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房地产抵押若干问题的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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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置业担保的现状及思考

住房置业担保的现状及思考
求 开发 商在竣 工交付 、购房人 领取权 属证 书之 前提 供 力 阶 段性 的信用 担保 ,并 要 求开 发商在 该银 行 开立资 金 在置 业担保 的发展 中 , 操作 的差异性 较大 。 从类型 账户, 担保期 限 内 , 一旦购 房人 违约 , 从 开发商 账户 上来看 , 则 有商品房担保贷款 、二手房” “ 担保贷款; 从担 上 直接 划转购 房人 之欠 款 。这 一做 法对买 卖 双方都 有 保 的形式 来看 , 阶段 性担 保与全程 担保 ; 有 从担保 的责
连带保证其保证人因为承担的是连带责任 ,因此
其运行 更 为稳 健。相对 而 言 , 担保人 承担 给卖方 。在 购房人领取 了房产证 、 土地证 之后 , 所 购 对银 行来说 , 将 房产抵 押给 贷款银行 , 为偿 还借款 的担保 ; 作 同时 , 在 的风险较 大 。 由于 是担 保人 承担 了与借 款 人同样 的责 当事 人办理 了抵押登 记 之后 , 担保 公 司撤 出担 保 . 笔 任, 该 所以, 也就承担了如借款人不能按时清偿必须代为 同时也就 承担 了处置 抵押物 的风 险 。 贷款 由信 用担保转 为抵 押 担保 担保公 司在 购房 人办 清偿 的风 险 , 证期 间承担 了连带保 证 责任 , 其 间购房人 不还款 , 如 由 担保 公 司偿 还 。
制约作用。 其最大的优势在于对开发商的制约作用 , 任方 式来看 , 一般保 证与连 带责任 保证 即 有
开 发商在 承担 了保证人 的角 色之后 , 大都 能按时竣工 ,
建设部规定的住房置业担保是指为借款人申请个 很 少有烂尾 现象 。由于按 揭有这样 种种 之优 点 , 一时 间 人住 房贷款而与贷款人签订保证合同 ,提供连带责任 开展得轰轰烈烈 , 发展极快 。以南京为例 , 按揭数 19 保 证担 保 :借款 人将 其本 人或第 三人 的合 法房 屋依法 93 年 尚为零 ,20 00年则 为 1,11 ,担保债务价值 向担保公司提供抵押作为反担保。而从 目前的操作来 3 0件 2 .7 元。其发展呈 直线上 升 。 4 1亿 这一切 为置业 担保 的 看 , 际上 存在 几种担保 方式 。 实

房地产估价方法若干问题的思考

房地产估价方法若干问题的思考
第3 7卷 第 1 4期

2 2 ・ 20 1 1年 5 月 0
山 西 建 筑
SHANXI ARCHI TECTURE
Vo . 7 NO. 4 13 1 Ma . 2 1 v 01
文章编号 :0 9 6 2 (0 )4 0 0 -2 10 - 8 5 2 1 1 ・2 2 0 1
房 地 产 估 价 方 法 若 干 问 题 的 思 考
黄段 晨



要 : 目前 房 地 产 估 价 中常 用 的 市场 法 、 本 法 、 益 法 中存 在 的 问题 进 行 了探 讨 , 对 成 收 并提 出 了一 些 改 进 措 施 , 以期 完
善现有的估价 方法, 其更好 的为房地产业健康发展 提供服务 。 使
的成交价格往往要高于物业 的真实价格 , 于那 些估价 时点 在现 对 在或未来不长时间的估价对象来 说 , 响并 不是很 大。但这 种价 影
需求也在快速地增长 , 其重 要作用体 现在诸 多方 面 , 房地产 作 如
价入股和合资合作 、 银行确 定房地产 抵押贷 款额度 、 征地 和拆 为
现是 一 个 难 题 。
20 . 01
19 . 98
和地形数据 的叠加问题 , 因此地下空 间产权 数据表现 的非歧 义表 [ ] 马铁 民. 3 房地 产产权产 籍管理 [ . M] 北京 : 中国商业 出版社 ,
4 绪 语 [ ] 张涿娃. 4 盾构测 量施 工方 法浅谈 [ ] 市政技 术 ,0 2 1 : J. 20 ( )
1 1 房地产 市场存在 泡 沫时房 价虚 高 .
4 常规产权数据 和地下 空间产权 数据 的一体化 管理方法 及 间与单建地下空间的地下空间产权测绘技术规范 。 )

不良贷款中房地产抵押物处置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及风险防控措施探讨

不良贷款中房地产抵押物处置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及风险防控措施探讨

不良贷款中房地产抵押物处置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及风险防控措施探讨作者:罗全贵来源:《经营者》2018年第12期摘要房地产抵押是一种最常见的借贷方式,随着国内经济下行压力加大,各种风险因素加大,不良贷款呈增多趋势,而在抵押物的处置中,会不同程度地给债权人带来损失和资金风险,如何防范化解风险、减少损失显得非常重要。

关键词不良贷款抵押物处置资金风险房地产抵押以其易于处置变现、升值空间大和处置方式灵活等优势,被公认为是一种安全系数较高的贷款模式,已成为最为直接和最常见的一种借贷方式。

在抵押物处置过程中,随着变现用时长、处置困难,加之人力、财力、物力等耗费,如何正确认识和防范、化解这些风险,把损失降低到最低程度是我们亟待探讨的重点。

一、抵押物处置过程中存在的问题第一,债务人失联或不配合。

当抵押贷款逾期且催收无果时,债权人只能通过法院裁决对抵押物进行处置,而债务人或抵押人往往以种种理由推脱、搪塞或者试图通过各种途径阻碍司法执行,拖延抵押物的处置。

第二,债务人或抵押人以唯一住房为借口,阻止法院对抵押物进行执行。

对于一些旗县级城市来说,城区中心地段与周边房屋差价不大,通过置换方式不能覆盖债务总额。

一旦债务人出现无力偿还债务时,就会以家庭生活安置为由来进行抗辩执行。

第三,抵押物估值过高,通过法院拍卖所得无法覆盖借款本息。

债务人借款时会想尽办法通过提高抵押物评估值以达到期望的借款额度。

在这种情况下,一旦债务人无法偿还借款本息时,最终受损的是债权人的信贷资金。

第四,抵押物价值高于债务过多,债权人通过抵押物变现所得收回债权短时间难以实现。

现实生活中,我们总会认为用一个价值高于借款额度一半以上的抵押物作为抵押应该风险很小;其实不然,当债务人无力偿还借款本息时,只能通过法院拍卖所得来偿还,而一旦抵押物流拍,债权人只能以物抵债,拿出一定资金进行回购。

第五,抵债房产再次出售带来的损失。

当债权人通过法院裁决收回抵债房产后,再次变现仍需缴纳各种税、费或降价出售,这时就有可能带来一定的亏损。

关于个人住房抵押贷款的思考

关于个人住房抵押贷款的思考


要 加 大 发 展 个 人 住 房 抵 押 贷 款 的 力 度
个 人 住 房 抵 押 贷 款 ,是 许 多 国 家 和 地 区 居 民 获 得 住 房 的 主 要 方 式 。 是 一 种 较 好 地 刺 激 居 民 住 房 消
费 的手 段 。 具 体 做 法 是 :个 人 购 房 者 支 付 一 定 比例 的首 期 付 款 ,再 用 所 购 买 的 住 房 作 为 抵 押 . 向银 行 申请 长 期 贷 款 ,然 后 再 以 分 期 付 款 的 形 式 按 月 偿 还 本 息。这种 金融 活动 开 发 以后 ,之所 以广 受 欢迎 ,
19 9 9年 底 ,个 人 住 房 抵 押 贷 款 余 额 占 各 项 贷 款 余 额 的 比重 不 到 2 。尽 管 中 国 个 人 住 房 抵 押 贷 % 款 潜 力 很 大 ,但 目前 贷 款 规 模 很 小 ,发 放 范 围 不 大 , 尚未 形 成 气 候 原 因何 在 ? 有 人 把 这 归 咎 为 个 人 收 水 平 低 . 房 价 高 , 房 价 收 入 比 过 大 ,利 率 高 ,手 续 繁 杂 , 中 国 居 民落 后 的 传 统 消 费 观 念 ,银 行 “ 贷 惧 贷 ” 的 保 惜 守 经 营 等 等 。 然 而 ,根 本 原 因 并 在 于 此 ,有 很 多 人 的 隐 形 收 入 甚 至 超 过 工 资 ,如 果 把 隐 形 收 入 计 算 进 去 ,房 价 收 入 比 就 会 大 大 缩 水 ,尤 其 是 在 中 小 城 市 , 已达 到 国 际 通 行 的 标 准 。 在 连 续 降 息 后 ,个 人 房 贷 的 利 差 已 十 分 有 限 ,3 o年 期 月 利 仅 4 6 ‰ , 5 利 息 还 能 低 到 哪 里 去 ? 在 美 国 ,个 人 办 理 贷 款 电要 填 十 几 张 表 格 ,在 中 国 尚 未 建 有 个 人 信 用 制 度 和 体 系 的 情 况 下 ,手 续 繁 杂 点 是 幽 须 阵赞 者 不 是 观 念 保 守 不 愿 贷 , 而 是 贷 不 到 ,银 行 “ 贷 ” 是 因 惜 为 “ 贷 ” “ 贷 ” 是 因 为 风 险 太 大 ,风 险分 散 担 惧 , 惧 保机制严 重滞 后 。 个人 住房抵 押贷 款 的特 点 是数 额 大 、期 限 长 、 利 率 低 ,贷 款 人 主 要 为 还 贷 能 力 不 强 的 中 低 收 入 者 ,风 险 巨 大 ,如 年 率 风 、不 可 抗 力 风 险 、欺 诈 坷 风 险 和 还 贷 能 力 风 险 等 ,一 旦 风 险 发 生 .银 行 要 收 回 抵 押 房 屋 进 行 处 置 十 分 困难 , 因 此 ,银 行 要 求 借 款 人 在 抵 押 之 外 还 要 寻 找 信 用 担 保 人 ,即 所 谓 “ 抵 押加保 ” ,来 分 散 化 解 风 险 ,银 行 甚 至 规 定 借 款 台

关于房产抵押价值问题的思考

关于房产抵押价值问题的思考
建 设经 济
瞳 弼 嗣 餐 商
2 0 1 3年 8月
关于房产抵押价值 问题的思考
林 启 元
( 莆 田市房管 中心城厢分 中心) 摘 要: 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不断提 高, 人们生活水平也 大幅度上升 。 住房 问题也成为了人们 日益关注的热点问题 。 房
地产的问题在 当前人们 的生活 中占据 着重要的地位 。我 国 目前 尚未有较为 完善的房地产抵押价值 法律制度适用于民生。 因此, 究竟房地 产抵押价值是如何进行的问题 引起的广泛人们 思考 。本文笔者结合在房地产管理中心的工作经验 , 分析 当 前房地产抵押 问题的现状 , 并根据 工作 实践经验提 出房产抵押价值相关的标准问题 的思考。 关键词 : 房 产抵押 ; 价值 问题 ; 思考
押 的流 程 与 牵 涉 人 员 。房 产 抵押 价 值 偏 高 , 会 导 致 抵押 人 信 用 出

种 租赁 行 为 , 除考虑职工宿舍处置的社会影响外, 其 抵 押 价 值
一 般 现 危机 , 也会造成房地产管理中心的经济危机 。因此 , 如何使到 的 变 化更 要 引 起注 意 。租 金 是按 政 府 有 关规 定确 定 的 廉租 , 房 产 抵 押 价 值 问题 在 合 理 、 合 法 的 过 程 中进 行 , 已经 成 为 了 当 前 租 赁 需 要 有租 赁 合 同和 租 金 发 票 。并 且 房 产 转 让或 者抵 押 的 过 程中, 需 要缴 纳 印花 税 。房 屋 所 有权 与使 用 权 状态 直 接 影 响 抵 押 房地 产 管 理 中心 迫 切关 注 的 问题 。
中 图分 类 号 : F 8 3 2 . 4 文献标识码 : B 文章 编 号 : 1 6 7 3 — 0 0 3 8 ( 2 0 1 3 ) 2 4 — 0 3 3 2 — 0 2

关于房产抵押若干问题的思考

关于房产抵押若干问题的思考

关于房产抵押若干问题的思考关键字:房屋产权土地使用权抵押权抵押登记行政行为主题语:房地产是房产和地产的统称,房地产也是两个基本形式的不动产。

在我国的物权法未出台的现行民法制度的法律状态之下,房地产法律关系,通常是指房屋所有权与土地使用权法律关系。

基于房屋和土地的不能移动性,故房地产抵押也具有不可分离的特性,而实际在房地产抵押设定过程与所产生法律后果中存在着若干法律问题。

前面的话房地产抵押,是指抵押人以其合法的房地产以不转移占有的方式向抵押权人提供债务履行担保的行为。

房地产属于不动产,设定房地产抵押权时,需依法履行抵押登记的法律行为,因此,房地产的抵押担保方式在现实生活中也极为普遍,随之而来产生的抵押纠纷也相当多。

对于抵押设定所生产的诸多法律关系与之对应的法律后果,所映射出的我国现行法律的相关问题,以及纠纷的避免与处理也必须充分重视与研究。

一、房地产抵押的法律原则及相关问题这里讨论的是房产与地产抵押时所具有的共性法律原则,及其主要相关的问题。

1、房与地的相依性原则:在房地产开发中,土地使用者都是因自己所有或者使用的房屋才获得利用房屋范围内土地,离开了土地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只能是空中楼阁。

因此,房屋产权的取得,必须建立在已经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基础上。

抵押人对自己的房屋产权或土地使用权中的任一种权利的处分,往往会涉及到另一种权利的变动。

正是由于土地使用权和房屋产权之间存在着这样的依附与相依关系,我国法律、法规对单独以房屋或土地使用权抵押的行为,一向采取“房随地走”和“地随房走”的双向原则,并一直规定为:“土地使用权抵押时,其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随之抵押。

土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抵押时,其使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随之抵押。

”但在房地产开发领域的实际抵押设定中,将房屋产权和土地使用权分别进行抵押的行为比比皆是,不论是开发商、债权人、还是房地产行政管理机关、国土资源管理机关均对此行为“认同”,他们并不认为这样的行为是对“房随地走”和“地随房走”原则相悖,而是理所当然而为之。

关于我国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的法学思考

关于我国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的法学思考

关 键 词 : 房抵 押 贷款 融 资 ; 产证 券 化 ; 险控 制 住 资 风
中图 分 类号 : 9 2 2 D 2 .8 文 献标 识 码 : A 文 章 编 号 : 0 6 8 3 (0 0 1 — 16 2 10 — 9 7 2 1 ) 6 0 6 —
在经济发展迅猛 的最近几年 ,随着抵押贷款一级市 务关 系等 ; 四, 第 信用增级过程所产生 的法律关 系 , 一般 场 的迅 速 扩张 ,传统 住 房 抵 押 贷 款融 资 体 系 的 固有 缺 陷 是 S V与为 其 发行 证 券 所提 供 担保 的第 三 方所 产 生 的 担 P 开始暴露 , 如信贷链条短 、 流动性不足 、 风险高等 , 从而造 保 关系 ;第五 ,P S V发行证 券时所 形成 的法律关 系 , 如 成传统住房融资无法抵御经济和金融环境的剧烈变化。 S V与证券商签订证券承销协议而产 生的法律关系 ; P 第 充分 、 合理地发展二级市场是解决问题的关键 , 住房 六 , 证券发行后 S V与证券投资者问的权利义务关系。 P 抵押贷款证券化便应运而生 。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是指 要保证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的顺利实施 ,关键在 于 金 融 机 构 ( 是 商业 银 行 ) 自己所 持 有 的 流动 性 较 用法律手段保证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程序的合法 、合理 主要 把 差但具有未来现金收入流的住房抵押贷款汇聚重组为抵 极 其 运行 稳 定 性 。 此需 要 明确 各 个 阶段 、 个 环 节 的参 因 各 押贷款群组 , 由证券化机构以现金方式购入 , 经过担保或 与 机 构 或参 与 人 之 间 的法 律 关 系 ,通过 法 律 明确规 定 其 信用增级后 以证券 的形式 出售给投资者 的融 资过程 。 我 权利 、 义务及相关职责 , 特别是要规范与 限制 S V的运营 P 国在 2 0 05年 由 中 国建 设 银 行 发 行 了 国 内首 单 个 人 住 房 范 围与操 作 手段 。 抵押贷款证券化产品—— “ 建元 20 — 个人住房抵 押贷 05 1 2 住 房抵 押 贷款证 券 化 的 国内 外 比较 款 支持 证 券 ” 由此 我 国的住 房 抵 押 贷 款证 券 化 进 入 起 步 , 阶段。 然而 , 由美 国次贷危机演变而成的全球性金融危机 我 国当前 的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具有 以下 特征 : 第 对 国 内资 产证 券 化 造 成 了极 大 的负 面 影 响 ,发 行 环 境趋 以信托方式实现住房抵押贷款证券 化。 根据《 信贷资 于不利 。 工行 20 “ 元 ” 期 项 目发 行 后 不 久 , 监 会 产证券化试点 管理办法 》下称《 08 工 一 银 ( 管理办法》, 国住房抵 )我 就 暂停 受 理新 的信 贷资 产 证券 化 项 目。 押贷款将以没有政府担保的信托方式实现证券化 。管理 《 办法》第 2 条规定 :资产证券化是指 以银行业金融机构 “

银行贷款抵押工作中涉及房地产价值评估业务所遇到的问题的思考

银行贷款抵押工作中涉及房地产价值评估业务所遇到的问题的思考
维普资讯
理 论探 索 与 争 鸣
畲 房地 产 价格评估 ( 房地 产抵押 评 含
笔 者最近 发 现 ,各地 不 同程 度地存 在着 银行 贷 款 估 )必 须 由取 得建 设部 或 者省建 设行 政主 管部 门颁 发 抵 押工 作 中涉 及 房地 产价 值评估 业 务管 理 比较混 乱 的 的房地 产评 估 资质证 书 的 机构 进行 评 估 。物 价 部 门的 问题 :集 中表 现 在物 价部 门价 格认 证 中心 与房地 产评 价 格认证 中心 不具备 从 事 房地产 评估 的合 法资 格 。否 估 中介 机构各 自执业 范 围定 位 不清 ,给 房地 产 中介 服 则 不予办 理房 地产 抵押 登记 。 据悉 , 物价 部 门也将 向房 务管 理带来 了困难 0 1 1 月 6日, 20 年 1 江西 省物价 局 、 地 产主 管 的建 设部 门交 涉 ,论证 其机 构从事 包 括房地
物 进行价 格认 证 , 出具 的 《 所 价格 认定结 论 书》作 为各 格 认证 中心 是否 可 以承担 : 3 包 括房地 产 价格在 内 的 ()
有关 金融 机构 予 以办理 贷款 手续 的依 据 ;2 价 格认 证 仲裁案 件涉及 的价值 进行价 格鉴 定 、 () 认证 、 评估 由谁 承 机 构 出具 的 《 贷款抵 押 、以资抵 债物 价格认 定结 论 书》 担 。 实 , 个部 门职 能之 争的 问题 只不过 是早应该 解 其 两 作 为帐务 处理 的依 据 ;3 继 续 做好 对各级 人 民法 院在 决 而未 解决 的 问题 罢 了 () 依 法 收贷工作 中强制 扣押 、 缴 、 收等 用于还 贷 的涉 追 没 早 于赣 价 调字 [0 1 6号文 之前 , 20 20 5 1 在 00年 l 0 案物 品估价工 作 然 而在 执行 中 , 引起 了各地 房地 产 月 1 却 3日, 国务 院清理 整顿 经济 鉴证类社 会 中介 机构领 20 3号文 《 于印发 ( 于规 范价 关 关 管理 部门 的强烈 反映 ,02年 1月 2 20 5日江西 省建设 厅 导小组 就 以国清 [001 以赣建 房 [021 20 6号 文下 发 了 《 于对 铜鼓县 房地 产 格鉴证 机构 管 理意 见) 关 的通 知》 以下 简称通 知 ) 发 国 ( 下 管 理局 于 房地 产抵押 价值 评估 有关 问题 的请示 的 家发展 计划 委 员会 的文件 , 件明确 了两 点 : I 积极 关 文 () 扩 大 ( ) 3 政府 继续 执行 扩大 内需 政策 , 可能会 出台购 据发 达 国家和地 区经验 , 宅市 场风 险突现 , 能就会 住 可 房支 出允许 抵扣 个 人所得 税 ,进 一步 降低 交 易契税 等 出现 几年 的霰退 。 因此政 府 应提 前做好 风险控制 工作 ,

结合案例浅析房屋抵押权问题

结合案例浅析房屋抵押权问题
生的一 种房地 产利 用方 式 , 也 是融 资风 险的一 种防 范措 施 。本文 结合 真 实案例 简要 的 分析 了房 屋抵押 权 问题 。
关键词 借款 抵 押权 房屋 抵押 权 作 者简 介 : 赵 红 亮, 中国海洋 大学在 职法律 硕 士。 中图 分类号 : D 9 2 3 文献标 识码 : A
制占 牟 l 金
◆法律经纬
2 0 1 3 ・1 2 ( 下)
结合案例浅析房屋抵押权 问题
赵 红 亮
摘 要 所谓 房地 产抵押 权是 指债 务人或 者 第三人 不转移 对房地 产的 占有作 为债权 的担 保 , 在债 务人 不履行 债务 时 , 债 权 人依法享有的拍卖该房地产并优先受偿的权利。房地产抵押是伴随着中国土地使用权制度改革和房地产业的发展,而产
记 业务 。
上述 事 实有下 列证据 证 明:
证据 l , 2 0 0 4年 4月 2 3日的借 款协 议书 一份 。证 明被 告用 二百 一十一 条第一款 ; 《 中华 人 民共和 国担保 法》 第三 十三 第三十 自 有 房屋 作为 已故苏某某 向原 告王某某 借款 的抵 押担保 ; 被告抵 四条 ( 一) 款、 第 四十三 条、 第四十六 条 、 第五 十三 条 : 最 高人 民法 押 时将房 屋所 有权证 交付 给 了原告 ;2 0 0 5 年 4月 已故苏某 某 向 院关 于适 用 《 中华 人 民共 和 国担保法》 若干 问题 的解释 第五 十九
人” 范围 问题 的答 复中“ 应 当办理抵押 物登记 而未经 登记 的, 抵押
、 一
审情况
( 一) 诉 讼 双 方
原告 : 王某某 。
被告 : 刘某某 。
( 二) 一审诉辩 主 张

关于规范房地产抵押贷款估价工作的思考

关于规范房地产抵押贷款估价工作的思考
Vaue En i e rn l gn eig
・1 07 ・

关 于规 范房 地产 抵 押 贷 款 估 价 工 作 的思 考
Th nki g o t g a i i n n he Re ul tng Val to o k ft alEs a e M or g g a ua i n W r o he Re t t t a e Lo n
Ke y wor :r a sa e l a s mo g g ds e le t t ; o n ; r a e t
中 图分 类 号 :8 F3
文献 标 识 码 : A
文 章 编 号 :0 6 4 1 (0 0)5 0 0 — 1 10 — 3 12 1 3 — 17 0
O 引言
摘要 : 目前房地 产抵押 现 已成 为人们 购房 或 融资 的首选 方 式, 因此 对房 地产抵 押 评估 工作 进行 合理 的规 范 , 有 重要 意义 。本 文 就此 问题进 具
行 了详 细的探 讨 。
Ab t a t s r c :At p e e t e le t t rg g a c me t e p e e r d wa o p r h s r f a c r s n ,r a s a e mo t a e h s be o h r f re y t u c a e o n n e i
郭 俊 伯 Gu u b oJ n o
( 中市房 产交 易 中心 , 中 0 0 0 晋 晋 3 6 0)
(iz ogCt a tt T a igC ne ,izo g0 0 0 Chn Jnh n i Rel ae rdn e trJ h n 3 6 0, ia y Es n
次 市 场 指 导 价供 房地 产 交 易 中 各个 环 节 参考 , 应 根 据 市 场 变化 定 但

防范抵押贷款风险的几点思考

防范抵押贷款风险的几点思考

等情形 , 个人住房按揭贷款抵押物悬空, 使个人住房按揭贷款转变为 估 价 格 的 参 考。 开发商担保贷款 , 易形成较大信贷资金风险。从办理房产证所 需的条 22 建 议 对 尚未 办 妥抵 押 的签 约 放 款 业 务 进 行 全 面 梳 理 。 在 未 - 件 看 , 贷 借 款人 ( 个 即购 房 人 ) 从 开 发 商 取 得 的商 品 房 销售 统 一 发 办 妥抵 押 登 记 手续 前 , 凭 密切 与开 发 商 的 沟 通联 系 , 照合 同约 定 及 时 按 票、 房屋 测绘 图等 材 料 , 自行 向房 产 交 易部 门 申请 办理 房产 证 。 从 对办 理 房 产 证相 关 要件 加 以控 制 , 可 同时 提 高抵 押 登 记 手 续 办理 时效 ,
防范抵押贷款风 险的几点思考
张梅 ( 建设银行南京审 中国 计分部现场审 计三处)
使 用权 出让 金 的权 利 也 优 先于 银行 的 房 地 产 抵 押 权 的优 先 受 偿 权 。 另 外 , 筑物 附着 于 以划 拨 方 式取 得 的 国有 土地 使 用 权 之 上 , 该 建 建 将 近 几 年 来 , 融 机 构 在 开 展 授 信 业 务 中 , 来 越 多 的使 用 抵 押 贷 筑 物 与 土地 使 用权 一 并 设定 抵 押 的 ,对使 用 权 的 抵 押 需履 行 法 定 的 金 越 款 方式 进 行 担 保 。 押 担 保 方 式 的 应用 , 抵 对控 制 银 行 贷 款 风 险 起到 了 审 批 手 段 , 则 , 认 定 抵 押无 效 。 否 应 定 的作 用 , 由于 部 分 客 户 经理 对抵 押 的法 律 知 识 不 了解 , 但 贷款 风 16 在 建 工 程 抵 押权 与建 设 工 程 价 款 优 先权 冲 突 的 风 险 。在 实 . 险 防范 意识 不 强 , 款 虽 办 理 了抵 押 担 保 , 形 同虚 设 , 银 行 财 产 践 中 , 地 产 开 发 企业 常常 不 是 自 己建 设工 程 , 是 将 工 程 发 包给 施 贷 但 给 房 而

对房地产经济若干问题的分析

对房地产经济若干问题的分析

验收等行政许可之 间的相互交裹或拖累 ,房 地产抵押权状况与 真实的权利状况不符 的情 况主要有两种 :一 是主债 权无效或 因清偿而 消灭 ,而抵押权 登记 尚未注销;二是房地产 抵押登记 因错误 、遗 漏或误被注销 ,从而 导

致登记 内容与真 实权 属状况不相一致 。在第 种情形下 ,当事 人应根据有关规定 ,及 时 办理注销登记 。但在 此之前 ,抵押登记仍具 有形式上的效力 。具体地说 ,第三人不 能取 得无 抵押 权 负担 的房 屋所 有权 和 土地 使用 权;抵押人也不 能就该房地产为其他债权人 设定同一顺序 的抵押 权。在第二种情形下 , 登记机关应办 理更 正登记 ,利害关系人也可 以申请更正 登记。因此而遭受损害 的房地产 权利人 ,只 能要求造成抵押登记错误 、遗漏 或误被注销 的过错方 承担赔 偿责任。 三 、信托手段对 于房地产市 场的影响 房地产投 资信托 作为有效的投资手段可 以活 跃和 刺激金 融 市场, 作 为 融资手段 又可 以推 动房 地产业 的发 展, 对 于我 国房地 产业 乃至整个 国民经济 都具有非常积极 的意义 。 但是 , 由于我 国相关 的法规还 不完善 . 再加 上 房地 产投 资信托 在我 国还是 一个 新生事 物。 所 以在我 国房地产投 资信托发展还存在诸 多 问题 。 法律 法规 尚不健 全, 对于房地产企业 作 为高附加值产业 ,利用 土地 开发,房屋建 来说 ,土地和现金 决定其生存和发展 ,而参 是获取土地资源 的一种方式 。 设,既能为 国家提供大量 的积 累,又能加快 与城 中村改造 , 城市建设的步伐 ,推动城市经济 的发展 。 根据现有 的城 中村改造政策与操作流程 ,城 成败 的核心在于项 目开发前期对 改 由于 房 地产 业在 现 在市 场 经济 的条 件 中村项 目

对房地产估价一些基本问题的思考

对房地产估价一些基本问题的思考

对房地产估价一些基本问题的思考徐慧慧(哈尔滨市房地产交易中心,黑龙江哈尔滨150010)[摘要]估价方法是房地产价格形成过程和价格内涵的反映,每一种估价方法反映的是相应价形成理论下的估价技术路线,估价公式是价格形成理论的具体表现形式。

虽然估价方法不同,但在采用公开市场价值标准的前提下,运用各种估价方法评估的都是估价对象的公开市场价值。

房地产估价真正的难点,在于如何确定估价需要的各项基础数据和相应参数。

基础数据所需参数确定后,具体测算是比较简单的,是一般人员不难做到的。

尽管房地产估价的每一种方法都有相应的多个计算公式,且计算都不复杂,但是,不论选用哪一种模型,所需要的数据和有关参数,都要根据对象房地产的特点、使用情况、市场行情、政策规定以及各种影响因素由估价人员自行确定。

[关键词]房地产;估价;基本问题;思考[中图分类号]F470[文献标识码]B[收稿日期]2012-05-02一、房地产估价基本方法与价格形成理论的关系1.从市场角度而言,人们购买或出售房地产这种大价值量的特殊商品时,总是要调查了解同一市场或附近同类市场上具有同等效用的同类房地产的市场行情,在认真分析、比较交易具体情况的基础上,通过买卖双方的反复谈判而最终形成交易价格。

可见,房地产价格是房地产交易双方在理性经济行为下形成并为交易双方接受的价格。

房地产估价同样要遵循这一假定,模拟正常市场的交易过程进行估价,以获得客观公正并为大多数交易双方接受的价格。

这一思想正是经济学中的替代原理,由这一基本原理出发而形成的估价方法就是比较法。

2.从投资角度出发,购买房地产是一种投资,尤其以土地投资最为明显,是投资就期望将来获得收益(利润)并以利润最大化为目标。

显然,所投资房地产未来的期望收益能力是投资者的投资期望目标,而要达到这一目标,投资者就必须在房地产市场、区位、规模、类型等方面进行充分的调查、分析、论证和规划,以满足项目开发完成后的市场需求,实现投资目标。

不良贷款中房地产抵押物处置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及风险防控措施探讨

不良贷款中房地产抵押物处置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及风险防控措施探讨
渊三冤在房地产抵押贷款中袁抵押物的评估价值是 确定贷款额度的基本依据袁更是控制信贷资金风险的 终极保障措施袁合理的评估价值对于构筑合理有效的 风险防范屏障袁进而有效防范信贷资金风险具有重要 作用遥
从债权人角度来看袁客户经理在对借款人进行实 地调查了解时袁不仅要了解借款人诚信度尧收入来源袁 还要对抵押物及周边建筑物的公开市场价格进行了 解尧分析和预测袁即对抵押物价格进行估值袁一旦信贷 资金出现风险时袁也能确保收回本金及利息袁即抵押 物出售价格完全覆盖本息遥
过评估机构来提高抵押物评估值以达到期望的借款 额度遥 在这种情况下袁一旦出现借款本息合计与评估 值相差无几时袁 且债务人又无其它来源偿还债务袁只 能通过法院对抵押物进行拍卖袁那么袁最终受损的是 信贷资金遥
渊四冤抵押物价值明显超过债务过多袁通过法律 程序债权人也难以在较短的时间内收回贷款本息遥 在现实生活中袁我们总会认为债务人用一个价值很 高的抵押物袁借与其价值相差一半或少于一半的资 金时风险应该很小曰其实不然袁当债务人无力偿还 借款本息时袁只能通过诉讼方式来由法院对其抵押 物拍卖所得资金偿还借款本息袁 而一旦抵押物流 拍袁无人问津时袁债权人若想及时收回资金袁只能同 意以物抵债袁以第三次拍卖保留价以物抵债方式进行 回购遥
渊二冤在贷款发放过程中袁客户经理首先要对借款 人的居住环境进行调查了解袁应尽量避免用借款人唯 一一套房产作为抵押袁其次根据借款用途和借款人收 入来源等情况袁 在必要时可再增加保证人担保方式袁 不过袁对于此类贷款要审慎发放遥
并不是说唯一一套住房抵押贷款出现不良时袁债 权人就无法收回债权袁而是在法院执行过程中袁腾空 房屋是一大难题遥 针对一套住房问题最高院叶关于人 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曳中 第 20 条规定在金钱债权执行中袁 只要符合院野对被执 行人有抚养义务的人名下有其他能够维持生活必需 的居住房屋的曰执行依据生效后袁被执行人为逃避债 务转让其名下其他房屋的曰申请执行人按照当地廉租 住房保障面积标准为被执行人及所抚养家属提供居 住房屋袁或者同意参照当地房屋租赁市场平均租金标 准从该房屋的变价款中扣除五至八年租金的袁唯一一 套住房可以执行遥 冶

关于房地产抵押中若干问题的探讨

关于房地产抵押中若干问题的探讨
第 期总 1期 8 (第2 ) 7
翘 楚 建 村
房产 设 地建一
关 于 房 地 产 抵 押 中若 干 问题 的 探 讨
刘 锋
( 福州市土地发展 中心 , 建 福州 30 0 ) 福 5 02 摘 要 近年 来, 融资在人们 的 日常生活中的地位越 来越 重要 , 而房地产抵押 则是 融资的一个重要途径 , 其
机关审查 的范 围或是 司法机关也 要花很长 时间通过技术 鉴
土地使 用权主体 并不必然 同一 , 不是一对 一的对应关 系 。 房地产 管理法 和担保法对房 、地 同时抵 押 的问题作 了

致 的规定 , : 即 以依 法取得 的 国有土 地上 的房屋 抵押权 同时抵 押 。以出让方式取
物权 , 房屋所 占用 范围 内的土地使用权 , 由同一座 房屋 而 则 中的房 屋产权人 共有 。也就 是说 ,房 屋所有权 及其 占有 的
2 关 于 登 记 机 关 在 进 行 抵押 登 记 时采 用 实 质 审 查
还是程序审查的问题
房地产抵 押登记是 很容易引起行 政争议 的工作 ,加 之 关于房 地产抵押 的立法 中,一些 内容本来 是对抵押 当事 人 的要求 , 而登 记机关无 法在登记过程 中对其进行 审查 , 股 如 份 制企业抵 押房产 时能否通过董 事会 ,集体所 有的房产 抵 押 前是否经 过职代会讨 论 同意等 ;有些文件并 不属于登 记
利 主体不 同一的 ,不外 乎一权是独立 的权利 ,一权 是共有
权, 当独立 的权利 设定抵押 时 , 有权怎样 同时抵押?可分 共 为按份共有 和共 同共有 ;土地使用权 共有权也 可分按份共
有 和共 同共 有。当共有权 为按份共有 时 ,欲设抵押 共有人 须 书面报告且 告知其他共有 人 , 方可 同时设定抵 押 ; 当共有

不动产抵押若干问题的探讨

不动产抵押若干问题的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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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8
第3 2卷 第 8 期 20 6年 4月 0
山 西 建 筑
s l ⅨI R CH I TE唧 RE
Vo13 . . 2 NO 8 Apt 2 0 . 06

建 筑 业 论 坛 ・
家在这里只是作为合同的一方, 属于民事主体, 不存在任何特权 , 应该受到 民法 的约 束。而依 据 民法 中物 权优 先原则 , 押 权 ( 抵 属 应该享有特权 。如果 允许 国有 企业 职工 安置 费优 先于 抵押权 实 那么, 所有企业的职工安置费都应该优先于抵押权。这样一 于担保物权 ) 优先于 债权 , 应该 即抵 押权 优先 于 国家无偿 收 回土 现,
首先土地使用权无偿 收 回是 国家( 同一方 ) 于 土地使 用 的规定完 全相违背 。 合 基 国务 院的规定 实属 不妥 。1 国务 院以政 府规 定去 否定 国家 ) 权人( 合同另一方) 违约承担违约责任而产生的权利, 是合同双方
) 通过合 同约定 的权利 , 一种债权 , 是 而非 国家的公权 力 范畴 。国 法律显然不符合法 律效力 的原 则 。2 国有 企业 与其他所 有制 的 企业一样是社会主 义市 场经 济 的细胞 , 是平 等 的民事 实体 , 都 不
不动产抵押 , 是指抵 押人 以其合 法拥有 的不动产 以不转移 占 付的工人工资和劳务费等 , 属于共益债权, 承包人相对于发包人
有的方式 向抵押权 人提供债务履行 的担保 , 当债务人 到期不履 行 而言 , 于相对弱势 , 处 根据保护 弱者 的原 则 , 建设 工程价款优先受 债务时, 抵押权人有权将抵押不动产拍卖、 变卖, 从所得价款中优 偿 权优先于在建工程抵 押权 受偿 亦符合 民法 的精 神。 先受偿 的一种 担保 行为。 由于抵押能 够较好地 担保债 的履行 , 在 13 抵押权在 国有企业破产程序 中的效力冲突 . 实践 中被 广泛采用 , 不 动产 又 以其 现实性 、 定性 、 性 、 而 稳 保值 安 根据《 中华人 民共和 国民事诉 讼法》 2 3 2 4条规定 , 押 第 0 ,0 抵 全性强等特性成为普 遍采 用的抵 押物 。随着 我 国社 会 主义市 场 权优 先于破产费用 、 破产 企业 所欠 职 工工 资和劳 动保 险费 用 、 破 经济的发 展 , 现行 的不 动产 抵押 法律 制度 暴露 出许 多的 问题 , 文 产企业所 欠税 款 、 破产 债权 等权 利 的实现 。但 国务院 《 于在若 关 中拟就我 国不动产抵押 中的几个 问题做一些探 讨。 干城 市试行 国有企业 兼并 破产 和职 工再就 业有 关 问题 的补充通

规范县域房地产抵押登记部门不当行为的思考

规范县域房地产抵押登记部门不当行为的思考
主 要 是 房 地 产部 ¨通 过缩 短 报 告 有 效 刺 .达 到 多 收评 估 费 、 登 记 费 的 目的 。按 照 《 保 法 》 第 5 担 2条 “ 押 杈 与其 担 保 抵 的 债 权 同 时 存 在 , 债 权 消 灭 的 ,抵 押 权 也 消 灭 ” 的 规 定 , 抵 押 权 应 随 主 债 权 的丧 失 而 丧 失 。不 应 没 置 抵 押 期 限 。这 种 抵 押 期 限 设 置 明 显 与 《 保 法 》 规 定 不 符 。不 仅 限 制 了 担 银 行 贷 款业 务 开 展 ,也 增 加 了贷 款 审 批 环 节 。 ( )房 地 产 评估 机构 收 费 标 准 不 统 … ,缺乏 有 效 监 督 四
规范县域房地产抵押登记部门不当行为的 思 考
中国人民银行枣庄市 中心支行课题组 ( 中国人民银行枣庄市 中心支 行 ,山东 枣庄 2 7 O ) 7 1 0
近 期 。笔 者 在 实 地 调 查 中 发 现 ,某 市 县 域 部 分 企 业 在 办理 房 地 产 抵 押 贷 款 登 记 过 程 中 面 临 一 政 策 障碍 和 操 作 难 题 , 提 高 了企 融 资 门 槛 ,加 人 了 企 、 资 成 本 ,制 约 融 了房 地 产 抵 押 贷款 合 理 投 放 ,亟 待 出 台 措 施 了以解 决 。
理 部 门 .但 仍 处 于 市 场 独 家 垄 断 地 位 。 并 且 没 有 明确 具 体 管 理 部 门 .评 估 行 为 缺 乏 督 .收 费 没 有 统 一 标 准 ,随 意 性 大 。收 费 也较 高 ,需 进 行 清 理 规 范 。 据 蒯 台 ,企 、 办 在 理 房 地 产 评 估 时 。根 据 房 产 部 门 和 土 地 部 f 规 定 需 萤 _ 次 J 阕 对 士地 进 行 评估 , 由 于 不 同评 估 机 构 评 估 标 准 不 一 ,经 常 出现 同 一 宗 土 地 而 价 值 不 一 的 现 象 ,且 普 遍 存 在 房 地 产 评 估 机 构 的评 估 价值 高 于土 地 评 估 机 构 的 评估 价值 的 问 题 。

完善我国房地产抵押评估的几点思考

完善我国房地产抵押评估的几点思考
监 会最近联合发布的( 关于规范与银行信贷业务相关的
管 )( 理法 、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等法律对不同 ) 性质的房
地产作 抵押都作了 具体的 规定。 性质的房地产其 不同 价
值可能会有天壤之别。 信贷 有些 人员 因不熟悉 这些法律
法 使评估出 规, 的抵押物 价值与实际 价值大 相径庭, 从 而造成抵押无效或缺值的后果。
客观合理价格。

我国房 地产抵押评估中 存在的突出问题
作为抵押物的房地产, 首先必须对其价值进行评
( 二) 由于对房 地产的法 规不熟悉, 律法 不能正确 判 地产的合法性和抵押有效性。( 定房 担保法)( 、土地
估。 后 抵押 , 抵押 然 确定 价值 按 价值一 率发 定比 放贷 款。 地 评 作原 直由 有评 质的 业 房 产 估工 先一 具 估资 专 评 机 来 成 如 土 使 权 押 委 具 土 估 构 完 , , 地 用 抵 可以 托 有 地 估 质的 介 构 估, 产可 委 具 房 评 评 资 中 机 评 房 以 托 有 产 估 质 介机 估 但根 设部 人民 、 资 的中 构评 。 据建 、 银行 银
素的考 往往较多地采用了协 虑, 议定价的 方式。 协议定
价 式 然 使借 双 议价自 权、 高办 效 方 虽 具有 贷 方有 主 提 事
率、 省 估 用 优点 但 在 下 方 问 节 评 费 等 , 也存 着以 几 面的
2 0
这 问 的 在 导 抵押 失实 缺 给 些 题 存 都会 致 物的 、 值, 抵 物 置 来困 使 行信 金 损 。 押 处 带 难, 银 贷资 遭受 失
1不 . 做任何虚假的估价, 应做到公正、 客观、 诚实; . 2应 保持估价的 独立性, 必须回避自己 亲友或其他关系 、 人 的估 3如果感到自 专业能力 价: . 己 有限而难以对 房地产

银行贷款抵押工作中评估业务所遇到的问题(一)

银行贷款抵押工作中评估业务所遇到的问题(一)

银行贷款抵押工作中评估业务所遇到的问题(一)一、问题的提出笔者最近发现,各地不同程度地存在着银行贷款抵押工作中涉及房地产价值评估业务管理比较混乱的问题:集中表现在物价部门价格认证中心与房地产评估中介机构各自执业范围定位不清,给房地产中介服务管理带来了困难。

2001年11月6日,江西省物价局、中国人民银行南昌中心支行以赣价调字2001l56号文联合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银行贷款抵押、以资抵债物品实行价格认证的通知》。

其要点是:(1)各地价格认证中心可根据有关金融机构的要求,对其贷款抵押物进行价格认证,所出具的《价格认定结论书》作为各有关金融机构予以办理贷款手续的依据;(2)价格认证机构出具的《贷款抵押、以资抵债物价格认定结论书》作为帐务处理的依据;(3)继续做好对各级人民法院在依法收贷工作中强制扣押、追缴、没收等用于还贷的涉案物品估价工作。

然而在执行中,却引起了各地房地产管理部门的强烈反映,2002年1月25日江西省建设厅以赣建房2002]6号文下发了《关于对铜鼓县房地产管理局〈关于房地产抵押价值评估有关问题的请示〉的批复》,其要点是:房地产价格评估(含房地产抵押评估)必须由取得建设部或者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房地产评估资质证书的机构进行评估。

物价部门的价格认证中心不具备从事房地产评估的合法资格。

否则不予办理房地产抵押登记。

据悉,物价部门也将向房地产主管的建设部门交涉,论证其机构从事包括房地产在内的评估资质的合法性……上述两个部门,争论的焦点应该是:(1)谁是从事房地产估价合法机构资质认定的管理部门;(2)包括房地产价格评估业务在内的中介服务业务,物价部门价格认证中心是否可以承担;(3)包括房地产价格在内的仲裁案件涉及的价值进行价格鉴定、认证、评估由谁承担。

其实,两个部门职能之争的问题只不过是早应该解决而未解决的问题罢了。

早于赣价调字2001]56号文之前,在2000年10月13日,国务院清理整顿经济鉴证类社会中介机构领导小组就以国清200013号文《关于印发〈关于规范价格鉴证机构管理意见〉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下发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的文件,文件明确了两点:(1)积极做好价格鉴证机构退出中介,强化管理的相关工作;(2)继续从事社会中介评估业务的价格鉴证机构,应按照国办发51号文件精神与各级物价部门脱钩,归人相应的评估行业管理,不在从事涉案物品价格鉴证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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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语:房地产是房产和地产的统称,房地产也是两个基本形式的不动产。

在我国的物权法未出台的现行民法制度的法律状态之下,房地产法律关系,通常是指房屋所有权与土地使用权法律关系。

基于房屋和土地的不能移动性,故房地产抵押也具有不可分离的特性,而实际在房地产抵押设定过程与所产生法律后果中存在着若干法律问题。

关键字:房屋产权,土地使用权,抵押权,抵押登记,行政行为前面的话房地产抵押,是指抵押人以其合法的房地产以不转移占有的方式向抵押权人提供债务履行担保的行为。

房地产属于不动产,设定房地产抵押权时,需依法履行抵押登记的法律行为,因此,房地产的抵押担保方式在现实生活中也极为普遍,随之而来产生的抵押纠纷也相当多。

对于抵押设定所生产的诸多法律关系与之对应的法律后果,所映射出的我国现行法律的相关问题,以及纠纷的避免与处理也必须充分重视与研究。

一、房地产抵押的法律原则及相关问题这里讨论的是房产与地产抵押时所具有的共性法律原则,及其主要相关的问题。

1、房与地的相依性原则:在房地产开发中,土地使用者都是因自己所有或者使用的房屋才获得利用房屋范围内土地,离开了土地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只能是空中楼阁。

因此,房屋产权的取得,必须建立在已经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基础上。

抵押人对自己的房屋产权或土地使用权中的任一种权利的处分,往往会涉及到另一种权利的变动。

正是由于土地使用权和房屋产权之间存在着这样的依附与相依关系,我国法律、法规对单独以房屋或土地使用权抵押的行为,一向采取“房随地走”和“地随房走”的双向原则,并一直规定为:“土地使用权抵押时,其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随之抵押。

土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抵押时,其使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随之抵押。

”但在房地产开发领域的实际抵押设定中,将房屋产权和土地使用权分别进行抵押的行为比比皆是,不论是开发商、债权人、还是房地产行政管理机关、国土资源管理机关均对此行为“认同”,他们并不认为这样的行为是对“房随地走”和“地随房走”原则相悖,而是理所当然而为之。

违背了土地使用权和房屋产权之间存在的相依关系原则,违反了法律、法规的规定的抵押行为显然是无效行为。

在实际中,对房屋产权与土地使用权分离设定抵押的行为一般表现为两种形式:一是,将房地产因不同的债务需要分别设置两个独立的抵押,此时的抵押设定可能是同时设定,也可能是分期设定。

所设定的抵押权人可能是同一的,也可能是两个抵押权人。

二是,根据一项债务需要,同时将房屋产权与土地使用权分别抵押给两个以上的债权人。

这种违背土地使用权和房屋产权之间存在的相依关系的抵押行为之所以在现实经济活动中大量生产,其原因虽与抵押人、抵押权人的内心动机分不开,而我国土地使用权和房屋产权抵押登记机关设置分离是其根本原因所在。

应当注意的是:根据“房随地走”和“地随房走”这一相依关系原则,在抵押当事人对房屋产权或土地使用权抵押中的一种权利的处分时,即撤销抵押以及撤销抵押登记时,另一种权利的抵押也将随之撤销。

2、抵押权与房地产转让之间的法律原则:我国《担保法》第四十九条规定:抵押期间,抵押人转让已办理登记的抵押物的,应当通知抵押权人并告知受让人转让物已经抵押的情况;抵押人未通知抵押权人或者未告知受让人的,转让行为无效。

转让抵押物的价款明显低于其价值的,抵押权人可以要求抵押人提供相应的担保;抵押人不提供的,不得转让抵押物。

抵押人转让抵押物所得的价款,应当向抵押权人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或者向与抵押权人约定的第三人提存。

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

因此,受让(购买)抵押房地产一定要谨慎和仔细审查,以避免得到的是无效转让的房地产。

3、法定抵押登记担保期限的原则:《担保法》公布施行快十年了,担保抵押设定的当事人现已完全接受与认同了“抵押不登记无效”的我国法律实行的强制登记制度。

但对于登记担保期限仍没有明确的认识。

本身对于“抵押当事人能否自行约定抵押期限”这一问题,在法律上没有明确的规定,在学理上也存在多种不同的理论观点,一种观点认为:抵押合同当事人自行约定的抵押期限是有效的。

因为尽管抵押权为物权,但是抵押合同仍然可以适用合同法的合同自由原则,应贯彻尊重当事人的自主、自愿的原则。

如果当事人约定了抵押期限,视为抵押权人接受了对抵押权的期限限制,抵押权人只能在该期限内实现抵押权,更何况我国法律并未明令禁止当事人自行约定抵押期限的行为,所以这种约定并不违反强制性法律规定,应当是合法有效的。

尽管物权中的所有权具有无期限性,但并不排除其他物权的有期限性,以所谓物权的无期限性作为拒绝承认抵押权的期限的理由是不成立的。

也有学者认为,我国《担保法》第25条明确规定:“一般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满之日起6个月。

”既然法律允许保证合同的当事人约定保证期限,而且在当事人未约定的情况下,应当适用法定期限,那么也应当允许抵押合同当事人在抵押合同中约定抵押期限。

另一种观点则认为,抵押合同是附属于主合同的从合同,如果主合同未能得到清偿,主合同并未终止,主债权人的债权仍然是有效的,这样附属于主债权的抵押权也仍然有效,抵押权人仍然有权向抵押人主张权利,而抵押人不能被免除担保责任。

因为抵押权在本质上属于物权,并从属于主债权,只要主债权存在,抵押权也就同时存在。

也有人认为,当事人约定抵押期限实际上是约定免责条款,这种免责条款的约定,目的在于限制和免除抵押人的担保责任,所以这种约定应当是无效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lt;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实质上是接受了最后一种观点。

而王利民先生认为:“完全禁止当事人设定抵押期限,认为当事人自由约定的抵押期限条款完全无效的观点并不十分妥当。

主要理由在于:其一,我国《担保法》中不仅没有明文禁止当事人约定抵押期限,而且该法第39条规定的抵押合同的内容允许当事人可以约定”当事人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

这种立法表述实际上是允许当事人约定抵押期限,只要当事人认为这种期限的约定符合其利益并予以约定,那么只要这种约定没有损害社会和他人的利益,法律就应当予以认可。

其二,尽管抵押权是一种物权,必须要法定化,但是抵押权必须通过当事人的约定才能产生,抵押权只有通过当事人的约定,并通过完成一定的公示要件才能设立。

抵押权作为一种他物权,本身就具有期限限制,内在的本质要求它只能在一定期限内存在。

当事人自行约定抵押期限,并且在登记中做出了记载,实际上是限定抵押权的存续期限的一种方式,这种约定符合抵押权作为一种有期物权的性质。

其三,还需要明确的是,虽然抵押合同是附属于主合同的从合同,抵押权在本质上是从属于主债权的他物权,但是无论主合同还是从合同都是当事人合意的结果,当事人完全有权利在合同中约定从合同所设定的权利的存续期间。

抵押权在债务没有清偿前就消灭,并没有否认抵押权的从属性,因为抵押权的从属性强调的是抵押权不能与主债权分离而独立存在,并不意味着抵押权不可以在主债权得到清偿以前发生消灭。

事实上,在主债权没有被清偿以前,也可以因为抵押权人抛弃抵押权等原因而导致抵押权消灭,但抵押权消灭并不影响主债权的存在。

”[1]但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lt;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约定的或者登记部门要求登记的担保期间,对担保物权的存续不具有法律约束力。

也就是说,担保期限只有法律规定,不允许当事人约定。

也不允许登记机关规定。

4、房地产抵押纠纷民事诉讼与行政诉讼的适用原则:房地产抵押行为一般会经历签订抵押合同和进行抵押登记两个程序,而在抵押设定成立后,房屋与土地均要使用或处分,随之便产生若干因抵押所致的诸多法律关系与法律纠纷,由于签订抵押合同是民事法律行为,而抵押登记,作为抵押当事人只是一个抵押生效所必须履行的一个法律手续,而对于登记机关却是一个具体的行政行为,即抵押设定的公示。

出现涉及抵押的效力这样的纠纷,抵押当事人便会遇到应采用民事诉讼还是行政诉讼来处理这样一个问题。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房地产案件受理问题的通知》(1992年11月25日法发[1992]38号)“一、凡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以及他们相互之间因房地产方面的权益发生争执而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讼争的房地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的民事审判庭依法受理。

二、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人民政府或者其主管部门就有关土地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归属的处理决定不服,或对人民政府或者其主管部门就房地产问题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的行政诉讼,由房地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的行政审判庭依法受理。

”规定的原则,对于民事权益的纠纷应提起民事诉讼,而涉及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应当提起行政诉讼。

对于抵押而产生民事权利纠纷与抵押登记行为混合在一起的纠纷,例如当事人认为某项抵押因侵权行为而导致抵押行为无效,而通过民事诉讼虽可认定抵押行为无效而人民法院民事判决却无法解决抵押登记行为的撤销与否,是提起民事诉讼,还是行政诉讼,这要根据案件性质,如何合法、有效解除无效民事行为的法律妨碍来确定。

一般原则是先民事后行政的原则加以处理,即先提起民事诉讼确认抵押行为无效、再提起行政诉讼撤销抵押登记行为。

需要指出的是,(1)、如果抵押行为无效,而抵押登记行为合法。

而人民法院作出的认定抵押有效与否的判决的效力却无法作用于所作抵押登记具体行政行为的登记机关,登记机关不是该民事诉讼的当事人,自然其民事判决不对该登记机关具有约束力。

因此,如先民事后行政诉讼,原告将承担因登记行为本身合法而导致当事人提起行政诉讼败诉的风险。

(2)、有人认为,登记机关的抵押登记仅仅是依据抵押当事人提交的登记资料,履行其法律赋予的职能,而不是其作出的对行政相对人所作出的具有约束力的行政行为,因此不能对登记机关提起对抵押登记行为的行政诉讼。

对于这两种情形,我国法律、司法解释均没有相应的规定,在审判实践中,这虽然是一个不易引起注意的实际问题,但一旦遭遇将十分棘手,这不能不说是我国诉讼法律制度中的一个尚未解决的审判实践问题。

应当说,第(2)种情形,实际可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lt;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加以解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具有国家行政职权的机关和组织及其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不服,依法提起诉讼的,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下列行为不服提起诉讼的,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一)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规定的行为;(二)公安、国家安全等机关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明确授权实施的行为;(三)调解行为以及法律规定的仲裁行为;(四)不具有强制力的行政指导行为;(五)驳回当事人对行政行为提起申诉的重复处理行为;(六)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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