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外地勘察设计企业进津管理试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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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建设管理委员会关于对荣获2007年度天津市优秀勘察设计奖单位和个人表彰的决定

天津市建设管理委员会关于对荣获2007年度天津市优秀勘察设计奖单位和个人表彰的决定

天津市建设管理委员会关于对荣获2007年度天津市优秀勘察设计奖单位和个人表彰的决定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天津市建设管理委员会
•【公布日期】2008.03.24
•【字号】建设[2008]233号
•【施行日期】2008.03.24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勘察设计
正文
天津市建设管理委员会关于对荣获2007年度天津市优秀勘察
设计奖单位和个人表彰的决定
(建设[2008]233号)
各勘察设计单位:
为了鼓励我市勘察设计单位和广大勘察设计人员创作出更多更好的优秀勘察设计成果,不断提高我市勘察设计质量和水平,经天津市勘察设计协会组织专家评审,天津市建筑设计院设计的中华剧院、天津城建设计院有限公司设计的海河综合开发起步工程基础设施建设大沽桥工程、天津市勘察院完成的万顺置业有限公司万顺国际公寓工程岩土工程详细勘察、天津大学建筑设计研究院设计的天津电力公司供用电综合楼等115项工程荣获2007年度天津市优秀勘察设计奖,其中一等奖20项,二等奖37项,三等奖58项。

为了鼓励更多的勘察设计单位参与我市工程勘察设计创优活动,市建委决定对获奖单位及勘察设计人员予以表彰。

希望获奖单位和勘察设计人员珍惜荣誉、再接再厉、精心设计、勇于创新,创作出更多的技术先进、充分展示天津城市文化底蕴的优秀作品,为天津的城市建设
做出更大贡献。

附件:2007年度天津市优秀勘察设计奖获奖名单
二○○八年三月二十四日附件
2007年度天津市优秀勘察设计奖获奖名单(市政类)。

天津市交通运输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市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天津市交通运输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市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天津市交通运输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市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交通委员会•【公布日期】2017.08.01•【字号】津交规〔2017〕2号•【施行日期】2017.08.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招标投标正文天津市交通运输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市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津交规〔2017〕2号各公路建设有关单位: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交通运输部相关文件,制定了《天津市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实施细则》,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2017年8月1日天津市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和《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等法规、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公路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建设项目,以及从中列支的货物和服务等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市交通运输委负责天津市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市交通运输工程招标管理站具体负责高速公路和普通国省干线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承担对区交通运输(公路)主管部门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工作的指导。

各区交通运输(公路)主管部门负责区县级及以下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招标范围第四条公路工程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必须进行招标:(一)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二)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三)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四)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第1、2、3项规定的标准,但项目总投资额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天津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工作实施办法(试行)》的函

天津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工作实施办法(试行)》的函

天津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工作实施办法(试行)》的函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公布日期】2020.06.19•【字号】津规资利用函〔2020〕427号•【施行日期】2020.06.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自然资源正文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工作实施意见(试行)》的函各区政府:为加快推进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工作,进一步提高我市节约集约用地水平,推动我市经济高质量发展,结合我市实际,我局制定了《天津市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工作实施意见(试行)》,现印发施行。

此函。

2020年6月19日(建议此件主动公开)天津市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工作实施意见(试行)开展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工作,是进一步提高我市节约集约用地水平,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重要途径。

为加快推进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工作,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订本意见。

一、指导思想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市委、市政府决策部署,紧紧围绕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全面贯彻落实新型城镇化战略,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坚持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和最严格的节约用地制度,实行新增建设用地与存量挖潜相结合的用地保障方式,推进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积极创新完善土地管理机制,优化产业结构,统筹城乡发展,促进经济转型升级,努力以较少的土地资源消耗,推动我市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

二、基本原则(一)政府引导,规划先行建立健全政府引导、部门协同、公众参与的工作机制,加强统筹协调,形成工作合力;坚持规划先行,科学制定专项规划,对改造开发的规模、时序等进行统筹安排,确保改造开发工作稳步有序开展。

(二)市场主导,多方共赢鼓励土地权利人、集体经济组织等市场主体和社会力量参与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形成形式多样的再开发模式;兼顾各方利益,完善利益激励机制,充分调动各方积极性,依法保护土地权利人合法权益,统筹安排公益用地和产业调整用地,实现政府、改造方、土地权利人等多方共赢。

天津市勘察设计质量监管工作情况

天津市勘察设计质量监管工作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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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建设交通委关于印发《天津市房屋建筑工程勘察设计文件重大变更管理办法》的通知

天津市建设交通委关于印发《天津市房屋建筑工程勘察设计文件重大变更管理办法》的通知

天津市建设交通委关于印发《天津市房屋建筑工程勘察设计文件重大变更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建设和交通委员会•【公布日期】2013.02.22•【字号】津建设[2013]177号•【施行日期】2013.03.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勘察设计正文天津市建设交通委关于印发《天津市房屋建筑工程勘察设计文件重大变更管理办法》的通知(津建设〔2013〕177号)各有关单位:为了规范我市房屋建筑工程勘察设计文件内容变更行为,根据《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天津市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天津市房屋建筑工程勘察设计文件重大变更管理办法2013年2月22日附件天津市房屋建筑工程勘察设计文件重大变更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规范我市房屋建筑工程勘察设计文件内容变更行为,根据国家《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天津市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房屋建筑工程勘察设计文件内容变更以及实施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勘察设计文件内容变更,是指对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合格后的勘察设计文件内容进行的修改、补充。

勘察设计文件内容变更分为一般变更和重大变更。

第四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本市房屋建筑工程勘察设计文件内容变更实施管理。

第五条勘察文件内容重大变更范围:(一)场地工程地质条件评价结论涉及地形、地貌、地层、地质构造、岩土性质及其均匀性或主要岩土性质指标,主要指岩土的强度参数、变形参数、地基承载力建议值变更的;(二)场地水文地质条件评价结论涉及地下水埋藏情况、类型、水位及其变化、水文地质参数或地下水作用,包括力学作用和物理化学作用变更的;(三)场地和地基的地震效应评价结论涉及抗震设防烈度、设计基本地震加速度值、设计地震分组、抗震地段划分、场地类别划分或液化判别变更的;(四)对场地不良地质作用的描述或工程危害程度的评价结论变更的;(五)施工中发现土层与勘察文件明显不符或因施工造成不良地质现象影响场地稳定性,应当进行补充勘察的。

天津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建委拟订的《天津市工程建设监理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津政发[1993]47号

天津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建委拟订的《天津市工程建设监理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津政发[1993]47号

天津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建委拟订的《天津市工程建设监理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正文:---------------------------------------------------------------------------------------------------------------------------------------------------- 天津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建委拟订的《天津市工程建设监理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1993年9月10日津政发〔1993〕47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同意市建委拟订的《天津市工程建设监理管理暂行规定》,现转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天津市工程建设监理管理暂行规定第一条为在本市实行工程建设监理制度,保证建设工程质量,缩短工程周期,提高投资效益,根据国家建设部《工程建设监理单位资质管理试行办法》、《监理工程师资格考试和注册试行办法》和《建设监理试行规定》及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的工程建设监理单位和在本市境内与开展工程建设监理活动有关的单位。

第三条工程建设监理是指工程建设监理单位受建设单位(业主)的委托,对工程项目的建设过程进行监督管理的活动。

第四条天津市城乡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建委)归口管理全市工程建设监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1、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工程建设监理的法规、政策、起草或制定我市工程建设监理的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2、负责工程建设监理单位的审批、资质认定和日常管理;3、负责对本市监理工程师资格考核(考试)、注册、发证等管理工作;4、负责对中央驻津监理单位进行注册备案,对外埠监理单位来本市承接监理业务进行审批和管理,对外国及境外监理单位来本市进行合作监理进行审批,资质审查与管理;5、组织和管理工程建设监理人员的培训、理论研究和工作交流;6、参与大、中型建设项目的竣工验收;7、检查、督促本市工程建设重大事故的处理;8、做好监理单位、建设单位(业主)、施工单位(承包商)以及有关单位之间的工作协调。

天津市交通运输委员会关于修订《天津市公路建设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的通知

天津市交通运输委员会关于修订《天津市公路建设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的通知

天津市交通运输委员会关于修订《天津市公路建设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交通运输委员会•【公布日期】2023.04.23•【字号】津交规〔2023〕1号•【施行日期】2023.06.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交通运输其他规定正文天津市交通运输委员会关于修订《天津市公路建设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的通知津交规〔2023〕1号市交通执法总队、市公路中心、市养护中心、市建设中心,各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各公路建设有关单位:为加强我市公路建设工程管理,进一步规范公路建设工程设计变更工作,按照《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交通部令2005年第5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我委修订了《天津市公路建设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天津市交通运输委员会2023年4月23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变更的分类和审批第三章变更程序第四章变更管理第五章监督检查第六章附则天津市公路建设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公路工程建设管理,规范公路工程设计变更行为,保证公路工程质量和安全,依据《天津市政府投资管理条例》(津人发〔2019〕33号),参照交通运输部《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交通部令2005年第5号)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天津市行政区域内高速公路、普通国省干线公路新改建工程的设计变更,应遵守本办法。

对交通运输部批准初步设计的公路工程的设计变更,按照《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本办法所称设计变更,是指自公路工程初步设计批准之日起至通过竣工验收正式交付使用之日止,对已批准的初步设计文件或施工图设计文件所进行的修改、完善、优化等活动。

第三条市交通运输委主管全市公路建设工程设计变更工作,属于市级政府投资项目的由市发展改革委和市交通运输委共同管理。

市公路中心负责全市高速公路、普通国省干线公路建设工程设计变更的具体管理,组织设计变更审批前的资料汇总及符合性技术审查。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颁布《天津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通知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颁布《天津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通知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颁布《天津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通知【法规类别】建设综合规定【发文字号】津政发[1988]111号【发布部门】天津市政府【发布日期】1988.09.13【实施日期】1988.09.13【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失效依据】本篇法规已被《天津市工程建设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发布日期:1994年7月16日实施日期:1994年7月16日)废止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颁布《天津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通知(津政发(1988)111号1988年9月13日)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现将《天津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予以颁布,望遵照执行。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国务院《关于改革建筑业和基本建设管理体制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为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管理,促进建筑业管理体制改革,开展合理竞争,缩短建设周期,提高投资效益,结合本市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列入本市行政区域建设计划(新建、改建、扩建、技改、技措、大修等建设项目),建筑面积在一千平方米以上(含一千平方米)或工程造价在三十万元以上(含三十万元)的建设工程,除因特殊情况(如特级保密工程、特急重点工程、特殊科研工程等)经市城乡建设委员会批准,指定委托施工单位承建外,均须按本办法通过招标,择优选定施工单位。

第三条建设单位具有法人资格和履行合同能力的,方可按本办法进行工程建设招标。

未经招标的建设项目,不准施工。

第四条施工企业凡持有本市营业执照和施工证的企业(外地施工企业经市外地施工队伍管理站审查,允许投标者),均可参加投标。

第五条本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工作,由市城乡建设委员会领导,市建设工程招标管理站或经批准成立的区、县分站(以下简称招标站)具体负责管理,从招标登记、审查、评标、定标到执行合同,实行全过程监督。

第二章招标第六条招标工程应具备的条件:(一)招标项目已列入本年度计划,投资落实。

(二)建设用地已征妥,施工现场具备了三通一平或以三通一平作为招标的内容。

天津市深基坑管理办法

天津市深基坑管理办法

天津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文件津建设(2013)179号市建设交通委关于印发《天津市深基坑工程勘察设计监测管理办法》的通知各有关单位:为了规范我市深基坑工程勘察、设计和第三方监测行为,防范工程风险,确保质量安全,根据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天津市深基坑工程勘察设计监测管理办法2013年2月26日(此件主动公开)附件天津市深基坑工程勘察设计监测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规范我市深基坑工程勘察、设计和第三方监测行为,防范工程风险,确保质量安全,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天津市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深基坑工程勘察、设计和第三方监测的管理工作.第三条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深基坑工程勘察、设计、监理和第三方监测活动和实施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第四条本办法所称深基坑工程勘察是指岩土工程勘察和专项降水工程勘察。

深基坑工程设计是指深基坑支护设计和专项降水工程设计。

深基坑工程第三方监测是指在深基坑降水、开挖、支撑过程中,为保证深基坑工程及周边环境安全,由与深基坑工程参建单位无利害关系的监测单位,对深基坑及周边环境实施的检查、量测和监视工作.第五条根据我市工程地质、水文地质条件以及相关技术标准规范,我市深基坑工程划分为三个等级。

一级深基坑工程:基坑开挖深度h≥14m;二级深基坑工程:基坑开挖深度8m≤h<14m;三级深基坑工程:基坑开挖深度5m≤h<8m.第六条在本市从事深基坑工程的勘察单位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从事一级深基坑工程的勘察单位应当具有岩土工程勘察甲级并同时具有水文地质勘察乙级及以上资质;(二)从事二级深基坑工程的勘察单位应当具有岩土工程勘察甲级及以上资质;(三)从事三级深基坑工程的勘察单位应当具有岩土工程勘察乙级及以上资质。

第七条在本市从事深基坑工程的设计单位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从事一级深基坑工程的设计单位应当具有建筑工程专业设计甲级或人防工程专业设计甲级或工程勘察综合甲级及以上资质;(二)从事二级深基坑工程的设计单位应当具有建筑工程专业设计甲级或人防工程专业设计甲级或岩土工程甲级及以上资质;(三)从事三级深基坑工程的设计单位应当具有建筑工程专业设计乙级或人防工程专业设计乙级或岩土工程乙级及以上资质。

14.建设施工二十一条禁令(试行)

14.建设施工二十一条禁令(试行)
(11)严禁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企业进场施工。违反规定,处10万元至50万元罚款,并责令退场。
(12)严禁施工现场使用未经检测的机械设备。违反规定,对作业单位处1万元至5万元罚款,责令停工报验,由检测机构出具合格报告后方可使用。
(13)严禁无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人员进行特种作业。违反规定,对施工单位处2万元罚款,对项目负责人处1000元罚款。导致伤亡事故的,依据安全管理规定进行处理。
(14)严禁无安全措施及违反施工安全标准施工。对违反规定的企业责令整改,并记入不良记录。导致伤亡事故的,给予违规企业停止投标三个月至半年处罚。重大事故一年内不允许参加新项目投标,对相关责任人依法追究责任,外地企业清出天津市场。
(15)严禁现场人员不戴安全帽、安全带及无安全防护设施进行现场作业。违反规定,每人处50元至100元罚款。对现场负责人和安全监管人员处100元至200元罚款。经抽查在一个月内出现三次违规行为的工地责令停工整顿,并对违规企业处5000元至1万元罚款。
备注2:建设施工21条禁令由天津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负责解释。
建设施工二十一条禁令(试行)
为强化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本市相关规定,编制建设施工二十一条禁令。要求各方主体严格遵守,监督部门从严执法,请社会各界予以监督。
(1)严禁不按强制性技术标准进行勘察、设计。对违规企业责令整改,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万元以上的工程项目,企业资质降低一级。有关执业人员根据过错程度分别给予三个月、半年至一年停止执业处罚。外地企业两年内不允许在津注册。
(18)严禁施工现场使用无封闭车辆进行渣土和散料运输。违反规定,对总承包企业处2万元罚款,并责令整改。对直接发包的建设单位处5万元至10万元罚款。
(19)严禁无围档施工。建设工地出入口必须硬化地面,配备冲洗设施并使用,禁止车辆带泥上路。违反规定,对建设单位处3万元罚款,对作业队伍处2万元罚款,并责令改正。

天津建设项目审批流程

天津建设项目审批流程

1、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 2、行业主管部门意见
3、区县环保局预审意见 4、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报批申请书
1、出让合同 2、《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3、大配套费缴费合同、缴费凭证 4、出让金、契税等费用的缴费凭证 5、规划环外快速环路范围内,市统一组织实施的市政公路基础设... 6、申报单位(人)委托代理的,需提交授权委托书
施工图纸审查备案建设交通委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书接件受理审查决定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书接件受理审查决定工程建设项目报建建设交通委营业执照及组织机构代码证书接件受理审查决定工程建设项目报建备案建设交通委天津市工程建设项目报建备案表接件受理审查决定工程建设项目报建备案天津市工程建设项目报建备案表接件受理审查决定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建设交通委建设工程安全措施备案表一式三份加盖建设单位公章
(一)项目单位向市发展改革委窗口申请进件,填写《天津市发展和 改革委员会外商投资项目核准申请表》,加盖本单位公章,提供相关 附件,并向相关联审部门提出审查申请; (二)市发展改革委如认为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有关要求,应当 当场或在收到项目申请材料后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项目申报单 位澄清、补充相关情况和文件,或对相关内容进行调整; (三)相关部门在收到申报材料12个工作日内,向市发展改革委提出 书面审查意见; (四)市发展改革委在进行核准时,如相关部门提出的意见存在重大 分歧,应在收到相关部门提出的意见后4个工作日内,对需要进行评 估论证的重点问题委托有资质的咨询机构进行评估。接受委托的咨询 机构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向项目核准部门提出评估报告; 接受委托的咨询机构可要求项目申请人就有关问题进行说明,但不得 向项目申请人收取任何费用;
接件—受理—审查—决定

天津市发展改革委关于部分建设项目服务收费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

天津市发展改革委关于部分建设项目服务收费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

天津市发展改革委关于部分建设项目服务收费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14.08.11•【字号】津发改价管〔2014〕716号•【施行日期】2014.09.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市发展改革委关于部分建设项目服务收费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津发改价管〔2014〕716号各区县发改委(经发局),物价局,各有关单位: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放开部分建设项目服务收费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4〕1573号),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我市部分建设项目服务收费标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放开政府投资项目及政府委托服务以外的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咨询、工程勘察设计、招标代理、工程监理等4项服务收费标准,实行市场调节价。

实行市场调节价的专业服务收费,由委托双方依据服务成本、服务质量和市场供求状况等协商确定。

二、采用直接投资和资本注入的政府投资项目以及政府委托的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咨询、招标代理、工程勘察设计、工程监理等4项服务收费标准继续执行政府指导价管理,执行规定的收费标准。

具体是:(一)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咨询服务收费标准,按原国家计委《国家计委关于关于印发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咨询收费暂行规定的通知》计价格【1999】1283号)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降低部分建设项目收费标准规范收费行为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1】534号)规定执行。

其中,投资额在3000万元以下的服务收费标准如下:(二)招标代理服务收费标准,按原国家计委《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计价格[2002]1980号》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降低部分建设项目收费标准规范收费行为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1】534号)规定执行。

(三)工程勘察设计服务收费标准,按原国家计委、建设部《关于发布〈工程勘察设计收费管理规定〉的通知》(计价格[2002]10号)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降低部分建设项目收费标准规范收费行为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1】534号)规定执行。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天津市工程建设交易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98年修正)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天津市工程建设交易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98年修正)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天津市工程建设交易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98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98.06.15•【字号】津政发[1998]51号•【施行日期】1998.06.15•【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法制工作正文天津市工程建设交易管理暂行办法(1996年9月2日市人民政府发布1998年6月15日根据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天津市工程建设交易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修订发布津政发〔1998〕51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建筑市场管理,完善建筑市场机制,防止和纠正工程建设领域不正之风,规范工程建设交易行为,保障工程建设交易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天津市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土木工程、房屋建筑(含新建、改建、扩建、翻建、大修等)、装饰装修、设备安装、管线敷设、园林绿化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交易活动(以下简称工程建设交易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从事工程建设交易活动的各方,均须具有法人资格和履行合同的能力,其依法进行工程建设交易活动,受国家法律、法规及本市有关规定的保护和约束。

第四条工程建设交易活动须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竞争原则,认真执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有关规定,并自觉接受监督管理。

第二章管理机构及职责第五条市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建委)是本市建筑市场及工程建设交易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

市建委授权天津市工程建设交易服务中心(以下简称市建交中心)负责工程建设交易管理的组织实施。

第六条市建交中心须组织工程报建、招标投标、合同审查、质量监督等有关行政部门联合办公,各司其职,实行“一站式”服务,切实提高效率。

第七条对工程建设交易活动,按不同的建设规模,实行市和区、县两级管理。

区、县对规定规模范围内工程建设交易活动的管理,由各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天津市重点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天津市重点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天津市重点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2.11.29•【字号】津政办规〔2022〕14号•【施行日期】2023.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建设正文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天津市重点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津政办规〔2022〕14号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天津市重点项目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照此执行。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22年11月29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申报和确定第三章调度管理第四章服务保障第五章督导考核第六章附则天津市重点项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提升本市市级重点项目管理制度化、规范化、精细化水平,抓好重点项目建设,充分发挥重点项目对转方式、调结构、稳投资、促增长的重要作用,根据《政府投资条例》、《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市级重点项目的组织申报、调度管理、服务保障、督导考核等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市级重点项目,是指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实施,符合国家和本市重大战略、发展规划、国土空间规划、产业政策、行业规范和高质量发展要求,对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具有支撑引领和示范带动作用,纳入市级重点项目管理的政府投资项目和企业投资项目。

主要包括基础设施项目、工业项目、服务业项目和其他项目。

第四条市级重点项目按照全生命周期闭环管理,分为重点谋划项目、重点储备项目、重点建设项目、重点竣工项目。

(一)重点谋划项目是指处于前期策划、研究、论证阶段的项目;(二)重点储备项目是指完成项目建议书批复或核准、备案手续,拟于下一年度开工建设的项目;(三)重点建设项目是指于本年度新开工建设及续建的项目;(四)重点竣工项目是指已开工建设并在本年度能够竣工投入使用的项目。

第二章申报和确定第五条投资规模5000万元及以上的市、区两级政府投资项目和企业投资项目均可申报。

天津市建设管理委员会关于开展天津市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专项核查的通知

天津市建设管理委员会关于开展天津市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专项核查的通知

天津市建设管理委员会关于开展天津市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专项核查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建设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08.04.18•【字号】建设[2008]342号•【施行日期】2008.04.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勘察设计正文天津市建设管理委员会关于开展天津市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专项核查的通知(建设[2008]342号)各有关单位:按照天津市勘察设计管理工作会议提出的规范市场经济秩序,为勘察设计行业健康有序发展创造良好环境的要求,根据国务院《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结合建设部《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60号)、《工程设计资质标准》(建市[2007]86号)及《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实施意见》(建市[2007]202号)文件的颁布,为做好新旧资质的过渡,确保勘察设计质量,经研究,我委定于2008年4月份开展天津市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专项核查,现将此次核查的相关事宜通知如下:一、核查范围凡工商注册在天津市行政辖区范围内,持有建设部或天津市建设管理委员会批准颁发的工程勘察设计资质证书的单位(含基础检测单位),均在此次专项核查范围。

二、主要核查内容1、执行法律、法规和各项规范性文件的情况;2、工程勘察设计单位资质现状;3、注册执业人员的施工图设计质量及执业情况;4、工程勘察设计质量(重点是勘察质量)及内部质量管理制度的建立与执行情况;5、配合有关部门做好日常市场管理工作情况。

三、核查程序1、各勘察设计单位接此通知后,按要求进行自检自查,并按规定时间上报核查材料;2、组织专家完成上报材料的同业审查,现场抽查及技术骨干的重名检查;3、通过《天津市勘察设计市场监管系统》进行勘察设计质量检查,重点是勘察质量及注册执业人员违反强条情况;4、综合专家核查及质量检查情况,做出资质专项核查结论。

四、应提交的核查材料1、自检报告;2、应用建设部《全国工程咨询设计业信息系统》软件(资质申报数据部分),填写数据库要求的内容,通过网络上报我委,并打印一式两份资质申报表;3、应用《天津市勘察设计市场监管系统》完成资质基本信息及单位全部技术骨干个人信息的录入;4、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工程勘察设计资质证书正、副本复印件;5、注册建筑师、注册结构工程师、注册岩土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复印件(加盖注册执业资格印章);6、全体技术骨干的职称证、毕业证、身份证及劳动合同的复印件;7、全体技术骨干的社保证明材料;8、技术骨干总数在150人以上的本市单位和驻津甲级单位只需提供本条1-5项核查材料;9、本次核查提供的纸制材料均按A4纸装订成册,除《申报表》外均一式一份。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查处违法占地和违法建设项目的决定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查处违法占地和违法建设项目的决定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查处违法占地和违法建设项目的决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7.04.06•【字号】津政发[2007]22号•【施行日期】2007.04.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查处违法占地和违法建设项目的决定(津政发[2007]22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为贯彻中央下大力量保护土地资源的一系列规定和要求,促进土地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切实维护城市规划的严肃性、权威性,进一步加强我市土地、规划、建设、市容管理,现就查处违法占地、违法建设项目工作事项决定如下。

一、加强对违法占地、违法建设项目查处工作的领导市人民政府把查处违法占地、违法建设项目作为当前一项重要工作,通过对违法占地、违法建设项目的综合整治,推进土地资源合法、高效和集约利用,保障城市总体规划的顺利实施,推动天津实现又好又快发展。

市人民政府决定成立查处违法占地、违法建设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市领导小组),市领导小组由市长戴相龙任组长,副市长陈质枫任常务副组长,市人民政府副秘书长王维基任副组长,市建委、市市容委、市监察局、市规划局、市国土房管局的主要负责同志和市政府法制办、市公安局、市信访办、市工商局、市农委的分管负责同志任领导小组成员。

市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由市建委、市市容委、市监察局、市规划局、市国土房管局有关负责同志组成,办公室设在市建委。

办公室负责定期向市领导小组汇报查处工作进展情况,指导和督查各部门、各区县对违法占地、违法建设项目的查处工作。

各有关部门,特别是有执法职能的部门,要落实工作责任,严格执法,认真及时做好违法占地、违法建设项目查处工作,并将查处结果及时报告市人民政府并通报相关部门。

二、查处违法占地、违法建设项目的工作安排查处违法占地、违法建设项目工作分四个阶段。

(一)第一阶段:复核认定阶段(2007年4月15日至2007年5月31日)。

天津市建设管理委员会关于正式启动天津市勘察设计市场监管系统的通知

天津市建设管理委员会关于正式启动天津市勘察设计市场监管系统的通知

天津市建设管理委员会关于正式启动天津市勘察设计市场监管系统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建设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08.03.24•【字号】建设[2008]235号•【施行日期】2008.04.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勘察设计正文天津市建设管理委员会关于正式启动天津市勘察设计市场监管系统的通知(建设[2008]235号)各有关单位:为提高我市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的信息化水平,强化对勘察设计质量的监管,市建委组织开发了“天津市勘察设计市场监管系统” (以下简称监管系统),根据有关安排,定于2008年4月1日正式启动,为保证监管系统正常运行,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按照市建委统一部署,从2008年4月1日起,涉及施工图审查的报审,备案等各项工作一律在监管系统上进行。

二、本市的勘察设计单位(含驻津)应于2008年4月15日前完成本单位基本信息的录入。

外地勘察设计单位在办理进津备案手续时,通过监管系统填报本单位基本信息。

三、建设单位在办理施工图审查手续时,通过监管系统下载相关表格,并查询施工图审查机构情况。

四、施工图审查机构通过监管系统受理审查项目,按要求及时录入项目基本信息和审查过程相关情况,并按规定时限完成施工图审查工作,出具审查意见或审查合格书。

五、各区(县)辖区内建设项目的建设单位、施工图审查机构必须通过监管系统完成施工图审查的报审工作。

六、各区(县)建委通过监管系统完成本区(县)管理建设项目施工图审查的备案工作,并加强对勘察设计质量的监督管理。

七、监管系统的建设与运行是提升我市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水平的有效途径,要求各有关单位高度重视,配置专人负责此项工作,确保系统正常、安全运行。

八、各有关单位在系统运行过程中有何咨询和建议,请及时与市建委设计处联系,联系电话23673280-8050、7703,监管系统登陆请进入网址。

特此通知。

二○○八年三月二十四日。

外地勘察设计企业进津备案网上申报业务使用说明

外地勘察设计企业进津备案网上申报业务使用说明

用户使用说明目录1 注册与登录 (1)1.1 用户注册 (1)1.2 系统登录 (4)2 外地勘察设计企业进津备案业务 (5)2.1 外地企业进津备案登记 (5)2.2 外地企业信息变更登记 (6)2.3 外地企业年度备案企业项目上报 (9)1注册与登录1.1用户注册1.上天津建设网-办事大厅-网上系统-建筑市场监管系统(客户端)”进行信息填报,回车之后即可进入本系统的注册和登录页面。

图表 12.点击“注册”按钮,即可进入用户注册页面。

在用户注册用户,需要选择所要注册的用户类型,外地勘察设计企业进津备案业务对应的用户类型为“外地勘察设计企业业务”。

图表 23.填写完成并提交后,该用户还需要激活方可登录系统,系统会给出如下提示:图表 34.几分钟之后,用户即可在其填写的邮箱中收到如下电子邮件,邮件中包含该注册用户的登录密码和用户激活网址。

图表 45.访问邮件中的网址,输入注册时的邮箱和用户名及系统邮件中的密码,即可激活该用户。

图表 56.帐户激活之后,即可登录系统,但是本业务,用户须登录系统并填写个人及所在单位信息,然后到设计处开通本业务。

图表 67.用户输入该账户登录系统后,点击用户操作区域的“修改用户信息”填写用户个人信息和所在企业的基本信息。

修改个人及图表 71.2系统登录1.在登陆页面,在“用户登录”区选择“用户名”,然后输入用户名、密码和附加码,最后点击“登录”即可登入系统。

图表 92外地勘察设计企业进津备案业务2.1外地企业进津备案登记1、外地勘察设计企业登陆成功后进入此页面,选择“外地勘察设计企业进津备案业务”(如图1)进入到外地勘察设计企业进津备案业务的主页面。

图1:企业登陆成功页面2、外地勘察设计企业进津备案业务的主页面,已注册用户的外地勘察设计企业中标后办理进津备案业务,点击“进津备案登记”(如图2)进入到进津备案登记待办理页面。

图2:外地勘察设计企业进津备案业务的主页面3、待办理页面(如图3),要办理年度备案的企业选择年度备案之后点击添加按钮进入到年度备案页面,要办理单项备案的企业选择单项备案之后点击添加按钮进入到单项备案页面。

天津市市建设工程合同备案

天津市市建设工程合同备案

天津市市建设工程合同备案是指在天津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等活动,依法应当订立书面合同,并在合同订立后7日内将合同文本及相关材料报送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本文将为您详细介绍天津市市建设工程合同备案的相关流程、材料、时限等内容。

一、备案主体和时间天津市市建设工程合同备案的主体为合同当事人,即发包人和承包人。

合同订立后7日内,中标人应当将合同送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二、备案材料1. 建设工程合同原件;2. 发包人支付担保、承包人履约担保;3. 外地进津勘察、设计企业提供单项备案证书复印件(原件备查);4.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三、备案流程1. 合同当事人登录天津市政务服务网,进入建设工程合同备案管理信息系统进行网上申报;2. 合同当事人根据合同的具体性质、内容在对应的合同备案表中填写相关信息,打印出带条型码的合同备案表;3. 合同当事人携带合同及申请材料到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窗口办理备案手续;4. 备案机构审核合同当事人提供的合同备案资料,符合要求的,加盖合同备案专用章,发放合同备案表。

四、办理时限承诺期限:0工作日(网上申报环节不计入办理时限)五、办理地点天津市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六、办理费用此项无需收费七、法律依据1.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2. 《天津市建设工程合同管理办法》3. 《天津市建筑市场管理条例》4. 《天津市建设工程招标监督管理规定》5. 《天津市建设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八、注意事项1. 建设工程合同备案是告知性备案,不是效力性强制规定,不备案的合同仍可以是有效的合同;2. 合同当事人应当保证合同的真实性、合法性,对备案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3. 如有重大变更,发包单位应自合同变更后15个工作日内将变更协议送原备案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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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天津市外地勘察设计企业进津管理试行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市场秩序,引进高水平勘察设计企业,进一步提高我市勘察设计质量和水平,根据《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和《天津市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工商注册地不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且具有建设部或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乙级以上(含乙级)勘察设计资质证书的勘察设计企业,进津承接勘察设计任务,应到市建交委勘察设计管理处办理进津备案手续。

第三条外地勘察设计企业进津备案实行单项备案和年度备案两种方式。

第四条备案条件:
(一)进行年度备案需满足以下条件:
1、连续三年在津承接中型及以上的工程勘察设计任务;
2、年度考核结果为优秀;
3、在津设有独立法人分支机构且专职技术骨干不少于6人,各主要专业均不少于2人,配备相应数量的计算机等技术装备;
4、设计企业分支机构办公场所建筑面积不少于150平方米,勘察企业分支机构办公场所建筑面积不少于80平方米(不含土工实验室)。

(二)不满足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进津勘察设计企业且近一年在津没有违反法律、法规、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及本办法规定行为的,实行单项备案。

第五条进津勘察设计企业办理年度备案,需提供下列材料(复印件须加盖企业公章):
(一)《外地进津勘察设计企业年度备案登记表》;
(二)外地进津企业总部及在津分支机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工程勘察设计资质证书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三)在津分支机构负责人和技术负责人任职文件或法人委托书原件及复印件;
(四)与登记表中“进津主要技术人员情况表”相对应人员的身份证、毕业证、注册证书(加盖执业印章)(非注册人员提供职称证)、劳动合同主要页复印件;
(五)在津分支机构与总部的技术经济责任关系文件,分支机构技术质量、档案、财务管理和经营管理等制度性文件;
(六)在津固定办公场所的房产证或房屋租赁合同复印件;
(七)近三年在津业绩证明 (施工图审查备案书复印件,自审项目提供自审意见书);
(八)进津勘察设计企业工商注册所在地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近三年未发生违法、违规行为和质量事故的信誉证明;
(九)对于建筑、市政行业设计企业,应提供企业设计责任年保保单原件及复印件(在津或企业注册地投保的保单均可)。

第六条进津勘察设计企业办理单项备案,需提供下列材料(复印件须加盖企业公章):
(一)《外地进津勘察设计企业单项备案登记表》;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工程勘察设计资质证书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三)属于国家或本市规定,必须招投标的项目,应提供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函;不属于必须招投标的项目,应提供项目立项批文及建设单位出具的勘察设计委托书原件、复印件;
(四)企业法人对该企业在津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的授权委托书原件及被委托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五)与承接该项目规模相适应的执业注册人员注册证书复印件(加盖执业印章);
(六)进津勘察设计企业工商注册所在地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近三年未发生违法、违规行为和质量事故的信誉证明;
(七)对于涉及建筑工程、市政工程的项目,应提供单项工程设计责任保险保单或该勘察设计企业设计责任年保保单原件及复印件(在津或企业注册地投保的保单均可)。

第七条办理备案程序
单项备案:
(一)凡属于招投标的项目,有关单位持本办法第六条一至六项规定材料进行资格审核,符合条件的可进津参加投标;中标后持中标通知书及本办法第六条规定材料申请办理备案。

(二)不属于招投标的项目,有关单位持本办法第六条规定全部材料直接申请办理备案。

对于符合单项备案条件的,核发《外地进津勘察设计企业单项备案证书》,仅适用于证书中注明的单项工程。

年度备案:申请年度备案的单位,持本办法第五条规定材料,直接提出申请。

对于符合年度备案条件要求的,核发《外地进津勘察设计企业年度备案证书》,证书有效期一年,适用于
有效期内在津承接的所有勘察设计项目。

第八条进津勘察设计企业取得《外地进津勘察设计企业单项备案证书》或《外地进津勘察设计企业年度备案证书》后方可进行施工图设计。

第九条进津勘察设计企业应在备案证书中载明的资质范围内承接本市勘察设计任务。

进津勘察设计企业办理备案后,企业名称、资质、行政及技术负责人、联系方式、办公场所等备案内容发生变化的,应在变更后的10个工作日内,持有关证明材料办理备案变更手续。

第十条对于取得《外地进津勘察设计企业年度备案证书》的企业,应于每月底报送当月承接项目统计表,并附项目的中标通知书或经备案的勘察设计合同复印件。

第十一条市建交委对进津勘察设计企业在津从事勘察设计活动的市场行为、信誉、质量等情况进行动态管理,建立信用档案和年度考核制度。

(一)年度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和不合格。

对于考核结果为优秀的企业,予以通报表彰并在下一年度办理进津备案时简化手续;对于考核结果为合格的企业,对其下一年度进津备案条件严格审查,并加大日常监管力度;对考核结果不合格的企业,下一年度将不予办理进津备案。

(二)在日常管理中发现进津勘察设计企业有违反法律、法规、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及本办法规定的,除依法进行处罚外,单项备案的企业一年内不予办理进津备案,已取得年度备案证书的企业,收回证书,并通报企业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造成严重后果的,将上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第十二条注册地在国外及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进入我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按照相关规定办理。

第十三条本办法由市建交委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市建交委已发布的相关文件中与本办法有抵触的,按本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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