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拆迁律师吴少博,企业拆迁案件的代理心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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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律师吴少博——企业拆迁补偿(养殖场、加油站、港口、码头、商铺门面房)

拆迁律师吴少博——企业拆迁补偿(养殖场、加油站、港口、码头、商铺门面房)

企业拆迁补偿汇总作者:吴少博律师加油站、码头、小港口的拆迁补偿我所在山东枣庄峄城、江苏、浙江丹阳都代理过小码头拆迁的案件,这些码头也取得了港口经营许可证。

还有在实践中比比皆是的加油站遇到拆迁,该怎么办呢?第一这是属于特殊行业,第二所预期的利益非常高。

我们在山东代理的加油站拆迁案件,看着地上附着物和资产并不多,只有四个油枪和几个小房子,评估完后之后几十万。

但是企业主说;“两年前中石油想花两千万买我的加油站我都没答应,现在拆迁致评估出几十万我不能接受。

”另一个我所代理的加油站拆迁时也遇到的了这样的情况,一千八百万也没有出售的加油站在评估时却只有19万元。

也就是说市场公平交易所蕴含的价值非常高,但是附属物、厂房、经营场所很简单,这就形成了巨大的争议,这类行业主要就在预期利益的损失。

码头基本上也没有什么附属物,我所在代理的码头拆迁案件中,该码头全是平地,有一个地磅,有一个吊车。

赔偿吊车十五万,地磅八万元,一共一家赔偿五十万。

但是一个码头一年收益是一百五十万到二百万。

价值不是体现在附属物上,是体现在经营利润上。

不能简单的看附属物和装修的问题。

要看他所产生的收益。

收益在计算的时候要有客观依据,所以一定要保存好税票、财务账目等依据。

在进行实际评估的时候要评估出可收益年份,比如这个码头我还有十五年的经营期限,这十五年是不是作为停产停业损失的周期呢?但是,不管是评估公司还是专业的拆迁律师都不可能告诉你完整的答案。

加油站拆迁应当按照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进行补偿。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规定: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企业拆迁中的商铺和门面怎么补偿?在实践中有很多企业是临街,必然要有一部分是企业或厂房是和路面连接的,形成一种商铺门面的形式,然后租赁出去或自己进行商铺使用价值的利用,也就是实际经营的行为。

中小企业拆迁律师吴少博谈环境污染、腾退搬迁问题

中小企业拆迁律师吴少博谈环境污染、腾退搬迁问题

企业拆迁律师吴少博谈环境污染、腾退搬迁问题作者:北京吴少博律师事务所当企业遇到拆迁腾退时,查阅相关的法律书籍和网络资料,发现关于拆迁和腾退方面的法律政策很少,企业往往是一头雾水,不知如何维权。

近期由很多的媒体朋友咨询拆迁腾退政策,应广大记者的要求,吴少博律师来跟我们谈谈环境污染、腾退搬迁的问题。

北京吴少博律师事务所主要以中小企业不动产案件为主,其中代理了大量的京津冀地区的因为环评和环境所导致的企业关停关闭以及腾退的相关案件。

随着京津冀地区的气候的相关要求,现在对京津冀地区相关的污染行业,以及相关的排放标准不达标的行业,比如钢铁厂、砖瓦煤窑以及相关的化工厂等等,正在进行大范围的关停关闭。

企业关停关闭有补偿吗?在这块有不少的中小企业非常迷茫,那么关停关闭是不是应该有相关的补偿呢?去年,临沂一次性关停了五十多家相关的钢铁厂,也是引起了社会媒体的广泛关注,是否公平合理再此不再赘述,但是从法律角度应该怎么来理解中小企业关停关闭所造成的损失,政府应该从哪些角度来给中小企业进行实际的安置、评估以及补偿。

特别是京津冀地区有一个重要的法律问题,我们接触的唐山的钢铁厂相关的关停关闭,河北廊坊相关的一些砖煤窑厂,特别是砖窑厂的关闭。

天津的化工厂的关停关闭,以及北京疏解非首都功能不再接受相关的污染行业,以及向外疏解一些机械加工、装饰装修等等。

都不符合现在的首都疏解非首都功能的一些产业要求,正在往外搬。

面临这种具体的行政行为导致相关的企业在关停的,那么在相关的安置和补偿中应该怎么做呢?企业面对关停关闭在安置补偿中应该怎么做?从法律层面来说主要依据的是《物权法》、《城乡规划法》以及相关的一些条例和政策,一些地方政策包括“退二进三”的相关的要求政策,大力发展服务业,减少工农业的用地指标。

我们要考虑企业再生存再发展问题,所以在实际补偿当中往往就要掺杂安置补偿问题。

首先对中小企业而言,政府所要求的都是关停,只要企业不经营了对环境没有造成实质影响了,对于政府来讲任务就完成了。

吴少博律师讲述:企业拆迁中的产权调换

吴少博律师讲述:企业拆迁中的产权调换

企业拆迁中的产权调换作者:北京吴少博律师事务所(一)企业拆迁要求土地置换时应考虑的因素被拆迁企业可以选择的拆迁补偿的方式有土地置换和一次性货币补偿,一般情况下,一个正在正常经营的企业都会要求土地置换,或者是土地置换加部分的货币补偿。

但是因为现在土地是最宝贵的资源,各个地方政府的土地资源都相对紧缺,特别是各地现在对环评的要求都比较高,往往在市区中心区域或者地段较好、商业价值较高的区域都无法进行企业的原地回迁,所以企业只能选择不同区域进行土地置换。

面对土地置换,作为被拆迁企业应从哪些方面来考量这个问题呢?我们认为有这样几个因素是不能忽视的:1.按经营特点结合企业经营特点进行地域选择,如化工类企业的土地置换一般要选择在城市的工业园区,否则将很难获得环评、消防等批准性文件。

像加油站这种特许经营的行业就要更多的考虑交通便利和商业价值的统一性。

2.按土地性质要看置换土地的性质是属于国有土地还是集体土地,国有土地又划分为工业用地、住宅用地、商业用地,不同用途的土地不仅价值相差甚远,土地的使用年限也不一样。

此外,集体土地也分为宅基地和农村建设用地,主要看审批的机关及政府部门是否合法,同时还要考虑是否是否具备转为国有土地的一些相关条件。

3.按市场价格衡量置换土地的现有市场价值以及可能产生增值的预期。

因为不能原址回迁,因此置换土地一般与原址的土地市场价值存在差价,客观地判断置换土地的市场价值及可能产生的增值预期将有助于帮您争取合理的拆迁补偿。

4.按增值空间要调查了解所置换的土地现有五年或者更长的市政规划,因为企业选择重新置换土地是要谋求长远的发展的,如果刚安置几年就有面临拆迁,那势必会给企业长远发展带来不良的影响(二)为什么企业面临拆迁很难选择产权调换或安置?无论是旧的拆迁法律法规,还是2011年实施的《国有土地征补条例》,都明确规定了被拆迁人(被征收人)对于被拆迁(征收)房屋的补偿,既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产权调换。

吴少博律师讲述:拆迁方惯用的拆迁招数

吴少博律师讲述:拆迁方惯用的拆迁招数

拆迁方惯用的拆迁招数作者:北京吴少博律师事务所在遇到拆迁(征收)时,作为拆迁方委托的拆迁公司为了达到让被拆迁户迅速低价签订补偿协议的目的,会出现各种各样的招数。

让我们来开一下眼界吧:(一)政策压人拆迁一开始的时候,拆迁工作人员说的最多的永远是:这是政府制定的政策,谁也不能改变政策。

常见的理由有:政策是政府制定的,谁也没有权利改变政府制定的政策;如果因为你这一户改变政策,那么以前签了协议的都要回来找我们,我这个项目也拆不下去了;最后补偿协议都是要经过审计的,不符合政策的补偿协议最后审计也过不了;不是我们不想帮,如果我们给了你政策以外的补偿,最后纪检就要来找我,我们不可能因为帮了你把自己弄进去。

种种理由,就是为了让你相信:你只能接受政策确定的标准,其他的要求都是徒劳,不现实,也不可行!试问是什么政策?谁颁布的政策?经过了谁的批准?政策实施的依据是什么?政策是否和国家的相关规定冲突?当你提出这些质疑的时候?他们就会给你扣顶大帽子,说你和政府作对,这就是拉大旗作虎皮,是真的政策还是假的政策全在他们的说法上,即使补偿的项目和数额与颁布的政策不一样,他们依然有话说:政策与现实结合,结合的程度在我们掌握。

好像他们就是政策,就是法律。

那么政策真的是不能改变的吗?经历过拆迁的人都知道,每家每户,尤其是企业拆迁,各项标准、补偿金额不可能做到完全公平公开的按照政策执行,很多房屋条件差不多的企业最后签订补偿协议的价格可能相距甚远,但是他们在拆迁初期拒绝你的补偿要求的时候,政策不允许就是最好的理由。

(二)虚假询价一般拆迁工作人员在宣传拆迁政策以后,就会开始问你:这个地方你想要多少钱?要这么多钱的理由是什么?如果你以为拆迁人是在真心向你询价,就你报的价格去认真核对事实和法律规定的补偿标准,并对你的报价进行下一不的讨价还价,那你就大错特错了。

如果拆迁完全按照公平公开的政策进行补偿安置并且像他所说的那样政策不可改变的话,询价没有任何意义,因为补多少钱取决于政策的规定,而不取决于你想要多少钱,他直接应该和你讨论的是按政策算出来这个地方应补多少钱,而不是问你想要多少钱。

如何下好企业征收拆迁关停行政诉讼这盘棋

如何下好企业征收拆迁关停行政诉讼这盘棋

如何下好企业征收拆迁关停这盘棋作者:北京吴少博律师事务所·10年企业拆迁关停维权郑重声明:本文章为北京吴少博律师事务所原创文章,禁止同行转载、伪原创等,其他平台转载请注明出处。

有个成语叫“事半功倍”,说的是用一半的功夫取得加倍的效果,北京吴少博律师事务所就多年来代理企业征收拆迁关停案件的经验总结,对这个成语更是深有同感。

在企业征收拆迁关停的案件中,找对了诉讼的方法和对策,很容易就为企业争取到了应得的利益和补偿,找不对方法和对策,往往就“事倍功半”了,费时费力不说,最后还拿不到合理的补偿。

所以我们说,企业征收拆迁关停案件中,行政诉讼该不该打,什么时候打,就具体的哪一个行政行为来打这个诉讼,时机和方法很重要。

要分析企业征收拆迁关停中的行政诉讼,首先要弄清楚在这个过程中会有哪些行政行为可能出现。

分析的时候就有各种要素要参进来,各种方式要做进去,然后才能得出我们最后的结论。

有哪些具体行政行为可能会出现呢?第一,行政征收行为,这里的征收是行政征收行为不是我们谈的这个征收拆迁,是在这个过程当中比如征收拆迁方要给企业施加压力了,要来征收企业的土地税、房产税,这叫行政征收行为。

第二,行政许可行为,比如企业申请的环评征收拆迁方作为政府不批准通过,这就是行政许可,或者企业申请了施工许可,申请了建设规划许可政府不批准等,目的是为了从行政手段上对被征收拆迁人施加压力,迫使其屈服,这也有是可能出现的。

第三,行政处罚行为,这个就不过多赘述了,因为很好理解,限期拆除决定书、行政罚款、违章处罚等都是行政处罚行为。

第四,行政命令,比如最实际中发生多的就是乡镇人民政府,也没有走任何法定程序直接给企业下发个通知过来,要求限期搬迁、限期拆除等等,这就叫行政命令。

在第五,政强制行为,这个也是字面上的意思,拆除、强拆等等的都是行政强制行为。

第六,行政合同,比如企业和县区人民政府之间签订的出让土地的合同,这就叫行政合同,以及与政府签签订的补偿协议,也叫行政合同。

律师眼里企业征收拆迁评估中的那些“坑”

律师眼里企业征收拆迁评估中的那些“坑”

律师眼里企业征收拆迁评估中的那些“坑”作者:北京吴少博律师事务所·10年企业拆迁关停维权郑重声明:本文章为北京吴少博律师事务所原创文章,禁止同行转载、伪原创等,其他平台转载请注明出处。

温馨提示:北京吴少博律师事务所,10年企业拆迁维权经验,各位企业当事人面临拆迁征收时,补偿低,补偿不合理,政策强压,断水断电断路等问题,请及时与我们联系,避免错过律师介入的最好时机。

在企业的征收拆迁的过程中,评估是及其重要的一个环节,企业的地面附着物值多少钱,机器设备折损费用是多少,企业搬迁费用需要多少等等,都要有具体明确的数字,而这个数字不是拆迁方或者被拆迁企业随口报一个就能够具有说服力的,需要由专业的评估机构作出评估。

这些事项往小了说关乎企业能拿到多少拆迁补偿,往大了说事关企业生死存亡,所以评估的结果对企业至关重要,因此企业在征收拆迁的过程中,如何与评估公司谈判交流是很多企业主都想知道的问题。

北京吴少博律师事务所结合数百起企业拆迁有关的办案经验,总结了在与评估公司谈判交流时四个值得企业注意的方面。

第一,评估公司的委托单位和事项。

首先这个区别在于拆迁中对立的两个主体,征收人与被征收人,在实际的案件中一般聘请评估公司的征收人居多,因为评估公司的资质是需要拆迁双方共同认可的,企业自己找评估公司拆迁方那边不认可就不具备效力,而拆迁方找的评估公司企业如果不认可其资质难免被认为是有意刁难抗拒拆迁。

也就是说往往都是拆迁方即政府部门或者当地的村委会委托的评估公司,由他们来付给评估公司费用,评估公司为他们来服务。

那么大家心里就很清楚了,谁付费用,对谁负责,或者说一句最直接的话,谁给我付费用,我就听谁的。

因为委托评估公司的是这些部门,那么委托评估的事项就确定了,评估的最终决定权掌握在谁手里,大家心里就不言自明了。

那么反过来讲,企业作为被征收人被拆迁人,所委托的评估公司,自然也是对企业负责,根据企业的实际情况,为企业精心打造合理、适当的评估方式。

分享法律智慧——吴少博律师接受《法律大讲堂》采访畅聊著书心得

分享法律智慧——吴少博律师接受《法律大讲堂》采访畅聊著书心得

分享法律智慧的——吴少博律师接受《法律大讲堂》采访畅聊著书心得作者:北京吴少博律师事务所·10年企业拆迁关停维权郑重声明:本文章为北京吴少博律师事务所原创文章,禁止同行转载、伪原创等,其他平台转载请注明出处。

温馨提示:北京吴少博律师事务所,10年企业拆迁维权经验,各位企业当事人面临拆迁征收时,补偿低,补偿不合理,政策强压,断水断电断路等问题,请及时与我们联系,避免错过律师介入的最好时机。

11月2日,北京吴少博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吴少博做客法制晚报《法律大讲堂特别节目——法律读书会》,与网友分享自己写作“企业征收拆迁维权三部曲”的心得体会,并就相关问题回答了主持人李奎和网友的提问。

主持人:吴律师能不能给我们讲讲写作“企业征收拆迁维权三部曲”的背景?吴少博律师:首先是我们总结了近年来中小企业非市场因素的风险,一般有五种:征收、拆迁、环保关停、破产、处罚,这些都不是因为经营不善而产生的风险。

这其中,征收和拆迁是可以拿到一定的补偿,而关停则是连补偿都没有,对于企业来说,遇上征收拆迁了,拿不到合理的补偿怎么办,遇上环保关停了,又该如何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这是城市化的过程中以及现在环保形势愈发紧迫的情况下,很多中小企业都在面临的问题,也是使我萌生了写书系统阐述这些问题的原因。

主持人:三部曲里面最先完成的是哪一本呢?效果怎么样?吴少博律师:最先出版的是这本《企业拆迁维权攻略》,可以说一经发售马上就得到了中小企业主的广泛响应,他们告诉我,他们不是不懂法律条文,也不是不懂相关政策,他们不懂的是当政策下来了,依据的是什么条文,自己又能够运用哪些条文、哪些方式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这是一个实际的问题,而不是一个理论的问题,而我们的这本书就是立足实际来告诉广大的中小企业主能做什么、该怎么做,从法律的层面为他们提供指引。

主持人:那第二部是哪一本呢?主要讲的是什么?吴少博律师:出版的第二本是《企业征收关停补偿纠纷案例评析》,以16个典型案例为媒介,从法律角度对企业遇到征收关停等行政强制行为时,如何运用法律对企业进行体检与合法性补强以及对政府行为进行全面合法审查的分析。

企业拆迁谈判的“四不”和“四看”

企业拆迁谈判的“四不”和“四看”

企业拆迁谈判中的“四不”和“四看”作者:吴少博律师今天讲一下企业拆迁谈判中“四不”和“四看”,我在《企业拆迁维权攻略》中谈到过“四不”,分别是不搬家、不签字、不报价、不抵抗。

这就是企业如遇拆迁应该采取的四种态度。

一、不搬家大家都很清楚,一旦遇到拆迁,拆迁方就会非常急促的希望企业停止经营。

企业即使不签字先搬出来也可以,目的何在?目的主要是先把企业的经营断掉。

如果企业搬走空出土地并且在其他地方恢复生产后,在补偿谈判中企业就处于弱势地位。

企业给拆迁方制造出来的不配合态度已经不复存在了,对拆迁方进行下一步的谈判是非常有利的。

二、不签字有企业主问到:“哪些文件该签字,哪些不该签字?”实践中又没有维权律师在现场指导的时候,我希望要慎重去签字,甚至是不要去签字。

拆迁方送来一份评估报告,你签了字,上面可能写着一句话“签字即为对评估报告结果认可”。

比如有些企业主在签订补偿协议的时候都不知道签的是补偿协议。

企业主说:“上面明明写着草签两个字,我以为是草签了个协议而已,后面还要实际谈呢,没想到是正规的拆迁补偿协议。

”由于被拆迁人不能区分哪些文件该签,哪些不该签,所以我们在实践维权会指导被拆迁人不签字,不要乱签字。

三、不报价企业拆迁的补偿价格都具有一定的弹性的,可以进行协商。

可能一开始你要求的价格并不是很高,那么拆迁方就想快速套取你的心理底线,询问到底想要多少钱。

而现在很多企业主都是脱口而出要高价,其实这是对被拆迁人不利的。

作为拆迁律师我历来主张在企业拆迁补偿谈判中报价要有事实、有根据的去报价,一旦报出价格就不能轻易变化,随便的降低或者跳高都不成。

你一旦报了高额补偿,又没有事实根据,拆迁方的工作人员在向上级汇报的时候,往往就会把你作为钉子户,甚至是把你作为了主要攻克的对象。

因为你的“狮子大张口”,有些压力本身不想施加也施加给你了。

四、不抵抗有很多企业主感觉自己在当地有实力,有一定的社会背景,就经常进行一些无畏的抵抗行为。

吴少博律师:拆迁维权要凝聚三力:抗压力,攻击力,平衡力

吴少博律师:拆迁维权要凝聚三力:抗压力,攻击力,平衡力

企业拆迁“三力”到位方得始终今天的《法律大讲堂》想跟大家讨论一下“三力”问题。

经常有网友在微博、微信上留言咨询什么是“三力”。

我所主张的“三力”是抗压力、攻击力、平衡力。

我在多年的企业拆迁维权中总结出:必须有三种力量才能达到良好的维权效果。

第一力:抗压力企业一旦面临拆迁,地方政府手里掌握着相应的职能部门,所有审批、生产经营行为都是来自于政府部门的审批、许可,有审批必然有处罚,消防、生产不过关,或者被认定是违章建筑、违法用地都可以进行行政处罚,所以面对行政处罚的时候我们要有抗压力。

第二力:攻击力在政府用行政职能的手段给你施加影响的时候要有回击的能力。

政府要拆迁前期必须取得相关的征收批准文件、规划、国土、立项等,这是拆迁主体资格的要求。

被拆迁人要抓住拆迁方的短板大力攻击。

既要抗的住施加的压力,也要懂得利用拆迁方违法之处予以回击。

第三力:平衡力拆迁双方必然要坐在谈判桌上,如果有不可调和的矛盾就达不到维权的效果。

我经常跟被拆迁企业主谈到“跷跷板”问题,到最后必须达到一个平衡状态。

双方有博弈的过程是不可避免的,想达到平衡需要互相让步。

真正的拆迁维权中出神入化的掌握“三力”,并且反复利用三力原则,都会达到好的维权效果。

也许有很多企业主谈到:“我主要就考虑抗压力和攻击力的问题,政府给我施加的压力我扛不住,我想给地方政府施加压力的时候也找不到违法之处。

”这可能就是我们律师在企业拆迁维权中应该协助企业主做的。

其实把“三力”揉和在整个企业拆迁维权中,必须协助企业主该有攻击力的时候不能有太多顾虑,拿住主要证据重拳出击。

有的企业主在过程中涉及到地方政府复杂的人脉关系,这时候也需要律师协助他排除不合理的情绪,以及准确及时的告知被拆迁人如何维护自己的权利。

希望被拆迁企业主们合理运用这“三力”。

企业拆迁赔偿,吴少博律师,10年企业拆迁维权

企业拆迁赔偿,吴少博律师,10年企业拆迁维权

企业拆迁有哪些补偿项目,如何获得满意补偿作者:北京吴少博律师事务所·10年企业拆迁维权经验1.土地、企业的房屋价值补偿房屋价值补偿主要包含两方面,土地区位补偿价和房屋重置成新价,土地区位补偿价指的是被拆迁人合法用地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价值,主要由土地所在的区位和用途来决定,企业的土地用途一般为工业用途,虽然价值要低于住宅和商服类的土地,但因为企业的厂房、仓库占地较大,所以在拆迁中土地区位补偿价往往是很重要的一部分。

房屋重置成新价主要指的是指一定时间、一定区域内的被拆迁房屋重置成新平均价,通俗讲就是房屋的建造成本价,这个成本价是比较固定的,一般都是1500-2000左右。

在拆迁的过程中,拆迁方所委托的评估公司往往将土地区位补偿价和房屋重置成新价合并计算,也就是说,被拆迁人从评估报告里看不出来土地值多少钱,房屋值多少钱,从而也很难去质疑其合法性。

很多地方的拆迁人甚至会告诉你,这个项目的拆迁就没有土地的补偿项目,如此种种,都是为了掩盖拆迁方在土地中获得的巨额利润。

2.装修附属物补偿关于装修附属物补偿,各地都有装修和附属物的各项补偿标准的实施细则,该项补偿内容主要由评估机构根据各地制定的标准进行评估。

此项补偿内容比较固定,弹性空间不大,被拆迁企业主要应当审查评估报告是否存在缺漏项的情况即可。

3.停产停业损失补偿停产停业损失指的企业因为拆迁不能进行正常经营所产生的所有损失,在计算该损失时不仅应当考虑被拆迁前的利润损失,还应当考虑目前的企业业务量、客户资源以及预期利益的损失。

2011年颁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和第二十三条做出了对因征收房屋造成停产停业损失的应进行补偿的规定,提出了补偿应根据房屋被征收前的效益、停产停业期限等因素确定。

因各地对停产停业计算的标准不一致,各个企业的盈利亏损情况也各不相同,因此,停产停业损失是拆迁补偿项目里弹性最大的一项,应当值得企业重点关注。

4.搬迁费用、搬迁损失企业在面临拆迁时,搬迁费除了将企业所有的机器设备、各项生产资料、办公用品从一个地方搬迁到另一个地方所产生的搬迁费用,还包括搬迁损失,主要是指这些机器设备、生产资料在搬迁过程中因拆、装所造成的机器设备损失、折旧、损耗等费用。

吴少博律师讲述:直管公房企业拆迁维权案例

吴少博律师讲述:直管公房企业拆迁维权案例

直管公房企业拆迁维权案例作者:北京吴少博律师事务所【案情简介】2009年11月中旬,北京东城区刘女士接到了一份拆迁评估单,其内容是对其承租了将近40年的公房进行了评估,评估的总价为370万,其中仅包括原有的90多平米的公房,而对其30多平米自建房,没有进行认定,自然不包括在评估单之内。

刘女士在接到上述评估结果后,感觉十分不满,主要集中在两点:一:对其30多平米的自建房口头答复为违章建筑,不予补偿。

其二:建筑面积单价相对很低,不符合其所在地理位置的商品房单价。

于是急迫寻找拆迁专业律师提供帮助,在朋友介绍下来到了本团队,找到了主管吴律师,在介绍了上述情况后,律师有了解到其家庭的自身情况:原来刘女士一家三口,父母都已经80高龄。

房屋属于原东城农机局所有,其父母原是农机局职工,所以自然拥有公房的承租权。

早在70代就在这里居住,后由于居住的局限,使生活很不方便,在原单位同意的前提下,自行在原居住的房屋旁边连接建筑了30多平米的房屋。

【维权策略】主管吴律师在了解了上述情况后,首先对其特殊性也就是是自管公房还是直管公房,到原有单位和东华房管所进行了调查,最后确定是直管公房,属于东城区东华房管所管理,在调查到上述情况同时,拆迁人已经失去了继续和谈的耐心,向东城区房管局申请了拆迁裁决,其想借助公权力达到目的之心昭然若揭,情况紧急,吴律师没有迟疑迅速出击。

办案第一计:一封律师函阻挡拆迁裁决进行“凡事预则立,不预则废。

”而《毛泽东选集•论持久战》中也有类似的一语成谶:“没有事先的计划和准备,就不能获得战争的胜利。

”由于吴律师裁决前的细致调查,把功夫已经做在了对方的前面。

其直管公房的管理人便是东城区房屋管理局,但是在裁决中其又作为裁决人而出现,便出现了运动员与裁判员同属一人的尴尬局面,这是其一。

其二,刘女士仅仅是房屋的承租人而非产权人不应该被列为被拆迁人。

以上两个理由要求中止裁决的进行,很快得到了区房管局的支持。

办案第二计: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复议——一锤定音由于其为土地一级开发,自然此时的拆迁人是土地储备中心,大家都知道,土地储备中心的上级主管单位是土地局,其属于利益共同体,吴律师很好的利用的这个领导和被领导的关系,就其土地使用权的行政许可行为,进行了复议,要求审查其在土地使用权许可的面积以及用途,并针对的说明了土地还未招拍挂就确定了项目名称和用途是属于本末倒置。

企业拆迁维权的本质是什么?

企业拆迁维权的本质是什么?

企业拆迁维权的本质是什么?作者:北京吴少博律师事务所近来有很多社会学者和记者问到吴少博律师:“你们专业做中小企业征收拆迁维权,那么维权的内容的本质是什么呢?”我们确实经过了数年中小企业拆迁维权,都是在进行实务性的工作,可能没有上升到一定的高度去将企业拆迁维权的内容本质进行总结和提炼,但是我感觉内容和本质可能是来自于这么几个方面:1、这是一场预设的不公平交易因为从征收拆迁一开始中小企业就能明显感受到—“我要做的这场交易可能是不公平的。

”这种不公平性来自以往涉及到当地的征收拆迁一些中小企业以前的经验,灌输以前的在补偿上额度非常低的思想,企业主可能感觉这时候应该进行征收拆迁的话补偿额度也会非常低。

这种征收拆迁的社会乱象也给很多中小企业主一种前置的预设空间,感觉最后获得补偿的可能性很小,补偿额度很低。

预设的时候已经预设到可能会遭遇不公平、不平等的补偿,用我们讲的话就是不公平、不平等的交易。

2、遭受到不诚信、不合理、不平等的谈判地位有很多企业在过程中遭受到不诚信、不合理、不平等的谈判地位。

为什么这么讲呢?有很多种小企业在维权的时候往往都遭受到很大的侵权事实,比如房屋被强拆,水电路被断等。

水电路被断就相当于经营被断掉,并且政府会来查环评、消防、税务,已经造成一定的损害事实。

这也是中小企业遇到这种状况奋起拿起法律武器维权的初衷。

3、对补偿项目、补偿价值方面感到迷茫在这场并非势均力敌的谈判中,中小企业主也认为自己的知识、能力、经验以及来自于行政侵权的互相威慑等各方面程度都不到,有很多中小企业主表示对拆迁补偿这块不太清楚:“我光知道我损失在哪些地方,但是我不知道损失如何统计?如何进行法律依据的测算?也拿不出正规的资产评估法律意见,但是我知道我有很大的损失。

”落实到法律上他的补偿项目到底有哪些?补偿的价值是怎么来参考市场的呢?市场的价值又是如何在企业生产经营中体现的呢?有很多中小企业主确实在这方面非常迷茫,这也是为什么中小企业要聘请律师维权的意愿所在。

企业拆迁谈判中的道与术

企业拆迁谈判中的道与术

企业拆迁谈判中的“道与术”作者:吴少博律师各位朋友,今天我们接着来讲企业拆迁的相关问题,题目就叫“企业拆迁谈判中的‘道与术’”。

“道与术”是在处理每一个社会复杂事物的时候都需要关注的问题,落实在企业拆迁问题上“道”是什么?“术”又是什么?借着中国博大精深的文化渊源及我个人近十年企业拆迁维权经验谈谈“拆迁谈判道与术”的问题。

企业拆迁维权中当地基层(乡镇、区级)人民政府与当地所经营的企业主,双方本身是管理与被管理之间的关系,一旦到企业拆迁当中,就变成了拆迁者与被拆迁者之间的关系。

这里本身具有行政管理的色彩,不管是企业还是企业的人都要受到当地政府管理、管辖的现状。

到了拆迁当中,拆迁者和被拆迁者本身是一个平等主体,但是由于本身天然带有的管理和管辖的属性,所以两者之间的地位是不可能平等的,不可能是一种简单是市场交易行为,并且永远不会是一个公平的交易平台。

所以在前期我给大家提供了企业主在进行企业拆迁谈判要凝聚“三力”,三力分别是攻击力、防御力与平衡力。

道,我认为体现企业拆迁谈判就是两个字—平衡。

本身拆迁双方的谈判地位一个高一个低,怎么能让拆迁的谈判像跷跷板一样尽量达到平衡,平衡了就相当于大家在公平的谈交易了,才是一个公平的市场交易的行为。

这就是我们在《企业拆迁维权攻略》中介绍的,律师要帮助企业弱化违法的行政行为。

当然,只是弱化违法的行政手段。

当地政府在进行企业拆迁谈判时,往往都利用手中的行政职权以及行政管理的能力,消防、税务、安监、违章都可以直接施加给企业,甚至用一些违法的手段,如断水、断电、断路。

这就是永远想采取一种俯视、压制的态度,永远不想跟被拆迁人达到一种平衡。

所以我们在企业拆迁谈判过程中要把所有力量凝聚在一起,所达到的目的就是将双方的地位平衡。

谈到“术”问题,有一个纵切面和横切面的问题。

从纵切面的角度讲,我认为有三个问题,法律程序、谈判环节和工作进度的问题。

下面我分别讲解一下这三个问题。

第一、法律程序按照法律规定,先有了征收决定,征收公告贴出后,征询各家的意见,选择评估机构,进行入户丈量测量,出具评估报告,对评估报告有异议者有权提出复合和专家委员会鉴定,再有异议可以提交相应的人民政府出具相应征收补偿决定,也就是以前的行政裁决。

律师讲述:如何进行企业拆迁谈判

律师讲述:如何进行企业拆迁谈判

如何进行企业拆迁谈判作者:北京吴少博律师事务所拆迁谈判中有些问题是不能回避的。

我们都清楚,我们实际谈判的对象都是拆迁方委托的拆迁公司。

拆迁公司的工作人员素质参差不齐,但往往都是社会上的闲杂人等;但是不可否认其社会阅历和拆迁经验确实了得。

对被拆迁人的心理往往都摸得很透。

所以对付这一类社会“老油子”,还真是要用“社会办法”才行。

那就要选择既不违法又有用的办法。

有的企业很精明,俗话说背靠大树好乘凉。

在自己同行业中寻找战略合作伙伴;比如讲有个企业是做低端车4s店。

但是自己的规模不够大,在同行业内的影响力也不够足,这个时候面临拆迁了,那我怎样来背靠大树呢?他找到了同行业中北京区域的老大,看能够战略联营,将自己的一部分店面作为其联营的出资,完成了双方公司形式上的结合。

拆迁方再找谈的时候,他能够将事情游刃有余的推来推去,完成给拆迁方造成主体不明确、被拆迁人实力雄厚的主观印象。

也就提升了自己的谈判筹码和谈判地位。

你的朋友全是国王,那不用说,你也是国王,就是这个道理。

(一)谈判双方人员的选择在团队前不久处理的某企业拆迁案件中,拆迁项目系某高速公路的建设项目,由于高速公路的建设要途径很多县市,省交通厅具体委托县政府,县政府再委托各地交通局,由交通局委托一般办事人进行谈判,所以拆迁的参与方有省交通厅、某下属的高速公路建设有限公司、地方县政府等多层多位人员,面对此种复杂的拆迁情况,谈判人员的选择就显得尤为重要。

首先,谈判对象要有选择性:在涉及到提出拆迁补偿要求的问题上,一般在进行第一轮报价前可以与一般的工作人员先行了解,通过实际没有谈判权限的工作人员反应自己较高或者认为无法达到的报价,通过对其向上反馈结果的试探、从其字里行间获取有用信息,了解对方的可承受价格与底线。

其次,从谈判技巧上讲,我们也不主张在谈判的一开始就与高层人员交谈,这样能保证我们较大的回旋余地,等到我们在项目调查和其他渠道中抓住对方的把柄和短处,足以撼动谈判的地位时候找到高层人员,一锤定音。

吴少博律师讲述:企业拆迁补偿项目与方案选择

吴少博律师讲述:企业拆迁补偿项目与方案选择

企业拆迁补偿项目与方案选择作者:北京吴少博律师事务所拆迁开始了,作为被拆迁人,企业首先要了解在拆迁中能获得什么项目的补偿?有哪些选择的权利呢?结合现有法律规定以及以往的维权经验,在企业拆迁中,如果选择一次性货币补偿,你有权利获得的补偿项目有如下。

(一)具体的补偿项目1.土地、房屋价值补偿房屋价值补偿主要包含两方面,土地区位补偿价和房屋重置成新价,土地区位补偿价指的是被拆迁人合法用地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价值,主要由土地所在的区位和用途来决定,企业的土地用途一般为工业用途,虽然价值要低于住宅和商服类的土地,但因为企业的厂房、仓库占地较大,所以在拆迁中土地区位补偿价往往是很重要的一部分。

房屋重置成新价主要指的是指一定时间、一定区域内的被拆迁房屋重置成新平均价,通俗讲就是房屋的建造成本价,这个成本价是比较固定的,一般都是1500-2000左右。

在拆迁的过程中,拆迁方所委托的评估公司往往将土地区位补偿价和房屋重置成新价合并计算,也就是说,被拆迁人从评估报告里看不出来土地值多少钱,房屋值多少钱,从而也很难去质疑其合法性。

很多地方的拆迁人甚至会告诉你,这个项目的拆迁就没有土地的补偿项目,如此种种,都是为了掩盖拆迁方在土地中获得的巨额利润。

2.装修附属物补偿关于装修附属物补偿,各地都有装修和附属物的各项补偿标准的实施细则,该项补偿内容主要由评估机构根据各地制定的标准进行评估。

此项补偿内容比较固定,弹性空间不大,被拆迁企业主要应当审查评估报告是否存在缺漏项的情况即可。

3.停产停业损失补偿停产停业损失指的企业因为拆迁不能进行正常经营所产生的所有损失,在计算该损失时不仅应当考虑被拆迁前的利润损失,还应当考虑目前的企业业务量、客户资源以及预期利益的损失。

2011年颁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和第二十三条做出了对因征收房屋造成停产停业损失的应进行补偿的规定,提出了补偿应根据房屋被征收前的效益、停产停业期限等因素确定。

吴少博律师:企业拆迁中,为什么拆迁方的报价越来越低

吴少博律师:企业拆迁中,为什么拆迁方的报价越来越低

企业拆迁中,为什么拆迁方的报价越来越低今天北京吴少博律师事务所就向各位企业主讲解分析这样一个问题:企业拆迁中,为什么拆迁方的报价越来越低?这是实务中出现的一个客观状况。

我所在最近几年中,也非常直观地感受到了这一点,拆迁方的报价越来越低。

最初租赁的土地上面建的厂房,拆迁补偿价格可达一千多元一平米,但到现在按照划归违章建筑或禁养关停来讲的话,大概只有两三百元一平米,补偿价格越来越低。

所以我们今天就来分析一下,为什么企业拆迁当中,拆迁方的报价越来越低?下文中,北京吴少博律师事务所将从以下五个方面,向各位企业主揭示出这个问题的深刻背景。

第一、拆迁的名目混乱,复杂。

名目制定就让拆迁方抓住了给企业主越来越低补偿价格的机会。

在此,我们可以总结一下,目前在企业拆迁中的名目有多少,比如功能疏减、拆违建、违法经营、环保关停、禁养区禁养、水源地保护治理等等。

上述名目所体现出来的都是拆迁方为达到企业拆迁目的而制定的,而一旦以这种名目来进行拆迁的时候,拆迁方就不需要按照真正的征收拆迁的标准来进行补偿了。

因此,拆迁名目的混乱、复杂就给拆迁方制造了很多可以压低企业主补偿价格的机会。

例如环保关停,首先要看企业环保合不合格,若不合格,按照《环境保护法》的规定,政府就可以关停。

又如禁养区禁养,要看企业有没有环评、有没有排污许可,实际的排污达不达标,进而再看拆不拆除的问题。

政府可以让企业主自由选择,但如果选择拆除,补偿价格非常低。

然而如果不拆除,企业的养殖用房也改变不成厂房,没有任何意义,没有存续价值。

以上种种就给拆迁方制造了很多把补偿价格极度压低的机会。

第二、上级对下级拨付的补偿款项越来越少。

因为征收拆迁往往都是强制命令性的、任务考核性的。

例如环保关停,无论中央环保督察组还是各省自治区的督察组,都在各地方频繁地进行巡视查处,通常带来的都是强制性的任务。

去年五月临沂一下就关停了五十多家钢铁企业,都是很大的钢铁企业,就是因为环保的原因。

吴少博律师讲述:拆迁方常用的心理战术

吴少博律师讲述:拆迁方常用的心理战术

拆迁方常用的心理战术作者:北京吴少博律师事务所(一)强拆威胁拆迁方在拆迁过程中最惯用,也是最有力度的心理战术就是威胁强拆,虽然在政府维稳的压力下,拆迁方不可能在同一个项目中大量的使用强拆手段,但是,这并不妨碍拆迁方经常使用“威胁被强拆”作为心理施压的手段。

很多被拆迁企业包括一些大型企业的经营者都是第一次经历拆迁,对于突破什么样的底线就会被强拆迁完全没有概念,拆迁方经常用的一个比喻就是:皮筋只能抻到一定程度,再用力就会断了,来警告被拆迁人不要做过度的抵抗。

因此,权衡利弊,在规避强拆风险的前提下实现利益最大化是每一个被拆迁人很矛盾的心理煎熬,拆迁方正是利用被拆迁企业对控制风险的现实需求,以对强拆及强拆后果不可预知的心理恐慌,害怕陷入企业被强拆后才开始维权被动的局面,在拆迁后期不断地发起强拆威胁的心理攻势,使强拆成为悬在被拆迁人头上的一把利剑,虽然最后大多数情况是这把利剑并没有真正掉下来,但是很多被拆迁人已经在这种心理攻势下屈服了。

(二)置之不理拆迁进行到一定程度,尤其是拆迁到了剩余户数不多的后期,如果你始终不向拆迁方妥协,有可能拆迁方会突然转变态度,告诉你:再不签字我们就放着,不拆你的房子,不用这块地,不把你列为本次拆迁范围了,水电不通,我看你怎么办?我看你还怎么这里经营下去。

我们不禁要问:拆迁范围是你们拆迁的工作人员就能确定的吗?你说拆就拆,说不拆就不拆吗?有那么大的随意行吗?不是一直说政策是政府定,不能变,怎么现在说变就变了?那还要规划来干什么?其实拆迁方的意思很明显,无非就是要让你感觉:在这里不仅无法正常的生产经营,以后你也拿不到补偿了。

根本目的就是让被拆迁人感到心慌,主动来找拆迁方,主动妥协。

因为一般的拆迁户在坚持一两年以后,长期的心理紧张、疲惫,承受能力都已经到了一个临界点,如果在这个时候告诉他不用这块地了,无疑暗示他前期的所有努力都白费了,所有不少人会在这个环节妥协了。

在根据我们律师多年的经验总结,所谓的置之不理,不用这块地的说法更多的是拆迁人的一种心理战,往往到最后还是要用,还是要谈补偿的。

吴少博律师:为什么群体企业拆迁案件维权有难度

吴少博律师:为什么群体企业拆迁案件维权有难度

为什么群体企业拆迁维权有难度北京吴少博律师事务所今天来向各位企业主讲解这样一个问题。

就是企业拆迁中为什么群体企业拆迁维权有难度?难度在哪里?以及如何来破解的问题。

根据我所多年来的实务分析,一切都源于信任的问题。

在群体维权案件当中,大家共同组成一个团队跟征收方谈补偿问题,双方相互过招、博弈,当中存在的根本困难都源自于信任的危机。

下面就从这个角度分层次的来向大家说明一下群体维权案件都存在哪些具体的问题。

第一、搭便车的问题。

我们相信,每一种类型的案件都可能存在这个问题,只要是群体维权事项,不管是商品房还是拆迁甚至是关于股权的群体维权案件,往往所体现出的第一个问题就是如何防止搭便车。

因为群体中有愿意投入时间成本、财力成本来完成维权事项的,也有不愿意投入相应的成本来完成事项的。

个别人员不愿意的前提就在于,只要有人完成了其情况跟自己是一样的,只要有人完成了这个事项,就代表自己完成了。

自己可以等到某个时间段,既有的享受这个维权成果。

换句话讲,有人维权付出了成本,但是自己不需要付出成本,这就是大多数人普遍存在的隐性心理诉求,也就是说大部分人都有一种搭便车的想法。

希望别人去做,自己在边上看,等他人维权取得了效果,得到了相应的收益,那么自己直接占有分享这个收益。

因此,在实务中,群体案件维权开始的时候都比较难组织,即便组织完以后,观点也比较难统一,即便观点统一了以后,大家又开始有动摇的、有不同想法的、有不同诉求的,此时就有可能出现分散,群体分散完后就容易被拆迁征收方各各击破。

综上诉述,就是我们给各位企业主分析的在搭便车中可能会出现的一连贯得负面效应。

第二、利益满足方的临时倒戈现象。

例如,所有的十户被拆迁的企业已经组织在一起,此时作为征收方所采取的手段可能不是全面打击,而是只针对某一个企业或是打击或是收买,进而产生的效果就是可能导致某一个企业主临时倒戈,特别是关键性的因素、关键性的人,如类似业务代表等关键性的人物一旦出现临时倒戈现象,可能对整个团体维权都会产生很大的影响,整个群体的组织性统一性就完全就不复存在了。

吴少博律师解析企业拆迁谈判的五关论

吴少博律师解析企业拆迁谈判的五关论

吴少博律师解析企业拆迁谈判的五关论作者:北京吴少博律师事务所今天讲的是“企业拆迁谈判五关谈”,五关就是五个会对拆迁补偿产生重要影响的关口,当然这不是单纯从法律角度去谈的,主要是从客观实践中来谈的。

我总结了这么五关:人情关、忽悠关、推进关、冷却关、强制关。

可以肯定的说五关过,谈判成,五关不过,最后吃亏。

我在代理中小企业拆迁维权过程中几乎都会遇到,接下来我给大家分别介绍一下这五关。

1、人情关这一关这对中小企业非常管用,一般的中小企业在当地生产经营都要处理好一些当地的人际关系,所以人情关系的覆盖面也比较广,交往人的深度和广度都非常到位。

在遇到征收拆迁的时候不免会有你的亲戚朋友、上级领导做说客来说拆迁的事情。

还有出现的恐吓或替对方传达观点来压制你。

我们在办案过程中也碰到过这样的事情,浙江嘉兴的一位被拆迁企业主以前的老师在当地的权力部门工作,而且当时二人关系不错。

一遇到拆迁,老师直接传达了一系列负面消息,对企业主的心里产生了严重打压,企业主都不知道如何要拆迁补偿了。

这就是人情关系,利用你附近的跟你有直接关系的人或信赖的人给你重大心里打压。

2、忽悠关拆迁方说出的话不一定执行,但是给被拆迁人一种“打压”或“抬高”的忽悠,说捧你的时候绝不是想捧你而是探测你的心理价位在哪里?需求点在哪里?然后后续采取相对应的手段和措施。

3、推进关此关在拆迁中比比皆是。

比较难啃的骨头或较大的企业都会遇到这些问题。

举个例子,本身是一次性买断的土地,必须先和征收方谈好土地使用权补偿,但是拆迁方会先搁置这个问题,先让被拆迁企业主进行实际评估,丈量厂房、土地,再进行评估确认,拆迁方把评估单给被拆迁人后在进行复核。

这就是对方为了达到目的,只要工作在推进,把争议问题搁置,整个事态就在变化,这就是拆迁方工作的门道。

实在拆迁补偿谈不拢就先搁置,但是把工作侧面推进,只要工作推进对拆迁方来说是有利无一害的。

对被拆迁人来说则大大相反。

在前提和平台还没确认的时候怎么能把工作推进呢?如果工作都推进了,争议的问题也不用谈了,对方也不会认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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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拆迁律师吴少博,企业拆迁案件的代理心得作者:北京吴少博律师事务所·10年企业拆迁维权经验吴少博律师是北京吴少博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多年来从事企业拆迁、拆迁维权,特别公司、企业、工厂、商铺等非住宅拆迁,违章建筑拆迁维权;拆迁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民事案件执行和再审程序。

吴少博律师理论功底深厚,对许多法律适用的疑难问题有着自己独到的见解,其从事去企业拆迁领域多年,对拆迁中遇到的违章建筑问题、停产停业损失补偿、拆迁评估报告问题、强拆偷拆等有自己的诸多办案心得,经手的拆迁案件均为当事人获得了理想的拆迁补偿。

可以为被拆迁企业、工厂、商铺等量身策划专业的拆迁方案,专业为被拆迁企业维权。

除企业房屋拆迁补偿纠纷外,吴律师在农村宅基地房屋拆迁补偿纠纷,农村土地征收与补偿纠纷,城市房屋拆迁补偿纠纷,公房租赁中的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纠纷,城管、规划委、镇政府拆除违章纠纷等诸多业务中均具有丰富的经验和能力。

吴律师对各项拆迁安置补偿政策有着深入的理解,深谙拆迁方在拆迁过程中的心理,帮助被拆迁方积极地应对拆迁房所施予的各种压力。

在诉讼方面,吴少博律师领导我所骨干诉讼律师,胜诉率高,有效地维护了广大的当事人合法权益。

在多年的办案过程中,吴少博律师积累了丰富的诉讼技巧和办案经验,业务涉及北京、河北、浙江、陕西、江西、河南、辽宁、吉林、天津等多省市。

吴律师通过高超的攻辩技巧和对于事实证据的把握运用多次使二审的案件发回重审或直接改判。

此外,吴律师也积极地在网络上发表文章,热心地将自己在拆迁维权业务中的办案经验和维权技巧无私地贡献出来,获得了广大网民的一致好评。

“从事拆迁维权事业多年,什么样的当事人都遇见过。

有很多人对拆迁律师产生了一种依赖,几乎任何事都要向律师汇报,寻求律师的意见,即使这件事和案件本身没有多大关系。

”从事拆迁维权工作近十年的吴少博律师向我说道,其实这也是我经常听到很多拆迁律师稍有埋怨的地方。

因为对待客户的疑问,即使和自己的业务职责没有关系,也要认真回答,这会花费律师很长时间。

这种客户当然是主流,即便如此,也还有一小部分当事人,处于另一个极端,即他们并不太相信拆迁律师,或者他们对自己有充分的自信,认为单靠自己也可以处理好拆迁事物,或者他们认为代理费过高,找律师划不来。

吴少博律师给我讲了近期遇到的一件事:“就在前不久,有位当事人找上门来。

如果将拆迁维权比作疾病治疗的话,这位当事人显然已经处于病情晚期。

因为他的房子已经被政府强拆,而他却没有证据证明责任主体,导致维权找不到突破口。

万般无奈之下,他只有“吃回头草”,又找上了我们拆迁律师。

之所以说他“吃回头草”,是因为之前,他曾找过我们拆迁律师咨询此事,但是对于我们律师给出的维权建议以及政府可能进行强拆的提示,该当事人有些不以为然,他觉得房子是自己的,政府没有胆量强拆。

最终,他还是选择独自面对强大的拆迁方。

这就造成了当前如此被动的局面。

”这样一群人,虽然不占很大一个部分,但是,其也代表了某些当事人的心声。

于是,我觉得还是有必要在此再重申一下拆迁律师维权得天独厚的优势,为拆迁律师说几句话。

读者可以看看我们到底是王婆卖瓜、自吹自擂还是有理有据、确有其事,看官自有分晓。

当然,我永远也叫不醒一个装睡的人。

先让我来随意列举几个拆迁维权过程之中的经常遇到的词汇。

比如,房产置换、货币补偿基准价、拆迁许可证、拆迁纠纷裁决、拆迁评估、征补条例、异地兑换。

试问,你对这些词汇的含义是否了解?我想大多数人对这其中的大多数词汇都感到陌生。

甚至有少部分人,对上述概念几乎一无所知。

但是,要知道的是,这些真的是征地拆迁领域最基本的概念,是每一位拆迁律师耳熟能详的概念,也是他们经常运用的概念。

那么,问题来了,对这些有关拆迁的基本知识都不了解的话,如何参与与拆迁人的谈判?如何判断拆迁人是否侵犯了自身的合法权益?俗话说,隔行如隔山,就算同为律师,只要不研究征地拆迁领域,对于其中的许多门道也是不清楚的,更别提普通民众了。

总结一点,拆迁律师所掌握的专业知识在拆迁维权中是一把利器,普通民众是不掌握这项武器的。

其中,关于权利行使期限的问题,在这里要特别提一下。

征地拆迁领域和其他领域一样,权利行使都是有期限的,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被征收人或者房屋征收部门对原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复核结果之日起10日内向被征收房屋所在地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被征收人对补偿仍有异议的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处理。

如果超出了上述规定的10日期限,被征收人就没有权利再向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即使申请也会被驳回。

这意味着被征收人只能接受原客观性、公正性可能出现偏差的评估结论。

如果涉及到复议或诉讼,相关期限限制就会更加复杂。

可以毫不隐晦地说,有时候律师稍加不注意,都会犯错过权利行使期限的错误,试问,在各种期限错综复杂的情况下,欠缺专业知识背景的普通人,如何能做到统筹兼顾,万无一失呢?现在,我们退一步讲,即使真的存在犹如专业拆迁律师一样精通征地拆迁领域的各项知识、门道的当事人。

那么,对于这样一类当事人,是否就没有必要聘请专业律师进行维权了呢?其实,我们觉得答案是否定的。

拆迁律师首先是律师,律师维权本身就具有得天独厚的优势。

政府就是这样,若是被拆迁人自己与其进行拆迁谈判,它就会假定你对拆迁补偿并不了解,你不是一个专业的人,你是一个好糊弄的人。

因此,它会百般刁难你。

即使你最终会依靠自己的专业知识赢得自己的权益,但是,中间你可能会面临很多本来没有必要遇见的困难。

但是,如果是律师出马,一切都会不一样。

政府如果面对的是律师,它心态上首先就会转变。

它知道自己面对的是专业的人,它必须以一种更加平等、谨慎的态度来实施自己的行为。

这就为拆迁谈判的顺利进行奠定了良好的基础。

总结一句话,律师的介入,会唤起政府的重视性,让其以一种更为诚恳的态度对待拆迁谈判。

我们之前也遇到过这样的情况。

我们有一个当事人,之前一直以自己的名义申请政府信息公开,可政府总是以各种方式推脱,无奈之下,当事人只好找到了我们。

我们在接手案件后,随即向政府寄送了一份律师函,大意告知政府我们接受了委托,并指出政府不予告知行为的违法性。

于是很快,当事人就拿到了想要的文件。

其实,从法律来说,律师函并不具有法律效力,其从性质上来说只是一种告知行为。

但是,其在实践中又非常奏效。

因为政府知道,如果无视这个律师函,将会导致律师采取下一步措施,如提起诉讼等,这将会给政府带来麻烦。

正是对律师的忌惮,才会导致政府重视律师的话语权。

由上一点引申开来,我们发现,征地拆迁维权案件中,只要聘请了专业的拆迁维权律师,最终拆迁方与被拆迁方通过达成和解的方式结案的几率非常高。

这一现象值得我们分析。

从政府角度来说,由于忌惮维权律师的维权招式,政府并不敢报价过低,也不敢公然违背法律法规的明文规定。

总之,政府会尽量避免被拆迁维权律师抓到把柄,否则会在拆迁谈判中处于非常被动的局面;就拆迁律师这一方来说,由于律师掌握着专业的拆迁维权知识,并精通相关法律法规,对征地拆迁实践的现状也颇为了解。

因此,律师知道政府的报价合不合理,我方应不应该接受。

也知道我方什么时候应该谈判,什么时候又应当拒绝接触。

总之,律师基于自己的专业知识,能够有攻有收,掌握好分寸,把握一个度,在维护客户合法、合理权益的基础上,争取用协商谈判这一和平友好的方式解决问题。

这样既为客户争取到了应得的补偿,也节省了双方的人力、物力、精力,还避免了双方对簿公堂之后,因各种因素致使被拆迁方权益受损的风险。

律师行业之所以存在并且愈发繁荣并不是没有道理的。

如果真像某些人认为的,律师没有实质性的作用,我想律师行业早就凋敝了。

律师有没有作用?去问问那些我们帮助胜诉的人,你就会找到答案。

北京昌平黄先生承租方拆迁维权案整理编辑:admin 发布时间:2016-04-14 18:29 访问次数:469我在昌平开了一家饭店,因为管理经营得好,口味也比较有特色,饭店的生意一直很不错,十多年的经营已经有了很固定的客户群,生意好了我也对房屋进行了几次装修,添附了很多设施,比如冷库和采暖设备。

因为饭店的经营地点是租的,合同都是半年一签的,虽然每次合同到期了房东都会续签合同,但是毕竟主动权在房东手里,我不知道什么时候合同就会被中止了。

果不其然,当周围开始拆迁时候,房东以房租到期为由不在和我续约,这意味着我这几年的投入统统得不到补偿,经朋友引荐北京专业处理拆迁纠纷的律师事务所--北京吴少博律师事务所。

感谢吴少博律师事务所的律师为我争取到了满意的赔偿。

----北京昌平黄先生北京朝阳赵先生厂房拆迁维权整理编辑:admin 发布时间:2016-04-14 18:20 访问次数:366我的厂房在北京朝阳某地,拆迁方给的补偿分为三个方面:厂房重置价、停业停产损失、装修和搬迁补偿。

我的厂房承租了当地村民在租赁的村集体土地上自建的厂房,生产经营的需要自己又扩建了5000多平米,拆迁方竟然蛮横表态本次拆迁总补偿标准为每平方米仅1800元,包括了所有补偿项目。

我很是气愤决定寻求律师的帮助。

在我与吴少博律师事务所的律师协调配合之下,终于完成了停产停业损失补偿1900元每平方的本项目最高价格,完美收官。

哈尔滨李总企业强拆维权整理编辑:admin 发布时间:2016-04-14 18:14 访问次数:307早些年国企改制的时候,我拿了块地建房办厂子,现在要拆迁了政府说我是违章建筑,要强拆,还给我们下了单子。

我们一寻思这也不是办法啊,法律问题还得找律师,就在北京多方打听,最后选择了这家专门做企业拆迁的吴少博律师事务所。

起初我们也嘀咕,这跟政府打官司,行不行啊。

但是李晓宁律师从拆迁背景,到我们遇到的法律难题,结合我们的历史这么一分析,真是有理有据,说到我们心坎里头了。

虽然奋战了整整两年,中间政府还有过反复,但是最后经过我们和律师配合,我们还是拿到了满意的补偿。

------李总,哈尔滨市某钢球铸造公司总经理。

2014年征地项目获得1.2亿补偿贵阳房地产公司董事长罗先生征地获得3.5亿赔偿整理编辑:admin 发布时间:2016-04-13 18:57 访问次数:369做生意这些年,我和形形色色的人都打过交道,说句中肯的话,吴少博律师是难得的讲真话的律师。

不夸张,不畏难,有什么都明明白白讲在前面,把每一种可能的情况都给我们分析到位了。

最后如何去选,那就是我们企业自己的抉择了。

我清楚的知道我想要的是什么,同时我也庆幸我们选择的吴少博律师能提供我们想要的。

专业的法律素养,独道的分析视角,灵活的谈判方式,尽责的工作态度。

事实证明,我的选择是对的。

——罗董,贵阳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董事长。

2015年征地项目获得3.5亿拆迁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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