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畜牧局直属事业单位聘用人员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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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畜牧局直属事业单位聘用人员管理办法

省畜牧局直属事业单位聘用人员管理办法

省畜牧局直属事业单位聘用人员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为规范省畜牧局直属事业单位聘用人员管理,促进人事机制改革,提高人员管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务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局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省畜牧局直属事业单位聘用人员的管理。

第三条原则聘用人员应当依据公平竞争、择优录用、职务聘任和绩效考核的原则进行管理。

第二章聘用程序第四条确定招聘计划省畜牧局直属事业单位应按照其实际需要,通过编制、调配、协调等方式,确定本单位年度内聘用人员的数量、岗位、职务等内容。

第五条公开招聘省畜牧局直属事业单位应当依法公开招聘。

招聘公告应当发布在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或省畜牧局网站,同时可以公布在较为广泛的网络平台或传统媒体上。

第六条符合条件的考生应当按招聘计划参加招聘考试、面试或通过其他方式进行考核。

第七条录用省畜牧局直属事业单位应当根据考试、面试、绩效考核等内容,按择优录用的原则确定用人,经相关手续后,签订劳动合同。

第八条工作安排省畜牧局直属事业单位应当根据聘用人员的岗位、职务、工作能力等条件,进行工作安排。

第三章管理制度第九条优化选调省畜牧局直属事业单位应当采取选调方式聘用一定数量的高层次人才,优化人才队伍。

第十条实行奖惩制度省畜牧局直属事业单位应制定奖惩制度,对履行优秀的聘用人员进行表彰或者给予一定的奖励;对违反相应规章制度、技术精神不强、工作不认真等聘用人员进行相应的警告、撤职甚至辞退处理。

第十一条推行绩效考核省畜牧局直属事业单位应该确定岗位要求和每个职位的绩效考核标准,进行年度绩效考评,并根据考评结果对聘用人员进行分类管理。

第十二条拓宽职业发展通道省畜牧局直属事业单位应当为聘用人员拓宽职业发展通道,建立健全晋升、培训等机制,通过考核、培训、学习等方式,提高聘用人员的技能和综合素质。

第四章附则第十三条限制本规定未涉及的管理事项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及相关法律法规为准。

畜牧工作人员管理制度

畜牧工作人员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畜牧工作人员的管理,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务质量,保障畜牧业的健康发展,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所有从事畜牧工作的员工,包括但不限于养殖场、畜牧技术推广站、畜牧兽医站等单位的员工。

第二章组织机构与职责第三条建立健全畜牧工作管理组织机构,设立畜牧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制定畜牧工作管理制度,监督实施,协调各部门之间的工作。

第四条畜牧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日常管理工作,包括:1. 制定和实施畜牧工作计划;2. 组织实施畜牧技术培训和业务考核;3. 负责畜牧生产资料的管理与分配;4. 处理畜牧生产中的突发事件;5. 收集和整理畜牧生产数据,为领导决策提供依据。

第三章人员管理第五条畜牧工作人员应具备以下条件:1. 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2. 具有畜牧相关专业学历或相当于畜牧专业水平;3. 具备一定的畜牧生产实践经验;4. 身体健康,能适应畜牧生产环境。

第六条新进畜牧工作人员需经过岗前培训,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

第七条畜牧工作人员应定期参加业务培训,提高业务水平和服务能力。

第八条畜牧工作人员应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单位规章制度,维护单位形象。

第四章工作职责第九条畜牧工作人员的主要职责包括:1. 负责畜牧生产的技术指导和咨询服务;2. 负责畜牧生产资料的采购、保管和分配;3. 负责畜牧生产数据的收集、整理和分析;4. 负责畜牧生产过程中的疫病防治工作;5. 负责畜牧生产安全和环境保护工作。

第五章考核与奖惩第十条对畜牧工作人员实行年度考核制度,考核内容包括:1. 工作态度;2. 业务能力;3. 工作成绩;4. 团队协作。

第十一条对表现优秀的畜牧工作人员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工作不力、违反规定的,给予批评教育或相应处罚。

第六章附则第十二条本制度由畜牧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通过以上制度的实施,旨在规范畜牧工作人员的行为,提高工作效率,保障畜牧业的可持续发展。

畜牧兽医人员管理制度

畜牧兽医人员管理制度

畜牧兽医人员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畜牧兽医人员的管理和监督,规范其行为,保障畜牧业和兽医卫生工作的顺利开展,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所有从事畜牧兽医工作的人员,包括畜牧业技术人员、兽医师、兽医助理等。

第三条畜牧兽医人员应当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职业道德规范,恪守职业操守,积极履行职责,为畜牧兽医事业的发展贡献力量。

第四条畜牧兽医人员应当加强自我管理,不断提高专业水平,不断学习和进步,为保障畜牧业和兽医卫生工作的质量和效益做出应有的贡献。

第二章畜牧兽医人员的权利和义务第五条畜牧兽医人员享有参加培训、职称评定、科研项目立项等权利,并有权对其工作环境和条件提出合理要求。

第六条畜牧兽医人员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职业道德规范,严格执行工作程序,勤勉尽责,维护畜牧业和兽医卫生工作的形象和声誉。

第七条畜牧兽医人员应当保守工作秘密,不得泄露给予其知悉的保密信息,不得利用职务之便谋取不正当利益。

第八条畜牧兽医人员应当认真对待工作,加强学习和不断提高自身综合素质,积极履行本职工作,并与同事和领导之间保持良好的合作关系。

第三章畜牧兽医人员管理第九条畜牧兽医人员由上级主管部门任命和管理,应当按照任职文件和工作要求履行岗位职责,听从和配合上级主管部门的指挥和安排。

第十条畜牧兽医人员在工作中如有不当行为或工作失误,应当主动向上级主管部门汇报,并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一条畜牧兽医人员应当接受定期考核和评估,对其工作表现进行评定,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和改进,提高工作效率和质量。

第十二条畜牧兽医人员应当服从上级主管部门的业务监督和管理,接受纪律教育和批评,保持良好的工作作风和纪律。

第四章奖惩制度第十三条对履行职责优秀、工作成绩突出的畜牧兽医人员,应当及时给予表彰和奖励,激励其继续努力提高工作水平。

第十四条对违反有关规定、影响畜牧业和兽医卫生工作的人员,应当给予批评、警告、记过、记大过、降职或辞退等相应处分。

第十五条对涉嫌犯罪或违法行为的畜牧兽医人员,应当及时报警并依法处理,不得包庇、纵容。

事业单位聘用制雇员管理办法(试行)

事业单位聘用制雇员管理办法(试行)

事业单位聘用制雇员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创新我市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制度,探索打破终身制约束,形成自主灵活、能进能出、符合时代特点的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新机制,根据国家系统推进全面创新改革试验的有关精神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事业单位聘用制雇员,是指在不占用正式编制的前提下,事业单位在部分人员空缺岗位聘用从事一般专业技术、普通管理、工勤工作的人员。

第三条建立事业单位聘用制的总体原则:(一)坚持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劳动、尊重创造的原则,树立人才资源是第一资源的理念;(二)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和德才兼备的原则;(三)坚持依法管理、规范运作的原则;(四)坚持立足优化结构、提高服务水平的原则;(五)坚持改革、发展、稳定相协调的原则。

第二章聘用制雇员的招聘第四条事业单位使用聘用制雇员,须在编制数额内提报招聘计划,除特殊岗位外,均须采取公开招聘方式。

第五条聘用制雇员须具备下列基本条件:(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规章;(二)符合聘用岗位规定的相关资格条件;(三)愿意履行雇员的职责义务;(四)身体健康。

第六条聘用制雇员岗位为一般专业技术类、普通管理类、工勤类岗位。

第七条聘用制雇员招聘须面向社会公开,采取考试、考核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第八条聘用制雇员招聘办法参照《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52号)、《关于印发〈辽宁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办法〉的通知》(辽人发〔2007〕1号)等有关规定实施。

第九条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聘用制雇员公开招聘工作的综合管理和协调指导。

第三章聘用制雇员的管理第十条聘用制雇员在聘用期间应严格遵守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行为规范,遵守各项规章制度和岗位工作流程,完成本岗位工作任务。

第十一条聘用制雇员参照所在事业单位在编人员进行管理,实行按岗定薪、按岗定责、按岗聘用、合同管理,与在编人员同工同酬、同岗同责,享有职级晋升等权利和义务。

事业单位岗位聘用人员管理办法

事业单位岗位聘用人员管理办法

事业单位岗位聘用人员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事业单位岗位聘用人员的管理,保障人才选拔机制的公平、公正、公开,提高岗位人员的工作绩效和服务质量,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事业单位对职工进行岗位聘用管理的工作。

第三条岗位聘用人员是指在事业单位中按规定招聘,通过考核合格,具备专业技能、工作能力和职业素养的人员。

第四条事业单位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合理设置岗位,科学确定职责,明确任职资格,制定相应的招聘和管理办法。

第五条事业单位应当依法、公开、公平、竞争的原则,择优聘用人才,建立健全岗位聘用管理和考核体系。

第二章岗位设置第六条事业单位应当根据单位性质、规模、职能需要等因素,合理设置岗位。

第七条岗位应当按照工作内容、专业技能、层次要求等因素进行分类,确保岗位设定科学合理。

第八条岗位设定应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不得违反国家政策和原则。

第九条事业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岗位档案,明确岗位职责、任职资格和职权范围,确保岗位设置清晰明确。

第十条事业单位应当定期对岗位设定进行评估,及时调整和完善岗位设置,满足单位发展和工作需要。

第三章考资标准第十一条事业单位应当根据岗位性质、要求等因素,制定相应的考核资格标准。

第十二条考核资格标准应当包括但不限于专业技能、工作经验、学历学位、职称等要求。

第十三条事业单位应当明确不同岗位的考核资格标准,确保人才选拔的公平和公正。

第四章招聘程序第十四条事业单位应当依法、公开、公平的原则招聘岗位聘用人员。

第十五条招聘程序应当包括岗位公告、报名、资格审查、考试、面试、体检等环节。

第十六条事业单位应当通过官方网站、报纸、单位内部通知等形式发布岗位招聘公告,明确招聘岗位、考核资格、招聘方式等信息。

第十七条招聘岗位聘用人员应当经过笔试、面试等考核环节,确定合格人选。

第十八条事业单位应当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合格人选的体检方式和标准,确保招聘人员身体健康。

第五章聘用管理第十九条事业单位应当依法签订聘用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管理办法

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管理办法

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工作,保障事业单位和职工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事业单位及其所属各部门的各类工作人员。

第三条人员聘用制遵循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按照德才兼备的标准,实行岗位管理。

第二章聘用的条件和程序第四条聘用人员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品行;(二)具备履行岗位职责所需的专业知识、技能和身体条件;(三)符合岗位所需的学历、专业及其他要求。

第五条聘用程序如下:(一)制定招聘计划。

根据单位工作需要和岗位空缺情况,制定招聘计划,明确招聘岗位、人数、条件等。

(二)发布招聘信息。

通过适当的渠道,如网站、报纸等,公开发布招聘信息,包括招聘岗位、职责、条件、待遇等。

(三)报名与资格审查。

应聘人员按照招聘信息要求报名,单位对应聘人员进行资格审查,确定符合条件的人员进入考试或考核环节。

(四)考试或考核。

根据岗位特点,采取笔试、面试、实际操作等方式,对应聘人员进行考试或考核,综合评价其素质和能力。

(五)体检。

对拟聘用人员进行体检,体检标准参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六)公示。

对拟聘用人员进行公示,公示期一般不少于 7 个工作日。

(七)聘用。

经公示无异议的,按照规定办理聘用手续,签订聘用合同。

第三章聘用合同的订立第六条聘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一)聘用合同期限;(二)岗位及其职责要求;(三)工作条件和劳动保护;(四)工作报酬和福利待遇;(五)工作纪律和规章制度;(六)聘用合同的变更、解除和终止;(七)违反聘用合同的责任。

第七条聘用合同分为短期、中期、长期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合同。

短期合同期限一般为 3 年以下,中期合同期限一般为 3 年至 5 年,长期合同期限一般为 5 年以上。

第八条初次聘用的人员,试用期一般为 12 个月。

试用期包括在聘用合同期限内。

某畜牧局直属事业单位聘用人员管理办法

某畜牧局直属事业单位聘用人员管理办法

第一条根据中央《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纲要》、中组部、人事部《关于加快推进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意见》、《关于深化事业单位机构和人事制度改革的意见》(辽委办发[1999]23号),为推进局直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加快过渡,结合我局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局人事处是主管人事调配管理的职能处室,人员编制、计划、考评、调动等项工作,均由人事处负责办理。

第三条新进人员一律实行聘用合同制。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聘用人员,特指接收应届毕业生和系统外专业人员调入。

第五条聘用人员的基本原则 1、事业单位用人以接收应届毕业生为主; 2、考试考核; 3、择优录用。

第六条聘用人员的基本条件: 1、全额事业单位聘用人员应具有普通高校或自学考试所需专业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差额事业单位聘用人员应具有所需专业普通中专以上学历; 2、具备所聘岗位需要的专业知识和能力; 3、男女年龄:一般不超过40周岁;
4、品行端正,无违纪违法记录;
5、身体健康。

第七条聘用程序 1、聘用单位需在某某人事厅下达的增人计划内聘用专业人员; 2、条件、资格审查。

对应聘者的条件和有关证件进行审查,以确定其资格。

3、组织考试、考核,根据工作岗位的需要确定考试的科目和内容,笔试侧重于综合能力测试和专业水平,面试和考核侧重于政治思想、道德品质、工作能力等方面; 4、择优录用。

经考试、考核后,对拟聘用人员进行综合评价,经局党组研究通过,方能履行聘用手续。

第八条本办法自局党组讨论通过之日起执行。

畜牧兽医人员管理制度

畜牧兽医人员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规范畜牧兽医人员的管理,提高畜牧兽医工作质量,保障人畜健康和公共卫生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国畜牧兽医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二、组织机构与职责1. 组织机构:设立畜牧兽医管理办公室,负责畜牧兽医人员的管理、培训和考核等工作。

2. 职责:- 制定畜牧兽医人员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 负责畜牧兽医人员的招聘、培训、考核和晋升;- 监督畜牧兽医人员履行职责,确保工作质量;- 建立健全畜牧兽医人员档案,定期进行统计和分析;- 加强与相关部门的沟通与协作,共同推进畜牧兽医事业发展。

三、人员配置与要求1. 人员配置:根据工作需要,设立畜牧兽医岗位,配备相应数量的专业技术人员。

2. 人员要求:- 具有畜牧兽医相关专业学历或资格证书;- 熟悉畜牧兽医法律法规和专业知识;- 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 具备较强的责任心和团队协作能力。

四、培训与考核1. 培训:- 定期组织畜牧兽医人员进行业务培训和技能考核;- 鼓励畜牧兽医人员参加各类继续教育和学术交流活动;- 根据工作需要,开展专项培训和技能竞赛。

2. 考核:- 建立畜牧兽医人员考核制度,定期进行考核;- 考核内容包括业务水平、工作态度、工作成绩等;- 根据考核结果,对畜牧兽医人员进行奖惩和晋升。

五、工作纪律1. 畜牧兽医人员应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行业规范,严格执行动物防疫、疫病防治、兽药管理等制度。

2. 畜牧兽医人员应认真履行职责,提高工作效率,确保工作质量。

3. 畜牧兽医人员应加强职业道德建设,廉洁自律,不得利用职务之便谋取私利。

六、附则1. 本制度由畜牧兽医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

2.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通过以上制度的实施,旨在提高畜牧兽医人员的综合素质,确保畜牧兽医工作质量,为我国畜牧业的健康发展提供有力保障。

畜牧兽医站人员管理制度

畜牧兽医站人员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畜牧兽医站(以下简称“站”)人员管理,提高工作效率,确保畜牧兽医工作顺利开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站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站内所有正式工作人员、合同制工人及临时工作人员。

第二章职责与分工第三条站长职责:1. 贯彻执行国家畜牧兽医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本站工作计划;2. 领导全站工作,负责站内人事、财务、设备、物资等管理工作;3. 加强与上级主管部门的沟通协调,及时汇报工作情况;4. 保障站内工作人员的合法权益,维护站内和谐稳定。

第四条管理员职责:1. 协助站长管理站内日常事务;2. 负责站内文件、档案、资料的管理;3. 协助开展动物疫病监测、诊断、防治等工作;4. 负责站内设备的维护保养。

第五条技术员职责:1. 负责动物疫病监测、诊断、防治等工作;2. 参与畜牧技术推广、技术咨询等工作;3. 指导养殖户科学养殖、合理用药;4. 负责站内实验室的日常管理。

第六条合同制工人及临时工作人员职责:1. 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站内各项规章制度;2. 按要求完成站内分配的工作任务;3. 参与站内组织的各项活动。

第三章招聘与培训第七条站内工作人员的招聘,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采取考试、面试等方式进行。

第八条新进站人员需参加岗前培训,培训内容包括法律法规、业务知识、职业道德等。

第九条站内定期组织业务培训,提高工作人员的业务水平。

第四章工作考核与奖惩第十条站内实行绩效考核制度,考核内容包括工作态度、工作质量、工作效率等。

第十一条对表现优秀的工作人员给予表彰和奖励;对违反规章制度、工作失职的工作人员进行批评教育或处罚。

第五章保障与待遇第十二条站内工作人员享有国家规定的各项社会保险和福利待遇。

第十三条站内根据工作需要,为工作人员提供必要的培训和进修机会。

第六章附则第十四条本制度由站务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管理办法

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管理办法

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管理办法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管理办法是根据现行事业单位管理相关法规和国家政策制定的一项管理制度,旨在规范事业单位对人员的聘用程序和条件,确保公平、公正、透明的选拔机制。

一、总则1. 聘用对象:本管理办法适用于事业单位招聘人员的相关程序和条件。

2. 聘用原则:聘用工作依法、公平、公正进行,遵循能者优先、公开竞争、择优录用的原则。

3. 聘用体制: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分为公开招聘和内部选拔两种形式,具体由事业单位根据岗位需要和招聘对象情况综合考虑确定。

4. 聘用方式:聘用方式包括全职、兼职、临时岗位等形式,根据需求和工作性质确定。

二、聘用程序1. 编制计划:事业单位根据工作需要和人员规模编制人员聘用计划,并报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

2. 招聘公告:事业单位按照招聘计划发布公告,明确招聘职位、条件和程序,提供报名方式和时间限制。

3. 笔试面试:根据招聘职位和岗位需要,对报名人员进行笔试和面试,择优选拔合适的人员。

4. 综合评定:综合考评笔试和面试成绩,综合评定应聘人员的综合素质、专业技能和工作能力。

5. 公示录用:根据评定结果,拟录用人员名单报经主管部门审批后进行公示,公示期为五个工作日,接受社会监督。

6. 签订合同:公示期结束后,事业单位与录用人员签订聘用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7. 培训考核:聘用人员入职后,按照规定进行培训和考核,确保其适应工作岗位和工作职责。

三、聘用条件1. 学历要求:根据事业单位职位的设置和工作需要,明确相应的学历要求,合格应聘人员须具备相应学历或同等学力。

2. 专业技能:根据岗位要求,明确相应的专业技能要求,应聘人员须熟练掌握相关专业知识和技能。

3. 身体条件:根据工作性质和工种特点,要求应聘人员符合相应的身体条件和健康状况。

4. 政治品行:应聘人员应具备良好的政治意识和道德品质,无违法犯罪记录和不良行为。

5. 年龄限制:根据工作需要和职位设置,可能对应聘人员的年龄设置一定限制。

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管理办法

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管理办法

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管理办法事业单位是指承担社会公益服务和行政机关职能的组织,在中国公共管理体制中占据重要地位。

为了规范事业单位人员的聘用制度,提高人员管理效能,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实际情况,制定了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管理办法。

本文将从招聘程序、资格条件、考核评价、用工方式等方面来详细阐述该办法的内容。

招聘程序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管理办法明确了招聘程序的规定。

招聘程序主要包括岗位申报、资格初审、笔试(或面试)、考察、录用等步骤。

首先,事业单位应在公开途径发布岗位申报信息,包括岗位名称、资格条件、招聘人数和薪酬待遇等。

接着,对申请人进行资格初审,必须满足规定的任职资格条件方可进入笔试或面试环节。

通过笔试或面试考核后,进入考察环节,以确定最终录用人选。

最后,事业单位经过审核程序完成人员录用手续。

资格条件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管理办法对于资格条件作出了明确规定,以确保录用人员的资质和能力符合岗位要求。

资格条件主要包括学历学位、专业背景、工作经验和相关职业资格等方面的要求。

具体条件根据不同岗位的需求而定,并在岗位申报信息中进行了明确公示。

考核评价考核评价是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度的重要环节,通过评价人员的综合素质和能力,以选择最适合的人才。

办法中规定了多元化的考核方法和评价体系,包括考试成绩、面试表现、个人简历及工作经历、综合素质评价等方面。

评价结果应当公开、公正,并作为录用决策的重要依据。

用工方式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管理办法规定了用工方式,即事业单位与聘用人员之间建立的用工关系。

根据办法规定,事业单位可采取正式聘用、岗位聘任、合同制等不同的用工方式。

具体用工方式根据单位需求和人员特点来决定,旨在更好地调动人才积极性,提高人员工作效能。

聘用期限和待遇办法中明确了事业单位人员聘用的期限和待遇标准。

聘用期限可以分为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根据岗位特点和人员需求制定。

待遇标准包括基本工资、绩效工资、津贴和福利等方面,根据事业单位的资金状况和绩效考核结果来确定。

畜牧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制度

畜牧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畜牧专业技术人员的管理,提高畜牧技术人员的素质和业务水平,促进畜牧业的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国畜牧业发展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全国畜牧专业技术人员,包括从事畜牧生产、科研、教学、推广、管理等工作的人员。

第三条畜牧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一)以人为本,注重人才培养和激励;(二)德才兼备,注重综合素质和能力提升;(三)公平公正,注重选拔和任用;(四)持续发展,注重创新和改革。

第二章任职资格第四条畜牧专业技术人员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热爱祖国,遵纪守法;(二)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三)具备畜牧相关专业学历,具有相应的专业知识和技能;(四)身体健康,能够胜任本职工作。

第五条特定岗位的畜牧专业技术人员,除满足第四条基本条件外,还应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畜牧相关领域的实践经验,熟悉行业规范和标准;(二)具备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和团队合作精神;(三)具备一定的科研、教学、推广或管理工作经验。

第三章培训与考核第六条畜牧专业技术人员应定期参加培训和继续教育,提高自身业务水平。

第七条培训内容包括:(一)畜牧专业知识与技能;(二)行业政策法规;(三)先进技术和方法;(四)职业道德和职业素养。

第八条培训形式包括:(一)集中培训;(二)远程教育;(三)自学;(四)实践锻炼。

第九条畜牧专业技术人员应接受定期考核,考核内容包括:(一)专业知识与技能;(二)工作业绩;(三)职业道德和职业素养;(四)团队合作与创新能力。

第四章任用与晋升第十条畜牧专业技术人员任用应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通过竞争上岗。

第十一条畜牧专业技术人员晋升应依据考核结果,结合工作表现、能力素质和岗位需求等因素,按照相关规定进行。

第十二条畜牧专业技术人员晋升分为以下等级:(一)初级畜牧专业技术职务;(二)中级畜牧专业技术职务;(三)高级畜牧专业技术职务。

畜牧公司人员管理制度

畜牧公司人员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公司人员管理,提高员工素质,保障公司各项工作的顺利开展,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全体员工,包括正式员工、合同制员工、临时工等。

第三条公司人员管理应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实行竞争上岗、择优录用、绩效考核、奖惩分明。

第二章人员招聘与录用第四条公司招聘人员应遵循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按照岗位需求和工作性质,制定招聘计划。

第五条招聘程序:1. 发布招聘信息,包括岗位要求、薪资待遇、工作地点等;2. 简历筛选,对应聘者进行初步筛选;3. 面试,对符合条件者进行面试;4. 背景调查,核实应聘者信息;5. 录用决定,根据面试和背景调查结果,决定是否录用。

第六条新员工入职后,应进行岗前培训,使其尽快熟悉公司规章制度和业务流程。

第三章岗位职责与权限第七条公司各部门应根据岗位职责,明确各岗位的职责和权限。

第八条员工应按照岗位职责,认真履行工作职责,不得擅自越权行事。

第九条员工在工作中遇到问题,应及时向上级报告,寻求解决方案。

第四章工作时间与休息第十条公司实行标准工作时间,员工应按照规定时间上下班。

第十一条员工加班需经部门经理批准,加班工资按照国家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公司依法保障员工休息权利,员工享有法定节假日、年假、产假、病假等。

第五章绩效考核与奖惩第十三条公司建立绩效考核制度,对员工的工作绩效进行定期考核。

第十四条绩效考核内容包括:工作质量、工作效率、团队合作、创新能力等。

第十五条绩效考核结果作为员工晋升、调薪、奖惩的依据。

第十六条对表现优秀的员工,给予物质奖励和精神鼓励;对违反公司规定的员工,给予相应的处罚。

第六章培训与发展第十七条公司重视员工培训,为员工提供各类培训机会,提高员工素质。

第十八条员工应积极参加公司组织的培训,不断提升自身能力。

第十九条公司根据员工发展需求,制定职业发展规划,为员工提供晋升通道。

第七章安全生产与劳动保护第二十条公司严格执行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确保员工生命财产安全。

农牧系统人员管理制度

农牧系统人员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农牧系统人员管理,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务质量,确保农牧事业健康发展,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农牧系统所有在职人员,包括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工人等。

第三条本制度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坚持德才兼备、任人唯贤的用人标准。

第二章职责与权限第四条农牧系统人员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本制度,服从组织安排,履行岗位职责。

第五条管理人员负责农牧系统的人力资源规划、组织协调、监督检查等工作。

第六条技术人员负责农牧技术的研发、推广、应用,为农牧生产提供技术支持。

第七条工人负责农牧生产的具体操作,确保生产任务顺利完成。

第八条各级管理人员具有以下权限:(一)对农牧系统人员的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和考核;(二)根据工作需要,对农牧系统人员进行调配、晋升、奖惩;(三)对违反本制度的行为进行查处。

第三章入职与离职第九条农牧系统人员的入职应当遵循以下程序:(一)招聘公告:通过公开发布招聘信息,吸引符合条件的人员应聘;(二)资格审查:对应聘者进行资格审查,确保其符合岗位要求;(三)面试考核:对通过资格审查的应聘者进行面试,考核其综合素质;(四)录用决定:根据面试结果,做出录用决定。

第十条农牧系统人员的离职应当遵循以下程序:(一)提出离职申请:员工向所在单位提出离职申请;(二)审批流程:所在单位对离职申请进行审批;(三)办理手续:离职员工办理离职手续,包括工作交接、档案转移等。

第四章培训与考核第十一条农牧系统人员应当参加岗位培训,提高业务能力和综合素质。

第十二条农牧系统人员培训分为岗前培训、在岗培训和专项培训。

第十三条农牧系统人员考核分为年度考核和专项考核。

第十四条年度考核内容主要包括:(一)工作业绩:完成工作任务的情况;(二)业务能力:业务技能水平;(三)职业道德:遵守职业道德规范的情况。

第五章奖惩第十五条农牧系统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奖励:(一)在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的;(二)为农牧事业做出突出贡献的;(三)在突发事件中表现突出的。

畜禽企业人员管理制度

畜禽企业人员管理制度

畜禽企业人员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管理畜禽企业内部人员行为,提升企业管理水平,保障员工权益和企业利益,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本企业员工管理制度适用于所有畜禽企业内部员工,包括管理层、技术人员和生产人员等。

第三条本管理制度内容严格遵循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基于企业特点制定,具有强制性。

第四条企业对员工应给予平等对待,不得因性别、种族、宗教等原因歧视员工。

第五条企业应建立健全的员工考核评价制度,并根据员工表现进行奖惩。

第二章招聘聘用第六条企业招聘应严格按照程序进行,不得擅自变更或越权聘用。

第七条企业要求招聘员工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企业要求的条件,不得利用关系、贿赂等手段招聘员工。

第八条新员工入职,应进行岗前培训和签订劳动合同,明确双方权利义务。

第九条企业应建立健全的员工档案管理制度,记录员工个人信息、学历、工作经历等,保障员工资料安全和合法性。

第三章岗位管理第十条企业应明确各岗位职责和权利,建立绩效考核制度和晋升通道。

第十一条企业应根据生产需求和员工特长,合理配置岗位,不得擅自乱设岗位。

第十二条企业应定期进行员工培训和技能提升,提高员工整体素质和技术水平。

第四章薪酬福利第十三条企业应根据员工实际表现和市场行情,合理设定薪酬水平,保障员工工资权益。

第十四条企业应建立员工福利制度,包括保险、年终奖、节日福利等,提升员工工作积极性和满意度。

第十五条企业应确保员工工资发放准确、及时,不得拖欠或克扣员工工资。

第五章职业发展第十六条企业应根据员工实际表现和发展潜力,制定个性化的职业发展规划,帮助员工提升工作技能和职业素养。

第十七条企业应定期进行员工评价,依据评价结果确定员工晋升、加薪以及培训计划。

第六章纪律管理第十八条企业应建立员工纪律意识,要求员工服从管理、遵守规章制度。

第十九条企业应建立健全的纪律管理制度,规范员工行为,保持企业正常运转。

第二十条员工违反企业规定或法律法规,应按相关规定进行处罚,严重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局聘用人员管理制度

局聘用人员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局聘用人员的管理工作,提高工作效率,保障聘用人员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局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局所有聘用人员,包括专业技术岗位、管理岗位和辅助性岗位的聘用人员。

第三条本制度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确保聘用人员的管理工作规范化、制度化。

第二章聘用条件第四条聘用人员应具备以下条件:1. 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具有良好的品行和职业道德;2. 具有符合岗位要求的专业知识和技能,具有履行岗位职责的能力;3. 身体健康,能够胜任本职工作;4. 年龄一般不超过45周岁,特殊岗位可适当放宽;5. 持有相应的资格证书或学历证书。

第三章聘用程序第五条聘用程序分为以下步骤:1. 需求申报:各部门根据工作需要,提出聘用人员需求,填写《聘用人员需求申报表》;2. 审核批准:人事部门对申报需求进行审核,报局领导批准;3. 招聘宣传:人事部门发布招聘信息,通过多种渠道进行宣传;4. 报名应聘:应聘者按照招聘要求报名,提交相关材料;5. 资格审查:人事部门对报名者进行资格审查,确定参加面试人员;6. 面试考核:由人事部门组织面试,对报名者进行综合评价;7. 体检政审:对拟聘用人员进行体检和政审;8. 确定聘用人员:根据面试、体检和政审结果,确定聘用人员;9. 签订合同:人事部门与聘用人员签订聘用合同。

第四章聘用合同第十条聘用合同期限一般为1-3年,特殊岗位可适当延长。

合同期满后,根据工作需要和聘用人员表现,可续签合同。

第十一条聘用合同内容包括:1. 聘用人员的岗位、职责和待遇;2. 工作时间、休息休假;3. 劳动保护、职业安全;4. 违约责任和争议解决;5. 其他约定事项。

第五章薪酬福利第十二条聘用人员的薪酬待遇按照国家规定和本局实际情况执行,包括基本工资、岗位工资、绩效工资等。

第十三条聘用人员享有国家规定的各项社会保险和福利待遇。

第六章管理与考核第十四条聘用人员应严格遵守本局各项规章制度,服从工作安排,积极参加各项活动。

单位聘用人员管理办法试行

单位聘用人员管理办法试行

XXXXXXXX单位聘用人员管理办法(试行)一、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健全和完善局人事管理制度,加强对聘用人员的管理,依据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聘用人员,是指我局在编制以外,以合同形式聘用的各类事务性辅助人员,在具体工作科室的指导及安排下工作。

第三条聘用人员必须严格遵守局各项规章制度,按照要求参加局组织的一切活动和有关学习培训。

第四条聘用人员管理注重以人为本,本着体现尊重人、关心人、使用人的原则,力求通过强化聘用人员管理,提高职工素质,建立起和谐、团结、共同进取的职工队伍。

二、招聘条件与程序第五条招聘的基本条件招聘聘用人员,应聘者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1.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法律、法规,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思想道德品质好,愿意履行聘用人员义务。

2.年满十八周岁,身体健康,无违法犯罪记录。

3.具备招聘岗位的基本要求和相关专业技能。

临聘人员除个别岗位外,文职岗位应具有大学专科及以上学历,年龄在40周岁以下;驾驶岗位具有驾驶证、三年以上驾龄及驾驶工作经历,年龄在45周岁以下;专业技术岗位具有专业技术证书、本科及以上学历、两年以上相关对口专业工作经历,年龄在45周岁以下;厨师岗位具有二级及以上职业技能资格证书、三年以上厨师工作经历,年龄在50周岁以下。

如特殊工作需要,年龄条件可适当放宽。

第六条招聘程序聘用人员的招聘按照“面向社会、公开招聘、择优录取”的原则进行,基本程序是:1.聘用申请。

用人科室根据工作需求,提出聘用人员申请,并经局党组会议审定通过。

2.公开招聘。

对外发布招聘公告等,有意向者在规定时间内到本局报名,由局人事教育科会同用人科室,根据实际情况,组织对聘用人员进行考试、考察、体检等,确定拟聘用人选。

3.试用期。

经公开招聘决定聘用的试用期三个月,试用期满后,经考核合格,能够胜任工作的,由用人科室及局人事教育科提出正式聘用的意见报局党组研究决定正式聘用。

不合格者即行辞退。

兽医站岗位聘用制度范本

兽医站岗位聘用制度范本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兽医站队伍建设,提高兽医服务水平,保障动物健康和公共卫生安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兽医站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兽医站全体工作人员的岗位聘用管理。

第三条岗位聘用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实行岗位聘任制。

第二章岗位设置与职责第四条岗位设置:1. 兽医岗位:包括兽医临床、兽医防疫、兽医检疫、兽医技术支持等;2. 行政管理岗位:包括站长、副站长、办公室、财务室等;3. 后勤保障岗位:包括物资管理、设备维护、环境卫生等。

第五条岗位职责:1. 兽医岗位:(1)负责动物疫病诊断、治疗和预防;(2)参与动物防疫、检疫工作;(3)提供兽医技术咨询和服务;(4)开展动物健康监测和风险评估;(5)完成上级部门交办的其他工作。

2. 行政管理岗位:(1)负责兽医站的组织、协调、管理工作;(2)制定和执行兽医站各项规章制度;(3)负责兽医站的财务、人事、档案等工作;(4)完成上级部门交办的其他工作。

3. 后勤保障岗位:(1)负责兽医站物资采购、保管和发放;(2)负责兽医站设备维护和保养;(3)负责兽医站环境卫生和安全管理;(4)完成上级部门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招聘与聘用第六条招聘条件:1. 具有兽医相关专业学历或资格证书;2. 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3. 具备较强的责任心和团队合作精神;4. 身体健康,能够胜任本职工作。

第七条招聘程序:1. 发布招聘信息;2. 应聘者提交简历及相关证明材料;3. 进行资格审查;4. 组织面试和考核;5. 体检和背景调查;6. 确定聘用人员。

第八条聘用方式:1. 聘用期限为一年,期满后根据工作表现和需要,可续聘或解聘;2. 聘用期间,按照国家相关规定缴纳社会保险;3. 聘用人员享有国家规定的工资、福利待遇。

第四章岗位考核与晋升第九条考核制度:1. 岗位考核分为年度考核和专项考核;2. 年度考核主要包括德、能、勤、绩四个方面;3. 专项考核针对特定工作项目进行。

畜牧行业的人才招聘和培训掌握畜牧行业的人力资源管理技巧

畜牧行业的人才招聘和培训掌握畜牧行业的人力资源管理技巧

畜牧行业的人才招聘和培训掌握畜牧行业的人力资源管理技巧畜牧业作为农业生产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提供人们的食品安全和经济发展起着重要的作用。

然而,在畜牧行业中,人才的招聘和培训一直是一个关键问题。

本文将探讨畜牧行业的人才招聘和培训,并介绍一些可以帮助管理者掌握畜牧行业的人力资源管理技巧。

一、畜牧行业的人才招聘在畜牧行业中,招聘合适的人才对于企业的发展至关重要。

以下是一些人才招聘的关键步骤:1.明确招聘需求:企业在开始招聘之前,应该明确自己对人才的需求,包括技能、背景和能力等方面。

根据需求,制定招聘计划。

2.制定招聘策略:考虑到畜牧行业的特殊性,企业需要制定适合自己的招聘策略。

可以通过内部推荐、招聘网站、招聘会等多种途径来寻找合适的人才。

3.详细招聘信息:在发布招聘信息时,应该包括公司背景、职位要求、薪资待遇等详细信息,以便吸引符合条件的候选人。

同时,还要注重信息的准确性和真实性。

4.面试和评估:选择合适的候选人后,进行面试和评估。

除了考察候选人的专业知识和技能外,还可以通过情境模拟、能力测试等方式来了解候选人的适应能力和团队合作能力。

二、畜牧行业的人才培训人才的培训对于他们的发展以及企业的长远发展非常重要。

以下是一些畜牧行业的人才培训技巧:1.基础培训:新员工进入企业后,应该进行基础培训,包括企业文化、职业道德、安全意识等方面的培训,以确保他们了解企业的基本情况和要求。

2.岗位培训:根据员工的工作岗位,进行专业化的培训。

包括专业知识、操作技能、管理能力等方面的培训,以提高员工的工作效率和素质。

3.终身学习:畜牧行业的技术和知识不断更新,因此,员工应该具备终身学习的意识。

企业可以鼓励员工参加培训课程、研讨会等活动,提供学习和发展的机会。

4.激励机制:合理的激励机制可以激发员工的学习动力。

企业可以通过提供晋升机会、奖励制度等方式来鼓励和激励员工参与培训。

三、畜牧行业的人力资源管理技巧有效的人力资源管理对于畜牧行业的发展非常重要。

局聘用人员管理办法

局聘用人员管理办法

局聘用人员管理办法局聘用人员办理办法第一条总则。

为规范我局聘用人员办理,提高和调动聘用人员工作积极性,维护和保障聘用人员的合法权益,进一步适应工作需要,结合我局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聘用人员范围。

聘用人员指除了正式在编公务员、正式借调人员之外的其他工作人员。

第三条聘用方式。

委托人才派遣公司代为办理聘用人员招聘手续、签订劳动协议、发放工资、缴纳“四险一金”等事宜。

第四条聘用条件。

按照工作需要,确定聘用人员岗位。

应聘者须具备以下条件:(一)遵纪守法。

(二)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三)年龄一般为18—45岁,最高年龄不超过50岁。

(四)文化程度、专业知识及工作技能等应具备聘用岗位要求。

(五)身体健康。

第五条聘用程序。

(一)由办公室提出聘用岗位需求,研究聘用人员计划,经分管局领导审核后提交局长办公会研究。

(二)聘用计划批准后,办公室委托人才派遣公司发布招聘广告。

(三)办公室对应聘者简历、证明等进行资格审查,按照必然比例组织笔试和面试。

专业性较强的岗位可视具体情况聘请有关专家代为出题并参加面试。

(四)办公室按照面试和笔试结果,通知入围人员进行体检,体检合格后,提交拟聘用人员建议名单,报局dang组审批。

(五)局dang组审批同意后,办公室通知聘用人员报到,委托人才派遣公司签订劳动协议。

第六条报到要求。

聘用人员报到后,需接受保密教育,签订《保密责任书》,并由办公室为其办理出入证,落实办公条件,组织学习局机关各项规章制度,尽快熟悉岗位工作内容。

第七条聘用年限和试用期规定。

聘用年限一般为3—5年,最高不超过8年。

聘用人员试用期为三个月。

试用期满后,办公室按照其试用期内表示,提出按期转正或者不符合岗位要求解除劳动关系的建议,报局领导审批后执行。

第八条聘用人员待遇。

驾驶员岗位聘用人员待遇包罗:基本工资、加班工资、出车补助、餐补。

24小时值班的驾驶员,需按必然额度发放值班补助。

其他岗位聘用人员待遇包罗:基本工资、餐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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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畜牧局直属事业单位聘用人员管理办法
第一条根据中央《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纲要》、中组部、人事部《关于加快推进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意见》、《关于深化事业单位机构和人事制度改革的意见》(辽委办发[1999]23号),为推进局直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加快过渡,结合我局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局人事处是主管人事调配管理的职能处室,人员编制、计划、考评、调动等项工作,均由人事处负责办理。

第三条新进人员一律实行聘用合同制。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聘用人员,特指接收应届毕业生和系统外专业人员调入。

第五条聘用人员的基本原则
1、事业单位用人以接收应届毕业生为主;
2、考试考核;
3、择优录用。

第六条聘用人员的基本条件:
1、全额事业单位聘用人员应具有普通高校或自学考试所需专业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差额事业单位聘用人员应具有所需专业普通中专以上学历;
2、具备所聘岗位需要的专业知识和能力;
3、男女年龄:一般不超过40周岁;
4、品行端正,无违纪违法记录;
5、身体健康。

第七条聘用程序
1、聘用单位需在某某人事厅下达的增人计划内聘用专业人员;
2、条件、资格审查。

对应聘者的条件和有关证件进行审查,以确定其资格。

3、组织考试、考核,根据工作岗位的需要确定考试的科目和内容,笔试侧重于综合能力测试和专业水平,面试和考核侧重于政治思想、道德品质、工作能力等方面;
4、择优录用。

经考试、考核后,对拟聘用人员进行综合评价,经局党组研究通过,方能履行聘用手续。

第八条本办法自局党组讨论通过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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