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浅谈合同解除权的行使
合同的法定解除权
合同的法定解除权一、背景介绍合同是民事法律关系的重要形式之一,它约束着各方当事人的行为和权利义务。
然而,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由于各种原因,可能会出现一方或双方无法继续履行合同的情况。
为了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法律规定了合同的法定解除权。
本文将介绍合同的法定解除权的概念、适用条件以及相应的法律规定。
二、法定解除权的概念合同法规定了一些特定情况下当事人可以行使的解除权,即法定解除权。
法定解除权是指当事人在特定条件下,不需要经过对方同意,可以解除合同并要求对方承担相应责任的权利。
三、适用条件根据合同法的规定,以下情况下当事人可以行使法定解除权:1.重大违约:当一方严重违反合同约定,严重影响了合同目的的实现,另一方可以行使法定解除权。
2.无法履行:由于不可抗力等原因,一方无法继续履行合同,经过合理的催告后,对方仍不能提供必要的协助或解决方案,另一方可以行使法定解除权。
3.故意误导:一方在订立合同时故意隐瞒了重要事实或提供了虚假信息,导致另一方误解并订立合同,受骗方可以行使法定解除权。
4.合同期限届满: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届满时,当事人可以行使法定解除权。
四、法律规定根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当事人行使法定解除权应当符合以下要求:1.当事人在行使解除权前应当及时通知对方,说明解除的理由和依据。
2.解除权的行使应当符合诚实信用的原则,不能滥用解除权。
3.解除权的行使不能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4.解除权的行使应当尽量减少损失,采取合理措施保护对方合法权益。
五、解除后的后果当事人行使法定解除权后,合同终止并产生一定的法律后果。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以下是解除后可能产生的后果:1.返还已履行的义务:当事人应当返还对方已经履行的义务,如货款、工程款等。
2.赔偿损失:一方行使解除权后,另一方因解除而遭受损失的,有权要求赔偿。
3.返还已经收取的财物:当事人应当返还已经收取的财物,如定金、押金等。
4.其他法律后果:根据合同的具体情况,可能还会产生其他的法律后果。
合同解除权构成要件
合同解除权构成要件
合同解除权的构成要件通常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合同违约:当一方严重违反了合同的条款或未履行其合同义务时,另一方可以行使合同解除权。
违约行为通常应当是重大的、实质性的,而不是仅仅轻微的违约。
2. 催告通知:受损害方通常需要向违约方提出催告通知,要求其解决违约行为或补救其造成的损害。
催告通知可以书面形式或口头形式,通知的方式和内容可以根据合同的具体要求或当地法律进行规定。
3. 适当的时限:在催告通知发送后,通常需要给予违约方适当的时间来解决违约行为。
这个时间期限通常由合同的具体情况、违约行为的性质以及当地法律的规定来确定。
4. 解除通知:如果违约方在适当的时限内未能解决违约行为或补救其造成的损害,受损害方可以向违约方发出解除通知,明确表示合同解除的意愿。
解除通知可以书面形式或口头形式,通知的方式和内容通常需要遵守合同的规定或当地法律的要求。
5. 合同无效或无效确认:在某些情况下,合同可能因为合同的某些条款违法、违反公序良俗或受到欺诈等行为的影响而被视为无效。
在这种情况下,解除权可能不需要履行上述催告和解除通知的要求,而可以直接行使。
请注意,具体的解除权构成要件可能因地区法律的差异而有所
不同。
因此,在具体情况下,您可能需要研究适用的法律和合同条款来确定解除权的构成要件。
合同的单方解除权
合同的单方解除权合同的单方解除权当我们说到合同的单方解除权,首先要从合同解除说起。
广义上说,合同解除是在合同有效成立之后,没有履行或者履行完毕之前,当事人双方通过协议或者一方行使解除权的方式,使合同关系提前消灭。
它包括双方协议解除和单方行使解除权解除两种情况,即单方解除权的行使是合同解除的一种方式。
狭义的合同解除仅指单方行使解除权的解除,即当事人一方行使法定的或约定的接触权,使合同的效力消灭。
我国《合同法》关于合同解除的含义及立法体例指的是广义的合同解除,即我国《合同法》规定的单方解除权的行使是我国合同解除的方式之一。
关于合同的单方解除权,我国民法学界对于单方解除权的行使和解除之后效力问题一直观点不一,在实践中存在着诸多问题,使得合同关系当事人屡屡诉诸法院。
根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合同的单方解除权包括约定解除权和法定解除权两种类型。
约定解除权根据合同双方当事人的约定而发生的解除权。
此种解除权往往事前约定:主要指在履行合同过程中,若发生了一定情形时,一方或双方当事人享有解除合同的权利。
对于约定解除,我国《合同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条件,解除合同的条件成就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
即约定解除的发生条件是双方当事人事先约定的,只要在履行合同过程中,该条件成就了,符合双方当事人合同约定的解除条件,当事人便可行使单方解除权。
法定解除权是指由法律直接规定了解除合同的法定事由而发生的解除权。
其实关于单方法定解除,我国《合同法》有较详细的规定。
《合同法》第94条第九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二)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合同解除
合同解除的程序
(二)行使解除权的程序 1.解除权的行使期限 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解除权行使期间,期限届满当事 人不行使的,该权利消灭。(T564-1) 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解除权行使期限,自解 除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解除事由之日起一年内不行使,或者 经过对方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不行使的,该权利消灭。 (T564-2)
《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06年第6期 1998年10月19日,新宇公司与被告冯玉梅签订了一份商铺买卖合同, 约定新 宇公司向冯玉梅出售时代广场第二层编号为2B050的商铺,建筑 面积22.50平方米,每平方米售价 16363.73元,总价款368184元, 10月22日前交付, 交付后三个月内双方共同办理商铺权属过户手续。 1998年10月26日,该合同 在南京市房地产市场管理处登记。合同签订 后,冯玉梅按约支付了全部价款。 1998年11月3日,新宇公司将2B050 号商铺交付冯玉梅使用,但一直未办理产权过户手续。
提示:本案中,甲解除合同不需要事先经过催告程序。
法定解除的条件
4.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 合同目的;(T563-1-4)
例2:基本案情:林某承租李某的商铺经营餐饮,约定商铺本 身缺陷由李某负责维修,若因此给林某或第三者造成损失,由李某 赔偿。后遇暴雨,因涉案房屋排气管与屋面板连接部位的防水未处 理好,卫生间的水渗透到整个楼面,无法正常经营而停业。林某认 为租赁物不合格,导致其无法经营,要求解除租赁合同。(2008) 东中法民一终字第4536号
约定解除
概念介绍
1、以合同约定为一方或双方保留解除权。可以在订立合同 时约定,也可以在订立合同后另行约定。
2、双方约定解除合同的条件。 3、享有解除权的一方实际行使解除权。 第五百六十二条第2款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事由。 解除合同的事由发生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
合同法合同解除权的行使期限
合同法合同解除权的行使期限合同解除权是合同当事人依照合同约定或法律规定享有的解除合同的权利,它的行使直接导致合同权利义务消灭的法律后果。
那么合同法合同解除权的行使期限是怎么规定的呢?合同解除的方法又有哪些呢?下面跟着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一、合同法合同解除权的行使期限解除权的行使,是法律赋予当事人的保护自己合法权益的手段,但该权利的行使不能毫无限制。
行使解除权会引起合同关系的重大变化,如果享有解除权的当事人长期不行使解除的权利,就会使合同关系处于不确定状态,影响当事人权利的享有和义务的履行。
因此,解除权应当在一定期间行使。
按照本条规定,行使解除权的期限分为两种情况: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解除权行使期限的,期限届满当事人不行使的,该权利消灭。
比如,如果当事人约定出现某种事由可以在一个月内行使解除权。
那么在合同约定的事由发生一个月后,解除权消灭,当事人不能要求解除合同,而必须继续履行。
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解除权行使期限的,非受不可抗力影响的当事人或者违约一方当事人为明确自己义务是否还需要履行,可以催告享有解除权的当事人行使解除权,享有解除权的当事人超过合理期限不行使解除权的,解除权消灭,合同关系仍然存在,当事人仍要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
所谓催告后的合理期限,根据个案的不同情况确定,作为享有解除权的当事人应本着诚实信用原则,在收到催告后尽早通知对方是否解除合同。
当事人对催告的合理期间有异议的,由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定。
合同法合同解除权的行使期限二、行使合同解除权的方法1、以通知解除合同。
在行使解除权的方式上,中国合同法采用德国民法的立法体例,在本法条中的第一项即规定了当事人一方在约定解除事由或法定解除事由发生而欲行使解除权时,必须通知相对人,合同自通知到达相对人时发生解除的效力。
此外,合同法草案曾规定以"情事变更"为由要求解除合同的,必须通过法院或仲裁机构加以裁决才能发生法律效力。
但后来并未采行,主要是考虑到如何划分正常的商业风险和情势变更较为困难,掌握不好,有可能使有的当事人规避正常的商业风险,有的法官也可能滥用这项权力,甚至助长地方保护主义等不利因素。
试论合同解除权及其行使
遵 守要 约 与 承 诺 的规 则 。狭 义 的 合 同解 除 , 则 是 指
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
合 同成立后, 没有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之前, 当事人一 方行使约定的或法定的解 除权 , 而使合 同效力消灭
的行 为 。 因行使 约 定解 除权 而 使合 同效力 消 灭 的行
于一定事 由发生时 , 一方或双方享有解 除合 同的权 利 。约定解 除权 的产生是基于双方 当事人的约定 , 而不 是 单方 所 能 决定 。这 种约 定 可 以在 订立 合 同时 在合 同中约定 , 也可 以在订立合 同后另行约定 。根
一
、
合 同解 除权概述
事法 律 关 系发 生 、 变更 或 消灭 的权 利 。 同时 , 形 成 权 以单方 意 思表 示 的方 式行 使 , 通常 情 况下 , 实现 形 成
合 同解 除是 指 在 合 同有 效 成 立 以后 , 当解 除 的
条件具备时 , 因当事人一方或双方的意思表示 , 使合 同 自始或仅 向将来消灭 的行为u 】 。在理论界存在着
解除合 同。当事人可 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条件 。 解除合 同的条件成就时, 解除权 人可 以解除合 同。 ” 当事人在约定解除权时, 对此种权利 的行使可 以附 加一定的条件 , 如解除权 的发生情形 、 行使条件 以及
行 使 解 除权 的效 力 等 。值 得 注 意 的是 , 当发 生 符合 行 使约 定解 除权 的 事 由时 , 并 不 当然 出现 合 同解 除 的后 果 , 而 必 须经 由解 除权 人在 解 除期 限 内 向对 方 发 出解 除合 同 的意 思 表示 。通 常 情 况 下 , 解 除 合 同
现 时, 继续履行合 同就失去 了意义 。此时 , 赋予 当事 人合 同解 除权 允许 当事人依照约 定或法律规 定解除合 同, 对于维 护合 同 之 公平正义原则具有重要 意义 。 [ 关键词 ] 权利主体 ; 解除条件 ; 法定程序 ; 权 利救济
什么是合同任意解除权
什么是合同任意解除权众所周知,合同违约可以作为解除合同的理由。
但是有个别合同即使没有违约也可以直接解除合同。
这样的解除被称之为合同的任意解除。
合同任意解除是怎么回事?我国《民法典》是怎么样规定的?下⽂是店铺⼩编为⼤家整理的相关知识,欢迎阅读。
⼀、什么是任意解除权所谓任意解除权,是指不需要以对⽅违约为理由⽽主张解约的解除权。
任意解除合同,即不符条件的合同解除,它不以当事⼈违约为前提,⽽是完全按照⼀⽅当事⼈⾃⼰的意愿⽽单独解除合同。
任意解除合同的,合同也⾃解除之时终⽌。
⼆、任意解除权的适⽤范围合同双⽅可⾏使任意解除权的合同1、不定期租赁合同中,承租⼈与出租⼈均享有任意解除权2、委托合同当中,除当事⼈约定不得⾏使任意解除权外,合同双⽅均可⾏使解除权。
但现实中委托合同基于任意解除权通常会做⼀定限制,在合同约定过程中限制双⽅适⽤任意解除权。
任意解除权不属于法律中的强⾏性、禁⽌性规定,因此只要不损害国家、集体、第三⼈利益,可以在合同当中约定放弃。
合同单⽅可⾏使任意解除权的合同1、加⼯承揽合同中的定做⼈;2、货物运输合同中的托运⼈(在货物到达前);3、保管合同的寄存⼈,如果保管合同⽆固定期限的,保管⼈也有任意解除权;4、保险合同的投保⼈。
除上述可⾏使任意解除权的合同外,有学者认为在保管合同、仓储合同、⾏纪合同、居间合同⾥⾯,合同关系的对⽅当事⼈⼀般都有任意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权利。
此外⼀些特别法中也有关于任意解除权的规定。
如《劳动法》第32条“有下列情形之⼀的,劳动者可以随时通知⽤⼈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在试⽤期内的”。
即在试⽤期内劳动者依法享有随时解除合同的权利。
根据《保险法》第15条“除本法另有规定或者保险合同另有约定外,保险合同成⽴后,投保⼈可以解除保险合同”,即投保⼈对保险合同依法享有任意解除权。
对于以⼈⾝为标的物的合同,理论上接受服务⽅也有单⽅任意解除权,如在客运合同中,旅客有任意解除权。
相反,承运⼈却有强制缔约义务,即不得拒绝旅客乘车请求。
试论合同的约定解除权
试论合同的约定解除权某房地产开发公司因实际交付给业主的房屋实测面积大于合同约定面积的3%,业主因此在入住近两年后将该房地产开发商告上法庭,要求解除房屋买卖合同,退还房价款,赔偿利息及房屋装修费用。
其理由是依照《商品房预售契约》第二条的规定:商品房交付时,房屋的实际面积与暂测面积的差别超过暂测面积的3%时,自甲方向乙方出示北京市房屋土地管理局实测面积文件之日起15日内,乙方有权解除本契约。
契约解除自乙方书面通知送达甲方之日起生效,甲方除在契约解除后30日内向乙方双倍返还定金外,并须将乙方已付的房价款及利息全部退还乙方。
该案在审理过程中,虽然房地产开发商一再表示超过合同面积+3%的部分,不收取房价款,视为赠送。
但业主仍坚持要求解除合同。
上述案例涉及的法律问题是,合同的约定解除条件已经成就时,合同是否应当然解除。
一、合同解除的形式合同又称契约,是平等主体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义务关系的协议。
订立同的目的,在于维护正常的社会交易秩序,规范商品交换过程。
所以,各国的合同立法均从鼓励商品交易,稳定交易秩序的目的出发,规定当事人对合同的履行应是完全的、适时的。
对依法成立并生效的合同,不容许随意的变更和解除以保护交易的安全。
但是,客观情况的千变万化,有时会超出人们的合理预知,当事人履行合同行为的多变性,以及这种种变化对合同的履行所带来的种种影响,使有些合同的履行变为不可能或已无意义。
所以各国的合同法在坚持维护合同效力的前提下,也都相应的考虑到了上述因素,规定了在一定的情况下,准许解除合同,并就解除合同的条件和程序做出相应的规定。
一般来讲,导致合同的解除是由于不可抗力的发生或当事人的违约行为;而合同的解除形式又分为法定解除、协议解除和约定解除。
法定解除是由于在合同尚未履行完毕前,发生了法律所规定的事由,当事人依法行使解除权以解除合同。
协议解除是当事人在合同尚未完全履行完毕之前,双方当事人就合同的解除达成了一致的合意以解除合同。
合同解除权564条
合同解除权564条合同解除权作为法律领域中重要的概念和制度之一,涉及到合同当事人在特定情形下解除合同的权利与义务。
本文将详细探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564条关于合同解除的规定及其适用条件、程序以及相关法律问题。
一、合同解除权是指在特定情形下,合同当事人依法解除合同的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564条对合同解除权作出了明确规定,以保障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同时维护合同交易的正常秩序。
合同解除权的行使必须符合法定条件,否则可能会产生法律责任。
二、合同解除的适用条件严重违约当一方在合同履行中发生严重违约行为,例如无故拖欠支付、严重违反合同约定等情形,且该违约行为已经严重影响合同目的的实现或者给对方造成重大损失时,对方有权解除合同。
无法实现合同目的因不可抗力或其他不可归责于一方的原因,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且经过协商或者合理期限内未能达成解决方案的,合同当事人可以协商解除合同。
约定的其他情形根据合同的具体约定,当事人可以在约定的其他解除情形下行使合同解除权。
例如,双方约定的特定违约条件或者解除条件。
三、合同解除的程序与效果解除通知解除合同的一方应当书面通知对方,并明确解除合同的原因和依据。
通知应当包括解除的时间、方式等重要信息,确保对方能够及时了解和准备应对。
法律后果合同解除后,各方应按照合同解除时已经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处理已经履行或者待履行的义务。
解除合同后,原则上双方应当恢复到解除前的状态,除非另有约定或者法律规定。
赔偿责任如果合同解除是因为对方的严重违约行为导致的,解除合同的一方可能有权要求违约方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赔偿责任的计算和范围应当根据实际损失情况进行合理界定。
四、合同解除的法律问题与争议解除条件的界定合同解除权的行使必须符合法定条件,否则可能被认定为无效行为。
在行使合同解除权前,应当详细分析合同条款和具体事实,判断是否符合解除条件。
损害赔偿的计算解除合同后,如需向对方主张损害赔偿,需合理计算和界定实际损失的范围和金额。
《民法典》对合同解除权行使期限的规定,不会导致合同僵局
《民法典》对合同解除权行使期限的规定,不会导致合同僵局【并非僵局】该案的事实认定及法律适用问题,均不复杂。
然而,在诉讼的过程中,原告一方当事人一直想要表达一种担心,即对“超过合同解除权行使期后,如果债务人长期不履行合同义务,则双方是否会陷入合同僵局”问题的担心。
由于这个问题不属于该案的审理范围,故在该案裁判文书的说理部分未作说明。
然而,笔者发现,很多人对该问题都抱有一定疑惑:第一,超过合同解除权行使期限后,如果债务人长期不履行合同义务,债权人该怎样办?第二,对一些特殊的合同,比如建设施工合同等,如果承包人无力履行合同,又超过了合同解除权行使期限,发包人丧失解除权,是否会让双方陷入合僵局?(一)关于第一个问题,即合同不履行的问题。
债权人可以对债务人提起诉讼,要求债务人履行合同以及承担违约责任。
并可在法院作出生效判决后,申请强制执行。
(二)关于第二个问题,即合同不能履行问题。
关于合同不能履行问题即合同僵局问题,在《合同法》中有所涉及,但不能从根本上解决该问题;而在《民法典》中有具体的规定,并能从根本上解决该问题。
1.《合同法》第一百一十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非金钱债务或者履行非金钱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对方可以要求履行,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法律上或者事实上不能履行;(二)债务的标的不适于强制履行或者履行费用过高;(三)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未要求履行。
”2.《民法典》第五百八十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非金钱债务或者履行非金钱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对方可以请求履行,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法律上或者事实上不能履行;(二)债务的标的不适于强制履行或者履行费用过高;(三)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未请求履行。
有前款规定的除外情形之一,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终止合同权利义务关系,但是不影响违约责任的承担。
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八十条的规定,对于以非金钱债务为标的的合同,债务人不履行合同或者履行合同不符合约定,只要具有特定三种情形之一,并导致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终止合同权利义务关系,但不影响违约责任的承担。
合同解除权利的行使由谁行使
合同解除权利的行使由谁行使合同解除权就是合同当事人依照合同约定或法律规定享有的解除合同的权利,它的行使直接导致合同权利义务消灭的法律后果。
合同解除权一般有它的行使人,那么合同解除权利的行使由谁行使呢?下面我就来给大家介绍一下相关内容。
合同解除权利的行使由谁行使呢?合同解除权也是需要行使人的,下面我就来给大家介绍一下相关内容,希望能帮到大家。
一、合同解除权的行使主体是谁合同解除权的行使主体,首先,应当是合同当事人,而非人民法院及其工作人员。
对此,无论是从原《经济合同法》第27条、第28条所规定的,当出现了解除权行使的法定事由,当事人一方要求变更或解除经济合同时,应及时通知对方,并且通知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或者是2003年3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25条所做的进一步明确规定:“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利用职权干涉农村土地承包或者变更、解除承包合同。
”等一系列法律法规来看,我国法律对于合同解除权的规定在逐步完善的同时,始终坚持一个原则,即都将合同的解除权赋予了合同当事人,而未赋予人民法院或其他任何机构。
其次,在实践中须注意的是在通常情况下只有守约方才享有解除权,违约一方不享有解除权。
这对于法院在审理具体案件中审查解除合同的相关法律文书是否齐备,明确享有解除权的主体是谁,然后做出正确裁决来说是很重要的。
二、合同法定解除的情形有哪些单方当事人行使合同法定解除权的情形有下列五种:(一)因不可抗力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
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客观现象,当发生这些客观现象致使合同目的落空时,则任何一方当事人均享有合同解除权。
(二)预期违约将不履行主债务的。
预期违约是从英美法系引入的概念,包括明示毁约和默示毁约两种形态。
(三)迟延履行主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的。
当一方当事人迟延履行其主债务时,对方当事人应给予债务人合理的宽期限,如果在宽期限内,债务人仍未履行其主债务时,就已表明债务人是有严重的过错,因此法律赋予债权人于此情形下享有解除合同的权利。
建设工程合同的任意解除权
建设工程合同的任意解除权在我国,建设工程合同是指发包人为了完成一定建设任务,与承包人签订的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关系的合同。
在建设工程合同中,发包人和承包人都享有一定的解除权,但这种解除权并非无限制的任意解除权。
本文将从法律角度探讨建设工程合同中的任意解除权。
一、任意解除权的定义与性质任意解除权,是指合同双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无需对方同意,即可单方面解除合同的权利。
这种权利具有独立性、单方性和无因性等特点。
在建设工程合同中,发包人和承包人都享有任意解除权,但行使该权利需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
二、建设工程合同中任意解除权的规定1. 《民法典》第787条规定,定作人在承揽人完成工作前可以随时解除合同。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作为一种特殊的承揽合同,应当适用该规定。
因此,发包人在承包人完成工程前享有任意解除权。
2. 《民法典》第808条规定,本章没有规定的,适用承揽合同的有关规定。
这意味着,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除了专门针对建设工程合同的规定外,其他关于承揽合同的规定也适用于建设工程合同。
3. 《合同法》第268条规定,承揽合同中的定作人可以随时解除承揽合同。
根据《合同法》第287条规定,本章没有规定的,适用承揽合同的有关规定。
因此,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发包人同样享有任意解除权。
三、任意解除权在建设工程合同中的限制虽然建设工程合同中的发包人和承包人享有任意解除权,但这种权利并非无限制的。
在行使解除权时,必须遵守以下限制:1. 解除权行使的时间限制。
根据《民法典》第787条规定,定作人在承揽人完成工作前可以随时解除合同。
这意味着,在承包人完成工程前,发包人可以行使任意解除权。
但一旦承包人完成工程,发包人即丧失了解除权。
2. 解除权行使的条件限制。
发包人和承包人在行使解除权时,应当符合合同约定和法律规定的要求。
例如,发包人行使解除权应当有正当理由,如承包人严重违约、无法履行合同等。
3. 解除权行使的后果限制。
发包人和承包人在行使解除权时,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合同解除协议的请求权基础-概述说明以及解释
合同解除协议的请求权基础-范文模板及概述示例1:合同解除协议的请求权基础合同是一种法律上具有约束力的协议,拥有解除合同的请求权基础是合同法中的一个重要原则。
当合同一方违反合同条款或者发生其他严重的情况时,另一方有权请求解除合同。
在合同法中,合同解除的请求权基础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当事人违约:合同的一方若违反合同条款或者未履行合同义务,另一方有权请求解除合同。
常见的违约行为包括未按时支付货款、未按约定交付商品或提供服务、违反保密义务等。
当事人的违约行为会对合同的履行造成重大影响,因此另一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违约方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2. 存在重大风险:在合同履行期间,若出现无法预见、无法避免的重大风险,使得合同无法继续履行或者丧失了履行合同的意义,被保护方有权请求解除合同。
例如,自然灾害、战争、政府行为等,都可能导致合同的无法履行。
3. 不可抗力:合同法对不可抗力的概念进行了明确规定。
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如地震、洪水等自然灾害,战争或政府行为等无法控制的事件。
当一方由于不可抗力无法履行合同时,另一方有权请求解除合同。
4. 非法性:若合同的目的或内容违反法律法规、公序良俗或社会公共利益,被保护方有权请求解除合同。
例如,合同涉及非法交易、欺诈或违反竞争规则等情况。
合同解除的请求权基础是确保合同公平和正义的重要手段。
当合同发生无法预料的重大变化或者当事人出现违约行为时,被保护方有权请求解除合同并获得相应的赔偿或补救。
然而,在行使解除合同的请求权时,当事人应当依据实际情况和法律规定进行判断和行动,以维护合同的合法权益。
示例2:合同解除协议的请求权基础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探讨:1. 合同违约:合同是基于双方当事人之间的协商和约定建立的法律关系。
如果一方违反了合同的条款,导致对方无法实现合同目的或受到损害,对方可以请求解除合同。
例如,如果买方未按时付款,卖方可以请求解除合同。
承包中的解除与解除权利
承包中的解除与解除权利承包合同是指承包人与业主之间达成的一种约定,规定承包人进行某项工程或提供某项服务,并以一定的报酬作为回报。
然而,在一些特殊情况下,解除承包合同可能是不可避免的。
本文将探讨承包中的解除权利,并从法律角度分析其适用条件和程序。
一、解除权的适用条件解除权是指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一方因对方的违约行为或其他特定情况,依法享有解除合同的权利。
针对承包合同,存在以下几种适用解除权的情况:1. 违约行为:当一方无故违反合同约定的义务时,另一方可以行使解除权利。
其中,违约行为可能包括但不限于提供不符合合同要求的产品、延迟工期、未按合同约定进行支付等。
2. 不可抗力:当发生不可抗力事件,严重影响了合同履行的情况下,双方可互相解除合同。
不可抗力包括但不限于自然灾害、战争等无法通过合理努力避免或预见的情况。
3. 合同约定:承包合同中可能存在特定的解除条款,当符合约定的情况下,任何一方都有权解除合同。
例如,合同中规定了质量不能达到一定标准时可以解除。
二、解除权的行使方式在确定满足解除权适用条件的前提下,行使解除权涉及以下几个步骤:1. 解除通知:一方决定行使解除权时,应及时向对方发出解除通知书。
通知书应具体说明解除的事由,解除的合同以及解除日期等必要信息。
2. 解除效力:解除通知的传达方式与合同约定有关,一般可以采用书面信函或者电子邮件等方式进行传达。
在通知到达对方后,即构成解除的生效。
3. 解除后的处理:解除合同后,双方应公平合理地进行权益的处理。
例如,已支付的费用如何退还,尚未履行的义务如何处理等。
在解除后的处理过程中,可以参考相关法律法规或合同约定进行具体操作。
三、法律保障与争议解决在承包中解除合同的过程中,各方的权益应受到法律的保护。
如果发生纠纷或争议,可以采取以下方式进行解决:1. 自主协商:双方可以在解除通知后,进行充分的沟通与协商,尝试达成一致意见。
通过友好协商,可以避免不必要的经济和精力成本。
民法问题:合同解除是否属于形成权的行使形成权的解除条件
民法问题:合同解除是否属于形成权的行使形成权的解除条件民法问题:合同解除是否属于形成权的行使?是的,以单方意思变动双方法律关系的就是形成权,此外还有撤销权、抵消权、追认权、选择权等等合同解除权是不是形成权首先,甲乙的合同属于受欺诈而订立的合同其实,乙不是解除合同而是撤销,其实在此情况下该合同属于可更改可撤销的合同,撤销只是其中一种选择再次,撤销权是形成权,该除斥期间为1年,期间经过而不行使,则合同转化为有效补充:你说的题目完整就这么一句话吗,还有没别的条件另外,形成权有些是要通过诉讼来行使的。
再次说明,受欺诈而订立的合同属于可变更可撤销的合同,行使的是撤销权,依据是合同法52、47、54条等,合同撤销权的行使需经过法院或仲裁机构的确认。
你可以不信我,但你得相信法条,自己看看合同法和民通就好判断啦撤销权和解除权有点相似但是还是有区别的,区别的话字太多我就不打了,你可以找课本看看关于民法中形成权不能附期限和条件的问题呵呵你的理解是这样的,形成权不得附加期限和条件,解除权又是形成权,得出解除权也不能附加期限和条件对吧!个人认为,梁慧星的所说不能附条件指的是形成权的行使,而你所说的是形成权的产生,贰属一个权力的不同阶段。
个人愚见,还请高人指正。
“形成权”包括哪些?八个形成权:解除权、变更权、追认权、撤销权(保全撤销权、合同撤销权、要约撤销权)、赠与(任意撤销、法定撤销)撤销权、选择权、抵销权。
?请求解除合同是形成权还是解除权,为什么形成权是单方的意思表示就能改变民事法律关系。
请求解除合同是解除权,具体又分为单方解除权(此为形成权)、双方解除权等。
合同解除权的行使限制合同的解除权,从其权利性质上讲,属于形成权。
由于形成权的法律性质,意味着权利相对人必须接受权利主体行使形成权行为而产生的后果。
所以,从保护相对人免受不公平结果损害的角度出发,各国法律在规定各种形成权的同时,也制定了相应的限制性规定,解除权亦是如此。
国际比较法:论合同解除权的行使
国际比较法:论合同解除权的行使作者:崔葛葛来源:《青年与社会》2013年第23期【摘要】合同解除在日常生活中是普遍发生的,然而实践中我们如何去正确行使合同解除权显的至关重要。
国际上合同解除制度的制定引起了我国的关注,我们需充分了解国外是如何制定合同解除制度的。
正确的行使合同解除权有利于维护市场经济秩序和确保交易的安全稳定。
【关键词】合同解除;解除权的行使;解除效力一、我国合同解除体系合同解除是指在合同有效成立的前提下,由于法律上的明文规定或者是因为合同当事人之间的意思表示,使得合同权利义务关系消灭的行为。
(一)我国合同解除的类型。
我国《合同法》第93条、第94条有明确规定:(1)协议解除,即双方解除,合同当事人就消灭有效合同的意思达成一致。
只要合同当事人解除合同的协议不违反法律法规,当事人是可以自由协商的。
(2)约定解除,即事前约定,当事人在解除有效合同的时候,他的解除权是来自合同的约定条款的。
(3)法定解除权,指的是法律明确授权的并非合同当事人的约定。
(二)我国行使合同解除权的条件。
在协商解除中,只需要当事人对于合同解除的意思一致就可解除合同并发生效力。
我国的约定解除权与法定解除权都是形成权。
以下着重讨论我国法定解除权的行使:(1)不可抗力的发生且导致合同目的不能实现。
我国规定不可抗力的情况下,双方都享有解除权并且发生方可以免除损害赔偿责任。
但是不可抗力的解除权和免责都是有一定前提的。
只有当事人在不可抗力的情形发生下导致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时候才可以有解除权,若是有不可抗力的情形发生但是不足以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是不想有解除权的。
免责也是有一定条件的必须满足:第一、发生方及时通知不可抗力事实的发生;第二、发生方有负证明的责任;第三、不可抗力不是发生在迟延履行后。
(2)预期违约。
指合同履行期满前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示不履行合同的主要债务。
预期违约包含了违约方明示或暗示自己不会履行合同的主要债务。
合同的任意解除权如何行使
合同的任意解除权如何⾏使⼀般情况下,想要解除民事合同,是需要双⽅当事⼈协商⼀致的,或者达到法定解除的条件。
但是在某些特殊的合同中,是有任意解除权的。
那么,合同的任意解除权如何⾏使?今天,店铺⼩编整理了以下内容为您答疑解惑,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合同的任意解除权如何⾏使要享有⾏使任意解除权的话,需要享有解除权的⼀⽅,以书⾯或者⼝头的⽅式,通知当事⼈解除合同。
合同解除后,尚未履⾏的,终⽌履⾏;已经履⾏的,根据履⾏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合同当事⼈能否约定任意解除权合同双⽅当事⼈不能在⼀份设⽴权利义务的的合同中,同时约定任意⼀⽅可不附任何条件的解除合同,这有违订⽴合同的根本⽬的。
订⽴合同是⼀种法律⾏为,具有明确的订⽴⽬的性,《合同法》第2条规定,合同是平等主体之间设⽴、变更、终⽌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即民事主体订⽴合同,是为了追求预期的⽬的,即在当事⼈之间引起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关系的产⽣、变更或消灭。
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产⽣是指在当事⼈之间形成某种法律关系,从⽽具体的享受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
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变更是指当事⼈通过订⽴合同使原有的合同关系在内容上发⽣变化。
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消灭或终⽌是指当事⼈通过订⽴合同,旨在消灭原有的合同关系。
根据《合同法》第8条规定,依法成⽴的合同,对当事⼈具有法律约束⼒。
当事⼈应当按照约定履⾏⾃⼰的义务,不得擅⾃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依法成⽴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如果允许当事⼈在合同中随意约定任意解除权,那么交易的可靠性,稳定性将⽆从谈起,订⽴合同的初衷将不复存在,必将对经济秩序造成毁灭性地打击。
三、⾏使任意解除权的情形所谓任意解除权,是指不需要以对⽅违约为理由⽽主张解约的解除权。
任意解除合同,即不符条件的合同解除,它不以当事⼈违约为前提,⽽是完全按照⼀⽅当事⼈⾃⼰的意愿⽽单独解除合同。
任意解除权应由法律明确规定,当事⼈不能在合同中⾃由约定。
民法典解读:合同解除权的行使期限
民法典解读:合同解除权的行使期限关于合同解除权的行使期限民法典第五百六十四条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解除权行使期限,期限届满当事人不行使的,该权利消灭。
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解除权行使期限,自解除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解除事由之日起一年内不行使,或者经对方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不行使的,该权利消灭。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理解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解读观察视点:合同解除权系形成权,经其单方面意思表示即可使合同效力归于消灭。
与其他形成权一样,应当在一定期间内行使,该期间是解除权的行使期限、存续期间或者除斥期间。
当事人经过除斥期间不行使法定解除权或约定解除权,则应认定解除权归于消灭。
按照本条规定,行使解除权的期限分为三种情况:1、按照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的解除权的行使期限行使2、在对方当事人催告后的合理期限内行使对于催告后合理期限的把握。
对于本条第2款所规定的合理期限的确定,现行法律并无统一的适用标准,仅在某些有名合同中有零散规定,如《商品房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第15条第2款规定:“经对方当事人催告后,解除权行使的合理期限为三个月。
”合理期限是一个相对模糊不确定的时间概念,该期限究竟应设定为多长时间,不能概而论,而应取决于个案中具体情况。
换言之,在合理期限的确定问题上,法官具有一定的酌情适用裁量权。
但是,这并非意味着法官可以随意解释,相反,法官应当根据纠纷所涉合同的履行情况、交易习惯、合同标的、合同类型以及诚信原则等进行综合判断。
3、自解除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解除事由之日起1年内行使关于解除权期限的起算,如果解除权人有权解除合同,选择请求对方当事人在合理期限内采取修理、重作、更换等补救措施,而对方当事人置之不理的,该期间应当从补救的合理期限届满时起算。
解除权消灭的事由除了行使期限届满,还包括当事人知道解除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放弃解除权。
解除权人无论是明确表示还是通过行为表示对解除权的放弃,均属于对自己权利的处分,依据自愿原则,法律予以准许。
合同解除权行使的三个时间问题:除斥期间、解除时间和溯及力
合同解除权⾏使的三个时间问题:除斥期间、解除时间和溯及⼒ 魏冬冬 北京炜衡(成都)律师事务所 审判研究ilawtalk 合同解除是合同权利义务终⽌的情形之⼀,从作出意思表⽰的合同主体出发,合同解除可以分为协议解除和单⽅解除,其中单⽅解除是⼀⽅⾏使解除权,包括约定解除权(《合同法》第93条后半段)与法定解除权(《合同法》第94条)两种。
单⽅⾏使合同解除权的过程和结果涉及到三⼤时间问题:⼀是合同解除权应于什么期间内⾏使,即除斥期间问题;⼆是合同于什么时间解除的问题;三是合同解除后,已履⾏部分是否应恢复原状,也就是溯及⼒问题。
考察现⾏法律、司法解释等相关规定,就上述第⼀、第三个问题尚有未予明确之处,理论和实践中也多有争议,本⽂结合相关理论和最⾼院裁判案例试作分析论证。
⼀、合同解除权的除斥期间 相关法条:《合同法》第95条 法律规定或者当事⼈约定解除权⾏使期限,期限届满当事⼈不⾏使的,该权利消灭。
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没有约定解除权⾏使期限,经对⽅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不⾏使的,该权利消灭。
解除权作为形成权的⼀种,受到除斥期间的制约,因⾏使解除权会废⽌现有的法律关系,“破坏”现有的法律秩序,故⽽确定除斥期间⾄关重要。
根据上述法条并结合司法实践,解除权的除斥期间分为以下四种类型:1 . 法律规定的除斥期间;2 . 当事⼈约定的除斥期间;3 . 既⽆法定也未约定,经催告后的合理期限;4 . 既⽆法定也未约定,亦未催告的。
对于第1、2类均已有所明确。
对于第3类,“既⽆法定也未约定,经催告后的合理期限”中的“合理期限”该如何确定呢? 检索现有法律和司法解释,唯有最⾼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法律若⼲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商品房买卖司法解释》)作出了规定,其中第15条明确:“根据《合同法》第九⼗四条的规定,出卖⼈迟延交付房屋或者买受⼈迟延⽀付购房款,经催告后在三个⽉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当事⼈⼀⽅请求解除合同的,应予⽀持,但当事⼈另有约定的除外。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浅谈合同解除权的行使
合同解除是指在合同成立以后,当解除条件具备时,因当事人一方或双方的意思表示,使合同关系自始或仅向将来消灭的行为。
我国《合同法》第93条、第94条对于合同的解除有明确的规定,据此,合同解除在种类上可以分为协议解除、约定解除、法定解除等几种。
尽管有法律的明确规定,但是,在理论和实践中,真正在行使合同的解除权时会遇到一些很有争议的问题。
一、合同解除权行使的方式
我国《合同法》第96条对合同解除权的行使有明确的规定。
该条第1款规定:当事人一方依照本法第93条第2款、第94条的规定主张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
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
对方有异议的,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解除合同的效力。
可见,我国合同法规定合同解除权的行使,是只要享有解除权的一方当事人行使解除权并通知对方,合同当即解除。
在对方当事人没有异议的情况下,无需法院或仲裁机构确认合同是否解除。
但是,在对方当事人有异议,并向法院或仲裁机构提出时,法院或仲裁机构才对合同是否解除进行确认。
我国合同法对解除权行使的规定看似合理、全面、简洁,但是,在理论上和实务中却常会引起较大争议。
二、合同解除权行使的限制
《合同法》赋予了解除权人有权解除合同,却没有明确规定解除权的具体期限。
《合同法》第95条第1款规定: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约定解除权行使期限,期限届满当事人不行使的,该权利消灭。
第2款规定:法律没有规定或当事人没有约定解除权行使期限,经对方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不行使的,该权利消灭。
可见,该条也明确规定了解除合同应受期限的限制,但是,具体多长期限却没有规定。
对此,不得不指出,这种规定过于宽泛。
因为,在理论上,既然法律赋予了解除权人有合同的解除权,当解除权的情形出现时,权利人就享有解除权。
但是,又没有规定解除权行使的期限,这样的话,如果解除权人不行使解除权,就有可能使解除权长期处于空置的状态,也就使合同长期处于不稳定的状态中,这就不利于社会经济的稳定。
本来法律规定解除权行使的期限是督促权利在合理的期限内行使,从而消灭合同的效力,最大限度地维护双方当事人的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的稳定。
如果长期不行使就会与法律规定的精神相悖,所以,确定合理的期限是非常必要的。
那么如何来确定合理的期限呢?可根据解除权的种类不同而设计出不同的期限。
在约定解除权的合同中,如果也约定了解除权的期限时,按双方当事人的约定,在法定解除权的合同中,或者在约定解除权却没有约定解除期限的合同中,要确定合理的期限就显
得较为复杂。
多长期限合理呢?有一种观点是把解除权及其行使与违约责任两者受时间限制的问题联系起来加以考察。
简言之,就是解除权的行使受制于追究违约责任的诉讼时效。
换言之,在返还给付和追究违约责任已经超过诉讼时,解除权也归于消灭或不能行使。
这样有利于平衡诉讼时效和解除权带来不同结果的关系。
另一种观点是,借鉴现有的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来确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5条就有期限的规定。
第1款规定,在出卖人迟延交付房屋或者买受人迟延支付购房款,且经催告后的情况下为3个月;第2款规定,在法律没有规定或当事人没有约定,对方当事人没有催告的,解除权应当在解除权发生之日起1年内行使;逾期不行使的,解除权消灭。
对此,类推适用该条的规定,将解除权的期限限定为1年。
笔者认为,这种类推期限比较合理。
因为,第一种观点是两种不同性质的权利进行联系,解除权在性质上属于形成权,形成权适用除斥期间,违约责任是请求权,请求权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三、合同解除权行使的法律后果
合同解除后必然会导致合同消灭,而合同消灭会带来什么样的法律后果呢?这里比较复杂的问题主要是合同解除后的溯及力与赔偿损失问题。
合同解除是否有溯及力,对此,我国合同法也没有明确的规定。
但是,在学理上以无溯及力为通说。
其实,笔者认为,有无溯及力要根据合同的性质而定。
协议解除的情况下,应依据双方当事人的协议而定,这是私法自治原则的体现,只是在无协议的情况下才能由裁判机构根据实际情况自由裁量。
约定解除的情况也应依据双方当事人的约定,这也是私法自治原则的体现,只是在无约定是否有溯及力的情况下,也需要根据具体情况确定,如果一方违约时可根据违约解除情况处理。
如果是由于不可抗力导致合同解除,原则上没有溯及力,但这样会造成不公正后果的可按有溯及力处理。
情况较为复杂的是违约解除的溯及力问题。
这得视具体情况而定,即确定违约解除有无溯及力应遵循如下原则。
一是须与违约解除的立法目的相符。
在违约上法律规定的目的主要是制裁违约方,因此,在解决有无溯及力问题时尽可能保护守约方的合法利益。
二是根据合同的性质和种类确定。
据此,可根据继续性合同与非继续性合同两种性质确定。
在处理上大致可认定非继续性合同原则上有溯及力,继续性合同原则上没有溯及力。
关于合同解除后如何赔偿损失,合同法也只有原则性的规定。
在理论和司法实务中,也应区别合同解除的类型和性质而有所区别。
协议解除中以双方当事人的协议为准。
约定解除中遵从双方当事人的约定,如无约定,当事人一方有违约的,可按违约责任追究赔偿损失。
法定解除中一般认为应区分法定解除的种类而定,由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而引起的解除,一般不存在损害赔偿,只是在迟延履行而致不可抗力的情况下,应当负赔偿损失的责任;另外,由于不可抗力发生时,当事人应当采取补救措施,尽量减少不可抗力造成的损失,否则,应对扩大的损失部分承担赔偿责任;而在迟延履行致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引起
的法定解除中,由于违约方的原因致使解除合同,在这种情况下,可要求违约方承担损失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