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许可涉违法 拆迁律师介入提补偿和解结案
北京拆迁律师:征收多处不合理 申请查处未答复 律师助力确认相关部门行为违法
北京拆迁律师:征收多处不合理申请查处未答复律师助力确认相关部门行为违法随着社会的发展,城乡一体化的建设,难免会涉及到拆迁,也难免会涉到相关老百姓的利益,但在拆迁当中经常会出现一些不合理的情况,比如拆迁程序不合法、拆迁补偿不合理等,在拆迁实践过程中也确实存在着非常多的不合法的拆迁项目。
北京市凯诺律师事务所贾启华主任、和雪莲副主任就接手了这样一起案件,以下是具体情况:【基本案情】徐先生等人是山东省济南市A区村民,2013年以来,徐先生等人所在的村庄便开始进行“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的相关工作,将农村土地统一规划,建设新社区,让农民搬进单元楼。
在项目推进的过程中,越来越多不合理的情况出现,让徐先生开始怀疑整个项目的合理合规性。
为了解开心中的迷惑,徐先生等人也多次找到相关的负责人,希望能够得到一个合理的解释,但结果却不尽如人意。
希望可以找到真相的徐先生等人通过多方打听联系到了专注从事征地拆迁业务的北京市凯诺律师事务所,通过贾启华主任及和雪莲副主任两位律师的接待,徐先生等人对整个征地拆迁活动有所了解,为了维护自己的权益,徐先生等人委托凯诺律师代理其案件,希望在凯诺律师的帮助下,整个“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项目的真相可以水落石出。
【办案掠影】为了一探究竟,凯诺律师启程前往山东,进行了实地考察,并对现有的材料进行了整理分析。
回京后,两位律师有针对性的展开了一系列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工作,通过各部门的答复,两位律师发现了此次“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项目中的猫腻。
此次项目不仅存在无建设施工许可证的情况,还未办理消防审核、验收、备案,可见此次项目存在极大的安全隐患,为了整个维权活动的顺利进行,两位律师指导徐先生等人向A市公安局消防大队提出申请,请求消防大队对此地块范围内的消防安全隐患进行立案查处。
然而,消防大队在2017年12月19日收到徐先生等人的申请后,却始终未对徐先生等人的查处申请予以答复,为此,2018年3月9日,徐先生等人向A区政府提起了行政复议,请求确认市公安局消防大队在法定期限内未答复徐先生等人查处申请的行为违法并依法查处。
征地报批程序违法 拆迁律师介入为12名当事人争取满意补偿
征地报批程序违法拆迁律师介入为12名当事人争取满意补偿【基本案情】钟先生、朱先生、许先生等人是河南A县A村人。
2011年,XX铁路专线项目开始启动,XX段至XX段需征收A县A村涉及36户村民的土地。
2013年4月3日,A县国土资源局将征收土地公告在村务栏进行了张贴。
2013年5月6日,A县国土资源局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进行公告,内容包括:集体经济组织被征用土地的位置、范围等,土地补偿费标准、安置补助费标准,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等。
被征地村民对这份安置补偿方案议论纷纷。
2013年5月7日,以钟先生、朱先生、许先生为代表的12户村民向A县国土资源局相关负责人明确表示补偿标准太低,无法保证其日后的生活,坚决不同意安置补偿方案,但是,未获得对方积极回应。
2013年7月17日,A县国土资源局组织相关人员进行了强拆,遭到了未签补偿协议村民的反对,双方僵持不下,致使拆迁陷入了僵局。
2014年7月,钟先生通过网络查找,联系到了在拆迁领域非常有名的北京市凯诺律师事务所,其代表其他11户村民亲赴北京,在与凯诺律所主任贾启华进行了沟通之后,希望凯诺律所可以为其维权。
后经凯诺律所专题会议研究决定,指派副主任原江、和雪莲律师承办此案,借助法律的武器为当事人强势维权。
【办案掠影】因案情紧急,两位拆迁律师立刻赶赴河南A县A村。
在与当事人沟通的过程中,了解到有一些村民不仅在网上搜寻和学习了相关拆迁案例,而且在网上或是电话中咨询过一些律师,他们对于拆迁案件的大体办案思路有了一定的了解。
于是,大伙一合计决定:“依葫芦画瓢”——自己打官司。
首先,申请了政府信息公开,拿到了一些涉案材料。
又花了几百块钱,找人写了复议申请书,提起了行政复议程序,结果,被复议机关决定驳回复议申请。
折腾了一圈,钱没少花,时间没少耽误,所谓的维权没有任何积极、正面的效果,反而经此折腾,致使一些当事人维权信心受挫,士气低落。
钟先生紧急召集大伙开了个会,最终,大家一致决定找专业的拆迁律所来处理此事。
行政机关颁发拆迁许可证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分析
行政机关颁发拆迁许可证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分析中伦律师事务所李国斌(合伙人)、于园园(合伙人)、宋乔松某开发商因某小区项目建设需进行房屋拆迁。
2010年10月,开发商向市政府的下属机构拆迁办递交拆迁申请,并同时提交了规划许可证、土地使用证、项目备案证、拆迁补偿安置方案、拆迁安置实施办法、资金证明等申请材料。
拆迁办经过审查,为开发商颁发了《房屋拆迁许可证》,拆迁面积6200平方米,涉及居民112户。
截至2010年12月,开发商已与拆迁范围内的所有居民签订了《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房屋均已被拆除,小区项目的6栋楼主体已经完工。
2012年6月,小区内部分居民对市政府(被告)和开发商(第三人)提起行政诉讼,主张拆迁办颁发《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具体行政行为违法,请求予以撤销,主要理由有:①开发商申请《房屋拆迁许可证》的资料不齐,缺少拆迁计划等相关资料;②开发商提交的规划许可证、土地使用证、项目备案证、资金证明等材料不符合法定要求;③拆迁办在拆迁许可前未依法举行听证;④开发商在申请《房屋拆迁许可证》时仅提交普通的存款余额证明,而非拆迁补偿安置资金证明。
市政府在一审第一次庭审时,当庭提交了拆迁计划。
案情分析:本案的焦点问题以及与行政诉讼有关的问题包括:1、颁发《房屋拆迁许可证》所需的要件有哪些?2、拆迁补偿安置资金证明具体指什么?3、颁发《房屋拆迁许可证》之前,是否需要听证?4、在行政诉讼中,法院对于前置行政行为审查的深度是什么?5、行政机关提交证据的期限是什么?逾期提交的后果有哪些?6、法院在决定是否撤销具体行政行为时,是否会考虑可能给相对人造成的损失?1、颁发《房屋拆迁许可证》所需的要件包括哪些?①开发商是在2010年10月18日申请办理房屋拆迁许可证,彼时进行城市房屋拆迁所需遵守的法律规定是《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2001年11月1日实施,2011年1月21日废止)。
根据《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七条的规定,“申请领取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应当向房屋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提交下列资料:(一)建设项目批准文件;(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三)国有土地使用权批准文件;(四)拆迁计划和拆迁方案;(五)办理存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出具的拆迁补偿安置资金证明。
河北拆迁:律师助力农村房屋拆迁维权,征收办主动撤销裁决书
河北拆迁:律师助力农村房屋拆迁维权,征收办主动撤销裁决书文章来源:蔡晓仪【案情简介】陈先生的房屋位于河北省沧州市献县乐寿镇,占地面积共454.18平方米。
因房地产开发建设项目,陈先生的上述房屋被列入拆迁范围。
然而,开发商提出的补偿条件非常不合理,5间房屋只补偿16万余元,且只同意对陈先生按2:1分配227.09平方米的安置房。
陈先生认为这样的补偿实在低得无法接受,因此一直都没有签订补偿安置协议。
随后,开发商直接向献县人民政府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申请裁决;2013年2月4日,献县人民政府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作出了裁决书,裁决按照开发商的上述不合理条件进行补偿安置,并命令陈先生限期搬离,否则将申请法院实施强拆!眼看征收办和开发商沆瀣一气,司法强拆迫在眉睫,陈先生决心拿起法律武器,依法维护自身权益。
2013年6月10日,陈先生向献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献县人民政府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作出的上述裁决书。
但是,由于法律知识的缺乏,陈先生在起诉之初就感到有些力不从心、有理说不清。
为了维权的顺利进行,陈先生慕名找到京平拆迁律师团队,希望借助专业拆迁律师助自己一臂之力。
京平拆迁律师团队介入后,经研究决定派出办案经验丰富的赵健律师和黄爱华律师具体负责此案。
【办案掠影】两位律师接手本案后,经查阅相关材料,一眼就看出了献县人民政府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上述裁决书的一个重大漏洞:开发商的建设项目虽然已经取得了相应的征地批文,但是陈先生的房屋是在自己宅基地上合法建设的,属于集体土地上的房屋,而开发商向征收办申请裁决,则是依据当时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殊不知,该条例仅仅适用于国有土地上的房屋拆迁!因此,陈先生的房屋拆迁并不适用《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的规定,而是应该适用《土地管理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
按照相关规定,对于陈先生房屋的拆迁补偿争议,献县人民政府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无权作出裁决。
此外,两位律师敏锐地发现,征收办作出上述裁决书的主要依据“房屋估价报告”也存在诸多违法之处。
法律援助化解拆迁矛盾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近年来,随着我国城市化进程的加快,拆迁纠纷案件数量逐年攀升。
某市某小区拆迁纠纷案就是一起典型的拆迁矛盾案例。
该小区居民因拆迁补偿问题与开发商产生矛盾,经过多次协商无果,部分居民寻求法律援助,希望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二、案件简介某市某小区始建于上世纪九十年代,由于基础设施老化,居民生活环境较差。
为改善居民生活条件,市政府决定对该小区进行拆迁改造。
开发商在取得拆迁许可证后,开始对小区进行拆迁。
然而,在拆迁过程中,开发商与部分居民在补偿问题上产生分歧,导致拆迁工作受阻。
部分居民认为,开发商提供的补偿款低于市场价格,且配套设施不完善,不符合自己的利益。
为此,他们多次与开发商协商,但均未达成一致意见。
在协商无果的情况下,部分居民寻求法律援助,希望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三、法律援助过程1. 法律援助申请部分居民在了解法律援助政策后,向当地法律援助机构提交了法律援助申请。
经审查,法律援助机构决定受理该案,并指派专业律师为居民提供法律援助。
2. 律师调查取证律师在接受指派后,立即对案件进行了调查取证。
通过查阅相关资料、走访居民、咨询专家等方式,律师掌握了以下事实:(1)拆迁项目的合法性:开发商取得拆迁许可证,符合相关法律法规。
(2)拆迁补偿标准: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拆迁补偿标准应包括房屋补偿、搬迁费、临时安置费等。
(3)居民诉求:部分居民认为补偿款低于市场价格,配套设施不完善。
3. 法律意见律师根据调查取证结果,对案件进行了分析,认为:(1)开发商取得拆迁许可证,拆迁项目合法。
(2)拆迁补偿标准应符合《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定。
(3)部分居民诉求合理,应予以关注。
4. 法律援助措施(1)与开发商进行沟通,争取达成一致意见。
(2)若协商无果,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维护居民合法权益。
四、案件结果在律师的协助下,部分居民与开发商进行了多次沟通。
在充分了解居民诉求的基础上,开发商同意提高补偿标准,并完善配套设施。
山东拆迁律师王振嵩解说行政复议决定
山东拆迁律师王振嵩解说行政复议决定山东拆迁律师表示,在进行房屋拆迁行政复议申请时,如果申请人同时申请行政赔偿时,行政复议机关经审查后,如认为符合有关规定,则需在作出撤销、变更或确认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决定,同时作出被申请人依法赔偿申请人的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26条之规定,若申请人在申请行政复议时,同时对有关抽象行政行为(指除规章以外的国务院部门的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的规定、乡(镇)人民政府的规定)提出了审查申请的,若在权限范围之内的,复议机关需在30天内完成对该抽象行政行为的审查并作出处理决定。
同时,若行政复议机关在审查具体行政行为时,认为具体行政行为的依据不合法的,如果行政复议机关有权处理,则需在30天内依法处理;无权处理的,需在7天内依法定程序转送有权处理的国家机关依法处理,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需在60天内依法处理。
处理期间,中止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审查。
行政复议决定作出后,行政复议机关需依法送达当事人,以便当事人在不服行政复议决定时,依法采取相应救济措施。
如果法律规定复议决定为终局决定的,则复议决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对可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复议决定,当事人在法定的期限内既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该复议决定,超过法定的提起诉讼的期间的,该复议决定即具有强制执行的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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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宁乡市金洲镇人民政府乡政府二审行政判决书
王某、宁乡市金洲镇人民政府乡政府二审行政判决书【案由】国家赔偿行政赔偿一并行政赔偿乡政府【审理法院】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03.30【案件字号】(2021)湘01行终56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杨林华陈蔚宇陈邵明【审理法官】杨林华陈蔚宇陈邵明【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王某;宁乡市金洲镇人民政府;宁乡高新技术产业园区管理委员会【当事人】王某宁乡市金洲镇人民政府宁乡高新技术产业园区管理委员会【当事人-个人】王某【当事人-公司】宁乡市金洲镇人民政府宁乡高新技术产业园区管理委员会【代理律师/律所】黄爱华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刘尚湖南河清律师事务所;余小波北京浩天信和(长沙)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黄爱华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刘尚湖南河清律师事务所余小波北京浩天信和(长沙)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黄爱华刘尚余小波【代理律所】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湖南河清律师事务所北京浩天信和(长沙)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二审改判【被告】宁乡市金洲镇人民政府;宁乡高新技术产业园区管理委员会【本院观点】本案上诉人一审的诉讼请求是确认两被上诉人拆除涉案砖厂厂房的行为违法,故本案审查的焦点问题是两被上诉人拆除厂房行为是否合法。
根据《粘土砖企业自愿关停奖补协议书》的约定,涉案砖厂自愿关闭,砖厂的厂房、生产设备、烟囱均应予以拆除,且协议约定厂房由金洲镇政府组织专业队伍进行拆除,金洲镇政府是在支付奖补资金前拆除还是之后拆除,均符合协议书约定内容。
【权责关键词】行政强制合法违法关联性证据不足缺席判决维持原判改判撤销原判发回重审【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上诉人一审的诉讼请求是确认两被上诉人拆除涉案砖厂厂房的行为违法,故本案审查的焦点问题是两被上诉人拆除厂房行为是否合法。
从查明的事实来看,金洲镇政府与王某于2017年11月24日签订《粘土砖企业自愿关停奖补协议书》,该协议书第二、三条约定乙方自愿关闭砖厂,并将厂房、生产设备、烟囱拆除,生产厂房由金洲镇政府组织专业队伍进行拆除。
河北拆迁律师王振嵩简述拆迁行政主管部门的行政行为
河北拆迁律师王振嵩简述拆迁行政主管部门的行政行
为
拆迁行政主管部门对于拆迁当事人提起的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申请,首先应当为何行政行为?《拆迁条例》第十六条对此已经做出了明确的规定。
但由于受理或不受理的程序和时限等均无具体规定,导致拆迁行政主管部门操作起来比较随意。
对此,河北拆迁律师王振嵩在总结以往的经验的基础上,进行了相应的细化和规范,分为三种情况,这便是拆迁行政主管部门首先应当为的行政行为:其一是对以下情形不予受理的:(一)对拆迁许可证合法性提乩行政裁决的;
(二)申请人或者被申请人不是拆迁当事人的;(三)拆迁当事人达成补偿安置协议后发生合同纠纷,或者行政裁决作出后,当事人就同一事由再次申请裁决的;(四)房屋已经灭失的;(五)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认为依法不予受理的其他情形。
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
其二是经审查,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发出裁决受理通知书;
其三是申请裁决资料不齐全、需要补充资料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书面告知申请人,可以当场补正的,应当当场补正。
受理时间从申请人补齐资料的次日起计算。
由上述规定可见,对于一宗城市房屋拆迂纠纷案件而言,在拆迁当事人提起裁决申请后,拆迁行政主管部门负有如下义务,即不论是否受理该裁决申请,均应以书面方式将处理情况告知申请人,以保障其依法采取相应法律措施。
对于告知的形式,《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工作规程》规定得十分明确,即以书面方式为之。
书面是相对于口头而言的,它是可视的,是附于一定载体之上的。
相关法律咨询请找河北拆迁律师王振嵩。
征地拆迁区政府委托街道拆迁补偿案例
征地拆迁区政府委托街道拆迁补偿案例王先生在北京市某区拥有一处合法房屋,供一家人居住、生活之用。
后因棚户区改造项目需要,王先生的房屋被纳入了征收范围。
但是,由于征收方给出的补偿标准过低、无法满足一家人的基本生活,王先生拒绝与征收方签订补偿协议。
不曾想,为了迫使王先生接受低补偿、早签协议早搬迁,某街道办对王先生作出了《限期拆除违法建设告知书》,将其房屋认定成违法建筑并责令其在一定期限内自行拆除该房屋。
一纸《限期拆除违法建设告知书》令王先生清醒地认识到,想单纯靠自己拖延着不签协议达到维权目的已是不可行的了。
于是,王先生毅然决定寻求专业人士的帮助、采取法律途径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几经辗转,王先生请来了律师为其维权行动出谋划策、保驾护航。
北京楹庭律师事务所律师接受委托后,立即对案件情况进行了深入的调查、研究,并制定出一套以“非诉手段和诉讼手段相结合”为特点的维权方案。
“以拆违促拆迁”,合法吗?在征收拆迁过程中,某街道办作出《限期拆除违法建设告知书》,将王先生的合法房屋认定成违法建筑,明显侵犯了王先生的合法权益。
对此,律师除了提起行政复议程序外,还向某街道办发出了律师建议函,提出了律师意见:(一) 街道办并无责令限期拆除违法建筑的法定职权根据《城乡规划法》以及北京市人民政府制定的有关政府规章的规定,有权认定违法建筑和实施强制拆除程序的行政机关是县级以上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而非街道办。
因此,某街道办无权将王先生的房屋认定成违法建筑并责令其限期拆除。
(二) 强制拆除违法建筑亦应遵循法定程序本案中,在针对王先生房屋的拆除程序中,某街道办违反了《行政强制法》规定的法定程序,既未依法制作有关决定,亦未保障王先生应有的权益。
因此,某街道办作出《限期拆除违法建设告知书》的行为,属于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行政行为。
(三) 本案实质是房屋征收补偿纠纷,而非拆违问题本案中,某街道办是在王先生不同意补偿标准、未签协议未搬迁的情况下作出的《限期拆除违法建设告知书》,是典型的“以拆违促拆迁”的逼迁套路,有滥用职权之嫌。
法律援助代理的拆迁案件(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近年来,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拆迁补偿纠纷案件逐年上升。
在这些案件中,许多弱势群体由于缺乏法律知识和维权途径,往往处于不利地位。
本篇将以一起法律援助代理的拆迁案件为例,展示如何运用法律手段维护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
(一)案情简介2019年,某市某区某街道的居民李某(化名)因为政府征收土地,需要拆除其居住多年的房屋。
在拆迁过程中,李某与拆迁方就补偿金额、安置方式等问题产生分歧,双方未能达成一致意见。
李某因无力承担高昂的律师费用,向当地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援助。
(二)法律援助机构介入当地法律援助机构在接到李某的申请后,迅速指派了一位具有丰富拆迁案件经验的律师担任其代理人。
律师在接受案件后,立即对案情进行了详细了解,并制定了相应的维权策略。
二、案件分析(一)拆迁政策及法律法规在分析本案时,律师首先查阅了相关法律法规,明确了拆迁政策及补偿标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拆迁方应当依法对被拆迁人进行补偿,包括货币补偿、房屋安置等。
(二)案件争议焦点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1. 补偿金额是否合理:李某认为拆迁方提出的补偿金额低于市场价值,要求提高补偿标准。
2. 安置方式是否合理:李某希望拆迁方提供原地安置,但拆迁方提出异地安置。
3. 补偿期限:李某认为拆迁方未在规定时间内提供补偿方案,要求承担违约责任。
三、代理策略及措施(一)收集证据律师在接受案件后,立即着手收集证据。
首先,律师向李某了解了房屋的原始购置合同、房产证等相关材料,以证明房屋的价值。
其次,律师调查了周边房屋的市场价格,为李某争取合理的补偿金额提供依据。
(二)沟通协商在收集到充分证据后,律师与拆迁方进行了多次沟通协商。
在谈判过程中,律师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坚决维护李某的合法权益。
经过多次协商,双方就补偿金额、安置方式等问题达成一致意见。
(三)申请仲裁在协商过程中,拆迁方提出异议,认为李某的房屋不符合补偿条件。
律师承办拆迁法律业务操作指引全案
律师承办拆迁法律业务操作指引全案前言拆迁是一项符合国家法律规定的正当行为,但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可能会涉及到一些纷争和争议。
作为一名承办拆迁法律业务的律师,需要了解相关法律法规和操作流程,以保护客户的权益,避免不必要的损失。
本文将为大家详细介绍律师承办拆迁法律业务的操作指引。
拆迁法律业务操作流程律师承办拆迁法律业务的操作流程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受理案件、访谈当事人当一名当事人向律师咨询拆迁法律业务时,律师应当及时受理,并详细了解案情和当事人的诉求。
在访谈时,律师需要注意以下几个方面:•了解拆迁的原因和背景,包括政策法规、项目计划等;•了解当事人的产权和使用情况,包括产权证明、土地使用证明等;•了解当事人的诉求和要求,包括补偿标准、安置要求等。
2. 调查取证、分析研判律师需要对案件进行调查取证,收集相关证据资料,包括政策法规、项目计划、土地产权证、土地使用证明、现场照片等。
在分析研判时,律师需要注意以下几个方面:•了解当地拆迁政策和标准,包括征收标准、补偿标准、安置标准等;•分析当事人的产权和使用情况是否合法,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分析当事人的诉求和要求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和实际情况。
3. 制定维权策略、提出诉讼请求在分析研判后,律师应当制定维权策略,包括协商谈判、提起诉讼等方式。
在提出诉讼请求时,律师需要注意以下几个方面:•准确表述诉讼请求,包括要求撤销征收决定、要求调整征收标准、要求补偿损失等;•选择合适的诉讼程序,包括行政诉讼、民事诉讼等;•合理选择诉讼主体和法院管辖权。
4. 庭审实战、辩护策略在庭审实战中,律师需要制定辩护策略,包括承认事实、辩解理由、反驳对方观点等。
同时,律师还需要注意以下几个方面:•采用合适的证据和论据证明自己的诉讼请求;•合理驳斥对方的陈述和论据;•保持良好的语言和态度,尊重法院和法官。
5. 执行维权、追讨赔偿在判决生效后,律师需要帮助当事人执行维权和追讨赔偿。
具体操作包括以下几个方面:•检查判决书,在规定时间内交纳诉讼费用;•联系政府有关部门,催促履行判决;•根据判决书的要求,实施赔偿或补发折价证。
房屋拆迁行政裁决过程中的律师实务
房屋拆迁行政裁决过程中的律师实务
第二,律师代理当事人进行行政诉讼。
在房屋拆迁行政裁决产生争议
的情况下,当事人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撤销或修改行政裁决。
律师作为代理人,应协助当事人准备起诉材料,包括起诉状、证据、辩护
意见等。
律师将参与庭前调解、开庭辩论以及法院判决等程序,并为当事
人提供法律意见,为其争取最好的利益。
第三,律师在行政裁决过程中进行协商谈判。
律师可以协商与行政机关、拆迁方进行对话,争取更好的赔偿与安置条件。
律师通过了解相关法
规和标准,掌握拆迁政策,针对拆迁补偿费用、安置方案、交通补偿等问
题提出具体的要求,并与相关方进行沟通。
律师将为当事人制定协商策略,并在协商的过程中与行政机关、拆迁方进行有效的溝通和谈判。
第四,律师对行政裁决进行法律审查。
在行政裁决产生后,律师将对
裁决文件进行仔细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法律程序和法定要求。
如果发现
裁决存在错误或违法行为,律师将提出书面意见或上诉,要求相关行政机
关重新审查裁决结果,保障当事人的权益。
最后,律师还应指导当事人履行行政裁决的义务。
一旦行政裁决生效,当事人应按照裁决结果进行履行。
律师应向当事人详细解释履行义务的内
容和要求,并监督当事人履行义务的过程。
如果行政机关或拆迁方未按照
裁决结果履行义务,律师可以协助当事人提出强制执行申请,确保裁决结
果的有效执行。
沈阳市和平区城市建设局、孙利海城乡建设行政管理:房屋拆迁管理(拆迁)二审行政判决书
沈阳市和平区城市建设局、孙利海城乡建设行政管理:房屋拆迁管理(拆迁)二审行政判决书【案由】行政行政行为种类行政受理【审理法院】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04.29【案件字号】(2021)辽01行终527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杜娟汤涛金明月【审理法官】杜娟汤涛金明月【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沈阳市和平区城市建设局;孙利海;沈阳市和平区城市更新局;沈阳市和平区土地房屋征收补偿服务中心;沈阳市和平区第二房屋拆迁中心;从未组织实施任何拆除工作;沈阳市和平区第二房屋拆迁中心未提交书面意见【当事人】沈阳市和平区城市建设局孙利海沈阳市和平区城市更新局沈阳市和平区土地房屋征收补偿服务中心从未组织实施任何拆除工作沈阳市和平区第二房屋拆迁中心未提交书面意见【当事人-个人】孙利海【当事人-公司】沈阳市和平区城市建设局沈阳市和平区城市更新局沈阳市和平区土地房屋征收补偿服务中心沈阳市和平区第二房屋拆迁中心从未组织实施任何拆除工作沈阳市和平区第二房屋拆迁中心未提交书面意见【代理律师/律所】沈超辽宁联胜律师事务所;周晓会北京创律师事务所;吕佳怡北京隆安(沈阳)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沈超辽宁联胜律师事务所周晓会北京创律师事务所吕佳怡北京隆安(沈阳)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沈超周晓会吕佳怡【代理律所】辽宁联胜律师事务所北京创律师事务所北京隆安(沈阳)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沈阳市和平区城市建设局;沈阳市和平区土地房屋征收补偿服务中心;沈阳市和平区第二房屋拆迁中心;从未组织【被告】孙利海;沈阳市和平区城市更新局【本院观点】原审原告的诉讼请求是确认本案涉案的强拆行为违法。
【权责关键词】行政强制合法违法可撤销废止共同被告第三人高度盖然性维持原判改判发回重审政府信息公开【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原审查明的事实一致。
店面授权违法的案例
店面授权违法的案例【基本案情】邱女士和孟先生夫妇(化名)在扬州市邗江区汊河街道某集体土地上有合法的私房一套,多年来,夫妻二人以该房屋经营酒楼为生,由于夫妇二人善良淳朴且经营有方,酒楼生意非常红火,一家人可谓安居乐业、其乐融融。
谁知2013年风云突变,当地政府启动了一项所谓的重点工程,相关单位要在该区域地块进行项目建设,邱女士家的房子面临拆迁,随之而来的还有无穷的烦恼。
拆迁办不仅不肯出示证明拆迁合法性的相关批文,在拆迁补偿上更是霸气十足,完全不考虑当事人合法进行商业经营的事实,拆迁补偿只根据拆迁办的单方方案进行,邱女士一家显然是不能接受的。
于是,各种骚扰、恐吓、威胁轮番上阵,酒楼经常有成群的人来吃饭却不给钱,半夜还有不明身份的人砸门撬锁,邱女士最终决定聘请专业的拆迁律师来帮助自己应对这复杂的情况。
经过服务态度、专业水平、办案效果、口碑评价等多方面比对筛选,他们一家人一致同意选择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为自己维权。
经过与京平拆迁律师的面谈,听了律师的分析讲解,邱女士更加下定决心走法律维权的道路,当即便签订了委托代理协议,从此,与京平拆迁律师携手一起走上了法律维权的道路。
【维权亮点】律师以丰富的办案经验,找出拆迁行为的关键违法点给予精准打击,通过法律程序确认行政许可违法本质,为拆迁户的合理补偿获取了至关重要的一颗筹码。
【精彩回放】京平拆迁律师介入该案后,由所里资深首席顾问赵健律师、经验丰富的资深主办黄爱华律师和李霞律师一同负责该案。
三位律师经过案情讨论分析,迅速部署了维权方案。
俗话说知己知彼方能百战不殆,在没看到任何官方文件的情况下,我们首先要进行的便是法律调查,于是,律师起草了大量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由当事人向各个重要的政府部门发出。
经过反馈得知,邱女士家房屋所在集体土地征收为国有没有任何的征地批文,建设项目也没有任何的规划许可手续及立项文件,该项目唯一一份具备的法律文件就是在当事人提出申请后3日内作出的一份选址意见书。
房屋征收拆迁服务中的法律援助与纠纷解决机制
房屋征收拆迁服务中的法律援助与纠纷解决机制近年来,随着城市发展的需要,房屋征收拆迁成为了城市更新与改造的重要环节。
然而,在房屋征收拆迁过程中,由于涉及的利益多样化,往往会引发一系列的法律纠纷。
为了确保公平公正的拆迁服务,各地方政府普遍建立了法律援助与纠纷解决机制。
首先,法律援助机制在房屋征收拆迁服务中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法律援助是指根据国家法律,为经济困难的当事人提供免费或者低收费的法律服务。
在房屋征收拆迁过程中,经济能力弱势的居民常需要法律援助的支持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各地政府积极推进法律援助机制的建设,通过设立律师服务站点、配备专业律师队伍等方式,为需要帮助的居民提供专业的法律咨询、代理和维权服务。
法律援助机制的建立不仅可以有效地解决居民在征收拆迁过程中的法律问题,也有助于提升居民的法律意识和维权能力。
其次,纠纷解决机制在房屋征收拆迁服务中同样具有重要意义。
拆迁过程中的纠纷不可避免地会出现,常见的纠纷包括补偿标准、居住安置、产权归属等方面。
为了解决这些纠纷,各地政府建立了相应的纠纷解决机制。
例如,可以通过设立拆迁纠纷调解委员会、专业的拆迁纠纷调解机构等途径,解决当事人之间的矛盾和争议。
同时,政府还可以组织相关部门或专家进行调解、仲裁或审判,依法解决拆迁纠纷,确保公平公正的结果。
纠纷解决机制的建立不仅可以减少拆迁纠纷的发生,也可以有效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实现社会的和谐稳定。
在推行法律援助和纠纷解决机制的过程中,还需优化相关服务。
首先,完善法律援助系统,加强律师队伍的专业培训和管理,提高法律援助服务的质量和效率。
特别是要加强对律师队伍的监督,确保居民能够得到真正的法律援助。
其次,加强纠纷解决机制的建设,健全相应的制度和流程,提高调解和审判的公正性和权威性。
同时,还应加强对相关人员的培训,提升其纠纷解决的专业水平和能力。
此外,在纠纷解决过程中,还需要注重保护当事人的知情权、参与权和表达权,确保其合法权益得到充分保障。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办公室等与吴博等二审行政判决书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办公室等与吴博等二审行政判决书【案由】行政行政行为种类行政征收【审理法院】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05.14【案件字号】(2021)京02行终341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励小康徐宁孙轶松【审理法官】励小康徐宁孙轶松【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办公室;吴跃进;吴博【当事人】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办公室吴跃进吴博【当事人-个人】吴跃进吴博【当事人-公司】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办公室【代理律师/律所】王某某北京市隆安律师事务所;李小乐北京京坤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王某某北京市隆安律师事务所李小乐北京京坤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王某某李小乐【代理律所】北京市隆安律师事务所北京京坤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二审改判【原告】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办公室【被告】吴跃进;吴博【本院观点】东城征收办系北京市东城区组织实施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行政机关,东城征收中心受东城征收办的委托承担涉案征收项目房屋征收补偿的具体工作,该两单位具有与被征收人签订涉案征补协议的主体资格。
【权责关键词】行政征收合法拒绝履行(不履行)第三人当事人的陈述质证关联性改判【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更新时间】2021-11-02 02:26:09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办公室等与吴博等二审行政判决书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2021)京02行终341号当事人上诉人(一审原告)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办公室,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新中街19号。
法定代表人张晓峰,主任。
委托代理人陈一鸣,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办公室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王某某,北京市隆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吴跃进。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吴博。
二被上诉人之委托代理人李小乐,北京京坤律师事务所律师。
行政案件法律介入(3篇)
第1篇一、引言行政案件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因违法或不当行使职权,侵害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引起的诉讼案件。
随着我国法治建设的不断推进,行政案件的法律介入越来越受到重视。
本文将从行政案件法律介入的必要性、程序、原则和作用等方面进行探讨。
二、行政案件法律介入的必要性1. 维护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行政案件涉及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法律介入可以确保案件审理的公正性,防止行政机关滥用职权,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
2. 促进依法行政法律介入有助于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规范行政行为,提高行政效率,降低行政争议。
3. 维护社会稳定行政案件的处理关系到社会稳定,法律介入可以及时解决争议,减少矛盾,维护社会和谐。
4. 提高司法公信力法律介入有助于提高司法公信力,树立法治权威,增强人民群众对法律的信任。
三、行政案件法律介入的程序1. 申诉与控告当事人认为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侵犯了自己的合法权益,可以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或同级人民代表大会申诉。
同时,当事人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 审查与受理人民法院在接到起诉状后,应当对案件进行审查,确认是否符合受理条件。
符合受理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3. 调查取证在案件审理过程中,人民法院可以依法进行调查取证,包括询问当事人、证人,调取相关证据等。
4. 开庭审理人民法院应当公开开庭审理行政案件,当事人有权陈述、辩论、提供证据。
5. 判决与执行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作出判决,判决生效后,当事人应当履行判决。
如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判决,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四、行政案件法律介入的原则1. 公正原则行政案件法律介入应当坚持公正原则,确保案件审理的公正性,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2. 依法原则行政案件法律介入应当依法进行,遵循法定程序,确保案件审理的合法性。
3. 及时原则行政案件法律介入应当及时处理,避免案件拖延,影响当事人权益。
4. 便民原则行政案件法律介入应当便民,为当事人提供便利,降低诉讼成本。
拆迁行政案件请律师流程
拆迁行政案件请律师流程
一、案件咨询与委托
1.联系律师
(1)当事人联系合适的律师事务所
(2)律师接听案件咨询电话
2.约见律师
(1)确定会面时间和地点
(2)当事人与律师进行面谈
二、委托律师
1.委托合同签订
(1)律师事务所出具委托合同
(2)当事人签署委托合同
2.确定费用及条件
(1)确定律师费用和付款方式
(2)商定委托条件和权利义务
三、案件准备
1.材料收集
(1)律师指导当事人准备相关材料
(2)收集与案件相关的证据文件
2.信息交流
(1)当事人提供案件相关信息
(2)律师核对信息的准确性和完整性
四、法律策略制定
1.案件分析
(1)律师分析案件事实和法律依据
(2)确定案件可能的诉讼结果
2.策略制定
(1)制定针对性的诉讼策略
(2)商定案件进展和应对措施
五、法律行动
1.诉讼起草
(1)律师起草诉讼文书
(2)当事人审核并签署诉讼文书
2.诉讼途中
(1)律师代理出庭
(2)处理法院和相关部门的调解及审理程序六、案件结案
1.和解或判决
(1)达成和解协议或等待法院判决(2)确认结案结果及后续义务
2.收尾工作
(1)完成案件结案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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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许可涉违法拆迁律师介入提补偿和解结案【基本案情】
钟先生、戚先生、崔先生是贵州省A县人。
2012年,根据A县人民政府会议纪要,为加快旧城改造项目,有效地消除住房隐患,保障人民居住安全,决定对XX街道(东起XX路至XX路)进行国有土地征收。
为解决原居住地的老干部住房和老干局办公驻地问题,XX街道临街的四栋老旧四层楼房需要整体拆除。
2013年4月7日,A县人民政府作出《关于XX街道旧城改造房屋征收决定的公告》,并要求被征收人在公告之日起45日内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
钟先生、戚先生、崔先生的住房均被纳入征收范围内需进行腾房拆迁。
因补偿款极低,双方对拆迁补偿标准经多次协商仍未能达成一致,故钟先生、戚先生、崔先生为代表的16户住户至始至终没有签署任何协议。
2013年6月28日,A县人民政府作出《A 县人民政府关于钟X的征收补偿决定书》并与次日送达,剩余15户居民收到同样内容的征收补偿决定书。
2013年8月16日,A县人民政府组织相关单位进行了强制拆除。
房屋被强拆,看着灰尘漫天,暗无天日,犹如此刻大家的心情。
经四处打听,钟先生、戚先生、崔先生作为被强拆户的代表找到了在拆迁领域著名的北京市凯诺律师事务所,与凯诺律所主任贾启华电话沟通之后,于2013年5月7日,三人带着相关材料亲赴北京与贾启华主任面谈。
在两个多小时的面谈后,决定委托凯诺律所为其进行维权。
后经凯诺律所专题会议研究决定,指派和雪莲、张海东律师作为此案的承办律师,为16户当事人维权。
【办案掠影】
“眼看他起朱楼,眼看他宴宾客,眼看他楼塌了!”这是中国人耳熟能详的一段话,来自清代戏曲家孔尚任所作《桃花扇》中的一段唱词,充满哲理、回味无穷。
正如中国改革开放以来,尤其是近十年中国经济的高速发展,一幢幢高楼拔地而起的背后是大量老旧小区被拆迁。
拆迁历史就是在这新与旧、盛与衰、拆与建的过程中,除了变得越来越厚重,还参杂了一些违法、一些暴力、一些血腥。
和雪莲律师是凯诺拆迁律师团的元老级拆迁律师,在拆迁领域造诣颇高,实践办案经验极其丰富。
张海东律师是凯诺拆迁律师团新晋成员,媒体资源广,法律理论扎实。
两人搭档,取长补短,事半功倍。
此案经政府信息公开程序后,在两位律师严谨分析之下,紧抓A县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多处违法点,针对不同的部门相继提起了行政复议程序、诉讼程序等。
日前,此案已经通过和解的方式结案,凯诺拆迁律师团将每平米的补偿由原来的4000元提高到了7600元,当事人对此非常满意。
因此案情复杂,所涉维权程序较多,故只截取其中一部分程序,展现与读者。
两位律师指导当事人申请政府信息公开,拿到了A县规划局、A县国土资源局、A县人民政府等关于此项目从立项到征地的所有文件资料,一方面,详细梳理资料;另一方面,实地走访调查。
两位律师发现在没有对16户当事人进行安置补偿的前提下,此块地竟然进行了招拍挂,出让给XX房地产公司。
2014年3月6日,A县规划局向XX房地产公司颁发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2014年5月28日,A县规划局向XX房地产公司颁发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因为至始至终未对16户当事人进行安置补偿,A县规划局在作出两次行政许可审核时,并未告知当事人,严重侵害了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权,也未听取听当事人的意见。
A县规划局并未遵守《行政许可法》相关条款,涉嫌严重违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