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拆迁律师论房屋拆迁的相关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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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管理办法-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124号

北京市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管理办法-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124号

北京市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管理办法正文:----------------------------------------------------------------------------------------------------------------------------------------------------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124号)《北京市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管理办法》已经2003年5月27日市人民政府第9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3年8月1日起施行。

代市长王岐山二00三年六月六日北京市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管理,维护拆迁当事人合法权益,保障城乡建设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因国家建设征用集体土地(以下简称征地)或者因农村建设占用集体土地(以下简称占地)拆迁房屋,并需要对被拆迁人补偿、安置的,适用本办法。

征地拆迁宅基地以外的房屋的,按照本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拆迁人是指经依法批准征用或者占用集体土地并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用地单位。

本办法所称被拆迁人是指对被拆除房屋拥有所有权的单位或者个人。

第四条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国土房管局)主管本市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管理工作;区、县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以下简称区、县国土房管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管理工作。

第五条区、县人民政府和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应当依照本办法规定的职责,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的房屋拆迁管理工作。

第六条拆迁人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对被拆迁人进行补偿安置。

被拆迁人应当在规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

第二章拆迁管理第七条用地单位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后,方可实施拆迁。

第八条用地单位取得征地或者占地批准文件后,可以向区、县国土房管局申请在用地范围内暂停办理下列事项:(一)新批宅基地和其他建设用地;(二)审批新建、改建、扩建房屋;(三)办理入户和分户,但因婚姻、出生、回国、军人退伍转业、经批准由外省市投靠直系亲属、刑满释放和解除劳动教养等原因必须入户、分户的除外;(四)核发工商营业执照;(五)房屋、土地租赁;(六)改变房屋、土地用途。

北京市实施《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细则-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26号

北京市实施《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细则-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26号

北京市实施《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细则正文:---------------------------------------------------------------------------------------------------------------------------------------------------- 北京市实施《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细则(1991年9月16日市政府令第26号发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本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保障城市建设顺利进行,保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颁布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凡在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因城市建设需要拆迁房屋及其附属物(以下简称城市房屋拆迁),均适用《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本细则。

第三条本市城市房屋拆迁,必须符合城市建设规划和有利于危旧房地区改建,适应城市住房制度改革。

第四条拆迁人(指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建设单位和个人)必须依照《条例》和本细则规定,对被拆迁人(指被拆除房屋及其附属物的所有人或使用人)给予补偿和安置;被拆迁人必须服从城市建设需要,在规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

第五条市房地产管理局主管全市城市房屋拆迁工作。

区、县房地产管理局主管本区、县的城市房屋拆迁工作。

第二章拆迁管理一般规定第六条任何单位或个人需要拆迁房屋,必须持市或区、县人民政府核发的建设用地批准书(不需要申请用地的,持城市规划管理机关核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件)和国家规定的其它批准文件、拆迁计划和拆迁方案,向房地产管理局提出申请,经批准并发给房屋拆迁许可证(以下简称许可证)后,方可拆迁。

建设工程用地跨区、县的,许可证由市房地产管理局核发;其它建设工程,许可证由区、县房地产管理局核发,但重点建设工程、危旧房改建工程,其拆迁计划和拆迁方案须由区、县房地产管理局核报市房地产管理局批准后方可核发许可证。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做好本市城市房屋拆迁安置和补偿工作的若干意见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做好本市城市房屋拆迁安置和补偿工作的若干意见

【正文】【打印预览】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做好本市城市房屋拆迁安置和补偿工作的若干意见各区、县人民政府,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做好本市城市房屋拆迁工作,维护拆迁当事人合法权益,保障城市建设的顺利进行,根据《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05号,以下简称《条例》)、《北京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87号,以下简称《办法》)等有关规定,经市政府批准,现就进一步做好本市城市房屋拆迁安置和补偿工作提出如下意见:一、做好城市房屋拆迁安置和补偿工作,关系到依法维护拆迁当事人合法权益和首都经济社会发展与稳定大局,各区县、各部门要高度重视,按照市委市政府关于保增长、保民生、保稳定的工作部署和要求,坚持以人为本和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依法切实做好城市房屋拆迁安置和补偿工作。

二、各区县政府要加强对房屋拆迁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管理,统筹做好房屋拆迁各项工作;要加快组织建设或收购定向拆迁安置房,多渠道做好拆迁安置房源保障工作;要指导和监督建设单位合理编制拆迁实施计划和安置补偿方案、落实安置房源和补偿资金、依法实施房屋拆迁;要依法履行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和维护稳定等责任,加大拆迁执法力度,保障建设项目顺利进行。

三、本市城市住宅房屋拆迁,被拆迁人可以选择房屋安置,也可以选择货币补偿。

建设单位要进一步加大房屋安置力度,妥善安置被拆迁人,保障被拆迁人的居住条件。

四、实行房屋安置的,根据被拆迁人原住房状况和拆迁项目实际情况,可以采取以下方式:(一)拆迁双方当事人按照《条例》、《办法》规定实行产权调换,并按照被拆迁房屋的补偿金额与所调换房屋的价格结算差价。

(二)拆迁双方当事人按照被拆迁房屋原建筑面积实行房屋置换。

各区县可以结合被拆迁人原住房实际状况、外迁区位差异等因素,制定具体置换办法。

五、拆迁工作要与住房保障工作紧密结合。

对于申请廉租房、经济适用住房、限价商品房的被拆迁困难家庭,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在拆迁公告规定的搬迁期限内要实行拆迁现场受理、审核、公示;对符合条件的,住房保障管理部门要优先配租、配售。

拆迁补偿条例有漏洞,骗取拆迁补偿案例

拆迁补偿条例有漏洞,骗取拆迁补偿案例

拆迁补偿条例有漏洞,骗取拆迁补偿案例
2013年9月9日
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北京拆迁律师昨日关注一条新闻,一人骗取拆迁补偿款被刑事拘留,我们可以马上感受到这就是让这个人钻了空子才会触犯了法律,我们拆迁补偿条例如果立法就会马上控制这些对拆迁补偿各怀鬼胎的不法份子完全挡在法律的门外。

我们来看一下发生的案例。

2013年7月中旬,鸠江公安分局经侦大队接到辖区有关部门报案,有人利用拆迁补偿政策中的补偿差价,骗取政府拆迁补偿款。

正值当地大面积拆迁期间,此案引起较大影响。

警方迅速展开调查取证,很快锁定骗取补偿款近30万的犯罪嫌疑人石某。

8月初,警方将石某抓获归案。

经审查,犯罪嫌疑人石某住官陡镇神东行政村,近期,石某家在拆迁范围,其通过分析发现,拆迁对象的安置补偿差价不同。

于是,石某经过策划,在没有实际买卖房屋的情况下,与居民杨某签订虚假个人卖房协议,谎称将自己在拆迁范围内的100多平米卖给杨某。

双方签订买房合同后,石某冒用杨某的身份与拆迁公司签订拆迁安置补偿协议,骗取政府拆迁补偿款近30万元。

目前,犯罪嫌疑人石某涉嫌合同诈骗罪被批准逮捕,其骗取的近30万元补偿款被警方追回。

北京京平拆迁律师点评:
这个案件中我们可以很清晰的看到这个骗取拆迁补偿人是如何骗取
拆迁款的,这个也可以提醒我们有关部门拆迁补偿条列,应该如何更加的完善,我们拆迁律师看待这个事情认为这个件事情发生了对我们拆迁补偿条例阿赫相关程序起到了很大的帮助,这样我们有关部门就可以把拆迁补偿完善的更好。

北京市城市房屋拆迁单位管理办法

北京市城市房屋拆迁单位管理办法

北京市城市房屋拆迁单位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布日期】1999.03.18•【字号】京房地拆字[1999]第222号•【施行日期】1999.03.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关于印发《北京市城市房屋拆迁单位管理办法》的通知(京房地拆字〔1999〕第222号)各区房屋土地管理局、各房屋拆迁单位:现将《北京市城市房屋拆迁单位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北京市房屋土地管理局1999年3月18日北京市城市房屋拆迁单位管理办法第一章一般规定第一条为加强本市城市房屋拆迁单位管理,根据《北京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和建设部《城市房屋拆迁单位管理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市国有土地上从事城市房屋及其附属物拆迁的单位(以下简称房屋拆迁单位),均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房屋拆迁单位,包括自行拆迁单位和受托拆迁单位。

自行拆迁单位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内部常设拆迁部门,具备房屋拆迁资格,按照《房屋拆迁许可证》规定的范围和期限依法对本单位用地范围内的房屋及其附属物进行拆迁的单位。

受托拆迁单位是指具备房屋拆迁资格,受拆迁人委托,在代理权限范围内,对拆迁人用地范围内的房屋及其附属物进行拆迁的单位。

第四条北京市房屋土地管理局(以下简称市房地局)是本市城市房屋拆迁单位的主管机关,负责全市房屋拆迁单位的管理工作。

各区、县房屋土地管理局(以下简称区、县房地局)负责本区、县范围内房屋拆迁单位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本市房屋拆迁单位,必须向市房地局申请资质审查并取得《北京市房屋拆迁资格证书》(以下简称《资格证书》),方可从事拆迁业务。

房屋拆迁单位应将《资格证书》在其办公场所或拆迁现场办公地悬挂出示。

第六条房屋拆迁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北京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和有关规定进行拆迁,保证拆迁质量。

第七条受托拆迁单位接受房屋拆迁委托时,应当与拆迁人签订书面委托合同。

合同双方当事人应当严格履行合同条款。

拆迁律师讲解如何应对违法拆迁中遇到的问题

拆迁律师讲解如何应对违法拆迁中遇到的问题

拆迁律师讲解如何应对违法拆迁中遇到的问题2014年5月5日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现在的拆迁对于被拆迁户来说是有哭有笑,很多拆迁都没有了,道德,良心,公平。

相反的是:权利,金钱,势力,黑暗,当这些都摆在眼前的时候很多官员都选择了后面的方式,所以拆迁的字眼往往都被人们说起,说的是什么地方因为拆迁出了大事情。

但是还有很多人也有期盼拆迁时候得到的补偿款,提高自己的生活水平,但实际上在拆迁的时候很多人都是不敢与政府有关拆迁部门对抗,只有默默的签署了不合理的拆迁补偿协议相继离开了自己的房屋,吃了很大的苦果,都是因为自己的软弱思想,自身认为感觉胳膊拧不过大腿,平民百姓如何与政府对抗,相反有的人为了自己的合法利益和不妥协的精神与其对抗,利用法律的武器来调取有关部门的违法点。

有的人确是因为没有钱而请不动律师,也没有说明自身的情况最后也就放弃了与其法律对抗,自己却是选择特殊途径对抗。

拆迁律师讲解当您面临强行的征地拆迁时你会怎么做?如何做,怎么样才可能不损失自己的利益,不伤害自己的身体得到合理的补偿,还可以抗拒那些横行霸道的拆迁人员呢!针对暴力征地拆迁中农民应采取的对策地方政府非法动用公安机关、城市管理执法、社会黑势力暴力强征强拆,土匪无非就是要抢农民的土地,农民为了生存活命不能一盘散沙,一定要团结。

只要团结,誓死捍卫自己的合法土地使用权,一切的邪恶势力都是纸老虎,不经一击。

不用怕什么,农民的活命的路都被堵死了,命都活不了了,还怕什么?事实上,农民的土地就你的一个物,能让你赖以生存的活命的物,政府现在做的就是土匪作的,强买强卖。

知道,土地的价值,为了我们赖以生存的土地,就一定要保护好它。

当农民朋友,遇暴力征地拆迁时,怎么办?在遇暴力强征强拆迁前,农民应做好充分准备,前提是团结,准备好农具铁锹、石块等物品,以备不测,保护自己生命安全时用;再就是准备好多幅毛主席画像、多面党旗、国旗等,用于阻止施工用;最后,一定要准备好,相机,录音、录像等设备,收集相关证据,必要寻求媒体记者帮助。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承办拆迁法律业务操作指引》(律发通〔2007〕36号,2007年7月26日)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承办拆迁法律业务操作指引》(律发通〔2007〕36号,2007年7月26日)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承办拆迁法律业务操作指引律发通〔2007〕36号(2007年7月26日)附件二: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承办拆迁法律业务操作指引(六届全国律协七次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房屋拆迁前期准备中的律师实务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律师代理拆迁人、拆迁单位在房屋拆迁前期准备阶段的工作第三节律师代理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在房屋拆迁前期准备阶段的工作第三章房屋拆迁评估中的律师实务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拆迁估价机构的确定第三节拆迁估价过程中律师法律业务的工作内容第四章城市房屋拆迁补偿与安置中的律师实务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第三节被拆迁房屋面积的确定第四节被拆迁房屋安置标准第五节特殊对象的补偿与安置第六节货币补偿款的分配第五章房屋拆迁行政裁决过程中的律师实务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裁决申请与受理阶段第三节裁决审理阶段第四节行政强制执行阶段第六章农村房屋拆迁中的律师实务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集体土地的征收征用及补偿第三节农村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第四节农村房屋拆迁评估第七章行政复议与诉讼的律师实务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拆迁行政复议第三节拆迁诉讼第四节律师在拆迁诉讼中的举证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1. 制订目的为提高律师承办房屋拆迁业务的服务水平,指导律师办理与房屋拆迁相关的诉讼和非诉讼业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和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结合拆迁业务操作流程和经验,制定本指引。

本指引供律师在办理拆迁法律服务业务中参考和借鉴,并非强制性规定。

2. 概念界定2.1 城市房屋拆迁,是指经依法许可,拆迁人对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的房屋所有者或使用者给予补偿安置的前提下予以迁出,对房屋及附属物进行拆除的法律行为。

2.2 农村房屋拆迁,是指经依法许可,拆迁人对城市规划区外农民集体所有土地上的房屋所有者或使用者给予补偿安置的前提下予以迁出,对房屋及附属物进行拆除的法律行为。

北京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细则

北京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细则

北京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本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保障城市建设顺利进行,保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颁布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凡在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因城市建设需要拆迁房屋及其附属物(以下简称城市房屋拆迁),均适用《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本细则。

第三条本市城市房屋拆迁,必须符合城市建设规划和有利于危旧房地区改建,适应城市住房制度改革。

第四条拆迁人(指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建设单位和个人)必须依照《条例》和本细则规定,对被拆迁人(指被拆除房屋及其附属物的所有人或使用人)给予补偿和安置;被拆迁人必须服从城市建设需要,在规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

第五条市房屋土地管理局主管全市城市房屋拆迁工作。

区、县房屋土地管理局主管本区、县的城市房屋拆迁工作。

第二章拆迁管理一般规定第六条任何单位或个人需要拆迁房屋,必须持市或区、县人民政府核发的建设用地批准书(不需要申请用地的,持城市规划管理机关核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件)和国家规定的其它批准文件、拆迁计划和拆迁方案,向房屋土地管理局提出申请,经批准并发给房屋拆迁许可证(以下简称许可证)后,方可拆迁。

建设工程用地跨区、县的,许可证由市房屋土地管理局核发;其它建设工程,许可证由区、县房屋土地管理局核发,但重点建设工程、危旧房改建工程,其拆迁计划和拆迁方案须由区、县房屋土地管理局核报市房屋土地管理局批准后方可核发许可证。

第七条市或区、县人民政府可以组织统一拆迁,也可以由拆迁人自行拆迁或委托拆迁。

本市的城市建设综合开发地区,应实施统一拆迁。

拆迁人委托拆迁的,被委托人必须取得房屋拆迁资格证书。

房屋土地管理局不得接受拆迁委托。

第八条房屋土地管理局发放许可证后,应按《条例》规定及时将拆迁人、拆迁范围、搬迁期限等向被拆迁人公布。

并做好宣传、解释工作。

第九条拆迁范围确定后,由房屋土地管理局通知房屋拆迁所在地公安机关暂停办理向拆迁范围内迁入居民户口和居民分户。

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印发《<北京市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管理办法>实施意见》的通知

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印发《<北京市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管理办法>实施意见》的通知

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印发《<北京市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管理办法>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公布日期】2003.07.28•【字号】京国土房管拆[2003]666号•【施行日期】2003.08.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印发《<北京市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管理办法>实施意见》的通知(京国土房管拆[2003]666号)各区县国土房管局、各房地产开发公司、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各拆迁单位:根据《北京市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管理办法》(市人民政府令第124号),我局制定了《<北京市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管理办法>实施意见》,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本通知自2003年8月1日起施行。

二00三年七月二十八日《北京市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管理办法》实施意见一、暂停办理有关事项1、[暂停事项申请]按照《北京市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管理办法》(市人民政府令第124号,以下简称《办法》)第八条规定,用地单位取得征地或者占地批准文件后,可以向区、县国土房管局申请在征地或者占地批准文件规定的用地范围内暂停办理有关事项。

用地单位应当提交暂停办理事项申请书、规划批准文件、征地或者占地批准文件。

2、[暂停事项通知和公告]区、县国土房管局收到用地单位暂停办理事项申请后,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审查完毕;审查批准后,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就暂停事项书面通知当地规划、建设、户籍、工商、税务等部门及乡镇人民政府,并在用地范围内予以公告。

通知和公告应当载明拆迁范围、暂停办理事项、暂停期限等内容。

3、[暂停期限]暂停期限自公告之日起算,最长不超过1年。

用地单位需要延长暂停期限的,应当提前30日向区、县国土房管局提出申请,并说明需延长期限的理由和拟采取的措施。

延长的期限不超过半年。

区、县国土房管局批准延期申请后,应当将延长暂停期限的决定书面通知当地规划、建设、户籍、工商、税务等部门及乡镇人民政府,并在拆迁范围内公示。

北京拟对房屋拆迁补偿研究立法

北京拟对房屋拆迁补偿研究立法

北京拟对房屋拆迁补偿研究立法2013年9月4日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2013年9月3日北京拟对房屋拆迁补偿研究立法,还包括修订实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制定婴幼儿奶粉安全保障规定、机动车停车管理规定、控制吸烟条例,对房屋拆迁补偿办法的立法进行预案研究。

2013年9月3日上午,北京市召开地方性法规五年立法规划研讨会。

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获悉,今后5年的立法重点涉及54项。

其中,第十四届人大常委会在任期内将完成制定或修订34项法规;另外20项法规,将在任期内起草、根据国家立法进程实施安排或条件成熟时制定、修订。

今年是第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的届首之年,按照传统,人大常委会都会在届初之年制定立法规划。

今年编制的是第五个规划。

经过论证筛选,市人大常委会根据人民群众诉求、立法事项的轻重缓急和立法条件的成熟程度,确定立法重点主要分为两类54项。

本届任期内将完成制定或修订的法规涉及大气污染、机动车停车管理、控烟、婴幼儿奶粉安全保障、轨道交通安全、房屋出租管理等条例的制定。

根据规划草案,未来五年,本市将对房屋拆迁补偿规定的立法进行预案研究。

市人大常委会相关负责人解释,就是对一些敏感问题(如控烟、噪音污染等),先搞立法研究,委托给专家先行调研、论证立法可行性。

据介绍,对于纳入预案研究的项目,主要考虑首都地方立法具有其特殊性,对一些百姓关注、有立法必要性,但又存在立法难度的重要问题,常委会在未将其纳入立法计划之前,先委托一些大学或研究机构的专家进行研究论证,在此基础上起草法规草案,再提请主任会议决定是否纳入立法计划。

北京京平拆迁律师点评:拆迁补偿研究立法是造福百姓,我们作为拆迁律师不希望每次拆迁导致的刑事案件再次发生,早点立法,这样就会起到一个很公平的制约,如果没有法律约束吃亏的就是普通老百姓,因为老百姓是弱势群体。

地方政府为了当地的繁荣不惜一切代价拆迁,修路,如果有不满意的拆迁户就强行拆迁,就这样导致了国家很多地方出现了很多命案,如果立法将会对老百姓是一个非常好的保障。

北京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

北京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

北京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北京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二条凡在本市国有土地上,因城市建设需要拆迁房屋及其附属物(以下简称城市房屋拆迁),均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拆迁人是指依法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建设单位或个人。

本办法所称被拆迁人是指被拆除房屋及其附属物的所有从(包括代管人、国家授权的国有房屋及其附属物的管理人)和使用人。

第五条拆迁人必须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被拆迁人必须服从城市建设需要,在规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

第六条市房屋土地管理局(以下简称市房地局)主管本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工作,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区、县房屋土地管理局(以下简称区、县房地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工作。

本市规划、建设、公安、商业、教育、邮政、电信、工商行政、税务等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城市房屋拆迁工作。

第二章拆迁管理一般规定第七条市或者区、县人民政府可以组织统一拆迁,也可以由拆迁人自行拆迁或者委托拆迁。

本市的城市建设综合开发地区和重点工程建设,应当实施统一拆迁。

市或者区、县房地局不得接受拆迁委托。

第八条本市对城市房屋拆迁单位实行资格管理、资质等级评审和资质年审制度。

具体办法由市房地局制定并公布。

第九条本市对城市房屋拆迁工作人员实行培训、考核和持证上岗制度。

拆迁工作人员应当依法实施拆迁,不得在拆迁中使用威胁、恐吓、欺诈等不正当手段。

第十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需要拆迁房屋,应当向区、县房地局申请办理房屋拆迁许可证。

申请时应当提交下列文件:(一)国有土地使用证明文件;(二)城市房屋拆迁资格证书;(三)拆迁人的资信证明文件;(四)拆迁计划和拆迁方案;(五)市房地局明文规定的其他需要提交的文件。

第十一条本市城区、近郊区的房屋拆迁申请,在区房地局初审、市房地局复审后,由区房地局核发房屋拆迁许可证。

远郊区、县的房屋拆迁申请,由区、县房地局审查并核发房屋拆迁许可证,但重点建设工程、危旧房改造工程的房屋拆迁申请,在区、县房地局审查后,必须报市房地局复审同意,方可核发房屋拆迁许可证。

房屋拆迁补偿法律法规有哪些(新拆迁法全文解读)

房屋拆迁补偿法律法规有哪些(新拆迁法全文解读)

房屋拆迁补偿法律法规有哪些(新拆迁法全文解读)《民法典》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作为“社会生活的百科全书”,承担着保护人民人身财产权利,保障社会生活稳定的职能。

那么,《民法典》中有没有关于征地拆迁的法律规定,《民法典》中关于征地拆迁的法律规定有哪些?《民法典》第243条:农村征地补偿3项变5项!关于征地拆迁的法律规定,《民法典》第243条是对征收补偿问题作出直接规定的条款: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和组织、个人的房屋以及其他不动产。

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生活,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

征收组织、个人的房屋以及其他不动产,应当依法给予征收补偿,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征收个人住宅的,还应当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贪污、挪用、私分、截留、拖欠征收补偿费等费用。

该条款以“法律”的层级明确了以下两点:一是征收行为必须是“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所谓“商业开发”不得通过征收途径推动。

该款的规定为征收拆迁套上了“公共利益需要”这一紧箍咒,对减少征地纠纷发生有着重要的指导意义。

二是农村征地必须给予被征地农民的补偿由以往的3项调整为5项。

该条款延续了《土地管理法》的新规,将农村村民住宅的补偿费和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此项在原《物权法》中已有体现)明确写入法律之中。

有望有效遏制一些地方“只补地不补房”所导致的遗留问题及其在多年以后造成的新的纠纷。

《民法典》第150条:受胁迫签约可主张撤销关于征地拆迁的法律规定,《民法典》第150条规定,一方或者第三人以胁迫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胁迫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在实践中,被拆迁人一方因遭受种种逼签行为而违背真实意愿签订补偿安置协议的情况屡见不鲜。

北京市城市房屋拆迁87号文

北京市城市房屋拆迁87号文

北京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87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本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城市建设顺利进行,根据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国有土地上实施房屋拆迁,并需要对被拆迁人补偿、安置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市城市房屋拆迁,必须符合城市规划,适应城镇住房制度改革,促进危旧房改造,有利于改善生态环境和保护文物古迹。

本市危旧房改造采取多种形式推进,鼓励居民结合住房制度改革实施危旧房改造。

第四条拆迁人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

被拆迁人和被拆迁租赁房屋的承租人应当在规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

本办法所称拆迁人是指依法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建设单位。

本办法所称被拆迁人是指被拆迁房屋的所有权人。

第五条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国土房管局)主管本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工作,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区、县房屋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区、县国土房管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工作。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城市房屋拆迁工作。

第二章拆迁管理第六条建设单位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后,方可作为拆迁人实施拆迁。

拆迁人可以自行拆迁,也可以委托拆迁。

被委托的拆迁单位不得转让拆迁业务。

市和区、县国土房管局不得接受拆迁委托。

第七条本市对城市房屋拆迁单位实行资格管理、资质等级评审和资质年审制度,具体办法由市国土房管局制定并公布。

第八条拆迁范围确定后,拆迁范围内暂停办理下列事项:(一)新建、改建、扩建房屋。

(二)房屋租赁。

(三)改变房屋、土地用途。

区、县国土房管局应当就前款所列事项书面通知有关部门暂停办理相关手续,并在拆迁范围内予以公示。

通知和公示应当载明拆迁范围、暂停事项和暂停期限。

暂停期限不超过1年;建设单位需要延长暂停期限的,必须经区、县国土房管局批准,延长暂停期限不超过1年。

拆迁范围由区、县国土房管局按照规划许可证件批准的范围确定。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北京市城市房屋拆迁补偿的有关规定》的批复-京政函[1998]76号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北京市城市房屋拆迁补偿的有关规定》的批复-京政函[1998]76号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北京市城市房屋拆迁补偿的有关规定》的批复正文:----------------------------------------------------------------------------------------------------------------------------------------------------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北京市城市房屋拆迁补偿的有关规定的批复(京政函〔1998〕76号)市房地局:你局《关于报送〈北京市城市房屋拆迁补偿的有关规定〉的请示》(京房地拆字〔1998〕第919号)收悉。

根据《北京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经研究,现批复如下:一、原则同意《北京市城市房屋拆迁补偿的有关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请认真组织实施,并在执行过程中进一步完善。

二、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严格执行《规定》,确保《北京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顺利贯彻落实。

附件:北京市城市房屋拆迁补偿的有关规定。

一九九八年十一月五日附件:北京市城市房屋拆迁补偿的有关规定根据《北京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对本市城市房屋拆迁补偿的有关内容规定如下:一、根据《办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拆迁人对被拆除住宅房屋的所有人的补偿款计算公式为:补偿款=重置价格×成新率×原建筑面积二、根据《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拆除非成套住宅房屋,被拆除房屋原建筑面积与成套住宅房屋建筑面积的换算办法为:原建筑面积增加25平方米附属面积;拆迁人对被拆除非成套住宅房屋的使用人的补偿款计算公式为:补偿款=拆迁补偿价格×(原建筑面积+25平方米)三、根据《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二款规定,拆除成套住宅房屋,拆迁人对被拆除房屋的使用人的补偿款计算公式为:补偿款=被拆除房屋所在地届时普通住宅商品房价格×原建筑面积-重置价格×成新率×原建筑面积四、《办法》和本规定所称成套住宅房屋是指有卧室、起居室、厨房、卫生间等的单元住宅房屋;非成套住宅房屋是指除成套住宅房屋以外的住宅房屋,一般指平房和简易楼房(含筒子楼)。

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实施意见》的通知(2001)

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实施意见》的通知(2001)

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实施意见》的通知(2001)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国土房管局•【公布日期】2001.11.01•【字号】•【施行日期】2001.1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实施意见》的通知各区县国土房管局、各房地产开发公司、各拆迁单位:根据《北京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市人民政府令第87号),我局制定了《〈北京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实施意见》,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00年8月4日印发的《〈北京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实施意见》(京国土房管拆字〔2000〕第168号)同时废止。

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二00一年十一月《北京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实施意见1.按照《北京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第八条规定,拆迁范围由区、县国土房管局按照规划主管部门核发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批准的范围规定;建设单位在原使用土地范围内实施拆迁的,拆迁范围按照规划主管部门核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批准的范围确定。

2.建设单位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或者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可以向区、县房屋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区、县国土房管局)申请在拆迁范围内暂停办理有关事项。

建设单位应当提交暂停办理事项申请书、立项批准文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材料。

3.区、县国土房管局审查批准建设单位的暂停办理事项申请后,应当就暂停事项书面通知当地规划、建设、工商和房屋行政管理等部门,并在拆迁范围内予以公示。

通知和公示应当载明拆迁范围、暂停事项、暂停期限等内容。

4.建设单位需要延长暂停期限的,必须在期限届满前1个月内向区、县国土房管中提出申请,并说明需延长期限的理由和拟采取的措施。

区、县国土房管局批准延期申请后,应当将延长暂停期限的决定通知当地规划、建设、工商和房屋行政管理等部门,并在拆迁范围内公示。

北京市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管理办法

北京市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管理办法

北京市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第一章绪论第一节总则北京市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管理办法是为规范和促进市集体土地房屋的拆迁工作,维护拆迁相关各方合法权益,促进城市建设和发展的出台。

第二节目的和意义为保障集体土地房屋的合法权益,合理安排拆迁安置工作,提高拆迁工作的效率和规范化水平,减少因拆迁引发的社会不稳定因素。

第二章拆迁的范围和条件第一节拆迁范围涉及到城市建设项目和规划需要拆迁的集体土地房屋。

第二节拆迁条件(一)拆迁项目符合城市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要求;(二)拆迁项目属于政府规划需要拆迁的范围;(三)拆迁方案经过相关规划、审批程序的合法审批。

第三章拆迁的程序和流程第一节拆迁程序(一)立项审批:拆迁项目经相关部门立项审批;(二)拆迁规划:编制拆迁规划并报批;(三)征地拆迁:落实征地拆迁手续,并按规定进行赔偿;(四)拆迁安置:对拆迁户进行合理的安置安居。

第二节拆迁流程(一)征地拆迁程序包括征地手续、赔偿协商、签订赔偿协议、征收裁定等具体步骤;(二)拆迁安置流程包括安置协商、选择居住地点、安置协议签订等环节。

第四章拆迁的赔偿标准第一节赔偿范围根据拆迁户房屋面积、产权等情况确定合理的赔偿范围。

第二节赔偿标准(一)按照市场价值进行合理估算;(二)根据拆迁户实际损失情况进行适当赔偿。

第五章拆迁的监督和评估第一节拆迁监督各级政府部门对拆迁工作实施监督,确保拆迁工作合法、规范进行。

第二节拆迁评估承担拆迁工作的单位应定期对拆迁工作进行评估,提出改进建议并及时改善工作。

第六章法律责任和附则第一节法律责任(一)拆迁相关各方应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如有违反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二)对于不当拆迁的情况,应当依法追究相应责任。

第二节附则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如有需要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修改和完善。

结语北京市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的出台,有利于规范、提高拆迁工作水平和效率,保障相关各方合法权益,推动城市建设和发展。

希望在全社会的共同努力下,拆迁工作取得更好成效,为城市的繁荣发展贡献力量。

北京市房屋土地管理局关于实施《北京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

北京市房屋土地管理局关于实施《北京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

北京市房屋土地管理局关于实施《北京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房屋土地管理局•【公布日期】1998.11.10•【字号】京房地拆字第1126号•【施行日期】1998.11.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北京市房屋土地管理局关于实施《北京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1998年11月10日北京市房屋土地管理局京房地拆字第1126号文件)各区、县房地局、各房地产开发公司、各拆迁单位:《北京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于1998年12月1日起施行。

现就《办法》实施中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关于统一拆迁的解释问题1、统一拆迁是指市或者区、县人民政府协调相关部门,统一部署并组织具有拆迁资格的房屋拆迁单位实施拆迁范围内的房屋拆迁补偿工作的一种拆迁方式。

二、关于暂停办理有关事项问题2、建设单位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或者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可以向区、县房地局申请在拆迁范围内暂停办理有关事项。

建设单位申请暂停办理有关事项,应当提交暂停办理有关事项申请书、立项批准文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或者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文件。

3、区、县房地产通知当地公安、财政、建设、工商和房屋管理等部门暂停办理有关事项,通知书应当说明用地范围、暂停办理期限、暂停办理事项等内容。

4、需延长暂停办理期限的,建设单位必须在期满前1个月内向区、县房地局提出申请,并说明需延长期限的理由和拟采取的措施。

延期申请批准后,区、县房地局应将延长暂停办理期限的决定通知当地公安、规划、建设、工商和房屋管理等部门。

三、关于房屋拆迁许可证的申请、审批与续期问题5、《办法》第十条规定的国有土地证明文件包括下列几种情况:(1)建设单位通过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提交建设用地批准书;(2)建设单位有偿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提交国有土地使用证明;(3)建设单位在原使用土地范围内实施拆迁的,提交原土地使用证明(没有土地使用证明的,提交用地范围内房屋所有权证)。

北京市关于印发《北京市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管理办法实施意见》的通知

北京市关于印发《北京市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管理办法实施意见》的通知

北京市关于印发《北京市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管理办法实施意见》的通知(京国土房管拆[2003]666号)各区县国土房管局、各房地产开发公司、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各拆迁单位:根据《北京市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管理办法》(市人民政府令第124号),我局制定了《北京市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管理办法>实施意见》,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本通知自2003年8月1日起施行。

二○○三年七月二十八日《北京市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管理办法》实施意见一、暂停办理有关事项1、[暂停事项申请]按照《北京市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管理办法》(市人民政府令第124号,以下简称《办法》)第八条规定,用地单位取得征地或者占地批准文件后,可以向区、县国土房管局申请在征地或者占地批准文件规定的用地范围内暂停办理有关事项。

用地单位应当提交暂停办理事项申请书、规划批准文件、征地或者占地批准文件。

2、[暂停事项通知和公告]区、县国土房管局收到用地单位暂停办理事项申请后,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审查完毕;审查批准后,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就暂停事项书面通知当地规划、建设、户籍、工商、税务等部门及乡镇人民政府,并在用地范围内予以公告。

通知和公告应当载明拆迁范围、暂停办理事项、暂停期限等内容。

3、[暂停期限]暂停期限自公告之日起算,最长不超过1年。

用地单位需要延长暂停期限的,应当提前30日向区、县国土房管局提出申请,并说明需延长期限的理由和拟采取的措施。

延长的期限不超过半年。

区、县国土房管局批准延期申请后,应当将延长暂停期限的决定书面通知当地规划、建设、户籍、工商、税务等部门及乡镇人民政府,并在拆迁范围内公示。

区县国土房管局的审查和通知时限按照本实施意见第2条规定执行。

除市政府确定的重大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工程或者其他建设项目经市政府批准的以外,暂停期限满20日后,区县国土房管局方可发布拆迁公告。

二、房屋拆迁许可证的申请与核发4、[用地批准文件]按照《办法》第九条的规定,用地单位申请核发房屋拆迁许可证,提交的用地批准文件包括:(1)属于征地拆迁的,提交市人民政府批准征用集体土地的批复;(2)属于占地拆迁的,提交市人民政府批准占用集体土地的批复或者区县人民政府批准占用集体建设用地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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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拆迁律师论房屋拆迁的相关法律法规
对于拆迁纠纷案件拥有多年处理经验的北京拆迁律师王振嵩,认为在拆迁维权事件中,遇到过一些地方法院经过专门研讨得出来的应对拆迁户维权的临时方法,为了结束漫长的拆迁纠纷诉讼案,加快案件审理进度,往往做出的判决有违法律法规。

所以了解拆迁相关的法律法规,是每一个拆迁户需要去事先做的事情。

这样才能有法在手,不怕自身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

故下文就拆迁的法律法规做了一个系统的介绍,我们一起来学习下:
首先,北京拆迁律师王振嵩见到对于区、县国土房管局核发房屋拆迁许可证后,应当在拆迁范围内发布拆迁公告。

拆迁公告应当载明拆迁许可证批准文号、拆迁人、工程名称、拆迁范围和搬迁期限等。

其中,搬迁期限是指拆迁公告规定的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与拆迁人订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并搬离拆迁范围的期限。

等拆迁范围确定后,拆迁范围内暂停办理下列事项,包括:
(一)新建、改建、扩建房屋。

(二)房屋租赁。

(三)改变房屋、土地用途。

另外,北京拆迁律师王振嵩指出,如果对于建设单位申请核发房屋拆迁许可证时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一)建设项目批准文件。

(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或者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三)国有土地使用批准文件。

(四)城市房屋拆迁资格证书。

(五)办理存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出具的拆迁补偿安置资金证明文件。

(六)拆迁计划,包括项目基本情况、拆迁范围和方式、搬迁期限、工程开工和竣工时间等。

(七)拆迁方案,包括被拆迁房屋状况、补偿款和补助费预算等。

(八)法律、法规和规章明确规定应当提交的其他材料。

最后,北京拆迁律师王振嵩还补充了以下面对拆迁纠纷时,应该了解的相关法律法规,如:
1、拆迁产权不明确的房屋,拆迁人应当提出补偿安置方案,报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审核同意后实施拆迁。

拆迁前,拆迁人应当就被拆迁房屋的有关事项向公证机关办理证据保全。

2、拆除违章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拆除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3、拆迁补偿的方式可以实行货币补偿,也可以实行房屋产权调换。

第三十一条拆迁人应当对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支付搬迁补助费。

4、因拆迁非住宅房屋造成停产、停业的,拆迁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文章来源:/mlist474/559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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