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拆迁律师原江纠正房屋拆迁行政判决书的不当用语
江勤儿与丽水市莲都区土地和房屋征收工作办公室房屋强制拆迁纠纷上诉案
江勤儿与丽水市莲都区土地和房屋征收工作办公室房屋强制拆迁纠纷上诉案【案由】行政行政管理范围行政作为城乡建设房屋拆迁行政行政行为种类行政强制【审理法院】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原浙江省丽水市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原浙江省丽水市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6.11【案件字号】(2020)浙11行终34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朱建民邹一峻李月群【审理法官】朱建民邹一峻李月群【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江勤儿;丽水市莲都区土地和房屋征收工作办公室;王平和【当事人】江勤儿丽水市莲都区土地和房屋征收工作办公室王平和【当事人-个人】江勤儿王平和【当事人-公司】丽水市莲都区土地和房屋征收工作办公室【代理律师/律所】叶俊涛浙江丽大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叶俊涛浙江丽大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叶俊涛【代理律所】浙江丽大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字号名称】行终字【原告】江勤儿;王平和【被告】丽水市莲都区土地和房屋征收工作办公室【本院观点】2006年,上诉人与原审第三人签订案涉房屋买卖协议,原审第三人向上诉人支付了案涉房屋购房款,上诉人将案涉房屋的钥匙及相关权属证书交给了原审第三人。
【权责关键词】行政强制合法违法第三人合法性驳回起诉维持原判【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更新时间】2022-09-21 23:45:38江勤儿与丽水市莲都区土地和房屋征收工作办公室房屋强制拆迁纠纷上诉案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2020)浙11行终34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江勤儿(又名江程祖),男,1946年7月17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
委托代理人江方杰(系上诉人儿子),男,1975年11月6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丽水市莲都区土地和房屋征收工作办公室,住所地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桂山路某某。
法定代表人叶东,主任。
委托代理人叶俊涛,浙江丽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刘月芳与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政府房屋拆迁协议纠纷上诉案
刘月芳与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政府房屋拆迁协议纠纷上诉案【案由】行政行政管理范围行政作为城乡建设房屋拆迁行政行政行为种类行政合同【审理法院】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1.03【案件字号】(2019)浙行终1140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管征刘家库徐亮亮【审理法官】管征刘家库徐亮亮【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刘月芳;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政府;刘金伟【当事人】刘月芳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政府刘金伟【当事人-个人】刘月芳刘金伟【当事人-公司】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政府【代理律师/律所】陈锋浙江星固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陈锋浙江星固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陈锋【代理律所】浙江星固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高级人民法院【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二审改判【字号名称】行终字【原告】刘月芳【被告】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政府;刘金伟【本院观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五条规定,行政行为有实施主体不具有行政主体资格或者没有依据等重大且明显违法情形原告申请确认行政行为无效的人民法院判决确认无效。
【权责关键词】合法违法第三人调取证据合法性维持原判改判【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更新时间】2022-09-20 20:15:17刘月芳与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政府房屋拆迁协议纠纷上诉案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2019)浙行终1140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刘月芳,女,1963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住台州市黄岩区。
委托代理人汪华良,台州市黄岩区安永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政府,住所地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政府行政大楼。
法定代表人包顺富,代区长。
委托代理人黄玲萍,黄岩南区建设指挥部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陈锋,浙江星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刘金伟,男,1985年2月17日出生,汉族,住台州市黄岩区。
刘月芳诉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政府拆迁行政协议一案,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6月10日作出(2019)浙10行初88号行政判决。
山东拆迁律师原江介绍因伪造房屋产权证明骗取拆迁补偿款获刑十一年
因伪造房屋产权证明骗取拆迁补偿款获刑十一年拆迁补偿是指我们国家对被征收的国有土地上的房屋所有人进行补偿的行为。
这个定义已经把拆迁补偿的关系人定义出来,房屋所有人是指拥有房屋产权证明的产权人。
但是,有些人遇到一大笔的拆迁补偿款的时候,因为抵不住诱惑,伪造房屋产权证明骗取拆迁补偿款,对于这种行为,等待他的只有是法律的制裁。
山东拆迁律师原江律师了解到一起因伪造房屋产权证明骗取拆迁补偿款获刑十一年的案件,一起来了解一下吧!男子林某长期非法占有闲置房屋,该房屋被划入拆迁范围后,林某伪造房屋证明,骗取国家拆迁安置费、安置住房。
22日,记者从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获悉,被告人林某犯诈骗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同时追缴所获赃款和没收未被其售出的安置住房一套及门面三间,全部上缴国库。
经审理查明,2000年后,因无学生读书,南川白果小学校舍一直被闲置且无人居住,被告人林某则利用居住在当地的便利条件,长期私自占用白果小学一竖排校舍,从事个体经营活动。
2006年6月,林某为了非法取得白果小学竖排房屋产权证,伪造了其购买白果小学校舍的虚假房屋买卖协议。
2007年2月,白果小学被划入征地拆迁范围。
之后,林某向拆迁部门提供了其伪造的房屋买卖协议复印件证明其为房屋所有人,并为了骗取更多的拆迁安置补偿,又伪造了其与两女儿的分家协议和拆迁房屋升建楼层证明,并获得拆迁部门的补偿认定。
被告人林某在交付集中联建安置房屋所差款52万余元后,于2010年12月20日,分别以其两个女儿的名义获得安置住房6套,门面3间及货币安置补偿金9.5万余元。
2010年12月至2012年1月期间,被告人林某将其获得的安置住房中的五套房屋分别出售给他人,共计获得赃款110.5万元。
天河区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林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骗取国家财产,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构成诈骗罪。
据此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拆迁补偿本来就是国家拿纳税人的钱出来进行补偿的,这项工程的实施也是为了国家的利益出发。
刘某某能否在河北拆迁律师原江的帮助下,成功处理拆迁纠纷
刘某某能否在河北拆迁律师原江的帮助下,成功处理
拆迁纠纷
河北某县城的刘某某近日遇到了拆迁纠纷,遂委托了河北拆迁律师原江为代理律师,我们一起来看下详细案情:2013年某月,刘某某得知了自家房屋在政府规划的商业区开发内,但是就拆迁补偿一直没有谈拢。
子2014年年初,当地政府便经常派出工作组在夜晚上门“拜访”刘某某。
所谓的工作组便是政府雇佣的当地一些社会人士、“临时工”。
这样的三方五次的骚扰,令刘某某一家感到不安心,于是便想尽快得到法律的帮助。
在接受刘某某的委托后,原律师便对案件进行了深入的审查,得知当事人刘某某之所以不愿意搬走,或者对补偿不满意,是因为刘某某在家中所从事的是批发生意,很多顾客、小卖铺、小超市都是从刘某某家中直接进货。
生意对于刘某某来说,自己房屋便如同一个顾客均熟知,而且交通方便的位置。
如果如同其他拆迁户帮到政府安置的房屋内,那么便无法继续从事批发生意。
对全家的经济支撑将给与重击。
鉴于当事人的难处,原律师便制定了针对性的办案方案,全力以赴调查拆迁的合法性,组织拆迁。
如若不能,也将争取最大幅度最为合理的拆迁补偿款。
文章来源:/mlist1384/63262/。
哪些拆迁纠纷可以提起行政诉讼
哪些拆迁纠纷可以提起行政诉讼
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情形:一旦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或者拆迁人、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达不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都应当经当事人申请,先由同级拆迁管理部门裁决。
只有经行政裁决后,当事人仍不满意的,方可提起行政诉讼。
行政裁决是行政诉讼的前置程序。
实施裁决的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是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是被拆迁人的,由同级人民政府裁决。
裁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
裁决的内容是条例第13条规定的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内容。
任何一方当事人或者与行政裁决有法律上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裁决不服的,都可以自裁决书送达之日起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人民法院根据《行政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对行政裁决的事实认定、行政程序、法律适用、有无超越职权和滥用职权等进行全面合法性审查。
生活中常出现拆迁人与被拆迁人达成协议后,被拆迁人反悔,或拆迁人未能及时支付补偿费的现象,由此才产生了“钉子户”、“暴力拆迁”等热点话题。
这里提醒各位读者,面对纠纷时一定要冷静处理,最好通过协商解决。
当协商无法达成合意时,再在律师的帮助下采取法律的手段维护自己的利益,捍卫自己的家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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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一房管所领导伪造合同骗取拆迁补偿被判六年
浙江一房管所领导伪造合同骗取拆迁补偿被判六年
拆迁补偿本来应该是我国国家用来保障被拆迁房屋所有人的补偿,这笔钱也是来自纳税人的钱。
但是在我们的社会上有很多人,不管是官员还是开发商或者是拆迁户都在积极为了得到拆迁补偿做出了各种“努力”。
有的贿赂、有的贪污、有的伪造证明等各种行为就在我们国家各地发生。
接下来浙江拆迁律师原江律师将为您介绍一下浙江一房管所领导伪造合同骗取拆迁补偿被判六年的案件,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房管所副所长吴某与下属王某配合,在危旧房改造项目中,将已经拆迁的房屋谎称仍在出租,伪造租房合同骗取拆迁款和安置房。
昨天,市二中院终审以诈骗罪判处吴某有期徒刑6年,王某有期徒刑5年。
法院认定,吴某、王某于2001年间,利用分别担任房管所副所长、管理段长的职权,在辖区危旧房改造项目中,对已拆迁的房屋开具虚假的房屋租赁合同8份,为自己或帮助他人骗取拆迁资格后领取拆迁补偿款、回购就地安置住房,造成公共财产损失共计171万余元。
杭州法院认为,吴某、王某利用职权,将公共财产非法占为己有,已构成诈骗罪。
鉴于他们具有自首、退赃情节,依法减轻处罚,判处吴某有期徒刑6年,并处罚金6000元;判处王某有期徒刑5年,并处罚金5000元。
吴某上诉被二中院驳回。
很多官员的落马都是因为拆迁补偿款导致的,确实看到这么大的一笔拆迁补偿款,相信很多经手的官员都会受不住自己内心的激动。
你也有遇到拆迁纠纷请及时咨询我们浙江拆迁律师原江律师。
来源:。
浙江拆迁律师为当事人黄某解除了后顾之忧
浙江拆迁律师为当事人黄某解除了后顾之忧
黄某为浙江某县城的个体经营户,在人流密集的小镇路口开着自己的小杂货店。
虽然该店面积不大,但是卖的东西确实五类俱全,应有尽有,所以每天都能有客观的收入。
2014年5月,黄某收到了浙江某房产开发商的拆迁公告,得到了自己店铺所属开发发展的区域内,即将面临拆迁。
对于这样维持家庭生计的小店如若被拆迁,那么一家生计是否没有着落。
故黄某多次上门与该房产开发商负责人就拆迁补偿安置的问题做协商,但未尽人意。
故黄某委托了浙江拆迁律师原江代为处理。
对于黄某的杂货店是属于营利性商铺的问题,浙江拆迁律师原江如此说到,根据房屋拆迁的相关法律所规定的,商铺拆迁补偿的标准:
一、搬迁前期费用和搬迁过程中发生的停工费用、机器设备调试修复费用以及物资的拆卸、包装和运输、解聘员工补偿费等费用。
二、基于拆迁政策发生的奖励费用,包括速迁费、拆迁奖励费等。
需要看到拆迁协议,才能确定拆迁是否合法,以及能索要哪些赔偿。
三、拆除非住房住宅房屋造成停产停业的,也将得到补偿:拆迁房屋造成停产、停业的,在规定的过渡期限内,按照所涉及的在册工人数或者工商营业执照登记的实际从业人数给予一次性最低工资补偿。
最终,浙江拆迁律师原江多次上门拜访该负责拆迁的某房产开发商负责人,将其中的利害程度娓娓道来分析与之听,皇天不负苦心人,就该杂货店的拆迁补偿安置问题,双方达成了协议。
当事人黄某终于解除了后顾之忧,不再担心自己拆迁却面临着补偿纠纷,安置纠纷等问题。
文章来源:/mlist1404/55985/。
北京拆迁律师原江介绍一起为了能够多获得拆迁补偿款公公竟和儿媳结婚
我们知道虽然每个城市的拆迁补偿的标准和方式都不一样,但是对补偿的原则都是一样,就是公平公正的对每一个拆迁户进行在法律规定内的补偿标准。
这种规定的实施也给了很多涉及到拆迁补偿的拆迁户有了可乘之机。
北京拆迁律师原江律师在处理众多拆迁案件的时候会发现又出现一些为了多获得拆迁补偿款而做出的有违伦理道德的事。
虽然这些行为没有触碰到法律,但是也是极为荒唐的事情。
接下来北京拆迁律师原江律师将为您介绍一下一起为了能够多获得拆迁补偿款公公竟和儿媳结婚的案件。
一起来了解一下吧!这段时间,石埠桥村的村民们听说,同村的朱某(化姓)家,儿子和儿媳谢某办了离婚,这之后,谢某又和朱某领了结婚证。
不少人猜测,这么做,是为了多捞点拆迁补偿。
因为春节前,村子里流传着这样一个说法,村子要拆迁了。
朱某是石埠桥村的居民,老伴走得早,家里有个儿子,已经结婚生子了。
有消息说,去年下半年,朱某的儿子和儿媳谢某(化姓)办理了离婚手续。
而这之后没多长时间,朱某和谢某去了趟民政局,两人领了结婚证,结为夫妻。
这些事情,正好是在村民传言要拆迁的那段时间。
“公公”和前儿媳结婚,邻居们多少听到些消息,他们揣测,正好最近传言要拆迁,恐怕,这样做是想多拿点补偿款吧!原来,早前朱某的儿子儿媳已在市里买了房子,把户口迁走了,现在没办法迁回来。
如果按照村民的传言,村子真的要拆迁,也只有本村户口的居民才有资格拿到拆迁补偿。
而朱某家在该村的户口只有他一人,如果拆迁补偿与人口数量有关系,他们自然有些吃亏。
朱某与谢某结了婚,才有理由申请把她的户口迁到村里来。
关于拆迁一事,村民们都有听说,但一位村民告诉记者,那都是年前流传的,现在没什么动静了。
至于朱家的事情,村民们似乎有所顾忌,不愿意多说。
一位村民说,大家平时见面就打个招呼,了解得也不是特别深入。
石埠桥村属于栖霞街道石埠桥社区,对于村子要拆迁的传言,社区居委会一位工作人员告诉记者,这并没得到相关方面的证实。
北京拆迁律师原江律师解释,从法律角度来说,当时朱某儿子已与谢某离婚,而朱某丧偶多年,与谢某都是单身状态,从婚姻法上来说,双方可以领结婚证。
浙江拆迁律师原江阐述房屋拆迁的行政复议范围
浙江拆迁律师原江阐述房屋拆迁的行政复议范围根据浙江拆迁律师原江的实践经验总结,《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对城市房屋拆迁的行政复议范围有作出了明确的条文规定,即有如下情况之一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一)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行政拘留等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二)对行政机关作出的限制人身自由或者查封。
扣押、冻结财产等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不服的;(三)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变更、中止、撤销的决定不服的;(四)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关于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的;(五)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合法的经营自主权的;(六)认为行政机关变更或者废止农业承包合同,侵犯其合法权益的;(七)认为行政机关违法集资、征收财物,摊派费用或者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的;(八)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行政机关颁发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或者申请行政机关审批、登记有关事项,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办理的;(九)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受教育权利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履行的;(十)申请行政机关依法发放抚恤金、社会保险金或者最低生活保障费,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发放的;(十一)认为行政机关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在城市房屋拆迁中,凡拆迁当事人认为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均可向上一级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或同级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鉴于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与同级人民政府关系密切,因而,一般而言,被拆迁人或被拆迁房屋的承租人选择向上一级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相关法律咨询请找浙江拆迁律师原江。
浙江拆迁律师原江分述浙江征地农民的生活保障金
浙江拆迁律师原江分述浙江征地农民的生活保障金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关系到征地农民的长远利益,关乎社会的稳定,因此处理好征地农民的基本生活保障问题,应当是征地过程中需要解决的问题中的重中之重。
浙江市在这方面作出了相应的规定,浙江拆迁律师原江简单整理如下:1.浙江市市区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资金的来源:(1)80%的土地补偿费和全部的安置补助费;(2)从土地出让金等土地有偿使用获益中获得一定数额的资金;(3)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资金的利息及增值收入;(4)其他可用于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的资金。
2.城镇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资金的来源:(1)安置补助费如果按市区办法计算的,则其来源按上述规定筹集。
(2)安置补助费如果按《江苏省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试点办法》规定计算的,则其来源按《江苏省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试点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筹集。
此外,当保障资金不够给付的,由同级财政部门负责处理。
3.对经依法批准征收土地后需安置的人员,以市、市(县)、区人民政府同意征地的时间为界限,将之划分为以下三个年龄段。
然后根据不同的年龄段情况,给予不同的补偿。
最多情况下,是实行保障安置,纳入城镇企业职工社会保险范围,按企业职工社会保险规定享受相应的社会保险待遇。
相关法律咨询请找浙江拆迁律师原江。
吴晶晶与义乌市人民政府北苑街道办事处房屋拆迁协议纠纷上诉案
吴晶晶与义乌市人民政府北苑街道办事处房屋拆迁协议纠纷上诉案【案由】行政行政管理范围行政作为城乡建设房屋拆迁行政行政行为种类行政合同【审理法院】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4.28【案件字号】(2020)浙07行终17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冯少华杨建进钟雪丹【审理法官】冯少华杨建进钟雪丹【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吴晶晶;义乌市人民政府北苑街道办事处【当事人】吴晶晶义乌市人民政府北苑街道办事处【当事人-个人】吴晶晶【当事人-公司】义乌市人民政府北苑街道办事处【代理律师/律所】周涛北京诚略律师事务所;赵巧娟浙江现代阳光律师事务所;方宜圣浙江现代阳光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周涛北京诚略律师事务所赵巧娟浙江现代阳光律师事务所方宜圣浙江现代阳光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周涛赵巧娟方宜圣【代理律所】北京诚略律师事务所浙江现代阳光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二审改判【字号名称】行终字【原告】吴晶晶【被告】义乌市人民政府北苑街道办事处【本院观点】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因机场飞行区改造需要,在自愿、平等、等价有偿的基础上签订了案涉协议,且不存在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情形,属于合法有效的行政协议。
【权责关键词】合法违法基本原则拒绝履行(不履行)第三人质证关联性合法性证据不足改判撤销原判【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更新时间】2022-09-25 19:50:16吴晶晶与义乌市人民政府北苑街道办事处房屋拆迁协议纠纷上诉案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2020)浙07行终17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吴晶晶,女,1994年7月23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义乌市,现住义乌市。
委托代理人周涛,北京诚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义乌市人民政府北苑街道办事处,住所地义乌市丹溪北路某某。
法定代表人王科,主任。
行政负责人朱有剑,义乌市人民政府北苑街道办事处副主任。
中止房屋拆迁行政裁决的情况
中止房屋拆迁行政裁决的情况在进行房屋拆迁行政裁决时,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中止裁决并书面告知当事人:(一)找到新的需要查证的事实;(二)裁决需以相关裁决或法院判决结果为准,但相关案件未结案的;(三)作为自然人的申请人死亡,需等待其近亲属表态是否参加裁决的;(四)由于不可抗力或其他特殊情况需中止的情况。
中止裁决的因素排除后,应恢复裁决。
中止时间不计入裁决时限。
”
山东拆迁律师原江对此条款进行解读,指出这里所说的中止裁决是指在行政裁决过程中,因出现法定事由而使裁决活动难以继续进行,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决定暂时停止裁决程序的制度。
就第一项而言,是指在裁决过程中因有些与裁决有关的事实需要调查落实。
第二项是指在裁决过程中,由于出现被拆迁房屋存在权属纠纷正在进行诉讼或仲裁等情形,裁决必须以判决或裁决的结果作为依据,在相关案件未结案的情况下,可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中止裁决并以书面方式告知当事人。
第三项是作为自然人的申请人死亡的情形,在此情况下,因为申请人缺位,无法将裁决进行下去,得等申请人的近亲属表明是否参加裁决,如果参加裁决,则裁决继续进行。
若申请人的近亲属在法定期限内未表示参加裁决或明确表示不参加裁决的,则终结裁决并制作书面文件送达当事人。
第四项是兜底条款,是为了适应社会发展带来的新情况。
在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进行裁决的过程中,当发现裁决已无进行的必要时,就可以结束裁决活动。
相关法律咨询请找山东拆迁律师原江/mlist1393/59971/。
杭州市萧山钱江世纪城管理委员会、沈洁城乡建设行政管理:房屋拆迁管理(拆迁)二审行政判决书
杭州市萧山钱江世纪城管理委员会、沈洁城乡建设行政管理:房屋拆迁管理(拆迁)二审行政判决书【案由】行政行政行为种类行政补偿【审理法院】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6.03【案件字号】(2020)浙01行终160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吴宇龙廖珍珠刘斌【审理法官】吴宇龙廖珍珠刘斌【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杭州市萧山钱江世纪城管理委员会;沈洁;沈天恩【当事人】杭州市萧山钱江世纪城管理委员会沈洁沈天恩【当事人-个人】沈洁沈天恩【当事人-公司】杭州市萧山钱江世纪城管理委员会【代理律师/律所】贾启航浙江王建军律师事务所;马玥浙江之江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贾启航浙江王建军律师事务所马玥浙江之江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贾启航马玥【代理律所】浙江王建军律师事务所浙江之江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行终字【原告】杭州市萧山钱江世纪城管理委员会【被告】沈洁;沈天恩【本院观点】本案中,被上诉人沈洁要求上诉人钱江世纪城管委会按照政策规定履行拆迁安置职责。
【权责关键词】合法违法拒绝履行(不履行)第三人证据不足缺席判决维持原判改判撤销原判发回重审【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经审查,本院对原审判决认定的案件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中,被上诉人沈洁要求上诉人钱江世纪城管委会按照政策规定履行拆迁安置职责。
《钱江世纪城征地拆迁安置补偿实施办法》第三部分第(二)项安置人口与面积的核定规定:“……(2)独生子女凭证按两人计算,已婚夫妇未育子女的家庭增加一人计算,28周岁以上的未婚大龄青年按两人计算。
……"萧政办发[2017]51号文件第三部分第(二)项人口确定规定:“按照实施拆迁或申请购房时符合农村建房条件的在册人口计算……3.28周岁及以上大龄未婚青年按两人计算……"。
本院(2018)浙01民终2241号生效民事判决已认定上诉人主张沈洁不符合安置条件的理由不能成立,从而确认沈洁属于案涉《补偿安置协议》项下的安置人口,故本案中,上诉人钱江世纪城管委会关于沈洁不属于安置政策所确定的安置人口的上诉主张,本院不予支持。
浙江拆迁律师原江介绍厦门出台无产权房拆迁就不能安置只能给予救助
在我们现实生活中,拆迁问题不像电视剧里演的那么容易。
有很多的历史遗留问题没有得到有效的解决导致在拆迁的时候就有各种情况出现,在拆迁的过程中,有一些房屋所有人并没有拥有房屋产权,对这种情况,每个城市在拆迁的过程中有不同的补偿标准,接下来浙江拆迁律师原江律师将为您介绍一下厦门对拆迁中无产权房的安置标准,一起来了解一下吧!2001年6月,云霄人吴先生兄弟三人,向私人购买莲花南路20号边南昌铁路局厦门房产给水生活段与私人合建的职工宿舍(铁路红线内)各一套。
他们自己也清楚,该房屋没有任何批建手续和相关权属证明。
2009年,福厦铁路厦门段进行拆迁,其中涉及实际使用人的搬迁腾房工作由南昌铁路局厦门房产给水生活段负责解决。
吴先生三人签订拆迁补偿协议后,房屋交付拆除。
由于属违法建设的房屋,吴先生三人只能领取安置补偿及补贴补助款,因而事后反悔,拒绝领取相关款项,从而开始信访。
面对吴先生的信访诉求,思明区信访局表示,这一信访事项均按路线图转送、交办,并录入系统,但是信访人没有提出复查复核要求。
2012年,思明区成立工作小组,曾多次和吴先生见面商谈,并明确告知:土地属于铁路红线范围内,房子是违法建设,拆迁过程属于依法进行。
经有关部门核实,吴先生三兄弟均非厦门户籍,也不适用厦门市保障性住房的有关政策。
有关部门也曾提出解决方案,但吴先生不认可,坚决要求补偿兄弟三人三套安置房及补偿款。
浙江拆迁律师原江律师认为,在这起信访事项中,职能部门未按信访程序办理,信访答复意见书不规范、不完整。
同时,处理信访事项的责任主体不明确,导致多次将来信转办件简单地退回上级信访部门,工作不够积极主动。
此外有关部门矛盾化解的工作力度不够,致使信访人多次重复写信、反映情况。
虽然目前实行住房安置无法律政策依据,不过仍可针对信访人特殊的实际困难,酌情给予帮扶或救助。
此外,应该视情采取公开听证、专案评审等方式,依法依规履行相关信访工作程序,尽快予以结案。
明区政府表示,将总结经验教训,针对案件办理过程中存在的问题进行彻底整改,通过确定包案责任领导,落实具体负责人,报请市政府明确化解责任主体,配合形成化解方案进一步解决该事项。
胜诉公告区政府做出的“房屋赔偿决定书”不合理,刘律师强势介入撤销此决定,改判赔偿金额!
胜诉公告区政府做出的“房屋赔偿决定书”不合理,刘律师强势介入撤销此决定,改判赔偿金额!区政府强拆居民房屋起诉法院判强拆违法区政府做出房屋赔偿决定书河南省晁先生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法院撤销房屋赔偿决定书并重新做出赔偿金额胜诉庭审信息案号:(2020)豫11行赔初3号案由:晁先生诉某区政府行政赔偿案审理法院:河南省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原告:河南省漯河市郾城区晁先生被告:河南省漯河市某区政府(下称“区政府”)诉求:①撤销被告漯河市某区人民政府于2019年10月15日作出的郾政征〔2019〕27号《房屋赔偿决定书》;②赔偿因强拆行为造成的各项损失。
代理律师:北京市炜衡(呼和浩特)律师事务所刘可心律师案情简介原告XX起诉称,原告位于漯河市XX区XX办事处XX村北街的房屋被被告非法拆除,该拆除行为已经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豫11行初95号生效判决确认违法。
原告于2017年3月13日依法向被告提起国家赔偿申请。
被告逾期未答复,原告据此提起行政赔偿诉讼,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8月7日作出(2019)豫行赔终287号判决,判决被告对原告的房屋及装修、室内物品、院内附属设施、租房、搬迁损失费依法予以行政赔偿。
被告于2019年10月15日作出《房屋赔偿决定书》,决定赔偿原告134平方米的安置房并补偿现金118766.94元人民币,对于原告的其他请求,不予赔偿。
原告认为被告作出的上述赔偿决定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理由:一是原告要求对被告的违法强拆进行货币赔偿,而被告侵犯、剥夺了原告的选择权,给予原告安置房;二是被告对原告所作的补偿缺乏依据,安置房及货币价值总和远低于违法强拆给原告造成的经济损失。
故请求:一、撤销被告作出的《房屋赔偿决定书》;二、判令被告赔偿因强拆给原告造成的的各项经济损失,其中房屋损失(含房屋、土地、分摊道路面积、道路下水道铺设费用)3175815.5元,物品损失(含院内设施、室内物品及装修)281000元,过渡安置费(租房及搬迁费等)57600元,因违法拆迁发生的其他实际费用(律师费、精神损失费、误工费等)149350元。
蒋群英、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政府房屋拆迁行政补偿二审行政判决书
蒋群英、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政府房屋拆迁行政补偿二审行政判决书【案由】行政行政行为种类行政补偿【审理法院】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12.21【案件字号】(2020)浙行终1915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马良骥张榆李竺娉【审理法官】马良骥张榆李竺娉【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蒋群英;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政府【当事人】蒋群英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政府【当事人-个人】蒋群英【当事人-公司】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政府【代理律师/律所】王韩英浙江金哲律师事务所;项淑娟浙江迎鸽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王韩英浙江金哲律师事务所项淑娟浙江迎鸽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王韩英项淑娟【代理律所】浙江金哲律师事务所浙江迎鸽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高级人民法院【原告】蒋群英【被告】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政府【本院观点】本案被诉的行政行为系被上诉人金东区政府下属机构金华市金东区多湖中央商务区征迁指挥部向上诉人作出的《告知函》。
【权责关键词】行政补偿合法维持原判改判【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经审理,本院对原审判决认定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被诉的行政行为系被上诉人金东区政府下属机构金华市金东区多湖中央商务区征迁指挥部向上诉人作出的《告知函》。
上述《告知函》决定,参照《横塘沿社区拆迁安置实施方案》第十一条第二项的规定,对上诉人予以一次性货币补偿,补偿金额为人民币15万元。
上诉人提起本案诉讼,主张根据金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于2014年6月5日颁布的《金华市区城中村改造实施办法(试行)》及2014年9月12日颁布的《金华市区集体所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意见(试行)》的规定,被上诉人应给上诉人建筑面积为107平方米的公寓安置。
故本案的争议焦点为被上诉人方所作《告知函》确定的补偿标准是否具备事实和法律依据。
根据已查明的事实,2010年7月2日,金华市人民政府批准金东区政府提交的《金华机场多湖区块项目征地拆迁安置实施意见》,明确将金华市金东区××街道××区纳入征迁范围。
黄润、赵仙美、义乌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城乡建设行政管理:房屋拆迁管理(拆迁)二审行政裁定书
黄润、赵仙美、义乌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城乡建设行政管理:房屋拆迁管理(拆迁)二审行政裁定书【案由】行政行政行为种类行政强制【审理法院】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9.22【案件字号】(2020)浙07行终672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冯少华钟雪丹张淑英【审理法官】冯少华钟雪丹张淑英【文书类型】裁定书【当事人】黄润;赵仙美;义乌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当事人】黄润赵仙美义乌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当事人-个人】黄润赵仙美【当事人-公司】义乌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行终字【原告】黄润;赵仙美【被告】义乌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本院观点】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五条第一款规定,房屋征收部门可以委托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承担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工作。
【权责关键词】行政强制行政复议行政补偿合法违法证据不足行政复议驳回起诉【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经审理查明,本院对一审法院认定的除“涉案房屋由义乌市人民政府组织实施拆除"外的事实予以确认。
另查明,义乌市人民政府作出的义政征字(2017)第001号房屋征收决定规定,向阳下片区块旧城区改建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的实施单位为义乌市人民政府稠城街道办事处。
本院认为,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五条第一款规定,房屋征收部门可以委托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承担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工作。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五条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组织实施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过程中作出行政行为,被征收人不服提起诉讼的,以房屋征收部门为被告。
征收实施单位受房屋征收部门委托,在委托范围内从事的行为,被征收人不服提起诉讼的,应当以房屋征收部门为被告。
本案中,案涉房屋位于义乌市向阳下片区块旧城区改建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红线范围内,征收部门为义乌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义乌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系被上诉人住建局下属单位。
隐瞒拆迁信息的房屋转卖行为是不合法的
隐瞒拆迁信息的房屋转卖行为是不合法的
河南拆迁律师原江近日代理了这样一起案件:当事人刘某某因为老家并没土地建房,便与父母商议,用自己多年的积蓄与亲朋好友的资金赞助,在郑州买一套二手房,面积约100多平方米。
按当时郑州的房价,约得房屋总价款为25万元。
为了买得了此房,刘某某一家还为此欠了一大笔钱。
但是就是为此负债,只要可以有自己的房子那也愿意。
可是在居住未满一年的情况下,刘某某居然收到了政府关于此范围区域内的拆迁公告。
为此,刘某某马上找到了原房东陈某质问此事,陈某原本也是假装先前未知,最后说漏嘴,才暴露出在将房子转卖给刘某某之前,便收到了房屋拆迁的通知。
但是觉得没有那么快,故并没有把此事放在心上。
刘某某一家故要求退房退钱,但是陈某却拒绝。
故最终,刘某某委托了河南拆迁律师原江代为处理本案。
河南拆迁律师原江在接手本案后,听了当事人刘某某就相关案情的陈述,认为原房东陈某在明知房屋即将拆迁的情况下,仍然隐瞒事实,将该房屋转卖刘某某,对于本份房屋买卖合同已经构成了无效行为。
因为该买卖中存在欺诈行为,显失公平,合同无效。
而且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产权利的不可非法转让,否则合同无效。
最终,在河南拆迁律师原江的辩护下,法院依法判决陈某将房屋买卖价款返还给刘某某,刘某某成功的维护了自身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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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惕!别让“误拆”成为强拆的借口
警惕!别让“误拆”成为强拆的借口警惕!别让“误拆”成为强拆的借口王卫洲北京市亿嘉律师事务所事务所2011年4月,笔者接到江苏省句容市吴女士的法律咨询电话,她告诉笔者,自己父亲的房屋,在没有签订任何补偿协议、也未经履行任何法定程序下,被xx镇政府强行拆毁。
随后,吴女士向当地派出所报了案。
可当地派出所对该案件地调查结果为“误拆”,不属刑事案件。
这让吴女士十分难以接受。
笔者是一名从事征地和拆迁领域的专业律师。
在接到吴女士电话前,也曾陆续收到来自江苏、福建等省份当事人的法律电话咨询。
他们反映的问题均是自己的房屋被地方政府“误拆”了。
仅2010年—2011年笔者接到关于“误拆”现象咨询电话约为20余次。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在对征地拆迁等问题,一般都是由政府与拆迁户沟通协商,并在签订相应的拆迁补偿等一系手续后,再由地方政府来组织实施拆迁工作。
可近几年,在政府组织和实施的拆迁过程中却频频出现“误拆”现象。
根据媒体报道资料显示,仅2009年—2011年7月,媒体报道的“误拆”事件就达69起。
而这些“误拆”事件,都有一个共同的现象,那就是在与被拆迁户还没有达成拆迁协议的情况下房子被“误拆”了。
这让笔者对“误拆”事件的概率感到十分的不可思议,更对“误拆”这一现象的真实性产生了深深的怀疑。
随后,笔者通过与法律界、媒体界朋友的交谈探讨,并结合自己多年的从业经验分析认为:“误拆”,绝不是一个偶然事件,而是强拆的另一种借口。
误拆,绝不是一个偶然事件为探析这类“误拆”事件的真实性,我们不妨结合这些误拆案例来加以分析,以吴女士的父亲的房屋为例。
为促进城市道路交通发展,江苏句容市xx镇人民政府实施xxxxx 道路工程,而吴先生的房屋属于拆迁范围内,2010年xx镇政府与吴先生多次协商,均未达成补偿协议。
之后,由于吴先生由于身体不好到县城医院看病,并在吴女士(吴先生女儿)家住下。
2010年11月8日突然有人告知吴先生,家里的房子在凌晨被人拆掉了。
对于补偿“政策”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况,被征收人有权说“不”
对于补偿“政策”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况,被征收人有权说“不”“这是政府制定的政策,谁也没有办法改变。
”在拆迁初期拒绝被征收人的补偿要求,政策不允许成为征收工作人员最好的理由。
事实上,政策不等于法律,更不大于法律,政策的制定和执行不能违反法律的规定。
国家级别的征收拆迁文件主要是《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也就是我们常说的国务院第590号令,它规定了房屋征收在范围、流程、程序、补偿安置等各个方面的内容。
但是590号令作为应用于全国范围内的法律文件,因为各地具体情况不一致,经济发展不均衡,市场行情更是千差万别,所以其中的规定基本都是原则性的、指导性的规定。
比如说590号令规定征收合法房屋要给予公平合理补偿,要按照周边房地产市场价进行补偿,但是具体的补偿标准是什么、每平米补偿多少等,这种问题是没有一个明确的规定来解答的,各地市场存在的差异性决定了国家法律不可能制定出一个适用于每个地方的标准。
那么如何确定具体的补偿标准,这需要地方政府结合本地的实际情况来制定。
目前很多地方在进行征收拆迁时,会出示诸如《某某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或者《某某改造项目计划书》之类的文件,作为该区域进行征收拆迁以及安置补偿的指导性文件。
这些文件由地方政府作出,实践中经拆迁工作人员出示给被拆迁人,因而看似具有很强的权威性。
但是实际上,这些所谓政策文件其本身可能就是违法的。
地方政府是征收拆迁工作的发起者和执行者,同时又是征收拆迁规则的制定者。
这种情况下我们就需要思考这样一个问题,作为拆迁方的地方政府,会不会为了保障自身利益,而制定一些不利于被拆迁人规则?但无论如何,地方政府的政策文件本身也要经受法律的监督。
这些制定的政策必须符合其上位的法律、法规的规定才是合法的,否则就涉嫌违法,最终将导致无效。
在现实中,拆迁方可能会拿着一些地方政府出台的红头文件或者管理办法之类的“尚方宝剑”,以证明自己的拆迁行为是合法的,制定的补偿是合理的,被拆迁人受制于其“权威性”只好听之任之,不敢反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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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拆迁律师原江纠正房屋拆迁行政判决书的不当用
语
在房屋拆迁行政判决书中,浙江拆迁律师常能见到“干部”这一词汇,如被告或被上诉人的委托代理人往往是其单位工作人员,如果不是科长、处长等带长的,在判决书中便会表述为“委托代理人某某,系某某局干部”。
其实,我们知道,干部是指列入干部编制、享受干部待遇,从事各种公共管理工作的公职人员。
主要包括以下6类人员:
①国家机关的领导和工作人员;
②中国共产党的工作干部,各民主党派的领导和机关工作人员;
③在军队中担任排级以上职务的现役军人;
④社会政治团体与群众组织的领导与工作人员;
⑤专业技术干部;
⑥国有企、事业单位中从事管理工作的人员。
但干部一词并非法言法语,用于法院的判决显然不妥,多少有些不太协调。
此外,在房屋拆迁行政诉讼案件中被告方代理人除律师外,以其单位工作人员居多,大都是国家公务员,公务员是一个法律术语。
因此,在这种情况下,浙江拆迁律师认为将被告代理人表述为“某某某,系某某局公务员”或许更加恰当。
相关法律咨询请找浙江拆迁律师原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