路灯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合同标准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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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道路照明系统节能减排合同能源管理服务合同

1、用能单位(甲方):

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

项目指定联系人:手机:

通讯地址:

电话:传真:项目指定联络电子邮箱:

2、节能服务公司(乙方):

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

项目指定联系人:手机:

通讯地址:

电话:传真:

项目指定联络电子邮箱:

开户银行:

帐号:

鉴于本合同双方同意按“合同能源管理”模式就城市道路照明节能项目(以下简称“项目”或“本项目”)进行路灯专项节能服务,并支付相应的节能服务费用。双方经过平等协商,在真实、充分地表达各自意愿的基础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达成如下协议,并由双方共同恪守。

第1节术语和定义

甲乙双方确定:该合同及相关附件中所涉及的有关名词和术语,适用于如下定义:

1.1 、项目边界:在合同中约定,并且由甲方缴纳电费的道路照明系统设施分布的地理空间位置;

1.2 、项目时间边界:在合同中约定,对项目实施合同能源管理服务的时间期限;

1.3 、道路照明节能措施: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规定,通过提高道路照明系统终端用电效率,采取技术上可行、经济上合理以及环境和社会可以承受的节电措施,并通过精细化道路照明用电管理制止浪费,有效、合理地利用电能,在实现照明需求的同时减少用电量,达到节约能源和保护环境的目的。

1.4 、道路照明终端设备:是指安装于照明电力线路终端,通过发光实现照明功能的设备统称,包括电光源、镇流器、灯具等部件及配件,可以指其中与设备能效有关的单一部件,也可以是能效部件的组合。但不包括安装此终端设备需要的支架或装饰件等非能效部件,如灯具外壳、灯杆、装饰性部件等。

1.5 、精细化道路照明用电管理:指根据2010年住房城乡建设部第21号令,2010年7月1日起实施的《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管理规定》第19条:“城市照明维护单位应当建立和完善分区、分时、分级的照明节能控制措施”的要求,遵循以人为本、经济适用、节能环保的原则,通过对不同道路及道路的不同时段的路网结构形态、人流量、车流量、导向性、隔离状态进行统计分析,根据现行城市道路照明的标准的路面亮度值、照度值进行需求分析,分区域分时段按需求精细化提供道路照明服务。

1.6 、项目能源审计:指对项目边界内的道路照明系统在签约的前一段时间内全部电能活动进行检查、诊断、审核,对电能利用的合理性科学性作出评价、并提出改进措施和建议,以增强项目各方对项目用能的监控能力和提高项目电能的利用效率。

1.7 、单位设备月用电量:是指项目边界内的同类别型号的多套照明设备,在项目的环境电压下独立运行一个月(30天),经过电表计量获得的单套设备月平均用电量,单位为千瓦时(KWH)。该值可以通过随机取样的路段路灯,经电表计量获得。不同类别型号不同额定功率的设备属于不同样本,不能纳入同一样本进行加权平均。(该值的测试样本采样方法、样本数量、认可值需要双方认可同意,并作为合同附件)。

1.8 、单位设备月电费额:是指项目边界内的单套照明设备月用电量与当期电费单价的乘积,单位为元(人民币)。

1.9 、改造前项目月基准用电量:是指能效措施实施前,项目边界内的所有照明系

统设施,自签约当月起往前12个月的月用电量平均值,单位为千瓦时(KWH)。该值以电力部门提供的当期电费缴纳凭证为依据;如前12个月内的项目边界内的路灯设备数量增减超过1%,以最近发生数量增减当月的用电量开始取值核算月基准用电量。

1.10、改造后项目月实际用电量:是指能效措施实施后,项目边界内的所有照明系统设施,在节能效益核算当月的实际运行用电量,单位为千瓦时(KWH)。该值以电力部门提供的当期电费缴纳凭证为依据。

1.11 、改造前项目月基准电费额:是指能效措施实施前,项目边界内的所有照明系统设施,自签约当月起往前12个月的月电费额平均值,单位为元。该值以电力部门提供的当期电费缴纳凭证为依据;如前12个月内的项目边界内的路灯设备数量增减超过1%,以最近发生数量增减当月的电费额开始取值核算月电费额平均值。

1.12、改造后项目月实际电费额:是指能效措施实施后项目边界内的所有照明系统设施,在节能效益核算当月实际运行需缴纳的电费额,单位为元。该值以电力部门提供的当月电费缴纳凭证为依据。

1.13 、项目的节能量:是指项目能效措施实施前后电能消耗减少的成果,即改造前项目月基准用电量与改造后项目月实际用电量对比的减少量与所在电网当期排放系数的乘积,其单位为吨标准煤(tce),计量周期为月。所在电网当期排放系数以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公布的各个电网的排放系数最新数据为依据。

1.14 、项目月节能总收益:是指项目技术措施实施前后缴纳电费的变化量,既改造前项目月基准电费额与改造后项目月实际电费额对比的实际减少值以及维护费,维护费根据甲方提供的该项目前12个月或24个月每盏灯的平均值。

1.15 、项目功能性完工:项目节能技术措施实施结束,功能性指标达到设计指标。

1.16、该合同中有关照明类的术语适用于国家最新版本照明标准中的术语定义。在合同执行期限内,乙方的技术方案可以根据国家标准的最新版本进行调整,以保持符合性。

1.17、该合同中有关项目设备质量、工艺质量、照明质量的标准适用于国家相关最新版本的标准。

1.18、该合同中“年”“月”“工作日”“小时”是指项目相关方收集数据而言的时限,通常是用公历。在整个项目文件中,相应时效概念保持一致。

1.19、当期:是指在合同履行中,用于能耗、节能量、电费、节能效益等计量核算的当前时效周期。在整个项目文件中,相应数据的时效周期保持一致。

1.20、在该合同中未明文规定计算公式或核算办法按数学及统计学定义的公式或核算办法执行。

1.21、该合同中的货币币种为人民币,单位为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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