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县xxx局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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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

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

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第一条为加强对全系统行政执法工作的管理和监督,推进依法行政,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行政执法过错,是指食品药品监管行政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因故意或过失造成的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法规不当、违反法定程序或其他执法错误造成不良后果和影响,必须依法纠正,给予处理的行为。

第三条追究行政执法过错责任,应坚持下列原则:(一)实事求是,依法追究的原则;(二)责任自负的原则;(三)处理与过错相适应的原则;(四)教育与惩戒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行政执法人员及有关人员的下列行为,造成损失或影响的,应当追究行政执法过错责任:(一)不履行法定职责,应作为而不作为的失职行为;(二)无法定依据或者超过法定种类、幅度,实施行政处罚的行为;(三)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行为;(四)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实施行政检查或行政强制措施的行为;(五)对罚没款、罚没物品违法予以处理的行为;(六)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行政许可事项的行为;(七)侵犯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违法要求其履行义务的行为;(八)已经查明违法事实不能成立,应当解除行政强制措施而不予解除的行为;(九)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承担行政执法过错责任的其他行为。

第五条因案件承办人员、审核人员过错导致处罚决定错误或者显失公平、公正的,案件承办人员、审核人员应当承担行政执法过错责任。

第六条因案件审理组织过错导致作出错误处罚决定的,行政案件审理组织的成员应当共同承担行政执法过错责任;但已经表示不同意见的成员除外。

第七条因部门或者执法机构负责人的过错导致作出错误处罚决定的,该部门或者执法机构的负责人应当承担行政执法过错责任。

第八条两人以上共同行为导致的行政执法过错,依其过错的大小分别承担行政执法过错责任。

第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于追究行政执法过错责任:(一)主动发现执法过错并及时纠正,尚未造成后果的;(二)因过失出现过错,尚未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三)其他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责任的情形。

行政执法过错追究制度

行政执法过错追究制度

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第一条为加强执法监督,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提高行政执法水平,确保依法行政,维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根据《食品安全法》、《药品管理法》、《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国家赔偿法》、《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山西省行政执法条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市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办法所追究的行政执法过错责任,是指食品药品监督行政执法人员在进行监督检查时,故意或者过失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及有关政策规定,对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社会公共利益造成后果所应承担的过错责任。

第三条太原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积极举报食品药品监督管理中的行政执法错案和过错责任人。

第四条追究行政执法过错责任坚持下列原则:1、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原则。

追究行政执法过错责任,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准确认定过错事实,恰当追究过错责任。

2、从严治政、有错必纠的原则。

坚持有错必纠、有错必究,不姑息牵就任何人。

3、责任自负原则。

坚持谁办理、谁负责,并按岗位职责对相关环节的承办者予以追究。

4、民主集中制原则。

追究行政执法过错责任,必须经集体讨论决定,并在有关范围内及时公开追究的事实及依据。

5、惩前毖后、治病救人原则。

追究行政执法过错责任,实行惩戒与教育相结合。

第五条追究范围。

行政执法人员在行政执法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追究过错责任。

1、违反法律规定,擅自实施罚款、没收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等行政处罚并造成严重后果的;2、违反法律规定,擅自对行政相对人的财物,采取查封、扣押的行政强制措施,并造成行政管理相对人经济损失的;3、行政执法人员在汇报案件时,故意隐瞒主要证据、重要情节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的,导致应当受到处罚的违法事实没有得到相应处罚或者处罚过轻,并造成恶劣影响的;4、行政执法人员认定事实不清、主要证据不足,导致有关行政决定错误的;5、合用法律、法规错误或者明显不当,造成严重后果的;6、违反法定程序,导致行政执法错误,并造成严重后果的;7、拒不履行、故意迟延履行或者未能及时履行应当履行的法定职责造成不良后果的;8、行政执法人员因超越职权或者滥用职权,导致行政执法错误影响恶劣的。

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

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

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一、为秉公执法,增强行政执法人员的工作责任心,不断提高执法水平和办案质量,强化行政执法责任制。

根据我国《行政处罚法》、《国家赔偿法》及其有关国家工作人员奖罚管理办法的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二、案件评价应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奖励与处罚相结合,过错责任自负,故意从严、过失从宽,罚当其过的原则。

三、本制度所称行政执法过错是指我所办执法机构和执法人员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或不当,其中违法包括违法行为和违法不作为,不当是指裁量欠公平,程序有欠缺,手续不完善等。

四、执法人员在行政执法管理活动中,因故意或重大过失,导致具体行政行为明显错误,造成错案的,错案责任人应承担相应责任。

1.首先明确整个案件中的审理人员及主管领导的责任承担者。

由于证据错误、不充分,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造成错案的,审理人员为错案责任人;主管领导改变审理人员正确决定而造成错案的,主管领导为错案责任人;主管领导在审批中,因审查不严造成错案,应承担领导责任。

2.因错案责任人的故意行为造成错案,引起行政赔偿的,责任人应承担全部赔偿费用,最高不得高于工资的10倍,并扣发年终考核奖。

情节严重的,追究行政责任,调离执法岗位。

3.因错案责任人的重大过失造成错案,并引起行政赔偿的,视情节承担全部赔偿费用的10%,最高不超过一个月的工资,并扣发年终考核奖的50%,视情节作相应的行政处理。

4.由于执法人员过错造成一般性错案的,每件扣发错案责任人10%的年终考核奖。

五、对故意执行捏造事实逃避追偿责任的,应加倍承担责任;对及时发现错案挽回损失的,应减半承担责任。

六、错案责任人为二人以上的,应共同承担追偿责任。

执法监督制度一、实行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实施情况报告制度。

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施行后,应当及时反馈该项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实施情况,包括配套规定的制定、实施效果、存在问题及建议。

二、实行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制度。

局机关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

局机关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

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第一条为促进行政执法部门和执法人员依法行使行政处罚职权,避免和减少执法过错,提高执法水平和办案质量,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行政执法过错,是指行政执法人员,在执行公务过程中,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尚不构成刑事责任,依照本办法应当受到追究的行为。

第三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局所有行政执法人员。

第四条追究执法过错责任,应当遵循下列原则:(一)有错必究,依法追究原则;(二)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三)过错与承担责任相当原则;(四)责任自负,重在教育原则。

第五条行政执法人员不依法履行职责,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为执法过错,应当予以追究:(一)未依法受理、处理案件或者对正在进行的行政违法行为不予制止,造成严重后果的;(二)未持证上岗执法,造成严重后果的;(三)违反规定发放、伪造、涂改证件的;(四)违法收集证据,造成严重后果的;(五)制作假证据,捏造、歪曲事实陷害他人的;(六)故意隐瞒行政违法事实,隐匿、销毁行政违法证据,包庇、纵容行政违法单位和个人的;(七)在行政执法过程中,以权谋私,接受相对人宴请,索取贿赂的;(八)违法实施罚款、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产、吊销许可证、没收违法所得等行政处罚的;(九)违法采取查封、扣押等行政强制措施的;(十)泄露案情或者泄露相对人商业秘密的;(十一)违反法定程序作出具体行政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十二)不如实报告案情,把关不严导致错案的;(十三)丢失、毁损案卷材料或者制作假案卷的;(十四)拒不执行上级行政处罚机关、行政复议机关或者司法机关作出的纠正具体行政行为的决定的;(十五)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行为,应当予以追究的。

第六条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执法过错,应当予以追究:(一)人民法院判决或者裁定撤销或者变更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二)上级行政机关或者行政复议机关撤销或者变更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三)本局自行撤销或者变更原具体行政行为的。

执法违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

执法违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

执法违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第一条为了规范执法行为,维护法律的严肃性,保证法定职责的履行与执法行为合法,保护执法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提高执法队伍素质和执法水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执法局所有执法人员。

第三条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纠,重证据、重调查,坚持责任与过错相统一,坚持惩戒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执法过错责任由执法局执法监察科初步认定后,提交执法监察委员会最后认定。

执法过错责任追究机关是执法局。

第五条行政执法人员在执法工作中出现以下情形的,应予以追究过错责任。

(一)追究纪律处分和经济责任的行为1、严重违反劳动纪律的;2、严重违反行为规范的;3、不严格履行职责造成损失的;4、违反廉洁自律原则的;5、因自己的行为造成恶劣影响的;6、行政处分行为中情节较轻的;7、其他应予追究的行为;(二)追究行政处分和经济责任的行为1、没有按法定依据执法的;2、违反法定执法程序的;3、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和幅度的;4、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务单据或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5、将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6、使用或损毁扣押的财物,造成损失的。

7、因违法实施检查措施或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8、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9、徇私舞弊,故意包庇违法行为的。

10、涂改、隐匿、伪造、偷换或指使、支持、授意他人造成案件无法处理的。

11、对案件取证不及时或保管不善,导致丢失,损坏证据材料造成严重后果的。

12、行政复议中不能作出书面答辩或不提供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或阻挠,变相阻挠申请复议的,进行打击、报复、陷害的。

13、不履行或无正当理由拖延履行行政复议决定的,责令履行不履行的。

行政执法过错和错案责任追究制度

行政执法过错和错案责任追究制度

行政执法过错和错案责任追究制度第一条行政执法过错案件是指本机关及其行政执法人员在行政执法过程中,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由于故意或者过失,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法定职责,经上级行政复议机关、人民法院终审判决撤销、变更或者纠正的具体行政行为。

不履行法定职责,指包括拒绝、放弃、推诿、不完全履行职责等情形;不正确履行法定职责,指包括无合法依据以及不依照规定程序、规定权限和规定时限履行职责等情形。

行政执法过错案件责任是指行政责任。

需要追究民事责任、刑事责任的,从其法律、法规规定。

第二条本机关行政执法过错案件责任追究,应当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纠,权力与责任相结合,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

第三条凡经检举、投诉、行政诉讼或上级行政机关、复议机关撤销、变更、纠正的具体行政行为,需追究过错责任的,由相关科室报分管局长和局长批准,报相应的纪检监察机关立案处理。

第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确认为行政过错案件:(一)经人民法院终审判决、裁定撤销或者变更的违法具体行政行为;(二)经行政复议机关、上级行政机关撤销或者纠正的违法具体行政行为;(三)无法定依据或者超越规定权限实施行政许可、行政处罚,造成行政赔偿的;(四)继续行使已经取消的行政许可权和行政处罚权的;(五)经群众举报、投诉、社会舆论监督、上级行政机关批示整改等造成重大不良社会影响,经查证属实的。

第五条具体行政执法过错案件责任的确认:(一)经局分管领导或一把手签字,以本机关的名义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被确认为过错案件的,由上级机关追究本机关和有关人员的责任。

(-)本机关行政执法科室作出错误或者不当决定,导致行政执法人员造成过错案件的,应当追究行政执法科室主要负责人和有关人员的责任。

(三)行政执法人员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导致行政执法科室主要负责人决策失误,造成过错案件的,应当追究行政执法人员的责任。

第六条对于过错案件责任人,视情节轻重按下列方式追究责任:(一)责令写出书面检查或通报批评;(-)取消评优资格或年度考核确定为不称职;(三)暂停或者取消被追究责任人员的行政执法资格,调离执法岗位;(四)承担部分或者全部行政赔偿费用;(五)给予行政处分;(六)触犯刑律的,由司法部门依法追究责任。

行政执法责任过错追究办法

行政执法责任过错追究办法

行政执法责任过错追究办法第一条为规范执法行为,加强执法监督,提高执法水平,维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等规定,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全县城市综合管理执法人员在行政执法中发生过错需要追究责任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城市综合管理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应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纠、责任自负、过罚相当、教育与处分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成立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领导小组,具体负责本办法的实施,领导小组由局班子成员、局属各股室、单位负责人组成,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法制室。

第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均列入城市综合管理执法过错追究范围:(一)作出的行政处罚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给行政相对人造成严重损失的;(二)在行政处罚案件中适用法律依据错误,违法处罚,给行政相对人造成严重损失的;(三)违反法定程序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严重侵犯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的;(四)超越职权、滥用职权作出行政处罚的;(五)不履行或拖延履行法定职责的;(六)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七)对案件取证不及时或者取证材料保存不善导致丢失、损毁,造成不良后果的;(八)在检查、勘验等调查取证过程中出现重大失误、疏漏,造成案件错误处理的;(九)涂改、隐匿、伪造、偷换证据或者指使、支持、授意他人作伪证,造成案件处理错误的;(十)符合听证条件,行政处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十一)未依法告知被处罚人法定救济权利途径的;(十二)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以制止、处罚的;(十三)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自行收缴罚款;(十四)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十五)违反法定程序或超越法定时限采取查封、扣押、滞留等强制措施的;(十六)使用、丢失或者损毁查封、扣押、滞留的财物,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十七)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侵犯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并造成严重损失的。

过错责任追究制度(3篇)

过错责任追究制度(3篇)

过错责任追究制度运政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由于故意或者过失使执法行为违反了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导致认定事实错误,违____定程序,适用法律、法规、规章不当,从而使行政处罚错误并对行政管理相对人造成了严重后果时要当承担相应责任。

第一条、执法人员在行政执法中,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行政执法过错责任:(一)不履行法定职责和超越法定权限的失职行为。

(二)执法行为无法定依据或超过法定种类、幅度实施行政处罚的行为。

(三)各级道路运政管理机构规定的制度、措施与法律、法规、规章相悖的。

(四)错误适用法律、法规和规章条款,造成严重后果的执法行为。

(五)不按照行政执法法定程序规定实施行政处罚的行为(六)违____律、法规、规章、规定实施行政检查或者行政强制措施的行为。

(七)发现违法行为不及时查处,参与或者变相参与道路运输经营和其他相关业务,造成执法行为有失公正的行为。

(八)利用职责便利绚私舞弊,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行为。

(十)违____律规定,阻碍当事人行使申诉、控告、听证、复议、诉讼和其他合法权利,情节恶劣,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十二)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承担行政执法过错责任的其他行为。

第二条、在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工作中,由于过错责任人,主动承认错误并及时纠正、过失轻微未造成严重经济损失和影响,积极配合有关部门进行工作,可以从轻、减轻或免除责任追究。

第三条、在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工作中,因绚私舞弊,____,枉法裁决等故意造成的错误;不配合有关调查,阻挠追究行政执法过错责任;对检举、揭发、控告的过错知情人进行打击报复的;一年内连续发生多次执法过错的运政执法人员,要从重追究过错行为人的责任。

第四条、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由上级交通运政管理部门直接对过错责任人或建议有关部门对其过错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给予处分。

第五条、对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可作出以下处分,以下各项可单项作出也可合并作出多项处理。

(一)通报批评;(二)责令作出书面检查,减发或停发津贴、奖金;(三)吊销行政执法证件,调离运政行政执法工作岗位;(四)依法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的行政处分;(五)因行政执法过错引起行政赔偿的,承担全部或者部分赔偿金额。

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

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

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第一条为了促进本局行政执法人员正确行使法定职责,进步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程度,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我局实际,制定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

第二条局行政执法人员在施行行政答应、行政处分、行政征收等详细行政行为时,由于成心或重大过失,致使详细行政行为违法或不当,给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或者产生其他严重后果的,应当承当行政执法过错责任。

第三条本方法适用于我局全部执法人员行政执法过错责任的追究。

第四条追究行政执法过错责任,应当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纠、责任自负、重证据、重调查、惩戒与教育相结合的原那么。

行政执法人员承当的过错责任,应与其主观过错程度、过错行为产生的后果相适应。

第五条局法制机构是城市管理行政执法过错责任的认定部门,负责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的日常工作,局纪检监察部门是城市管理行政执法过错责任的追究部门,负责追究错案责任。

第六条本局行政执法机关和行政执法人员在施行城市管理行政执法过程中,有以下行为之一,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确定其存在的行政执法过错:〔一〕没有法定根据施行行政答应、行政处分等详细行政行为的;〔二〕违背法定程序作出准予行政答应决定或施行行政处分等详细行政行为的;〔三〕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决定或要施行处分等详细行政行为的;〔四〕对不具备申请资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答应的;〔五〕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答应申请不予受理的;〔六〕在受理、审查、决定行政答应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七〕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八〕未依法说明不受理行政答应申请或者不予行政答应的理由的;〔九〕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答应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答应决定的;〔十〕利用职务之便索取、收受别人财物或谋取其他利益的;〔十一〕错误认定案件事实,或者适用法律明显错误的;〔十二〕擅自改变行政处分种类、幅度,或者违法委托施行行政处分的;〔十三〕玩忽职守,对依法应当立案处理的案件不予立案,或者滥用职权,对不应立案的擅自立案处理的,或徇私枉法,成心放纵、包庇违法行为的;〔十四〕调查取证时隐瞒事实真相或伪造、篡改证据材料、授意别人作伪证造成案件处理错误的;〔十五〕对案件取证不及时或取证材料保管不善导致丧失、损毁造成严重后果的;〔十六〕野蛮粗暴执法,造成严重后果或影响恶劣的;〔十七〕收费、施行罚款、暂扣、没收财物不使用法定票据,或者违法自行收缴罚款的;〔十八〕截留、私分、变相私分行政规费、效劳性收费和罚没款物的;〔十九〕擅自收费或不按法定工程和标准收费的;〔二十〕使用、损毁扣押财物,给别人造成损失的;〔二十一〕为个人或单位牟取____,以罚代收或者以罚代刑的;〔二十二〕其他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法定职责,依法确定属于应予追究行政执法过错的行为。

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

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

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正确行使党和国家赋予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的职权,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进一步提高人社干部的执法水平和办事质量,切实维护国家机关、各级各类公务员、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结合我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人社系统执法人员在工作中,因失职、渎职和其他原因造成行政过错的,应承担纪律和法律责任。

第三条对行政过错的追究,坚持责任自负,区别对待,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有错必究及教育和处罚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在行政执法中官僚主义、弄虚作假、徇私舞弊,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规定的职责等原因造成的行政过错,按党纪、政纪直至国家法律进行追究。

第五条本制度适用于全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系统和执法人员。

第二章行政过错的鉴定第六条本制度所指的过错,是指人社行政部门及其执法人员在人社系统工作中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规定的职责以致影响行政秩序和行政效率或者损害行政管理相对人合法权益,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行为。

第七条除国家和上级有关政策法规有大的变化外,有下列情况的,应确定为行政过错。

官僚主义、推诿扯皮、不依照规定程序、权限、时限履行职责、滥用职权、越权办事、以权谋私、权钱交易、打击报复、吃拿卡要等造成严重后果,严重损害政府、干部形象,侵犯了群众利益,造成了很大的社会影响,应列为行政过错。

第三章行政过错责任形式第八条根据形成案件的原因及造成的后果,将行政过错分为严重,一般和轻微。

(一)情节严重,造成已无法挽回的损失和影响的为严重行政过错;(二)情节不算严重,可能造成行政过错,影响正常工作和人社部门形象,具有一般性后果的为一般行政过错;(三)有可能形成行政过错,经督查能及时预防发生后果,影响范围不大的为轻微行政过错。

第九条行政过错责任的承担根据所犯错误性质及情节轻重程序,经局党组研究,区别情况,分别对待:(一)责令写出书面检查,进行批评和自我批评;(二)在一定范围内进行通报批评,给予黄牌警告;(三)行政检查;(四)取消晋升职务和增资;(五)给予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六)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执法违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

执法违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

执法违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第一条为了规范执法行为,维护法律的严肃性,保证法定职责的履行与执法行为合法,保护执法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提高执法队伍素质和执法水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XXX执法局所有执法人员。

第三条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纠,重证据、重调查,坚持责任与过错相统一,坚持惩戒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执法过错责任由XXX执法局执法监察科初步认定后,提交执法监察委员会最后认定。

执法过错责任追究机关是XXX执法局。

第五条行政执法人员在执法工作中出现以下情形的,应予以追究过错责任。

(一)追究纪律处分和经济责任的行为1、严重违反劳动纪律的;2、严重违反行为规范的;3、不严格履行职责造成损失的;4、违反廉洁自律原则的;5、因自己的行为造成恶劣影响的;6、行政处分行为中情节较轻的;7、其他应予追究的行为;(二)追究行政处分和经济责任的行为1、没有按法定依据执法的;2、违反法定执法程序的;3、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和幅度的;4、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务单据或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5、将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6、使用或损毁扣押的财物,造成损失的。

7、因违法实施检查措施或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8、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9、徇私舞弊,故意包庇违法行为的。

10、涂改、隐匿、伪造、偷换或指使、支持、授意他人造成案件无法处理的。

11、对案件取证不及时或保管不善,导致丢失,损坏证据材料造成严重后果的。

12、行政复议中不能作出书面答辩或不提供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或阻挠,变相阻挠申请复议的,进行打击、报复、陷害的。

13、不履行或无正当理由拖延履行行政复议决定的,责令履行不履行的。

XX县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实施细则

XX县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实施细则

XX县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实施细则__县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行政执法监督,促进依法行政,深化行政执法责任制,预防和减少行政执法过错,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依据《__省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的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行政执法过错,是指县政府行政执法部门、各乡镇政府及其他法律法规授权或者依法委托的组织(以下统称行政执法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在行政执法活动中,因故意或者过失不履行、违法履行或者不当履行法定职责,致使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造成不良后果,经法定程序确认应当追究行政责任的行为。

本细则所称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是指对行政执法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实施的行政执法过错行为,依照本细则的规定进行调查、确认责任、作出处理的活动。

第三条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及时,实事求是,有错必究,错责相当,教育与惩戒相结合的原则。

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应当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适当、程序合法、手续完备。

第四条县政府统一领导本县内的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工作。

县政府、乡镇政府和各行政执法部门负责对所属行政执法部门和所属行政执法机构及其执法人员、受其委托的执法组织及其执法人员发生的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

实行垂直管理的行政执法部门负责对所属行政执法机构及其执法人员发生的行政执法过错进行责任追究。

县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垂直管理的行政执法机关的行政执法过错,可以向其上级机关提出责任追究的建议。

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机关的法制工作机构具体办理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事项,履行相应职责。

第五条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由监察机关人事任免机关或或者上级行政机关处理的案件,由监察机关、人事任免机关或者上级行政机关依照法定职责权限和法律、法规规定处理。

第六条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工作情况列为依法行政评议考核的主要内容。

第二章责任追究范围第七条行政执法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在行政执法活动中,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追究行政执法过错责任:(一)超越或者滥用职权的;(二)违反法定程序的;(三)适用法律、法规、规章错误的;(四)认定事实不清,主要证据不足的;(五)具体行政行为明显不当的;(六)不履行法定职责的;(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追究行政执法过错责任的其他情形。

xx县xxx局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

xx县xxx局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

Xx县xxx局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第一条为了规安全生产行政执法行为,强化安全生产行政执法监督,提高行政执法人员的执法水平,促进依法行政,保障和监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有效实施行政管理,健全责任追究机制,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依据《行政处罚法》、《公务员法》、《行政监察法》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是指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称执法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安全生产行政管理活动中依法行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行政职权,适用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和其他规性文件做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活动。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行政执法过错行为,是指执法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执法过程中,因主观上的故意或者过失,滥用职权、超越职权,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其他规性文件的行为。

第四条执法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不履行法定职责的,应当追究行政执法过错责任。

第五条执法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中有过错的,依照本制度追究行政执法过错责任。

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条追究行政执法过错责任应当遵循实事、有错必究、处罚与过错相适应、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

第七条执法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行政执法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行政执法过错责任: (一)不履行法定职责的失职行为;(二)无法定依据或者超过法定种类、幅度实施行政处罚的行为;(三)违反法定程序规定实施行政处罚的行为;(四)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实施行政检查或者行政强制措施的行为;(五)对罚没款、罚没物品予以处理的行为;(六)利用职务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情节轻微的行为;(七)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承担行政执法过错责任的其他行为。

第八条行政执法过错责任的承担(一)因执法人员个人过错的,由该执法人员承担主要责任;(二)行政执法意见经单位各级负责人审查批准后有过错的,由各级负责人和直接承办的执法人员分别承担相应的责任。

过错责任追究制度(二篇)

过错责任追究制度(二篇)

过错责任追究制度乡属各部门:为加强行政执法工作,保证法律、法规、规章的正确实施,提高依法行政水平,根据市、县有关规定,结合我乡实际,现就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度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第一条为保障和监督行政执法的有效实施,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结合本乡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在行政执法中发生过错行为应追究过错责任的,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行政执法过错”是指乡机关各执法部门的行政执法人员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因故意或过失违反法律、法规、规章,侵犯公民、法人和其它组织的合法权益,尚未构成犯罪的有过错的行政行为。

第四条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遵循以事实为根据、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公正、稳妥、积极地进行。

第五条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工作由乡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组织领导。

第六条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行政执法过错:(一)依法应当履行的法定职责和义务拒绝履行、不予履行或拖延履行的;(二)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许可、监督检查、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措施等具体行政行为,或适用程序不当的;(三)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的种类、幅度和行政强制措施的方式,或故意错误适用条款,或没有法定依据而随意实施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措施等滥用职权的行为;(四)超越管辖、许可、审批和处罚等权限实施的具体行政行为;(五)违法要求当事人履行义务或不履行义务的;(六)涂改、隐匿、伪造、毁灭有关记录或证据的;(七)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等具体行政行为显失公正的;(八)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及个人隐私和向案件当事人及其他有关人员通风报信的;(九)玩忽职守、徇私舞弊、以权谋私、贪污受贿(索贿)等尚未构成犯罪的;(十)其他行政执法过错行为。

第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执法人员不承担责任:(一)因当事人的原因致使行政执法过程中发生行政执法过错的;(二)在讨论、审议、会签等过程中对错误的具体行政行为明确表示不同意的;(三)因不可抗拒的原因造成行政执法过错的;(四)其他不应追究行政执法过错责任的情形。

XXX过错责任追究制度

XXX过错责任追究制度

XXX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一、为加强对辖区内药品和医疗器械监督管理,履行监管法定职责,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切实做到依法行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赔偿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XXX行政执法责任制规定》、《XXX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XXX行政执法责任制评议考核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按照XXX的工作要求,制定本制度。

二、XXX行政执法人员行政执法行为错误,应当追究过错责任的,适用本制度。

三、本制度所称行政执法行为,是指行政执法人员依据法律、法规、规章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

本制度所称行政过错,是指行政执法人员因故意或者过失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法定职责,以致影响行政秩序和行政效率,贻误行政管理工作,或者损害行政管理相对人合法权益,给行政机关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但不足以追究刑事责任的行为。

本制度所称不履行法定职责,包括拒绝、放弃、推诿、不完全履行职责等情形;不正确履行职责,包括无合法依据以及不依照规定程序、规定权限和规定时限履行职责等情形。

四、行政过错责任追究的原则是:(一)实事求是,重证据,重调查研究的原则。

(二)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原则。

(三)在适用法律、法规人人平等的原则。

(四)教育和惩处相结合、监督检查与改进工作相结合的原则。

五、在实施行政行为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有关行政执法人员过错责任。

(一)执法行为被人民法院判决撤销、变更或者责令重新作出的;(二)执法行为被行政复议决定撤销、变更或者责令重新作出的;(三)执法行为经行政赔偿程序造成损失的;(四)执法行为经执法监督检查发现有明显错误或者明显违反法定程序的;(五)执法行为经当事人申诉、举报或有关部门提出异议并查实是错误的;(六)执法行为被新闻媒体曝光批评并查实是错误的。

《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

《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

《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第一条:为促进城管监察人员依法履行职责,正确行使权力,保证具体行政行为合法、规范、适当,防止和减少错案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大队的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过错责任的对象,是太康县城市管理监察大队(以下简称城管大队)所属机构(中队)及监察人员。

本规定所追究的过错责任,是指具体行政行为超越法定职权、滥施行政处罚或违法程序法、实体法的规定,依法必须撤销或变更的案件及行政行为。

第三条。

过错责任的追究,遵循实事求是,有错必究,教育和惩罚相结合,自律与从严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过错责任追究实行大队长负责制,成立由正、副队长和督查中队和相关中队主要领导组成的错案责任追究的审理委员会,负责各类过错的复核,认定,具体工作由城管大队督查中队承办。

第五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过错追究责任:(一)人民法院判决、县政府行政复议机构决定撤销、部分撤销、变更或者部分变更、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和责令限期履行义务的;(二)各级执法监督机构检查认定、城管大队自行发现或者社会监督反映不合法、不规范、不适当的具体行政行为,以及行政处罚所依据的事实不清,适用法律、法规和规章错误或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超越或滥用职权的,经查证属实的。

(三)执法人员过错行政行为或个人过错行为受到群众举报或在网络等媒体披露,给单位整体形象造成影响的。

(四)其他过错责任,各相对人造成损失或在社会上造成严重影响的。

第六条。

实施当场处罚的案件,因认定事实或适用法律、法规、规章不当导致过错责任、超越职权或者滥施行政处罚的,由案件承办人员承担全部责任。

第七条。

各中队负责办理的案件,因认定事实或适用法律、法规、规章不当导致过失责任的,由审批的负责人承担责任,法制员承担相应责任;因案件承办人工作不到位,导致中队负责人、法制员认识错误而审批的,由案件承办人,中队负责人、法制员共同承担责任。

2024年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制度范例(三篇)

2024年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制度范例(三篇)

2024年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制度范例第一条为确保决策权与决策责任相契合,维护公共利益及社会秩序,并有效保护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局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界定的决策责任,系指县局内具有决策权限的工作人员,在决策实施过程中,因决策失误而应承担的责任。

第三条决策过错责任追究应遵循实事求是、有错必究、过错与责任相当、教育与惩戒并重的原则。

第四条决策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若因决策过错给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造成重大损失或产生恶劣影响,应追究其决策过错责任:一、未遵循决策程序进行决策的;二、超越法定职权范围进行决策的;三、明知决策错误却未及时采取措施纠正的;四、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及相关政策进行决策的;五、对应由本人作出的决策进行推诿或拖延,导致未作出决策的。

第五条决策过错责任追究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一、责令改正;二、责令作出书面检查;三、给予通报批评;四、调离工作岗位或停职;五、给予行政处分;六、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上述追究方式可根据过错情况单独或合并使用。

第六条决策责任划分为直接责任、主要领导责任和重要领导责任。

第七条承办人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职责,导致决策过错后果的,承担直接责任;审核人、批准人应发现而未发现,或发现后未予纠正,导致决策过错后果的,审核人承担主要领导责任,批准人承担重要领导责任。

第八条审核人改变承办部门负责人正确意见,导致主要领导决策过错的,审核人承担直接责任,批准人承担主要领导责任。

审核人未经批准人批准直接作出决定,导致决策过错后果的,审核人承担直接责任。

第九条未经承办人拟办、审核人审核,批准人直接作出决定或改变承办人、审核人正确意见,导致决策过错后果的,批准人承担直接责任。

第十条担任领导职务的人员违规指令、干预,导致决策过错后果的,指令、干预的领导承担直接责任。

第十一条集体研究决定导致过错后果的,决策人承担主要领导责任。

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及赔偿制度

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及赔偿制度

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及赔偿制度第一条为促进审计机关严格依法审计,公正执法,防止滥用职权,增强审计执法责任感,根据?审计法? 、?行政处分法? 、国?家赔偿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指行政执法过错责任〔以下简称过错责任〕是,指审计人员在实施审计监视活动中,因重大过失,XX侵害了国家利益或者被审计单位及有关人员的合法权益,应承当的行政法律责任。

第三条追究过错责任的方法有:责令改正、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调离行政执法岗位等,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条审计行政执法人员有以下情况之一者,应追究其责任:(一)XX 实施罚款、没收财产〔或者所患上〕的;(二)XX 责令缴纳有关财政收入、退还或者交出有关资产、所患上、冲转或者调整有关帐目的;(三)XX 责令交出或者登记保存有关资料,封存帐册及被审计单位运用的计算机管理财政、财务收支会计核算系统的。

(四)XX 通知财政部门或者有关主管部门停顿拨付、核减、责令被审计单位暂停使用有关款项的;(五)XX申请人民法院对被审计单位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六)XX查询被审计单位在金融机构的存款的;(七)XX 委托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对被审计单位实施行政处分的。

(八)对审计中发现且能够确认的被审计单位及其有关责任人员的违反国家财经纪律、侵占国家、集体资产行为隐瞒不报的;(九)泄漏审计中知悉的国家秘密或者被审计单位商业秘密的;(十)违反国家规定征收费用及其他 XX要求他人履行义务的。

第五条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审计人员不承当过错责任:( 一因)被审计单位或者有关责任人员自己的虚假陈述〔主要指文字证据〕导致发生执法过错的;(二对)所做的错误决定审计人员明确表示不允许见,且有文字依据的;(三)其他按法律、法规不应追究的责任。

. .第六条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于追究审计人员责任:(一)主动发现、成认并及时纠正执法过错,且未造成严重后果的;(二)XX行为明显轻微,经过批评教育后改正的;(三)无明确的法律、法规依据,或者引用的法律、法规不很准确,且无重大后果的;(四)受他人胁迫有 XX行为的;(五)其他依法从轻、减轻或者免于追究责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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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县xxx局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
第一条为了规范安全生产行政执法行为,强化安全生产行政执法监督,提高行政执法人员的执法水平,促进依法行政,保障和监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有效实施行政管理,健全责任追究机制,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依据《行政处罚法》、《公务员法》、《行政监察法》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是指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称执法机构)及其工作
人员,在安全生产行政管理活动中依法行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行政职权,适用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做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活动。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行政执法过错行为,是指执法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执法过程中,因主观上的故意或者过失,滥用职权、超越职权,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行为。

第四条执法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不履行法定职责的,应当追究行政执法过错责任。

第五条执法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中有过错的,依照本制度追究行政执法过错责
任。

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条追究行政执法过错责任应当遵循实事求是、有错必究、处罚与过错相适应、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

第七条执法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行政执法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行政执法过错责任: (一)不履行法定职责的失职行为;
(二)无法定依据或者超过法定种类、幅度实施行政处罚的行为;
(三)违反法定程序规定实施行政处罚的行为;
(四)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实施行政检查或者行政强制措施的行为;
(五)对罚没款、罚没物品违法予以处理的行为;
(六)利用职务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情节轻微的行为;
(七)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承担行政执法过错责任的其他行为。

第八条行政执法过错责任的承担
(一)因执法人员个人过错的,由该执法人员承担主要责任;
(二)行政执法意见经单位各级负责人审查批准后有过错的,由各级负责人和直接承办的执法人员分别承担相应的责任。

但因执法人员故意隐匿或者提供虚假情况而导致错误批准的,应由执法人员承担主要责任;
(三)行政执法意见经会签并报局领导批准后有过错的,应由直接承办的执法人员及其会签经办人员、以及签字批准的局领导分别承担相应责任。

但提出正确意见而未被采纳的直接承办的执法人员、会签经办人员不承担责任;
(四)经集体讨论后做出的行政执法行为有过错的,主持会议的部门负责人承担主要责任,其他人员承担相应责任。

但提出不同意见的人员不承担责任;
(五)根据单位负责人的行政指令执法有过错的,应由该负责人承担主要责任,直接承办的执法人员承担相应责任;但直接承办的执法人员提出反对意见的,该执法人员不承担责任;
(六)违反规定指派没有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执法行为的,由指派人承担责任。

第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制度不追究责任
人的责任:
(一)因法律、法规规定不明确,导致执法过错的;
(二)因执行上级机关命令、决定或者因上级机关干预而导致执法过错的;
第十条行政执法过错责任承担人有下列情形之
一的 ,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予追究行政执法过错责任 :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过错的;
(二)主动配合查处工作的;
(三)因过失造成过错且情节、后果显著轻微的;
(四)其他依法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予追究行政执法过错责任的。

第十一条行政执法过错责任承担人有下列情形
之一的,应当从重追究行政执法过错责任:
(一)隐瞒事实真相的;
(二)提供虚假情况和资料的;
(三)利用职务之便徇私舞弊、收受贿赂的;
(四)过错发生后,隐瞒或者不采取有效措施致
使损害扩大的;
(五)妨碍案件查处工作的;
(六)同时犯有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两种以上过错行为的;
(七)在一年内发生两次以上根据本制度应追究执法过错责任的行为;
(八)对检举人进行打击报复的;
第十二条行政执法过错责任的追究,法律、行政法规或者规章有规定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规章的规定执行;法律、行政法规或者规章没有规定的,根据事实和情节,分别按照下列规定追究: (一)谈话、告诫;
(二)责令检查、改正;
(三)酌情扣发年终绩效奖金;
(四)依法追偿全部或部分赔偿费用;
(五)内部通报批评;
(六)调整执法岗位;
(七)给予行政处分;
(八)停职检查;
(九)按照《公务员法》及《行政监察法》进行处理。

第十三条执法人员违法行为情节严重、涉嫌犯罪的,按照有关规定由监察部门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四条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的提起 :
(一)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执法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行政执法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向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或监察部门提出申请;
(二)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发现执法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行政执法行为有过错的,应当向监察部门、人事部门提出追究有关人员行政执法过错责任的建议;
(三)监察部门、人事部门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发现执法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行政执法行为有过错的,应当根据职责权限决定追究有关人员行政执法过错责任;
(四)法制部门在检查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过程中,发现执法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行政执法行为有过错的,提出初步意见,并向监察部门、人事部门提出追究有关人员行政执法过错责任的建议。

(五)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监督检查部门开展日常监督检查和专项检查的过程中,发现执法机构及工作人员的行政执法有过错的,提出初步处理建议,酌情转交监察部门、人事部门。

(六)行政诉讼败诉或被提起行政复议后,法制
部门应对提起行政诉讼或行政复议的案由进行调查,如发现执法机构及工作人员在行政执法过程中确有过错的,法制部门应提出初步处理建议,酌情转交监察部门、人事部门。

第十五条监察部门、人事部门收到追究行政执法过错责任的申请或者建议后,应当在15日内进行审查,对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决定不予受理,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对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应当受理。

第十六条监察部门应当在受理之日起90日内会同人事部门依法做出处理决定。

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做出处理决定的,经批准,可以适当延长。

第十七条行政执法过错责任人对处理决定不服的, 在接到处理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人事部门、监察部门申请复查,人事部门、监察部门应当在收到复查申请之日起30日内做出复查决定。

申请人对人事部门、监察部门的复查决定仍然不服的,依据《公务员法》,向有关机关申诉。

第十八条本制度自xxx年x月x日起施行。

第十九条本制度由xxx县xxx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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