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拆迁律师吴少博,企业拆迁案件的代理心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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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拆迁律师吴少博,企业拆迁案件的代理心得
作者:北京吴少博律师事务所·10年企业拆迁维权经验
吴少博律师是北京吴少博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多年来从事企业拆迁、拆迁维权,特别公司、企业、工厂、商铺等非住宅拆迁,违章建筑拆迁维权;拆迁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民事案件执行和再审程序。吴少博律师理论功底深厚,对许多法律适用的疑难问题有着自己独到的见解,其从事去企业拆迁领域多年,对拆迁中遇到的违章建筑问题、停产停业损失补偿、拆迁评估报告问题、强拆偷拆等有自己的诸多办案心得,经手的拆迁案件均为当事人获得了理想的拆迁补偿。可以为被拆迁企业、工厂、商铺等量身策划专业的拆迁方案,专业为被拆迁企业维权。除企业房屋拆迁补偿纠纷外,吴律师在农村宅基地房屋拆迁补偿纠纷,农村土地征收与补偿纠纷,城市房屋拆迁补偿纠纷,公房租赁中的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纠纷,城管、规划委、镇政府拆除违章纠纷等诸多业务中均具有丰富的经验和能力。吴律师对各项拆迁安置补偿政策有着深入的理解,深谙拆迁方在拆迁过程中的心理,帮助被拆迁方积极地应对拆迁房所施予的各种压力。在诉讼方面,吴少博律师领导我所骨干诉讼律师,胜诉率高,有效地维护了广大的当事人合法权益。在多年的办案过程中,吴少博律师积累了丰富的诉讼技巧和办案经验,业务涉及北京、河北、浙江、陕西、江西、河南、辽宁、吉林、天津等多省市。吴律师通过高超的攻辩技巧和对于事实证据的把握运用多次使二审的案件发回重审或直接改判。此外,吴律师也积极地在网络上发表文章,热心地将自己在拆迁维权业务中的办案经验和维权技巧无私地贡献出来,获得了广大网民的一致好评。
“从事拆迁维权事业多年,什么样的当事人都遇见过。有很多人对拆迁律师产生了一种依赖,几乎任何事都要向律师汇报,寻求律师的意见,即使这件事和案件本身没有多大关系。”从事拆迁维权工作近十
年的吴少博律师向我说道,其实这也是我经常听到很多拆迁律师稍有埋怨的地方。因为对待客户的疑问,即使和自己的业务职责没有关系,也要认真回答,这会花费律师很长时间。这种客户当然是主流,即便如此,也还有一小部分当事人,处于另一个极端,即他们并不太相信拆迁律师,或者他们对自己有充分的自信,认为单靠自己也可以处理好拆迁事物,或者他们认为代理费过高,找律师划不来。
吴少博律师给我讲了近期遇到的一件事:“就在前不久,有位当事人找上门来。如果将拆迁维权比作疾病治疗的话,这位当事人显然已经处于病情晚期。因为他的房子已经被政府强拆,而他却没有证据证明责任主体,导致维权找不到突破口。万般无奈之下,他只有“吃回头草”,又找上了我们拆迁律师。之所以说他“吃回头草”,是因为之前,他曾找过我们拆迁律师咨询此事,但是对于我们律师给出的维权建议以及政府可能进行强拆的提示,该当事人有些不以为然,他觉得房子是自己的,政府没有胆量强拆。最终,他还是选择独自面对强大的拆迁方。这就造成了当前如此被动的局面。”
这样一群人,虽然不占很大一个部分,但是,其也代表了某些当事人的心声。于是,我觉得还是有必要在此再重申一下拆迁律师维权得天独厚的优势,为拆迁律师说几句话。读者可以看看我们到底是王婆卖瓜、自吹自擂还是有理有据、确有其事,看官自有分晓。当然,我永远也叫不醒一个装睡的人。
先让我来随意列举几个拆迁维权过程之中的经常遇到的词汇。比如,房产置换、货币补偿基准价、拆迁许可证、拆迁纠纷裁决、拆迁评估、征补条例、异地兑换。试问,你对这些词汇的含义是否了解?我想大多数人对这其中的大多数词汇都感到陌生。甚至有少部分人,对上述概念几乎一无所知。但是,要知道的是,这些真的是征地拆迁领域最基本的概念,是每一位拆迁律师耳熟能详的概念,也是他们经常运用的概念。那么,问题来了,对这些有关拆迁的基本知识都不了解的话,如何参与与拆迁人的谈判?如何判断拆迁人是否侵犯了自身的合法权益?俗话说,隔行如隔山,就算同为律师,只要不研究征地拆迁领域,对于其中的许多门道也是不清楚的,更别提普通民众了。总结一点,拆迁律师所掌握的专业知识在拆迁维权中是一把利器,普通民众是不掌握这项武器的。
其中,关于权利行使期限的问题,在这里要特别提一下。征地拆迁领域和其他领域一样,权利行使都是有期限的,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被征收人或者房屋征收部门对原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复核结果之日起10日内向被征收房屋所在地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被征收人对补偿仍有异议的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处理。如果超出了上述规定的10日期限,被征收人就没有权利再向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即使申请也会被驳回。这意味着被征收人只能接受原客观性、公正性可能出现偏差的评估结论。如果涉及到复议或诉讼,相关期限限制就会更加复杂。可以毫不隐晦地说,有时候律师稍加不注意,都会犯错过权利行使期限的错误,试
问,在各种期限错综复杂的情况下,欠缺专业知识背景的普通人,如何能做到统筹兼顾,万无一失呢?
现在,我们退一步讲,即使真的存在犹如专业拆迁律师一样精通征地拆迁领域的各项知识、门道的当事人。那么,对于这样一类当事人,是否就没有必要聘请专业律师进行维权了呢?其实,我们觉得答案是否定的。拆迁律师首先是律师,律师维权本身就具有得天独厚的优势。政府就是这样,若是被拆迁人自己与其进行拆迁谈判,它就会假定你对拆迁补偿并不了解,你不是一个专业的人,你是一个好糊弄的人。因此,它会百般刁难你。即使你最终会依靠自己的专业知识赢得自己的权益,但是,中间你可能会面临很多本来没有必要遇见的困难。但是,如果是律师出马,一切都会不一样。政府如果面对的是律师,它心态上首先就会转变。它知道自己面对的是专业的人,它必须以一种更加平等、谨慎的态度来实施自己的行为。这就为拆迁谈判的顺利进行奠定了良好的基础。总结一句话,律师的介入,会唤起政府的重视性,让其以一种更为诚恳的态度对待拆迁谈判。我们之前也遇到过这样的情况。我们有一个当事人,之前一直以自己的名义申请政府信息公开,可政府总是以各种方式推脱,无奈之下,当事人只好找到了我们。我们在接手案件后,随即向政府寄送了一份律师函,大意告知政府我们接受了委托,并指出政府不予告知行为的违法性。于是很快,当事人就拿到了想要的文件。其实,从法律来说,律师函并不具有法律效力,其从性质上来说只是一种告知行为。但是,其在实践中又非常奏效。因为政府知道,如果无视这个律师函,将会导致律师采取下一步措施,如提起诉讼等,这将会给政府带来麻烦。正是对律师的忌惮,才会导致政府重视律师的话语权。
由上一点引申开来,我们发现,征地拆迁维权案件中,只要聘请了专业的拆迁维权律师,最终拆迁方与被拆迁方通过达成和解的方式结案的几率非常高。这一现象值得我们分析。从政府角度来说,由于忌惮维权律师的维权招式,政府并不敢报价过低,也不敢公然违背法律法规的明文规定。总之,政府会尽量避免被拆迁维权律师抓到把柄,否则会在拆迁谈判中处于非常被动的局面;就拆迁律师这一方来说,由于律师掌握着专业的拆迁维权知识,并精通相关法律法规,对征地拆迁实践的现状也颇为了解。因此,律师知道政府的报价合不合理,我方应不应该接受。也知道我方什么时候应该谈判,什么时候又应当拒绝接触。总之,律师基于自己的专业知识,能够有攻有收,掌握好分寸,把握一个度,在维护客户合法、合理权益的基础上,争取用协商谈判这一和平友好的方式解决问题。这样既为客户争取到了应得的补偿,也节省了双方的人力、物力、精力,还避免了双方对簿公堂之后,因各种因素致使被拆迁方权益受损的风险。
律师行业之所以存在并且愈发繁荣并不是没有道理的。如果真像某些人认为的,律师没有实质性的作用,我想律师行业早就凋敝了。律师有没有作用?去问问那些我们帮助胜诉的人,你就会找到答案。
北京昌平黄先生承租方拆迁维权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