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业协会在国家知识产权体制中的地位-以中美比较为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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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业协会在国家知识产权体制中的地位
—以中美比较为基础
代 辉
摘 要:20世纪80年代以来,知识产权对于经济发展的重要性越来越明显,美国、日本等发达国家一直都致力于采取各种措施加强知识产权创造、运用和保护,已渐成体制。
而行业协会是其中非常重要的协调和服务机制。
通过中、美对比可以发现,行业协会在具体知识产权功能的发挥上有所不同,这主要取决于不同知识产权的战略目标设定、产业或企业的需求、与政府的沟通和合作机制等因素。
结合当前中国的现实情况,建议:(一)知识产权相关产业的行业协会应内设知识产权部门,提供基础知识产权服务;(二)行业协会特别提供符合产业特点的知识产权服务;(三)建立行业协会与知识产权行政部门的沟通与合作机制;(四)行业协会制定并实施行业知识产权发展战略。
关键词:行业协会;国家知识产权体制;协调与服务机制;功能分析
中图分类号:F204;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3-9945(2015)05-0986-22
作者简介:代 辉(1987-),北京大学国家知识产权研究中心研究人员,《私法》编辑,北京大学2012级博士研究生;主要研究方向:民法、知识产权法。
本文在写作过程中,得到北京大学博士生蔡元臻、北京大学硕士生巢玉龙协助查找资料,特别致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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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 辉行业协会在国家知识产权体制中的地位
目 次
一、引言 988
二、体制定位:知识产权协调与服务机制 989
(一)公共事业机制:服务企业989
(二)经济治理机制:自我约束990
(三)知识产权协调与服务机制990
三、功能分析:立足知识产权保护、促进创造和运用 990
(一)类型990
(二)行业协会991
(三)知识产权协会994
(四)小结996
四、美国实践:推动全球知识产权保护与执行一体化 997
(一)游说知识产权法律制定998
(二)与政府合作:利用特别301报告进行全球知识产权保护999
(三)自力实施全球知识产权保护1000
(四)小结1001
五、比较研究:功能异同及影响因素 1002
(一)功能1002
(二)知识产权战略1002
(三)与政府的沟通、合作机制1003
六、结论与展望 1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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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引言
20世纪的最后20年,发达国家陆续进入知识经济时代,知识要素在经济增长和财富增加方面的贡献率达到50%以上。
1各国均采取了符合本国国情的知识产权发展策略,美国将知识产权植入贸易领域,积极推动TRIPS体制的形成;日本在2002年将知识产权上升到国家战略层面,制定《知识产权基本法》及其年度推进计划,形成了从制度到机制各个层面完备的知识产权战略体系。
由是观之,以知识产权为中心来配置资源已有渐成体制2之势。
如今,知识产权对于经济增长的重要性愈发显现,数据显示,2010年知识产权密集型产业为美国经济贡献超过5万亿美元,约占GDP的34.8%。
3如何利用知识产权提高产业竞争力成为核心议题,特别是如何促进企业的知识产权创造和运用能力。
然而现实中知识产权保护与运用是个复杂的议题,因此企业往往不知道该如何进行自我教育;行业协会(商会)作为产业界代表,最适合帮助企业在商业活动中理解知识产权资产管理,并提供知识产权服务支持。
4《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2008年6月5日)明确提出:“充分发挥行业协会的作用,支持行业协会开展知识产权工作,促进知识产权信息交流,组织共同维权”。
但在实践中,行业协会在知识产权领域内发挥哪些功能,影响功能发挥的因素又有哪些,归纳而言,就是行业协会在国家知识产权体制中的地位如何?诸多问题尚缺乏研究。
1.参见张文显等:《知识经济与法律制度创新》,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12年3月第1
版,序言。
2.体制是指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在机构设置、领导隶属关系和管理权限划分等方面的体
系、制度、方法、形式等的总称,如经济体制、政治体制等。
参见夏征农、陈至立(主编):《辞海:第六版彩图本》,上海:上海辞书出版社2009年9月第1版,页2238。
3.See U.S. D epartment of C ommerCe, I ntelleCtUal p roperty anD the U.S. e Conomy: I nDUStrIeS
I n f oCUS 3 (2012), /sites/default/files/news/publications/IP_Report_
March_2012.pdf.
4.See I nternatIonal C hamber of C ommerCe (ICC) & W orlD I ntelleCtUal p roperty o rganIzatIon
(WIpo), m akIng I ntelleCtUal p roperty W ork for b USIneSS: a h anDbook for C hamberS of
C ommerCe an
D b USIneSS a SSoCIatIonS S ettIng U p I ntelleCtUal p roperty S ervICeS3 (2011),
http://www.wipo.int/edocs/pubdocs/en/intproperty/956/wipo_pub_956.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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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鉴于此,本文首先进行体制定位,从理论上提出行业协会是一种知识产权协调和服务机制,然后分别论述我国和美国的行业协会在知识产权方面所发挥的功能,5比较分析功能异同及背后原因,最后针对我国知识产权行业协会的发展和规制提出建议。
二、体制定位:知识产权协调与服务机制
行业协会是指同一行业内企业自愿参加实行民主管理的非营利性自律组织,一般是社会团体法人。
6它主要服务于经济产业,以自愿性、非营利性、自律性为基本特征。
7针对行业协会在国家知识产权体制中应如何定位的问题,公共管理学和制度经济学都提供了比较好的切入视角。
(一)公共事业机制:服务企业
公共管理学将行业协会这种具有自愿性、公益性的组织归入公共事业机制,是企业自愿性的市场机制和政府强制性的行政机制之外的第三种“制度安排”,与企业、政府的制度安排一起构成了现代社会结构的三面构体。
赫里斯与斯特拉格又进一步提出的“私益政府”(Private Interest Government)概念和模型为行业协会的定位提供了更贴合的解释,即“私益政府”是相对于公营政府而言的,是指为成员服务的社团,包括居民社区协会和商业促进区这两种类型,行业协会属于后一种,目的在于保障企业的利益。
8由此可见,行业协会从来都不是单独存在的,毋宁说它与政府和企业形成了一个公共领域的社会结构,在互动中保障企业的利益。
5.社会学中,功能(Function)一词常被用来有机体之间被需要的关系。
参见〔法〕埃米尔·
涂尔干:《社会分工论》,渠东译,北京: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2013年2月第2版,第二版序言,页13。
6.北京大学法学百科全书编委会:《北京大学法学百科全书·经济法学》,北京:北京大
学出版社2007年1月第1版,页365。
此项定义与学者所称的通说较相近,参见张丽娟:《论我国行业协会的法律规制》,《政法论丛》2007年第1期,页34,34。
7.参见王名:《走向公民社会—我国社会组织发展的历史及趋势》,《吉林大学社会科
学学报》2009年第3期,页5,5。
8.传统的政府是一种公营政府,关心所辖范围内所有主体的福利水平。
See Robert W. Helsley
& William C. Strange, Private Government, 69 J. p Ub. e Con. 281, 282-284 (19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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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经济治理机制:自我约束
制度经济学进行了更为细致的观察,将行业协会视为一种经济治理机制,除了国家提供的强制性法律约束机制之外,交易主体通常根据交易成本选择加入不同的经济治理机制,它们之间重复博弈,可以形成两个层次上的补充和替代关系:一是法律和关系合约的替代关系;二是自动生成的关系合约和组织化的关系合约之间的替代关系。
9质言之,行业协会作为组织化的关系合约,可以节约交易成本,是自动生成的关系合约(企业)和法律(国家和政府)的补充,具有信息提供和协调行动两个功能优势,表现为4种行为方式:(l)组织(强制)实施成员间的合作行为;(2)与其他协会组织订立集体性合约;(3)变通或影响政府公共政策,以保持和增加其本身和其成员的利益;(4)提供能够影响交易行为和效果的各类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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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知识产权协调与服务机制
应用到知识产权领域,可将行业协会视为一种知识产权协调与服务机制,在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和管理各个环节,与其他多元化参与主体互动发挥作用。
具体而言,应然层面上,政府制定知识产权法律、司法保护和行政执法等强制性制度保障;行业协会处于中间阶层,对下协调并提供信息服务,促进企业之间合作,提高知识产权创造、运用和保护的能力;对上协调,代表会员利益与政府博弈,参与制定知识产权法律与政策。
三、功能分析:立足知识产权保护、促进创造和运用
(一)类型
1998年《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2条规定:本条例所称社会团体,是指
9.指的是社会个体基于自动形成的个人关系资源或自愿加入的组织化团体,在长期交往博
弈中而达成的自我约束机制。
其他四种经济治理机制分别是市场和企业、国家和政府、软合约。
参见余晖:《行业协会组织的制度动力学》,《经济管理》2001年第4期,页23,24。
10.参见余晖:《行业协会组织的制度动力学》,《经济管理》2001年第4期,页23,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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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公民自愿组成,为实现会员共同意愿,按照其章程开展活动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我国对非营利性组织实行“业务主管机关”批准和“民政部门”登记的双重管理,类型上属于社会团体法人。
目前,在知识产权领域发挥重要作用的社会团体法人是行业协会及其特殊类型,如温州市剃须刀行业协会、广州顺德家具行业协会、中国电池工业协会等等,既有全国性还有地方性社团。
比较特殊的是商会,其所属会员不限于同一行业,与前一类行业协会是交叉关系,一般对二者不作特别区分,11此外还有专事知识产权的社会团体,大体上有两类:一是以“协会”冠名,12大都由知识产权行政部门主管,如国家新闻总署主管的五大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和中国版权协会、国家知识产权局主管的中华全国专利代理人协会和中国专利保护协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主管的中华商标协会;二是现实中还有一些由行业协会牵头的知识产权保护联盟,在产学研创新和增强知识产权的抵御能力方面发挥重要作用。
13以下只讨论行业协会和知识产权协会。
(二)行业协会
1. 知识产权维权
行业协会的知识产权维权功能体现在国际和国内两个层面,有诉讼和自律两种形式,这也是由我国所处的产业升级阶段和竞争格局所决定的。
中国加入WTO以来,发达国家曾屡次向DVD、摩托车、彩电和IT等国内优势产业发起知识产权攻势—知识产权诉讼、337调查、反倾销调查等等,由于涉及面广、费用高昂,单个企业往往自身力量薄弱,政府又不便出面,行业协会便非常适合代表企业解决纠纷。
14成功应诉的经验表明,行业协会可以发挥
11.参见江平、陈晓军:《我国商会法的基本原则及其立法模式选择》,吴敬琏、江平(主
编):《洪范评论》第3卷第1辑,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6年1月第1版,页10-11。
12.一般来说,知识产权协会并非以行业来划分,可能覆盖多个行业,与产业有关又与传统
的行业协会不一样,逻辑上无法严格区分二者,本文将其作为行业协会的一个特殊类型对待,特此说明。
13.《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实施五年评估组(编著):《〈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实施
五年评估报告》,北京:知识产权出版社2014年12月第1版,页49。
14.如中国摩托车汽车工业协会在解决纠纷中发挥了关键作用,参见吴秀贞、全毅:《我国
对外贸易中的知识产权摩擦及对策》,《世界经济研究》2006年第2期,页41,42-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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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调能力:(1)团结同行企业,建立应诉联盟,形成规模效应;(2)形成应诉费用分摊机制,降低风险和应诉成本;(3)整合知识产权代理机构、律师事务所、技术专家等社会力量,在证据和技术多个方面提供支持。
此外,建立常态化的专利信息情报及预警网络15对于应对国际知识产权纠纷效果明显。
例如,在2002年的“荷兰皇家飞利浦电子有限公司专利诉讼案”中,剃须刀协会就率先启动剃须刀行业专利战略研究,组成科研项目组,举办研讨会,并在协会内部设立知识产权部,建立预警机制,搜集并分析了中国、美国、日本、德国、俄罗斯、法国等国内外剃须刀专利申请情况和行业先进技术的发展趋势,为应诉提供了充分的材料支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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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业自律维权一般发生在区域产业集群发展过程中,大量的模仿虽能形成规模效应,迅速提高创新能力,但到一定阶段便会陷入恶性竞争。
为了行业持久、稳定发展,温州市剃须刀行业协会于2000年制定了《剃须刀行业维权公约》,对维权的条件、范围、方法及处罚进行了明确规定,实施之后,行业内企业的知识产权意识增强,恶意仿冒现象得到遏制。
172012年8月,温州市剃须刀行业协会与温州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合作共建剃须刀行业知识产权保护协查打假维权工作机制,全年全行业捣毁余姚、义乌和福建莆田等地假冒、仿冒温州剃须刀知名企业商标及专利产品的制假窝点累计24个。
18此外,行业协会也可以代表行业利益进行维权诉讼,主要涉及商标权侵权,例如“镇江市醋业协会诉安徽腾飞食品有限公司侵犯商标专用权纠纷案”(集体商标)、19“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库尔勒香梨协会诉新疆库尔勒希伯来纸业有限
15.参见丁丽瑛:《应对美国“337”调查的知识产权战略研究》,厦门:厦门大学出版社
2011年10月第1版,页141-142。
16.参见金咸:《温州剃须刀企业打赢与菲利浦专利官司幕后故事》,资料来源:http://
/system/2005/11/29/100030875.shtml;更新时间:2005年11月29日;访问时间:2015年6月28日。
17.《剃须刀行业维权公约》规定:要求维权的产品,必须是国内外市场上未曾出现过的,
属自行设计制造的;维权产品经审核符合条件,予以登报承认,发放维权证书,“行业专利”立即生效;凡经协会维权的产品(有效期内),如发现他人有侵权行为,一经查实,将对侵权产品的模具和专用夹具予以就地销毁,仿冒的产品和专用零配件给予没收;情节严重者,提请工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参见赵坤:《行业协会在产业集群知识产权保护中的作用—基于温州剃须刀行业的个案研究》,《甘肃行政学院学报》2007年第1期,页40,41。
18.参见魏仕阔(主编):《温州年鉴2013》,北京:中华书局2013年10月第1版,页151。
19.参见(2010)阜民三初字第00022号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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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侵犯商标权案”(证明商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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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知识产权纠纷调解
在诉讼案件中通过法院委托调解的方式,促进法院与社会机构的合作,让行业协会灵活地参与到知识产权纠纷的解决中去,特别是对当事人同属于一个行业内的、同类知识产权纠纷的情况,由行业协会打包和流程化处理,往往能加快调解进度,节约司法成本,提高调解实效。
例如,在29起信息网络传播权知识产权纠纷案中,双方当事人均属于软件行业中的企业,由行业协会出面进行调解有利于促成双方当事人实现和解。
在征得双方当事人的同意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通过北京市保护知识产权举报投诉服务中心(北京12330)正式委托北京市软件行业协会对此系列案件进行调解,仅用30余天就达成了和解协议,并依约履行完毕,纠纷得到圆满化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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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了诉讼纠纷调解之外,行业协会也可以在知识产权非诉纠纷中发挥调解作用。
据统计,仅在2008年至2012年的5年中,广东省各级知识产权局通过指导行业协会解决的专利纠纷达582件。
22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4年启动知识产权调解试点工作,选择上海、江苏、江西三省(市)开展工作试点,推动行业协会、社会团体开展知识产权非诉纠纷解决实践。
23这说明,行业协会调解知识产权纠纷的功能正逐步得到认可和推广。
3. 促进行业技术发展
行业协会的会员大多同属某一行业,通过联合与协商,制定行业技术标准,促进企业间技术研发与合作,形成品牌效应,促进品牌发展。
2009年温州市剃须刀行业协会研究编制《温州市剃须刀行业科技进步纲要》,分析国内外剃须刀行业技术发展概况和全国剃须刀行业技术支撑机构,提出温州剃须刀行
20.参见(2004)巴民二初字第54号和(2005)新民三终字第7号民事判决书。
21.参见刘仁婧:《创新审判模式深化调解机制强化能动司法—北京市二中院知识产权
庭工作纪实》,资料来源:/mtjj/2013/201304/t20130428_796128.
html;更新时间:2013年5月3日;访问时间:2013年5月1日。
22.参见湛立:《广东推进展会与行业协会知识产权保护成效显著》,载《广东科技报》
2013年05月24日,第12版。
23.参见国家知识产权局:《2015年全国科技工作会议交流材料》,资料来源:http://www.
/ztzl/qgkjgzhy/2015/2015jlcl/2015jlzygjjg/201501/t20150109_117510.htm;更新时间:2015年1月10日;访问时间:2015年6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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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结构调整方向、重点和关键共性技术等11条对策措施。
24拥有行业授权专利从成立前9年99项增加到475项的自主专利体系,其中发明专利18项,实用新型专利71项,外观设计专利386项,占国内行业37%,显著提高了企业专利研发的数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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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知识产权协会
1. 著作权运营及维权
根据《著作权法》第8条和《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第1条、第2条、第4条的规定,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可以接受权利人委托从事著作权许可及维权业务。
一般是通过与作品的著作权人订立合同,由著作权人以信托的方式将其音乐作品的表演权、广播权、复制权、发行权和信息网络传播权授权协会管理,作品可以是现有或者今后的作品。
常规管理的内容包括:对作品本身的登记、建档和信息公开,向使用人收取并分配版权使用费和建立信息查询系统。
在必要的情况下,上述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也可以委托人名义起诉侵权人,追讨版权使用费。
2015年5月13日,笔者在“北大法宝”案例库(V5版)中,分别以“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中国文字著作权协会”“中国摄影著作权协会”“中国电影著作权协会”为关键词,将案由固定设置为“知识产权权属、侵权纠纷”,进行搜索并对2010年至2014年间审结的一、二审的民事判决书进行了统计。
上述5个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在诉讼维权的案例数量上呈现出明显两极分化的趋势。
其中,中国文字著作权协会只在2013年有39件(一审),中国摄影著作权协会在2012年有2件(一审)、2010年有1件(一审),中国电影著作权协会没有参与任何诉讼,案例数量年度分布极不均衡;相比之下,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在5年内参与的案例数量分布较为均衡,从2010至2014年分别为:8、14、6、9、3(一审);1、0、2、0、1(二审),没有呈现出明显的比例关系;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诉讼维权的案件最多,成逐年上升之势
24.参见陈又新(主编):《温州年鉴·2010》,北京:中华书局2010年12月第1版,页138。
25.参见中国五金制品协会:《中国剃须刀产业温州跨越崛起》,资料来源:http://www.
/xhhk/xhhk/2011-06-07-30367451.html;更新时间:2011年5月20日;
访问时间:2015年6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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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95代 辉行业协会在国家知识产权体制中的地位(如图1)。
数据显示,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在2013年通过诉讼等方式共索赔和追回著作权使用费约人民币234.76万元;待执行款13万元,诉讼花费总支出为56.07万元(其中往年支出11.64万元),保持了高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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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1 近5年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协会知识产权诉讼维权状况
2. 知识产权人才培训
中华商标协会和中华全国专利代理人协会分别担任了商标代理人和专利代理人培训的工作。
以中华全国专利代理人协会为例,2009年全年举办各类培训及研讨活动27次,共有2,922人次参加,约占全国专利代理人数的50%。
培训内容包括:新专利法、专利代理人上岗、专利审查动态、专利信息检索等。
27全国专利代理人协会还制定和发布《专利代理服务指导标准》,发放专利代理人执业证,完善专利代理人执业证数据库,实行颁发专利代理人执业证发放、变更和注销等信息每月公布制度等。
3. 参与知识产权立法修改
知识产权协会与知识产权行政管理部门联系紧密,有更好的便利条件将会员意见上传至官方渠道,影响知识产权立法。
例如,中国摄影著作权协会于26. 参见国家知识产权局(编):《中国知识产权年鉴2013》,北京:知识产权出版社2013年11月第1版,页144。
27. 参见国家知识产权局(编):《中国知识产权年鉴2010》,北京:知识产权出版社2010年10月第1版,页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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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3月会同中国文字著作权协会起草了《关于加快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建设和发展的建议》,通过人大代表提交十一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引起了广泛关注,为呼吁修改著作权法起到了积极推动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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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小结
我国行业协会有知识产权保护、推动知识产权创造和运用、参与知识产权立法、知识产权人才培训等方面的功能,29看似全面却不均衡,两类协会在功能上有大致的分工:知识产权协会在著作权运用维权、人才培训、参与立法等方面的功能突出;行业协会的保护功能显著,实践中推动创造和运用实例相对少。
究其原因,可能与产业发展特点和政策导向有关,即便是较早推动行业协会知识产权工作的广东省,30在《广东省建立行业协会知识产权保护自律机制试点工作实施方案(试行)》(粤知法[2003]73号)中也只是强调“加强民营企业的知识产权保护工作,提高我省行业知识产权的保护和管理水平”。
还有两个问题值得重视:一是功能发挥的程度不足。
原因在于,知识产权协会数量较少,而开展知识产权工作效果显著的行业协会更是为数不多,上述温州市剃须刀行业协会是其中之一,在广东省从2002推动的“行业协会知识产权工作试点”31中选出的优秀的行业协会,至今只有四个批次总数不过40个,覆盖了有色金属、陶瓷、医药、软件、五金、电器、家具等产业;二
28.参见中国版权年鉴委员会(编):《中国版权年鉴2011》(总第3卷),北京:中国人民
大学出版社2012年2月第1版,页103。
29.也有学者提出了其他的分类方法,认为行业协会可以促进知识产权制度的完善、推动知
识产权创新、营造知识产权环境三大方面上发挥重要作用,但并没有进行论证。
参见于志强:《如何发挥行业协会在知识产权保护中的作用》,载《光明日报》2013年3月16日,第11版。
30.广东省在规范层面出台了一系列规章,如《关于加强我省行业知识产权工作的意见》
(粤知规[2002]24号)、《广东省建立行业协会知识产权保护自律机制试点工作实施方案(试行)》(粤知法[2003]73号),特别是《广东省行业协会知识产权工作指引(试行)》(2005年10月1日)在诸多方面做了创造性规定:宗旨(第1条)、适用范围(第2条)、国家知识产权局与行业协会之间的指导与服务关系(第3条)、行业协会开展知识产权工作的范围(第5条)。
31.规范依据是《广东省建立行业协会知识产权保护自律机制试点工作实施方案(试
行)》(粤知法[2003]73号),具体实施参见《广东省召开会展和行业协会知识产权保护试点工作会议》,资料来源:/aarticle/difang/ guangdong/200509/20050900467392.html;更新时间:2005年9月27日;访问时间:2015年5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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