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考民法重点难点知识归纳及解析
法学复习大全:民法总则重点难点解析
法学复习大全:民法总则重点难点解析一、民法总则的概述民法总则是我国民法的基础性法律,它对民法的一般规定进行了系统性、完整性的总述,具有统领和约束作用。
对于理解我国民法体系的框架、原则和基本规则至关重要。
二、民法总则的作用和意义民法总则是我国《民法典》的基础和灵魂,它承担着对未来制定的各个分编、分章的指导作用。
在司法实践中,民法总则也是判断具体案件的原则性依据。
三、民法总则的重要内容分析1. 法律适用在民法总则中,法律适用是一个重要的内容。
特别是关于不以过去或者现在事实出发的法律适用,颇具争议,需要认真分辨和理解。
2. 民事主体民法总则对民事主体的规定非常细致,包括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和无民事行为能力的人等。
其中,法人的成立、存续和终止是需要特别关注的难点。
3. 民事权利能力与行为能力民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是民事活动中至关重要的两项概念,对其界定准确与否在实践中非常具有关键性。
需深入理解其规定和适用。
4. 民事法律行为在民事法律行为中,最重要的是要认真理解自愿、真实和合法等原则,在具体情况下判断具体的民事法律行为是否有效。
5. 民事责任对于民事责任的认定和承担都需要严格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来进行。
尤其是过错责任、无过错责任的区分在实践中常有争议,需要透彻分析。
四、民法总则解析中的难点在学习和理解民法总则时,我们常常会遇到一些难点问题,例如不以过去或现在事实出发的法律适用、法人的成立和终止、行为能力的界定等。
针对这些难点,需要认真思考和研究,从多个角度进行分析和解答。
五、结语民法总则是我国民法的基础和灵魂,深刻理解和准确把握其中的规定对于我们在实践中处理各类民事案件至关重要。
希望通过本文的总结和分析,能够对民法总则中的重点和难点问题有更为清晰的认识和理解。
以上就是关于民法总则的重点及难点解析,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司法考试全科重难点讲解
司法考试全科重难点讲解司法考试是对法学专业知识和能力的综合考查,涵盖了民法、刑法、商法、行政法、宪法等多个学科。
为了帮助考生顺利通过司法考试,本文将针对司法考试中的全科重难点进行讲解。
以下将从各个学科的重点内容展开,以便考生更好地复习备考。
一、民法民法是司法考试中最重要的一科,主要考察民事关系的基本理论和法律规范。
重点内容包括:物权、债权、合同、侵权责任等。
1. 物权:物权是指人们对物体享有直接支配和支配他人的能力的权利。
在物权的考察中,主要以物权的获取、变动和灭失为重点。
2. 债权:债权是指债权人凭借债权法规定的事实要件,获得债务人履行相应义务的权力。
债权的考察主要涉及债权的种类和产生、变动、消灭等问题。
3. 合同:合同是民事法律关系的基础,合同的签订、履行以及违约责任都是考察的重点。
4. 侵权责任:侵权责任是民事法律关系中的一种法律责任,主要涉及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产生的法律后果等。
二、刑法刑法是司法考试中的另一门重要科目,主要考察犯罪的构成要件、刑事责任和刑罚。
重点内容包括:刑法基本原理、主体、客体、情节、刑种、刑事责任等。
1. 刑法基本原理:刑法的基本原理是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制度等基本因素的体现。
对刑法基本原理的了解,有助于理解和掌握刑法的具体规定。
2. 刑法总则:刑法总则是刑法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主要考察刑法总则的基本原则、法益保护原则等。
3. 罪名与刑种:犯罪行为需要具备一定的构成要件才能构成犯罪,罪名的划定和刑种的选择是刑法考试的重点内容。
4. 量刑准则和刑事责任:量刑准则是刑法对犯罪的刑罚数额进行规定的依据,而刑事责任则与犯罪人的责任能力有关。
三、商法商法是指与商事活动有关的法律规范,包括公司法、合同法、国际贸易法等。
重点内容包括:公司设立与经营、合同的成立与履行、国际贸易法规等。
1. 公司设立与经营:公司法是商法的基础,涉及公司设立的主体、条件、手续等问题,以及公司经营中的重要举措和义务。
司法考试民法重点
1、支配权:直接支配客体,并享受一定利益的权利。
包括物权、知识产权、人格权、身份权特点:1、具有排他性2、行使和实现具有直接性3、权利主体特定,义务主体不特定4、权利客体特定2、请求权:特定的相对人之间一方请求他方作为或不作为的权利。
特点:1、不具有排他性2、非公示性3、具有相对性4、可以作为独立的权利,也可以作为实体权利的内容发生原因:1、基础权利受侵害2、当事人意思自治3、合法行为3、抗辩权:能够阻止请求权效力的权利特点:1、对抗请求权2、行使以请求权的行为为前提3、法律明确规定包括:1、永久抗辩权,诉讼时效经过的抗辩权2、暂时性抗辩权,先履行抗辩权,同时履行抗辩权,不安抗辩权,一般保证人的先诉抗辩权同时履行抗辩权的成立条件:1、当事人双方因同一双务合同互负债务2、债务履行没有先后顺序3、债务履行期限届满4、要求履行一方没有履行或履行义务不符合约定5、要求履行一方对待给付尚属可能先履行抗辩权;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先履行一方不履行义务或履行义务不符合约定,后履行一方可以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
4、形成权:依据权利人单发意思表示就使权利发生、变更、消灭的权利包括:合同解除权、效力待定合同中的追认权、法定撤销权、间接代理的第三人选择权权利的行使包括事实行为、准法律行为、法律行为民事权利能力:民事主体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
公民享有姓名权,法人享有名称权,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荣誉权法人人格权受侵害不能请求精神损害赔偿,但能请求财产损害赔偿权5、诉讼时效:请求权在时间上的限制分为:一般诉讼时效,2年特殊诉讼时效,1年的:人身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出售不合格的产品未声明的延付或拒付租金的寄存物毁损或灭失的3年的:环境污染侵权要求损害赔偿的4年的: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及技术进出口合同5年的:人寿保险中被保险人或受益人要求保险金诉讼时效自权利人知道或应该知道权利受侵害时计算权利人超过2年起诉的,侵权行为在持续的,法院应判决停止侵害,赔偿应自起诉最长诉讼时效期间 20年,自权利受侵害之日起计算6、合同相对性生效的合同仅对合同当事人产生效力,对合同外的第三人不产生效力。
司法考试民法学重点内容提炼
司法考试民法学重点内容提炼第一章民事法律关系1、支配权:不一定是物权2、请求权:债权请求权物权请求权等等3、形成权:单方行为就可以使法律关系产生终止的权利。
撤销权解除权抛弃权追认权拒绝权催告权取回权选择权等等不适用诉讼时效限制(可变期间),但受除斥期间(无中止中断延长)的限制。
4、抗辩权:永久抗辩权(用时效经过)暂时抗辩权(同时不安先履行抗辩权)抗辩权与否认权区别:抗辩权基于当事人之间存在某种法律关系才存在。
否认权当事人之间没有关系。
借一万已还了,但还要,不给就是否认权。
5、绝对权:指义务主体的不特定性。
除讲物权外,还讲知识产权和人身权。
6、相对权:主权利和从权利专属权和非专属权:人身权自救行为民事责任第二章自然人1、民事权利能力户籍证明最高效力。
弃婴出生的认定:没有时间证明,以捡到的日期认定。
胎儿不是民事主体,也不享有民事权利。
胎儿不享有继承权。
现在脑死亡。
脑电波成一条直线。
民事主体权利消灭,原则上不享有,特别法有规定的依照特别法规定。
保持作品完成权,署名权等人身权。
不享有人格权。
鲁迅的后代,侵害死者肖像、名誉、(按照惯例不可以)2、年满十八周岁,没有行为能力,对人实施的侵害造成的侵权行为,责任的承担人应当是本人。
但父母负有先行垫付的义务,是强制性的。
向别人借钱,还不起,父母没有先行垫付的义务。
不能做扩张解释。
进行侵权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但审判的时候已满,且也有能力承担,这时是由自己承担,而不是由父母承担。
已满16周岁不满18周岁时,有独立生活能力,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但是:第一:立遗嘱时,无效。
遗嘱必须年满18周岁。
第二:处分不动产的行为。
其他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一样。
3、住所:户籍所在地为住所。
经常居地住时,一年以上。
医院不算。
牵户口:在身上时,原户籍所在地为住所地。
被监护人的住所由监护人的住所为住所。
主要是诉讼文书送达。
4、监护:父母当然成为监护人。
不受离婚影响。
父母之间不能通过协议排除自己的监护权。
整理司考刑法重点难点知识归纳及解析
文件编号: 51-AB -89-24-44整理人 尼克 司考刑法重点难点知识归纳及解析司法考试高频考点李仁玉一.民事法律关系第一,民事法律关系。
1、民事法律关系的概念。
民事法律关系是由民法规范调整的以权利义务为内容的社会关系,包括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
应注意区分民事法律关系与其他社会关系的区别。
2、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
民事法律关系中享有权利、承担义务的参与者,包括自然人、法人、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合伙组织、其他组织。
国家在特殊情况下也可以成为民事主体。
3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
民事法律关系主体享有的民事权利义务所共同指向的对象,包括各种物质利益和非物质利益。
具体包括物、行为、智力成果或知识产品、人格利益,在法律有规定的情况下,还包括权利本身。
4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
即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
[难点辨析]第一,应特别注意民事法律关系与其他社会关系的区别。
民事法律关系是体现民事权利义务内容,并由法律规范加以调整的关系。
其他社会关系,如道义关系、礼仪关系等,不体现民事权利义务内容,不由法律规范加以调整。
第二,应当注意民事法律关系与行政法律关系的区别。
第三,应特别注意各种具体的民事法律关系,对于各种具体民事法律关系的掌握,应注意其细微之处,如不当得利关系与无因管理关系、各种具体的合同关系、侵权关系等。
二.支配权、请求权、形成权、抗辩权。
支配权是指权利主体进行直接的排他性支配,并享受其利益的权利,人身权、物权、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等属于支配权。
请求权是指权利人请求他人为一定行为和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债权是典型的请求权。
形成权是指权利人以自己单方的意思表示就能使权利发生变更、消灭的权利,撤销权、解除权、追认权、抵销权等属于形成权。
抗辩权是指阻止请求权效力的权利,如先诉抗辩权、不安抗辩权等。
[难点辨析]第一,形成权与请求权。
形成权包括财产法上的形成权和身份法上的形成权。
财产法上的形成权又分为两类:一是债权性形成权,此种形成权依附于债权而产生,并与债权不可分离,主要包括撤销权、撤回权、追认权、解除权、终止权、选择权、抵销权、免除权、买回权、减价请求权、租金减少请求权等;二是物权性形成权,此种形成权是依附于物权而产生,并与物权不可分离的,主要包括撤销权、所有权的抛弃、其他物权的抛弃、共有物分割请求权、典物回赎权等。
民法重点笔记司考(整理版)
民法二、使用说明1、笔记主要根据bobo先修班、民法一、二以及钟秀勇超长6天班讲义总结,bobo得体系加老钟得全面等于天下无敌。
一份体系建立起来就不要轻易去瞧别得书,体系混乱大厦必倒。
另外,不建议瞧老钟得其她讲义以及其她课本,因为本讲义已经足够细致,在搞懂之前增加其她负担实在就是折磨自己。
建议先听bobo得先修班再使用本笔记,且本笔记仅就是体系框架,不能代替讲义。
2、司考得学习就像识人,第一次学大量知识点就像大学第一次班会,会结束了,基本上还就是不认识,除了个别有特色得同学能记入脑中。
学习也一样,第一次学习完了基本上云里雾里,决大多知识点根本就没学会,学会了也很快忘记。
怎么办?同样如识人,记住得人要么就是见得次数多得要么就是有所交际得。
拿到学习上来,就就是多瞧几遍书,自然就认识了。
所以很多时候,我们第一次瞧之后,如果觉得感觉很好但不用多久就基本全忘,那要瞧多少次才合适?依据您瞧一般人需要几次能记住。
找个您非同寝无特色得同学想想瞧。
您就是瞧了她几次记住她得。
其次,瞧就是瞧不出她得好坏,她得特征。
所以需要交际相处,学习中怎么与知识点交流相处?那就就是做真题,真题做得多了,自然知道知识点得各种正面侧面得特性。
所以从上可知,瞧书得功能主要就是知道、记住,做题得功能就是把知道、记住得东西转化为拿分能力。
故题海派成就司考跟更为科学。
瞧书与真题如何分配时间?通常认识记住一个人需要很短得时间,而了解、瞧透甚至就是掌控一个人需要多出很多倍得时间。
所以至少得出结论瞧书时间不能超过做真题时间,即最少要四六开。
从很多失败考生哪里得知其失败主要原因就是局限于知道知识,但没有得分能力。
这也从一个侧面说明,司考不能一半以上得依赖某老师某机构。
结论:音频不可取代自己研习书本,研习书本不得取代真题实战,且均不可逾越46最低限度。
3、本笔记就是笔者备考阶段得第一份笔记,万事开头难,笔记得质量不就是很高。
由于体系已经成型,排版也很难再改,布局安排过于紧凑,所以使用起来可能有些不方便,还请见谅。
2023年法考主观题民法民诉背诵重点
2023年法考主观题民法民诉背诵重点一、民法背诵重点1. 基本权利行为主体在民法领域,主体是指能力行为能力的人。
民法主体的能力主要有民事行为能力和民事权利行使能力,而主体的能力行为又以能力和活力行为的形式表现出来。
在民法的范围内,主体分为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主体的能力行为分为民事行为能力和民事权利行使能力。
2. 民法的客体民法的客体主要指合同和财产。
在合同的范围内,民法客体主要涉及合同的主体、合同的内容和合同的形式。
在财产的范围内,民法客体主要涉及财产的种类、财产的归属和财产的取得。
3. 民法的法律行为在民法的范围内,法律行为主要指合同和不履行合同责任。
在合同的范围内,民法法律行为主要涉及合同成立、合同的履行和合同的变更。
在不履行合同责任的范围内,民法法律行为主要涉及不履行合同责任的形式和不履行合同责任的后果。
4. 民法的侵权行为在民法的侵权行为范围内,主要涉及侵权行为的主体、侵权行为的侵权行为和侵权行为的后果。
5. 民法的继承和赠与在民法的继承和赠与范围内,主要涉及继承和赠与的主体、继承与赠与的对象和继承和赠与的形式。
二、民事诉讼背诵重点1. 民事诉讼的一般规定在民事诉讼的范围内,主要涉及民事诉讼的适用范围、民事诉讼的适用条件和民事诉讼的适用程序。
2. 民事诉讼的诉讼主体在民事诉讼的范围内,主要涉及诉讼主体的诉讼能力和诉讼权利。
3. 民事诉讼的诉讼客体在民事诉讼的范围内,主要涉及诉讼客体的诉讼请求和诉讼请求的内容。
4. 民事诉讼的审理程序在民事诉讼的范围内,主要涉及审理程序的审理程序和审理程序的审理方式。
5. 民事诉讼的诉讼结果在民事诉讼的范围内,主要涉及诉讼结果的诉讼结果和诉讼结果的执行。
个人观点和理解民法和民事诉讼是法律领域中非常重要的两个方面,对于律师和法律从业者来说,掌握这两个领域的知识至关重要。
从深度和广度的角度来看,对民法和民事诉讼的深入了解,能够帮助律师更好地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援助,也能够帮助法律从业者更好地应对实际工作中的各种挑战和困难。
2024司法考试《民法》基础知识点
2024司法考试《民法》基础知识点2024年的司法考试中,《民法》是一个非常重要的考试科目,而且《民法》知识点也是考试的重点内容。
以下是2024年司法考试《民法》基础知识点的详细介绍。
一、人的民事权利和民事行为能力1.公民的权利和义务:包括生命权、姓名权、婚姻权、财产权、知识产权等。
2.公民的民事行为能力:包括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能够独立进行民事活动的能力。
3.公民的民事行为能力的限制:包括限制行为能力人、无行为能力人和部分限制行为能力人。
二、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权利和义务1.法人的性质和种类:法人是指依法享有民事权利和负担民事责任的组织或机构。
种类有企业法人、事业单位法人、社会团体法人等。
2.法人的设立和消灭:法人的设立需要经过登记,并且满足一定的条件。
法人的消灭可以通过解散、撤销等方式。
3.非法人组织的性质和种类:非法人组织是指无法取得法人地位的组织,如合伙企业、个体工商户等。
三、合同的订立、效力和履行1.合同的基本要素:合同的基本要素包括合同当事人、合同标的、合同形式和合同内容。
2.合同的订立:合同的订立需要遵守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以及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3.合同的效力:合同的效力包括生效、变更和终止等。
4.合同的履行:合同的履行需要当事人按照约定的方式和时间履行合同义务。
四、民事责任1.民事责任的种类:民事责任包括侵权责任、合同责任和其他责任等。
2.侵权责任的认定:侵权责任需要满足主观过错、客观损害和因果关系等要件。
3.合同责任的认定:合同责任需要满足合同的订立、履行和效力等要件。
4.民事赔偿:对于造成损害的一方,可以要求赔偿经济损失、精神损害抚慰金等。
五、继承和遗赠1.继承的基本原则和方法:继承的基本原则包括平等继承、自愿继承和无偿继承等。
2.遗嘱的形式和效力:遗嘱需要满足一定的形式要求,并且在死亡后生效。
3.继承和遗赠的处理:继承和遗赠可以通过继承和遗赠的处理方式来实现。
民法重点难点
1、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2、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1、《民法通则》是 1987 年 1 月 1 号生效的。
2、民事法律规范,一般没有溯及既往的效力。
3、我国原则上采用属地主义民法在空间上的适用范围。
在我国领土、领海、领空上,中国民事法律发生效力。
但是,发生在我国的,但根据国际私法规则应当适用外国法的涉外民事关系除外。
当然,民事活动未发生在我国领域内,也可能根据国院私法规则而适用中国法律。
另外,由于法规的发布机关不同,法规的适用范围也会有差异。
(一)基本原则的含义(二)基本原则的种类1、平等原则;2、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原则;3、遵守国家法律和政策原则;4、公序良俗原则;5、其他。
(三)民法基本原则的评价及功能民事法律关系,是指民法调整的具有民事权利义务内容的社会关系。
1、是一种思想的社会关系;2、以民事权利和义务为内容;3、民事法律关系的创设具有任意性。
)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当事人)特点:广泛性、平等性。
由双方构成。
(二)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即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
一般具有对应性。
(三)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1、客体是内容指向的对象。
关于标的问题。
2、客体的种类:物、行为、智力成果、精神利益等。
(一)概念民事法律事实,是指民法确认的,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更和消灭的客观事实或者现象。
(二)民事法律事实的分类根据法律事实的发生是否与当事人的意志有关,可作以下分类:1、事件:人的出生或着死亡;不可抗力、意外事件;时间的经过。
2、行为:有多种分类。
(三)事实构成由两个或者两个以上法律事实结合在一起才能引起法律关系产生、变更或消灭的,该事实的结合即称为事实构成。
(一)根据内容分为人身权和财产权;(二)根据效力分为绝对权和相对权;(三)根据作用分为支配权、请求权、形成权和抗辩权;(一)概念(四)根据能否独立存在分为主权利和从权利;(一)概念权利能力指的是一种资格或者法律上的可能性,和民事权利不同。
司法考试民法重点整理(上)
一、民事法律关系1、民事法律关系的成立公式:民事法律事实构成+法律规范(交易习惯、法理)=民事法律关系2、民事法律事实民事法律事实包括自然事实和行为。
自然事实分为事件(绝对事件和相对事件)与状态。
行为分为表示行为(民事法律行为和准民事法律行为---意思通知、观念通知、情感表示)与非表示行为(即事实行为例如无因管理、侵权行为、事实上的处分等)。
下列事实不属于民事法律事实:好意施惠关系、法外空间、婚约、合同界域之外的约定。
考二、民事权利的分类1、按照权利内容分为绝对权和相对权。
绝对权包括综合性权利、人身权和财产权;相对权包括债权、物权请求权、人格权请求权。
2、按照权利作用分为形成权、抗辩权、支配权、请求权。
(1)形成权形成权,指依权利人单方意思表示就能使权利发生、变更、消灭的权利。
下面两种权利不是形成权:①债权人撤销权②效力待定合同中相对人的催告权。
形成权的行使:①形成权适用除斥期间,须在除斥期间内行使。
②形成权的行使原则上不得附条件或期限。
③形成权的行使方式包括明示(书面通知或者口头通知)和默示(推定或者单纯沉默)两种。
(2)抗辩权抗辩权,指虽承认他方请求权的存在,但得拒绝履行,亦即对于他方请求权的行使,可以拒绝其请求之权能。
抗辩权限于法律明确规定。
约定的抗辩事由,仅产生合同上的抗辩,不属于抗辩权。
抗辩权的行使以请求权的行使为前提(不安抗辩权属于例外,不以请求权的行使为前提条件)。
“抗辩权”不同于“狭义的抗辩”。
“狭义的抗辩”又称为“否认权”,其特点在于,抗辩人不承认对方享有有效的请求权,而是主张对方的请求权全部或者部分不成立(或者已经消灭)。
(3)支配权支配权,指权利主体直接支配权利客体,享有特定利益,并排斥他人干涉的权利。
支配权包括物权、知识产权、人格权、身份权。
(4)请求权请求权,指特定人请求特定人为特定行为(作为或者不作为)的权利。
请求权包括:债权请求权、物权请求权、占有保护请求权、人格权请求权、身份权请求权、知识产权请求权。
司法考试民法各章要点总结
司法考试民法各章要点总结第一章民法概述重要者有“七权”。
其一,支配权,物权、人身权、知识产权是支配权;其二,请求权,包括债权请求权和物权请求权;其三,抗辩权,是针对请求权的拒绝权;其四,形成权,是按照一方的意思表示,就形成(发生、变更或者消灭)法律关系的权利。
意思表示有明示和默示,当事人亦可以默示的方式行使形成权;其五,绝对权,人身权、物权、知识产权是绝对权,此“绝对”的含义,是对抗一切人,故绝对权又称为对世权;其六,相对权,债权是相对权,债权的请求对象是特定的相对人,因此相对权又称为对人权;其七,自力救济权,依*自己的力量保护自己的利益的民事权利。
按照承担责任的主体,分为单独责任和共同责任。
共同责任又分为按份责任与连带责任。
连带责任,如保证人的连带责任、物上保证人的连带责任、共同侵权人的连带责任、合伙人的连带责任等。
归责原则,是在确认民事责任归属时所依据的法律原则。
包括过错责任原则(含过错推定)、无过错责任原则和公平原则。
第二章自然人清水出芙蓉,对镜不梳妆——自然人。
权利能力实际不是能力,是人立于天地之间的主体资格。
自然人的权利能力始于出生,终于死亡。
其特点是纵横平等。
行为能力是以自己的意志参加法律关系的能力。
行为能力分为三类,其中限制行为能力人实施的行为最为重要。
浩淼的空间之中,自然人须有单一的住所作为中心。
住所的确定有主、客观要件:久居之意思、久居之地域。
“一年”为久居。
在医院里住了10年,可没有久居之意思。
父母为当然监护人,不能因离异而免。
其他近亲属,甚至法人也可登堂入室为监护人。
近亲属的范围包括三类:第一顺序继承人,第二顺序继承人,代位继承人。
监护人不能把被监护人的财产送往灾区。
被监护人满18周岁以后,监护人的追认权和拒绝追认权就自动消失,但监护人仍可能就被监护人的行为承担民事责任。
宣告死亡与宣告失踪有所区别:条件不同、程序不同、效力不同。
人鬼情未了,被宣告死亡的人又回来了,财产应当返还,夫人自动回归,但如果再嫁则覆水不收。
民法考试重点知识归纳
民法考试重点知识归纳引言民法作为调整平等民事主体之间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是法学专业学生必须掌握的重要内容。
在民法考试中,考查的重点知识包括基本原则、债法、物权法、人身权法、知识产权法以及特别规定等。
为了帮助大家更好地备考,本文将对这些内容进行简要归纳和总结。
第一部分:民法基本原则民法基本原则是贯穿整个民法制度的基本准则,具有普遍适用性。
主要包括以下几项原则:平等原则:民事主体在从事民事活动时,享有平等的法律地位,任何一方不得强迫另一方从事不愿意从事的活动。
自愿原则:民事主体有权自主决定从事某种民事活动,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非法干涉。
等价有偿原则:民事主体在从事民事活动时,应当遵循等价有偿的原则,不得从事显失公平的交易。
公平原则:民事主体在从事民事活动时,应当合理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以实现公平正义。
诚实信用原则:民事主体在从事民事活动时,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遵守诺言、履行约定,不得欺骗他人、恶意违约。
第二部分:债法债法是调整平等民事主体之间债权债务关系的法律规范。
债的要素包括债的标的、债的期限、债的履行和债的担保等。
以下是债法的主要内容:债的成立:债的关系必须具备债权人和债务人两个要素,同时还需要有债务人向债权人承担债务的意思表示。
合同的效力:合同是债发生的最常见原因,合同的成立、生效、履行和终止都与债密切相关。
合同的有效要件包括主体合格、意思表示真实、内容和形式合法等。
违约责任: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承担违约责任,包括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赔偿损失等。
债的转移:债可以因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约定而发生转移,例如债务承担和债权转让等。
债的消灭:债因履行、抵销、免除、混同等原因而消灭,此时债权人和债务人的权利义务关系终止。
第三部分:物权法物权法是调整平等民事主体之间财产关系的法律规范。
物权是对物享有的权利,具有排他性和绝对性。
以下是物权法的主要内容:物权的种类:物权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司法考试全科疑难问题答疑解惑
司法考试全科疑难问题答疑解惑一、民法综合题民法是司法考试中的重要考点,也是考生们备考中的难点之一。
在民法综合题中,常会涉及到民事主体、权利义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等各类问题。
下面将就一些民法综合题中的疑难问题进行解答。
1. 如何确定民事主体?在确定民事主体时,需要考虑以下几个方面:(1) 自然人:自然人是指按照生育方式形成的、具有独立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个体。
(2) 法人:法人是指在法律上具有独立法律地位的组织或机构,如企业、社会团体、事业单位等。
(3) 其他组织:包括非法人组织和其他具有独立法律地位的组织。
2. 如何判断权利义务的主体?在判断权利义务的主体时,需要注意以下几点:(1) 是否具备民事权利能力:对于自然人,要判断其是否具备民事权利能力;对于法人和其他组织,要判断其是否具备相应的权利能力。
(2) 是否存在法定代表人或代理人:对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应有其法定代表人或代理人行使权利义务。
3.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民事行为如何处理?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指的是未满足法定年龄或完全不能辨别自己行为的人。
对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民事行为,一般由其法定代表人或代理人代为行使。
如果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民事行为违反了法律规定,可以通过撤销或废止等方式进行处理。
4. 民法综合题中如何解决权利冲突?在民法综合题中,可能会涉及到不同个体之间的权利冲突。
解决权利冲突的原则主要有以下几个:(1) 平等协商原则:当事人可以通过平等协商的方式解决权利冲突。
(2) 法律优先原则:当法律规定明确时,应以法律规定为准。
(3) 不损害他人原则:解决权利冲突时要避免、减少对他人权益的损害。
二、刑法综合题刑法作为司法考试的另一个重点考点,在刑法综合题中常会涉及到犯罪构成、刑事责任等问题。
下面将就一些刑法综合题中的疑难问题进行解答。
1. 犯罪构成的要件是什么?犯罪构成的要件是指一个行为是否构成犯罪的法律要素。
一般包括客观方面和主观方面两个要素。
司考民法侧重点知识点总结
司考民法侧重点知识点总结司考民法侧重点知识点总结一、引言近年来,我国司法考试的竞争日趋激烈,考生们都非常注重备考的重点内容。
而民法是司考中的一块重要的法律领域,对考生来说必须要深入掌握。
本文将针对司考民法的侧重点知识点进行总结,旨在帮助广大考生能够有针对性地进行备考,并取得较好的考试成绩。
二、民法基础知识1. 民法的基本原理和基本原则:民法基本原理包括平等自愿、公平合理、诚实信用等;民法基本原则包括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契约自由原则、民事法律行为的自由原则等。
2. 民事主体和民事行为:包括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的民事主体以及民事行为的主体条件、限制和效力等。
3. 民事权益:包括财产权益、人身权益以及其他权益,对于各类权益的性质、保护等,需要进行深入了解。
4. 民事责任:主要包括合同责任、侵权责任以及无因管理责任等内容,其中侵权责任是民事法律关系中重要的责任形式,对于其主要构成条件和责任承担方式需着重掌握。
5. 民事法律行为:包括合同法律行为、侵权法律行为以及其他法律行为,需熟悉各类行为的基本要素、效力特点和制度规范等。
三、合同法合同法是民法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司考来说非常关键。
涉及的知识点包括:1. 合同的基本要素和效力:合同主体、客体、内容、形式等要素的认定以及合同的成立、履行和效力等。
2. 合同的履行和保证:合同的履行义务、合同的解除和变更、债权人的权利与义务以及合同的保证制度等内容。
3. 合同的效力和权利的保护:合同订立的自由原则、补充协议和附生法律行为的效力、权利人的权利保护措施等。
4. 不当得利和不当竞争:不当得利和不当竞争的构成要件、法定的不当得利原则和不当竞争的法律制度等。
四、侵权责任法侵权责任法是民法中的重点内容,对于保护个人合法权益具有重要作用。
重要的知识点包括:1. 侵权行为和侵权责任的构成条件:主要包括主观故意、过失、违约等构成侵权行为的要件,以及损害结果、因果关系和法定的免责事由等构成侵权责任的要件。
司法《民法》考试知识点归纳
司法《民法》考试知识点归纳占有人与返还请求权人的关系占有人与返还请求权人的关系,是指无权占有在有请求人返还占有物时所发生的权利和义务关系。
这种关系经常会与无因管理、侵权行为、合同解除等制度发生竞合,这时应适用何种规定,当事人可以自由选择。
至于基于某种法律关系或者法律规定而发生返还关系,如基于质权、留置权等物权关系,或者基于租赁、借用等债的关系,或者基于无因管理、不当得利、侵权行为等法律规定而将占有物返还于权利人的关系,应当依其基本法律关系或者法律规定进行,不需要另行规定,所以不在此处说明。
1.占有人对物的使用、收益。
善意占有人对于占有物的使用、收益,应依其推定的权利进行。
这种推定的权利种类,应视占有人对于占有物所行使的权利种类为限。
例如,所行使的是租赁使用权,即推定其有租赁使用权。
善意占有人即以其受推定的权利,对占有物使用、收益。
但是,善意占有人的这种使用、收益权,必须是其受推定的权利在内容上具有使用、收益的权能。
如果受推定的权利不具有使用、收益权能,如质权、留置权,占有人即无使用、收益权。
善意占有人对于占有物的使用、收益,,应当依物的用途,按法律所不禁止的方法进行。
不动产或者动产被占有人占有,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及其孳息,但应当支付善意占有人因维护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支出的必要费用。
恶意占有人在返还占有物时应返还占有物的孳息。
如果孳息被消费了、因过失而损失了或者应当收取而没有收取时,恶意占有人应当赔偿损失。
2.占有人在占有物毁损、灭失时的赔偿责任。
在占有物毁损、灭失的时候,占有人对于返还请求人负有赔偿责任。
这种责任的范围因占有人是善意的还是恶意的有所不同。
善意占有人因使用占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致使该不动产或者动产受到损害的,善意占有人不承担赔偿责任;恶意占有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占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毁损、灭失,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权利人请求赔偿的,占有人应当将因毁损、灭失取得的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等返还给权利八;权利人的损害未得到足够弥补的,恶意占有人还应当赔偿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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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XX年司考民法重点难点知识归纳及解析(15个)1.支配权、请求权、形成权、抗辩权根据民事权利的作用的不同,民事权利可划分为支配权、请求权、形成权、抗辩权。
支配权是指权利人可以直接支配权利客体、排除他人干涉的权利。
财产权中的物权、知识产权均为支配权,人身权无论是人格权还是身份权均是支配权。
请求权是指权利人可以要求他人为特定行为(包括作为、不作为)的权利。
请求权又可以分为债权性请求权和物权性请求权。
债权本身即为请求权;物权本身为支配权但是物权受到侵害后,权利人所享有的反还标的物、停止侵害、防止损害的发生等项救济权利乃是请求权,学理上称之为物权性请求权。
形成权指权利人通过其单方的行为就可以使一定的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动的权利。
形成权的主要作用是使权利人可以依其单方意思表示(构成单方法律行为),就可以使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消灭。
民法上的形成权主要包括撤销权、追认权、抵销权、解除权。
抗辩权是指否认请求权、阻止请求权效力的权利。
抗辩权有一时性抗辩权和永久性抗辩权之分。
一时性抗辩权是仅能暂时阻止请求权效力的抗辩权,永久性抗辩权是可以永远阻止请求权效力的抗辩权。
前者如双务合同中的同时履行抗辩权、不安抗辩权、后履行抗辩权以及一般保证中保证人的先诉抗辩权;后者主要是诉讼时效已过的抗辩权。
区别主要意义:(1)首先诉讼时效仅适用于请求权,而且仅限于债权性请求权,支配权、抗辩权与形成权都不适用诉讼时效。
也就是说除了债权性请求权之外的其他权利都不会因为诉讼时效经过而不受法律保护。
(2)支配权权利之权利人利益的直接实现性无需义务人的协助,因此义务人的义务只是消极的不作为,而不是积极的作为。
相反请求权之权利人利益的实现必须有义务人的积极配合,即义务人的履行行为。
(3)形成权适用除斥期间,主要是撤销权。
历年真题中的考查:这一考点主要是通过客观题的方式考查,考生需要掌握民事权利这一分类,并能将相应的权利与之对应,如物权属于支配权,债权是典型的请求权,追认权、抵销权、解除权是典型的形成权,合同履行中的同时履行抗辩权、不安抗辩权、后履行抗辩权属于抗辩权。
如如08延考卷三1题,08卷三51题,04卷三1,96年卷二8题。
对形成权的类型和性质要有更精准的把握,真题有时会专门考查形成权,如05卷三58题和03卷三34题。
2.物的分类主物与从物主物和从物是同属于一人所有的两个以上的在使用上有关联的物,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物,起配合作用的是从物。
电视机与遥控器、汽车与备用轮胎等是主物与从物的关系。
从物可以是一个,也可以是两个或两个以上。
如游船与左右两个船桨,是主物与从物的关系。
主物和从物虽然是两个独立的物,但是从物附着于主物,即主物和从物必须发生空间上的联系。
从物附着于主物,两物也要有可分性,否则就变成一物了。
区分的意义,对考生来说,就是要掌握从物随主物处分的原则:(1)在买卖中:①交付主物,应当随同交付从物(《物权法》第115条)。
②解除主物,解除的效力及于从物;解除从物不及于主物(《合同法》第164条)。
(2)在抵押中,从物应当随同主物抵押。
(3)在分割财产(如分家析产)时,从物随同主物分割。
原物与孳息这是依产生收益的物与所生收益之间的关系而对物作的区分。
原物是指依自然属性或法律的规定,能够产生收益的物。
基于自然属性能产生收益的物,如能结果实的果树、生幼畜的母畜等;基于法律规定产生收益的物,如能收租金的出租屋、生息的本金等。
孳息物是原物产生之物。
依自然属性产生的孳息称天然孳息,依法律规定产生的孳息称法定孳息。
区分的法律意义:(1)对于买卖来说,原物交付之前的孳息,归出卖人所有,交付之后的孳息归买受人所有(《合同法》第163条)。
(2)对于质押来说,质物的孳息,由质权人收取。
(3)对于抵押来说,抵押物被法院扣押时起,由抵押权人收取孳息。
(4)对于所有权人来说,孳息是他的收益。
特定物与种类物特定物具有特殊的质量、构造、性能或者外部特点,这些特点使其能够与其他物区别开来。
特定物具有不可替代性、独一无二性。
特定物可以是不动产,也可以是动产。
种类物是指具有某种物的共同属性,可以通过数量、度量、重量决定其共同属性之物。
种类物是可替代之物,如大米、正在出售的汽车等。
种类物一般是动产。
种类物特定化以后,成为特定物。
区分的意义:(1)由于合同的性质,某些合同的标的物只能是特定物,如租赁合同、借用合同等。
(2)合同订立后,特定的标的物在交付前灭失的,由于其不可替代性,对出卖人无法强制履行(事实不能);在交付前第三人取得所有权的,由于其不可替代性,对出卖人无法强制履行(法律不能)。
对种类物,不存在强制实际履行的法律不能和事实不能。
历年真题中的考查:关于物的分类有的考题直接要求考生判断选项两种物的关系是否构成原物与孳息,或者主物与从物,如05卷三52题何97卷二46题;也有在案例中需要根据物的种类判断债的种类,或者孳息的所有权归属,如09卷三9题何08延考卷三14题。
3. 宣告失踪与宣告死亡宣告失踪,是指法院根据利害关系人的神情,依法宣告下落不明满一定期限的自然人为失踪人,以确定其财产关系的一种制度。
宣告死亡,又称推定死亡,是指自然人失踪达到一定期限后,由利害关系人申请,法院宣告该自然人死亡,以便结束以其生前住所地为中心的民事法律关系的制度。
二者的区别:首先,二者设立宗旨不同。
宣告失踪只是为失踪人指定财产代管人,终止不确定的财产关系。
宣告死亡,结束被宣告死亡人生前住所地为中心的民事法律关系。
其次,宣告失踪不是宣告死亡的前置程序。
既符合宣告死亡的,又符合宣告失踪的,由申请人选择。
其次,宣告失踪的申请人没有顺序限制,而宣告死亡的申请人有顺序性。
所谓顺序性,是指前一顺序申请人没有申请的,后顺序人无权申请。
如,配偶宣告失踪,父母宣告死亡的,法院应该宣告失踪,不能宣告死亡。
同一顺序人有申请宣告死亡的,有申请宣告失踪的,宣告死亡。
最后,法律后果不同。
宣告失踪,法院指定财产代管人,财产代管人有顺序性,而且财产代管人具有诉讼主体资格。
宣告死亡,终止被宣告死亡的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财产依法继承,婚姻关系归于消灭,其子女可被他人依法收养。
被宣告死亡的人与配偶的婚姻关系,自死亡宣告之日起消灭。
需要注意的是死亡宣告被撤销的法律后果:婚姻关系和财产关系。
1)婚姻关系:死亡宣告被人民法院撤销,如果其配偶尚未再婚的,夫妻关系从撤销死亡宣告之日起自行恢复;如果其配偶再婚后又离婚或者再婚后配偶又死亡的,则不得认定夫妻关系自行恢复。
2)收养关系。
被宣告死亡的人在被宣告死亡期间,其子女被他人依法收养,被宣告死亡的人在死亡宣告被撤销后,仅以未经本人同意而主张收养关系无效的,一般不应准许,但收养人和被收养人同意的除外。 3)财产关系:被撤销死亡宣告的人有权请求返还财产,依照继承法取得他的财产的公民或者组织,应当返还原物;原物不存在的,给予适当补偿。
原物被第三人合法取得的,第三人可不予返还。
历年真题中的考查:司考真题中对宣告死亡的考查次数较多,包括宣告死亡的申请人和公告时间等,死亡宣告被撤销后婚姻关系、财产关系的处理的考查最为频繁,如09卷三51题,08延考卷三93题,06卷三20,03卷三9题,00卷二59题,99卷二2题,94卷二18题;也有考查宣告失踪财产代管人的确定的问题,如98卷二4题。
另外,考生还要掌握宣告失踪与宣告死亡的关系,前者不是后者的必经程序,申请人有无顺序,存在争议时的处理等。
4.意思表示意思表示是行为能力适格者将意欲实现的私法效果发表的行为,是民事法律行为的核心要素。
明示和默示明示是使用直接语汇实施的表示行为,除常见的口头语言、文字、表情语汇外,还包括依习惯使用的特定形体语汇,如举手招呼出租汽车,即表示有租用该车之意,但其主要方式还是口头形式或书面形式。
默示形式是含蓄或者间接表达意思的方式。
默示所包含的意思,他人不能直接把握,而要通过推理手段才能理解。
因此,默示形式只有在有法律规定或交易习惯允许时才被使用。
按默示时的作为和不作为又可划分为:推定,即行为人用语言外的可推知含义的作为间接表达内心意思的默示行为,例如租赁合同届满,承租人继续交付租金并为出租人接受,便可推知其表示要延展租赁期间。
沉默,即行为人依法或者依约以不作为间接表达内心意思的默示行为。
民法通则第66条规定的本人知道他人以本人名义实施民事行为而不作否认表示的,视为同意。
合同法第47条第2款规定的法定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
继承法第25条第2款规定受遗赠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等,都属法定沉默形式。
此外,当事人可以约定以沉默作为意思表示。
有相对人的意思表示与无相对人的意思表示意思表示,依其是否以向相对人实施为要件,划分为有相对人的表示与无相对人的表示。
向相对当事人作的意思表示,为有相对人的意思表示,如要约与承诺、债务免除、合同解除、授予代理权等。
意思表示有相对人时,如果意思表示到达相对人有传递的在途时间,则该意思表示以到达相对人时生效。
为无相对人的意思表示,如遗嘱、捐助行为等,类似“自说自话”,该意思表示自完成时生效。
有相对人的意思表示还可以作进一步的划分:1.对特定人的表示和对不特定人的表示。
须以特定人为相对人的意思表示是对特定人的表示,例如承诺、允许、撤销等;无需向特定人实施的意思表示是对不特定人的表示,例如悬赏广告等。
区分的意义在于须以特定人为相对人的意思表示,对于非特定人不生效。
2.对话表示和非对话表示。
有相对人的双方表示,依其相对人是否处于可同步受领和直接交换意思表示的状态,而划分为对话表示和非对话表示。
口头或者打电话直接订立合同是对话表示;相反,通过信函交往或者经使者传达而订立合同,则属非对话表示。
区分的意义在于,非对话表示,意思表示有在途时间,而对话意思表示则无,法律对两者何时生效、撤回的规定不一样。
历年真题中的考查:意思表示是民事法律行为的核心要素,有时需要结合意思表示判断是否构成民事法律行为或者合同是否成立,如05卷三1题。
也有的题目单纯考查是否构成意思表示,考生就要仔细掌握意思表示的构成要件即目的意思和表示行为,如07卷三51题。
需要注意的是默示形式只有在有法律规定或交易习惯允许时才被使用,如04卷三18题遗赠的默示放弃,96卷一48题考查默示形式。
5. 可撤销民事行为与无效民事行为无效民事行为指欠缺法律行为根本生效要件,自始、确定和当然不发生行为人意思之预期效力的民事行为。
民法通则第58条第2款规定:无效的民事行为,从行为开始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
可变更、可撤销民事行为,简称可撤销行为,是因行为有法定的重大瑕疵而须以诉变更或者撤销的民事行为。
可撤销民事行为与无效民事行为不同:(1)可撤销行为大多属于意思表示瑕疵,无效民事行为,既有意思瑕疵的,也有主体不合格的,还有违法的;(2)可撤销民事行为之撤销,须以诉为之,无效民事行为前已述及,是当然确定的无效,无须宣告;(3)效力不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