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份质证意见让您了解拆迁律师的专业技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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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份质证意见让您了解拆迁律师的
专业技能
文章来源: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
本质证意见为北京京平拆迁律师团所著,为向广大被拆迁户传播拆迁法律维权知识、为被拆迁户学习拆迁维权法律知识提供更好的平台,使被拆迁户进一步了解赵健律师团团队律师专业技能,特将本份开庭质证意见公布。温馨提示:因个案有所不同,切不可一味模仿,因此造成一切后果自担,如想维权获得好效果,还需请专业拆迁律师。
开庭质证意见(征收决定)
由于本案涉及一个叫汉川市涵闸河综合整治工程指挥部的临时机构,对这个机构的定性,关涉到由其作出的包括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房屋拆迁安置补偿方案、暂停通知、安置协议等一系列证据材料的合法性问题,因此,本次质证先质证证据4,然后依顺序进行。
一、证据4:川办发[2012》65号《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关于成立涵闸河综合整治工程指挥部的通知》(2012.10)。
对这份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均没有异议。从其内容来看,证据4仅仅对指挥部成立及其人员组成作出了安排,明确了其成立时间为2012年10
月11日,但未明确其职责及相应的法律地位。在本案涉诉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中,对该指挥部的法律地位予以了明确,确定其是本案涉诉项目的房屋征收部门。原告认为,根据《征补条例》第4条第2款关于“市、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规定,作为房屋征收部门必须具备三个条件:一是由市、县级人民政府确定;二是该部门是市、县级人民政府的内设部门;三是该部门的法定职责是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本案中,指挥部虽由被告和汉川市委研究成立,但由于该部属于临时机构,并非被告的内设部门,也不负责组织实施汉川市整个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故被告将其作为涉案项目的征收部门,显然违法,也超越职权。
二、证据1:《十二五规划纲要》(2011.03)、证据2:《证明三份》,即2011年1月8日发改局符合规划证明、城乡规划局符合城市规划证明、国土局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证明。
质证意见:第一,对《规划纲要》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没有异议。
第二,对汉川市发展局出具证明的真实性、合法性持有异议。主要理由是:《规划纲要》由汉川市四届人大五次会议通过的时间是2011年3月3日,而汉川市发展局出具证明的时间却为2011年1月8日,证明出具在人大通过的《规划纲要》之前,在《规划纲要》尚未形成并产生效力之前,汉川市发展局出具证明,认为“涵闸河综合整治工程符合汉川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二五’规划”,缺乏事实根据,也说明了这份文件系后补且有伪造的嫌疑。
第三,对汉川市城乡规划局、国土资源局出具的证明的真实性、合法性无法确定。这是因为:汉川市城乡规划局、国土资源局在其各自的证明并未指明“涵闸河综合整治工程”符合的汉川市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图号、制订年份等基本资料,对于该等规划是否在有效期之内,在制定过程中是否广泛征求社会公众意见,是否经过科学论证等情形,原告无从得知,自然也无法确定其是否真实、合法。
第四,基于上述,被告举示的证据1、证据2不能证明涉案工程符合汉川市十二五整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故对其证明目的不予认可。
法律规定:第九条依照本条例第8条规定,确需征收房屋的各项建设活动,应当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旧城区改建,应当纳入市、县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
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应当广泛征求社会公众意见,经过科学论证。
三、证据3:《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2012.06)。
质证意见:第一,对其真实性和合法性均不予认可。主要理由如下:
首先,从真实性来看,根据被告举示的证据4即川办发[2012》65号文件,指挥部成立的时间2012年10月11日,而证据3出具的时间是2012年6月10日。指挥部尚未成立,怎么可能作为组织实施单位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并最终出具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且在该报告上盖有公章。故证据3是后补文件,且系伪造文件,不具有真实性。
其次,从合法性来看。即便假定证据3系属真实的情形下,该报告也是违法的。其违法性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
1.风险评估主体违法。根据《征补条例》第12条第1款规定,组织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的主体是市、县级人民政府,由于其上载明的评估主体是指挥部,显然在风险评估主体上是不适格的。
2.风险评估程序违法。又表现在两个方面:(1)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是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前置法定程序,其目的就在于倾听民意、了解民情、掌握实施房屋征收之前可能面临的问题并制定解决问题的方案。虽然湖北省和汉川市对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未规定具体的实施细则,但根据国发[2010]33号《国务院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关于“要把风险评估结果作为决策的重要依据,未经风险评估的,一律不得作出决策”的总体要求、《征补条例》第四条确定的由“政府负责、征收部门组织实施、有关部门分工配合”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机制,参照其他省市的做法,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应由汉川市人民政府作为责任主体,组织征收、发展改革、经济和信息化、公安、监察、民政、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国土规划、环境保护、交通运输、水务、文广新、统计、信访、维稳等多个部门进行评估论证。然而,从证据3的引言内容来看,该风险评估是由指挥部组建工作专班在入户调查研究基础上形成,显然违背了国发[2010]33号文件关于“完善行政决策风险评估机制”的工作要求,也背离了《征补条例》第12条第1款的立法原意。(2)被告除提供了一份社会风险稳定评估报告外,没有提供其开展风险评估的相关程序证据,如参加评估的单位及人员组成、评估会议记录、评估签到表、评估中听取意见和建议的相关资料,等等,单纯的一份报告也不足以说明该等评估已根据《征补条例》第12条第1款中的“按照有关规定”进行。
第二,基于证据3不具有真实性和合法性,故对其证明目的亦不予认可。
法律规定:第十二条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房屋征收决定涉及被征收人数量较多的,应当经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征收补偿费用应当足额到位、专户存储、专款专用。
四、证据5:《补偿方案(草案)》及公告(2012.04)。
质证意见:第一,对其真实性、合法性不予认可。主要理由如下:
首先,从真实性来看:1.补偿方案(草案)制订主体是指挥部,时间是2012年4月16日,草案公告主体和时间同方案(草案),基于指挥部成立时间为2012年10月11日,故证据5中两份证据全系后补文件,且系伪造文件;2.公告照片也无照片原件相核对,亦无法核实其真实性。3.退一万步言,即便假定公告系属