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一步完善小额贷款公司的制度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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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城乡金融报/2010年/10月/13日/第B02版

专家

进一步完善小额贷款公司的制度安排

陈时兴

小额贷款公司是我国农村金融深化进程中出现的具有鲜明特色的融资组织制度创新:小额贷款公司是非金融机构,但经营贷款业务;小额贷款公司是对传统非政府小额信贷(NGOS)的完善。小额贷款公司的服务对象是农户和农村小型、微型企业;它由政府多个部门监管。

政府监管是其重要的制度创新点。小额贷款公司贷款利率的最高浮动幅度、同一借款人贷款的最高限额等都有银监部门、货币当局和省级政府部门的制度约束,运作也有它们的分工监管。

诚然,小额贷款公司是一种新的农村融资制度探索,但正因为是制度创新,所以它还存在着相当明显的制度缺陷。在现行制度框架下,小额贷款公司一般承袭传统的单一放贷模式,也缺乏自身控制风险与抗拒农户和农村小型、微型企业风险传导的能力,小额贷款公司还必须遵守不能吸收存款的规定。由于农户的贷款多数是春天发放秋天甚至冬天才能收回的,所以小额贷款公司也就只能在收回前期贷款后才能继续放款,这就使得许多小额贷款公司只能断断续续地经营贷款业务。

小额贷款公司发展中的困境表明,这种金融制度供给需要进一步完善。

首先是信贷制度的完善。从诺奖得主穆罕默德·尤努斯创办孟加拉乡村银行的成功经验看,信贷模式创新是克服小额贷款公司信贷制度缺陷的有效途径。借鉴孟加拉乡村银行的信贷规则,再结合各地农村的实际情况,小额贷款公司可以实行多样化的放贷方式,对急需资金却没有担保人和抵押物的借款农户,采取用收成作担保的放款方式;或者利用乡村人缘地缘血缘关系,发放贷款实行联户担保、互相担保、“薪农贷”、“公司+农户贷”、“村委会+农户贷”等各种担保替代形式;抑或探索用农地抵押贷款的路径。在还贷方式上,小额贷款公司可以实行零整两便、灵活设置,对长期合作且信誉良好的客户,给予授信额度和利率方面的一定优惠。

其次是解决小额贷款公司“只贷不存”所造成的发展困境。“只贷不存”避免了小额贷款公司吸储风险,却限制了小额贷款公司支农业务的拓展,甚至使小额贷款公司发展难以持续。但若允许小额贷款公司吸收存款,那就意味着小额贷款公司必须向正规金融机构转制。银监会和人民银行《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及《小额贷款公司改制设立村镇银行暂行规定》提出,小额贷款公司只有依法合规经营,没有不良信用记录,三年之后可在股东自愿的基础上,按照《村镇银行组建审批指引》和《村镇银行管理暂行规定》,改造为村镇银行。该制度还规定,小额贷款公司改制设立村镇银行必须满足村镇银行市场准入的基本条件,包括必须有银行业金融机构作为主发起人。

问题在于,目前试点的小额贷款公司都是本着“谁掏钱谁投资”的原则由私人资本设立的,如果按照现行规定转制,小额贷款公司股东就须让出控股权。依据制度变迁的动力理论,小额贷款公司转制的动力来自制度供给方的最大化收益。若按现有规定转制使小额贷款公司发起人丧失了控股权,那就意味着他丧失了最大的收益,从而也就失去了自愿转制的动力;即便转制了,由于银行业金融机构控股,其经营思路和服务对象也可能换位。因为新控股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很难摆脱原有信贷制度的路径依赖特征,即将资金需求短、频、急但信息不对称、交易费用高的农户和小型、微型企业拒之于融资门外。

固然,小额贷款公司转制由民间资本控股后,在金融产品不断增加和经营规模不断扩张中,由于其缺乏精通金融业务和管理知识的人才,决策风险和操作风险也会进一步加大,并且更难抗拒农户和农村小型、微型企业的自然风险、市场风险和经营风险的传导。

因此,成功实现小额贷款公司向村镇银行转制,需要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是小额贷款公司转制中不能存在股权约束,应该允许民间资本控股。民间资本有了控股权,才能发挥其信息比较对称、交易成本低和经营机制灵活的优势,克服原来银行业金融机构信贷制度的路径依赖,充分发挥其支持农户和农村小型、微型企业融资的作用;二是小额贷款公司转制后,内部要有规范的治理结构、掌握金融知识和技能的高素质人员及健全的贷款管理制度,外部有良好的金融生态环境和完善的农村贷款保险制度,具备健全的风险规避机制和监管机制;三是小额贷款公司转制后要与各类专业合作组织、农业大户和农村小型、微型企业建立稳定的联系,形成稳定的客户源,并通过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担保向该企业基地农户贷款,建立良好的信贷风险分散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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