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代律学兴起缘由探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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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代中国法律的起源与发展

古代中国法律的起源与发展

古代中国法律的起源与发展一、起源中国古代法律的起源可以追溯至黄帝时期。

据传,黄帝制定了一系列治理规范,被誉为中国最早的法典——《黄帝内经》。

这其中包含了关于土地所有权、继承和刑罚等方面的内容,为后来的法律制定奠定了基础。

随着历史的推移,周朝的礼制逐渐成为了古代法律的重要组成部分。

周朝的统治者将礼制与法律相结合,通过特定的仪式和规范来维护社会秩序和稳定。

这一做法为中国古代法律的发展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二、封建社会的法律体系中国的封建社会极大地促进了法律的发展。

在封建社会中,各个朝代相继建立了相应的法律体系,包括秦代的法经、唐代的律令、宋代的律法、明代的大明律、清代的大清律等。

这些法典不仅规定了社会秩序和公共事务,还涉及到家族制度、土地制度、婚姻制度等各个方面的规范。

此外,中国古代法律还注重儒家思想的影响。

儒家思想强调道德伦理,将礼治与法治相结合,推崇仁义道德的价值观。

这种思想渗透到古代法律中,使法律更注重公平正义,鼓励人民自觉遵守法律规定。

三、演变与革新在中国历史的演进中,古代法律也发生了许多革新与演变。

其中最重要的一次改革是明朝时期的大明律。

大明律集合了前代法律的优点,进行了系统的整理和修订,被视为古代中国法律的巅峰之作。

它在社会紧张时期,起到了维护公共秩序和社会稳定的作用。

另外,清代的大清律也对古代中国法律的发展产生了积极的影响。

大清律进一步完善了刑法体系,增加了对农民和工商业者的保护力度,为封建社会的长治久安提供了坚实的法律基础。

四、法律的现代转型随着时间的推移和社会的变革,中国的法律也经历了现代化的转型。

自20世纪以来,中国法律逐渐与国际接轨,并与社会主义制度相结合,形成了独特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

中国法律的现代化转型在立法、司法和培养法律人才等方面取得了显著进展。

中国成立了各级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并推行了法官独立行使审判权和检察官独立行使检察权的制度。

此外,中国也加强了对法律人才培养的重视,培养了大量优秀的法律专业人才。

清末修律的背景和主要内容

清末修律的背景和主要内容

清末修律的背景和主要内容
清末修律的背景和主要内容
在清末,面对政治动荡、社会局势混乱、道德行为失常,清政府采取
了修律以彻底重整国家,实现政治上的稳定。

清末修律内容涉及法令
制度规范、公检法治建设、和宗教管理等方面。

在这篇文章中,我将
围绕“清末修律的背景和主要内容”这一主题,来阐述相关内容。

首先,让我们来看一下清末修律的历史背景。

清末,修律的主要目的
是改变清朝腐败的政府,和社会秩序混乱的局面,以便加强政治稳定
并使中国脱离动荡。

更重要的是,清朝政府希望通过修律来恢复正常
政治运行。

接下来,我们来看一下清末修律的主要内容。

首先,清末修律对法令
制度进行了规范性的修改,使得清末的法令制度更加严格,具有明确
的规则。

其次,清末修律在公检法治建设中发挥了巨大的作用,改变
了清末时代大量滥用政治特权、腐败和腐败情况日益恶化的状况。


末修律还对宗教管理进行了规范,禁止宗教实行迷信活动,以及较强
的限制宗教知识界在政治上的发声权。

最后,清末修律为清政府彻底改革社会制度,克服国家面临的各种问题,发挥了重要作用。

清末修律改变了清朝腐败的政府,针对当时的
社会现实,规范了国家法令制度、公检法治建设、和宗教管理等方面,实现了政治上的稳定,然而,这一改革也使中国社会出现了上下扭曲
的状况,必然会有一定的副作用。

【法制史原创分析】清末预备立宪与修律活动的背景、内容及评价

【法制史原创分析】清末预备立宪与修律活动的背景、内容及评价

清末预备立宪与修律活动的背景、内容及评价背景:1902年3月,一度被八国联军赶到西安刚刚回北京的慈禧太后发布了一道修律上谕,不得不承认“今昔情势不同”,祖传的《大清律例》也难以“推行尽善”了,要考察“各国通行”的法律来修订满清旧有的法律。

任命沈家本、伍廷芳为修律大臣,并于1903年设立修订法律馆,负责拟订奉旨交议的各项法律与各专门法典,删订旧有的法例与各项章程。

促使西太后决定修律的直接原因,是1902年英、日、美、葡四国分别与清廷签订商约时,四国曾虚伪许诺,在清政府改良司法现状后,可以在适当时候放弃领事裁判权。

此时,慈禧对仿行宪政问题的可能性尚未予以考虑。

从1905年起清统治者开始打出“仿行宪政”的旗号,要实行君主立宪制。

紧接着,慈禧于1905年7月,特派镇国公载泽、端方等五大臣出洋考察各国宪政,以期有所参照。

1906年9月,慈禧颁发预备立宪上谕,宣布:“时处今日,惟有及时详晰甄核,仿行宪政。

大权统于朝廷,庶政公诸舆论,以立国家万年有道之基”。

但又借口“规制未备,民智未开”,“不能操切从事,徒饰空文,”须要“次第更新,……以预备立宪之基础”因此立宪之期,“侯数年后,……查看情形,……再行宣布天下。

”这段话虽日借口,但却透露出几分“认真”之意。

内容:清末,1905-1911年间,以预备立宪和修订法律为标志,中国两千多年传统的封建专制主主义政治、法律制度发生了根本性变化。

行将就木的清王朝在气息奄奄、回光返照之时,终于被迫做出了这一艰难的、无可奈何的历史性选择,迈出了历史性的一步。

1906年,清政府设立考察政治馆,次年改建为宪政编查馆,作为预备立宪的办事机构,此后,进行了一些预备立宪活动。

比如,设立谘议局和筹建资政院。

谘议局作为各省的议事机构,其权限是讨论本省应兴应革事宜,讨论本省的预决算、税收、公债以及单行章程规则的增删和修改,选举资政院议员,申复资政院或督抚的咨询等。

资政院于1907年开始筹建,它的宗旨是“取决公论,预立上下议院基础”。

清末立法之争的过程

清末立法之争的过程

清末立法之争的过程所谓“礼法之争”,是指保守的“礼教派”和革新的“法理派”围绕修律的基本精神和具体制度进行的争论。

维护传统礼教精神,主张法律应与礼教结合的称为礼教派,以张之洞、劳乃宣为代表;主张近代法制精神,法律应与传统的礼教相分离的称为法理派,以沈家本为代表。

因他们争论的问题主要是礼法关系,所以中国法律史学者称这场争论为礼法之争。

法理派与礼教派的争论大体可以分为三个阶段:第一阶段,双方各以沈家本和张之洞为代表,对《大清新刑律草案》进行争论;第二阶段,双方各以沈家本和劳乃宣为代表,对《大清新刑律草案》及其《附则》5 条进行争议;第三阶段,双方各以杨度和劳乃宣为代表,在资政院里就关于立法宗旨和少数条文进行争议。

为了通过修律收回治外法权,法理派在制定《大清新刑律》时比较注重西方列是否能够认同,在移植西方先进法制的过程中对法律移植的本土化问题没有充分考虑,过于强调西方所注重道德与法律的区别,但是“弱国无外交”,通过修律就能收回领事裁判权本来就是不可能实现的。

在这一点上,礼教派比较明确,认为“并非必须将中国旧律弃置不顾,全装外国格式之法,即可立睹收回治外法权效也。

”对于《大清新刑律》的制定,礼教派的意见比较实际,而法理派则急于求成,因此在客观上说,礼教派的争锋“纠正了在功利心态下,法律移植过程中过分西化的倾向”1906年,沈家本主持制定了《刑事诉讼法》,采用律师制度及陪审团制度及其他一些西方法律,当即遭到张之洞等人的反对。

张之洞认为使父子异财、兄弟析产夫妇分资,是“坏中国名教之防,启男女平等之风,悖圣贤修齐之道。

”理由是“中国立教首重亲亲,定律祖父母、父母在,子孙别立户籍分异财产者有罚……”并以《奸非罪章》中无和奸无夫妇治罪条例,指为败坏礼教,得到很大响应。

同时,张之洞认为,律师制度会使“讼师奸谋得其尝试”,陪审制度使“到堂陪审者,非干预词讼之劣绅,即横行乡曲之讼棍。

”应该看到,张之洞对律师、陪审制度的反对,是很有些道理的。

中国古代法律之起源

中国古代法律之起源

(与“礼”“刑”之间的关系)“刑起于兵,法源于礼”其二.中国法律起源的基本特征:1.浓厚的宗法氏族血缘色彩。

2.以家长制的集权统治为基本统治方式。

3.法律与道德相结合,界限不清。

4.刑事法规相对发达,而民事法规相对落后。

正文:浅论中国古代法律起源一.中国古代法律起源与“礼”“刑”之间的关系,即“刑起于兵,法源于礼”。

(一)刑起于兵一方面,“师出以律”,中国古代最初的刑起源于军事战争,最早的法脱胎于军事中产生的军法。

另一方面,“兵狱同制”。

军事战争需要及时处置敌人、俘虏或其他违法犯罪行为。

某些军法同时就是定罪量刑的刑法。

(二)法源于礼1.礼产生于祭祀,在祭祀过程中,仪式得到强化和系统化,随着阶级的分化,祭祀的仪式等级不同而不同,此时“礼”成为等级的标志。

随着阶级的划分,上层阶级演化为统治阶级,他们借助政治势力手段将“礼”上升为调整人们社会关系的规范。

2.至此,“礼”无论在形式上还是实质上都具有了法律的内涵,直至周公之礼,“礼”得到规范化和系统化,从而成为中国古代调整社会关系的行为规范总称。

3.礼是中国古代法的重要渊源,中国古代法的最初表现形式主要以礼表现出来。

二.中国法律起源的基本特征:1.浓厚的宗法氏族血缘色彩。

在中国国家形成之初,虽然在外观上基本具备了国家的各种特征,但在统治阶层内部,仍在相当程度上按血亲关系的亲疏远近来确定人们的社会的地位,并按氏族家长制的传统统治方式来组织和管理社会。

2.以家长制的集权统治为基本统治方式。

与浓厚的宗法血缘特征相联系。

夏朝实行“家国相通、亲贵合一”,君主启是所有臣民的最高家长,各贵族又是各家族的家长,并任有官职,从而形成整个社会的家长制式的管理。

这导致了古代中国在国家形成之初便以家长制的集权统治为基本统治方式。

由此,古代中国的法律也日益专制化。

3.法律与道德相结合,界限不清,颇具伦理人情意味。

由于浓厚的血缘关系和相应的伦理观念的存在,在中国国家形成之初,法律、刑罚和伦理道德规范同时作为调节社会的基本手段,结合使用。

清末修律的主要内容与历史意义

清末修律的主要内容与历史意义

清末修律的主要内容与历史意义
清末修律是指在清朝末期,为了维护摇摇欲坠的统治,开始进行的法律改革。

一、修律的主要内容如下
1. 立法指导思想:提出了“参酌各国法律”、“务期中外通行”的立法指导思想,并制定了既要维护封建制度,又要满足洋人要求的修律方针。

2. 法律内容:修律的法律内容表现为封建主义传统和资本主义法律新成果的混合。

一方面,它坚持“首重尊王”及封建纲常“不可率行变革”,肯定君主专制统治和家族主义;另一方面,它又标榜“注重世界最普通之法则”和“原本后出最精确之法理”。

3. 法律体系:改变了沿用两千年的“诸法合体”的基本法典的编制原则,明确了实体法与程序法、刑法与民法、商法的分工,编订了法院组织法,制颁了若干行政法规,形成了近代法律体系的雏形。

4. 审议程序:清末修律后期规定的主要法典由资政院加以审议的程序,与独裁擅断的封建立法程序相比,已经有所不同。

二、清末修律的历史意义在于
1. 修律实质是为维护清王朝摇摇欲坠的统治。

2. 清末修律改变了沿用两千年的“诸法合体”的基本法典的编制原则,明确了实体法与程序法、刑法与民法、商法的分工,编订了法院组织法,制颁了若干行政法规,形成了近代法律体系的雏形。

3. 清末修律后期规定的主要法典由资政院加以审议的程序,与独裁擅断的封建立法程序相比,已经有所不同。

以上内容仅供参考,建议查阅清末修律相关史料获取更全面和准确的信息。

清朝法律制度

清朝法律制度
Summarize of Legal System of Qing Dynasty
一、立法思想(Thought of Legislation) “参汉酌金” :
“参汉”:引进或借用汉族法制。 “酌金”:适当记录整理原有的习惯法 及旧法令。 “详译明律,参以国制”
2020/3/264二、主要立法活动(Mostly Functions of Legislation)
机关; 3、设立地方审判机关。 清末司法机关的改革标志着几千年来司法
附属行政体制的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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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法院编制法》(1911年)
《法院编制法》是沈家本领导制订的一部 较为全面系统的各级审判机构的组织法。
1、实行四级三审制 2、审判组织采取独任制 或合议制 3、实行检审合署制
2020/3/26
2、评价
第一部近代意义上的专门刑法典,也是第 一部独立的资产阶级性质的刑法典,标志着中 国封建法律体系的瓦解和近代法律体系的诞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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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民商事法律的修订(The Repaired of System of Civil Law)
(一)《大清民律草案》
1、内容结构
由总则、债权、物权、亲属和继承五篇构成。
2、封爵继承
2020/3/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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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财产继承
1、家长有遗嘱的,从其遗嘱 2、家长无遗嘱的,“诸子均分” 3、女子一般无继承权 例外: (1)户绝之家的财产由其所生亲女继承; (2)除有嗣子的情形外,妇人无子守志者
可“合承夫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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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经济法律制度(The System of Economic law)
2020/3/26

中国古代的历史法律和法制建设

中国古代的历史法律和法制建设

中国古代的历史法律和法制建设中国是一个拥有悠久历史的文明古国,自古以来就有着自己独特的法律和法制建设。

在中国古代的法律体系中,融合了儒家、道家、法家等不同思想学派的智慧,形成了一套完善而严密的法律制度。

本文将从古代法律的起源、法律思想的发展和具体法律制度的建设等方面来探讨中国古代的历史法律和法制建设。

一、古代法律的起源中国古代法律的起源可以追溯到早期部落时代。

在原始社会中,人们根据共同利益和生活需要,逐渐发展出一些基本的行为准则和规范。

这些准则和规范形成了原始社会的一种法律形态,起到了社会秩序维护和解决争议的作用。

随着社会的演进,部落逐渐合并为国家,原始的法律制度也逐渐完善起来。

商代以后,中国历史上的第一部伦理法典《礼记》出现,它开始规范人们的行为,成为社会道德和法律的重要依据。

二、法律思想的发展中国古代的法律思想经历了儒家、道家、法家等不同学派的交替和演进。

儒家强调的是人伦之道,强调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和社会秩序的维护。

儒家的法律观念体现在“以人治国”和“仁政”等思想中,他们认为法律应该是以道德为基础的,并通过人与人之间的和谐来达到治理社会的目的。

道家则强调“无为而治”,他们认为法律的过度干预会导致社会秩序的混乱,强调自然的法则和自由的境界。

他们的法律观念更加注重人的内心修养和境界的提升。

法家则强调国家的权力和法律的严格执行。

他们认为法律是一种强制性的规范,通过制定明确的法律来约束人们的行为,并通过法律的威严来维护社会秩序。

这三种不同的法律思想在中国古代的法律建设中起到了不同的作用,相互交织形成了一个相对完善的法制体系。

三、具体法律制度的建设中国古代的法律制度包括刑法、律法、礼法、宪法等多个方面。

具体法律制度的建设主要集中在两个方面:刑法和礼法。

刑法是治理社会秩序的重要手段之一。

中国古代的刑法主要包括刑律和刑罚两个方面。

刑律是对罪行的规定和处罚的程序,刑罚是对犯罪分子的实际处罚。

早在《周礼》和《韩非子》中就已经出现了一些刑罚的规定,随着社会的发展和治理的需要,刑法逐渐完善,刑罚也日益合理化。

中国古代法制法律的起源及制度

中国古代法制法律的起源及制度

中国古代法制法律的起源及制度中国的法制从公元前21世纪的夏代开始,经过四千多年没有中断的发展,以历史悠久、沿革清晰、内容丰富、资料充实著称于世。

最早记载中国法制内容的是夏、商、周:时期的古籍《尚书》。

最先使用“法制”一词的是春秋时期的史籍《左传》和《国语》。

中国法律起源于传说时代,其经历了一个漫长的形成发展过程。

中国古代法律起源的途径有二:一是自黄帝时便日益频繁的部落战争,导致了“刑”的出现,即古人所言“刑出于兵”。

这种以军事首长权威为后盾的“法”是后世刑律之源。

二是部落时期的庄严的祭礼导致了“礼”的形成与发展。

这种以神权为后盾的“法”,其内容博大精深,其即包括了国家的典章、家族的规约、民间的习俗,也包括了人们对法的价值的追求,是中国古代法的精神与核心之所在。

中国法律在形成时,特色已然形成。

源于战争的刑,格外重视法的威慑力,手段也极为残酷;源于祭祀的礼,则带有浓厚的血缘亲情,手段也较为温和,融残忍与温情为一体也正是中国古代法律的特色。

一、夏代法制法律和国家是相互依存的,有国家就要有法律。

伴随着夏王朝奴隶制国家的建立,夏朝奴隶制法律也就应运而生了。

夏朝法律制度产生的另一个重要原因,是与军事活动有关,与刑罚有着密切的联系。

古代有“刑起于兵”和“兵刑同制”之说。

“刑起于兵”的“刑”是指法律,是说法律的起源与战争有关。

“习惯法为主要法律形式,出现了制定法,“夏有乱政,而作禹刑”,1、法律制度“禹刑”《禹刑》是夏朝法律的总称。

“夏有乱政而作禹刑”,是中国最早的奴隶制法,基本内容如下:墨、劓、膑、宫、大辟五刑2、刑事法律规范夏刑三千条,因史料缺乏,已难考证,只从片断记载中可以看出,有以下罪名:(1)、“昏、墨、贼”。

《左传·昭公十四年》引《夏书》云:昏、墨、贼,杀。

”昏是“恶而掠美”,墨是“贪以败官”,贼是“杀人不忌”。

即抢劫罪、贪污罪、故意杀人罪,昏、墨、赋三罪,都依法当杀。

(2)、不孝罪。

《学经·五刑章》说:“五刑之属三千,而罪莫大于不孝。

中国古代“律”的产生及其早期演变

中国古代“律”的产生及其早期演变
律 之 ‘ ”’④ 祝先 生 质 疑 商鞅 改法 为 律 之说 , 律 。对 我 表示 某 种程度 的支持 , 认 为作 为法律 、 但 成文 法意义
律之意 , 比如《 甲骨文编》 中收录的《 京都》 二。三三
中的“ ” , 指地 名 , 的则 可 能 在 语 义 上 已经 律 字 是 有
接近法律 , 比如 甲骨文《 一五八一 、 屯》 怀》 《律 。 “ 仍) ” 廿五年闰
再十二 月丙 午朔 辛亥 , o告 将 军 : ( ) 段 假 门逆 旅 , 赘 婿后 父 , 率 民不作 , 或 不治 室屋 , 寡人 弗欲 。且杀 之 ,
不忍其宗族昆弟 。今遣从军 , 将军勿恤视。享 ( 烹)
牛食 士 , 赐之 参 饭 而 勿 鼠 ( ) 。攻 城 用 其 不 足 , 予 觳 将军 以堙 豪 ( ) 壕 。魏奔 命 律 。 这 两 条 法 律 , 尾 ” 末 都 明确注 明是 “ 魏户 律 ” “ 或 魏奔 命律 ” 而且 文 中有 , “ 五年 ” 廿 的字 样 , 因此 , 界 普 遍 认 为 这 应 是 魏 安 学 鳌 王二 十五 年 ( 22年 ) 布 的律 。祝 总 斌 先 生 前 5 颁 也 认为 , 这是 魏安 鳌王二 十 五 年 ( 22年 ) 布 的 前 5 颁 律, 而且 认 为这是 律 的原 始 形式 , 说 :从 魏 户 律 、 他 “
步, 袤八 则 为 畛 。亩 二 畛 , 百 ( ) 。百 亩 为 一 陌 道
顷, 千( ) , 一 阡 道 道广 三 步 。封 , 四尺 , 高 大称 其 高 ;
捋 ( )高尺 , 埒 , 下厚二尺。以秋 八月, 修封捋 ( ) 埒 , 正疆( ) 及登千( 百( 之大草。九月, 疆 畔, 阡) 陌) 大 除道及阪险 ; 十月为桥 , 修波堤 , 利津梁 , 鲜草离。非 除道之时, 而有陷败不可行 , 辄为之 。⑨ ” 引文 中的二 年是指秦武王二年 , 也就是公元前 39年。在这一 0

结合中国古代法律起源的特点,试述法起源的原因和一般规律

结合中国古代法律起源的特点,试述法起源的原因和一般规律

结合中国古代法律起源的特点,试述法起源的原因和⼀般规律结合中国古代法律起源的特点,试述法起源的原因和⼀般规律。

17.【参考答案】中国国家和法的形成与其所处的⾃然环境相匹配,具有⾃⼰鲜明的特点。

法的起源受其影响,也形成了不同于西⽅社会的显著特点。

第⼀,古代法的起源与宗法等级制度紧密结合,具有明显的宗法伦理性质。

第⼆,古代法的起源主要是以“刑始于兵”和礼源于祭祀”的形式完成的。

第三,古代法的起源以⾃给⾃⾜的⾃然经济结构为基础。

法是⼈类社会发展到⼀定阶段的产物,法的产⽣和发展是多种社会因素相互作⽤的结果。

经济因素在法的产⽣过程中起了决定作⽤。

我国古代法的起源以⾃给⾃⾜的⾃然经济结构为基础,强调家族、宗族、国家利益和集体协作精神,私有制和社会分⼯的出现导致了法的产⽣。

政治因素也是法起源的重要因素,法的产⽣是当时阶级划分和阶级⽃争的结果。

我国古代法的起源与宗法等级制度紧密结合,兼有国法和宗法的双重性质,既适⽤于占统治地位的各⽀宗族内部,⼜适⽤于整个国家,是奴⾪主阶级⽤来调整与奴⾪的关系以及奴⾪主内部关系的统治⼯具,这是法产⽣的政治根源。

法的产⽣还受⼈⽂、地理等因素的影响,我国古代法的产⽣受我国特有的⽂化和地理环境的影响,与西⽅国家有所不同,主要是以“刑始于兵”和“礼源于祭祀”的形式完成的。

法起源的⼀般规律是由个别调整到规范性调整、由习惯发展到习惯法以及由与道德规范、宗教规范混为⼀体到相对独⽴。

我国古代法的起源最初是由原始⽒族社会的习惯转化⽽成的礼法,从最初君主发布的命令到统⼀规范的成⽂法典的制定,从最初的“天命”“神罚”到科学合理的刑法体系的建⽴都体现了法起源的⼀般规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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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律学的发展脉络

我国律学的发展脉络

我国律学的发展脉络随着中国社会的变革和发展,律学作为一门学科也在不断壮大和完善。

本文将从历史的角度出发,探讨我国律学的发展脉络。

一、古代律学的形成和发展古代律学是我国律学的起源,它在我国古代社会的发展中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早在春秋战国时期,我国的各个国家就开始形成了自己的法律体系,并开始进行律法的研究和探讨。

当时的律学家主要以法家学派为主,他们致力于研究和制定法律制度,为社会的稳定和法治提供了理论支持。

二、封建社会的法学发展封建社会是我国律学发展的重要阶段,这一时期的律学主要以儒家学派为主导。

儒家强调礼法思想,认为德治为上,法治为辅。

因此,律学家们开始将儒家思想与法律制度相结合,提出了许多关于法治的理论和观点。

他们以儒家经典《礼记》为基础,对封建法律进行了解读和解释。

三、近代律学的兴起近代律学是我国律学发展的新阶段,这一时期的律学主要受到西方法学的影响。

在清朝末年,我国开始引进西方的法律制度和法学理论,以推动社会变革和现代化进程。

同时,一些先进的学者开始研究和借鉴西方的法学思想,提出了一系列关于法治和司法改革的观点。

这些研究和探索为我国律学的发展奠定了基础。

四、现代律学的发展现代律学是我国律学发展的最新阶段,它主要是在新中国成立后逐渐兴起和发展起来的。

新中国成立后,我国开始根据自身的国情和实际情况,推行了一系列的法律改革和司法制度改革。

同时,一大批律学专家和学者开始对我国的法律制度进行研究和探讨,提出了许多有针对性的建议和意见。

这些研究成果为我国的法律改革和法治建设提供了重要的理论支持。

五、现代律学的特点和趋势现代律学具有多样性和开放性的特点,它不仅关注国内法律制度的研究,还积极参与国际法律事务的讨论和研究。

同时,现代律学也越来越注重与其他学科的交叉融合,如经济学、社会学、心理学等,以更好地适应社会的发展和需求。

我国律学的发展脉络可以概括为古代律学的形成和发展、封建社会的法学发展、近代律学的兴起以及现代律学的发展。

中国法律制度的历史演变

中国法律制度的历史演变

中国法律制度的历史演变导言中国法律制度的历史演变是一个丰富而复杂的过程。

自古以来,中国的法律制度一直在不断发展和完善,从原始社会的习俗规范到现代法律体系的建立,经历了漫长的历史进程。

本文将分为四个部分,分别介绍中国法律制度的演变:古代中国的法治思想与实践、帝制时代的法律体系、近代以来的法律改革以及现代中国法律制度的特点。

一、古代中国的法治思想与实践在古代中国,法治思想起步较早,受到儒家思想的影响。

孔子提出的“君子之道,修明治平”的理念为法治思想的萌芽奠定了基础。

古代中国的法律制度主要包括礼法和律令两个方面。

礼法强调的是道德规范和习俗传统,是一种以道德规范为核心的非正式法律制度。

而律令是一种形式更加正式且具体的法律制度,是帝制时代的基本法律体系。

二、帝制时代的法律体系帝制时代的法律体系主要由律令制度构成。

秦朝统一中国后,推行法家思想,颁布了《秦律》。

这是中国历史上第一部被认为具有普遍适用性的法典。

随着历代王朝的更迭,每个朝代都会根据时代特点和治理需要,发布新的律令。

其中最具代表性的是唐代的《大唐律疏议》,这个法典在中国历史上影响深远。

帝制时代的法律制度注重治罪和维护社会秩序,但权力过于集中,缺乏对国家法律制度的系统性规划。

三、近代以来的法律改革近代以来,中国面临了外来侵略和社会变革的巨大压力,法律制度也逐渐开始改革。

19世纪末,严复翻译西方法律著作,倡导“中学为体,西学为用”的法律改革思想。

20世纪初,康有为等人提出的“科学立法”观念,也对中国法律改革产生了重要影响。

在这个时期,中国的法律制度开始借鉴西方法律制度,推行了一系列以法统治为核心的改革举措,如颁布《大清民律》、创建法学院等。

四、现代中国法律制度的特点根据新中国成立后的历史背景和国情,中国的法律制度在此后的演变过程中形成了一些鲜明特点。

首先,中国法律制度在马克思主义的指导下,逐步确立了以宪法为核心的法律体系。

1982年,中国颁布了现行宪法,为法律制度的发展指明了方向。

清代律学及其终结

清代律学及其终结

清代律学及其终结作者:吴建璠发表时间:2006-5-15 10:44:51 责任编辑:未知清代是我国律学发展的最后一个朝代。

清代学者在继承明代律学遗产的基础上,根据自己时代的特点和需要,对律学进行了多方面的研究,把我国律学向前推进了一大步,特别是在律学的若干分支学科,如应用律学、律史学、比较律学以及古律的辑佚和考证等方面,做出了超越前人规模的贡献。

总起来说,清代律学为我国学术文化宝库增加了财富,它的历史地位和价值是不容忽视的,值得我们对它的成就和经验认真地加以总结。

一在封建时代,一门学问能不能得到发展和朝什么方向发展,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封建统治者对这门学问持什么态度。

一般说来,如果封建统治者采取提倡或鼓励的态度,这门学问便会得到发展,而如果采取反对的态度,它便会由窒息而夭折。

在我国法史学界广泛流行一种观点,似乎清代统治者不重视法律,因而造成律学的衰落。

此论创自清末著名法学家沈家本。

他专门写了一篇《法学盛衰说》阐明自己的观点。

依照他的说,我国法学,战国时最盛,至秦而衰,汉代复盛,历晋、北齐、隋、唐、宋诸代,至元而衰。

沈氏把明、清两代都归入法学衰世。

沈氏这里说的法学不纯指律学,但主要是指律学,因此他说的法学衰世也有律学衰世的含义。

沈氏认为清代统治者不重视法律,根据是清乾隆时编纂四库全书,在政书类法令之属只收了两部书,一部是唐律,一部是清律,其他法令文献一概摈而不录,甚至存目也只收了五部书。

四库全书总目还在按语中特地指出:“刑为盛世所不能废,而亦盛世所不尚,所录略存梗概,不求备也。

”沈家本说:“夫四库目录乃奉命撰述之书,天下趋向之所属,今创此论于上,下之人从风而靡,此法学之所以日衰也。

”另一著名法学家程树德,继沈氏之后也发表了相同的观点。

程氏在其所著《九朝律考》一书中说:“余尝谓有清一代经学词章远轶前轨,独律学阙焉不讲。

纪文达编纂四库全书,政书类法令之属仅收二部,存目仅收五部,其按语则谓刑为盛世所不能废,而亦盛世所不尚,所录略存梗概,不求备也。

清末修律的背景、基本情况及其特点

清末修律的背景、基本情况及其特点
[2]向仁富:《清末修律原因新探》,载《西南民族大学学报》,2004年第2期。
[3]赵虎:《清末修律之动因与意义分析》,载《山东农业大学学报》,2004年第1期。
[4]邓保国:《清末变法修律的历史思考》,载《惠州学院学报》,2003年第4期。
[5]沈江瑞:《清末修律原因、价值及局限性》,载《郑州航空工业管理学院学报》,2005年第6期。
帝国主义的虚假承诺刺激了清政府修律的积极性。为了适应帝国主义侵华的需要,镇压中国人民,反映官僚买办阶级的要求,调整新的社会关系,同时也为了粉饰预备立宪,企图利用资产阶级的法律形式,来掩盖其专职统治的实质,欺骗人民,抵制和破坏革命,清王朝不得不对原有的法律作了一系列较大的修改。1902年5月13日,清廷发布谕旨:“现在通商交涉,事益繁多,著派沈家本、伍廷芳将一切现行律例,按照交涉情形,参酌各国法律,悉心考订,妥为拟议,务期中外通行,有稗治理”。
2 清末修律的基本情况
清末修律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基本内容:第一,沈家本、伍廷芳任修律大臣,主持法律修订;第二,修订法律馆及翻译国外的法律和法学著作;第三,出国考察,聘请国外法学家作为顾问;第四,进行国内民事、商事习惯的调查;第五,起草修订新法律草案;第六,进行以“预备立宪”为中心的宪政活动,炮制出《钦定宪法大纲》、《宪法重大信条十九条》等宪法文件。
3 清末修律的特点
清末修律主要具有以下几个方面的突出特点:第一,立法指导思想方面表现为仿效外国资本主义法律形式及固守中国封建法制传统,既主张“参酌各国法律”,又强调“不戾乎中国数千年相传之礼教民情”;第二,内容方面表现为封建专制主义传统和西方资本主义法学最新成果的混合。既坚持君主专制体制及封建伦理纲常“不可率行改变”,在新修新订的法律中继续保持肯定和维护专制统治的传统,又标榜“吸引世界大同各国之良规、兼采近世最新之学说”,大量引用西方法律理论、原式同时显现在这些新的法律法规之中;第三,形式方面表现为区分法律部门、区分实体法与程序法,形成了近代法律体系的雏形;第四,立法程序方面表现为既没有真正的民主形式,又不能反映人民群众的要求和愿望。

大清律例源流汇考

大清律例源流汇考

大清律例源流汇考摘要:一、大清律例的起源与发展背景二、大清律例的主要内容与特点三、大清律例在清朝法制建设中的地位与作用四、大清律例的历史影响及后世传承五、总结与启示正文:在大清王朝的历史长河中,大清律例是一部具有极高法律地位和影响力的法典,它的诞生与发展,既体现了我国古代法制建设的成熟与完善,也为后世留下了丰富的法律文化遗产。

大清律例的起源可以追溯到清朝入关前,后经过多次修订和完善,最终形成了具有鲜明满族特色的法典。

大清律例的制定,是在总结前代法律经验的基础上,结合清朝的实际统治需求,力求为国家的治理提供有力的法律依据。

其内容涵盖了刑事、民事、行政等多个领域,具有很强的实用性和可操作性。

大清律例的主要特点在于它既继承了我国传统的法律观念,又与时俱进,创新性地发展了法律制度。

例如,它明确规定了满汉人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这在当时的历史背景下具有极高的进步性。

此外,大清律例还重视对弱势群体的保护,强调法律的公平与正义。

在清朝法制建设中,大清律例起到了举足轻重的作用。

它不仅是国家治理的重要工具,也是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国家利益和民众权益的基石。

大清律例的实施,有力地推动了清朝的繁荣与稳定,对我国封建社会的法制建设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大清律例的历史影响不仅体现在当时,更在于它对后世的传承。

在我国法制史上,大清律例是一部承前启后的法典,它为后来的法律制度提供了宝贵的借鉴和启示。

即使在今天,我们依然可以从大清律例中汲取丰富的法律智慧,为我国的法制建设提供历史依据。

总结大清律例的历史地位和作用,我们可以看到,它是一部具有极高文化价值和历史意义的法典。

通过对大清律例的研究,我们可以更深入地了解清朝的法制建设,为我国现代法治国家的建设提供宝贵的借鉴。

同时,我们也应该认识到,法律是社会发展的产物,我们应该在继承历史文化遗产的基础上,不断创新和发展,以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

从这个角度来看,大清律例不仅是一部历史的瑰宝,更是一部启示录。

中华法系的历史演变

中华法系的历史演变

中华法系的历史演变
中华法系的历史演变可以追溯到中国古代的法律制度。

古代中国的法律主要源自儒家学说和封建社会的法律习惯。

这一传统法律体系在秦朝统一全国后得到了进一步的发展,形成了以法律规范、审判流程和刑事制裁为核心的法律体系。

随着时间的推移,中国的法律制度不断发展和完善。

在唐朝时期,修订了律令制度,加强了对刑事犯罪的惩治,建立了更为完备的司法机构。

宋朝时期,出台了更为详尽的刑法典,法律规范日趋严密。

清朝时期,随着农业和商业的发展,对经济关系进行了进一步的法律规范。

清朝颁布了多部商法典和土地法规章,对商业纠纷和土地所有权做出了详细的规定。

此外,在清朝时期,法律学科开始在中国的学术界兴起,成为一门独立的学科。

近现代以来,中国的法律制度经历了巨大的变革和现代化的建设。

辛亥革命后,中华民国成立,推出了一系列法律法规,如民法典、刑法典等,对社会关系和刑事犯罪做出了现代化的规范。

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中国的法律制度进一步得到重建和发展。

中国通过制定宪法、民法典、刑法典等法律文件,规范了国家政治制度、社会关系和刑事犯罪等方面的法律规范。

此外,中国还建立了相应的司法机构和法律教育体系,提高了法律实施和司法公正性。

至今,中华法系仍在不断完善和发展。

中国的法律制度秉持了以法律为基础、保护公民权益、维护社会和谐的原则,并不断借鉴国际上先进法律体系的经验,以适应当代社会的变化和需求。

私家与官家:中国古代的注律与律注

私家与官家:中国古代的注律与律注

私家与官家:中国古代的注律与律注公元前536年3月,根据《左传·昭公六年》记载,“郑人铸刑书”。

即郑国执政子产最早成规模且永久性地公布了国家法,这是子产于公元前543年到公元前522年在郑国变法的重大举措。

当时郑国国民颇有参政热情,喜欢聚集在乡校议论国家政事。

子产认为这是以民为师再好不过的机会,主张不毁乡校,韩愈曾作《子产不毁乡校颂》对此大加赞誉。

这一开放的舆论环境给了民间挑战官方立法权威的可能,郑国人邓析即制作竹刑质疑子产所铸刑书。

邓析(公元前545年—公元前501年)曾“数难子产之政”,“欲改郑所铸旧制,不受君命,而私造刑法,书之于竹简,故言‘竹刑’”。

他甚至聚众讲学,令子产的继任者驷歂难以应付,于是“杀邓析,而用其竹刑”。

(《左传·定公九年》)“竹刑”应当是邓析招收门徒并传授法律知识和诉讼技巧,以及承揽诉讼等法律实践的产物,可以视为最早的广义上的私家注律。

驷歂虽杀邓析,但依然认可竹刑,乃官方最早接受私家注律之证。

秦汉时期的注律与律注秦代开始推行“以法为教,以吏为师”,帝国意识形态皆由法律文本塑造。

于是,法家十分注重律文的权威释读,作为基本法律形式的《法律问答》可以算作是官方律注的雏形。

“防民之口甚于防川”,到了西汉,民间对法家垄断注律权自然不满,董仲舒对法家发起了挑战。

先通过“引经决狱”实现了儒家参与司法并协调疑难案件的目的,博取帝王和民众的好感,进而以“引经入律”直接将儒家经义转化为立法。

经义往往微言大义,甚至诘屈聱牙,这是为儒生继续注律而专门设计的。

儒家“引经注律”开始全面掌控国家法制。

武帝设置“五经博士”后,通经致用成为察举制下士人飞黄腾达的必经之路。

于是,经学大兴,附庸经学的汉代律学,以章句之学来注律在东汉开始盛行,私家注律之风席卷全国。

经学在两汉又大致分为今文经学与古文经学两派。

今文经学派注重从经文中阐释孔子思想,继承和发扬儒家学说;而古文经学派注重对发掘的战国古经文的本义理解和典章制度的阐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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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代律学兴起缘由探析
早在明万历十七年( 1589 ) 后金政权建立之始, 努尔哈赤便命主管军政的扎尔固齐审决法律争端 。 , “每五日集诸贝勒、 万历四十三年( 1615 ) , 努尔哈赤遴选四十名审事官 大臣入衙门一次, 协议诸事, 公
⑨重大案件 “ ” …… 须送汗城理事大衙门 …… 审断 ” , 著为常例。 努尔哈赤握有最高司法权。 据 断是非, 《满文老档》 记载, 天命时期的案件经由法司分别审拟奏闻后, 由努尔哈赤亲自裁决, 为终审判决, 付诸
二、 重视司法, 兼济律学
有清一代统治者, 极为重视司法活动。历代皇帝均亲自掌握大案要案的判决权与死刑的决定权 , 这 不仅是一贯的传统, 而且建立了一系列制度保证。为督励司法官统一地准确地适用法律 , 也支持官私注 律, 由此促进了律学走向兴盛。

: 《清代国家机关考略》 , 张德泽 学苑出版社 2001 年版, 第 108 页。
瑣此日为十月二十七日 。 此后二日 ( 二十九日 瑏 ” ) 《清太宗实录稿本 》 多罗武英郡王会议完结。 卷三十八 记载, 刑部共审理十二案, 只有两件未奏闻请旨, 而经皇太极断结的九案也不尽是大案。 说明皇太极逝
世前仍尽可能地控制司法权。 努尔哈赤和皇太极认真对待和处理司法案件的言与行 , 反映了他们从建设政权的实践中, 体会到司 。 , “法令 法是否公正关系到社会的稳定和政权的巩固 努尔哈赤曾经指出明王朝之所以每况愈下 就在于
清代律学兴起缘由探析
张晋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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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提要 清代律学是中国古代传统律学发展的最后阶段, 也是官私并举及一时之盛的发展阶段 。 它兴 起于顺康朝, 发展于雍乾嘉道朝, 直至晚清引进西法大规模修律始为西方法学所取代 。 在专制主义高度发展 清律学何以兴起、 发展且绵延二百余载而不衰, 传承明律、 重视司法、 执法者注律以及律注法律化, 是 的清朝, 重要原因。 关键词 清代律学 修律 注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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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政法大学法律史学研究院教授, 博士生导师。
( 第四卷) , 第 485 页。 ① 《马克思恩格斯选集 》 。 ② 《明史·刑法志 》 》 “凡例” 。 ③ 《读律佩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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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学
2011 年第 4 期
④ 尚书吴达海主其事。 。 律文 459 条, 顺治四年( 1647 ) 三月, 颁行详译明律, 参以国制而成的《大清律集解附例 》 附例 434 《大明律集解附例》 条。原 中所增小注多保留, 其中不乏明人王肯堂注律观点。
执行。
瑠 瑏 , “谕八固山额真, ” 皇太极即位以后, 建立刑部 于所属各旗, 察问民间贫乏疾苦, 并悉心审断罪犯。 1636 ) 五月十四日, , “每月初五、 刑部审理的案件一般需奏闻取旨 , 因此崇德元年( 崇祯九年, 汗谕 十五、
二十五等日, 自和硕亲王、 多罗郡王、 多罗贝勒以下牛录章京以上, 于日出前齐集崇政殿, 所依编班次排 瑡 瑏 , , 。 ” 列毕 圣汗出御宝座 听臣工奏报所办之事及所断之案 《盛京刑部原档》 据崇德三、 四两年 所载案例, 凡比较重大的案件刑部审理后, 均奏请皇太极裁决。 除刑部外, 理藩院会审的案件, 最后也需请旨裁断。 不仅如此, 皇太极还派遣各固山额真分赴地方 。“崇德五年( 崇祯十三年, 1640 年) 闰正月癸未朔, 审理冤狱 谕各固山额真曰: 今遣尔等往各处地方, 稽 瑏 瑢 ” 察穷民, 审理冤狱。尔等须各亲至分属屯堡, 巡行料理, 毋使民间冤抑, 不得上闻。 皇太极躬亲善断的作风, 一直继续到晚年病重时期。 崇德七年 ( 1642 年 ) 十月, 皇太极接受都察院 “以圣躬为重 ” 、 “息虑养神” : “今后诸务, 的奏议, 下谕 可令和硕郑亲王、 和硕睿亲王、 和硕肃亲王、 诸臣
卷十三, 康熙三年八月。 ⑤ 《清圣祖实录 》 卷二六, 康熙七年八月。 ⑥ 《清圣祖实录 》 卷八四, 康熙十八年九月。 ⑦ 《清圣祖实录 》

《刑部现行则例》 《中国珍稀法律典籍集成 》 《沈家本未刊稿》 , 参见 卷前奏议, 载 丙编第三册所载之 科学出版社 1994 年版, 第 488 页。
② 名为 , 《律令直解》 。《律令直解 》 制度、 选法外, 凡民间所行之事类, 取类成编, 训释其义 ” 是明初官方 注律的成果, 是为便于小民知法而作。对明代律学的发展极有影响。中叶以后条例日繁, 律例之间牴牾 百出, 为司法官统一适用法律造成困难 。此时宦官专权, 政治腐败, 国势衰微, 官府既无力也无意组织官
顺治四年律定后, 迄至康熙朝, 期间十余年, 社会情势变更甚大, 新例亦不断增加。原仿明律而成之 顺治律若干条文渐不应时, 加之条例新旧杂成, 法司无所适从。故康熙三年 ( 1664 ) 八月, 刑部题请将现
⑤ 行条例, 添入律内。通行直隶各省。并写清字本发江南、 浙江、 陕西、 满洲将军。帝从之。 ⑥ 谓将尚未入律之条例 , 《现行则例》 , 康熙七年( 1668 ) 八月, 帝命刑部酌定 详晰分款, 陆续进览。 汇
” 行, 逐件详核, 分别应减应留, 除不便改者不题外, 其所更定条例, 缮具成册, 进呈御览。 康熙帝“依 ⑧ 。 遂刊刻 《刑部现行则例》 。《刑部现行则例 》 议” 单行, 未附于律文之内 共计 264 条。 此后则例之纂 定, 一秉于此。 《刑部现行则例》 , 是顺治四年律后根据近三十年司法实际所制定的, 所谓因时著定。 其所举名目 均为此前顺治律所无, 为大清自创之例, 是因时事之需所做之修改。刑部则例的制定显然摆脱清初“详 译明律, 参以国制” 的框架, 以新的经验或增补或删改顺治四年律的内容 , 由此明律学逐渐失去了载体, 而压缩了其影响的空间。与此相适应, 康熙朝受到重视的律学家是清人沈之奇而不再是明人王肯堂 , 受 《大清律辑注》 《律例笺释 》 。《大清律辑注》 到推重的律学著作是沈著 而不是王著 涉及律文 458 条、 条例 480 条, 可谓全面细致。刻印后即被奉为私家释律权威之作, 被执法者广泛应用, 对雍乾两朝立法亦有 一定影响。 乾隆五年( 1740) 《大清律例》 告成, 律文作为成法不再修订。 而以增例弥补律文的不足, 有例则不 用律, 例有新者则不用旧者。由此大清律与例成为清律学家注释的主要对象。 清律学真正走向独立发 展的道路。 前明律学不仅在内容上为清律学的发展奠下基石 , 就所采取的以裨益司法为目的, 就律例释律例, 就疑案释疑案, 就刑罚释刑罚, 不涉及国家大政, 不评论政治事件与人物的注律方法 , 也对清律学家深有 影响。实际上清律学也是在远离政论是非的前提下专研注释之学 , 因而能够在推行文字狱的政治与文 化的高压下得以存在和发展。 清代律学在传承明律学的基础上, 注释的内容更加丰富, 涉及到历史考 证、 刑案汇编、 司法勘验等诸多领域。创造了歌诀、 图表等多种形式, 而且形成了庞大的注律学家群体, 造就了传统律学的辉煌成就。其中所蕴藏的司法经验的升华与法理方面的探究, 显示了它在法学上的 价值。清律学的兴起与发展, 反映了文化思想史上传承与创新的规律性 。
卷四, 第 20 页。 瑏 瑦 《清太祖高皇帝实录 》 卷 69 。 瑏 瑧 《钦定大清会典事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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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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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责任。原审审理结果正确, 但审理过程中存在违法行为, 也要追究相关官吏司法责任。 清朝还沿袭明朝的会审制度, 形成了朝审、 热审、 秋审。 而以秋审最为重要和最具代表性。 鉴于秋 , “与议者即有不行到班, , : “秋审、 或到班后随例公坐, 不发一言者 ” 雍正六年 ( 1728 ) 规定 朝审, 民 审时 九卿、 詹事、 科道有紧要公事不能到班者, 即知会刑部不必列衔。 请派满、 汉御史各一员到班稽 命攸关,
瑧 为防止越诉, 瑏 ” 由通政使司讯供, 果有冤抑确据, 奏闻请旨, 交部昭雪。 各省民人京控之前, 应在本籍地 。 方及该上司先行具控并经审断结案
京控案件由都察院、 通政使司、 步军统领衙门受理, 有些案件由刑部、 户部、 兵部、 理藩院、 八旗都统 衙门等分别受理。京控案件如原审审理正确, 定罪量刑恰当, 则维持原审判决, 驳回诉讼。 原审审理不 清, 案情重大或案关伦纪, 有待确情, 则发回重审。 原审审理错误, 则直接依法改判, 并追究原审官吏司
( 第四册) , 乙卯年十一月。 ⑨ 《满文老档 ·太祖》 卷十二, 第 22 页。 瑏 瑠 《清太宗实录 》 第十二册。 瑏 瑡 《满文老档 ·太宗》 卷五十, 第 23 页。 瑏 瑢 《清太宗实录 》 卷六十三, 第 21 页。 瑏 瑣 《清太宗实录 》
瑏 瑤 瑏 瑥
前引⑨, 卷十一, 天命四年七月初八日。 前引⑨, 卷十六, 天命五年七月十一日。
一、 传承明律学, 奠下新发展的基石
《云梦秦简 · 法律答问》 , “法律答问 ” 中国古代注释律学之书始见于官修的 对于术语概念的解释、 疑点、 难点的回答以及定罪量刑的论证 , 均已呈现规范化的趋势。 秦以后历代律学纵向传承、 因革损益 代有新篇。 至清代, 律学之书官私并举, 转趋繁盛, 并延续二百余年。 其兴起并非偶然。 首先是在传承明律学 “由它的先驱者传给它, 而它便由以出发的特 基础上的新发展。如同恩格斯所说在文化的发展史上总是 ① 。 ” 定的思想资料作为前提 “恐小民不能周知, 明初, 大明律制定以后, 朱元璋惟 命大理卿周桢等取所定之律令, 自礼乐、 钱粮、
方注律, 而委之于私家。由于得到官府的认可和鼓励, 遂使私家注律兴起, 且多有成果。 私家注律既源于司法之所需, 因此司法解释遂成为律学的主流。 在私家注律中, 雷梦麟的《读律琐 》 、 《 》 、 《 》 、 《 》 、 《 》 言 王肯堂的 律例笺释 张楷的 律条疏议 彭应弼的 刑书据会 唐枢的 法缀 等均很著名。 《律例笺释》 其中王肯堂的 对律文的解释被时人奉为解律的圭臬之作。 他对以、 准、 皆、 各、 其、 及、 即、 若八字的解释, 起到了开清律学风气之先的作用 。清初律学家多以读王氏之书作为律学的起步 。 清 律学对明律学的继受, 体现了法文化上的传承吸收与发展的规律性 。 《读律佩觽》 : “兹刻所笺, 至康熙朝王明德撰 始逐渐摆脱明律学的影响。 正如王明德所云 止缘在公 同志, 偶为指难, 共证互参、 退而笔之, 非若王君因时详考, 备为足法也。 是以凡于王君所已者, 概不剿 ③ ” 袭。 清律学之所以以明律学作为起步 , 又是和清初详译明律, 参以国制的立法特点分不开的。 , “请速定律令, 。 睿亲王遂令在刑书未 顺治元年( 1644 ) 六月, 顺天巡抚柳寅东上书陈言 颁示中外 ” 定之前, 问刑衙门准依明律治罪。 顺治二年( 1645 ) , 开律例馆, 特简王大臣为总裁, 以各部院通习法律者, 为提调、 纂修等官。 以刑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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