规定中。

”[①]这样日本人”一贯重视物质资源”,并认为”精就是一切,是永存的物质当然也是不可缺少,但那却是次要的,瞬的。

”[②]在这种文化下,尽有一些悬赏征集发明的事例,整个文化氛围是抑制技术创新甚至有时会出现禁止新与改进的现象。

例如,德时期就实行锁国政策,1721年享保6年)公布的《新规法度》布曰:”总而言之,新型者,如体、织品之类,均不得造。

”又有云:”诸商品本应依传统古风,近年却改变花色品种,造新奇之物,此类予以禁止,切记。

”改变种局面的,首先是”兰学”[③]在日本的兴起;其次是”明治维新”的全面革。

前者为西学在日发展作了一些铺垫后者则为日本确立西方”、产业、位一体的国家政策”[④]奠定了坚实的基。

在这种基础上,为促进产经济发展,最初将欧美专利制度介到日本的,是明治时的启蒙思想家福泽谕吉(1834-1901年)。

福泽谕吉不同于他启蒙思想家的地在于,他不仅认识日本科技落后的表面象,还能认识到”不及外国之处,是学术、贸易和。

”[⑤]他首先将欧美的专利制介绍到日本。

而且,在倡导下,日本各界纷纷介绍、释西方专利制度,并主张尽快在日实行这种法律制度。

1871年(明治4年,日本颁布了《专卖简则》尽管该简则在实行后的第二年就遭了废止,但其仿效欧美专利度,开风气之先,仍为日人称道不已。

《专卖则》共19条。

简则开宗明:”任何物品的发人,在近来专卖御差的管辖下,申请者,均可按规定内民部省提出申请”该简则采取先申请原,允许延长有效期和缓缴专利费,对使用发明和专利标方面作了相关规定。

这些规定突破了传统习俗与禁锢,在当时”一个非常进步的规定”[⑥]。

日本专利法

日本专利法

日本专利法1959年4月13日法第121号1978年4月26日法第30号最后修订)第一章总则(目的)第一条本法的目的是通过保护与利用发明,鼓励发明,以推动产业的发展。

(定义)第二条本法中所称的“发明”是指利用自然规律作出具有高水平技术思想的创作。

2.本法所称的专利“发明”是指取得专利权的发明。

3.本法关于发明的“实施”是指下述行为:一、在产品的发明方面,生产、使用、转让、出租、转移或者为转让、出租而展示或进口其产品的行为:二、关于方法的发明及使用其方法的行为;三、关于产品生产方法的发明,除前项所列举者外,使用、转让、出租、转移或者为出租、转让而展示或进口产品的行为。

(期限的计算)第三条本法或基于本法令所规定的期限的计算,依照以下规定:一、期限的第一日,不计算在期限内。

但其期限从午前零点起始时,不在此限。

二、以月或年来规定期限时,遵从历书。

不从月或年起算期限时,以其最后一月或年的相应起算日前一天的期限为满日。

但最后一月无相应日时,以该月最后一日为满期。

2.当申请专利、请求其他有关专利手续(以下简称“手续”)的期限的结束日为星期日,以及关于国民节假日根据1948年法第178号规定的1月2日,1月3日或12月29日至12月31日时,以节假日后的翌日为假期的结束日(假期期满)。

(期限的顺延等)第四条专利厅长官为照顾地区遥远或交通不便等情况,根据请求或以其职权,可顺延第五十三条第四款(包括第一百六十一条之三第一款准用的情形),第五十六条(包括第一百六十一条之三第三款准用的情形),第一百零八条第一款或第二款但书、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款或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所规定的期限。

2.审判长为照顾地区遥远或交通不便等情况,根据请求或以其职权,可顺延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款(包括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一款的准用情形)准用的第五十三条第四款或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三款(包括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一款准用的情形)或第一百六十五条第一款(包括第一百七十四条第四款准用的情形),准用的第五十六条所规定的期限。

日本科研实力的知识产权保护与管理

日本科研实力的知识产权保护与管理

日本科研实力的知识产权保护与管理在全球范围内,日本一直被公认为科研实力非常强大的国家之一。

作为一个技术创新和研发的引领者,日本重视知识产权的保护和管理,这不仅是为了促进科研成果的持续创新和发展,也是为了保护研究人员的利益和推动科技产业的进步。

下面将从日本的知识产权政策、法律保护、管理机制等方面来探讨日本科研实力与知识产权的关系。

一、知识产权政策日本一直将技术创新和知识经济发展作为国家战略的重要方向,制定了一系列的知识产权政策来保护和促进科研成果的创新与发展。

首先,日本通过完善知识产权法律体系,确保科研人员和企业享有知识产权的合法权益。

其次,在知识产权的使用和转让方面,日本推行公开创新政策,鼓励与其他机构和企业进行合作,共享创新成果,以推动技术的快速应用与产业化。

此外,日本还加大了对知识产权的宣传和培训力度,提高科研人员和企业对知识产权的保护意识,促进创新氛围的形成。

二、知识产权法律保护日本的知识产权法律保护体系十分完善,保护了科研人员与企业的知识产权合法权益。

首先,日本有专门的知识产权法律,包括专利法、商标法、著作权法等,从法律角度保证了创新成果的独立性和权益。

其次,日本设立了专业的知识产权部门,例如日本专利厅、商标局等,负责知识产权的审查和注册等工作,确保知识产权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此外,日本特别注重知识产权的执法力度,加大了对侵权行为的处罚力度,维护了知识产权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三、知识产权管理机制日本建立了一套完整的知识产权管理机制,旨在管理和保护科研实力的知识产权。

首先,日本设立了专门的知识产权管理机构,例如技术转移中心、独立行政法人等,负责知识产权的管理、商业化和转化等工作。

其次,日本推行了知识产权运营的模式,将科研成果与市场需求相结合,通过技术转移、许可和合作等方式,将知识产权转化为经济价值,推动科技成果的商业化和产业化。

另外,日本还鼓励科研人员和企业进行专利和商标的申请,并提供相应的财务支持和奖励措施,激励更多的科研成果转化为优秀的知识产权。

日本特许法(专利法)

日本特许法(专利法)
二 提出特许异议申诉(包括准用第一百六十五条第一项〔订正审判特别规则〕中准用的第五十五条第 一项的申诉)
三 请求对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项〔专利无效审判〕第一百二十九条第一项或第一百八十四条之十五第 一项〔国际专利申请固有的无效审判〕的审判
四 依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项〔请求复审〕之规定,对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项〔特许无效审判〕及第一 百二十九条第一项〔订正无效审判〕及对第一百八十四条之十五第一项〔国际专利申请固有的无效审判〕审 判的判决请求复审 2 非法人社会团体或财团,其被指定的代表或管理人,可在其名义下对第一百二十 三条第一项〔特许无效审判〕或第一百二十九条第一项〔订正无效审判〕及第一百八十四条之十五第一项 〔国际专利申请固有的无效审判〕审判之确定判决,提出复审请求。
定的审判〕。 2 审判长应路途遥远或地处交通不便者请求,可用其职权,延长以下各条规定之期限: 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项(包括准用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一项)中准用的第五十三条第四项〔补充修正驳回后的 申请〕以及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三项(包括准用于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一项)或者第一百六十五条第一项(包括 准用第一百七十四条第四项)中准用的第五十六条〔专利异议申诉书的补充修正〕。
一 期限的第一天不计。但其时间起自午前零时,则不在此限
二 以月或年来规定期限时,以日历为依据。不以月或年的开始起算期限时,其期限以最终的月或年的 相应起算日的前一天为满期。但是,若无相应的最终月份之日,则以最终月份的最后一天为满期 2 有 关特许申请、请求及其它有关特许的手续(下称手续)之期限,其最后一日为星期天,或是正值关于国民节 假日法律(昭和二十三年第一百七十八号法律)规定之休假日,一月二日,一月三日以及从十二月二十九日 至十二月三十一日,则以假日之翌日为限期的最后一天。
(多数当事者的相互代表)

中日知识产权立法的比较

中日知识产权立法的比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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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权侵权行为:尽管两国都加 强了著作权保护,但侵权行为仍 然存在。
著作权国际合作:中日两国在著作权 领域也开展了广泛的国际合作,共同 打击跨国侵权行为,促进国际交流与 合作。
其他知识产权实施效果
专利实施效果: 中日两国在专利 实施方面均取得 了一定的成效, 但具体效果存在
商标实施效果
保护商标专用权,维护市场秩序 促进商标品牌发展,提升企业竞争力 保护消费者权益,提高消费体验 推动经济发展,创造社会财富
著作权实施效果
著作权保护力度:中日两国在著 作权保护方面都采取了严格的措 施,包括立法和执法两个方面。
著作权产业的发展:随着著作权保 护的加强,两国著作权产业得到了 快速发展,成为国家经济增长的重 要推动力。
差异。
商标实施效果: 中日两国的商标 保护制度在实施 过程中均取得了 一定的成果,但 也有一些问题和
挑战。
著作权实施效果: 中日两国在著作 权保护方面均取 得了一定的成果, 但在实施过程中 仍存在一些问题
和挑战。
反不正当竞争实 施效果:中日两 国在反不正当竞 争实施方面均取 得了一定的成果, 但具体效果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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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较分析:中国和日本在商标立法方面存在一些差异,例 如商标注册程序、侵权认定等方面有所不同,但总体上都 强调了对商标权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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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析:通过具体案例的介绍和分析,进一步说明 中日两国在商标立法方面的异同点和优劣之处。
著作权立法
中国著作权立法:规定了著作权人、著作权内容、权利保护期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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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日知识产权立法的实施 效果
专利实施效果
专利申请数量:中日两国专利申请数量逐年增加,反映了创新活动的活跃程度。

日本专利法的起源与发展

日本专利法的起源与发展

日本专利制度的起源与发展众所周知,二战以后日本的强大在很大程度上得益于其技术立国的国策。

在这种思想指导下,日本的"科技六法"较为完备,而专利法是其核心部分。

在专利法的推动下,日本企业的技术改良与创新意识强烈,其专利申请量居世界第一。

作为一种武器,专利制度不仅为日本企业带来了巨大的活力和广阔的发展空间,而且也为日本战后经济的繁荣提供了坚实而有力的保障。

一、日本专利制度的缘起古代日本是在中国文化影响下发展起来的后进国家。

一般来说,先进的文明古国都先经历青铜器时代,然后才可能进入铁器时代;但日本却借助中国大陆文化,从原始渔猎采集时代直接发展到铁器时代,进入农耕文明。

同时,也正是由于中国文化的影响,"日本人的人生观表现在他们的忠、孝、情义、仁、人情等德行规定之中。

"[①]这样,日本人"一贯重视非物质资源",并认为"精神就是一切,是永存的。

物质当然也是不可缺少的,但那却是次要的,瞬间的。

"[②]在这种文化下,尽管有一些悬赏征集发明的事例,但整个文化氛围是抑制技术创新,甚至有时会出现禁止创新与改进的现象。

例如,德川时期就实行锁国政策,1721年(享保6年)公布的《新规法度》布告曰:"总而言之,新型者,如器体、织品之类,均不得制造。

"又有云:"诸商品本应依据传统古风,近年却改变花色品种,制造新奇之物,此类均予以禁止,切记。

"改变这种局面的,首先是"兰学"[③]在日本的兴起;其次是"明治维新"的全面改革。

前者为西学在日本发展作了一些铺垫;后者则为日本确立西方"科学、产业、教育三位一体的国家政策"[④]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在这种基础上,为促进产业经济发展,最初将欧美专利制度介绍到日本的,是明治时代的启蒙思想家福泽谕吉(1834-1901年)。

日本专利法

日本专利法

特 許 法(平成14年4月1日施行版に修正済)第一章 総 則第一条 目的この法律は、発明の保護及び利用を図ることにより、発明を奨励し、もつて産業の発達に寄与することを目的とする。

第二条 定義この法律で「発明」とは、自然法則を利用した技術的思想の創作のうち高度のものをいう。

2 この法律で「特許発明」とは、特許を受けている発明をいう。

3 この法律で発明について「実施」とは、次に掲げる行為をいう。

一 物の発明にあつては、その物を生産し、使用し、譲渡し、貸し渡し、若しくは輸入し、又はその譲渡若しくは貸渡しの申出(譲渡又は貸渡しのための展示を含む。

以下同じ。

)をする行為二 方法の発明にあつては、その方法を使用する行為三 物を生産する方法の発明にあつては、前号に掲げるもののほか、その方法により生産した物を使用し、譲渡し、貸し渡し、若しくは輸入し、又はその譲渡若しくは貸渡しの申出をする行為第三条 期間の計算この法律又はこの法律に基く命令の規定による期間の計算は、次の規定による。

一 期間の初日は、算入しない。

ただし、その期間が午前零時から始まるときは、この限りでない。

二 期間を定めるのに月又は年をもつてしたときは、暦に従う。

月又は年の始から期間を起算しないときは、その期間は、最後の月又は年においてその起算日に応当する日の前日に満了する。

ただし、最後の月に応当する日がないときは、その月の末日に満了する。

2 特許出願、請求その他特許に関する手続(以下単に「手続」という。

)についての期間の末日が行政機関の休日に関する法律(昭和六十三年法律第九十一号)第一条第一項各号に掲げる日に当たるときは、その日の翌日をもつてその期間の末日とする。

第四条 期間の延長等特許庁長官は、遠隔又は交通不便の地にある者のため、請求により又は職権で、第百八条第一項、第百二十一条第一項又は第百七十三条第一項に規定する期間を延長することができる。

第五条 期間の延長等特許庁長官、審判長又は審査官は、この法律の規定により手続をすべき期間を指定したときは、請求により又は職権で、その期間を延長することができる。

日本专利制度简介

日本专利制度简介

日本专利制度简介(下)•丁凤智慧芽学院•dingfeng@Contents Page目录页04 专利号码编号规则01 日本专利制度的历史沿革02 日本专利种类03 费用减免05 专利分类号06 日本特许厅网站介绍07 日本专利检索示例08 中日专利制度的区别Transition Page过渡页01 日本专利制度的历史沿革02 日本专利种类03 费用减免05 专利分类号06 日本特许厅网站介绍07 日本专利检索示例08 中日专利制度的区别04 专利号码编号规则专利申请审批制度申请号编号体系申请号格式2000年前2000年后发明专利申请种类+申请+年代+当年序号特願平3-­352420特願2000-­1234实用新型申请実願平6-­289実願2000-­2356外观设计申请意願平5-­2365意願2000-­4728特许(发明)実用新案(实用新型)願(申请)特願昭51-123456特願2000-123456実願平1-2356実願2000-456開(申请公开)表(PCT申请公开)特開平5-344801特表平1-500001実開昭52-801実表2000-500001特許(发明专利)実用新案登錄(注册实用新型)特許第2996501号(P2996501)実用新案登錄第3064201号(U3064201)日本纪年与公元年的换算关系为:明治年(M)+1867=公元年,大正年(T)+1911=公元年,昭和年(S)+1925=公元年,平成年(H)+1988=公元年文献号编号体系发明专利说明书的文献编号说明书名称文献号编号名称2000年前2000年后公開特許公報A(专利申请公开说明书)特許出願公開番号(专利申请公开号)特開平5-­344801P2000-­1A公表特許公報A(国际申请说明书日文译本)特許出願公表番号(专利申请公开号)特表平1-­500001P2000-­500001A再公表特許A1(日本国际申请的再公开)國際公開番号(国际公开号)WO98/23680WO00/12345A特許公報B2(专利公告说明书)特許出願公告番号(专利申请公告号)1996.3.29日为止特公平8-­34772特許公報B2(专利说明书)特許番号(专利号)1996.5.29日开始特許第2996501号(P2996501)第2500001~特許明細書C(专利说明书,1885-­1950年)特许番号(专利号)1-­216017,1950年以后的专利号继续沿此序列接排。

日本专利法 第四章 专利权(3)

日本专利法 第四章 专利权(3)

日本专利法第四章专利权(3)
第三节专利费
第一百零七条接受设定专利权的注册人或专利权人,其专利费依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十五条〔追加的专利权时,从申请公告之日起至依第七十四条规定而取消或第六十七条第三款所规定的存续期限期满为止〕的每一年,每一件,必须按下表左栏区分交纳同表格右栏所述费用。

2.前款规定,不适用于属于国家的专利权。

第一百零八条依前条第一款规定第一年到第三年的各年份的专利费,自递送批准专利的审核或审理要旨决定的抄本之日起必须在三十日以内一次交纳完毕。

2.依前条第一款规定的第四年以后的各年份的专利费,必须在前一年以前交纳。

但不要从申请公告之日到批准专利的审核或递送审理决定的抄本之日经过三年以上时,第四年起到递送审核或审理决定的抄本之日的那一年的各年份的专利费,自递送批准专利的审核或审理决定的抄本之日起必须在三十日以内一次交纳完毕。

---------------------------------------各年的区分|金额-------|-------------------------------第一年起|每年二千日元并按每一项发明再加二千日元的追加额-------|-------------------------------第四年起|每年二千日元并按每项发明再加三千日元的追加额-------|---------。

1.6.3 日本专利分类体系-已提取

1.6.3 日本专利分类体系-已提取

1.6.3 日本专利分类体系日本专利分类法是日本专利局的内部分类系统,审查员用其分类系统对专利申请分类或检索,也将其分类号公布在日本的专利文献上公众可以从Internet网上进入日本特许厅,用日本专利分类检索日本专利文献FI系统是基于在IPC分类下的继续细分类系统,FI系统共计有19万多个细分类其中包括IPC小组约6.9万个,在IPC下的内部细分类12万多个细分号细分号——IPC小组下的细分类,由三位数字组成如: B31B 100 301B31B 100 301IPC细分号文档细分号——将IPC的某些小组细分或对细分号的再次细分的分类号称为文档细分号,文档细分号用一个英文字母表示如: A21D 53/02 BA21D 53/02BIPC文档细分号文档细分号方面分类号方面分类号——从技术主题的不同技术特征,在IPC小组下以不同角度继续细分号,称为方面分类号,它由三个英文字母组成(类似IPC混合系统中的引得码)如: A61K 31/70 ABDA61K 31/70 ABDIPC方面细分号方面分类号F-term分类系统是专门用于计算机检索的分类系统,是从技术主题的多个角度考虑分类类目,也从多个角度限定需检索的文献量F-term已归类2900个技术主题范围,这些技术主题对应于IPC分类中相同的技术领域,并设置一个主题属于F-term的一个组,称为F-term主题表。

表征发明的材料、方法、结构等表征技术领域对观点符表征的技术特征的进一步细化表示应用5K067/AA 34主题码观点符位符表示34位符表示有关的具体应用AA就是观点符,表示应用,34位符,表示有关的具体应用。

5K067 移动无线电通信系统H04B7/24 - 7/26,113@Z; H04Q7/00 - 7/04@Z AA AA00AA21AA34 目的和效果. 改善服务. . 增强便利或处理BB BB00BB01BB02BB03BB04BB05BB06应用. 电话. . 无线电话. . . 车载电话. . . 蜂窝电话. . . 列车上的电话. . . 飞机上的电话DD DD00DD11 DD18DD19DD20 传输信号. 连接或控制信号. . 区域指定信号. .区域或基站鉴别信号. . 位置信号EE EE00EE01EE02EE03EE04 EE06 系统结构. 站的结构. . 移动台. . . 具有次级站的变型. . .作为多路台使用. . 中继站例如:4J004(粘合带)主题表F-term主题表F-term的应用是从专利文献中取出有关的词语输入计算机系统中,检索时,再用F-term的检索词进行检索,得到命中的所需文献信息。

日本专利法

日本专利法

日本专利法(1959年4月13日法第121号1978年4月26日法第30号最后修订)第一章总则(目的)第一条本法的目的是通过保护与利用发明,鼓励发明,以推动产业的发展。

(定义)第二条本法中所称的“发明”是指利用自然规律作出具有高水平技术思想的创作。

2.本法所称的专利“发明”是指取得专利权的发明。

3.本法关于发明的“实施”是指下述行为:一、在产品的发明方面,生产、使用、转让、出租、转移或者为转让、出租而展示或进口其产品的行为:二、关于方法的发明及使用其方法的行为;三、关于产品生产方法的发明,除前项所列举者外,使用、转让、出租、转移或者为出租、转让而展示或进口产品的行为。

(期限的计算)第三条本法或基于本法令所规定的期限的计算,依照以下规定:一、期限的第一日,不计算在期限内。

但其期限从午前零点起始时,不在此限。

二、以月或年来规定期限时,遵从历书。

不从月或年起算期限时,以其最后一月或年的相应起算日前一天的期限为满日。

但最后一月无相应日时,以该月最后一日为满期。

2.当申请专利、请求其他有关专利手续(以下简称“手续”)的期限的结束日为星期日,以及关于国民节假日根据1948年法第178号规定的1月2日,1月3日或12月29日至12月31日时,以节假日后的翌日为假期的结束日(假期期满)。

(期限的顺延等)第四条专利厅长官为照顾地区遥远或交通不便等情况,根据请求或以其职权,可顺延第五十三条第四款(包括第一百六十一条之三第一款准用的情形),第五十六条(包括第一百六十一条之三第三款准用的情形),第一百零八条第一款或第二款但书、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款或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所规定的期限。

2.审判长为照顾地区遥远或交通不便等情况,根据请求或以其职权,可顺延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款(包括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一款的准用情形)准用的第五十三条第四款或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三款(包括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一款准用的情形)或第一百六十五条第一款(包括第一百七十四条第四款准用的情形),准用的第五十六条所规定的期限。

日本专利介绍

日本专利介绍

日本专利申请制度介绍日本是我国第一大的出口国,贸易总额最大,所以也应优先考虑。

日本在很多电子通信技术方面世界领先,有的产品有我国的厂商有竞争关系,是国际市场上之劲敌,所以它们在中国专利布网比较积极。

同时申请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只能授权其一。

在无效审判中,证据数量不限(中国通常限制为2个),在行使权利时,必须有技术评价书,如不能证明无过失则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中国行使权利时,如被要求提出技术评价书,只要非恶意则无赔偿责任)。

因此在日本,实用新型权比在中国更容易被无效,更难行使权利。

说明书中必须记载至少一个与该发明相关的现有技术文献的名称(专利文献或非专利文献),没有记载则成为被拒绝理由。

允许多项引多项。

(一)特许(发明专利)专利期限:自申请日起20年。

优先权主张:1.他国首次申请案之申请日起12个月内提出要主张优先权之申请案。

2.申请时即需主张,优先权证明可于优先权日起16个月内补呈。

3.日本国内优先权于前案申请日起12个月内主张,且前案须放弃。

审查程序:1.审查制。

2.专利申请案于申请日(优先权日)起18个月届满公开。

3.申请日(或优先权日)起3年内需请求实质审查。

4. 分案申请在申请日起30日之内提出,分案条件是:母案申请在被审理中。

中日PPH需要提交的文件:(a) 对应中国申请的由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发出的(关于专利性的实质审查)的全部OA的复印件及其翻译文。

(b) 对应中国申请的被判断为能够授权的全部权利要求的复印件及其翻译文。

留意点:翻译文的语种可以是日语或者英语。

机械翻译也没有问题。

(c) 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的审查员引用的对比文件的复印件留意点:对比文件如果是专利文献,则通常日本专利局已经有所以能够不提交。

对比文献的翻译文不需要提交。

(d) 权利要求对应表表示JP申请的权利要求与对应中国申请的能够授权的权利要求的对应关系的表。

「两权利要求相同」等简单的说明即可。

★可以是基于SIPO进行的PCT申请的国际调查或者国际初步调查的申请专利维持费:授权时缴第1-3年年费,授权注册日起第4年前开始逐年缴年费。

日本专利申请流程以与时效日本专利与实用新型专利

日本专利申请流程以与时效日本专利与实用新型专利

日本专利申请流程以及时效日本专利与实用新型专利日本专利包括发明(称作特许)、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三种类型。

日本发明专利是指针对产品技术结构、方法、工艺流程或工艺参数改进所提出的新法的技术方案。

发明专利的效期为自申请日起20年,医药品和农药发明专利有效期可申请延长,但不得超过5年。

日本实用新型专是指针对产品的形状、构造或者其结合技术特征改进提出的适于实用的新的技术方案。

实用新型专利无实质审查,一般申请日后6个月可授权,有效期为自申请日起10年。

如果同为产品技术,则申请人可以选择申请发明专利还是申请实用新型专利。

日本外观设计专利是指针对产品的形状、图案或者其结合以及色彩与形状、图案的结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并适于工业应用的新设计。

外观设计专利自注册日起15年。

所接受的申请语言只有日语。

与我国不同,在日本的法律体系中,对于专利(特許)、实用新型(実用新案)和外观设计(意匠)是分别立法加以保护的。

今天小编就给大家介绍一下日本专利申请流程以及时效。

法律法规专利法(特許法)专利法施行法(特許法施行法)实用新型法(実用新案法)实用新型法施行法(実用新案法施行法)专利合作条约国际申请法(特許協力条約に基づく国際出願等に関する法律)日本《专利法》规定,“发明”是指利用自然规律的有高度的技术创造物。

《实用新型法》规定,“实用新型”是利用自然法则做出的技术创作中的涉及物品的形状、构造或其结合的创作。

日本专利局(特許庁,以下简称“JPO”),负责专利与实用新型的注册和管理。

日本对发明专利实行先申请制、申请公开制和实审请求制。

在发明技术已经实施或被侵权的情况下,申请人可要求提前审查。

自授权之日起6个月,任何人均可向日本专利局复审部门提出异议。

自1994年起,对日本的申请可提交英文版,但自申请日起2个月须再次提交日文申请。

JOP在其上提供了专利申请的详细流程,那么我们就结合流程图,看一下与日本专利申请相关的步骤。

01.申请专利权必须经过申请方能被授予。

日本和中国的专利制度比较表(发明专利)

日本和中国的专利制度比较表(发明专利)

说明书摘要中有课题、解决手段、及摘要 附图等项目,文字部分不得超过400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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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较项目 公布 早期公布 专利申请的审查 实质审查提出期限 早期审查
提交参考资料
主动修改 修改限制 修改允许范围
中国 专利局受理申请后,经初审符合条件的, 自申请日起十八个月公布
国内未公知公用、国内外刊行物上未发表 (专利法22条第2款)
申请专利的发明创造在申请日以前六个月 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丧失新颖性: (一)在中国政府主办或者承认的国际展 览会上首次展出的; (二)在规定的学术会议或者技术会议上 首次发表的; (三)他人未经申请人同意而泄露其内容 的。
自申请日起20年
专利授权后任何人都可向特许厅长官提出 宣告专利权无效的请求。
对于判决或审查决定,当事人或参加者可 以要求复审。对撤消决定或审查决定的起 诉及针对专利异议申请书、审判或二审请 求书的驳回决定的起诉,归东京高等法院 专属管辖。
备注 以缺乏创造性被驳回时,如果提出 该发明在商业上的成功的主张,其 被采纳的可能性高于日本。
专利局根据申请人的请求可以将其申请早 期公布 须经初步审查和实质审查 自申请日起三年内

特许厅长官在发明专利申请日起经过18个 月后,已在专利公报刊登的除外,必须进 行申请公开。 专利申请日起18个月之前,申请人也可要 求将其申请提前公开 须经初步审查和实质审查 自申请日起三年内
特许厅长官在申请公开后,认为专利申请 人以外的其他人以营利为目的正在实施与 专利申请相关的发明,必要时可以让审查 官优先审查该专利申请。
5.在规定的博览会上展出
6.违背申请人意愿的新颖性丧失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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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官或审判长根据第一项或第二项规定发出命令后,办理第一项手续者或第二项的代理人
对特许厅已履行过的手续判为无效。
(多数当事者的相互代表)
第十四条当二人以上共同履行手续时,有关特许申请的变更,放弃和撤销,申诉的请求,
申请或撤销,以及除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项〔不服拒绝审定的审判〕和第一百二十二条第
确定或解除不予注册,则失去对第三者抗告的权力。
(代理权范围)
第九条在日本国内有住所或寄居地者(法人为单位地址)委任办理手续的代理人,如无特
别授权,则不得进行特许申请之变更,放弃或撤销;申诉的请求、申请或撤销、第一百二
十一条第一项〔不服拒绝审定的审判〕或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项〔不服补充修正的审判〕
二项但书〔专利费缴纳期限〕中规定期间内缴纳特许费时,可将其手续判为无效。
2..特许厅长官按照第十七条第二项〔手续之补充修正〕规定,令其缴纳第一百九十五条
第二项规定之手续费的特许申请人,未按第十七条第二项规定,在指定期间内缴纳手续费
时,可将该项特许申请判为无效。
(提出申请书的生效时间)
第十九条申请书及依本法或基于本法之命令,向特许厅提出的书面文件和其它物件,在用
(非法人社会团体履行手续之能力)
第六条非法人社会团体或财团,其被指定的代表或管理人,可在其名义下履行下列手续。
一提出要求审查的申请
二提出特许异议申诉(包括准用第一百六十五条第一项〔订正审判特别规则〕中准用的第
五十五条第一项的申诉)
三请求对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项〔专利无效审判〕第一百二十九条第一项或第一百八十四
条之十五第一项〔国际专利申请固有的无效审判〕的审判
四依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项〔请求复审〕之规定,对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项〔特许无效审
判〕及第一百二十九条第一项〔订正无效审判〕及对第一百八十四条之十五第一项〔国际
专利申请固有的无效审判〕审判的判决请求复审....2..非法人社会团体或财团,其被指
定的代表或管理人,可在其名义下对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项〔特许无效审判〕或第一百二
理由的有关事项补充修正作为申请书附件的说明书及插图,但其补充修正限于以下述项目
为目的:
一缩小特许申请之范围
二勘误
三解释不明确的记载
2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二项〔订正审判〕的规定准用于前项但书。
(手续无效)
第十八条特许厅长官按照第十七条第二项规定,指定应办理补充修正手续者,在该项规定
指定期间内未做补充修正时,或者被确定为专利权的注册人未按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或第
三在手续上、未按照第一百九十五条第一项或第二项〔手续费〕的规定缴纳手续费时....
3..按前二项规定办理补充修正(缴纳手续费除外)必须提出手续补充修正书。
(同前)
第十七条之二特许申请人自特许申请日起经一年三个月之后,并于呈交申请公告的抄件之
前,在下列情况下,可以补充修正申请书附件说明书或插图。
知时,按照第五十条规定之指定期间内进行补充修正时
四在提出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项〔不服拒绝结论的审判〕的审判时,自请求审判之日起三
十天内进行补充修正时
(同前)
第十七条之三于申请公告后,接到当应给予拒绝审定之申请人,提出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
项〔拒绝审定的审判〕的审判请求时,限于在请求审判日起三十日内,可针对阐明其审定
初的申请为申请日。次条及第六十五条之二第一项〔申请公开〕相同)起经过一年三个月
之后,应决定申请公告的抄件呈交之前,应决定申请公告的抄件呈交之后,以及决定请求
公告的抄件呈交之后,除了根据次条,第十七条之三及第六十四条〔申请公告决定后的补
充修正〕、(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二项及第三项(包括准用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一项的情况在内)
....3..法定代理人履行手续时,如有保护监督人时,则必须取得其同意。....4..准禁
治产者或法定代理人在办理对方提出的审判或复审手续时,第二项规定不适用。
(侨居外国者之特许管理人)
第八条在日本国内无住所或寄居地者(法人为单位地址),(以下称侨居外国者),除申请
第三项之注册及其它法令规定之外,如不委托在国内有住所或寄居地的特许代理人(以下
行的手续,经保护人同意,准禁治产者可以追认。....4..在有保护监督人的情况下,法
定代理人未经其同意而履行的手续,可由取得保护监督人同意之法定代理人或具备履行手
续能力的本人追认之。
(手续的补充修正)
第十七条已履行手续者,凡与特许厅有关联的案件,均可补充修正。但是,特许申请日(依
第四十三条第一项规定的,兼有优先权主张之特许申请时,最初的申请或根据巴黎条约(指
(代理人的个别代理)
2
第十二条履行手续者的代理人为两人以上时,对特许厅每人都可代表本人。
(代理人的改任等)
第十三条特许厅长官或审判长认为履行手续者不适于履行其手续时,可令代理人完成之。
....2..特许厅长官或审判长认为履行手续者之代理人不适于履行手续时,可令其改任。
....3..特许厅长官或审判长在前二项情况下可令代办律师充当代理人。....4..特许厅
续的申诉时,必须对当否允许其恢复作出决定。
(同前)
第二十三条应继续履行已中断和中止的审查,审判及复审手续者,贻误手续的恢复,则特
许厅长官和审判官根据申诉和用其职权必须规定相当的时间令其恢复。....2..按前项规
定,在指定期间内未予恢复时,特许厅长官和审判官可认为经过的日期内存在恢复的事实。
二十九号法律)第八条规定之财产所在地。
(没有履行手续能力情况下的追认)
第十六条未成年人(能独立履行法律行为者除外)或禁治产者履行的手续,法定代理人(当
本人具备履行手续能力时,本人)可以追认。....2..无代理权者履行的手续,可由具备
履行手续能力的本人和法定代理人追认之。....3..准禁治产者在未取得保护人同意下履
邮件决定其提出时间的情况下,申请书及物件到达特许厅的时间,当按可资证明向邮局寄
发申请书或物件时间的收领单据为凭的时间,根据邮寄物邮戳日期表明的时间,邮寄物邮
戳仅有日期而时刻不明确时,则以当日午后十二时为准。
(手续效力的继承)
第二十条特许权及其它与特许有关权利之手续效力,对继承该特许权及其它与特许权有关
3
一在特许申请人提出审查申请的情况下,同时提出审查申请时
二接到依第四十八条之五第二项〔请求申请审查〕规定的通知时,自通知日起三个月内进
行补充修正时
三按照第五十条〔拒绝理由的通知〕(准用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二项(包括准用第一百七十
四条第一项),以及准用包括第一百六十一条之三第二项。以下与本号相同)的规定接到通
以假日之翌日为限期的最后一天。
(期限的延长等)
第四条特许厅长官应路途遥远,地处交通不便者的请求,可用其职权,延长以下各条规定
之期限:第五十三条第四项〔补充修正驳回后的申请〕(包括准用第一百六十一条之三第一
项),第五十六条〔特许异议申诉书的补充修正〕(包括准用第一百六十一条之三第三项),
第一0八条第一项或第二项但书〔特许费的缴纳期限〕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项〔对拒绝审
一九00年十二月十四日于布鲁塞尔,一九一一年六月二日于华盛顿,一九二五年十一月
六日于海牙,一九三四年六月二日于伦敦及一九五八年十月三十一日于里斯本,以及一九
六七年七月十四日于斯德哥尔摩修订的一八八三年三月二十日工业产权巴黎条约。下同)
第四条C(4)的规定,被认为是最早申请的申请案,或根据同条A(2)规定,承认最
以及准用第一百六十一条之三第二项和第三项的情况在内)的规定可以补充修正外,其它
不得补充修正。....2..特许厅长官或审判长在下列场合下,可令其在相当的限期内,作
手续的补充修正。
一违反第七条第一项至第三项〔手续能力〕和第九条〔代理权范围〕规定的手续时
二违反本法或基于本法命令所确定的手续方式时
一项〔不服补充修正驳回的审判〕的请求审判之外的手续,每人都代表全体成员。但是,
当向特许厅提出指定代表时,不在此限。
(侨居外国者的裁判籍)
第十五条关于侨居外国者之特许权及其它有关特许权利,当有特许管理人时,以其住所或
寄居地为财产所在地,如无管理人时,则以特许厅所在地为民事诉讼法(明治二十三年第
日本特许法
【法规名称】日本特许法(专利法)
【颁布部门】日本
【颁布日期】1999年
03月
01日
【实施日期】1999年
07月
01日
第一章总则
(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的)
第一条本法目的在于通过保护和利用发明,以资奖励发明,进而促进工业之发展。
(定义)
第二条在本法范围内之
"发明
三关于生产物品方法之发明,除前项提到的事项外,还指使用该方法生产之物品,为转让,
转借及转让或转借之展出和输入的行为
(期限的计算)
第三条依本法或基于本法的命令,期限的计算作如下规定。
一期限的第一天不计。但其时间起自午前零时,则不在此限
二以月或年来规定期限时,以日历为依据。不以月或年的开始起算期限时,其期限以最终
十九条第一项〔订正无效审判〕及第一百八十四条之十五第一项〔国际专利申请固有的无
效审判〕审判之确定判决,提出复审请求。
(未成年者,禁治产者等履行手续的能力)
第七条未成年者及禁治产者如未委托法定代理人,则不得履行手续。但未成年者已独立,
而能行使法律行为时,不在此限。....2..准禁治产者履行手续,必须取得保护人同意。
的月或年的相应起算日的前一天为满期。但是,若无相应的最终月份之日,则以最终月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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