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合同解除权异议制度的相关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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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合同解除权问题研究

我国合同解除权问题研究

我国合同解除权问题研究在现代社会的经济活动中,合同作为一种重要的法律工具,被广泛应用于各种交易和合作关系中。

而合同解除权作为合同制度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对于维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交易的公平与效率具有至关重要的意义。

然而,在实际的法律实践中,合同解除权的行使和适用却存在着诸多问题和争议。

合同解除权是指合同当事人依照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享有的解除合同的权利。

从法律规定来看,我国《民法典》对合同解除权作出了明确规定,包括法定解除权和约定解除权。

法定解除权是指在符合法律规定的特定情形下,当事人有权解除合同,如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等。

约定解除权则是基于当事人在合同中的约定,当约定的解除条件成就时,一方或双方享有解除合同的权利。

合同解除权的行使方式也有一定的要求。

通常情况下,当事人主张解除合同应当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

如果对方对解除合同有异议,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解除合同的效力。

然而,在实践中,通知的形式和内容、通知的送达等问题常常引发争议。

例如,通知是否必须采用书面形式?电子邮件或短信通知是否有效?如果通知未能送达对方,解除合同的效力如何认定?合同解除权的行使期限也是一个关键问题。

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解除权行使期限的,期限届满当事人不行使的,该权利消灭。

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解除权行使期限,自解除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解除事由之日起一年内不行使,或者经对方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不行使的,该权利消灭。

但在实际情况中,如何确定“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解除事由之日”以及“合理期限”往往存在困难。

此外,合同解除的法律后果也是需要关注的重点。

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请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请求赔偿损失。

然而,对于“恢复原状”和“赔偿损失”的范围和标准,在不同的案件中可能存在不同的理解和判决。

浅析合同解除权制度

浅析合同解除权制度

浅析合同解除权制度合同解除权制度是指在一方当事人违约或者其他原因导致无法履行合同的情况下,另一方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的权利。

因为合同是双方自愿达成一致协议,合同法对于合同的解除权制度做出了明确的规定,以保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一、解除权的适用情况1.违约当一方当事人未履行合同义务,违反了合同的约定,可能导致无法实现合同目的,此时另一方当事人可以行使解除权,即解除合同。

2.未成年人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未成年人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与成年人签订的合同可能存在法定无效的情形。

因此,当未成年人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意识不清或者存在误解时,其成年人的监护人可以解除合同。

3.诈骗或者胁迫当一方当事人通过欺骗、胁迫等不正当手段使得另一方当事人签订合同时,另一方当事人可以行使解除权。

4.不可抗力当发生不可抗力事件,导致无法实现合同目的,双方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5.合同载明的其他情形合同中也可以载明其他解除情形,例如,某一方当事人的财务状况严重恶化,无力履行合同义务等。

二、解除权的行使方式解除权可以通过书面形式行使,也可以通过口头方式宣告。

当一方当事人宣告了解除合同,需要另一方当事人的确认,以确保对于解除合同的意愿达成一致。

三、后果当一方当事人行使解除权时,解除合同将会产生一系列后果。

主要有以下两点:1.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方式对已经履行的合同义务进行结算。

2.对于未履行的合同义务,一方当事人应当赔偿另一方当事人所遭受的经济损失。

四、案例分析1.合同中不存在解除权条款某公司与供应商签订了合同,未在合同中约定解除权条款。

后来,由于某些原因,公司需要解除合同。

但供应商不同意解除合同,认为合同不能擅自解除。

这时,根据合同法的规定,除非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否则一方当事人不得擅自解除合同。

2.节制原则的适用某公司与工程公司签订协议,合同约定了建设时间和建设费用。

在建设过程中,工程公司因为某些原因拖延了工程时间。

公司需要通过仲裁解决争议。

对合同解除提出异议的相关问题探析

对合同解除提出异议的相关问题探析

对合同解除提出异议的相关问题探析合同解除是合同领域难以绕开的问题,合同解除属于缔约方终止合同权利义务的重要方式,而合同解除中最核心的问题即是合同解除何时发生法律效力。

《民法典》生效之前,《合同法司法解释二》对异议期间予以了明确,但是《民法典》生效后,《合同法》及《合同法司法解释二》均已废止,关于异议期间的规定不再适用。

那么对合同解除提出异议的期限是否不受限制,在提出确认之诉至判决生效前合同的效力状态如何认定等问题都成为合同解除领域的重要问题,本文将就上述问题做相应梳理分析。

一、对合同解除提出异议的期限是否不受限制?《合同法》第九十六条规定,被通知解除一方的合同当事人对解除有异议的,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解除合同的效力。

2009年最高院出台《合同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对异议期间问题予以了回应,即当事人没有约定异议期间,在解除合同或者债务抵销通知到达之日起三个月以后才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自此之后,三个月的异议期间成为司法实践中认定异议方行权时间的标尺。

2021年1月1日《民法典》生效后,《合同法》及《合同法司法解释二》均已废止。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五条规定,对方对解除合同有异议的,任何一方当事人均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解除行为的效力。

在《合同法司法解释二》废止的情况下,当事人对解除合同有异议的并请求确认解除行为的效力不再有三个月的时间限制,按照文义理解,则有异议的一方可以随时提出异议。

如果按照上述最新规定,则异议方是不是拥有了过长的异议期间,从而导致合同长期处于不稳定的状态,并不符合交易效率的要求?关于取消异议期间的合理性问题,《法律适用》2021年第6期发表的《论合同解除权的行使——<民法典>合同编第565条评释》对此问题的论述有一定的参考意义。

在异议期限制度被废弃的情形下,《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五条规定双方当事人均可提起确认之诉实为解决问题的另外一种路径,即通过合同双方异议权的相互限制来代替期限限制。

关于合同解除权行使问题浅谈

关于合同解除权行使问题浅谈

关于合同解除权行使问题浅谈一、合同解除权的定义合同解除权,指当合同双方之一因为对方违约或者其他原因需要解除合同时,合同另一方必须同意解除的权利。

在合同的履行过程中,当一方无法满足其在合同中所应承担的义务,导致其无法或不能继续履行合同,另一方则可以依法行使合同解除权,解除合同关系。

二、合同解除权的行使条件合同解除权的行使需要满足以下两个条件:1. 对方存在违约行为合同双方在签订合同时都要遵守合同所规定的合法内容,若一方违反约定而造成本方无法履行或履行的困难,可视为违约行为。

合同解除权的行使需要对方存在违约行为。

2. 违约行为影响了合同的履行对方的违约行为应该直接或间接影响原合同的履行,若只是违背了合同的单个条款但未对原合同履行产生实质性影响,不能作为解除合同的理由。

三、合同解除权的行使方式合同解除权的行使方式一般分为以下几种:1. 协商解除合同当一方发现对方存在违约行为时,应首先与对方进行协商,尝试通过沟通协商的方式解决问题,避免同行诉讼。

2. 仲裁解除合同在双方争议无法通过协商解决时,可进行仲裁。

当仲裁结果支持一方提出合同解除时,仲裁裁决可以成为合同解除的依据。

3. 诉讼解除合同当协商和仲裁无法解决问题时,可通过诉讼的方式解决。

在起诉时应当提供证据证明对方存在违约行为,并且违约行为对合同的履行产生了影响。

四、合同解除权的效力及影响当合同解除权被行使后,原合同关系从行使权力的时点起即被解除,各方不再对原合同承担相关的义务和责任,同时一方需赔偿对方因解除合同而产生的损失。

五、合同解除权的保障为了保障合同解除权的行使,我国制定了相关的法律法规,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

合同法中规定了当一方的行为违反约定导致本方无法履行或履行困难时,另一方具有解除合同的权利。

六、合同解除权的注意事项在行使合同解除权时,应注意以下几个问题:1. 判断是否存在违约行为合同解除权的行使需要对方存在违约行为,因此一定要仔细地判断对方是否存在违约行为。

(合同知识)关于合同解除权的行使问题浅谈

(合同知识)关于合同解除权的行使问题浅谈

(合同知识)关于合同解除权的行使问题浅谈关于合同解除权的行使问题浅谈壹、合同的解除和解除权行使的主体。

合同的解除,是指合同有效成立后,当具备法律规定的合同解除条件时,因当事人壹方或双方的意思表示而使合同关系归于消灭的行为。

合同解除具有如下四个特征:(壹)解除的合同必须是合法有效的合同。

合同只有于依法成立且生效后,才存于解除。

无效合同、可撤销的合同不存于合同的解除。

(二)合同解除必须具备法律规定的条件。

合同壹旦生效,即具有法律拘束力,非依法律规定,当事人不得随意解除合同。

我国现行法律规定的合同解除主要有协议解除、约定解除和法定解除三种形式。

(三)合同的解除必须有解除行为。

除当事人协议解除以外,当约定解除或是法定解除的条件成就之后,合同且不自动解除。

无论哪方当事人享有解除合同的权利,主张解除合同的壹方当事人,必须向对方提出解除合同的意思表示,才能达到解除合同的法律后果。

(四)合同解除使权利、义务关系自始消灭或向将来消灭。

我国《合同法》第九十三条第壹款规定:“当事人协商壹致,能够解除合同。

”根据本条款的规定,当事人双方经过协商,达成壹致的意思表示能够导致合同的解除,此种解除的情形称为协议解除。

该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能够约定壹方解除合同的条件。

解除合同的条件成就时,解除权人能够解除合同。

”据此,当事人也能够于合同中约定壹方行使解除权的条件,待条件成就时单方解除合同,这种约定解除的情形称为约定解除权。

约定解除权和解除权的行使,是既有区别又有联系的俩个概念。

约定解除权是指当事人双方于合同中约定,于合同成立以后,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之前,由当事人壹方于出现某种情况后通过行使解除权,使合同关系消灭。

解除权的行使应当以当事人于订约时或其后约定的解除权条款为前提。

合同订立后,壹方当事人根据双方约定的解除合同的条件通知对方解除合同,导致合同关系消灭的行为,属于解除权的行使。

解除权能够于订立合同时约定,也能够于合同履行过程中约定;能够约定壹方享有解除权,也能够约定双方均享有解除权。

解除的法律难点与争议问题

解除的法律难点与争议问题

解除的法律难点与争议问题解除合同是一项常见的法律行为,它涉及各种复杂的法律难点和争议问题。

在解除合同的过程中,必须准确理解相关法律规定,并合理应用于具体情况中。

本文将对解除合同中的法律难点和争议问题进行分析和探讨。

一、解除的基本原则在讨论解除合同的法律难点和争议问题之前,首先需要了解解除合同的基本原则。

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解除合同必须符合以下原则:1. 自愿原则:解除合同必须是各方当事人自愿进行的,不能被强制执行。

双方当事人应对解除合同的后果有清晰的认识,并在自愿的基础上进行解除。

2. 合法原则:解除合同必须符合法律规定和合同条款的约定。

任何不合法的解除行为都将被视为无效,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 公平原则:在解除合同的过程中,应当遵循公平原则,充分考虑各方当事人的利益,避免不当损失的发生。

二、解除合同的条件解除合同的条件是解除合同过程中的一个关键问题,其它法律难点和争议问题常常围绕着解除条件展开。

根据《合同法》规定,解除合同的条件包括以下几种:1. 合同约定:当事人可以在合同中预先约定解除合同的条件和方式。

例如,当事人可以约定在特定事件发生或者特定条件满足时可以解除合同。

2. 协商一致: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一致的方式解除合同。

在协商过程中,双方应妥善解决争议,达成共识,并确保解除合同的决定是自愿的。

3. 法定情形:根据法律规定,某些合同在特定情况下可以享有解除权。

比如,受骗、被威胁或者对方严重违约等情况下,当事人可以依法解除合同。

三、存在的法律难点和争议问题在解除合同的实际操作中,经常会出现一些法律难点和争议问题。

以下是一些常见的问题:1. 解除通知的形式:在解除合同时,当事人通常需提前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

但是有时候当事人在通知方式和形式上存在争议,如何确定有效的解除通知成为一个难点。

2. 解除的时间起点:解除合同的时间起点通常是解除通知的发出时间,但有些情况下,一方主张解除生效的时间与对方主张的时间不同,因此争议产生。

浅析合同解除制度中的异议期限

浅析合同解除制度中的异议期限

浅析合同解除制度中的异议期限摘要:我国《合同法》规定了合同解除权和异议权相互对等且平衡的合同解除制度。

司法解释所设立的异议期限未能达到理想预期的“成本—收益”效果。

为此,需要在实践层面确保当事人及时知晓异议期限的规定,促使当事人积极协商解决争议,从而实现维护商业交易安全、稳定和顺畅的立法目的。

关键词:合同解除制度解除权异议期限“成本—收益”合同解除制度是现代合同法的重要组成部分,我国的立法模式借鉴了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的先进立法经验,形成有效而又极具特色的合同解除制度。

在我国《合同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第九十四条和第九十六条规定了合同解除的类型和行事方式,构成我国合同解除制度的重要法律依据。

此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以下简称《合同法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在除当事人约定异议期限外,对依合同法第九十六条提起合同解除的异议权设置了三个月的异议期限。

该异议期限的设立是为了使法律关系尽快得到确定,避免因合同解除是否有效长期处于不确定状态而损害当事人利益,同时节约司法资源,从而维护商事交易的公平和效率。

但实质上,异议期限的设立未能达到理想的“成本—收益”效果。

一、我国《合同法》设立的合同解除权制度概述我国现行合同解除权的相关规定脱胎于德国民法典,在我国合同法中,基本规定在第九十三条、第九十四条和第九十六条,分为约定解除和法定解除两种。

法定解除权包括不可抗力和一方当事人违约两种情形。

双方当事人均可为合同解除权的行使主体。

虽学者观点多倾向于仅守约方享有合同解除权,但司法实践对此有不同态度。

解除权人依《合同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第九十四条规定解除合同时,可以直接向法院起诉要求解除合同;也可在通知相对人解除合同后,为尽快确定、稳定解除合同通知的效力,向法院提起确认解除合同有效之诉。

相对人有异议的,可以请求法院或仲裁机构确认解除合同的效力。

合同的解除时间为解除权人解除合同的通知到达相对人之时。

关于合同解除权的行使问题浅谈

关于合同解除权的行使问题浅谈

关于合同解除权的行使问题浅谈一、合同的解除与解除权行使的主体。

合同的解除,是指合同有效成立后,当具备法律规定的合同解除条件时,因当事人一方或双方的意思表示而使合同关系归于消灭的行为。

合同解除具有如下四个特征:(一)解除的合同必须是合法有效的合同。

合同只有在依法成立并生效后,才存在解除。

无效合同、可撤销的合同不存在合同的解除。

(二)合同解除必须具备法律规定的条件。

合同一旦生效,即具有法律拘束力,非依法律规定,当事人不得随意解除合同。

我国现行法律规定的合同解除主要有协议解除、约定解除和法定解除三种形式。

(三)合同的解除必须有解除行为。

除当事人协议解除以外,当约定解除或是法定解除的条件成就之后,合同并不自动解除。

无论哪方当事人享有解除合同的权利,主张解除合同的一方当事人,必须向对方提出解除合同的意思表示,才能达到解除合同的法律后果。

(四)合同解除使权利、义务关系自始消灭或向将来消灭。

我国《合同法》第九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 根据本条款的规定,当事人双方经过协商,达成一致的意思表示可以导致合同的解除,此种解除的情形称为协议解除。

该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条件。

解除合同的条件成就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

”据此,当事人也可以在合同中约定一方行使解除权的条件,待条件成就时单方解除合同,这种约定解除的情形称为约定解除权。

约定解除权与解除权的行使,是既有区别又有联系的两个概念。

约定解除权是指当事人双方在合同中约定,在合同成立以后,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之前,由当事人一方在出现某种情况后通过行使解除权,使合同关系消灭。

解除权的行使应当以当事人在订约时或其后约定的解除权条款为前提。

合同订立后,一方当事人根据双方约定的解除合同的条件通知对方解除合同,导致合同关系消灭的行为,属于解除权的行使。

解除权可以在订立合同时约定,也可以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约定;可以约定一方享有解除权,也可以约定双方均享有解除权。

论我国合同解除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其完善

论我国合同解除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其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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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合同解除的几个问题

浅析合同解除的几个问题
而法律对异议权的行使期限也没有明 确规定 , 意味着可 随时就 合同解 除效力提起诉讼或仲裁 , 若异 议方不 及 时行使异议权 , 该条文没有规定解 除权人享有可请求人 民法院或仲 裁机构确认解除合 同效力的权力, 则会使解除合同的效力长期处于不 稳 定状态 。上述情况均对双方 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及合 同交 易安全秩 序产生不利影响, 因而应做出完善规定, 具体情况为: 一) ( 使解除权 人
合 同解 除是 指 已经 依 法成 立 而 且 生 效 的 合 同 , 过 解 除 后 不 再具 经 有法律效力 , 而使合同向将来终止法律效力或者 自始就不具有法律效 力 的 一项 法 律 制 度 。 合同解除权的行使主体的确认 合同解除权 , 是指合同 当事人可 以解除合 同的权利 , 在性质上属 于形成权 , 享有解除权 的当事人一方将解除合同的意思表示送达到合 同另一方当事人, 能发 生合同解 除的法? 就 律效果 。解除权依其发生 原 因, 可分为法定解除权与约定解除权 , 本文仅探讨法定解除权 的主 体 。 定解除权的主题即享有法定解除权的一方当事人。通常认为 , 法 违约 方不享 有法 定解除权, 只有守约方才是法定解除权的主体。 笔者 认 为 违 约 方 也存 在 成 为 合 同 解 除 权 的 主 题 的 例 外 情 况 。合 同 法 第 9 4 条规 定是法 定解 除权行使的依据, 对该条第 2至 5项规定, 公认是一 方 当 事人 ( 非违 约 方 ) 解 除 合 同 的 主 体 不 持 异 议 。 第 一 项 “ 不 可 是 对 因 抗力致使不 能实现 合同 目的” 也认为是双方都享有合同解除权 , 持不 同看 法 。 照 我 国 《 法 通 则 》 规 定 , 可 抗 力 , 指 不 能 预 见 , 能 依 民 的 不 是 不 避 免并且 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上述这些情况的发生是不依赖于个 人 的主观意 识而存 在。 而解除合同是依情况确定 , 是一种违约救济的 方式 。 二 、 同解 除 的 有 无 溯 及 力 问 题 合 解除合 同有无 溯及 效力, 关系着合同解除后之法律效果, 若承认 合 同解除有溯及 既往之效力 , 则当事人之法律关系需回复 至订立合同 时 之 状 态 : 认 为解 除 合 同 无 溯 及 效 力 , 向将 来 消 灭 合 同 之 权 利 义 若 仅 务 , 当事人无 回复原状之必要, 则 仅停止合同之履行即可。

合同解除异议权的相关问题

合同解除异议权的相关问题

合同解除异议权的相关问题作者:艾琴来源:《法制与社会》2015年第04期摘要本文旨在研究合同法中的合同解除异议权,通过分析这一权利的制度价值、司法解释、司法实务效力,来探究市场经济条件下,非解约方和解约方之间关系及其利益平衡。

以此对进一步完善立法提供一些建议,重点是三月期满不予支持这一期间规定的考量。

关键词合同解除异议权司法解释作者简介:艾琴,四川大学法学院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经济法。

中图分类号:D923.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5)02-244-02《合同法》第96条第1款规定,合同中的一方当事人按照合同法第93条第2款、以及94条的法律规定来要求把合同解除的,应当要通知另一方当事人。

当这个通知到达另一方当事人的时候,合同即解除。

如果对方对此有异议的,那么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也可以请求仲裁机构来确认解除合同的效力。

那我们通常说的合同解除异议权,就是这里另一方当事人可以请求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合同解除效力的权利。

2009年生效的解释(二)中第24条的规定,大致是说合同当事人在对解除合同和合同债务抵销有任何异议的时候,如果在双方约定的异议期间届满以后才行使权力进行起诉仲裁的,这种情况人民法院不会给予支持,或者当事人双方没有约定异议期间的,在通知到达后三个月后才行使异议权的,这种情况同样不会得到法院支持,这个规定的出现,进一步规范了异议权的相关内容,本文所讨论的,也就是异议权的相关问题。

一、合同解除异议权的设立问题合同解除,不仅是当事人之间合作关系的解除,最主要是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所指向合同标的的变化。

现如今社会经济高速发展,为了追求效率和成本节约,产生了合同法定解除权。

本意是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一方无法继续履行或者继续履行将产生更大困难的情况下,以法定的方式将合同终止,使当事人解脱从而避免更大问题的发生以及资源浪费使用。

自罗马法起源,合同就是双方当事人合意产生后形成的契约,遵守契约是私法自治中的重要原则,同样也是维护社会稳定经济发展的保障。

【法官论坛】浅议合同解除相关问题(首发)

【法官论坛】浅议合同解除相关问题(首发)

【法官论坛】浅议合同解除相关问题(首发)概念与性质合同解除是指合同有效成立以后,当具备合同解除条件时,因当事人一方或双方的意思表示而使合同关系自始消灭或向未来消灭的行为。

合同解除的性质是形成权,目的是使得解约方能够摆脱生效合同的约束,免除其履行义务,避免损失的进一步扩大。

合同解除的条件及程序合同解除的条件:一、因客观原因导致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解除。

如《合同法》第94条第1项之规定,“因不可抗力导致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二、违约解除。

《合同法》第94条第2、3、4项之规定,“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有其他违约行为导致合同目的不能实现”。

需要注意的是迟延履行情况下的解除权行使,需以催告为前提。

三、不宜继续履行情况下的合同解除。

《合同法》110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非金钱债务或者履行非金钱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对方可以要求履行,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法律上或者事实上不能履行;(二)债务的标的不适于强制履行或者履行费用过高;(三)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未要求履行”。

第三项中的合理期限,如《商品房买卖司法解释》第15条第2款以及《城镇房屋租赁司法解释》第16条;需注意即便是违约方也可以依据本条主张解除合同。

合同解除的程序:《合同法》第 96 条规定,“当事人主张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

对方有异议的,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解除合同的效力”。

《合同法司法解释二》第24条规定,“当事人对《合同法》第96条、第99条规定的合同解除或者债务抵销虽有异议,但在约定的异议期限届满后才提出异议并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当事人没有约定异议期间,在解除合同或债务抵销通知到达之日起三个月以后才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对合同解除权几个问题的探讨

对合同解除权几个问题的探讨

对合同解除权几个问题的探讨由于种种原因,合同得不到正常履行在所难免,应当允许当事人提前终止合同关系,以适应形势变化的需要。

我国合同法对合同解除权的行使设定了种种限制,如适用范围的限制、程序的限制等,这些限制在一定的程度上减少了滥用解除权现象的发生。

但是在实践中,由于理解和认由于种种原因,合同得不到正常履行在所难免,应当允许当事人提前终止合同关系,以适应形势变化的需要。

我国合同法对合同解除权的行使设定了种种限制,如适用范围的限制、程序的限制等,这些限制在一定的程度上减少了滥用解除权现象的发生。

但是在实践中,由于理解和认识不尽一致,有时对合同解除条件的掌握过于严格,使合同解除权制度未能充分发挥作用。

笔者对合同解除权行使的几个问题作了探讨。

一、解除权的种类合同的解除权分三种。

第一种为协议解除,当事人双方经过协商,达成一致的意思表示即可解除合同,这是合同自由原则的体现。

我国《合同法》第九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第二种为约定解除,当事人可以在合同中约定一方行使解除权的条件,待条件成就时单方解除合同。

我国《合同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条件。

解除合同的条件成就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

”第三种解除权称为“法定解除权”或“单方解除权”,是指在符合法定条件时,当事人一方有权通知另一方解除合同。

法定解除又可分为法定事由解除和法定任意解除,法定事由解除必须有法定的事由出现,一方或双方才能享有解除权,如合同法第94条的规定;而法定任意解除是指对于特定的合同,无须法定事由,一方或双方即有解除权,如合同法第410条规定:“委托人或者受托人可以随时解除委托合同,除不可归责于该当事人的事由以外,应当赔偿损失。

”二、法定事由解除权行使的主体我国《合同法》第94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1)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的目的;(2)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的;(3)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的;(4)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5)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浅析合同解除和相关问题

浅析合同解除和相关问题

浅析合同解除及相关问题一、合同解除的概念。

合同的解除,是使有效合同失去其效力的法律行为。

具体的讲,就是指合同有效成立之后,当解除条件具备时,因当事人一方或双方的意思表示,使合同关系自始消灭或向将来消灭的法律行为。

1、以有效成立的合同为标的。

法律设立合同解除制度,旨在解决如下问题:合同有效成立后,由于主观或客观情况变化,使合同的履行成为不必要,或者不可能,如果再让合同继续发生效力,约束当事人各方,不但对其中一方甚至各方有害无益,还会妨害市场经济的顺利发展,只有允许有关当事人解除合同,或者赋予法院适用情势变更原则解除合同的权力,才会使这个问题得到解决,不至于背离合同制度设立的旨意,使有效合同得到法律保护,强化其法律效力,同时,又不致过于僵化和欠缺人文关怀。

不允许合同解除有时会带来的后果是:不利于合同法律制度完成其交易安全和财产流通增值的任务。

2、合同解除必须具备法律设定的解除条件。

合同一经有效成立,即具有法律效力,当事人双方必须严格遵守,不得擅自变更和解除,这是合同法律的重要原则。

只有具备法律规定的条件时,合同才得以解除,否则便是违约。

违约是不守信、无故违反合同,是有能力履行合同而不履行,应承担违约的法律后果,其不产生解除合同的法律效果,也不享受合同解除后法律给予的适当保护。

也就是说,违约和合同解除是两个不同的概念。

至于合同解除的条件有哪些,稍后细论之。

3、合同解除必须有意思表示。

合同解除的条件回答的是可不可以解除合同。

具备了解除条件的合同,一种情形是相关当事人即获得了解除合同的权利,依其单方意思表示即可解除合同,但是,具备解除条件的合同并不自动、当然解除,如果解除权人不做表示,合同依然具有约束力。

欲使具备解除条件的合同实现解除,相关权利人应向对方做出意思表示,即根据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行使解除权,这种解除可以称为通知解除。

另一种情形是协议解除,即双方重新协商一致,以一个新的合同消灭一个在先的合同,和前述单方解除不同:单方解除的依据来自法定或约定的原因,之消灭完全是基于解除权人一方的意思表示,故解除权属于形成权。

合同解除的异议制度

合同解除的异议制度

合同解除的异议制度合同解除的异议制度是指一方当事人对于已经达成的合同提出异议的一种法律制度。

在合同关系中,一方当事人因为某种原因不满意合同内容,或者认为合同违背法律规定,可以通过合同解除的异议制度来寻求权益保护。

本文将从合同解除的概念、异议的形式和内容、合同解除的适用条件以及合同解除带来的法律后果等方面进行论述。

合同解除的异议制度是我国现行合同法的基本制度之一。

合同解除是指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一方当事人因特定的原因要求解除合同的行为,目的是终止未完成的合同权利和义务,回归到原先没有签订合同的状态。

合同解除分为协商解除和诉讼解除两种形式。

首先,协商解除是指当事人在争议发生后积极进行协商,通过协商达成一致意见解除合同。

协商解除的形式可以是书面形式或者口头形式,但是为了避免争议,最好是通过书面形式进行记录。

在协商解除中,双方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协商确定解除时间、解除方式以及解除后的权益分配等问题。

协商解除注重当事人之间的互谅互让,倡导友好解决争议,符合社会和谐的精神。

其次,诉讼解除是指当事人无法在协商解除中达成一致时,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解除合同。

在诉讼解除中,申请人需要提供充分的证据来证明合同存在瑕疵、违反法律规定或者违背公序良俗,以便法院能够做出合理的判决。

诉讼解除的程序较为繁琐,需要耗费时间和精力,一般来说是当事人协商无效时才会选择这种方式。

合同解除的异议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是合同的履行内容。

当事人可以对合同中约定的一方或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提出异议,要求重新调整合同的履行内容。

其次是合同的格式要素。

当事人可以对合同的形式、内容等方面提出异议,要求合同的部分内容或全部内容无效。

再次是合同的效力。

当事人可以对合同的效力有效性提出异议,如合同订立时存在重大误解、虚假陈述等。

最后是合同的法律性质。

当事人可以对合同的法律性质提出异议,如合同违反了法律规定或者公序良俗。

合同解除的异议制度适用于一定的条件下。

合同解除权的异议期间问题研究

合同解除权的异议期间问题研究

合同解除权的异议期间问题研究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迅速发展,合同签订的频率日益增多。

然而,在一些合同签订后,由于当事人的各种原因,可能会出现需要解除合同的情况。

在此背景下,合同解除时异议期间的问题成为了热点话题。

本文将针对此问题进行探讨,并列举三个案例以作参考。

一、异议期间的概念和制度异议期间是指合同当事人在一定期限内,主张损失的一种法律制度。

在我国,异议期一般指的是在合同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可以提出金额不大于合同价格的索赔要求的时间段。

一旦异议期过后,则意味着该索赔要求被认定为无效。

二、合同解除时的异议期间在合同解除时,异议期间的问题一直备受关注。

一方面,合同解除是对合同的一种重要权利,可以解决一些需要中止合同履行的矛盾。

另一方面,异议期间的存在加强了合同当事人的交易安全,避免了一些损失。

因此,合同解除时异议期间的设定至关重要。

三、案例分析1、李某和王某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但在合同签订后,王某发现房屋存在质量问题,提出解除合同的请求。

李某在异议期间内未反驳王某的请求,于是合同被解除。

2、张某和刘某签订的服务合同中,张某未按协议提供服务,刘某提出解除合同,并在异议期间内提出索赔要求。

张某在异议期间内未对其索赔要求进行回应,于是合同被解除,且刘某有权获得索赔。

3、李某和王某签订的劳动合同,但在合同履行期间李某未能按协议提供服务,并被王某解除了合同。

李某在异议期间内提出反驳意见,认为王某解除合同的理由不充分,但在最终认定中未能改变合同的解除结果。

四、结语在当前经济发展的背景下,合同解除的问题越来越普遍。

在这种情况下,异议期间的设定可以更好地保护合同当事人的权益,减少损失。

因此,合同解除时异议期间的制度应该得到更多的关注和研究。

同时,在具体实践中,当事人应该更加注重异议期间的把握,及时提出索赔要求或反驳意见,否则将会面临意外的损失和风险。

此外,法律机构也应该进一步加强法律宣传,让更多的公民了解合同解除时的异议期间,以提高纠纷解决的效率和公正性。

合同解除权的异议期间问题研究

合同解除权的异议期间问题研究

合同解除权的异议期间问题研究合同解除权的异议期间问题研究在合同解除的过程中,通常需要遵循一定的法律程序,其中之一便是异议期间问题。

异议期间是指在解除权利方发出解除通知之后,对方可以在一定时间内提出异议的时间段。

在此期间内,合同暂时不会生效,解除方需要等待该期间结束后方可继续执行合同的解除。

本文将探讨和分析合同解除权的异议期间问题,并提供若干相关的案例分析。

异议期间的时间限制在大多数情况下,异议期间的时间限制应该由具体的合同条款规定。

如果条款中没有明确规定,就应参照相关的法律法规来处理。

例如,我国《合同法》规定,在未规定期限的情况下,异议期间的时间不超过30天。

另外,异议期间的时间限制还取决于解除通知的发出方式。

如果是口头通知,异议期限为3天;如果是书面通知,异议期限则为10天。

如果对方在异议期间内未提出异议,合同解除便可以生效;如果对方提出了异议,合同解除就需要通过法律途径来解决了。

案例一某公司与某供应商签订了一份供货合同,约定每月15日前由供应商向公司供货。

由于供应商经营不善,最近几个月的货物一直未按期交付,影响了公司的生产。

公司在收到供应商的供货时限最后一天发出解除通知,但是供应商在异议期限内提出异议,认为公司并未及时支付货款。

后经法院调解,双方达成了一致,继续履行合同。

此案例中,由于公司在向供应商发出解除通知时,未及时与供应商沟通处理未支付货款的问题,导致供应商提出异议。

因此,为避免类似的问题发生,合同的解除通知应该明确表述解除合同的原因,并及时与对方沟通,以免因为交流不畅而引发异议。

案例二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了一份租赁合同,约定租期为一年。

半年之后,由于甲公司经营面临困难,提出了解除合同的通知并将解除通知寄送给乙公司。

乙公司在解除期限内提出了异议,并在解除期限结束后,向法院提起了诉讼请求甲公司继续履行合同。

法院最终判决甲公司需承担违约责任。

本案例中,由于甲公司解除合同时,并未与乙公司沟通并未提供充足的事实证据表明甲公司解除合同的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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形下, 合同被解除后产生怎样的法律后果? 笔者认为,虽然按照法律规定,如异议权 未得到法律支持合同即被解除。但从法律 维护公平正义的角度,应当追究违约方的 违约责任。一方面使恶意解除合同也产生 相应的成本,另一方面对被解除方的损失 得以补偿。按照合同法第九十七条的规定 : 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 ; 已 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 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 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对于一些非交 易性合同例如咨询合同,合同解除后应当 由解除人对前期的咨询服务进行补偿以示 公平。对恶意违约的解约方应通过损害赔 偿,以维护交易公平和秩序。
解释、社会学解释等多种。上述这些方法, 在有些情况下,解释者往往需要按照一定 的顺序依次使用几种方法。在通常情况下, 文义解释的方法是最先使用的一个基本方 法。如果不能取得满意的解释,解释者还 可以依法使用其他方法。 笔者认为,对异议权的司法审判必须 建立在严格的文义解释基础之上,以此保 证法官自由裁量权的正确行使。围绕着合 同法第九十六条及司法解释的规定,可以 明确两点 : 其一诉讼和仲裁是合同解除异 议权的法定履行方式 ; 其二三个月的除斥 期间为法定期间。在这两个基础上,才能 确保对异议权案件的公正审判和一视同仁。 如超越这两个基本观点对法律进行扩张解 释或限制解释,将产生大量相互矛盾的司 法判决,是对立法初衷的违背,更谈不上 维护法律的公正。 严守文义解释意味着对合同解除的对 抗权的严格约束,合同的解除权亦应受到 严格的约束,以体现交易公平。在解约方 履行权利给对方带来损失并产生异议成本 时,应通过制度的完善为非解约方提供司 法救济的途径。对此,笔者认为应建立严 格的违约责任追究体系以维护法律的公平 性。在市场经济日益活跃而恶意解约屡屡 出现的今天,通过违约责任的追究,使恶 意解约者承担相应的成本,以保证交易的 稳定性。在司法审判中,对违约责任的严 格追究需重点关注举证责任的分配和违约 赔偿范围的界定。在坚持 “谁主张, 谁举证” 的举证原则基础之上,应由解约方重点承 担解除权的证明责任。对违约赔偿范围要 打破传统理念,不仅包括直接损失,还应 充分维护被解约人基于合同履行的可期待 利益,以合理分配市场风险。 结论 : 作为合同解除权的平衡,合同 解除的异议权设立的价值在于法律的公平 和公正。在现行立法存在争议的情况下, 更应在充分尊重法律原意的基础上,严格 限制自由裁量并建立合理的责任分配,使 市场交易回归到诚实信用的起点,最终维 护法律的真正公平。
解释的规定在原有立法基础上对异议权履 行的时间期限和途径进行了补充,这些相 关立法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但在实务操 作中仍然存在诸多争议。从异议的内容来 看,异议权是针对解除行为的对抗还是对 解除程序的对抗?从法律后果看,异议权 的行使将导致合同自始无效还是解除无 效?从异议权的形式看,是否向人民法院 起诉是唯一的方式?这些争议给合同解除 异议权的行使造成了一定的障碍,本文将 从合同解除审查、异议权行使方式和异议 权的后果三个方面论述对合同解除异议权 制度的思考及完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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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nterpretation 解读
实践中,我们面临形式各异的解除异议权 如何认定其效力? 方式一 : 诉讼、仲裁以外的方式。合 同被解除人在收到解除合同通知后,如以 书面或口头行使表示异议,合同是否被解 除?在实践中,非法律专业当事人往往会 采取这种方式表示异议反对。笔者认为, 基于立法目的诉讼、仲裁以外的方式,例 如书面信函均不应得到认可,否则合同法 的规定将沦为具文。 方式二 : 在非合同解除权人作为被告 的案件中以抗辩的方式。包含两种情况, 第一种是在合同解除权人提起诉讼的过程 中提起的反诉。如反诉亦在三个月的除斥 期间内提起,应当认可,这样有利于提高 诉讼效率,节约司法成本。但如反诉超过 三个月的除斥期间,从立法的本意出发, 则不应该得到认可。另一种情况是在案件 审理中的抗辩,在合理期限内(三个月的 除斥期间内) ,从公平角度当事人在诉讼中 的合法权益应当得到保护,抗辩应当被视 为当事人已依法履行异议权。 方式三 : 合同双方约定的方式行使方 式。合同法第九十六条及司法解释是否属 于强制性规定,目前还处于不确定的状态。 但是从立法的本意来说,对异议权的规定 目的在于及时厘清合同双方的权利义务, 明确合同效力,避免双方久争无果,从而 提高交易效率。在合同向对方对该合同接 触存在异议时,应当及时向人民法院提起 诉讼。如双方对异议形式的效力有自行决 断的空间,那么合同解除权的行使终将得 不到相应的保护。 问题三 : 异议期届满后的法律后果 1、关于法定期间内行使异议权的法 律后果。有观点认为,在法定期间行使异 议权将导致合同效力待定,如审查解除事 由存在,则合同被解除。贺剑在《合同解 除异议制度研究》一文中对此分析,认为 效力待定的观点混淆了形成抗辩权的发生 事由和形成权的发生事由,应当为“效力 不明” 。 2、关于逾期异议的法律后果。在法 定的三个月除斥期间未向法院提起诉讼, 应认定异议权消灭。基于解除权(形成权) 和异议权(形成抗辩权)相互独立,合同 本身被解除并不因为异议提出而改变,不 因异议行为生效或失效。 3、在无解除权的情形下异议制度实 现合同解除的后果。在恶意解除合同的情
解读 Interpret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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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合同解除权异议制度的相关问题
文 / 上海交通大学法学硕士研究生、上海城建集团 饶师昭
图为饶师昭
一、问题的引出
合同解除权是合同当事人依照合同约 定或法律规定享有的解除合同的权力,它 的行使将直接导致合同权利义务的消灭。 为了平衡解除权人与异议人之间的利益关 系,合同法赋予被解除人提出异议的权力。 (一)相关法律规定 《合同法》第九十六条规定 : “当事 人一方依照本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第 九十四条的规定主张解除合同的,应当通 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对 方有异议的,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 机构确认解除合同的效力。 ”以上规定,从 立法的角度,赋予了合同当事人解除合同 的权力,并给予被解除方提出异议以对抗 合同被解除的权力。 2009 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 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二) 》中对此进行了补充 : “当事人对合同 法第九十六条、第九十九条规定的合同解 除或者债务抵销虽有异议,但在约定的异 议期限届满后才提出异议并向人民法院起 诉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 当事人没有约 定异议期间,在解除合同或者债务抵销通 知到达之日起三个月以后才向人民法院起 诉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
浅谈合同解除权异议制度的相关问题
责任编辑 : 陈生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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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相关案例 案例一 : 2004 年 6 月,甲公司承接 江阴大桥工程正式启动施工,为保证工程 材料供应,与 A 钢材公司签订《材料采 购合同》一份。合同约定 : 由 A 公司为江 阴大桥供应钢材,数量未定,价格可随市 场波动由双方协商作相应调整,凭甲公司 通知送货至工程项目现场。合同履行过程 中,由于钢材市场价格波动幅度较大,A 公司要求上浮价格但双方未达成一致意见。 2005 年 2 月甲公司口头通知 A 公司解除 合同后,与 B 公司另行签订采购合同落实 项目的钢材供应。2006 年 8 月,工程项 目接近尾声之际,A 公司起诉至法院请求 判定甲公司违约,要求继续履行合同并承 担违约责任。法院经审理认定,甲公司虽 提出解除合同,但履行程序存在瑕疵且举 证不利,判定合同解除无效。虽合同已无 继续履行的必要,甲公司应承担相应违约 责任。 该案发生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二) 》尚未出台,在对合同解除权的异议 权行使并未严格规定的情况下,A 公司行 使异议权并未受到严格的程序限制,合同 在长期处于不确定的状态下,甲公司也因 此承受了较大的经济损失。 案例二 : 2010 年 12 月,甲设计院与 乙(个人)签订《承包合同》 ,约定将甲院 浙江分院交由乙方承包管理。在合同履行 过程中,由于乙方在业务、人员、财务等 方面均有不同程度的违反甲院管理制度, 且乙本人也有大量违反承包合同书的情形, 在甲院的沟通和催告下,浙江分公司仍拒 绝整改,并拒绝服务总院管理。2013 年 12 月,在多次催告未果的情况下,甲院发 出书面通知,解除该合同并要求乙配合做 好相关工作对甲院进行赔偿。乙在收到通 知后,置之不理且未采取任何措施。三个 月后,甲院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乙方承 担违约责任。该案目前正在审理中,甲院 通过对异议权的有效形式,在争议中争取 了较为主动的诉讼地位。 以上两个案例,充分表明通过合同解 除的异议权制度,从立法平等保护合同双 方的合法权益出发,有效防止解除权人对 解除权的滥用,同时促使相对人尽快行使 异议权,维护交易安全,节约诉讼成本。 但是,从现有法律规定看,对合同解除的 异议权行使的期限和方式并不明确。司法
三、相关问题的法律分析及结论
1、引发合同解除异议权问题的深层 次原因分析 对于合同解除的异议权的种种争议, 来源于对异议权权利性质的认知的不同。 笔者认为,对异议权的性质首先有两点排 除。其一,异议权并非请求权。请求权的 客体是行为,指权利人要求他人为特定行 为的权力,所以基于请求权提起的诉讼应 该是给付之诉,而行使异议权的诉讼是确 认之诉。其二,异议权并非撤销权。撤销 权作为一种形成权,其权力属性决定了只 需权利人的单方行为便能实现。如果异议 权作为撤销权,那么只要在法定期间提出 异议,那么非解约人可以在异议期内随意 撤销对合同的解除,现行的合同解除制度 将名存实亡失去价值。基于以上两点排除, 异议权应当是一种程序权利,非解约人依 法享有的“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确认 解除合同的效力”的诉权,非解约人因此 可以提起确认之诉。 2、在立法有争议的情形下,如何通 过司法维护法律的公平 本文对争议焦点进行分析和阐述最终 回归到一个问题 : 在立法有争议的情形下, 如何通过司法维护法律的公平,这也是本 文论述的价值所在。在立法过程中必然会 产生法律的漏洞、歧义、含糊不清等无法 避免的情况,故对于法律实践者来说,利 用各种解释方法来填补法律的空缺、清除 瑕疵,使的疑难案件的裁判更贴近法律自 身的意旨便成为一种使然。我国法律解释 的方法包括文义解释、论理解释、比较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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